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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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论文

篇1

道理上讲,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晴雨表”,应该可以反映出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面。但在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日益向好的背景下,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我国股市的连创新低。从国际上看,1990年以来,欧美国家股市市值的大幅上升,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股市所经历的剧烈波动,对居民的消费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最终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促进或阻碍作用。股票市场作为反映国民经济状况的一个窗口,股票市场的兴衰直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一)股票市场的发展揭示着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向

事实上,股票市场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能推动企业的发展。投资者之所以会投资于股票市场,最主要的原因是股票市场有财富效应,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财富增值的机会。投资者购买股票能够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收益。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迅速筹集到大笔本是闲散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

而且,股票市场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是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决策、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较为客观的评价,会对公司管理层产生一定的监督压力。朝阳产业、高科技产业的高市盈率会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同一产业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差异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评估,公司的股票价格随着不尽如人意报表的公布而下跌,这些都是投资者迫使企业管理层改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绩效的一种市场压力。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国民经济更快的增长。

由此,股票市场发展是金融深化的重要环节,是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一股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潜力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

(二)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为了调节固定投资规模使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政府不可避免地将出台一些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政策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对股市走势构成影响。

2007年,为了遏制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无论是央行、银监会还是政府相应的部门,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强制经济降温的调控措施。如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收缩信贷;银监会则要求商业银行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停发新的贷款;国务院则要求各地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求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等。这些政策推出后,不仅掀起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巨大波澜,而且很快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由此可见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股票市场的决定作用。

二、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相互背离的探讨

尤其是在2007年尾和2008年初,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相互背离的情况最为清楚。虽然股票市场和国民经济有上述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我国总会出现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背离的情况。综其原因,应从一下几方面去分析:

(一)我国是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适应如今,多个上市公司似乎远远代表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一些上市公司目前已成为了本行业的龙头,但是,这一“样本”还不到足够大。而且,上市公司中主要还是国有企业,而作为我国目前经济增长中坚力量的民营企业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只有当不断增长的上市公司在各自的行业中不仅仅是龙头地位而且还能够起到群龙之首作用的情况下,它们才能扮演整个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角色。只有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它才会更贴近国民经济,两者的相互作用才会更直接、更有力。

(二)证券市场中存在某些计划因素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相关联的。因此,证券市场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虽然也是社会化大生产,但实行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计划经济,因此只能取消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市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逐步地成长起来。但是由于我国至今还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伴随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现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也就无法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一些人为的因素必然会夹杂其中,这些人为的因素中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主观因素包括了对证券市场的期冀和愿望,客观因素则是通过对其他市场的命令和指挥来影响着证券市场,带有计划色彩的政策性的证券市场也就由此产生。这种计划的色彩其表现形式不一定是直截了当或裸的,但它的影响力度却是不容忽视的。

(三)股票市场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广泛存在

我国过去十多年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也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样的一个时期,由于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不可避免地给各种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在各种投机行为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这个市场已经变得十分混乱,造成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经济损失,

而且由于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致使人们对股票市场的公平性产生了极大怀疑。而且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人们能够很容易地通过互联网这一便利的渠道收集到很多关于股市和上市公司的信息,这就使得原来那种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各种违规行为或者是一些不加证实的谣言更加容易广泛传播。在这样一个获取信息成本越来越低的社会里,违规行为的广泛存在,而管理当局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人们容易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个市场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四)投机行为向投资行为的转化

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人们的投资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对股市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减少了以前的那种盲目投机性,逐渐从完全的投机行为向投资行为转换。在2000年的时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年平均换手率为492.87%,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为509.10%,这说明我国股票市场换手率偏高,人们更多考虑的是短期收益目标。从长期来看,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最主要考虑的应该是市盈率。市盈率的高低决定了长期的投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市盈率过高的情况下,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将会考虑将资金投入其他投资渠道,而不是进入股票市场。在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盈率为58.2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盈率为56.03,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年投资收益率还不足2%,比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还要低,而投资股票的风险却是远大于把钱存入银行的风险。正是由于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点,虽然我国调控部门一再降低利率,甚至是面对现在的实际负利率,居民储蓄不但不减反而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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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建设投资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拉动因素。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将建设投资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加大建设投资的规模,既可增加就业机会和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内需,又可以直接带动当前的经济增长,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物质基础。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投资在这些国家的整体投资中的比率甚至达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国大量的文献也讨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揭示建设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数量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极少。中国发展研究院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中国经济中固定资产投资是决定社会需求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发展研究院,1997)。虽然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重要性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还处在定性阶段,很少能够指出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拉动水平的具体数量关系。

二、数据和模型

在本研究中,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指以一定速度增长的建设投资所拉动GDP的增长量或增长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方法。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的价值形态。另外本研究涉及的指标还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FAI)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在固定资产方面投资总量的指标,它同样也能够以价值形态反映固定资产建造和购买活动的总量,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计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部分。本文采用这个指标来代表宏观意义上的建设投资水平,既包括建水坝、修公路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也包括住宅和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同时,还涉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修缮和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可以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在本文中也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CI)作为衡量建设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一个变量,它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比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内国民经济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个衡量建设活动水平更为合适的指标。

本研究拟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所倡导的误差修正模型来描述建设投资和国民经济的相互作用。建立经济学模型的传统方法主要是以理论为导向,依据某种已经存在的经济理论或者已经提出的对经济行为规律的某种解释设定模型的总体结构,这种建模途径对先验的经济理论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建模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前屡次预测失灵,促使人们寻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国经济学家D·F·Hendry为代表,提出了动态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经济理论和经济数据提供的信息,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经济变量都可以用时间序列来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随时间变化,就称这个序列是稳定序列。如果一个序列在成为稳定序列之前必须经过d次差分,则称该序列是d阶单整。按照协整理论,几个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其线性组合可以降低单整阶数,即所谓的协整关系。误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装投资(CI)为例,若GDP和CI具有协整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写作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的表达式:

附图

和CI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于是GDP的短期波动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长期均衡,一部分是短期波动。一般(β[,2]-1)都会小于0,因此,若(t-1)时刻GDP大于其长期均衡解,γecm[,t-1]为负值,使GDP[,t]减少;若(t-1)时刻GDP小于其长期均衡解,γecm[,t-1]为正值,使GDP[,t]增加。体现了长期均衡误差对GDP的控制。

以不变价格表示的流量指标一般是一阶单整。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都是流量指标,一般情况下属于一阶单整,它们之间可以存在这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的短期的变动又会对国内生产总值产生短期的影响。因此,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动既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短期变动的直接影响,又受两者之间长期稳定关系的调整,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讨论这种关系:

附图

表明如果FAI变化了1%,GDP将变化β[,1]%。α[,1]同理。可见各个系数具有很强的经济意义。

本研究中的数据都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自1981年始,且已经折算为1981年不变价,这样可以去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好地反映数据内在的规律性。在本研究中,采用SPSS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各年的数据如下;

表1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

(1981-1999年,单位:亿元)

附图

注:1.所有数据均为1981年不变价;2.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设定和简化

一般来讲,在经济数据中,以不变价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现为一阶单整。因此,从理论上判断,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应该是一阶单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进行单整检验结果也表明,的确如此。

然后,可以将方程设定为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模型的右边包括被解释变量的滞后、解释变量及其时间滞后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首先设定为:

附图

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这两个自回归分布滞后方程,采用逐步回归(Stepwise)方法,剔除不显著的变量。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可见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并不显著。(由于此方程对后面的过程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因此不必剔除常数项。)其他各项系数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在建筑安装投资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也不显著。其他各项都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可以看到,以上两个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数为负值。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分别与LnFAI[,t]和LnCI[,t]之间存在着共线性的关系,导致两者的系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任意分配。但这对后面的研究影响不大。

(二)求长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简单的回归分析求得长期均衡方程。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长期均衡方程为:

附图

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从此均衡方程可以计算ecm序列(即残差序列):

附图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1.固定资产投资方程

考虑到在初步设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较显著,在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时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证方程的包容性。

设定误差修正模型为:

附图

p=0.0002,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

从变量显著性检验来看,两个方程的ecm[,t-1]的显著性较低,但是,考虑到它们重要的经济意义,仍不将其剔除。

四、经济意义分析

(一)弹性分析

在以上两个误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数可以看作是GDP对FAI和CI的弹性系数,因此,可以根据方程的系数对它们进行弹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数为0.324,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而LnFAI[,t]前的系数为0.317,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

这是非常重要的结论,定量地给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大致是这样一个概念,即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以往的分析往往仅限于定性,没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关系。从两个弹性系数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弹性系数都较大。

(二)拉动效率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建筑安装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引入一个新的系数,将其称之为“拉动效率”,它是GDP对该变量弹性系数与该变量在GDP中所占份额的比值,即附图,D[,i]表示在此区间内GDP对某一变量i的弹性系数,S[,i]表示某一变量i在此区间内占据GDP的平均百分比。这样可以排除弹性系数大小中不同变量份额因素的影响。如果q>1,这表明某一变量在这一阶段对GDP的拉动作用是积极的,超过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据的份额,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则表示这种拉动作用是消极的,少于变量自身占据GDP的份额,是低效率的。

结果如下(1981年—1999年间):

变量D[,i]S[,i]q[,i]

CI(建筑安装投资)0.3240.1961.652

FAI(固定资产投资)0.3170.3001.057

由此可见,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为19.6%,而弹性系数达到了0.324%。这进一步验证了在本文开始时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结论,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误差修正项(ECM)的分析

Ecm项系数的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系数的估计值一般是负值。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49,由此看来,调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调整的过程大致如下:

附图

对于建筑安装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18,调整的力度也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总结

本研究将固定资产投资(FAI)和建筑安装投资投资(CI)作为对GDP产生拉动作用的变量,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们之间长期均衡和短期波动的表达式。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安装投资,还是固定资产投资,二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明显的,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国内生产总值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综合起来,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从拉动效率来看,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

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结果不仅验证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结论,即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给出了具体的拉动效应值,分析了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分析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1-03-23

【参考文献】

[1]中国发展研究院.中国宏观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38.

[2]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3]陈炳煌.当前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龙岩师专学报,2000,(6).

[4]黄聪,李启明,申立银.中国建设推动力的计量模型与分析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00,(4).

[5]李子奈.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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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重要性分析

经济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其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部门之间形成良性沟通提供桥梁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管理部门行为的重要数据指导。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生产管理效率提升,拓展人类智力发展。因此,大量的收集和掌握经济信息对提升生产力以及提升实践效率意义重大。经济信息同样还能够具体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程度与利用效率。是工业发达国家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发展。与此同时,经济信息在现代经济环境当中表现出多元化功能的特征,能够开发、增值、预测经济行为相关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当中,信息、物质以及能源作为人类发展的不可或缺重要基础,其中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基于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应用措施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具体包括计划、决策、监管以及服务等部分。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宏观经济管理实际效率,需要不断健全宏观建立机构机制。经济信息意义重大,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更加至关重要,因此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和完善经济信息管理系统。

(一)构建科学合理经济信息管理网络

在进行经济信息应用措施管理的过程中想要做好信息工作,必然需要具备如何掌握经济信息的能力,而经济信息掌握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收集原则和规范。经济信息的收集工作更加需要科学的设计与规划,不能贪多求全。盲目的经济信息收集会增加信息管理的负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信息管理。同时,经济信息收集还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要充分体现出信息的时间观念。除此之外,经济信息的掌握与收集更加要有针对性,只有有针对性的信息才具有使用价值。另外,经济信息的收集还应当从实际出发,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长期信息收集机制。

(二)建立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体现经济信息总体正常运行的内部联系和特征的信息。对于宏观经济的管理,要逐步建立一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应坚持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的完整性,允许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讲究经济性的原则。体制改革是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能够实现的保证,所以要加大力度进行体制改革,首先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不断的改革国有企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还要改进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更要实现财政体制变革,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良好财政体系,要建成现代国家体制,不断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廉洁性。

(三)加强经济信息导向作用

我国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最终目的在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进步。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中一直具有双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只有保证经济信息应用科学合理,才能促进经济管理效率的提升,若应用不当,则会对宏观经济管理起到制约影响。因此,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必须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以经济信息为重要的发展导向,实现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例如,在某地区内进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出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此为依据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顺利,推动区域经济整体进步。同时,通过经济信息的引导,能够避免出现局部经济和整体经济冲突的问题。提升局部经济发展效益推动整体经济进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四)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基于经济信息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在经济管理中相关部门要注重经济信息引导下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可以进行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有:

①在考虑到宏观经济长效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当前的体制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个体化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

②基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可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便能起到推动国有经济健康、良好发展的作用。

③通过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分析,加强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国内金融体制能够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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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历程,大同市的各项事业发展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每一点变迁,每一个经济事件的发生都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心理、心态与价值观念,因而,作为新闻报道,一定要正确地引导舆论,应当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探索和研究新的新闻报道方式。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对经济领域内的新闻采取分析性报道这种形式十分有益。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一场关系到国家和城市命运的极其深刻全面的社会变革。这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平面动态式的报道,已远远反映不出当今改革开放大潮的波澜壮阔和多姿多彩。多出一些有深度、有力度的分析性新闻,这是新时代的需要。

所谓分析性新闻,就是全面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进行充分阐述的一种报道形式,其在活跃人们思维、拓宽人们思路方面有着其他新闻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相较于其他新闻表现方式,分析性新闻更侧重于通过运用综合分析、解释、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对事物给以立体性报道,既剖析新闻事实的内部,又展示新闻事实的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向,使人从总体联系上把握事物。它既有新闻述评的透彻犀利,又兼新闻综述的全景式勾勒,也具思辨性新闻的深度,而又不失其客观性。

一、解读:表达媒体思考

正确解读经济事件是做好分析性新闻报道的基础。

通常每一项经济政策出台,每一个经济事件发生,每一种经济现象流行,媒体就此作些背景或者条文解读,分析一下事情的成因或来龙去脉,以让公众获得更详细、更清晰的信息。但笔者认为,让公众“知道”仅是解读的第一层面,仅仅是一般信息提供层面。真正成功的解读,必须有第二个层面,即在解读中,更多地体现媒体的思考,并表达这种思考,进而让受众自己进行“思考”。通过这种自我思考,提升受众对经济事件、现象、政策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以更好地理解各种经济政策、经济现象,形成共鸣和合力,同时也达到了分析性新闻的初衷。

2006年三四月份,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大同县国税局联合大同日报共同开展了“农民税负调查新视角”主题策划活动,聚焦大同县农业、农村、农民的减负状况,倾听农民及基层干部对税费改革后有关问题的反映和思索。那段时间,笔者一直在大同县农村进行农民税负调查,了解到了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益处,但同时也得以较长时段地观察税费改革给农村建设带来的挑战及当前农村基层管理所面临的困境。之后,笔者以《农民税负调查新视角——大同县国税局税收宣传月主题策划报道》为题,对大同县自2004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农村变化作了一个初步总结和思考。文章以税费改革对“三农”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层层剖析后指出惠农政策确实让农民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理性地分析了减税对农民增收影响不大,特别是在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大增的背景下,税费改革政策可以说政治效果大于经济效果。此外,文章详尽分析了当前农村基层管理所面临的诸如农村基层政权濒于瘫痪、教育欠账、乡村公用建设缺乏资源等困境,并在结尾处指出,“无论是为农民减负,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发展生产。”

二、理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新的形势下,“理性”正在成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报道的思想方法。坦率地讲,做经济新闻报道时常会面对很多诱惑,坚守理性意味着经常要舍弃浮夸的噱头,远离无聊的炒作,能从纷繁芜杂的新闻事件表象中找到内在脉络,更看重的是长远的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只顾眼前,逞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而对新闻的原则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是坚持理性的基点。

在工作实践中,笔者以为要想使新闻报道充满理性而非凭感性认知,大量占有原始材料和第一手资料至关重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被媒体形容为2008年度经济金融界的一次“海啸”。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势必会对地方经济产生影响,那么其对大同的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一时间关心经济金融的人士众说纷纭,不少企业界尤其是中小企业主看到南方不少厂家破产,心内也充满狐疑。面对这种情况,记者及时采写了《全球金融动荡对我市经济影响有限》一文,文章始终坚持以数字说话、以事实说话的新闻准则,站在理性、客观的角度上层层分析,通过对2008年前3季度大同市主要经济指标、主要行业价格运行指数、外贸进出口总额、金融形势等考核经济的主要数据的举证和剖析,最后指明,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对大同市煤炭、钢材、冶金等行业都受到一定影响,但总的来说影响不大。不过随着金融风暴向实体经济蔓延趋势的进一步加剧,必然会对已全面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内经济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必然会对大同市经济金融产生一定影响。面对当前经济波动、投资下滑、外需下降等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及时提出了以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逐步转向,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通过减免税费等适当宽松的财政政策为企业减负等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将陆续推出,大同市要在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各项政策的同时,未雨绸缪,及早防范,避免金融动荡对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篇报道在《大同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发后,引起很大的反响,也显示了分析性报道在经济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各领域的日渐深入,经济报道的外延愈来愈广,超越经济做经济报道正是现时经济报道的内涵所在。现在的经济活动已不再狭隘地局限于工业、商贸或者是农业活动,而已成为一种包含各种经济因素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像文化可称为经济,教育也可称为产业,分析性经济报道已不能只采用纯粹经济的视角,而是要综合运用人文的、法律的、社会学等多种视角加以阐述,需具一种大经济观,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分析性经济报道为区域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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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贸易稳步增长,贸易结构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1972年中日建交之后,由于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地理上仅一海之隔,经济交往条件得天独厚,经贸关系得到快速、稳定发展。2001年,由于“9·11”事件影响,美国及全球经济增长放慢,国际贸易条件急剧恶化,日本对全球的贸易出口减少15.7%,进口也减少7.9%,但惟有对华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4%,达到891.96亿美元,与中日建交初期相比已经增长了80倍以上。(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日本连续9年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2年上半年,中日贸易额达451亿美元,其中日本对华出口增长11%,进口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中日贸易占日本贸易总量的份额比上年增长1.7%,达到12.8%,中国已多年成为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中日贸易在总额不断上升的同时,表现出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贸易结构已经开始由“垂直”向“水平”方向发展。过去,中日贸易长期呈“垂直分工”形态,即中国从日本的进口多为工业制成品,而对日本出口则以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对日出口的商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以服装、机电产品为主的制成品出口明显上升。2001年中国对日制成品出口比率已经高达84%,为历史最高值,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保持了持续旺盛增长势头,从1990年的5.1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65.4亿美元,占中国对日出口总额的28.4%,仅次于纺织品的29.1%,居对日出口的第二位,2001年8月以后,纺织品月度统计开始出现下降趋势,而机电产品出口仍然呈上升走势,因此可以预测2002年机电产品将有望成为中国对日出口中所占份额最大的产品。(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

(二)对华直接投资(注:对华直接投资仅指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在起伏中上升,投资领域向高附加价值产业转变。整个80年代,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较为缓慢,但是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日本企业对中国市场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日本对华投资开始大幅增长,1995年形成高峰,投资额达44.7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在所有对华直接投资国家中名列第二,中国成为日本对亚洲投资最大的投资对象国。1996年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大幅下滑,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日本对华投资进一步下落。直到2000年,由于中国加入WTO在即,日本对华投资欲望开始恢复。2001年在西方主要国家出现经济同步下滑的背景下,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合同件数仍然多达2003件,比上年增加了24.1%,合同金额为54.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47.3%;实际利用资金也达到43.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49%。日本对华投资尽管起伏较大,但在对华投资国家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1年底,日本向中国投资企业达22370家,累计协议金额约441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约327亿美元。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对华直接投资国。(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jetro.go.jp/)90年代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资结构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资本密集型企业延伸,2001年日本对中国制造业的直接投资急剧上升,达到1590亿日元,比上年增加89.3%,相反对非制造业的直接投资只有209亿日元,同比下降18.4%。(注: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资料计算。mof.go.jp/fdi/sankou03.xls.)投资领域已由服装、食品等行业向电子、机械、汽车、建材等行业扩展。近年机电产品所以成为中国对日出口增长较快的主要产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结构发生变化,对机电等制造业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对两国贸易起到了拉动作用。

(三)中日签署货币互换协议,金融合作迈上新台阶。过去中日两国的金融合作主要是围绕政府开发援助(ODA)展开的,自1979年12月至今,日本已经向中国提供总额约达2.7万亿日元的日元贷款,1112.8亿日元的无偿援助和1089.5亿日元的技术合作资金。(注:日本《ODA白皮书》。)日本对华援助约占中国接受外国政府贷款总额的50%以上,是对中国提供政府开发援助最多的国家。尽管近年来日本的ODA政策有些调整,但今后日本政府开发援助仍将是未来中日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东亚金融危机以来,中日两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逐日增多,除两国央行之间建立了定期对话机制、相互在对方增设金融分支机构外,更重要的是两国在2002年3月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实现了中日两国金融领域在亚太地区的高层次合作。根据上述协议,两国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可向对方提供总额为3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安排,以协助稳定其金融市场秩序。日本是继泰国之后与中国第二个缔结这类协议的国家,作为外汇储备位居世界前两名的日本和中国在金融领域的这一合作不仅使两国经济关系走向新层次,也为今后两国在东亚地区的多边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中日货币互换协议作为东亚国家货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加快东亚货币安全网络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展望未来,无论从目前两国经济运行轨迹看,还是从东亚地区多边领域走势看,中日合作都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一)中国加入WTO将成为中日发展经贸关系的重要动力。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改革将进入同世界经济和贸易体系全面接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与世界经济接轨就意味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日本多年奉行支持中国改革开放政策期盼的重要目标。它将为中日两国经济关系的深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加入WTO将加速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2002年以来,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从15.3%下降到12%,已经下调了5332种进口产品的关税,(注:朱róng@①基2002年3月6日在九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非关税措施也大为减少。按中国入世承诺,关税总水平还将进一步下降,无疑将使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更加容易。日本是中国连续多年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中国进口国家中日本所占比例最大,一直占20%左右,远远超过欧美国家。在市场准入条件向好的背景下,作为中国近邻和最大贸易伙伴的日本必将成为中国入世后获利最多的国家。加入WTO后,中国将按WTO的规则调整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正在逐步撤除,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也在很多方面已经得以实现。包

括日本在内的境外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在日本官方及各家新闻媒体进行的各类海外直接投资调查中,中国均成为日本企业未来海外直接投资的首选国家。可以预言随着入世后中国在入世各项承诺的陆续兑现,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热将再度升温。

(二)中国在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巨大需求潜力将为中日两国深化合作提供可能。在信息技术领域,美国的新经济泡沫破灭导致世界IT市场进入调整期,但这并不意味着IT革命的终结。日本虽然在IT领域落后于美国,但仍然在某些方面的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市场,而且这一市场需求还在扩大。中国在IT市场的潜在需求正在化为现实的需求能力。据预测,到2006年,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电脑市场。中国对芯片的需求到2010年将会翻四番,为480亿美元。近年来世界IT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其重要目的就是要在中国IT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中日双方在手机上网、光纤通信、网络家电等等方面加强合作,一方面将大大推动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进程,同时日本也将在与中国的合作中获得巨大的市场效益。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其他产品也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仅以汽车为例,日本的汽车工业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作为支柱产业有过辉煌的历史,但目前作为日本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正在下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还刚刚接近汽车时代的门槛。2001年,中国汽车的销售量超过200万台,增长16%,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2002年1-6月的汽车销售为154.4万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8.9%,预计全年将首次突破年销售300万辆,达到日本市场一半的规模。(注:《日本经济新闻》2002年8月8日。)中国现在每百个家庭中只有两家拥有汽车,今后3-5年这个数字将翻一番甚至还多。目前,德国等欧美汽车因早于日本抢先进入中国而成为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的主流产品。日本正努力迎头赶上。2002年日本汽车工业巨头先后进入中国。继2002年7月,日本本田汽车宣布将在广州开发区建立一个出口车生产基地后,日本汽车界的领头羊丰田公司与中国“一汽”签署了战略伙伴协议;日产汽车也立即宣布与东风汽车签署了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于2003年在武汉成立国内规模最大的合资公司,并共同生产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卡车和客车。到2002年9月为止,日本汽车三巨头均已在中国安营扎寨。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正在日益扩大的背景下,未来几年中日两国在汽车领域的合作将进入大发展时期。

(三)东亚合作的进展将为中日两国加强经济合作提供平台。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欧洲经济一体化水平最高,既有关税同盟又有统一货币,合作区域不断扩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正在向中南美扩展,美洲34个国家已正式宣布在2005年1月成立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TAA)。南亚、中东、非洲也均有各自形式不同的地区经贸组织。这些地区贸易组织对域外国家产品设置障碍,制约了东亚国家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在此情况下,加速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已经成为亚太国家的共识。80年代末以来,区域内贸易已经有长足发展,东亚国家自日本与“东亚四小”、东盟、中国之间相互贸易额已在本国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经过东亚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之后,东亚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把本国对外经济发展战略融入东亚经济圈的框架内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此情况下,东亚区域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10+3"框架与APEC所涵盖的成员国相比不仅更具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紧迫性,也更加具备成功的条件,因而近年"10+3"框架内的合作已经进入到机制化、务实性的新阶段。此外,地区金融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东亚国家之间有关双边及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也纷纷列入议事日程。日本与新加坡、韩国已开始讨论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事宜。中国与东盟,日本与东盟之间也在加快自由贸易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东亚地区目前已经形成的地区合作平台中,中日两国如何发挥作用将成为东亚地区提升经济合作的关键。

30年来,尽管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较之政治关系相对平稳,但也并非一帆风顺。1995年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大幅下滑;90年代末期,日本对华ODA政策调整,大幅度减少对华援助额;2001年中日之间首次出现较为激烈的贸易摩擦。这些问题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制约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其各自不同的国内背景和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但一个共同原因是中国经济的崛起,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形成强烈反差,导致日本国内某些势力制造的“中国”有一定市场。这些人开始对日本政府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政策产生怀疑甚至抵触,认为日趋增加的中国产品将缩小日本产品的市场份额;对华直接投资的增加正在导致日本国内“产业空洞化”;中国经济的崛起将给日本经济带来威胁等等。这些看法不仅对日本企业对华投资形成一定制约,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日本政府调整ODA政策的一个重要口实,是影响中日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但是,日本某些人士散布的这些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其一,日本国内的“空洞化”与中日经济紧密化没有直接联系。所谓“产业空洞化”是指由于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导致母国国内制造业部门的生产和就业大幅减少、竞争力下降、结构性失业增加等较严重问题的一种经济现象。尽管日本外转的产业不少,但日本作为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大国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据日本财务省的统计,1988年日本主要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92.2%,到2001年这一比例为90%,略有下降,但仍然高于其他国家而位于世界前列。说一个制成品出口全球名列前茅的国家出现产业空洞化显然缺乏根据。

日本制造业为降低成本而移师海外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85年西方发达国家首脑会议达成《广场协议》,力促日元升值以后,竞争力受到严重削弱的日本企业即开始移师海外。与目前不同的是当时是把产品零部件送到海外进行组装生产,现在则是把从原材料到生产线都搬到国外。从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的情况看,欧美地区一直是日本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首选地区,亚洲只占很少一部分。2000年,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中,美国约占64.9%,西欧9国约占30.1%,中国只占4%。这一投资布局说明即使日本真正发生了“产业空洞化”的问题也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注:日本贸易振兴会统计资料。)

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生产是其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据2001年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在日本转向海外生产的企业中,80%是劳动密集型的组装和加工企业,另一部分是子公司或零部件生产厂家,为在当地进行生产的母公司和相关客户提供配套产品和零部件。这些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约有68%销售海外,返销日本国内的只占32%。(注:日本经济产业省海外调查报告。meti.go.jp/report/)事实说明日本扩大海外生产的企业多为低附加价值产业,对本国产业并不构成冲击;扩大海外生产的目的主要是占据海外市场,对本国市场的冲击力十分有限。因此日本企业来华进行直接投资不仅是降低成本、增加企业效益的良好途径,也是日本企业增强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的战略选择。

其二,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会对日本经济构成威胁缺乏足够的依据。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与日本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首先,尽管中国经济近20年获得了近两位数的高增长,但其GDP总量也仅仅是日本的四分之一;而中国人口却是日本的10倍,就是说中国的人均GDP仅仅是日本的四十分之一,在2000年世界人均GDP排名中,中国仅仅从过去的140位上升到第128位。所以,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并不等于中国现有经济的高实力。(注:胡鞍钢文《中日经贸关系是还是互利论》人民网2002年7月4日。)由于基础薄、起点低,中国经济即使保持目前的高速发展势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也难以弥补与日本经济实力的差距。据中国国家信息中心最新测算,如果世界经济以平均每年2.5%的速度增长,中国经济以5%-7%的速度增长,那么中国的经济规模将在2050年才能占到世界经济总体规模的16%左右,大体上相当于日本目前的水平。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发展睦邻友好是中国既定国策和外交政策的重点。中国现在不会对包括日本在内的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即使将来实现了经济现代化,也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事实是,日本从中国经济发展中主要是受益,而不是受损,更不是受到“威胁”。中国经济越发展,经济规模和市场容量越大,中日经贸关系发展规模和余地也就越大,日本受益就越多。

其三,鉴于两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中日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两国加强经济合作。从两国的基本国情非对称性和经济发展趋势看,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但中国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要不断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日本既是资金大国也是技术大国,近年中日经济合作对中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日本资源缺乏,市场狭小,为维持经济大国的地位,不仅需要不断巩固在世界经济中已有的市场,更重要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因而发展对华经济关系是日本实现再发展和维系经济大国地位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两国产业结构的差异看,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明显落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速度不断提高;日本产业高度化的进展和产品升级换代进程加速,使之要不断为相对落后的产业寻求海外生存空间。中日两国产业结构上的差异性将推动两国的互利合作进一步向纵深拓展。从两国贸易结构看,日本从中国进口纺织品、机电音像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矿产品、光学仪器及零部件等;向中国出口机电音像设备、化工产品、塑料及塑料制品、光学仪器及零部件等。日本高附加价值产品对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从日本进口产品日趋扩大,日本市场上物美价廉的中国制品也不断增加,不仅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的扩大,拉动了日本经济,也为日本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从东亚地区经济合作进展情况看,缺乏强有力的主导国家是东亚合作难有实质性进展的关键所在。日本是总体经济实力世界排名第二的经济强国,其制造业实力在世界上仍然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占东亚地区的60%以上;中国是世界经济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其人口占东亚地区的人口60%以上,是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中日两国2001年的GDP接近6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在7千亿美元以上。中日两国在本地区的独特地位决定了两国必将在今后东亚合作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如果与欧美两个经济圈单打独斗,结果必然是吃败仗。东亚地区要想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之间的有效合作。

篇6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篇7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越来越成为全球经济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吸引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作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如钟昌标(2000)以综合生产诸要素为理论基础,研究FDI对GDP的贡献,认为FDI与GDP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FDI对GDP增长率的贡献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由强转弱。姜东升等人对福建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FDI与GDP是互为因果的。何晓琦(2005)等认为外资对我国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尽管有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方法或选取的计量工具和所建立的计量模型不同,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有些研究结论是建立在简单的相关分析或回归分析的基础上的,结论难免有些主观。基于此,本文将利用相关分析、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与建立回归模型等方法,对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1.变量及样本选取

研究过程中采用年度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FDI(元)与年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元)两个变量,样本数据范围为1983至2006年,所有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为使变量的币制统一,将年度FDI用当年平均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值。

本文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借助Eviews3.1统计软件,以期通过对容量为24的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了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原序列分别进行自然对数变换,生成新序列分别为。

2.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用EViews软件包对FDI与GDP进行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说明FDI与GDP是高度正相关,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设LFDI与LGDP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1)

式中,分别表示时期相应变量的值,为截距,为斜率,和为两个待估参数,表示均值为零的非相关误差。采用OLS法进行回归,结果为:(2),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表明LFDI对LGDP有显著的影响,而从模型的自相关检验来看:DW统计量为0.2,显然存在显著的正自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在回归过程中遗漏了某些影响经济发展水平GDP的重要变量的缘故,这也说明FDI不是影响GDP的单因子。由于模型(1)中没有包含这些变量,所以导致了误差项出现自相关。这表明要完整的表现FDI与GDP的关系还要对模型(1)做进一步完善。

3.模型的完善

本文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有滞后作用,即经济增长不仅受同期FDI值的影响,还可能依赖于FDI的滞后值FDI(-1)、FD(-2)、…,同时反映宏观经济增长水平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明显受到上一年GDP值的影响,在动态计量经济模型建立过程中,如果一个回归模型不仅包含解释变量的现期值,而且还包含解释变量的滞后值和被解释变量的滞后变量这个模型就是自回归分布滞后(ADL)模型。下面利用Jorgenson(1966)提出的自回归分布滞后(ADL:Auto-regressiveDistributedLag)模型重新建模。

首先建立变量LFDI与LGDP之间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DL(1,2),采用OLS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回归方程(2)如下:

各解释变量中除LFD(-1)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5%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对数似然值为42.59,AIC、SC的值较小,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

该模型可作为“一般模型”。根据“一般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t检验结果,剔除不显著变量LFDI(-1),重新建模得到“简化模型”,回归方程如下:

(3)

SE:(0.300)(0.041)(0.019)(0.26)

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检验的相伴概率小于1%,AIC和SC值分别为-3.5和-3.3较小,对数似然值较大,简化模型的效果不错。利用参数的Wald检验验证模型约束的有效性,在模型(2)中对的原假设得到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63,所以不能拒绝该原假设。综上,模型(3)可作为反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从模型(3)可以看出FDI对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乘数为0.1092,但延期影响乘数为-0.096,则说明在短期内FDI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长期的影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即从长期来看这种作用也是比较微小的。

4.FDI与GDP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本节将进一步探究我国FDI与GDP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来验证FDI与GDP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常理,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原因,则变量X的变化应先于Y的变化,基于此Granger(1969)提出了一种因果关系的计量经济学定义:如果用X与Y的过去值对Y进行预测比仅用Y的过去值进行预测有更小的预测误差,则称X是Y的Granger原因。

下表给出了各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滞后期取3)

在滞后期取3时检验结果表明FDI不是决定宏观经济水平GDP的Granger成因的相伴概率只有0.02,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我们拒绝原假设,认为FDI是GDP的Granger原因,而GDP不是FDI的Granger成因的概率为0.68,不能拒绝原假设。再分别取滞后期为4、5、6时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因此两者的因果关系具有单向性,认为FDI与GDP的因果关系成立,FDI是GDP变化的原因。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针对我国的经济整体情况而言我国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正相关关系,且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其中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动因,但不是惟一动因,也就是说还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由此可以得出,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步伐中,要重视外商投资的作用。FDI的进入在短期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在我国资金、技术十分缺乏的情况下,通过吸引FDI,弥补了此方面的不足,对繁荣我国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吸收和利用FDI的政策应该服从于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体制结构,服从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将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所能承受的合理区间。与此同时,我国应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克服片面追求引资数量的错误倾向,才能充分发挥FDI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贺铿:《计量经济学教程》,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篇8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但是,我们应同时注意到,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应物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政府其主观性多大,都必须尊重和遵循相应的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如由反垄断法产生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服从相应的经济形势要求。

(二)经济法律关系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其中,经济管理性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而社会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加以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必然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管理性首先弥补了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并为恢复和维护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无论是宏观调控法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市场管理法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都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是社会公共性的,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和实现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实施经济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因此,在某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如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虽然其表面上是针对某个个体,但其实质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谈及经济法律关系,必涉及其构成要素。普遍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体法律关系中,其中一要素发生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

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意义还在于使我们更明晰某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该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了解到作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的核心地位、其权力、其权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

(一)主体。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则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

(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任何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核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去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等均围绕权利义务而发,离开了权利义务,就不会有什么法律关系。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其中,经济权利包含经济权力,即政府和经济管理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团体在管理中的权利。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并保证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资格,其实质是经济管理职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经济权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其他任何机关或团体无权为之。(2)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对于经济管理机关而言,其经济权力只能是明确法定的;对于社会经济团体而言,其权力则来自于成员的约定而表现为他们制定的章程。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强调的是经济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或依章程规定,不能超越,否则构成权力滥用而要产生相应法律后果。(3)权力行使的积极性。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冲动性,因而权力的行使具有积极性。对于经济权力而言,它就是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所以,经济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行使其权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要经常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团体也是如此,它应经常协调会员之间的行动与利益冲突。

(三)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少学者认为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没有看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1)该行为是同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市场管理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同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行为只能依法进行。(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公民所实施的该法上规定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通过分类,可以明晰不同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其适用法律规则有异,其运作要求不一。

(一)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宏观经济管理法而产生的具有国家宏观调节和控制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产业政策法律关系、物价法律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政策性。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市场管理法而产生的直接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反垄断法律关系、其他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微观性、直接监管性和严格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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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经济管理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1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设计计算机信息管理分系统的设计目的就是要为用户提供帮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用户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计算时间。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了及时的数据积累,并能够进行自动统计、打印报表等功能,更好的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为在以后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做好的准备。

2.2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经济管理分系统数据库的开发设计关于对经济管理分系统中数据库的设计,它主要是针对信息系统中各个表的结构设计,其中主要包括所需信息保存地点,以及各个表的结构与系统之间的关系等。设计的主要原则一般包括一致性、完整性、安全性、可伸缩性、规范性,只有遵循这5项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系统的设计。其主要发展阶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手工管理阶段的开发设计。这个阶段,计算机的功能主要是实现科学的计算,由于当时硬件方面的外存储设备只有卡片、磁带、纸带;在软件方面只有汇编的语言,数据无专门的软件进行处理和管理。在数据处理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系统软件,对于某些数据处理计算只能批量的完成。2)文件系统的开发设计阶段。在60年代初期计算机开始大量的用于人们的管理工作中,并且大量的数据和维护也随之成为人们的需求。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可以实现数据的直接存取;在软件方面也逐步出现了高级语言和操作系统;在数据处理方面也有了批量处理和实时处理的功能,用户可以将数据组织成文件交给系统进行自动管理。3)在数据库阶段的开发。自从60年代后期开始,计算机的管理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其应用在管理工作上的规模也更加庞大,因此,对于计算机的数据处理也是急剧增长,也实现了数据共享的功能。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再是面向某个应用或某个程序,而是面向整个应用的,从而实现了对数据的统一管理功能。比如,DBMS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设计,它的设计主要是为数据库管理建立的,它的运行主要是在系统的支持下运行的,在运行过程中,将数据方便的传输到计算机中,在以后的使用中能够随机抽取。对于数据库系统的开发设计我们可以用框架图来表示如图1所示。4)关于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的建立阶段。它的产生是在70年代中期,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把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起来产生的,是一个地域上分散而逻辑上集中的数据集合体,它受到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的统一管理与控制。从逻辑上说,虽然分布式数据库是一个集中的数据库系统,但是,在实际的数据存储中,数据是存储在各个地点的计算机上,并且每个点都有各自的局域数据库管理系统,彼此互不干涉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当用户使用时,可以通过网络通信的传输数据功能,利用分布式数据库管理系统,获取资源的共享和数据的存取。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一个数据资源共享的平台,用户无需详细地研究它的访问在哪里,使用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时,就如同正在使用集中式数据库。5)数据库系统的空间数据结构设计与实现。数据库的实现是通过物理设计得出的结果,进一步产生一个具体的数据库以及与其对应的应用程序,然后把原始的数据装进数据库里。其中应用程序的开发主要依靠主语言和逻辑结构,很少依靠物理结构。对数据系统进行试运行,主要是检测数据库系统的性能指标,分析性能指数是否符合数据库系统的设计目标,如果出现不符合设计目标的情况,要重新修改设计数据库的逻辑结构和物理结构,然后再进行检测系统的性能指标,直到符合系统设计目标为止。数据库系统实现后要做好对其维护工作,数据库的维护主要是确保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实时对数据可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随时改进数据库性能,在必要时候,可以重组数据库系统,以对数据库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其系统性能。数据库系统的空间数据结构设计我们可以表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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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网为您编辑了“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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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可持续发展是的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来看,可持续发展具有三个维度:经济、社会、环境。这三个维度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对各自现实利益的追求总是打垮了人类的伟大理性,各利益集团的争斗总是以牺牲人类的总体利益为代价。而由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全球环境的恶化危及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存时,直到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时,人类才在面临的巨大灾害面前惊醒:没有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不顾一切地毁灭了自然生态。人类最终也要被毁灭。

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人类深深陷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困境之中。面对严峻的生存困境,各国目前的现实、紧迫选择更着重于对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更着重于对危及全人类和某个国家、某些区域人们生存环境的治理。由此,人们对环境会计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两种生态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教训使人们重新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自身才是整个世界发展的最高目的,因而忽视大自然的规律、权威与尊严,仅仅以人类自身的价值作为惟一尺度来衡量自然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生态的平衡与和谐。这就是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

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灾难性生态状况的认识论根源。“人类中心主义”建设在三种人性观的基础上:1、人是理性动物;2、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3、人千方百计满足自身欲望。有学者认为,人作为理性动物,导致了人类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狂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误以为自己是大自然的主宰;人是满足欲望的动物,疯狂、猖獗地掠夺自然,使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演出了一场摧残大自然的惨烈悲剧(曹孟勤,2002)。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是人性的危机,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危机。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生态学研究证明,人与自然共同构成地球的生态系统,人与自然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成员。这一科学生态观的出现为人与自然的平等性奠定了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根据这一现代生态科学的成果,谴责了传统人性观中的理性主义、人类贵族主义、享乐主义,提出人应尊重自然的价值。既肯定自然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还肯定其拥有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并且让自然按其自身的规律和存在方式成长与发展;应赋予自然以权利,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维护大地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强调应该把人际之间的伦理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对人的道德关怀延伸到对非人类存在物上,从而提出了新的、革命性的“生态伦理观”。

显然,人们应当反省“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和价值观,并且用新的伦理规范来制约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

三、环境会计开展的现实背景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类对生态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发展——环境破坏——不可持续增长——危及生存”的现实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会计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管理活动,其基本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会计是基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而发展起来的会计新学科。它是人类对保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急迫的体现,是人类对只核算经济发展的传统会计的修正和革命。同时。它也是具体进行环境资产核算、环境消耗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传统会计学只服务于经济发展,未能涵盖环境保护的相关业务。不能收集和提供有关环境数据,这不仅造成环境管理信息缺失,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失误。因此,传统会计学显然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而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会计(或称绿色会计),从会计学的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是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批判和忏悔;从现实的意义上讲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进行的补救。

四、传统会计与环境会计的要素与基本结构比较

(一)传统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结构的缺陷分析

传统会计要素及会计等式是:

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等式1)

收入-费用=利润(等式2)

在等式1中。对资产只承认是某主体拥有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经济资源而不承认生态资源的缺陷。这既是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的现实反映,也加深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千方百计把一切变为“经济资源”;而对权益只承认债权人和所有者拥有权益,不承认社会权益,导致各个主体漠视和践踏社会权益,尤其是社会的生态权益。

在等式2中,只承认收入是企业资产运作的结果,只将费用定义为自身资产价值的耗费,既漠视环境带给企业的效益,也把破坏环境的成本统统推给社会承担,世界环境和中国环境的现状正是传统经济运行的后果。而传统会计一方面反映了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对环境的加速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环境会计基本结构

环境会计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以下两个等式表述:

生态资源=社会权益(等式3)

生态收益-生态成本=生态利润(等式4)

等式3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人类对生态的认识在两个方面的飞跃:一是生态资源被承认;二是生态资源是为社会所共有的,社会应该维护生态资源的完整性。如社会只指人类社会,这仍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反映,只是视觉的开拓和认识的扩大。

等式4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人类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大方向:一是生态资源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效益,这个效益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确认;二是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耗费构成生态成本,不仅生态成本要求被反映。还要求必须得到补偿;三是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社会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补偿不全或不能得到补偿,将进一步减少生态资源并使环境进一步恶化;四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后的剩余才能形成生态利润,生态利润可以用作:改善生态需要增加的投入及人类由生态利润得来的福利,由此人类可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五、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除环境会计基本结构外,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

(一)生态资源的有限存量假设

这是建立环境会计的首要基本假设。资源是有限的,越开采就会越少。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不能无限制地开采。对已被过度耗费的存量资源要进行不断的补偿。生态资源的有限性还决定了要用一定的方法对生态资源的存量、流量进行测算、计量、评估、对比等。

(二)生态资源的社会权益假设

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被看成是整个社会的权益,包括所在地权益、影响地权益和国家权益。而不仅是所在地的权益。这是由生态资源的特点所决定的。任何生态资源都既对当地产生影响又对全局产生影响。由于生态资源的地理属性和发挥其作用的迁移性(如上游的森林状况影响下游的水流量、内蒙的草场退化造成北京的沙尘暴等)。使其对生态资源开采的影响、生态成本的补偿、生态收益的确认都大大超过了地理属性的范围,从而使环境会计的空间范围大大扩展,并呈现出宏观会计的显著特点。

(三)效益相关性假设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一切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任何经济效益获得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社会和人类的经济活动做到可持续发展并产生良好的效益。但由于其生态效益与赖以存在的经济活动效益的普遍联系性和不可剥离性,从而导致人们虽然认识到它的存在却很难单独准确地计量它,因而其生态收益不能靠单个市场交易确认,而要靠建立起多个生态资源变动与效益相关性的模型,通过大规模、多指标、多时点的测定、评估、比较、计量,并通过全国财政补偿机制的建立来实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会计持续运作模式。

(四)复合计量单位假设

传统会计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一切会计要素都以货币进行计量。但环境会计却不能被限制只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反映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如森林覆盖率、林地规模、等级、草场质量、水土涵养量以及空气质量的改善度、水资源的含沙量、充足度、沙尘暴强度、频率等。因为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一是很难用货币计量;二是用货币计量反而不能说明问题。但在财政转移支付量和对生态建设的项目投资方面,却又不能不用货币计量。问题在于如何把这两种计量方式统一在环境会计的核算体系里,如何使两者在需要的时候进行转换。

上述环境会计的四大假设,相互关联,形成体系。第一个假设为其奠定了存在基础;第二个假设界定其空间范围;第三个假设保证其持续运作;第四个假设指出其计量特征。

六、环境会计的支持系统

实施环境会计必须首先建立环境会计支持系统。笔者主张建立以两大体系为支柱的环境会计体系:

(一)建立起以生态资源、生态效益、生态成本及生态资源变动与经济效益变动的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并以此作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及计量支持基础

例如:一公顷某一品种的林地,在一定高度、一定直径、一定密度、一定年限的条件下对水的涵养力、土的保持力、造氧度、对废气的吸纳力到底能值多少价值?上游的治理程度对下游平均利润的增长的相关性如何等,就需要由生态科学家与会计学家、生态资源评估师、工程师进行对话与合作,才能建立起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

(二)建立起全国财政补偿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作为环境会计的运行支持基础

环境资源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品,理应由国家进行保护、维护。国家维护生态资源的财政转移支付资源的来源一是对生态资源的直接耗费者收取生态资源耗用税;二是对生态资源的受益者收取生态资源维护费等。而对于生态资源所在地的农户则要为其创造新的生存手段,变靠开采资源谋生为靠建设生态谋生。

除以上两大体系外,还应形成以全国生态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为支持和诱导的机制,以企业资金运作为中心进行多重会计循环,并在此体系运作上形成资金市场和投资中心。财政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两大用途:一是对治理公司(特别是指以生态林建设为主要业务的治理公司)的支付,包括对治理公司的治理成本补偿及对公司治理成果的投资回报(即让治理公司得到生态利润,这样才能既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循环,又诱导更多的公司投资于环境治理工程);二是作为对治理区社会发展的投资,如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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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私营企业较为普遍地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从三年劳动争议的发展情况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的案件数和劳动者当事人数都保持基本稳定,而民营企业的争议案和当事人数都大幅增长,其中私营企业案件数增长最快2002年为2000年的2.22倍。可见,正确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意义重大。共生是人基本的存在方式,是不同的人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劳资关系作为劳方与资方基于各自的生存和发展所建立的一种关系,是种共生关系。受胡守钧教授社会共生论及劳资共生论的启发,对劳资关系理论做了进一步的思考。

2互补性与互斥性是劳资关系的两大属性

劳资关系既有互斥性又有互补性。首先劳资关系具有互斥性。假定参与生产的各种要素不限在这样的前提下,价值和成本也是不变的,由此可推导出工资(x)与利润(y)的总和也是不变的:x+y=k(常量)。可见,x增加,y必减少,反之亦然。所以劳资双方利益互相排斥。其次,劳资关系又具有互补性,因为只有劳动力与资本相结合才能生产价值。无论工人还是老板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彼此合作。

3劳资关系按照两大要素——资源与约束条件可以分成四种类型

劳资关系是一种以劳方、资方为主体,资源为纽带,政府等三方机构为约束条件,以合作与冲突为现象的社会共生关系。对于劳方而言,资源主要指工资及一切与劳动有关的报酬以及社会资本,对于资方而占资源主要指利润及员工为企业带来的社会资本。约束条件主要指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共生规范,如法律、道德、政府政策等。对于约束条件的具体分类,可以参考国际上通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SA8000(第四章会有专门论述),它包含了9个方面的内容: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对企业在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的具体责任。以劳方获取的资源及资方受到的约束条件为分类条件,按照资源与约束条件的多少,劳资关系可以分成四类:

1、福利型劳资关系

1)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劳方获得的资源更多,同时由于资方受到的约束条件多使得劳方的工作条件更舒适,我把这种关系称为福利型劳资关系。

2)该关系主体要素特点:劳动力市场一般是处于求大于供的状况,劳动力拥有一定的稀缺能力或资源;资方遵纪守法,且企业责任感很强,在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工会权利等方面担负起了很高的责任。

3)福利型劳资关系集中的单位:垄断型企业(如电信)、政府、大型现代化私营企业(如本文所调查M公司)、一些世界500强公司(如强生、陶氏)、新兴高新技术公司(如google)

2、利益型劳资关系

1)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劳方获得的资源更多,但由于资方受到的约束条件少使得劳方的工作条件不怎么舒适,由于在这种关系中劳方主要为了报酬而选择与资方共生,因此我把这种关系成为利益型劳资关系。

2)该关系主体要素特点:劳动力市场一般是处于求大于供的状况,劳动力拥有一定的稀缺能力或资源;资方缺乏很强的企业责任感,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工会权利中的某一或某几方面担负的责任不够。

3)利益型劳资关系集中的单位:一些对工作时间要求严格的公司(如投行、咨询公司、四大、软件公司等)

3、保障型劳资关系

1)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劳方多的资源较少,但资方受到的约束条件多使得工作条件比较舒适,劳动者比较看重这类工作有保障,因此我把这类报酬少但工作较舒适的劳资关系称作保障型劳资关系。

2)该关系主体要素特点:劳动力市场是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力并不拥有稀缺能力或资源,因此获得的报酬不高;但是资方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企业责任感,在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工会权利等方面担负起了很高的责任。

3)保障型劳资关系集中的单位:大多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如银行)、工作强度不高的外资企业。

4、剥削型劳资关系

1)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劳方多的资源较少,同时资方受到的约束条件也很少,使得工作条件也不舒适,我把这类劳方待遇不好、工作条件不好的劳资关系称为剥削型劳资关系。

2)该关系主体要素特点:劳动力市场是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力并不拥有稀缺能力或资源,因此获得的报酬不高;同时资方缺乏很强的企业责任感,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工会权利中的某一或某几方面担负的责任不够。

3)剥削型劳资关系集中的单位:很多中小型私营企业、一些小型外资企业。总的来说,剥削型劳资关系属于单向度共生,利益型劳资关系及保障型劳资关系都属于偏正共生,福利型劳资关系属于均衡共生。

4资源与约束条件是影响劳资关系的主要因素

由于整个共生系统由资源及约束条件构成,因此资源与约束条件是影响劳资关系的主要因素,资源和约束条件的优劣必然影响劳资关系的优劣。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假设。一方面,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报酬,资方通过支付报酬雇用劳动从而获得利润,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这些资源的多少都将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度。若一方很少必将引起矛盾甚至冲突。另一方面,劳动者与资方的雇用关系必须在世界公认的约束条件的规定之下。资方遵守的约束条件越多,标准越高,则劳资关系越好,资方遵守的约束条件越少,标准越低,必将引起矛盾甚至冲突。以上是从理论上对该命题所做的论证,那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资源与约束条件哪个影响更大,约束条件中究竟又有哪些因素影响更大?

5斗争和妥协是劳资共生的方式

这里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共生论所认为的共生方式——斗争与妥协的互动。那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究竟劳方更愿意斗争呢还是妥协呢?这里我认为是:

1、在私营企业中,劳方更倾向于妥协的方式。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隐忍、坚强的民族,这造就了国民的个性更偏向于忍耐与坚持。因此我认为劳方更倾向于通过妥协的方式解决劳资冲突。

2、职位的高低影响着劳方对斗争及妥协方式的选择。职位越高的员工由于对占有着一定的资源,与资方关系近,可能会偏向于斗争的应对措施,而职位较低的员工由于缺乏对资源的占有,与资方关系远,可能会偏向于妥协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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