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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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论文

篇1

(二)东盟角度东盟作为亚太区成立最早、发展相对完善的地区性经济集团,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贸易规模方面,东盟国家农业表现十分突出,其进出口额在世界排名分别为第五位和第二位,虽然,受到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一段时间的下降,但是,其恢复能力较强,且在未来,东盟农产品出口将获取较多贸易顺差;在产品结构等方面,东盟农业资源丰富,主要出口植物油、蔬菜和水果,进口为畜产品、水产品等;在国别方面,美国、欧盟及中国等是东盟主要进口来源地,出口则主要针对日本、欧盟及美国[5]。测算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产品总体效应方面,在CAFTA背景下,东盟进口迅速发展,且产生了良好的贸易创造效应,但是,并没有出现贸易转移效应,简而言之,在区内贸易发展的同时,进口并没有出现下降现象,究其根本,主要是受到东盟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影响,使得区域内需增长,进口需求也随之增加,且美国、欧盟等是东盟长久贸易伙伴,使得双边贸易更具稳定性。另一方面,重点产品方面,通过对东盟从我国进口的农产品测算结果分析可知,一般进口农产品表现出了贸易创造效应,与总量层面贸易效应分配模式具有一致性,其中蔬菜、水果及水产品在进口农产品中占比较高,且创造效应良好[5]。综上所述,东盟与我国在自由贸易过程中,创造了供应目标,我国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出口效益,突出表现在水果和蔬菜两方面,但是,相比较而言,东盟获得的效应更高,立足于农产品贸易角度,CAFTA对东盟产生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二、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深度理解FTA战略,积极参与自贸区发展诚然,自贸区在建立时,要结合国家政治、外交等因素,但是,其最终基点仍然以制度化手段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自贸区建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并严格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在制定自贸区政策过程中,不能够盲目实施战略,要以实际情况为主,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该优先选择能够与我国实现贸易结构互补的国家,并给予适当开放的空间。另外,针对明确利益目标确定的敏感产品,或者国内需求量较大而不生产的产品,应该给予优先权,争取更多时间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从而降低经济损失[6]。

(二)谨慎处理农业问题,侧重灵活与有效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贸区谈判、建设的敏感点,突出其特殊性成为自贸区战略关注的关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基础相对薄弱,是弱势产业。因此,在自贸区协定时,应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理性、客观判断农业在自贸区的优劣势,尽可能争取更多过渡期,并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政策及产业等方面的调整,以此来更好地参与自贸区发展,另外,也能够给予农业生产者足够的时间,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应优先对农业利益得失进行讨论,了解和掌握自贸区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一旦发现我国农业、产品及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该拒绝谈判。通过谨慎处理农业问题,不仅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农业稳定发展,还能够避免我国利益受到侵害。

(三)深入分析和研究,提供政策依据自贸区谈判作为一项具体、复杂性工作,具有明显的战略、技术等特性,在国家自贸区战略框架建立过程中,确定谈判路线,积极推进农业发展十分重要。我国自贸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自贸区产生的经济效益及对产业的影响,研究力度还不够,不能够为我国提供更好的支持。因此,我国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并积极学习国家先进研究方法,进行有效的评估,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提供一定支持和指导。

(四)完善产业补偿体制,保障国内敏感产业在争取到过渡期时,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弱势产业一定的支持,并对受到损害的产业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补偿。通过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不仅能够提高弱势产业的竞争力,还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重组,促进产业升级,从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7]。

篇2

另外,韩国在整个部门限制自然人口的移动。专业服务领域中,没有开放医学牙科服务、助产、护士、物理护士服务,也没有开放有关能量流通服务、建筑物清扫服务。在视听服务中的电影、录象放映服务和广播电视服务部门,在国内是比较敏感的部门,所以至今没有允许。还有,保健、医疗部门没有开放整个部。教育部门,没有允许中小学教育及其他领域硕士论文。环境服务部门,没有开放有关卫生设施的服务。娱乐文化部门,把新闻提供、图书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服务、体育服务从开放对象中除外。运输服务部门,把内部水路运输、宇宙航空服务从开放中除外。

在市场经济里,形成了以WTO为中心的,与多边主义的接近,以及把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媒介的与区域主义的接近两个方向。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表现出国家之间的利益对立还比较明显。与此相反,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表现繁荣的现象。

篇3

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尧田:《国际贸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它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

资产阶级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仅仅提倡保护本国的弱小产业,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就主张国家立即放弃保护政策,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发展中国家借鉴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和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提出了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的贸易发展战略,涌现出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可以说,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崛起,是与积极利用外援、及时接纳上游国家转移过来的资金、技术和产业分不开的。“国际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事实上,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加拿大和美国,但它们的外贸量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国在199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高达12019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储玉坤:《1994年世界贸易发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国际经贸探索》1995年第4期。)。

总之,形形的保护贸易理论无一是主张闭关锁国的,这些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

二、保护贸易理论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发展了自由贸易理论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两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发生在发达国家间的产业间贸易和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公司内贸易,不能动态地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变化,忽略了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护贸易理论是以自由贸易理论批评者的身份出现的,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对传统贸易理论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明确或隐含的假定(注: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注:王小军:《新贸易理论书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各国生产要素在本质上保持不变,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则根本不能流动。

2.技术水平固定不变,可自由获取,国际市场上消费者占主导地位。

3.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不确定性。

4.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因此国际贸易在相互竞争的小生产者之间展开。

5.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

6.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变,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

(一)保护幼稚产业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中贸易各国都处于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假定

保护贸易论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评古典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他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没有可能。”“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外贸政策,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实施保护贸易可以迅速发展起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李嘉图比较利益学说的发展和补充。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说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

伊曼纽尔和普雷毕什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论点得到了普遍的证实: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已越来越趋向恶化,自1980年起,初级产品贸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一半,给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高达500亿美元。1993年初级产品价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级产品平均价格以美元计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产品的价格已经下降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减少、服务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增加的今天,在运输、保险、银行、通讯和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注:曾时:《试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世界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萨普斯福特根据从1962~1982年每年数据在二项回归分析中估计,非燃料初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25”,“长期价格弹性可能比短期价格弹性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转变可能抑制农产品价格,因而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其直接的收入效应可能很小,而通过国际收支约束加紧产生的间接效应可能会相当大,因而会全部抵消贸易自由化的预期益处。”(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

(三)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

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因此,凯恩斯主义又被叫作“新重商主义”。

正如希克斯所说,“造成英格兰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贸易方面丧失信心的主要问题是,旧的自由主义在巨大的失业面前无能为力,以及在积极的反失业计划中使用进口限制作为要素的可能性。人们当然不得不把这条思路同凯恩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一点(几乎仅仅这一点)导致凯恩斯放弃自由贸易的信念。”(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可见,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最优干预政策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有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场、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粘性工资与市场工资超过影子工资、分部门的最低工资和买方垄断,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缺陷意味着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因此,由戈登、约翰逊、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萨等人提出了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被认为是最优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贸易的新旧挑战》,《经济译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上的古典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和规模收益不变。事实上现代许多工业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的单位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规模经济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的几家大垄断公司各自生产少数几种产品,而且每种产品应存在差异,以便在生产规模上取得收益递增的好处(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国的诺贝尔特·冯克指出:“传统的外贸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这一假设之上的。而这种理论没有考虑到目前世界经济体制的一些根本特点。例如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国内外市场的区别及信息的不畅通。而恰恰在一些领域里存在大量非关税壁垒,不完全竞争是其中的主要标志。例如在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和半导体工业就是如此。”(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

斯宾塞和布兰德等人认为,某些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处于不完全竞争情况,市场经济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在这些行业中,少数大公司垄断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参与有效竞争,他们可以影响市场价格,他们拥有的市场力量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转向本国公司,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并可取得外部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对本国大公司给予补贴,从而使外国竞争对手推迟或停止投资与生产,使本国公司占领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其利润大大超过政府补贴。不完全竞争前提下的国际贸易理论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的自由竞争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反对国家干预贸易的主张。而且,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这种战略。他们对某些战略工业和贸易,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国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波音公司的喷气式飞机等制造业的支持,对日本重化工业和半导体工业的支持等。国家对这些工业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称为“保护高科技产业论”,是“保护幼稚产业论”的现代翻版(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市场运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业理论以来,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这样,企业就有一种通过自身组织的巧妙安排来替代成本相对较高的市场来组织资源的内在倾向。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公司内贸易来降低关税的支付的现象。“虽然有关公司内贸易的详细、准确的统计很难获得,但是一般都认为公司内贸易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根据有关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大约60~70%的世界贸易与跨国公司有关。2/5的国际贸易在公司内部进行。邓宁发现在英国的子公司85%的进口和80%的出口属于公司内贸易,而在彩色电视机制造业公司内贸易的比率高达40%。利柯鲁(Lecraw)研究了日本在东南亚5国轻工业制品制造业的111家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的情况,他发现这个比率高达79%。”“正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公司内贸易这种非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注:朱刚体:《交易费用、时常效率与公司内贸易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七)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获取的。但实际上,人类的生产技术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获取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是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的。

技术外溢理论认为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国民经济的发展引入错误的方向,使贸易各方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大幅度进展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科研投资的鼓励。(注: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为了消除技术外溢对国民经济的误导和刺激技术创新,都需要国家干预贸易活动。

(八)国际竞争优势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

波特在调查研究了10个国家100家大工业的情况后指出,当前的贸易理论只能解释为什么在国际竞争中一些国家的某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却失败了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比如为什么日本在汽车工业、瑞士在精密仪器工业,以及美国在化学工业方面比别国生产率更高,更富于竞争力,用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

三、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践表明,保护贸易是他们事实上实行的贸易政策,是其实行工业化和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国内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国在世界外贸总额中仅次于英国,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工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车工业之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后来美国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支持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摩擦升级,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成长》,《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事实上,没有保护为国内市场生产的早期制造业而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英国和香港。”(注:[美]约翰·威廉逊:《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

目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滞胀”的状态,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国际债务的不断增加,又举起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几乎整个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发展史就是一部贸易保护主义的历史。

篇4

20101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三个主要协议,即《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根据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六个老成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文莱)间的93%贸易商品关税降为零,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将在2015年实行零关税。同时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要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这将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随着自贸区内生产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和消除,自贸区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会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区域内资金、技术、商品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便利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重新安排生产布局,寻找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从而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货物贸易的影响

《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于2004年11月签订、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二轨产品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因此,2010年1月1日,只是一轨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上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至此,中国一东盟之间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比重约为93%,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对于广东来说,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贸易壁垒的消除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扩大自由贸易区除了要求削减关税外,而且还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双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比WTO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部分原先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了出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广东与东盟不同国家在不同结构产品上具有互补性,双方都从贸易扩张中获益。

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并启动降税进程,这对广东与东盟的贸易扩大带来了积极的效应。2005~2008年广东对东盟出口增速分别为24.9%、26.7%、39.8%和20.3%;同期,进口增速分别为10.0%、16.4%、20.3%和7%。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2009年前9个月广东对东盟的出口仍保持正增长,进口降幅也大大低于全省进口降幅水平。

但是,贸易规模的扩大可能只是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一是由于这次实现零关税的商品在2009年都已达到5%或以下(见表2),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税率相对降幅也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货物贸易规模的提高。二是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都规定了敏感商品,敏感商品的进口额不超过各自进口总额的10%。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而广东的出口优势主要分布于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这些恰好是属于东盟划定的敏感商品,不利于广东刺激这些商品的出口。因此,短期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的扩大,但长期看,随着零关税覆盖面越来越广,贸易创造效果也越来越大。

(二)优化出口结构,减少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广东与东盟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广东优化出口结构。目前,广东出口产品中19.1%依赖美国市场,15.6%依赖欧盟,只有6.1%输往东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广东产品常常受到欧美不少国家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风险很大。与东盟贸易自由化后,有助于广东产品拓展市场空间。虽然短期内东盟难以替代欧盟成为广东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但所占比重肯定会提高。同时,东盟国家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广东的产品规避反倾销风险。而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可改变原材料进口地、加工地,减少贸易战。

(三)广东在资源类商品、农产品、机电产品方面的贸易逆差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7年,广东与东盟贸易逆差额持续扩大,2008年才略有降低。2000~2008年,广东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累计额达1007.13亿美元。从主要贸易国别看,马来西亚是广东与东盟贸易中的最大逆差国,累计逆差446.89亿美元,占广东对东盟贸易逆差总额的44.37%,其次是泰国,累计逆差305.88亿美元,占30.37%,第三是菲律宾,累计逆差254.26亿美元,占25.25%。广东与印尼贸易的多数年份是逆差,累计逆差57.09亿美元,占5.69%,但2008年与印尼的贸易实现了顺差3.36亿美元。

逆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资源禀赋差异使得自然资源匮乏的广东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的煤、天然橡胶、石油等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广东的农产品逆差扩大。第三,广东的加工贸易方式所导致,广东处于国际产业转移链的下游,即发达国家将部分产业首先转移到东盟国家,然后再将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广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在东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珠三角地区,使广东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性生产基地,由此形成了广东从东盟逆差方式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以顺差方式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格局。

广东正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对东盟资源型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降低关税同样对东盟各国产生出口刺激作用。未来资源短缺的广东会进一步扩大对这些国家石油、石化、木材、纸浆等产品的进口。此外,东盟国家也会继续发挥农产品优势,如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咖啡、棕榈油、椰子油、榴莲等,广东是进口较多的省份。

二、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东盟服务贸易的影响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会对广东产生以下影响。

(一)有利于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协议》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市场开放承诺都高于WTO,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目前,广东与东盟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当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经济进入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进入“高额消费阶段”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甚至可能超过第二产业,而且第二产业内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技术先进的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出现平稳的趋势。广东与东盟老成员之间的人均GDP都超过2000美元,正是服务业大发展的时候,这无疑会给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好处,促进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广东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也将有望大幅增长。特别是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会给双方的服务贸易带来新的机遇。

(二)广东可能在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方面存在逆差目前,关于广东与东盟在服务贸易上的数据比较难以搜集,但在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上,东盟大多成员好于广东,在相互开放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广东的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数据,2008年,广东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42.9%(详见表2),而根据东盟秘书处的数据,东盟成员中除文莱、老挝和缅甸数据不详,越南和柬埔寨的数据低于广东外,东盟其他5个成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都高于广东,其中新加坡高达68.2%,居于领先地位;马来西亚为53.5%,菲律宾为49.2%,印尼44.3%,泰国43.2%。目前,在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尤其是服务外包方面,东盟各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虽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2012年珠三角地区的服务业比重达到53%,而且广东政府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东的服务业竞争力也将提升,但广东与东盟的服务业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投资关系的影响

在2009年8月15日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相互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为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投资协议》是要在中国一东盟之间“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促进双方区域内的相互投资。因此《投资协议》提出了用“投资促进”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便利化”。所谓的“投资促进”就是鼓励中国与东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比如每年一度在广西举行的投资促进活动,以后可能还会在中国和东盟各地增加各类商贸配对活动。《投资协议》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便利化”的具体措施,要求中国和东盟间在四个方面开展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估计,《投资协议》生效后,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将有望增长60%。《投资协议》的实施将对广东与东盟的相互投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广东吸收更多的东盟国家投资及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在改革开放初期,东盟就开始了对广东投资。根据2009年广东统计年鉴有关数据,1979~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累计4021宗,合同金额129.9亿美元,实际投资74.4亿美元,实际外资利用率57.4%,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520亿美元)的14.3%,占同期广东吸收实际外资总额3.4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实际投资额仍增加到7.69亿美元,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的13.9%,占当年广东吸收实际外资额的4.01%(详见表3)。2009年1~10月,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92宗,合同金额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1%;实际投资5.8亿美元。目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广东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地。

目前东盟十国中,除了老挝之外的九个国家都对广东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额仍然主要来自东盟老成员。2002~2008年,新加坡对广东实际投资58.19亿美元,占东盟对广东投资总额的73.06%%,占首,位,其次是文莱,占6.32%,马来西亚占7.79%,泰国占6.91%,印尼占4.62%。

广东与东盟各国在自然资源和产业结构上各有所长,产业互补合作有较大的空间。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石化、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水平较高,积累了比较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经验,具备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广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力建设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广东还加大电力、能源、高速公路、城际快速交通等重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几年上述领域投资将超过1500亿美元,涉及200多项重点项目。大量的投资机会将会吸引更多的东盟资本前来投资。而且,广东经济发展快、市场广阔,增加对广东的投资也为东盟国家的产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

(二)有利于加速广东企业投资东盟广东对东盟投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截至2008年年底,广东累计在东盟设立企业162家,协议投资额达15.38亿美元。其中,112家企业是在2002年后设立的,占广东对东盟投资企业数的69.1%,涉及协议投资14.7亿美元,占广东省对东盟协议投资总额95.6%。

投资模式上,广东资本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单一企业对东盟投资开始向设立贸易合作区、集群投资方向发展。2006年,总书记访问越南时,确定在越南北部和南部建立中国与越南经贸合作区,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参与中越经贸合作区建设资格的城市。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在北京签约,规划占地面积800公顷,总投资约40亿美元,是广东在越南投资的最大项目。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作为中越两国经贸合作的典范和重要载体,将会带动广东内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成为广东省开拓东盟市场,提高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投资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广东企业到东盟投资。实际上,根据《投资协议》原则和宗旨,东盟国家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准备迎接广东的资本。如泰国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启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投资服务联络中心,中心由20多个政府重要部门组成,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与指导,并方便快捷地与政府各部门联络。2009年11月,当书记访问泰国时,泰国工业部长参差明确希望广东投资者成为该中心首批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此外,新加坡、菲律宾也建有类似的投资便利机构。

四、推进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它的建成将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期待,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作为我国的开放前沿阵地,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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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全球贸易自由化共经历了三次浪潮。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球贸易自由化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并表现出不同于前三次浪潮的新特点,出现了第四次贸易自由化浪潮。在这次浪潮中,最突出的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区(FTAS)。据wTO统计,截至2005年9月,正式向其通报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共334个,仅2005年前9个月就新增27个,而在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大部分都是以自由贸易区(FTA)的形式开展合作的。①正是由于自由贸易区的空前发展,当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形成了两条轴线:一条是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另一条是以地区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主义。东亚地区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立了日本与新加坡之间的FTA。中国与东盟之间也于2002年n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此后,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日本积极推进与东盟、韩国之间的FTA建设,日本民间机构还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制度性合作,并提出FTA构想的国家之一,但目前,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其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于2006年8月才签署。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一方面,东盟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东盟主要国家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成立的JSEPA己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与菲律宾正在与日本商讨建立双边FTA。其中,日本一泰国自由贸易区有望于今年正式启动。①中国在这一时期也积极参与其中,在主动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还主动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日本对区域贸易合作态度的转变以及中国积极参与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等一系列事实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正是在当前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这一现象的深刻背景与动因,深入考察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运行的特点及其成效,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东亚各经济体尤其是入世后的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当前,对于FTA的利弊分析,学术界尚存在争议,这一争议在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尤其突出。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如AFTA、CAFTA都是典型的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因此,考察AFTA、CAFTA的实质进展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FTA本身,并对这些争议给出一些看法。与此同时,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双重压力下,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和切合实际的FTA战略,以应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行研究成为当前中国参与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课题,这对我国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乃至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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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贸易内涵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特定的所得税措施也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国际层面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本文拟在探讨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之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模式进行初步的评析。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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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市场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具体对策

为了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我国也基于本国国情摸索出适合中国的具体对策。

1.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制定服务贸易的基本法。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针对性解决我国《对外贸易法》对于服务贸易的规定的内容太少,过于原则化与模糊化,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这就使得基本法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较小。完善贸易法第一就是学习借鉴美国经验,增加促进保障条款。一方面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体系,制定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完善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在为服务贸易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的同时对违反我国服务贸易政策的行为提供制裁的依据。第二,明确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机构,详细规定其性质、职能、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管理机构在业务贸易中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2.推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多层化。

要建立以商务部为方向主导,以行业主管部门为重点,以民间自律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相互关联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建立这个体制就要求搭建商务部与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力量熟悉业务、信息支持与高效配合的优势。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必须符合本国监管的水平,避免出现自由化过快而造成的监管缺失事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力量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民间组织无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为本服务业的自治组织,可以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与技术指导,引导企业避免恶性竞争。

3.加大双边服务贸易的谈判力度。

最后,实现贸易自由化离不开国际合作,因此需要积极推动区域和双边服务贸易的谈判。由于GATS成员国之间经济差距大,利益诉求多,GATS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因此,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较低,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和GATS本身优惠制度安排,低水平的自由化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一些国家更高的需求。高水平的区域与双边贸易体系继而被各国广泛接受。这种贸易体系不仅降低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难度,还使得服务市场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更加便利,贸易壁垒也会逐渐减少。这种贸易体系使得区域贸易和双边服务贸易的优势相互补充,使得地区合作更加密切,进而提升了地区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正确认识这一点,我国必须在充分分析服务贸易特点的基础,积极开展与别国尤其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切实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得到提高,使我国服务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得到增强。

三、金融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策略

1.在外向型经济实体内部优化中的应用。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外向型经济实体的存在对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的沿海地区存在许多这样的经济实体,这种开放式的经济实体都是以家族经济形式为主,是较为固定和保护式的产权,这也决定了企业的实际产权结构形式。企业在资金的获取途径比较单一,都是从企业经营产品和出售服务获得的利润进行资本转换。但是这种资金的获取方式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息息相关,企业经营的好,发展形势良好,那么资金的增长速度就会很快,一旦,企业遭受市场的冲击和高压力的竞争,或者是受到政策的影响,都会直接导致企业的资本下降减少。面对这种问题,就需要间接金融来使得企业获得资金的融通。在当前的形式下我国一些商业银行正在为家族型的企业进行间接金融的融资,为外向型经济实体带来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途径。当下,很多地区的政府都在设立技术创新的资金项目,来激励企业在产品生产制造上,向着绿色环保靠近,创新出节能减排的新型产品和制造新方法。基金组织可以针对这些绿色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最终从这些外向型经济实体中,筛选出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奖金的发放和政策的鼓励。这样的措施,无疑给这些外向型经济实体的融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帮助企业进行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企业稳定、持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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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逐步认同和积极加入,我国将会面向更多的国际商家开放更广阔的市场,国内的消费者将面临更多的消费选择。当价廉物美、注重消费差异化、甚至带有倾销策略的外国产品大举进入我国市场时,国内消费者在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上的消费结构不可避免地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而这又将极大地破坏原有的平衡消费结构造成国内外消费上的严重失衡。

国内居民在国内产品上的消费与在国外产品上的消费形成激烈的竞争,最终会造成“此消彼长”的局面。如果居民对国内产品的消费需求减少,而不能由相应的出口需求或投资需求增加而得到弥补,那么将产生对扩大国内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这一部分减少的消费需求可能只是转化成对国外产品的消费需求,其作用非但不能刺激国内需求,反而刺激了对外国商品的需求,甚至可能恶化了我国现有的贸易条件。

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实行外向型发展中都曾面临着贸易自由化的两难选择问题,但是他们最终都通过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即用扩大出口的方式调整了消费结构,适应了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因此对国内外消费需求结构的分析将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贸易自由化对这种结构的冲击和消极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消费需求结构变动效应分析

根据西方的消费函数理论,可知消费是由自发消费和引致消费构成。如公式所示:C=C0+aYd=C0+a{Y-(T0+tY)+Tr}。其中C0为自发消费,aYd为引致消费。由公式可知欲使消费增加有三条途径:使C0增加即自发消费的增加,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人们消费方式和习惯的改变;提高a即扩大人们的边际消费倾向,它的提高要依靠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如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提高Yd即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它的提高要从提高名义收入、减少税收和提高转移支付入手。这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考虑消费问题的。

一旦把消费扩展到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了。人们的消费总是要分成国内消费和国外消费,即C=Cd+Cf(C为总消费,Cd为国内消费,Cf为国外消费)。这样Cd与Cf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相互转化关系。这种关系又可分成三种情况:总消费不变时,Cd与Cf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总消费增加时,就要看这种增加多大程度是由Cd引起的,如果总消费增加大部分是源于Cd的增加,那么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有比较大的作用,反之则作用不大;总消费减少时,要视这种减少多大程度上是由Cd引起的,如果总消费减少大部分是因为Cd的减少,那么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有抑制作用,反之则影响不大。

由此可见,要使Cd增加,在总消费不变时,要减少Cf;在总消费增加时,要使C的增加幅度大于Cf的增加幅度;在总消费减少时,要使C的减少幅度小于Cf的减少幅度。而C和Cf的增减幅度又主要取决于我国对进口品的需求弹性和我们出口品的供给弹性。如果进口品的需求弹性小,说明我国过分地依赖某一国外产品,那么在C减少的情况下,Cf减少的幅度就不大,以致Cd呈刚性下降,因而对国内消费需求形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如果我国出口品的供给弹性小,说明我国的出口品过分依赖于某一国外市场,那么在我国进口需求扩大时,出口需求不能同比例扩大,造成Cf的刚性上升,同样不利于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

消除贸易自由消极影响的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当我国的消费结构受到国外供给的冲击时,要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必须重视改善和调整国内外的需求结构。具体来讲可以有以下一些对策:

大力倡导民族消费。鼓励大众消费民族品牌的产品,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增加居民国内消费、减少国外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抑制国内经济的过度波动,刺激民族经济的发展。在自发消费方面,要特别引导人们的民族消费方式和民族消费习惯,反对崇洋的消费。在这一点上,韩国和日本人民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以及他们在民族消费上的教育、引导和宣传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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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总的来说,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效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2)发展中国家能够进口经济发展急需,而本国又不能满足需求的生产,从而有利于解决生产发展与服务业落后的矛盾。(3)外国企业的竞争将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企业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吸收国外先进服务技术与经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竞争能力,走向世界市场。(4)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具有优势的服务业,进口不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从而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服务业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2.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减少对服务进口的限制,短期内可能导致进口大量增加,造成国际收支恶化;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自由化的国际环境设法扩大自己的服务出口。由于能够采用优质价廉的进口服务,发展中国家有可能降低其物质产品的成本,提高质量,增强货物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收入。同时,适度开放金融服务市场还将有利于外资的流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3.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服务贸易本身可以成为技术转让的渠道。由于技术进步往往首先发生在服务领域,这样就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引进、咨询、培训及其他技术服务形式获得先进技术和其他信息。同时,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技术投资也往往伴随着某些技术转让。(2)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加快技术进步,以提高竞争力,并由此带动其他部门的技术进步。当然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可能对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例如,一国过分依赖于外国的高技术服务就可能抑制本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但一般来说,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技术进步影响是积极的。

4.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劳动密集程度高,劳动力素质差,向其他部门转移较困难。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使本国服务业和与之相关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就业状况恶化,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尚未成长起来的高新技术服务部门,如远程通信服务、法律专业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等可能造成损害,从而影响这些服务业的发展与国内就业。但是随着服务进口与出口的扩大也可能增加一部分就业,特别是通过扩大劳务出口,能够缓解国内就业的一些压力。

5.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国家的经济独立性与经济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性,其原因在于,首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会使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丧失部分经济决策的自,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某些至关重要的服务行业,如通信、金融和交通运输业等可能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控制和支配而损害东道国的。其次,外国服务的竞争可能会抑制发展中国家弱小的新兴服务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它们难以改善自身的产业结构,从而在高技术服务上依赖发达国家。(2)对经济发展稳定性的影响。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是与独立性相联系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高度的对外依赖都会影响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还通过以下两方面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一方面,服务贸易自由化鼓励一国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发展自身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业,这就有可能增强某些发展中国家对某一单一服务部门的依赖,不利于这些国家形成对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业等金融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体系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在一起。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强烈动荡,将难免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冲击。例如,1997年7月从泰国开始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很快就造成整个亚洲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6.制约因素的影响。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效益的影响是利大于弊,对经济安全的影响却是弊大于利。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权衡时不仅要做理论上的推理与分析,也要考虑到实际的制约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在自由化过程中的命运起着实质性的影响。

(1)国际经济环境的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最强的领域往往也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最强的领域。因此,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竞争力的提高本应得到的利益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所抵消。发达国家的技术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可能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得到的技术转让的利益。

(2)发展中国家自身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刺激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高竞争力,减少贸易壁垒,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相对优势的服务进入国际市场。但是,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越来越从劳动力成本、地理环境优势的竞争转向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相对落后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中最大的障碍,表现为技术层次和管理水平低,缺乏必要的物质生产基础等。在自由化中受惠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能力的制约,如无有效的措施,在自由贸易的环境下,发达国家的竞争力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抑制作用可能大于促进作用。

(3)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内部产业结构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服务产业结构的最大弱点是生产不发达,因此最需要从国际市场引进生产,而信息技术生产恰恰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领域。发展中国家如果完全任其自流,就难免在这方面依赖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生产上依赖于发达国家的危险,不仅在于压抑本国高技术服务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难以改革落后的服务产业结构,而且还在于这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信息资源的再分配系统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当发展中国家在数据处理方面依赖于进口时,就可能形成由发展中国家提供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而由发达国家进行处理的格局。在这种交换中,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支付数据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无偿输出了原始信息资料,而发达国家则在赚取信息加工附加值的同时还获得了无偿的信息。信息的无偿外流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损失宝贵的经济资源,而且还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看,自由化形成的外部竞争将迫使发展中国家只能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传统服务,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结构的局限又形成其对生产进口的依赖。这样,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依赖从发达国家进口信息技术生产,另一方面又依赖传统服务业的出口来换取外汇,平衡国际收支。服务贸易自由化很可能促使这种格局固定化,这种服务贸易格局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用附加值低的服务来换取发达国家附加值较高的服务,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相交换。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已无法在国际市场上转化为更高的价值,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格局局限在低增值的水平上。这种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服务贸易格局一旦长期延续下去,就会使发展中国家永远无法改变自身的落后地位。这是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面临的最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发展中国家制订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原则

服务业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服务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不管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如何,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自由化发展这一现实。因为自由化是国际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制订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策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于打破原有比较优势的局限,缩短技术差距,改善自身服务贸易结构,从而尽可能利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弱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从国际竞争的角度考虑,以下几点是值得发展中国家普遍注意的。

1.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立足点应当放在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上,而不只单纯为了出口创汇,增加收入。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利用自然条件、廉价劳动力优势发展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少数几项传统服务,作为国际收支来源可以较快地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看,这种出口战略很难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站住脚。众所周知,当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是与物质生产部门的国际竞争联系在一起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强国也都是物质生产的强国。现代服务贸易的核心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体的生产。如果说传统非信息服务可以更多地依靠劳动力或者地理环境等因素来获得相对优势,那么信息化服务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则是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较强的新加坡、香港等也恰恰是有形贸易中地位较强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把服务业和物质生产割裂开来。应当特别重视生产的发展,把服务业的发展与物质生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让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生产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商品出口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生产自身竞争力的提高又可以改善服务出口结构,减少对外国服务的依赖。实施这种战略时,切忌急功近利,对于某些对生产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即使不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一时难以打入国际市场也应该加以扶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后劲。

2.发展中国家对于自身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以信息、文化和知识为主要生产手段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比较劳动力的优势不仅要看其价格,更要看其素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虽然成本低,但文化技术素质低,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即低附加值服务,发达国家劳动力虽然成本较高,但从事的是高附加值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创造的价值高。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劳动力素质,否则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竞争中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服务,当然,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不能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事实上,首先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是一般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服务市场的必经之路。但必须明确,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将来提高服务的技术层次积累资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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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地看,新疆金融业的发展步伐正逐渐加快,这进一步扩大了新疆和中亚五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同时,新疆金融机构对中亚五国提供资金的增量较为缓慢。而且,新疆和中亚五国都存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因此,引进资金就成为新疆和中亚五国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引进资金,促进对五国的贸易,发展新疆的经济,有必要对五国的情况作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中亚五国为引进资金的优惠政策

概括地说,中亚五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惠政策

减免税(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税务投资特惠期的规定、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免除关税的期限、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

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3.银行开展的业务

以亚洲综合银行为例,该行在独联体国家之间的业务市场实行银行之间清算,货币兑换,进出口贸易业务,国际汇款,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业务。亚洲综合银行在执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上发展同业银行网并同许多独联体各国银行建立同业关系,在其同业银行中有著名的俄罗斯、乌克兰、莫尔多瓦和哈萨克斯坦银行:CommerzbankAG(德国);UnionBankofCalifornia(美国);CentroInternationaleHandelsbank,AG(澳大利亚)。该银行还使用高技术为顾客提供广泛的国际水平的银行服务,按照“银行—因特网”体制,顾客可以昼夜24小时地从世界各地进行货币资金汇款、接受账目、检查账户等,同时还使用保护信息的现代技术(包括smart卡),保证顾客转交信息和执行业务的保密性。

二、多方努力,积极促进新疆对五国的贸易

(一)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展与五国贸易有关的国际业务

1.建立为我区与中亚五国贸易服务的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稳定、安全、高效与顺畅的国际多边清算系统对降低流通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以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为国际贸易提供结算服务,国际贸易往来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应该加强与中亚五国的沟通,尽快建立彼此间的多边清算网络体系。在这个清算系统中,结算货币可以是可兑换的自由货币,也可以是在一定基础上产生的记账货币;结算的金融机构可以是新成立的,也可以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当然也可以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来完成清算。

如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则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和吉尔吉斯斯坦的亚洲综合银行以及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都可以作为多边清算系统的中心。

2.在对五国贸易中的结售汇给予特殊待遇:目前我国对出口收汇的管理主要以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2003年9月8日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这个办法的主要管制对象为出口收汇,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外资的进入,因此也就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做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对外资的进入给予特殊的待遇。

3.提供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ForeignExchangeSwap)、外汇期货(ForeignExchangeFutures)和外汇期权(ForeignExchangeOptions)等业务,为贸易双方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还可进行“福费廷”(Forfeiting)和政府贷款的等业务。从事国际贸易往来的企业除信用风险外,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汇率变动风险。由于我国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美元又实行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浮动汇率制,这就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使用非美元的外汇计价结算时随时面临计价结算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随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外汇交易工具与服务,使企业能够利用这些交易与工具,通过相应的风险管理降低与转嫁汇率变动风险,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4.参与和提供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为我区企业和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创造更多机会和条件:我国第一个成功的银团贷款的案例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贷再转贷的形式),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对于决定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也适宜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引进资金。

(二)在五国设立分支机构(ForeignSubsidiaryBank),努力实现本地金融向五国的渗透。五国金融系统普遍具有“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银行业务中短期贷款比重大,长期贷款比重极小,投机性投资大大高于生产性投资”的特点,虽然都“严格规范和限制在国内设立外资、合资银行”,但并非禁止外资和合资银行的进入。结合其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实现本地金融机构向五国的渗透,从而为我区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进行外部融资创造条件,同时也能为我区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还可以在信用征信方面做一些尝试。

(三)积极推进企业的外源融资。通常而言,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主要通过折旧和留存收益进行)和外部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两类。因五国大都在“培育金融市场,发展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我们可以抓住这个契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资,同时也可以利用长期借款、租赁等方式融资,包括混合筹资(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这些都可能成为五国市场上比较看好的金融工具。

(四)政府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在我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不相矛盾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并采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情况的措施。比如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政府补贴等措施,并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做出一定的承诺。

1.在税收方面,可以使用经济、行政、法规等手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结合我区的情况,可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若干年;对重点鼓励的产业项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免缴、缓缴、减缴或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限价出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对磁道资源开采暂缓征收资源税若干年;对外商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或减关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或最低限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

2.在投资保障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暖、汽;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禁止向外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优先办理外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等。

3.对于能够促进我区土地开发的给予特殊的优惠。对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若干年不变的政策,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延续土地使用权;对于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以免、减、缓等方式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参考文献: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2002-8-19).

[3]《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简介(20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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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文通过研究韩中两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随之产生的波及效应,本文认为fta的签订能进一步刺激贸易量的增长,实现自由贸易协定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三,通过分析韩中两国间目前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向上存在的分歧,本文认为,如果两国在事前通过共同研究对敏感的硕士论文部分进行充分的讨论,确认彼此的立场而准备解决方案,特别是在实际fta的协商过程中,加强相互协商,往双赢(win一win)的方向推进,这时fta的推进可能性会有提高。

第四,通过分析韩中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对两国具有代表性行业的影响,本文认为制造行业中,韩国的资本集约型部门和中国的劳动集约型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而农水产品的开放由于会进一步刺激其对韩国的出口数量,因此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韩方的谈判重点;服务业等部门的开放有利于维护两国各自的比较优势,因此将有可能成为双方商谈成功的有利突破点。

韩中自由贸易的不断加强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建立韩中自由贸易区仍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双方进一步的努力和商谈。在目前双方的一系列关于韩中自由贸易协定的商讨方案中,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有秩序、有选择、有重点的签订相关协议,进一步切实推动韩中两国贸易往来的发展。

首先,以政府政策为导向,推动两国企业经济、技术交流。

建立两国自由贸易区一方面需要政府的力量的主导和推动,从政策上提供导向和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要大企业、跨国公司的参与、推动与合作。产业结构的差异使得贸易结构存在着互补性,两国企业应加强文化等多方面的交流,跨越交流障碍,突破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在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寻求更为基本的共性,,进一步增加相互之间的投资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这样不仅可以使双方合作更加深入,也能促进双边贸易的均衡发展,在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信任和理解,为解决两国的纷争和分歧创造有利的条件。

其次,寻求共同利益平衡点,对敏感问题进行特殊研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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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贸易中由于贵金属的发现,人们对利润与资本积累的观念的变化,以及民族国家的兴起等原因,促使了重商主义的发展。重商主义的基本经济理论是: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对外贸易是增加货币的源泉,政府活动的目的应是如何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财富。重商主义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但它只是简单地描述社会的表面现象,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探索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而未深入到生产领域,因而其经济理论是幼稚的、不科学的。

    18世纪后重金主义学派的理论政策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需要,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来指导对外贸易。于是亚当斯密在其经典巨著《国富论》提出了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双方各以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行贸易,双方都能获利。该理论从生产的绝对成本的差别为出发点,认为各国应按照各自在绝对成本方面上的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并出口绝对成本低的商品,进口绝对成本高的商品,即“以己之所长,换己之所需”。但这个理论存在一定缺陷: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任何绝对优势,那他就不会与别国进行任何贸易,但这个结论与事实违背。

    后经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进行完善,进一步强调两国贸易时,即使一国产品不具有绝对优势,只要有相对优势,双方也都能获利。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是在亚当斯密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发展起来的。根据斯密的观点,国际分〔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的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力量生产优势最大或劣势最小的商品,然后进行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由此形成的国际分〔对贸易各国均有利。李嘉图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按照比较成本理论的原则进行国际分,可使劳动配置更加合理,可增加产品总量,对贸易各国均有利。比较成本理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的作用。它促进了当时资本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但其前提必须是完全的自由贸易。

    实际上自由贸易理论提出以后,世界卜并没有实现完全的自由贸易,与之形成鲜明对本的是各国(地区)间保护贸易处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自由贸易理论赖以成立的理论前提与现实世界存在较大差距。自由贸易理论的核心是白由贸易可使参与贸易的双方均获得贸易利益,它通过对贸易原因的近于完美的实证分析和逻辑推论而得出。这是自由贸易理论获得广泛认同的主要原因。其理论前提是:一国的生产要素总量、生产技术水平、国民收人分配形态、居民消费偏好是既定的、不变的,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并且参与贸易的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市场完全自由竞争,价格具有充分的弹性。这显然与现实世界的真实情况有很大差距。另外,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国际贸易自由贸易利益的实现也成问题:在现实经济中,在自由贸易理论所论述的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两国各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能够进入对方国家市场,分工是能够实现的。而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上都处于劣势的国家,其有比较优势而没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要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进人对方国家市场是很难的。毕竟,劣势产品占领强势产品的市场是不符合成本和价格竞争法则的。相反,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上都处于优势的国家,则可以完全占领劣势国家的市场。除此之外,还暗含其它前提:(1)因分〔造成的各国产业调整无须成本。

这显然也不现实:若按自由贸易理论所述,两国根据各自的绝对或比较优势所在进行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那么,原来投资于绝对劣势和比较劣势产业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就必须转移到新选择的产业上来,有些具有专用性的资产如生产设备则将被淘汰。而无论是转移或被淘汰,作为国家范围的产业调整,成本都是巨大的。(2)规模报酬不变。假定各国劳动生产率或技术水平是不存在差异的,其另一重要假设是规模报酬不变,即厂商的生产函数不随其规模的扩大而改变,因而扩大规模不会影响商品的价格,进而影响贸易的基础。这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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