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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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

篇1

目前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已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体育活动自始至终都渗透着金钱的魔力和实用主义思想。现实利益成为参与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其唯一的体育道德标准,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的运动员,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同时其教练员、俱乐部老板及经纪人的前途和经济利益,也与运动员的成绩直接相关。正是在这种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确保实现其目标,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悖于体育道德的行为。

1.2重视个人主义忽视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体的力量是通过每个个体的努力来实现。在体育领域里人们崇尚自我奋斗、自我完善、实现其价值,但因此也会滋生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忽视和否认集体的力量,导致集体主义群体和谐蜕变,甚至丧失。

1.3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的驱使

传统体育道德中那种讲求奉献、重在参与的价值取向在引导人们行为时缺乏力度,进而使得多种价值取向并存,导致人们在体育行为的选择中缺乏强有力的道德依据。一方面社会对成功者的评价皆以成败论英雄,忽视了体育真正的价值是在于过程而非结果,造成对体育的价值评定失衡,影响运动员对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体育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号召力是其他公众人物难以比拟的。部分运动员、教练员正是受此影响,期望通过比赛而一举成为明星人物,享有其特权和地位,因而不惜在比赛中采用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1.4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失去尊重他人的道德理念

体育比赛鼓励人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竞争精神,“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体育的宗旨。但是,“和平、友谊”是体育追求的更高境界,如果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就会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失去意义,把对手看作敌人,使得传统体育讲求的“礼、让”等伦理道德规范在功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而球场斗殴、辱骂甚至殴打裁判、利用比赛进行报复和伤害对方等非正常现象屡见不鲜。

1.5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

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一旦取得成绩以后就以此为砝码,要待遇、讲条件,把集体和领导的关心当作理所当然,而对训练则应付了事,失去了继续拼搏的体育精神;有些运动员境界不高,缺乏体育道德,比赛中不讲精神文明、消极怠工、故意放水等;有些裁判员把个人情绪带进比赛,在出现错判、误判后不但不能正确对待,甚至搞起平衡手法,造成错上加错。

2以德治体是体育发展的根本途径

2.1体育运动的特点是要求良好的道德保障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也在不断提高。体育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月体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竞技体育不断跃上新台阶。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的发展,其自身的特点都要求有良好的道德保障。

2.1.1体育活动的群体性

体育活动中有许多群体运动,如篮球、足球、排球、接力等,这些运动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多,整体性强,要求每人各其职、积极配合。要完成一个动作,打好一场比赛,都必须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失职便意味着要加重队友的负担,也就谈不上配合,就会影响集体的成绩,并最终使自己遭到淘汰。

于集体项目的体育运动强调群体性、合作性,参与这些体育运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必须是集体,而决非是个人,个人的存在只是如何使集体更强大,更有战斗力,可以摒弃过分自负者的个人英雄主义,从而加强道德修养的培养。

2.1.2体育竞赛的公平性

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特征之一,体育运动常以竞争的形式出现,因此有人称它是现实社会竞争的转型。但竞技体育比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竞争更为公平、公正,在体育竞争中人们更能体会到竞争的公平和快乐。人类热衷于体育竞争,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严格、公平的竞争规则。然而随着现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竞技体育中的某些方面已背离了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和平、友谊、进步”的理想,取胜变得比参与更重要,于是很多不正当手段就应运而生,黑哨假球等体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了体育竞技秩序公然地违背了公平比赛的道德原则。竞技体育的公平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体育道德来维护。

2.1.3体育运动主体的年轻化

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是不分年龄、性别,但由于竞技体育要求不断挑战极限,使参加者多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朝气蓬勃精力充沛,但心理尚不成熟,控制能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体育市场中的不道德问题。年轻人是体育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但是现今体育道德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年轻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因此强化体育道德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2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道德指导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复杂多变。如何做到既考虑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以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不仅是体制管理问题,更是体育道德的考验。另外,在体育运动的具体行为中,也同样存在遵循与道德规范的问题,如裁判员吹黑哨是否符合道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否正当等等。在竞争激烈、充满变数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裁判员只有清醒地认识自身的道德责任,遵循正确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地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个人的自觉锻炼、修养而逐步形成的。由此看出,要加强竞技体育中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从加强教育、道德自律和改善社会环境3个方面着手。3.1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

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体育本身就寓于教育中,而道德教育是教育的一个核心而重要的内容。19世纪初,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所用的“教育”概念是一个同培养道德性格有关的概念,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提出:“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道德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乃是由道德在体育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992年4月17日,顾拜旦在《致全国青少年运动员书》中说:“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着危险的道德衰败。为防止这种道德衰败,顾拜旦大力倡导道德教育应成为体育运动的核心。从个体的角度讲,要实现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要使其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和受尊重的人,要使其人格尊重得到彰显,就必须是一个“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即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这是做人和处世的根基。这就要求我们的体育教育不仅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传授体系,更要把道德教育放在核心位置,无论是在体育教学中还是在体育竞赛中,既要掌握竞技知识和技巧,提高运动水平和技能,使其“学会做事”,更要对他们进行完整的道德教育,使其“学会做人”。这就需要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这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正确的道德观的形成也不是很快就能达到的,我们必须进行锲而不舍的探索,将这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这时更应十分注意道德教育的系统性,由浅人深,有计划地长期进行,随心所欲、杂乱无章的道德教育很难达到提高运动主体道德境界的目的。

3.2加强道德自律

在体育运动实际中,为了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人们利用各种手段对体育竞赛进行调节,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等。法律手段是维护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如中国足球的打黑、打假,就在努力争取司法的介入。但我们应看到,无道德根基的法制手段是不牢靠的,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行政手段就只能如浮萍一般,缺乏根基,不会长久。特别是当法制不健全时,一些道德素质较低的人就有可能钻法律空子。事实证明,道德素质低下,往往是体育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只有加强道德自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因为道德是超越法律、行政调节手段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约束人的行为角度看,法律、行政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在市场化条件下,当求利所激发的个人私欲冲破道德堤坝时,“硬约束”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毕竟是短时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它往往未能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在效果上可能形成一种“暂时性效应”,一旦体育竞技中出现“障碍”,原有的秩序就会有被冲破的危险,法律条文、行政干预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这些人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良知。所以,最关键的调节手段还是加强道德自律,因为道德是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运动行为。它主要是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使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竞争中的善与恶、美与丑,从而把正确的道德原则、规范变成内心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非道德的体育活动,从而达到体育竞争行为的道德化,收到“持久性效应”。从调节范围看,道德的功能比法律、行政的功能广泛得多,在体育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领域还需要道德来调节,靠每个人自身道德的调节和约束。它完全克服了法制手段的滞后性和消极性,它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影响人的内部精神世界。保证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体育参与者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使其时刻以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言行。

3.3优化体育社会环境

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为实践,社会实践环境对于运动主体思想道德健康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唯物史观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所决定的。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偶然性,任何社会都有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而要使社会群体道德获得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体育社会环境,建立正确的道德价值体系,在承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倡导体育竞争的基本规范,使运动主体在从事体育竞争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守法的道德原则,随着体育竞争活动的频繁,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增多,使得一贯遵循的道德准则会出现多元化的现象,造成原有的具有权威的价值体系发生危机,成为空洞的训条,这时,应加强体育道德立法和体育道德监督。体育道德立法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体育市场主体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判,使其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道德监督就是要通过社会舆论营造出主导性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存在的多元价值取向,倡导正义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对运动主体的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其知耻辱、有良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外界舆论和行为结果反省、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注意引导竞争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接受道德熏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汲取道德营养,在平时的职业行为中自觉受到道德教育,从而具有一颗高尚的道德之心。只有这样,顾拜旦所倡导的“和平、友谊、进步”和“更快、更高、更强”体育精神才能永远发扬光大。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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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篇3

高校大学生还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其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和发展时期,其人生价值观、心理状态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是一个全方位开放的信息交流系统,各种思想和文化观念交汇和融合于其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对我国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传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民主理念,另外,社会上一些歪风邪气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受到很大冲击,使得大学生身处困惑与迷茫之中。如果不及时正确引导他们,一些缺乏正确价值观、立场不坚定的学生就会形成错误、扭曲的道德价值取向[3]。

2.网络信息淡化大学生的现实人际交往。

网络改变了以往的人际交往模式,把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的交流。与现实人际交往相比,网络信息交流由于处于一个虚拟的空间,没有真实性、诚实性,另外,过多的网络交往会挤压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时间,将直接影响现实生活的人际交往,导致现实人际关系的疏远。

3.网络信息弱化大学生道德责任感。

现实社会中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难以对网络空间的交际行为起到有效地约束和控制,网络秩序的维护完全靠网民的自觉和自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虚拟、宽松的环境若缺乏有效的自制力约束,就容易走向极端,放纵自己的言行,继而发生违反道德、规范的言行,甚至违纪、违法。

二、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给我们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对大学生现实道德评价标准的冲击。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环境,从客观上为大学生构建了一个没有时空限制、无拘无束的“世外桃源”。在这样的空间环境中,部分学生很容易失去理性、原则和道德标准,过分追求思想和意志的自由、解放,丧失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如果长期沉迷于网络世界,必将削弱大学生思想道德自我评价和约束能力,引起现实社会中道德取向的迷乱[4]。2.网络对大学生各类社会心理问题的加剧。网络环境以平等性和交互性著称,打破和挑战了现实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权威思想、等级观念。然而,网络构建的虚拟空间为大学生逃避现实提供借口和条件,使他们脱离了现实社会,向往世外桃源,疏于人际交往。部分大学生常以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虚幻满足感,作为逃避现实的“麻醉剂”。而这种脱离现实的逃避,无异于作茧自缚,把自己装在一个套子里,使他们根本无法适应、面对现实的问题,很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后果。3.网络给大学生带来的思想道德的深层次影响。网络文化是一种独特的多元文化,其多元化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影响很大,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严重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的开展和效果。当代大学生富有个性,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但自我约束力不强,很难以传统的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2)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使得大学生更能主动综合、感悟各种信息内容,分析、判断各种思想、道德和观念,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去辨识、选择和认可有关道德价值观,而不会囿于传统的思想道德模式。

三、网络环境下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已经给高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鉴于互联网的日益广泛应用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必须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端本清源,不断净化网络环境。

高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网络环境的净化必须依靠政府的行政、法律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网络环境,严格审查网络信息内容,依靠信息技术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严惩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管制网络电影、游戏,在全社会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行为,为当代大学生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空间。同时,高校网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网络监控和管理,对学生生活区按时“限网”、“断网”,坚决抵制各种不良网络信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侵蚀。

2.关注网络热点,正确引导学生身心发展。

对于网络环境,人们最担心的就是网络信息中一些腐化、堕落的思想和观念会对大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必须严格把关审查网络信息内容,杜绝各种思想毒害,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内容给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和复杂性。同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对不良网络信息进行技术过滤。对于“网络上瘾症”、“网络虚假恋情”和“网络孤独症”,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及时给予学生有效地心理矫正和帮助。高校要多举办座谈会、专家讲座、知识竞赛、网络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引导学生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5]。

3.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功能的不断完善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越来越便捷化,导致一部分大学生迷恋于网络空间,不善于或根本不与现实社会接触和联系,疏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因而很容易引起心理障碍与人格畸变。因此,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平台,通过网上咨询,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网络的交互功能恰好可以为这些大学生搭建一个解决羞于双向沟通和交流的高效平台,让大学生在信息和多种选择方案中学会独立思考和自我调整以及自我批评和教育。高校教育工作者可借助网络平台的便捷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念。

4.开拓创新,将网络道德教育融于思想道德修养之中。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把网络道德教育有机融合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之中,使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更加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网络道德教育内容丰富多样,既要使学生掌握网络意识、网络规范和网络行为准则,也要培养大学生网络道德情感和意志;既有对理论的传授与探讨,也可通过案例分析来剖析和评价具体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还可用一定的反面教材展示,即宣传和曝光网上不道德行为受到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和处罚。

篇4

新《会计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水平的优劣,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本文拟就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

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

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

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作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

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使会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抓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

计工作的“含金量”.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而会计信息的提供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所以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后者起着重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很难完全保证和满足有些利益和要求,况且法规往往滞后于现实.所以,要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道德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作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章第2节,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了六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以我个人理解,会计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会计这个职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承认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社会价值.会计工作不仅为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且还担负着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商经济效益的任务.因此,要求会计人员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良好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守岗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责,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依法把关守口,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资料不仅是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失真,那会计核算就毫无意义,这不仅影响到微观管理,而且还影响到宏观决策。因此,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不搞假帐真算、真帐假算。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四)廉洁牵公,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会计工作是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关键,只有在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会计工作天天要与“钱”“物”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大胆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手提万贯,一尘不染。”

(五)精通业务,自强不息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内涵十分丰富,知识面也相当宽广,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管理技术,以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改革创新,搞好服务

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加强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这应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必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注意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重.此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要从会计专业的学生抓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舆论可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起到扬抑作用。在会计领域中,只有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从会计人员“自律”抓起

所谓“自律”就是会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不断地提高觉悟和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是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对决策的有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就此而言,会计人员必须在职业生活中对自己的思想品质、思想意识方面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要把履行会计职责转变为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业准则.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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