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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
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1.1税权分配过于集中。由于财务税收关系着国家的命脉,是决定国家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我国对于财政税收实施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即所有的财政税收都要上缴国库,并有国家中央统一调配管理。这样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财政税收的利用效率,但是也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经济各具特色,过于集中的税权分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资源配置率难以提高,不利于调动各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1.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较弱。我国虽然是一个法制性国家,但是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水平还相对较低。很多税收管理条例并无法律依据,或者一些有法律依据的税收管理条例的法制性较弱,很难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税收人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难以顺利开展税收工作,而也同样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税收人员的工作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约束。不利于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升。
1.3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税制改革,也放宽了部分税制的收取范围,并且减免了部分特殊的税种。但是在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还是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也反映出了我国当前财政税收监管力度较弱,监督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同样能够反映这一问题的是财政税收人员缺乏责任感,在工作中以公共谋私,贪污受贿现象屡禁不止,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多种问题和不良现象。
1.4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制不规范。实施财政税收转移是我国通过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是将财政税收所得补贴给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平衡发展。但是由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数额较大,涉及因素较多,再加上监管不力,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等多种问题,更的使得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中存在多种漏洞,不但不利于财政调节政策的实施,还会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2.1合理下放一定的税权。虽然中央集权具有便于统一管理的优点,但是过于集权也不利于各地经济的良好发展。为此,在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中适当的下放一定权力也是完全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下放一定税权,必须要在严格的法律法规体制下进行,并由国家统一指导税收调整政策,以免放权后地方不懂如何使用而造成滥用权力的不良局面。
2.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建立我国税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的划分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权限的体制和范围)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规定的执行,不能藐视法律,采取其他手段来代替。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实施法律依据,提高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消除执法人员人为因素造成实施税收混乱及不公平等现象。
2.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区域特色建立相应的地区财政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合理规划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明确我国各级政府的权责、职能等,平衡税收执法力度,使各地区纳税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
2.4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补充查补入库、准确率等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提升税收监管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深造等措施,大力培养一批责任感强、使命感强、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员,提高税收监管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税收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5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系。中央财政部应当将转移支付的款项分为专项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两种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资金;另一方面可稳定资金来源。首先,中央财政部应合理调整转移支付款项的比例,适当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并适当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转移支付所需资金的来源,可通过分享增值税和返还财政税收;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分配财政税收要公平、公开、合理。
2.6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实施绩效评估措施。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发展,它是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在主要执行者,是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财政税收管理运作的好优劣直接依靠管理人来决定。因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所以,提升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然后要强化财政税收管理的培训指导,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得管理人员均具有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意识,提升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为百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推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另外,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深化和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因此,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职能设置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实行“精兵简政”,尽可能的减少机构设置,降低财政支出负担,营造宽松的财政发展环境;并且也要建立相关的“评估管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提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分析的方法竞争对手会计的兴趣点是竞争者的情况。市场结构中竞争含在计划期内可获得市场份额与定价的关键预测中。任何一个有关竞争对手会计的分析中,与绝对成本相比,相对成本和价格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竞争对手在同一时期内的相似变化,要调整确定自己的竞争对策。显然应对不同原因的相同市场情况的竞争对策会有明显的不同。但能否作出正确的对策取决于对竞争对手财务信息分析的质量,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价值链分析方法。
二、价值链分析构筑企业竞争优势
(一)分析思路价值链是企业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战略价值链分析是从战略角度来分解和整合企业内外部价值链的活动,目的在于寻求战略竞争的优势。而这种优势的构筑,不仅要清楚企业内部的价值链、哪些是增值作业、哪些是不增值作业,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或降低不增值作业的成本。还要懂得上下游价值链之间的关系,使企业的有限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更要了解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中的位置,以抓住战略环节的脉络制定相应对策;尤其是要分析竞争对手的价值链,通过对比差异和对比优劣来选择合适的竞争对策。决定企业竞争优势高低的是它的战略价值链为顾客创造价值的大小。
第一个环节:采购交货。在这里,采购途径大体上指下列几点,也就是直购、招标采购、购置等方式。要是实施采购订单,一定要先把订单交给有关单位,然后通过接收单位形成收货通知单,将其输送至仓库管理单位。这种方式形成的收货通知单,通常上面有订单号。另一方面,订单下达单位应当通知企业质检单位对所要采购的物品进行检查,尤其注意的问题是,检测报告之中必须注明订单号。仓库管理单位必须准备好入库单,其上面必须备注上订单号,同时还应当生成具有签章的收货凭证,在第一时间内将其提供给物资供应商。第二个环节:物资入库。仓库管理单位在这一个环节中需要向质检单位发出通知,让后者对所要入库的物资进行相应的检测,通过检验单办理入库单,同时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仓库单位应当认真检查质检单,并在上面签章,这样之后才能入库。第三个环节:客户退货入库。此处存在2个情况,即品质不达标、供货量高出合同量。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物资,库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与客户质量凭证认真做好入库单,同时还有向客户提供收货凭证。对于第二种情况,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单号与客户反馈单认真做好物资入库单,在此基础上,还需向客户提供收货凭证。第四个环节:出库管理。
(1)出库。企业管理单位发出发货指令,然后仓库管理单位按照接收到的指令、根据营销计划执行相应的工作,并且还要形成出库单,并形成装箱明细,然后将其给予客户。在这里,管理单位出库单是批准物资出库的参考凭证,物流人员通过该单据向仓库部门索要出库单,以此来作为出库的凭证。
(2)废品处理。对于淘汰、积压的物资,要是不存在任何价值,则能够填写废品出库单。在这里,积压物资主要包括2类,也就是代储代管型与合同采购型,应当依次设计相应的系统对两者加以处理。
(3)特殊出库。当急用物资出库的时候,应当具备紧急出库设计,同时需要设计出库方法,从而能够实现特殊需求。
2.系统功能设计。
第一,系统作用设定与资料维护模块。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开发过程中,相关工作者能够对一切监管规则进行自定义,例如添加用户、登陆等。使用者能够按照各批产品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标签,按照各自需求来对其序列号进行定义,通过这种方式使不同的产品都获得相应的编码规定。这样肯定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有利条件,使他们能够轻松的在数据库里面搜索各种产品的信息,并且还可以实现对各种操作的监管。
第二,采购管理模块。
(1)采购定单,如果企业需进行物资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填该定单,然而却不会对库存产生干扰;
(2)采购收货,上面的定单通过后,到货的时候,先将标签贴在物资上面,接着在收货单上扫码,这样库存就将其录入;
(3)其他入库,主要包括退货、归还借出的物资等,仅仅需填写收货单。
第三,仓库管理模块。
(1)产品入库,物资入库之后将形成相应的入库单号,具体来说,物资能够通过退货、正常入库等方式。为充分保证企业物资安全,质检属于其中的关键,在同时具备煤安标志、三证、规格、名称、型号、数量、质量等的前提下,并且具备检验报告(由质检单位提供)才能够入库;
(2)产品出库,能够形成出库单号,能够分辨各种出库渠道;
(3)库存管理:无须进行手动管理,当物资出入仓库的过程中,系统将会自动产生不同物资的库存量,为进行查询提供条件;
(4)特殊产品库,为满足顾客区分物资品种的需求,能够针对各种物品设计虚拟仓库管理;
(5)代储产品库,也就是按照协议进行管理与销售结算;
(6)盘点管理,用户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其中的物资品种进行盘点,并产生相应的单据,大大提高了该项业务的速度;
(7)库存报警,针对物资品种的库存设置一定的门限,在其无法满足实际定量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将进行报警。
3.生产报表模块
这一个系统里面,各种类型的物资报表局能够自动生成,不仅如此,用户同时能够自定义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报表。
4.生成查询统计模块仓库管理
系统开发工作者能够开发不同类型的查询模块,在这里,主要涉及到库存、采购单、销售单等诸多查询模块。上述的各种查询均能够按照产品满足的条件来实现,包括物资出库时间、客户、序列号等方面。
二、系统实现研究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系统构成、设计平台与相关的工具。具体如下所示:
1、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在联邦体制国家中,多级政府形成多级财政体制,同级政府拥有同等权利且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会凭借自己的权利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从而在联邦体制国家中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即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
2、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出现了公共选择学派,它把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竞争中人类行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类似于市场竞争。在这个“准市场”的作用机制下,人们可以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竞争意识,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从而得到选民的支持。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人们都会选择交最少的税,而享受最好的公共产品的地方居住。
3、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演进主义认为,竞争可以实现变化、进步和创新,社会活动主体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产生了各种活动规则。哈耶克曾提出“竞争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而政府间竞争主要表现为制度竞争。所以,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高效率税收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它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或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可以更容易的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研究的发展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经济效应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论界对他的态度仍不一致,有人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带来正效应;但也有人认为税收竞争的存在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失社会福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方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针对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公共品的提供国际上,一般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型。他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财政分权下的地方辖区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这一观点。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证明了:如果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类市场的理论”,他运用市场竞争理论分析联邦制下地方辖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国内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存在很多太过理想化的假设条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它开辟了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学者在“税收竞争会导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务于劳动力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所以,他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提出了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会影响另一或另几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税收收入。在前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种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理论:地方政府吸引资本流入的竞争,将驱使地方政府更为关注公共投入,从而导致公共投入提供过度,而过度的公共投入必然会挤占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数量,从而使供公共产品数量过低,过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来Matsumoto又假设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资本和劳动力在生产中是互补的,得到的结论是,增加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有技能劳动力的流入,劳动力的增加可以鼓励投资。这种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地方政府提供过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资本获利的动机,但税收竞争下公共支出的总体水平依然是处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状态。Huber(1999)的分析则表明,如果税收竞争扣动政府间机动税“竞争到底”的扳机,会降低税收收入,当税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减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税收。如果政府支出对居民产生效用或产品收益,或替代税收不好寻找,那么财政偿付能力的下降会导致地区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经济增长德国学者何梦笔(1999)把西方政府竞争理论运用到中国,他在《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着重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强调政府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业安(2003)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分权导致地方政府围绕经济资源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受到政治体制的限制,导致地方政府在选择竞争策略上的扭曲,(进取,进取)的均衡策略组合实际上无法实现,而得到其他策略组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3、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要素流动税收竞争就是要争夺经济资源或扩大税收资源,所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税收如何影响FDI。Dunning(1981)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作为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国公司,如果其拥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该跨国公司就会愿意并有能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中,区位优势又包括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税收制度属于投资环境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过四个假设分析认为,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做微小的下调能导致帕累托改进。Wei(1997)发现税率和和外资流入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Hines(1997,1999)研究认为:调高l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动产税的战略竞争?》一文中以财产税为研究对象,运用空间滞后经济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国波士顿主要地区的截面数据,建立当地
财产税率与竞争地区不动产税率的函数关系,证明财产的流动与税率之间存在非零的斜率关系,即投资选择对税率具有应变能力。而且这一斜率的正负还取决于其他参数。阳举谋、曾令鹤(2005)运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税制特点,分析地区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通过他们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基于有效税率的竞争,竞争会导致有效税率降低和资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区间能够进行合作,资本可以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政府策略选择Wildasin(1988)认为,当参与税收竞争的政府个数比较少时,以公共产品的水平作为决策变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税率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解。它证明了当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术水平时,用前者作为决策变量时得到的均衡税和均衡公共产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区”和“小地区”之间“不对称资本税税收竞争”情况。结果是:大地区的税率相对较高,小地区的税率则较低。所以,在地区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完全资本税竞争中,小地区占据一定的优势。DepaterandMyers(1994)发现,地区间在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消费者偏好上的差异有可能会得一地区把资本输出到其他地区,资本输入地区就会具有这些输入的动机,从而得规定的资本税后利润率下降。这些地区具有提高税率以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激励。他们称这些贸易条件效应为金融外部性,正是这种金融外部性存在导致了资本输入地区的公共产品过度提供,同时又使得资本输出地区公共产提供严重不足。
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通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我国省际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殷华方和鲁明泓(2004)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运用1979—2000年的资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则较少或没有影响。超级秘书网
因此,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竞相提出过于优惠的条件是无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没必要在政策优惠上相互恶性竞争,真正要做的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综上所述,不同学派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学者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从而推动了税收竞争理论的不断前行。关于税收竞争的利弊,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形式与效率间的关系。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中观点认为:税收竞争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借助这一形式,可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帕累托最优,而无需政府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对企业而言,政府间良性的税收竞争带来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作为该地区的成员之一,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还可以借助经济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如用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迫使当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一些决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定过低的税率,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政府收入水平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啬”于公共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总体支出,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获得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看,投资“硬”环境的制约必将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效率的损失。无论谁是谁非,税收竞争的范围从最初的一国内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说明其强大的生命力。从最初的税率减低,到避税港的出现,税收竞争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税收竞争的沿用,事实上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政府工具的实用性。那么对于税收竞争的运用,我们只能更多地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下寻求获得制度收益。
参考文献
[1]陈晓,肖星,王永胜.税收竞争及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表现.税务研究,2003(6),18一23
[2]周业安.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l),97一102
沃尔玛虽然拥有核心竞争力,但其在欧盟和日本市场征战的经历说明,当地企业也拥有天时地利人和,能够开发出差异化战略来形成与沃尔玛的竞争均势。因此,面临零售业全面开放后沃尔玛们在中国的扩张,我国大型零售商要想稳住地盘,逐步做大做强,也应积极发现和培育自己的核心能力。为此首先要有一套核心竞争力战略,而制定这样一套战略,可以瞄准顾客价值、取舍经营活动、整合系统能力和创造持久优势。
瞄准顾客价值
顾客价值,就是顾客眼中的好处。顾客群的特点不同,其眼中的好处有别。高端顾客看重商品和服务满足自己偏好的有效性,而忽视其价格;低端顾客对价格高度敏感,却并不在乎商品和服务的针对性。至于中端顾客,往往既重价廉又要物美,因此沃尔玛能用“天天平价”加“超值名牌商品”打动他们。据此可知,瞄准顾客价值,就是盯住一类顾客群和他们眼中的好处,想方设法满足其需要。哈佛商学院管理学家麦克尔·波特,将瞄准顾客价值视为竞争战略的出发点,不过他使用的词汇是“战略定位”,意即找准企业应该创造的顾客价值何在。他认为可以利用三条渠道来进行战略定位:一是从企业提品的结构考虑,看能否利用产品结构创造范围效益和规模效益,从而满足顾客的个性需求和低价需要;二是从顾客的需求偏好出发,找准顾客最严峻、最迫切、最广泛、最持久的消费难题,迅速整合供给能力加以缓解,以此为顾客排忧解难;三是借助企业与顾客在地域空间或其他方面的联系,量身打造产品或服务,使顾客同时享受价廉、物美、方便的实惠。据此,零售商瞄准顾客价值,要善于发现沃尔玛们没能察觉的顾客偏好,将它作为本企业目标加以开发;或是从本企业具有的独特优势出发,将其开发成能给顾客带来明显利益的竞争优势;或是依据本企业接触顾客的便利条件,将其打造成沃尔玛们难以攻破的竞争优势。
瞄准顾客价值,就是要明确本企业该为什么样的顾客群服务,解决其什么难题,为其创造什么价值。我国零售市场潜力巨大,广阔的二、三级城市市场和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村市场,应是巨大的开发空间。在这些市场中,我国零售商可避开与沃尔玛们的正面交锋,发挥自己在本土文化﹑政府公关﹑贴近顾客方面的优势,瞄准某些顾客群的价值取向,开发自己独特的核心服务。如沃尔玛的天天平价,只能对价格敏感族发生作用,但消费品中有许多大类都并非靠低价取胜,因而可以这样错开沃尔玛们的核心服务:若靠近高档社区布点,可瞄准顾客群的健康追求,以绿色食品吸引顾客;如设立家电卖场,可突出随时上门服务抓住顾客。又如沃尔玛连锁店,多以有车族为目标客户群,建得规模大距离远,令步行族十分不便。于是,就可利用这种楔机紧贴新建小区布局中型连锁店,吸引买菜做饭的老年族为常客。再如,沃尔玛们规模大占地广,无法入住大学校园,更不能追随建设工地,我们就可将商场搬进校园,甚至建立流动商场转战工地。总之,我国零售商完全能瞄准和开发越来越多的顾客价值。
取舍经营活动
一旦瞄准顾客价值,也就确立了本企业的战略定位和核心服务,接下来就要大胆取舍经营活动和经营品种,以开发自己的终端服务。所谓取舍,就是要明确如果为此类顾客创造界定的价值,哪些经营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而哪些商品种类又是完全不必的,这叫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定位和活动取舍是弱小企业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之策,有可能以小搏大,以弱胜强。但在取舍经营活动问题上,我国零售商大多存在着思维误区,简单地认为经营的品种越广,承诺的服务越多,招揽的顾客就越多。实际上,经营品种越广,企业形象越杂;承诺服务越多,经营纰漏就越多,结果往往将企业业务和名声搞砸。
所以,我国零售商在战略定位后,一定要抓住如何为顾客创造价值的核心问题,敢于取舍经营活动和经营品种。要坚决克服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毫无特色、千店一面的传统习惯,紧盯顾客群的需求偏好和消费难题来调整商品范围、添减商品种类、改变服务内容。在此基础上,才能旗帜鲜明地突出自己的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服务品种和服务特色,才能由此树立企业形象和服务品牌,才能凭借鲜明的服务宗旨、服务品种和服务特色吸引服务对象,培养忠诚顾客,扩大口碑作用。取舍经营活动和经营品种要注意三点:选择品种不要随波逐流,即零售商要坚持自己的战略定位,拒受短期利润诱惑,不盲目经营那些容易混淆战略定位、败坏服务品牌的流行产品。不幸的是,这种现象在我国许多商场司空见惯,还美其名曰紧跟潮流,实则降档为个体摊贩。扩大品种可以挖掘潜力,意指零售商为强化自己的战略定位,有条件的服务品种要上,没条件的要创造条件上。如零售商场多无商品品牌,但为突出质量控制能力,可对重复消费率较高的日用品实行自有品牌策略,既可节省营销费用,又能强化对上游厂商的控制力。强化经营应重视同业并购,即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整合其他企业资源来强化自己的战略定位。我国零售商大多资金少而规模小,靠单打独斗,很难在短期内按其战略定位打造出为明确的顾客群服务的宗旨、品种、质量和品牌,所以同业并购应是大敌当前求生存的唯一出路。
整合系统能力
为打造自己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我国零售商在瞄准顾客价值、取舍经营活动后,还要整合系统能力,也就是把选取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品种有机组织起来,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供应链系统,以便多快好省地实现为既定顾客群提供既定价值这一重要任务。鉴于供应链管理是零售商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而我国零售商恰恰在这一环节凸现劣势,这就需要强化下述四方面管理。
紧跟顾客群的需求偏好。对于锁定的顾客群,要紧盯其需求偏好,想方设法加以满足,这是供应链中第一重要环节。应将“让顾客满意”、“顾客就是上帝”等理念贯穿于企业经营始终,落实到企业运作细节。紧跟顾客群需求偏好,所需的不仅是在日常细节上切实为顾客着想,例如按顾客购物规律布局商品、设定通道、安装灯光,或是表达热情、营造气氛、塑造形象,而且要敏感顾客动向,揣摩顾客心思,发现顾客不满,满足顾客所需。具体说来,管理人员要系统收集顾客信息,分析主流顾客群期望,并据此随时更新商品组合,改进商品陈列,营造方便环境,促进顾客满意。此外,把顾客利益放在首位,还要在采购中坚决维护顾客利益,确保商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杜绝假冒伪劣,防范质量失控。
强化与供应商的战略联盟。供应商构成零售商供应链的上游环节,对其经营成本和效益举足重轻。零售商与供应商结成战略联盟,可强化共享利益,降低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也可激发供应商积极性,提高其长期合作的忠诚度;还可加强产销交流,加速存货周转,提高运营效率;甚至可建立起排他性供货渠道,应对来自其他零售商的竞争。零售商与供应商结成战略联盟,可首先规范合作信用,不拖欠货款,不借机扣款;继而及时准确地订货、收货和出货,并与制造商共享这些销售信息;三是与制造商休戚与共,共同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四是共同研究顾客需求,共同制定业务规划,密切协调产销衔接;五是开发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的OEM协作,降低双方营销成本;六是借鉴日本综合商社经验,打造集研发、生产到销售为一体的排他性大型产业集团。
加强对物流配送系统的管理。物流配送体系的效率,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零售商的盈利水平。沃尔玛独特的配送体系,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加速了存货周转,有效支撑着沃尔玛“天天平价”的核心服务。反观我国零售商,往往只顾高速扩张规模,却忽视物流配送的系统建设,结果严重制约规模效益的发挥,甚至整个企业成为高速扩张的牺牲品。因此,物流配送系统建设应是当务之急,为此可首先多渠道地利用“第三方”物流,形成卓有成效的配送系统,进而依靠雄厚起来的实力自建配送体系,量身打造核心竞争力。
加强对供应链信息流的管理。信息共享是实现供应链管理效益的基础。一条供应链要做到上中下游各环节协调,必须先在各环节主体间建立和运行高质量的信息传递与共享系统。当然,我国零售商目前尚不能象沃尔玛那样,投资4亿美元发射商用卫星,实现全球联网,即时监控和交流从收银台到生产线的整个物流状况,但也应尽快提高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尽快实现对各门店各种商品库存、上架、销量的信息化管理,减少缺货情况发生。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与供应商的自动订货系统,据此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指令﹑获取收据和装运清单,同时通知供应商其产品的销售情况,特别是分类销量﹑存货﹑缺货等。从这种基础出发,零售商应逐步做到商店销售与配送运营保持同步,配送运营与供应商生产保持一致。
创造持久优势
最后,为打造核心竞争力,我国零售商还必须创新服务,以创造持久优势。细节决定成败,沃尔玛非常重视提供超值的服务来强化其核心服务和核心竞争力,为此开发了一系列方便顾客、服务顾客的经营原则和规章,结果不断巩固和加强了与主流顾客的关系。相形之下,我国企业注重细节的服务开发,仍没提上议事日程。做得好的,无非提供一点微笑服务,而在要求退货、换货、认错时,表现往往大失水准,令顾客反感,遭舆论谴责。至于提供的超越顾客期望的服务,实在犹如凤毛麟角。按理说,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力便宜的国家,多雇些人,多为顾客着想,在与顾客接触面上多注重些服务细节,只需多用心思,是不会增加多少成本,但就是难得有企业想到。凡此种种,都在细节管理之列,值得零售商重视、改正和创新。
参考资料:
1.饶菲,供应链管理--沃尔玛的核心竞争力[J],商场现代化,2001
在目前电视业的市场运动中,竞争是无法回避的主题。由于频道数目持续攀升,新节目层出不穷,而观众收视时间的增长已经进入“平台期”,各频道(节目)能够分享的注意力资源在逐渐下降,电视竞争已趋于白热化。与此相应,电视人对于竞争性收视分析的关注,对于竞争性收视分析路径的探索,也愈来愈热切。
电视竞争说到底是对观众的争夺,把握观众显然是个中要义。在电视传播活动中,观众收视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呈现时间约束型模式,分为资源性时间约束和结构性时间约束两种。前者指观众收视时间是一种有限资源,收视时间的弹性增加是有限的,而且注意力在时间维度上的分配也是惟一的;后者指观众的日常作息是结构化的,因而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可得观众[1],而且观众收视被节目编排所结构化,只能按照顺序依次进行。其二是指观众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其收视行为会在不同频道和节目之间表现出一定的流动性。
观众收视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竞争性收视分析必须是一种以我为主,外向地观照市场、相对于竞争者的分析,必须与时段、可得观众、观众构成和节目类型相联系;收视分析不应局限于简单静态的竞争状况描述,还应包括动态的观众流动分析,以及对不同频道节目编排策略的探讨。
本文所谓竞争性收视分析,是指在收视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电视竞争现象进行的描述和分析。竞争性收视分析包括一系列分析指标和分析单元,比如占有率及相关分析、观众流动分析、观众构成、节目类型、编排与竞争策略分析,等等。将这些分析单元有机整合形成一套分析体系和方法,由静态到动态、从微观具体到中观(宏观)战略的角度进行分析,将帮助人们实现分析目的,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整传播策略,在竞争中学会竞争。
一、占有率及相关分析
收视率是一般性收视分析的基本指标,也是竞争性收视分析的基础指标。然而,在进行竞争性收视分析时,用得更多的是占有率指标,它的作用更直观,也更有效。换言之,在收视率系列指标中,占有率是竞争性收视分析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占有率(share),是收视占有率和视听众占有率的简称,又称市场份额,指特定时段内收看某一频道(或节目)的人数(或家户数)占打开电视机总人数(或家户数)的百分比[2]。占有率与收视率的区别在于:收视率只关心某一时段观看某一频道或节目的观众占总体观众的百分比,并不考虑总体观众中有多少人打开了电视机;占有率则相反,它考虑的是在打开电视机的观众中,观看某频道或节目的观众所占比例。正因为占有率是针对开机的观众而言,是对实际观众收视选择的一次逼近考察,它更能表明特定时段某一频道或节目在收视市场上的竞争力。
占有率分析是竞争性分析的第一步。在忽略观众构成的前提下,比较同一时段不同频道(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占有率是一个简洁而有效的指标,谁的占有率高,谁的竞争力强;对同一频道而言,比较前后不同时期同一时段两档不同节目的竞争力状况,或者一天中不同时段节目的竞争力状况,占有率也是一个可敷使用的指标。例如,某频道21:30~22:00原来播出X节目,占有率为8%,改为Y节目后,占有率为5%,显然X节目比Y节目的竞争力强;或者21:30~22:00播出的Y节目占有率为5%,13:00~13:30播出的Z节目占有率为1%,两者比较,答案也是明显的。
占有率是表征某频道或节目在收视市场上“量”的竞争力,如果想要概括性地进一步把握某频道或节目“质”的竞争力,可以考虑引入观众平均忠实度概念,即了解观众群的稳定程度,并进行比较分析。观众平均忠实度指标主要用于衡量某一时段内某频道或节目的观众稳定程度,由该时段内频道或节目的平均收视率除以到达率获得。
竞争性收视分析又可以称为假想敌策略,以对象频道为主,设想并分析某一市场上其主要的竞争对手,竞争时段,竞争的节目类型,以及观众分布情况。占有率分析的一项重要作用便是为这一策略服务,比如,为竞争性收视分析的重要环节——观众流动分析打基础,观众流动分析的第一步是确立竞争性频道。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相同时段内收视率特别是占有率比较高的频道(排名前5或其他);二是选择相同时段类型相同或相近的频道。本文主要探讨前者,即通过收视率和占有率分析了解某一电视市场上各频道或节目的竞争力强弱分布,以此划分电视市场,把握各频道或节目在市场中的地位,确定竞争对手或竞争集团。
例如,分析对象频道A在晚间21:30~22:00时段在北京市场上的竞争情况。首先,可以看看该频道全天收视占有率的走势情况。经分析发现,A频道全天平均市场份额为9·2%,而在21:30~22:00时段,市场份额为8.3%,略低于全天平均水平。
进一步分析A频道在北京市场上所面对的竞争对手。由收视率和占有率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北京市场一般能够收看到大约70套电视节目,但是在21:30~22:00时段真正有竞争力的频道并不多,只有A、B、C、D、E、F六个频道。其中,前三个为非本地频道,属于一家电视台,后三个为本地频道。六个频道的时段平均收视率在1.7%以上,占有率达到4.3%以上。它们共占据北京市场将近60%的份额,本地频道D、E、F共占约40%,非本地的A、B、C频道所占份额不足20%。
表1北京市场上排名前六频道的平均收视率和占有率(21:30~22:00)频道收视率%占有率%
1E频道8.120.3
2F频道6.115.4
3A频道3.38.3
4B频道2.35.7
5D频道1.74.2
6C频道1.74.3
由此,可以将此一时段的北京市场大致划分为几大竞争集团,第一类:E、F频道,两个频道占据北京市场超过三分之一的份额,优势主要来自影视剧、音乐、娱乐等内容;第二类A频道,占据将近十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其新闻、专题和谈话节目拥有较高收视率;第三类是B、C、D频道,各有自己的特色节目,在不同类型的观众中有一定影响;第四类是其他频道(表中未列出),比较分散,在收视市场上影响很小。
二、观众流动分析
观众流动是指观众在各频道(栏目)之间的伫留、进出和往返等行为。它是观众收视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随着频道竞争的加剧,观众收视选择性不断增强,观众流动也日益频繁。观众流向主要分为三种,当观众在持续收看某一频道节目时,称为“顺流”;当观众从本频道转向另一频道时,称为“溢流”;若观众从其他频道转往本频道,则称为“入流”[3]。
所谓观众流动分析,简单地说是指以收视调查数据尤其是累积测量数据为基础,对观众流动行为进行的动态描述和剖析。透过对观众个体一定时段内收视行为的纵向跟踪,了解观众在各频道(栏目)之间的流入、流出状况,观众流动分析能够比较具体真实地反映某一时间进程中各频道(栏目)对观众的争夺态势,进而能够更动态、更深入地把握竞争现象背后的特点与规律。
观众流动分析重在考察在某一时段中,对象频道(栏目)相对于竞争频道(栏目)的观众流入和流出情况。流动分析以频道为单位,但是分析目标往往是某一时段上该频道的栏目(节目),在选择分析时段时,也大多以该栏目(节目)的播出时段为阈界。为全面、系统地了解观众的流动状况,通常会将整个栏目(节目)划分为开播前后、播出中、结束播出前后等几个时段(各时段还可进一步细分),对各时段观众流进、流出等情况,分别予以考察。这样,一来可以针对节目开播与结束时——这个观众流动的“破口”处,具体分析观众的实际流向与流量;二来对节目播出过程中观众群是否稳定有所了解,进而深入节目细部,对其锁定观众的能力有一定把握。
仍以前例为例,A频道在21:30~22:00播出一档节目,考虑到节目前后广告对观众流动的影响,将整个时段划为三部分:开始前后5分钟(21:25~21:35)、播出中(21:35~21:55)、结束前后5分钟(21:55~22:05)。表2显示,通过对各竞争频道相对于A频道的观众流入、流出和净值(人数)分析,可以发现,在21:25~21:35,A频道的总流入量远大于总流出量,由竞争频道流入的观众较多,“入流”明显;在21:35~21:55,总流入量稍大于总流出量,但是观众的“入流”和“溢流”都比较明显;在21:55~22:05,总流出量大于总流入量,A频道的观众“溢流”相对显著。
稍加深入还可以发现,节目开始前后,由E、F频道流入的观众最多,换句话说,这一时段A频道成功地吸引了第一竞争集团的不少观众;节目进行中观众流动频繁,显示A频道在保持观众群稳定性方面还需要改进。节目播出中和结束时,流失的观众大多去了D频道和B频道,尤以前者为最。D频道是本地频道,与A频道性质相同,B频道则是以娱乐性节目见长的非本地频道。可见,这一时段A频道在吸引部分观众“入流”的同时,也损失了一部分观众,尤其是在节目结束时,流失更多,其中同质性的D频道竞争力不可小觑。
表2A频道及其竞争频道的观众流动情况(21:25~22:05)(单位:千人)流入
时段A频道B频道C频道D频道E频道F频道
21:25-21:35225148038
21:35-21:554733485970
21:55-22:0524313104
流出
A频道B频道C频道D频道E频道F频道
21:25-21:351541666
21:35-21:557215723333
21:55-22:0519429168
净值
A频道B频道C频道D频道E频道F频道
21:25-21:3571-27432
21:35-21:55-2518-242637
21:55-22:055-1-16-6-4
注:净值=流入-流出,数值表示流动人数。
至于“顺流”观众的情况,不妨采用观众重复率(又称观众重叠率)来分析,即本频道内相邻节目的观众重复程度,目的是考察频道保持观众的能力,后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频道的竞争力,这也是竞争性收视分析中日益突出的一环。
例如,A频道在午间时段开设了两档非虚构类栏目,由于比较好地把握了午间时段观众的收视兴趣,两栏目收视率均高于此前该频道同一时段的节目,开创了一个新的午间时段收视高峰。另外,经过分析发现,由于两栏目之间的差异性相对来说不算太大,观众群的同质性较高,前一档栏目的观众中有80%的观众接着观看了后一档栏目,观众重复率高达80%。换句话说,此一时段A频道绝大部分观众在本频道内“顺流”,该频道锁定观众群的能力较强。
在分析节目保持观众群的能力时,亦可采用同样方法,考察节目前后部分观众的重复程度。
三、观众构成分析
前述占有率分析和观众流动分析,主要是对观众群“量”的把握,事实上,在进行这些分析时,往往离不开对观众群“质”的把握,即观众构成分析。观众构成分析也称为观众群特征分析,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收入等指标。
对观众在不同频道之间的流动状况进行分析后,接下来自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被竞争对手“抢去”的是什么样的观众?从竞争频道中“夺来”的又是怎样的观众?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分析观众群特征便必不可少。通过对流动观众具体而微观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频道(栏目)之间的竞争取向和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观众构成分析是对观众流动分析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比如,通过流动分析我们发现,在21:30~22:00及其前后时段,A频道流入了一些观众,也流失了一部分观众。那么,这些观众的特征是怎样的呢?我们试以性别指标为例,看看21:30前后和22:00前后时段上,A频道观众构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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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A频道观众的性别构成变化(%)目标观众21:25~21:3021:30~21:3521:30前后观众
构成差异21:55~22:0022:00~22:0522:00前后观众
构成差异
男性52.250.6-1.650.953.52.6
女性47.849.41.649.146.5-2.6
表3显示21:30前后和22:00前后时段上A频道观众构成在性别上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性别上,21:30后,男性减少,女性相对增多;22:00后,女性减少,男性有所增加。
上述比较主要基于观众构成的百分比,反映的是一种相对变化情况。为了更直观地了解不同观众的动态,还可以直接比较在某一时间点前后目标观众收视率的差异。比如,我们可以考察21:30前后和22:00前后时段上,A频道男性观众与女性观众收视率的变化。
表4A频道目标观众收视率变化(%)目标观众21:25~
21:3021:30~
21:3521:30前后观众
收视率变化21:55~
22:0022:00~
22:0522:00前后观众
收视率变化
男性3.22.9-0.32.73.10.4
女性3.13.20.12.82.5-0.3
由表4可知,21:30前后,男性观众收视率下降了0.3个百分点,女性观众收视率则上升了0.1个百分点,流失观众以男性为主;在22:00前后,男性观众收视率上升了0.4个百分点,女性观众则下降了0.3个百分点,男性观众流入较多。
观众构成由多种人口统计指标来表征,对这些指标的分析,或许各有侧重,繁简不同,但大抵可以遵循基本一致的路径来操作。
四、节目类型分析
按照使用与满足研究的观点,观众具有积极、主动、工具性收看电视的一面,为了实现自己收视需求的满足,观众会对各种节目类型或内容作出一定选择,表现为在不同频道和节目之间的游走和移动。
本文所谓节目类型,泛指节目内容类别及相应的样式。北京广播学院“世纪之交中国城镇电视观众需求变化及其对策”曾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发现,在23类电视节目中,新闻、影视剧、综艺娱乐、体育竞赛等节目,是观众最喜爱的几类节目[4]。不同节目类型对观众的吸引力不同,竞争力也不一样。对节目类型进行分析,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对此前进行的一系列量化分析的有益补充,也是竞争性收视分析的必要环节。
比如,已知某一频道观众在一定时段内的流向与流量分布,我们可以继续考察观众所“流入”频道相应的节目类型,据此分析和推测观众流动现象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深化对各频道(栏目)争夺观众的特点与规律的研究。
举例来说,表2“A频道及其竞争频道的观众流动情况”显示,在北京市场上,21:25~22:05时段,观众较多地由A频道“溢流”到B频道和D频道。分析此一时段B、D两频道的节目类型,B频道主要是音乐、体育和专题片;D频道虽然与A频道性质相同,但此一时段的节目类型以娱乐性的戏剧、音乐为主。可见,在此一时段,B、D频道的这些节目类型对观众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当然,节目质量因素也不应忽视。
五、节目编排与竞争策略分析
节目编排是指按照观众收视规律和频道(节目)定位的要求,将各种类型的节目依时间顺序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组合,并形成排期表。节目编排是一项创造性活动,任何频道(节目)要想取得竞争优势,除了在节目内容上下功夫外,科学合理的节目编排是决定其胜负的关键。
节目编排也是频道(节目)竞争策略的重要体现。竞争策略,通常是指从战略角度分析竞争状况,并在战术上对排兵布阵作出策划和安排。就此而言,分析和评判频道(节目)的竞争策略,离不开对节目编排的考察;而改进旧的节目编排,制定新的编排计划,亦需要竞争策略“共谋”。
上例中,A频道在晚间21:00与22:00各有一档新闻节目,两档节目之间另安排了一档节目,类型不固定。这意味着两档节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异质间隙”,而且节目缺乏连续性,不利于培养观众的收视习惯,反观竞争对手,这一时段大多安排娱乐性、连惯性较强的节目。这可能是造成A频道部分观众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不妨考虑在两档新闻节目中间安排兼有一定新闻性与轻松休闲性的节目,作为过渡,亦起一定的导入作用。由于新闻一直是A频道的强项,不少人收看A频道便是冲着其新闻节目而来,而晚间寻求休闲和娱乐,也是一般人的正常心理。因此这样的安排,一来张驰有度,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晚间休闲娱乐的需求;二来有助于观众在A频道内“顺流”;第三,可以吸引一部分观众“入流”A频道观看其下一档新闻节目。
由于市场不同,竞争格局和态势各异,竞争策略会不一样,相应采用的编排手段也有多种,比如硬碰硬策略、反向策略、水平策略、垂直策略、吊床策略、搭帐篷策略,等等[5]。
六、结语
本文提出了竞争性收视分析的一般方法和路径,并举例进行了简略说明。这些方法和路径是我们在思考各种竞争现象、探索多种分析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的,也会随着我们思考的深入和探索的深化而进一步充实、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拥有完整准确的收视数据,以及科学方便的操作软件,是实现分析目的重要前提。
在多频道电视竞争时代,一个电视台、一个频道乃至一个栏目(节目)要想生存、发展,有所作为,都需要了解市场动向,熟谙竞争规律,都不能忽视对竞争性收视分析的掌握和运用。由于电视市场纷繁复杂、变幻莫测,竞争性收视分析的路径和方法,需要视具体情况不同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动,以适应不同的要求。只要熟悉指标,理清思路,兼顾相关因素,掌握基本的方法和技巧,竞争性收视分析都会有独到的发现,较好地实现分析目标。
注释:
[1]可得观众:指由日常生活作息规律所决定的一天当中某一时段可能收看电视的观众。
[2]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第98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3]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第172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4]叶家铮等“世纪之交中国城镇电视观众需求变化及其对策”调研报告,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01年7月。
[5]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第174~178,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参考资料:
1、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车辆档案是每一部车辆在稽征部门的户口本,是稽征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车户情况、车辆动态,便于在工作中及时进行询问、提醒、催缴、追缴缴费服务的有效依据,是稽征行业档案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每位司机朋友首次在稽征部门缴费前都要填写一份新车入户申请表,提供车辆和车户有关详细资料,这便是我们稽征部门的车辆档案(简称车档),它由缴费人提供并由稽征人员建立,是车辆的“户口簿”。建立车辆档案是车辆缴费服务的第一步,也是稽征部门费源管理的开端,是稽征行业档案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通过查询车辆档案,稽征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车户情况、车辆动态,便于我们及时进行沟通,改进服务,及时进行询问、提醒、催缴、追缴等。车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稽征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有的同志对车档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误认为车档管理仅仅是车辆入籍时建立的档案资料,只要车子有缴费,其档案内容就无所谓了,所以有些车辆直至报废、停征时,其车档也未曾更新过,从而使车档变成了死档。一成不变的车档不但给稽征执法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还会导致费源的流失,甚至引发诉讼纠纷。因此,车辆入籍时所建立的车档随着车辆的运行,需要我们稽征人员不断地去关注、修正和充实,否则,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公路征费中的作用。应当说,管好用活车档,让它服务于规费稽征,是我们文明服务、以车为本、和谐稽征的现实体现,意义重大,势在必行。本人以为,做好稽征车档工作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保证开征申请表初始资料的真实、有效
通常我们在建档时往往会碰到一些“人”。他们或是车主的朋友或是下属来为车主办理入户,在开征申请表上车户地址栏多数填的是车户身份证上的地址,而这些地址并非都是实际住址;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栏目中经常填的不是车主本人姓名或电话,或者仅写一个手机或一个固定电话,有的甚至一片空白。一旦欠费,凭身份证的地址去催缴,增加稽查成本徒劳无功;打电话不是未留电话就是号码变更或停机,如泥牛入海。所以建档时,我们的征费人员要不厌其烦地多向车户询问,让其提供实际居住地和尽可能多的留下联系方式保存在档案中。比如不是车户本人亲自来办理的,要让其详细填写车户现住址,除了正常的手机号码和电话号码外,还可留下“人”的号码;如果是车户亲自来的还可请他多留下几位车主朋友和邻居的电话,这样不但可以准确地发出催缴通知书或通过短信催缴,还可以在当事人无法查找时,通过其朋友或邻居来转告。这样既了解了欠费车辆的去向,同时也降低了待查率。总之,磨刀不误砍柴工,详尽的车辆信息对正常的稽查工作具有实质性的帮助。
二、日积月累、加强沟通,及时丰富变更车档
由于日常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车辆买卖的频繁导致车户、车主住址、联系方式不断变更,因此在车档建立后我们要注意及时更新资料。加强与车户的交流是我们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比如有的车辆私下买卖或交警部门过户后不到稽征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这不但需要稽查人员通过路检户查向车户咨询,更需要窗口征费人员细心地去咨询了解,并形成习惯,从而既能不断地完善征费车档,也能使稽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到第一手资料,还能为因不了解稽征政策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因交通事故等种种原因而欠费的车户提供政策咨询,减少车户无谓的损失,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稽征良好的社会形象。车档资料的完善是每个稽征人员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个稽征人员不论在何岗位,都应不分彼此,互通信息。它也是对我们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的检验,所以我们必须共同努力使之日益丰富。
三、利用每年一次的年检审及时更新车档
每年一次的车辆公路规费年检审不仅仅只检查车辆缴费情况,更要核对车辆的异动内容。它包括对车辆主体变更、车辆改装、车辆使用人变更、技术参数修改等情况的检查核对。可以说是对车档的再次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对年检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留于表面形式,没有抓住年检审的大好时机认真负责地核对车户提供的资料,甚至根本没有要求车户提供资料,只是按照计算机中原有的资料填写年检审表的全部内容以应付上级检查,这样就与年检审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应当说,年检审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是我们当前掌握车辆异动情况的最佳途径,是要求车户在车辆情况更改后及时到稽征部门办理变更的最好时机,是积极发挥稽征主动权,减少和改变送达难的可行之举,所以此项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展开。”①既然没有证据的支持可以导致诉讼主张的不成立,那么收集到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是诉讼胜诉的根本保证。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理的官司打输了,没理的官司却打赢了”的情形,固然有审判不公、当事人主张不利、诉讼人失误等诸多原因,但是不容否认,没有收集到适格的证据是丧失诉讼主动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观地说,传统的证据类型在证据法中的收集规则比较完善,这是多年的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检验的结果。然而,“芯片”的产生,宣告了信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大变革,突破了信息固定与传递的传统模式,进而改变了信息取得的方式、买卖的方式、交易和交往的方式,这就对“被动”和“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因为如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也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三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
一、循传统论
有观点认为,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法律调整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只要遵循传统法律的精神即可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发展。其实,这种看法只能勉强应对网络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状况。加拿大法律教授大卫·约翰斯顿早在1968年的《计算机与法律》中就已做了法律这个老瓶装技术这个新酒的尝试。在1995年,他与桑尼(安大略的律师)在第一次合作出书时,已经认识到数字时代的商业给法治带来的种种难题,其中很多难题是传统法律所无法解释的。②在我国法律目前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并没有电子证据的一席之地;但是电子证据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早已体现出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采用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总是差强人意,甚至完全不能套用。为了说明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局限性,需要对原有的搜集方法进行分析:
就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而言,可以通过固定、提取原件、原物等形式收集,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复制、抄录、拍照等手段来收集,这使得司法机关通过勘验、搜查、调查、扣押等途径搜集传统证据时的技术难度并不太大。电子证据则有所不同,它是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复合性、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塑造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事情还不止于此,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这也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越来越依赖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保障。鉴于电子证据使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存储以及信息呈现形式多样化,导致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地点亦不易察觉,它可能存在于某台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之中,也可能在网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数据可以被隐藏或加密,这就造成了电子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③即便发现电子证据,也不能贸然对数据进行Copy和导出,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往往成为大费脑筋的事。硬件损坏、误操作乃至病毒和黑客的袭扰甚至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无法应对这样的情势。正因为如此,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电脑罪案组侦缉总督察陈国雄出席一项研讨会时表示,电子商贸在香港正逐步发展,而搜集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时的确存在问题及危机。④因此警方及廉政公署正与科技大学合作,以确立搜集电子证据的标准程序。
既然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上遇到如此的困难,当事人更是不能幸免。由于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利用公力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获取电子证据,同时对他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是否为原初状态亦难提出有力之抗辩。即便获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也必须借助于具有一定软硬件配置的计算机来呈现;打印成书面形式往往备受争议,因为传统的书证审查方法无法断定该份证据的真伪。
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大行其道,网上购物、网上挂号、网上咨询、网上订票、网上通讯等电子商务行为的促动,证据的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互无“真迹”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及网际传输把电子证据这一概念推向证据舞台并非人为炒作。在证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即便把电子证据暂时归入书证或视听材料来处理,也不能忽视其收集方式的特殊性。为避免证据学研究在信息技术进步过程中陷入“马太效应”,惟有突破传统的局限,抢占制高点,注重与高新技术的“联姻”,才能大胆采用新的研究思路制定出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规则。
二、唯公证论
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虽然可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但是也使得电子证据究竟如何收集面临诸多责难。为了确保电子证据具备无可指责的法律效力,致使当前的司法实践不得不更多的依托于公证的帮助。
其实公证活动早在古罗马奴隶制时代就开始了,无论是“诺达里”还是“达比伦”,都为公证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进入现代以来,公证的范围更加广泛,由于公证本身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合同、收养、继承、委托、身份等关系往往借助于公证形式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障。⑤公证要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毋庸讳言,由于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对电子证据办理保全公证无疑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途径;但是本人仍要对“唯公证论”表达如下看法:
首先,电子证据是高科技的产物,它产生于计算机及其网络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中,采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⑥在一定意义上说,通过电子数据的中转存证解决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才能使电子证据的不可抵赖程度大为提高。传统的公证手段还不能在技术层面拥有如此神通。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如果不是在第一时间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就有可能让人质疑公证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否真的相符。
其次,“唯公证论”与法理不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承认公证是电子证据收集的唯一选择,是否意味着免除了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作证义务?如果将当事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简单地以未公证为由否认其效力,就会让人有理由相信对电子证据采用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歧视性标准。既然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用公证的方式进行,那么律师见证、证人证言(包括中转存证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ICP的证言)甚至司法机关主动收集等方式也是值得采纳的。以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且难留变动痕迹为由就对其收集进行歧视性规定有欠妥当。
再次,从成本角度来考量,公证方式并不经济,反而有些“贵族化”;就收集电子证据而言,采用公证的方式往往比采用其他方式付出更高的举证代价。⑦将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信息资源获取与相对高成本、低效率的公证行为相结合,作为电子证据取得的唯一有效途径,不仅让电子证据走上神坛,还可能对对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构成实质性伤害。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作出法律规定时,“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三、自由收集论
“自由收集论”主张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应进行过多的限制,完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允许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事实上,将电子证据无论归入传统证据类型,还是作为全新证据类型看待,都不能抹杀电子证据在固定和提取过程中的特殊性。由于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源代码往往令非专业人士无法识别,普通人只能看到它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当电子证据以其直观、生动、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使人对它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这也是当前法院为何在乏范状态下不敢对其轻易采信的重要原因。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那么这种不信任感会更加强烈。
首先,电子证据收集的技术因素对“自由收集”构成障碍,电子证据的存放地点与众不同,它在计算机的硬盘或者存储设备,乃至网络服务器中是以电子数据的面目出现的;且不论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单是数据的加密、隐藏以及计算机病毒、黑客的袭扰就可能使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变得非常困难。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和识别,整个收集过程将变得难以操作。电子证据的易改动性给证据采信带来较高的风险,因此数据签名、身份验证、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安全机制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量因素。“自由收集”尽管成本较低,却因为在安全机制上存疑,仍然难以给诉讼以有力支持。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因素的制约;即便是传统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也是要受到证据提取规则的限制,电子证据的收集也要遵循证据提取的基本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因为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出现真空,就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采用随意的态度,人为增加电子证据被采用的难度。在乏范状态下,仍应对合法性原则予以必要的尊重;至于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为电子证据这种新型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总体的判明标准。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如果能将约定传输的计算机数据资料交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转存证无疑方便了电子证据的收集,而且使电子证据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当然,这里的第三方并不应该仅限于传统的公证机构。
结语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大行其道,并不只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交易平台,甚至影响到人类的日常学习、工作乃至娱乐的方式。因此,并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纠纷,即便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需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相关数据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也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换个角度来理解,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学科综合趋势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实践当中,至少我们可以承认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证据法律的应用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基础建设还很薄弱,法律、管理以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普及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才促使我们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就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而言,乏范状态是暂时的。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①《律师证据实务》,秦甫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②《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加]大卫·约翰斯顿等著,张明澍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收录于《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④《香港设立83名“网上警察”专责调查电脑罪案》,载自《电脑报》1999年11月12日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和特点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政府职能、政府声誉、国有资源、国家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从中取得用于社会公共所需求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非普遍性、资金专属性以及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可按照特殊环境下或特定地区的受益性原则,选择收费、筹集基金和罚款等方式,即具有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环境、经济等和特殊的使用用途,不针对广大全民收取,即具有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多与其征收的来源紧密关联,即具有资金专属性。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对象、征收多少和被征收对象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补充,是税收的辅助形式,即具有不稳定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不断持续增长,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存在不规范制度现象。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监管采用实地监缴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的工作中,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而且过于分散,致使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不清楚,进而其主体的多元化限制了监管职能的作用。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外部监管是指立法机关、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等。政府各部门岗位更换调动频繁,部门之间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协调效果,同时,社会媒体和公民对相关法律制度意识薄弱,不能有效地及时举报违法等事宜。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
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仍是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制度没有统一化,未能贯彻部门和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执行收支均衡,政府非税收入编到预算执行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就返还比例问题存在着质疑,大幅降低预算的使用效果。
另一方面,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未能将各个部门的非税收入预算完全编入到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中,所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制度不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治理方面的漏洞;在执法人员执法期间,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当遇到问题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对于在缴款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没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也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行为,形成执法不严和违法不予追究的现象。
三、优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
构建一套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从根源抓起,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思路。首先,要逐步实行各种各类的管理信息有封闭到公开,透过网络和媒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其次,在监管体系中补充多方面的主体。包括:项目建议的审批由立法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负责,违法犯规的处罚由司法部门负责,道德监督由社会媒体和公众参与其中。有效地协调各方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其监管系统
基于财政票据各有不同且数量很多,应该积极研究新的票据管理方式。采取设立财政票据管理档案、搭建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票据收发等有效措施,同时经常性地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坚持以票控款,票款一致,从根源上发挥票据管控的有效作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款,网络监督的高效率模式。
(三)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
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和各地政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尽早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方式,对于收缴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依法处理,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监管。为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工作效率,政府部门与银行共同合作,简化收缴流程,缴款人通过银行网点直接把款项缴纳国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由征缴部门开票,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收缴流程。
四、结束语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地方政府使用各项职能的根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非税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因为管理和制度的不足,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呈现较多问题。因此,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依法杜绝不良现象,从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65-01
引言
在国外,最早提出“风险社会”这一观点的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开门见山的指出,当今人类社会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一文中,贝克提出“生态、金融、军事、、生化和信息等方面的各种风险,在我们当今世界里以一种压倒性的方式存在着”。由此可见,“风险社会”已引起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但是目前专门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研究还很少,本文正是基于此,从土地征收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管理,从而避免社会稳定风险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全文介绍了土地征收流程的阶段划分,分析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最后引入实例对该模型加以论证。
1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
1.1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内涵。 社会稳定风险是指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以及社会性因素的原因,危及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从而可能引起人民不满,引发,造成社会动荡,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健康发展构成威胁的潜在性因素。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即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指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造到侵犯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得不到保障时,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而可能采取群体上访、与政府对抗、聚众游行等措施,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威胁社会和谐的潜在风险因素。
1.2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特点。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除了具备一般风险的特点之外,还拥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快速扩散性。隐蔽性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难以发现、难以判断;复杂性指引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快速扩散性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一旦爆发,短时间内会引发大量农民参与其中。
1.3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分类。 社会风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风险是与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风险并列的;广义的社会风险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各类子系统。社会风险最大的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结合土地征收项目自身的特点,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可以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可以分为四个子风险为经济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和其他风险。
2实证研究
3.1案例介绍。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批次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18.0601公顷,其中耕地1.6970公顷,果园14.9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1公顷,建设用地0.6320公顷,未利用地0.5372公顷。涉及村组1个,该村总人口976人,其中劳动力488人。征地前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人均年收入5825元。
3.2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详细整理并分析从当地农民调查到的资料以及从当地国土局、局、街道办事处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邀请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土地估价专家、村民代表等,运用头脑风暴法,进行风险识别,最终确定了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子风险主要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其中经济风险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较低、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自然风险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污染、项目建成后可能会污染当地水源;政策风险包括政府公告宣传不到位、征地行为不规范;其他风险包括异地安置导致农民生活不便、该村村组存在内部矛盾。
3.3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4结论
本文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动态管理模型,对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定量化评价,客观的判别风险等级从而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或者避免该风险的发生。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研究了:
4.1对土地征收项目流程进行了阶段划分,定义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对其特点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分类,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