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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条款”在侵权行为立法中的误读
(一)作为规范模式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立法时被提及,主要是表征一种规范模式。(“规范模式”一词乃本文作者在介绍相关研究成果时采用,主要考虑是,使用“一般条款”这一概念的学者都实质是以其指称“法律规范”,同时“一般条款”又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模式”。王泽鉴先生在同种意义上采用“一般概括原则”一词。拉伦茨等在描述德国侵权法立法体例时使用“概括条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即“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其显然没有对“一般条款”作准确的阐释,如何认定“一般条款”存有异议。有学者突出“一般条款”的“全”,强调其“作为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侵权请求之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的请求权之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例,“尽管这个一般条款没有浓缩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但是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4条第1款无疑符合一般条款的基本要求: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所有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最重要的要件,而且构成了一切侵权请求的基础;在此之外不存在任何诉因。在这样的模式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判断一个行为或者‘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说受害人是否应当得到救济,适用这个唯一的标准即可。”有学者则不强调“一般条款”的“全”,而提出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的问题。“一般条款”的另一标志应该是赋予受害人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斯堪的纳维亚赔偿法如《芬兰赔偿法》第2章第1条第1项、瑞典赔偿法第2章第1条(芬兰赔偿法第2章第1条第1项规定,“无论任何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不存在与本法相反的规定,就必须对损害予以救济。”瑞典赔偿法第2章第1条规定,“无论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不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不存在与本法相反的规定,就必须对损害予以救济。”),如果不是从加害行为的视角而是从赔偿请求权的视角来看,其一般性规定应当被认为是“一般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拟定的侵权行为法立法建议稿亦按照这一思路,对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作出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一般条款之本意。研究一般条款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其概念属性。法律概念的形成大约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被立法确认之概念,其通常属于规范性概念。(规范性概念包括价值判断和当为内容,如“孩子的幸福”、“公平裁量”、“重大事由”。与之相对,描述性概念旨在描写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例如生活事实或法定的事实构成),也可能是总体性描述法律概念与规范(例如,“刑法”、“婚姻法”)。[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该概念通常认为“只具有‘规范价值’,而不具有‘叙事价值’,盖法律概念之本来的功能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的行为,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存在之社会。”(参照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3.Auf.l1975,S.233,235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这类概念因“特征之取舍”而表征的内涵性要素,与“价值的负荷”而表征的功能性要素相比,其功能性要素构成了概念的核心与生命。“法律概念既然是为着一定之设计功能被组合或排列在一起,以构成一个当为的命题,然后借助于其功能之发挥,将正义体现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上,那么功能或价值便可以说是赋予法律概念以生命(规范意义),并将之连结在一起的力量。”某一法律概念会有与其依存的法律体系相适应、与其调整的社会事实相关联的规范功能,因而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会有不尽相同的内涵。法律研究过程中,对这类概念进行语意分析的重点在于廓清其特定规范功能所决定的特定内涵,否则就会出现使用相同概念却彼此所指不同的语意学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托现代解释学方法,这类概念的内涵会不断与时俱进。另一类法律概念主要来自于学理,其产生于学术研究被某一研究者首先发明,后基于广泛认同被普遍接受,其亦有被立法所采的可能。这类概念创造的意义在于较形象地描述一种既存的状况,如“帝王条款”一词。这类概念在原创过程中因有所特指,内涵被清晰地确定下来。在对其进行语意分析时,应本于客观精神去探求原创者之本意,否则会因望文生义而陷入与前一种情况相类似的语言使用困境。这类概念属于事实描述的范畴,其内涵创新能力与立法概念相比较弱,其创新的途径也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后来使用者在具体语境中的特殊声明。
基于对法律概念的大致分类,一般条款主要属于后者,但因其指代立法概念,故在运用时要注意其特有的规范功能。首先,一般条款因属于学理概念而具有描述性。该概念的出处在于,“瑞士民法典以一般性规定,确立了最抽象的概括规范———民法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后世称之为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与“民法原则”并不等同,其是指类似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这样的民法基本原则,但基本原则中的如主体平等原则不能称为一般条款。其次,一般条款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但外延具有开放性,且通过其特有的规范功能得以表征,又具规范性概念之特征。立法者并没有为一般条款确定明确的特征,以使法官可据以进行逻辑操作。其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远,则让法官自己去判断。(P292-293)通过一般条款,“一方面可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立场,使个案决定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授予法官创制性解释法律的权力,法官于法律适用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甚至修法、创法的余地。”(P34)立法通过一般条款旨在阐明重要的法律价值,有赖于司法得到创造性的落实。一般条款的语意功能从形式上赋予了法官补充规则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依靠其特有的道德法律化内容,为法官如何补充规则提供思想性指引。作为一个学术性而非立法性概念,在民法领域引致了一个范式转换,即以“原则———规则”的架构统合民事法律制度,对传统规则中心主义进行深刻的批判,在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创设了新的权力分配模式。一般条款“采取了其内容不可明确为单一意义的‘标准’的形式,这一点区别于古典私法,尤其是作为其理念型的形式主义,将严格的‘规则’作为理想。此处所谓‘标准’是直接表现其法律目的的规范。因此,其意义非经在其中体现的目的、社会价值的关联上加以评价的实践则无法明确。与之相反,所谓‘规则’是作为要件的事实一经认定即可机械地适用的规范。”(P467)体现这一民法范式的立法是《瑞士民法典》,“只是在瑞士民法典之后才出现了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成分,由于通过基本原则在法律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规则模式的新的法的模式,使法律成为由人操作、调适的一套规则体系。”一般条款的存在既给予适用者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衡量的机会和权力,同时也把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延续到法律秩序之外。(P89)一般条款能够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对于消解工具理性在民法领域的负面影响有巨大价值。基于此,《瑞士民法典》在立法史上赢得了至高评价,即以旗帜鲜明地鼓励法官创法为标志的20世纪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法典。
二、从“一般条款”到一般条款:现代侵权法立法理念的转变
一般条款属于法律原则层面的问题而非规范模式,应还其本来面目,否则,会致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所谓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上起指导作用,可以成为侵权请求基础的,并具有弥补成文条款局限性作用的法律规范。这一概念还原了一般条款的实在面目,一般条款的功能在于解决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的各种问题,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非建构体系。”该观点确定的目标可资赞同,但在侵权法一般条款问题上,笔者坚持首先从检讨侵权行为法与民法总则关系入手,为侵权行为法现代化做好寻根工作。重视从“一般条款”到一般条款的重要意义,及时实现侵权法立法理念的匡正。
(一)从裁判规范到行为规范。以“一般条款”去思考侵权行为立法,过分强调其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价值,实质是代表着古典侵权法理念,即作为裁判规范的侵权法。其标志在于以“侵权责任”为核心范畴,以优先保护行为自由为价值基础;以归责为侵权行为法的中心论题。侵权法之意旨在于要求裁判之用,(“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于它们而为行为,则它们便是行为规范;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裁判法律上争端之人或机关,以它们为裁判之标准进行裁判,则它们便是裁判规范。”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页。)主要用于规范法院和原告。(魏德士在评价《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时认为,该规范不仅针对公民(行为规范),而且针对国家机关或法院(裁判规范),这样的规范要发挥双重目的。其指出:任何公民对其违法且有过错地引起的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而言,它则是一个请求权规范,它承诺受害人以损害赔偿。对法院而言,它也是对侵权行为的裁判规范。只要满足了法定的事实构成,它就命令法院支持对受害的原告人的损害赔偿。[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并不能将针对公民的规范都视为行为规范,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要作区分,侵权诉讼之启动始自于受害人,裁判规范的存在如果不针对受害人是难以想象的。故作为裁判规范的侵权法除针对法院外,还应该针对受害人。)以一般条款思维去思考侵权行为立法,直接站在从民法基本原则对侵权法如何适用的高度,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针对侵权法所主要调整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该在现代社会如何做出回应,是一种离开侵权法去思考侵权法的思维方式,以此形成的侵权立法代表着现代侵权法的范式。其标志应是以“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为核心范畴;将“人与人该如何相互对待”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害该如何分担”关联在一起作为侵权法面对的中心议题;价值上从偏向确定行为自由的界限转向在“确定行为自由与保护受害人权利”之间的协调。
(二)侵权法的中心从立法转向司法。完善“一般条款”的背后是追求侵权立法的完美,无论从认识论还是从系统论上都是非常危险的,追求完美的结果也是非常可怕的。如果从形式上几近完美,如前面提到的社科院侵权法草案中“一般条款”所示的那样,它就不再是法律规范,而成为法律上的“怪物”,连直接适用都不能。“毫无疑问,它不能直接适用,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本编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可归责’,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还是无过错?什么情形下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其他义务又是什么义务?总之这一条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条文才能适用。它概括性是有了,但适用性降低了,所以仅以此条作为一般条款是很可疑的。极端一点说,这是一个空白条款,仅仅勾勒了侵权法的框架,而无任何实质性的内容———侵权法中最核心的归责原则在此条中语焉不详。”事实上,建议稿中所列“依据本编规定”之语意表明,既然本编有规定,即便没有此“一般条款”,当事人仍可依本编中具体规定而主张权利。在受害人实体权利享有的角度观之,“一般条款”是否存在并不与实体权利的多寡相勾连,如果这样理解,该“一般条款”仅具有了权利声明的意义。“一般条款”的理想暗含着立法人的高度自信,易导致侵权行为法陷入概念法学的窠臼。试图在立法中涵盖所有的“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侵权请求之基础”,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闭合性运行,力图通过立法者理性的力量预先确定下所有的人与人相互侵害之类型,即便是在穷尽归责原则的意义上,无疑没有摆脱概念法学的思维方式,且与一般条款的内在品格相差甚远。“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存在之必要,乃是人类在规范设计上的力不从心。”现代社会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深刻变革,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日益强烈,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性增强,侵害形态及类型高度复杂。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概括性立法体例体现出了高度的社会适应性;特殊侵权行为在现代社会已不再“特殊”,侵权形态已非类型化所能涵盖,故也出现了危险归责之普遍化、一般化、原理化之倾向。侵权行为立法一般性之趋势并非是为了完全覆盖,而恰恰是为增加其开放性,以弥补规范设计上的力不从心。“侵权行为法应更多地依赖受个案熏陶的司法而不是服务于法制系统化的教条。”在立法确保体系开放性的前提下,侵权行为法的制度成长机制主要靠司法的供给,如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而立法开放性的保障显然应该依赖于一般条款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从形式上赋予司法更大的裁量权,在内容上指引司法在正确的方向上前行。
(三)从技术性转向伦理性。“一般条款”旨在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古典侵权法表现出突出构成要件的特点,其技术性印记非常明显。诸构成要件的成就也主要是按照技术性标准予以把握的;损害主要作为事实问题,强调其现实性;对过错坚持主观标准,其“实际上是一种‘对号入座’的判断方法,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实际心理状态。”因果关系的判断也体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当20世纪之交的律师把原因归于某个或某组行为主体时,他们同样是在进行一种常识所限定的活动。因为任何一项结果的必要前提都构成了一张无限的网络,而常识———霍华德·可格里斯把它定义为关于重复情形的共享‘思维习惯’———让我们可以从中挑选出特定的元素作为原因。”古典侵权行为法突出规则的核心地位,事实判断的真实性与逻辑推演的准确性是司法的主要追求,“所谓的正义不过表明适用一规则系统所生的逻辑效应而已。”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在技术操作过程中得以实现,侵权法调整的结果造成人际关系日益紧张和麻木。法因技术性追求,在确保安定性的同时牺牲了妥当性。研究一般条款与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关系,是以原则与规则协调,而不是单纯的规则视角来考虑问题。“原则层次的衡量是任何的法学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排除了原则层次,就等于拒绝了正义。”“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代表的一般条款乃法律的伦理性原则,“在从事法律规整时,法伦理性原则是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其固有的说服力,其足以‘正当化’法律性决定。与基于目的性考量所形成的法技术性原则不同,其基础在于其实质的正义内涵。”一般条款“在于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之变迁而适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其对民法某一具体部分指导作用愈强,该部分就愈有活力,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会更为融洽,合同法的实践就是最好的证明。日本法学界把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视为认识现代合同法长足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新迹象的最为重要的通径。同时,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广泛采用,紧张僵化的人际关系得到缓解。(川岛博士指出,“在日本的契约上,当事人不仅在契约书中不详细规定权利义务,并且在契约书中规定了的权利义务也不一定是确定的,只不过定个大概。认为发生纠纷时,届时经过协商加以具体规定更好,因此,诸如债务的履行期日也不认为是严格的,一般认为‘迟延一两天也无妨’,对迟延一两天的债务人追究责任的债权人常常被认为是刻薄、死板的人。因此,诚意协议条款可以说即使未写入契约书,也当然地包含在一切契约之中。”[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四)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以“一般条款”的思维去考虑侵权行为立法,乃集中于比较研究基础上的立法技术之提升,仍然是以侵权法制度完善为目标,而没有从哲学层面,对近代以降之侵权行为法的深刻变革予以把握。其核心仍然是以突出行为自由为标志,以坚持主体平等性与互换性为基本判断,实现以个人正义、起点正义为内涵的形式正义价值。其目的在于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在于,通过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促进社会发展,通过对权利的保障实现对个人的关照。但现实结果显然与理想相差甚远,过错责任虽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却造成主体间强弱格局的形成。对此该如何去面对,关涉侵权法依存的价值基础可能被颠覆,但是“一般条款”确定的解决路径仍然在于侵权法自身,而这显然需要从哲学的维度对古典侵权法所秉持的形式正义价值进行批判。一般条款恰是这样的一种思考进路,其意味着从“人如何存在”,而不仅仅是“人如何发展”的维度去考虑问题。与发展相比,安全、尊严、新闻自由等其他价值更为重要,现代侵权法应秉持一般条款所蕴涵的时代价值观,在多元价值冲突中实现价值判断。与个别人的发展相比,社会的整体发展更为重要,“从19世纪末开始,当主要因发生了只有一部分人富裕的社会变化,从而使得依靠这种思想企图谋求社会全体的向上发展成为不可能时,这种思想(私权神圣)就要加以改变。”现代侵权法要在坚持主体平等基础上对社会弱者予以倾斜,以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侵权行为立法要对近代以来确立的“主体———客体”的支配性主体存在模式进行深刻的批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代际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实现和谐发展,并为司法的妥当性实现创造积极条件。
(五)从权利保护法到保护受害人的法。“一般条款”“不是从传统的角度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定义或说明,而是从受害人的权利角度入手。”从受害人的权利角度入手进行立法并不意味着在价值上就偏向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此不得不察。“权利”实质上是行为界限的标志,近代侵权法以权利保护法自居,其实质是疏于受害人之保护。当下侵权行为法陷入危机,与其运行模式有着极大关联,诸如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领地的侵袭,权利的爆炸趋向,人与人之间为权利主张名义而造成的日益紧张之关系(武汉大学温世扬、廖焕国两先生认为,“德国法上有关侵权行为法的危机,首先肇始于德国法上以民法第823条第1项、第2项及第826条所形成的三大‘一般侵权行为法规范’过度强调对权利层面的保护,即对于侵权行为责任成立采取严格的要件主义,只有在‘绝对权利’的侵害结果发生的前提下,才能引发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导致学说判例设法扩大所谓‘权利保护’范围,以弹性处理日益多样化的侵权行为案件。”,而通过法官判例法形成“一般安全义务”,以有效解决部分不幸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此种突破传统从‘权利保护’面移到‘行为规范’面的变化,可谓德国侵权行为法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大步,与法国民法第1382条及1383条的一般条款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对于解决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困扰有重大意义。”温世扬、廖焕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将“一般条款”作为权益保障和自由保护的平衡点,显然是期望过高且与事实不符。一般条款旨在对人提出更高的行为标准,为行为人设定相对多的义务,使其不能仅仅做到“无害于人”而应该“以诚待人”,这意味着从过分关注自我向适度关心他人转变。目的在于,使行为人更富有容忍美德和合作精神,其行为在理性基础上更为合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总之,他的行为应该是‘忠诚’的。”现代侵权法应该以“侵权行为”为核心范畴,以规定行为人义务为规范形成的切入点,但是其目的却是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三、一般条款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侵权法的理论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却没有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发挥作用,其主要原因有三:(1)法典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只适用于契约的履行;《德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债的履行阶段。(2)由于传统民法领域对司法的不信任及严格规则主义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实施。(3)侵权行为法确立的“无害于人”的行为准则,以及矫正正义的消极功能,导致侵权行为法领域既不需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行为标准,更不能容忍司法的极大自由裁量权。
现代社会及法律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自由之思想倾向于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倾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此趋势之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动的舞台,固属理之当然。”(蔡章麟:“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载《民法总则论文选楫》,台湾地区版,第844页。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页。)侵权行为法在处理“人与人该如何相互对待”的问题上,应结合现代人际关系需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以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形成“原则———规则”的调整结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可能性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证明:
第一,就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关系观察,侵权行为法领域应该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余地。一般认为,与侵权关系相比,合同关系对当事人的影响更大一些。“可以说侵害特别信赖关系的债务不履行的情况比侵权行为对对方利益的侵害程度高。”因此,“侵权行为法所要求人们应做到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能太高。”但应该看到,合同乃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经过深思熟虑作出之约定,对当事人利益及信用之影响甚剧,尚且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实际的利益衡量,软化合同的僵化,避免因一时之思虑不周或者世迁陷入“法锁”束缚。当事人应本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固执于先前之约定,为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必要忍让。与合同法相比,侵权行为法为什么要死守规则之规定,以硬性设定之行为标准去衡量各异的行为类型,无异于削足适履。按照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合同法尚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余地,为什么侵权行为法却不能适用。侵权行为法注重妥善解决具体纠纷固然重要,但仅对陌生人间关系进行一次性处理的立场显属不当。侵权行为法理应根据法律原则的运行机制,将重点放在冲突性人际关系之化解,致力于建设性地对人际关系进行修复,如在大规模受害问题上的诉讼与协议相结合即是这方面的努力。(“在事后性救济的司法对策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与协议的配合。受害人根据判决可得到一定的损害赔偿额,但还有一些救济内容从性质上看是不能或不便通过判决解决的,而要采用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或手段。例如,受害人将来的学费、养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教养费等需要长时期地根据情况的变化连续性地给付,这些给付就不宜通过判决予以保证。这种给付的难度来自于其延续性,并非金额多少的问题。这种连续性的给付通过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协议才可能实现。协议型(以协定、协约的形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在大规模受害问题的解决上尤其起着重要作用。”[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第二,从民法义务体系的创设角度观察,诚实信用原则乃法定义务创设的主要渠道。在合同法领域,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也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31](P424)侵权行为人的义务乃法定性义务,恰恰需要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得到源动力,以建构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英美法系国家,“信赖均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注意义务的重要根据,在义务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国,“民法学家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本的规定,道德原则亦可能成为过错的渊源,如基于善意而行为的义务,不损害他人的义务,谨慎和深思熟虑的行为义务等均可成为民事过错的渊源。”(GérardLégier,droitcivi,llesobligations,quatorzièmeédition,1993,Dalloz.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希腊的侵权行为法则把行为的不法性从违反特定法律命令,扩张到违背“诚信”标准的行为,其法学理论更是指出:违反诚信所要求的任何注意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法的。我国学者提出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并认为一般安全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普遍的理论基础。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行为法立法上的体现
1、树立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法可予适用的思维。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尽管从《民法通则》的立体体系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如《瑞士民法典》一样明确这一问题却意义重大。我国民法典制定采取各部分逐步出台的办法,这本无可厚非,但各部分的完成顺序是否该与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相符,否则会在各部分之间产生冲突。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就存在这一问题。《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部分制定于1986年,主要不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民法总则部分没有现代化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制定一部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的制定根据是什么?是否向《物权法》一样一般性地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果这样,其本身并没有错,但是未来民法典的体系该如何实现?基于此,明确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将对侵权行为法立法及其理念转变都有重大的指导价值。(1)从立法基点上观察,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出台是否应该在民法总则之后?如果在立法计划上无法进行调整,那么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是否该以对深化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前提,对其体系及制度设计应该多从法哲学的视角予以反思,而不是将问题局限于侵权行为法本身或债法内部。(2)从现代侵权法理念上,应该从明确我国现代社会“人与人该如何相互对待”这一问题入手,摆脱建构“一般条款”的立法路径。(3)从侵权司法理念角度观察,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新的民事侵害问题,司法应该按照一般条款的功能对现行立法进行补充和创造,而不是动辄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将许多问题不负责任地归入道德领域,进而因个别案件而演变为社会问题,对此司法恐难辞其咎。(4)从侵权法文化角度观察,侵权法不应该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应该充分注意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侵权法的支撑功能,真正发挥侵权法对于形成和谐人际关系的作用。
2、直接将一般条款规范化,形成“以诚待人”的行为准则。侵权法使用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过错”等核心概念,其实质是将“无害于人”的行为标准引入我国。导致侵权法所设定的行为标准低于社会所认同的、主要受传统文化约束的行为标准,从而产生文化与侵权行为法价值间的冲突。(参见王福友:《侵权行为法价值论》,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5—128页。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法的法定行为方式与行为的道德主导约束性之间的冲突;日常习惯行为方式与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行为标准的差异。)致使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盲目主张权利现象,在西方民众看来很严肃的事情,在我国民众看来多少有些突兀;原本可以通过传统文化、习惯、社区力量能够化解的邻人冲突,经过侵权法的调整,反致局部问题社会化;原本可以通过说声“对不起”就可以平抚的人际冲突,在法制化以后反而造成了彼此反目等等。由于传统文化的存在,我国侵权法原本可以直接站在西方现代侵权法的起点上,但是却不惜以打乱已存的和谐人际关系为代价,从传统侵权行为法建起。国外的侵权立法已经开始通过私权社会化、权利滥用等途径,创设了诸如不作为义务、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等,试图消解传统侵权法带给社会的副作用。而我国侵权法学界却对此不予理睬,在新的立法起点上仍然试图通过“一般条款”等单纯实现微观制度的完善,以走完侵权法始自于传统的发展轮回。宜将一般条款规范化,规定人与人之间应该“以诚待人”,以构建侵权行为法应该设定的“义务群”,落实现代侵权法拟对社会弱者的关怀,以适度关注他人为出发点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3、建构现代侵权行为法解释模式。即便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也非常注重判例在拓展侵权法调整范围、更好适应社会需要方面的作用,并取得许多著例:
(1)法国无生物责任法则的确定。其依次是通过对“建筑物所有人责任”(第1386条)的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对第1384条第1项后段(保管物之行为所生之损害,亦负赔偿责任)独立规范地位的发现来完成的。
(2)德国侵权行为法领域“一般人格权”、“营业权”之创设,乃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关于“其他权利”之解释而实现。
(3)日本侵权行为法通过“大学汤案件”,对民法第709条所指的“权利”范围进行解释,“抛弃了过去的态度,作出了即使不能称为法律上的权利,但只要有‘法律上应该予以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成立侵权行为的解释。”但司法的这些努力主要遵循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并侧重于体系解释之运用。一般条款则为侵权法按照现代解释学理论创新解释成文法提供了前提,其属于民法解释,与传统的民法解释学不同。前者是一个经由“理解”显现“存在”的过程,一个“面向实践”的“运用法律来解释生活世界”的过程;后者是一个单纯的释义的过程,是一个“面向法律”的“运用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前者的目标是经由民法规范体系的运用,阐释并筹划践行行为可能的民法意蕴,从而实现践行行为的观念化、制度化,借以显现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并将其解释结论纳入民法的调整体系。后者的目标则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进行解释,借以探究和释明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为使其规定能够不断满足调整社会生活之需要,侵权法需要不断地展现其受解释的命运,即展现一种解释性的存在方式。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侵害类型,直接适用侵权法恐有困难,在司法不能做出有效应对的情况下,许多问题便被归入道德领域。在一般条款理念的指引下,侵权法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开放性,通过其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对这些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且又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新的解释。尘肺事件(郑州市新密市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病”,不惜“开胸验肺”。王建明因没钱治病死在北京同仁医院事件(2005年12月15日年仅37岁的齐齐哈尔市人王建民来京找工作,因无钱治病,死于北京同仁医院。事前,120救护车曾两次送王到同仁医院。同仁医院急诊主任称,之前为王检查其没有生命危险。但因王没钱,医院不变给患者垫钱,当医生发现情况严重时,王已不知去向。王富涛在警察与医院都到过现场的情况下醉死街头事件(2009年6月15日19时18分,38岁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涛闯入广州市站前横路与陈岗路交界处的治安监控摄像头的视野。他在报刊亭旁面朝马路坐下,大口大口仰脖喝酒,随后瘫卧在地。接到群众报警后,站前路派出所巡警20时50分到达现场。巡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出诊医生名叫吴毅明。120急救车的出诊记录写着“醉酒”。在医生检查后,两名警察将王富涛抬到附近一家鞋店前,有好心人帮他在身下垫了报纸。16日,吴毅明向接班医生何汉源介绍了王富涛的情况:“他的生命体征都在正常范围内。”吴毅明表示她检测了王富涛心电、血压、体温、呼吸、血氧饱和度等。医生再来时他已死亡。、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绝签字致医院无法手术事件(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老者将桥上要挟跳桥人推下事件(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5月21日早上7点半左右,一名男子携带横幅标语爬上广州海珠桥,要挟要跳桥。11时50分左右,相关人员仍继续和跳桥者进行谈判,就在12时许,在一旁围观的一名六十来岁的老头,突然冲到桥上,爬上7米左右的铁架,将跳桥男子推下,掉到铺在桥上的软垫上。等,如果拘泥于传统侵权法之具体规定,均难以直接适用,但这些事件的共性在于,均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现代陌生人之间应有的信赖。现代侵权法所设行为规范,为问题在侵权法框架内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视角。现代侵权法将因一般条款之适用而更具成长性,不但不会陷入生存危机,反将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注释:
[1]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法学研究,2001,(4).
[2]白飞鹏.侵权法对应然私权的确认[A].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3.
[3]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上[EB/OL].中国民商法网,http:///arti-
cle/default.asp?id=33796.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7][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A].胡宝海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5)[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8]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陈明涛.试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EB/OL].中国私法网,http:///new2004/
shtml/20040601-224001.htm.
[11][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第5版)[M].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麻锦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EB/OL].中国民商法网,http///lawfore/CON-
TENT.ASP?programid=4&id=185。
[1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4]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5]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6]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17][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M].田雷译.上
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18][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19]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2]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3]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A].民商法论丛(7)[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4]王福友.侵权行为法价值论[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6][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M].于敏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8]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9]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30]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1]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2]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3][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M].钟洪明,张小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4]温世扬.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A].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3.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年)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一)一次设备被检测的信号回路和被控制的操作驱动回路采用微处理器和光电技术设计,简化了常规机电式继电器及控制回路的结构,数字程控器及数字公共信号网络取代传统的导线连接。换句话说,变电所二次回路中常规的继电器及其逻辑回路被可编程序所代替,常规的强电模拟信号和控制电缆被光电数字和光纤替代。
(二)变电所内常规的二次设备,如继电保护装置、防误闭锁装置、测量控制装置、远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电压无功控制、同期操作装置以及正在发展中的在线状态检测装置等全部基于标准化、模块化的微处理机设计制造,设备之间的连接全部采用高速的网络通信,二次设备不再出现常规功能装置重复的I/O现场接口,通过网络真正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其享,常规的功能装置在这里变成了逻辑的功能模块。
(三)变电所运行管理自动化系统应包括电力生产运行数据、状态记录统计无纸化;数据信息分层化、分流交换自动化;变电所运行发生故障时能即时提供故障分析报告,指出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处理意见;系统能自动发出变电所设备检修报告,即常规的变电所设备“定期检修”改变为“状态检修”。
二、变电所自动化系统的结构
在高压或超高压变电所中,保护装置、测控装置、故障录波及其他自动装置的I/O单元,如A/D变换、光隔离器件、控制操作回路等将割列出来作为智能化一次设备的一部分。反言之,智能化一次设备的数字化传感器、数字化控制回路代替了常规继电保护装置、测控等装置的I/O部分;而在中低压变电所则将保护、监控装置小型化、紧凑化,完整地安装在开关柜上,实现了变电所机电一体化设计。
数字化变电所自动化系统的结构在物理上可分为两类,即智能化的一次设备和网络化的二次设备;在逻辑结构上可分为三个层次,根据IEC6185A通信协议草案定义,这三个层次分别称为“过程层”、“间隔层”、“所控层”。
1、过程层:该层是一次设备与二次设备的结合面,或者说过程层是指智能化电气设备的智能化部分。过程层的主要功能分三类:(1)电力运行实时的电气量检测;(2)运行设备的状态参数检测;(3)操作控制执行与驱动。
(1)电力运行的实时电气量检测。
它是与传统的功能一样,主要是电流、电压、相位以及谐波分量的检测,其他电气量如有功、无功、电能量可通过间隔层的设备运算得出。与常规方式相比所不同的是传统的电磁式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被光电电流互感器、光电电压互感器取代;采集传统模拟量被直接采集数字量所取代,这样做的优点是抗干扰性能强,绝缘和抗饱和特性好,开关装置实现了小型化、紧凑化。
(2)运行设备的状态参数在线检测与统计。
变电所需要进行状态参数检测的设备主要有变压器、断路器、刀闸、母线、电容器、电抗器以及直流电源系统。在线检测的内容主要有温度、压力、密度、绝缘、机械特性以和工作状态等数据。
(3)操作控制的执行与驱动。
操作控制的执行与驱动包括变压器分接头调节控制,电容、电抗器投切控制,断路器、刀闸合分控制,直流电源充放电控制。过程层的控制执行与驱动大部分是被动的,即按上层控制指令而动作,比如接到间隔层保护装置的跳闸指令、电压无功控制的投切命令、对断路器的遥控开合命令等。在执行控制命令时具有智能性,能判别命令的真伪及其合理性,还能对即将进行的动作精度进行控制,能使断路器定相合闸,选相分闸,在选定的相角下实现断路器的关合和开断,要求操作时间限制在规定的参数内。例如对真空开关的同步操作要求能做到开关触头在零电压时关合,在零电流时分断等。
2、间隔层:其主要功能是:(1)汇总本间隔过程层实时数据信息;(2)实施对一次设备保护控制功能;(3)实施本间隔操作闭锁功能;(4)实施操作同期及其他控制功能;(5)对数据采集、统计运算及控制命令的发出具有优先级别的控制;(6)承上启下的通信功能,即同时高速完成与过程层及所控层的网络通信功能。必要时,上下网络接口具备双口全双工方式,以提高信息通道的冗余度,保证网络通信的可靠性。
3、所控层:其主要任务是:(1)通过两级高速网络汇总全所的实时数据信息,不断刷新实时数据库,按时登录历史数据库;(2)按既定规约将有关数据信息送向调度或控制中心;(3)接收调度或控制中心有关控制命令并转间隔层、过程层执行;(4)具有在线可编程的全所操作闭锁控制功能;(5)具有所内当地监控,人机联系功能,如显示、操作、打印、报警,甚至图像,声音等多媒体功能;(6)具有对间隔层、过程层诸设备的在线维护、在线组态,在线修改参数的功能;(7)具有变电所故障自动分析和操作培训功能。
三、变电所自动化系统中的网络选型
网络系统是数字化变电所自动化系统的命脉,它的可靠性与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系统的可用性。常规变电所自动化系统中单套保护装置的信息采集与保护算法的运行一般是在同一个CPU控制下进行的,使得同步采样、A/D转换,运算、输出控制命令整个流程快速,简捷,而全数字化的系统中信息的采样、保护算法与控制命令的形成是由网络上多个CPU协同完成的,如何控制好采样的同步和保护命令的快速输出是一个复杂问题,其最基本的条件是网络的适应性,关键技术是网络通信速度的提高和合适的通信协议的制定。
如果采用通常的现场总线技术可能不能胜任数字化变电所自动化的技术要求。目前互联网异军突起,已经进入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领域,固化OSI七层协议,速率达到100MHz的嵌入式以太网控制与接口芯片已大量出现,数字化变电所自动化系统的两级网络全部采用100MHz以太网技术是可行的。(注:OSI模型,即开放式通信系统互联参考模型(OpenSystemInterconnectionReferenceModel),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的一个试图使各种计算机在世界范围内互连为网络的标准框架,简称OSI。)
四、变电所自动化系统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国外有机农业研究可追溯到1924年德国鲁道夫•施泰纳(RudolfSteine)r开设的《农业发展的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该理论的核心观点为:人类作为宇宙平衡的一部分,为了生存必须与环境协调一致;企业作为个体和有机体;要求饲养反刍动物;使用生物动力制剂;重视宇宙周期。德国的普法伊费尔(H.Pfeiffe)r将上述原理应用于农业,形成了生物动力农业(BiodynamicAgricul-ture)。20世纪30年代,汉斯•米勒(HansMuelle)r和拉什(HansPeterRush)为有机生物农业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使其在德语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发展。英国的霍华德爵士(SirAlbertHoward)被认为是现代有机农业(OrganicFarming)的奠基人。1935年,他出版了《农业圣典》(《AnIntroductiontoOrganicFarm-ing》)一书,奠定了堆肥的科学基础。1940年,美国的罗代尔(J.I.Rodale)受其影响,开始了有机园艺的研究并出版了《有机园艺》(《Agro-ecosystemsandSustainableAgriculture》)一书。20世纪60年代后,日益严重的农业和生态环境问题促使人们对现代农业进行反思,包括有机农业、有机生物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生态农业、自然农业等在内的替代和持续农业因此得到了深入研究。
1970年,美国的威廉姆•奥尔布雷克特(WilliamAl-brech)t将生态学基本原理纳入有机农业生产系统,提出了生态农业(EcologicalAgriculture)概念。20世纪90年代,有机农业进入了快速增长期,相关农产品贸易部门正式成立,立法工作逐步展开,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推动其发展。综上所述,国外有机农业理论较为完善。但迄今为止,有机农业的概念并未统一,生产标准和法律要求也不尽一致,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国外有机农业发展政策针对的主要是农业现代化早已完成、市场经济体系十分健全的发达国家,涉及的体制问题相对较少,而这对于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却往往非常重要。中国学者的有机农业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1989年,中国提出了发展绿色食品的设想,其基本内涵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1992年,农业部成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成功开发了绿色食品特别是AA级绿色食品。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成立,成为中国第一个有机认证机构。此后,关于有机农业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活动广泛展开。刘小清(1999)在《绿色产业———迎着朝阳走来的新兴产业》中指出,绿色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资源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曾建民(2003)在《略论绿色产业的内涵与特征》一文中强调,绿色产业是以绿色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事绿色产品生产经营及提供绿色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群。中国的《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1995)、《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等多部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施行。虽然中国有机农业理论发展很快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发达国家对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理论较多,联系本国国情的内容偏少,大部分理论未将中国有机农业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理论与实际相脱节。
国内外有机农业
发展实践对比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又持续稳定发展农业的问题。对比国内外有机农业发展实践,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些有益经验和政策借鉴。德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德国是欧盟中对有机农业要求最高的国家。政府规定从传统型转向生态型农业必须持续2~3年。为鼓励农民,德国实施了转型补贴政策。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补贴数额不等。如多年生农作物(葡萄、樱桃等水果生产)在转型期每公顷可获得950欧元补贴;蔬菜生产可获得480欧元补贴;种植业(如小麦等)和绿地生产可获得210欧元补贴。同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等。2003年4月,又实施了《生态农业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检验检测标准和违规处罚。德国的有机食品都要被贴上形式为绿白色小六角形的“生态印章”(BIO),目的是禁止转基因食品,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抗生素和违禁添加剂。BIO商品比普通农产品至少贵出20%~50%。自2001年引入此标识以来,每天有近20种产品获此印章。德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势头由此可见一斑。美国的有机农业发展美国是世界上耕地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有机农产品市场。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在生态农业基础上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至2001年,全美有6949个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农场。
选八年级物理第八章第二节重力教学方法的论述,因为这一知识很重要,学生初中学习,高中学习,在大学也学习,是跨学段多的知识。教学、实验、学习都能反映出物理知识理解掌握的特点规律。对八年级学生来讲理解重力是难点知识,学不好学生可能畏惧物理知识。对老师来说重力不易讲好,学生有丰富的重力生活认知,却不是知识化的,学生对重力好奇,生活在重力环境里不理解重力,老师教学取得良好效果会有力促进学生学习,否则与之相反。实验简单也易做,要达到学生体验重力特点的程度很难;讲重力要联系学生活,还要指出生活感知的误解;讲重力易扩大知识面和增加知识难度,能恰如其顺讲好重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反映老师的知识渊博性,教材处理能力和教学能力的体现。
一教材分析
1、教材要求学生理解重力的概念,在知道物体质量时会计算重力的大小;知道重力产生的原因和重力的方向,了解物体的重心。
2、重力是物理知识中常见的三种力之一,是八年级物理中的重点内容。有定性理解,也定量运算。是学生必须理解掌握的知识。也是生活中经常运用的知识。体现学生学习理解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重力教学的重点是重力的大小和重力的方向。难点是重力方向和重力大小与质量比的理解(g的意义)。
4、教材利用学生常见生活实例导入重力的存在,同时将重力和地球联系起来。通过实验探究重力大小、重力方向。举例水力发电、建筑打桩机说明重力在生活中地应用。
二、学生分析
1、学生生活在重力环境中,对重力有感知,是从物体的重量感受的。但是不理解重力,不知道重力产生原因和重力大小的计算。
2、重力的方向竖直向下,学生是听老师讲的,课本上是这样描述的。生活中学生不太关注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为改变,学生理解时会困惑。弹力、摩擦力的方向人为可以改变。
3、学生感知重力是表面化的。学生在理解重力时会有困难,不能做到比较的深刻。学生理解重力达到课本知识要求就行。
4、学生的理解能力是在成长。老师认为学生能理解重力,有时不真实,只要学生以后理解也可以的。
5、学生喜欢学习知识能和生活感知结合起来。但是区别课本知识与生活知识不同处是学生学习困难的地方。人习惯用已知知识理解未知知识。生活先于学习。
6、学生学习的方法听课、做作业、不动脑思考知识,学习的知识用不起来,没有成就感,学习积极性不高。老师教学形式多样,但效果不理想。
三、教学设计
1、课堂教学(兴趣教学和实验教学)
(1)重力重力普遍存在学生是知道的,学生不知道重力产生的原因。重力产生的原因课本也写的很清楚。看书学生能理解文字意义,学生疑问的是,为什么地球是重力产生的原因。解决这一点要讲地球几何度很大、地球质量很大,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讲牛顿发现有质量的物体之都有吸引力的存在。所以重力是地球的吸引而产生的;学生这时会把重力和引力等同起来,这是不正确的。要讲重力和引力不同。可以用原因与结果不同来比喻。学生要这样理解重力产生的原因。
学生活动是列举物体受到重力的事例,让学生从知识角度感知重力是普遍存在的。
(2)重力的大小,从物体重量大小切入。物体的重量不同受到的重力大小也不同。学生对物体重量大小是有认识的。介绍弹簧测力计及使用方法,按照课本的表格老师做三次实验,取250克、500克、1000克钩码,让学生明白物体质量已知;测量对应重力2.45牛、4.9牛、9.8牛。通过学生计算重力和质量的比,让学生发现三次实验的比都是9.8牛/千克。得出:
重力=质量×9.8牛/千克,的逻辑关系,
如果用字母代表文字更方便好记:G=mg
g的理解,g是由实验得出重力和质量的比;在地球上不同的地点G/m的比可以不同;在地球同一地点G/m的比,对一切物体是相同的。从此以后我们用G=mg式计算已知质量物体所受到的重力。反之,已知物体受到的重力也可以计算物体质量。
从G=mg式可以得出,质量大的物体受到重力也大,质量小的物体受到重力也小。
学生活动,跟据自己体重计算受到的重力;计算0.5㎏苹果受的重力;计算4.5吨大象受的重力。
第一节课就讲到这里,过程要简洁,语言简练准确,实验演示规范清晰,数据记录真实。学生活动要到位。用时准确,核心是学生理解物体重力的计算。
(3)重力的方向,实验演示重力的方向竖直向下。学生对竖直向下的表述不习惯,生活中学生对竖直、向下都选地面为参考,所以会有一些错误。老师只要坚持重力方向竖直向下就行。学生如果问为什么?回答实验证明。重力的方向人为不能改变,也用实验证明。让学生在实验中感到重力方向人不能改变就达到教学目的。关于重力的方向老师不要多讲,更不要想给学生讲清楚。否则,就越讲越多,学生听不懂,老师也讲不清,教学就很失败。让学生通过实验探究重力的方向,重力的方向不可人为改变。
学生活动,根据重力方向的特点,列举重力方向在生活中的应用事例。
(4)探究影响物体受到重力大小的因素
由G=mg式分析,物体受到重力的大小与物体的质量有关。质量大的物体受到重力大,质量小的物体受到重力小。与物体所在的环境有关,举例:同样质量物体在地球上受到的重力大,在月球上受到的重力小。这一点学生是知道的;如果学生问为什么,就说地球的质量比月球的质量大得多。学生就能明白。在G=mg式中由g来反映。这样讲是为了培养学生联系数学知识在物理在的应用,如果学生有了这样的意识,对以后的物理学习帮助很大。同时也扩展了学生的想象空间。
物体受到重力大小与物体形状没有关系,通过演示实验证明。
2、重力实验教学
物理是以实验为基础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很重要;能帮助学生学习;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科学的学习方法。
(1) 实验准备
在实验室学生实验,按姓名两人一组,每个人具体分工明确。实验所 用物品、器具、实验表格、书写工具等事先充分准备。
(2) 实验过程
调试天平,测量所给三种不同物体的质量,记入表格。
调试弹簧测力计,测量上述物体的重力,记入表格。
因为实验物体质量比较小,老师要强调质量单位的换算。学生在计算上的错误,会影响学生的实验情绪。
计算实验数据,记入表格。对比实验结果。允许学生有不同的结果。对错误结果要让学生找出原因。
(3) 实验总结
表扬实验认真细致,达到实验目的学生。指出学生实验出现错误的原因。强调物理实验帮助理解物理知识的重要性。
学生物理实验课比课堂教学难组织,学生活动容易混乱。学生没有实验的耐心和态度。不易取得预想的结果。实验前分组明确,要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要给学生讲实验的方法技巧。八年级学生很好动;也没有实验的方法和技巧。要充分了解掌握学生,保障实验达到目的。
关键词:教学理念;知识论与价值论;多元性与主导性;转“知”为“智”、转“知”为“能”
作为对文学现象进行认识阐释的一门理论学科,文学理论研究对于当代文学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同样,在大学中文专业的课程体系中,文学理论作为一门重要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其他文学课程的学习,对于培养学生什么样的文学观念和建立怎样的知识能力结构,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从目前文学理论教学的现状来看,有一些教学观念与方法上的问题值得思考探讨。对此,我们在教学中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这里结合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谈谈体会。
综观新时期以来文学理论学科的变革发展,往往有这样一种感受:一方面,文学理论界空前活跃,思想解放,思维开放,充满了求变创新的激情与热望,各种以创新为旨归的文学理论教材层出不穷,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多元、开放发展的繁荣景象。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开放多元的发展潮流中,也给文学理论课程教学带来了许多迷惘和困惑。比如:一是随着大量西方现代文论知识被引入,并进入文学理论教材与教学,而且在各种“创新”的名义下,文学理论教学也随着理论研究不断转向,忽而“向内转”,忽而“向外转”,在这个过程中,文学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愈来愈模糊,乃至被遮蔽或淹没了。二是随着这门学科的意识形态性不断被消解,以及愈来愈强调文学理论的独立性、自律性、科学性,愈来愈关注文学理论自身的学科体系、理论范式、研究方法、概念范畴、话语方式等,这样文学理论也就愈来愈成为一门知识性学科,它的人文学科特性即人文性愈来愈弱化乃至被消解。三是与上述问题相关,文学理论研究与教学愈来愈远离文学实际,尤其是当下的文学现实,也愈来愈远离当今社会人们的文学诉求,而更多满足于文学理论知识系统内的自我言说或相互阐释。上述问题在当今各种文学理论教材中较普遍存在,而且由于教材编著者的文学理论观念各不相同,所选择吸纳的理论资源也不一样,这就有可能导致同一门课程采用不同的教材,其文学观念与知识系统几乎难以通约,给教学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文学理论教学就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教师并不清楚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什么,只能是采用什么教材就教什么内容,按教材逐章逐节把这些知识点宣讲一遍,如果换了教材,那么所教的理论知识就可能大不相同,教师就真的成了只会照本宣科的“教书匠”。而对于学生来说,除了接受一堆半懂不懂的文学理论知识外,实际上并不明白究竟为什么要学这门课程,以及学了这些理论知识有什么用。我们认为,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教师在对文学理论学科的变革发展具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和对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研究思考的基础上,能够形成自己的教学理念,从而确立比较明晰的教学目的,具有较强的处理教材与具体教学内容之间关系的能力,并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显然就会不一样。近年来,笔者和我们的教学小组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探索。
经过较长时间的思考研讨,我们逐渐形成了如下一些基本的教学理念:
一是坚持知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如上所说,随着一个时期以来对文学理论学科的意识形态性的逐步消解,以及大量西方现代文论知识引入教材和教学,文学理论愈来愈成为一门知识性学科,它的人文价值特性则愈来愈弱化。而我们认为,文学理论教学固然需要引导学生全面学习这门学科的系统知识,但教学不能仅仅只是介绍阐述各种理论学说,学生也不能只满足于一些知识点的掌握。文学理论说到底是对文学的认识阐释,而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文学是人学”,那么对文学的认识阐释就不可能没有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各种文学现象也不可能“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因此文学理论就不能放弃价值论。当然,当今对文学价值的认识阐释不能像过去那样单一和狭隘,但至少可以在“文学是人学”的意义上,从两个基本向度来加以认识理解,即文学对于促进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和社会变革进步的意义价值,以及文学对于丰富个人的精神生活与提高人生境界的意义价值。在这个基点上,文学理论教学的知识论与价值论应是统一的。
二是坚持多元性与主导性的统一。在当今多元开放的时代条件下,不仅各种文学理论知识,而且各种文学观念都充分多元化了,这既是思想解放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如果说过去文学理论教学中的问题在于理论知识过于贫乏和文学观念过于单一,造成了这门学科的僵化,那么当今文学理论教材和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则是在一定程度上盲目追逐理论知识与文学观念的丰富多样和新潮前卫,遮蔽了文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忽视了对应有的主导性文学观念的建构,造成了理论的丰盈与观念的困惑之间的矛盾。笔者看来,在当今文学观念多元混杂的情况下,有必要确立“多元主导”的教学思想,即一方面引导学生了解当今各种文学理论的观点学说,看到各种不同的文学理论观点可能都有某个方面的合理性,从而拓宽知识面和理论视野;另一方面则要引导学生着重理解、掌握和确立主导性的文学观,既在学理上能更广泛更深刻地说明解释文学现象,又要切合当今时展要求的理论。比如,当代形态的文学理论。当然这里的关键是要切实加强对这一主导性理论观念的理解把握,从而用这种理论来帮助学生建立起基本的文学观,为他们观察认识文学现象和以后进一步接受比较各种文学理论观点建立起一个平台,这对那些还处于理论观念和知识结构形成阶段的青年学生来说,应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力求转“知”为“智”,培养人文精神。这是我们从著名哲学家冯契先生的哲学理念所获得的启示。冯先生认为,我们的思想理论,应当注重如何把知识转化为智慧,把理论转化为方法,把观念转化为德性。冯契先生毕生的哲学研究,所追求的正是这样的目标。我们感到,这种转“知”为“智”的理念,对于文学理论研究与教学也是非常富有启示意义的。当我们面对各式各样的文学理论时,这些理论学说在我们眼里可能首先是一种知识,或者说我们首先是把他们当作知识来看待和了解接受的。但是,文学理论不仅仅是知识,它还是一种智慧,或者说在文学理论的知识形态当中包含着人类的生存智慧。文学是人学,文学理论也应当把文学当人学来认识和理解阐释,理应包含着人文智慧在内。事实上,一定时代的人们在对当时的文学现象进行认识和理解阐释时,总是表现了他们对社会、历史与人生的理解,蕴含着他们的生存智慧。因此我们在进行教学时,就不能只是把文学理论当作知识进行教学,更需要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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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学”的意义来理解文学,通过对文学的理论思考来理解人生与社会,不断增长人生智慧和培养人文关怀精神。
四是努力转“知”为“能”,实现“双向提升”。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课程,不仅需要让学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知识,还应当致力于引导学生将这种理论知识转换成为一种能力,这既包括培养理论思维能力,也包括运用理论知识解读文学作品和分析文学现象的能力。所谓“双向提升”,就是一方面帮助学生提升理论思维能力,另一方面促使学生提升观察分析文学现象和读解评析文学作品的能力。这可以说是这门理论学科不同于一般知识性学科的特殊要求,我们的教学理念应具有这样的自觉意识。
建立了一定的教学理念,那么就可以比较明晰地确立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和面对什么样的知识系统,都必须紧紧围绕教学目的来处理教学内容和调整教学方法。根据上述教学理念,我们认为文学理论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文学理论基本知识,包括了解当今文学理论的各种观点学说,尽可能拓宽理论视野,在比较辨别中引导学生建立起主导性的文学观念,为使他们正确认识判断和分析文学现象奠定基础。二是努力引导学生从“人学”的意义来理解文学,建立起以人学为基点的文学价值观念,通过对文学意义价值的理解与思考,进而理解自然、社会与人生的丰富意义,不断增长人生智慧和培养人文关怀精神。三是通过加强教学引导与写作训练,帮助学生培养和提升理论思维能力,以及锻炼读解分析作品文本的能力和写作表达能力。
与上述教学理念与教学目的相适应,我们在教学方法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力求能够较好地实现这种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营销导向已为广大企业管理者所接受。身处服务性行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更要加强顾客至上理念,以市场为中心,以顾客的现实需要及潜在需求为出发点和终点,以此来提高顾客满意度,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实行亲情化管理。
物业管理是通过人来实施的,人的思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提倡亲情化服务,物业管理水平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物业管理企业要把自身的管理服务工作和发展社区文化以及建设亲情小区密切结合起来,并把倡导和发扬家庭亲情、邻里亲情和社区亲情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样做可以使小区内的居民能够亲如一家,互相关心和帮助,让居民住得温馨,将十分有利于搞好其它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一些优秀的物管企业通过优秀的管理与服务,致力改善和提高物业的功能、档次和人性化,进而推动物业的升值。在这里,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看家护院、种花养草、扫地除尘、修修补补的公司,而是一个为开发商、社会、行业、业主、员工及各方利益者创造价值的组织。
第二,早期介入,全程顾问。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项目管理对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项目组可同时接管几个小区或者商用楼的物业管理工作,从而可以提高效率,并加快高级物管人才的培养。
项目组应早在房屋设计、建筑及销售阶段就开始介入工作,参与项目的选址、目标市场定位、销售方式等全过程。客观地从使用者及管理者的角度去了解有关楼盘设计、布局、设施及建筑材料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及建议,避免因设计或用料差误造成的不必要的管理开支及维修上的困难。如在开发的规划设计阶段,利用物业管理的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提出中肯合理的修改意见,使小区的规划设计更完美,更人性化,这样既可以避免商销售时的乱承诺,也可以保证小区住宅开发时的规划。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又针对不同结构、不同设计、不同情况的物业,分别制定不同的维修方案,组织不同的维修施工,对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和进度进行专业、有效的控制管理,减少维修费用,缩短维修周期,免除开发商、业主的后顾之忧,开发商也因此有了更好的品牌形象,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开发下一个楼盘。这样,可避免物业公司每天被无数的维修电话困扰的情形,也提高了目标顾客的满意度,提高了顾客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从而提高了房地产公司的顾客满意度。
三,重视前期预防和实时维修。
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物管公司提供前期管理,能确保楼宇素质和功能在落成后符合市场需要,从而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发展商的企业形象。
在维修保养上,应做好预防性的维修和保养。如果只在楼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时才维修,容易加速磨损并导致日久失修。这样不仅会给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更会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在进入管理之初就草拟计划,并进行定期保养,减低出现故障的可能性,从而延长楼房的使用寿命。从长远来说,花小钱省大钱,更能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
第四,因地制宜开创物管新模式。
针对有效需求的服务策划能力和服务实施能力,不断策划修正或推出新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创立个性化管理服务新模式。
在物业管理发展比较迅速的深圳,几乎每一家品牌物业管理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深圳物管通过吸引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先进经验,运用创造性思维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不断探索创新了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为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社会及同行的认可,同时也保持了企业在全国市场持续的竞争力。最为重要的是,深圳物管企业在服务内地物业时,并没有简单地不顾各地的差异性,而是高度重视当地的经济水平、文化习俗、市场及行业发育状况等多种因素,创造性地发展物业管理模式,致力于物业管理模式的本土化,避免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发生。
第五,从事专业化管理。
专业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人员配备,有专业工具配备。最重要的是应聘请专业公司从事专业工作,如保安、绿化、保洁、供暖、维修等,物业公司主要从事经营、管理、考核工作。在此方面我们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公司虽然成立了专业公司,但由于未能完全摆脱老体制的影响,人工费就占了总费用的大半。这样的专业公司不要说参与社会的竞争,就连生存都困难。还有一些小公司,为了节省人力,一人多岗,什么都干,什么都不精,结果是管理水平非常低。
目前,国际上对水足迹的计算方法和基础还存在争议,其中边界及评价要素的确立是关键。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水资源利用,这无疑是最为系统和全面的。但由于目前能够获取的数据资料有限,导致其不确定性较高,在某些情况下的指示作用下降,调控缺乏针对性。为了降低其现实操作难度,本文提出可以循序渐进,首先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消耗与水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生命周期阶段评估结果差异性大水足迹评估需要全面考察产品的农业种植、工业加工、分销零售、废弃回收等整个生命周期阶段。根据环保部历年《环境统计年报》,农业用水量基本保持稳定,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已经成为水资源消耗增加的最根本因素。农业用水受到作物品种本身的生理特性及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相比之下,工业活动及其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管理等的人为调控程度较高,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直接有效地开展水资源管理。而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受季节变换、距离远近等影响,产品使用模式又受消费者收入水平、个人习惯等个人因素的制约,水足迹数据的不可控因素较多,而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全生命周期评估的链条较长,是一项耗时和代价不菲的任务。研究表明,针对关键生命周期阶段(工业阶段)的碳足迹和水足迹评估,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产业现状,也适应了国际发展趋势,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得研究成果能更好的服务于产业的节能减排。工业水足迹与水足迹的区别与联系工业水足迹主要研究分析工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中的水资源消耗,与水足迹存在着明显差异:首先,与胡克斯特拉提出的水足迹不同,它不考虑农产品和畜牧产品原料或辅料,只分析各种工业原料、辅料与能源中隐含的水资源消耗和水环境污染。其次,与产品水足迹不同,它除了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蓝水和灰水足迹外,还包括能源、物料消耗及公共部门分摊的隐形水足迹。工业水足迹作为水足迹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化和评价的方法学仍是按照生命周期的原则与框架要求进行[6],在评价原则、计算方法和实施程序方面则基本是一致的,计算的范围包括了工业制造阶段所涉及的原料、活动和过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核算边界的长短。组织以某一企业、单位为评价目标对象,以衡量某一组织的水资源消耗与废水排放及其构成。开展此类评价,能够促使组织者积极研发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物质资料与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环境成本;并加强竞争,促进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及组织的优胜劣汰。将工业生产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水足迹具体落实到某一产品中,有针对性地控制各环节的耗水量与废水排放量,促使产品生产商改进工艺及技术创新,降低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能耗和物耗;实现对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产品的工业水足迹数据库,促使企业加大对生产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与废水排放量,并推进产品的水足迹标识,帮助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环保健康的消费意识。行业反映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水资源消耗与工业废水排放的整体水平和企业之间的差异。开展此评价,能够警示管理部门或决策者,限制和规范高耗水及高污染物排放行业的发展,降低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区域指示区域内水资源消耗与污水排放贡献的行业分布与空间分布,有助于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从节约用水与保护自然水体的角度,引导区域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适宜的节能减排管理措施,建立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
国务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近期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统工程。那么何谓法治政府?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二)
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是很有意义的。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1995年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技术监督机关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机关、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纷纷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记得当时有些媒体就严厉批评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出来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还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话说: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怎样的眼镜就看到怎样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就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则无效(参见示意图)。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另有相应位阶的法律解释、军事法律规范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含自单条例、特行区法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尊重人权的观念。今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去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去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黄某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人们深刻反思。[②]
3.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让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而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6.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观念。而且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7.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8.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吉林市市长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就是官员问责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权利救济的实践来看,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孙文流的农民工被受雇企业老板殴打致残后未能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其只身从河南爬行半年回山东家乡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救助),而且此类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10.法治渐进的观念。中国用10年时间能够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的毛病。[③]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对于实现目标、行政法治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市场导向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应当有信心。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对于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问题,对于诸如此类的历史任务和难题,都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综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1-01
一、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及其概述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累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历史遗产那么中国传统的思想主要有那些呢?
(一)民本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占有突出性的地位,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关键。民本思想表现在民为邦本,民重君轻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现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1.民为邦本
《尚书・五子之歌》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汉代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中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以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如何实现人心所向呢?姜尚认为统治者要做到“仁”、“义”、“道”,核心是“利”。他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义也。义之所在,天下赴之。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能主利者,道也。道之所在,天下归之。”这里强调统治者不能与民争利,而且还要“能生利”,是谓“道”。
2.民贵君轻
儒家政治思想主要是“德政”、“礼治”,至孟子发展为“仁政”。孟子仁政思想的核心是贵民论,他有一句名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犯’这里是说人民、国家、君主三者重要性的排列次序,实际上讲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孟子为统治者总结出一条最重要的治国要诀,即“得民得天下”。他说:“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而成为天下王者,是由于“以德行仁”而得民。相反,“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也,失天下矣。”其次,孟子进一步指出,得民的关键是得民心。
(二)和谐思想
儒家关于和谐思想的论述,主要观点有:一是“和而不同”。二是“天人合一”。孔子认为,天道寓于人道之中,天道即是人道,要在人道的统一性中见出天道的统一性,达到天人相知、相通、和谐的境界。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并从心性上解释天人合一,。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三是“中庸之道”。
道家以“道”为最高法则,主张遵循道的规律,顺应自然,合乎天道。提出“天人和乐”的思想:“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二是“无为而治”。老庄所谓的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要以“人为”违拗自然,是人体道、悟道、得道的和谐状态。三是“知足常乐”。老子说: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是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儒道的和谐思想各有侧重,儒道家的立意和宗旨各有不同。但其二家共同具有“和而不同”的和谐精神,共同建构了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文化,形成了以“和谐”为特质的注重天人、人际、身心和谐统一的中国思想文化传统,对中华文明的生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传统的思想理念中,最精华最核心的思想无非莫属“民本思想”和“和谐思想”,这两种思想在文前已经重点讲述。这两种思想对我国的法律文化,产生着深远重要的影响,劳动法理念也同样深深受其影响着。
(一)“民本思想”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爱民重民、民为邦本是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是中国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具体方面来说,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注重维护劳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获取报酬权、休息权、平等就业权等权利的保障,并且设计相应法律机制来确保劳动者真正享有这些法定权利。这种既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平权主体地位和合同关系给予尊重,又对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特别关照与倾斜保护的法律思维,而且劳动者是为社会的经济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力量,这就是传统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的体现。
(二)“和谐思想”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劳动法作为一部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基本性质应当是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法,劳动法侧重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但是倾斜保护不能也不应该打压或减损资本利益而单边增进劳动者利益,而应该以“合作”、“共赢”的时代精神为主线,在倾斜保护中实现平衡协调与劳资共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实质的正义的实现,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这正是劳动法的理念之二,既是促进和谐。这是对传统和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和谐思想的体现。可以看出,古代的传统和谐思想影响之深远。
三、结语
总之,中国传统的文化深深的渗透在我国现代的各个方面,古代的“民本思想”和“和谐思想”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影响只是在劳动法领域的一个反映,对其他法律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只有发扬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中的优良精神,才能实现百姓安居乐业,促使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N].1999-10-23.
目前各国刑法中均为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的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刑法学角度来看,若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的话,暴力犯罪即"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1从犯罪学角度来看,我们又可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认为摘要:"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2结合以上,私以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性质严重的攻击。
二、暴力犯罪的特征
1.从行为来说,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冒险性等特征。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较简单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刀斧、匕首等钝器或锐器,或采用拳击、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向日益明显,凭借智力而不是体力来完成的暴力犯罪越来越多。
2.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暴力犯罪的明显特征是具有暴力性,凶残性,狡诈性和危险性。这也是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暴力犯罪分子一般都性强,作案心狠手毒,较其他类型的犯罪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威胁,影响更恶劣。
3.从类型来看,杀人、、伤害等传统类型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器、抢劫银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新的犯罪类型也已经出现,直接指向社会进行报复、泄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4.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行为这些暴力犯罪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从作案的具体场所来看,杀人和案发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发生在小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抢劫案以及最近发生在一些大城市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飞车抢劫抢夺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从时间来看,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5.从犯罪主体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对数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据统计,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却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
另外,近年来的统计数字表明,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为多,且呈现一种低龄化并向校园蔓延的趋向。三、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摘要:即"压抑--诱发"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级由某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和冲突就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暴力犯罪。具体说来,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摘要:
1.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和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经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比如在暴力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比在一正常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具暴力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经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
3.暴力犯罪人自身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摘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4.被害人的刺激功能
暴力犯罪经常是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厉,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但在暴力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
5.暴力渲染,即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有探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功能,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假如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功能。
6.经济秩序的失范
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曾经说过摘要:"假如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3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新经济秩序构建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正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异现象严重。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引起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年年上升。由此认为,经济秩序的失范也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参考文献
然而,物流产业巨大的市场潜力却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估算数字,1990年我国物流费用总支出约为500亿美圆,占当年GDP的14.5%。如果降到世界平均水平11.7%,则我国物流企业的运作空间为96亿美圆;如果降到亚洲平均水平11%,则我国物流企业的运作空间为120亿美圆。有学者根据1992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资料推算,我国全社会物流费用支出总水平约占GDP的20%,约580亿美圆;物流费用占商品总成本的比重从帐面反映已超过40%。还有咨询机构认为全世界的物流产业市场容量为30000亿美圆,而现有的物流服务能力仅有5000亿美圆左右,仅为市场需求的1/6。
事实上,我国产业界正在形成五条物流体系:以海洋运输为代表的运输物流体系、以商品加工和配送为代表的仓储物流体系、以服务型竞争战略为代表的制造商物流体系、以海空港集散为代表的口岸物流体系和正在浮现中的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配送物流体系。但网络化程度不高,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然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物流服务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手段。要提升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来应对市场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
二、新一轮的物流热为物流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出现了新一轮的物流热。
在学术界,8月份上海海运学院林国龙教授等翻译出版了美国物流界老前辈鲍尔索克斯教授等学者的新著《物流管理――供应链过程的一体化》,并很快于2000年1月第二次印刷。由王之泰教授和邬跃博士发起的“中国物流网”于11月11日开通,表明我国物流学术界已经站到了“新经济”的潮头。
在中央政府方面,11月2日,国家经贸委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中国企业现代物流研讨会”。这是我国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第一次召开面向工业生产企业的物流管理研讨会(此前大多是由前国家物资部和国内贸易部主持,主要面向物资流通企业)。
11月25日,国家经贸委和世界银行以及中国航务周刊共同举办了“现代物流发展国际研讨会”。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向会议发来题为“中国需要加速创造现代物流发展的宏观环境”的书面讲话。这是迄今为止由我国政府主持的最高级别的物流发展研讨会。实际上国家内贸局在99年初召开的“全国营销改革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新兴流通产业――物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目标。
在地方政府方面,深圳市于11月上旬召开了“现代物流研讨会”,将物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业并列为深圳市的三大支柱产业。深圳平湖物流中心被中国物资流通协会确定为物流实验基地。上海市则于12月14日召开了“99物流与现代商业国际研讨会”,认为物流业将成为新世纪上海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要通过现代化、系统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逐步实现与国际物流业的接轨。今年4月18日天津市召开了“天津口岸物流发展研讨会”,提出要努力把天津建成中国北方的国际物流中心。香港为了适应电子商贸和供应链管理方式的发展,已宣布将于5月份成立“物流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增强香港作为世界级物流中心地位的措施。此外,台湾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际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了物流业者的经营空间。
在企业界,海尔、长虹、新飞、格力等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已经开始建立自己的物流管理体系。大通、宝供储运、诚通物产、华运通等知名物流企业已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尤其是航运界,中外运,中外代,中远,中海等都无一例外的将发展战略定位在物流产业。由于它们本身就是承运人,而且在运作方面早就与国际规则接轨,故发展的势头很猛。近日,中远公司与安盛集团投资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设立中远网络有限公司,建立全球运输和物流及通讯网络,首期投入5亿美元。除了上述这些大企业外,许多从事仓储、货运、货代、配载等的服务企业和生产制造起重搬运、仓库货架等设备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也积极跟进,纷纷打出“物流公司”的招牌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最近,香港仓储业界认识到仓储
及散货集运开办物流增值服务和供应链业务是势所必行,所以将香港集装箱货仓联会更名为香港集装箱货仓及物流服务联会,以减少客户的流失。
这一轮物流热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后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增大。我国物流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压力增大。传统储运企业急于转型升级为现代物流企业以应对加入WTO后将面临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配送服务体系的配套要求也对物流热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新一轮物流发展的正在到来。但企业需要理性,需要科学的物流理念来指导实践。机遇在理性的思考中诞生,挑战要用理性去应对。物流热还是需要冷思考。
三、把科学的物流理念交给企业
物流的理念不同于物流的定义。物流的定义告诉我们物流是什么。而物流的理念告诉我们物流的哲学,物流的思维方式。无论是物流理论界还是物流产业界,不仅要知道物流的定义,更要理解给出定义的背景和思维方式,要知道定义所代表的是什么,物流的概念统领的是什么,以及企业进入物流产业和开发物流服务新品种的途径和方法。对物流理念的把握于物流产业的发展更为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理解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运营方式的变化和这种变化对企业竞争战略态势的影响。
物流是个大概念。许多学者都认为或承认对物流存在不一致的看法。企业界则常常感到物流的概念过于宽泛而不易操作。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物流学”的术语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使得有时缺乏研讨的共同平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学的“物流”或“综合物流”与西学的“后勤”或“商业后勤”(区别于军事后勤)在语义上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前者使人很自然的把物流看成是对一种状态的描述而少有支持、服务、响应、从属以及战略的意义;再一方面则是物流服务的运作几乎涉及到所有产业并要求这些产业进行物流化调整;第四个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尤其是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经济”的浮现和发展使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和管理理念都在不断丰富之中。
当然,物流不是一个“筐”。如果一个概念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产业是无所不包的话,就会因为没有特定的作业范畴而很快失去生命力。
正如世界银行运输专家兰布洛克所说:中国的物流产业“要在发展的初期就与国际接轨,不能自成一套”。
四、从企业运营的的角度来解读物流的理念按照目前被普遍认同的由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在1985年所下的定义:“物流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的,为提高原料,在制品,制成品以及相关信息从供应到消费的流动和储存的效率和效益而对其进行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过程”。相应的物流功能性活动则包括:需求预测,订单处理,客户服务,分销配送,物料采购,存货控制,交通运输,仓库管理,工业包装,物资搬运,工厂和仓库或配送中心的选址,零配件和技术服务支持,退货处理,废弃物和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等。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物流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存货的流动和储存的过程,是信息传递的过程,是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是若干功能协调运作的过程,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效益的过程,因此,物流也是一个规划、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具体来说,物流的基本理念包含如下一些内容:
1,物流是制造商的产品工艺流程通过物料采购和实物分配这两个功能性活动分别向其供应商和客户两个方向的纵向延伸所构造的一体化供应链。因此,物流也是以制造商为中心即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为主线,以相关信息流协调供应商和客户行为的协作性竞争体系或市场竞争共同体。物流企业是服务供应商。
2,物流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链中流动的存货。所以物流管理在本质上是对存货资产的管理。这是企业理解物流体系,把握物流过程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企业存货的价值要占企业资产总额的25%左右,占企业流动资产的50%以上。因此,控制存货的数量,形态和分布,提高存货的流动性就成了企业可追求的“第三利润源泉”。所以也有学者从企业资产运营的角度,把物流解释为是对供应链中各种形态的存货进行有效协调,管理和控制的过程。因此,物流企业必须为制造商的存货管理提供解决方案。
3,物流系统的功能目标是满足客户需求。因此,从客户服务的角度来说,也有学者把物流定义为:要以正确的成本和正确的条件,去保证正确的客户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地点,对正确的产品的可得性,即物流的7Rs概念。所谓产品的可得性,就是在客户想要得到产品时可能面临的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问题。实际上,产品的可得性不仅是对物流系统功能评价的首要指标,也是物流系统优化的最主要目标。
4,存货资产必须在运动中创造价值而又不能不包含必要的停顿,因此物流管理的两个最主要的范畴,也是对产品的客户可得性影响最大的两个物流功能环节就是运输和储存。对一般制造业来说,运输成本要占物流总成本的45%左右,而存货维持成本则要占物流总成本的37%左右。所以,许多人也常把物流等同于一般的仓储和运输业务。
5,存货资产的移动是由许多功能性活动共同参与并逐步完成的。正是这些功能性活动构成了物流系统运行的基本模块。所以,任何能够提供这些功能服务的企业都可以作为物流业者加入到物流产业中去。物流服务具有可传递性。
6,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物流系统是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手段,故把波特教授有关《竞争战略》“价值链”的概念引入物流的系统管理,形成了“供应链”或“增值链”的概念。所以也常把物流过程称为一体化供应链。实际上,物流系统的竞争优势主要就取决于它的一体化程度。
7,企业是赢利性组织。物流系统管理的首要技术经济问题,也是系统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以尽可能低的物流总成本支出来满足既定的客户服务水平,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那么,物流理念最本质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功能整合。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对前述的各种功能性活动进行统筹的安排和协调。王之泰教授在95年出版的《现代物流学》一书中明确指出:“包含在物流之中的新见解,是一点即破的,——就是将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保管等等过去看来相互无关之举,用物流两个字统一起来”。
战术的整合变成了战略的决策。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客户正是通过功能的整合实现优势互补而结成策略联盟的。
五、物流服务功能整合的途径
具体的功能性活动都是很容易理解的,发展物流产业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去整合的问题。事实上,功能整合是发展物流产业的核心业务,是物流企业运作的灵魂。
1、激发物流需求
生产制造企业由于拥有产品的物权,又处于供应链的中心,所以有权力也最有可能对物流全过程实行有效的安排和协调。因为物权属于制造商,所以相对而言物流服务企业处于从属的地位。物流企业是为制造商的客户服务战略提供服务的。
制造商是物流服务的需方。它所要考虑的是自营物流还是外购物流的问题,要进行“服务/成本”的效益测算。但不管是自营物流还是外购物流都要考虑功能以及相关的资源整合。从企业竞争战略的优势考虑,自营物流要对分散于不同职能部门的物流服务功能进行统一管理。外购物流则须对市场上的物流服务功能进行协调安排。所以,发展物流产业最根本的是要激发制造商的物流服务需求。换句话说,物流企业要能为制造商提供物流服务解决方案,整体的或者是局部的。要能用优质的服务为制造商的市场营销战略提供支援,并能够消化掉一部分制造商自营物流的成本,同时自己还能获得足以维持发展的利润。这是市场对物流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对制造商的服务要求和标准有透彻的了解是物流企业发展的前提。
2、发展物流企业
一般来说,现有的仓储、运输、货代中介等企业在产业性质上都属于物流企业,所以不存在还要进入物流产业的问题。但从现代物流的观点来看,如果它们不能作为制造商或特定产品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参加供应链的一体化运作,不能与制造商等结成策略联盟,则还不能算作现代物流企业,只能算作传统物流企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传统物流企业是否能进入制造商的一体化供应链升级为现代物流企业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从分工协作的观点来看,制造商选择其物流服务供应商时主要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其市场营销战略需要;其次是与市场营销战略相匹配的物流系统设计;第三是能获得高水平的物流服务;第四是能获得降低物流总成本的好处。制造商的“服务/成本”分析将是至关重要的。换句话说,物流企业拥有物流服务的资源如仓库,货场,铁路专用线或线路经营权等只是其进入一体化供应链的必要条件,而生产制造企业的市场选择则是其进入一体化供应链的充分条件。每一项具体的整合都是一系列技术经济权衡的结果。
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定位取决于资源配置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为此,物流企业必须实行服务的专业化,必须抓产品。不同的货品具有不同的物流特性。围绕产品的物流特性所进行的服务技术开发将为物流企业创新服务并形成核心服务能力提供强大的动力。只要具备核心服务能力,传统物流企业融入一体化供应链就会很容易。需要说明的是,核心服务能力也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就是“比竞争对手略胜一筹之处”,就是特色服务。毫无疑问,物流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服务品种的不断创新将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永恒的动力。物流企业发展了物流产业自然就发展了。
3、延伸物流服务
功能整合本质上就是延伸服务。物流企业延伸服务有两个方向:一是沿供应链“顺流而下”,即在制造商的产品销售渠道内作为服务供应商。二是沿供应链“逆流而上”,即在制造商的物料供应渠道内作为服务供应商。如果同时向两个方向延伸,把制造商的物料管理和实物分配都承担下来,就成了所谓第三方物流服务商。
虽然做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的最高境界,但要求物流企业对制造商经营活动的深度参与。如为麦当劳做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夏辉公司不仅与麦当劳是相互持股的,而且双方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朔到“麦当劳在后院用手工削土豆条”的时候。即使在物流业发达的美国,1996年第三方物流在物流产业中的比重也只有6%,约300亿美圆。五年才增长了2%。
我国目前还缺乏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如对运输市场实行的还是审批制。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制造商在外包物流服务方面的需求还比较小,信心也不足。物流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比较低。所以我国的物流企业在现阶段不能盲目追求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作模式。只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为生产制造企业提供阶段性的和有特色的物流服务。
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发展模式:一是以大货主为依托,按照委托企业的物流服务要求和标准来改造现有储运资产的结构和功能,并重整业务流程。为特定的生产制造企业或者特定的货种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二是作为更大的物流系统的子系统提供阶段性的延伸服务。比如与跨国物流公司接轨提供国内的物流服务。
物流企业延伸服务的起点就是前述各种物流服务功能。特别是运输、仓储、信息集成、存货管理、定单处理、物料采购等核心功能最可能成为服务延伸的起点。必须指出,服务延伸的过程就是在核心功能的基础上对货主的服务需求细分再细分,对服务品种创新再创新的过程,也是对制造商的经营运作参与再参与的过程,是学习的过程。
服务的延伸将对物流企业的信息集成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随着网络的发展已经成为时尚和服务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可以说,物流功能的整合正在从业务整合转向信息整合。用网络的优势来整合现有物流服务资源,提升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已成为物流企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
4、为物流企业的发展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