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1: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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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三大热点并购区域,欧盟国家、北美和亚洲。其中最受追捧的是欧盟,目前中国在欧盟的并购数量排名第一,远超其它国家在欧盟的并购项目。海外并购区域以发达国家为主,有利于我们更快、更好地来学习外来先进的管理经验,获取高端生产技术。不利的是并购为风险最高、最集中,交易环节最复杂的对外投资项目,而且大型的并购往往会牵扯到多达十几个国家的众多企业,这些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都各不相同,在并购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棘手的问题。
由于风险很高,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超过65%的中国的企业海外并购都是亏损状态,而且这种亏损状态至今难以扭转,这种情况需要得企业家的重视。
对超过30个国家的490位企业高管进行的相应的调查和咨询,这些高管们认为,海外企业并购失败或者亏损最重要原囚有:一是整合管理不当。中国企业在并购时往往是重前端轻后端,对管理者方面关注不够。很多中国企业,都把并购决策作为管理的重心,对并购之后该如何整合管理,如何吸引当地核心的团队,如何进行相应的文化的融合,如何带着一种正确的视角来快速地进行了解和融入当地的政治、文化、经济各方面的环境等,都缺乏严密的管理整合方案。二是对并购交易的准一备不足,州是还有并购的战略失误。四是中国企业对并购企业的驾驭能力不足。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最集中的区域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发达国家相对集中的区域。然而中国企业对当地的国家复杂的法律、政治等的体系还缺乏全面、清醒的认识和了解,往往在并购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挑战。中国企业的管理经验、管理能力和专业团队在驾驭这些被并购企业上还有相对的难度。我们做了横向对比研究,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大规模地进行海外投资,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海外并购主要是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对于日本而言,它的管理技能、管理经验存在相对的优势,囚此具有足够的能力掌控并购企业,也囚此成功扩展了海外资源市场。五是并购资金规模有限,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商务部的统计,中国企业海外的并购和投资的中笔金额有限,超过60%的对外投资的中笔金额是在500万美金以下。这么小的投资金额,使投资企业对地方政府或被投资企业都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它的一些投资的策略不能够很好地融入被投资企业,也很难对这个企业的重要的经营管理的策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并购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交易程序,牵扯到方方面面的法律,包括劳工、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养老,医疗、解聘等等的要求,对此企业要逐渐做好面对困难和挑战的准一备,需要引入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的框架,将风险进行事先识另i1、事后评估和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海外并购达到既定的战略要求。
风险管理框架是以战略为导向的,在战略的导向之下,一个并购的企业需要将并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前期的策划、立项、调研,中期的并购实施阶段及后期的整合中所存在的一些挑战、困难、)双险,充分地运用风险管理的程序和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
在这种风险管理的框架里面有两个核心部分:
第一,要有清晰的对外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战略。据我们了解,很多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之前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对外投资的长期战略,往往是囚为海外金融危机才认为这是一个进行海外投资获利的好时机,仓促地进行了海外的投资,这样的企业不在少数。而风险管理战略就是帮助企业来逐步地了解、掌握、识别投资的机会,将对外投资做成一个长期的有序的工作。具体而言,在投资过程中,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在目标投资区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通过合资企业来执行相应的收购程序,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地减少或者是规避一些政治的、法律方面的风险。接下来再进行并购。当然,这也只能在外投资战略的指导下进行长期的安排,企业并购不能操之过急。
第二,识别阶段性风险,准一备应对策略。企业要充分地识别在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会有哪些主要的风险事项。海外投资可以简化为州个主要的实施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策划和立项阶段。主要的工作程序包括投资项目的筛选,合作意向书的签订,投资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多轮次的、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尽可能地获取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目前的经营状况,获取相应的数据报表。第二个阶段是实施阶段,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方案审批,投资合同的签订、交割过户、投资款项的支付,尤其要注意到实施的操作过程中两国文化的差异,是否要聘请专业的公关公司加强形象管理等。最后一个阶段是整合阶段,也是挑战最多的一个阶段,主要的工作包括工资、组织架构的设立,核心人员团队的管理,企业、财务、税务、法规、合规体系的建设等。我建议采用重组计划,即将海外资源与中国国内资源相结合,将优秀人才和重要岗位相匹配,对公司的漏洞和滞后环节重新梳理,进行改造升级,重组计划需要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当然,重组计划往往会涉及到当地企业的用工,需要把这个进行相应的政策的透明化,使当地的工会、雇工、雇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你的重组计划,建立一个激励机制,挽留住核心人员。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哪些需要改进
在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时,我认为有四点是需要中国企业特别注意改进:
第一,尽职调查的完整性。尽职调查过程包括商业尽职调查、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财务风险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每个方面的尽职调查都需要不同的专业人士来开展,每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对于企业来说都十分重要,都可以帮助企业事先对大量的严重风险进行识别,进行有效的防范。比如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每个国家的劳工法律不同,很多公司需要承担被并购公司员工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如果这个信息没有得到揭示,会极大地增加公司并购成本。对于中方企业,尤其是并购的公司在l0多个国家拥有几十家工厂、甚至是几百家工厂,需要了解的信0、就越多,尽职调查就越复杂,面对的挑战就越大。对于财务调查和税务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这家企业是否还有未付的税款。
第二,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必须细致严密研究。对于并购来说,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规范,这需要专业的海外法律人士的协助。任何一份合作协议文件里,即便出现小小的问题都有可能带来损失。不可抗力要严格地罗列所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除了战争、自然风险、海上风险以外,还应包括一些罢工、劳动争议、停工、冲突、恐怖行为等。每一种可能情况都要将它尽量细致地规定在合同中,从而对己方产生足够的保护。比如中资企业在非洲国家进行投资,就很有可能遭到当地反政府暴力的影响,项目在目的地被劫掠,被烧毁。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只把战争、自然灾害规定为不可抗力,而当地政府如果没有将这一次的反政府暴力宣布为内战,整个事件是否能被划为不可抗力的范围就面临不确定性。
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1)审批程序严格,无自动审批规定,所有外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外资主管机构的批准,而且一旦审批内容有所变更,又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2)审批时间较长,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审批部门、环节过多,报批手续复杂,而且还有不同地区、行业、项目乃至外资设立形式的差别,纵横交错、权限不一;(4)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惜超越权限范围,出台形形的“土政策”,实行所谓审批的“特事特办”,常使外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其费时费事的繁杂程序、层层重叠的审批机构、权限不一的种种标准,不仅使审批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众机构之同的内部协调以及审批结果的权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况且,现行外资审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刨建式”外资进入而构建,并没有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资并购的审批上更显矛盾重重。比如反垄断本应是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关键部分,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显然无所考虑,致使造成目前外资在许多行业占据垄断或控制地位的严峻局势。
毋庸置疑,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目的,皆是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但是,缺乏科学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却可能导致迥异的效果。所以,欲达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学与合理至关重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宽猛相济,适时调整。即在具体掌握其实质性标准和尺度时,一般都应注意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而应适时地根据本国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2)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因为实质性标准的宽严固然决定着审批制度实施的结果,但程序的繁简也会直接影响审批制度效能的发展,所以应随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审批期限缩短,审批机构与程序的简化等;
(3)透明度原则。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为此必须做到: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的外资并购审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审批程序,都应公开,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标。
二、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革新
笔者认为外资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作出专门规定。具体的讲,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一)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制向单一制转变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英国《公平交易法》规定为公平交易局,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定义为联邦卡特尔局。这些国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和有序的竞争规则的基础,所以将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审批统一于国家反不公平竞争机构负责。而我国具体国情决定对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必须适用不同审批制度,这引致审批主管机构的当然有别。即国内企业并购的审批以反不公平竞争机构为主,而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应以外资主管机关为主。外资法应对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的具体权限作出详细规定,并从复合制审批向单一制审批转变。即改变原来审批机构层层叠叠,交叉混乱的局面,原来委托多个国家部门的权限,向国家外资主管机构集中,力争减少不必要的部门介入。
单一制审批是将审批权限完全统归中央,这种集权制度似乎与我国一贯倡导的简政放权政策不符。因为就一般规律而言,分权或放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便于灵活简便地处理各项事务,缓解中央压力以及加快速度、缩短周期。但外资并购审批问题却有其特殊性:第一,外资并购审批要求统筹全局,从宏观上全面考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等重大事宜,各地方政府一般难胜此任。第二,外资并购审批更多的是要求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甚至要以牺牲地方局部利益为代价。当两者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不容易摆正位置。第三,由于各地方的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执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混乱状况。第四,对国家政策精神、法律原则,从理解、领会到贯彻、执行,再加上一些请示和汇报,可能反而延误时间、降低效率。所以外资并购审批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体制似更为恰当。世界各国实行单一制审批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克服了复合制审批的诸多弊端,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程序延误。
当然,由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质,外资主管机构与某些专门部门的“联合”审批却是必不可少。如由于外资并购极易引发控制或垄断现象,所以外资并购除国家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经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审批;再如外资并购的国内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性质,这时参与“联合审批”还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还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外资以受让大综股权或其他方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报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等。所以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审批制向单一审批制转变,主要是排除意义不大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参与,而不是绝对的由外资主管部门的单一审批。
(二)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向有限核准制过渡
我国原有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具有不可避免的低效率的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而要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合理的审批类型的确立是关键,这对于减轻审批机构的负担、提高外资并购审批的效率以及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类型的划分,笔者以为德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并购案件均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这种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三种:(1)事前申报。如果并购一方年营业额超过20亿马克,或并购双方的每一方年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并购案件,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提交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2)事后申报。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上10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3)事后备案。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备案。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亦可以分成事前申报、事后申报、事后备案三种基本类型。具体可为:(1)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不超过法定数额的,可采用事后备案形式,即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须向审批机构备案。(2)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低限但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允许类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可采用事后申报形式,即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审批机构审批。(3)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或允许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限制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的,适用事前申报形式,即并购交易完成前必须提交审批机构审批。此外,对国家禁止外资准入的行业或一些重要产业(主要是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但未划入禁止类产业,如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等),应规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
(三)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
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对促进外资并购的积极效益和抑制其负面影响具有关键性意义,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其具体国情而考虑多种因素。如加拿大投资法对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认定是综合以下因素:(1)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投资效应;(2)加拿大公司及其涉及产业的参与程度与作用;(3)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发展和产品革新等方面的效应;(4)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竞争的影响;(5)这种并购对加拿大民族工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6)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贡献。考虑到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多方面冲击,我国外资并购的审批标准也应采纳综合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等因素,使之既能通过外资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并购方的所有权优势,又能防止并购方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同时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标准,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集中度是判断外资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垄断或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较好选择。所谓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上的企业数目和它们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在美国1992年《合并指南》第1节规定使用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简称HHI)说明市场集中,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尔芬达尔指数不足1000,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到18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不足100个点,并购也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100个点以上,则是反竞争效果而可能遭禁止;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达到1800以上,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了不足50个点,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50个点,特别是提高100个点以上,便可断定并购可能产生市场势力而可能遭禁止。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确定与美国《合并指南》不同测度方法。该款规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工业服务,如果一个企业至少占有其它的市场份额或者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则可推定这个或这些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测度方法相比,德国规定比较简单、直观、对比性强,而且这种方法只是关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对于相关的企业或执法机构都是比较容易取得的数据,而赫尔芬达尔指数据的计算需要复杂的统计工作,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批标准应该依照德国做法,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对合理限度的“量”的标准作出合理界定。
(四)外资并购审批程序由繁到简的转变
对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效率性的追求,实现由繁到减的转变,包括:(1)缩短审批时间;(2)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手续及审批机构;(3)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革新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外资间接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资间接并购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原外资股东股权而并购国内企业,如“福耀模式”(注: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在香港收购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持有福耀42.166%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资料来源: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外资间接并购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外资直接并购,表现在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有关外资并购法律,如其通过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并购国家产业政策不允其外资控股或独资的国内企业,从而逃避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的控制,如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的方式隐蔽地达到对国内某一产业的实质控制,从而规避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反垄断标准。因此,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对外资间接并购作出特别考虑,其除对外资间接并购的各种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应针对外商间接并购产生的不同于直接并购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制措施(比如将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直接与间接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对某些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并购视同外资并购等),以达抑制和消除外资间接并购产生的各种危害。
当然,上述外资间接并购的两种方式中,前者毕竟属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性质,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应属规制国内企业之间并购的法律内容;后者的发生常常是在中国境外,按国际私法应由股票上市地或产权交易地的法律调整。这些因素决定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间接外资并购的规定只限于某些特殊问题,集中在外商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法方面。
(二)对外资“增资扩股”并购的特殊规定
目前,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并购经济效益好的合营企业已经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形式。与前述外资间接并购相似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并购合营企业,极易规避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与外资产业政策。但由于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间增加资本的数额和程序以及外资出资比例的上限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对增资扩股式并购之法律规制几近空白,因而成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当解决之任务。具体言之,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规定在某些限制或禁止外资控股的产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运用“增资扩股”式并购,杜绝外国投资者以此方式规避外资产业政策的行为。同时法律应规定合营企业章程与合同还应设立合资企业增资的效额和程序,当合资企业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增加资本,并且增资的数额(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设立此程序的实质是赋予合资企业中方成员对外方成员的恶意增资的否决权。
(三)与外商出资比例规定相协调
规定外商出资比例的做法为大部分国家采用,其实质是体现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准入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并不是在于在某一行业完全排除外国投资者,而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增加当地资本的参与,从而有助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溶入东道国的的经济体制。目前各国对出资比例法律规定大体有两类:一是在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投资比例,对于本国越重要的行业,外商投资控股比例的限制越严格;二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出资比例。后者又可细分为:(1)有下限而无上限,如我国外资法;(2)有上下限,可在此幅度内选择,如土耳其外资立法;(3)无上下限,只有一种选择比例,如东欧各国立法多采用49:51的比例。
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商出资比例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表现在:一是只规定一个适用国内各行业的比例;二是只规定出资比例的下限而无上限的规定。凡此这些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外资产业政策标准相协调,体现不出外资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准入的鼓励、允许、限制以及禁止等指导精神。(2)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相适应,未能正确体现出外资并购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轻重程度,从而增加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目标的实现难度。鉴于此,有关法律应对外商出资比例问题作出合理规定,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比例,可只作下限规定而不规定上限;二是对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上限规定,对于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产业,上限可为100%,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应根据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程度分别给予最下限至100%之间的上限规定。只有这样,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外资通过并购形式的进入程度的具体把握才能有效实现,并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郑海航主编《中国企业兼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60页。
[2]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3]肖冰:《外资审批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86页。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活力,但是其自身的整体实力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与国际成熟期企业相抗衡。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很多企业纷纷在国际市场中进行各种并购行为,以此实现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成长期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误区,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在并购过程中存在着盲目性,同时还缺乏对国际资本市场的深入了解,难以有效化解并购带来的风险,因此面临着较大的并购风险,所以必须要从现阶段我国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误区着手,对其风险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于企业实施更有效的海外并购,实现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
1.我国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误区
1.1 企业实力有限,存在并购盲目性
我国成长期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其资金来源相对有限,在国际市场中实施并购的过程中显得实力不足,同时由于成长期企业的主要目的是扩大自身规模,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其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使得成长期企业在国际市场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挫折,这是其重要的误区之一。事实表明,成长期实施的海外并购远远不及成熟期企业成功的概率大,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在并购之后的各项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大的挑战,不仅使得并购失败还会降低自身的发展实力,最终不利于成长期企业自身的发展。
1.2 缺乏对国际资本的深入了解
人民币汇率升值等一系列事件表明,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动对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的影响较大,国际资本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具有多边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成长期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之前必须要对国际资本市场有着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但是目前我国成长期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对国际资本市场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因此其实施的海外并购行为往往因为资本市场的变动而走向失败,还使得自身面临很大的风险损失。
1.3 难以有效预测和化解并购风险
任何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对成长期企业而言,其发展势头较猛,更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因素,如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并购后企业的整合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但是,通过分析和研究之后,企业并购风险能够被较为有效的预测。我国成长期企业由于过于重视自身的发展,难以对其目前的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使其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难以有效预测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使得企业并购风险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的成功率,也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2.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2.1 增强企业自身实力,谨慎实施并购行为
对成长期企业而言,增强自身发展实力,实施谨慎性的海外并购是其必然之路。一方面,要增强自身的品牌、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确保企业可用资本的流动性,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实现健康发展,为其发展扫除障碍,以此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要在国际市场中对所在的行业进行有效的分析,对并购目标企业进行严格的分析,对未来的预期收入进行分析,同时有效评估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此来决定是否实施并购行为。因此,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并实施谨慎性的并购行为是我国成长期企业海外并购应该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2.2 强化对国际资本市场的认识和了解
国际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如果能对其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也能够有效把握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动规律,因此我国成长期企业必须要在并购的过程中注意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动,及时获取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动来实施相关的并购行为。如果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动不利于企业并购,则必须要等待有利的时机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2.3 建立完善的并购风险预警及管理机制
成长期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的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的并购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同时,要加快企业内控机制的建设,对风险识别和控制人才进行培养和引进。只有建立完善的并购风险预警及管理机制才能使得我国成长期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实施正确的并购行为,以保证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
3.总结
海外并购是成长期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我国很多成长期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未能有效把握相关风险,因此会面临很大的损失。所以,必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实施谨慎的并购行为,同时不断强化对国际资本市场的认识和了解以便规避资本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最后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及管理机制,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从目前我国成长期企业的海外并购来看,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未来面临的风险将不断加大,因此,实施有效的海外并购是我国成长期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6-0052-10;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在参与国际分工过程中,核心技术匮乏、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一直是中国企业的一个“软肋”。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长期处于低端环节,在全球价值创造的分配中所得的份额较少。为了尽快摆脱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低端锁定”状态,在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下,许多中国企业开始了征战海外的步伐,并将目标指向了在技术、品牌等优势无形资源存量比较丰富的发达国家,以期通过并购海外的先进企业获取境外优势无形资源,实施技术和品牌等无形资源的优化提升战略。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持续活跃,2014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等对外直接投资额高达12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4.2%,创下了历史最高值。2015年全年和2016年上半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仍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投资额累计达1900.8亿美元①①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article/tjsj/tjgb/201512/20151201223579.shtml。。从投资的区位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成了中国内地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从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技术与品牌等优势无形资源聚集的制造业成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一个比较活跃的领域②②资料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贾镜渝2015年11月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研究》。 。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区位与行业投向不难看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带有明显的寻求专利技术、品牌商标和海外客户资源等优势无形资源的战略企图。[1]
传统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视角,对发达国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顺向投资行为从理论上进行了阐述。而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频频向发达经济体进行的投资则被学者称为逆向投资行为,在传统的FDI理论和跨国并购理论未能对这种逆向跨国投资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近年来中国企业持续活跃的海外并购实践自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机,有的学者称之为寻求“战略资源”,有的学者则称之为获取“知识的逆向溢出效应”[2],有的则把并购的类型定位于“技术获取型海外并购”[3][4],有的学者则称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创造性资产”[5][6]。尽管学者们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在称谓上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指的基本上都是管理知识、先进技术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价值创造功能突显的优势无形资源。
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研究,目前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境外优势无形资源向中国企业的转移,研究的着眼点主要是知识等无形资源跨国转移扩散的路径与转移效率等问题,而中国企业在获取优势无形资源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却没有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步伐才刚刚开启,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跨文化管理人才匮乏是中国企业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持续活跃的背后,却是众多中国企业在征战海外过程中的屡屡受挫。为此,本文基于无形资源的特点及优势无形资源跨国转移扩散的规律,运用委托理论剖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治理问题与防范化解风险的治理机制,以期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进一步促进跨国并购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并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迪。
二、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
委托理论认为,当一个人或一群人利益的实现、效用的提升需要雇佣他人来完成时,委托关系便会产生。其中雇佣其他人的人是委托人,而被雇佣的人则是人。由于人所追求的目标与委托人的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人有可能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问题。问题之所以会发生,其基本的前提是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在接受委托实现委托人利益、提升委托人效用的过程中,人往往比委托人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他们能够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这种信息优势,通过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来为自身谋取利益。与国内并购相比,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地理位置相距遥远
并购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地理位置上相距比较遥远,中国企业了解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存在着一定的障碍。虽然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跨越国界的沟通与交流比以往更加便利,但是能够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大多是一些易于编码与规范化的显性知识,隐性程度较高的知识等无形资源却难以通过网络的渠道有效地进行传输,而这些隐默性较高的优势无形资源恰恰是企业保持持续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元素。
(二)语言文化的差异
在国际化的环境下,并购双方具有不同的语言,要实现优势无形资源的转移,就需要将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然而在翻译时对有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在对编码后的语言进行解读时也可能出现偏误。另外,有些优势无形资源是内嵌于特定的情境中的,离开了特定的情境,优势无形资源就不会存在或其功能的发挥就会受到影响。由于并购双方所在国的民族文化往往相差较大,而根植于民族文化土壤中的企业文化也必然不同。因此,内嵌于一种民族文化或企业文化氛围中的优势无形资源,比如经营理念、运营模式等,与另一种民族文化或企业文化所形成的情境往往会 “不相兼容”。语言的不同会影响到并购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文化的差异增加了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对目标企业优势无形资源的识别与判断。
(三)政治体制与法律环境的不同
大多数无形资源尤其是价值创造功能突显的优势无形资源,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往往具有适配性的特点。比如,优秀的人力资本创新能力的发挥,离不开当地政府人才引进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撑,离不开国家对创新创业的鼓励与资助。目标企业所在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与中国的政治体制与法制环境具有较大的差异,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如果不熟悉东道国的政治体制与法律环境,而仅仅着眼于目标企业的优势无形资源,那么就会把优势无形资源与支撑其功能发挥的机制人为地割裂开来,就不能对目标企业无形资源的价值创造功能作出客观的评价。
(四)知识落差的存在
与优势无形资源存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在无形资源方面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中外并购双方存在一定的知识落差,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这种知识落差还比较大。知识落差的存在也会影响中国企业对海外目标企业优势无形资源的判断。比如,国外一项成熟和大众化的技术可能会被中国企业认为是一项高精尖技术,在聘用海外人才时中国企业也可能难以对其能力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三、委托关系的多重性
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委托关系外,还具有一些特定的委托关系,在获取优势元素资源的过程中涉及的委托关系层次较多,在最初委托人至最终的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较长的多环节跨国界委托链条,弱化了激励约束机制的传导功能。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特定的委托关系有如下几个层次: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
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进行并购是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进行的,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以及国际信誉与地位的提升等国家宏观战略的实施,都需要借助于微观层面的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具体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可以把政府看成是委托人,而每一个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则是人,各个微观企业海外投资的运作需要以政府的战略为导向,同时,中国企业对海外目标企业的并购及整合情况则关系到国家战略目标能否完成。从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的金额来看,国有企业一直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主力军①①资料来源于《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海外并购的大手笔也多出自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之手。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除了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外,在一定程度上还立足于国家整体利益,肩负着为我国经济发展寻求战略资源的使命。作为人的中国企业也可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战略定位发生偏离,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二)中国企业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一般是通过收购的形式来实施的,并购交易完成后中国企业就成了一家跨国公司,而海外的目标企业就成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无形资源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需要借助于海外具有无形资源优势的目标企业来完成。从促进优势无形资源从国外向国内企业转移这个角度来看,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是委托人,而海外的目标企业则是人。中国企业想获取的是目标企业的优势无形资源,而海外的目标企业可能会出于保持自身优势的考虑,不愿意向中国企业转移扩散自身所拥有的优势无形资源,或者人为地放缓无形资源向中国企业转移的速度,降低其转移的效率。
(三)国内企业与外派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
海外并购交易完成之后,中国企业往往会将中国企业的人员外派到目标企业担任管理人员。中国企业之所要外派一定数量的国内人员到海外企业,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内母公司的总体战略部署,从总体上协调并购双方的经营与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外双方人员的互动与交流,促进优势无形资源跨国转移扩散,提升转移的速度与效率。[7]作为人的外派人员在具体执行国内委托企业战略任务的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或效用最优,做出有损国内企业利益的事情。如外派人员在海外进行过度的在职消费,故意夸大海外目标企业优势无形资源转移的难度,或为了能给自身留有更多的闲暇时间而消极应对优势无形资源的跨国转移。
(四)母子公司与其核心员工之间的关系
实现优势无形资源向中国企业的跨国转移,最终还是要由并购双方企业的管理层或专业技术骨干来完成,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和业务技术骨干等核心员工既是海外优势无形资源的主要载体,也是实现优势无形资源跨国转移的推动主体。国内母公司的管理层等核心人才则是知识等优势无形资源的接受者与吸收主体。中外并购双方企业与其各自的核心员工之间也存在着委托关系,作为方的知识转移能力与吸收能力,以及其转移与吸收的意愿等都会直接影响到优势无形资源的跨国转移扩散速度与效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委托的角度来看,除了国家和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所特有的委托关系外,在企业的微观层面,在海外并购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过程中,多重委托关系的存在使中国企业形成了如下的跨越国界的委托链条:中国企业――企业管理层――海外目标企业――海外目标企业管理层――拥有优势无形资源的核心员工。[8]
四、潜在的问题与风险隐患
根据委托理论,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委托人与人目标的不一致性。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微观层面中外双方企业之间的并购,不仅会涉及双方企业及员工的利益,而且还会触及中国与东道国两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多重委托关系的存在会使问题在表现形式上更加复杂,同时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则会使问题的更为突出,进而会给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获取优势无形资源造成更多的障碍,使中国企业在海外征战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多的风险隐患。尽管中国企业在出海并购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着较长的委托链条,但对其存在的问题与潜在风险隐患,我们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剖析。
(一)并购之前的逆向选择
并购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类型的问题会导致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与国家的宏观战略背道而驰,会给并购以后的整合以及优势无形资源的获取埋下风险隐患,造成事后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阐述。
1.国家宏观层面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我国“走出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家战略天然地由各级政府部门来承担,而政府中具体执行这项战略任务的则是各级政府官员。国家为了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目标,往往会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投资区位、行业类别以及急需提升的无形资源种类等,站在国家宏观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进行规划。但是在选择具体出海并购的企业时,作为具体负责审核出海并购事项的政府官员,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进行权力寻租,批准本来不具备并购实力或不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或者将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拒之门外;政府官员还可能存在“偷懒”等行政不作为现象,使中国企业错过并购海外目标企业的最佳时机。[9]政府官员的问题还会造成国家外汇资源以及金融资源的配置发生扭曲,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失效,进而导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践与政策导向发生偏离,人为地增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寻求优势无形资源的风险。
为了快速提升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往往把目光投向专利技术和品牌商标等优势无形资源存量丰富的经济发达国家。然而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微观层面上中国企业通过市场化行为旨在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海外并购,有时会被东道国政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去审视。为了使本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或出于国家政治利益的考量,东道国有对优势无形资源进行垄断的动机和倾向,其对中国企业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跨国并购活动设置重重障碍,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较大的政治壁垒。比如华为公司在2008年和2010年曾先后发起对美国3Com和3Leaf System两家高科技公司的并购,均被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为由而否决。[10]
2.并购企业微观层面
在并购海外目标企业之前,中国企业一般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在对东道国及目标企业进行考察时,中国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会出现 “偷懒”现象,对考察不够重视,走马观花甚至敷衍了事,或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而不能慎重地选择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的第三方。中国企业的管理层在并购之前进行调查时如果不能做到尽职尽责,不但事前会对潜在的并购目标及其无形资源的状况做出错误的评估,把本来在无形资源方面不具备优势的海外企业作为并购对象,而让中国企业与在无形资源方面与自身匹配的海外企业擦肩而过,而且也不能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文化整合风险等进行正确的预测与判断,风险防范预案的制订也就更无从谈起。
以往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的区位时,有向政治风险高的国家进行投资的冲动[11],对东道国较高的政治风险不是很敏感。[12]中国企业的管理层之所以愿意承担较高的政治风险,主要原因还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如果通过海外并购顺利地实现了优势无形资源转移的目标,获得较高的收益,那么管理层就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一旦投资失败则可以尽可能地把失败归因于自身无法化解的客观政治风险。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可能会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或者出于加强对海外目标企业掌控的考虑,在外派人员的选择上不是唯才是举,而是任人唯亲,把本来不具备海外经验与跨国管理能力的“自己人”派往国外,进而使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获取无形资源目标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
(二)并购之后的道德风险
并购交易完成之后,中国企业仅是从产权形式上拥有了对海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控制权的拥有并不等于已经完成了对海外优势无形资源的吸收与消化。从委托的角度来讲,在促进优势无形资源从海外向国内转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都面临着较大的道德风险。
1.国家宏观层面
一方面,在全球贸易往来中,代表国家与世界各国进行谈判的是政府部门的各级官员,政府官员往往比中国企业的管理层更了解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因此,由政府部门向企业提供东道国宏观层面的信息有利于中国企业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海外并购往往会涉及两个国家的利益,当中国企业在海外与东道国政府进行交涉时,面对东道国政府强大的政治力量,中国企业处于不对等的弱劣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本国政府官员以国家人的身份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获取优势无形资源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中国企业在微观层面“走出去”是不够的,国家和政府还需要在资金、人才和信息等方面提供持续的保障机制。站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来看,为本国企业提供海外东道国宏观战略层面的信息,加强与东道国沟通与交流,增进双方政府间的互信,为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搭建良好的平台,创造宽松的环境,理应成为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然而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人的政府官员可能会出现 “偷懒”等不作为的现象,使中国企业在寻求优势无形资源的海外征战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在遭遇政治风险时束手无策甚至无能为力。
2.企业微观层面
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由于中外并购双方在地理距离、文化距离以及制度距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企业的管理层要想对海外目标企业以及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中国企业对人的监控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当监管的成本和由此而带来的收益相比得不偿失时,中国企业对海外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控会弱化,进而导致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进一步加剧,使境外目标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倾向,为人获取更大的私人利益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使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产生更为严重的问题。
被外派到海外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由于海外的优势无形资源往往内嵌于特定的环境之中,且主要以企业的关键人才等人力资本为载体,因此,要想实现优势无形资源向中国企业的顺利转移,并购之后保留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管理人才至关重要。但是中国企业的外派管理人员一方面可能难以识别哪些人员是核心人才,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识别核心人才,也可能不会或不愿花费较高的代价去留住人才。然而目标企业的关键人才一旦流失,目标企业对优势无形资源转移能力就会降低,原来的优势无形资源也有可能会随之消失,中国企业寻求优势无形资源的海外并购动机自然也难以实现。
被中国企业并购后,海外目标企业的核心关键人才也会心存担忧,他们担心一旦将自身所拥有的技术诀窍、管理知识等优势无形资源毫无保留地转移给中国企业,那么他们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就会降低,他们会面临着更大的来自潜在竞争对手的压力,因此,目标企业核心人才存在着保留优势无形资源的主观意愿,这势必影响到目标企业对优势无形资源的转移能力。另外,一些目标企业员工可能会有较强的民族情结,他们会消极对待中国企业获取其优势无形资源的并购行为,有的甚至还会产生抵触的情绪,给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如上汽集团并购韩国双龙汽车案例,韩国双龙汽车工会在强烈的民族情结的作用下,先后举行了两次防止韩国汽车制造技术外流的“玉碎罢工”,最终使上汽集团获取韩国先进汽车生产技术的海外并购以失败而告终。[13]
五、治理问题的激励约束机制
鉴于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以及并购前后在宏观与微观层面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基于委托理论,本文认为中国政府与企业应该从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激励机制的完善与约束机制的强化三个方面着手来构建海外并购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治理机制。[14][15]
(一)畅通信息沟通机制
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加强中外双方的信息交流。在宏观层面国家除了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以外,还应注重搜集东道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成立专业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化平台;建立良好的运营工作机制,对无形资源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发达国家持续跟进调查,及时掌握这些国家无形资源优化升级方面的最新进展;建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数据库,以“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为依托加强信息共享工作,降低单个企业搜集信息的成本,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进行及时的引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帮助中国企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消除问题。
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可成立专门负责并购的部门或组织,把搜集并购信息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在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海外并购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购之前可根据拟获取的无形资源的种类,对东道国目标企业专利技术等无形资源的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无形资源尤其是隐默性较高的优势无形资源的跨国转移扩散,离不开并购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因此,交易完成之后,中国企业可建立促进双方加强信息交流的机制和平台,以互利双赢的原则为前提,通过信息的交流使中外双方增进了解,增强互信,构筑默契合作的良好氛围,为优势无形资源的获取奠定的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鉴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委托关系的多重性,本文认为应该从国家与企业两个层面对问题进行治理,从协调人与委托人目标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企业获取优势无形资源面临的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
在国家宏观层面,我国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从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海外并购的审批到东道国信息的搜集,都要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加强对政府官员的考核与综合评比,通过考核评比把办事效率高、工作能力强人员选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来。同时我国可进一步推进公务员薪酬管理办法改革,除了在职务晋升等政治待遇方面对政府官员进行激励外,还可运用经济的手段促进作为政府官员的人与国家的利益相一致。
在并购企业的微观层面,尽管优势无形资源价值创造功能的发挥最终都会在企业的经营绩效上显现出来,但是由于优势无形资源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长期的积淀,其价值创造功能的发挥也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中国企业在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就不能仅仅以业绩尤其是短期业绩为依据,而应综合考察这些人在转移与吸收优势无形资源方面所做的种种努力,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应以整个企业的长期绩效为导向,把并购后目标企业核心人才的留存率、中国企业获得专利的数量、双方交流机制与平台的构建等作为考核的具体指标,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访谈等方式,在对管理层促进优势无形资源转移的种种努力及效果予以量化的基础上,使考核激励机制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战略目标相匹配。此外,外派人员的外派期限也不能太短,期限太短会使作为人的外派人员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优势无形资源的转移扩散,同时在对外派人员的激励方式设计上,应把回国后职位的妥善安排、职位的晋升与外派期间股票期权等薪酬的设计有机结合起来,使外派人员既能看到未来职业发展的空间,也能切实地感受到自身的努力工作在经济上获得的回报。
(三)切实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国家下一步反腐的重点要向国际化经营领域进行延伸,加强与东道国及国际组织的反腐合作,在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重拳出击的同时,要对政府官员的行政不作为问题重点进行整治,强力打造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在用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打造“不敢腐”政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借助于现代通讯与信息技术,改进对政府官员以及企事业单位跟踪监控的方式,降低政府部门对各级人的监督成本,构造与激励机制相容的约束机制,增强政府部门官员履行职责的透明度,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使行政不作为及时得到问责与纠正。另外,对政府官员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的监督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加强与东道国媒体的合作,进一步改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及时性,强化对国际问题的监督与治理。
在这个链条上一旦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功能错位,就会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目标的实现受到影响。因此,在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上,首先中国企业应该根据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文化特点、海外目标企业的规模以及无形资源的状况,通过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司治理的框架,在委托链条上每个委托人与人之间,建立完善的委托功能传导机制,以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比如,在东道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与完善且目标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在目标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如果东道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且目标企业规模也较小,那么可以通过中国企业的董事会来强化对目标企业的治理。其次,由于优势无形资源的积淀具有长期性,在跨国转移扩散的过程中吸收与消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各级委托人对人监督与考核要兼顾过程与结果两个方面。所谓过程就是人在促进优势无形资源转移过程中工作努力的程度,而结果则是中国企业通过对优势无形资源的吸收而获取的长期绩效。在监控过程中兼顾过程与结果则有利于对人的行为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要在科学合理地界定委托人与人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委托契约的完善性,加大对逆向选择问题与道德风险的惩处力度,对由人主观原因所形成的风险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落实损失赔偿措施,加大人违约的成本。
六、结束语
为了解决自身优势无形资源存量不多、质量不高的问题,尽快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一大批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出海”方式,开始了海外寻求优势无形资源的步伐。然而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中国企业在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跨越国界的委托的链条;与国内并购相比,中国企业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海外并购还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多重的委托关系、较长的委托链条更易引发问题,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则使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更大的风险隐患。
委托人与人所追求目标的不一致性是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是问题产生的前提与条件。从委托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各级人背离中国企业获取优势资源的目标,一方面,中国政府与企业应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尽可能降低中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对人的监控成本,为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应根据无形资源的特点、跨国转移扩散的规律和发挥作用机制,在构建各级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时,还应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海外目标企业的治理模式,在跨国委托链条上构建有效的功能传导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有效地降低成本,切实防范与化解并购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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