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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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篇1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篇2

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

(一)精神所有权说。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之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科勒称之为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应单独的一个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新经济增长理论)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1.新经济增长理论。二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促使经济学家思考决定经济的经济增长因素问题。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罗默在博士论文《外部因素、收益递增和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动态竞争均衡》中将知识要素引入经济增长理论,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知识是一个生产要素,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知识能提高投资收益,知识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加在一起,生产函数表明的收益是递增的。他的博士论文标志着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随着新经济增长理论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由“公平”、“权利”观念出发转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及其社会作用上来。

2.科斯的“产权安排”。罗纳德·科斯是产权学派的创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对“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分析上。科斯用经济学的费用———收益理论分析进而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对交易费用的,他把“产权安排”作为经济变量,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一起放到经济运行中考察,研究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用的关系。产权安排不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效率不同。据此,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

3.诺思、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诺思是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用经济理论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分析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等。根据诺思的理论,即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政府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以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体制的制度基础。林毅夫是产权学派最新代表人物,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努力而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自行产生。

篇3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篇4

关键词:产权完善;政府职责;社会和谐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21世纪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主要任务。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见仁见智地提出了许多理论与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和构建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中国这样一个相对落后,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追求现代化,追求民族复兴的进程中来认识和理解。和谐社会不是农民式的“均贫富、等贵贱”的朴素理想,也不是传统计划时期高度管制下缺乏活力的“整齐划一和秩序井然”。而是和谐与活力、和谐与发展的统一,是一个动态、均衡的发展过程,在发展中求得和谐,在和谐中实现发展。那么,如何实现发展与和谐的均衡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发展与繁荣的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经济规律,也是近30年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市场体制的完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基本比例关系,更表现在市场落后和市场制度缺损现象的广泛存在,利益失衡的背后,是市场均衡机制的欠缺,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才能解决。市场制度固然包括许多方面,但关键是产权制度,产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产权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核心。市场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求产权制度的完善,产权的确立和有效运作,不仅能极大地焕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增加整个社会财富。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产权制度的完善及对社会和谐的基础作用

财产权是个人对他(她)所拥有的劳动力、物品和服务的占有、使用、收益、交易和处置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财产权是一束权利。财产权不仅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的占有、使用、收益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这种相互认可的关系得到确认其意义非同小可,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社会认可能为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清晰的边界和稳定的预期,从而大量减少纷争与不确定,在稀缺性资源环境中,理性而信息有限的个体在博弈时,相互尊重并认可他人的财产权利将成为占优的策略均衡(dominatedstrategiesequilibrium)。即“让他人拥有他的物品对我来说是有利的,如果他也能如我对他这样对我。”可见,财产权不仅是效率的源泉,也具有停纷止争的功能。

财产权是利益协调的基础与边界,利益协调是各得其所的最佳体现,其前提是人们提供的要素是否与其贡献一致。那些利益不协调的地方,或是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而引起纷争;或是产权受到侵害的一方因受损而引起的反抗与争斗。产权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从事某项活动的预期收益,而人们获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决于他投入要素明确的数量界限。由于不同的要素通过市场的交易和融合来发挥作用,归属清晰的产权就成为他(她)们进入市场配置前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明晰的产权就没有市场上的交易。即使交易能够进行,交易者在事后的分配也会是一笔糊涂账。这就会在理论上带来说不清,道不明的难题,在实际运行中也会有人利用这个难题使成本外部化。这种情形,一方面,可以表现为国有企业人利用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资产(如,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都直接或间接损害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破坏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并未创造财富的人搭便车分享财富,从而扼杀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并积累社会不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只有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的缺陷

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但现实中的财产权并不总是完整、行使自由和流转顺畅的。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还广泛地存在着产权稀释、产权“残缺”、产权的过度保护、产权的“虚置”与流失等,这些都影响市场的完善、竞争的公平有序,进而扭曲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取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基本比例关系方面,更表现为产权制度的缺损与权利均衡机制的欠缺。这种产权的缺损和权利的失衡大致表现为:

1.产权稀释。产权稀释就是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实现程度低,其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现实体现,其原因或是国家保护不力,或是自身的弱势在社会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当今中国社会,产权稀释的典型表现为劳动力产权,这在农民工和外来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2.产权“残缺”。所谓产权“残缺”是指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按照巴泽尔的解释,就是指对产权施加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是典型的产权“残缺”的表现。

3.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产权稀释和“产权残缺”不同的是产权的过度保护。所谓产权的过度保护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赋予某产权主体排他性的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进入壁垒和政策倾斜等。产权的过度保护往往形成行政性垄断,目前在我国的石油、石化、电力、铁路民航、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管道运输、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就是如此。

4.产权的“虚置”与“虚化”。所谓的产权“虚置”是指该资产有名义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者,但该所有权却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产权主体不能行使其产权,包括选聘人,进行资产交易和处置,这就是产权虚置。在国有企业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的,上至各部委的主管局,下至各公司、各厂矿的经理,都是人,而且链条较长。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所有者或终极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谁来监督各级人,又如何监管。在无法监管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具有不断被“私有化”的激励,反过来企业损失的债务则具有“社会化”的激励。这种激励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不断缩小而债务不断拉大,最后资不低债。这个过程也就是产权的“虚化”过程。因此,虚置和“虚化”构成一个因果链条,事实上国企改革的过程也印证了这种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贫富差别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是完善市场机制创造社会繁荣的基础,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也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完善产权制度呢?

三、产权制度完善的政府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仅靠市场和个人是不能完善的,必须借助于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而界定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完善财产权制度也是国家(政府)最根本的职能。奥尔森指出:“为实现所有来自贸易的收益,就必须要有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来强制执行合同、保护产权、执行抵押协议、提供有限责任的公司安排,并为长久运转且广泛应用的资本市场提供便利,以提高投资和借贷的流动性。而且这些安排在人们的预期中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保护稳定。没有了这些制度安排,社会将无法有保障地获得市场的全部好处”。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是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界定产权、保护交易、保障契约的履行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也是打击侵权越界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效工具。针对我国目前现状,国家(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着力要解决的是:

1.要切实保障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亚当·斯密曾说过:“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的重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犯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3亿,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1.2亿,共约2.5亿人。事实上已经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体,是我国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也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在他们身上深切体现了中华民族勤劳节俭、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这一人数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如果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与素质,提供起码的社会保障,他们身上所蕴涵的巨大创造力与活力必将进一步激发,将有力地推进社会发展与繁荣进步。保护农民工,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收入不仅事关扩大内需,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社会稳定与和谐,也事关我们建立一支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夯实执政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的大问题。

2.真正赋予农民集体以完整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包括使用权、交易权和收益权,让他们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成果。不仅如此,对于农民的宅基地,自有房屋,政府也可以进行丈量、界定、确认并颁发相应的所有权证。这种所有权证和城市房产证一样可以交易、抵押、置换。这样为农民进城务工、置产、创办企业、自主创业提供启动资金和便利。让沉淀在农民手中的资产动起来,活起来,让蕴藏在几亿农民中的创业热情与活力迸发出来,可以想象,其对市场容量的拓展,社会财富的增加,创业和就业机会的增加都是无法估量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论述过,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殖。党的十六大也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让农民以及沉淀在农民手中的资产动起来吧!汇入社会财富创造的洪流中,这比任何一项惠农政策的作用都要巨大。

3.关于行政垄断行业的改革,对于其中的竞争性、盈利性行业应扩大民营成分的市场准入,尽管国务院2005年4月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但各部委、各地方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制订,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这些部门提供具体的制度安排,以便形成有效的竞争。俗话说,竞争是最好的监管。对于其中的非盈利和准公共产品则要形成完善和有效的政府、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以便遏制其日益上升的高收入、高福利,并以此来缓解社会的贫富差距。

4.对国有资源的产权进行深入一步的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改制(改国有为民营)总的方向和趋势是必然的,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只是改制的公正性问题,即国企改革与改制的公正、透明与确保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相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更为重要是国有土地、矿产、水、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整套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在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现行体制是根据矿产的种类,储量及重要性由不同级的政府具体管辖,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相应企业法人进行开采、经营。这种经营、开采许可一般为无偿取得,这里的无偿不是不花费成本,只是这种成本不是体现为国库收入,原住民的合理补偿,开采后的自然生态的恢复等。而是体现为审批部门的公关费用和权力租金,只是这种权力租不透明罢了。这从各地的官煤勾结中可见一斑。这种开采权和经营权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官员调整,政策变动等),在不确定的预期下必然导致掠夺性开采,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矿难频发等。解决的办法是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登记、评估、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产权的清晰界定,明确真正的所有者。在矿产资源的产权界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原住民的权益,划分一部分资源权益由他们持有。这不仅有利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资源保护和利用。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按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规则进行自然资源的转让、拍卖来确立相应的开采和经营者。在自然资源及产权的转让资金中要合理补偿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损失并预留开采后自然生态的恢复资金。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缓解现行体制下的资源浪费、腐败、生态破坏以及对原住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构筑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

市场化的改革引领我们走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之路,而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要完善市制度仅靠市场自身的演进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能,时间也将是漫长的。必须进一步的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推动社会建设,构建社会和谐。正如总书记所指出:“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面,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努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要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同时注重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改革兼顾到各方面利益,照顾到各方面关系,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坚定了人们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而且也澄清了有关改革的一些模糊认识,为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相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制度的完善必将迎来一个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盛世中华。

参考文献:

[1][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篇5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小鲁

中国走向现代化,肯定还要经历一个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城市化将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1.通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常规条件下,今后10年可以对经济增长有1.4个百分点的贡献,而在加速增长的情况下为两个百分点。

2.通过市场规模优化推动经济增长。常规的城市化净规模收益对增长的贡献是0.5个百分点,在加速增长情况下可以有一个百分点。

3.通过投资需求的拉动推动经济增长。假定今后五年都存在需求拉动效应的话,城市建设加速对经济增长可以额外提供0.6个百分点的拉动。总体考虑,加速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净贡献可以达到3.6个百分点,高出常规情况1.7个百分点。因此可能把实际经济增长率由6%以下提高到7%以上。

民间投资的机会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 李启明

1996年以来的几年里,中国民间投资增速开始趋缓。除了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产业准入和资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民间投资增速趋缓的主要原因。资金配置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大量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事实上,民间资本不仅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大有作为,而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当然这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对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和积极支持集体、私营企业利用外资。

制度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十大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377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迟福林

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课题是:1.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2.以产权主体的泛化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4.以产权清晰为前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5.以产权激励机制为基础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6.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为重点,实现科技体制的创新。7.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为核心深化农村改革。8.以规范和保持产权主体为基本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换。9.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10.与产权关系立法、人事制度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在商业社会,企业是信誉的载体。中国企业不重视信誉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和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涉。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信誉机制就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政府政策的多变,使得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本质上讲也是对产权的破坏。

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为了使执法者重视自己的信誉,有必要在司法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产业

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相关利益仍需保护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术论文

篇6

科斯定理首先发端于科斯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尽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也进行了阐发,但由于科斯本人对此没有直接具体地加以精确表述,学术界出现了多个表述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论基础

交易费用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整个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须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阐释。所谓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就是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代价。用科斯的话来讲:“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别于生产成本,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科斯指出交易费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企业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减去交易费用Ⅱ的余额。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实是告诉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Ⅰ会大于交易费用Ⅱ,所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再进一步讲,经济效率取决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同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能力有关:企业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作用多,经济效率就高;反之,则较低。

交易费用理论通过比较不同制度或合约的方法加以确定各自交易费用之间的差异,其提出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们重视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去研究效率问题,从而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体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种对交易费用进行绝对定量研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论内涵

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当然,这是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一步步推演出来的。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很低)时,只要产权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至同一个最优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这是对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费用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双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第二,权利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或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优的权利配置。

当然,科斯没有仅仅停留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价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交易不可能无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财产权利关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认为,人们对交易费用为零的实际现状,进而对价格机制运转的摩擦和产权结构的混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正因为状况如此,人们在怎样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结构下进行交易,对交易费用有极大的影响,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费用不同,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应”,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种表述:当交易费用为正(较大)时,制度或合约的安排,决定性地影响交易费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或合约安排,就能够提高效率。

其实,上面两种表述都是有意义的,它们从两个不同方面分别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论假定和理论引申上的思想。但是,这两种表述都不够全面,都没有触及科斯定理的实质内涵。笔者认为,正确的科斯定理定义,不但应跳出交易费用为零时的阐释,也应脱离交易费用为正时的具体表述,要把这两者串联到共同的价值实质: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效率性功能,达到产权效率支配状态最优。因此,对于科斯定理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费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标的一个比较方法和评价体系。

再回到具体阐释上来,正是科斯定理的这种实质内涵将产权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把法律、产权、交易费用等范畴引入扩展到资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认为,在既定的产权结构下,人们可采取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是企业制度,即对生产要素的直接支配,这要支付管理交易费用,但一般比市场机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场制度,即运用价格机制。它所需付出的是买卖交易成本,如果这里费用低于用企业制度解决冲突的管理费用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人们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外在性问题,但由于缺乏竞争,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时也是相当高的。

那么,社会究竟采取哪种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据在于产权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冲突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易费用又不为零,那么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联系、协调,交易费用不会很高,则市 场制度使资源配置趋于有效。第二,如果权利界区不明确,采取市场制度的交易费用很高,那么,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方法与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选择。第三,关于既定的产权制度要不要变革、怎样变革的选择。从总体规律上看,产权制度总是不断演变的。但在这种演变中人们必须面对的是:现存制度虽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通过交易费用及其意义的强调,把制度和产权因素纳入经济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费用是一个不为零的正数,并且为数甚巨,还影响产出和资源配置。那么,它也是节约的对象——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要实现这一节约,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质,同时也说明产权不只是仅仅具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产权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选择的标准和制度演进创新的经济性动因。

三、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科斯定理,以其分析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视角,以及对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强调,为我国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费用的产物。按照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交易费用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没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是社会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私人垄断占有大多数人利益的费用;一个是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虽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垄断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权责利模糊而产生的“偷懒”、“搭便车”、化私为公等费用包含进来。这两种层次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来代表。国企的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与交易费用Ⅱ之差。因此只有当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Ⅰ时,国企产权的界定状态才是合理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对国企产权进行界定。

篇7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反知识产权思潮,在否定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往往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特性出发,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从伦理角度大加挞伐,从道德维度对其进行指责。无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人为设定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依据澳大利亚法学家布拉德•谢尔曼,英国法学家莱昂内尔•本特利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依据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依据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付出了劳动,而这种劳动是创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没有拿走属于公众的东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产品,应当成为我的财产。

但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维转向了智力劳动的产品本身即是否有价值,是否对社会公众有益,智力劳动仍然是该对象的前提,但它已经不受重视了。这个转向造成的结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渐弱化,效率因素逐渐扩张。因此,前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道德”,而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效率”。至此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性之论争,从哲学层面上讲实质上就是“权利”与“功利”之博弈。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理论之缺陷

(一)劳动财产理论基础及缺陷1689年,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撰写的政治论文《政府论》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赋予人类与生俱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这三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是最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认为,人们应该拥有通过自己劳动所产生出来的物品。[4]1该理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根据经常被引用,但作为知识产权发源地的英国,最初并不是从洛克的劳动财产论中寻找依据的。英国的学者在讨论文学作品的财产权时,最初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支持依据。不幸的是英国的学者并没有从中找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因为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个人只有通过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5]24-27由于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多一个人享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开,就无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给知识界定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公开,与别人交流,才能确定产权的边界,而一旦公开,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权利人的知识,因此通过先占给知识界定产权是困难的,也就很难将其划归到财产的范畴。于是文学财产的支持者便把焦点转移到劳动上来,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正好给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证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洛克认为占有事物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直接从自然,从“万物之母”,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它们;要使共有物成为自己的,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它。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过自己的肉体的工作亦即劳动而获得物体,他理应成为该物体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个人将他的劳动,即使只不过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劳动,结合在没有主人的物体之上,那些东西就成为他所独有的财产,劳动乃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

洛克关于因劳动而享有产权的思想进而决定产权归属为文学财产权寻求正当性依据,提供了支撑,也成为知识产权最初的正当性根据。洛克认为,只要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将劳动与财产关系过分简单化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21世纪是知识财产攻防的关键时代,知识财产的攻防战略,不仅是企业,也是一个国家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体系日益出现扩张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体系在日益扩张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支撑的劳动财产理论,在面对此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其本质就是私权神圣,对于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可以随意处置,这是上帝赋予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但是,在一些涉及人类共同福祉的领域,比如医药领域,面对一些困扰人类多年的顽疾,诸如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我们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授予该治疗方法以专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饱受恶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调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劳动财产理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正如格劳秀斯指出的,通过占有而产生私人所有权应当具备一个事实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私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为一个无形物体本身的边界无限扩大时,私人要想通过劳动来确定其对这个物体的财产权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二)功利主义基础及缺陷功利主义可以溯源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论著,但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详尽且系统地完成了功利主义的学说。[8]功利主义学说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激励理论,即通过赋予发明者所享有对发明的独占排他性权利,以便其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产业的发展,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祉。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功利主义包括三个方面:后果主义、福利主义、总量排序。后果主义是指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所做的一切选择都必须根据其后果来评价。福利主义指的是对于事务状态的评价根植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的实现或违反。如果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也就是说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价。总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总量。

功利主义是一门实用主义哲学,与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类终极价值不同,它体现的是对现实生活的关怀,评价真理的标准是观察其实际效果如何,强调真理在经验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正当性依据的主流观点。纯粹以功利视角研究知识产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功利主义由于追求的是总量,而忽视了个体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许多反知识产权学者的批评。比如列车难题:假设有一列车正在高速行驶,你是此列车的车长。如果继续行驶,将会导致5人丧生;如果换轨,便能救回该5人,可是又会导致1人丧生。面对此问题,如何选择?基于功利主义,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支撑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着这种选择。不管怎样选择,都会陷入一个两难的选择。我们可能对普遍的幸福感兴趣,但我们不仅关注总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篇8

    产权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总是有限的或稀缺的,正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在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发生争夺资源的竞争和分享现有资源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这种竞争没有合理的产权制度加以约束或规范,即如果不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的原则,并且规定产权交换的规则来解决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竞争性利用资源发生的利益冲突,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经济的增长,反而会由于竞争秩序的混乱而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导致资源的消散。由此可见,产权制度对一个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着决定性作用,产权的产生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引起的。本文试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如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最早认识到产权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是罗纳德·科斯(R.H.Coase),也就是着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教授在1960年发表了开拓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第一次讨论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条件下,最终结果(生产的价值最大化)与法律制度(即产权制度)无关。然而,科斯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现实的假设。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着交易成本的,即交易成本是大于零的。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是得出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资源配置与产权无关的结论,勿宁说反过来证明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或经济制度的运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科斯定理”更为重要的贡献是将该定理引申到交易成本的情况。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那么对资源的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成本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或才有必要。在这种条件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的确影响到经济体制的运行效率。

    故“科斯定理”的现实含义是: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重要的。根据这一定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反结论:如果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则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最佳配置和最优利用。正因为存在交易成本,界定产权才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市场商品交换并不是简单的资源或商品交换,而是这些资源或产品的产权的交换,即不同的人所拥有的对资源或商品的不同的权利的交换,要使市场交换得以进行,资源或商品的产权界定就必须非常明确清楚。人们既不能用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资源或商品去同产权属于别人的东西相交换,也不会用产权属于自己的资源或商品去交换产权不知属于谁因此得到后随时都可能失去的东西。这说明交换如果不是产权的交换,那么,这种交换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基于上述分析,明晰的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基础,更是资源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的根本,或者说,产权的明晰度达到最优也是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的根本。产权的明晰度要达到最优,其基本途径就是要按照普遍性、排它性和可转让性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普遍性是强调产权界定必须是涵盖全社会资源及这些资源的相关用途,应当包括无遗;排它性强调在产权界定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是相互排斥的,不能既属于A者还属于B者;可转让性强调资源可以自由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或者是从原始所有者转移给其他所有者。一旦建立了这样的产权制度,就会实现一系列经济增长的效率价值。

    二、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因素

    1、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已经告诉我们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真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G.J.Stigler)所说的那样: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宛如自然界没有磨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斯蒂格勒,1972年)。实际上,市场运作是一个利益磨擦的过程,这种磨擦势必造成一定的市场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大小,从而制约着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

    交易成本也称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是科斯在分析企业的起源和性质时首次引入经济分析的。“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动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因而可以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轨道。……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交易;企业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孰高孰低”。根据科斯的解释,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这是因为,市场价格机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市场交易必然要付出代价,即存在交易成本是必然的。科斯又说:“如果我们从零交易费用的王国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王国,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重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的那样的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我们可以想象,在假设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交换的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改变任何阻碍他们采取增加产值所需的任何步骤的法律条款;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里,这种过程会极端昂贵,并且即使是允许的,也会使大量有关法律的建立无利可图。由此,个人拥有的权利,连同他们的责任和特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来决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结果,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且在某些特写的方面可以说是控制后者。人们显然向往的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具有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并且发现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和减少转让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烦,转让费用应该很低。”“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这会影响到生产的动力和交易的费用”。他又说“一旦考虑了市场交易的费用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可见,市场经济法律权利(产权)安排能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权利本身就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它规制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2、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由于经济问题的产生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因此,经济活动说到底是人与稀缺资源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发生人们为争夺资源的竞争和为分享现有资源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达些竞争没有合理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而任意让人们随意竞争性地使用稀缺资源,则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无序和混乱。为减少这些无序竞争所导致的资源浪费甚至资源价值的消散,促使人们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以最大限度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就必须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明确界定资源的产权。在资源的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人们要获得资源的权利,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在市场上出高价才能获得,而不能依靠其他方法去竞相无序地争夺。这样,就能规范人们有经济活动中为获得或利用稀缺资源所引起的竞争,并理顺人们的利益冲突,使人们能最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以实现经济增长。

    3、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产权制度对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研究是相对于没有产权或没有明确划分产权两种情况而言的。人们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多变的,充满着不确定性。而人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力求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诺思教授认为:“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以减少不确定性。……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了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人们确立或设置产权,或者把原来不明晰的产权明晰化,就可以使不同资产的不同产权之间边界确定,使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确定权利。这样就会使人们的交往环境得以确定,大家都更能够明白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其实,设置产权与把原来不明晰产权明晰化都可以归结为一种情况,都是由“没有产权”到“有产权”。产权不明晰也就是“没有产权”或“没有设置产权”,因为不同主体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意味着谁的权利都没有限制、没有边界,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产权,也就等于没有产权。因此,产权的功能就是通过设置或确立产权的功能,从而减少在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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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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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权制度超产权论效率

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体系中的核心之一,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选择适于自身发展的产权制度是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前提。

一、现代产权制度理论概述

产权在现代企业中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在资产经营中表现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可以相对分离。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产权制度就是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的规则,是确认和处理各个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

1.西方产权理论

西方产权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进行思考和批判中形成的。西方产权理论深刻揭示了产权与效率的关系,在其理论下,产权与效率的关系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理论得以表述:(1)剩余价值占有理论,即剩余利润占有是企业所有者和控制者的基本激励机制。当企业剩余价值全部归企业家时,企业家就是企业的所有人,这种对“自然人”的完善的激励机制是私有企业所特有的。(2)资产拥有论,即资产归属私人之后,就有了排他性,保证资产及其收益不被他人侵占,避免了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一种由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行动给他人带来的或由他人承担的损害。(3)私有化理论,即国有企业存在企业目标多元化、对经理激励不足、财务软约束等种种弊端,只有通过私有化才能克服这些问题。

2.超产权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效做了实证研究,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在此基础上,马丁和帕克提出了超产权理论。

超产权理论认为,要使企业改善自身的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而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这种改变并不保证企业绩效一定提高。超产权理论把市场竞争放在高于产权改革的位置,提出了企业产权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通过竞争牵动产权从而提高企业绩效的理论,如图。

3.两种产权理论比较

超产权论与现代西方产权论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有了发展:第一,西方产权论只阐明了产权或利润激励与企业效率之间的关系,超产权论概括了这一关系,同时还指出了竞争激励和企业治理机制与企业效率之间的关系。竞争的作用是提供激励、完善信息、促进市场化和企业发展,竞争可以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得到发展。第二,西方产权论只阐明了自然人私有企业是激励机制的最高形式,超产权论阐明了在何种条件下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优越,何种条件下前者又比后者具有劣势。所以超产权理论比产权理论在实证解释方面更具有内在逻辑性,既能解释私有企业的成功,也能解释国有企业的不败。第三,超产权论解释了当今国际上企业发展的趋势:商业化和竞争化。商业化是指给企业注入由商业利益导向的治理机制;竞争化则是指最大限度地创造竞争,用市场竞争去激励并规范企业。现在西方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就是从上下游全方位垄断的市场结构向上下游全方位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变。

二、中国传统产权制度剖析

1.政府与企业间的责、权、利不对称,成本高

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中间至少隔了三层关系:政府、政府官员,企业领导。由于他们仅是三层中间的人,并不是产权主体也没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对企业投资亏损也不承担任何财产责任,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对他们的激励作用非常不明显,导致企业造成的损失无法问责,有责任的无权利,有权利的无责任,形成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的不对称。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制”加“聘任制”,接受委托而执行经营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和部门越多则成本越高。

2.产权关系不顺,企业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

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而政府集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权管理职能于一身,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则使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关系,限制了企业活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3.中央与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不明,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低

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在对企业的管辖权限上,不仅中央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不明,部门之间同样存在职责、权限不明的问题,因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4.产权结构不合理,国有企业内在激励不足

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权能结构。企业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的困扰,缺乏竞争机制和增强企业内在激励的产权制度保证,则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在发展中的内在激励不足,最终限制其在竞争的市场中健康的发展。

5.产权配置凝固化,产权流动受到限制

由于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资产占有与使用具有无偿性,导致各部门、各地区追求资产占有最大化,造成资产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加上缺少产权市场,条块分割并自成体系,产权流动受到很大限制,跨行业部门、跨经济区域、跨所有制的产权流动难以实现。

三、中国式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

1.以产权的界定为基础,风险责任与财产控制权和支配权相匹配

中国式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界定国有企业的产权,明确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形成出资人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切实做到出资者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其次,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委托人,必须切实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能对国有资本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人,必须具有经营资产责任的能力和补偿的能力。第三,国有企业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对企业实施资产的控制,做到风险责任同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相匹配。

2.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确认普通劳动者的产权的地位

在中国式的现代产权制度设计中,对于“劳资”双方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既要正视资效益为本产权在现阶段的正当性,也要逐步提高劳动力产权的比例,产权制度的建立,考虑产权、竞争、管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重视劳动力产权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

3.具有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产权的可以交易和可流动

中国式的现代产权制度,需要发展现代化的产权交易市场,立足于增强公开性、公正性、市场性和统一性。

产权在健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下自由流动,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拍卖、收购、兼并、租赁、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和流转,有利于优化企业和社会的资产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4.在市场交易中产权结构优化,谋求更高的制度效率

最优的产权结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非市场因素所决定政府主观安排的结果。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化,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制度基础。中国式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让市场来选择产权结构,政府和法律制度应该保证人们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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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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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渐凸显,其中,信用危机尤其是关乎百姓生活的房地产市场中的信用危机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主要根源于正式制度约束软化、非正式制度约束缺失、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等。

一、问题的提出信用,即信守承诺,说到做到,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品行,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观

信用起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越发达,信用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违规、违约、违法现象呈现出有增无减的态势。这其中又以房地产市场领域表现较为突出。

首先,信息垄断是开发商和中介的惯用手段。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尤为严重。相关媒体受利益驱动,不加审核与鉴别地为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地产中介大作广告,甚至推出了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房地产排行榜,严重误导了普通消费者。

其次,房屋销售中的“隐蔽行为”、“隐蔽知识”让人防不胜防。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经常是作为两类不同的非对称信息糅合在一起出现。例如,开发商为建好房子选择了怎样的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是购房者不清楚的,这是隐蔽知识问题;开发商、建筑承包商、监理公司、装修公司为建好房子又是否共同努力工作,这是隐蔽行为问题。无论是房屋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开发商和中介都在购房者面前表现得空前的团结和行为统一,这是购房者所无法明确了解的。例如,明明是销售手续不全的房子却也堂而皇之地参加房展,还带着顾客来售楼处交定金甚至全款以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境;明明是销售情况不好的房子却也在楼盘销售表上贴满了代表已售出的小红旗,而且都是户型好、位置佳的房子,给看楼者以供不应求的假象;更有甚者,有的开发商极力控制房屋销售的各个环节,等到房价大涨了,“典藏”房源才开始正式限量发售。

最后,房地产的暗箱操作现象,从大的方面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土地和规划指标上。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17.8万件,立案查处12.8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59万公顷,其中耕地2.84万公顷。在这些违法违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有: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肆意更改规划指标(例如更改容积率)等等。最近,“房产假按揭”案件在北京的公开审理又进一步暴露了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假按揭”是开发商、放贷银行和律师事务所三方之间的合谋,开发商假借他人个人信息,炮制虚假购房交易。他们或是威逼利诱公司员工,使其提供身份证、签名个人信息,或是利用其亲朋好友关系,甚至有偿购买“业主”信息。“假按揭”成了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渠道,而带来的副产品就是“炒高房价”。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加以控制和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以下,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层面进一步剖析该问题,尝试找到问题的根源。

二、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的根源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游戏规则,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从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危机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一)非正式约束软化

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取得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文化传统对正式约束的巨大影响,因为同一种正式约束在经过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浸染后往往带有不同的色彩。故此,笔者将简要分析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信用的影响。

首先,意识形态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好”的、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减少违规或“搭便车”的可能性,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人的意识形态受到经济环境、西方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混乱,“一致向钱看”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在金钱面前,个人忘记了“仁义礼智信”,企业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所以,在利润至上的今天,中国许多房地产企业玩弄各种手段、权术欺骗消费者以获取超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提高政府向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来提高个人意识形态的资本积累,从而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其次,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种价值观,它根源于文化和历史传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信用的观点是矛盾的、不明确的、不够与时俱进。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第一,讲信用是有等级区别的。讲信用是对普通民众的要求,不守信用则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成大事者必当不择手段的观念在当前还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讲信用是根据自己与别人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信用的强弱也有不同。传统信用文化主要是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展开的,只对人不对事,其信用是有限的,这大概与中国人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方式有关。第三,中国传统的信用观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和伦理的自律,具有明显的非功利主义性质,完全依靠个人的修行来约束(是一种内在约束),这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互利双赢、依靠正式制度的约束(是一种外在约束)的信用观是背道而驰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关系型经济为主,关系经济(或者说是一种文化)与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为,关系经济中所包含的人情式交易是原始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信息透明、全面,交易结果确定可预测,交易费用低甚至为零,但是它的交易范围是极其狭小的,完全满足不了市场经济的规模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在这样一个缺乏法律性规范而人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谋略成为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手段。人情与谋略制约了社会的制度创新,同时,也使中国缺乏一种促进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人情往往使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失效,使法律、制度、契约、信用失灵,从而使信用、合约的经济关系难以形成。

(二)正式约束缺乏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最先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他认为,正式约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约束、经济约束和合约。这些约束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书。政治约束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约束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并且从各自的不同角度给予产权不同的界定,其中,有两点基本是认同的,即产权是一组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的权利束;产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

从深层次看,当前中国出现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的缺乏、不到位和不明确。在中国,许多交易(尤其是大量公有制企业参与的交易中)主体可以不负责任地决策(透支信用无所谓),或者缺乏连续性(如承包期到了)。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企业的信誉获利,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_7郑也夫也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十足的产权后,这个产业是自己的,他会爱惜声誉。相反,产权不明确,就会追求短期效益,捞一把就走,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欺诈行为。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到2006年为止,短短的8年期间,中央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一次又一次调控,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可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这给开发商及相关的利益集团以可乘之机。目前,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例如,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严,有必要将相关的权力部门与执行、监督部门分开,使权力和利益相互制衡,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执行受上级主管的制约而导致的欺瞒、、寻租等问题。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譬如房产假按揭、偷漏税、虚报利润等)也要有不断创新的制度来加以约束,特别是完善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制度变迁,由土地产权行政化制度向土地产权市场化制度转变,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国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协议出让、批租改为公开的“招、拍、挂”。但是,土地产权并未真正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混乱。城市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财产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城市土地产权分配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就给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大肆赚取短期暴利的同时而置自身信誉于脑后。其实,这并非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造成的,而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不充分、不规范的必然结果。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三)实施机制不健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它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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