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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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理念已逐步转变为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内容的顾客导向营销理念,新世纪的顾客具有良好的教育前景和追求个性化的价值观念。虽然他们总体上保持同质化的产品或服务消费,但他们更期望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特点上更能满足其特别的、个性化的、完全符合其要求,并融入其思想,使其得到极大的身心满足,富含其物质的产品或服务,而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这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顾客营销的社会基础。在当今只有让顾客十分满意,才有可能得到他们的忠诚。
顾客营销的内涵和意义
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地满足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为内容的营销。顾客营销理念是以“顾客的需求都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最终要满足顾客的需求”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保障的营销模式,这就要求企业要根据每一个顾客的要求,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开发设计、制作、制订相应的营销组合策略,以实现与每一个顾客一一映射的销售活动。而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为实现这种顾客营销提供了优秀的操作平台。
顾客营销比较成功的企业,如美国的戴尔电脑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顾客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思想,在与大众营销的博奕中,它更具生命力。
顾客营销的原则
顾客营销必须是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成本、方便、沟通的原则。具体为:
顾客营销遵循“顾客为中心”的原则
顾客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顾客导向营销,与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不同。顾客营销是一切从顾客开始为顾客找产品,而不是为产品找顾客。这彻底地改变了大规模地生产产品,再通过分销、促销、广告等大规模的营销手段,销售给目标顾客的大众营销模式,而是以顾客为先导,建立与顾客的联系,运用不同的方式收集、整理顾客的需求,然后再根据需求生产出按照他想象的,融入他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渴望的产品。并且在这个产品的价值中就蕴含了顾客特质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顾客营销模式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将挑战大众营销中的产品占有率模式。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心成本领先的原则
哈佛商学院的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一个企业的产品要取得竞争优势要实施三个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初密集型战略”,否则,企业无法在竞争中取胜。由于“顾客营销”目标顾客群的个性化,它就可以抛弃不必要的大众营销手段,省去漫无边际的费用,避开愈演愈烈的价格战、促销战、渠道战,显然节省了成本实现了成本领先,最终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为超值的利益,取得了“顾客营销”与“大众营销”在成本上的比较优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的“方便”原则
“量身定做”为顾客营销解决了顾客为买一双鞋,或一台电脑桌有多少个抽屉都要进行比较,甚至是多个商场地比较选择问题。省去了顾客在眼花缭乱的商品品牌海洋中不知所措的烦恼。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为顾客要求而展开营销活动,其宗旨是为顾客节省了时间,为顾客方便购买提供超值服务。并且将顾客的个人资料,个性化的要求等信息,存入数据库,随时根据顾客的现实要求和数据库的数据资料等综合起来为顾客提供更为超乎想象的服务,实现了物超所值的真正意义上的方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的“沟通”原则
顾客营销避开大众营销中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或等促销手段与顾客沟通的方式。而是能通过把握每一个顾客的要求,了解每一个顾客对产品服务的意见、建议,直接掌握顾客的动态,与之形成互动,形成一支稳定的忠诚的顾客队伍。顾客营销要求企业具备个性化的沟通能力,这种能力是将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和企业资源再整合的能力。
顾客营销的实施
归纳起来,顾客营销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选择目标顾客群
在经济学上的“二八”法则。即一个企业20%的优秀忠诚顾客可以为企业带来80%的利润。所以顾客营销第一步就是要根据人文、地理、行为等要素框定出自已的目标顾客群。寻找谁将成为企业的优秀目标顾客群,使具体的业务操作能够有的放矢。顾客营销在选择目标顾客时体现的是密集化的营销策略,以便配合生产上的全覆盖策略。
目标顾客群的细分化
将目标顾客群的需求细分筛选出最有价值的细分顾客群,最终形成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住址、个人爱好、个性特点等,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还需要有更为详细的个人数据,因为“量身定做”细分理论基础是“每个顾客的需求不同”,基于这种理念,就要对顾客实现数据库管理和CRM管理,同时研究影响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影响“量身定做”的深层次要素,在细分目标顾客群时都必须把它考虑进去。最后形成详实的顾客档案系统、顾客数据系统和顾客研究系统。
与顾客互动沟通
顾客营销中的顾客沟通形式区别在于大众营销中的广告促销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互联网突猛进的发展,使现代社会的供求关系处于动态的互动之中。顾客可以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时间将自己个性化的需求,以电子商务形式传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也可以随时随地的将信息资讯以电子商务形式传达给顾客,实现双方互动沟通。人际沟通。人际沟通需要企业有良好高素质的销售人员,与顾客建立良好的第一次惠顾,然后通过介绍、展示、洽谈……争取建立业务关系。再按照CRM管理,建立数据库,以便沟通。电话沟通。顾客营销的沟通方式中电话沟通也是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戴尔电脑公司的接洽中心每天处理6万个顾客电话业务。
产品制做
“产品制做”是指顾客营销业务流程的物化过程。企业按订单要求制做,设计生产出完全符合顾客需求,融入了顾客思想,使顾客得到极大身心满足的富含其特质的产品。
服务
“顾客营销”本身就是一种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服务系统。这同样可以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它的个性化就是把每一个单一的顾客当成一个长期的投资来对待。所以它的服务更具针对性,是具体的“一个顾客”,而不是无数无名顾客群。顾客营销中的“老顾客的回访”服务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建立稳定的顾客关系,保持一个老顾客远比争取一个新顾客要经济得多,并且使顾客更具可衍生性。而互联网技术,数据库管理为实现这种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良好的服务能够形成良好的口碑,形成良好的人际传播。
顾客营销以顾客为中心,是一种“人本理念”的回归;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是现代工业设计的回归;同样充满商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企业都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对顾客进行研究,力图全方位满足每一个顾客的需求。同时把顾客当作一项长期资产进行创新开发与管理。只要作好了顾客营销,得到顾客绝对的忠诚,那么就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资料:
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它负有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双重任务。
全面发展原则有时被称为教育性原则。因为广义的教育,包括知识技能教育、智能发展和思想品质教育等三个方面,而“全面发展”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
要贯彻实行全面发展原则,在当前要坚决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教书不育人、忽视双基教学、忽视智能培养、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和优良品质培养的思想和做法。
二、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概括地讲,包括教学内容必须科学和教学过程的实施必须科学这两个方面。具体内容有:
1.教学内容必须正确、可靠、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现代化科学水平。
2.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有利于加强化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培养能力,要符合中学生认识水平,能形成一定的系统。
3.注意科学方法的教学。化学科学方法不仅是化学科学知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和掌握化学科学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4.努力使教学过程科学化。不但要有科学的教学指导思想、科学的教学目的要求和科学的教学内容,还要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努力按照化学学科特点组织化学教学。
三、系统和有序原则
化学教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个系统有它整体的目的和运行规律,无论是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教学,还是元素化合物知识的教学,或者是化学实验的教学等,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的目的和任务,都应该有利于发挥系统的功能。
按照一定的顺序连贯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即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不但可以使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而且可以减少他们的学习困难,提高他们的学习水平。这里所说的“序”,除了指知识技能的内在联系之序外,还包括学生的认识发展之序、智力发展之序,它们是一个和谐统一体。
四、联系实际原则
化学知识来自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化学教学也必须反映化学知识跟实践的密切联系。在化学教学中注意联系实际,不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和掌握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还可以培养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利于他们将来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实行联系实际原则,要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个人类认识过程的基本模式来组织学生的认识活动,所以化学教学要重视实验,使知识建立在坚实的实践基础之上。
五、协同和启发原则
要使中学化学教学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必需注意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及其物质载体各要素间的协同一致。这里,教师必需起好启发作用。协同和启发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实行协同和启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让他们能自觉而主动地学习。
2.教师要做好启发和引导作用。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学生之间存在着差异,学习基础和学习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面向全体学生”不但是系统和谐运行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4.重视教学集体的形成。一个融洽、协调、配合默契的教学集体有利于系统的有效运行。
5.教学内容和方法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为了使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水平,使学生通过努力能够掌握教学内容。
六、巩固和反馈原则
化学上物质和物质变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多种多样的化学概念和化学事实。这就使得许多学生感到化学“好懂难记”,容易“前学后忘”。有人在研究中学化学和其它一些课程的遗忘曲线时,发现中学化学的遗忘速度在前期比其它课程小,在后期比其它课程大,从而印证了上述问题的存在。这就使化学教学必须特别注意对知识与技能的巩固,如果不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使多数学生学好化学。
七、重视实验教学,充分发挥实验的教学作用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它的建立和发展跟化学实验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今化学科学的发展表现出从基本上是描述性的过渡到推理性的;从主要是定性的过渡到定量的;从主要是宏观的研究过渡到微观的研究等趋势。化学科学的这种变革不但没有削弱实验的重要地位,反而对实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化学家必须通过实验来发现、积累新的事实和获得思维的材料,必须通过实验来检验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实验对化学科学来说不可缺少,对化学教学来说更是如此。
八、重视思维发展原则
学生通过观察、实验得到的感性材料只有通过思维的加工才能形成化学概念、形成关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可以说,在化学教学中任何内容的教学都离不开学生的积极思维活动,没有较高的思维水平就不可能学好化学。
首先我们必须对背景加以廓清。当前这样一场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秩序的观念。我们视为通过采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控制的时代已经终结,那就截然不同了。像过去的人们那样,我们可能认为,那种力量的体系化的、统一的和可预期的应用符合通过官方技术形成的权威性决定形式。另一方面,像今天的许多人那样,我们也可能认为,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调整的关系范围内,没有看起来是同种类型的系统、秩序或者可预期性的必要要素,可以在司法程序或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范围内定义法律,并且接受法律并非是管理或者旨在管理政府行为的,而政府行为本身是法律。如果那些坚持法律规范是显要的社会和经济阶级利己的规范的人是对的,简单的裁决不可避免地会被阶级利益或偏见强行规定;或者如果那些宣称法官不可能在心理上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裁断的人是正确的,事实上每件案子将被单独处理,而且法律推理和对传统的裁决或者成文法规范的参考是对于凭借偏见的擅断所作的空洞掩饰,那就没有必要讨论遵循先例了。应该把它和被那些自封的“现实主义者”称之为对法律的迷信和神化的所有其他的东西一起扔进垃圾箱。但,有多少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确实相信他们对遵循先例的攻击的那些夸大的言辞,这是意义重大的,不是像假装所标榜的那样,而是作为对司法绝对主义的某种限制和约束,他们实际上也以另一种方式宣称其已经存在。事实上,虽然他们经常拒绝接受社会科学中关于“可能的”任何不科学的观点,看来他们主张,司法绝对主义体系存在的可能性不亚于行政绝对主义。
如果我们和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说,法律无论如何是由官方来运作的,我们不必担心关于它可能如何运作这种无意义的理论,诸如是基于扩展被制定的文本,还是通过由权威的技术形成的过去的判决来发展经验,或者由专家依职权基于直觉来适用。如果出现在所有的经济秩序和人们厌倦了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专制的愿望之后,确实要求在关系调整中的体系、秩序和可预见性,我们可能会求诸于一个超凡行政领导,来维持官方对秩序和体制进行一些可以容忍的限制。
边沁攻击我们当前所说的法官造法是越权,把法律搞成法规的堆积,使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一种类型。他坚信,法典编纂应该详细地查明和颁布裁决形式,使法院的作用不超出对于与手中的案件相关章节的一种纯粹的解释,并能通过机械化的逻辑程序把这个案件与相应的法典分类相对应。近期的政治理论令人惊讶的特征是,对于普通法法院的批评,一方面,重复了边沁的观点,指责法院在本应只适用法律的时候未经授权即创制了法律,而且,另一方面,指责他们为适应单一案件的迫切需要而左右摇摆,在不改变法律体系的传统要素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方面,反对进步,墨守成规。但我们必须记住,在所有的法律史中,人类的实践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动摇,一极是将法官束缚在严格的法律的苛刻的规则之下,另一极是让他们根据不加限制的个人的自由裁量来进行裁决。
在19世纪,世界正在对道德和法律的同一化,所有事情涉及的个人原因,以及随之在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领域出现的个人正义加以回应。这种回应在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尤为强烈。在王室统治者和由其委任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复审法院的上议院的体制下,殖民者对个人正义有丰富的经验。他们完全了解,这究竟是为什么,当殖民地独立时,他们依权利法案制定宪法,要求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但是,在欧洲大陆盛行的、对我们形成影响的、舶来的自然法的理念,塑造了这样的观念,只要可适用就接受英国的普通法。司法选择的边界包括“可适用的”和一段时期的探索决定接受什么或者拒绝什么,取代一个世纪以前被TimothyWalker警示的观点,他提出的反对任何司法行为的自由的观点是在下一代人中盛行的观念模式的典型代表。
像TimothyWalker时大多数人反对司法程序那样,今天的很多法律教师反对,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中强加于美国法律的、将其作为逻辑上独立的规范的主体而对法律分析理论的过度限制。英国的分析法学家们,边沁及其追随者,告诉我们财产规则是典型的法律,而且法学家坚定地努力了相当时间来使所有法律都符合那种类型。五十年前,过失法律被毫无疑义地认为可以被约简为一个规则体系,以致如果一个人上下行驶中的汽车、站在行驶中的车辆的平台上或把胳膊放在车窗外,本质上都是过失。我们的美国大法官中最持自由派立场的几位之一,即便并非是最持自由派立场的那位,也认为法律最终要求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下,在要经过人行横道时,都要停、看、听。
在19世纪,我们对历史有坚定的信念。对于法律,我们像学习其他学科一样,寻求通过研究它的发展来理解它。历史的时代已成往事。尤其是在法律中,不再考虑把习惯和学说的历史作为教学的必要部分。我们教授公法,好像它昨天通过权威的命令而生效,并不存在详细而复杂的、引导性的、历史的需要在先作为这一进程的原因。因此,出现这种趋势,忘记权力分离的历史背后的依据,假想一些哲学理论产生于18世纪之外,我们可能最好抛弃那些当今的较不严格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当我们的权利法案被制定时,斯图亚特王朝的行政特别法庭的记忆就消失了。17世纪的英国,在二者之间发生过艰苦的斗争,为了创制新的法律以取代国王的意愿,普通法法院中的法官被免职,在一段时期内看起来普通法法院可能被弱化为王室的行政管理机构。科克(Coke)第二原则宣扬法律的最高权威和这块土地上所有种类和级别的官员均应服从法律。在根据长期议会(LongParliament)的命令公布之后,该原则被奉为殖民者的圣经。17和18世纪美国经历了长期的行政官员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的统治,法院的裁决依据行政主体的行为,且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事实上,殖民地法院通常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只是在独立战争的前夕,一些州才开始建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立法机关通常是最终的复审法院。若非如此,总督和议会通常是殖民地的最高法院,英国的枢密院是终审的上诉法院。此外,另一个行政机构,商务和种植业委员会,对于殖民地事务有很大的控制权力。枢密院不是法院,虽然它已具有这种性质。有时枢密院要求检察总长出具意见书。但是通常参与其中的贵族和绅士认为它对于殖民地立法的通过和否决有管辖权,有权向管理行政的王室统治者命令,有权依据自然法复查殖民地法院的判决,而不必有被法律的技术性所束缚的自由裁量的经验。加之,殖民地立法机关相应的并不服从个人的意愿。他们通过成文法剥夺一个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把它授予另一个人,他们有时不经审讯而是用易于被称为立法的私刑的方式,来裁决人们的罪行,强加惩罚和没收。他们对于败诉的被告人进行新的审判,检验法院不服从其意愿的遗嘱,对于特定财产的行政管理给予专门指导,在法规的范围内运作以豁免特定案件中的特定被告人。在独立战争之后,这一类的立法正义在一些州几乎不存在。但是当我们发现,立法机关被指控在一些被诉诸法院的案件中过于不可靠时,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1776年独立的殖民地的第一个法案,是构建宣布权力分立的权利法案,而当进行展现公共机构的发展轨迹的历史研究时,为什么美国在19世纪坚持要求法官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行为。经验表明这里的坚持甚至有些牺牲。
我重申,作为行政科层制中有效部分,要求法院继续以行政而非司法的方式运作,在世界范围内是绝对主义的总体复兴的一部分。在上世纪,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上相互依赖的、规范的、整体的普遍理想的人们,坚持按照他们分析的理想方案的要求,判决应该被撤销。当今,撤销判决的要求多半来自那些其理想方案包括基于对当时观念的个人的自由裁量而对每个案件的自由判决。
正确的理解是,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审判技术的特征。在这种技术中,或者在我们的法院对该技术的适用中,什么是不当行为,何者被用来支持对这一技术的放弃?普通法技术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即实践通过推理而发展,推理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一技术是从被记录的司法经验中发现判决的基础,通过要求与对过去相同问题的判决的一致性实现稳定,当新问题出现或旧问题以新形式出现时,允许在平级的判例相争的类推之间自由选择发展和变化。在这种技术中,存在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说服力的判例之分。在普通法的管辖权限之内,最高法院的复审判决对于所有的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它本身在将来的案件中涉及该判决的法律问题也受其拘束,至少必须求助于该判决。不仅如此,它还必须提供相似之处,并作为对于由不同事实状况产生的新的、不同的问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但是通常存在与诸如被认为是说服性判例的另一些相似之处,法院可以根据社会和经济秩序要求而被接受的想法来自由选择。在另一些管辖范围内,判例只是说服性的,在诉诸法院时被认为是法律推理的一个出发点。
在普通法技术中“有拘束力的判例”是如何体现拘束力的呢?一个简单的判决从来不会被认为对所有的案件有绝对的拘束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在先的判决确立的规范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以至于对于通过类推推理判决新问题的过程有不利的影响,而且如布莱克斯通所言,其结果是“绝对的”不公平,逐渐公认的首要的信念是,证明司法对先例的否认是合理的。可能因此导致“有拘束力的判例”一词的精确的界限从未被严格的定义过。科克认为,所有引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定义都是危险的。这一学说是对在摆脱行政行为的限制的公众的压力下,司法行为不可能摆脱限制的检查。
但是在该学说所包括的相对狭窄的限度内还要求抛弃什么呢?过去该学说用来反对的一类案件是通过司法裁决确立程序性规则。当前,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撤销裁决的过程来全面修订程序。如实践所表明,准许法院在可能时改变法院规则的程序性细节,这种必要性已经被排除。另一种引起对这种学说的争议的案件在确认某些成立过失的事实状态的裁决中出现。例如,在机动车道与有蒸汽机车运行的铁路的交叉口适用的停、看、听规则。此时涉及正当注意的适用标准,这与发现和制定法律规范是截然不同的事。法律规范定义了标准,但没有一套详尽的标准可以使每个案件套用。每个案件的事实只是和标准的定义相似,从另一个角度说,案件的事实大致被同一法律规范所调整。当以每小时四十公里快速通过的火车和人们驾驶的马车穿过路口时,如何决定是合理的,并不会被下述事实,即当火车以七十到一百公里时速通过两个车道甚至四个车道的机动车道的路口时,做出同样的决定是缺乏合理性的。
还应注意到的是,当明确的事实状态有显著区别时,法律规范不是类比推理的唯一起点。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事实状态使用其他类比可能会获得更加令人满意的起点,讯问可能通过发现区别的常规技术而建立在与时间和场所的紧迫需要相关的基础之上。把确切的、详尽的法律后果和确切的、详尽的事实状态相联系的法律规范通常只有相当短暂的生命,因为他们的适用排除了事实状态的变化,只留下一种类推,本来是有说服力的,而在此处可能已经成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随之,我们也必须区别:对在先前的案件中得出的结论的推理的司法否决,用不同的推理得出的同样的结论,要求不同结论的被改变的裁判过程。可能并无述及这一问题的必要。但当所有的行为是用来昭示,对一种更好的推理方式的接受将有利于维持旧的判决,并导致对首次出现的新案件较好的处理结果时,一个人会面临接连不断的陈述,一种在先的判决方式被同时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被开创。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的文本撰写衰落时期,美国的普通法技术被文本撰写者极大地损害了,受雇佣的文本撰写者自以为是地宣称,与在法院精确的语言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相比,判决的语言没有仔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它通常需要司法包含和除外一个漫长的程序,来制定一个规则或一系列规则以使在法律的某些领域内的一系列新案件可以置于推理的规则之下,使我们有能力构建一个有保证的规则体系。表达方式可能在法院后来的意见书中不得不多次变更,然而如果发展是完善的,我们回顾那一系列判决时,我们可能发现在这一系列之初的案件的判决仍应像当初他们被时那样。在先的案件的表达方式不被接受,则无疑可能依据进一步的经验而被否决。但是得出的处理结果仍然是相同的,通过裁决过程保持延续,最终产生可行的规则。很少听说这类案件被最高法院反复的,他们对这类案件无所作为。如果有的判决或有的规则被,一定是由于在规则仍处于形成中时,鲁莽的文本撰写者或者意见书撰写者敢于基于不充分的材料来提出概括的观点。通常不能坚持认为,我们的普通法技术不能使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而不只是有拘束力。其最终结果是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我没有忽略这些案件,近来被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了其在先的判决,随之纽约上诉法院在1871年宣布完全拒绝接受的理论,作为一个不诚信者欺骗一个轻信的、可能的不诚信者,以及那些循着Thorogoodv.Bryan案的思路,把抛弃不止一个规则归咎于涌现的这样那样的过失的案件。在布莱克斯通的建议中,这些案件是公正的,并致力于展示,普通法技术非常相称于那些明确要求司法有所行为而非等待立法行为的情形。我也没有忽略诸如美国的McPhersonv.BuickMotorCompany案和英国的Donoghuev.Stevenson案。很多人认为前者了司法独立。当然这些案件确实产生了文本中大量过时的条款。但是关于过失的大致原则长期以来已经被较好的理解,而且这两个判决的价值在于,他们囊括了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技术发生的发展历程,并依据我们对于过失责任的认定的整体经验沿袭了这一原则,而不是根据在早期的特殊类型案件中对条文的逻辑发展,那些案件试图导出与法律总体不相符的原则,而且不能证明其结果是合理的例外。加之,这些案件大部分得出了我们目前认为正确的结果,可能被放弃的推理并不影响处理结果。这并不背离普通法技术。
人们可能对晚近的案件作类似的考察,在这些案件中一些人极力主张过去的判决并侵犯了宪法的权力分立。其中一部分案件只是认识到,标准的适用可能就司法功能一样像行政功能,因而当行政机关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执行功能,就好似法院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裁判功能一样。另一些案件在很久以前已由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过。当权力的分类存在疑问时,例如,对于房地产税的制定,立法机关负责授权给相应的部门。在这些案件中被提出的难题源于无根据的假设,即每种权力只能在一个方位运行而且那里不能有别的权力,现在我们了解,不论是从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都有很多的权力可以平等的置于不止一个部门之下。于是,法律的文本,而非判决的过程,被再次。
还应述及的是商法,无论如何,合乎规范的技术准许司法在更宽的范围内在先的判决,以便在几个州内实现和保持统一,统一州法律关注这一主题的所有重要问题,如果未被关注的问题出现,即使不求助于任何一般方法方面的剧烈变化,单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统一认识,也已足够了。
在司法程序中还存在很多我不故作否认或企图忽略的真实的难题。但是被攻击为由于遵循先例而产生的那些问题,更多的是与宪法和成文法规范的解释有关,与适用标准有关,而不是与随之由司法判决确定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有关。在判决的有拘束力的资料体系中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规范要素,一是技术要素,一是理念要素。在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中,理念因素是有最终决定性的因素。实际上,这一因素为此时此地的社会秩序描绘出可以接受的理想图景,提供法律秩序的理念。固有价值的可能的解释的问题、合理性问题,总是涉及标准的适用,是参照这幅图景来考量的。在上个世纪,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理想图景,先锋的、乡村的、农业化的美国。这并非当今这个城市的、工业化社会的理想图景,并非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部分都如此,而是在不同的地方程度不同。但是我们尚未形成对于城市工业化社会的明确的理念,我们对于体现社会在乡村农业化社会和高度工业化社会两极之间的理念的细微差别认识更少。法官将对此做出突破。我们需要对被接受的传统理念的批评。我们需要研究如何重新勾画这幅图景并把它勾画清楚。用一百年前的美国社会的蓝图来实施今天的司法社会工程,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不应接受这一批评,我们不应通过树立详尽的司法供给与转向司法和行政绝对主义来进一步重新勾画或重塑已被接受的理念。
我已经指出,我们的司法供给的悲哀在于我们本应忙于做的事情。但是,不止于此,并非是仅仅因为在英语国家中法院是而且应该是谨慎的这个时代迅速到来,而呼吁抛弃审判技术的必要特征的被认为不明确的文字的部分。法院不愿意随着每次的政治和经济观点的转变长期存在的规范,在这些转变迅速和频繁时尤其如此。这些突然的变化,使立法机关产生作用于将来的新的规则。法院必须牢记,为过去和将来的案件确立类似的规范。事实上,当他们一项过去的判决时,相比其确立和使用而言,对于一项法律规范,就经历了与过去不同的处理或定位。因此,英语国家的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司法权的审查是必要的。权利法案寻求阻止适用一些在作为殖民地的美国适用过的有溯及力的法规。司法判决有必要的溯及力。为了将其适用于过去发生的一系列事实,法院制订法律规范或者发现规范。在普通法国家对司法行为的审查建立在法院已确立的实践之上,要求法院对权威性的判决的事实适用权威性的技术,通过这种技术确保和维持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
如果我上述内容被充分认可,导致对遵循先例的不满的原因就不在于这一学说,而在于我们的技术适用标准和在适用标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的理念要素。让我们以普通法的传统方式接近研究对象。让我们考虑旧的法律、不明确的条文和救济。在我看来,19世纪产生抱怨的主要原因源于对于法律的思考模式,使法律成为法律的总和,把法律作为规则的要素,使财产规则成为规则的类型和模式。法律不仅是在有权威性的判决事实意义上的体系,与其说它是联系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和确切、详尽的后果之间的规则,不如说它是事实体系的规范要素。在今天的法律中,日益增加的重要类型的规范确立和规定了标准。这一规范规定了在行为过程中不能使其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风险的合理注意,规定了在不符合标准的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补偿责任,没有制定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也没有为这样的一个事实状况附加一种确切、详尽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项标准。在宪法中有这样的规范,规定了立法行为和实施行为不应是任意的和不合理的。宪法规定了这一标准,但是没有任何规范定义了合理性或者详细的规定了不合理性。没有对这些事物性质的规定,能做的至多是以其与被接受的有权威性的理念的符合程度或不符合的程度来考量行为,而理念本身必须随着社会图景的变化而变化。根据被接受的理念,适用标准必须因时间、地点和环境而宜。对于马拉车构成过失的速度对汽车则并非如此。在乡村农业社会是不合理的事物,在城市工业社会不必然是不合理的。在昨天的情境下不合理的事物,在明天的情境下可能如此也可能并非如此。我重申,法律的观念不过是法律的总和,法律必须是财产规则类型的规则,这是错误的。如果在头脑中发现和产生了在适用这样的规则和适用标准的区别,显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除非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均相同,对于过去的条件下发生的任意的、不合理的事件的判决是没有拘束力的。
在司法程序中完美的稳定性、完整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社会和经济秩序中的变化需要的完全持续的适应和完美的灵活性,不可能同时实现。能做到最好的就是在两者之间维持平衡,以使我们可以持续的对二者分别施加影响而不损害另一方。通过发现和确立原则、法律推理的有权威性的起点来实现这一目标,才能依据经验和跳出经验适用的规则来处理新情况。飞行员飞越土地上空的事件可能是这种普通法技术准许的创造性的法官造法的一个范例。如果只在规则的范围内考虑,可能认为违反了上空所有权不明确的古老规则。但是这类交通是新出现的,而这一规则表达的只是过去形成的经验。可利用的、有权威性的判决的素材不只是这一规则,还有被确立的在私人拥有的河床上行船和钓鱼的权利。在根据这一权利的类推发展新的对象的学说时,没有违背任何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对于判决的延续过程没有冲击。
对于旧的法律而言,也即,所有的法律必须按照财产法的规则模式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理念要素可以被忽略或排除,不精确的文字,关于适用标准的教义的应用,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工具。那么如何救济?除了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中,对于需要改变的规则和已确立的原则,合乎规范的普通法技术寄希望于立法机关来宣告旧法无效并构建和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英国法院一向恪守这一理念。但是在几个月前,并未被工人损害赔偿法所废除的残余的承担雇员责任规则诉诸上议院。Wright勋爵简短总结了上诉法院一致通过的意见,即“上议院不能篡夺立法机关在这一事项上被赋予的权力。”Westbury勋爵和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在普通法法官中位居最开明的一部分,都对此表示了明确的积极的支持,不只是关于财产法,而且还包括调整行为的规范。如霍姆斯(Holmes)法官所定位的,法官造法只是权宜之计。
立法机关在应对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缺陷时比较迟缓,而且已经越来越不愿为被称为“律师的法律”而自寻烦恼,这是实情。与司法程序和改革一样,立法程序需要仔细而彻底的检查,无论如何法院的改革是迫切的。当对已实现的法律平衡彻底的重新调整,例如,要实现基于应受处罚行为在安全和责任之间的平衡,贯穿了侵权法,不能要求法院一举把司法判决的全过程转向正确。如果他们在新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下试图这么做,将出现司法无序的局面。在英国,法律修订委员会要求废除简易契约中的原因要件。某个人会要求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废除它吗?委员会还要求废止成文法中诈骗的部分。在一个案件中的司法废止和在另一案件中对于废止权利的司法承担是否有实质性区别?
由于在法律技术中司法判决是法律推理的起点,与立法相比,在推广关于司法判决的新理念时,谨慎更是有必要的。他们通过类推而及于其他案件。另一方面,成文法制定规则仅限于其范围内的案件。因此,当立法机关提出新的建议时,无论它是如何远离过去的走向,并不触及整个法律体系。但是当一些全新的观念被纳入司法判决中,没有人能预料可能的影响效果。它不仅仅决定了导致裁决的事实的确切状态,对于法律体系中宽泛的不同领域而言,也是潜在的类比推理的起点。一度了规则A的法院,确立了规则B、C和D,规则M和N,规则P和有疑问的Q,因为所有归根到底与规则A相类似的规则看来很可能被取代了规则A的规则X的类比所质疑。
原则之一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以小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为宗旨,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课程方案》对小学阶段的教育提出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这个培养目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阶段性质和任务而设计的国家要求,也就是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个性发展要求。落实到小学数学课,国家质量标准就是要求小学生具有初步的运算技能、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以及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四项,这个任务主要由小学数学的学科课(或者叫必修课)来担当。至于发展小学生个性的要求,《课程方案》明确提出主要由活动课来担当,其教学目标就是“增强兴趣,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有人会提出,这个要求在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中就能做到,或者开展课外活动就可以实现。我认为这是误解。诚然,小学数学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诸如观察、实验、练习等,也能培养学生某些个性要素,但它服务的目的不同,它只是为学科课的教学目标而服务的一种教学手段,是学科课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具体教学时间的界限;而小学数学活动课应是以发展学生个性要素为首要目标的课型,每节课教学时间与学科课的教学时间相配合。还有,活动课也不同于课外活动:①活动课属于课程的范畴,课外活动则是“在教学大纲范围之外由学生自愿参加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它不属于课程的范畴;②活动课有一定的结构性,它有特定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活动方式,而且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年级的上升而具有层次性,而课外活动则没有这种有序的要求;③活动课的设计和实施要具有一定的规范,那就是活动课必须有教学纲要和活动课指导书,并严格按此规范实施教学进程,而课外活动则不具备这个要求。
原则之二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淡化选拔教育,做到“人人受益”。小学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的教育,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指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普及教育,平等教育,应当强调其普及性,淡化其选拔性。”这个要求不仅在小学阶段的教育活动中要落实,更要在各科的教学活动中落实。学科类课程的教学活动做到人人受益,比较好操作,因为学科类课程所担负的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各项规定,由统一的大纲和教材所列举,由国家规范的教学、考查等计划予以落实和检查。而活动课是以培养个性特征为标志的新课型,系统的操作硬件尚在建立之中,有一定的难处。但是,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小学数学活动课所说的“人人受益”,不应当以分数、成绩的提高来理解,应当从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予以解释。从活动课参予程度讲,不要像组织数学课外活动小组那样,只允许少数数学爱好者参加,而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参加。从活动课的课程设计讲,在学科课为每个学生打好共同基础的条件下,为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爱好提供发展空间;从活动课的教学效果讲,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能力和爱好都得到提高,这是受益。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和能力提高不甚明显,但是通过数学的橱窗对观察课外天地,观察实际生活的兴趣产生了,这也是受益。更有甚者,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虽然没有引起学习数学的兴趣,但这种活动课教学尝试在学生记忆中留下思维印象,能成为今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参考,这也应该说是受益。纵或阻塞了他们对数学的爱好,但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促使他们去爱好其它学科,也同样属于受益之列。一言以蔽之,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受益,就是指小学生的个性要素,主要指兴趣和情感,通过数学的载体而得到发展。
原则之三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注意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保护“童心”。小学生的年龄阶段(6~11、12岁),在心理学上称为儿童期(或称学龄早期)。这一阶段,小学生不但身体发育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阶段,而且由于从一个备受家庭保护的幼儿变成必须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小学生,这就促使儿童心理特征产生质的飞跃,概括起来,就是产生了在幼儿期没有的“好奇、好动、好胜”的“童心”。这三个“好”只有“好奇”“好动”充分得到发展,“好胜”的儿童价值特征才能得以建立。但是要注意,要使“好奇”“好动”的心理状态健康成长,就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控制:①调控环境,促使小学生总是保持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小学生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的形成是立足于好奇感,而好奇感的永恒程度又依赖于环境(包含教学环境)对小学生接受知识是否有一种愉。因此建立一种愉快接受教育的氛围是调控环境的关键。小学数学活动课基于数学学科的抽象特点,愉快教育氛围的建立,特别要注意杜绝成人期望值的强加与过量过高数学材料的灌输。就是说,不要设想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的教学,个个都成为数学神童;也不要认为,实施小学数学活动课教学,就是灌输小学数学之外使小学生难以接受的成人处理数学的材料。②树立模仿典型,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与习惯。小学生的“好动”,是建立在模仿基础上的好动,通过模仿,一旦成为小学生稳定的心理成分,就左右小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因此为了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习惯,我们的教学活动就应当提供学生认为有趣的、益于拓广知识的模仿典型。小学数学活动课所提供的模仿典型,就是根据数学的特征以及小学生的知识、能力条件,通过游戏、观察、拼图、制作、不完全归纳等思维及操作办法,让学生得到学科课内所没有的、又能激发学生求知兴趣的数和形的一些结论(但是不要证明)。这些结论,要求学生都记住它是次要的,掌握得到的过程则是教会模仿的本意。只有这样,“好动”的心理特点才可以说在数学活动课里得到健康地培育。
原则之四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突出具体形象思维,给学生以能力的钥匙,不给知识的包袱,促进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小学生的思维,在四年级之前,是以认识“具体实例”、“直观特征”为标志的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在四年级之后,则向掌握“主要属性”、“种属关系”、“实际功用”为标志的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不过这种抽象逻辑思维还是以具体形象为支柱。作为小学阶段思维训练的一门主课,小学数学的学科课和活动课,责无旁贷地要促使小学生思维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为了实现这种过渡,可采取下列措施:①提供充足的有趣的数和形的具体形象材料,让学生拓广知识,扩大眼界。怎样选择这些材料?荷兰数学教育家凡·希勒(VanHiele)认为:人类认识数和形有五级水平,小学四年级以前学生,应选择认识“形象级水平”的材料,就是学生通过图形和数的整体形象,而不是通过性质去认识数和形。四年级之后的学生,可选择“性质级水平”的材料,即通过图形和数的性质去认识数和形。至于后三种水平材料的认识,则是中学以后的事情了。这种认识可作为小学数学活动课选择充足有趣具体形象材料的依据。②通过设悬念,设问题情境,积极启发小学生从已知到未知,促使从具体形象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的转换,同时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会到成功的乐趣,以及让学生掌握不完全归纳法之类的数学方法。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活动课的思维材料的选择上,一要“不超纲”,即所涉及知识不应超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之外;二要“不超前”,即活动课的教学进度与学科课的教学进度基本保持一致,知识与能力训练尽量做到前后配合。在活动课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就表现为要当学生智慧的启迪者,不要当真理的恩赐者,更不能藉活动课之机,把学生当成“仓库”,拼命向学生灌输他们不愿接受的成人化数学知识,从而使学生受压,感到不耐烦。否则,数学活动课就不能促使学生个性要素的发展,增长才能的数学目的就会落空。
二、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形式
1.数学游戏。
数学游戏是对四年级以前学生进行活动课教学的一种好形式。好的数学游戏应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理,凝聚学生的注意力,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应是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兴趣与数学知识自然而然地同步增长。为此,设计数学游戏的思路,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游戏内容要通过丰富而新颖的形象来包装。大家都知道,一切知识都是从感知开始的。然而,数学教师惯用的数学概念形象化方法,虽然最初的数学概念能从形象化入手,但最后总下降为单调而呆板的数学概念和“符号”,成人化的思维痕迹很深,这种教法特别不能激发低年级小学生的兴趣,我们教育中应当尽量避免。正确的数学概念的形象化包装,必须结合低年级小学生思维在具体形象方面占优势的认识特点,结合他们的实际生活爱好来制定关于数学概念的教学形象设计,要不显露抽象的数学概念和“符号”,而是把它化解在小学生喜闻乐见的丰富而新颖的游戏之中,从而起到充分调动小学生的感官,在小学生头脑中树起鲜明的形象,达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最佳效果。②游戏展开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戏剧性活动来实现。低年级小学生,刚由家庭进入社会,一切都新鲜,好动和不满足是他们进步的第一要素。数学活动课教学要抓住这一特点,设计适合他们口味的戏剧化数学游戏,把学生引入求知的好动中,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通过戏剧化处理这座在具体与抽象间的桥梁,把学生从具体形象思维引到抽象思维,让学生自己思考,自己理解,自己消化,自己吸收,使思维永远处于兴奋之中,实现活动课的目的。③游戏结构要是美的结构形式。数学游戏美的结构,是指美的语言、美的教学态度、美的板书设计及教具运用。最能直接打动低年级小学生心灵的是美,因此美的教学结构形式,是一股推动低年级小学生接受教育的力量,数学活动课的游戏结构也应按此来设计。
2.数学讲座。
小学四年级后开展数学讲座,这是有利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也是有利健康品德形成的好形式。这种以数学讲座为内容的数学活动课取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取材于学科知识的扩张,发展学生能力。这类教学内容可分为三种类型:①智力型,如找规律填数,奇数和偶数运用,巧妙计算等;②实用型,如利用图形的合理分类的计算题,金融投资的基本计算知识等;③动手型,如绘制图表,用图形解应用题等。另一方面是取材于数学名人的故事,取材于数学史上的典型成果。通过讲述这些故事,能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从而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3.数学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