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13:5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制现代化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一、体育文化释义
(一)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1]从文化和体育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体育文化的概念,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因此,所谓体育文化,是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就是说,人们在体育生活和体育实践过程中,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体育文化是人类本身需求的特殊反映。它是人类在体育生活和体育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并通过有形的身体形态、动作技能、运动器材、物质,以及无形的与社会属性相关的意志、观念、时代精神反映出来,显现了各具特色的存在方式。
体育文化和其他文化一样反映了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特征,并规范着人们的体育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从体育文化的概念中可以看出体育文化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体育文化总是与人的体育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二,反映本民族的、传统的体育特征,这些传统的体育文化规范着本民族的体育行为,也影响着人们不同的体育价值观念;其三,体育文化又总是和一个地域或民族的社会文明、物质文明,以及自身的发展产生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其四,从科学分类看,体育文化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科学,从文化学角度看,体育文化既是人类整体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又有着特有的个性,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身的变化规律,因此它具有独立性的一面。
(二)体育文化的产生
体育的历史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体育文化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是人类整个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然而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体育文化的认识处在不知不觉之中。
历史资料表明,真正感受到体育文化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是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整体科学的发展,体育科技工作者得到不少新的启示。从此,许多学者更多地从体育哲学、人文社会学角度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并逐步由感性认识向理性方面发展。
原始体育都产生于人类生产和劳动过程中,是有着相对独立发展轨迹的社会文化现象。例如从出土文物和出土文献中可知人类的舞蹈、音乐、戏曲、杂技等诸多文化自古就与体育活动相融合而不可分,它们在形式、内容和目的上都有许多相同之处,且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原始舞蹈作为人类原始文化的一种基本形态,包含着武术、杂技和原始体育的成分,在体育活动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古代体育活动往往是以“舞”、“戏”、“艺”等形式出现,如“消肿舞”、“角抵戏”、“百戏”、“射艺”、“舞艺”等,原始的“舞”就是体育活动,是通过身体语言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以感染和渲染欣赏者,从而丰富体育活动的内容,满足自身的美感要求,在体育运动中发挥着奇妙的作用,影响着我国古代体育的发展和繁荣。
(三)现代体育发展趋向
鲁迅先生说:“越是民族的东西,越属于世界。”[2]新时期我国体育文化与世界接轨,重新审视中国体育思想的价值所在,在保存好传统体育项目的同时,弘扬其优秀的精华,把传统体育中的互助友爱、包容和谐、自强不息、诚信礼让等思想光大,做到古为今用。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精华融入到奥林匹克运动中,并逐渐将条件成熟的体育项目推向奥运会和职业化。参与构建多元一体的世界体育文化新体系,补充与丰富现代体育的内容,从而发展中国体育文化,为未来世界体育文化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新时期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是全球化时代世界体育文化发展的标志和表现,是世界各国民族体育文化形式维持其存在的主要表现;文化帝国主义使世界各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与存在面临严峻的挑战;先进体育文化符合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因而是体育文化发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四)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
现代体育文化生成的复杂背景,决定了体育文化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在全球文化相互激荡的现代社会,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以人文体育观为主导价值观、多元体育价值观并存的趋势。体育文化价值观念的更新,主要体现为要自觉树立以下四种文明观念:1.独立个性意识。个性意识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它表现在对认识和活动对象的趋势和选择性上,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独立的个性是人全面发展的前提,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必须充分彰显个体的自我意识,尽可能形成丰富、全面的自由人格和个性价值;2.公平竞争理念。在古希腊,“公平的竞争”理念体现在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古希腊伟大的诗人荷马不断地教导希腊人,要“永远处于最佳状态并超越其他人”。公平是运动竞赛的灵魂和体育实践的准则,也是和谐社会人的最基本的诉求;3.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4.文化开放视野。在全球范围内不同文化的融合和冲突中,一国体育文化辐射力的强弱关系到这个国家能否以平等的地位、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文化潮流,因此我们需要敞开胸怀,以兼收并蓄的心态广泛吸取对自身有益的外来文化。
二、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意蕴
(一)现代体育文化在人全面发展中的价值
马克思曾经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生理学家巴甫洛夫说:“……我毕生热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许更多热爱体力劳动,当手脑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就感到特别愉快,我衷心希望青年们能沿着这条唯一能保证人类幸福的道路继续前进。”巴甫洛夫所提出的“道路”,正是体力与智力结合,手脑结合,全面发展的成才之路。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的文化价值就在于人自身的价值,即人全面、自由、和谐地发展,是人的身心的完美展开和全面实现,是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和谐与统一。大量实践证明,校园体育文化的实施,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强有力地体现了现代体育文化在人全面发展中的价值。
(二)现代体育文化的娱乐价值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开始有大量的空暇时间,这时人们不再满足物质需要,开始转向精神需要。在现代媒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新兴的网络传媒,体育文化开始全方位包围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体育文化业逐步形成了以娱乐性、观赏性、互动性为主要内容的氛围。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不同的人们聚集在同一个地方以最简单、最直观易懂的身体运动进行着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它比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的文化来说更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场上运动员向观众呈现他们最完美的动作,观众对运动员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不需要语言、文字的互动交流是其它交流方式无法比拟的。
(三)现代体育文化的竞争价值
体育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人类创造了体育,也创造了体育文化。体育文化是一种竞技运动文化。正是人类对这一种竞技运动文化进行了改造,经济、文化才不断地获得创新与发展。体育的魅力在于健与美的协调发展、激动人心的比赛、“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深藏于现代体育文化的底蕴之中,充实了人们的生活,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实现了自我价值和开拓自我空间。竞赛是体育的“杠杆”,是培养协作和团队精神的最积极因素。通过竞赛人们可以检验和证明自身能力、水平和价值,培养勇敢果断、顽强拼搏、勇于挑战的意志品质和工作作风,不断攀登新的高峰。
(四)现代体育文化大众化的价值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人类出于共同需要,对自身生存、发展、享受的追求和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现代体育文化在教育全球化的浪潮中的推动力最大,影响最为广泛,也最为深刻。这是因为现代体育文化给人类带来和美感,并给社会带来健康和活力。
(五)现代体育文化的经济价值
体育的发展大大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并且作为一个经济增长点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体育已经逐步成为第三产业的主要增长点。体育文化虽然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但却拥有可观的无形资产,如冠名权、电视转播权、徽记、会歌等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体育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企业愿意出资收购无形资产,以获得更大的广告和销售收益。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体育文化也为宣传国家形象,提高国家在国际中地位、升华国家凝聚力获得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可以说,在体育文化中,它所产生的经济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三、结语
现代体育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为了更科学、更准确地了解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意蕴,从体育文化的内涵及特征、体育文化的产生、现代体育发展趋向、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意蕴五个方面探讨是非常必要的,并对推动世界体育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在今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又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佛家的思想,最K形成了以“礼制”为核心的、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族本位、伦理中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人们的行为必须维护家族的利益,符合伦理的要求。家族主义是指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家族和家族利益为目的,个人必须服从于家族。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家法与国法不仅在本质上一到致,而且适用时想通,凡属违犯国法的行为定为家法所严禁,反之,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由家法与国法共同组成的传统法律,是中国所独有的。伦理中心是对人们在血缘、辈份方面作出的规定, 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人一出生, 就陷入一个由血缘和地缘共同编织的人际关系的网络中, 这个网络构成了人们生活、劳动、交往的大致范围,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作为家庭成员,他们在严密的伦理关系的束缚下,几乎是做为家长的附属物而存在,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 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
(二)礼法互补,差序格局
中国古代最早的“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的一种宗教仪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由于“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了“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这样就有了一定的约束功能,因此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经过长期的演变,“礼”就由原来单纯的风俗习惯演变成了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循,“礼”就逐渐有了法律的作用,后来就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便有了强制性。可以这样说,“礼”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只是“礼”的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社会中的“礼”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因血缘和地缘的不同,“礼”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的等差性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差性,人和人的血缘不同,亲疏关系也就不同。这种以自己为中心所形成的有远有近的关系,就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具有极强的伸缩性,会随着位于中心的人的地位而有所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以自己为中心的格局却始终不会改变。
(三)无讼是求, 道德教化
无讼”理念提倡谦和、无争、互让互爱、道德教化,包含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首先,和谐是“无讼”理念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也是调解最终的追求目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关系中协调与和睦是第一位的。民众往往以争讼为道德败坏的标志,以无讼为教化有道的标志。其次,古代中国人以讼为凶,以和为贵。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乡土社会为主的熟人社会。民众消极的诉讼观念使人们不愿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各种纠纷。在熟人社会中,民众处于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而法律所能处理的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或一小部分,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则往往被排除在外。因此,儒家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的表象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然也为人们所想往。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习,我们不仅可以从中找出其在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从中领会到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
(一)“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取向
儒家的义利观集中体现在“见利思义”和“义以生利”这两个观点上。“见利思义”,即是当一个君子面临利益关系时,要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获得或占有这些“利”。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自律原则。这就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就是“见利忘义”。对于那些损害他人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获利机会,则一个正直的君子应摒弃的。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协调性,市场经济在发展初期还具有盲目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宽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们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甚至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重视的。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义”的规范,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经济行为就是将“义”与“利”统一的行为,就是合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
应当承认的是,诞生于儒家背景下的“无讼”思想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古代法学的不发达等等。这些缺陷无疑对当代的法制现代化是不利的,但是其中所蕴含的追求和谐的精神仍具有现代价值。“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正在慢慢的瓦解,但是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标准并没有完全的形成,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丛生的时期,因此,稳定就成为了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通过一些社会组织或是有资历的人充当“法院”的角色,进行调解解决一些社会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民本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重民、贵民、安民、恤民、忧民、亲民、爱民等方面。告诫统治者只有以民为本,做一个贤明的君主,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尊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旦统治者“失德”,就没有资格也不符合“天意'来完成统治,新的、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也必然会取而代之。
如今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我们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要重视发挥传统民本文化的作用,借鉴弘扬传统的民本思想,古为今用,得出有益的启示,用新时代君子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群众,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用真情实感去爱民,启发我们一切为群众着想,重视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狠刹“”,防患于未然,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华民族从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走来,直到现代社会主义建设,儒家文化无论是精华的一面还是落后的一面,都在一定程度上渗入了我们民族的血液和骨髓中,可以说现代中华民族的文化就是在继承儒家文化的基因中向前推进着,所以儒家文化对现代中国的影响甚是深远。
一、概述儒家文化的特点
(一)仁政的思想。儒家文化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缔造而成。“仁”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孔子认为,仁是人的本性。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有一颗真诚纯洁的爱人之心。要求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人,处理人己关系时关心他人、爱护他人、帮助他人,以爱心协调人际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的和谐人际关系。①
(二)“礼”的设想。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为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仪教化,人皆可以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
(三)等级制思想。国家大一统是各朝代追求的政治目标,而此观念建立在儒家“天下定于一尊”的主张上,因此,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中,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等级制度;在政治体制上以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君主作为全国的最高家长,集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权力于一身。
(四)强调血缘关系的基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唐以孝著,为郎中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
二、儒家文化对现代立法的负面影响
(一)等级制和血缘宗亲导致现代立法忽视个人权利。宗法伦理强调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根本,注重家长的权利和整个宗族的利益,这就遏制了个人权利观念和个人追求自由观念的发展,造成立法中严重忽视个人权利,而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价值观。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即存在这种过于强调国家或集体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利益的情况,比如对于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国有企业控制方面的立法不足等,都体现出了我国立法对于公民个人权利考虑的不足。
(二)“礼治”使法律仅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在西方国家,以法律的发祥地古罗马为代表,人们对于法律思考较多的是如何实现公平、自由、效率、正义等法的价值;而在中国,人们考虑较多的是法的功能、目的。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这是儒家思想文化中把法律作为治国工具的体现,这反映了儒家文化中强调人治而非法治,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兴,其人亡则政息。这是漠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的表现。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中,仍受儒家法律文化的影响,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而非作为一种信仰。
三、儒家文化对现代司法的负面影响
(一)人情干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为的因素在慢慢地侵蚀公正的灵魂。儒家强调血缘宗亲,这使中华民族把家庭看得非常重要,对亲人看得重要,这导致中华民族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个人情社会,人情之上,因此,数千年来,人际关系被看的很重,在司法方面,这就变成了困扰中国几千年的难题,这导致人情大于法、不公正判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种种问题,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二)行政干涉司法独立。儒家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三纲五常”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因此,行政权力成为掌权者最热衷的追求,在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中,甚至没有出现独立的司法部门,均是由行政人员从事着审判的工作,这种历史基因无疑也被现代社会继承,我国当前严重存在的行政人员干涉司法独立进行审判的事件屡见不鲜就是儒家文化遗传下来的最好体现。
四、儒家文化对现代执法的负面影响
(一)“礼治”使执法人员权利滥用。儒家文化强调的“人治”本质是“礼治”、而非“法治”,传统行政文化中虽有“法治”,但更强调“礼治”。②“礼”处于统帅地位,“法”以“礼”为纲。在这种观点影响下,行政法制建设必然不受重视。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人治”观念,还体现在“法自君出”、“朕即法律”上,法是“帝王之具”,君主和某些统治阶级成员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由此形成的“权法合一”、“政法不分”、“权即是法”的传统,反映到今天的行政法制建设上,就是有些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仍然认为法律是“治民”的手段,而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工具。②城管问题即是这方面的体现。
(二)血缘原则和伦理规则阻碍执法公正严明。在儒家文化中,血缘文化一直根深蒂固在我们的骨髓里,现在很多人际交往就是依赖于所谓的血缘关系。这样重血缘亲情的结果,就是造成人与人相处缺乏通用原则和一般标准,看对象和看人情办事。这种自我主义、血缘亲情在行政中的表现就是任人唯亲、偏私、不公、丧失原则、出卖公心等,严重腐蚀了官僚体制的理性基础,淹没了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性。这种血缘关系的影响,阻碍了依法行政思想的深入,在人情关系中也使得行政执法不理性,阻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严明。
总之,传统文化中的仁思想、礼思想、等级制思想、血缘关系与现代法治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思想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法制建设,也导致法治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给政府形象、信任感、威信等带来冲击。但是,社会的法制建设搞好了,能够更好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释:
①王耀华.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行政文化重塑——发扬传统儒家伦理对行政文化的积极影响[D].湖北大学.20080501.25
②甘志强.国传统行政文化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J].高校论坛.2008年第2期.20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