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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国家:俄罗斯和波兰。对原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内容。改革后,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缴费是医疗保健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职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缴费由企业承担,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而非在职人员和预算范围内的就业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费由预算拨款支付。据俄联邦统计委员会的资料,国家预算为非在职居民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只占企业缴费的 31%,而与此同时,非在职人口的数量是在职人口数量的108%;②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数量和条件,依据政府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基本纲要和当地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纲要来执行。目前在俄罗斯低收入人群主要是靠免费医疗,而有经济能力的人群大多选择自费医院或自费医疗保险途径。波兰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 9%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①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基金会。对于退休人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国家预算保障。2.发展中国家:韩国、巴西和印度。发展中国家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由于政府强烈的政治意愿,也建立了覆盖全民、保障水平不高的健康保健制度,为全体居民提供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韩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过程中,完善政府职责,着眼于绝大多数公民,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医疗保健;根据本国实际,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鼓励私立医疗机构和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转型及发展中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容(表略)
台湾地区建立覆盖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内容
中图分类号:TM7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264-01
一、情报意识的概念
在人体大脑中客观存在的一些情报和相关活动能动反映就是人们的情报意识,这种意识是人脑特有的一种意识,其主要反映了人们对于所关心的事物的敏感度,观察力和分析能力。所谓的情报意识过程指的就是主体对于实际情报的认知过程,这种过程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从对具体事物的感觉、知觉开始,经过注意、表象、记忆、想象、思维,一直到获得相关情报为止。在这一过程中,情报意识主体对具体情报的反映能力,表现为其对情报的敏感性、洞察力、鉴别力和联想力。在边防情报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情报意识是必然的,也不可或缺,因为其在整个边防情报中贯穿始终,不仅能够指导情报的搜集,传递和吸收工作,同时还能够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指导。基于此,情报意识对于情报工作而言很重要。心理学研究表明,情报人员的情报意识中对相关信息筛选速度与思维习惯、观察能力和大脑的活跃程度有关。正因为如此,所以情报意识包括情报认知,思维和态度等诸多因素.
二、提升情报意识的方法
(一)、树立正确的情报意识
警务工作需要情报化,这也是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改革的未来的方向,同时也意味着公安边防工作正面临着重大改变,不仅仅是对违法犯罪的事后调查、侦查,提前发现并惩治犯罪变为了未来的主要工作,当违法的行为还未开始就进行遏制,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这也是未来警务模式和理念转变的雏形。做好提前进行预防,减少人民的损失。而做好预防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收集情报信息(信息在公安用语中专指某种社会动态或苗头),即收集公安工作所需要的一切消息、情况和知识。第一步,领导者要建立警务工作情报信息化的体系,这样对全局才有把握,并且管理情报工作。紧接着,认识到基层民警是实践情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工作方法做出改变,必须对情报工作科学与日常警务工作的结合有所认识当。从而对警务工作情报信息化做出贡献,储备物质基础。
(二)、强化边防人员情报知识结构
首先,建立有效的情报人员培训教育机制。对于公安边防情报工作和边防情报的意义有所了解,这也是情报人员的职责与使命,构成了边防情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琴抱报人员知识体系的构建有一些直接的方法,譬如建立起有效的情报人员培训机制。
其次,培养情报人员科学的思维方法。主动地培养科学化思维。科学的思维方式同时包括了: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综合法等各种方法,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从抽象上升为拥有了对方法,利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但是,对于这种思维机制,我们还认识得不足。情报意识过程其实也是一种情报人员知识结构和知识能力与外界信息进行对照和匹配的过程,为了避免出现因为不熟悉情报载体对信息中的情报素材“视而不见”的现象出现,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嫁接要认真对待,特别是计算机和外语人才的进一步培养和引进,在通过审核后,使相关技术人才融入到队伍之中,丰富这些情报人员处理信息的敏感性,相应的情报意识也得到巨大提升。
(三)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培养良好的学习和职业习惯。特别是在对边防检查进行中,这便需要边防情报人员不仅仅永远严谨的作风,还得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探索的精神以及坚韧不拔的韧性,只有这样,对于边防情报工作才能更好。
1.实事求是的态度。边防情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不能投机取巧。实事求是就是指从实际出发,对事物的内部规律了解并尊重,对事物的本质更为理解。他们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事物的本来面目予以尊重,不扩大或缩小自己的工作范围。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边防情报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从而使边防情报工作井井有条的发展下去。
2.严谨的作风。边防工作上主要看待于高级的决策,同时又为保障决策进行得顺利,保持严谨的态度是一个边防人员的必要条件,对每一个小疑点深入了解,对一个细节精益求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忽视一个小小的细节也许就会导致整个边防情报工作的失败,同样,重视每一个小小的疑点也许就会找到问题的突破口,从而得到有价值的情报。所以,是对于工作一定要做到严肃认真、严密谨慎、一丝不苟的精神。
3.不断创新的精神。万事万物都在不断的地发展变化,情报与信息的时效性越来越短,这对边防情报工作的要求比原来有所提高。创新需要有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并且对固化思维模式进行改变,摆脱传统经验的束缚,更多的利用高科技科学,工作方法变得更成熟,为边防情报工作做贡献。
(四)、化外部资料及知识
这也是一种对外部各种嘈杂环境的改变,虽然貌似毫不相关,但是对信息进行初步的加工之后,使用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分析,使得情报的获取不局限于情报人员脑力劳动,还可以制造全新的情报价值凸显出来。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短时间内,大脑无法对庞杂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内在规律性及潜在的情报价值。此过程亦可视作情报过程在人脑延伸的展现。
此过程是对于材料信息的加工,然后让这些材料信息中的所含有情报素材进行重新组合并形成规律性,组合的结果也必须吻合情报人员在情报意识方面的知识体系和能力,一步步鼓励情报人员强化意识,完善情报人员的知识体系。这个过程的关键是丰富的信息资料和强有力的计算机软
理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除此之外,要开展基层基础工作,在信息采集、积累工作,做好情报信息交流协作工作要加大力度,与此同时,要对情报素材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处理,不仅仅是量变,还必须在排序上下功夫,有序进行存储。
三、结语
边防侦查任务是十分复杂的,对于从事边防情报的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情报意识也是综合素质检查的重点。边防人员对于自身的情报意识要有经常培养和增强的习惯,使边防情报工作的开展更为顺利。边防情报部门对于工作人员应该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让心理素质优秀、综合能力出众的人才开展边防情报工作,对边防情报工作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uantitativeStructure-ActivityRelationships,简称QSAR)是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由结构活性关系(Structure-ActivityRelationship,简称SAR)发展而来的。QSAR是通过对已知结构且有生物活性系列化合物(如一系列有相同药理作用的结构相似的化合物)进行化学信息学的计算,选用适当的数学模型建立活性与化合物结构之间定量关系,解释由于分子结构的变化影响化合物生物活性的改变,推测其可能的作用机理。然后建立有效的QSAR模型,如果有新化合物的出现,且其结构数据已知,可以预测其生物活性,也可以优化结构改变现有化合物的结构以提高其生物活性。这种方法广泛应用于药物、农药、化学毒剂等生物活性分子的合理设计。在经历4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定量构效活性关系在国际上已成为一个相当活跃的研究领域。
长期以来,肿瘤一直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生命。全世界的科学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付出了巨大努力,从多个角度来研究肿瘤的致病机制,采用各种手段来进行预防、诊断与治疗,但肿瘤的发病率与致死率仍然居高不下。WHO文件显示:过去数十年中,全世界每年有近700万人死于恶性肿瘤,估计2020年将升至1000万。对肿瘤的治疗主要包括外科切除、放射治疗和用抗肿瘤药物进行的化学治疗。抗肿瘤药物有“细胞毒”和促进分化等作用,可以杀死肿瘤细胞、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繁殖和促进肿瘤细胞的分化等,从而可以治疗或治愈肿瘤,而且由于其相对低廉的费用,被大多数肿瘤患者所接受。
尽管肿瘤的化学治疗已取得重大进展,新的抗肿瘤药物不断出现,但肿瘤的化学治疗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实体肿瘤占恶性肿瘤的90%但多数实体瘤如肺癌、肝癌、结肠癌及胰腺癌等还缺乏有效的药物;现有的抗肿瘤药物毒副反应太大,缺乏选择性;肿瘤细胞对抗肿瘤药物产生抗药性[1]。
QSAR主要侧重于药物早期的研究和发展,为新药物分子的筛选的和设计开拓了新的途径[2],在受体结构已知的情况下,对抗肿瘤药物进行定量构效活性关系研究,用生成与受体结构互补的配体的方法来发现可以针对特定肿瘤、特定靶点的非细胞毒类药物,使之更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随着新QSAR模型的建立,极大地缩短了新药合成的时间,降低了开发成本,并能在某种程度上预测药物对特定肿瘤人群的有效性。为肿瘤治疗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肿瘤的化学治疗药物发展很快,每年都有大量抗肿瘤药物研究文献发表,各国对抗肿瘤药物的开发也予以高度重视和大量投资,美国就此专门成立了美国国立癌症研究(NationalCancerInstitute,简称NCI),成为了世界抗肿瘤的权威机构。
国内研发方向主要以含中草药及其活性成分的抗肿瘤药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现有药物进行结构改造以改善其药理学特性,如增加水溶性、降低毒副作用等;(2)以新的作用机理或作用靶点为指导寻找新的活性物质作为先导化合物;(3)发现新的作用靶点。在当前生物学的后基因时代,科学家们要面对数千个潜在的药物靶点,探讨它们与小分了化合物的相互作用;(4)加强定量构效活性构关系研究.
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和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开发新药的技术路线发生了重大变革。国际上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在新抗肿瘤药物的开发中使用计算机辅助分子设计,它大大加快了新药设计的速度,节省了创制新药工作的人力和物力,使药物学家能够以理论作指导,有目的地开发新药。计算机辅助分子设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受体结构已知的情况下,采用生成与受体结构互补的配体的方法来寻找新药物;另一种是在受体结构未知的情况下,采用对一组具有类似活性的化合物建立定量结构活性关系,在此模型基础上进行结构修饰来预测生成新的化合物。
QSAR作为抗肿瘤药物设计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计算方法和常用手段,在新药的开发和研制过程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近半个世纪以来,QSAR研究对有机合成化学、药物化学及药物设计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已经成为研究物质理化性质与生物活性以寻求分子解释的一个强有力工具。下面就定量活性结构活性关系研究的一些常见方法作简要地介绍如下。
1、二维定量结构活性关系方法(2D-QSAR)传统的二维定量结构活性关系方法很多,有Hansch法、基团贡献法和分子连接性指数法等[3]。
其中最为著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Hansch法。它假设同系列化合某些生物活性的变化是和它们某些可测量的物理化学性质(疏水性、电性质和空间立体性质等)的变化相联系的,并假定这些因子是彼此孤立的,采用多重自由能相关法,借助多重线性回归等统计方法就可以得到定量结构活性关系模型。
基团贡献法是Free-Wilson在对有机物亚结构信息和生物毒性的相关研究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方法。这种模式认为有机物与受体间的毒性效应是该有机物特定位置上不同取代基团毒性贡献的加和。Free-Wilson法仅适用于具有相同母体结构的有机物,常被用来对有机物进行毒性初评。
分子连接性指数法(Molecularconnectiveindex,MCI)是由Kier和Hall提出的。它是根据分子中各个骨架原子排列或相连接的方式来描述分子的结构性质。MCI是一种拓扑学参数,有零阶项(0Xv)、易阶项(1Xv)、二阶项(2Xv)等等,可以根据分子的结构式和原子的点价(δ)计算得到,与有机物的毒性数据有较好的相关性。MCI能较强地反映分子的立体结构,但反映子电子结构的能力较弱,因此缺乏明确的物理意义,但由于其具有方便、简单且不依赖于实验等优点,近年来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4~8]。
2、三维定量结构活性关系方法(3D-QSAR)随着结构活性关系理论和统计方法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80年代,三维结构信息被陆续引入到定量结构活性关系研究中,即3D-QSAR。与2D-QSAR比较,3D-QSAR方法在物理化学上的意义更为明确,能间接反映药物分子和靶点之间的非键相互作用特征。因此,近十多年来3D-QSAR方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研究方法也很多[9],比如分子形状分(molecularshapeanalysis,MSA),距离几何方法(distancegeometry,DG,比较分子力场分析(comparativemolecularfieldanalysis,CoMFA),比较分子相似因子分析(comparativemolecularsimilarityindicesanalysiCoMSIA)以及虚拟受体(phesudoreceptor)等方法。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CoMFA方法。
3、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又出现了一些先进的方法来构建QSAR模型,都具有很好的预测能力。其中又以启发发(heuristicmethod,简称HM),支持向量机(SupportVectorMachine,简称SVM),基因表达式编程(GeneExpressionProgramming,简称GEP)比较常见。支持向量机(SupportVectorMachine)是Vapnik[10]等人根据统计学理论提出的一种新的通用学习方法,它是建立在统计学理论的VC维理论和结构风险最小原理基础上的,能较好地解决小样本、非线性、高维数等实际问题[11-12],已成功地应用于分类、函数逼近和时间序列预测等方面[13-15];基因表达式编程(GEP)是基于生物学遗传思想,保持了生物学的特性,具有良好的结果重现性,同时也能够进行“遗传变异”控制,最终能获得可靠的实验效果。
三、主要研究内容
1、查阅中外文文献选取数据来源。
2、理化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计算。
3、具体的结构参数的分析。
4、SVM与GEP的方法研究。
5、定量结构关系式的建立。
6、定量结构关系式的验证。
7、得出结论和总结。
四、论文工作计划
3月中旬—4月初:选题。
4月初—4月底:查阅资料,熟悉实验原理及方法,准备开题报告。
5月10日:开题。
5月初日—5月底日:进行毕业设计实验,记录数据,撰写论文。
6月初日—6月中旬日: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五、参考文献
[1]任华益.中华综合临床医学杂志(山东),2005,7(2):28-33.
[2]徐娟,王林编译.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中的QSAR和QSMR研究.国外医学·药学分册,2003,30(3):135-138.
[3]郭宗儒.药物化学总论.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4.108.
[4]BakulhHRao,ShyamR,Asolekar.QSARmodelstopredicteffectofionicstrengthonsorptionofchlorinatedbenzenesandphenolsatsediment-waterinterface.WaterResearch,200l,35(14):3391-3401.
[5]冯长君,堵锡华,唐自强.取代芳烃对发光菌、大型蚤、呆鲦鱼急性毒性的QSAR研究.应用化学,2002,19(11):1037-1042.
[6]秦正龙,冯长君.取代苯酚的定量结构-活性P性质相关性研究.有机化学,2003,23(7):654-658.
[7]堵锡华.取代芳香族化合物生物活性的拓扑学.南昌大学学报(理学版),2005,29(2):155-160.
[8]AleksandarSabljiC.QSARmodelsforestimatingpropertiesof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requiredinevaluationoftheirenvironmentalfateandrisk.Chemosphere,2001,43(3):363-375.
[9]徐筱杰,侯廷军,乔学斌,章威.计算机辅助药物分子设计.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10]VapnikVN.TheNatureofStatisticalLearningTheory.
NY:Springer-Verlag,1995.
[11]阎辉,张学工,李衍达.应用SVM方法进行沉淀微相识别.物探化探计算技术,2000,(2):158-164.
[12]张学工.关于统计学习理论与支持向量机.自动化学报,2000,(1):32-42.
[13]VapnikV,GolowichS,SmolaA.Supportvectormethodforfunctionapproximation,regressionestimation,andsignalprocessing.In:MozerM,JordanM,PetscheTeds.NeuralInformationProcessingSystem,MITPress,1997-09.
[14]马云潜,张学工.支持向量机函数拟合在分形插值中的应用.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3):76-78.
[15]MullerK-R,SmolaAJ,RatschG.Predictingtimeserieswithsupportvectormachines.In:ProcofICANN97,SpringerLectureNotesInComputerScience,1997:999-1005.
参考范文:
提高医学研究生科研课题开题报告质量的探索
摘要:目前我国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质量堪忧,尤其在创新性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把关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是高质量学术论文的重要保证。针对提高研究生创新性,保证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本文详细讨论我院如何在加强多环节质量控制以及人才与制度管理方面,有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以期对培养创新型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献计献策。
关键词: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4-0140-03
进入21世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迫切需要加快科学技术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明确指出:要用15年的时间实现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高素质、高质量科研型研究生培养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高校深化自主创新和向社会输送创新人才的突破口。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并非是一蹴而成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贯穿整个医学研究生临床和科研的实践,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和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医学难题涌现,因此迫切需要培养出更多的医学创新型人才来解决一系列的医学难题。为了培养高素质、高创新型医学研究生,我院在研究生培养教育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研究生培养的多个环节,开展了有效的、可操作性的控制和管理,本文将着重在我院对医学研究生开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和成效进行探讨。
一、发挥研究生导师为主导、导师指导小组监督的综合培养优势提高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
研究生开题报告是研究生科研开展的起点,是高质量学术论文的前提保障,在研究生教育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对研究生开题报告进行高质量的指导和管理,有利于研究生理清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向、把握研究重点、熟悉研究方法,是成功完成科研课题的前提基础。在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教育方面,我院实施以导师制为主,以其他手段为辅的综合培养模式,旨在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导师的榜样作用和影响力对学生来说是最直接也是最深远的,其思想意识、精神风貌以及科学作风无时无刻影响着学生,其学术精神和道德风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培养质量,在研究生教育指导中起着主导性作用。研究生作为新手,在科研课题的选择方面往往把握不住专业的方向及研究重点,导师自己的科研优势和学术特色,及其在研究领域取得的有特色、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能有效地帮助研究生把握本研究领域的重点,启发其发现提出新问题,并针对科学问题进行着实有效的可行性分析。因此,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上具有主导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一支高专业水平、责任心强的导师队伍是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保障。我院坚持严格的导师遴选和考核制度,支持奖励导师个人的专业水平的提升,并重视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加强人才引进的力度,不断提升和充实我院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在教育理念方面,我们提倡“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专业学术背景及思维方式,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尊重其思想,鼓励其敢于怀疑,为其尽可能地提供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鼓励和激发其创新激情。除了研究生本人的导师,我院利用研究院的平台,组织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导师组成导师指导小组,固定每周开放咨询时间,保证了研究生多渠道的沟通方式,并以此避免研究生导师因为教学及其他工作安排不能及时和学生沟通时,研究生可以向导师指导小组中的其他老师咨询和讨论,使其在学术及科研中的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并且研究生通过同不同研究方向的老师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其科研思路可以得以拓展,有助于创造性科学问题的发现。
二、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相互监督激励环境的营造
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创新氛围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为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态度和科研精神,营造学术研究氛围,帮助研究生更好地融入科研环境,我院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每月一次知名专家大讲座,让研究生能有机会与专家及大师们面对面的交流,感受学术大师们严谨的学术风范和勇于探索的学术精神,开阔眼界,启发科研灵感,激发科研的热情,学术报告中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前沿信息的传递,能有效促进学生垂直性思维与发散性思维、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的有机融合,激发其科研创新性。针对全院研究生,我们举行每周一次的研究生科研学习论坛,由研究生根据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技术进行学习报道,引导学生检索本领域在国内外的前沿发展,激发他们对新知识的渴求,有利于研究生更快更好地熟悉把握专业方向与重点技术,提高其科研创造性;每两周一次研究生科研课题报告进展会,着重讨论课题中遇见的难题及解决方案,这种由研究生为主题的学习论坛和科研报告,营造了研究生之间相互监督激励的环境,大大增进了研究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科研的热情性和主动性。
三、设立各种基金多角度鼓励科研创新
为了提高和激发研究生科研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我院设立了各类研究生创新基金,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及学科竞赛,奖励学术论文的发表。我院为各种基金的申请制定了完善的申请程序和评定标准,保证了申请过程和评审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大大提高了研究生们的科研热情。首先为了达到鼓励刺激科研的目的,我们确立了明确的研究生科研基金立项的指导思想:鼓励创新、力求精品、倡导国际性。鼓励研究生在国际高水平杂志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鼓励研究生自主创新、自由探索、不限制选题范围,对其成果不求大,但求新、求深、求独创。在资助形式上根据课题的大小,按重点项目1.5万元,一般项目0.75万元的形式予于资助,资助基金正式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方式发放。基金申请面对我院一二年级全日制所有研究生,每年9月开展申报,由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批,我们确立了明确的评审标准,以确保基金申请的公正和透明度:(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特色鲜明;(3)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4)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有望成为省级(含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课题。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需在第二年12月30日之前结题。为了确保课题的顺利进展完结,在第二年5月,对所有开展项目进行统一中期考核。以上措施在管理制度上确保了研究生课题的顺利进展、科研基金的有效利用。自我院研究生科研基金实施4年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研究生科研创新性,提高了研究生科研热情。
四、完善细化研究生科研课题开题的制度化管理
创新性的实现,不仅要有创新素质的人才,还需要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往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重视不够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视“开题报告为形式”,认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能否顺利毕业关键看其论文情况,把开题报告与论文人为隔离开来,使开题报告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学生任意写、导师轻易过;管理部门注重形式有,不管实际“有”,事后束之高阁,进人档案,因而造成了开题环节马虎拖沓的现象。没有起到研究生开题报告真正的指导性功能。为培养创新性人才,针对研究生开题中存在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研究生开题报告,规范制度化管理,针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我院规范了开题报告文本,实施统一集中报告的方式。我们要求《开题报告》有相对规范的文本格式,要表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研究课题选题的背景、理由及研究的意义;二是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三是本人的研究工作计划,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创新或特色、拟采取的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等;四是论文预期达到的研究目标;五是研究基础与论文撰写的进度安排;六是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包括中英文文献。在进行开题报告时,我院组织我院的学术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我们制定的开题报告评分表,专家们对每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的各个部分进行分析打分,着重审查研究生科研课题的选题、创新性、设计、实验方法、数据处理、可行性分析及科研经费预算,并针对研究生开题中存在的不足处,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打分表分数不及60分者,限期修改,择期进行二次报告会,直至通过为止。通过专家组成员的评审,能够帮助研究生提高课题设计的水平与层次,加强了对科研课题设计的质量控制,促进了研究生科研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提升,避免了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和坎坷,少走弯路。在我院对研究生开题实施规范管理,并建立开题审查长效机制以来,提高了研究生和导师的思想重视程度,能够使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时完成科研课题选题与设计,并根据审查反馈结果有针对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审查结果与研究生学位申请、导师资格认定等挂钩,强化了制度约束,提高了教学双方的思想重视程度,改变了以往研究生开题环节马虎拖沓的现象,显著提高了课题的研究效率、节约时间与资源。把研究生报告纳入整个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我院通过管理者、导师、研究生的齐抓共管,养成严格遵守开题报告制度,从而使开题报告制度在研究生培养环节发挥实质性功能的指导作用,大幅提高了近年来研究生论文质量水平。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论文撰写能力的有效实践活动。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懈的努力、动态地调整管理模式,我院在教育实践中总结发现发挥研究生导师为主导、导师指导小组监督的综合培养优势能大大提高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生相互监督激励环境以及建立创新性基金等措举,能极大地促进研究生科研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完善细化研究生科研课题开题的制度化管理更是保证了高质量研究生开题报告的顺利实施和完成。随着我国研究生培养教育质量问题的日益凸现,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确立明确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培养模式,营造适宜创新素质发展的环境,才能大大地促进创新型医学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参考文献:
[1]国发[2005]第04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EB/OL].http://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gjkjgh/200811/t20081129_65774.htm.
[2]王红玲,曾凡义,邓长生,陈惠芳.临床型医学研究生优化培养的思考[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4,(04):548-550.
[3]周利民,宋成文,李明.如何指导研究生作好开题报告[J].学理论,2011,(04):186-187.
[4]俞洋.对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几点认识[J].大学教育,2013,(24):14-15.
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YJG110319)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一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二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
2009-2011年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是:13%、14%、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18%、17&、8%;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为零。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和第二款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妄图逃离事故现场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或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所以,行为人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而逃离事故现场之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如,肇事者为了逃避受害人的家属殴打的心理,主动去司法机关报案、自首等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从客观方面来讲,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应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能否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处理难易程度、社会安定因素等影响。但是,当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当时并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斗争才去投案的,则不能否认其逃逸情节,只是在量刑上有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综上所述,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未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即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将受害者简单救助,如拨120后旋即逃离肇事现场;二是行为人没有救助受害者,而是出于害怕直接投案自首;三是行为人将受害者救助后逃跑,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二种类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
刑法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主要是人身权),维护交通、社会管理秩序。因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逃逸对于保护人权、安定社会的目的都是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肇事者的诸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对受害者予以施救、接受事后处分义务等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如果将“不救助但投案”的行为界定在逃逸以外,即无论救助与否只要及时投案都将构成逃逸,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人将得不到比漠视伤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直接投案的行为人更多的奖励,救助伤者的行为得不到鼓励。部分肇事者可能从成本计算的方面考虑肇事后选择离开现场直接投案,这样不但可能造成伤者的生命和财产得不到救助,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因此,事故发生后,只要肇事者本人具有救助条件和能力,就应留在事故现场救助伤者,否则即使离开现场立即去投案也应认定为逃逸,除非肇事者本人有证据证实当时实施救助是不可能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一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认定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则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其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则其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难点
结合上述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在2009-2011年三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全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较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甚至为零。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量少,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上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两个难点:
(一)肇事者的逃离现场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难以认定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行为人的思想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转变,而且对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我们只能通过行为人本身的语言表达来了解。如,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但是逃离后,在亲友的规劝下又改变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而立即报案,当其报案时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真实目的就难以认定;有的肇事者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担心被发现系酒后驾车,遂于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待酒醒后主动投案,但其也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想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况,由于他之前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造成了受害者因伤势过重延误治疗而死亡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这就使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之情节变成了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且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那么,其刑期就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下子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难以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求是,被害人死亡原因是由于肇事者逃逸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很难从证据角度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肇事者逃逸行为而造成的。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的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是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而肇事者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不会轻易供认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离现场的。在该种情况下即使有证人在场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还未死亡,但因为有证人报警或其他因素,对于伤者的救助并未延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伤情过重,也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肇事人逃逸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医鉴定。但是法医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只能有限的反映出客观情况,对于死者当时的伤情轻重以及与因逃逸而致使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把握而给不出结论性意见的。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我们无法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其肇事后逃逸行为造成的,因此只能追究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而使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六、解决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具有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但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拷问着人们的良知,也凸显出道德缺失。有效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仅有利于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抚慰,而且可以对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形成威慑,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往往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辩解,对自己逃离犯罪现场的原因作出诸多辩解。但其主观心理状态并不是绝对秘密,其外部行为也一定程度的反映了其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时,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而应结合各方面证据予以综合考量。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对事故发生后其逃离现场的动机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问题反复讯问,仔细推敲其可信度。对本身不能自圆其说的辩解予以推翻。另外还需根据现场证人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 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 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 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转贴于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 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 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 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2两国总体卫生状况及特点
比较新加坡是经济发达国家,虽然人口少,国土面积少,但其医疗卫生水平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两国总体卫生状况及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一是总体卫生状况,世界卫生组织(WHO)和2010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新加坡卫生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百分比和中国虽然相近,但人均卫生总支出高于中国;另外男/女出生期望寿命明显高于中国,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1000活产儿)则低于中国[1,3]。以上数据表明新加坡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都优于中国,这不仅说明新加坡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存环境,也与其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二是医疗资源分析,新加坡虽然医院总数和医护人员总数较少,但是按总人口均分后,与中国几乎相似。另外,新加坡医院设施较好,人员素质较高,有效利用率高。三是筹集资金渠道,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渠道对应于新加坡的保健储蓄、健保双全、保健基金,两国基本相似,均分别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承担。
3新加坡医疗保障体系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医改的启示
3.1新加坡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卫生政策目标明确。最终目标是为公民提供广泛、现代化与高效率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国民获得优质并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二是新加坡的卫生服务体系由公立和私立双重系统组成。二者分工明确,初级保健多数医疗机构都可提供,而住院服务则主要由公立医院提供。三是高效的医院管理模式。公立医院实现了所有权(国家所有)和经营权(私人有限公司)分离。医院的管理权,由政府转交于有限公司,由各方代表组成公司董事会。医院拥有对员工定期晋级、加薪、辞退,财务收支,医院业务,行政管理等自。同时引用了商业会计制度,能提供更精确的运营费用并逐渐渗透更多的财务原则和责任。公立医院接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服务补助,政府按病例进行补贴,类似于非营利医院。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助约占医院总支出的58%。
3.2对我国医改的启示:两国虽都在亚洲,文化背景也极为相似,但是两国在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社会体制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新加坡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建设不能完全生搬硬套。我们应汲取有益的经验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长期的、逐步实施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笔者认为,目前对我国医改的启示主要有四点:一是学习新加坡高效的医院管理模式。以省级为单位,对公立医院进行重组改革,实行国有民营、公司化管理。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政府补贴,使医院逐步发展成真正的非营利性医院,为民众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转变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只从宏观上、法律法规上进行调控,不过问具体事务。二是改善并逐步完善中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完全由政府支付13亿人口的医疗费用是不现实的,而是应该由商业保险等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则可完成“全民医保”。在卫生总费用中,笔者认为政府拨款35%(现为27.5%[3]),城镇医疗保险支出约25%,个人负担30%(新加坡为60%以上)是比较合理的,其余10%则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金,以补填资金缺口;建立重大病救助基金,用于特困的重病病人。同时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的建设,提高筹资水平,逐步提高报销比例。三是加强初级保健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大全科医生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医生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提高初级保健机构就医者的补贴水平(新加坡为50%,儿童、老人为70%)。争取用十年时间在全国建成能承担起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群众信得过的初级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在初级保健机构的比例。实行双向转诊,病人合理分流。既方便群众又减少有限卫生资源的浪费。四是逐步扩大国家垄断采购药品的方法。干预药品市场,抑制药品价格虚高,帮助患者减轻药费负担。
1.以战略性产业为借口实施保护愈发困难
高科技产业因其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而被称为战略性产业。为了提高国际分工地位,获取更多的利润转移,对战略性产业加以保护也就成为当代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在贸易投资一体化背景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正变得愈发困难。原因在于:
(1)对发达国家而言,虽然其资本雄厚、科技发达,但目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往往涉及许多科学门类、需要高额的财力投入,单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往往难以完成。
(2)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科学技术发展本身就相对落后,有的高科技产业是一片空白,保护无从谈起,即使保护,也只会造成封闭和更加落后。
(3)对战略性产业的保护能否奏效需要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对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地把握,政府决策的高效率等。一旦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保护的初衷也难以达到。
2.以民族产业为界限实施保护已不可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技的快速推动,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发展迅速。由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导致各国产业、企业的相互渗透更加深入,企业、产品的“国籍”日益模糊了。在一国境内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的,不含外资成分的“纯本国企业”越来越少,而且有外国独资企业、本国与外国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很难再明确区分民族企业与外国企业、民族产品与外国产品。政府如果出于民族利益对某一产业加以保护,受保护的很可能不是本国企业,而是进入该产业的外资企业。
3.关税作为传统贸易手段的保护效果弱化
(1)从关税的名义保护率来看,它主要取决于对受保护产品所规定的关税率。关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高;关税越低,保护程度越低。随着跨国公司推动下的全球产业链条将各国纳入国际分工的不同环节,各国市场日益融合,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强,在此情况下,一国制定关税的自不仅受到贸易伙伴的制约,而且受到跨国公司的牵制。从国际范围来看,全球关税水平不断降低,发达国家的平均工业品关税已降低到3.8%,发展中国家降到2.3%,中国2005年已从1992的43%降到9%。
(2)从关税的有效保护率来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不仅取决于对最终产品进口征收的名义关税率,而且在最终产品的生产使用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情况下,还取决于一整套的关税结构。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关税有效保护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跨国公司可以借助加工贸易的发展暗度陈仓,借助投资在东道国建一条装配线就可以将中间品迅速转化成产品,从而规避东道国对最终产品的保护。4.非关税保护手段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1)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实施非关税壁垒牵涉到的利益主体比较复杂。由于本国对某种产品进口的限制将可能招致外国对本国其他产品出口的报复,本国出口集团因而成为反对贸易限制的力量。另一方面,在东道国增设非关税壁垒时,一旦影响跨国公司的利益,他们往往会动用各方力量使政策制定偏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并巧妙利用东道国各部门利益的不统一,削弱或避开非关税壁垒。
(2)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可能是一种自伤行为。投资的流向是双向的,一国不仅吸引外资,同时也对外投资。例如美国是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一国在通过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时候,保护了国内厂商的利益(包括在国内投资的外国厂商的利益),但同时又可能限制了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因为其贸易壁垒限制的进口中很可能有部分甚至相当一部分是本国厂商在国外投资生产的。
(3)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反倾销手段的采用困难重重。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因为在当地注册,取得国内生产商的资格,当其产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生产商”就很难得到WTO要求的代表25%产量的生产上的支持,不能发起法倾销调查,只能由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如果缺乏完善的竞争政策,保护就难以实施。
二、解决对策
1.贸易保护政策应由单纯注重商品流动转向兼顾商品和要素流动
贸易投资一体化下,要素流动性增强,一国的要素已不再成为其独有的“专利”,而可以被国外通过投资所利用,同样,一国发展经济、增进居民福利的手段除了依靠国内要素外,也可以借助国外要素。国际贸易分工中比较优势地位下降,竞争优势地位上升。一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应由依靠贸易保护以发挥静态比较优势,向鼓励要素流入以弥补比较劣势、创造竞争优势转变。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因为其经济发展的瓶颈在于资本和技术的缺乏资本的积累需要过程,技术的研发需要人才和高昂的费用,通过引进可以迅速到位。
2.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综合使用是新时期贸易保护的有效措施
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主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选择投资还是出口,取决于一系列条件。国际折衷理论认为,当跨国公司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可以利用的东道国区位优势时,往往他们选择投资;当缺少可供利用的区位优势时,往往选择商品出口;当之具备所有权优势时,选择技术转让。很显然,第一种方式最有利于弥补相对落后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缺口。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引进国外要素一方面可以帮助东道国发展新的产业(如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已有产业的生产规模,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分工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引进要素开展加工贸易,可以解决东道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减少其对东道国直接的商品出口,从而减少东道国进口竞争的压力,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交叉使用的依据还在于,跨国公司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产品会根据成本效益的比较,选择向东道国出口产品,而非直接投资。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就需要进口国运用贸易政策,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另一方面通过贸易障碍,迫使跨国公司前来投资。
3.对本国比较弱势产业的保护要更新观念,采取新的标准
当代的贸易保护毫无疑问不能再漫无边际,而只能是遵守国际规则条件下的适度、动态保护。保护对象只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显著的产业间联系的主导部门,如中国的汽车、金融、保险等部门;关税水平只能是与已处于同一发展层次的国家的平均水平,对WTO成员国而言,还要遵守通过双边、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关税约束;而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也要符合国际规范。另外,适应关税水平的不断下调,为了提高关税的实际保护率,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虽然效果相对于以前有所下降,但它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选择。
4.东道国应对外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10-06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出台了《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正式提出在英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自此以后,美国、法国、韩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跟进,文化创意产业一跃成为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经济力量,以至于有人发出“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的豪言。近几年来,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同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超过3.9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超过3%[1]。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建设文化强国的号角,文化创意产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我国现有立法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远不能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践的需要[2]。通过对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的考察,笔者认为,我国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应该建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样态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包括知识产权的传统形态,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广义的知识产权则不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形态,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关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的相关规定。按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虽然两个公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他们都持一种较传统观点更为宽泛的立场。两个公约的立场体现了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拓展的发展趋势,代表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8月22日,WTO成员方已达156个,并且涵盖了几乎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和政治大国,所以TRIPS的观点已经在全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由于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具有功用互补的特点,自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确立以来,各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和促进其国内产业发展时,无不重视综合运用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建立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虽然存在紧密关联,但是并不完全一致。“文化产业”强调了产业的文化属性,“创意产业”强调了产业的创造品格,而“文化创意产业”则同时描述了产业的“文化”和“创意”双重属性。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均有重叠之处,但是又有相异之处[3]。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既有理论往往突出其文化的一面,强调其属于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注重著作权的保护。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形态,要么认为与文化创意产业没有内在联系,要么认为联系十分微弱,以至于没有特别予以强调的必要。实际上,传统的观点适应了文化创意产业初期发展的形势,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入发展,单纯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使得很多文化创意产业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暴露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救济,从而影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步伐。
文化创意产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指综合运用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建立立体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保护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紧密联系的知识产权形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是协同运用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全方位保护。保护体系建构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大量获得上述形态的知识产权,第二个是如何有效保护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确立,使得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不同行业创造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够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形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建构起一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网络,以有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理论根据
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不同形态知识产权相互协同的法律保护体系,根源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本质规定性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性,使得其同传统的文化产业和其他创意产业相互分别开来。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分别是“文化”、“创意”和“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多维本质决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从而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1.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属于思想、感情和观点等主观范畴,无论对于“文化”的表达还是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过赋予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特殊表现形式的方式实现的。表达“文化”的传统形式一般是书籍、绘画、雕塑等静态形式,而表达“文化”的现代形式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呈现出多样态,比如电子书、唱片、动漫、电影、电视剧等等。所有表现“文化”的这些形式,几乎都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都可以通过版权法获得保护,而且也主要依赖于版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美国其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之为“版权产业”。
2.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创意”一般不是指思想、感情和观点的创新,而是通过技术手段赋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现形式,使其更便于传播、更容易接受,从而形成更大的市场,进而变成一个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之处即在于其“创意”成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是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的,文化创意产业实际上也正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19世纪法国大文豪福楼拜就曾断言:艺术越来越科学化,科学越来越艺术化,两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将在山顶重逢。文化创意产业对现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现代科技手段的进步,产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和生产方法,这些产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的定义,可以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同时,其中不完全合乎《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技术,又可以获得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3.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属性
文化的生产和传播在历史上曾长期作为一个领域存在,但是真正地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则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两百年前,谁也没有预料到文化艺术这些具有内在重要价值的事物,会成为大批量生产的对象,会与产业发展关联。”[4]21世纪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影响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经济力量。从就业人数上来讲,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取代传统的钢铁、石油、汽车、煤炭等工业行业成为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数量也成为各行各业的排头兵。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此巨额的产值,使得文化创意产业自身成为拥有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资源最多的行业。因此,确立商标和品牌战略,充分运用《商标法》提供的法律保护手段,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针对一家企业还是一种行业,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知识产权形态的协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1.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通过与物权的对比而显示出来的,其与物权的本质不同莫过于客体的无形性。之所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在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形体,亦不占据任何空间,无法为感觉所感受,只能为理性所认知,用哲学术语来说就是,知识产品不在时空的范畴之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方面,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与其他相邻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相异性[5]。由于客体是无形的,所以对于知识产品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的特点,而且知识产品一般具有多种使用途径,相应地也就可能引发多重侵权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种保护手段协同发挥作用,以有效地维护知识产品使用上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对知识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手段,从来都是一种多形态知识产权的复合架构。
2.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丰富多样的产业形态。为了适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北京市统计局于2011年颁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新标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产业集群。”在分类方法上,该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四层:其中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获得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服务;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可见,文化创意产业中包括了如此众多具有明显差异的类别,不同类别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种知识产权形态提供保护,才能够充分有效地为不同类别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3.功用的互补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从历史起源的角度来讲,作为知识产权主导形态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都产生在16至17世纪,其确立的年代相差无几,甚至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这不是历史的偶然巧合。知识产权法是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态的知识产权同时代产生的事实表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复合性的,任何单一形态的知识产权均难以有效满足经济自身的客观需要。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权保护其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其实用价值,商标权保护其在流通领域形成的声誉。三种保护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将导致其他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效应”。不同形态知识产权内在配合的特质要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同样要坚持复合战略。
三、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的行业种类众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形式极具多样化。这些多样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分别提供保护,任何单一种形态的知识产权都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应该建立以著作权为核心,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为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著作权保护
按照目前国内通行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方法,在文化创意产业九个大类中,最核心的还是版权产业。所以,著作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命线,著作权保护是该产业全部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尽快将创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思想和表达二分,指的是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隐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并不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为此,在创意形成后应该尽快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影视、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护。知名的女子十二乐坊案是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权法对文化创意的保护是通过对作品的保护来实现的。其次,为作品创作保留必要的证据。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不及时固定证据,万一日后版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往往面临着因为难以举证而败诉的风险。对于日常创作的普通作品应该注意保留纸质版本,因为单纯的电子版本由于其权属信息易于修改而难以在法庭上作为创作时间上的有力证据,而纸质版本的完成时间一般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大体确定,能够有效地证明创作的时间。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权限制制度,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创作,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专利权保护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之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也在迅速发展。在以著作权保护为核心战略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确立专利保护的战略的地位,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确立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保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可予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文化创意产业之中,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者新的生产工艺,比如新的存储介质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艺等,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创意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在获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权的同时,获得各种形式的专利权。其次,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不同于版权法上的自动保护原则,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授权等一系列法律手续。所以,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形成的可予以专利保护的对象,应该积极履行相关的申请手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关的产品或者工艺应该予以保密,一旦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将因为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就要求文化创意单位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创意单位应该注意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专利转让和许可等一系列现代专利战略,以实现其专利产品价值的最大化。
(三)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产,是竞争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应该重视商标的保护。文化创意企业的商标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文化创意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不大,没有自主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积极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因为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的主要载体,没有商标的企业,其在经营中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都是难以进行累积的。已经拥有自身商标的企业还应该注意商标的有效管理,其重点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状商标体系,并尽可能实现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以获得多重法律保护。对于拥有知名或者驰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还应该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体系,建立商标的全国乃至全球监控体系,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形态的商标侵权。另一方面是专门从事标识设计的创意企业特有的商标保护。对于专业从事商标设计的文化创意企业,应该注意及时进行所设计商标的注册申请,特别是一些富有创意但略微简单的有较高价值的符号设计。因为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样或者近似的设计并申请了商标权,那么本企业的设计将再无用武之地。同时,商标设计成果易于为他人所窃取,唯有及时申请为注册商标才能保证其安全。再者,在设计之后即行申请为注册商标,而后通过商标转让而不是单纯的版权转让为客户提供服务,更能提高服务的附加值。
(四)商业秘密权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独特价值决定了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保护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商业秘密权可以为尚处在创意形成阶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护。形成创意是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最关键的步骤。但是形成过程中的创意,由于尚没有获得作品意义上的表现形式或者还没有达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条件,所以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正在酝酿中的创意,就必须借用商业秘密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但是却无法利用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创意信息,也只能以商业秘密权的途径进行保护。因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划方案、商务模式、营销计划、市场预测报告等,或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权保护也仅仅限制“复制”的行为,而难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实施,从而在实际上起不到保护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成本较低,同时创意本身也无需满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较为容易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所以采取商业秘密权的途径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由于运用了含义宽泛的术语,被认为是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难以周延之处提供了兜底保护或者附加保护,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9]。《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规制对象限定于商业领域内的“经营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创意企业制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为创意企业的商誉提供保护。商誉包括品牌商誉和产品商誉,有可能为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搭便车)或者恶意诋毁,而商誉自身因不属于任何一种具体形态的知识产权而无法受到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所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商誉也就成为创意企业的不二选择。其次,对于具体形态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创意本身提供保护。不少有价值的创意由于不表现为作品,不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同时一旦在商业上公开使用就难以保密,所以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竞争对手在商业中实施该创意而与创意企业进行竞争,则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阻止。最后,保护创意企业的成功的艺术风格。创意企业的艺术风格是由该企业在开发创意产品的过程中缓慢形成的,表达了本企业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刻意模仿他人的艺术风格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虽难以认为侵犯了哪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但却可以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有效阻却[10]。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动力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和实施依赖于相关参与主体的具体执行措施。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创意企业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参与主体,基于其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推动举措,对于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国家应该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加大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灵活有力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日益泛滥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全面修订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其中备受瞩目的亮点就是拟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赋予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更加强大的执法权。其次,应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宽松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鼓励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创意产业在西方的兴起,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欧美兴起的重视差异、反对主流、张扬个性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具有紧密联系。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创造力,过度僵化落后的体制、过于束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反而会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62-02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记,也是未来人类文化创新的素材来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河南省各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五百余项。毫无疑问,“遗产”同样也是资源,是未来我们无论在精神文化方面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源。
当前,社会的极速发展对社会各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发式发展,正在逐渐改变着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这些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信息接受渠道与过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相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文化资源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保护与利用问题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逐渐推进,新型业态的快速崛起,各行业呈现分工细化与融合发展的大调整,传统单一的方式已经无法很好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因此,一种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要。
二、时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因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较多的说法。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基于较为权威的一个概念界定,就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由这个概念的界定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会根据环境变迁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的创新发展。当我们的时展处于历史中一个全新局面的时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体梳理如下:
1、保护与利用的共存性
“遗产”是对代表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各类文化资源遗存的很好的形容。我们面对“遗产”首先想到的是保护,如何保护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是货币遗产,我们觉得保护是将其存入银行,但其中还会面临贬值的危险。因此,此时保护与利用就必须联系起来。利用的本意是选择更好的、稳健的方式使遗产增值,这无疑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商业化的影响体现在更多的领域,因为我们无法回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要求。当我们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时,如果只提保护不提利用,就会变得非常被动。我们传统意义的保护,无非就是依赖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各类受时间限制的活动,如庙会、展演等。而保护与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或传承群体、受众、媒体渠道、商业等因素紧密的聚合起来,以保护为目的,以利用为方法,以多种力量的聚合为形式。
2、传统传播形式与现代传播形式的组合
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以传承者现场展示,受众到场观看为主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与接受习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使遗产本身与受众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距离不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人群逐渐缩小,最终成为传承者自娱自乐的游戏,同时也会造成传承者通过遗产获得的收益逐渐萎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风貌的基础上,我们要积极的将其传统的传播形式与现代符合人们信息接收习惯的传播形式组合起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影响力。
3、传承者与受众群体同样重要
在过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观念过于保守,通常会简单的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重视其传承人,而利用就是积极的去申报遗产级别,从市级一直到世界级,越高越好。申报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该遗产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台吸引外来投资。当然,保守的观念并非错误的观念,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的解决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我们必须要重视该遗产的主要传承者,使他们能够更加原貌的将其传承下去。但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们无法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从宏观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义务让尽可能多的国人认识它,并对它形成记忆,乃至喜爱上;从微观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收益来源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受众,我们要重视受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才能将他们的目光吸引过来。
综上所述,时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使我们要从观念上改变我们的保护观与利用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必须要原汁原味的传承,但我们可以根据时代的要求尽可能的创造其与当下时代的交集,是保护与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体系,使之能够流传的更为久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角度
今时今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面临着崭新的局面,面临着时展的要求我们要面临许多问题,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正处在与过往其他时期完全不同的新时代,在缺乏历史借鉴的情况下,促使着我们必须透过一个新的角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面临的新问题。与过去单一的保护与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项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我们有了更多保护与利用的手段,通过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我们初步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为保护与利用的未来良性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进而形成文化收益与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传承者、受众都能作为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对这一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尝试性的思考,具体总结如下:
1、政府主导,形成体系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新体系的建设,因为涉及遗产门类广泛,行业众多,因此并非某个传承者或民间团体能够搭建起来的,而受众处在整个环节中较为被动的一方,只能引导无法对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来统筹规划最为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认识到,与过去政府单纯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平台构建。这个平台可以由政府召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与相关行业专家一道形成一个协会式的组织,完善基础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给互动发展带来可能。而这个协会式的组织并非最终形态,它只是一个能够进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设这个框架以后我们可以继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内容。
2、在体系中形成普及化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以传承者为原点,辐射尽可能多的受众人群,形成该遗产传承与利用的丰厚土壤。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与传播,既是弘扬我们的传统文化,也能够提升当代青年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此外还能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商品化的时候,拥有庞大的消费人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够通过一两次的活动就能够完成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融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中。而这种普及也不能依靠单一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并举才能产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第一点中所说的协会,编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读物,作为青少年学生课外阅读的内容,并且可以将相关内容变为电子读物,丰富阅读的渠道与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动漫形式制作相关的动漫产品,如动画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使之能够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再次,制作相关系列纪录片,通过多种传播平台进行传播。我们需要认识到。相关知识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时间内能见到收益的,因此必须通过长效机制来坚持。
3、将信息化平台融入体系
人们常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在几年以前,这个说法刚提出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说法似懂非懂,朦朦胧胧。但是,时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的人对这个说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认同。现在人们对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为多样,实时、在线、真实、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台的融入,那么在当前社会中无法解决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在这个体系中的信息化平台可以由几个方面组成:首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数字化专业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保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极大丰富,将文字、图片、表演视频、演示动画都集成在一体,使受众能够获得远比现场观看更为丰富的信息,同时它的在线性可以让受众的观看不受时间的限制;其次,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空间,云空间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网络连接方式获得相关信息,把移动互联网络融入到传播形态中;最后,还可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网络媒体传播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及时发送相关信息。
4、将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融入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让我们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并由此可以探寻出新的发展途径。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创意产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当我们谈及文化的时候尤其是文化遗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性的回避金钱与商品两个字眼。因为我们往往会习惯性的认为文化是高雅的,商业是庸俗的,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关。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毫不避讳的探讨这个话题,甚至应该主动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与市场化。文化创意产业有时能够产生聚合器的作用,将不同种类的文化素材经过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现出来。通过文化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将人们往往不可见、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转变为现实中可见可用的产品形态。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与手段有效的促进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同时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探讨内容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优点与魅力的基础上,去寻求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能够有效的集成政府、传承者、受众等社会因素,使目标一致,力量凝聚。同时,这个体系也能够聚合信息化时代各类新技术手段,为保护与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与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们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认知定式,寻找更为全面有利的形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并以此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发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1] 赵克理.中国传统设计文化论[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4.
[2]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
[3] 罗虹,葛凌,黎典明.中国民族艺术与文化[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
[4] 帕特里克.弗兰克.视觉艺术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2.
[5] 张道一.张道一论民艺[M]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6] 吕澎.20世纪艺术的历史与问题[J]成都.四川美术出版社.
关键词 党报微博 新闻评论 话语体系
微博新闻评论是指微博用户对微博上新近发生的新闻报道进行评论,或者就某一新闻事件发表观点看法的行为,其话语体系选择,就是其思想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外在表达形式。在微博成为当今中国重要的新闻平台和言论平台之际,有媒体人呼吁“时评写作应该有一场革命,建议报章的评论版应取消长篇大论,时评家应该告别昔日动辄上千言的写作习惯,而顺应微博时代的要求,写140字之内的微评。”
作为以评论尤其是政论体裁为传统优势的《安徽日报》,其法人微博@安徽日报在上线之初就将“主流权威,引领舆论”作为立博之柱。为此,安徽日报社评论内容生产系统对做好党报微博新闻评论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将这一传统优势领域继续在微博账号上实现延伸。其重点打造的评论栏目“Hi,你早”,就成为@安徽日报较为成功的一类博文,创造了一批有新闻有观点、网络化人文化的精彩时事短评。
一、@安徽日报在微博新闻评论上的探索
在话语权日益扁平化的微博时代,想要垄断话语空间和控制政治生态的发展,已经不再如同机关大院时代那么具备强制力了。党报微博新闻评论作为党报占领新媒体舆论阵地的重要手段,早就嗅到了这种变化的气息。@安徽日报以“Hi,你早”为代表的实践探索,正是把握住了这种变化的脉搏。
在评论内容方面 “Hi,你早”关注和评论的选题十分丰富,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社会、民生、体育、娱乐等方方面面均有涉及,覆盖网民关心的各种问题。对于《安徽日报》纸质版很少关注的话题,像“入梅”之类的天气变化、“舌尖体”之类的网络造句、“疯狂世界杯”之类的体育赛事等,都加以评论,具有突破性意义,充分体现出@安徽日报适应微博舆论生态、关注网民真正需求的策略选择,也体现出@安徽日报新闻评论注重与舆论热点契合的定位思路。
在语言风格方面@安徽日报自开通以来,就追求清新、时尚、贴近网民的语言特点,而网络语言的使用,更是让党报微博接了地气。作为评论类博文,“Hi,你早”虽然对网络语言的使用不多,但是“亲”、“冒个泡”、“肿么了”、“戳图”、“浮云”、“吐槽”、“舌尖体”、“甄嬛体”等新潮时尚词语的不断出现,还是为党报评论带来一股清新风尚,标志着《安徽日报》愿意放下姿态,以一种全新的话语体系更好地融入到网络社会并为受众服务。
在表现形式方面@安徽日报积极尝试与网民互动,不再自说自话,单向传播。与传统媒体新闻评论不同,微博评论更容易实现与受众的互动,这一方面拉近了@安徽日报与网民的距离,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微博评论话语体系的转变。“Hi,你早”等评论栏目语言风格活泼,获得了网民的积极响应。@安徽日报固定栏目“午间话吧”还将网民评论集纳,如今已形成颇受网民欢迎的品牌栏目,很多还被搬上了报纸。
二、党报微博新闻评论的话语体系改进
新闻评论是党报微博的旗帜和灵魂。然而由于受传统党报政治语境的束缚,以及说教式言论生产惯性,党报微博新闻评论不可避免被烙上或轻或重的“板着面孔训话”的痕迹。在新的媒介环境下,新闻评论能否提供真正有价值的观点,能否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发表评论并引导舆论,是决定党报微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要想在这场新的舆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党报微博新闻评论至少要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1、更多关注热点和敏感话题,敢于发声善于发声
微博时代,人人都是信息传播者,无视热点话题、回避敏感话题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当下,“哪里都是敏感点”,党报微博的失声等于将话语引导权拱手相让。只有正面回应网民关注,站在理性理智的角度发出党报权威的声音,旗帜鲜明地亮观点、摆事实、讲道理,不缺席不失声,才能确保党报微博的权威地位,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以“全民抱怨小长假”为例,在全民情绪热腾高涨的时候,@安徽日报在“Hi,你早”栏目发表博文:“高速公路频频堵车,各大景点纷纷爆棚。堵的是车,窝的是心;看的是景,见的是人。壮观的堵照、满腹的牢骚,挡不住出行的浪潮。打破“逢节必堵”怪圈,不能坐等自然调节,而把人堵怕了、挤疯了、吓退了。分流全民假日、疏导休闲需求,期盼社会治理全面升级,请不要让我们等得太久!”全文平实质朴,通俗易懂,既客观公正,又引人深思,在宣泄、调侃、谩骂充斥微博平台的关键时刻,直击热点,简洁明了地提炼出事实背后的本质意义,为党报微博新闻评论树立了标杆。
2、更多吸收互联网主题元素,丰富话语表达内涵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表现出更多的自由性和互动性。自由性体现了新媒体用户的多元思维和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互动性则反映了新媒体用户之间信息交流与传递的频繁便捷。因此,党报微博在进行新闻评论的时候,既要贴近网民的多元需求,用网民的语言、微博化的形式表达党报权威观点,又要注意与受众之间的沟通,避免自说自话,更忌片面说教。
分析@安徽日报的评论栏目,其从一开始就主动贴近网民生活。有些评论内容即使来自《安徽日报》,但是“搬运”到微博上之后,无论是标题、语言风格都做了相应改变,使之更加适合微博特点。党报在多年的新闻实践中造就出强有力的专业队伍、采写作风严谨、话语表达稳重不偏激等优良传统,微博如何在继承优势的基础上吸收互联网多元价值和表达形式,进一步丰富表达内容,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
3、更多采用网络化语言,提升评论亲和力和感染力
传统主流媒体常常被称为“耳目喉舌”,报道内容多关注党和国家大事,政治、经济新闻比重大,政策解读内容较多,语言表达缺乏新意,有的还有浓重的“八股味”,难以让人“悦读”。党报微博在实践中,如果想要改变过去在受众心中严肃刻板的印象,就要放弃使用操作报纸的方法来操作微博,尤其是那种视觉上比较呆板的评论类说教语言。要恰当使用具有亲和力和新鲜感的网络语言,用网言网语感染微博受众。
一定程度上说,微博平台是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沟通方式要人性化、“微博”化,无论是消息还是评论。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仅仅是将微博作为一个新的宣传平台,将原有的宣传思维、话语体系生硬移植到微博上,没有与网友的积极互动,更少见互联网语言的创新应用,这样的微博出来,只会淹没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党报微博与网民的话语体系交集越大,获得的回馈就越丰厚。
要打造良好的话语体系,党报微博工作者的知识体系、办报理念应与时俱进,有所改变。只有用生动活泼的表现方式点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之事,使评论更加入脑、入心,才不会“传而不通,通而不受”。新闻评论是党报微博之所以能够成为主流微博的要件,只有打造出属于自己的良好话语体系,才能成为真正的主流。
参考文献
①曹林,《微博冲击下传统媒体评论的创新空间》[J].《中国记者》,2012(7)
②梓轩、雷建军,《党报微博转变政治传播话语体系的探索》[J].《新闻记者》,2013(8)
③黄楚新、王诗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党报与微博的互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4)
④董天策 等,《试论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新闻评论的特征》[J].《当代传播》,2013(4)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没有保险的老人、城镇化的失地农民、自由就业者、中小学生等等。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1 ]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制建设滞后,环境压力大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已进入深化阶段,但是由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特别滞后,这无疑给正在酝酿的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压力。没有法制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化发展将会困难重重。实施过程可能会缺乏强制性,带有随意性。
(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药市场混乱
国人瞩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被发改委定性为基本不成功,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混乱是个不争的事实。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制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甚至是其改革和发展的关键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其实就是对医药供给方的费用支付问题。当前医疗费用的上涨是个世界性难题,医疗费用快速增长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性因素和共有的现象。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这种大的背景中无疑会出现很多的困难。中国在2003 年疾病经济负担为1. 2万亿,占GDP的10. 3%,巨额的医疗费用给国家带来沉重负担,给制度的运营添设更多障碍[ 2 ] 。尽管医疗需求方即参保人有过度利用医疗资源的动机,但是医药供给方却对此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医疗卫生发展的过度市场化,将会给医疗保险制度制造更多的困境。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会对基层医疗服务有更大的需求,如社区医疗、门诊服务、预防保健等等。但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科学不合理、大医院畸形发展、高精尖设备盲目配置,而基层医疗资源却不容乐观。这种形势对居民医疗保险的发展极为不利,需要医疗卫生体制的深刻变革。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的息息相关,也决定了这项制度实施的异常困难性。
(三)制度对象的特殊复杂性
处于探索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面对的群体及实施环境具有特殊复杂性。
1. 情况复杂。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及其他诸多
社会经济等复杂因素给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不可控性和实施难度。
(1)人员构成复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其他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参保人员构成多样,城镇居民既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又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七区应参保城镇居民85万人,其中:未满18岁的少年儿童约51万人、大学生约24万人、老年居民4. 5万人、重度残疾人3170人、其他非从业人员5. 2万人,调查测算工作量很大[ 3 ] 。
(2)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性。经济状况差异
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部分特困群体“三无”特征明显,无经济收入、无生产资料、无劳动能力。对不同类别的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财政补偿等情况的认定复杂,医疗服务管理直接面对每个城镇居民,个体性强,工作量大。这些对当前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的划定要求严格,对统计的科学性和技术手段的实用性都提出较大的挑战。
2. 资金的尴尬。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尴尬。由于主要针对非从业人员和学生等群体,这部分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缴费不能太高,但他们的医疗费用却不等同降低。这就要求国家财政的补贴要到位,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太广,加之政府财力有限,财政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会补贴太高。那么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得出合理的筹集模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3. 管理的问题。城镇居民参保和医疗服务管理给保险业务工作带来困难。城镇居民特殊群体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城镇居民不象城镇职工那样以单位形式整体参保,组织参保的难度很大。
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体制和人员装备滞后,众多且分散的参保居民将是对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严峻考验。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管理是属地管理,大部分地区是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上的指导,缺乏统一性,造成一种模式多种方案局面的产生,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为城镇参保人员参保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经办机构面临人员和经费的困难。大多数经办机构人员短缺,相应的技术人员匮乏,不能很好地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
4. 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会面临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政策衔接复杂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城镇居民身份不断变动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部分过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失业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新就业转变为城镇职工。如何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避免人群覆盖不到位,防止部分人员享受双重待遇,实现政策间的相互转化,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值得认真研究。
二、对策讨论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已试点地区存在着参保范围不一致、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水平差别较大、财政补助标准不一等问题。为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更加科学合理,需要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进一步做好调研测算和论证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以下人群需要研究界定:一是高校大学生是否纳入。目前公立院校的学生医疗费拨款仍按1996年招生计划数确定,以后扩招的学生自行解决。民办院校财政不拨款。如果不纳入统筹范围,这些大学生也应该享受财政补助,纳入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否纳入。如果这部分农民工子女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在患病时还能报销一部分费用;如果没有参加新农合,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没有解决渠道。三是部分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否考虑一并纳入。这部分人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资金来源,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人群还需政府财政帮助解决。是否可以考虑暂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使他们的医疗待遇得到部分保障。四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实施前,各地都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目前仅有少部分人已经按照政策参保,但未建个人帐户,只建立了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尚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以大病统筹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这是针对群体的特殊性而言,有助于防止这部分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标准测算确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同城镇职工一致,以有利于减少制度成本,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和有关诊疗服务项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落实政府责任至关重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问题,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所需家庭缴费,原则上全部由政府承担。
(四)要使政策衔接合理、通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统筹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城镇居民的复杂性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制度建设过程,既要考虑到人员身份多样性,又要考虑到人员类型的不断转换性。不同人群类别都要有制度覆盖,并且各制度之间衔接顺畅,互通互转。
(五)多渠道筹资,增强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广、涉及人群多,并且有相当的部分是弱势群体,对一部分常年患病和住院患者,即使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在推进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动员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的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患病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要给予补助。因为目前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的政策没有取消,并且许多单位仍在实行这一政策。二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三是可以考虑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例如青岛市政府令明确规定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2 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健康查体、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等支出。
(六)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象由过去对单位的管理服务转为对每个家庭和个人的管理服务,不仅管理人数翻番,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及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业务量更是成倍增加。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现有经办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经办方式和经办机制。
一是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上,要按照经办管理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编制,充实经办力量。在人员素质上,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基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间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综合考虑整体规划,搭建有效平台,为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展开夯实基础。三是加强服务平台建设。要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行动不便的特点,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网络进行合理布局,在场所、经费等各方面给予保障,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并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招聘人员,充实经办力量,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七)同步推进相关改革配套措施
要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离不开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的配套改革。相关部门继续推进两项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进行卫生规划,整合医疗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和公共卫生防疫事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的自身变革,从而实现医疗卫生市场竞争的有序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解决人们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随着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十七大对社会医疗问题的关注,将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