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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个人正在花费越来越多的资源生产知识。在知识方面的投资从狭义角度(包括R&D、软件及对教育的公共支出)看,目前占OECD各国GDP的8%,并仍在增长,与在设备方面的投资相近。如果将私人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出包括在内,则超过10%。
劳动力技能正在不断提高。OECD各国超过14%的劳动力受过大学教育。
R&D支出经过50多年稳定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又开始增长。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的较快增长。R&D的约1/5投向了基础研究,整个90年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大多数国家,商业部门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势,这在20多年前就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在90年代有过之无不及。服务业,特别是那些生产或使用信息及通讯技术的部门,商业研究所占的份额正在增加,在一些国家已占到1/4。
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设备、新设计和市场开发方面的支出已经超过了R&D。在有这方面统计数据的国家,这项支出相当于R&D支出的两倍左右。此外,服务部门有关销售的创新支出与加工部门的该项支出几乎相等。
大多数R&D发生在大公司,但工业结构的变化(如软件、生物技术等新兴工业)也使一些新兴工业和快速增长的工业非常重视R&D。风险资本是向新型的、高风险的商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提供基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几乎所有OECD国家迅速扩大,到1998年已经超过150亿美元。新技术的涌现,以及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改革后形成的市场开放对此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欧盟教育投资(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虽占较大比例,但R&D和软件开发滞后。美国在这两个领域的投资分别占GDP的2.6%和1.5%。日本R&D虽然占GDP的2.8%,但软件开发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讯技术
信息和通讯技术(ICT)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主要基础。它巨大的、持续的进步使不断增加的大量数据迅速而廉价地贮存、处理和传递成为可能。技术进步是生产率提高的关键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应用和掌握ICT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经济运行的关键。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资(1997年OECD国家此项投资占GDP的7%)。一些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处于领先水平,其他国家则迅速追赶。在OECD各国,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讯、2/5投入到软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国,使用计算机的人口正不断增加。其中使用计算机的白领工人超过了50%,使用计算机的居民超过了25%。互联网是ICT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越来越多的居民和企业正在上网。过去几年,由于技术进步和通讯业内的竞争使互联网的通讯费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国家,高价格仍是其普及的一个障碍。这些技术也导致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目前迅速增长的业务量仍主要限于美国。
技术创新是ICT扩大的基础。R&D支出在信息与通讯技术及服务业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几乎有1/5的专利是与ICT有关的,而在90年代前期这个比例是1/10。在这方面,美国和日本占尽了竞争优势,大多数欧洲国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过去几年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国家,政府在发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们要想从科技方面获得最大的利益,将不得不为知识经济的增长创造新的条件。限制公共支出、改变技术创新的驱动者,以及对什么样的政策应该和不应该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经引导政府更加面向市场。此外,政府应该成为工商界和消费者达到他们目标,保证他们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新需求的推动者。由于大多数公司觉得投资基础研究很难产生足够的收益,然而其对社会的长期回报是相当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资于基础科学。为满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继续投资于国防、卫生和环境。
在大多数国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已经下降。国防支出的减少(由于冷战结束)和对预算的约束已经对科技经费支出形成压力。英国和美国的经费削减得特别多,法国和德国也进行了较大的削减。在OECD大多数国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虽然其全部R&D费用所占份额仍相对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来仍在增加。
对产业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公共品采购(主要是国防和航空),及设立科技基础设施(如公共实验室)等几部分。90年代国防合同的减少由航空费用的大量增长所替代。在这一阶段,虽然各国有明显的不同,但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支持已经减少。大体上,对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远远超过它们从事商业R&D的比重,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励新兴产业加入者的技术创新,现有政策必须进行调整。
在一些国家,由于R&D支出会给小公司带来很高的成本和负担,常对此类企业这方面的活动起着抑制作用,因此这方面的税额抵免(taxcredit)对小公司来说是一种优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个国家已经实行了税额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实体(主要是政府实验室和大学)承担的研究支出份额已经下降,但相对于公共研究基金来说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担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术创新不再单独依赖于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赖它们如何共同协作。它正在转变为公司增加对大学研究基金投入(虽然目前仍较低),以及公司认识到学术研究对自身技术创新的作用。
四、技术的全球化
科学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讯技术已经使金融市场全球化成为可能,并大大促进了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扩大。科技活动的国际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专利是多国合作的结晶)。
跨国公司在全球化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虽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产,国际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经呈现出全球性的趋势了。结果,越来越多的创新为许多国家的公司,而不是为发明者个人所有。公司间的跨国技术合作协议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两倍以上。
高技术商品贸易作为国际技术支付的一种(如专利许可证,技术决窍),比其他商品贸易更快速地增长。
然而,经济国际化仍是不平衡的。爱尔兰是一个国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技术和资本的流入。另一个极端是日本,它的技术似乎受岛国思想的影响过重。欧盟由于是多个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盟,其国际化程度与美国大体相同。
五、科技产出及对各国经济的贡献
随着花费在知识生产方面的资源增加,有更多数量的知识产生(科学发现、发明)。由于创新增加了市场,提高了生产率,扩大了高技术的出口和技术贸易,由此导致经济发生变化,改善了经济的运行。然而,各国经济运行情况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不仅依靠投入的数量,也依靠整个创新体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赖于创新体制的框架条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动而言,计算产出比投入更困难。投入可以以货币的方式或劳动力的方式来计算出,但产出更多样化,经常是间接的,没有相应的人和物来对应。
科学发现和新的技术装置是研究的直接结果。它们可分别通过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来测算,虽然这种方法不够充分和不完美的。这两种方式自90年代以来都呈现上升的势头。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现有的数量少。截至今年,武汉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无相关涉及。而且这些规章仅涉及专利,没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或者没有任何相关处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因是立法者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成为打击侵权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利剑是没有用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原因是分头管理,责权不清,沟通不畅。武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管,谁也不管”。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遇到利益相关的案件,多部门争相受理和管辖,遇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常常“选择性执法”。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建设问题。武汉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鲁巷光谷大转盘,建成不久,现在又开挖,建地铁站;比如刚建好的道路因安装天然气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设通信光缆再次挖开道路,形成“拉链式”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交通拥挤、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其次是对古旧建筑损害严重。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种建筑设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原因很简单,拆一次创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创造一次GDP。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处都是,可以发展旅游业。反观武汉旅游景点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价值6亿的武汉展览馆炸毁重建,武汉展览馆是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武汉市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来应该是武汉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最后是经济开发区重复建设。目前,武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多个经济开发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重复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金,造成巨大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保投资小。武汉市环保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环境恶化的最低标准3%。环保投入的不足导致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武汉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其次环境保护监控力度不足。武汉城市开发、新建工业园区的环保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建设项目缺乏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评估,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缺乏环保监控手段。最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武汉市第二产业特别是电力、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比重较大,比如武汉阳逻发电厂到2015年仍然坚持煤炭发电,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汉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同时象光谷软件园这样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公办学校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能择校,否则会造成公办学校领导寻租。择校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市场决定学费。另一方面是武汉大多数老百姓不读书问题。现在武汉民众每年的阅读量还不到有些发达地区人均的十分之一,说明武汉老百姓不喜欢读书,有时间就去打麻将、斗地主。但是人类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丰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我希望我们国家全民的阅读量能够逐年增加,这也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标志。”说明阅读普及度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武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武汉人不阅读是说不过去的。一定要让武汉市民减少打麻将、斗地主的时间,回到书桌上来。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诸问题之对策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增加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武汉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单一化,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执法统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负责。最后,加大执法经费支出,严格执法。严厉惩罚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把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官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完善投资法制建设。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完善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对民间投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壁垒。基础设施建设要吸引外资参与,外国专家可以参与资金运用的决策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把关。其次完善财政预算法制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对策是使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经营后果负责,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在各种项目的建设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润收益和风险责任统一起来。最后完善贷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银行贷款审查机制,让责任人为因为重复建设而出现的呆账、坏账负责,对贷款经营过程实行全面的微观监督管理。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比如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入股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的投资;比如加大医疗、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全程监管系统的投资;比如大幅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规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的拆除过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适应武汉城区功能定位,马上拆除高污染企业,还武汉干净的天空,让武汉人也可以看看蓝天白云。然后要立法为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费用支出。让武汉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把武汉打造成高新技术制造业中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环保节能型产业。接着立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比如制定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制度;比如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比如重点污染源网络监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护节能减排等知识产权。政府在立项中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转化应用,用“免费试用,政府补贴”方式推广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励老百姓对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被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现在企业已经彻底停产)大气污染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武汉的法院和环保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治理环境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1.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是动产浮动抵押与其他浮动抵押的区别,这一区别也决定了浮动抵押实行方式的不同。在全部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而发生结晶事由后,因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均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所以抵押权人可以自由指定或者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设立浮动抵押的公司;而仅在动产上设立浮动抵押,因为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并不属于抵押物,所以抵押权人不能指派接管人。但是一旦发生结晶时,抵押权人如何保护其利益需要特别的措施。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其是相对于固定抵押中标的物特定而言。具体而言,浮动性具有五层含义。第一,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不仅包括现在的财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仅在现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也可以成立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在债务人公司现在拥有的一宗土地上也可以成立浮动抵押。第二,浮动抵押在存续期间并不固定在特定的财产上,而是存在于用于抵押标的物范围内的整个财产上,浮动抵押不是指在某一物上设定了抵押,而是指在何种范围内的标的物上存在抵押,即指出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在债务人将来获得属于抵押财产范围的标的物时,这些标的物自动成为抵押物[6]。第三,抵押标的物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在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上设定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原材料可能随时变成半成品、成品;而成品出售得到价款后债务人可能购买生产设备,因此其形态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而固定抵押通常在固定财产上设定。第四,抵押标的物并非永远浮动,最终它也会特定下来,但时间不是在抵押权设立时,而是在结晶时。结晶之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自动退出抵押权效力的范围,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取得的财产,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自动成为抵押标的物。第五,在浮动抵押结晶后抵押人所获得的财产仍属浮动抵押的范围。Russel法官认为,如果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将来的财产,则在结晶后,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获得的财产依然享有抵押权。《魁北克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2719条规定,一旦固化,浮动抵押就设立人在此时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任何权利具有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的全部效力。如此等抵押财产包括———集合财产,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设立人在固化后取得的财产。对于浮动抵押标的物是否具有浮动性的特征,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这是浮动抵押制度最本质的特点[2]。有学者认为,浮动抵押的名称即因此而得,所谓的浮动是指抵押物一直处于流动的状态,抵押权人并不对某一固定的财产享有权利,而是对用于抵押的、不断变化的整体财产享有权利[7]。也有学者认为,浮动性不是浮动抵押的本质,而只能认为其是浮动抵押本质的反映[8]。从英国的判例来看,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不是本质,尤其是可在应收账上设定固定抵押,如果将标的物浮动性作为浮动抵押的特征,将导致其与固定抵押区别的模糊。但是,浮动抵押标的物多为浮动性的财产则为一不争的事实。
3.抵押人享有正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在日常正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地处分抵押物,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在固定抵押中,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就不能处分抵押物,这极大地限制了抵押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使得在抵押人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产品上设立固定抵押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对于这些财产,抵押人对其进行处分是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浮动抵押制度注重担保物的使用价值,给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收益,所以该制度获得了相应的发展,这在最近国际组织起草的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得到了体现。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并不表明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控制权。在浮动抵押下,债权人也可适度地控制抵押财产。但如果控制过严而不能发挥浮动抵押的作用,法官往往认为属于固定抵押;但控制过松,则可能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果抵押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赋予抵押人的权利是:限于对抵押标的物进行修理或者改善,并且其在处分抵押物后,依据抵押合同抵押人承认替代物(replacement)也属于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属于固定抵押而不是浮动抵押[4]。因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将来物抵押与现存物抵押的结合,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而已。
4.浮动抵押具有可转化性。浮动抵押的可转化性是指浮动抵押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将变为固定抵押,即浮动抵押的结晶[9]。如果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而无法固定化,则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实现。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而转为固定抵押后,抵押标的物才最终确定下来,浮动抵押标的物的价值实际上也仅限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拥有的资产。
(二)《物权法》第181条、189条及196条———动产浮动抵押
按照《物权法》第189条设立抵押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条款特别强调了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力,与浮动抵押制度抵押人的权利的特征相吻合。而《物权法》第196条提出四种抵押标的物结晶的情形,更是与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及标的物的转化的特征相一致。故此,对照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可以发现我国该三个条款实际规定的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而这也可以从立法后,大多数学者将该条款解读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现实相符合[10]。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一个新概念
(一)原因解读———制度移植中参照系的不同
一、知识论的语境和问题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和“科学”这个术语一样,“知识”一词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论文百事通在我们的历史记忆和已经习惯了的语境中,“知识”可以作为美德(柏拉图),可以作为力量(培根),可以作为权利(福科),还可以作为统治(控制)(后现代)。在我们已有的历史所赋予的知识系统中,“知识”一词总是与文明、进步等正价值意义联系在一起。在知识的增长与进步中,我们享受着由于“知识”而对自然、社会、乃至人的生存的把握所滋生的自由的愉悦。但是,今天的我们当在为“知识”给人类带来的物质文明而惊叹的时候,又不得不为“知识”带给人类的不可持续的生存状态而烦恼。我们虽然自称已进入了“知识”的时代,但却又留恋着老庄哲学绝圣弃智而“无为”的睿智。在“知识”中,我们生活着、存在着,我们知道我们的存在离不开“知识”,但面对“知识”对我们的精神及存在状态的控制却又显得无奈。这就是当代的我们在“知识”语境中的尴尬遭遇(这里已经有了知识论悖论的影子)。对此,我们不得不对“知识”的传统和经典意义产生怀疑,“知识”以一种从未有过的被质询的姿态进入了我们的问题域;“知识”从以往既有的不证自明的预设神案上被请进了世俗法的庭审法堂,“知识”本身成了被“知识”询问的对象(这是知识论悖论的一种表现)。因此,如何从我们的现实存在出发去看待“知识”的可能根据,如何评价“知识”在历史中的是非功过,以及探究“知识”对我们存在的意义,已成为今天的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话题。这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知识论问题所以然的历史境遇。
如果从文化民族主义或文化守成的立场上来看待知识和知识论问题,可以看到,作为科学和对象性思维意义上的“知识”一词并不是我们的本土原创,而是在近代历史中,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德先生、赛先生进入我们的话语体系的。虽然在我们原有的话语体系中,有“知”也有“识”,所谓“知”是“知道”的知,如“乾知大始”《易传系辞上》,“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学记》;所谓“知”也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的知;“识”是“多识鸟兽花木之名”、“转识成智”的“识”,虽然对知、识有“德性所知”和“见闻之知”之别,但在根本意义上,“知”与“识”仍是指人在心性与道德修养的基础上,对天人合一之道的体悟和把握,是内敛的直觉把握,不是外求的逻辑归纳演绎。所以,这种意义的“知”与“识”就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具有明确形式规定的知识。在这个话语体系中,还有与知识相近意义的“绝圣弃智”的“智”,但这个“智”往往与“慧”相连,这往往标示着一种生命意识。所以“智”与“知识”在意义上也还是有距离的。可见,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知、识、智、慧都不是在对象性思维中对对象的把握,而是反身观照的以内化为特征的心性修养和生命意识。因此在本土话语中,一直就没有形成对对象进行把握的、具有形式规定的科学意义上的知识论传统。所以,我们谈论的知识与知识论问题,就很难在本土文化的历史背景中寻找到依据和答案,而只能是在西方的话语圈中说话。这是我们讨论知识论问题的基本的文化背景和言说语境。
如果说“知识”现已成为我们那个“被抛入”的存在背景或生存境遇,是我们不得不或必须面对的话题,并且,如果我们只能将“知识”一词限定在对象性思维的意义上来考察的话,或者说将我们所使用的知识一词还原到它所源出的西方话语圈内说话,那么,我们就可透过人们对知识的宗教式的依恋,以知识固有的“是什么”的叙述方式对知识的存在进行发问和解析。这种发问和解析既源于人类本有的知识欲望和本性,同时也源于对我们自身存在状态的关注和自觉,所以,这种发问是我们从既有的知识条件出发对知识本身的发问,实际上这也就是知识对知识本身的发问。从此视阈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就是对知识的存在状态和存在的可能发问。应该说,我们所说的“知识”一词在我们已设定的语境中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知道”是真理问题,“告诉”是理解问题。这样,我们对知识的发问也就是要找到对“何以知道”与“如何理解”问题的解答方式。我们应该,并且只能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来梳理关于知识、知识论的可能和不可能的问题,以及在知识论中对我们的存在背景与生存境遇有意义的问题。
1.在汉语文化中,“知道”中的“知”在先秦的诸多文献中就已出现(如前文所述)。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显然,这里的“知”就是确定“是”与“否”,即:知其所“应知”和“能知”的,而“不应知”和“不能知”的则不去“知”。这里的“应当”和“能够”是指社会纲常、伦理秩序和道德、心性修养,而不是外在的自然对象。所以,汉语文化中的这个“知”就显现为内敛的特征。“道”从文化考古学的角度看,有秩序、规则之意。所谓“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范蠡《国语》)在古代是“以天道占人事”,“道”即为社会伦常。因此,所谓“知道”在汉语文化圈内的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与心性修养之道,确定出“是”与“否”。所以“知”的汉语文本意义就是对社会伦常和心性修养之道的“确定”与“区别”。如果我们依据西方文化的思维习惯,仅从“知”作为“确定”与“区别”的形式规定来考虑,并且赋予其以同一性为基础的逻辑规定,则以“知”为母词的“知识”或“知道”,就只能是以“是”为基元对已区别出的对象的“是什么”进行确定。因此,在西语文化中,“是”本身是知识或知道的本体,而“是什么”则是知识或知道的言说方式。这是知识和知识论的语文文本和逻辑意义,也是我们考问知识论问题的只能如此的言说起点。
2.由“是”本身和“是什么”所可能规范的知识或知道,在逻辑的意义上只能是一个在确定“是”与“否”的区别中指向某物的“真”的问题。反过来说,所谓“真”就是对所指向的某物的存在和存在状态说出“是”或者“非是”。所以,什么是“真”,如何确定“真”就成为知识论的基本问题。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去寻找这个“真”,在这种“寻找”中隐含的一种思维预设是:这个“真”应该是个什么,或者是一个我们总可以找到并且能够把握得住的东西。所以,在哲学家的理论设计里,就有了理念、实体、形式、理性、上帝(理性意义的上帝)等能够为“真”所依附的范畴。当哲学家们意识到这种对“真”的追寻所依附的是在所拥有的语言中进行的思维设计时,就开始了对“真”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由对“真”的存在设计而形成的追寻方式的质疑,这体现在对“真”的存在形式的“知识”或“知道何以可能”进行发问。这是一种指向那个不自觉的思维预设的根本的问。这样,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知识论的问题就从什么是“真”的知识,转换到作为“真”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上来。这种“是什么”和“何以可能”的句式所表达出的对“真”的问题的发问,实际上就是要为以“真”为内在规定的知识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根据。当然,“是什么”和“何以可能”这两种发问方式,表明了两种不同的合理性设计。为了找到这个根据,无论是两个世界的划分(为“是什么”的问答逻辑寻找合理性),抑或先天的可能(为“知识何以可能”寻找理由)的寻找路径,都是要设计出一个确定合理性的标准,知识所具有的解释力无不来源于这个标准的设定。但对合理性标准的设计和设定已经不是知识论本身的问题了,而是本体论的问题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论的问题也就是本体论的问题。
3.如果我们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来看待知识,则所谓知识就是对“什么”的知道,而知道是为了说出,说出是为了告诉,告诉是为了理解。由此看来,知识论就不能不关注在“知道”基础上的说出、告诉、理解等问题。这样,解释、理解、语言、存在、历史等都必然、历史地进入知识论的视野,并且成为知识论的当然话题。古希腊智者学派的高尔基亚曾不可思议地从否定的方面揭示了知识论的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三个论题:第一,无物存在;第二,如果有物存在,那它们也无法为人所把握;第三,即使它可以为人所把握,也不可能把它说出来告诉别人。高尔基亚思想的深刻只有站在今天的语境中才能有所体会。因为在当代西方哲学中,解释和语言问题已成为知识论的重要内容。但是,哲学家们的发问方式还是没有离开我们所拥有的语言的限制,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就变成了“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进行解释?”
如此说来,知识论的问题无疑是西方话语体系中的问题,并且只有在哲学的意义上才会有知识论的问题。知识论就是要或只能在“是”的西语语式中,去诉说知识的“是什么”和“如何可能”,及对知识的“解释是否可能”,“如何解释”。可见,虽然以知识论为前提的科学在今天以无可置疑的成就支撑着知识的大厦,但知识论在原初所设定的这些知识论的问题并没有失去意义,可以说,今天的知识论问题仍然没有超越古希腊人的精神视阈。知识论的问题仍然是“知道”和“理解”的问题。从当下的境遇来看高尔基亚,我们不能不赞叹这位希腊人的通灵的智慧。知识论问题语境的这种恒定性,古希腊人在知识论问题上的这种通灵智慧,都源于知识论问题本身所具有的悖论性质,以及在历史中难以抗拒和逾越的宿命。
二、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历史命运
从哲学的视角去观照知识,就是将知识作为对象纳入到哲学的话语中进行询问。这种询问的目的就是要为知识本身的存在找到合理性的说明。可以说,为知识的存在寻找合理性根据的欲求内在所蕴含的知识论的悖论,规定了西方语境中的知识论的基本走向。这就是从想对“知识”这一人类独有的文化现象说出“是什么”,到不断地为“知识”的意义和使用划界,或者说要找到知识的“所能”与“不能”来。实际上,这种划界的努力也表征着人类在知识论问题上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悖论心态。因为对于“知识”,实际上,我们既不能说“是”,也不能说“否”。
从历史上看,对“知识”的发问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形态:
⑴古希腊哲学用“是什么”的发问方式对知识的本质的询问。这种询问表现在总想寻找到“什么是真”的答案。也就是总想越过当下的感性直观现象,找到“真”所依附的本体,以为确定了本体,也就找到了“真”,也就“知道”了。这是古希腊人共有的致思趋向。当智者及其犬儒学派突然发现在哲学上确定那个“真”必须以对“真”的知道为前提时,知识论就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境地。即:“知道”了“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这样就形成了人们并不能知道“知道”的思维怪圈。这实际上是知识论的根本性的悖论(对这个问题在后面还要论及)。
⑵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为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划界。牛顿力学应该是近代知识体系的代表。在这个知识体系中,知识所能解释的是第一推动力推动之后的一切现象,不能解释的是这个第一推动力本身。面对这样的知识体系,哲学所能做的只能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定界限。并对其“所能”的根据或原理做出说明。近代的笛卡尔到康德的哲学在知识论上就属于这种形态。
⑶自黑格尔以后到当代的西方哲学关于知识论的看法应属于第三种形态。这种形态的知识论很难说是一个统一的形态,而是各种观点、立场杂乱纷呈。将其作为一个形态,主要是相对于前两种形态而言的。与前两种形态不同的是,当代西方哲学面对知识(科学)给人的生活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康德对知识的划界中所呈现的知识的无根状态,感到不知所措。这种矛盾心态体现在哲学上就是走向“沉默”(维特根斯坦)与“虚无”(海德格尔)。当代哲学在知识论问题上告诉我们的是,在传统的理性框架内,无论是寻求和确定一个绝对的知识标准也好,还是通过知识的可能和不可能划界,为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寻找根据也好,都依赖于一种思维的假定(或者说是理论的前提性预设):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这种自明性体现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但是这个假定或前提预设却是不自明的,因为一个假定的设立必依赖于另一个假定。如何说知识系统是能够自明的呢?因此,知识论失去了方向。这就是知识论问题在当代哲学中的境遇。
我们从对知识论三种形态的描述中,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些问题:当古希腊哲学家们欲对知识本身说出其“是什么”时,为什么会陷入知识作为解释的自身缠绕中?即:知道(真)必须以知道(真)为前提的无限循环。当康德等近代哲学家面对知识的所能与不能而必须为其划定意义界限,并且在划定界限中为知识的自明性或普遍必然性找到可信的根据时,为什么不得不或必然要求助于上帝(灵魂、物自体)这个先天预设,亦即必须走出知识之外?面对着一个一个的关于知识论的设计,为什么经过现代经验主义、现象学的谋划,当代的哲学大师却放弃了知识论对知识意义的追寻,而走向了沉默和虚无呢?这一个一个从西方思想的历史中走出来的“为什么”,还得回到历史中才能得到说明,因为在这些“为什么”中隐藏的是知识论的宿命之根。
知识论的这种尴尬境遇,应该渊源于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实际上,知识论的问题不论是如前所说的“知道”(求真),还是告诉(理解和解释),在哲学上都表现为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自我辩护。这种知识的自我辩护体现为,或者设计一种思想框架,为指出知识“是什么”找到一条路径;或者在某种设计与谋划中为知识的可能找出可信的理由。这里表达出的思维逻辑是:因为上帝也要掷骰子,人只能步上帝的后尘,所以在知识论中,对于预设前提的设计与谋划作为知识的前提是不可缺少的。有了设计与谋划,才可谈得上知识的清楚明白,才会有知识的自明性,才会有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所以,在知识论中,“我觉得”,“我相信”恐怕是不可缺少的。这里所昭示的就是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即知识必依缘于知识以外的“觉”、“信”,才能对知识有所辩护,知识自身不能证明自身。实际上,知识论的这种本性在古希腊就已经有了不可思议的洞察。柏拉图在讨论“美诺悖论”时就触及到了这个知识论的基本问题。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说的“美诺悖论”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人既不能研究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研究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已经知道了的东西,他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而如果他所研究的是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不能去研究,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他所要研究的是什么。”把这段话换成知识论的话语就是:“我们不知道哪些观念是真观念,所以试图知道,但是既然本来不知道真观念,那么即使遇到了真观念,我们也不知道那就是我们想知道而原来不知道的,于是,由于没有用来判别真观念的观念(判别性观念也是本来不知道的真观念的其中之一),结果就总是白白错过了真观念。”“美诺悖论”的实质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我们只能知道我们所知道的,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在这句同语反复的语句中却隐藏着知识论的最深层的秘密──知识论规则(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与知识论悖论。
如前所述,我们说知识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知道”,另一个是“告诉”;前者是真理问题,后者是理解或解释问题。依据“美诺悖论”,无论是“知道”还是“告诉”,都只能是对其所知道而言的。也就是说,知道是对所知道的知道,告诉也只能是对所知道的告诉。因为对不知道的,我们既不能知道,也不能告诉。这就是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叫知识的同一律。依据知识的同一律,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是”,不知道的就只能是“不是”了。在这里,知识的所能与不能就有了明确的界限。这个同一律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知识的同一律作为形式化规则体现在西方的形式逻辑中,即:AA。由这个形式化规则演化出逻辑的形式系统,从而才有了西方在经验基础上的具有形式化规定的科学。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的同一律是现代科学的思维(逻辑)基础。另外,知识的同一律还是古希腊以来的西语中的“是什么”的言说方式的前提。如果我们把“是本身”只作为语言的意义生成机制,而不从本体论上来看“是”的问题,则“是”的深层机理就是知识的同一律。可以说,正是这个知识的同一律,孕育了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逻辑和“是什么”(being)的语言,从而影响着西方文化与文明的发展。知识论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造了西方的文明与历史,支撑着西方的文化大厦。
但是,从意义理论来看,知识的统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实质却是个悖论。如果说柏拉图的“美诺悖论”天才地洞察了知识论的基本问题,那么,我们从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和我们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知识论的命题中,就可以引申出两个结论:首先,既然我们只能知道所知道的,不能知道所不知道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去知道了,知道也就失去意义了(这里隐含的与是知识论与本体论的内在关联);其次,当我们在确定这两个相对的命题时,我们何以知道什么是能知道的,什么是不能知道的?“知道”在“美诺悖论”中进入了一个不能自我解释的悖论循环中。因为在确定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时,又必须以知识有不同一的存在为前提。这就是像法律的制定是以不遵守法律的现象的存在为前提一样。所以,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同时知识也是对不知道的知道。这就是知识论不可逃脱的悖论情结。这两个结论所昭示的问题非常重要,其中隐含着知识论乃至哲学的可能走向。西方哲学后来的发展说明,知识论在对知识所能与不能的把握中,总离不开它的悖论情节和这个悖论所规定的历史宿命。
知识论问题虽然是一个悖论的本质,但西方的文化系统却是从此出发,在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或同一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适合西方的逻辑和语言的知识大厦(其中最主要的是科学知识)。对这个知识大厦而言,将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作为出发点是不证自明的,或者说知识论的悖论问题是被搁置起来了。实际上,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知识由于悖论问题形成了两套话语,亦即科学的知识话语和哲学的知识话语,或者说是有前提设置的话语和无前提设置的话语。这两套话语构成了西方文化的基本形态,即:第一,在二分的思维结构中,从自明性的前提出发,以同一性原则为其逻辑基础,对对象给予“是什么”的定义性说明,并合逻辑地展开的知识系统。这个知识系统是理性的、工具的,也是异化、偏见(伽达默尔语)的。第二,面对二分结构中的知识的这种需要质疑的无可置疑性,或者在上帝的无限中寻找知识的避风港,或者在历史或先天的理性中寻觅理由。所以,在西方的文化中总离不开古希腊,更离不开希伯来,西方文化的历史就是在这两极中的来回游荡。
三、知识论问题可能的理论出路
我们描述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及其在历史中的命运,是要为在哲学的话语中能对知识说什么划定界限。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悖论性质是在哲学语境中的认定,这种认定不是无所依的,而是基于我们已拥有的作为知识的历史、逻辑与语言的意识。因此,知识论的悖论性质就是知识的自身认定,这种认定本身也是一种悖论。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论的悖论情结就是彻底的了。面对这种状况,知识论在哲学的意义上还能做什么?还需要做什么?怎么做?这也就是知识论的可能的理论出路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个考察视角,一个是从知识的悖论本身的逻辑可能来看知识论问题的意义转换;另一个是从历史上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方式中来攫取知识论问题的走向。
从知识论的悖论来看,所谓“知道只能是对知道的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以及我们“知道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三个命题,隐含着三种对知识进行发问的方式,或三种知识论态度。
其一是“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中所隐含的把握“知识是什么”的态度。这种知识论是设立一些知识的标准,由这些标准来区分什么是知识,什么不是知识。在知识的所是中构造出合乎同一性原则的知识系统。这种知识论态度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真(命题),什么是假(命题),什么有意义,什么无意义,知识应是由有意义的真的命题构成的,知识的任务是找到可以称为知识的具有真值的命题系统(逻辑经验主义)。古希腊哲学的知识论大都属于这种态度;他们寻找的不是命题,而是真实的概念。当代西方哲学中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也应属于这种知识论态度。这种知识论态度是要在知识本身的语境中说明知识的问题,为知识的合理性辩护。
其二,“对于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所隐含的是“为知识划界”的态度。这种态度主要是为知识的能与不能划界,即找到知识能与不能的可能条件,从而限定知识的有效范围。这种态度的出发基点是:“知识是什么”的知识论态度是一个无限的因果追溯链条,在有限的知识条件中追溯“知识是什么”是不可能的。这一判断所包含的可能与不可能才是知识论可能说出什么的问题。康德的哲学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代表。康德哲学在知识论上的深刻性在于用先天知识综合原理来解释知识形式与内容的二分问题,从而为知识的实在性寻找到理论根据。这种态度的问题是“你(康德)如何提出先天综合知识原理,并且是可能的?”换句话说就是康德提出先天知识原理所依据的知识条件是否是可能的,是否是合理的?可见,这种态度仍然陷入了一种论证循环。
其三,我们“知道——不知道的是不能知道的和知道是对知道的知道”,这个知道是对知道和不知道的知道。这是一个自身关系命题(或叫反身关系命题),其中隐含的是一种对知识论的超越性态度。这种超越性态度缘于对知识论问题悖论本性的认识。在这种态度看来,知识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无论我们怎样在知识的语境中对知识的是什么和合理性条件进行论证,都是在对知识是一个事实的认定的框架内的循环论证,知识论应当是对这种循环论证的超越。也就是说,知识论的意义是要走出知识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存在论、解释学以及知识社会学、知识考古学(福科)等都属于或接近这种知识论态度。
这三种对知识论问题所采取的哲学态度,既是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中的合理引申,也是西方的思想与文化的历史选择。我们只能从知识论的悖论本性出发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的可能的走向或理论出路。我以为,从西方知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在知识论上应该有三个可供选择的视角。
⑴知识作为科学是一个存在事实的视角。在知识作为科学的视阈中,“知识是什么”的问题会永远追溯下去,正是这种追溯才推动了科学知识系统的更新,才会有科学探秘的不断发展。科学知识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基础上的科学信仰,在我们所拥有的语言和逻辑工具中恐还难以撼动。这种视角的危险是在忘记知识是一个悖论本性之后所形成的科学主义的无限膨胀,以及对人类存在的科学主义暴力。
⑵知识论的历史主义的视角。时间性(海德格尔)和历史性(伽达默尔)是当代西方哲学的最重要的观察视阈。在知识论的问题上坚持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往的知识轮都想找到超时间、超历史的恒定知识及其与其相适应的终极性标准。但实际上知识却是历史的,并是在时间中存在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们对“是”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是什么”的意义当中必然有不同的对知识的把握。在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终极性的实在”就会在哲学的视阈中失去意义。
⑶知识论的超越性视角。这里的超越性既不是宣布知识论的研究对于科学知识系统的不必要,也不是放弃知识论的哲学思考,而是在知识论之外的问题域中反身来看待知识论问题。知识的生发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知识意义的获得与存在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哲学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体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论,但知识论又必须以本体论为根据。所以,知识论的问题及意义确定应该到知识论之外去寻找。这种超越只是一种哲学的视阈转换,而不是放弃。
总之,知识论作为西方的哲学话语,为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开拓了一个广泛的空间,也成为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我们应该尊重知识的历史角色,用知识的理性与批判精神去探究知识论的迷宫。从以上知识论的悖论本性与历史命运的描述中,或许能感受到知识论与我们存在的某种关联,可能时间和历史会帮我们揭开这层面纱,我们只能在努力中期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