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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财务投资为手段,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对某个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完成后,最终是要通过顺利从标的企业退出并进入标的企业来实现资本的不断保值增值。顺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作为保障,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通过开通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资源和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广大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流动,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活跃的并购手段,目前尚未成为我国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国公司,投资成功退出的案例数共为1179笔,各种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笔,并购167笔,股权转让261笔,管理层回购43笔。占比分别为60.1%、14.2%、22.1%和3.6%。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虽然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该市场目前仍存在投资者门槛较高、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其市场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有限,资本流动性和承载能力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应该认识到,上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思路来对待,而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一刀切的方法,具体解决过程可以结合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以促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
丰富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改革股票发行审核体制,建立市场化的资本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呈明显的倒三角结构,处于市场底层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近年来国家在原中关村股转系统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建设,使得我国的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迎来了良好的转机,目前,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已经突破了1500家,市场规模有了大幅提升,但受制于交易门槛和交易规则的限制,目前市场的参与程度和活跃程度仍十分有限,仍需要进一步市场创新。与此同时,应该尽力打破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完善企业的价值发现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是完善法律环境,应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专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多角度提供规范标准,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其次,应在政策上进一步出台扶持举措,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适当降低有关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发展的沃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规模、数量和发展状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根本。从美国等境外发达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看,创新创业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往往是互相促进,相伴相生的。离开了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必须推动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审批流程和环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一片发展的沃土。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六成和四成左右;在流通领域里,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近年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在此就业。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创立之初,中小企业一般是靠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始运转的,但是当企业经营到一定的阶段,比如需要技术提升、扩大生产规模、产品转型时,就面临着相当大的资金压力。有许多中小企业正是因为害怕这样的资金压力,遂采取了逃避的态度,小富即安了。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国的很多产品在低水平上重复生产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它们小富,但是它们可能错失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那么,有些中小企业为什么不积极应对变革呢?从主观方面看,这与经营者的知识水平、眼界和事业发展的雄心很有关系;而从客观原因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少、融资困难是其最主要的原因,纵然经营者踌躇满志,没有资金,终究是画饼充饥。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面临着严格的审批和财务审核,除了部分非常优质的中小企业能够过关外,大多数被关在的“门”外。从国际经验看,争取风险投资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但是,长期以来,从事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在我国一直处于“非法”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特别是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少之又少。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融资工具。目前,银行贷款依旧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贷款难。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不够。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主要金融机构放款比例只有16%,优质中小企业只有30%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的各类商业银行需要转变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文化,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另外,商业银行也应该建立和完善各项机制以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
第三是缺乏必要的相关信用担保机构。从海外在信用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来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也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有效的帮助。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这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即便有的地区建立了这种机构,也因担保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问题而难以正常运作。另外,虽然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
从国际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后,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才逐步建立了一套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扶持体系,其中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板市场以及创业投资体系等,这些都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不论是从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的运营特点来看,银行经营的风险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就决定了银行在放贷时不可能承受许多未知的风险,风险承受力低就决定了银行的对中小企业得到“慎贷”行为。这是很难改变的现实。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就算未来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创业板市场,能够到创业板市场上市也是部分优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的事情,而真正能够到这个阶段的企业,可能也不那么急切地需要钱。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不具备这样好的自身条件。那么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各种新型的投融资工具还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比如近两年迅猛发展的公募基金,已经被各阶层的人认识和接受,并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公募基金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我国民间资本十分雄厚,长期低迷的存款利率激发了百姓的投资意识。实际上,与阳光化的公募基金相比,另一支民间资本力量也早已暗潮涌动,那就是私募基金,特别是近两年,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特别高涨。
近两年,海外基金加速对中国的投资。根据美国投资集团华平(WarburgPincus)的数据,在华私人股权投资已经从2001年的约5.18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10.7亿美元。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称,2005年,国际私募基金在中国规模达到300亿美元左右,当年仅创投机构在海外募集的基金中就有40亿美元投向了中国。据不完全估计,在今年成立的海外私募基金中,已有近20只针对亚太地区的基金成立,每只规模都超过10亿美元。这其中不乏凯雷、华平、黑石、新桥以及欧洲的3i集团等国际大型私募基金公司。据了解,高盛募集了面向全球投资、总规模高达85亿美元的“高盛资本伙伴第五基金”,未来3年至5年内,其投资中国的资产比例会占到资金总额的30%左右。
目前,活跃在中国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本上有以下几类:(1)海外基金公司直接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或办事机;(2)国际化背景的本土化投资公司;(3)国际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部门;(4)国内资金通过离岸公司在国内的投资。
国内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企业联合投资设立或企业内部设立的,国内民营的风险投资机构几乎没有。比如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的直接投资部;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与首钢总公司联合国内著名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及民营资本等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方为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公司等。
从资金供给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常充裕。对此,业内人士感觉颇深,前些年,基本上都是创业企业追逐投资公司,而现在往往是几家投资公司同时在追逐一家优质创业企业,投资基金主动寻找创业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广阔,许多的传统行业也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竞相投资的对象,比如酒店服务业、农业等。通过下面一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变化。
在2006年前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共投资了的63个案例,投资总额达到了80.89亿美元。以行业的角度,传统行业占据了显着的地位,获得的投资也是非常巨额的,38个投资案例共计吸引了38.96亿美元,投资案例数在整体案例中占到60.32%;其他高科技行业有7个投资案例,投资金额为2.76亿美元,仅占季度总投资额的3.4%。生物/医疗行业有4个案例,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达到了10.38亿美元,占季度总投资额的12.8%。
根据风险投资业内人士的分析,根据不同经历,中国的创业企业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从从大的跨国公司出来创业;第二类是海归;第三类是本土企业家。
首先,部分民营企业信誉、形象欠佳,使银行对民营企业态度冷淡。我国早期的民营企业是在传统体制的边缘和缝隙中成长起来的,经营者多为工人、农民、小商贩或供销人员,很多是政策催生,他们缺乏现代企业经营者的理念,执行的是家族垄断的产权制度、隐私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任人惟亲的人事制度和家长式的治理制度,企业形象先天不足。从财务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不全、数据失真、信息失实的问题;从抵押来看,明显薄弱;从经营手段审视,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为急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而不择手段,从而失去诚信,败坏了民企整体信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璞先生提供了一个数据,60%以上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是3B或者3B以下的等级,银行难免对其谨小慎微,贷款自然举步维艰。
其次,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民营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问题,入市门槛较高。2005年10月通过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发行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一般民营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不能进入现行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最终仍然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因此,完善资本市场,引导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为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Equity),是指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对非上市实业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也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职称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所以说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之一。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PE的参与主体有两个,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两者是委托关系。即后者将资金交给前者,委托前者代为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运营和管理。后者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所能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前者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因此,这层关系,往往会给有限合伙PE带来风险。为此,在有限合伙PE中,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掌握较多信息的普通合伙人与掌握较少信息的有限合伙人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方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和激励。具体来讲,有限合伙PE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为了普通合伙人能够充分地施展自身的知识、技能与经验,需要给予其一定的自,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作出机会主义行为。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责任、利益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将普通合伙人与股权投资的业绩建立相应联系。
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架缺陷
现阶段有限合伙PE运作的一般状态为:基金管理人通常并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有限合伙PE的普通合伙人。这种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导致了私募基金的内部结构治理产生了天然的弊端。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PE中,实际上将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进一步转化为有限责任,进一步打破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通常情况下,主要掌握控制基金运营的控制权,但是对比不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制法人来说,由于自身完善的组织机构,并且内部治理规则比较健全,对于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只需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负责就行。在利益方面,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对于两者来说,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4治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措施
4.1对普通合伙人的义务进行明确
为了对弱势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在基金中的责权,需要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平衡,进一步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基金管理权。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存在利益冲突时,作为投资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4.2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实现路径
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如果内部股东滥用基金管理权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形骸化,那么就应该否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对内部股东直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七款规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也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特定情形下针对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