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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政策有很多,按通常的分类方法可从横向和纵向进行分类。从纵向可分为总政策、各个部门或领域的基本政策、各个部门或领域的具体政策等;从横向可分为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产业政策和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OECD的一份调查表明,目前各国已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经济手段。
一、环境保护中的一般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杠杆来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一般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征收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税(费),环境保护经济优惠政策,环境保护投资政策以及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政策等等;金融政策包括软贷款、贴息贷款、商业贷款、优惠贷款和环境保护基金等。
二、环境保护中的保险政策及其优势
环境保护中的保险政策属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种人为活动加剧了对生态的破坏,这些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而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评价、风险监察和损害救济等功能,能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利救济、环境污染的及时治理和减轻企业运作中的环境责任。因此,环境责任保险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与其他手段相比,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优点: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与众不同
环境责任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能够把经济因素和环境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机制。它激励经营者更加谨慎地从事经营活动。保险市场通过把风险转化为相对少和固定的保费,以此来避免经营者从事经营时可能面对的巨大的不确定的风险。否则,经营者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发展机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局面时将进退维谷。同时,经营者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迅速恢复生产,并且保险的存在可以减少交易各方的交易费用。
(二)环境责任保险符合现代环境法污染者负担原则
保险是通过集中危险相近的人所共同组成的。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由潜在的污染者组成一个危险共同体,通过缴纳保险费形成风险基金,当污染者造成他人损害时,透过保险人对他人所受环境损害进行赔付。因此,环境损害的风险实际上是由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共同体来承担的,也即是全体污染者来共同承担的,而非由其他人承担,所以它符合环境法中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三)环境责任保险能促使被保险人加强环保工作,从而有效地减少污染的发生
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虽然不能达到阻止环境污染发生的作用,但环责险市场可以通过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保障范围来控制激励被保险人改善安全措施以此减少污染风险。例如,保险人可以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差别费率。对环保设施完善,运作良好的经营者实行优惠费率;对环保设施不健全的经营者,提高费率,征收高额保险费、促进其健全环保设施。在德国,保险公司给予行驶公里数少于特定里程数的车主以折扣费率,有效地减少了能源的排放,促进了环境的保护。RheinLandVersicherung公司在其客户能提供一张公共交通的年票时,将对其实行优惠费率。而建筑保险的保险人则通过对符合环保设计标准和使用绿色环保材料的投保人提供折扣的方法来提高环境质量。另外,保险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具有掌控资金投向的权利,可以把资金投入到从事防止环境污染生产的企业中去。不仅如此,还可以雇佣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活动进行管理,来实现经营利润,同时提升环境质量。最后,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日常监督减少造成环境损害的风险。可以在保单中设立控制条款:保险人或其人随时均有不经预先通知前往查看被保险人设施的权利,以促使被保险人改进措施及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环境责任保险增强了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修正使侵权行为法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并未增强双方的补偿功能。对于经营者来说,必然导致负担成本加重,从而对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在加害人偿付能力有限的前提下,面对繁复的诉讼程序,受害人未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而环境责任保险将风险分散于社会各成员的机制无疑增强了侵权赔偿能力。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污染者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费,若损害事故发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而减轻其负担;受害人也能从具有雄厚财力的保险人处迅速获得理赔,避免了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情况的发生,从而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不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五)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分散风险的途径
环境损害具有污染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以及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发生巨灾风险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仅仅依靠一般经济手段去解决往往只是杯水车薪,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保护的保险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它可以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保险技术将巨额风险分散到遍布全球的保险人中去。如1992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发生的安德鲁飓风(HurricaneAndrew)是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后保险人为其支付的155亿美元保险赔偿金,对于灾后重建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充分显示了保险业对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依存条件分析
环境责任保险的诸多优点固然令人心动,但自环境责任保险进入中国之后,为何发展之路却频频受挫呢?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存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依存环境和条件的。
(一)环境责任保险存活的社会思想基础是环境风险责任的社会化原理
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每个单个个体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这促使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即风险社会化原理被社会广泛认同。人们开始寻找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因某次事故而受到影响。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这种环境风险责任社会化观念下的产物。它是人们在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社会分摊环境损害赔偿风险的一种做法,风险责任社会化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从而为根本上解决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完善的法律环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决于法律环境的健全及其执行力度的强弱,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民事侵权体系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就是那些拥有健全法律制度的地方,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美国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而且,政府还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或者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欧盟成员国也无不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处。1997年,《欧盟政策声明》指出“防止和消除污染侵害的费用,必须作为一项原则由污染者来承担。”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民事侵权体系维护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并提供了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救济机制,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安全阀”,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所发挥的功能正是其折射。
(三)非经济利益因素的推动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保障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环境损害具有损失难以确定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性、损害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这与传统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在污染责任保险中的公害污染,工业活动从设厂排放废物开始,即存在发生损害的确定性,是重复或继续的现象,非偶然和不可预见。因此,这与传统保险领域中以偶发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故作为保险对象相矛盾。1978年l0月在马德里举行的国际保险协会第五次全球会议上,保险人就曾基于上述特性而拒绝承保。基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可知环境责任保险不能和传统领域相提并论。为此,美国、瑞典、德国等国家都采用了强制保险的模式,通过政府干预,并结合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才得以激发环境保险市场。因此国家对于保险公司应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四)厘定恰当的保险费率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关键因素
保险费率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了市场的供需和环境保险功能的实现。环境责任保险中存在着逆向选择,即污染风险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保险来转嫁损害,但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于保险费的厘定不合理而导致无力投保。由于参加投保的都是风险高的企业,因此,保费总额不足以进行损害赔偿致使保险公司失去运营基础。另外,如果遵循公平原则,根据风险实际情况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高的交纳的保险费多,风险低的交纳的保险费少,这样的话,一些风险很高的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巨额保险费,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无保险现象、环境和受害者的无保护状态。因此,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兼顾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环境保险的价值追求,并结合国家的环境保险政策,做到公平、合理与适当。
(五)公民的环保和法律意识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
环境责任保险业的发展不仅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而且也取决于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与公民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当公民对自身的环境权益和法定权利有了充分的认识,公众才能积极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才可能得以长足的发展。因此,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不断发展的动力之一。
四、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责任保险的生存土壤目前在我国并不完全具备,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现有做法,完善环保法律和监督管理体制,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另外还要深入研究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加快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合理化的步伐,从而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得到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医晚内部审计现状的不足
1.1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很多医院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也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比如,创“三甲”医院就必须要设有审计部门),而非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而内都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
1.2内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医院大部分内审人员就是一个人,有的甚至是兼职人员,大部分是由长期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转任或兼任,这些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及经验,但对审计工作还是不能完全胜任。对于审计人员自身来说,安于现状,不重视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这种情况,严重降低了内审工作的质量,也削弱了内审工作的力度。
1.3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执行。现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中,除卫生部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外,与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相比,国家没有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和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致使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显得无章可循,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因此,在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被执行部门的抵制,使审计意见和建议难以切实落到实处。
1.4内部审计面窄,审计方法简单,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内部审计工作仅限于开展日常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纠正违纪违规,发挥审计事后监督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医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财务收支审计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拓宽自身的工作范围才能适应现代医院内部审计要求。
2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
2.1建立合理有效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规范医院的基本建设活动审计意见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内审部门必须树立枫威性。零星维修工程的执行程序:工程预算及合同必须经内审部门审核后才可以施工,结算由审计部门审核后才可付款招标工程的执行程序:内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招标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后,才可开展项目的招标、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进度款、总价及综合单价跟价等都必须经内审部门审计,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付款都必须经内审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才能付款。
2.2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是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较大的建设项目,在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都要进行招标。
2.2.1项目立项、决策及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内审部门以投资估算作为基建项目造价的控制限额。设计阶段,要采用限额设计,内审部门要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否在投资估算内,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出投资估算,医院应及时调整材料或建设标准。
2.2.2项目招标前期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对投标报价、台同条款、变更部分的结算方法等有很大的约束力,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的选择对评标、中标也有影响;工程量清单和材料清单的准确性会影响投标报价及限价的准确性。这些条款对工程造价都有影响,所以。内审部门要在招标文件前详细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材料清单。
2.2.3在开标前对招标工程设置总价限价及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时。在开标前由招标公司编制总价限价及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内审部门审核总价限价及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对控制招标项目的价格水平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2.2.4注重合同条款的审核严密的合同条款,可以全面地制约承包商,防止承包商以各种借口增加工程费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下,施工合同多为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的变动使工程结算造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时,可与施工单位协商,把一些在总造价中所占比例比较小的费用实行总价包干,这样既可以节约工程费用,又可以减少工程量变动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3提高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
3.1切实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这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我认为医院必须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并明确其职能、权限、隶属关系等,确保内审部门与领导层之间的直接对话渠道畅通,以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3.2健立健全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医院内审也不例外。医院内审工作要干好,首先磐须建立健全内审内控制度,全方位控制、考核、评价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工作组织实施的程序、内审报告的质量等。
3.3建立“服务主导型”医院内部审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院管理模式的变革,新的“服务主导型”医院内部审计模式必须建立。审计人员应积极转变在审计思想、方法、对象上的传统观念,不断引入先进的审计方法,实行监督与服务并举,使内部审计融入服务之中,融入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医院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之中。
Abstract:Asabusinessmanagementsystem''''sinsub-system---internalcontrol,producesfromituntilnow,hasexperiencedhasdevelopedandconsummatestwostages.Byitshistoricaldevelopment,maydiscoverthattheinternalcontroltheproductionandthedevelopmenthaveitsprofoundroot,namely:Economicalrootandsocialroot.
keyword:Inenterprise;Internalcontrol;Controltheory;Controlenvironment;Riskassessment
一、内部控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回溯
20世纪40年代以后,内部控制实践与理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突飞猛进的发展,内部控制完成了其主体内容的构建,其各项构成要素和控制措施也零星可见,散布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实务中,但未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把内部控制当作管理的附属。194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特别报告中,承认内部控制超越了与财务部门直接相关的事项。1958年10月,该委员会的第29号审计程序公告《独立审计人员评价内部控制的范围》,对内部控制的定义重新进行了表述,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西方学术界在对内部控制理论进行研究时,亦已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联系性,但重点逐步从一般含义向具体内容深化。这一变化的标志是1988年4月AICPA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规定从1990年1月起以文告取代1972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该公告的颁布和实施是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突破性成果,它首次以“内部控制结构”一词代替原有的“内部控制”。指出:“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企业特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明确解释了内部控制结构的三要素,即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程序及它们的具体内容。20世纪90年代后,由美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等组织参与的“发起组织委员会”(简称为COSO)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全面接受COSO报告的内容,并从1997年1月起取代1988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公告中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一个企业董事会、管理阶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过程。旨在为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等目标提供保证。将内部控制结构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5个要素。
纵观内部控制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轨迹,其理论和概念的演变就本质而言,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形成阶段和发展与完善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源于内部牵制的理论假设,这一阶段的特点为:在企业内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内部控制措施、程序和方法,基本上形成了业务处理程序化、业务分工标准化、企业员工间协作与制约制度化,以及与经营目标关联化的理论格局。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理论在于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重点集中在如何防弊纠错上,使内部控制在面对企业管理实际时显得过于消极和狭窄。鉴于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系统论、控制论等理论的影响,以及90年代信息产业和高风险行业兴起的冲击,学术界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两种观点。虽然二者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一阶段的理论特点则反映了人们对内部控制研究重点的转移,即逐步从一般向具体深化,并将内部控制“要素化”,体现了内部控制源于管理阶层的经营方式与管理过程相结合的特点。
二、内部控制理论形成与发展的根源
(一)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自然科学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的方法论
20世纪40年代起,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引起了生产技术的空前提高,其结果导致了生产迅速增长。一方面跨国公司大量涌现,形成了跨越地域的经济垄断集团;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扩大,内部职能部门增加,更需要从企业内部进行协调,以达到节约资源、防止差错和舞弊、提高经营效率等经营目标。因此,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程序等在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机制。而此时的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自然科学的形成恰好为内部控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就控制论而言,它是一种研究由各种耦合元素组成的系统的调节和控制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尤其是以研究系统和经济过程如何发挥其功能、如何控制经济过程为目的的经济控制论,成为内部控制的理论依据之一。这是因为内部控制理论在研究每个具体组织的内部经营管理过程,研究每个单位如何发挥它们应有的管理功能及如何对管理过程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时所设立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机制和控制的方法与手段,正是依照控制论的一般原理。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信息论也是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从信息论的角度分析,控制实质上就是一个通过收集、筛选、加工、传输的信息反馈的过程,以指导物流和资金流,按预定目标运行的有效调控机制,其中信息是控制的源泉和依据。它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系统论的诞生,不仅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结出了累累硕果,而且给人带来了新的思想观念,引起了管理方式的巨大变化。依照这一理论观点,把企业当作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若干要素组成的系统,而内部控制则是这一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二)审计方法的改变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增强是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推进器
在审计发展的初期,审计方法主要采取详细审查,详细检查企业全部会计凭证,计算复核所有账户余额,进行账证、账账核对。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业务活动日趋繁杂,无疑于对传统的审计方法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抽样审计的方法便应运而生。抽样审计方法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益增加的审计任务带来的难以进行详细审计的问题,但却带来了由于审计人员主观判断而形成的审计结论可信度下降的现实情况。另外,如前所述,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净资产的拥有者(投资者和债权人)迫切要求企业管理阶层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为此,许多国家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督促企业外部审计人员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审查,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和有关法令的颁布,在增强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使企业注重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以尽量避免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委托审计或提出保留性的审计意见。
(三)委托理论是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和完善的内在根源
按委托理论涉及的领域来分析,它主要研究企业内部的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活动。从这一理论形成的现实背景可以看出,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企业从个体业主形式转向合伙制,最后变成公司制形式,是委托———这一问题产生的源头;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资本高度聚集和经营职能的高度专业化为其产生创造了条件;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该理论最终形成的内在原因。从企业总体发展的趋势及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公司制企业是一种最高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投资人或股东将企业资产的经营活动权交由经营管理阶层承担,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特别是它们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委托———关系存在成为必然。可见,企业作为一张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组织,是多种委托———关系的集合,为使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建立健全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解决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内部机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也证实了委托理论是其发展和完善的内在根源。
(四)政府是内部控制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从内部控制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之所以如此迅速,除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一系列因素外,政府是推动其发展的一种主要外部力量。20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如1977年的《反国外行贿法案》中规定了每个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针对80年代美国出现的一些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企业“突发”破产事件,招致了国会一些议员对财务报告制度提出了质疑,其中所关注之一,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恰当性。为此,成立了“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加内部控制标准和指南,其工作成果就是著名的COSO报告。从报告的内容来看,既对以往内部控制定义进行了修正,又为设计更广泛的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了指南。我国政府于1996年12月,由财政部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以及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规定和通知,在推动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实践的同时,也大大地推动了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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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
(1)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安全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量大,涉及单位多,没有计算机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不可想象的。全部的数据处理几乎全部依赖于计算机的管理,如果由于计算机病毒感染、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导致系统瘫痪,导致数据丢失,则会严重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要把数据安全防范风险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
(2)财政直接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财政直接支付取消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方便快捷。但可能存在着预算单位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收款人、收款账户是否真实难以核实,预算单位用款申请的合理性很难确定。
(3)财政授权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与财政直接支付相比,授权支付的风险性更大。因为财政授权给预算单位后,财政部门的监督余地相对减小,给预算单位套取或转移、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预算单位和基层银行管理制约机制相对松弛,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这也为预算单位、银行或有关人员违规操纵财政资金留有一定的空间。
(4)财政内部管理风险。
财政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机构,具有绝对控制资金流向的权利。因此,财政内部科室如果出现管理混乱,就极易产生风险。财政预算指标的编制、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批复,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拨款都必须有严格控制,防止内部人员产生违法支付的事情。
作为最终审核单位支付的关口,也会发生把关不严,容易产生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现象。
(5)银行违规支付风险。
银行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付款银行,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乱支付的现象,如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如果把关不严,极易产生违法问题。
(6)预算单位现金管理风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支取现金的额度,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财政资金风险的存在。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对预算单位的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些单位为了方便用款,经常提取大额现金。不仅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使用现金,而且极易产生盗、抢风险。提取的大额现金在银行门口被抢夺的事件屡见报端,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工作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因此预算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尽量少支取现金是非常必要的。
2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大多是由于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人员的培训,预防资金潜在风险,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风险认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需要人民银行、银行和预算单位的密切配合,要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和会计核算权“三不便”的原则,合理地规范各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压力。
(2)计算机网络风险控制。随着国库集中业务的不断拓展,业务数据的安全问题也愈显突出。数据是国库集中支付所有业务的根本,必须充分考虑数据风险控制,确保数据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几点安全措施: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作到以下几点:①使用安全等级高的数据库及操作系统。②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实行“双机热备”,就是在实时有两台服务器同时并行,处理数据,时刻有一台服务器处于热备份状态,一旦主服务器出现故障,备份服务器将即时接管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集中支付业务。③运用数据备份系统。④建立良好的服务器安全运行环境,数据系统中心机房线路采用专线供电,同时配备UPS不间断电源供电,确保市电停电后还可以保障处理集中支付数据一定时间;机房内所有集中支付业务的数据传输、处理、存储设备均可靠接地,供电、通讯线路布线整齐、规范,连接牢固;机房采用全钢防静电地板铺设,并采用专用空调24小时保持温度、湿度,机房环境干净整洁,达到了防尘、干燥、适温和防静电的要求。⑤对中心机房、配电室计算机系统重要设施严格管理,配备消防、安保等设备;建立严格的进入制度,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机房。⑥安装反病毒软件,应选取著名软件公司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⑦物理隔绝,连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络的计算机,应严格禁止使用外部及未经安全处理的磁盘使用,做到物理上隔绝。
二是健全制度,落实检查。制度的建立是安全管理的前提、依据和要求,而落实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关键。计算机安全检查是促进制度落实的保障。
三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数据安全管理理念。无论是数据的安全运行还是系统的防范犯罪,人都是其中的关键。要坚持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制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原则,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管理,预防各类人为事故、案件的发生。
(3)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财政部门、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基层银行要尽快解决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和与财政部门之间信息梗塞之弊端。
(4)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财政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前,政府采购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资质及收款账户的真伪,进行全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