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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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

篇1

目前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已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体育活动自始至终都渗透着金钱的魔力和实用主义思想。现实利益成为参与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其唯一的体育道德标准,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的运动员,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同时其教练员、俱乐部老板及经纪人的前途和经济利益,也与运动员的成绩直接相关。正是在这种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确保实现其目标,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悖于体育道德的行为。

1.2重视个人主义忽视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体的力量是通过每个个体的努力来实现。在体育领域里人们崇尚自我奋斗、自我完善、实现其价值,但因此也会滋生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忽视和否认集体的力量,导致集体主义群体和谐蜕变,甚至丧失。

1.3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的驱使

传统体育道德中那种讲求奉献、重在参与的价值取向在引导人们行为时缺乏力度,进而使得多种价值取向并存,导致人们在体育行为的选择中缺乏强有力的道德依据。一方面社会对成功者的评价皆以成败论英雄,忽视了体育真正的价值是在于过程而非结果,造成对体育的价值评定失衡,影响运动员对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体育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号召力是其他公众人物难以比拟的。部分运动员、教练员正是受此影响,期望通过比赛而一举成为明星人物,享有其特权和地位,因而不惜在比赛中采用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1.4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失去尊重他人的道德理念

体育比赛鼓励人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竞争精神,“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体育的宗旨。但是,“和平、友谊”是体育追求的更高境界,如果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就会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失去意义,把对手看作敌人,使得传统体育讲求的“礼、让”等伦理道德规范在功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而球场斗殴、辱骂甚至殴打裁判、利用比赛进行报复和伤害对方等非正常现象屡见不鲜。

1.5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

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一旦取得成绩以后就以此为砝码,要待遇、讲条件,把集体和领导的关心当作理所当然,而对训练则应付了事,失去了继续拼搏的体育精神;有些运动员境界不高,缺乏体育道德,比赛中不讲精神文明、消极怠工、故意放水等;有些裁判员把个人情绪带进比赛,在出现错判、误判后不但不能正确对待,甚至搞起平衡手法,造成错上加错。

2以德治体是体育发展的根本途径

2.1体育运动的特点是要求良好的道德保障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也在不断提高。体育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月体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竞技体育不断跃上新台阶。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的发展,其自身的特点都要求有良好的道德保障。

2.1.1体育活动的群体性

体育活动中有许多群体运动,如篮球、足球、排球、接力等,这些运动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多,整体性强,要求每人各其职、积极配合。要完成一个动作,打好一场比赛,都必须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失职便意味着要加重队友的负担,也就谈不上配合,就会影响集体的成绩,并最终使自己遭到淘汰。

于集体项目的体育运动强调群体性、合作性,参与这些体育运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必须是集体,而决非是个人,个人的存在只是如何使集体更强大,更有战斗力,可以摒弃过分自负者的个人英雄主义,从而加强道德修养的培养。

2.1.2体育竞赛的公平性

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特征之一,体育运动常以竞争的形式出现,因此有人称它是现实社会竞争的转型。但竞技体育比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竞争更为公平、公正,在体育竞争中人们更能体会到竞争的公平和快乐。人类热衷于体育竞争,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严格、公平的竞争规则。然而随着现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竞技体育中的某些方面已背离了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和平、友谊、进步”的理想,取胜变得比参与更重要,于是很多不正当手段就应运而生,黑哨假球等体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了体育竞技秩序公然地违背了公平比赛的道德原则。竞技体育的公平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体育道德来维护。

2.1.3体育运动主体的年轻化

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是不分年龄、性别,但由于竞技体育要求不断挑战极限,使参加者多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朝气蓬勃精力充沛,但心理尚不成熟,控制能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体育市场中的不道德问题。年轻人是体育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但是现今体育道德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年轻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因此强化体育道德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2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道德指导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复杂多变。如何做到既考虑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以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不仅是体制管理问题,更是体育道德的考验。另外,在体育运动的具体行为中,也同样存在遵循与道德规范的问题,如裁判员吹黑哨是否符合道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否正当等等。在竞争激烈、充满变数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裁判员只有清醒地认识自身的道德责任,遵循正确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地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个人的自觉锻炼、修养而逐步形成的。由此看出,要加强竞技体育中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从加强教育、道德自律和改善社会环境3个方面着手。3.1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

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体育本身就寓于教育中,而道德教育是教育的一个核心而重要的内容。19世纪初,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所用的“教育”概念是一个同培养道德性格有关的概念,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提出:“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道德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乃是由道德在体育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992年4月17日,顾拜旦在《致全国青少年运动员书》中说:“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着危险的道德衰败。为防止这种道德衰败,顾拜旦大力倡导道德教育应成为体育运动的核心。从个体的角度讲,要实现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要使其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和受尊重的人,要使其人格尊重得到彰显,就必须是一个“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即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这是做人和处世的根基。这就要求我们的体育教育不仅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传授体系,更要把道德教育放在核心位置,无论是在体育教学中还是在体育竞赛中,既要掌握竞技知识和技巧,提高运动水平和技能,使其“学会做事”,更要对他们进行完整的道德教育,使其“学会做人”。这就需要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这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正确的道德观的形成也不是很快就能达到的,我们必须进行锲而不舍的探索,将这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这时更应十分注意道德教育的系统性,由浅人深,有计划地长期进行,随心所欲、杂乱无章的道德教育很难达到提高运动主体道德境界的目的。

3.2加强道德自律

在体育运动实际中,为了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人们利用各种手段对体育竞赛进行调节,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等。法律手段是维护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如中国足球的打黑、打假,就在努力争取司法的介入。但我们应看到,无道德根基的法制手段是不牢靠的,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行政手段就只能如浮萍一般,缺乏根基,不会长久。特别是当法制不健全时,一些道德素质较低的人就有可能钻法律空子。事实证明,道德素质低下,往往是体育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只有加强道德自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因为道德是超越法律、行政调节手段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约束人的行为角度看,法律、行政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在市场化条件下,当求利所激发的个人私欲冲破道德堤坝时,“硬约束”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毕竟是短时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它往往未能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在效果上可能形成一种“暂时性效应”,一旦体育竞技中出现“障碍”,原有的秩序就会有被冲破的危险,法律条文、行政干预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这些人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良知。所以,最关键的调节手段还是加强道德自律,因为道德是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运动行为。它主要是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使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竞争中的善与恶、美与丑,从而把正确的道德原则、规范变成内心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非道德的体育活动,从而达到体育竞争行为的道德化,收到“持久性效应”。从调节范围看,道德的功能比法律、行政的功能广泛得多,在体育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领域还需要道德来调节,靠每个人自身道德的调节和约束。它完全克服了法制手段的滞后性和消极性,它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影响人的内部精神世界。保证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体育参与者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使其时刻以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言行。

3.3优化体育社会环境

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为实践,社会实践环境对于运动主体思想道德健康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唯物史观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所决定的。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偶然性,任何社会都有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而要使社会群体道德获得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体育社会环境,建立正确的道德价值体系,在承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倡导体育竞争的基本规范,使运动主体在从事体育竞争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守法的道德原则,随着体育竞争活动的频繁,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增多,使得一贯遵循的道德准则会出现多元化的现象,造成原有的具有权威的价值体系发生危机,成为空洞的训条,这时,应加强体育道德立法和体育道德监督。体育道德立法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体育市场主体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判,使其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道德监督就是要通过社会舆论营造出主导性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存在的多元价值取向,倡导正义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对运动主体的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其知耻辱、有良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外界舆论和行为结果反省、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注意引导竞争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接受道德熏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汲取道德营养,在平时的职业行为中自觉受到道德教育,从而具有一颗高尚的道德之心。只有这样,顾拜旦所倡导的“和平、友谊、进步”和“更快、更高、更强”体育精神才能永远发扬光大。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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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篇3

高校大学生还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其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和发展时期,其人生价值观、心理状态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是一个全方位开放的信息交流系统,各种思想和文化观念交汇和融合于其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对我国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传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民主理念,另外,社会上一些歪风邪气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受到很大冲击,使得大学生身处困惑与迷茫之中。如果不及时正确引导他们,一些缺乏正确价值观、立场不坚定的学生就会形成错误、扭曲的道德价值取向[3]。

2.网络信息淡化大学生的现实人际交往。

网络改变了以往的人际交往模式,把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的交流。与现实人际交往相比,网络信息交流由于处于一个虚拟的空间,没有真实性、诚实性,另外,过多的网络交往会挤压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时间,将直接影响现实生活的人际交往,导致现实人际关系的疏远。

3.网络信息弱化大学生道德责任感。

现实社会中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难以对网络空间的交际行为起到有效地约束和控制,网络秩序的维护完全靠网民的自觉和自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虚拟、宽松的环境若缺乏有效的自制力约束,就容易走向极端,放纵自己的言行,继而发生违反道德、规范的言行,甚至违纪、违法。

二、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给我们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对大学生现实道德评价标准的冲击。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环境,从客观上为大学生构建了一个没有时空限制、无拘无束的“世外桃源”。在这样的空间环境中,部分学生很容易失去理性、原则和道德标准,过分追求思想和意志的自由、解放,丧失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如果长期沉迷于网络世界,必将削弱大学生思想道德自我评价和约束能力,引起现实社会中道德取向的迷乱[4]。2.网络对大学生各类社会心理问题的加剧。网络环境以平等性和交互性著称,打破和挑战了现实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权威思想、等级观念。然而,网络构建的虚拟空间为大学生逃避现实提供借口和条件,使他们脱离了现实社会,向往世外桃源,疏于人际交往。部分大学生常以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虚幻满足感,作为逃避现实的“麻醉剂”。而这种脱离现实的逃避,无异于作茧自缚,把自己装在一个套子里,使他们根本无法适应、面对现实的问题,很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后果。3.网络给大学生带来的思想道德的深层次影响。网络文化是一种独特的多元文化,其多元化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影响很大,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严重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的开展和效果。当代大学生富有个性,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但自我约束力不强,很难以传统的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2)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使得大学生更能主动综合、感悟各种信息内容,分析、判断各种思想、道德和观念,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去辨识、选择和认可有关道德价值观,而不会囿于传统的思想道德模式。

三、网络环境下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已经给高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鉴于互联网的日益广泛应用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必须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端本清源,不断净化网络环境。

高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网络环境的净化必须依靠政府的行政、法律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网络环境,严格审查网络信息内容,依靠信息技术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严惩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管制网络电影、游戏,在全社会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行为,为当代大学生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空间。同时,高校网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网络监控和管理,对学生生活区按时“限网”、“断网”,坚决抵制各种不良网络信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侵蚀。

2.关注网络热点,正确引导学生身心发展。

对于网络环境,人们最担心的就是网络信息中一些腐化、堕落的思想和观念会对大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必须严格把关审查网络信息内容,杜绝各种思想毒害,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内容给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和复杂性。同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对不良网络信息进行技术过滤。对于“网络上瘾症”、“网络虚假恋情”和“网络孤独症”,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及时给予学生有效地心理矫正和帮助。高校要多举办座谈会、专家讲座、知识竞赛、网络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引导学生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5]。

3.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功能的不断完善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越来越便捷化,导致一部分大学生迷恋于网络空间,不善于或根本不与现实社会接触和联系,疏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因而很容易引起心理障碍与人格畸变。因此,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平台,通过网上咨询,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网络的交互功能恰好可以为这些大学生搭建一个解决羞于双向沟通和交流的高效平台,让大学生在信息和多种选择方案中学会独立思考和自我调整以及自我批评和教育。高校教育工作者可借助网络平台的便捷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念。

4.开拓创新,将网络道德教育融于思想道德修养之中。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把网络道德教育有机融合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之中,使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更加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网络道德教育内容丰富多样,既要使学生掌握网络意识、网络规范和网络行为准则,也要培养大学生网络道德情感和意志;既有对理论的传授与探讨,也可通过案例分析来剖析和评价具体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还可用一定的反面教材展示,即宣传和曝光网上不道德行为受到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和处罚。

篇4

新《会计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水平的优劣,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本文拟就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

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

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

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作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

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使会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抓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

计工作的“含金量”.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而会计信息的提供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所以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后者起着重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很难完全保证和满足有些利益和要求,况且法规往往滞后于现实.所以,要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道德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作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章第2节,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了六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以我个人理解,会计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会计这个职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承认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社会价值.会计工作不仅为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且还担负着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商经济效益的任务.因此,要求会计人员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良好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守岗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责,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依法把关守口,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资料不仅是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失真,那会计核算就毫无意义,这不仅影响到微观管理,而且还影响到宏观决策。因此,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不搞假帐真算、真帐假算。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四)廉洁牵公,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会计工作是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关键,只有在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会计工作天天要与“钱”“物”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大胆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手提万贯,一尘不染。”

(五)精通业务,自强不息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内涵十分丰富,知识面也相当宽广,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管理技术,以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改革创新,搞好服务

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加强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这应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必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注意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重.此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要从会计专业的学生抓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舆论可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起到扬抑作用。在会计领域中,只有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从会计人员“自律”抓起

所谓“自律”就是会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不断地提高觉悟和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是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对决策的有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就此而言,会计人员必须在职业生活中对自己的思想品质、思想意识方面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要把履行会计职责转变为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业准则.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篇5

对于国内学者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前面“企业社会责任”与后面的“责任”是不同概念,区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后,这个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如果将责任和道德都放在一个广义的角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以说是“责任”问题也可以说是“道德”问题。

(一)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从古至今,横贯中外关于道德定义和本质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道德描绘出丰富的图景。有道德的德性论、情感论、功利论、现象论、活动论、价值论等等不胜枚举。我们仅从道德的字面(朗文英语字典[①]解释)来看,道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表示“关于对与错的”之意。即指与行为的对、错原则和与好、坏区别相连的,如道德感,道德困境等。这里表明的是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是关于对错的问题。

第二、表示“基于什么是对的”之意,基于你的思想关于什么是对的,而不是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实用的,如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duty)、道德权威等。即从立足点考虑,特指一种与合法性或者实用性相区别的回答“在精神与道义上什么是对的”问题。

第三、专门用来表示好的行为的原则和标准的集合体,带有明显的正面含义的、人们意识中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共道德。

第四、表示道德主体的品质或行为特性,是表示一个人始终以一种基于很强的关于对和错的原则的方式行事。比如说一个人道德或不道德。

我们认为对道德的理解要和其所处的语境相联系。“企业道德”或“商业道德”可以依据上述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只是多了“企业”或“商业”的限定。

(二)责任的定义

“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词根“response”有“反应、回应、答复”之意。根据其形容词“负责任的(responsible)”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责任最为广义的含义:可以是对事件负责、对人负责、对行为负责、对某个职务负责、对他人委托之事负责等。所以,“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能够做出适当反应的性质。

据此可知“责任”应该包括所有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人和动物均可以对某一事件负有因果责任。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有对错之分,而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则没有对错。“对错”之分,也就是对行为进行道德的判断,只有对人才可以进行道德判断,只有人才能负起道德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广义”责任是指因果关系中人所能够负起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康德的观点“责任是人们自身立法意识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也可以叫做人的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PeterStrawson认为,某人是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人,因为他能够适当地对他的至少某些行为(或者他的性格的某些方面)进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可以把一个有道德责任的人解释为一个具有道德性质的适当人选[②]。在这里把责任归因解释为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有关的首要判断。广义的责任是指人的责任,人的与道德直接相关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就是在经济世界企业的与其道德意识水平相关的对社会压力或期望的一种反应、一种行为的自我强制与约束。

(三)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责任的性质必然地与道德相关联,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承担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而使人恪守责任的人的意志就是道德力量,而正是这种道德力量是一种把责任的“应该”转变为“现实”的力量。人们正是通过责任的观念找到道德规律;通过责任的履行来实现道德价值。责任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责任是人通往道德的“必经”之路,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是责任的意识层次,是责任之所以为责任的根本。

道德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道德是意识层面的,而责任则是实践层面的。

尽管企业作为行为主体与个人主体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企业以其独特的角色在社会中存在,是人的集合,其行为符合道德与责任的基本规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问题是责任(responsibility)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答案是:既是责任问题,又是道德问题。

二、狭义概念: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一)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我们采用的狭义的“责任(obligation,通常用于特定原因,如法律,引起的具体限制)”是指主体在外在的法律强制下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联的概念,即责任总是因外在强迫而履行的与权利对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约定,那么此时“责任”不是主体行为的动机,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动机。所以主体的满足是在履行责任后,而不是在履行责任之中或之前。虽然在法律之中也蕴含了道德的观念,法律的强制性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是狭义责任的本意。

而我们专指狭义的“道德”为道德“义务(duty,尤指出于道德或伦理的考虑而受到的限制)”,是指主体不以权利或报偿的获得为动机而自觉履行的义务,即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义务不仅仅是他人、社会对主体自身的行为要求,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主体自身对自己的要求。这种自觉性表现在道德义务使自身成为行为动机。”[③](为论题的需要,我们不考虑道德权利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责任与道德同指的是义务,但是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

责任是一种完全责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成的责任,履行法律责任是处于底层次的伦理,是“底线伦理的底线”而道德义务则是一种不完全责任是可以根据环境权衡的责任,是在狭义责任(法律责任)层次之上的。而叔本华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区别的论述[④]也表达出了这两个层次的含义。

广义的责任就包含外在强制性的狭义责任含义和有意承担责任的道德义务含义两个层次。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

我们同意历史伦理学认为道德是随着历史发展和进步的观点,道德规范不是静态的、僵死的原则和规范的组合体,是个动态的、发展着的指导人生的、调节关系的准则和促使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活动的意识反映。而法律法规等成文性的规范,则是相对静态的,其变迁是随道德发展而行的,即“法律的变革也常常是根据人们调整了的道德观念”[⑤]。所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存在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制度变迁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总会导致法律在某一时段的空白,以及两者之间的层次性使他们存在着很大差异。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表现在:

1、法律规范随道德规范而变革,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引领、导向性的作用。

2、法律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处于最低层次,底线伦理的底线。

3、道德规范没有边界,而法律规范有边界,道德规范绝对地包含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的上层超出它的范畴。

此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还表现在它们在实践层面与意识层面的差异。

法律规范专注于行为和结果,而道德却要考虑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而且它们与不同的制裁手段相适应的,法律采用了强制的手段,硬约束,直接的、刚性的,立竿见影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起作用,是一种软约束,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

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有赖于制裁的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回答“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是责任(obligation)问题还是道德(道德“义务”duty)问题?”的答案是:既有低层次的责任问题,也有高层次的道德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是广义的责任概念,加上对主体及范围“企业”与“社会”的限定。普遍接受的Carroll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或道德)和慈善(自由决定)的期望。”这一观点涵盖了企业对社会期望的反应,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用包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四个层次的金字塔结构来表示。而且Carroll等对这一理论结构进行了实证检验(Aupperle,CarrollandHatfield,1985)。站在企业伦理和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定义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以此观点作为我们的分析基础。

我们把经济责任看成是受托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起并入狭义的责任范畴,而把伦理和慈善责任归入狭义的道德义务范畴(如图1纵轴所示)。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

对应此责任和道德,其信息披露是否也就一一的应为责任和道德呢?结论是否定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

企业尽了责任,是否相应的信息披露就一定也是责任?企业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否其信息披露就一定不是责任呢?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应如图1所示,在大的方面存在四个区域(不看图中虚线)。

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划分

图中I部分是边界可以明确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企业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对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是通过确定这一区域的边界来进行的。

图中II部分是对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信息非强制性披露,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披露内容与程度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在确保社会责任的某些方面履行了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并不需要就其相关政策、行为或结果等方面进行公开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任何报告,除非在涉及到法律诉讼的调查时候。企业是否披露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或技术水平,如对社会成本的计量等)。这个区域比较大,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空白区域。对该区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是:区分信息的披露动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留在监管之外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会有动机自愿披露的信息。

图中III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论上应该存在这一区域。基于信息的社会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来考虑,对某些利益相关者,该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强制性披露。如对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的慈善支出的金额、对象及过程信息是重要的。该区域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

图中IV部分是没有边界的,是最大的区域,是无从监管的。

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是在非强制性披露中再给出一个层次(如图1中虚线划出的边界):自律性披露。所谓自律性披露,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义为除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披露和企业内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诸如行业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自律性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业作为这些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应该遵循这些要求。对这些规定的违背,可能并不会遭受多少明确的惩诫。但是,肯定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层次

根据上面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分为下面的三个层次(根据图1中的横轴划分的):

图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层次

在这三个层次中,强制性披露是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满足这一层次的披露要求是企业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上面两个层次的披露。

对于中间层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鼓励和指导的基础上,由企业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联盟或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规程、准则等非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以满足社会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期望,这些社会期望尚未达到能够立法的程度。企业的披露与否受到一定程度的来自自律性的压力。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不完全责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则是企业完全自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的行为,对此社会没有期望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一层次的披露完全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所以企业的自愿披露是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及后果

针对上述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及对可能后果的预期来选择自己的披露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评价如下表所示:

企业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都会有一些后果,首先对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企业必须披露,不披露则可能带来法律的惩诫;其次对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业披露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但不披露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可能会伤害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等等;最后,是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业不披露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倒是披露会让企业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预期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等等。

四、道德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弹性监管

如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图1中第I区域,有理由怀疑这一区域的扩大能否提高企业的最终的道德水平,如果单纯地认为强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业的道德进步,那也只能是一种感觉,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是,在道德建设的漫长过程中,法制的作用确是不容忽视的。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部分道德规范已经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违背;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惩诫让人们遵循这部分道德规范,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相反的过程:由他律性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主意识。道德主体仅仅是遵循道德规范还不能说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断还是取决于主体行为后面的真正动机。

“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品格,尚未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规范”[①]。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需要一个道德社会化的过程。

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力量的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强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机,;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业层面的观点是“对组织最好的,就是对社会最好的,并由此推出来:社会责任正被企业很好地把握着”(RobGray,2000),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它们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已,其动机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会必须使企业的权力与其应负的责任对应起来,并让其正式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在这样的阶段是基础的。因此,图1中第I区域的扩大起码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奠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基础。这也就是国外学者认为“责任必须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心”观点的来源。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责任的层次,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道德层面,使其披露行为出于自愿才是社会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质、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立法进程、人类技术的各种各样的局限,使得责任永远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监管要采用分层次的(如图2所示)随社会发展阶段而变的弹性监管。这三个层次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且不同层次的范围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结论

本文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层次性,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既是责任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狭义上讲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狭义上来说,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其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有四个大的区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的层次,我们认为具体又有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个层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相应地采用弹性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英】杰克•莫瑞斯(桂江生译),会计伦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德】叔本华(任立,孟庆时译),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美】约翰•马丁•费舍,马克•拉维扎(杨绍刚译),责任与控制:一种道德责任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德】康德(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7]【苏】Л.M.阿尔汉格尔斯其,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8]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9]叶蓬,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问题新论[J],开放时代,1997(3)。

[10]【美】ArchieB.Carrol,AnnK.Buchholtz(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11]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篇6

记者:近日,第二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在南昌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您认为,道德建设与社会和谐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徐惟诚:本届公民道德论坛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首先要讲道德,只有讲道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当然,反过来就不一定成立。讲道德就一定能和谐吗?不一定。所以,不光道德建设要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和谐社会也要为道德建设提供条件。社会越和谐,道德建设就越有条件。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这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道德建设重在实践

记者:当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徐惟诚:近年来,中央对公民道德建设高度重视,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继去年举办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之后,今年又在南昌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广大伦理学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对道德建设的意义、内涵、要求等都作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认为,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一靠教育,二靠实践。积极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在道德实践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将使人民群众在自觉参与中陶冶情操,为道德建设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所以,下一步,我们要把道德建设的重点放在实践上。

强调道德实践,不是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花很多很多的钱,而是要为道德的养成和传递创设条件

记者:把道德建设的重点放在实践上,我们应该怎么做?

徐惟诚:强调道德实践,不是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花很多很多的钱,而是要为道德的养成和传递创设条件。

举一个例子,现在很多农村人到外地打工,把孩子留给老人带,隔代抚养,于是留守儿童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外打工的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往往不会或者忽视了跟孩子的沟通。

很多父母不知道怎么去跟孩子沟通。就拿打电话来说吧。在外打工的父母给家里的孩子打电话,一般只有三句话。第一句话是:“身体好吗?”第二句话是:“学习成绩怎么样?”第三句话是:“好好听奶奶的话!”然后就无话可说了。父母不会跟孩子交流,孩子体会不到父母在外打工的辛苦。因为缺乏沟通,父母对孩子道德的养成和传递就容易受阻。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到工厂或工地去,为打工人员举办讲座,引导他们如何给孩子打电话,如何跟孩子沟通。也可以在农村举办留守儿童演讲比赛,演讲的题目是《我的打工爸爸》。孩子们为了搞好演讲,就会去了解爸爸,了解爸爸的辛苦,了解爸爸的感受。孩子们还会互相交流,这样一来,孩子们的人际关系好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神气了,那么虚拟世界对他们的吸引力就会下降。这样,道德的养成和传递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开展类似的活动,并不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花很多很多的钱,关键是要创设好条件、提供好平台。

在道德实践中,家庭的和谐对于道德的养成和传递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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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文明创建,提升文明素养

近年来,金寨二中始终以文明创建为抓手,大力开展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文明创建班级综合考评把“校园拒绝零食”“文明创建三管好”“讲文明,树新风”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别是2012年金寨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美丽城市,建设美好乡村”的号召,作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园林县城“三城同创”的重大决策,金寨二中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上下联动,组建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三城同创志愿服务队,服务队以“服务社会,共创文明”为宗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在全体学生中开展“学习雷锋,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教育和“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城”的系列实践活动,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做起,提高安全、卫生、文明意识,教育学生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深化“爱卫生、别陋习、强素质、树新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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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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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道德,就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以企业管理的道德理念为核心,企业在处理内外关系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的总和。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企业内部管理,处理内部各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二是指企业对外经营,处理企业内部与外部各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三是指企业管理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伦理准则。企业管理道德所规范的关系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职工与企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非企业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任何企业都既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同时又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伦理实体。一方面,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其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形成具有各特性的伦理理念和道德规范。首先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必然发生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的各种诸如: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市场、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家、企业与国际市场等利益关系,即企业自身权益与社会各方面权益的关系,在这些市场性或非市场性的关系中蕴含着深层的伦理关系;其次,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还必然存在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也必须把握好其中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企业的道德建设对企业的管理活动又有重要的能动作用。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得到社会、顾客,特别是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支持,才能实现企业目标,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倡导高尚的伦理思想,实践科学的道德规范,可以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竞争力、从而大大降低内部管理成本;可以在企业之间维护正当的财产权力、契约关系和交换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企业和非企业之间,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巩固和提高市场地位、竞争力,为实现企业的长远利益奠定基础。如果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道德沦丧,把企业目标仅仅归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员工没有敬业精神,管理者,对顾客不讲诚实服务,交易以次充好、以假劣充真优,对国家偷漏税,为小利而舍大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传递日益迅速的今天,这样的企业必然是没有长远发展前景的。因为,企业管理失去道德纽带,必然会损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扰易秩序,使交易难以为继;必然会破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毁损自己的企业形象,恶化社会关系;必然导致企业内部责任心,敬业精神丧失,导致员工之间的信任危机,凝聚力减弱,最终使企业自身走向崩溃。

2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道德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道德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要坚持企业集体主义。我们所说的“集体”是批能够体现企业全体成员利益,既维护企业集体又发展职工个性社会主义真实集体。作为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员工具性的道德原则,企业集体主义是指以企业为伦理本位,以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员工关系的规范体系。在企业内部,企业集体主义表现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双向结构模式。要坚持企业集体主义原则,一方面要求员工必须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争取和维持正当的个人利益;维护企业的集体权威,对企业忠诚奉献;树立企业为我,我为企业,企业的事就是我自己的事的思想。另一方面要求企业要尊重职工个人的价值,保持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才能的发展;把职工看成企业的真正主人,以主人来尊重和信任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国家利益、企业集体利益,固然没有个人利益,但没有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没有个人才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同样也没有企业集体利益。我们反对那种割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与此同时,努力建立既维护集体、又发展个性的集体主义模式。

2.2要塑造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就是企业员工在各自岗位上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塑造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是提高员工素质的灵魂,是企业管理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和突破口。因为,企业员工是企业的行为主体和企业道德的行为载体,能否塑造好员工的角色道德,不仅决定着企业整体道德水准的高低,而且也决定着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优劣和企业形象的好坏。依据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企业员工角色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职业良心;忠于企业、自觉为企业作贡献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责任意识;互尊互爱,维护企业和气生财的团结精神。职业道德是员工角色道德的集中表现。塑造企业员工角色道德的关键是抓好职业道德建设。

2.3倡导企业公正的原则。企业公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人事任免、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和正义的道德原则。我们之所以倡导企业公正原则,是因为只有坚持企业公正,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真正实现企业集体主义和企业人道主义;才能消除企业中的特权干预和平均主义,使企业充满活力;才能保证劳动者的人格平等和劳动权利平等,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忠城。企业公正,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正和分配公正。企业人事任免公正就是坚持以德、能、勤、绩为标准,严格考核,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坚持人事公正,是每一个企业保持活力、竞争力的前提。要落实人事公正的原则,就要建立起合理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竞争上岗;破除裙带意识,坚持任人唯贤;完善人事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公正,包括起点上的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起点的平等,就是要求职工获取收入的机会要均等;结果上的平等,就是要求事实上按劳动者的劳动绩效实行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贯彻分配公正的要求,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拉开收入差距;要建立有利于效率提高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要严格考核,把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与利益分配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利益分配与效率提高统一起来。[

3大力加强企业对外经营和公共关系中的道德建设

3.1树立“义利并举,以义取利”的经营理念。“义”是对社会、国家、顾客或他人的利益的尊重;“利”则是企业的利益。“义利并举”就是说既重视社会、国家、顾客利益,也要重视企业自身的利益;“以义取利”就是在为社会、国家、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满足他们需要的基础上,谋取企业自身的正当利益。只有讲求高尚道德,使赢利与社会道义相协调,才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企业才能长盛不衰。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企业,其生命力总是短暂的。从经营实践看,凡经营最成功、效率最高的企业,都不是把赢利作为最终目标的企业,而是以社会服务为已任,把为社会作贡献放在第一位的企业。日本松下幸之助在谈及其之所以能立于不败之地时,强调靠的是“率直的心”,“在义在诚”;中国同仁堂药店则将“养身济世”作为经营宗旨。许多百年不衰的大企业的共同点,就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还有超越利润的社会目标。当前,我国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许多企业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为赢利甚至不择手段。这不仅会断送企业自身发展前途,而且也会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凡是有抱负、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树立“以义取利”的道德观念。

3.2坚持诚信的原则。“诚”即诚实,就是真诚待客、货真价实;“信”即信用,就是恪守信义、履行合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坚持诚信的道德原则,有助于正确履行契约,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追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巩固和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增强竞争力。视诚信为企业的生命,是成功企业的共同点之一。如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提倡“一团火”精神,给人以“真、善、美、和、爱”;海尔集团的“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的星级服务目标。正因为如此,王府井百货大楼的服务和海尔集团的家电在国人心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企业要做到诚信,就要树立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的伦理意识;在生产和服务中重视质量,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要实事求是;在销售中要货真价实,不欺诈,不谋暴利;在售后服务中要真诚履行承诺,甚至为顾客提供出乎意料的良好服务。

3.3坚持“顾客至上”的销售道德准则。“顾客至上”,就是企业要以顾客为服务本位,为顾客着想,以顾客的需要和意志为转移,让顾客满意,使顾客在享用到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得方便感、满足感、被尊重感和精神愉悦感。企业之所以要坚持“顾客至上”的道德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信赖和消费,没有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就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顾客是企业行为的目的,企业必须重视顾客的满意度;顾客作为市场买方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度量员和裁判员。坚持“顾客至上”的道德原则,要求企业在产品的技术性能上满足顾客的需要;在产品使用上要具有简易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广告要实事求是,符合法规,不误导消费者,在产品价格上要公平合理,使顾客乐于接受;在交货期上要信守合约、不误日期;在售后服务上要热情周到,给顾客带来方便等等。

3.4平等竞争,共存共荣。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平等竞争,就是要求各个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运用正当的手段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的竞争;共存共荣,就是说通过竞争使彼此共同经营发展和共同繁荣。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在机制,只有企业彼此之间有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竞争是必然的,是企业不可回避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求得生存和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自己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才素质、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自己的综合实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这是最根本的;要以自己的优质产品、优质服务赢得消费者,扩大市场占有率;要掌握市场信息,做到知已知彼;要在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竞争艺术的同时,采用合法和合义的竞争手段,实行平等竞争;要确认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确认企业包括企业生存权、名称权、名誉权、经营秘密权、技术秘密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法人人格”;企业还要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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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青年政工人员道德修养现状

2.1存在的问题

(1)诚信问题。许多企业中,青年政工人员表现得最普遍、也让人比较难以察觉的不诚信行为应该是对待本职工作的态度,青年政工人员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存在着大量的花拳绣腿、虎头蛇尾、等现象;另外,人浮于事,碰到事情互相推托、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荣誉争相邀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使企业总体工作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下。(2)组织纪律性差。有些青年政工人员在管理制度面前有令不行,工作松松垮垮,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因失职、懈怠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同事之间不关心、不帮助,没有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实做精的团队精神。(3)求知意识不强。经过学生阶段的努力,青年政工人员到工作单位后学习能力不强,专业学习方面不求上进,喜欢网游、手游、抽烟喝酒。学习停留一般化,专题学习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有的青年政工人员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2.2道德修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1)不良社会环境对青年政工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当诚信在企业中频频出现问题时,一些意志不够坚定、思想不够明确的青年政工人员往往会做出跟风的举动。另外,网络文化复杂多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青年政工人员的思想道德观念。(2)传统伦理道德教育缺失使许多青年政工人员丧失个人的思想和信仰。青年政工人员受西方文化影响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关键时刻体现出很强烈的功利性。企业文化建设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够,不重视自我修养,不重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个人德行方面的教育。(3)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陈旧,很难适应当代青年政工人员的心理特点。当前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方式还是以灌输为主,没有超前的预测和预防,没有及时引导员工树立诚信理念,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渗透到各项工作之中。

3青年政工人员加强儒学“仁义礼智信”修养的方法

3.1学学即对“仁义礼智信”知识的学习,了解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使得修养有所遵循。青年政工人员要积极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读圣贤书,立君子品,做有德人。要以古代先贤、身边的先进个人、社会上的道德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敬业奉献、自强不息、恪尽职守、敢于创新、奉献社会的高尚情操和坚强品质。

3.2思即思考、反省。要运用思维力来理解、掌握“仁义礼智信”的道

准则和伦理规范,通过比较正反两方面检查反省,增强道德自觉性,以培养新的道德习惯和品质。道德修养要学思结合,在学习中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深化学习。虚心学习,善于思索,辨别善恶,学善戒恶,学习和修养的目的就达到了,才能和智慧的增长就实现了。

3.3行学习还要与实践相结合,即把“仁义礼智信”的道德理论落实到实践之上。青年政工人员要将通过学和思所掌握的道德准则、伦理规范付诸于行动,以求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成就理想人格。要把内心形成的职业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变成个人自觉的职业道德行为,指导自己的职业活动实践。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有职业道德的人。

4结论

儒学“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范畴,是企业青年政工人员的道德文明建设可以利用的重要文化资源。青年政工人员在道德建设方面要继承弘扬儒学仁爱、正义、尊重、求知、诚信的修身之道,只有道德修养上做出表率,才会促进企业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风尚,推进企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作者:梁文娟 单位: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景海峰.仁义礼智信与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J].与现实,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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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整个会计行业生存发展之根本。因此,必须把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当前会计工作的中心,长抓不懈。

一、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1.会计造假

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不能坚持原则,直接或间接参与伪造、变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编造虚假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经济指标,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2.违法乱纪,谋取私利

某些会计人员抵挡不住金钱诱惑,采取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伪造、变造支出单据等违法行为,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违背执业准则,弄虚作假

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不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明知有重大错误和舞弊的会计报表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需要

会计造假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虽然解决会计造假不能仅仅靠会计个人力量。但是会计造假主要发生在会计工作中,主要是会计行为,在解决会计造假中,会计人员必然是主要力量。因此在目前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意义。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

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德、能、勤、绩、公、廉、俭”等七个方面的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管理工作好坏的关键。会计人员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艰苦朴素、大公无私,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

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贪污腐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重损害了会计形象,降低了社会对会计的信任,会计行业的发展遇到很大困难。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行业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对会计行业的看法才能改变,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行业良好发展的根本。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教育。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定的职业信念、规范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能仅限于传授业务技能与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职业道德教育融进每一名会计人员内心,培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

2.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会计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主要靠会计人员自身努力。一个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程度,会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改造、自我提高,把职业道德原则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形成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客观公正、精心理财,扎扎实实做好会计工作,不断用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会计行为,实现职业理想。

3.净化会计行为环境

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在制度不完善、道德意识淡薄、诚信丧失的社会环境下,是不可能营造出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因此净化会计从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着重要意义,而会计环境的净化需要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只有社会各行各业都提高了职业道德意识,才能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只要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环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定能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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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学校财务政策咨询风险预警,在执行财务制度时,善于发现问题,向领导提供信息反馈,在业务问题处理中,能站在加快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高度为学校分忧解难,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1.2责任意识

在学校,财务人员把握经济命脉,所以要有极强的责任意识,在执行财务制度,开展财务工作中,要时刻记住为学校负责,为校长负责,为师生负责,为家长和学生负责的准则,严把入出口关,必要时做好提示警示工作。

1.3专业素养

要做好财务工作,首先要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学校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工作中做到账目清楚,为上级提供准确信息,准确上报各类数字,确保工作不出差错。

1.4服务意识

财务人员的工作涉及学校整体,涉及教师个人甚至学生,可谓一针多线,如摆不好自己工作与一线工作的关系,就容易产生高高在上的心理。因此,作为财务人员要时刻牢记为师生服务、为学校服务的宗旨,不摆架子,不随意做主。

1.5工作态度

财务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服务,妥善解决学校教师与学生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财务对教育教学的保障作用。因此,在工作中要把自己与一线教师的关系协调好。虽然财务工作不定时,但只要有需要,随时提供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同志,就能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1.6工作方法

无论做什么工作,方法最重要,遇到事情,财务人员首先要妥善协商解决;其次,要与领导及时沟通,把学校整体利益摆在首位,增强工作透明度。

1.7团结协作

财务人员与师生工作联系多半是经济上的,因此,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抵制违法乱纪行为。作为学校的一员,主动为教师排忧解难,积极参与教职工各项活动,与教师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2当前高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高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看,总体还是不错的,但还存在着很多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2.1政治素质不高、觉悟低

有的财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得过且过,不负责任,利用职务的便利,跟其他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面对学校政策对教学人员的倾斜,充满不平衡情绪,觉得同为学校做贡献,所享受的待遇却不如他们,行政人员还要天天坐班,而老师却有课才来上班,对此觉得不满,甚至消极怠工,影响正常工作。

2.2缺乏保密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财务人员最基本的素质是保守秘密。但是,近年来有些单位个别财务人员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领导的强迫、指使授意下,做假账,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甚至为他人造假出谋划策,无视法律的不可侵犯。财务人员保守财务秘密意识淡薄,甚至沦为违法乱纪人员,公然损害公众利益。

2.3素质低下,服务意识淡薄

有的财务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造成业务不熟悉,工作效率低下,有时甚至出现严重的错误。同时,财务部门作为学院对内对外的窗口,其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整个学院的对外形象和在师生心中的形象。但是现在“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是当前一些财务人员的真实写照。有个别财务人员甚至区别对待报账人员。平时关系比较好的,报账时就一帆风顺,关系不好的就层层卡关,领导报账更是帮忙出谋划策,耐心又热心,更是代办手续。如此区别对待,更是反映出其素质低下,服务意识淡薄。

3新形势下高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对策

3.1加强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领域不断扩大,高校财务人员要下大气力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建设高素质的高校财会队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首先,必须贯彻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解决财会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和分析高校财会工作中的具体事物,认识和发现它的规律,克服执行有关财务政策中的主观性、片面性、盲目性,真正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3.2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经纪律

财务制度是财会人员的工作依据。财务人员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财务人员应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会计法规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会计事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为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但涉及会计工作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操、道德信仰和道德行为方面的问题,需要借助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是与会计法规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在日常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对各种财务收支活动要严格审查,把好关口,堵塞漏洞,秉公办事,既要坚持原则,又不能放弃财务制度,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各种文件规定的内涵,掌握各种规章制度的实质。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做到“管而不死,活而有度”。坚持在执行财经纪律过程中有刚直的品德,做到在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3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涉及到如何管钱、用钱、算账、报账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处理各种业务中不仅要做到认真负责,而且每一笔账都要准确无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工作中要热情主动。遇到复杂的业务,或者遇到无理的要求,要沉着冷静。对不能办理的账务,要耐心解释财务制度的要求,取得别人的理解、支持。如有的财务人员自认为掌握着单位的财权,别人求你办事,高兴时不能办也给办,不高兴时能办也不给办,这些行为都需要应有的职业道德来调节。要做到为人正直,做事光明磊落,主动热情,彬彬有礼,使服务工作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进行。

3.4坚持继续教育,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也跟着变化。高校财务人员除了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外,还要继续学习和更新知识。高校财务不仅涉及到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还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税法等。财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相关知识,并坚持继续教育,才能适应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服务意识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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