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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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管理论文

篇1

当前,以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理念已逐步转变为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内容的顾客导向营销理念,新世纪的顾客具有良好的教育前景和追求个性化的价值观念。虽然他们总体上保持同质化的产品或服务消费,但他们更期望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特点上更能满足其特别的、个性化的、完全符合其要求,并融入其思想,使其得到极大的身心满足,富含其物质的产品或服务,而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这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顾客营销的社会基础。在当今只有让顾客十分满意,才有可能得到他们的忠诚。

顾客营销的内涵和意义

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地满足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为内容的营销。顾客营销理念是以“顾客的需求都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最终要满足顾客的需求”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保障的营销模式,这就要求企业要根据每一个顾客的要求,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开发设计、制作、制订相应的营销组合策略,以实现与每一个顾客一一映射的销售活动。而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为实现这种顾客营销提供了优秀的操作平台。

顾客营销比较成功的企业,如美国的戴尔电脑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顾客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思想,在与大众营销的博奕中,它更具生命力。

顾客营销的原则

顾客营销必须是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成本、方便、沟通的原则。具体为:

顾客营销遵循“顾客为中心”的原则

顾客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顾客导向营销,与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不同。顾客营销是一切从顾客开始为顾客找产品,而不是为产品找顾客。这彻底地改变了大规模地生产产品,再通过分销、促销、广告等大规模的营销手段,销售给目标顾客的大众营销模式,而是以顾客为先导,建立与顾客的联系,运用不同的方式收集、整理顾客的需求,然后再根据需求生产出按照他想象的,融入他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渴望的产品。并且在这个产品的价值中就蕴含了顾客特质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顾客营销模式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将挑战大众营销中的产品占有率模式。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心成本领先的原则

哈佛商学院的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一个企业的产品要取得竞争优势要实施三个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初密集型战略”,否则,企业无法在竞争中取胜。由于“顾客营销”目标顾客群的个性化,它就可以抛弃不必要的大众营销手段,省去漫无边际的费用,避开愈演愈烈的价格战、促销战、渠道战,显然节省了成本实现了成本领先,最终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为超值的利益,取得了“顾客营销”与“大众营销”在成本上的比较优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的“方便”原则

“量身定做”为顾客营销解决了顾客为买一双鞋,或一台电脑桌有多少个抽屉都要进行比较,甚至是多个商场地比较选择问题。省去了顾客在眼花缭乱的商品品牌海洋中不知所措的烦恼。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为顾客要求而展开营销活动,其宗旨是为顾客节省了时间,为顾客方便购买提供超值服务。并且将顾客的个人资料,个性化的要求等信息,存入数据库,随时根据顾客的现实要求和数据库的数据资料等综合起来为顾客提供更为超乎想象的服务,实现了物超所值的真正意义上的方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的“沟通”原则

顾客营销避开大众营销中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或等促销手段与顾客沟通的方式。而是能通过把握每一个顾客的要求,了解每一个顾客对产品服务的意见、建议,直接掌握顾客的动态,与之形成互动,形成一支稳定的忠诚的顾客队伍。顾客营销要求企业具备个性化的沟通能力,这种能力是将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和企业资源再整合的能力。

顾客营销的实施

归纳起来,顾客营销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选择目标顾客群

在经济学上的“二八”法则。即一个企业20%的优秀忠诚顾客可以为企业带来80%的利润。所以顾客营销第一步就是要根据人文、地理、行为等要素框定出自已的目标顾客群。寻找谁将成为企业的优秀目标顾客群,使具体的业务操作能够有的放矢。顾客营销在选择目标顾客时体现的是密集化的营销策略,以便配合生产上的全覆盖策略。

目标顾客群的细分化

将目标顾客群的需求细分筛选出最有价值的细分顾客群,最终形成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住址、个人爱好、个性特点等,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还需要有更为详细的个人数据,因为“量身定做”细分理论基础是“每个顾客的需求不同”,基于这种理念,就要对顾客实现数据库管理和CRM管理,同时研究影响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影响“量身定做”的深层次要素,在细分目标顾客群时都必须把它考虑进去。最后形成详实的顾客档案系统、顾客数据系统和顾客研究系统。

与顾客互动沟通

顾客营销中的顾客沟通形式区别在于大众营销中的广告促销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互联网突猛进的发展,使现代社会的供求关系处于动态的互动之中。顾客可以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时间将自己个性化的需求,以电子商务形式传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也可以随时随地的将信息资讯以电子商务形式传达给顾客,实现双方互动沟通。人际沟通。人际沟通需要企业有良好高素质的销售人员,与顾客建立良好的第一次惠顾,然后通过介绍、展示、洽谈……争取建立业务关系。再按照CRM管理,建立数据库,以便沟通。电话沟通。顾客营销的沟通方式中电话沟通也是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戴尔电脑公司的接洽中心每天处理6万个顾客电话业务。

产品制做

“产品制做”是指顾客营销业务流程的物化过程。企业按订单要求制做,设计生产出完全符合顾客需求,融入了顾客思想,使顾客得到极大身心满足的富含其特质的产品。

服务

“顾客营销”本身就是一种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服务系统。这同样可以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它的个性化就是把每一个单一的顾客当成一个长期的投资来对待。所以它的服务更具针对性,是具体的“一个顾客”,而不是无数无名顾客群。顾客营销中的“老顾客的回访”服务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建立稳定的顾客关系,保持一个老顾客远比争取一个新顾客要经济得多,并且使顾客更具可衍生性。而互联网技术,数据库管理为实现这种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良好的服务能够形成良好的口碑,形成良好的人际传播。

顾客营销以顾客为中心,是一种“人本理念”的回归;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是现代工业设计的回归;同样充满商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企业都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对顾客进行研究,力图全方位满足每一个顾客的需求。同时把顾客当作一项长期资产进行创新开发与管理。只要作好了顾客营销,得到顾客绝对的忠诚,那么就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资料:

篇2

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它负有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双重任务。

全面发展原则有时被称为教育性原则。因为广义的教育,包括知识技能教育、智能发展和思想品质教育等三个方面,而“全面发展”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

要贯彻实行全面发展原则,在当前要坚决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教书不育人、忽视双基教学、忽视智能培养、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和优良品质培养的思想和做法。

二、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概括地讲,包括教学内容必须科学和教学过程的实施必须科学这两个方面。具体内容有:

1.教学内容必须正确、可靠、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现代化科学水平。

2.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有利于加强化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培养能力,要符合中学生认识水平,能形成一定的系统。

3.注意科学方法的教学。化学科学方法不仅是化学科学知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和掌握化学科学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4.努力使教学过程科学化。不但要有科学的教学指导思想、科学的教学目的要求和科学的教学内容,还要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努力按照化学学科特点组织化学教学。

三、系统和有序原则

化学教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个系统有它整体的目的和运行规律,无论是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教学,还是元素化合物知识的教学,或者是化学实验的教学等,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的目的和任务,都应该有利于发挥系统的功能。

按照一定的顺序连贯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即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不但可以使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而且可以减少他们的学习困难,提高他们的学习水平。这里所说的“序”,除了指知识技能的内在联系之序外,还包括学生的认识发展之序、智力发展之序,它们是一个和谐统一体。

四、联系实际原则

化学知识来自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化学教学也必须反映化学知识跟实践的密切联系。在化学教学中注意联系实际,不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和掌握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还可以培养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利于他们将来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实行联系实际原则,要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个人类认识过程的基本模式来组织学生的认识活动,所以化学教学要重视实验,使知识建立在坚实的实践基础之上。

五、协同和启发原则

要使中学化学教学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必需注意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及其物质载体各要素间的协同一致。这里,教师必需起好启发作用。协同和启发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实行协同和启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让他们能自觉而主动地学习。

2.教师要做好启发和引导作用。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学生之间存在着差异,学习基础和学习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面向全体学生”不但是系统和谐运行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4.重视教学集体的形成。一个融洽、协调、配合默契的教学集体有利于系统的有效运行。

5.教学内容和方法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为了使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水平,使学生通过努力能够掌握教学内容。

六、巩固和反馈原则

化学上物质和物质变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多种多样的化学概念和化学事实。这就使得许多学生感到化学“好懂难记”,容易“前学后忘”。有人在研究中学化学和其它一些课程的遗忘曲线时,发现中学化学的遗忘速度在前期比其它课程小,在后期比其它课程大,从而印证了上述问题的存在。这就使化学教学必须特别注意对知识与技能的巩固,如果不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使多数学生学好化学。

七、重视实验教学,充分发挥实验的教学作用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它的建立和发展跟化学实验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今化学科学的发展表现出从基本上是描述性的过渡到推理性的;从主要是定性的过渡到定量的;从主要是宏观的研究过渡到微观的研究等趋势。化学科学的这种变革不但没有削弱实验的重要地位,反而对实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化学家必须通过实验来发现、积累新的事实和获得思维的材料,必须通过实验来检验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实验对化学科学来说不可缺少,对化学教学来说更是如此。

八、重视思维发展原则

学生通过观察、实验得到的感性材料只有通过思维的加工才能形成化学概念、形成关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可以说,在化学教学中任何内容的教学都离不开学生的积极思维活动,没有较高的思维水平就不可能学好化学。

篇3

首先我们必须对背景加以廓清。当前这样一场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秩序的观念。我们视为通过采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控制的时代已经终结,那就截然不同了。像过去的人们那样,我们可能认为,那种力量的体系化的、统一的和可预期的应用符合通过官方技术形成的权威性决定形式。另一方面,像今天的许多人那样,我们也可能认为,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调整的关系范围内,没有看起来是同种类型的系统、秩序或者可预期性的必要要素,可以在司法程序或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范围内定义法律,并且接受法律并非是管理或者旨在管理政府行为的,而政府行为本身是法律。如果那些坚持法律规范是显要的社会和经济阶级利己的规范的人是对的,简单的裁决不可避免地会被阶级利益或偏见强行规定;或者如果那些宣称法官不可能在心理上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裁断的人是正确的,事实上每件案子将被单独处理,而且法律推理和对传统的裁决或者成文法规范的参考是对于凭借偏见的擅断所作的空洞掩饰,那就没有必要讨论遵循先例了。应该把它和被那些自封的“现实主义者”称之为对法律的迷信和神化的所有其他的东西一起扔进垃圾箱。但,有多少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确实相信他们对遵循先例的攻击的那些夸大的言辞,这是意义重大的,不是像假装所标榜的那样,而是作为对司法绝对主义的某种限制和约束,他们实际上也以另一种方式宣称其已经存在。事实上,虽然他们经常拒绝接受社会科学中关于“可能的”任何不科学的观点,看来他们主张,司法绝对主义体系存在的可能性不亚于行政绝对主义。

如果我们和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说,法律无论如何是由官方来运作的,我们不必担心关于它可能如何运作这种无意义的理论,诸如是基于扩展被制定的文本,还是通过由权威的技术形成的过去的判决来发展经验,或者由专家依职权基于直觉来适用。如果出现在所有的经济秩序和人们厌倦了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专制的愿望之后,确实要求在关系调整中的体系、秩序和可预见性,我们可能会求诸于一个超凡行政领导,来维持官方对秩序和体制进行一些可以容忍的限制。

边沁攻击我们当前所说的法官造法是越权,把法律搞成法规的堆积,使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一种类型。他坚信,法典编纂应该详细地查明和颁布裁决形式,使法院的作用不超出对于与手中的案件相关章节的一种纯粹的解释,并能通过机械化的逻辑程序把这个案件与相应的法典分类相对应。近期的政治理论令人惊讶的特征是,对于普通法法院的批评,一方面,重复了边沁的观点,指责法院在本应只适用法律的时候未经授权即创制了法律,而且,另一方面,指责他们为适应单一案件的迫切需要而左右摇摆,在不改变法律体系的传统要素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方面,反对进步,墨守成规。但我们必须记住,在所有的法律史中,人类的实践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动摇,一极是将法官束缚在严格的法律的苛刻的规则之下,另一极是让他们根据不加限制的个人的自由裁量来进行裁决。

在19世纪,世界正在对道德和法律的同一化,所有事情涉及的个人原因,以及随之在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领域出现的个人正义加以回应。这种回应在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尤为强烈。在王室统治者和由其委任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复审法院的上议院的体制下,殖民者对个人正义有丰富的经验。他们完全了解,这究竟是为什么,当殖民地独立时,他们依权利法案制定宪法,要求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但是,在欧洲大陆盛行的、对我们形成影响的、舶来的自然法的理念,塑造了这样的观念,只要可适用就接受英国的普通法。司法选择的边界包括“可适用的”和一段时期的探索决定接受什么或者拒绝什么,取代一个世纪以前被TimothyWalker警示的观点,他提出的反对任何司法行为的自由的观点是在下一代人中盛行的观念模式的典型代表。

像TimothyWalker时大多数人反对司法程序那样,今天的很多法律教师反对,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中强加于美国法律的、将其作为逻辑上独立的规范的主体而对法律分析理论的过度限制。英国的分析法学家们,边沁及其追随者,告诉我们财产规则是典型的法律,而且法学家坚定地努力了相当时间来使所有法律都符合那种类型。五十年前,过失法律被毫无疑义地认为可以被约简为一个规则体系,以致如果一个人上下行驶中的汽车、站在行驶中的车辆的平台上或把胳膊放在车窗外,本质上都是过失。我们的美国大法官中最持自由派立场的几位之一,即便并非是最持自由派立场的那位,也认为法律最终要求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下,在要经过人行横道时,都要停、看、听。

在19世纪,我们对历史有坚定的信念。对于法律,我们像学习其他学科一样,寻求通过研究它的发展来理解它。历史的时代已成往事。尤其是在法律中,不再考虑把习惯和学说的历史作为教学的必要部分。我们教授公法,好像它昨天通过权威的命令而生效,并不存在详细而复杂的、引导性的、历史的需要在先作为这一进程的原因。因此,出现这种趋势,忘记权力分离的历史背后的依据,假想一些哲学理论产生于18世纪之外,我们可能最好抛弃那些当今的较不严格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当我们的权利法案被制定时,斯图亚特王朝的行政特别法庭的记忆就消失了。17世纪的英国,在二者之间发生过艰苦的斗争,为了创制新的法律以取代国王的意愿,普通法法院中的法官被免职,在一段时期内看起来普通法法院可能被弱化为王室的行政管理机构。科克(Coke)第二原则宣扬法律的最高权威和这块土地上所有种类和级别的官员均应服从法律。在根据长期议会(LongParliament)的命令公布之后,该原则被奉为殖民者的圣经。17和18世纪美国经历了长期的行政官员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的统治,法院的裁决依据行政主体的行为,且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事实上,殖民地法院通常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只是在独立战争的前夕,一些州才开始建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立法机关通常是最终的复审法院。若非如此,总督和议会通常是殖民地的最高法院,英国的枢密院是终审的上诉法院。此外,另一个行政机构,商务和种植业委员会,对于殖民地事务有很大的控制权力。枢密院不是法院,虽然它已具有这种性质。有时枢密院要求检察总长出具意见书。但是通常参与其中的贵族和绅士认为它对于殖民地立法的通过和否决有管辖权,有权向管理行政的王室统治者命令,有权依据自然法复查殖民地法院的判决,而不必有被法律的技术性所束缚的自由裁量的经验。加之,殖民地立法机关相应的并不服从个人的意愿。他们通过成文法剥夺一个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把它授予另一个人,他们有时不经审讯而是用易于被称为立法的私刑的方式,来裁决人们的罪行,强加惩罚和没收。他们对于败诉的被告人进行新的审判,检验法院不服从其意愿的遗嘱,对于特定财产的行政管理给予专门指导,在法规的范围内运作以豁免特定案件中的特定被告人。在独立战争之后,这一类的立法正义在一些州几乎不存在。但是当我们发现,立法机关被指控在一些被诉诸法院的案件中过于不可靠时,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1776年独立的殖民地的第一个法案,是构建宣布权力分立的权利法案,而当进行展现公共机构的发展轨迹的历史研究时,为什么美国在19世纪坚持要求法官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行为。经验表明这里的坚持甚至有些牺牲。

我重申,作为行政科层制中有效部分,要求法院继续以行政而非司法的方式运作,在世界范围内是绝对主义的总体复兴的一部分。在上世纪,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上相互依赖的、规范的、整体的普遍理想的人们,坚持按照他们分析的理想方案的要求,判决应该被撤销。当今,撤销判决的要求多半来自那些其理想方案包括基于对当时观念的个人的自由裁量而对每个案件的自由判决。

正确的理解是,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审判技术的特征。在这种技术中,或者在我们的法院对该技术的适用中,什么是不当行为,何者被用来支持对这一技术的放弃?普通法技术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即实践通过推理而发展,推理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一技术是从被记录的司法经验中发现判决的基础,通过要求与对过去相同问题的判决的一致性实现稳定,当新问题出现或旧问题以新形式出现时,允许在平级的判例相争的类推之间自由选择发展和变化。在这种技术中,存在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说服力的判例之分。在普通法的管辖权限之内,最高法院的复审判决对于所有的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它本身在将来的案件中涉及该判决的法律问题也受其拘束,至少必须求助于该判决。不仅如此,它还必须提供相似之处,并作为对于由不同事实状况产生的新的、不同的问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但是通常存在与诸如被认为是说服性判例的另一些相似之处,法院可以根据社会和经济秩序要求而被接受的想法来自由选择。在另一些管辖范围内,判例只是说服性的,在诉诸法院时被认为是法律推理的一个出发点。

在普通法技术中“有拘束力的判例”是如何体现拘束力的呢?一个简单的判决从来不会被认为对所有的案件有绝对的拘束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在先的判决确立的规范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以至于对于通过类推推理判决新问题的过程有不利的影响,而且如布莱克斯通所言,其结果是“绝对的”不公平,逐渐公认的首要的信念是,证明司法对先例的否认是合理的。可能因此导致“有拘束力的判例”一词的精确的界限从未被严格的定义过。科克认为,所有引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定义都是危险的。这一学说是对在摆脱行政行为的限制的公众的压力下,司法行为不可能摆脱限制的检查。

但是在该学说所包括的相对狭窄的限度内还要求抛弃什么呢?过去该学说用来反对的一类案件是通过司法裁决确立程序性规则。当前,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撤销裁决的过程来全面修订程序。如实践所表明,准许法院在可能时改变法院规则的程序性细节,这种必要性已经被排除。另一种引起对这种学说的争议的案件在确认某些成立过失的事实状态的裁决中出现。例如,在机动车道与有蒸汽机车运行的铁路的交叉口适用的停、看、听规则。此时涉及正当注意的适用标准,这与发现和制定法律规范是截然不同的事。法律规范定义了标准,但没有一套详尽的标准可以使每个案件套用。每个案件的事实只是和标准的定义相似,从另一个角度说,案件的事实大致被同一法律规范所调整。当以每小时四十公里快速通过的火车和人们驾驶的马车穿过路口时,如何决定是合理的,并不会被下述事实,即当火车以七十到一百公里时速通过两个车道甚至四个车道的机动车道的路口时,做出同样的决定是缺乏合理性的。

还应注意到的是,当明确的事实状态有显著区别时,法律规范不是类比推理的唯一起点。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事实状态使用其他类比可能会获得更加令人满意的起点,讯问可能通过发现区别的常规技术而建立在与时间和场所的紧迫需要相关的基础之上。把确切的、详尽的法律后果和确切的、详尽的事实状态相联系的法律规范通常只有相当短暂的生命,因为他们的适用排除了事实状态的变化,只留下一种类推,本来是有说服力的,而在此处可能已经成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随之,我们也必须区别:对在先前的案件中得出的结论的推理的司法否决,用不同的推理得出的同样的结论,要求不同结论的被改变的裁判过程。可能并无述及这一问题的必要。但当所有的行为是用来昭示,对一种更好的推理方式的接受将有利于维持旧的判决,并导致对首次出现的新案件较好的处理结果时,一个人会面临接连不断的陈述,一种在先的判决方式被同时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被开创。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的文本撰写衰落时期,美国的普通法技术被文本撰写者极大地损害了,受雇佣的文本撰写者自以为是地宣称,与在法院精确的语言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相比,判决的语言没有仔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它通常需要司法包含和除外一个漫长的程序,来制定一个规则或一系列规则以使在法律的某些领域内的一系列新案件可以置于推理的规则之下,使我们有能力构建一个有保证的规则体系。表达方式可能在法院后来的意见书中不得不多次变更,然而如果发展是完善的,我们回顾那一系列判决时,我们可能发现在这一系列之初的案件的判决仍应像当初他们被时那样。在先的案件的表达方式不被接受,则无疑可能依据进一步的经验而被否决。但是得出的处理结果仍然是相同的,通过裁决过程保持延续,最终产生可行的规则。很少听说这类案件被最高法院反复的,他们对这类案件无所作为。如果有的判决或有的规则被,一定是由于在规则仍处于形成中时,鲁莽的文本撰写者或者意见书撰写者敢于基于不充分的材料来提出概括的观点。通常不能坚持认为,我们的普通法技术不能使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而不只是有拘束力。其最终结果是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我没有忽略这些案件,近来被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了其在先的判决,随之纽约上诉法院在1871年宣布完全拒绝接受的理论,作为一个不诚信者欺骗一个轻信的、可能的不诚信者,以及那些循着Thorogoodv.Bryan案的思路,把抛弃不止一个规则归咎于涌现的这样那样的过失的案件。在布莱克斯通的建议中,这些案件是公正的,并致力于展示,普通法技术非常相称于那些明确要求司法有所行为而非等待立法行为的情形。我也没有忽略诸如美国的McPhersonv.BuickMotorCompany案和英国的Donoghuev.Stevenson案。很多人认为前者了司法独立。当然这些案件确实产生了文本中大量过时的条款。但是关于过失的大致原则长期以来已经被较好的理解,而且这两个判决的价值在于,他们囊括了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技术发生的发展历程,并依据我们对于过失责任的认定的整体经验沿袭了这一原则,而不是根据在早期的特殊类型案件中对条文的逻辑发展,那些案件试图导出与法律总体不相符的原则,而且不能证明其结果是合理的例外。加之,这些案件大部分得出了我们目前认为正确的结果,可能被放弃的推理并不影响处理结果。这并不背离普通法技术。

人们可能对晚近的案件作类似的考察,在这些案件中一些人极力主张过去的判决并侵犯了宪法的权力分立。其中一部分案件只是认识到,标准的适用可能就司法功能一样像行政功能,因而当行政机关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执行功能,就好似法院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裁判功能一样。另一些案件在很久以前已由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过。当权力的分类存在疑问时,例如,对于房地产税的制定,立法机关负责授权给相应的部门。在这些案件中被提出的难题源于无根据的假设,即每种权力只能在一个方位运行而且那里不能有别的权力,现在我们了解,不论是从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都有很多的权力可以平等的置于不止一个部门之下。于是,法律的文本,而非判决的过程,被再次。

还应述及的是商法,无论如何,合乎规范的技术准许司法在更宽的范围内在先的判决,以便在几个州内实现和保持统一,统一州法律关注这一主题的所有重要问题,如果未被关注的问题出现,即使不求助于任何一般方法方面的剧烈变化,单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统一认识,也已足够了。

在司法程序中还存在很多我不故作否认或企图忽略的真实的难题。但是被攻击为由于遵循先例而产生的那些问题,更多的是与宪法和成文法规范的解释有关,与适用标准有关,而不是与随之由司法判决确定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有关。在判决的有拘束力的资料体系中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规范要素,一是技术要素,一是理念要素。在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中,理念因素是有最终决定性的因素。实际上,这一因素为此时此地的社会秩序描绘出可以接受的理想图景,提供法律秩序的理念。固有价值的可能的解释的问题、合理性问题,总是涉及标准的适用,是参照这幅图景来考量的。在上个世纪,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理想图景,先锋的、乡村的、农业化的美国。这并非当今这个城市的、工业化社会的理想图景,并非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部分都如此,而是在不同的地方程度不同。但是我们尚未形成对于城市工业化社会的明确的理念,我们对于体现社会在乡村农业化社会和高度工业化社会两极之间的理念的细微差别认识更少。法官将对此做出突破。我们需要对被接受的传统理念的批评。我们需要研究如何重新勾画这幅图景并把它勾画清楚。用一百年前的美国社会的蓝图来实施今天的司法社会工程,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不应接受这一批评,我们不应通过树立详尽的司法供给与转向司法和行政绝对主义来进一步重新勾画或重塑已被接受的理念。

我已经指出,我们的司法供给的悲哀在于我们本应忙于做的事情。但是,不止于此,并非是仅仅因为在英语国家中法院是而且应该是谨慎的这个时代迅速到来,而呼吁抛弃审判技术的必要特征的被认为不明确的文字的部分。法院不愿意随着每次的政治和经济观点的转变长期存在的规范,在这些转变迅速和频繁时尤其如此。这些突然的变化,使立法机关产生作用于将来的新的规则。法院必须牢记,为过去和将来的案件确立类似的规范。事实上,当他们一项过去的判决时,相比其确立和使用而言,对于一项法律规范,就经历了与过去不同的处理或定位。因此,英语国家的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司法权的审查是必要的。权利法案寻求阻止适用一些在作为殖民地的美国适用过的有溯及力的法规。司法判决有必要的溯及力。为了将其适用于过去发生的一系列事实,法院制订法律规范或者发现规范。在普通法国家对司法行为的审查建立在法院已确立的实践之上,要求法院对权威性的判决的事实适用权威性的技术,通过这种技术确保和维持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

如果我上述内容被充分认可,导致对遵循先例的不满的原因就不在于这一学说,而在于我们的技术适用标准和在适用标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的理念要素。让我们以普通法的传统方式接近研究对象。让我们考虑旧的法律、不明确的条文和救济。在我看来,19世纪产生抱怨的主要原因源于对于法律的思考模式,使法律成为法律的总和,把法律作为规则的要素,使财产规则成为规则的类型和模式。法律不仅是在有权威性的判决事实意义上的体系,与其说它是联系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和确切、详尽的后果之间的规则,不如说它是事实体系的规范要素。在今天的法律中,日益增加的重要类型的规范确立和规定了标准。这一规范规定了在行为过程中不能使其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风险的合理注意,规定了在不符合标准的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补偿责任,没有制定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也没有为这样的一个事实状况附加一种确切、详尽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项标准。在宪法中有这样的规范,规定了立法行为和实施行为不应是任意的和不合理的。宪法规定了这一标准,但是没有任何规范定义了合理性或者详细的规定了不合理性。没有对这些事物性质的规定,能做的至多是以其与被接受的有权威性的理念的符合程度或不符合的程度来考量行为,而理念本身必须随着社会图景的变化而变化。根据被接受的理念,适用标准必须因时间、地点和环境而宜。对于马拉车构成过失的速度对汽车则并非如此。在乡村农业社会是不合理的事物,在城市工业社会不必然是不合理的。在昨天的情境下不合理的事物,在明天的情境下可能如此也可能并非如此。我重申,法律的观念不过是法律的总和,法律必须是财产规则类型的规则,这是错误的。如果在头脑中发现和产生了在适用这样的规则和适用标准的区别,显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除非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均相同,对于过去的条件下发生的任意的、不合理的事件的判决是没有拘束力的。

在司法程序中完美的稳定性、完整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社会和经济秩序中的变化需要的完全持续的适应和完美的灵活性,不可能同时实现。能做到最好的就是在两者之间维持平衡,以使我们可以持续的对二者分别施加影响而不损害另一方。通过发现和确立原则、法律推理的有权威性的起点来实现这一目标,才能依据经验和跳出经验适用的规则来处理新情况。飞行员飞越土地上空的事件可能是这种普通法技术准许的创造性的法官造法的一个范例。如果只在规则的范围内考虑,可能认为违反了上空所有权不明确的古老规则。但是这类交通是新出现的,而这一规则表达的只是过去形成的经验。可利用的、有权威性的判决的素材不只是这一规则,还有被确立的在私人拥有的河床上行船和钓鱼的权利。在根据这一权利的类推发展新的对象的学说时,没有违背任何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对于判决的延续过程没有冲击。

对于旧的法律而言,也即,所有的法律必须按照财产法的规则模式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理念要素可以被忽略或排除,不精确的文字,关于适用标准的教义的应用,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工具。那么如何救济?除了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中,对于需要改变的规则和已确立的原则,合乎规范的普通法技术寄希望于立法机关来宣告旧法无效并构建和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英国法院一向恪守这一理念。但是在几个月前,并未被工人损害赔偿法所废除的残余的承担雇员责任规则诉诸上议院。Wright勋爵简短总结了上诉法院一致通过的意见,即“上议院不能篡夺立法机关在这一事项上被赋予的权力。”Westbury勋爵和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在普通法法官中位居最开明的一部分,都对此表示了明确的积极的支持,不只是关于财产法,而且还包括调整行为的规范。如霍姆斯(Holmes)法官所定位的,法官造法只是权宜之计。

立法机关在应对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缺陷时比较迟缓,而且已经越来越不愿为被称为“律师的法律”而自寻烦恼,这是实情。与司法程序和改革一样,立法程序需要仔细而彻底的检查,无论如何法院的改革是迫切的。当对已实现的法律平衡彻底的重新调整,例如,要实现基于应受处罚行为在安全和责任之间的平衡,贯穿了侵权法,不能要求法院一举把司法判决的全过程转向正确。如果他们在新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下试图这么做,将出现司法无序的局面。在英国,法律修订委员会要求废除简易契约中的原因要件。某个人会要求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废除它吗?委员会还要求废止成文法中诈骗的部分。在一个案件中的司法废止和在另一案件中对于废止权利的司法承担是否有实质性区别?

由于在法律技术中司法判决是法律推理的起点,与立法相比,在推广关于司法判决的新理念时,谨慎更是有必要的。他们通过类推而及于其他案件。另一方面,成文法制定规则仅限于其范围内的案件。因此,当立法机关提出新的建议时,无论它是如何远离过去的走向,并不触及整个法律体系。但是当一些全新的观念被纳入司法判决中,没有人能预料可能的影响效果。它不仅仅决定了导致裁决的事实的确切状态,对于法律体系中宽泛的不同领域而言,也是潜在的类比推理的起点。一度了规则A的法院,确立了规则B、C和D,规则M和N,规则P和有疑问的Q,因为所有归根到底与规则A相类似的规则看来很可能被取代了规则A的规则X的类比所质疑。

篇4

原则之一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以小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为宗旨,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课程方案》对小学阶段的教育提出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这个培养目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阶段性质和任务而设计的国家要求,也就是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个性发展要求。落实到小学数学课,国家质量标准就是要求小学生具有初步的运算技能、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以及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四项,这个任务主要由小学数学的学科课(或者叫必修课)来担当。至于发展小学生个性的要求,《课程方案》明确提出主要由活动课来担当,其教学目标就是“增强兴趣,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有人会提出,这个要求在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中就能做到,或者开展课外活动就可以实现。我认为这是误解。诚然,小学数学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诸如观察、实验、练习等,也能培养学生某些个性要素,但它服务的目的不同,它只是为学科课的教学目标而服务的一种教学手段,是学科课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具体教学时间的界限;而小学数学活动课应是以发展学生个性要素为首要目标的课型,每节课教学时间与学科课的教学时间相配合。还有,活动课也不同于课外活动:①活动课属于课程的范畴,课外活动则是“在教学大纲范围之外由学生自愿参加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它不属于课程的范畴;②活动课有一定的结构性,它有特定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活动方式,而且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年级的上升而具有层次性,而课外活动则没有这种有序的要求;③活动课的设计和实施要具有一定的规范,那就是活动课必须有教学纲要和活动课指导书,并严格按此规范实施教学进程,而课外活动则不具备这个要求。

原则之二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淡化选拔教育,做到“人人受益”。小学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的教育,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指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普及教育,平等教育,应当强调其普及性,淡化其选拔性。”这个要求不仅在小学阶段的教育活动中要落实,更要在各科的教学活动中落实。学科类课程的教学活动做到人人受益,比较好操作,因为学科类课程所担负的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各项规定,由统一的大纲和教材所列举,由国家规范的教学、考查等计划予以落实和检查。而活动课是以培养个性特征为标志的新课型,系统的操作硬件尚在建立之中,有一定的难处。但是,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小学数学活动课所说的“人人受益”,不应当以分数、成绩的提高来理解,应当从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予以解释。从活动课参予程度讲,不要像组织数学课外活动小组那样,只允许少数数学爱好者参加,而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参加。从活动课的课程设计讲,在学科课为每个学生打好共同基础的条件下,为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爱好提供发展空间;从活动课的教学效果讲,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能力和爱好都得到提高,这是受益。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和能力提高不甚明显,但是通过数学的橱窗对观察课外天地,观察实际生活的兴趣产生了,这也是受益。更有甚者,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虽然没有引起学习数学的兴趣,但这种活动课教学尝试在学生记忆中留下思维印象,能成为今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参考,这也应该说是受益。纵或阻塞了他们对数学的爱好,但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促使他们去爱好其它学科,也同样属于受益之列。一言以蔽之,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受益,就是指小学生的个性要素,主要指兴趣和情感,通过数学的载体而得到发展。

原则之三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注意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保护“童心”。小学生的年龄阶段(6~11、12岁),在心理学上称为儿童期(或称学龄早期)。这一阶段,小学生不但身体发育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阶段,而且由于从一个备受家庭保护的幼儿变成必须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小学生,这就促使儿童心理特征产生质的飞跃,概括起来,就是产生了在幼儿期没有的“好奇、好动、好胜”的“童心”。这三个“好”只有“好奇”“好动”充分得到发展,“好胜”的儿童价值特征才能得以建立。但是要注意,要使“好奇”“好动”的心理状态健康成长,就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控制:①调控环境,促使小学生总是保持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小学生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的形成是立足于好奇感,而好奇感的永恒程度又依赖于环境(包含教学环境)对小学生接受知识是否有一种愉。因此建立一种愉快接受教育的氛围是调控环境的关键。小学数学活动课基于数学学科的抽象特点,愉快教育氛围的建立,特别要注意杜绝成人期望值的强加与过量过高数学材料的灌输。就是说,不要设想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的教学,个个都成为数学神童;也不要认为,实施小学数学活动课教学,就是灌输小学数学之外使小学生难以接受的成人处理数学的材料。②树立模仿典型,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与习惯。小学生的“好动”,是建立在模仿基础上的好动,通过模仿,一旦成为小学生稳定的心理成分,就左右小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因此为了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习惯,我们的教学活动就应当提供学生认为有趣的、益于拓广知识的模仿典型。小学数学活动课所提供的模仿典型,就是根据数学的特征以及小学生的知识、能力条件,通过游戏、观察、拼图、制作、不完全归纳等思维及操作办法,让学生得到学科课内所没有的、又能激发学生求知兴趣的数和形的一些结论(但是不要证明)。这些结论,要求学生都记住它是次要的,掌握得到的过程则是教会模仿的本意。只有这样,“好动”的心理特点才可以说在数学活动课里得到健康地培育。

原则之四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突出具体形象思维,给学生以能力的钥匙,不给知识的包袱,促进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小学生的思维,在四年级之前,是以认识“具体实例”、“直观特征”为标志的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在四年级之后,则向掌握“主要属性”、“种属关系”、“实际功用”为标志的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不过这种抽象逻辑思维还是以具体形象为支柱。作为小学阶段思维训练的一门主课,小学数学的学科课和活动课,责无旁贷地要促使小学生思维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为了实现这种过渡,可采取下列措施:①提供充足的有趣的数和形的具体形象材料,让学生拓广知识,扩大眼界。怎样选择这些材料?荷兰数学教育家凡·希勒(VanHiele)认为:人类认识数和形有五级水平,小学四年级以前学生,应选择认识“形象级水平”的材料,就是学生通过图形和数的整体形象,而不是通过性质去认识数和形。四年级之后的学生,可选择“性质级水平”的材料,即通过图形和数的性质去认识数和形。至于后三种水平材料的认识,则是中学以后的事情了。这种认识可作为小学数学活动课选择充足有趣具体形象材料的依据。②通过设悬念,设问题情境,积极启发小学生从已知到未知,促使从具体形象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的转换,同时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会到成功的乐趣,以及让学生掌握不完全归纳法之类的数学方法。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活动课的思维材料的选择上,一要“不超纲”,即所涉及知识不应超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之外;二要“不超前”,即活动课的教学进度与学科课的教学进度基本保持一致,知识与能力训练尽量做到前后配合。在活动课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就表现为要当学生智慧的启迪者,不要当真理的恩赐者,更不能藉活动课之机,把学生当成“仓库”,拼命向学生灌输他们不愿接受的成人化数学知识,从而使学生受压,感到不耐烦。否则,数学活动课就不能促使学生个性要素的发展,增长才能的数学目的就会落空。

二、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形式

1.数学游戏。

数学游戏是对四年级以前学生进行活动课教学的一种好形式。好的数学游戏应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理,凝聚学生的注意力,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应是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兴趣与数学知识自然而然地同步增长。为此,设计数学游戏的思路,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游戏内容要通过丰富而新颖的形象来包装。大家都知道,一切知识都是从感知开始的。然而,数学教师惯用的数学概念形象化方法,虽然最初的数学概念能从形象化入手,但最后总下降为单调而呆板的数学概念和“符号”,成人化的思维痕迹很深,这种教法特别不能激发低年级小学生的兴趣,我们教育中应当尽量避免。正确的数学概念的形象化包装,必须结合低年级小学生思维在具体形象方面占优势的认识特点,结合他们的实际生活爱好来制定关于数学概念的教学形象设计,要不显露抽象的数学概念和“符号”,而是把它化解在小学生喜闻乐见的丰富而新颖的游戏之中,从而起到充分调动小学生的感官,在小学生头脑中树起鲜明的形象,达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最佳效果。②游戏展开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戏剧性活动来实现。低年级小学生,刚由家庭进入社会,一切都新鲜,好动和不满足是他们进步的第一要素。数学活动课教学要抓住这一特点,设计适合他们口味的戏剧化数学游戏,把学生引入求知的好动中,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通过戏剧化处理这座在具体与抽象间的桥梁,把学生从具体形象思维引到抽象思维,让学生自己思考,自己理解,自己消化,自己吸收,使思维永远处于兴奋之中,实现活动课的目的。③游戏结构要是美的结构形式。数学游戏美的结构,是指美的语言、美的教学态度、美的板书设计及教具运用。最能直接打动低年级小学生心灵的是美,因此美的教学结构形式,是一股推动低年级小学生接受教育的力量,数学活动课的游戏结构也应按此来设计。

2.数学讲座。

小学四年级后开展数学讲座,这是有利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也是有利健康品德形成的好形式。这种以数学讲座为内容的数学活动课取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取材于学科知识的扩张,发展学生能力。这类教学内容可分为三种类型:①智力型,如找规律填数,奇数和偶数运用,巧妙计算等;②实用型,如利用图形的合理分类的计算题,金融投资的基本计算知识等;③动手型,如绘制图表,用图形解应用题等。另一方面是取材于数学名人的故事,取材于数学史上的典型成果。通过讲述这些故事,能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从而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3.数学实践。

篇5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Nature),可从“人性”(Natureofman)、“社会性质”(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of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of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Comment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der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8]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注释:

[①]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④][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时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篇6

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双方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1998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于是在尚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2003年以与王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尚某撤回了。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与被告离婚。

【审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孩子的安全考虑,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又在遭遇了一次意外失火后,导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实际生活,2003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对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被告的病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又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但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离婚时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评析】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003年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与王某离婚,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给予王某照顾。

篇7

大型数据库数据元素多,在设计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数据小组。由于数据库设计者不一定是使用者,对系统设计中的数据元素不可能考虑周全,数据库设计出来后,往往难以找到所需的库表,因此数据小组最好由熟悉业务的项目骨干组成。

数据小组的职能并非是设计数据库,而是通过需求分析,在参考其他相似系统的基础上,提取系统的基本数据元素,担负对数据库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新的数据库元素是否完全、能否实现全部业务需求;对旧数据库(如果存在旧系统)的分析及数据转换;数据库设计的审核、控制及必要调整。

二、设计原则

1.规范命名。所有的库名、表名、域名必须遵循统一的命名规则,并进行必要说明,以方便设计、维护、查询。

2.控制字段的引用。在设计时,可以选择适当的数据库设计管理工具,以方便开发人员的分布式设计和数据小组的集中审核管理。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如果设计的字段已经存在,可直接引用;否则,应重新设计。

3.库表重复控制。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大部分字段都已存在,开发人员应怀疑所设计的库表是否已存在。通过对字段所在库表及相应设计人员的查询,可以确认库表是否确实重复。

4.并发控制。设计中应进行并发控制,即对于同一个库表,在同一时间只有一个人有控制权,其他人只能进行查询。

5.必要的讨论。数据库设计完成后,数据小组应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来熟悉数据库,从而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控制或从中获取数据库设计的必要信息。

6.数据小组的审核。库表的定版、修改最终都要通过数据小组的审核,以保证符合必要的要求。

7.头文件处理。每次数据修改后,数据小组要对相应的头文件进行修改(可由管理软件自动完成),并通知相关的开发人员,以便进行相应的程序修改。

三、设计技巧

1.分类拆分数据量大的表。对于经常使用的表(如某些参数表或代码对照表),由于其使用频率很高,要尽量减少表中的记录数量。例如,银行的户主账表原来设计成一张表,虽然可以方便程序的设计与维护,但经过分析发现,由于数据量太大,会影响数据的迅速定位。如果将户主账表分别设计为活期户主账、定期户主账及对公户主账等,则可以大大提高查询效率。

2.索引设计。对于大的数据库表,合理的索引能够提高整个数据库的操作效率。在索引设计中,索引字段应挑选重复值较少的字段;在对建有复合索引的字段进行检索时,应注意按照复合索引字段建立的顺序进行。例如,如果对一个5万多条记录的流水表以日期和流水号为序建立复合索引,由于在该表中日期的重复值接近整个表的记录数,用流水号进行查询所用的时间接近3秒;而如果以流水号为索引字段建立索引进行相同的查询,所用时间不到1秒。因此在大型数据库设计中,只有进行合理的索引字段选择,才能有效提高整个数据库的操作效率。

3.数据操作的优化。在大型数据库中,如何提高数据操作效率值得关注。例如,每在数据库流水表中增加一笔业务,就必须从流水控制表中取出流水号,并将其流水号的数值加一。正常情况下,单笔操作的反应速度尚属正常,但当用它进行批量业务处理时,速度会明显减慢。经过分析发现,每次对流水控制表中的流水号数值加一时都要锁定该表,而该表却是整个系统操作的核心,有可能在操作时被其他进程锁定,因而使整个事务操作速度变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的办法是,根据批量业务的总笔数批量申请流水号,并对流水控制表进行一次更新,即可提高批量业务处理的速度。另一个例子是对插表的优化。对于大批量的业务处理,如果在插入数据库表时用普通的Insert语句,速度会很慢。其原因在于,每次插表都要进行一次I/O操作,花费较长的时间。改进后,可以用Put语句等缓冲区形式等满页后再进行I/O操作,从而提高效率。对大的数据库表进行删除时,一般会直接用Delete语句,这个语句虽然可以进行小表操作,但对大表却会因带来大事务而导致删除速度很慢甚至失败。解决的方法是去掉事务,但更有效的办法是先进行Drop操作再进行重建。

4.数据库参数的调整。数据库参数的调整是一个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应由有经验的系统管理员完成。以Informix数据库为例,记录锁的数目太少会造成锁表的失败;逻辑日志的文件数目太少会造成插入大表失败等,这些问题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必要的工具。在整个数据库的开发与设计过程中,可以先开发一些小的应用工具,如自动生成库表的头文件、插入数据的初始化、数据插入的函数封装、错误跟踪或自动显示等,以此提高数据库的设计与开发效率。

篇8

在网络经济中,最初建立数字产品和基础设施的费用很大,继续扩张的成本却很小,由此产生了新的规模经济。而且,每生产一个产品,也是一个学习的机会。企业从生产中获得了经验,不断改进生产流程和技术方法,可以使成本降得更低一些。因此,争夺市场份额或争夺顾客,对企业来说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必由之径。你占领的市场份额越大,你获利就越多。前期付出巨大的代价,会在后期得到丰厚的补偿。在网络经济中,很多成功的公司都采用了主流化原则。

主流化原则可以推广为:企业降低价格、锁定特定的用户群,发展长远的顾客。所谓锁定,是指通过吸引顾客,使顾客无法放弃你的产品以占领市场的过程。由于惯性、懒惰与时间的珍贵,人们愿意始终只与一个相对固定的公司进行交易。低价推动的正反馈机制是主流化原则的灵魂。微软公司通过每六个月发行一个新版本的方法,从用户身上获取大量利润。原用户不但本身被锁定在微软产品上,通过重复购买产生累积效应,而且还会向其亲戚朋友进行推荐,使微软产品的影响迅速扩大,在消费者心目中逐步变成一种时尚,一种非买不可的产品。这时,该产品已取得主流地位。1994~1995年间,由于锁定了用户,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从62%激增到达到垄断状态的77%。

2。个人市场原则:在传统经济中,通行以全体顾客为对象的大批量生产、大众化销售方式。在网络经济中,出现了“柔性生产”技术。由于互联网的互动作用,企业易于了解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可以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适应个人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个体化产品的售价要比大批量生产的产品价格高,这不但因为支出的成本较高,而且因为它更容易激起顾客的购买欲望。BroadVision可在网上向人们提供经过剪裁的个人报纸。只要说出你感兴趣的新闻的范围、类型和侧重点,以及对于版面设计或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你就能得到一份充满个人色彩的、图文兼茂的报纸。

如果公司能在遵循个人市场原则的同时,依据达维多定律,不断更新产品、提高质量和降低价格,企业就能拥有更强的竞争实力和更大的增长潜力。

3。特定化原则:与个人市场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特定化原则,即挖掘个人市场,然后瞄准市场中某类特定顾客。公司必须首先找出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习惯、偏好和品味,据此生产出符合个人需要的产品。然后,公司找出同类型的大量潜在客户,把他们视作一个独立的群体,向他们出售产品(服务)。为了吸引特定顾客的注意力,公司应迎合他们共同的人生经历、价值观念和兴趣爱好,创造一个虚拟社会,唤起一种社区意识。虚拟社会能使客户树立对品牌的忠诚。在建立虚拟社会上投入的越多,得到的客户忠诚和收入回报就越多。一项产品一旦成了虚拟社会注意的焦点,它就达到了锁定客户的目标,该社区的成员将会拒绝购买其他同类产品。为了锁定客户,仅靠产品的品牌化是不够的,客户还应因其忠诚而受到奖励。瞄准特定市场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公司跟踪调查单个顾客的消费行为,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从而对某一消费者群体的购买行为作出预测,并施加一定的影响,如邮寄广告或有针对性的购物指南。对于那些老客户,还可以享受额外的打折优惠。

瞄准特定客户,是弱小公司的最佳策略。由于小公司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只能瞄准范围有限的特定客户群。随着锁定一部分客户并不断扩大战果,公司可遵循主流化原则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随着市场份额的上升,瞄准特定市场的效果也就逐步下降,因为未受控制的份额在迅速缩小。当然,随着公司的发展,它所瞄准的客户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

4。价值链原则:一种产品的生产经营会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增值,我们将其整体称作价值链。

价值链原则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公司不应只着眼于价值链某个分支的增值,而应着眼于价值链的整合,着眼于整个价值链的增值。其二,公司应尽可能多地拥有或控制价值链上的分支,并从中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其三,公司应缩短价值链,获取由被砍掉的价值链分支曾经获取的收入。

价值链的每一环节都应有价值增值,并使价值乘数达到最大。所谓价值乘数,是指增值总量与增加的投资之比。价值乘数的大小与客户数量、反应率、结帐率(实际购买人数)和价格成正向关系,与广告费用成反向关系。公司应设法稳定价格、增加客户数量、提高反应率和结帐率,减少广告费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瞄准特定市场、创造虚拟社会,锁定比较狭窄的客户群;或者运用“柔性生产”,使个人需要得到较大的满足,使产品可以有更高的售价。换而言之,个人市场原则和特定化原则可使价值乘数达到最大化。

在价值链的整合中,合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专门化,使PC机市场极大地分化了。控制器、调制解调器、声卡、打印机、操作系统等均可单独出售。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在上述所有领域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且,在网络经济中,要求产品在极短的时间内不断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如果每一个分支都是独立的,便可能出现无利可图的情况。因此,对分散的价值链进行组合、建立合作关系,使每一个公司都能依据自己的相对优势,在自己控制的价值链分支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就能使整个价值链实现增值,使所有的合作伙伴都赢利。例如,微软公司与英特尔公司携起手来,从其互补性产品中获得最大利润。几万家微软公司的合作经销商依靠整个价值链来获益。它们提供专门化程度很高的目标产品,从而推动了Wintel产品的主流化。

苹果公司生产的Macintosh电脑,不需任何附加装置就能立刻运行。而采用Wintel技术的电脑使用时却必须加上声卡、显卡、网卡、CD—ROM、鼠标等。因此,在PC机发展之初,苹果公司的优势非常明显。但是,在电脑技术日新月异之时,苹果公司却未能继续生产出性能最优的磁盘驱动器等部件,Macintosh电脑逐步走向劣势。而适应高度分化的市场、进行广泛合作的Wintel产品,却赢得了极大的成功。①软件业也是如此,综合性的软件包,已被单个程序组所取代。因为前者不能与后者的最优组合相抗衡。很多其他行业的公司,也已把合作看成是高度利用外在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增强实力的有效手段。

在控制价值链分支上,最能带来巨额利润的是建立一个新的价值链,即建立一个由相关公司组成,存在着上、下游关系的产业。例如,微软公司是一个产业,苹果公司只是一个公司。微软公司产业不仅包括了本公司,还包括成千上万个开发商、合作伙伴和追随者。索尼等游戏机制造商出售的游戏机是亏损的,但它可以锁定用户并将之纳入自己的价值链中。索尼公司不但可以通过出售游戏软件大发横财,还可以从影院、快餐店及玩具制造厂等生产相关产品的价值链的分支上获取利润。

控制价值链分支的一个捷径是公司兼并与收购。它可以使公司迅速扩大市场份份额、取得竞争优势。1995年,麦卡菲的合伙人通过与Saber微软公司的合并,获得PC网络管理程序41%的市场份额。1996年,Adobe公司在2D(二维图形制作)软件中遥遥领先,但在3D(三维图形制作)软件中却落后了。反之,Autodesk公司在3D中是竞争者,在2D中却毫无影响。后来,两家公司合并,垄断了图案编辑软件市场。②

网络经济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取消了某些中间环节,从而取消了中间商,使消费者可以直接与产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进行交易,并享受到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到世界各地的产品。因缩短价值链而得到的利益,由网络公司、制造商和消费者共同分享。中间商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制造商可能不太了解消费者或其他制造商的有关信息,消费者对制造商的情况或有关专业知识几乎一无所知。在网络经济中,降低了寻找、收集信息和学习知识的成本,使中间商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适应性原则:由于互联性的存在,市场竞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呈现出瞬息万变之势。精心制定好的发展计划,很可能在转眼间就成为一堆废纸。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及时作出调整,或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具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市场的急剧变化,已成为任何公司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竞争原则之一。公司的适应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司产品的适应性、公司行为的适应性和公司组织的适应性。

(1)公司产品的适应性:即公司产品(服务)能适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个人需要。在“个人市场原则”中,对这一点已经进行了阐述。

(2)公司行为的适应性:即公司行为要适应市场的急剧变化——

①让市场来管理——让市场对公司的产品(服务)进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不断作出改进,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例如,网景公司发起“寻错奖励”运动,发动顾客发现它所生产的软件存在的问题。

②让市场来定价——不是由公司来给产品(服务)定价,而是时刻由市场来定价。几乎每个定单都由与网络相连的任何制造商竟价。

③让市场来营销——市场可以非常有效地促销你的产品。网景公司初期赠送浏览器软件的举动,就是这方面的典范。通过发放足够多的产品,会扩大其影响力,使人们开始议论你,对你的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继而需要你的产品,并按照你开出的价格付账。

(3)企业组织的适应性:即企业组织要富于弹性,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伸缩自如。公司组织通常等级森严、权力集中。在网络经济中,面对着大量信息的快速传递,面对着市场的急剧变化,面对着全球范围的竞争对手,现有的僵化的组织结构已经难以为继了。如果任何一项行动都必须等待公司总裁的批准,这项行动往往会变得毫无意义。③

在传统经济中,一个组织有如根据一定功能,经过精心设计、制造的机器。一旦机器制造完毕,它就基本上定型了,最多进行小幅度的调整与改造。设计机器式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效率。

在网络经济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极其迅速,推动公司发展的不再是效率,而是高度的适应性。应该把公司看成是有机体,它可以感受环境、适应环境,甚至改变环境。市场环境则是一种选择机制,它可以判定哪种有机体更适合生存。公司可通过下列几种手段来设计自己的组织结构,使之具有高度的适应性。

(1)多元化:圣达菲研究所只有三个长期的职员,分别是物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生物学家,其余的雇员都是短期性质。它使跨学科的工作人员每天聚集在一起,平等参与讨论会中的任何一个话题。由于环境的变化是多方面的,多元化的思想和不断变化的新成员带来的新思想,增强了该组织对市场的适应性。

(2)可渗透边界:一个组织的边界应该是模糊的,具有可渗透性,使组织可以随时吸收它所需要的人,扬弃它暂时不需要的人。以快速变化著称的投资银行,为了对市场上的新机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小组作为其基本组织单元。每个小组成员可随时更新,增加能带来新技术和新思想的成员和与外部专家的关系。投资银行鼓励员工相互交流,并与组织之外的人交流,对建立新关系的员工予以奖励。渗透性的组织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关系,并借此把知识、人才和机会抓到手中。

(3)大与小的辩证法:传统上认为,大公司由于盛行,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小公司则反应敏捷,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但是,在网络经济中,小公司也存在着问题,为发展经济网要消耗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降低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网络经济中,公司要既大又小。它要足够大,以便具有足够大的视野,把握全球市场的转变,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它又要足够小,以便灵活、机动、目标单一,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即时反应。要做到大与小的统一,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基础实施。软件、网络、工艺、资本设备都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一个公司不必拥有基础设施,但可以利用它并从中获益。

一家小公司可以租借具备技术和行政支持的办公场所,在世界范围内购买企业的软件包,从专家那里获取有用的市场信息;可以通过联合其他公司,利用其他公司的能力,从而使自己保持很小的实体部分,但在功能上却变得非常强大。这时,它可以同时享有大公司和小公司的优势而避免了它们的劣势。

对一家大公司来说,在创建庞大的基础设施的同时,建立若干小的团队,使之容易聚集、容易解散,并具有独立行动的能力,可以让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摩根·斯坦利投资银行就是这样运行的。公司的声望吸引了人才,持续保持的顾客关系带来了机会,金融资本在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力。但是,这一切都是由若干机动灵活的小团队完成的。它们充分利用庞大的电信网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使之发挥出最大作用、创造出最大价值。

资料索引

①《非磨擦经济——网络时代的经济模式》P132

[美]T·G·勒维斯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②《非磨擦经济——网络时代的经济模式》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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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负债的陷阱

从许多高成长企业反映出的问题来看,过度负债可说是一个典型的通病,也是财务危机的根源。它们的高负债是怎样积累起来的呢?

战略需求效应由由于企业的战略布局驱动,或表现为现有业务的发展,或表现为新业务的开拓,规模和数量的扩张经常明显快于内涵质量的扩张,在高成长阶段都将出现某种程度的资金短缺。因此,高成长企业为达到快速扩张的目的,普遍采取负债经营策略。

组织放大效应由许多企业在快速扩张中倾向于采取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模式。但这类模式债务放大效应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母、子公司都会从各自立场出发追求数量扩张;另一方面,子公司除保留原有业务联系和资金融通渠道外,还可能获得母公司再分配的业务或资金。这一业务和融资放大效应很容易使企业负债过度,最终成为财务危机的“始作俑者”。

财务不透明与内部互相担保由财务不透明、各自为政和内部关联企业间的相互贷款担保是高成长企业常见的问题。这不仅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判断的难度,也给财务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从而造成整体负债率不断抬高。

中国四大信托投资公司之一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事件就是一个教训。广信下属企业帐外有帐,隐藏债务情况严重,甚至连集团总部都难以摸清家底。清产核资以后,资不抵债额竟高达146.94亿元人民币。

债务、资产的结构性错配由最常见的就是短债长用,短筹长贷。企业将短债用于投资回收期是短债期限若干倍的长期项目投资,导致流动负债大大高于流动资产。金融机构基于高成长企业的前景,往往也采取短筹长贷方式,支持企业搞长期投资,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风险,一旦银行日后收紧银根,企业将会进退两难。

其它常见结构性错配还包括负债到期过分集中的结构与现金流量错位,长、短期负债结构比例失调,贷款的银行结构单一,资产和负债币种结构不合理等。

以上几方面是环环相扣的。高成长战略造成资金短缺,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负债经营。组织放大效应和内部担保则加剧债务水平,造成负债过度。在过度负债的情况下,企业经营成本和财务压力加大,支付能力日渐脆弱,短债长用则可能使企业潜在支付危机随时爆发。

财务危机的诱因

经营持续亏损由企业扩张过度,容易因经营管理不善或战略性失误引起亏损。如果企业只是短期亏损,只要亏损额少于折旧,未必导致债务偿付困难,但如果持续亏损,将造成企业净资产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大大削弱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而导致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

如果亏损严重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也就是狭义上所指的财务失败,将意味着企业偿付能力的丧失,最终很可能走上倒闭、破产的不归路。

短期支付不能由这种情况下,企业并非资不抵债,也不一定与经营亏损相关,只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现金流量分布与债务到期结构分布不均衡等原因暂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真所谓“一文钱逼死英雄汉”。

1996年进入全球500强之列的香港百富勤公司,1998年初却因为缺乏足够现金无法偿还几千万美元的债务而被迫破产,10年辉煌毁于一旦。珠海巨人集团财务危机的导火索则是兴建巨人大厦时国内卖楼花所形成的4,000万元人民币债务。

突发性风险事件由在市道畅旺的时候,高成长企业或许可以凭其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给市场以太平盛世的感觉。

一旦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突然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风险事件发生,企业就可能因为业务萎缩、资产缩水或重大财产损失而陷入困境。

亚洲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采取股票抵押贷款,结果由于股票市场低迷、股票价格大幅下降,使抵押品价值严重缩水而陷入财务危机。

尽管这些风险事件对企业来说属于不可控因素,但防范经营、财务风险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应有之义。同样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一些企业破产、倒闭,而另一些财务稳健的企业仍健康发展,经营能力突显高低。

平衡高成长和稳健

百富勤等大企业的破产说明,企业如果不顾自身条件通过负债经营盲目铺摊子,就容易聚集过多盈利能力差的资产或业务,规模再大也难逃被淘汰的命运。对企业来说,只有在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取得的成长性才是合理的。

优化财务结构由财务结构优化是企业财务稳健的关键,其具体标志是综合资金成本低,财务杠杆效益高,财务风险适度。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通过存量调整和变量调整(增量或减量)的手段确保财务结构的动态优化。

企业财务结构管理的重点是对资本、负债、资产和投资等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

一是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应在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结构,使负债水平始终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不能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

负债经营的临界点是全部资金的息、税前利润等于负债利息。在达到临界点之前,提高负债将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财务杠杆利益。一旦超过临界点,加大负债比率会成为财务危机的前兆。

二是优化负债结构。负债结构性管理的重点是负债的到期结构。由于预期现金流量很难与债务的到期及数量保持协调一致,这就要求企业在允许现金流量波动的前提下,确定负债到期结构应保持安全边际。

企业也应对长、短期负债的盈利能力与风险进行权衡,以确定既使风险最小、又能使企业盈利能力最大化的长、短期负债比例。

此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各地经济、金融形势和汇率的变化情况,调整贷款的银行结构和币种结构,尽可能避免过份集中向某一国家或区域的金融机构融资或以单一货币进行借贷或业务结算,以预防和降低借贷和汇率风险。

三是优化资产结构。资产结构的优化主要是确定一个既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能在减少或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给企业带来尽可能多利润的流动资金水平,其核心指标是反映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间差额的“净营运资本”。

四是优化投资结构。主要是从提高投资回报的角度,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分类比较,确定合理的比重和格局,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如研究开发、企业品牌等)和流动资产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和间接(证券)投资,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

抓好现金流量生命线企企业最基本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或企业总价值最大化。它通过获利水平和利润指标反映出来,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现金流量这一企业生命线上的。

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并非因为资不抵债,而是由于暂时的支付困难。因此,利润或是企业总价值最大化不能停留在帐面盈利上,而要以价值的可实现性和变现能力作为前提。

企业应把利润和现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速资金回笼和周转,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和催收力度,尽量减少呆坏帐。

企业应根据现有业务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情况追求相应的成长速度,同时要手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正常运营和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并提高资金管理水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建立财务监控体系企公司的规模扩张应与财务控制制度建设保持同步发展,否则造成财务失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加强对公司债务、资产、投资回收、现金回流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担保和信用证开证额度管理,减少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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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家和管理者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企业管理原则是以丰富的管理实践为基础,以管理科学理论为指导,并为企业管理实践所检验,是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实质及其基本经营管理规律所作的高度概括和表述。法约尔认为:只要在管理实践中经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则或规律,都可称得上是管理原则。由于企业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因此在最初的管理学著作中就有“原理说”和“原则说”。企业管理到底是遵循原理还是原则呢?原理是指带有普遍性、最基本的,可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规律,一般用于自然科学。原则是指说话和行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因此,用管理原则更为妥当一些。

(二)企业管理原则的作用

企业管理原则是企业管理的基石,是企业经营行为评判的标准。企业的目标是多方面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都会有各种不同的具体目标。但企业最根本的目标只有两个,一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目标,二是社会效益目标。因此,企业管理原则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根本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协调这种矛盾,处理好企业与国家、社会和个人间的关系,也是企业管理的内容和目的之一。因此,企业管理原则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实现企业的目标,企业管理应完成合理组织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有效利用人财物、开发人力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等工作任务。因此,企业管理原则是保证企业管理任务完成的基石。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特定的组织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企业管理所研究的问题,都在探求如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销量、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等等。但工作效率、利润不应是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企业和企业家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应是:全体员工“工作生活质量”的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遵循企业管理原则有利于企业终极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管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管理活动源远流长,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出现了分工与合作,就有了管理。而管理科学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企业管理原则的探讨也是逐步演进的。

(一)古代企业管理原则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以制针业为例说明了劳动分工理论,分析了劳动分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因,间接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应以劳动分工为原则。查尔斯·巴贝奇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更深入、更细致地分析了劳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

(二)古典企业管理原则

古典企业管理原则形成于二十世纪初到该世纪中叶,它以泰罗和法约尔为代表。泰罗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其基本观点是企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泰罗科学管理理论对企业管理贡献很大,但其局限性也逐步显现。泰罗科学管理原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认为人是纯粹的“经济人”,工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金钱收入;第二,偏重管理技术因素,忽视人的社会因素;第三,只注重工作现场作业效率的提高,未能从企业整体上考虑如何解决好经营管理问题。法国的亨利·法约尔从企业整体上研究管理职能和一般管理原则。一般管理理论包括三方的内容:一是将企业的全部活动概括为六大类别,管理是其中的一类;二是把管理的要素看成是管理的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三是提出了企业管理工作的十四原则。

(三)现代企业管理原则

二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生产力发展加快。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管理科学有了飞速发展,各种管理理论不断涌现,并形成十几种不同的派别,也提出了企业管理应遵循不同的原则。比较著名的管理原则有美国的哈罗德·孔茨(HaroldKoontz)和西里尔·奥唐奈(CyrilO''''Donnell)的程序管理原则;以麦克雷戈的“X—Y”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等为依据提出的企业管理激励人的行为原则;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教授伯特·西蒙(H·A·Simon)的管理就是决策的原则;卡斯特(F·E·Kast)等人管理遵循系统的原则,这一管理原则把企业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子系统构成;英国的伍德沃德(JohnWoodward)等人提出了企业管理应该遵循权变的原则。该原则认为,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复杂的,而环境也是复杂的,没有一种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适于所有情况。因此,管理方式或方法应随情况而变。在大量实验总结的基础上,PeterDrucker提出企业管理应该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以马斯洛人本心理学为基础的企业管理人本原则是企业管理理论的主要成果。美国管理学者肯·布兰佳(KenBlanchard)在“价值管理”(ManagingbyValues)一书中提出了企业管理的价值导向原则。

三、企业管理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前述企业管理原则的历史演进表明,企业管理是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每位学者提出的管理原则只是从某一角度进行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思维。根据历史和现实总结,企业管理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市场中心原则、价值中心原则和人本中心原则。

(一)市场中心原则

市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依据。管理学者德鲁克(1954)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创造顾客。……顾客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有且只有两个基本功能:营销和创新。”以市场为中心就是要树立市场导向的理念。市场中心原则要求我们重视两个市场,即产业市场和消费者市场;管理两类客户,即经销商和最终消费者。因此,市场中心原则的最低要求首先是适应市场,适应市场才能生存;其次,企业要面对产业市场的竞争,在企业发展中取得竞争优势;最后,市场中心原则的最高要求是创造市场,引导市场消费趋势是企业发展能力提高的表现。

(二)价值中心原则

企业是一个价值传递和创造网络体系,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价值的增加来展开。因此企业要树立价值中心原则。价值中心原则要求我们进行价值管理。要真正实行价值管理就要从三方面来进行:一是企业要能高效利用和转化有限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二是企业的一切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服从创造利润的基本目标,只有创造利润才能实现其他价值;三是企业要能够为利益相关者创造和增加价值,这种价值是一个综合价值。

(三)人本中心原则

企业管理应以人为中心,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原则。为此,企业要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人本管理是一系列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活动的总称,它是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相对应的概念。如何看待股东、员工、顾客、公众的利益,如何处理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管理的主要对象,注重人的发展。现代企业管理是一种人本化的管理模式。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革命性进步,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承认人的主体性。第一,承认企业管理的主体是职工,而不是少数高高在上的管理层,更不是资本的运作和机器设备的更新。第二,承认消费者是企业发展的主体,企业是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提品或服务,而不是单纯地制造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第三,承认企业发展要促进社会同步发展,企业发展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1、企业管理要注重培养、使用和挖掘企业员工的才能和潜力。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是解决员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亦即如何看待企业员工的需要和发展问题。以人为本就是创造员工满意度,如果只是把员工看作“资源”或者“资本”就不会得出这个正确答案。员工是运用资源或者资本(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来创造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人,其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顾客满意度。创造员工满意度是创造让员工发挥绩效的条件。

2、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有利于企业的股东、顾客和社会。股东对企业拥有所有权,企业家对企业有控制、管理权,顾客和公众通过购买企业产品,最终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和否决权,他们通过手中的“货币选票”和“舆论”来行使他们的权力。员工通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行使自己的权力。以顾客为导向,就是要强调质量、信誉和服务的完美。要开发顾客满意的产品,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倾听顾客的呼声。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树立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在1920年被德国的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的目标是二元的,即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还应当保障和提升社会公益事业。

(四)三大原则构成企业管理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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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座:---办公室恋情的最好对象大部分的双子都很会放电,也很能享受眉目传情、言语调笑的乐趣。想要谈个若有似无的小小恋爱,双子绝对是最佳人选。不过他们通常嘴巴不太牢,也很容易移情别恋;小心电波放岔了,弹回来打到自己可是会得内伤的噢!

巨蟹座:---最适合找的合作伙伴以巨蟹的未雨绸缪和顾家,通常是那种仔细盘算、才会决定加入的人。恋旧的他们也不太相信陌生人,寻找的伙伴多半都是可以信任的熟同事、老朋友。只要你确定他没有计划把家人搬到国外去,爱家的他们大概也很难卷款落跑。

狮子座:---最英明的老板狮子其实通常是很英明的老板,不过他们爱好虚荣的天性,很难抗拒别人甜言蜜语的称赞。狮子也是出手最大方的老板之一,只要有他在,就不用担心没人付账。

处女座:---不能浑水摸鱼的总务如果你们公司的总务或财务负责人是处女座:恭喜你,从现在开始,你最好学会适应一切“条列式”、对号入座的生活。很快你就会发现,所有你报的账必须清清楚楚、分毫不差,而且列明一切细节、包括请客户吃饭时每样菜色的单价才能过关。

天秤座:---最好说话的同事热爱和平的天秤,不喜欢吵、不喜欢闹,也不太会拒绝别人。如果你有一大堆活干不完,完全可以叫天秤帮忙,一般是不会被拒绝的。

天蝎座:---记性最好的同事蝎子天生有极高的记忆力,甚至可以说过目不忘。找不着东西,忘记了什么重要的资料……问他就行了。周末想去哪Happy,问他,他会说出一大堆具体的地点、时间和详细的情况供大家挑选和参考,是个很不错的“万事通”噢!

射手座:---最好的小道消息来源很多射手都是办公室内“包打听”

型的人物,想知道所有的八卦消息、空穴来风,跟他们吃顿饭就行了。其实他们真的无心伤人,只是天性好奇、守不住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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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管理概述

(一)盈余管理概念界定

盈余管理也称利润管理,是近年来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一直存有诸多不同意见。权威的定义有美国会计学家雪普(KatherineSchipper,1989)曾在著名的“盈余管理的评论”文章中提出的:盈余管理实际上是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该定义突出了盈余管理的出发点是私人利益的满足。美国会计学家斯可特(Scott,2000)认为“盈余管理是在GAAP许可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使经营者自身效用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该定义是狭义的,将盈余管理限定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采取的方法仅包括会计政策选择。此外,美国前证监会主席莱维特(ArthurLevitt,1998)对盈余管理现象表示担忧,认为盈余管理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违背市场原则的游戏,将给美国财务报告系统造成很坏的影响。管理当局滥用“巨额冲销”的方式来调整费用正在威胁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将盈余管理与财务舞弊之间不易区分的地带称之为“灰色地带”。该定义是广义的盈余管理概念。本文研究将盈余管理界定在狭义的盈余管理。

(二)盈余管理方法概述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归类为以下几种:

第一,对会计原则的选择与运用。比如:(1)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即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重要性原则认为,对微不足道的项目则不值得对其进行精确计量和报告。企业可以运用会计职业判断中的重要性原则并通过增加或减少认为不重要的会计数据来进行盈余管理。

第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用。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企业一般要处于盈余管理的角度,站在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角度进行选择,但是会计政策一旦选用就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会计估计的时点和数量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判断也给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实务界在具体操作中,往往结合管理层的意图和公司发展所处的客观环境,从做大盈余、均衡盈余、做小盈余以及除垢之中选择合适的盈余管理方式。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职业判断对盈余管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内外的各种表述,本文将会计职业判断定义为“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人员,基于客观的、谨慎的、正直的态度,本着为会计信息使用者高度负责并为之提供高质量信息的职业精神,在会计职业标准的框架内或是会计职业标准制定机构的意识指引下,通过识别、计算、分析、比较或是咨询等方法,对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所做的裁决与断定的思维过程。”虽然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判断都是对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所做的判断,但是会计职业判断与盈余管理之间还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第一,主体不同。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会计职业判断的主体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二,目的不同。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管理当局的私人利益,但受益者和利益表现非常复杂,通常有报酬计划、债务契约、政治成本三大动机,也有我国现阶段公开上市发行股票、配股、避免处罚、炒作股票等动机。而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实际影响,在做判断时,要保持客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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