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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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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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产品种类上分析美国个人理财产品受限小,灵活性高,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创新组合及产品设计都要优于国内个人理财市场。以花旗银行为例,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理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同一个账户,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位的理财需求,其中包括储蓄、保险、养老、教育及投资等业务,业务交叉性较强。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加之实行分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对较少。在资本市场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除少数银行推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服务外,其他的理财产品都缺乏增值,个人理财产品设计也较为单一。以上因素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的创新,导致我国个人理财产品品种少,层次低。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局限

(一)金融政策方面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督的管理体制,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于证券和信托等有关的业务,只能以第三方平台的形式进行销售业务。由于金融政策的硬性规定,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受到了较为严重的限制。目前,个人理财业务不能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理财目标进行多方位结合和设计,只停留在建议和咨询方面,不能为客户进行理财投资组合。这限制了我国个人理财需求者在产品的多样化和持有度,也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的增值业务的发展。

(二)人才队伍方面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型服务,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人员不仅要有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还应该拥有较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因此,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个人理财业务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目前个人理财市场普遍缺乏个人理财方面的综合型人才。由于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代表了理财机构的整体形象,多数投资者都很重视办理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养。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国内推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认证制度,截至2012年6月底,CFP人数为14152人,虽然在近几年人才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高素质综合性人才依旧比较缺乏。

(三)客户管理方面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以客户为基础的服务,客户信息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内个人理财市场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时间空间内,在最大范围内宣传理财产品的营销信息,吸引潜在客户群体。国内金融机构应该意识到对于客户群体的细分和定位的重要性。一方面,现有大部分理财产品主要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的理财服务上不断增加,并没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层面客户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门槛较高,缺乏针对普通理财需求者的理财产品,大大局限了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

(四)理财产品种类方面我国理财机构由于受到外部政策因素和内部创新意识不足等影响,缺乏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截至2013年11月30日148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37943款,全年理财产品发行量方面同比增长超过30%。虽然理财产品呈现快速增长,但大多集中在少数一些商业银行基础性理财服务方面,对于理财产品的创新层次较低,理财产品同质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三、完善措施

(一)对于金融政策方面的建议从国家层面来说,要逐步改革现有金融体制,创新金融政策,逐步实施适度的混业经营。可以借鉴国外个人理财市场的有益经验,制定并完善个人理财市场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大力推进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使个人理财市场逐步从单一业务平台模式改变为综合业务平台模式。从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在分业管理的大环境限制下,应该积极拓展理财思路,广泛开展跨行业间的业务合作,从原先的业务转变为业务融合,创新现有理财产品和营销模式。

(二)对于人才方面的建议我国应该加强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素养。第一,提升现有理财人员素质。应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人员的培训,制订系统的培训方案,促进理财业务人员之间有针对性的良性业务交流,保证对金融信息有畅通的宣传渠道。第二,严格执行资格认证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监督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资格认证系统,促进理财人员自发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严令禁止违法违规的理财行为。第三,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理财机构应明确对于理财业务的绩效考核,可以将关键指标考核体系、客户满意度和客户信息收集与反馈三大方面与薪酬挂钩,进一步激发理财人员的业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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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特色。

(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四)优化理财服务渠道

以人工网点作为向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主渠道,并以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电子渠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推广自助理财。

参考文献

[1]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探析[J],商业研究,2004,(17)

[2]杨新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其战略,武汉金融[J],2006,(6)

[3]江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经济师[J],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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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证通”。投资理财类的滚动挂单“银证通”,是银行通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推出的一项方便客户证券买卖的中间业务,即客户无需到券商处开立保证金账户,而直接利用其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通过银行和券商的相关渠道进行证券委托和查询,这样就使得客户的证券资金存放在银行,不仅安全可靠、存取方便,而且通过银行的独有预约、滚动委托的功能,省去了每日盯盘的烦恼,这项业务还支持双端发起,委托方便快捷,盈亏的计算也十分轻松灵活。

(三)“汇理财”。“汇理财”是一项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向银行出让一定的权利,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这项业务的预期收益高于普通的定期存款收益,而且客户的本金也有保障。

二、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不足

受到我国政策环境和银行自身条件的制约,其理财产品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财产品种类不足。国外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个人多元化投资、个人结算业务、个人委托业务、个人资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和私人理财业务,基本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而相对于浦发银行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来说,其推出的一般理财业务涉及贷款、委托和担保等业务,没有针对不同的阶层推出满足各个阶层的人们需求的理财产品,和国内的其他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差别不大,没有竞争力。

(二)产品的组合程度不高。国外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一般都是将几种产品组合在一起提供服务,这样不仅仅满足了客户的不同需求,也增加了银行的收入。比如将债券、基金、期权、个人外汇投资与其他理财业务综合在一起,帮助客户设计理财规划,组合成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的短期、中期、长期的理财需求。浦发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却停留在单独的理财产品上,仅仅是对各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罗列推出,产品的自由组合度不高。

(三)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个性。国外的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更注重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能够帮助客户根据自己的人生规划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理财模式。比如,有的人偏好稳健型,有的人偏好高风险、高收益型,银行就会在和客户沟通之后,根据他们的要求帮助他们做投资。浦发银行虽然设立了贵宾服务,但是由于其针对的客户群的局限性和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的限制,使其不能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

三、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一)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监管。由于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银行从业人员也不像国外那样经过层层考试筛选,全部具备从业资格。因此,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理财师制度。现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经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但是在国内考取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理财规划师)资格的程序还很麻烦,建议我们学习国外和香港的经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认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同时有关的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为银行下一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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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经营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也是居间人。支付宝公司一方面与金融产品的供应商或设计商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推销议定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它与支付宝用户、特别是支付宝认证客户网签金融产品代购协议,客户购买客户同意或指定的金融产品,结果归属于客户。这种双方的行为不是民事而是商事,而商事有信托、行纪、居间和经纪,而经纪是英美法系常用的法律概念。经纪实际上是大陆法系行纪与居间的综合。我国的立法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但是近年来基于美国在商事与商事法律上的成就,使得我国的一些商事立法时而不时地引进某些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制度,如在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证券法领域的上市保荐人制度和将要改革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严谨性与严格的区分性,我国的商事制度常常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区分和定义商的法律性质。如证券承销商与证券经纪商在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统一称之为证券经纪商,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必定要将其区分为行纪人还是居间人,好像不严格区分其法律地位就难以理清其法律权利与义务,也难以界定其法律责任。从目前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向支付宝客户营销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看,支付宝公司担当的法律地位类似于证券承销商,但真实地位又不同于证券承销商。其与承销商最大的不同在于,承销商销售某金融产品后往往退出金融产品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起码不给认购人提供所购金融产品的市值查询与保管服务,而支付宝完成金融产品的销售后,没有退出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但为认购人提供代购金融产品的服务,还提供所购金融产品的市值查询服务和所购金融产品的保管(托管)服务,甚至给认购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的交易账单通知服务,这种本应由发行人提供的市值查询与账单通知服务,基于支付宝与发行人的协议,由支付宝这个中间商提供,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理财中充当着金融产品B-TO-C金融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地位,支付宝本身不能成为金融电子商务的交易当事人,基于这一客观特性,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更接近居间人,而不是行纪人。目前余额宝并不承担客户所认购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风险,而是将风险转移给所承销或推销的金融产品发行人,这一点也是支付宝公司是居间人而非行纪商的特性。但是这种金融居间人不同于传统商业领域中的居间人,其突出的表现是金融产品网络居间人附带了传统居间人甚至传统金融居间人所不能提供的相关服务。可见,无论第三方支付业务,还是余额宝理财业务,支付宝公司均是互联网金融居间商,其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均属于双方的金融居间行为,其经营行为除受电子商务法与相关金融法的规制外,还应该接受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关于居间的法律规制。在金融居间业务中,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主要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但金融居间商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相关部门应针对这种网络居间商的特质加强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以加强对这一金融创新的规制。

二、余额宝经营中的监管原则

“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2014年6月19日在人民日报社召开的,由人民网主办的“人民财经年会系列论坛———2014创新金融论坛”,来自实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理论部门的专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研讨,多数专家称余额宝是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而在美国则不是创新。这就表明美国是金融电子商务的先行者,美国规制余额宝类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与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就国内目前的金融经营环境来看,当前余额宝经营的监管应该体现如下基本的原则。一是实施统一规范监管与分类功能监管相协调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的优势就是成本低、效率高、应对迅捷,根据这一特点,余额宝类业务经营应该采取跟传统金融商业模式相异的管理模式。建议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局统一进行规范监管,发现其超越先行许可的金融业务,涉及证券、保险、信托、银行等它项金融分类业务的行为时应该通知相关的金融主管部门,并通知经营主体向所涉特殊业务部门的主管部门报送跟该业务许可有关的资料与文件,自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分类监管。采取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分业功能监管相协调的原则,能充分利用工商部门面多点广的机构设置优势,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部门分别监管下的高成本,充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也有效地解决了专业性行业监管部门机构网点设置不广给经营者带来的不便,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办公成本。二是遵循一业核准注册,兼业登记备案的金融兼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金融兼业经营的特性,但是其成立时往往是先取得某一金融分业的经营许可,再经工商局注册设立。那么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当该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非设立时许可的它类金融业时,是否应该先向该分业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企业经营金融业务的优势就是赢在先机,如果采取传统企业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先获得银监会的许可,经营证券业务先获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那么先机的条件尽失,商机也丧失殆尽。加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整体作风,必然延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机,提高其经营成本。金融电子商务企业一照在手,业务先行,兼业登记备案,金融分业监管部门法定期限不作为便视为其合法经营的监管理念,有利于改进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服务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金融电子商务既然采取了跟传统金融企业不同的监管门槛,为了金融安全,应该加强金融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审核,提升其抗风险能力,可以通过提高综合类金融电商的注册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兑付金管理,强化核心员工任职资质管理,明确金融电子商务法律身份,加强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引导与规范其业务经营,细化其法律责任等方式来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行金融电子商务主要是面向广大网民开展理财活动,尽管其可以经营机构类电子商务。由于多数网民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因而在与金融电子商务企业展开交易时,金融电商应该尽到谨慎尽职,向网络交易客户尽到详尽的信息披露,对核心条款,尤其是可能引起客户误解的条款,涉及电商义务及客户责任的条款应该以合适与醒目的文字或语音对客户进行说明与披露。对可能引发的纠纷应该采取降低客户成本,有利客户维权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可能引发的诉讼应该做出有利于客户就近参与,降低客户诉讼成本的约定。这一点是目前余额宝类金融电商普遍存在的短板,需要立法明确地加以规定。如余额宝《余额宝服务协议》八款2项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公司可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讼,并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如果余额宝客户状告经营余额宝的支付宝公司就必须到支付宝公司的总部杭州进行诉讼,而互联网金融的客户遍及全国,并可能遍及全球,如果采取我国《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传统规则,客户的维权成本就很高,这种异地诉讼的高成本,很可能使多数工薪族客户放弃维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金融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涉及金融电商客户的诉讼,采取客户资金划出地法院管辖或客户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外金融电子商务的管辖地,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与经济职能部门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2014年4月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首次列出了互联网金融的5大监管原则。其中尽快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显得更为突出。

从国内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来看,行业自律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民主自治权,有利于经济民主,抑制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行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行业自律还可以通过企业协商的方式减少,甚至抑制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还能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行业内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容易滋生行业利益,不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金融企业的公平竞争,因而经济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可缺少。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章程指导,协会机构安排,管理人员备案等方式进行规范性监管,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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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纷至沓来,国内外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争夺帷幕已经拉开,国内银行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考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业竞相追逐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迅猛,但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运作情况来看,距离国外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仍有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理财业务含义的比较

在国外,个人理财称为财务策划,是指财务策划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家的协助下,为顾客制定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税金对策、继承、经营策略等方案,并帮助其实施。

目前,我国对个人理财的定义还局限在“如何处理自己的财富”。作为一种服务,它指的是根据个人(家庭)的风险偏好、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二、经营模式、投资工具的比较

在国外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从产品种类来看,外资银行可提供的个人业务产品面要广于中资银行,不仅品种丰富多样,而且提供有关居家生活、旅行、退休、保健等方面的便利。

而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中资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银行只能代销这些产品,而不能针对客户的需要设计出个性化理财产品,这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使得银行在境内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有限,加上目前中资银行还不允许离岸投资,因此其个人理财产品比较单一,增值性产品和服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三、核心产品的比较

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划分主要以客户为中心,在设计个人理财产品时充分考虑了客户的实际需要,主要以多元化的投资服务和私人理财服务为核心产品,其主要内容包括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业务、投资业务和私人理财服务,同时,国外个人理财业务还十分注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使顾客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模式。

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多是以传统的个人金融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业务)以及部分投资服务为主,并且投资业务还是以代销基金、债券、保险、银证通、银证转账以及投资咨询和建议为主,不能直接代客进行投资操作。与国外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更多的是形似,还没有达到神似,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一个重新的整合,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此外,国内个人理财还缺乏关于资产管理、遗产规划、税务规划等私人理财服务。

四、客户资源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客户质量较高,花旗、汇丰直接将境内的5%-10%的高收入阶层作为其目标客户,客户质量最高;子银行的理财服务,尤其是贵宾理财,门槛也比中资银行高得多,如花旗银行的贵宾理财V正就要求客户月平均账户余额在5万美元以上,汇丰银行“卓越理财”也有类似的准入标准。

而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面对成长性客户、城市高收入阶层、白领和私营业主等,客户质量相对较差且分布不均匀,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五、市场细分策略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在进行市场细分时,注重避免内部机构与人员的重叠和竞争,以业务模式、长远规模效应、盈利水平和交叉营销等作为细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客户分层细致。

而国内商业银行在市场划分时比较粗糙,内部的重叠、摩擦、竞争较为严重,以单一业务量为划分标准,客户分层粗犷。

六、营销方式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从客户需要为出发点,以主动营销为主,注重系统性营销。

在营销方式上更多地依赖于高科技和网络,通过建设网上银行、自助银行、CALLCENTER、以及全国联网的ATM机与POS机等现代化界面,可以使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与银行的互动式无缝对接。

而国内银行从完成营销任务为出发点,以被动营销为主,分割情况严重,客户管理系统利用程度低,较为依赖营销人员的经验与个人努力。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物理网点的建设上具有外资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无形营销渠道的市场渗透度不高。

七、客户关系管理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建立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并十分注重服务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同时还实行种种有利于巩固与客户关系的管理制度,举办各种活动,与客户保持“连续关系”,获得客户的忠诚度。

而国内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客户管理水平,绝大多数银行尚未开发和使用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在日常客户管理工作中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分层,不能快速、便捷地录入、更新、检索、调用客户档案资料,无法真正实现互动式和

个性化的客户关系管理,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建议。

八、风险控制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有着完整的居民信用档案和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并且与其他银行共享目标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同时凭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具备一流的专业评估能力。

而我国,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缺乏配套的专业评估能力、不能建立有效的个人风险评估系统,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了风险隐患。

九、员工素质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很多具有注册理财规划师(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资格,有着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并且在遴选过程中必须经过学历、道德、综合素质等多方面的考验,即使成为客户经理后,仍需接受财务分析师培训。

而国内商业银行近些年虽然加快步伐进行理财客户经理的培养,但大多数客户经理仍是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临时抽调而来的,即使参加了由银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个人理财技能仍以银行类业务为主,而且其资格大多是由各银行自己认定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考核机制的比较

在国外,银行个人客户经理的待遇与营销业绩直接挂钩,营销业绩以客户群组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加权成本核算汇总结果为基础进行考核,考核指标有市场占有率、集中度以及客户关系提升变化情况等,采用平衡记分卡,考核的连贯性、系统性较强。

而我国,由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中间业务收入上,其效益又不能独立核算,使得理财师的收入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及付出并不对等。此外,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绩效目前尚未有完善的考核办法,一般以银行自身业务量为基础,采用单项指标(发生额、余额)或多项相互矛盾的指标,缺乏可以鼓励、衡量交叉营销的综合考核体系,连贯性和系统性较弱。

基于上述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从经营理念、创建理财品牌、开发个人理财信息系统、细分个人理财客户、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个人理财队伍等方面着手努力,有效地缩小差距,提高自身水平,以实现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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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我国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因此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公司业务方面较为缺乏。目前各家银行虽然有积极储备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不妥之处。比如,理财经理大多有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培训,因此在专业知识方面还有很多进步的空间。此外,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下,理财经理的精力会过多地集中于个人业绩考核,所以会比较注重理财产品的营销。这就导致客户真正的理财需求得不到满足,也无法在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这也是近几年银行理财市场频发各种客户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银行理财经理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对于期限及收益率的强调,如果客户没有主动询问,一般会避免与客户沟通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即使在解释每款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的过程中,往往也是模棱两可,刻意掠过一些重要的风险点。各家商业银行设计的风险告知书中大都采用格式条款,一般的投资者很难了解每款理财产品真正所蕴含的风险。正是由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部分理财产品到期出现违约现象时,双方会各执一词甚至对簿公堂。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加强理财业务的创新能力。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全面提升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能力。首先,各银行要在经营理念上有所创新,即理财业务应是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紧紧围绕客户需求来制订理财计划。其次,各家银行应成立专门的新产品研发部门,针对当前客户的实际需求,开发出有本行特色的理财产品。在基础资产投资方面,可以将范围拓宽到与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这可以丰富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各个商业银行只有真正提升了自身的创新能力,才能在个人理财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将很快被其它同行所淘汰。

(二)建设专业化的理财人员队伍。专业的理财经理不仅需要掌握个人理财业务的营销技巧,更需要具备全面的专业投资知识,从而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投资意见,增强客户的认同感及客户黏性。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现有理财人员队伍的专业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加全面的投资知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注重不定期从外部招聘有经验的具备专业投资理念与知识的人才,以满足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人才需求。此外,商业银行应该注重与信托、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流,以拓宽理财队伍的投资视野。

(三)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应注重自上而下地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及专业的理财服务。从银行方面来说,银行应该为每一款理财产品制订一份更详细的信息披露文件,从而让客户能更具体直观地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投资风险等。从理财营销人员方面来讲,理财经理在营销过程中应该客观地为客户披露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潜在投资风险等信息。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真正培养一批认同银行经营理念及产品质量的优质客户群,从而获得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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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因素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取得比较高的收益,便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但是高收益下必然具有高风险,客户也表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有高有低,如果决策错误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因此银行的理财产品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客户应该要慎重考虑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使用,而各大银行也要处处注意理财产品的风险变化,控制好理财产品的风险比例,避免客户遭受更大的损失,使得银行理财业务的信誉度、品牌效力受到损害。

二、如何提高银行客户满意度对策,达到银行与客户“双赢”

通过上诉对影响银行客户满意度重要因素分析,可知影响银行客户满意度的因素包括银行理财网点位置设置、业务网上办理安全性、业务办理人员办事效率、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四个方面,因此现针对这四个方面因素,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规范银行理财网点位置设置当前,各大银行应该要规范其理财网点位置的设置,从而能够方便理财客户前来网点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提高理财客户对银行网点位置设置的满意程度。笔者建议:各大银行在建设网点位置前,可以先对选定银行网点的建设目标区域,然后对附近的居住人群、工作人群进行调研,进而找出能够满足地域要求,又能满足大部分客户的位置。这样便可以方便理财客户前来网点办理,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的品牌效力,不但可以吸引更多客户,而且能让客户赚取更多钱财。

(二)加强银行业网上业务办理的安全性网上办理与管理理财产品是当前银行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而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困惑,各大银行应该加大网络办理的限制性,比如:声控密码、面相识别等高技术的引进,从而为每个客户的网上办理添加一道防盗网,保证网上管理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从而提高客户对网上办理与管理理财产品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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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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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策略

1、加快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研究根据我们最近这几年对各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客户的调查显示,有72%的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有着生活理财的需求,有57%的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有着投资理财的需求,另外还有40%的理财客户有着生活和投资的双重需求,在所有的需求当中养老、购房、子女教育和医疗占据了最主要的几部分,不同的年龄段有着不同的理财规划。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客户进行划分,并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金融投资产品的创新,然后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理财设计方案。

2、完善网上投资机制,创新个人理财产品现在互联网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而且现在很多的商业银行也都在使用网络化的自动化办公系统,网上银行已经逐渐成为了时展的主流,很多商业银行为了增加自己的客户群也已经开始在网上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我们需要对现在的网上投资系统进行完善,实现网上个人理财系统的专业化。

3、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实现品牌营销策略商业银行应该不断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并且要在客户群中树立自己的信誉,用商业银行的新产品和良好的信誉来留住客户,并通过现有的客户进行客户客户的扩充,我们可以对原有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改进,赋予它新的结构、功能和特点,使原有的金融理财产品更加的完善;还可以根据其它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进行创新,特别是西方国家推出的新产品,这样可以减少商业银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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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个人理财业经历了初创期、扩张期、成熟稳定期三个阶段。最早提供该服务的是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营销人员。1929—1933年的银行挤兑危机和股灾使人们普遍丧失了对银行和券商的信赖,加之严重的经济危机给人们的未来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甚至为客户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时,部分保险销售代表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对客户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个人生活规划和综合资产运用咨询,成为今天个人财务策划师的前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使北美个人理财业进入扩张阶段。社会、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逐渐使富裕阶层和普通消费者无法凭借个人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运用各种财务资源来实现自己短期和长期的生活、财务目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消费者开始主动寻求称职的、客观公允的、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讲职业道德的、专业的个人财务策划人员,以获取咨询。这一时期,北美个人理财业加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严重的市场混同:一方面,几乎所有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人员都在使用个人财务策划师这个名字或称自己能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北美与个人财务策划行业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执照名目繁多,消费者很难知道到底什么样的“理财专家”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利益。

随着北美个人财务策划师认证(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s,CFP)制度的建立,市场混同问题逐渐得以解决,北美个人理财业进入成熟稳定发展期。CFP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倡导CFP从业者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只能帮助客户制定一个长期的可执行计划,而不是推销特定产品;所有CFP执业者都必须遵循一个考虑周全的理财程序——个人财务策划执业操作规范流程,以保证把客户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在CFP制度的推动下,北美的个人理财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服务行业,个人财务策划师的主要业务也不再是销售金融产品及服务,而是为客户实现其生活、财务目标进行专业咨询,并通过规范的个人理财服务流程实施理财建议,防止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分析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向和重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包括储蓄理财、消费贷款、委托咨询三大种类。就实践而言,其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重点还是储蓄理财、消费贷款两种。显然,这与我们对个人财务策划的界定是有一定距离的。

我们不妨看一看在北美激发客户寻求个人财务策划咨询服务的主要生活事件(表1),来分析一下个人理财的客户需求,以便确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方向和重点。表1激发客户寻找个人财务策划咨询服务的主要生活事件CFP执业者的判断(10为满分)意识到退休的临近7.3年金或个人退休账户的结转7.0遗产的继承或获得意想不到的一笔横财5.5为教育融资的压力4.4投资或个人资产的缩水,证券市场的低迷3.7投资复杂性的不断增加3.6婚姻状况的转变3.5孩子的出生3.4照顾、护理老人的义务3.1购买/卖出/开始经营一个小型企业3.1潜在的/实际的失业2.9大额的健康护理支出3.6个人债务的增加2.5

比照北美的情况,未来中国消费者也会日益对建立退休基金、建立应付生活中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基金”、管理或减少现有的个人债务、为一项家庭购买或更新进行财务准备、为假期或旅行进行财务准备、为子女或自己建立教育基金、为未来生活提供保险、对收入或资产进行合法的税收规避、积累财富、产生现期收入等事宜产生需求,从而寻求个人财务策划专家的咨询或建议。显然,和北美公众一样,生活理财应该是消费者的主要需求,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并不一定是他们寻求专家理财的首要动机。仅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一些创新的储蓄投资产品和消费贷款是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这仅是国外专业个人财务策划服务中的一小部分。

启示二: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北美,已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理财队伍从事个人财务策划业。从提供个人财务策划服务的机构来说,有专门的个人财务策划顾问公司。个人理财目前在北美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只有44%的CFP执业者受雇于证券、银行、保险、会计等金融服务机构。中国的现状与北美还有很大差距,个人理财业才刚刚起步,提供此类服务的主要还是传统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中又以商业银行为主。就国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成功经验而言,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专业素养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财务策划服务品质的核心标准。那么,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经理应该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需要?商业银行又应该从哪些方面人手培训和考核自己的员工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呢?

北美每个CFP执业者都各有专长,但是1999年北美CFP标准委员会的行业调查还是表明,有一些业务专长是大家所共有的,我们列举出其中比较重要的前13项(详见表2),这表明,在北美一个合格、称职、有竞争力的个人财务策划师应该具备的起码的知识和技能准备。这也就是现在北美几乎所有个人理财资格认证制度都把综合个人财务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与风险管理、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策划和遗产策划及事业继承六大模块作为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标准的重要原因。表2CFP执业者的专长领域百分比(%)投资策划/咨询90养老金/退休计划87综合策划73遗产规划73投资组合管理67收入所得税规划60保险策划59教育策划55老年人护理规划或其他长期护理规划46小型企业综合策划37对员工的金融策划教育/培训31收入所得税纳税准备申报15离婚财务策划19

另外,从国外消费者选择个人财务策划师的标准方面,国内商业银行也可以得到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对客户吸引力的有意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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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风险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预先准备、避免重复,有利于降低缔约成本,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适应了经济活动高效便捷的要求,因而被大量广泛运用于诸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现代商事活动领域。但格式合同也存在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致使相对方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格式合同提供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损人利己的内容,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与责任,损害对方利益。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直以来非常青睐格式合同。由于理财合同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格式合同的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其中蕴含了不少法律风险:第一,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一味考虑自己的利益、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理财合同或有关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否定效力;第二,当银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银行可能因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理财纠纷,对于理财合同条款产生异议时,银行往往可能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风险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银行代销个人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我国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客户资源丰富、销售网络众多、公众信赖度高等优势,其他几类金融机构经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销售其理财产品。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与发行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银行以发行机构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代销费用获得收入,理财合同在发行机构和客户之间成立,银行并不承担任何兑付义务。但是,如果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未能向客户明确指出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隐去理财产品的代销性质,甚至故意让客户误以为银行是发行机构,那么该理财产品一旦发生投资亏损或者没有达到客户预期收益,银行很有可能卷入纠纷甚至被逼入“刚性兑付”的死角。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客户经理未经过银行审批和报备等法定程序而私自兜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在业内又被称为“私单”。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属于违规和欺诈行为,但在高额佣金回报的诱惑下,难免会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私下以银行名义承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进行担保。一般认为,私售理财产品的“私售”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个人行为性质[5],但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利用了银行的营业场所,利用了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客户往往就是基于对场所和身份的信赖以及银行的担保才决定购买有关理财产品的,因此将银行工作人员的私售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最终难逃干系,卷入纠纷,声誉、经济俱损。

二、防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银行机构合法创新,监管机构改进监管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活动。在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流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避免触碰法律规定的红线。要以必要的市场调研为前提,在客观区分客户投资偏好差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理财产品,准确界定理财产品属“代客理财”银行业务的法律属性,确保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合法性。当然,严格恪守分业经营的做法尽管有助于减少来自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但它无疑大大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很难满足客户全方位、综合性的理财需求,也很难维持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持续繁荣。因此,从长远来看,面对不断创新的银行理财业务,政府应当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建立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监管体制。这也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正如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所言,“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急需创新,而这个创新的过程也亟需要监管当局的认可、容忍和支持。”只有银行机构的合法创新与监管机构的不断改进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避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监管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多头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各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且差别较大。比如,实质相同的个人理财产品因发行机构不同,往往就会在投资金额起点、期限设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转让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等基本问题上区别对待[7],这就产生了监管不公平的实质后果,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现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理念,自觉树立“功能监管”的理念;主动沟通,统一监管标准,同质产品同样监管;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财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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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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