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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一、体育文化释义
(一)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1]从文化和体育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体育文化的概念,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因此,所谓体育文化,是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就是说,人们在体育生活和体育实践过程中,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体育文化是人类本身需求的特殊反映。它是人类在体育生活和体育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并通过有形的身体形态、动作技能、运动器材、物质,以及无形的与社会属性相关的意志、观念、时代精神反映出来,显现了各具特色的存在方式。
体育文化和其他文化一样反映了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特征,并规范着人们的体育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从体育文化的概念中可以看出体育文化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体育文化总是与人的体育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二,反映本民族的、传统的体育特征,这些传统的体育文化规范着本民族的体育行为,也影响着人们不同的体育价值观念;其三,体育文化又总是和一个地域或民族的社会文明、物质文明,以及自身的发展产生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其四,从科学分类看,体育文化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科学,从文化学角度看,体育文化既是人类整体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又有着特有的个性,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身的变化规律,因此它具有独立性的一面。
(二)体育文化的产生
体育的历史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体育文化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是人类整个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然而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体育文化的认识处在不知不觉之中。
历史资料表明,真正感受到体育文化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是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整体科学的发展,体育科技工作者得到不少新的启示。从此,许多学者更多地从体育哲学、人文社会学角度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并逐步由感性认识向理性方面发展。
原始体育都产生于人类生产和劳动过程中,是有着相对独立发展轨迹的社会文化现象。例如从出土文物和出土文献中可知人类的舞蹈、音乐、戏曲、杂技等诸多文化自古就与体育活动相融合而不可分,它们在形式、内容和目的上都有许多相同之处,且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原始舞蹈作为人类原始文化的一种基本形态,包含着武术、杂技和原始体育的成分,在体育活动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古代体育活动往往是以“舞”、“戏”、“艺”等形式出现,如“消肿舞”、“角抵戏”、“百戏”、“射艺”、“舞艺”等,原始的“舞”就是体育活动,是通过身体语言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以感染和渲染欣赏者,从而丰富体育活动的内容,满足自身的美感要求,在体育运动中发挥着奇妙的作用,影响着我国古代体育的发展和繁荣。
(三)现代体育发展趋向
鲁迅先生说:“越是民族的东西,越属于世界。”[2]新时期我国体育文化与世界接轨,重新审视中国体育思想的价值所在,在保存好传统体育项目的同时,弘扬其优秀的精华,把传统体育中的互助友爱、包容和谐、自强不息、诚信礼让等思想光大,做到古为今用。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将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精华融入到奥林匹克运动中,并逐渐将条件成熟的体育项目推向奥运会和职业化。参与构建多元一体的世界体育文化新体系,补充与丰富现代体育的内容,从而发展中国体育文化,为未来世界体育文化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新时期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是全球化时代世界体育文化发展的标志和表现,是世界各国民族体育文化形式维持其存在的主要表现;文化帝国主义使世界各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与存在面临严峻的挑战;先进体育文化符合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因而是体育文化发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四)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
现代体育文化生成的复杂背景,决定了体育文化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在全球文化相互激荡的现代社会,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以人文体育观为主导价值观、多元体育价值观并存的趋势。体育文化价值观念的更新,主要体现为要自觉树立以下四种文明观念:1.独立个性意识。个性意识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它表现在对认识和活动对象的趋势和选择性上,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独立的个性是人全面发展的前提,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必须充分彰显个体的自我意识,尽可能形成丰富、全面的自由人格和个性价值;2.公平竞争理念。在古希腊,“公平的竞争”理念体现在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古希腊伟大的诗人荷马不断地教导希腊人,要“永远处于最佳状态并超越其他人”。公平是运动竞赛的灵魂和体育实践的准则,也是和谐社会人的最基本的诉求;3.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4.文化开放视野。在全球范围内不同文化的融合和冲突中,一国体育文化辐射力的强弱关系到这个国家能否以平等的地位、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文化潮流,因此我们需要敞开胸怀,以兼收并蓄的心态广泛吸取对自身有益的外来文化。
二、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意蕴
(一)现代体育文化在人全面发展中的价值
马克思曾经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生理学家巴甫洛夫说:“……我毕生热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许更多热爱体力劳动,当手脑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就感到特别愉快,我衷心希望青年们能沿着这条唯一能保证人类幸福的道路继续前进。”巴甫洛夫所提出的“道路”,正是体力与智力结合,手脑结合,全面发展的成才之路。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的文化价值就在于人自身的价值,即人全面、自由、和谐地发展,是人的身心的完美展开和全面实现,是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和谐与统一。大量实践证明,校园体育文化的实施,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强有力地体现了现代体育文化在人全面发展中的价值。
(二)现代体育文化的娱乐价值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开始有大量的空暇时间,这时人们不再满足物质需要,开始转向精神需要。在现代媒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新兴的网络传媒,体育文化开始全方位包围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体育文化业逐步形成了以娱乐性、观赏性、互动性为主要内容的氛围。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不同的人们聚集在同一个地方以最简单、最直观易懂的身体运动进行着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它比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的文化来说更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场上运动员向观众呈现他们最完美的动作,观众对运动员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不需要语言、文字的互动交流是其它交流方式无法比拟的。
(三)现代体育文化的竞争价值
体育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人类创造了体育,也创造了体育文化。体育文化是一种竞技运动文化。正是人类对这一种竞技运动文化进行了改造,经济、文化才不断地获得创新与发展。体育的魅力在于健与美的协调发展、激动人心的比赛、“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深藏于现代体育文化的底蕴之中,充实了人们的生活,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实现了自我价值和开拓自我空间。竞赛是体育的“杠杆”,是培养协作和团队精神的最积极因素。通过竞赛人们可以检验和证明自身能力、水平和价值,培养勇敢果断、顽强拼搏、勇于挑战的意志品质和工作作风,不断攀登新的高峰。
(四)现代体育文化大众化的价值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人类出于共同需要,对自身生存、发展、享受的追求和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现代体育文化在教育全球化的浪潮中的推动力最大,影响最为广泛,也最为深刻。这是因为现代体育文化给人类带来和美感,并给社会带来健康和活力。
(五)现代体育文化的经济价值
体育的发展大大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并且作为一个经济增长点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体育已经逐步成为第三产业的主要增长点。体育文化虽然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但却拥有可观的无形资产,如冠名权、电视转播权、徽记、会歌等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体育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企业愿意出资收购无形资产,以获得更大的广告和销售收益。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体育文化也为宣传国家形象,提高国家在国际中地位、升华国家凝聚力获得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可以说,在体育文化中,它所产生的经济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三、结语
现代体育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为了更科学、更准确地了解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意蕴,从体育文化的内涵及特征、体育文化的产生、现代体育发展趋向、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现代体育文化的价值意蕴五个方面探讨是非常必要的,并对推动世界体育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在今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又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佛家的思想,最K形成了以“礼制”为核心的、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族本位、伦理中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人们的行为必须维护家族的利益,符合伦理的要求。家族主义是指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家族和家族利益为目的,个人必须服从于家族。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家法与国法不仅在本质上一到致,而且适用时想通,凡属违犯国法的行为定为家法所严禁,反之,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由家法与国法共同组成的传统法律,是中国所独有的。伦理中心是对人们在血缘、辈份方面作出的规定, 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人一出生, 就陷入一个由血缘和地缘共同编织的人际关系的网络中, 这个网络构成了人们生活、劳动、交往的大致范围,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作为家庭成员,他们在严密的伦理关系的束缚下,几乎是做为家长的附属物而存在,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 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
(二)礼法互补,差序格局
中国古代最早的“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的一种宗教仪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由于“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了“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这样就有了一定的约束功能,因此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经过长期的演变,“礼”就由原来单纯的风俗习惯演变成了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循,“礼”就逐渐有了法律的作用,后来就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便有了强制性。可以这样说,“礼”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只是“礼”的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社会中的“礼”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因血缘和地缘的不同,“礼”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的等差性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差性,人和人的血缘不同,亲疏关系也就不同。这种以自己为中心所形成的有远有近的关系,就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具有极强的伸缩性,会随着位于中心的人的地位而有所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以自己为中心的格局却始终不会改变。
(三)无讼是求, 道德教化
无讼”理念提倡谦和、无争、互让互爱、道德教化,包含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首先,和谐是“无讼”理念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也是调解最终的追求目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关系中协调与和睦是第一位的。民众往往以争讼为道德败坏的标志,以无讼为教化有道的标志。其次,古代中国人以讼为凶,以和为贵。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乡土社会为主的熟人社会。民众消极的诉讼观念使人们不愿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各种纠纷。在熟人社会中,民众处于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而法律所能处理的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或一小部分,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则往往被排除在外。因此,儒家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的表象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然也为人们所想往。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习,我们不仅可以从中找出其在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从中领会到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
(一)“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取向
儒家的义利观集中体现在“见利思义”和“义以生利”这两个观点上。“见利思义”,即是当一个君子面临利益关系时,要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获得或占有这些“利”。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自律原则。这就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就是“见利忘义”。对于那些损害他人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获利机会,则一个正直的君子应摒弃的。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协调性,市场经济在发展初期还具有盲目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宽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们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甚至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重视的。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义”的规范,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经济行为就是将“义”与“利”统一的行为,就是合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
应当承认的是,诞生于儒家背景下的“无讼”思想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古代法学的不发达等等。这些缺陷无疑对当代的法制现代化是不利的,但是其中所蕴含的追求和谐的精神仍具有现代价值。“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正在慢慢的瓦解,但是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标准并没有完全的形成,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丛生的时期,因此,稳定就成为了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通过一些社会组织或是有资历的人充当“法院”的角色,进行调解解决一些社会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民本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重民、贵民、安民、恤民、忧民、亲民、爱民等方面。告诫统治者只有以民为本,做一个贤明的君主,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尊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旦统治者“失德”,就没有资格也不符合“天意'来完成统治,新的、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也必然会取而代之。
如今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我们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要重视发挥传统民本文化的作用,借鉴弘扬传统的民本思想,古为今用,得出有益的启示,用新时代君子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群众,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用真情实感去爱民,启发我们一切为群众着想,重视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狠刹“”,防患于未然,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华民族从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走来,直到现代社会主义建设,儒家文化无论是精华的一面还是落后的一面,都在一定程度上渗入了我们民族的血液和骨髓中,可以说现代中华民族的文化就是在继承儒家文化的基因中向前推进着,所以儒家文化对现代中国的影响甚是深远。
一、概述儒家文化的特点
(一)仁政的思想。儒家文化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缔造而成。“仁”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孔子认为,仁是人的本性。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有一颗真诚纯洁的爱人之心。要求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人,处理人己关系时关心他人、爱护他人、帮助他人,以爱心协调人际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的和谐人际关系。①
(二)“礼”的设想。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为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仪教化,人皆可以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
(三)等级制思想。国家大一统是各朝代追求的政治目标,而此观念建立在儒家“天下定于一尊”的主张上,因此,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中,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等级制度;在政治体制上以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君主作为全国的最高家长,集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权力于一身。
(四)强调血缘关系的基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唐以孝著,为郎中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
二、儒家文化对现代立法的负面影响
(一)等级制和血缘宗亲导致现代立法忽视个人权利。宗法伦理强调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根本,注重家长的权利和整个宗族的利益,这就遏制了个人权利观念和个人追求自由观念的发展,造成立法中严重忽视个人权利,而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价值观。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即存在这种过于强调国家或集体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利益的情况,比如对于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国有企业控制方面的立法不足等,都体现出了我国立法对于公民个人权利考虑的不足。
(二)“礼治”使法律仅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在西方国家,以法律的发祥地古罗马为代表,人们对于法律思考较多的是如何实现公平、自由、效率、正义等法的价值;而在中国,人们考虑较多的是法的功能、目的。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这是儒家思想文化中把法律作为治国工具的体现,这反映了儒家文化中强调人治而非法治,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兴,其人亡则政息。这是漠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的表现。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中,仍受儒家法律文化的影响,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而非作为一种信仰。
三、儒家文化对现代司法的负面影响
(一)人情干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为的因素在慢慢地侵蚀公正的灵魂。儒家强调血缘宗亲,这使中华民族把家庭看得非常重要,对亲人看得重要,这导致中华民族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个人情社会,人情之上,因此,数千年来,人际关系被看的很重,在司法方面,这就变成了困扰中国几千年的难题,这导致人情大于法、不公正判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种种问题,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二)行政干涉司法独立。儒家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三纲五常”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因此,行政权力成为掌权者最热衷的追求,在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中,甚至没有出现独立的司法部门,均是由行政人员从事着审判的工作,这种历史基因无疑也被现代社会继承,我国当前严重存在的行政人员干涉司法独立进行审判的事件屡见不鲜就是儒家文化遗传下来的最好体现。
四、儒家文化对现代执法的负面影响
(一)“礼治”使执法人员权利滥用。儒家文化强调的“人治”本质是“礼治”、而非“法治”,传统行政文化中虽有“法治”,但更强调“礼治”。②“礼”处于统帅地位,“法”以“礼”为纲。在这种观点影响下,行政法制建设必然不受重视。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人治”观念,还体现在“法自君出”、“朕即法律”上,法是“帝王之具”,君主和某些统治阶级成员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由此形成的“权法合一”、“政法不分”、“权即是法”的传统,反映到今天的行政法制建设上,就是有些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仍然认为法律是“治民”的手段,而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工具。②城管问题即是这方面的体现。
(二)血缘原则和伦理规则阻碍执法公正严明。在儒家文化中,血缘文化一直根深蒂固在我们的骨髓里,现在很多人际交往就是依赖于所谓的血缘关系。这样重血缘亲情的结果,就是造成人与人相处缺乏通用原则和一般标准,看对象和看人情办事。这种自我主义、血缘亲情在行政中的表现就是任人唯亲、偏私、不公、丧失原则、出卖公心等,严重腐蚀了官僚体制的理性基础,淹没了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性。这种血缘关系的影响,阻碍了依法行政思想的深入,在人情关系中也使得行政执法不理性,阻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严明。
总之,传统文化中的仁思想、礼思想、等级制思想、血缘关系与现代法治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思想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法制建设,也导致法治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给政府形象、信任感、威信等带来冲击。但是,社会的法制建设搞好了,能够更好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释:
①王耀华.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行政文化重塑——发扬传统儒家伦理对行政文化的积极影响[D].湖北大学.20080501.25
②甘志强.国传统行政文化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J].高校论坛.2008年第2期.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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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内容及评析
利用本土资源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第一,从哪儿去寻找本土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的资源能否能与我们的目标模式和现代法治兼容?如果不能,我们又何以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苏力在书中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这样就将本土资源的范围大大扩展,所谓取其精华祛其糟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适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部分,排除不适合的部分,同时,要关注流动着的本土资源,诸如同一地域区间的人们多年流传下来的习惯和规矩,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民间法,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感。
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苏力又抛出问题:当我们看到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儿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看到这些问题,我想说的是,落后终究要被先进的东西所取代,就比如有些少数民族在解放前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但在解放时一跃成为了社会主义社会,一下子跨越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三个阶段几千年的发展历程,现在去看他们的生活,虽然不能跟发达的大城市相比,但在社会主义的环境里,他们依然怡然自得的生活着,发展现代化法治国家,是否必须要向不发达农村里那些惯例和习惯妥协?妥协的限度是什么?究竟是选择妥协,还是选择去宣传现代的法治思想呢?
我并不赞同纯粹的法律移植,社会主义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才能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马列主义也必须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发展和沿革,因此,法律理所当然也要如此。但同时我们又必须要进行法律移植,依然同上举例,在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在有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该进行必要的法律移植。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资源。然而,本土资源中有很多传统的东西是与现代化法制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追求的是法治、民主,而传统法制主张的是人治、维护专制;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形成,是有其历史的社会根源的,它是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的产物,而现代化法制所赖以产生的土壤却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性格。而中国社会当前的现实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民主政治制度,因此法律移植或借鉴,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是必要的。所谓法律移植并不是照搬,是以被移植的国外法律和接受移植的本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某种共性,即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以互相吸纳为前提的,但这种移植必须是以本国法律文化能够吸纳为前提的。苏力在书中也做了这方面的描述:在今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可能或有必要完全依靠本国传统来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因此法律移植不可避免。
所谓实践出真知,法治制度的建设也必须在实践中进行摸索试验才能成形,对此我十分赞同苏力在书中提出的观点:我们认为每个个人(包括历史上的个人—因此要珍重传统留下的知识)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而就是与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相伴随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我着重标注出了“行动”二字,这确实是苏力这本书所带给我的最重要的启示,因此,在这一角度上,我十分赞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即在本国寻找适合现代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将其与国家制定法进行糅合和改进。
每个国家的发展都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道路。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更应该这样。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都应该与该社会的自然条件,人文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从本土资源中转化而来的制度,相比较外来的制度而言,更能与本社会的条件相兼容。因此,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本土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古老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我们的祖先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制度、思想和文化。这些凝聚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的东西,必定能为我们当今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丰富的历史资源。当然,这是建立在传统的法律文化能为我们提供有用的制度资源的前提下,并且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推动力量主要是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因此,我们应对中国社会的传统与现实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对于适应并有利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制度实现的因素则予以保留、发扬,否则就予以摈弃。
二、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案例的思考
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作者描述了一个村里发生的案件。在文章中,苏力分析认为,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受害人的选择是合乎情理甚至是相当理性的:一方面,一个性犯罪的受害者有时很难找到令她满意的男子同自己结婚,她的不幸经历有可能因其他原因被了解她的不幸经历的人们用来指责她。因此,如果她请求严格执法,她可能失去很多未来的利益,或者准备承受许多“成本”,她不能不认真考虑到这些可能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她接受私了,她不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她的名声,较少承担那些可能发生的后果的风险,而且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笔赔偿。这笔钱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能轻视的。加上她对违法者的复杂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她的选择是非常理性和合乎情理的,尽管是违法的。
我并不赞同苏力的这一分析,我不否认妇女的是中国人所十分注重和强调的,尤其是农村,但是,由此就做出否定女青年乙一生幸福的论断是否太过武断?“很难找到”并不是绝对的找不到,“失去很多未来的利益”究竟是失去了哪些利益?而承受的“成本”又指的是什么?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我觉得这些抽象的利益也仅仅只是作者的凭空想象罢了。还有,提起刑事诉讼是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而文中所写如果她接受私了,“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笔赔偿”,同时强调,“这笔钱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能轻视的”。试问,为了区区5000块钱,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以身相许,而不顾自己身体所受的侵害和名誉的损失,“理性”何在?又在哪里体现出“合乎情理”了?而嫁给侵犯了自己人身的人,我甚至看不到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所在。
当我看到《再论法律规避》一文时,联想到了此前苏力对于这一案件的分析,在以上疑问和不解的基础上疑惑更加强烈,我将节选原文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如下:
“国家制定法保持一种灵活性、一种可能吸收民间法的空间;即在司法和执法上,依据案件境况而允许一些纠纷私了、规避正式法律,例如前文所分析的案件和其他一些无伤大雅的案件,而不是一味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选择:一般假定民间法更优。将更大的纠纷解决空间划给民间,国家制定法仅仅介入一些必须介入的领域,例如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影响广泛的经济纠纷和社区纠纷。”
苏力此处所说的不“一味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提供一种选择:即“一般假定民间法更优,将更大的纠纷解决空间划给民间”。试问,它的界限在哪里?究竟哪些属于“无伤大雅”?哪些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影响广泛的经济纠纷和社区纠纷”?在前一章的阐述中,苏力对于这一起案进行了长篇大论的分析,其最终所推崇的就是私了,那案算不算“严重的刑事犯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五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不难看出,案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那这样一个案件都可以通过“私了”进行解决,又视法律的严肃性于何地呢?放任一个犯逍遥法外,谁又能保证他不再犯案呢?
同样还是在这篇文章中,他指出:“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作为一种在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都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如果我们假定建立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是可欲的,那么它们也必定同时存在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角色。如同被强迫生活在一起的两个陌生人,它们无法拉开距离、‘互不干涉内政’。这也就意味着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多次博弈’的现实可能性,而不会是一次性的交往。在这样的限制下,依据博弈论的分析,无论从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天下之公器’,还是从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各自规制社会的有效性来看,两者之间都必须妥协、合作。”
一、现代化的内涵
现代(Modern),通常作为一段时间的概念来定义。主要指当今这个时代,可以涵盖“当代”和“近代”两个时期,古今对于“现代”一次释解各异。我国著名的现代化理论研究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罗荣渠就曾对“现代”一词做过这样的解释:“Modern是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者最先使用的,是相对于Medieval即中世纪而言的,即把文艺复兴看作一个与中世纪相对立的新时代。”今普遍的看法是:现代不是一个绝对时间概念,而是一个相对于传统而言的词语。
“现代化”一词来源于现代,主要是用以概括人类社会近期发展急速转变的一个过程。因此,“现代化”一词是表示一个动态的,不断进步的过程,而非固定的、静止的状态。
1.国外学者对现代化的释解
国外对于现代化的研究可追溯到二战以后,但较集中的研究还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自美国兴起。当时的研究中心主要是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过渡;发展中国家如何向现代化国家过渡,研究认为不发达国家落后的主要根源是社会内部的传统性矛盾。对于现代化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方面各有侧重。部分学者从历史发展纵的方面对现代化进行说明,如学者戴维·波普诺说:“现代化指的是发生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的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变革。”部分学者却认为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是整个社会的全面变化。
从上述国外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普遍的共识是从十六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所发生的一系列深刻的、全面的、总体性的社会变革包括着社会的各个方面。然而由于各学者关注的焦点及所站的立场不同,故强调的方面也不尽相同。
二、人的现代性
对于人的现代性目前缺少统一、标准的定义的。从人的现代化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人的现代化是人自身生产、综合素质以及实践活动能够适应并推进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传统人像现代人全面转化的过程:(2)人的现代化也就是人的文化素质的现代化;(3)人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价值观的现代化;(4)人的现代化是人的观念、素质、能力、活动、交往等各方面表现出的同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普遍而深刻的变化;(5)人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全面发展。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人的现代化、现代性的理解存在着的角度是多样的。
一般来讲,人的现代性的内涵主要是相对于传统的人的品质而言的,表现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人所具有的一系列的品质和属性;人的这种现代性的外延包括多种不同内容和形式,如人的社会意识的现代性、观念形态的现代性、心理状况的现代性以及行为方式的现代性等等。
三、现代化与人的现代性的关系
现代化的社会是一种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充分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社会形式。现代化社会的基础就是现代文明建设的核心,即人的现代性。马克思所言:“社会产生人”,“人产生社会”。一方面,“社会产生人”。因为人的活动时时、处处受到社会制约,人们的活动形式上是个人的而实质上却是社会的。
(一)提升人的现代性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
首先,现代化进程中经济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要求人的发展。市场经济把追求最大利润作为目标,经济活动就是为了满足需求从而调动一些因素去追求最大的经济价值。生产是追求价值的过程,生产过程中人的体力和智力以及整体素质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直接影响着产出、利润以及经济的增长。
其次,快速发展的经济体系要求配备发达的政治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化的政治体系的支持和协调,具有现代性的高素质的人才对于现化化的政治体系的建构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公益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经济的不足,而充分就业、稳定的货币购买力,稳定的经济增长等问题又对政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现代化政治体系这种高要求必须需要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人去建构。
(二)提升人的现代性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现代化进程中对人的现代性也提出了要求,21世纪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人的竞争、国民素质的竞争。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现代性已成为我国现代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
首先,人的全面提高要求国民具有伦理道德素质,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治精神的基础是人的自律能力。而市场经济也需要人们必须有高度的自觉性,只有自觉地遵守社会中的各种规则,市场经济才能实现高效、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伦理道德经济,伦理道德经济指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以及相应的意识、信念和行为活动。我国经济社会中大到假冒、劣质产品,小到乱丢垃圾等现象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道德规范的建设和价值观的建构都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迫切需要。
其次,人的全面提高更要求人们具有人文素质。人文素质是具有现代性的现代人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是人文科学、人文教育在教育身上所体现的成果,较全面的文化知识素养、较高品位的艺术鉴赏能力是构素质的基础。在生活中,我们总是批评大众文化的低俗、缺乏艺术感,但我们往往忘记了大众文化来自于国民文化素质的反映。随着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的对文化品位以及鉴赏力将得到提高。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直接表现为综合国力的强大,一个拥有强大的综合国力的现代化国家同时也是稳定发展的社会,它里面综合了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换句话说,他拥有强大的经济力量,拥有民主政治体系下的社会稳定,高度发展的社会文化体系,不仅经济的发展要求国民素质的提高,而高度发展的社会文化体系和稳定的政治体系,较高的艺术鉴赏力都需要人去建构。因此,现代化与人的现代性是一个内在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的现代性是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两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整体。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现代法律要求研究的对象。对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尤其是儒、法、道三家思想进行重新梳理和解释这无疑也是对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面向法制现代化转型有着重要的价值启示。
一、中国传统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源于何时
一是认为起源于五帝时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认为起源于夏代。这种观点是基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利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三是认为起源于商代。我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学者根据考古发掘的殷墟甲骨资料推定,汉字出现于商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也应当源于殷商时期。例如,陈顾远认为,“《中国法制史》之始页,惟有断自殷代”。
四是认为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现代法律被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我国传统法律起源的时候,从国家的起源作为探索点。我国古代法,早在黄帝时期就已见端倪,《皇帝李法》作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母体之中。
(二)中国传统法律何以产生
关于中国法律何以产生,目前学术界还存在比较多的观点,但占主导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这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会末期,战争使军纪、号令成为规范;战争促进了最早的审判制度;战争促进了惩罚手段的诞生。二是认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逐渐制度化,进而固定为一整套行为规范体系。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洞悉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以儒、法、道三家思想占主导地位,儒、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后对以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特点这篇文章中有必要对这三家思想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以人的道德发展为基点,论证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级的合理性,设计了“圣、贤、民”的道德等级秩序,并说明礼教是实现这种等级秩序的主要途径。当然,这种等级秩序是以服从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为归宿点的”,强调王要修德,以德市民众归顺。他论证了君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为后世“纳礼入律”奠定基础。
(二)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学派创始人是管仲。在战国时期,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依法治国”。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来源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在成文法运动中,法家学派的首要思想是经济,并且全面否定西周的立法、反对原先的政治结构。
在法家学派观点中:人性本恶。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商鞅说:“民之性,饱而求实,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论自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第二,法家提倡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韩非子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一、移入先进法律是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途径
法制现代化代表着人类弃旧图新的意志和愿望,具体而言,它包涵三层意思:第一,法制现代化意味着一种内制改革的需求,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对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给予广泛的有效的法律调节,实现法律制度本身的体系配套、内容完善。第二,法制现代化体现着受外力促进后的创新精神,反馈着现代文明的所有成果和优秀品质,强调剔除愚昧落后甚至野蛮的因素。第三,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最高境界的价值追求,要求人们拥有深邃的对法律适应时代需求而进化的理解和认同,代表着人类前进过程中弃旧图新的意志和愿望。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它不是孤立封闭的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各种不同的法律文明必然发生相互撞击和冲突,并导致相互渗透、吸收和融合。特别是现代社会,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都处于共同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之下,各国政治、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和互动性因素加强,从而客观上要求各国立法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法制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法制的发展都不可能走封闭式的道路,而移入先进法律制度正是移植国突破狭隘的民族界限,面向世界寻求法制发展的结果。因此,移植外国先进法律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途径。
二、移植符合国情的法律是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任何制度的设计建构都离不开其背后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以及文化传统、民族特征,就像鱼的生长与水息息相关一样,不同法制有它特定的生成环境,再好的法律制度离开了合适的文化环境尤其是法律文化环境也会失去生机与活力。法律移植是移植国有目的地对外国法制进行选择和创新的结果, 这种选择和创新必然具有主观能动性,它是个复杂的过程,正如植物移植需要考虑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器官移植需要考虑人体的排他性因素一样,法律移植也要考虑外国法在本土社会环境中的融生问题,而这比植物移植和器官移植要复杂得多,它是“移”和“植”的统一,既包括对外国法的移入,也包括外国法在本土的培植,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而后者更为重要。因此,如何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先进法律制度成为法制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前提。本文通过分析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构建过程中的困境,说明法律制度对文化环境的依赖关系。
诉辩交易或者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肇始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亦称答辩谈判(Plea Negotia-tion)和答辩协议(Plea Agreement),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在此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律师要经过认真的准备,可能还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同市场上做交易那样,故称答辩交易。其最大的特点是高效便捷,节约司法成本。
诉辩交易之所以在美国诞生,有特定的渊源,与美国的社会环境、诉讼理念、诉讼制度、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当的理念,其价值观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也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在刑事程序中实行“罪状否认程序”,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宜判的权利。在美国,公民与政府的人格是平等的,诉讼中的地位对等,被告人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命运,即使在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也是被告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切身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而明智”的选择。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是诉辩交易的前提,美国实行公诉垄断,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证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解决几乎没有影响力,而是由检察官与被告解决,检察官享有刑事追诉的决定权。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愿望,是诉辩交易盛行的心理因素。案件的压力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诉辩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另外,美国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也是诉辩的交易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而在我国,虽然从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看,设置诉辩交易程序已经具备了条件。比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同时142条也规定了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中形成了检察官主审、控辩对抗、法官居中的局面,已经具备了设置诉辩交易的理论基础。再者我国正处于变型转轨时期,各种犯罪案件急剧上升使得诉辩交易制度的引进存在必要。但诉辩制度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以及某些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首先,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诉讼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在诉辩交易制度下,被告人本来自己没有犯罪但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通过认罪来换取自由,这就违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原则;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根据被告人是否承认来认定,而诉辩交易降低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悖。并且,诉辩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的理念刚刚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诉辩交易,势必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对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的保证。同时我国目前的司法职业环境、法律职业者的素质都不能适应诉辩交易制度的要求。如果实行诉辩交易,肯定会赋予司法职业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目前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新的腐败难免会乘虚而人。
如上所述,诉辩制度在很多方面与中国传统的法制环境、本土法律资源以及法律文化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冲突与矛盾,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阳光会投下阴影而拒绝光明一样,不能因为中国当前的某些法律文化、法律土壤中的某一成分不适宜该法律制度的培植而否决其在当前中国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判断是否应该移植某一项法律制度时,首先应深入分析该法律制度在国外所赖以存在的法律文化环境的基础之上,联系中国当前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的法律文化土壤,以确认是否存在培植该制度的空间以及空间的大小。对于只是存在生长空间的大小问题而非有无问题的情况下,不能断然否决欲移植的法律制度在国内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我们需要做的或者说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培育符合该法律制度生长的适宜土壤,拓展其发展空间。正如对于诉辩制度一样,我们的当前工作就是培植适宜此种法律制度生长发展的法律土壤与文化环境,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式的诉辩交易制度,实现诉辩制度的本土化。 三、法律本土化是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文化存在的现实土壤,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轻易割断与彻底决裂的,无论我们在主观上怎样彻底地摆脱传统的束缚,怎样企图与传统实行彻底的决裂,但在实际上可能仍然带有传统赋予我们的观念框架和文化眼镜。而西方文化作为活生生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在与其进行全面接触与认识之前,我们无法先入为主地对它的各种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更无法对整体结构中的各个分子进行好恶的取舍,并且一个国家在主流文化以外,民族、区域、城乡、环境等的差异,除了考虑与主流文化的融合,更重要的是与千差万别的亚文化进行调适。因而本土化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即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而非光复旧习,注重中国现实、国情而非脱离社会需要,坚持中国法治发展特色而非盲目崇拜西方。任何企图依靠其他民族或国家的法律,完全照搬、移植西方的法律来来实现本国法律的脱胎换骨从而完成的法制现代化的企图,不仅在是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事,而且注定是难以成功的。60年代法国比较法权威达维德曾以法国法典为蓝本帮助埃塞俄比亚起草了一个形式上相当完备的现代化法典,但却因不符本国国情,被人们讥笑为“比较法学家的乐事,非洲人的恶梦”。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传统文化资源并不是单纯的从历史中去寻找,更多的是从生活中着手,以习惯、行为为视角,正如苏力先生所说的“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是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从行为主义角度来说,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这种东西,无论中国当代正式法律制度在其他方面是如何西化了,都仍然在对中国社会起很大作用。”
文化传统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积淀、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和了数千年的制度形态,中国本土的传统法文化是不会轻易灭亡的。立足于中国国情,警惕法律上的,珍惜传统中一切有一价值的、有益于现代的成分,注重对传统的认同与衔接,就是必然之事。中国的法律问题必须由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的法律发展必须是适合中国本土化的模式,“跟着人家乱跑”的急功近利的“拿来”行为,只能解决“应战”的燃眉之急,终归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本土法文化是一份必须承受的财产,是我们法文化现代化举步的第一阶段。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本土传统法文化中有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重视与发展的,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中庸等等。这些对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没有这些,有可能人类创造的法律文明会毁灭法律本身。在追求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以西方的是非为是非,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分析、论证有关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否则我们的法制建设就会亦步亦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丧失了从根本上去挑战和回应西方法文化的勇气,从而失却了自己文化的主体性。无论西方学者对中国问题,褒也好,贬也好,都是西方学者在特定背景下的认识,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这种认识也可能是一种完全失真的中国形象,我们要慎重些,多加一份戒心。西方学人(包括海外华裔学者)的观点不能成为我们骄傲的资本或悲观的依据,中西方法律所走道路不同,用西方法的标准来衡量或裁剪中国,是不合适宜的。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变革往往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例如解放后我们所用的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改造制度等。而没有传统作为依据的改革,往往在实行中举步维艰,或流于形式,或弊端百,防不胜防。黑格尔有言:“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地们靠了历史,才能够意识到他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俗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
四、结语
当代中国,在充分认识到外国法律的先进性的同时,应结合中国实际考虑,是否具有移植、借鉴该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否合理以及能否真正发挥作用除了制度本身外,更为重要的还赖于它所根植的土壤与所处的文化环境。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法律资源,以“法来源于习惯”为视角,挖掘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历史,吸取外国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法制资源及传统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以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最终目的。
【1】何勤华等著:《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王晨光.不同国家法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比较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A ] . 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论文集[C]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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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
在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对权力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所以,我们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发形成的时候再去着手建设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对法律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识的生长。同时,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径是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进“培养教育”和“观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国社会法治精神。
3.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途径
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应当考虑将“政府主导推动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国家培养型”模式与“社会自发演进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自发启蒙型”模式相结合,在双向互动的资源模式下寻求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在具体的体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教育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调控机制。本文在问题阐述中更多的想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会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
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教育机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适切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这一问题可以有众多的讨论角度和分析视野。事实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公民,这种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在的人格特质决定了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方向。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并使之真正的成长与成熟,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应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层面斫灿Ω檬且恢帧霸炀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应该是一种“对公民的教育”。所谓“对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这种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贯通性和长期性。培育的范围要设定在法治主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如果出现断层,则延续性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识也无从谈起;如果与社会实践相脱节,法治意识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层面,则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的预设目标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谈无意。
(2)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宣传机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应当明确,法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活动是法治主体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场信息交换和观念的活动,其基本的过程可如图示中标注的那样,法治意识生成的基础条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与主体性身份的介入,当两者结合之后便意味着意识产生的开始,这是一种生产认知的活动,是对外在客观信息的知识形成与内在主观认同的知识接受的互动形态,法治意识的生成本质上讲是主体性活动的结果。作为具有客观特质的观点形态的公民法治意识,其不会主动的发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达到作用对象的,这便是要进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传、教育。这一过程结束之后则产生与前述过程互动的反向动态,即:法治意识主体在形成的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为价值和规范,抑或是法律观念,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和具体的实践行为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论文的完成并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论文的思绪仍在沿着某个方向渐行渐远,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识得到成长,除了实践之维,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关联如何得到更好的逻辑解构。
参考文献:
[1]王学俭,郭卫.马克思、恩格斯两种社会主义构想及实践的反思――兼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0(03).
[2]王学俭,李永杰.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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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有时还需附上英文的论文摘要。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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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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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录: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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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论文的范例欣赏:
论文摘要: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丁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对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本文在分析装备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提出了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应对措施,包括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通过本研究,试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长远规划的制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撑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