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08 03: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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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

篇1

审计(auditing),拉丁词根audiro源自于“听”的意思。渐渐演化到今天,由审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通过对企业帐目、帐证、帐实的核对,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对于股份制公司,事务所还要对全体股民负责,出具审计报告,确证企业的经营状况。由此可见,审计作为市场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能动性的价值管理活动,审计客体是一定会计单位的价值运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当今,企业实行电算化会计方兴末艾,计算机审计又掀;但无可否认,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作为“经济人”的会计单位,始终将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真正主体。人与人关系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利益冲突与一致、竞争与合作仍将成为经济学所探讨的主要话题之一。

博奔论,也称“对策论”。始于五十年代,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学领域取得广泛发展与利用。一般可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其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定。一般所指的博弈都是非合作博弈,即当事人间不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博弈可分为静态博弈(staticgame)与动态博奔(dynamicgame)。在静态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前者参与的具体行动。在动态博奔中,参与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为。根据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对手)了解的情况大小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非完全信息博弈。将上述两个角度的划分结合起来,得到四种状况及对应均衡概念,。gp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纳什,1950,1951)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奔子博奔完美纳什均衡(subgameperfectequilibrium)(泽尔腾,1965),以及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奔、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nasll辽quilibrium)

(海萨尼,1967—1968)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perfectbayeseanashequilibrium)(kreps&wilson,1982)(fudenbeg&tirole,1991)。

二、约束力与均衡——博奕与审计制度的作用

1.完全信息博弃

审计与会计的工作程序可能并不一致。会计通过对数与量进行记录、计算、整理、汇总,以至把数据编成一系列能够表现企业活动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计划预测、决策、指挥、考核、调节对企业的运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而审计人员则通过观察、检测、背景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帐册记录、原始凭证的抽验对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因此,会计信息对审计来说十分重要。同时,这些信息可能具有排斥性,即认为会计有可能决定隐瞒、部分藏匿还是公开。但面对信息渠道广泛的事务所而言,缺失的部:息可以从别处补足。更可依靠法令威慑企业,从而对企业的会。度形成约束力,保证双方拥有充分信息。

2.重复博弃

审计制度决定了民间创办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度:性、积极性。在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核查过程中,发现经济违规问题,立刻要求企业改正;违法问题依法严惩。审计人员有精力、有时间、有责任将这项任务进行到底。下次审计仍不合格,再次改正,并写入审计报告中。无论哪一次,企业都不能侥幸逃脱重复博弈,从而受到会计行为的制约。

3.均衡状态

审计制度决定于国家、社会、职业规范对它的约束力。若有与企业同谋之嫌,审计人员将受轻则职业公约、重则国家法令的双重制裁。同时,在向股民负责的同时,事务所对接受审计单位的广大股东也有一定责任,一旦审计结果出现不可卸责的偏差,事务所也将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不断接受技术培训和高智商、高收入的审计人员,其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执业资格受到一年一度的评估,保证了审计人员跟上被审公司高科技财会技术运用的发展,使;在设备上、技术上旗鼓相当,势均力敌。

三、友爱能持续下去吗——现今审计制度的缺陷与展望

先来看看囚犯的两难处境:

甲囚

乙囚坦白抵赖坦白(8.8)(10,2)

抵赖(2,10)(o,0)

在上述两难处境(dilema)中,若囚犯甲、乙都坦白,则两人各判8年,两者一坦白一抵赖,分别判2年、10年,两者都抵赖,不判刑。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由于畏罪心理,一殷囚犯们都选择坦白;因为害伯同谋出卖,都希望得到减刑处理,于是形成默

契。

篇2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篇3

从2002年开始,我国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手段—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绩效。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针对《我国现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叶小兰,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面对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要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仅靠非强制性的治理建议,很可能会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使用法律这一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规范,使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对制度进行规范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更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是否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运行效果等信息进行披露。反观审计委员会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国家则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为此,我国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员,为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发挥其职能,核心因素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实质的独立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独立于管理层,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具有一定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的人员。此外,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胜任对新型、复杂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

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治理准则》的规定,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审计委员会享有的只是提议权,最终的决定权仍在董事会手里。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占董事会少数的现实情况下,那些不利于管理当局的提议肯定会遭到否决,这就难以改变目前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决定的弊端,也使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同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萨班斯法案》的内容,通过立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责和权限。

制订审计委员会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国家,为使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均有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运作审计委员会制度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管理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操作性指南。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操作指南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委员会的体制设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审计委员会的人数与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审计委员会成员行权的优益条件。要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还应当善待审计委员会成员,确保其行权的优益条件,以谋求审计委员会在责任和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采用双层董事会模式,监事会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治理准则》又同时引入单层董事会模式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此举是一种制度创新。如何处理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论。考虑到制度的延续性和审计委员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务上还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严重、虚假财务信息盛行,在这种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又没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的环境下,当前及以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采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运行模式,双管齐下。公司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由于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先例,因此,为推广实施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划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监督的职责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二者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协调,共同完成对公司财务的治理。

从长远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以降低监督成本。

三、改进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

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环节,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决定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决定性制度安排。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应坚决采用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即大股东不参与提名和选举,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以抑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上的重大影响,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大股东。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改革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实行直接收入报酬和股权激励相结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报酬额与独立董事提供的服务挂钩,如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参与董事会的次数等发放,该薪酬应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篇4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一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部门、单位的财会部门,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主管领导;第二是内部审计机构与部门,单位的其他各职能部门平行,由单位的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领导。第三是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监督机构直接领导,其地位和职权超越部门,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由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直接领导。”从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来看,最后一种即由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专门审计委员会、或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最强。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只有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监管、服务、运行中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仅仅作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或组成部分,或者将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直接与其他部门发生关系的职能单位,与财务部门处于同一级别。在这样的机构设置背景下,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权力也相对受限。缺乏了独立性的内部审机构难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和效果。“即使是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但由于目前实行的都是经理负责制,经理的权力很大而受到的约束却不够,经理人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会做出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那么如果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其领导之下,就会使内部审计失去其独立性,不能客观地反映所发现的问题。使企业治理层不能完全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

2.企业内部审计范围相对狭隘。

正如前文指出,企业的内部审计具有监管、评价、服务的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领域来看,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范围还相对狭隘。“西方国家内部审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相当深入。从美国来看,内审部门已广泛开展了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市场景气状况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生产工艺审计,产品推销(包括广告促销效果)审计、研究与开发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后勤服务系统效率审计、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审计等。有的企业内审机构甚至对环境污染、社区关系等因素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的影响也进行评估,“绿色”审计、社会责任审计也成都成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由于我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内部审计的范围也相对有限。举例来说,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重心在财务审计,无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把财务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来说,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在于校对和审核公司数据、对公司各类生产规定和履行情况进行核对,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各类审核凭证及相关数据和资料,内部审计还没有涉及到关涉公司运行和管理的关键层面。因此,内部审计所关注的重点仅仅是对现有资料的收集和审查,而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

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效率的关键在于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技能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审计的成败。早在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就曾了《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该报告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两方面的素质:知识技能和行为技能。在知识技能方面包括技术、分析设计能力、鉴别能力;在行为技能方面包括个人技能、人际技能以及组织技能。从该研究报告中还可以看出,除了对知识技能上的强调外,现代内部审计还强调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及心理方面的能力及特征。”由此可见,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部门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无论从知识构成还是从职业素养的角度,内部审计人员都要符合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在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为会计从业者。他们在会计、财务等相关领域驾轻就熟,一般可以胜任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求。然而他们普遍缺乏管理知识,因此也难以开展诸如“专项审计”、“公司治理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等现代企业核心审计内容,成为制约我国企业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问题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造成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健全,立法进程也远远滞后于审计事业的发展。毋庸置疑的是,政府实施有效的审计制度,并出台了《审计法》一方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企业经济效益,避免资产不必要的流失。从我国目前国家审计制度建设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态势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原有的审计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传统的审计制度和安排也亟待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潮流。然而由于“路径依赖”的影响,现已出来的一部分审计规则和标准在实践中也难免产生一些疏漏和偏差。这些疏漏和偏差的产生对相关审计信息的质量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审计单位监管不力。

审计单位的内部监管是提高审计监管效能的主要途径。长期以来,单位审计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保守诟病。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从事业单位审计监督主体来分析,在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背景下,虽然《审计法》对审计人员进行了重点的规范,并给予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权,但是由于制度建设原因,审计负责人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自身利益往往依附于相关职权或业务活动中,因此审计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严格按照审计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造成了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3.审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从审计行业的本质来看,审计监管的本质特性是对于审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因为一切审计和财务活动都离不开“人”这个行动主体。正因如此,在审计监管的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素质、行为规范对于实现和提高审计监管的效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规范发展,审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审计监管中得到了广泛重视。然而,随着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我们在培养审计人才的同时,过于强调其专业归属和技术认同,而往往忘记了审计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职业品质——职业道德。审计行业和审计活动的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安全,审计行为是企业行为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必须加以重视。然而审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不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现阶段审计行业和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不可否认,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各项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审计人员的选取比企业更加规范,在审计人才培养、晋升、流动等机制上也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政策和措施。然而,我国事业单位审计从业者在专业性、职业化等方面距离国际水平还有着一定的差距。除此之外,在不少不正规的企业,审计人才并没有经过严格的选聘,甚至没有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岗前培训。正是由于这些必备环节的缺失,导致了不少企业的审计工作无非是停留在“做账”上,以及常规性的“报账”活动,没有能力开展一些相对高端的审计监管活动以及审计工作。审计活动无论在企业单位还是在事业单位都应该独立运行,避免受到权力的干扰。然而在特权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审计从业人员还难以摆脱这些不良倾向的束缚,导致审计监管功能弱化。

三、改进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措施

1.加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正如前文指出,独立性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最大化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内部审计是对企业各核心机构、核心职能的审查和监管,因此必须独立于企业中的其他部门。换言之,在现代企业中,审计机构的地位越高,越容易充分发挥其监管能力,审计效益也会越高。“我国的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可以效仿国外的企业,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于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有的直属于董事会,有的直属于监事会,有的从属于总经理领导,有的从属于副总经理领导。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或审计长,直接向管理高层负责。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地位,由企业高层的直接管辖,不受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干涉,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自然增强了其独立性,提高了其组织地位。”这种机构设置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保证审计权力的顺利实现。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尝试创新工作方法,如实施“外包制”的内部审计,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能。外包制即通过聘请或聘任其他企业或专业审计机构的专家人员参与企业内部审查,开展咨询和评价工作等。这样可以避免审计单位内部的人情世故,提高审计效率,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如审计单位内部的轮岗、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管理来保持审计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其充分行使审计权力。

2.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

目前我国从内部审计的价值导向上来看,依然停留在“监督导向型”的内部审计上,还没有形成“服务导向型”的内部审计价值取向。服务导向型的内部审计强调内部审计是为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这一根本属性,而服务的根本目标在于帮助组织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内部审计的服务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能局限于财务方面的自我监督。现阶段内部审计的转型是适应我国经济运行发展新格局的客观要求,是内部审计自我完善、向更高层次提升的需要。因此,现阶段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建设,应着重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将工作领域逐步延伸到经济效益审计、绩效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以及环境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为改善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迫切需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以帮助企业找出症结。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是促使实现企业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发挥监督作用只能控制企业的成本,进行事后审计,并不能为企业创造效益,只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才能预期未来的事项的不利影响,并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内部审计增值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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