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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业生产力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①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②在国有经济中孕育着私营经济的成分。
③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产业中退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行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深化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生产力。二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行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经济将作为国内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国有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传统产业如制造业等是建立在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其生产和供给不仅要有固定资本的投入,而且还要不断地有流动资本的投入,其发展变化受规模经济和边际收益递减趋势的影响。而新经济不同于旧经济的最突出之处是,它以特定条件下的服务产品为特点,一次性的固定资本投入很大,获得成功后并不消耗实物资源,却提高了实物产品的使用量,其再生产所需的流动资本投入很小,但产出很大,再加上网络的外在性效应,需求不断扩大,引致更大规模的供给,从而会出现收益递增的趋势。
不少民营企业的事实已表明,新经济作为一种注重技术创新的经济,对企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使产品从导入到增长或扩大、再成熟、再到老化诸阶段的生命周期急剧缩短,并使劳动生产率的增速日益提高。应该说,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许多民营企业在其赖以生存的产品完成生命周期以后,也就开始走下坡路。但在注重技术创新,实现外向型的产业整合以后,这些民营企业又焕发了青春活力,甚至有可能做到长生不老。加之,新经济中的知识产品几乎没有运输成本,市场又具有高度统一性,因而会出现企业强者恒强和赢家通吃的局面。这有别于旧经济中由于存在巨大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运输成本,市场又可以被分割,因而市场竞争说得极端一点不过是双寡头垄断竞争,赢家通吃局面几乎不会出现。
当然,新经济之所以产生和发展,除了技术进步以外,还有其制度前提。这就是:
(1)必须建立有激励动力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制度允许知识转化为资本入股,并明确界定知识的所有权,使得知识资源的占有者的界定划分更个体化,知识的共享更具有广泛性;从而让掌握专业知识的经理、经济专家、工程师、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才都可以在企业里以知识专利换取股份。这样,这些专业人才就可以既有劳动收益权,又获得股份分配权,并使得工资与利润都具有激励的性质。
(2)高利率的资本市场。只有知本产权资本化,才能让知识产权利用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板和股票期权,实现资本的最大利好。民营企业家作为创业者,一定要建立适合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创新者不仅获得一般的劳动报酬,还能分享企业发展的长期利润和资本市场的最大利益。像美国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的存在,就出了一个微软和以比尔·盖茨为代表的一批知本创业者,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推出了全新的制度。此外,资本市场上的大量资源投入到互联网公司中,形成了一批优质高价的网络股,成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得以迅速拓展新经济的发展空间。
(3)杜绝政府不必要的干预。这是经济学说史上以18世纪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继续和发展。民营企业必须做到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创业自由,使开业资本低到任何一个想成为企业主的个人都可以承受的地步;与此同时,投融资体制必须市场化,使手无分文而有知识产权的创业家能够获得资金的支持。
为了加速我国民营企业新经济的成长,我们需要培植新经济的沃土,诸如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积累提供有效的所有权激励;建立与激励相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新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为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条件;发展教育,增加人力投资,提高知识(包括技术形态的知识和信息形态的知识)存量和流量的积累;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才能达到目的。
民营企业如何应对新经济的冲击
谈到新经济,当然并不是希望凡是民营企业都搞高科技,事实上也不可能家家民营企业都搞高科技。何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旧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更差,提供培植新经济的沃土也绝非易事。但是,民营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需要高度重视新经济的冲击,因为新经济对旧经济、对整个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市场、机制、观念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是全球性的浪潮,在其冲击下,可以预见今后几年,传统产业有相当大一部分会退出历史舞台,相当大一部分通过改造提高会脱胎成现代产业,还有一部分通过重组,以更大的规模、更低的成本、更优良的质量,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产业或“科技板块”,将影响未来产业的变动方向。无视这一潮流,不参与全球新经济的竞争与角逐,我国的民营经济就有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中落伍甚至被淘汰出局。20世纪80年代浙江的不少响当当的民营企业为什么辉煌不再,为什么民营企业会出现“你唱罢来我登场,各领三五年”,就是因为它们无视或轻视新经济的潮流,不进行相应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公司经营体制的调整和治理方式的调整的缘故。
谈到发展新经济,也不要忘了我国还面临发展传统工业的繁重任务。我们应该通过技术创新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武装传统工业,使其融入新经济的浪潮中。现在许多以传统模式经营的民营企业纷纷投资网络建设,运用网络来提升自身的层次,利用实用的信息和服务,在“后发效应”作用下赶上全球新经济的形势是不成问题的,而不像旧经济需要资本和技术的长期积累。由于获取知识的渠道远比获取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渠道方便,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并借助于网络来完成,其流动不受空间距离限制,所以成本也要低得多。只要建立起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就可以使知识以极快的速度和极低的成本不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而不需要有形的要素投入。
应该指出,在由旧经济迈向新经济的过程中,民营企业的领导者最重要的责任是要向旧传统挑战,向旧规则挑战,在挑战中提出自己的设想,并将其付诸实施。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家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创新精神。如果没有创新精神,民营企业是很难发展的,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又正是创新的动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任何民营企业家都可以充分自主地进行创新活动。但是,民营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培养。这其中,民营企业家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使观念创新具备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民营企业家要进行观念创新和思维创新,必须开阔自己的知识面,更新知识和改善知识结构,否则,观念创新和思维创新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无法付诸实践。按照西方知识经济学家的说法,“世界上可怕的不是贫穷,而是无知。”民营企业家的责任要求其自身必须认真地研究知识经济的理论,提高发现优化配置生产资源机会的敏锐力,关注知识经济理论融入企业的实践后,对企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第二,敢闯敢冒敢试,从企业不协调因素中发掘出新的东西。民营企业家如果墨守成规,按部就班
,那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是因为,创新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必须将强烈的进取精神与坚韧果断的魄力统一起来,才能达到目的。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P·F·Drucker)在其《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一书中举出一个例子,道破了企业家创新精神的真谛。这个例子是说,有夫妻俩到市郊开设了一家餐厅,把赚钱的希望寄托在那个地区到外面就餐的人日益增多这个预测上。尽管对自身而言,他们从事的是一项新的经营,但他们不是企业家,他们既没有给顾客带来新的满意,也没有激起人们新的消费需求,因而没有体现创新精神。再以麦当劳快餐公司来说,它尽管没有发明任何东西,但却应用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使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工艺和服务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开拓了新的市场,招揽了新的生意。这种敢闯敢冒敢试的做法就体现了一种创新精神。
1.引言
作为一种成长战略,很多企业选择多元化经营。最初多元化的主要动力来源于对过剩资源的利用。在中国,计划经济后期,正处于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市场竞争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部分企业的多元化经营获得了成功。而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短缺经济变成生产相对过剩,国内外市场由分割转变为接轨和融合,竞争加剧导致绝大多数企业微利,甚至亏损经营,因此出现了“多元化陷阱”的说法。
那么多元化究竟是不是一个好的经营战略?它会损害公司价值,还是增加公司价值?
理论上来看,公司多元化经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能够解决外部融资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拥有了内部的融资工具,对于项目的选择,公司经理可以做出更优的决策。但是,通过内部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容易造成对项目的过度投资,或对净现值为正的项目投资不足,而不是将公司利润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小股东。国外多元化与企业价值关系大量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多元化企业一般有较低的托宾Q值,减少企业的多元化程度则会提高企业价值,一些最新的研究认为折价并不是源于多元化而是由于其他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类似国外SIC码②的行业分类数据,早期国内对于多元化与绩效关系的研究采用主营业务比重作为度量多元化的指标,大多得出多元化折价的结论。1999年4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试行)》③后,对多元化指标的度量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国内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大多研究依然得出多元化折价的结论,也有个别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显著的多元化溢价现象。
然而国内对于多元化经营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大多假定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业绩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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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研究受北京交通大学十一五重大科研基金项目支持,课题号2005SZ007。
②theU.S.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SIC)system.SIC码是4位数字代码,前两位代码确定行业门类,第三位确定行业大类,第四位确定行业中类。
③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沪深两个交易所分类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94)为主要依据,借鉴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美国标准行业分类(SIC)及北美行业分类体系(NAICS)的有关内容,制订了《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因果关系,①一些经验证据表明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刘力,1997;朱江,1999;马洪伟和蓝海林,2001)。而苏冬蔚(2004)通过间接检验内部资本市场理论对多元化溢价现象进行解释时,发现价值高的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多元化程度。CampaandKedia(2002)认为如果公司的多元化决策与公司价值相关,则对多元化与绩效的OLS估计将是有偏的。因此,准确揭示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价值的关系,首先要控制住多元化决策的内生性。
国外多元化经营的研究基本从三个层面对公司的多元化决策进行解释:①资源角度:拥有在行业间可以互相转换的过剩资源和能力的公司会从事多元化经营。②市场势力角度:企业多元化是因为可以获得市场势力,进而增进和最大限度提高其长远的获利能力。③问题角度:多元化经营是经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结果,多元化经营可以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报酬、势力和声誉,分散他们的雇佣风险。除了以上三种原因,刘力(1997)还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多元化经营有其特有的动因,这些动因不是基于利润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是基于社会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
目前国内对于公司多元化决策的研究还仅限于问题的角度,对过剩资源的利用和获得市场势力的多元化决策还没有相关的研究。秦拯、陈收和邹建军(2004b)发现高度多元化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多于其他两组,而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显著低于其他两组。陈信元、吴英蕴和黄俊(2004)发现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程度大并且没有第二大股东有效监督的控股股东通过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转移了公司的资产,降低了公司的业绩。CampaandKedia(2002)使用工具变量消除多元化决策的内生性时指出,联立方程的估计并不容易,因为影响多元化决策的部分公司特征已经包含在以公司价值为被解释变量的方程里了。因此,全面地分析影响公司多元化决策的因素,将其变成可以被量化的、好的工具变量非常重要。
另外,虽然有研究显示公司的多元化决策具有内生性,但是现实的数据是否支持这一假设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检验,因为如果解释变量是外生的时,2SLS估计量反而不如OLS有效。
为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资源角度、市场势力角度和问题角度分析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多元化决策的因素,建立了多元化程度和公司业绩的联立方程模型。在对联立方程进行2SLS估计之前,首先对多元化程度的内生性进行了Hausmantest。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分行业资料并不标准,国内的数据库公司即使提供了按行业、地区或产品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布情况,也没有根据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行业编码和分类。因此,本文根据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上市公司2000-2003年间的业务活动进行了2位数行业编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数据库。②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多元化决策的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介绍本文的样本选择、变量设计;第四部分是对数据的经验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和研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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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余鹏翼、李善民和张晓斌(2005)探讨了多元化程度变动的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多元化程度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杨林和陈传明(2005)分析多元化发展战略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未来研究方向时也指出,要关注多元化战略与企业绩效因果关系的问题。
②特别感谢崔悦、盛枫、程健、李月婷、涂圣楷和陈扬扬的工作。
比较可惜,论文中的公式、字符无法粘贴到博客中,最后只把论文结论、研究不足以及参考文献贴在这儿。其实如果大家想看真正的论文,可以查看附件中的英文参考文献。而认真写过论文的人决不认为“不抄袭,就没法写论文”,因为只要你掌握了一定方法,又有持续关注的问题,总会想出办法来研究。
4.5.对多元化程度与业绩正向关系的解释
本文的研究表明公司价值较高、主业增长缓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的企业倾向于多元化经营,而处于竞争激烈行业的企业更倾向于集中化。那么,以上四点能否作为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业绩正向变动的原因?
本文陆续讨论了多元化收益的三个原因:①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建立起内部资本市场,避开在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②相对于拥有较少信息的外部投资者,拥有了内部的融资工具,对于项目的选择,公司经理可以做出更优的决策;③公司多元化经营降低了未来现金流的变动,增加了公司的负债能力。从负债能力增加价值的角度来看,多元化经营增加了公司价值。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价值高的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部分解释多元化溢价,却不是存在多元化溢价的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提供各经营单元的详细财务数据,因此不能直接分析各经营单元之间转移支付与多元化程度的关系。苏冬蔚(2004)试图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角度对多元化溢价进行解释,作者考察了母公司同外部资本市场的现金流状况对多元化决策的影响,数据显示对外部资本市场依赖小的公司具有较高的多元化程度。
本文从多元化的三个基本动因探讨影响多元化决策的因素时,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多元化程度显著正相关。根据JensenandMeckling(1976)的利益一致假设,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其剥削公司财富的可能性下降,从而使公司价值增加。所以,虽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的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是经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但是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多元化程度的显著正相关抵消了部分成本。
Stein(1997)表明存在借贷限制的前提下,拥有较多信息的管理者更善于选择项目(winner-picking),其对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公司价值增加。作者强调控制权是管理者做出更优的决策的有效手段,因为它确保管理者从有盈利的项目中获得激励,并且拥有在项目间调配资源的权限。本文的数据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的企业更倾向于多元化经营,无疑拥有了公司控制权的经理有动力,也有能力实现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管理层的winner-picking和其与公司价值利益的一致性是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多元化溢价的根本原因。
5.结论及研究不足
5.1.本文的结论
通过内部成长或外部成长的方式,很多企业选择多元化经营。
本文的研究表明公司价值较高的企业倾向于采取多元化经营;公司的主业增长缓慢促使企业追求范围经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的企业也倾向于多元化经营;而处于竞争激烈行业的企业更倾向于集中化,做好主业。
本文在探讨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时拓宽了研究假设,认为公司的多元化决策与公司价值是互相影响的。为了控制住多元化决策的内生性,本文从多元化的三个基本动因分析影响公司多元化决策的因素,建立了多元化程度和公司业绩的联立方程模型。Hausmantest首先验证了对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业绩的OLS估计确实是有偏的,即如果不控制多元化决策的内生性,我们很可能会得出多元化程度和公司业绩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的结论。而使用工具变量控制住多元化决策的内生性之后,中国上市公司多元化程度与公司业绩是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表明从事多元化经营的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高,这和国内大量多元化折价的实证结果相反。
本文从多元化的三个基本动因探讨影响多元化决策的因素时,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多元化程度显著正相关,管理层与公司价值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抵消了经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采取多元化经营是的成本。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对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了多元化公司的价值。以上原因是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多元化溢价的根本原因。
5.2.本文的研究不足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5.2.1.本文的研究不足
1.数据库的局限。
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分类方法对分行业资料进行披露,导致很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进行四位数行业编码,甚至不能进行两位数行业编码。而业务活动不能编码至四位,无法计算出熵分类法的总体多元化程度(DT)和相关多元化程度(DR)指标。同样因为行业编码的问题,使用LangandStulz(1994)的多元化贴现值和Berger和Ofek(1995)超额价值EV对多元化经营业绩的度量也会出现偏差。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多元化数据库的不完善影响到了对多元化指标和多元化经营业绩的度量。
另外,本文删除了44家分行业资料披露不详尽无法进行2位数行业编码的公司,这些由于行业编码不全而被删除的样本,有可能恰恰是业绩不好的公司。由于这部分公司占总样本的4.5%,因此,可以忽略不计。
并且,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库中没有母公司分行业和分部门的详细财务报表,无法分析各经营单元之间转移支付与多元化程度的经验关系,所以目前还无法对多元化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和跨行业补贴问题进行研究。
2.本文从对过剩资源的利用、获得市场势力、问题三个角度研究了公司的多元化决策行为,然而对市场竞争程度指标的度量有一定的困难。一般认为,市场中企业的换位是反映市场竞争大小的一种重要标志。企业所在行业的产业集中度的变化也是度量市场竞争程度的一个指标。但魏后凯(2003)目前也只能根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的资料计算出中国主要制造业行业1980年、1985年和1995年行业集中度的变化。
5.2.2.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通过Hausmantest验证了多元化决策与公司业绩是相关的,但是控制多元化决策内生性的方法很多,工具变量选取的不同也会影响控制效果,因此,对于多元化决策内生性的控制还可以进行深入研究。其次,中国上市公司多元化数据库完善后,对于公司业绩和多元化指标的度量会改进研究的结果,对于多元化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和跨行业补贴问题也可以进行相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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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必须实现营销理念的创新
1.由国内营销观念转向全球营销观念。随着市场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互联网联结着国内外市场,世界统一市场将会全面形成。企业面对的竞争对手也不仅仅是国内同行,而是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的跨国公司,许多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早已把全球市场置于自己的营销范围内,以一种全球营销观念来指导公司的营销活动。我国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营销观,将视野由全国扩大到全球范围内,这样,企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全球营销战略”。
2.由规模营销观念转向个性化营销观念。过去的规模营销方式即厂家以单一的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众多消费者的需求,但目前这种无差异营销方式已不能满足消费者与日俱增的多目标、多层次需求的愿望,取而代之的是个性化营销,即市场细分达到最小限度———“一对一营销”,针对每个消费者与众不同的个性化需求来实现高度的顾客满意。企业要赢得市场,就必须根据个别消费者的具体需求,设计和生产个别种类、型号、规格和性能的产品以满足个别消费者,才能拥有市场,谁能首先尽快采取“一对一”个性化营销策略,谁就能捷足先登世界市场。
3.从交易营销观念转向客户关系营销观念。传统经济的营销注重的是有利可图的直接交易,着眼于经营业绩与股东利益的高低;而新经济的营销则更强调重视客户的终身价值以及股东利益,强调通过较高的顾客满意度与客户保持率来维护与客户的长期紧密关系。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不仅要改善服务环境和服务态度,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向顾客提供“超值服务”,从而提高企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从单向营销观念转向互动式营销观念。传统的市场营销是单向的,厂家通过媒体、广告、展览、产品目录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信息,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网络化的实现,提供了营销者和消费者互动交流的机会。企业和营销者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互动性这一特点,推动互动市场营销,从而使营销者从产品构思、设计开始,直至生产、服务的全过程都体现以消费者为中心,使消费者也投入这一过程,这样,不仅符合消费者的需要,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树立高度重视科技、信息和智力的知识营销观念。随着物质生活的丰裕,消费者日益注重商品与服务中蕴涵的文化因素,同时要求商家与顾客间在技术结构、知识结构、习惯结构上建立稳固的高层次战略性的营销关系,从而使顾客成为产品的忠实消费者。
6.树立竞争优势理念。传统的营销活动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和顾客之间的关系上,因而容易忽视竞争对手。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仅仅满足顾客的需要和向顾客提供超值的服务是不够的,企业必须使自己强于竞争对手,必须注重研究企业和顾客及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善于创造和保持竞争优势。所以,企业应树立全新竞争观念。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企业所具有的、独具特色的、能够更好地满足顾客需要的核心能力的创造,它体现在企业的整体营销活动之中。这种竞争优势是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知识水平的“和谐组合”的综合优势,而不只是单纯地包括技术优势、成本优势、管理优势、营销优势等某一个单一的方面,这一竞争优势更多地依赖于具有学习知识能力的人的创造性。
二、我国企业必须实现营销策略的创新
1.实施品牌营销策略。知识经济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价格战和广告战不是企业占领市场的最佳途径,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打造自身的品牌,通过强势品牌取胜。首先,要设计好品牌名称。品牌名称设计得好,容易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就容易打开市场销路,增强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其次,要保证品牌质量。质量是品牌的生命,是品牌创立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作后盾,今天的名牌产品明天可能沦落为一般产品,甚至从市场上消失。因此,高品质是强势品牌的基础,也是品牌组合营销策略的第一要素。国际上的著名公司无一不是以其过硬的高质量称雄国际市场的。企业必须注重核心技术的创新,只有掌握了先进的产品与管理技术,才能使产品质量维持在高水平上,才能够保证企业战胜竞争对手,使产品品牌最终成为强势品牌。
2.实施服务营销策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购买商品,不只是追求一种实物性的满足,更是追求这些实物所包含的精神或文化。因此,21世纪的营销,应在优质产品的基础上,着眼优质服务,这是企业取胜的关键。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可采取以下做法:①实施CS战略,即顾客满意战略。其宗旨是把顾客需求作为公司开发产品的源头,在产品价格、分销、促销以及售后服务系统等方面以顾客为核心,最大限度地使顾客感到满意。21世纪的营销不仅要以优质的服务争取到直接顾客的称赞,而且要通过服务赢得“顾客的顾客”,依靠满意的服务质量影响更多的潜在顾客。实施CS战略,关键是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来设计公司的所有活动:第一,要站在顾客的立场去研究和设计产品,在技术创新阶段就尽可能融入顾客的因素,事先把顾客不满意的产品剔除,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第二,不断完善产品服务体系,最大限度使顾客感到安全、放心和方便;第三,要十分重视顾客的意见,让用户参与决策;第四,把自己的顾客作为资源管理起来;第五,强化管理,提高内部服务质量。②树立超值服务理念,实施服务营销战略。超值服务就是用爱心、诚心和耐心向消费者提供超越其心理期待的、超越常规的全方位的服务。超值服务是贯穿科研、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也就是说要“以顾客为导向”,向用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最满意的服务。超值服务是由售前、售中和售后超值服务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服务体系。售前超值服务就是要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做好售前培训、售前调研、售前准备和售前接触四大环节的工作。售中超值服务就是服务人员与客户或用户进行交际、沟通和洽谈的过程,主要包括操作规范、语言规范和姿势规范。售后超值服务主要实行一系列服务,如服务制度、用户沟通制度、员工服务规范、事前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来实现。
3.实施持续营销策略。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今天,生态环境也随之恶化。人们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因此,纷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知识经济下,企业必须适应新的环保形势,制定新的营销策略———绿色营销。这样,不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利,而且还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首先,应建立绿色营销信息系统。企业应搜索绿色信息,包括绿色技术信息、绿色消费信息、绿色法规信息、绿色组织信息、绿色文化信息、绿色产品占有率、绿色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信息获得后应进行评估,以辨别信息的价值,然后将信息传递到合适的决策人员。其次,应制定绿色产品及服务战略。企业在制定绿色产品及服务战略时,应考虑绿色产品的种类、质量、产品设计、品牌名称、包装、保修、退货和服务等。企业可通过推行绿色产品设计,实行绿色包装与绿色标志,实现绿色产品组合,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服务。第三,企业在制定绿色产品的价格时,应该考虑企业用于环保方面的绿色成本,以及绿色产品能给消费者带来的绿色收益且能满足消费者求新求异、崇尚自然的心理,因而乐于接受价格偏高,但对环境有益、对健康有益的绿色产品。同时企业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可以考虑在信用条件、付款期限上给予顾客一定的优惠条件。第四,选择绿色分销渠道,开展绿色促销活动。企业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自己的绿色产品,以建立企业绿色产品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绿色产品品牌。
4.实施形象营销策略。知识经济条件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性明显增强,企业形象在消费者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塑造个性化的企业形象,维护优良的企业形象,已成为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企业要追求综合利润的最大化,必须实施形象营销策略。企业形象的全面塑造,第一,要以产品形象为内涵,以企业形象为基础,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准确定位,不断开发新产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企业形象塑造有重大影响。企业应对各营销组合要素的投资比例先后次序做出适当安排,对不同地区、不同市场和不同目标顾客,应有不同的营销策略。第二,要以服务形象为契机,通过独特的服务战略决策,使企业及产品的身价倍增,同时改善营销手段,增加产品与服务的文化内涵。第三,要以广告形象为工具,把企业形象的系统性、本质性、物质性及优势等特征有效地展示给公众,以争取良好的市场地位。第四,要以公共关系策略为手段,以企业文化为核心,为塑造企业形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有效的传播沟通技巧,构建企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谐的人际气氛、最佳的社会舆论,以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与合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沟通与消费者的情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实施网络营销策略。知识经济下,网络营销要求企业把考虑顾客需求和企业利润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因而,企业应从顾客需求的角度出发,实施网络营销策略。首先,不急于制定产品策略,而以研究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网络化时代消费者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只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消费者才会满意,才会重复购买企业的产品,才会渐渐建立忠诚购买的信念,才会使企业和顾客间的关系牢不可破。企业应先利用互联网了解不同的消费者对产品的看法以及自己的特殊要求,然后,根据这些不同的要求为顾客单独设计,量身定制,才能真正使顾客满意。其次,暂时把定价策略放到一边,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所要付出的成本。到了网络时代,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制定价格时,甚至在产品制造之前就要考虑顾客为购买产品愿意付出的成本。以顾客支付的成本作为出发点,确定相应的生产成本和商业成本。按照这种成本开发出来的产品和制订出来的产品价格,其市场风险最小。因而,网络营销下的定价模式不是成本定价模式而是满足需求定价的模式:消费者需求产品功能生产与商业成本市场可以接受的性能价格比。第三,抛开促销策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传统的促销策略的精髓是通过劝诱消费者、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来扩大产品的销售量,促销手段的功能性明显。在网络时代,企业只有真正“网”住网上冲浪者,才能让其最终成为企业的顾客,而一旦冲浪者相信企业,他将会长久地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这种忠诚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竞争的冲击。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就成为网络营销的核心。
面对营销环境的诸多新变化,我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转变传统的营销观念,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针对具体的环境变化,制定新的营销策略。把握市场,抓住顾客,才能以强大的竞争优势占领市场,使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根据对我国能源需求的分析、研究,在全社会大力节约用油的情况下,我国有可能将2020年的石油消费总量控制在4.5亿吨以内。原油对外依存度将从2004年的42%提高到2020年的60%,中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中国石油公司走出去的迫切性也越来越强。
一、国际化经营存在巨大挑战
目前,我国石油公司在海外的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品销售业务刚刚起步,与之相关的人才培训也较少,国际化经营的相关经验也较缺乏。总体看来,我国石油公司国际化经营基本处于初级阶段。
与跨国一流公司相比,我国石油公司的整体实力尚存在一定差距。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技术竞争”,也就是说这种市场的竞争,不但要依靠大规模的资金和人力的支持,还需要靠技术水平和以技术为核心形成的综合实力。从我们的装备和技术水平来看,目前我们与世界大石油公司尚存在一定的距离。
作为战略物资,石油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延续,石油公司面临更多的风险。作为当今世界能源主体的石油,对工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被人们称为现代工业的“血液”,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夺的主要目标。1991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和随后爆发的海湾战争,以及最近美国侵略阿富汗和伊拉克,背后都有石油的影子。难怪有人说:“许多地面上进行的战争,起因都是地下的石油。”
二、国外石化公司发展的启示
埃克森美孚、壳牌、BP、雪佛龙德士古、道达尔菲纳埃尔夫五大公司,其营业年收入均在1000亿~2000亿美元,跨国经营程度较高,业务分布在100个国家和地区以上,油气储量、产量、炼油能力的50%以上在海外,营业收入的50%以上来自海外,资本支出的60%左右投向海外,海外员工比例也接近60%。这些大型石油石化公司正在实施以增强全球资源和市场控制力为特征的国际化战略,将会促使世界石油石化工业的格局发生新的变化,竞争也会随之加剧。
纵观国外大型石化公司国际化经营取得的成功,其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球石油资源供需不平衡,石油资源争夺激烈
国际大石油公司对全球资源的控制力增强。近年来,世界大型油气田发现数量锐减,储量发现越来越集中在深海、边远和极地地区,中亚、非洲和环里海地区已经成为国际大小石油公司共同角逐的目标地区。国际大石油公司凭借规模实力、战略联盟和各种非股权安排,增强对全球有潜力前景资源的控制和影响。例如在1990年~1999年全球新发现的76个巨型油气田,绝大多数项目的作业权已被国际大石油公司及其联盟控制。为了控制资源,各大国积极采取多种手段争夺控制权,产生了一定影响:例如,“911”事件后美国借反恐插足中亚,试图控制中亚地区的油气资源;伊拉克战争是美国强化对中东产油区控制的手段;超级跨国石油公司已经形成了对世界优质石油资源的控制。
(二)重视零售业务,积极抢占零售市场资源
大石油公司通过积极占领市场资源,带动炼油和化工业务的发展。例如1995年沙特阿美公司在希腊购买了300个加油站和其他相关资产50%的股份,此外,沙特阿美占50%股份的星企业公司负责在美国的石油炼制和油品销售业务,还经营了50个石油分配终端和1000多个加油站。
2001年中国石化、埃克森美孚和沙特阿美三方合资达成协议,建设福建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根据合作协议,中国石化、埃克森美孚和沙特阿美三方还将成立石油产品营销合资公司,在福建省范围内批发和零售合资公司生产的石油产品。沙特阿美将通过该合资公司,进入中国成品油销售市场。
此外,TOTAL在北京、天津、河北和辽宁四省市开发约200座加油站的零售网络;Shell与中石化在江苏共建500座加油站;BP在广东和浙江合资经营500座加油站;ExxonmMobil在福建经营600座加油站和一些油库。
(三)通过资本运作及结成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和发展空间
BP通过兼并阿莫科、阿科、嘉实多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乙酸生产商和全球第二大聚丙烯生产商,全球70%的乙酸生产能力均采用BP技术,其油占全球份额的5%,占欧洲市场的13%,成为继埃克森美孚、壳牌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油生产商。实施兼并联合重组后的BP公司在1999年节约费用21亿美元。重组后的BP公司年销售额达到1268亿美元,净利润达91亿美元。拥有炼油能力1.70亿t/a,石油产品销售量2.50亿t/a,化学品年销售额71亿美元。EXXON公司与Mobil公司的合并也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充分利用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发展的时机,把握市场机会
BP公司充分利用认购中国石油公司的股票的机会,加大自己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2000年,BP支持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海外上市,认购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的股权和中国石油股份公司2.2%的股权。为此BP在中国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支持。BP的合作企业上海赛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高达27亿美元。该石化联合企业的核心部分是兴建一个规模为90×104t/a乙烯以及生产其它化学中间体的生产装置。这将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乙烯生产装置。同时,BP还投资近4亿美元在珠海合资建设了一座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
在油品营销方面,BP的独资和合资企业以东南沿海各省市为依托,辐射全国,经营包括航空油料、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和优质油。BP公司利用支持中国公司海外上市获得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并在抛售中石油股票中,获得了超额的利润回报数十亿港元。
(五)深化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注重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
国外石化公司注重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对于可能进行投资的业务和行业发展动向反应敏锐。通过决策支持系统对所获取数据的有效的分析和整理,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对项目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评价反复论证,决策的速度快,质量高。
(六)政府参与
例如日本政府为了获得稳定的石油供应,除了提供本国公司到国外勘探开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外,日本政府还从非洲国家购买石油资源储量,企图从中获得一定的产品支配权。为了从非洲国家获取更多的石油资源,日本通过淡化政治、突出经济、提供财经援助、发展经贸关系等手段,发展与非洲国家的关系。日本首相在东京举行的第三届非洲发展国际会议上发表演说时称,日本将在今后5年内无偿向非洲国家提供总额为10亿美元的援助,并计划放弃对非洲重债务贫困国家总额约30亿美元的债权。三、中国石油国际化经营建议
(一)要积极参与海外原油业务
中国石油公司应积极参与海外的油田勘探开发业务,增加可控原油产量的能力,同时还可以考虑以国内市场换海外原油资源,实现战略扩张,将国内巨大的市场资源与开发海外原油资源相结合,与战略伙伴的双惠双盈,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和投资价值最大化。
(二)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
石油作为一种战略物资,作为国家之间政治博弈的一种延续,在当今石油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石油是政府间进行能源外交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在国外经营石油业务,尤其是上游的勘探开发,需要以政府作为后盾,在一些重大的决策上需要及时与政府沟通,在某些时候需要政府出面进行与国外政府进行交涉。
(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开展国际化经营,必须树立国际化经营的战略意识,这种战略意识就是指要创造优势战略,例如创造管理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等,以谋取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中国的石油企业在国内已经发展多年,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已经拥有一定的资金等,这是中国石油企业走向世界的基础。
(四)加强国内石油石化公司整体协调,共同发展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苏丹一条长1380公里的石油管道招标项目,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在海外石油工程市场竞争厮杀的战场。几个回合下来,中石化国际石油工程公司在中石油苦心经营了10年的地盘上上演了一回“夺宝奇兵”,以总报价低于中石油管道局6000多万美元参与竞标,拿走了这个项目的部分承包权。其后,中石化与中石油在苏丹的邻国利比亚再次拉开了架势,准备再打一场竞标争夺战。国内企业在国际承包市场竞相压价竞争在损害了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走出去”企业的指导思想是:找准定位,一致对外,强强联手,打造共赢局面。这是国内企业应该遵循的原则。
(五)加强国际化经营风险分析
与在国内经营相比,在国外经营不可控因素增多。经济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债务风险等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仔细考虑;在现有条件下,政治风险往往会对经营造成致命的影响。因此,在跨国经营的时候,应该认真考察研究,综合各种因素,把风险降至最低。
目前,中国石油公司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尝试,部分大石油公司在国外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成长,政府更加重视充足、安全的石油的获取。在可预见的将来,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的石油公司必然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俄罗斯1992年启动经济转轨后,配合激进的“休克疗法”,在货币制度和资本流动方面实行了经常项目下的卢布可自由兑换、放松资本国际流动管制和吸引外资流入的政策。
1.利用外资的流量与形式结构
从流量上看,从1991年到1998年8月俄罗斯金融危机之前,俄罗斯利用外资的年度流量保持了增长势头。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的统计资料,从1991年到2000年上半年,俄罗斯累计吸引外资517.1亿美元。到2001年年初,实际形成的利用外资存量总量为292.53亿美元。
转轨以来,俄罗斯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外商间接投资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其中,从1991年到2000年上半年,直接投资流量累计为216.54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41.9%;间接投资流量为10.71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2.1%;其他外国投资289.84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56.1%。
外商对俄罗斯的间接投资是伴随着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工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发展起来的,快速私有化的1994年是个转折点。当年的“大众私有化”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购买俄罗斯企业股份。1997-1998年是另一个俄罗斯利用外国间接投资的高峰。1997年俄罗斯利用外国间接投资总额达到最高峰——6.8亿美元。
俄罗斯转轨期间使用的国际信贷投资大部分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IBR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和国外大型商业银行及银行集团。这些金融资源多用于俄罗斯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改革的紧急项目。
2.利用外资的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
转轨时期俄罗斯利用外资的部门结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俄罗斯政治和经济风险对外资流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俄罗斯利用外资的政策指导思想。俄罗斯为了防止利润流失和经济被控制,最具活力的部门一般不予开放,允许外商投资的一般是生存非常困难的企业和部门。这种政策有其积极一面,即外资对那些最困难的部门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其消极的一面是,本来就属于高风险、缺乏吸引力的俄罗斯经济难以吸引大量外资。
转轨期间,俄罗斯外资投入的部门结构有一个显著的变化过程。1993年外资居前两位的是金属加工与机器制造业(占外资总额的23.2%)和商业饮食业(16.3%),1994年是燃料能源工业(49.5%)和商业饮食业(9.8%),1995年是商业饮食业和金融、银行、保险业,1996年是金融信贷领域(27.3%)和食品加工业(7.9%),1997年和1998年是金融信贷领域(32.5%)和燃料工业(16%),1999年是能源燃料工业(17.8%)、商业饮食业(17%)和食品加工业(14.8%)居前三位。到2000年上半年,累积流入外资的存量排序中居前三位的是:金融信贷领域(93.53亿美元、32%)、能源燃料工业(43.58亿美元、14.9%)和食品加工工业(31.66亿美元、10.8%)。它反映了俄罗斯吸引和使用外资的主要部门。
在地区结构上,俄罗斯外资流入的分布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于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萨哈林州、秋明州、鞑靼斯坦共和国等少数几个能源原材料生产发达的地区。整个90年代中期,那些通常被认为对外资具有吸引力的工业发达且急需外资进行技术设备更新的地区,如乌拉尔工业区和伏尔加河沿岸工业区,几乎没有外资流入。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当地企业和地方当局实行了一种保护垄断,不放开外商进入竞争的政策;另一方面,宏观经济形势持续恶化使得依赖国内市场的制造业的盈利前景暗淡,对外资缺乏吸引力。相对而言,那些产品主要供应国际市场的能源原材料产业则显得更具投资吸引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政府特意建立的实行税收等投资优惠政策的自由经济区,如滨海边疆区(纳霍德卡)、克麦罗沃州、加里宁格勒州、赤塔州和阿尔泰边疆区等,郡没有达到吸引外资的效果和目的。看来,仅仅是建立自由经济区的一纸声明并不具有吸引外商投资的实际效力,外商看中的可能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
3.利用外资的相对规模和资本净流入额
尽管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的外资流入基本保持着增长势头,但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相对规模,都比较小。2000年初俄罗斯累积形成的外资使用规模为292.53亿美元,居世界第25位,大大落后于其他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其中,长期直接投资总额为127.57亿美元,不到同期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就国内经济影响而言,外国投资占俄罗斯国内长期资本投资的比重也一直很低,1998年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卢布贬值造成的进口替代效应和俄罗斯停止进口管理的自由放任政策,国内长期资本投资中外资所占比重才有了较大幅度提高(见表2)。
在考察俄罗斯经济转轨期间外资流入的影响时,必须注意到,转轨开始后俄罗斯境内的国际资本流动是双
向的。在外国资本流入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国内资本流出。而且,必须注意到,俄罗斯的国内资本外流动机主要不是追逐利润,而是出于安全动机,是私有化初期积聚起来的私人或集团资本为了规避国内政治经济风险而出走国外。尤为严重的是,每年俄罗斯资本外流的规模都大于资本流入。IMFl997年的数据表明,1992-1997年间,俄罗斯外资流入减去资本流出的差额是负979亿美元,即有979亿美元的资本净流出(注: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7年10月《世界经济展望》,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俄罗斯经济学家A·布拉托夫根据俄罗斯国际收支帐户估算的1992-2000年上半年间俄罗斯资本外流高达2900亿美元(不包括走私)。1992年到2000年上半年,俄罗斯外资流入、资本流出和外资流入净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见表3。资本的净流出成为俄罗斯经济转轨期间资本投资连年下降的重要原因。
转轨时期外资流入的制度转型效应
外资流入对俄罗斯经济转轨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外资流入的制度转型效应和外资流入的经济增长效应。总体上看,外资流入对俄罗斯制度转型的积极影响要大于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而对经济增长的静态效应又大于其长期动态效应。
1.资本流入对俄罗斯制度转型的积极影响
首先,俄罗斯转轨期间的外资流入在特定时期为市场化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特定时期,在改革矛盾尖锐化而又无法调动国内经济资源平息矛盾的时候,通过利用外资赎买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支持和平息利益受损阶层的反对声音,稳定了改革的方向。
经济转轨的实质在于它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其核心是制度替代和制度转换。它意味着:第一,原有的财富配置结构和生产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将发生重大变化(因为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产权配置方式和规则),财富的重新分配将产生社会摩擦,既得利益者需要得到补偿,否则经济转轨可能会被逆转;第二,新制度的建立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实施成本等其他制度转换成本;第三,在制度转换和制度替代过程中,社会可能暂时失去维持自身生存的正常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上述种种问题意味着,经济转轨期间要求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为转轨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因此,转轨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必然是转轨的资本支持问题。外资可以弥补国内资金不足。
前面的分析表明,俄罗斯1992-2001年间利用外资规模尽管相对较小,但在其使用的外资中,“其他形式外资”占的比重很大。“其他形式外资”主要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大型商业银行及银行集团的“国际信贷投资”以及在国内外债券市场上筹措的外资。表1的数据显示,这部分外资在1996年以后占俄罗斯利用外资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1998年甚至接近70%。这部分外资除了部分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以外,主要用于社会转移支付目的,用来补发拖欠的退休金、教师工资,以及用于其他缓解社会矛盾的社会保障目的,起到了重要的社会稳定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转轨的继续进行。
外资流入对俄罗斯制度转型所起的第二个积极作用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产权改造提供了资金支持,并推动了俄罗斯国内资本市场的形成、发展和成熟。
俄罗斯国有资产总量巨大,私有化改造方案一经实施即遇到资金问题。事实上,俄罗斯选择“大众私有化”而不是捷克或波兰的“基金私有化”方式,即有出于私有化产权运作的资金制约问题的考虑。但“大众私有化”只是简单地把企业产权由国家手中转移到千千万万的民众手中,在实现产权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重组之前,私有化的资源重新配置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而俄罗斯自己国内拥有的资金还不足以推动产权的有效流通,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俄罗斯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政策吸引国际战略投资力量购买和持有俄罗斯企业私有化证券。相应政策措施收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仅大规模私有化的1994年,外国投资者在8月、11月、12月三个月里用于购买俄罗斯企业股份的资金投入就达9亿美元。这一数量相对于俄罗斯庞大的国有资产总量可能微不足道,但它在俄罗斯证券市场所发挥的边际推动作用的意义却不能低估。
投入到俄罗斯金融市场上的外国资本,除了向转轨提供信贷投资,以弥补转轨当期收益与当期成本的“赤字”差额以外,还在客观上推动了俄罗斯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的形成、发展和成熟。外资基金在管理制度、金融产品服务种类、投资技巧等方面都拥有俄罗斯当地金融投资者不能比拟的优势,他们参与俄罗斯金融市场的投资运作,客观上推动了俄罗斯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外国直接投资和其他长期资本在俄罗斯总外资流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其对俄罗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起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合资企业”是外资在俄罗斯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根据俄联邦司法部企业注册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00年上半年,在俄罗斯注册的“合资企业”总数为28000家,约占俄罗斯企业总数的1%,其中大约40%的“合资企业”的外商出资份额为100%。在俄罗斯企业私有化由“证券私有化”过渡到“现金私有化”阶段后,在第一阶段形成的企业经理和职工等“内部人”控制的公司产权治理结构开始发生缓慢的变化,企业股权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下逐渐集中,外国投资者和一批“新俄罗斯人”等战略投资者开始主导企业的控制权。他们(特别是外国投资者)逐渐使企业的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且实现了较好的企业经营绩效。“俄罗斯经济监测中心”1995、1997和1999年对俄罗斯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企业进行的样本调查显示,由战略投资者拥有多数股权的外部股东控股企业和管理者控股企业效益好于金融机构控股企业和职工控股企业。“合资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好于内资企业。外资推动了俄罗斯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现代化。: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评价上述外资流入对制度转型的积极影响时,必须考虑由于流入外资的规模较小,其发挥的积极作用非常有限。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是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使具备一定规划条件的城市土地变得更加稀缺。为此,城市政府在促进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的过程中,必须以经营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来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这正在和已经成为各级各类城市政府的共识。然而,城市土地经营不是“炒地皮”,而是为产业集聚提供空间载体;在“优地优用”的土地资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经营过程中,把土地资源转变成为土地资本,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协同。
一、城市功能的优化是城市土地经营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城市功能的优劣呈正相关:城市功能越是优化,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越大;反之则反。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直接取决于城市功能的经营,而城市综合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经济实力,经济实力是城区功能集中优化的结果。都市经济的核心是城区经济。城区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资本、消费、基础设施)高,社会分工发达,科学技术先进,交通运输便捷,其活动具有明显的聚集性、扩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城区是创造力的中心,财富的中心,也是企业竞争的中心。[1]因此,培养整个城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城区经济增长级,增加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关键在于优化城区功能。城市要加快发展,须围绕中心城、卫星城、小城镇的发展来带动整个城市经济发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实现城乡经济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区分工。比如,将城区内的某些区位发展成为中心城区内主要的工业区;某些区位为科学文化区,重点发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功能;某些区位为以风景旅游和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重点完善休闲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某些区位为对外交通、仓储及商贸功能为主等等。同时,以扩大城市中心区辐射为依托,扩张城区配置和利用资源的范围,调整区域分工格局,优化城区功能,构筑更大范围的经济协作体系,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城区在城市经济中的中心和枢纽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在优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适当疏散中心城区密度。针对城市各级机关团体绝大多数拥挤在城区核心范围的情况,着手规划疏散中心城区密度。要积极建设和完善高新区,坚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区域发展的原则,建设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区的建筑容积率不能过高,这也是这次SARS在一些地区流行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课题。
其次,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对各区(市)县的辐射能力。按辐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卫星城建设和发展。城市“环状加放射”的地面网络已基本形成。着重抓好地铁项目,母城中心区走地下,向外辐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区交通,又带动卫星城建设和发展。搞好城市管网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在城市周边形成一批二、三产业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带,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区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务区、中心金融区等几个中心功能区外,大量的都可外迁、疏散。同时,要增强各区(市)县承接辐射的能力,主动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发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根据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和枢纽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贸、交通、通讯等功能,力争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城区在特大城市经济中的吸引和辐射力,巩固和发展城区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进城市更加繁荣。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县域城区功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带大郊区,城市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来自区(市)县经济。这说明区县经济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支撑,也是城市加快发展的希望所在。搞好县域城区建设,培育县域城区主导功能,造就经济增长带头区域,带动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将其建设成为实力较强的县域经济中心。努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扩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重点抓好体制创新、工业强县和特色经济,促进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以强市富民、农民增收为目标,冲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行城乡一盘棋,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城镇化,加快城市县域经济发展。要不断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保障人、财、物、信息的合理流动,增强城镇的聚集功能,树立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形象,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二、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城市土地价格受其区位的直接影响:“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还是区位”。这里所指的“区位”不是简单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经济地理位置。因此,区位的内涵包括了城市规划、功能、品牌、产业、市场、商机、人气等在内的精髓。根据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笔者以为,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城市级差地租和级差地价形成的条件,从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笔者以为,城市规划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内涵型发展,而不是外延型扩张。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建广场、辟街或扩地开道,做简单的“加减法”和“摊大饼”式地向地带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单纯追求“量变”的建设已经违背了城市建设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区的入口处,大都会有一个大的圆形雕塑广场,在新盖的城市政府大楼前都有一块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会开辟一条景观路,旧房扒掉后都一式盖相同层楼、格调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驱使下,一些城市内部工业、商业、住宅等各项功能区分不尽合理。在建筑风格上,许多地方没有任何特点,临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钢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许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诚然,建设新城区不是不要广场、草坪,但是必须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要实用。城市街道两边的房屋并不是整齐、同一式样就气派。
论文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来自
目前,我们不仅要关注产业同构性问题,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设和城市经营中的同构性问题。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可以说是经营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它的产业经济特色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筑风格的同构性只会使其显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个城市的街道两旁,其建筑物也应风格各异,其建筑物可以有进有退,有高有低,色调有冷有暖,突出层次和色调的和谐。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会浪费财力资源、土地资源,更浪费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意大利、希腊、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楼大厦,而是它历史赋予的浓厚的文化底蕴。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设和改造中缺乏整体长远规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扩地建路、盖房造屋后,却将城市应该必备的配套设备,如给排水、供电等设施给淡化了。刚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开;建好的绿化带又推倒重来;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统,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与饮水源混杂,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笔者以为,在城市建设中除了量的变化外,最重要的是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要让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进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它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水平与城市土地的地租、地价和土地贡献率呈正相关。坚持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把经营城市的思路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产业与市场运作的全过程,树立城市形象,营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档次,从而使城市土地在价值上不断增值。所以,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的优化上,城市政府应该把软硬环境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绿化、美化、亮化城市,优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产业、市场和人气的营造为核心,增强城市的内需力;以建设标志性建筑为亮点,增添新的人文景观,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时,着力打造有利于投资创业和经济运行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政府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机、造人气,带动城市土地增值。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阶段和区位控制制度是经营城市土地的关键
城市土地的供求关系是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关系。城市土地的价格高低与城市土地的供地总量密切相关。根据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城市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的供应总量制导:城市土地的供应量愈大,其单位面积的城市地价就愈低;反之则反。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健提升的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仅是加强用地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经营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关键。那种在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不顾市场需求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敞开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现,而是不懂经济规律、竭泽而渔的蛮干。
为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根据土地供应总量与地价之间互动机理,来有序安排土地的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区位。土地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能随意改变,每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模拟财政预算管理硬约束制度安排来供应城市土地,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土地,以保证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应上不仅要注重控制总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要根据用地性质、城市功能、市场需要、资金来源、建设时间、配套条件等等来进行抉择。从而才能确保城市土地经营,运用土地供求和价值规律打好“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而使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本最低,产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垄断和统一建设用地特别是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采取统一征用、统一提供的方式。同时,要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对县区土地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禁止开发商与城市郊区的村镇直接签订用地项目,禁止直接租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允许各种各样的“园、区”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职能,对以各种各样名目另立“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以所谓的“生态项目”实为囤积城市土地、待价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卖土地谋利的行为,一定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重要条件
在推进城市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城市土地上市节奏、开发程度和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的运作机制。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用地应挂牌公告,如在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用地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机制。在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招标、拍卖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有的地块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要明确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程序、组织办法,认证一批具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资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挂牌交易中,其公示内容应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底价、当前报价等。城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报价期限,应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要严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出让土地成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其次,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报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形市场,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的交易。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相应的规则入市交易。对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的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后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禁止通过隐形市场私下交易。同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地价信息,实施城市土地优先购买权。
再次,要实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是衡量城市地产市场是否规范的重要指标。目前,由于地价管理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普遍较低。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内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门的少数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开公布供地信息、地价信息,为社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城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要实行土地登记的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签证准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第四,要加强和完善城市地价管理制度。城市地价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城市地价确定得合理与否,关系到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地价评估的高与低,关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问题,从而关系到城市土地经营的效率。基准地价作为地价体系中属控制性地价,是城市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地价管理政策、指导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城市基准地价应定期修订和公布,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部分地方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严格保密,影响了基准地价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基准地价的修订、公布的程序、方法、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为了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科学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与土地定级的修订工作。要把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的定期修订和公布,作为地价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在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评估、更新完成后,应及时报请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作为城市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地价,引导市场的依据。要规范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公布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求,建立地价可查询制度。要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和地价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的确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进行了地价的评估、其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是否是集体决策,以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而引发的寻租行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依仗自己过去的政府背景或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执业行为很不规范。“中介不中”对城市地价的管理,对培育和规范城市土地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机构与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彻底脱钩,以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应该围绕完善管理、创新经营的要求,对现有的财务、劳动、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竞争机制、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上岗机制,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机制和以审计为中心的监控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加强评估技术标准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对违规机构要加强处罚力度,真正保证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业。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监察管理体制。当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经营中还存在不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已按有关程序确定价格后,有关部门又擅自减免地价;改变城市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未达到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批租土地化整为零,逃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土地挂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假挂牌等虚假行为;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要进一步整顿城市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必须重点整顿清理城市土地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投资、入股、出租、抵押、转让等在内的土地流转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要重点防止化整为零批租土地的行为,对同一主体在相邻地块累加批租土地要严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可参考有关城市在出让土地中实行的“四步会审制”(即专业队伍评估、地价办公室初审、地价评议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形成出让招标方案),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为主向土地市场管理为主的转化。当前,要根据WTO的游戏规则,进一步强化土地监察执法手段,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可以考虑建立土地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来自“块块管理”的约束,并进一步探索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同时,要加强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以确保土地监察执行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土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土地资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政府实施土地监察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工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通过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需求状况等相关信息,随时对城郊结合部地带的土地进行监测,并可实现土地政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以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从而增加土地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参与到土地审批过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得到一定的规范和制衡,从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败现象。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五、构建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
为了实现城市土地的可持续经营,必须构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笔者以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或机构集中对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体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导和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来运作。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可根据城市建设的具体需要和城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等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分区规划的制订,即对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方案的设计。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需统一开展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计划地集中和积累建设用地。其土地来源包括征用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机制,从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然后,政府再将进入储备体系的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归并、整理,从宏观上进行平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储备土地成为可供出让和出租的建设用地(熟地)。为此,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以确保土地收购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储备体系的前提下,政府应将城郊结合的土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在其尚未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将这些土地视为同质化的土地储备范围,将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调控房地产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价水平),通过调节土地的供求量达到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农地结合地带作为重点监控区。任何农地转为市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垄断供应土地资源的源头。目前,可以考虑把城郊结合部作为城市城镇发展“特区”,在城市或城镇规划指导下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其具体建议是:对近期城市的空间拓展,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成片征为国有土地,作为城市土地储备。对中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赁给农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时随时收回。对中长期规划区内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处理的,也应将之纳入城市土地储备计划,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在法律和城市规划许可的范围加以利用,并保护其权益。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市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补齐有关手续,使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把城郊结合的集体农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给和用地结构安排的盲目性,从而可以有效地调控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及布局的合理性,进而促进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旧有的城市土地供应方式即是一种城市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土地进入市场的速度快,程序简单,政府不必或极少在城市土地上进行开发投资,因而也没有任何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让中获得一部分级差收益。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市场运行不规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内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的失控。因此,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模式优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从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国外土地银行运作模式的优点,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与整理等方式,将出让和年租土地完全纳入政府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范畴。
(2)改变城市土地从原使用者手中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作法。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将纳入储备的城市土地进行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将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场。
(3)采用灵活多样的城市土地储备形式,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努力建立和形成一个分层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储备体系。[2]“分层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统一的土地储备总量计划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市为主的城市土地储备网。“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储备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包括规划储备、计划储备和通过收购地块后的直接储备。“规划储备”,是指运用规划的手段,对列入城市规划中需改造或需调整结构的地块进行开发时间、开发进度上的控制。“计划储备”,指对“九五”、“十五”期间已批准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规划状况、市政配套等条件,编制计划,控制其开发进度。“直接的地块储备”,是指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后的直接储备。通过这一体系,有助于使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状况、进度等实行全方位的有效调控。
筹集购地资金是征购土地的关键所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通常伴随着资金的运行,要进行大量的土地收购储备活动,并将生地变为熟地,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并通过专业机构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土地“征购、储备、出让”在土地资产和资金上的双向良性循环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资金的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便成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财力保障。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可能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拨款,目前各个试点城市政府都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启动资金。二是政府贷款,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行,必然带来较为可观的运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储备的政府贷款可以说是一种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贷款。在初期启动阶段,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完全可以用贷款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基金。三是政府预划拨部分城市土地给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这相当于政府以土地资产实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经为政府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土地收益,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储备收益。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一段时期后,将会产生土地储备收益,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滚动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土地债券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收益来还本付息。七是其他资金,包括各种按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土地储备基金的公共基金、社会基金,如各种保险基金、离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另外,还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运作主体。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来实际运作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作为城市土地基金运作主体,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职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购;组织城市土地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等公共事务工作。运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计划指导,又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高效运作,确保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架构,必然涉及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供应机制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层面的创新;同时,还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与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收购与储备、土地资本化运营和土地证券化等方面的关系,并着重研究和解决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城市政府通过征购方式,集中进行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现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据,但不尽明确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见,我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用地单位只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最高处置权,国家对土地的处置权利应当包括回购土地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仅作了如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收回或调整土地的,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规定为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很不充分,覆盖范围太小。关于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建设,可以借鉴国外赋予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作法,根据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保障问题。瑞典、荷兰等欧洲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如规定政府对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征用权)以及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农场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要在继续完善国家对农地征用权的基础上,赋予城市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应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根据我国城市用地的复杂性,可以将以下十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另外,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实行年租或短租,并将租赁收益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运作主体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4]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探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0).
(3)杨继瑞.城市土地使用者产权的“长约年租制”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1998,(1).
(4)朱寅传等.杭州市土地储备体系及模式[J].中国土地,1999,(8).
(5)LIWen.YANGJirui.ReformoftheUrbanLandSysteminChina[J].SocialSciencesinChina,1992,(2).
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一、世界金融危机的概念及爆发诱因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起的,从表面上看,次级债问题是由美国低收入者的房贷所引发的。实质上,本次危机是源于刺激经济的目标下过度的信贷以及信用风险互换等衍生工具的滥用,使状况愈演愈烈终致危机恶化。而贯穿始终的问题是:无论是监管者、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存在着忽视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病。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在追求业绩的利益驱使下,片面的追求业务规模和业务利润的快速增长,而忽视风险甚至无视风险。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与风险管控水平直线下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过分信任,认为一切风险可以通过工具创新转嫁给别人,忽视了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被成倍地放大。
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高负债性和高外部性的特点,这就使其不仅追逐收益性,也必须关注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转型与发展”的双重使命,这必然使信贷风险不断积累。在当前的外部环境下,信贷风险管理已不再是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冲的博弈术,而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差别化技能。信用评级机构则在此中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甚至故意为投资银行提高其产品的信用等级,某种程度上对金融风险的扩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监管者的角度,由于长期的经济繁荣和市场繁荣,自由主义的理念在监管者的头脑中占据上风,放松管制、让金融更加自由化成为这一阶段监管者的核心价值观。比较而言,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是严格的。而恰恰次级债以及衍生产品均由美国证监会监管,作为长期监管股权资产的机构,对债权资产的利害关系肯定不如美联储,监管错位也可以看作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可能面对的信贷风险及存在的问题
1.信用级别管理不严及住房贷款比例增大可能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者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
由于信用体系的缺乏,我国商业银行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无法得到借款人的信用保证。相对于美国的信用等级而言,我国的借款人甚至达不到次级信用级别。我国商业银行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主要是通过申请者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审查其收入状况,导致资信较差的借款者可能凭借虚假证明从银行得到贷款,进入房贷市场。银行为了扩展业务规模,按揭成数都比较高,近几年仍然维持在70%左右,甚至是“零首付”。目前,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进一步进行法规及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2005—2006年按揭成数下降到了60%左右,但是这个数值还是偏高,依然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2.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相对较高且缺乏更新机制致使商业银行过度放贷
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量贷款中,有部分贷款是抵(质)押贷款,其中有很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是在我国经济上行时进行的,那时的宏观经济背景还比较乐观,现在经济处于下行中,银行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已大幅缩水。而住房按揭贷款又被我国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业务而大力发展。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又促使其不断降低办理条件,进而对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许多银行还通过推出各种优惠业务刺激个人房贷消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这种风险意识的缺失使银行业的风险正在不断累积。而且,商业银行对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件房屋作抵押的抵押物跟踪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甚至会出现抵押的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办理好后续抵押登记手续,使银行的抵押权“悬空”。
3.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房地产业促使风险加大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房贷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到5年,而我国房地产行业个人信贷业务是最近4年才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已进入房贷风险初步显现的时期。基于房地产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宏观政策重点调控的行业。2006年以来,住房市场的持续繁荣使借款者低估了潜在风险;同时,贷款机构风险控制意愿下降,使行业风险加大,最终导致从紧的货币政策出台。2007年连续加息导致住房开发成本高,同时也推高了贷款买房者的还贷成本。随着次级债危机影响下的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还贷压力增大,个人住房贷款者可能选择提前还贷或断贷,出现类似美国次贷市场上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形。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
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保护资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提升构成银行经营模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组合水平。信贷风险管理应遵循保本、稳健的原则,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保证存量资产质量的稳定,这是银行生存的基础。对内生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如银行由于内部的信息传导不及时、相关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操作失误、贷款抵(质)押物价值没有及时更新等,可通过加强控制程序和业务检查力度来实现。
1.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
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内部控制的标准流程从严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严格检查每一笔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信贷员必须要与贷款申请人见面,而且必须面对面地签订贷款合同。对于新收到的房屋按揭贷款申请,由信贷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实收入证明,通过核实贷款者真实身份。
2.增强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
从宏观层面看,2007年央行10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6次加息、每周发行定向票据,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回收了银行体系内相当数量的流动性。而在金融危机过程中,保持自身流动性成为银行渡过难关的重要手段。
3.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印证了金融创新会给银行业带来双重影响。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交易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必须清醒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审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过程发现,即使美国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市场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缺失,尤其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导致了对其认识上的盲点和监管上的空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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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维强.从次贷危机看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与监管[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06).
[6]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07).
[7]李娜.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思路[J].时代金融,2009,(01).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
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过去20多年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持续的增长,吸引外资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已占我国GDP的31.2%,出口额达到1700亿美元,已占我国全部出口额的52.2%。但是,也应当看到,它们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中在转移价格的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经研究发现,有近一半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承认在与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交易时,使用了转移价格。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极为不利。
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1.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 转移价格,又称划拨价格,管理价格等等,是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企业系统内部在进行交易时所执行的价格。根据转移价格确定方法的主观性的不同,运用转移价格的目的的差异,可以将转移价格划分为两种。第一种转移价格,是指它成为一种既脱离中间产品的成本,又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成为为跨国企业全球战略服务和谋求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转移价格。第二种转移价格,是指以中间产品的成本为基础的价格,但同时可以满足母公司合资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条件的价格。转移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由跨国公司为达到其全球战略目标所决定的。
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避税。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缴税是跨国公司的方略。
(2)逃避外汇管制。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一定程度外汇管制,为了能及时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从货物价格、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开我国对汇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中国主要以合资与合作的形式开展活动。为了独占或多得税后利润,境外母公司利用自己与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机会,通过转移定价,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上,使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或出现亏损,这样跨国母公司就可以把理应属于中方投资者的一部分利润也据为己有。
(4)增强子公司的竞争能力。为了资助新成立或遇到激烈竞争对手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就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或收取较低的技术使用费,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
2.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形式
(1)货物价格。在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中,货物价格的使用占了很大比重。公司通过使用货物转移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金的流动。
(2)劳务费用。在跨国公司体系中,各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收取高额或低额服务费用来实现转移价格。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管理性劳务费两种。
(3)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可以用单纯的形式或隐藏在其他价格中(如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由于具有不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格,所以跨国公司可以在这方面大做文章,灵活性较大。
(4)提供内部贷款。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贷款较之参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因为子公司用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贷款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公司还可以根据整个公司情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 (5)租赁费。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设备可以免去筹资的负担,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租赁费可以作为转移价格的一种形式,如利用很低的租赁费在跨国公司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堂而皇之地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实现其经营目的。
二、转移价格的几种方式及危害
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人为的影响或控制子公司成本和利润,其主要方式和方法有以下几种方面。
1.控制商品进出 口价格 在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运用中,货物购销占有重要地位。在涉及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半成品及产成品的内部交易活动中,跨国公司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转出利润的一方面高价支付货款,低价售出商品;采用这种方法,可将利润从高税地区转入低税地区。
2.控制固定资产出售价格和使用年限 有些跨国公司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是由内部相互提供的。跨国公司认为变换固定资产价格及其使用年限,既可以影响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可以影响子公司折旧费的分摊,进而改变当期产品成本,从而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分配。
3.控制内部资金融通的利率 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经常进行各种方式的资金融通,借贷是最常见的方式。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其利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移价格认为控制借贷利率,从而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成本,达到转移价格的目的。
4.控制无形资产使用费标准 跨国公司经常向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却很难准确估算。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无形资产转让时,任意规定价格,从而实现其控制关联企业成本,转移利润的目的。
三、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通过转移价格,跨国公司控制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使这些子公司服从于其全球战略目标,并保证跨国公司本体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达到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1.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合作企业来说,中方利润由合同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这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利润变大。
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对“三资企业”的税收构成了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部分。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就是说“三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税率为33%,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出,从而逃避了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外商投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严重恶化了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一方面,转移价格的使用可使外商整体利润增加,从而驱动外商大量进口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加,经常项目流出。另一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的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产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的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的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4.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很多外商利用其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而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国内企业是可以生产的,而且符合质量要求,价格也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控制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对策 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我们应该成两方面看:跨国公司正当使用转移价格,可以使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同时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下,作为东道国的我国也可以扩大贸易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当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时,就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必须进行监控和管制。
主要有以下一些对策:
1.改变控制转移价格会影响利用外资的思想 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后(适度管制的最低标准为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大于零),外商理性的反应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仍然大于零,则保留和继续在华投资;第二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小于零,则停止或撤出在华投资。显然,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都会增大。因此,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并不是损害而恰恰是促进了利用外资的工作。
2.切实制定和执行反转移价格避税法,完善税收制度,有 效进行避税防范 从国际惯例看,可将外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由“盈利开始年度起”改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某某年起”,其年度可根据外商投资的行业、年限、资本额来综合考核确定。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使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对不提供必要交易情况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手段等;
3.建立国际商情网,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商品的监督检验 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经济情报网,搜集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对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有关价格、性能、市场行情有全面的了解,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机制。商检部门应对由外方提供的有关原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验鉴定,防止以次充好,以旧当新,杜绝跨国公司对在我国的子公司实施的高转移价格流动方式。
4.增强合资企业中中方的管理权 外商能任意使用转移价格的先决条件是外商实际控制企业的主导经营权,而这些是通过股权安排或非股权安排来实现的。因此,为了控制外商利用转移价格来损害中方的利益,中方一方面要力争多数股权;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化吸收并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熟悉国际销售渠道,并切实增强中方经理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
李尔华: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胡峰:论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方法及其依据[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
一、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制度的背景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并将其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然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也导致了委托问题的产生。国有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在如今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即“大股东”定位的国资委应该如何正确的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出资人财富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没有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也就无所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的国资委,必须通过考核国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来掌握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状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的业绩考核,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其目的是要把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对国有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
二、相关的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
信息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把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即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人获得某种私有信息企业管理论文,而委托人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导致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国有企业出资者并不直接支配资本的运用,而是委托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决定其资本营运。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财务目标会偏离出资者的目标。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而激励机制的基础问题就是业绩评价。
(二)超产权理论
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Property-Right Argument)。超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国有企业是一种适应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产权安排,效率的决定与产权形态、组织形式无关,只与信息的充分程度有关,而信息是否充分,不是由产权决定的,而是由竞争决定的。竞争可以让企业经营者的努力与努力程度更加充分公开,从而做到更有效的监督经营者。
因此,根据超产权理论的观点,只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业绩评价,将其置于一个相互竞争的环境之中,做到透明考核,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努力成果和最终的考核结果相符,才能真正的将国有企业处于一个竞争的环境当中。如果没有竞争,高效率企业的负责人和低效率企业的负责人都不会被淘汰,最终只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停滞不前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无法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激励理论
哈罗德·孔茨认为,激励是指挥与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摘要把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联系起来企业管理论文,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降低委托成本,最大可能的为股东创造财富。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的现状
2004年1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二号)国资委按照此《暂行办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这一业绩考核制度体现了:明确了评价主体是国资委———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考核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确定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规范;考核内容为年度经营业绩与任期业绩相结合。其中,年度业绩核心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任期业绩核心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全面推行,结束了中央企业负责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的历史,使业绩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和良性发展的道路。部分地方国资委也建立了相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从而扩大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发那位,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7号令)。该办法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都没有变化,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增加值将被引入业绩考核。新的《暂行办法》更加突出发挥业绩考核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导向功能,注重把考核导向的重点放到提高目标管理水平、推动战略管理、引入价值创造理念、提升可持续发展等能力方面。2010年1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2号令)。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仍然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但基本指标有所变化,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正式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一项业绩考核的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财务指标,忽视非财务指标
一般情况下,财务指标无法涵盖影响企业业绩的所以因素,尤其不能涵盖那些对企业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却又难以量化的因素。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异常的情况(如数据失真等)或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只偏重财务指标,所得的结果必然有很大的片面性。此外,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多以盈利能力指标为主企业管理论文,这会刺激管理者操纵盈利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管理者有动机操纵分母,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和回购股票等方式,大幅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指标过分依赖会计数据,容易引起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不实。而采用非财务指标进行评价,可以从外部环境和非财务角度对财务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考核程序不够完善
考核指标确定后,如何科学地确定目标值是考核能否达到效果的关键环节。实际工作中,考核目标确定主要依据企业历史数据,进行环比,并没有真正与企业战略、年度预算相挂钩,更不用说向行业标准、国际标准靠拢。为确保完成业绩指标,企业存在“雪藏”部分业绩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缺乏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的具体过程缺少关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不是目的,而是出资人履行权利,落实资产经营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考核不仅是对考核期经营情况算总账,更要加强日常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企业经营业绩动态监控,对于促进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三)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化
各地国资委对其管辖地区的国有企业都采取了统一办法,统一考核的方式,但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一,发展阶段千差万别企业管理论文,所有企业共同运用一个考核办法,按照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进行业绩评价,很难做到合理科学的考核。处于不同环境的国有企业业绩其结果的差异可能来自于行业差异,而不是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差异。如果国资委不区别所辖企业在垄断性领城与充分竞争性领城的巨大不同,而以‘一刀切’的考核指标来奖惩,科学公正的目标肯定会打折扣。现有考核指标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各个企业行业、规模、现实条件、市场环境和业务起点等都不一样,但面临的基本考核指标都是一样的。实际考核的结果,往往出现效益好的企业因起点高而达到的绩效得分不高、起点低的企业绩效得分反而高的现象。
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的改进建议
(一)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改进的必要性
效用是指对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度量,可以解释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带来了好处。国资委所辖的各个国有企业有其自身性质、所处行业以及竞争状态等的差异,同时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基本上都采用了统一的考评办法,缺乏差异化的评价,很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有一些就职的偏向,导致一些没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人才缺乏的现象。因此,国资委只有对当前的业绩评价体系做进一步的改进,才能够让在不同国有企业中任职的负责人获得的效用在同一条无差异线上,使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获得相同的效用,以遏制有的国有企业人才缺乏的现象,促进国有企业全面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改进的建议
1、重视对非财务指标的运用
非财务指标可以弥补财务效绩评价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最大化。非财务指标的设定考虑了创新能力、竞争能力等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的因素。同时,非财务指标受会计政策的干扰较少,也能够更加顺应现代经营环境的需要。非财务指标的外延比较宽,但大致可分为客户、员工、市场、内部业务流程、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评价时可以引入一些诸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技术创新、社会生态环保等的指标,将其与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给出综合全面、科学严谨的评价,克服国有企业短期行为。
2、完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程序
国资委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严格把关,了解是否存在低报目标值的现象。国资委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同行业、相同尺度”的原则企业管理论文,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其目标建议值进行严格审核。此外,应加强对考核具体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激励被考核者超额完成目标。
3、促进考核体系的科学化
了解各个行业以及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业绩评价的前提,国资委在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引入差异化业绩评价的策略。在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时应当考虑被考核企业的特点、发展阶段、战略目标等因素,并结合行业的差异,建立能够满足不同需求主体、体现行业差异的多重权重的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每种具体权重指标体系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情况,并要求评价者在公布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时,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权重体系。
4、构建基于EVA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一种符合资本效率有效发挥的新型激励机制。即要在保证所有者财富增加的前提下,将价值创造的部分奖励于经营者。EVA是经济增加值的英文缩写。它是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投入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是所有成本被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它可以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反应管理价值的所有方面,是为股东创造财富的关键驱动因素。目前新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在年底考核的基本指标中引进了EVA指标,使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进一步的客观化、合理化。各地国资委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积极的引入EVA指标,在对其经营业绩做客观、公平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王化成.企业业绩评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毛程连.国有企业的性质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Z].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