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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否在物权法中进行规定存在着一些争议。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强烈要求将应收账款质押写进物权法草案中。但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应收账款是会计学概念,不是严谨的法学概念。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种信用债权。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属于法学上的普通债权,解决应收账款能否质押的理论前提是普通债权能否质押。
一、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可为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履行,因而用来出质的权利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2)须为可转让的权利。因为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故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须为适合出质的财产权,这集中体现在此种权利应当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笔者认为普通债权能否出质取决于该债权能否满足权利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因普通债权质押公示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该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债权质押的前两个条件。
首先,普通债权须为财产性债权。日本闻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认为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只需要抽出不动产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以之作为债权清偿力的确保即可。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对担保物货币价值的支配,而非对其实体的支配。谢在全先生认为:“担保无权基于价值性的特质,实不重对标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直接支配。”故我们可以认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的,权利质权当然也不例外。债权质权并不是用债权本身做担保,而是用债权内涵的财产性利益做担保。在动产质权中,也绝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换价值对债权进行担保,这种交换价值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假如抛弃二者的形式会不难发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财产性利益对债权实行担保,并没有实质的、内在的差别,仅是在质权的设定方式实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罢了。而债权以债的效力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可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债权有财产性债权与非财产性债权之分。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以财产的价格计算。例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款项、移转财产性权利等。这些以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以称为财产性债权。那些以非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则为非财产性债权。所谓非财产性给付是指对于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另外,以不作为为形式的给付种类,多属于非财产性给付。不作为给付债务可以分为单纯的不作为债务与容忍债务,前者如竞业禁止、不为泄漏商业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缮房屋、患者应容忍医生为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等。能够出质的普通债权根据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首先应是财产性债权。假如该普通债权属于非财产性债权,则债权不具备交换价值,那么就无法实现其担保功能。
其次,普通债权须为可让与性债权。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当其债权到期得不到清偿时,就可以获得设质债权的请求权,即取代出质人的债权人地位向第三人请求财产性给付,因此设质债权应是可转让性债权。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答应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转让。但与此同时,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分别是:(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根据当事人非凡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因此普通债权能否设质还需满足可转让这一条件,假如该债权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债权则不能用于出质。
二、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为协调在物权变动中物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兼顾静的财产归属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各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种法律调整机制——物权公示制度。因为物权为对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应有能从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普通债权出质同样必须满足物权公示原则,假如普通债权出质无法进行公示,则普通债权的质押无法进行。
(一)普通债权设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
对于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以债权证书转移为公示方式,也有学者认为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出质的公示方式应从普通债权的实际特点出发,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公示方式。担保物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在担保形式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根本的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适应担保类型的改变,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普通债权的债权法律文书的转移占有能否作为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必须考虑到普通债权文书的性质和特点。首先,普通债权并不一定都具有债权文书,如口头合同或侵权所生之债权,可见以普通债权文书转移作为普通债权出质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债权的法律文书,并不直接代表权利本身,仅证实债权的存在。因为,这种债权证实文件并不具备权利外观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该债权文书,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该债权。所以在以普通债权设质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债权文书的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从债权转让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第一种为自由主义,人为债权转让只需要原债权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种为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转让通知后,转让债权才发生效力;第三种为债务人同意主义,即认为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转移债权凭证的占有则不在考虑范围。所以,以普通债权出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更为合理。(二)普遍债权设质以通知第三债权人为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债权质权设定后,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义务通知第三债务人。但通知义务究竟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显然,这里通知第三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条的规定,这两国也采用成立要件主义。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通知第三人作为债权质权对抗第三债务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此时,通知第三债务人并非质权设定的必要条件,如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可因清偿出质人而消灭其责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为对抗第三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乃是为了维护质权设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剥夺出质人对该债权的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还可以限制出质人以转让该债权以保障出质权的安全性。普通债权设质后,债权证书即使仍由出质人占有,并再设质权或转让,也不会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测的损害。一般来讲,出质人利用债权证书重复设质或再无债权证书的债券上成立数个质权时,质权的先后可由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先后决定,设质通知同时到达第三债务人时,则各质权人应当依照其债权额的比例享受该债权质。从交易安全和证据角度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已占债权法律文书,但这并非普通债权担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担保权人失去对债权法律文书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质权的消灭。
三、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的意义
(一)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宽度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绝大多数金融产品都需要担保,担保资源是稀缺的金融资源。但是现行物权制度限制了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以生成信贷,其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5.5万亿元。在我国目前这种非凡背景下答应普通债权出质可谓意义重大: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非凡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假如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二)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社会诚信,是一个地方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社会诚信混乱,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扭曲经济关系,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当前社会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货款、合同欺作、虚报注册资本、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搞虚假报表、偷税漏税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使得诚信成为社会稀缺的“资源”。诚信环境差,危害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据我省某市建设部门统计,该市施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高达24亿元,造成许多施工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此现状不改变,不仅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给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蒙上阴影,造成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更严重的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长此发展必然导致社会诚信危机,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在税收方面,有的别有用心的人为了钻国家税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国外“绿卡”后“打道回府”,连自已的祖宗都忘记了,张口闭口“我们外国人”,用点小利搞所谓的“赞助”、“捐助”,骗取信任和荣誉,偷税漏税;有的中介机构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设圈套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在协议书上有意遗漏重要事项,骗了钱财后旧的公司不办理年检,摇身一变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机构,使善良的百姓投诉无门。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抽样调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业家认为在商务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类企业发生过合同纠纷,其中有10%以上的企业合同纠纷在10起以上,诚信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商务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企业与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违约施欠贷款履禁不止近儿年来社会诚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还款意愿,诚信道德水平低下,导致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信贷员产生“惧贷”心理,企业资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大量出现,严重挫伤了银行业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担保企业和个人蒙受巨大损失,对其它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担保要负连带责任故而望而却步。社会诚信缺失,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挤压了银行和企业的发展空间,恶化了经济、金融的运行环境
二、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成因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驱动,法制环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所致。从深层次分析,许多问题是由讨一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我省金融系统对诱发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音!J析相当有代表性。调研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经济转轨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诚信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改革开放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经济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由此出现诚信约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人民币升值等不确定困素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上升,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银行受资金与贷款规模的限制,贷款增幅回落,企业资金短缺周转不畅,一些企业受原材料提价、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出现亏损,有的甚至丧失了清偿能力,诚信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拖欠和赖帐问题越演越烈,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气是法制不健全因素。现阶段,我国没有控制债权人诚信风险的专门立法,有关债权人诚信控制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洽同法》、K担保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但在实践中,现行的诚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废债务行为泛滥,以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违约、逃废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企业违约所获得的收益。现行有关债务风险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等价有偿,对债务人违约所提供的救济手段基本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措施运用的很少,难以抑制逃废债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说,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债务人的诚信风险,但这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诚信,要旗帜鲜明地与失信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地说:一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诚信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政府诚信;二要带头讲诚信,全力维护社会诚信,模范遵守诚信规则,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基层政府在安排大项目投资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承建者;对招商引资做出的承诺,应及时兑现;;三要加大科技投人,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诚信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联手打击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让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张“诚信身份证”,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声誉扫地。首先,启动企业和个人诚信的联合征信评估体系。假如不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就会有污点,从而使自己一生的诚信受到影响。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支持了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统信息资源为基础。目前各个商业银行储户个人的资料,已基本实现联网,央行可以此已经掌握的企业和6顾亿户个人诚信资料作为该诚信征信体系的基础。其次,由政府牵头制定统一标准,运用统一的技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统的基础数据(含外管、证券、保险等)与工商、税务、质检、政法、海关、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将整个体系的模型设计、评估方案以及详实的数据资料汇总,开展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并对系统掌握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评估,为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服务,通过内部通报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实行诚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各部门都设立系统,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提高该系统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为诚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资料。当整个资信系统运作成熟之后,将移交给一个独立的征信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管理,促进全国诚信体系的建设。
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而融资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农村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缺乏,而资金缺乏归根结底是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也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
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层次、多渠道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问题突出,商业性金融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济,合作社金融名存实亡,非正规金融活动频繁,但管理缺乏规范,资金供给渠道不畅,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㈠涉农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
第一,商业银行的趋利性动机使其支农功能严重弱化。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信贷业务重点逐步向大城市倾斜,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对农村的信贷业务逐步减少。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普遍上移贷款权限,县域营业网点逐渐演变成“多功能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实行乡镇撤并,原来设立的乡镇商业银行网点也将不复存在,银行信贷资金也将退出这些农村市场。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功能发散,势单力薄,而且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许多地方农信社功效失灵,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以短期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周期长的资金需求,经营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大量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另外支农乏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筹,对大规模的农、项 目资金投入能力不足,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第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严重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仅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而且基层的机构设置到县域,远离农村,无法为农村建设提供,泛的支持。目前农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应用方式不规范。
第四,非正规的金融供给操作与管理混乱。其形式有自由信贷、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非上E规金融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受到严重限制。
㈢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协调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的金融部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如今在农村农信社“一家独大”,其它涉’农的金融组织难与其竞争,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事,造成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资源浪费。
㈢农村金融信用建设滞后,道德风险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惩处力度不大。许多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不大的特点,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严格用于生产性用途,非生产性需求仍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为仅实现低小康水平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融资需求,足出现婚丧嫁娶、疾病、子女上学等问题。
金融品种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样化资金需求 收入较低的农户阶层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亲朋好友寻求无息和贴息贷款的居多,互助信贷为其首选。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户来说,需要的是大额农资信贷,但是又苦 j:寻找到担保对象和抵押品,因而获得正规贷款的机率较低,而散户人际信贷所能提供的信贷规模又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信息化水平低,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农村金融结算以手工为主,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使用很少,支付结算票化程度低。
二、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战略取向与对策
㈠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重新定位
建立多层次金融安排,以金融和止规金融优势补的农村金融体系。 第进步加强和完蒋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功能。首先,将原属农 银行务范的如于人贫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这些业务由农行承办将向商业化靠拢,难以得到支农的效;其次,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晕点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提高农资贷款的利 川效 率,实现 资金优化配 置;冉次,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将其机构设置下放到乡镇,可以设一级机构,走进群众,倾听使其成为躬剐其实的支农助农开发银行。
第一,发抨比较优势 ,深化衣信社改革。要奇:足 于农村 ,服务农厂应该牢牢抓住农村这片沃土,,发挥其在乡村 点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加强自己业务效率建设,促使内部产,L集聚效应,对外产生辐射效应;创新金融产品,以效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业务创新,在农户中培养一批黄金客户,注意拓展信贷领域,扩人支农范围,加大农村运输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电算化建没步伐,发展 兑结算、租赁、咨询、投资理财等中介业务。
第三,积极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非规金融 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日益活跃。应尽快 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承认其 市场 主体地位 ,给予其合法 的身份 ,同时允许非 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对其给 积极疏导,规范其操作降低法律成本,搞活民问金融市场。
(二)宏观调控农村金融市场 促使农村金融主体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在合作中谋求发展,优化资金配置,实现功能互补。
第一,重新整合现有金融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强化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开拓市场,在保证基本重组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规范风险,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配置新的竞争力量,如建立农业互助组织、互助保险机构和农村基金等,设立乡镇农行、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二,加强协调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催生协同效应,减少组织运转的交易费用。通过对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磨合和能力整合,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的整体功能远远超出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的效应。由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进程,所以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贡献度。
㈢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第一,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建设,逐步在农信社和农户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诚信桥梁,对高信用用户在同等条件下简化手续,服务优先,刺激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
第一,加强对 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时,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4]。
第三,扣‘击金融欺诈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对在清理整顿农资金融机构的 良资产过程中,地方政府要予以帮助和清收,盘活和变现,减少农信社的资产损失。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琶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呼吁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㈣完善农村金融配套设施建设
第一,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必须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直接或问接支持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面厂‘量大、风险高与赔付率高等特点,政府应给与财政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由农户、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赢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担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的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
第二,开发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除传统的担保方式、保证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在担保机构上既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市场,还要积极探索吸收民问资本进入农村担保信贷,推进其市场化。
第三,提供优惠的金融财税。人民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中央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账,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账;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参考文献
[1]黄成莲,温智良.从农户融资看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取向[J].武汉金融,2 006,(12).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