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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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

篇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篇3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 而金融稳定则关系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相继出现金融动荡,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有的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 着力构建能够抵御金融风险威胁、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安全网”, 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一、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 作为投保机构, 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 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 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规定的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国, 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首先, 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 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 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 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不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活力。

其次, 不能合理处置问题银行, 加大了处理的成本。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没有明显的规定制度, 缺乏市场化的机制, 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够灵活。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 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 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

第三, 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悖。当前我国所采用的以国家信用为保证, 对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全额保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是额外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 外资银行的纷纷涌入, 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 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因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入, 以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建立对经济主体的合理激励机制, 推行公开公平、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以及推进金融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 也恰逢其时。

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虽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行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却并未减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积极进行改革和调整, 已初步完成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并稳步实施上市计划, 大批中小银行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它们迫切需要存款保险的服务来提高信誉, 寻求更深层次的发展, 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已经不适合当前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因此, 成立国家存款保险机构, 在事前采取防范风险的管理措施, 事后引入风险责任判断标准, 引导商业银行向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 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1. 深化银行改革, 完善监管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 而不是为了保护银行不破产, 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运用专业化手段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因而, 不能片面强调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也不能高估其风险承担能力。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能力, 都无法满足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央行要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主导作用, 对商业银行开展“窗口指导”, 引导信贷投向, 减少道德风险。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程序, 提高监管质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央行还可以通过完善征信管理, 向银行和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提供风险预警; 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根据央行预警限制信贷资金向高风险行业集中。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上, 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持相当的独立性的同时, 加强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 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对问题银行的处置速度和成本。

篇4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篇5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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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转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4]王维强,于振玫.投资基金制度会取代商业银行制度吗——关于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3,(12).

篇7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保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19-21

[2]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205-206

[3]何光辉.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财经研究,2006;(1):73-83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21-27

[5]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6]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7]谢平,王素珍,闫伟.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5):1-12

[8]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29-36

篇8

在全国城市群中,长株潭可谓结构独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势,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纪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显然,无论是长株潭一体化还是两型社会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是实现金融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但长株潭的金融现状能否满足建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存在哪些约束因素,本子课题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在长株潭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呈现较快势头:信贷增长高位趋稳,银行效益大幅提升,证券业在牛市行情中发展迅速,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保障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创新成效明显。

1.基本形成了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呈现较快势头,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银行业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都在长沙市设立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分别在长株潭设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兴业、邮政银行等都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还在株洲、湘潭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还拥有汇丰银行、长沙银行、株洲湘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长沙拥有各类市级以上银行机构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从证券机构来看,财富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沙证券、招商证券7家证券公司在长株潭设产了总部或分支机构,2007年证券总成交金额为13708.16亿元;长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511.53亿元。从保险机构来看,长株潭三市共有保险机构66家,保险总收入达83亿元。另外还有地方金融证券办、银行监局,华融、东方、长城、讯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对集中的金融产业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项存款总余额为4354.18亿元,贷款总余额为3549.03亿元,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总额分别为659.44亿元、595.81亿元。长沙市各类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3267.46亿元,同比增长18.52%;新增存款509.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82.40亿元,同比增长20.14%;新增贷款469.96亿元同比多增43.54亿元。湘潭市各项贷款余额262.83亿元,新增45.10亿元,同比多增12.23亿元,增长20.71%。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50.27亿元,新增63.50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增长16.42%。株洲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638亿元,增长15.5%,各项贷款余额303.8亿元,增长19.4%(见表1)。

表12007年长株潭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地区

存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贷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新增存款(亿元)

新增贷款(亿元)

长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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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 金融 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促使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实现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该制度通常与政府接管、最后贷款援助制度一起,构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的信心来源与保证,对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安全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失去信任,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行为,引发银行机构恐慌和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一般情况下,为了应对破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把存款者的存款转移到收购者的金融机构之中;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金额,并且清偿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成本价格来选择具体的处理方法,一股的说,对大银行多采取安排收购和存款继承,对小银行则多采取后面的一种方式。 

然而,存款保险也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比如说: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与监督存款:同时存款保险的存在使银行的胆子更大,产生“亏了也是保险公司的钱”的心理;除此之外,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与风险并不直接相关,以上因素造成的风险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对称的,从而不可避免的提高银行的从业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大缺陷就是它对大银行提供的保护要明显的高于对小银行的保护,这容易造成存款从小银行逐渐流向大银行,对小银行来讲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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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分别根据各自的结构特点,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协助银行在无指令性存款准备金要求情况下有效的管理准备金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一是大规模的改变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中央银行为保持其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能力,必须保证相关的存款机构仍有在央行保持准备金负债。因此,中央银行可能至少会要求部分存款机构通过中央银行进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继续对出现透支课以罚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机构将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贴现窗口作为减轻准备金市场压力的安全阀。尽管如此,货币市场仍会剧烈波动,从而难以预测银行系统对准备金的要求而破坏中央银行实现理想的储备市场的能力。

2、中国目前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发展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有两个方面的根本区别:

其一,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2009年1月初召开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早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亦表示将“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然而目前,中国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定价能力不强,需要中央银行加以引导。央行所规定的一定时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非常明确地向公众表明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对于防止利率过度“降调”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体系内流动性过剩。目前,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中国采取了“适度宽松”政策。这之后几年内,中国将重新面对流动性过剩的问题。面对这样的货币金融环境,我们只能选择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创造出有利于货币供应量发挥中介目标功能的货币调控机制。2008年来中央银行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国货币金融制度、货币政策操作环境与操作框架内在决定了的。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货币政策体系中的功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都基本上实现了其所赋予的功能。我们认为,基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任务和过程的长期性特征与金融体系存在较多过剩流动性的基本事实,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将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至于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国际接轨至少需要以下外部条件:外部经济失衡问题明显好转,国际收支基本达到平衡,公开市场操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得到明显缓解;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准备金担负的金融稳定功能下降;形成能反映市场基本供求状况的基准利率,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提高,形成以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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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根本。我国的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同样存在创新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金融业的发展史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一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既包括微观层面上的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也包括宏观层面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免费论文参考网。从狭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主要指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后,开始涌现出来的一系列新产品、新市场、新技术、新服务等。70年代末80年代初,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期权和互换作为四大金融创新。此后,金融衍生工具更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然而,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新产品和工具上的创新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方面。目前金融创新有四大趋势:证券化以及使银行信用和资本市场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的趋势;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越来越重要;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的中介化。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专家提出了很多关于金融业务创新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约束诱导”理论、“规避管制”理论等,这些金融创新理论的共同特点:均是在肯定银行自身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市场经济组成要素和客户为金融创新的中心,对我国银行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并给出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运用新思维,新方式和新技术,通过在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方式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和过程。金融市场竞争的核心是金融商品的竞争,金融商品是商业银行打开市场和占领市场赢得客户的关键。

1、资本业务创新。在“巴塞尔协议”公布以前,各国的资本充足条件大不相同,一般在2%—7%之间波动。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分别为4%和8%,这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因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和措施。

一是增加资本投入扩张股本规模来增加核心资本,具体可以鼓励那些效益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H股、红筹股等,通过上市来募集股本金。

二是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具体可以发行7—10年的债券来筹集资本。

2、存款业务创新。各种新型存款有共同的特点:科技含量日益增加,功能趋于多元化;可以在限额内透支;存取无一定期限;活期与中长期可以互相转换。

一是开发新存款业务品种,使存款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更具灵活性。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存款业务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味、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例如:自动转账服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礼仪存款、住宅存款、个人退休存款等。另外,可以开发使用个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银行卡,大力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手段。

二是注重存款的可转化性。既增加客户的收益又增强流动性,推行存款证券化,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证券化是将银行的存款凭证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交易的有价证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这是银行的主动性负债,其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本票和回购协议都属于存款证券化的内容。

3、贷款业务创新。

一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和住宅放款。消费信贷是7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贷款业务,住宅放款虽然是一项老的传统业务,但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创新,这两项信贷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导向。消费信贷在金融工具上必须不断创新,更加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主要有几种方式:采取活期透支形式的一次性偿还的消费信贷;以非抵抵为基础,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如医疗和教育费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信贷。住宅放款创新主要有:流动利率抵押放款和可调整抵押放款等。

二是推广票据贴现业务和并购贷款。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进一步加强后,商业银行应将票据贴现贷款作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形式。并购贷款是为企业兼并收购等资本营运活动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用于企业资本重组,实现企业规模的低成本扩张。在我国企业的转制转轨时期,发展并购贷款前景广阔。免费论文参考网。

三是试行贷款证券化和证券抵押贷款。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将一部分贷款转为证券投资、购买国家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试行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证券抵押贷款则又是我国政策所允许和导向的一项业务创新。

另外,商业银行可发展和创新的业务还有投资于资产支持的证券等投资业务创新;租赁业务、信托业务、担保业务、业务等中间业务的创新;自动出纳机、电子付款系统、销售点电子转账等支付方式创新;互换业务、期货业务、期权业务等衍生金融工具创新;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的创新。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与发展,是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和激活金融市场,事实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管理机制及管理经验等方面,与市场更为贴近,从整体上讲,他们已经无愧地站在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最前列。应当看到,他们的兴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出我国金融改革脉搏的跳动。所以,它们的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可操作的范畴来看,可在诸多方面进行选择和突破。

1、资本增加方式的尝试。除了应当考虑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计划地推进资本市场筹资外,还可以积极考虑在香港及海外证券市场挂牌,可以探讨通过认股权证的配股以及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进行资本扩张。

2、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一是增加对企业的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针对企业发展现状,推出新的贷款方式,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广泛开展市场调查,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信贷品种,根据贷款消费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安排贷款和偿还方式,而不能将某一类型的贷款拘泥于一种方式;三是积极创新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和保理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分析和要求充足的贷款抵押担保来加强风险的控制。三要加强投资业务创新,努力增加各种债券的持有量。

3、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味、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先进的转账支付手段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有利于稳定现有的客户群,增加存款。

4、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免费论文参考网。一是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迅速增加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

5、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在国家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形势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活动较为频繁,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机制、信息、技术和人才的优势,积极发展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

6、进入21世纪以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服务体系,保证了商业银行能够全方位、大容量地进行业务创新。这使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更新快,成本越来越低,价格下降而且银行的组织形式、科学管理、人才素质、信息网络、服务水准,甚至经营方式和观念都受到强烈的影响。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银行服务将最终代表新崛起的商业银行的明天,谁的技术领先,谁的金融产品技术含量高,谁的服务领域光,能为广大客户所接受,谁就将抢得市场先机,取得竞争的主动权。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各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逐步实现银行服务手段电子化,即利用电子科技开发银行销售终端服务、家庭银行、票据交换、国际金融信息电子传递、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等系统。而且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先决条件。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在本质上是鼓励、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这一对矛盾是金融改革开放的内在动力。在新世纪里,银行业务创新将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创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郑先柄.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刘欣.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J].经济视角,2006(07).

[3]张东云.国有银行创新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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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的核心地位与作用也日益突出。2010年5月6日,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北京定位为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监管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回顾北京的城市定位从“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1953年),“建设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现代化国际城市”(1992年),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2005年),再至2008年首次明确了北京的发展目标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此次是北京市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姑且不论目前的定位是否准确与合理,至少它向人们清晰显示了北京的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北京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必然存在某种相关关系?如果有,是促进型的还是阻碍型的?是单向进行还是互为因果?

二、变量选择、数据说明与实证方法

(一)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根据数据的可收集性和经济政策的连续性, 论文选取了三组指标: 一是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 二是反映金融发展状况的指标, 三是控制变量指标。

1.经济增长指标。由于人均 GDP 数据比总 GDP 数据更能说明问题, 本文采用了实际人均GDP(RGDP)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实际人均GDP 是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100)加以调整得到的。

2.金融发展状况指标。本文选取两个指标来反映金融发展状况: 一是金融相关比率指标(FIR), 即金融总资产占 GDP 的比重。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 金融总资产只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由于中资金融机构一直是金融业的主力军协整检验,因此选取中资金融机构存、贷款作为金融资产总额有代表意义,本文用LS(=存款与贷款之和/名义GDP)来表示。麦金农也提出了一个衡量一国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即广义货币量(M2)与名义GDP之比。但北京市的M2的数值无法获得,本文没采用麦氏指标。二是反映金融结构的指标( BANK) , 即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金融总资产中的比重, 可以衡量金融中介( 银行系统) 在金融体系中的相对规模和作用。

3.控制变量指标。由于经济增长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为了检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否独立于其他变量,需要控制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由于实际中的影响因素较多,本文只选取了占经济总量较大比重的实际人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 RINV)。其也经由名义值除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100)调整得到。本文对RGDP、LS、BANK 和 RINV 均取自然对数作为实证分析的变量,以克服数据系列的异方差性。

本文样本区间为 1978~2009 年, 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北京统计年鉴(2010)》, 除以上说明外, 数据未作其他处理。采用Eviews5进行所有相关测试。

(二)实证分析方法

为了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现象, 本文将首先利用 ADF 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 对非平稳性变量进行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各变量均是单整的, 我们将对其进行协整检验以确定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长期稳定关系。其基本思想是: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时间序列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它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表现出平稳性, 则这些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即协整关系。目前关于协整关系的检验与估计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模型, 本文将采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VAR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使用VAR 模型的优点在于它不需要对模型中各变量的内生性和外生性事先做出假定,当变量非平稳但具有协整关系时, 基于 VAR 模型作出的判断也是可靠的。不过协整分析得出的经验方程只能表示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或至少一个方向上的因果关系,要进一步检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在具体应用协整等理论进行分析时,必须首先分别检验被分析序列变量是否为 I(1)的, 即是否具有单位根(UnitRoot)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常用的增广迪基-富勒(Augmented Dicky-Fuller, ADF)检验模型为:

DYt = b1+ b2t+ d Yt -1 + ai SDYt –I + et(1)

式(1)中为白噪声,为差分算子。原假设是δ=0,即 Yt有一个单位根, 即是非平稳的。t为趋势因素。本文采用麦金农(Mackinnon)临界值, Yt-i的最优滞后期n由 AIC 准则确定。对变量LRGDP、LSL、LBANK、LINV 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测试结果表明所有的变量在水平层面上都是非平稳的,但是在一阶差分层面上,各序列在1%的显著水平下都拒绝了不平稳的假设,我们可以接受五个变量都是I (1)的单位根过程。

表1 Augmengted Dickey-Fuller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检验形式(c, t, k)

ADF值

5% 临界值

1% 临界值

结 论

LRGDP

(c, 0, 0)

1.547165

-2.9750

-3.36965

非平稳

LRGDP

(c, 0, 0)

-3.746157

-2.9750

-3.36965

平稳**

LSL

(c, t, 5)

-2.867825

-3.6219

-4.4167

非平稳

LSL

(c, t, 0)

-4.657249

-2.9750

-3.6959

平稳**

LBANK

(c, t, 3)

-2.405107

-3.6027

-4.3738

非平稳

LBANK

(c, t, 0)

-5.395691

-3.5867

-4.3382

平稳**

LRINV

(c, t, 4)

-2.156234

-3.6118

-4.3942

非平稳

LRINV

(c, 0, 0)

-4.7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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