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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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论文

篇1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执行,然后再推广到其他企业。综观新准则,很多理念和做法与中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把握其特点,明晰其影响,顺利渡过适应期是极为重要的。

一、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的实现。现代企业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原制度下,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够合理和透明,造成了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公司治理角度看,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新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新会计准则重新定义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内涵和确认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在坚持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更有利于充分揭示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及正确衡量经营业绩,而且,信息披露的透明又会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和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达成。

(2)有利于国外筹资上市。新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的国外筹资活动带来了机会。过去,不少国内企业在海外融资时遇到很大障碍——其财务报表不被认可,因而要成功融资就必须根据国外会计准则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编制不同的报表,而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企业不用担心报表的“翻译”问题了,这也是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最大好处,各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准备在国外上市,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运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实力,使企业走向世界。

(3)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原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自行开发新项目的支出全额计入当期费用,这样必然造成企业开发当期利润大幅减少,经营者迫于利润指标的压力,只能顾及眼前利益放弃企业的长远规划。新准则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然后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在以后的使用年限内摊销,将大大降低创新投入对当期利润的冲击,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促使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价值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2.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挑战

(1)会计计量方面存在的难题—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受投资者和CFO们的关注,但其目前在上市公司的应用并没有在启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前所想像的那样广泛和深入。从客观环境上看,是因为我国无论是证券市场、产品或要素市场还是人力资本市场都很难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我国企业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确实是一个难题;而从主观上看,从早已习惯的、事事确定的成本模式走向充满市场风险、事事不确定的公允价值模式,除了一些绩差公司外,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十分愿意这么做。(2)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性明显加剧。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汇率、利率和交易价格变动比较敏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导致拥有大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实施新准则后,由于经营业绩的波动,就造成风险的提高,如何通过风险管理来减少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将成为拥有大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企业不得不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企业应对新准则的措施

1.加强现有会计人员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

各单位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会计人员不仅要丰富和更新专业方面的理论和知识结构,同时还要掌握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贸易、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强分析判断能力;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教育,促使从业人员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不做假账。

2.积极推进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由于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如对金融工具,要求披露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数量信息等,要求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必须相应改变,获取市场数据的能力要更迅速。企业应结合实际,积极引进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保证企业预算、结算、监控与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

3.调整财务分析思路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必将导致财务报表的变化,那么,以财务报表为基础的财务分析也会受到重大影响。由于报表的项目及其内涵均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的一些财务比率可能失去了作用或应重新解释,相关的数据需要结合附注才能计算,如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各项资产周转率、现金比率等。也应设计一些新的财务比率,如资产减值损益/营业利润(或净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利润(或净利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净资产等。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尽快切实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发挥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作用,引进人才并抓好现有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把握住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机遇,迎接挑战,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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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对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将总公司的所有子公司作为合并报表范围,虽然这已经是一项重要的进步,可是在合并范围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合并会计表中的股份持有问题。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使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对合并的范围进行控制,由于新会计准则之下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持股比例的方式,这样很容易使持股关系在合并的业务中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最终使合并信息出现差错。第二是暂时控制的问题。暂时性控制问题因为没有固定的规定,这就使公司可以借助漏洞进行利润控制,但没有将子公司计算在合并的范围之内,造成利润计算的损失。

(二)长期的股权投资计算对经营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标准影响之下,母公司对合并的子公司利润要用成本法进行计算,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按照权益法做相应调整,但是这个方法中母公司不会随着子公司利润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就会造成总公司的财务报表失真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因为经常采用的是成本核算的方式,所以在后期需要经常对权益法做相应的调整,这样会增加企业的账目核算难度,最主要的是因为总公司在分配子公司的利润和股份时,要根据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但这样会使子公司成为总公司利益的操纵木偶。

(三)合并会计报表对财务成果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之下,企业合并方式可以通过收购来实现,而被收购的企业自身收益及负债情况都将计入总公司购买的成本,但在权益法的规定下,如果该部门的资产有留存,就可以直接合并到企业报表之中,但是不可以作为母公司收购的成本,只要被收购的公司在收购之前有收益和存留资产,被收购后的资产必将作为收购者法定的利润。在新会计准则中,可以通过权益结合的方式,将被收购的企业收益计算进会计报表之中,这对收购企业资产增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

(四)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时出现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根据会计报表中所有权的合并理论,将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时需要将报表按照总公司的持股人比例进行合并工作,新会计标准下需要对总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权进行了表决,但是却没有一个严格的计算方法,这就使计算的结果变得多样化,使处理方式缺乏统一标准。第二,暂时控制中的问题,在总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赞成收购的支持率时,总公司才可以进行公司收购行为,但是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将收购后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加入合作的范围。第三,非营利性的公司是否被纳入合并的范围。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关系较为复杂,这就需要依靠一些事业单位的帮助,但是非营利的公司不参与政府财务的核算,却可以使用其特殊的地位进行监管,成为国有企业中掌控利润的工具。

二、解决新会计标准下合并报表中出现问题的方法

(一)完善对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诠释

在企业合并法规定中应加强对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方式的补充,即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并且对这两个名词进行科学的解释,但这两种方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是不一样的,购买法是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权益集合法则是根据账目的价值进行计算。在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资产账目大都低于公允价值,可是在企业的合并报表编制中应使用权益结合法,根据子公司中最低的纯资产进行账面价值的估算。虽然现在的国际走势都在使用购买法,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使用权益结合法才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对控制企业使用各种各样手段进行收购,调整利益的结构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采用公允值进行计算

在购买法的股权中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可以采用公允值进行计算,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子公司资产出现双重计算的问题,符合会计法的目标,并更好的根据合并法实现合并会计编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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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由于我国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只有准确理解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一)国际上的客观形势

1.会计准则发展的最重要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原因,就是“环境使然”,是顺应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与经济国际化协调的客观要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已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境外融资与对外投资同时并存。企业能否从境外融资,关键因素是能否提供与国际市场趋同的财务报表。而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2.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

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是促动我国推动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的最直接外部动力。

(二)国内的实际状况

1.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许多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理念、内容的创新

3.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合国情的中国特色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广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存货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

(2)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3)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4)资产置换又能产生利润

(5)合并报表侧重实体理论

(6)投资性房产计价有可选择性

(7)证券投资按交易所市价计价

(8)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别对待

(9)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有新规定

(10)所得税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筹划的融合

随着新会计准则新税制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会做帐做好帐,不仅要遵守好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税制改制要求的条条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把各种准则与制度融会贯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实现税企筹划。所谓税企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或节税,它具有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作为新型的财务人员应当为企业做好税企筹划。这不仅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目前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活动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现象:⑴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试图“合理避税”而进行偷漏逃税,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这种情况已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税的及时、足额的入库;⑵没有理论支撑的盲目的减轻税负。这种情况并不利于企业从全局着眼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以上两种情况都应是我们财务人员在进行税企筹划时所应避开的。中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要求我们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管理、会计准则,而且还要当好一位税企筹划大师。真正把税企筹划落到实处,尽力争取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照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更好的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减少涉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篇4

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包括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调整和修订了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最终构建起来;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的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对其他企业采取鼓励执行的措施;2008年,财政部又推出了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体系;2009年,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开始执行这套新会计准则体系。

(二)宏观会计监督的意义

会计监督分为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所谓的内部会计监督就是通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或者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内部审计等工作来监督,也就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而外部会计监督就是国家相关部门或组织在得到授权或受托的条件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部会计监督主要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组成,前者是民间审计监督,也就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而后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工作,也就是我们主要讲的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宏观会计监督既有积极的影响,也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如果监督到位,就可以有效防治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有效地反馈新会计准则执行的效果,及时完善新会计准则体系,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反之,会计监督不到位会影响会计监督的整体效果,会计———这一国际商业语言的份量也会随之降低。

二、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宏观会计监督现状

(一)来自新会计准则的积极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全面、规范性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重实质更胜于形式,以经济交易等经济实质取代经济业务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标准,更加可靠、相关,也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1.可靠性。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数据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所谓可靠性是指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真实有效,能够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经济交易实质。新会计准则更能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企业披露会计信息时,要以实际进行的事项或交易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的依据,确保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真实、可靠。除了在基本准则中强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准则在《借款费用》《资产减值》等具体准则中也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进行了详加规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拿期末资产价值计量来说,新会计准则要求把使用公允价值列为其基础,这种新型计量方法能提高资产账面价值的真实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更加可靠。2.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确保信息能在使用者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信息相关的立足点即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决策作用前提供给决策者可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就达不到信息相关的目的和作用,所以,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针对信息受众来说的。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为企业长期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放弃过去一些不利于信息相关性的计价方法,提高了信息的有效利用率。同时新会计准则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力度和范围,不但允许使用者通过表内数据了解企业资金的流量、财务状况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表外数据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实现科学决策。3.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较之过去,新会计准则更加重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准则明确了各项资产定义以及确认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新会计准则特别强化了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等领域的应用,新会计准则内容的规定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特点,因而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来自新准则的挑战

1.监督机制方面

自2007年我国实行新会计准则以来,会计监督工作受到诸多挑战,首先表现在管理机制无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仍居于主导地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即充分发挥以健全财务收支内部约束机制为重点的内部监督和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认证机制为重点的社会监督两大监督力量,提高政府对会计监管的能力。但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内部缺乏约束机制,监督制度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会计监督不独立,一些管理者凭借“权力”任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干扰正常的工作程序,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相关法律法规松散,难以对会计监督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出现“钻空子”的情况。

2.监督内容方面

新会计准则内容调动较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化。在会计计量上,除了规定不同资产类型,要采用不同计量属性,还规定即使隶属同一资产类型,因其来源不同,也要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比如,企业合并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则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操作难度较高,易出现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监督的难度增大。在会计目标上,新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会计信息对于经济决策的重要性,要求加大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程度,改变过去会计信息主要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在会计信息标准上,新标准要求会计管理人员能够正确把握经济实质,打破外在假象的迷惑,保证会计计量的有效性、合理性。“公允价值”成为衡量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标准,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力量较为薄弱,“公允价值”尚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给会计监管的质量带来了挑战。

3.监督人员方面

由于新准则变动内容多、变动幅度大,一次性出台大量具体规则,极大考验了会计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业务水平。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正确理解新会计准则,才能真正提高会计信息输出的质量,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作用。新准则对会计监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引入了一些全新的会计理念,比如“公允价值”,使资产计量不再局限于审计师和报表编制者的专业知识范围,同时需要定价服务机构予以配合,提供专业资产估值的服务。同时新会计准则还包括一系列针对金融、房地产、生物资产等特殊领域的具体准则,专业性强、技术性高,要求会计监管人员能够相对了解具体行业的特点,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当前,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素质虽然有所改善,但整体上仍很一般,学历结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普遍偏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比较弱,难以达到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4.监督理念方面

新会计准则在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完成以原则导向代替规则导向的转变,不再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具体规则的硬性规定,而是使其根据自身职业能力的判断进行会计信息处理,灵活性得到提高的同时,道德风险亦同样增加。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理念和监督意识如何之于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的会计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会计监管工作的难点。如何在“以原则导向为主”的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权衡临界标准,提高会计信息监管的质量,避免因新会计准则的模糊性而产生新的会计监管问题,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当前,我国一些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职业操守比较低,会计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沆瀣一气的事件也偶有发生,加强会计监督理念势在必行。

三、新会计准则背景下宏观会计监督的改善

(一)健全会计监督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虽然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为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审计准则》。通过完善监员督制度,明确会计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实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一套高效、有序、有力的监督系统。政府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要直接监督重点会计部门,做好对监督部门质量监督的把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工作,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入手,努力优化会计行业执业资格的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人制度,保障会计监督工作真正落实。

(二)明确监督重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新会计准则的环境下,会计监督要重点关注债务重组、资产减值准备等涉及可靠性与相关性的两大会计信息质量指标准则的应用。为此,一方面,要重点监督“公允价值”的应用情况,确保报表数据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防止借“公允”之名,谋取私利,粉饰业绩等。另一方面要重点监督资产减值,避免出现利润操纵的现象,即由资产价值虚增导致的利润泡沫现象。具体措施是保留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八项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只要确认并不予更改,以此达到切断企业利润操纵的途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训,组建专业监督队伍

目前我国部分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知识水平和学历结构、业务水平偏低,有的对会计业务不精通,工作中会计信息的失真难免出现。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为适应会计行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会计监管人员必须积极学习有关金融、财务、会计法规等领域的前沿知识,不断丰富自身的理论体系,完善知识结构,掌握最新动态。同时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人员素质培训,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方式,督促会计监管人员尽快理解、熟识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并真正融会贯通于工作实践,提高会计监管的质量;通过组建诚信档案、完善会计事务所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等手段,加强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资格考核;通过开展高校、会计事务所、企业之间的合作,组建一批由教师、注册会计师、技术人才构成为主的专业监督队伍,成立资源库和智囊团,可以随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四)更新监管理念,推进新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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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会计准则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此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

2新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

2.1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计量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此外,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与老准则采用“只报忧不报喜”,从而使金融工具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

同时新准则还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至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了避免给财务报告带来过大的波动,应当考虑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

2.2公允价值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提出,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受此影响,在目前房地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拥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高速膨胀,并且业内也预计涨势将来会有个渐进攀升的过程,由此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在账面上充分体现巨额利润。未来以公允价值体现的公司账面资产,其参考价值大大提高。

2.3公允价值法对债务重组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执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债权人让步,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2.4公允价值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易》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我国先前的非货币易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易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账,只有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按比例确认收益,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修订后的非货币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而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法,基本不产生利润。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上市公司则孕育了一定机会,由于可能每年重估地产价值,并以市价反映账面价值,将直接大幅提高公司的估值水平。

3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几点建议

在1998年,公允价值计量出现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所以在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中,公允价值被我国的监管层限制使用。但是在今年新颁布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的会计准则中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从而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是否难达“公允”,是否极有可能再次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过去发生的“故事”是否会重演?我们应该怎样的对待公允价值?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公允价值可以并且应该适度地运用。

所谓适度,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新会计准则仍是站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次,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新准则把能够运用公允价值的业务限定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为数不多的领域,就是因为这些领域已基本满足公允价值运用的必须条件。当然,新准则没有专门设置公允价值一项,对于哪个项目能用哪个项目不能用,分散在不同的业务中加以规定。这样的结构也使新准则更具有开放性和拓展性。

(2)加强对公允价值的监管:统一规定。

我国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是分布在不同的会计准则里,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而且对于不同的项目,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是不同。针对广泛运用公允价值带来操作上的难度,我们认为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尽快对公允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给予明确标准,使公允价值这个标准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我们可以总体上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在具体的会计业务上,可以有针对性地使用。同时要注意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一致性。

(3)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会计准则的正确实施影响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中会计方法的运用。就公允价值而言,采用现行市价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及时收集和应用交易商品的市价,采用估价技术,熟悉理财学方面的知识,经过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熟练地操作。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具备计算机方面的技能,以摆脱复杂的计算,减少人工计算的失误,提高精度。

(4)完善市场体系以促进公允价值的推广。

必须完善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各种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与公允性。首先,企业应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或负债的类别标准,建立对公允价值变动专人负责、定时按既定途径收集数据,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其次,外部制约力量应加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一方面,政府应不断完善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有关的法律,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授意者、执行者进行严格监督,给违法者以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以震慑他们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心理。另一方面,中注协、财政部应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对于企业财务报告中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发表恰当的意见。这样才能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4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虽然前些年,我国曾出现过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利用估计、假设、判断来进行利润操纵就否定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和利润操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允价值是利润操纵的一个手段,而非其根源。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准则体系更加完善,同时通过增加对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等手段多管齐下,减少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保证公允价值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能被正确使用,使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可靠,对信息使用人更加有用。

参考文献

[1]段全虎、王云莉.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3).

篇6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正式建立。其中,和金融行业相关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有业内人士称,各行业中新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最大。随着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行业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目前,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筹备在国内或境外上市。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外上市的呼声也很高,所以,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行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

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程度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

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区别对待: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项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变化

金融资产的转移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新会计准则单独规定了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银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四)套期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会计作了明确的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于不同的套期形式则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的特点,不仅注重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且关注资本的充足水平和存在的各类风险。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办法,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仅作为表外项目在报表注释中加以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外处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很小,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影响也很小,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不容忽视。由于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而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非常复杂,它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1、公允价值的影响。本次会计准则修订的重要变化是公允价值得到广泛运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恢复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价原则,将原来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核算、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更准确地判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公允价值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实施中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取得,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增加银行成本,存在跨行一致性问题;二是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我国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三是对非市场化金融工具,采用估价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行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公允价值不以交易为基础。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能够以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核算,而负债基本上是以成本核算,这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挑战。

2、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金融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计量基础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

3、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现象。新准则的实施,在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首先,新准则实施短期会造成金融企业利润波动,尤其是境外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较多的金融企业,如中国银行。另外,由于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

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信息质量的标准和信息内容的标准将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

5、职业判断和操作难度加大,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参与到金融企业中。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金融企业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业务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极端情形。

6、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金融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

目前我国只在上市和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将来有可能在全行业范围实施新会计准则。因此,各金融企业都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有正确认识,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1、组织全方位、各层次的培训工作,深入学习新金融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准则。由于新准则的实施会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对新准则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财会专业方面,而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尤其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培训。

2、改进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应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系统的解决方案。新准则要求的诸多事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问题、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量问题、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等等,都需要系统解决方案。根据《金融时报》2005年10月19日《银行如何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一文介绍,通过与国际领先银行的紧密合作,SAP公司已成功开发了“金融工具会计系统”,以满足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很多银行已经在使用SAP公司的系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设计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系统打基础。

3、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金融企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在香港上市。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与执行能力。

4、改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都走向扁平化,应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规模,适时成立相应的内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管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避免单人操盘,防止决策失误,实现风险资产管理专门化。金融企业应招聘一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具有敏锐风险意识、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有着较深刻认识的金融人才。另外,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金融行业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周密考虑、充分准备、顺利平稳完成向新会计准则的过渡,努力将新会计准则的精髓运用到本单位的会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它们对本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杰.金融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对策[J].金融会计,2006.

篇7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而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须结合以往与买方商业往来的经验以及目前反映买方支付能力的相关信息等因素综合分析。

企业采用赊销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只要符合合同要求,发出货物并将发票交付买方,买方承诺近期付款,或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此时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如果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收回该应收债权时,不调整对该项业务销售确认的处理,而是通过提取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的方法处理。

如果企业在与买方商业往来的历史中,买方有不良信誉纪录,或买方虽然商业信誉良好,但在销售时却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或在涉税案件中资金被冻结等,近期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可能情况发生,则不应确认收入。

(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加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通常情况下,开出商品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后,可以确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但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自产自用情况,例如将自产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或职工福利等方面,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或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但这种转移不是通过交易行为发生的。以上行为通常也不须开据商品销售发票。此种行为按新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为收入。

二、相关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不同。其中: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等非应增值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部门按下列顺序确定企业的销售收入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对于制造企业指的是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增值税法统一规定为10%。

(二)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在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时,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与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所得税法中关于确定收入总额时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中规定“纳税人在基建工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处理

(一)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执行相关税法

企业售出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流入企业。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角度,不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不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新准则增设了“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例如,假设AB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0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W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00,000元。ABC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知晓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但是与W公司合作历史较长,W公司是ABC公司重要的销售客户,为了维持与W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BC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本例中,由于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困难,ABC公司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也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为此ABC公司在发出商品且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将销售商品的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ABC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2.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因为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税法的角度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依据增值税税法,ABC公司继续进行销项税确认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W公司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0

如果销售该批商品没有开出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必作此项分录。但就本例来说,销售方ABC公司如果不开销售凭证,则不符合银行结算办法管理规定中关于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条件,也不能采取委托银行收款这种结算方式。

3.根据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标准为权责发生制。假定在本会计期间W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W公司没有许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还不能确认收入。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其成本为当期准予扣除项目,按其差额当期缴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成本之差,即:

500,000-300,000=200,000元

假定本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增加数额:

200,000×33%=66,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4.本例后续处理

假定2007年12月W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并向ABC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在W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W公司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5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发出商品300,000

同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假定ABC公司于2008年2月5日收到W公司的上述款项,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85,000

贷:应收账款——W公司585,000

(二)直接执行税法

对于企业自产自用商品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应直接执行税法。

例如,某家用电器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10日将新研制的一款数码相机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本次发出数码相机200台,每台生产成本800元。

1.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当月和最近时期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纪录,按照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规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售额。

该数码相机的组成计税价格:

800×(1+10%)=880元

按增值税法规定确认该数码相机的销售收入额:

880×200=176,000元

销项税:

176,000×17%=29,920元

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正确体现该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5,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数码相机1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92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数码相机(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而不能处理成: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此项处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属于偷逃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与教育附加费的行为。

2.按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假定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此经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76,000-160,000=16,000元

此经济事项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为:

16,000×33%=5,280元

篇8

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证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列示了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需要的证据有:(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的证据。(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这些变化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分析性证据。(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的证据(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4)资产实体已经损坏的证据和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的证据。(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证据。(6)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企业内部报告。(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证据。

(二)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证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是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据。资产的公允价值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见,确定资产公允价值需要的证据包括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的证据。

二是处置费用的证据。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预计资产处置费用需要的证据包括资产处置方案、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相关历史数据等。

三是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证据。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这需要企业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作为证据,需要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2)确定资产使用寿命需要相应的依据。(3)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这需要资产的市场利率或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的证据。

(三)认定资产组的证据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这需要企业的内部报告作为证据。三、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设想

(一)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形成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出现金时收到的收据,出差时取得的飞机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

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产品出库单、折旧计算表等。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记录。但从上述列举的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可以看出,这些原始凭证并不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因为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诸如购货、领用等经济业务。即按照目前原始凭证的定义,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不能称之为“原始凭证”,虽然其具备原始凭证的本质特征,即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除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会计核算事项都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满足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预计负债、股份支付的核算等,这些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自然也不符合原始凭证的定义。这说明在新会计准则下,原始凭证的定义已不恰当了。因此,首先有必要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以便将资产减值等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包括进来;其次,对这些原始依据按照原始凭证来进行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素、取得或填制、传递和保管做出了相应规范。由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与传统原始凭证有着重大区别,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必须加以特殊规范。

相对于传统原始凭证,凭证要素需有所增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原始凭证必须具备齐全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这些要素的增减包括:(1)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删掉,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2)经济业务内容改为经济事项内容,同样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3)增加“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鉴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名或盖章。(4)对企业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填制的原始凭证,除要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之外,还要有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如预计资产的处置费用时,资产处置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应由相关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而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所依据的业务预算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用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可明确责任,由内部填制人员和内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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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事业的规范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事业是指企业为了赚取更多的租金或者实现最大程度的资本增值而进行的房地产事业,一般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兼具两个目的,这类投资性的房地产应该具有单独出售和计量的特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核算时也采用的是单独列出的项目,业内称之为“投资性房产”,在进行这类房产的处理时一般都以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不过使用较多的还是成本模式。

1.3会计计量的规范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会计计量中,我国将国际惯例上的公允价值加以引入,转为适用于我国会计体系的一个内容。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以交易双方对交易情况均很熟悉且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资产以及负债进行处理,即完成资产的交换和负债的清偿金额数量的计量形式。新的会计准则大规模地调整了会计计量属性,相对地对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的关注度有所降低,将公允价值的理念应用到了非货币易、非共同控制的合并企业、债务重组、金融工具以及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事业中,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不同之处就在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的侧重点偏向于将其作为基准会计计量的基础使用。

1.4债务重组的规范债务重组就是在企业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券人按照与债务人之前达成的协议或者通过法院的裁定做出关于债务的一定程度的妥协,新会计准则将原来的把债权人做出让步后使得债务人可以少还或者不还的债务计入到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方法改为现在的将债务重组获得收益计入到营业外收益,而通过实物抵押的债务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1.5财务报表的合并规范财务报表的合并是指可以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整体财务水平和情况、企业的经营状态、企业的现金流量等内容加以反映的总的财务报表。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财务报表的合并的侧重点与之前有所不同,之前对于母公司的财务关注更多,现在则是以实体为重点。

2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存货准则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影响,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如果原材料的价格下降,那么相较于先进先出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通过后进先出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更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利润,如果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则与之相反,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对比两种核算手段,先进先出反映的是企业的长期经营状况。利用新会计准则下的存货记账方法可以准确地反映出生产周期比较长的行业,比如机械制造,把用于存货生产的费用资本化是允许,这种举措在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毛利润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事业入账方式的改变也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了影响,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物业成为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并不体现这部分资产的升值状况,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对于其早年购入的投资性质的房产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方式,那么一旦物业升值就可以反映出房地产企业投资的资产与利润是升还是降,这一变化对于有大量的流动性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可以减少其资金的流动,即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比率。会计计量的变化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了影响,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企业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于信息的掌握更加详细准确。另外,公允价值也发挥了其利润调节功能,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非货币易收益也可以在当期会计周期中被计入,出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债务重组规范的修改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果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债务的清偿,只要其得到部分债务或者全部债务豁免权,企业的收益就可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以便于实现每股收益的最大化,不仅将债务重组带来的收益也纳入了本期利润中,同时也加大了包装利润的风险。财务报表的合并对于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利润的影响上,新会计准则认为母公司需要承担负值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债务,而且使得原来的一些被隐藏债务重新出现,或者反之使得本来显现的债务被隐藏,另外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的优势还表现在可以防止通过某些关联交易手段对于利润的调节。

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对策

为了将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充分的理解和合理的利用,需要针对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要强化关于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力度,使得自身的专业技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对于新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比较大的差异,应该有充分的理解,新准则所涉及的范围更宽,难度也加大不少,所以,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对新会计准则的精髓全面把握,使自身的专业素质尽快得到提升,在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的时候要结合附注内容和报表数据,以实现对报表的准确判断和理解。其次,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审计工作,相对于其他财务工作,内部审计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目标的明确性,相关工作人员敢于怀疑,长于判断,使得企业的会计制度更加合理规范。最后,要加强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管理力度,及时获取相关资产的去向和动态,将公允价值信息、财务信息和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到心有千秋,为企业的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假信息对企业发展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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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有较多投资房产的上市公司受益匪浅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将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确认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反映。因此,对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不再单独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但新准则又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这样,在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大背景下,拥有较多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将会从中受益。投资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可能成为股价表现的催化剂。当然,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所以在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在严格的税收制度下,相应也会增加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现金流下降,从而降低公司价值。

二、无形资产准则带来的经济后果

在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研发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费用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计人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及创新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并且提高这些企业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因此,研发经费的资本化具有明显的后效性。

由于研发支出的特殊性,与之相关的经济后果可以用以下例子进行说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考核指标是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非常重视对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管理,凡是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的行为都是消极的行为,由于研发费用从支出到收益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往往超过管理当局的任期,很容易产生“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效果,这就会导致管理当局减少研发支出等,这对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极为不利。如果能够将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对促进企业投资研发是有积极作用的,企业可以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使得企业的产品更加具有竞争力。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尽管目前我国GDP增长很快,但我国企业做的更多的是“世界加工厂”,我国企业自主的品牌、自有专利、自主开发的技术很少,研发的投入与国外相比也是少得可怜,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对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创新型的社会,增强我国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新准则对价值计量基础运用谨慎,即非主导性和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

尽管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已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这些价值计量基础,但这种运用又是有条件的、谨慎的。我国新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在我国会计计量中占主导地位,即在坚持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前提下,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在具体准则中,几乎所有用到价值计量基础的地方都一般规定要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用价值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另一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价值计量基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设定了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并且规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四、分析盈利构成,重点关注主营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公司基本经营活动的成果,也是其一定期间获得利润中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主营业务利润在净利润中占领先地位,说明盈利质量稳定,反之,则说明盈利构成不合理,盈利质量不稳定。新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如债务重组的损益化。虽然会影响到净利润的大小。但并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利润的大小。公司的盈利操纵行为也不影响主营业务利润。此时,要排除债务重组损益化等对盈利质量的不利影响。就必须认真分析盈利构成。尽量不用净利润而用主营业务利润指标来衡量盈利质量。尽可能运用现金流量分析法FASB在其备忘录中曾经提到,盈利转化为现金的程度是衡量盈利质量好坏的重要依据。现金流量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计算出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存在应计项目调整差异。一般来说,运用应计项目分期处理的不同方式操纵盈利的手段只能改变账面的盈利。并不能改变现金流量。因此,现金流量指标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和真实。投资者应尽可能运用现金流量分析法。即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上市公司的盈利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五、总结

新的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权威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它作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有着很大的约束作用,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当然,新会计准则还有许多有待成熟与改善的地方,这一方面要求不断引入西方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另一方面更要充分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适宜我国市场环境的会计准则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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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秀梅、赵晓华、任亮,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影响研究[J].理论观察,2006,(05)

[4]孙莹,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探讨[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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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一、新会计准则的创新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一)新增加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基本准则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的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模式符合会计发展的趋势,能够较好地反映销售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与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能够直接反映销售企业有关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关负债所牺牲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二)变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所谓“后进先出法”,即销售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销售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销售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销售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

(三)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这条新规定截断了销售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以前,有不少销售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特别是一些ST销售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其实销售公司的主营仍无起色。新准则一经实施,转回的准备无法体现为利润,这种手段无疑将失效。

(四)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销售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五)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此前,销售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销售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以前的损益表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能转回的差异。在这种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

(六)变革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和合并范围的变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销售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目前中国的销售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这一变革,将对销售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阻断了一些销售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业绩的惯用伎俩。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七)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在新《借款费用》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这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并且,如果相关资产的构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另外,借款费用扣除项目规定更加严谨科学。

二、新会计准则对销售行业发展的深远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销售行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销售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外销售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且最近几年趋势越来越明显。截止到2006年,已经有97个国家表示将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销售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巴爵士在2006年2月15日新准则会上的致辞中所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这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也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销售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三)有利于中国销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中国的销售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按老制度编制的报表,与按国际标准编制的报表差异很大,业绩反映明显不同,必然影响国外投资者对数据真实性的信任。对于有海外上市计划的中国销售企业,国内、国际准则的不同是这些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一大障碍。为克服这一障碍,中标销售企业不得不编制多套财务报表,编制成本巨大,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精力向投资者解释两项会计标准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四)有利于销售企业科技创新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在旧会计准则中开发阶段的支出是不能资本化的。开发费用资本化将显著提高科技销售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促进销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会计准则的这一调整一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另一方面也鼓励了企业科技创新,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

(五)提高销售企业的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引入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出台,要求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大量涌现,新准则及时对衍生金融工具提出了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要求,将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的风险。新准则对销售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有利于销售企业和广大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促使销售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治理结构。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销售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新准则的实施对我国销售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相信我国销售行业一定能够尽快适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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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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