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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增长极体系有三个层面:①先导产业增长;②产业综合体与增长;③增长极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此理论框架下,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依次递进,有机联系的系统。增长极理论主张通过政府的作用来集中投资,加快若干条件较好的区域或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周边地区或其它产业发展。这一理论的实际操作性较强。
二、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经济发展现状
2004年10月,第三届川滇藏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协调会在成都召开,川滇藏三省区在会上就发表了携手打造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合作宣言,旨在将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级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区,三省区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环线。川、滇、藏三省区将在各自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开发、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重点将实施对旅游区范围进行总体规划等问题,并对“香格里拉”区域内的旅游区功能、基础资源、生态环境、产业选择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选择重点地区先期发展特色旅游,联合推荐促销精品旅游线路,带动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
据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门率先抛出“橄榄枝”,欢迎四川、等省区联手合作保护和开发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资49.3亿元打造川滇两省内交界处的旅游景区,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则通过去年国际旅游交易会期间与云南在“茶马古道”的开发上进行了尝试,出台了“大香格里拉”计划。区域联合开发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经形成。2001年,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香格里拉县成了滇川藏三省区“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价值,不仅催热了当地的旅游产业,还有力地带动了当地各种产业的发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数据显示,去年香格里拉县全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31万人次,较上年增长58%,实现旅游社会总收入20.3亿元。而迪庆州接待游客数量5年内从几十万猛增至200多万人次。香格里拉县去年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8.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7.5%,占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4.3%。
三、结合增长极理论分析旅游业对“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1)拉伸旅游产业链,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发挥其产业集聚效应。旅游业是关联度很高、带动性很强的朝阳产业,任何单独的旅游企业或者单独的景区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旅游产业是由一连串横向联系的企业构成的产业链,能为旅游者提供从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到全套景点组合。发展旅游业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条件,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旅游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大香格里拉”区域内公共设施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旅馆业、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的发展。近一年来,自治区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境内,投入了6000多万元,对昌都强巴林寺旅游基础工程、八宿县然乌湖旅游景区等风景区进行的重点建设,扩大旅游服务设施总量,形成功能齐备、运作有序、服务规范的现代旅游服务体系。云南省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云南境内,投资500多万元,兴建了香格里拉县噶丹松赞林寺旅游服务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态苑安、德钦县佛山乡老西集镇市政容貌以及德钦县弦子节庆广场;昌都地区评审了2家三星级的宾馆、1家二星级的宾馆和8家旅游定点宾馆饭店,创办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在旅游区开展地方民俗表演等传统文化娱乐节目,促进旅游企业规范化、科学化、多元化的经营体系的建立。
(2)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加速人才的培养。目前,三省区已开通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互联网旅游信息服务,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务网站就有10多个,大大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一年来,三省区相互协作,加强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来,四川省旅游局为自治区培训了100名导游,为昌都地区培训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时,旅游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随着外来旅游人员的增多,丰富了当地的知识文化,带来先进的技术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
(3)带动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旅游业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启动作用和明显的关联带动功能,尤其适合于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薄弱、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突出的西部地区。在对外开放中,旅游业还是一个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让世界了解本地,让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导产业”,是吸引境外人士来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从事经贸活动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区域旅游资源的丰富性与经济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性,决定了旅游业不仅应当是该区域的第一大主导产业,而且在带动本区域对外开放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方面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区域以旅游业的发展方式来带动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是本区域应该走的最有效的途径。按照增长极理论由点带面,由局部带动整体的原则,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环的基础上,尽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个区位的高品位旅游资源串通起来,构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环,以形成对外旅游的竞争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走生态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积极培育旅游业为重要经济增长点,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殿廷.区域经济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马勇,李玺.旅游规划与开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长极理论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启示.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2).
二、研究进展
国外对旅游与经济关系的研究主要围绕旅游乘数理论(Archer,Fletcher);旅游主导型经济增长假说理论,由Balaguer(2002)和Dritsakis(2004)分别通过对西班牙和希腊的实证分析得以证明,但Oh通过对韩国的研究得到了与假设不一致的结论;出口驱动型经济增长假说理论(Ghali和Tosun分别验证了入境旅游对菲律宾和土耳其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由于区域差异的存在,一直以来旅游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还是个备受争议的焦点论题,到底是相互促进,还是相互制约,是双向作用还是单向作用,国际上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我国关于旅游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2010年起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文章数量有所增加,研究方法日益多样。纵观二十几年的研究历程,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有如下特征:在研究内容方面,二者的互动关系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包括从供给角度对旅游产业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王兆峰等,2009;查芳,2011;钟高峥等,2012)和从需求角度对旅游消费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张丽峰等,2009;孙虹乔等,2011);从旅游市场类型角度对入境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庞丽,2006;武春友,2010;黄伟力,2010;张晨,2009;蒋满元,2008;张丽峰,2008)、出境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雷平,2008)和国内旅游市场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屠文雯,2008;赵磊,2011)。此外,还有单向分析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文章,通过测度旅游贡献率水平来衡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周四军,2006)。在研究方法方面,不同于我国其他旅游问题的研究最初多集中于定性分析,我国的旅游与经济关系研究从一开始就大量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其中VAR模型及相关的协整检验和因果关系分析虽然2006年以后才逐渐被采用,但应用最为普遍(杨勇,2006;和红,2006;赵东喜,2007;黄伟力,2010;瞿华,2011;罗文斌,2012;张娜,2012;杨建明,2013)。其次是空间计量模型主要用来分析不同区域旅游与经济关系的差异问题(王良健,2010;向延平,2012),而早期的文章多采用相关分析和灰色理论来说明旅游与经济的关系问题(陶金龙等,2004),此外还有查芳(2011)利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从研究范围看,旅游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可分为国际层面(雷平等,2008)、国家层面(和红,2006;罗文斌,2012)、省级层面(刘长生等,2008;屠文雯,2008;张娜等,2013)、市级层面(陶金龙等,2004;刘桂玉,2008)四类,其中还包括对市辖区的比较分析,如麻学锋等(2012)研究了张家界两区两县及其与全区之间的旅游业与国民经济高增长之间的区域响应性和时间同步性。综上所述,学者们对旅游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就全国范围而言,得到了旅游业与经济发展的长期均衡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而就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则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不同城市由于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原因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需要对不同案例城市的进一步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已有的研究缺少从世界遗产地角度对旅游业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曲阜是我国45处世界遗产地之一,选择其作为案例城市对拥有优势旅游资源的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第二,现有研究案例选择的最小范围是地级市,缺乏对整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县级市这一级别城市的案例研究,曲阜作为这一行政级别的城市在产业结构、经济实力、城市建设等方面有自身的特征。第三,本文旨在回答拥有优势旅游资源和劣势经济环境的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业与当地经济发展存在怎样的关系,是否有异于其他地方的特征等问题,为世界遗产地曲阜如何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基于此现提出以下假设并进行论证:①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存在长期均衡关系;②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互为因果关系;③旅游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大于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度。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选择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旅游收入是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而GDP是表征一个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文选取1991-2013年曲阜市旅游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两组数据来样本来验证曲阜市旅游业与城市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原始数据来源主要是《曲阜市统计年鉴》(1991-2013),数据的预处理分为两步:首先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旅游收入和GDP指标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对两指标数据取其对数,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LnTOUR和LnGDP分别代表旅游总收入和GDP的对数,ΔLnTOUR和ΔLnGDP分别代表它们的一阶差分。
2、模型选定VAR
模型是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把每一个外生变量作为所有内生变量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是一种非结构化的模型,主要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以及分析随机干扰项对系统的动态影响。利用VAR模型测度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
(1)单位根检验。在分析旅游总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对这两列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因为涉及两个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回归,可能会形成结果看上去非常好的伪回归(Granger&Newbold,1974),但是,如果在旅游总收入与经济增长两时间序列之间存在“一起漂移”或同步现象,则可能没有伪回归问题。判断时间序列的平稳性,Eviews提供了6种单位根检验方法,其中应用较多的是DF检验(Dickey-Fullertest)、ADF检验(AugmentedDickey-Fullertest,即增广的DF检验)和PP(Phillips-Perrontest)检验。本文将借助这三种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
(2)VAR模型估计。VAR模型由Sims于1980年提出并引入到经济学中,是用模型中的所有当期变量对所有变量的若干滞后变量进行回归,通常用于多变量时间序列系统的预测和描述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影响,它是一种非结构化的多方程模型,作为自回归模型的延伸VAR模型的分析重点在于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变量的滞后结构。
(3)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主要是用来检验一个内生变量是否可以作为外生变量对待。它解决了变量x是否引起y的问题,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过去的x解释,加入x的滞后期是否使得解释程度提高。如果一个变量受到其他变量的滞后影响,则称它们之间具有Granger因果关系。
(4)脉冲响应函数。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当某一变量受到冲击时,也就是说受到干扰产生波动时,不仅会影响该变量本身,也会经由VAR模型的动态(滞后)结构,将这种干扰传导至系统内其他的变量上,其中,冲击或干扰就被称为脉冲。通过脉冲响应函数(ImpulseResponseFunction)分析模型受到某种冲击时,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其他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轨迹,能够直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
(5)方差分解。方差分解的主要思想是将VAR模型中每个外生变量预测误差的方差按其成分分解为和各个内生变量相关联的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内生变量的冲击对用方差来度量的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评价不同内生变量冲击的相对重要性。
四、结论及建议
1、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VAR模型,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分析等方法研究了世界遗产地曲阜市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短期内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曲阜城市经济也呈现增长态势,从相互贡献看,城市经济对旅游业发展的贡献较大,增长较快,得出以下结论:
(1)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曲阜市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假设被拒绝。
(2)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在最佳滞后期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互为Granger原因,二者联系密切,假设?成立。
(3)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结果显示前四期经济增长对旅游业的影响不仅是正向的,而且促进作用快速增加,而旅游业对经济起到先下降再上升的负向阻碍作用,滞后4期以后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存在持续的推动作用,只不过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作用较强,而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较弱。从方差分解结果得出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作用显著,但相对间接,所以影响反映相对滞后。旅游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作用相对直接,影响反应迅速但贡献度一直停留在较低水平。说明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度大于旅游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度,假设?被拒绝。
2、政策建议
曲阜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以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前提,旅游业可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城市经济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曲阜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但旅游产业化水平较低,旅游的门票经济特征明显,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未能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提高曲阜市旅游业的产业化水平,完善旅游产业链,充分发挥曲阜市旅游业的关联效应、波及效应和乘数效应等。首先,“孔庙、孔林、孔府”是世界文化遗产,必须依赖强大的旅游解说系统才能让旅游者体验到儒家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同时加快寿丘大遗址、鲁故城大遗址、尼山大遗址等的规划开发。
第二,调整旅游接待业的行业结构,建设高星级接待设施满足高端客人的需要,引入知名饭店集团连锁经济档酒店品牌,打造“儒家文化”主题的私人客栈。再次,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增加旅游演艺娱乐活动,提升杏坛圣梦等的演出水平和影响力。最后,加快与旅游业相关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壮大优势产业,围绕旅游产业大力发展相关产业集群,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支撑力。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不断发展,全世界出现了各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中国—东盟正是其中的一个。中国与东盟从对抗到合作,从昔日的冷战对手到如今的战略伙伴,跨越四十年的风雨历程,成功地把彼此的关系塑造成当代国际关系的典范,中国—东盟区域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国—东盟区域范围包括中国和东盟的10个国家:新加坡、菲律宾、越南、老挝、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柬埔寨、泰国和缅甸,合作领域涉及商贸、旅游、能源、医药等多个领域。
一、广西旅游业现状和资源特色
旅游业发展比较成熟,据广西旅游统计资料,2006年广西接待游客1707729人次,比2005年增长15.61%,其中国外游客突破1046687人次。[1]旅游外汇收入42312万美元,在全国排名第13位。[2]越南、泰国和新加坡是广西主要的入境客源市场。
广西旅游拥有优越的资源禀赋,以桂林山水为代表,兼有桂平西山、宁明山花园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1个省级风景区。风景区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族风情为特色各不相同。根据各自资源特色,形成了以山水风光、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古迹为特色的桂北旅游区;以壮族文化、南亚热带滨海风光和边关旅游为特色的桂南旅游区;突出历史古迹、宗教文化、风景名胜和侨乡风貌的桂东旅游区;以长寿旅游和红色旅游为特色的桂西旅游区。
同时,广西还兼有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广西与越南陆路接壤,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文莱等国隔海相望,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中心位置,拥有延边沿海优势,是传统上中国沟通东南亚的桥头堡。在交通建设方面,广西拥有公路、铁路、水路、港口及100多条国内外航线,不仅是通向西南的大通道,还是连接中国—东盟的大通道。
也正是因为如此便利的区位条件,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成为各方的最优战略选择。本文将在合作博弈的分析基础上,通过经济学意义的比较,来说明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以一直进行下去的。
二、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博弈分析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作为政府组织也可以被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可以认为广西选择与东盟进行区域旅游合作必然要有利可图。同样,东盟各国选择与广西进行区域旅游合作时,也要有利可图,否则,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能出现,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不可能存在。双方进行这种策略选择时,我们可以从合作博弈的角度来分析探讨。
(一)博弈模型构建
1、假设:①该博弈模型的参与者是广西和东盟各国,为简单起见,我们将参与者定义为A和B。A代表广西,B代表(i=1、2、3…10,代表东盟各国)。
②A和B选择互相合作时,都获得收益m;A,B都不合作时,都获得n,且m>n>0,即双方合作时都能获得高于不合作时的收益;A合作,B不合作时,A获得0,B获得s;A不合作,B合作时,A获得s,B获得0,其中s>m,因为不合作的一方可以节省合作成本,同时收获合作时的利益。
③在该模型中,只要双方都选择合作,则永远合作下去;一旦其中一方选择不合作,则另一方从下一阶段开始,总是选择不合作。且每一参与者在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收益等于各自在所有阶段博弈中得到的收益现值,其贴现因子都为δ(0<δ<1),模型中的收益解释为收益净值。
2、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3、参与者双方的收益:
①一直合作时有
(i=A、B;j=1,2,3…)(1)
(2)
②参与者有一方在第t阶段选择不合作时,有
(3)
(t=1,2,3…)(4)
(5)
(t=1,2,3…)(6)
其中,Π1表示在t阶段选择合作的一方的收益现值,Π2表示在t阶段选择不合作的一方的收益现值。
(二)模型分析在上图中双方的支付矩阵里,如果这个博弈只是一个阶段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那么其纳什均衡为(不合作,不合作),即广西和东盟不实行旅游区域合作策略。从经济学意义上可以解释为,如果双方合作只有一期,那么合作的成本高于不合作时的成本,会导致该期不合作时的净收益反而大于合作时的净收益。
如果双方决定合作且一直合作下去,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只要(6)式的值小于(2)式的值,即:,则任何一方不会选择不合作。化简该不等式,可得:,其中,s>m>n>0,故。因此:
①只要<δ<1,即可保证该不等式成立,此时,参与博弈的双方都会一直选择合作策略。也就是说,只要贴现因子δ足够大,广西与东盟各国的最佳策略是双方一直合作下去,当前政府的区域经济政策与该结论是相符的。
②m的值变化会使δ的取值发生变化,当m增大时,δ会在更大的取值范围内满足合作策略的要求,当m+∞时,δ的取值范围为(0,1);当m减小时,满足要求的δ取值范围也相应缩小,直到时,δ1。
③s变化时,δ值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当s增加时,δ值域缩小,直到s+∞时,δ1;当s减小时,δ值域变大,直到sm时,δ值域为。
④n变化时,δ值域随之变化,n增加时,δ值域缩小,直到nm时,δ1;当n减小时,δ值域变大,直到n0时,δ值域为。
其中,δ是贴现因子,跟银行利率有关。s是一方合作时另一方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收益,m是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n是双方都不合作时的收益,要保证合作一直进行,需要让m值足够大;m越大,即收益越大,合作的意愿越坚定。因此,在实践中,基于双方开展旅游合作的前提下,广西更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特色,在实践中以合作为基石,寻找新的发展思路与对策,以期在合作中取得更大的m值。
三、广西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与对策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广西旅游业一方面有着区域经济发展新环境,在广西—东盟合作体中,拥有更加宽阔的客源市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包括国内和国际竞争,并且对旅游产品质量和基础设施以及环境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基于上述分析,在新的合作背景下,广西需要调整旅游业的发展思路,做好行业规划和规范,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发展对策。
(一)立足自身的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提高广西旅游资源的品位,树立优秀的旅游形象。
一方面,开发旅游新产品和保护现有旅游产品相结合。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旅游产品也同样面临着开发、成长、成熟和衰退期。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开发新产品成为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广西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旅游业还在起步阶段,而早期发展旅游的地区,如桂林已经出现部分产品进入市场衰退期,面临着淘汰出市的危机。因此,各地要根据自身状况合理开发新的具有特色的产品,以保证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树立优秀旅游区的良好品质形象。同时,在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现有的旅游产品,尽可能地延长每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达到利润最大化。
另一方面,调整和优化广西旅游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优化是指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结构化。旅游业是一个高关联度的产业,本身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部门,同时又能带动多个其他产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说,广西旅游业还处于粗放型阶段,应该加强产业建设,引导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加强产业间的内部联系,根据“木桶原理”使最短边与其他边一样长,发挥整体的优势;另一方面,改变单纯的以扩大规模和投入为发展旅游的手段,充分利用资源,使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充分利用中国—东盟的合作平台,整合区域资源,深度开发客源市场。同时“泛珠三角洲”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区域经济合作的推力,在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方面形成独特的旅游营销模式。
1、加强与东盟各国的旅游交流合作以一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每年在南宁举办一次广西—东盟高层旅游论坛,在博览会期间举办广西国际旅游展,将其作为博览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吸引东盟各国旅游部门每年都来参展;每年组织一次到东盟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每年邀请一次东盟国家的媒体及大型旅行社来广西考察、采访,以扩大影响,扩大旅游促销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加强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强广西与东盟,特别是与中南半岛各国的旅游合作,合作圈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迅速跟上步伐,尤其是旅游通道的建设。
陆路方面目前广西已有一条铁路与越南连接,但未与整条泛亚铁路连通,与东盟其他国家的铁路连接还处于空白,因此可以规划建设:一南新公路,即南宁—河内—万象—曼谷—吉隆坡—新加坡高速公路,可沟通我国华东、华南一带与中南半岛东盟国家的旅游合作;二是南金公路,即南宁—东兴(越南芒街)—越南下龙湾—海防—南定—胡志明—柬埔寨金边,连接泰国的亚兰,沟通印度支那半岛,可沟通中国与印度支那3国的旅游合作;三南新铁路,贯通南宁—河内—胡志明—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四南(宁)—仰(光)铁路,线路走向为中国南宁—越南河内—老挝万象—泰国清迈—缅甸仰光,途经中、越、老、泰、缅5国。
海路方面,广西现有北海港、防城港、钦州港3个沿海港口,已开通北海至越南下龙湾和防城港至越南下龙湾两条海上旅游航线。随着广西与东盟各国旅游业的发展,应尽快完善北海、防城港至越南下龙湾的海上航线;今后还应开辟远距离海上航线,如广西至泰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海上航线等,真正实现泛北部湾区域旅游合作战略。
航空方面,开通南宁至胡志明市、曼谷、雅加达、吉隆坡、新加坡的正常国际航班以及到马尼拉、万象、金边的包机航线;开通桂林至马尼拉、雅加达、河内等城市的空中航线,以形成中国南方与东盟合作的国际航空网络。
3、改善和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广西要根据旅游资源特色,筛选优质项目进行包装后推出,招商引资,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东盟国家的资金投到广西旅游业。同时,广西也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条件较具备的东盟国家投资旅游项目或接待设施,接待中国到东盟旅游的客人,创造经济效益。
中国与东盟应考虑建立像欧盟“申根协定”一样的签证制,即广西应该向国家争取在广西口岸对东南亚国家的游客试行类似于香港到深圳的便利签证,至少是实行落地签证制度,这对广西开展与东盟的旅游合作也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旅游业正日益受到各国各地区重视,其综合社会效益和拉动作用已被证明,而区域旅游合作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旅游合作为广西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广西与东盟各国的旅游合作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我们期待广西在合作背景下,立足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区之间的旅游交流,进一步开拓自己的客源市场,使旅游业的发展更进一步,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news_detail/newsshow.aspid=A200736105703942096
[2]/news_detail/oldshow.aspid=a2007361123139751
(一)基于法律价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为义务与权力的合理分配,使之处于一种平衡,在法律中对公平的体现,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义,有的可以赋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则,有的可赋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则,公平对于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公平,没有详细的介绍,可从原则性与道德规范两方面确定。
(二)基于法律价值效率
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解决众多冲突,缓解各种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凸显于利益关系。法律在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存在的冲突进行平衡,对于利益的获得要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则是对利益与效率进行合理的限定,进行有效率的组织活动,效率对于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价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来规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才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渐转变到集体大众型活动,将私人利益转变成公众利益。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价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则,公平对民商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质的其作用是加强条件与经济的公平,对于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对每个主体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价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现,是对利益的展现,对于经济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中展现则是展现自愿、自由等等,而这些原则则会使私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间接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可以理解为对于存在一些价值的行动,对于其获得具有平等的权力,使之处于一个适当状态,在经济法中,其公平是针对不同条件的主体所展现出的,让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将各种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排除。对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点,同时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需要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调节,经济法对于市场上的这种效率中的缺点就可以进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对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价值,二者是对经济的调整,对市场间的调配以及相应的平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离不开其具有的价值,公平体现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标、特点、本质,民商法离不开公平原则,对于经济法,公平作为其理念。基于效率,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效果是一样的,其目的是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进步,二者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对市场进行调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现出平等的原则和高效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其自我的价值,与此同时,其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民商法针对私人,经济法是针对整个社会。
1 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 ,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 ,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 ,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 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 1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犹如一把“双刃剑” ,既有有利的一面 ,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 :(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2)要求取消补贴 ,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 :(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 ,形成新的环境压力 ;(2)、在现行条件下 ,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 2 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 ,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 ,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 ,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 ,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 ,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 ,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 ,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 3 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 ,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 ,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 ,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 ,“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 ,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 ,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 ,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 ,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 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 1 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 ,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 ,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 ,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 ,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 )、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 :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 ,应全面禁止 ;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 ,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 ,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 ,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 ,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 ,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
3 2 关贸总协定 (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 ,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 :“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 ,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 ,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 ,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 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 1 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 ,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 ,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 ,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 ,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 2 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 ,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 ,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 ,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 ,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 ,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 :(1)单边主义 ,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 ,并加以实施。 (2)境外裁决权 ,即某一项法案 ,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 (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 ,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 (4)多边环境措施 ,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 ,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 ,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 ,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 ,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 ,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 ,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 ,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 ,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 ,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 ,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 ,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 ,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 ,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 对策和建议
5 1 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 ,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 ,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 ,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 2 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 ,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 ,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 ,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 ,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 ,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 ;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 ,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 3 尽早推广实施ISO 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 ,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 ,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 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程序把ISO 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 4 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 ,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 ,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 曲小如 ,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贸易问题 , 1996(1)。
② 王瑜 ,中国社会标志规划 ,环境 , 1996(3)。
③ 孙昌华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 ,法学评论 , 1996(4)。
④ 曲小如 ,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 ,国际贸易问题 , 1996(7)。
[关键词]整合营销传播;旅游目的地营销;利益相关群体;旅游营销数据库
旅游目的地是一个消费者感知的由某个地理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旅游产品、服务、设施和当地环境提供一个完整经历的组合,同时又是包含着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和共同发展的结果。区域旅游目的地要扩大旅游市场,树立独特的整体形象,与目的地的经济、社会同步与协调发展,就必须重视旅游目的地的营销管理。但在目的地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单一的营销策略已很难奏效,必须借助整合营销传播对各类营销资源进行整合。因此,实施整合营销传播战略是当前我国旅游目的地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旅游目的地营销过程中引入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概述
传统的市场营销策略是由美国市场营销学家麦卡锡(E.J.Mccarthy)提出的4P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销售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的组合。该理论强调将营销中的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但它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利润,没有将顾客的需求放到与企业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
整合营销传播(IntegratedMarketingCommunications,IMC)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的。由于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信息传播工具和传播模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许多学者从各自的观点出发提出了传播协同效果的含义。80年代末,全美广告业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AdvertisingAgencies,AAAA)根据对整合营销传播所进行的研究、发展,对其做出以下定义:“IMC是一个营销传播计划概念,它注重以下综合计划的增加值,即通过评价广告、直接邮寄、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等传播手段的战略作用,以提供明确、一致和最有效的传播影响力。”
1990年,美国营销学家劳特朋教授强调用4C组合代替4P来进行营销策略安排。4C即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望(Consumerswantsandneeds);消费者获取满足的成本(Cost);消费者购买的方便性(Convenience);企业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Communications)。他的整合营销理论主张重视消费者导向:(1)把产品先搁到一边,加紧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望,不要再卖你所能制造的产品,要卖消费者所确定想购买的产品,真正重视消费者(Consumer)。(2)暂时忘掉定价策略,而是去了解消费者要满足其需要与欲望所须付出的成本(Cost)。(3)忘掉渠道策略,应当思考如何给消费者方便以购得产品(Convenience)。(4)最后,忘掉促销,而应当考虑怎样沟通(Communications)。可以说,营销历经百年之后,关注的焦点终于回到了营销活动的主体——消费者。
IMC理论的发源地——美国西北大学的研究组先驱者舒尔兹(DonShultz)教授明确指出:“整合营销传播是以消费者为核心重组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综合协调地使用各种沟通方式,以统一的目标和统一的形象,发送统一的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迅速树立产品品牌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密切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品牌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有关整合营销传播的定义又作出调整。舒尔兹(DonShultz)指出:整合营销传播是一个战略的经济过程,用于在与消费者、客户、潜在客户和其他目标性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交往过程中计划、发展、执行和评估的,可以测量的,有说服力的品牌传播程序。这个定义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它将焦点集中在商业过程上,最后导致建立一个闭环系统,所有的传播行为都可以由此被计划、实施和评估。
二、旅游目的地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模型
一个良好的整合营销传播的实施模型是有效进行整合营销传播的思考基础。为了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有效地实践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必须创建一个良好的整合营销传播具体实施的模式,然后再分项实施整合。下面是以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为主导的,以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为始发点的目的地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模型(如下图)。
1.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由图中可以看出,旅游目的地的整合营销传播活动实施的起点是建立旅游营销数据库。在营销数据库中,目的地营销组织收集了可以反映游客需求与欲望的各种数据资料,其内容通常包括:这个地区的人口统计资料、旅游客流量、旅游者以往的旅游记录、态度信息、停留时间、消费能力等资料。营销数据库是支撑整合营销传播方案的基础,没有这些信息,目的地的营销者就无法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也就无法针对性地设计符合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需求及利益点的旅游目的地信息,更谈不上以不同类型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所喜欢的方式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服务、形象等信息。
2.选择目标市场。旅游目的地组织者可以根据营销数据库有关旅游者的心理、行为、动机等数据的分析对市场进行细分,从目的地吸引客源和提供服务的角度,确定那些具有开发潜力的市场,预测这些细分市场在时间、金钱、愿望三方面达到出行水平并对该目的地有兴趣的市场规模。目标市场的确定不仅是制定营销战略的基础,也是指定区域发展目标和进行形象定位的基础。而在营销传播实施规划中,最重要的结果就是目标市场的战略符合市场趋势和自身的资源基础,并选定具体的、已粗略加以量化的目标以分配营销经费。
3.分析需求利益。对每个目标市场中的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进行深入和细致地需求利益分析,如分析他们的旅游动机、出游力、消费时间、方式、对目的地有关信息接受的渠道和方式,等等,以此来确定旅游目的地在所有的目标市场上都能被接受的形象,为整合营销传播活动的实施提供目标和方向,并决定如何、何时、何地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接触,决定沟通什么诉求主题。
需要强调的是,目的地统一的旅游形象主题在各个细分市场上选用的媒体诉求点是不相同的。例如,一项市场调查结果表明:对大连这个旅游目的地,不同地域的游客兴趣点明显不同——南方游客最想看看北方城市的代表“北方明珠”;处于内陆的华北、西北游客最想见识大连的“滨海形象”;临近大连的东北游客对大连的具体旅游产品则很感兴趣。所以,如果无视这种差别的存在,向所有的潜在游客传递完全相同的信息,促销效果会大打折扣。当然,每个细分市场的宣传点与目的地统一的形象主题是密不可分的,应当为这个形象主题服务。
4.基于4C的整合营销传播。营销目标和方向确定以后,接着就是采用何种营销组合来完成目标。旅游目的地组织应以4C理论为指导,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来确定提供何种旅游产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来确定旅游产品的价格;考虑到消费者购买时的便利程度来销售旅游产品;传播途径的选择要以消费者的沟通偏好的接触方式,整合各种传播要素,使它们协同发挥作用。即旅游目的地把“以消费者为中心”作为一个系统思想来认识,从产品、价格、渠道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与消费者建立一种“一对一”的互动式营销关系,进行多层面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到影响消费者行为的目的。具体来说:
一是对各种传播手段进行整合。除了广告、直销、公关以外,举办旅游目的地主题活动、节庆活动、推介目的地大型活动和网络营销等都是整合营销传播的有力手段。在手段的选择和组合上,则根据不同类型消费接受信息的途径,以及他们对目的地的既定感觉,来衡量各个传播工具的传播成本和传播效果,找出最有效的传播组合。
二是旅游目的地在对其目标市场传播信息中,一方面要根据游客数据和消费者的观点来采取恰当的、有说服力的强势传播方式;另一方面,在采取不同的营销传播手段时,做到“信息一致性”,在不同时间、空间传播同一种声音,使旅游者更好地认识旅游目的地,并在心目中建立稳定、一致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5.测量和评价传播效果。通过对整合营销传播效果的测量,特别是对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行为反应的测量,目的地营销组织计算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对目的地的现有财务价值,并结合考虑对不同类型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在未来投资回报的潜力的期望,来决定如何把有限的营销资源用于最有希望带来最大收益的客户和潜在客户身上。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准确和更有成效的传播方案打下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价,使目的地组织认识到目的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矛盾,知道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共同促进目的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整合营销传播应用——旅游者游程追踪的整合营销传播
针对旅游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旅游目的地组织者追踪旅游者游程的各阶段,进行连续的、多阶段的、全方位的、无缝隙的营销传播与沟通,也是整合营销传播的具体化。这主要可划分为针对潜在旅游者、在途旅游者、抵达旅游者和返程旅游者四类旅游者进行连续的四个阶段的整合传播(见下表)。
第一,旅游出发前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潜在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目标市场对目的地的意识(知名度),改善目的地的形象,鼓励新的旅游者来访问目的地所在区域;或唤起过去旅游者的记忆,鼓励他们故地重游;或介绍有关目的地旅游产品变化方面的信息。
第二,在旅游途中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在途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强化旅游目的地的形象,鼓励旅游者延长停留时间,鼓励他们多购买和消费目的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提高他们对旅游经历的满意度。这可以通过地区设立一个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接待中心,当旅游者进入本地区境内时,该中心向他们传播目的地的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信息。另有,通过在目的地的繁华地带、建筑物、路牌等旅游者游览途中经过的地方设立户外广告,以扩大对游客旅游动机的潜在影响。
第三,到达目的地后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抵达目的地的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向旅游者传播目的地各个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激发已到达旅游者的购买动机。在这里,旅游者信息中心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四,离开目的地后的传播活动。这是针对抵达目的地的旅游者而进行的营销传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了解游客对目的地的满意情况以及衡量传播的效果。这主要是通过对游客的数据调查来进行。
参考文献:
[1][美]舒尔兹.整合营销传播[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
[2]卫军英.整合营销传播:观念与方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一、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我国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民事法律体系中适用的主要为赔偿损失,在刑事法律中的责任主要为刑罚和非刑罚的处理方式,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则主要有警告、罚款等主要方式。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形式分类
由于环境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单独适用以上任何一种责任形式都是不适合的,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囊括了以上几种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其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中涉及到刑罚的规定最重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为最高刑是有区别的。那么在论述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性的时候,因为环境法律的责任划分过于模糊与分散,我国的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非独立性的。但是因为环境本身就具备独特性的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相区别与独立的的独特性法律责任。
(一)由环境侵权而产生的损害概括起来主要为几下几种
财产、环境及人身的损害。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即承担赔偿损失及停止损害的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我国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形式由原来的只赔偿财产损失而否认精神损害的赔偿形式转变为财产及精神的双重赔偿形式。因为环境侵权在很大程度上的表现形式为对人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条件的影响。不仅可以危害到人的身体健康,更会对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损害。更由于现在的环境污染带有传播性、连续性及可遗传性,其对人类造成的精神损害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大于财产的损害。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都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那么环境侵权责任体现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主要有哪几点呢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研究行政法律责任设立的理论基础。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意识的进步,法律的内涵和理念也在不断的扩大发展。政府作为统治者由以前的法律的制定者从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无责任者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环境下的角色转变。尽管政府作为执法者,但也同样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到法律责任的制裁。洛克作为法治的推广者,其认为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并且法律必须是正式的法律。对于法律应约束政府的行为方面,其认为“法律对于执法者在守法方面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归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的是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第45条规定的是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管理机关的责任。环境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批评、罚款以及停止生产、停止使用或责令重新安装等行为罚。如《环境保护法》第36条单独规定了建设项目违法的责任。“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导致污染的责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我国的形式法律责任分为两类:刑罚和非刑罚
刑罚的处罚方式包括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附加刑为财产刑和资格刑。但体现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刑事责任类型主要为财产性及非长期自由刑。我国的环境侵权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非刑罚的处理为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等教育性的处罚方式、责令赔偿损失等经济型的非刑罚的处罚方式以及由主管部门给与当事人行政处分等行政法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方式。“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9个法条所规定的刑罚中,主刑中最严厉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中的资格刑的适用率为零,以有期徒刑为主、以拘役为辅的监禁刑的适用率是100%,管制这种我国特有的非监禁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率是53%,罚金刑的适用率是100%。”
三、我国环境法律责任设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上,就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的责任形式的总结,环境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行为者遵守环境法,避免环境侵害,保护环境。但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必须通过设立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目的来实现。
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设定的具体目的根据对环境为对象的特异性分为预防侵害、补偿侵害、惩罚侵害及恢复原状四种。之所以在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设置中将预防侵害作为补偿侵害的前提,是因为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是不可逆的、长期性的。也就是说对于生命及健康的损失的不可逆性及绝对性而言,仅仅是金钱的赔偿是不足以补偿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的。预防侵害:“主要是说明环境政策与环境法非仅是对具体环境破坏之反应,亦即不仅限于抗拒对于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更进一步积极地,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生物质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美化。”但是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体系中,本身就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是指我国的民事环境法律责任仅针对于已然发生的环境侵害,而赔偿也是仅针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而言的。这一缺陷不仅仅在我国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这一根本性的缺陷。
而补偿侵害的目的不难理解,就是对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赔偿,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因为环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仅是国家或共同体的,更应该是人本身的。而环境侵权所给人类带来的损害本身就带有延续性及发展性,如若环境法律赔偿仅仅能够保障人类的生存,不仅不符合环境破坏的特点,也不符合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设定环境法律责任中,应当充分考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满足受损者的发展要求为目标,而不能局限于补偿受损者的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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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叫**,现任稽查队副大队长。平时,我总是对同事说,向前、向前、再向前;但此时此刻,我却希望最后一个演讲,因为稽查队肩负着广州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生活无规无律,有的是组织,有的是协调,有的是参与,确实一言难尽,但是交通是一条宽阔的大道,有人修路,有人快跑,而我,甘当一颗铺路石,无怨无悔。
一、 工作成绩和不足
回顾本人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1.扎扎实实做好日常稽查工作,确保道路运输秩序良好。
**作为华南重镇,运输市场资源丰富,客货运企业参差不齐。对运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大队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分队的积极性。以 “两站一场”为中心,稽查力量辐射广州,重点打击无牌无证,兼顾其它违章,月度定期进行客货运市场集中整治,逐步净化运输市场。
2.建章立制搞好车管工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车辆管理,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稽查队人多车多,司机又有一些新手,管理任务繁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就是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常言到“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为了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对部多次召开会议,牵头讨论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把车辆安全工作作为每周政治学习的必备课,收到了良好效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全力以赴维护好重大节假日的交通秩序
春运工作,牵涉千家万户,也是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更是运管工作的期末大考,全体队领导和队员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年年春运受表彰;春、秋季交易会任务重、压力大,管理和服务对象广,值勤人员周密部署、热情服务,受到四海宾朋齐赞誉,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运管工作的影响力;还有百万火焰行、中巴足球对抗赛等等重大活动都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支持,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辛勤的努力。不足之处是工作较多时,有时有些急躁;在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关心同事生活方面做得不够,我一定加倍努力。
二.立足本职,展望未来,稽查工作任重道远
结合稽查工作实际,我认为首先应该认清角色、摆正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抓重点攻难点,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具体概括为“一个原则”、“两大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做到”,简称一二三四。
[1]高俊国,刘宝银.南沙群岛空间融合信息分析与示警:裙礁发育、军事区位、警示系统[M].北京:海洋出版,2009.
[2]夏志农,陈至立等主编.辞海(第六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3]薛桂芳编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4]王琪延,白日荣.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于展望[J].统计研究,2008:(5).
[5]阎学通等着.中国与亚太安全[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
[6]刘容子,齐连明等着.我国无居民海岛价值体系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7]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陈致中、李斐南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二专辑: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的案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
[8]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释义集[M].北京:海洋法出版社2006.
[9]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0]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11]高之国,张海文,贾宇主编.国际海洋法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12]韩正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参考文献
[1]蔡祥.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问题:实证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03):36-40.
[2]陈冬华,陈信元,万华林.国有企业中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J].经济研究,2005(02):92-101.
[3]陈炜,孔翔,许年行.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关系实证检验[J].中国工业经济,2008(01):24-31.
[4]杜兴强,杜颖洁.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一一1998年至2008年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0(03):10-15.
[5]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140-141.
[6]陈胜蓝,卢锐.新股发行、盈余管理与高管薪酬激励[J].管理评论,2011(07):155-162.
[7]陈旭东,黄登仕.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时序演进与行业特征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6(04):59-65.
[8]陈志广.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实证研究.当代经济科学[J],2002,24(5):58-63+70.
[9]陈信元,陈冬华,万华林,梁上坤.地区差异、薪酬管制与高管腐败.管理世界[J],2009(11):130-143+188.
[10]陈冬华,梁上坤,蒋德权.不同市场化进程下高管激励契约的成本与选择: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J].会计研究
参考文献
[1]工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关振宇:《预算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3月版.
[3]财政部财政监督考察团:《德国财政监督的经验借鉴(上)一一德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及主要做法》,《财政监督》,2005年第11期,第48页.
[4]邓淑莲、杨丹芳、曾军平:《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2011),《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8月,第52-56页.
[5]丁震华:《国库集中收付体系下的公务卡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2009年4月,第28页、35页、38页、46页.
[6]财政部财政监督考察团:《巴西、委内瑞拉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经验借鉴》,《财政监督》,2008年第9期,第68页.
[7]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与现实(双月刊)》,2004年第3期,第28页.
[8]何志群:《关于公务卡试行过程中的利弊》,《财经界》,第94页.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院校。近年来,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要求,将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经济管理类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能运用其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经济法基础”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如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已有些年头,但是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目标的实现。
(一)教学目标偏离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灌输经济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具体适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转化过程,强调两者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将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
(二)教学计划安排不科学
1、缺乏先导性法学相关课程。尽管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之前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但这些法律基础知识远远不够。这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时较为吃力,教师在授课时也比为难。如《民法》中的基础法律术语“民事行为能力”,都需要老师从概念到分类进行一一讲解,耗费大量时间。
2、学时设置不够。“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体系庞杂的课程,涵盖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书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内容非常多。但是学校在课时安排上一般为32个课时。内容多而课时少,以及学生基础薄弱的特点,致使教师不得不花费一部分时间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因而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不得不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教学枯燥、无趣,学生学习兴趣减弱。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独立学院教师往往授课任务繁重,一个学期教学时数为216左右,所任课程在3-4门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导致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应该在授课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师存在不同专业采用相同教学大纲,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情况,没有根据专业差异进行不同教学内容的设置。
(四)教学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必修课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闭卷考试,辅之以平时成绩。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业分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简单考核。但是,“经济法基础”实际上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实际教学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定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不能类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论学习,而应该侧重于锻炼学生分析案件的实际能力。所以,必须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明确教学目标。“
(二)调整教学计划
1、经济管理类学生应该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前,学习《民法》课程作为先修课程。因为民法的许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导致其对基础概念难以理解,更难以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2、增加教学时数。为了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时数是一个较为直接的办法,建议增加课时,48个学时较为适当。当然,可根据“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各专业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课时的安排。
(三)凸显各专业教学内容侧重点
针对课时量不够的缺陷,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选择符合各自专业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的教学大纲,设置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学内容。做到“舍全求精”,凸显专业针对性。具体做法为:各经济管理专业以《合同法》、《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财会类专业重点介绍证券法、会计法及破产法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则重点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前文中还分析了教师授课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学改革中要凸显专业侧重点,减轻教师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学考核体系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更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加之经济法基础又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在考核体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开卷考试(全部题目均为经济法案例);讨论热点经济法律问题;撰写经济法律论文。兼顾培养学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维度的课程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