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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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的、静止的把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置放于一国的参考系中进行分析,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往往是封闭状态下的产物,对版权产业的属性、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断难免渗透着片面的、主观的色彩。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使一国主体很难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一国经济构成的压力和危机,也无法体验到本国和它国之间发展上的距离。正如1979年,中国与美国就《中美贸易协定》进行双边谈判时,封闭国度里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一样,更对美方坚持在协定中订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识产权(含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就成为当时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问题。此后,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初步建构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体系。由此推论,固守“围城”内的价值判断标准,无异于“坐井观天”。版权产业作为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部门,对其在一国的价值定位应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即将诸多国家的同质物纳入同一个参考系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压力、体验危机,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对策、实现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内涵——不同法律语境下的分歧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基础的产业,故对版权产业内涵的研探离不开对版权属性的分析。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版权的定位上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语。从共性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版权立法基本上都将版权确定为无形资产权,都对版权进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也都将版权视为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处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但是,各国对版权价值属性的归纳,对版权是否可以卖绝、是否可以全部转让等版权使用问题的阐释,却因立法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个性上的分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中,版权的价值支点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版权的商业目的,认为版权的实质是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故美国为保护作品文化传播功效的充分实现,在立法内容上多出于商业贸易的考虑,坚持版权的单一财产性质,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实施法律而转移”,而且版权的有期限转让和无期限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等均被法律所许可。究其美国版权立法动因,一种深邃的“契约论”式的法律观念贯穿于其中,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作为第一要义,而是侧重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要求作者更多地创作并传播优秀作品,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反,中国版权的价值取向是将“人格价值观”作为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坚持的是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或者说是精神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这种思想在中国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仍有所体现。在该法中,为缩短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中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承认版权的经济属性,全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未能细化,许多敏感问题至今在学理界并未得以解决。例如,比之传统物权,版权的对象——作品是无形的,无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样在交易中被全部转让,即一次性卖绝版权;如作品项下之权利不能全部转让,版权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权利转让时有无期限制约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版权价值观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公开宣称“财产价值观”,确定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中国的版权法主张“人格价值观”,视作品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认作品中财产权利的经济属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版权法中,找不到有关版权保护标准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显然,中美版权价值的取向标准迥然不同,这一差异对各自版权产业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对本国版权产业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该研究在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关于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界定。版权产业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对此内涵的定位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通过研究,挖掘出了版权产业最为核心的属性,即版权产业首先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的,在行为规范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版权法律及相关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产业部门。的确,在美国社会,从作品的创作、传播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出版业、唱片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软件业,还是演出业、娱乐业;无论是传统的产业部门,还是新锐的产业部门,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都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一旦版权失却或丧失经济价值,所谓版权产业将不复存在。这就是版权产业的本质之所在。显然,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定位和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为单一财产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其次,关于版权产业外延范畴的界定。版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大到产业集团、公司、企业,小到自然人的创造性活动均涉及到版权,故版权产业的外延可谓错综复杂。为了准确核定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对版权产业的界定确定了两大标准:一是凡不参与版权销售(版权的商业性许可与转让)活动的产业不列入版权产业;二是不直接从版权销售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产业或机构不列入版权产业。[1]在此基础上,将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直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生产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如影视业、唱片业、书籍、杂志、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传播业等。这些产业以创作、传播及利用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和发展;第二部分为部分版权产业,是指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权,如建筑业、纺织业等;第三部分为版权的流转产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版权推向市场的行业,如发行业、服务运输业、图书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部分为相关版权产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如电视机、计算机设备产业等。以上四部分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由此可见,美国对版权产业内涵与外延范围、组成部分的界定已较为成熟,这为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观中国,与美国对版权产业认识上的分歧在于:美国对版权产业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之上,版权可以卖绝、可以全部转让是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得以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版权产业本质上体现出的核心思想。与之相反,中国版权制度的设计中,卖绝版权、全部转让版权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为。因而,在中国版权立法体系中,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立法上给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允许作者对其财产权利实施许可和转让,但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强调更多的仍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学理界,版权产业是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版权能不能作为知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版权的转让有没有底线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确定的概念。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中国版权产业建构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二、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博弈竞局中的差异
博弈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依据博弈理论,博弈是指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面对一定的环境,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和实施,而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行为过程,亦是一种竞争过程,其竞争结果将成为衡量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以博弈论作为一种视角,将中美版权产业苑于同一个竞争格局中进行考察,就不难对各自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作出客观的评判。
首先,关于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版权产业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进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所代表的是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为主导的创造性产业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超越。所以,知识经济的出现为各国的版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环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为世界各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均等的机遇,因为各国版权产业基于本国“知识化”的程度和基础而建立起的国内微观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近10年来,美国经济已经明显地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型。如果说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历史的话,那么美国则以电脑、软件、版权产业拉开了知识革命的序幕。实际上,在人们尚未认识版权产业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和重要的贸易活动来研究的时候,美国人已率先顺应时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的学理体系,同时,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版权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版权就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识升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并以超过其他传统资源的优势而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是被知识经济的潮流推进了知识社会的门槛,但就自身肌体的承受能力来看,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础上去实现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是有难度的。其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对无形资产的创新和运用,这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中国社会整体的“知识化”程度和基础太低,其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这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以版权产业为例,在我国经济部类的类别划分中,并没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经济类型的产业部门,版权产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很难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上存在着质量、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对版权的传播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中国传统的版权理论让怀抱传统观念的人看不到版权对于产业的意义,也就不可能积极地对版权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和利用,更不具备形成较为成熟的版权传播和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其二,与传统产业不同,版权产业是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产业。版权是无形的,但其经济价值需通过有形的产品和产业来体现,通过有形的市场来体现。版权产业这一特殊性质,对其依赖的市场条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更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和适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顺利实现其价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营销观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加之中国的文化业、知识业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市场的发达程度上,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上,产业规模的发展上,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还不具备为中国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市场环境的条件。
由此可见,在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上,中美双方形成的是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开放型理念与保守型理念之间、高度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相对封闭的、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
其次,关于版权产业的经济影响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科研成本的提高,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国际贸易结构发生着根本的质变,即从传统商品为主的有形贸易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无形贸易。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发达国家都将眼光投向了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朝阳产业。事实证明,这些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产业影响力。以美国版权产业为例,在美国,近20年间,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也是对美国经济贡献最大的产业。在这里,有数字可以说明一切。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显示:在产值增长速度方面,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增加值为5351亿美元,比2000年的5178亿美元增长2.65%,其增长速度为3.34%;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方面,197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对外贸易方面,1991年美国的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和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361.9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增加了1.5倍,达到889.7亿美元,其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汽车、飞机等任何一个制造业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美国仅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已超过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成为美国经济中的一大亮点。这说明,美国的版权产业已成长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
每个国家都有涉及版权的产业,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优势,中国亦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对版权产业内涵确定上的模糊性,围绕版权产业进行专门性研究和统计的基础并不成熟,目前,中国涉及的仅仅是对与版权有关的出版业、电影业、软件业等行业的统计。透过每一个相关行业的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是行业产值低、贸易逆差大等实质性问题。例如,美国1991年和2001年软件出口分别为196.5亿美元和607.4亿美元。中国在1991年还谈不上软件产业,2000年中国软件产业总值230亿元人民币,即不到30亿美元;2001年全美电影票房达80亿美元,1999年中国电影(含进口片)票房总收入不到1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国内电影票房的大约1.5%;2001年中国书报刊进口额为6904.13万美元,出口额1763.94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近4倍。同年美国同类产品年度出口额为40.3亿美元,是中国的228.46倍;2001年,中国音像制品进口额为1072.74万美元,出口额共计76.92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4倍。同年美国仅录音唱片与磁带(不包括版权贸易)出口额就达95.1亿美元,是中国的12363.5倍等。这一组对比数字表明,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版权产业还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的影响和作用并不显著,更不具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同台竞争的实力。
三、版权制度供给——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离
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权制度应该是用来调整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律权利,版权法正是体现了这种权利关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把版权制度的创制过程中,版权法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维护版权产业壮大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传统版权法中的三方利益关系在受到冲击的前提下,版权制度必须在新技术条件下寻找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新平衡机制,以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认可。所以,版权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能否顺应新时展的需求,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当我们用这一客观标准去衡量各国版权制度发展现状时,美国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版权法律体系让我们领略到了美国版权产业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版权制度供给不足上的尴尬。
就版权制度而言,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版权制度最为健全和发达的国家,其版权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从不成熟到不断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纵观这一历史轨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权制度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第一,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的保护,而1978年美国制定的第三部《版权法》,其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所有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特别是为顺应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美国对传统版权体系进行调整,及时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例如,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DPRA)》,首次规定录音制品数字传输的公开表演权(不包括网络传输),赋予电台广播更大的权限,使之免受表演权的控制。因特网普及之后,为了使广播电台网络传输受到法律保护,在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允许电台将音乐制品“临时复制”并对其进行网络传输,使“临时复制”行为拓展到网络空间。[3]可以相信,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版权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化产品将获得版权保护。第二,在版权保护水平方面。20世纪初美国为保护本国出版商的利益,曾与一些美洲国家缔结了保护水平较低,并注重国内版权保护的《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二次大战后,美国出版业得到迅猛发展,版权保护的重心开始向国外拓展,版权保护的水平亦有了显著的提升,其标志是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正式与国际接轨。此后,美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条约的形成、制定,使国际条约向着有利于本国版权利益的趋势发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实体协定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其缔结过程中美国就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TRIPS协定是一部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的国际条约,这正是美国所需要的,因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按照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来美国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显提高。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时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有33个;仅1996年至1999年,有关数据库的立法提案就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和“数据库反盗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正式出台,这预示着国际条约已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反映。为实施该条约,1998年美国颁布了新的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删除了原版权法中与两条约不相衔接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条约的对接。第四,在版权限制方面,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扩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规定亦适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条款、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盘之目的,可以复制数字化复制件,如原数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话,复制许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条款。这些相关规定对原《版权法》合理使用范围做了重大修订。这说明,美国的立法质量已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实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许多内容上已超过了WCT和WPPT两个国际版权条约的保护力度,它对世界版权制度的发展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在版权性质方面。美国版权法公开宣称版权是私权,这一立法精神与TRIPS协定相衔接。TRIPS协定明确规定,所有WTO成员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条款作保留。显然,TRIPS协定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标准。以上五个方面的粗略论证可以表明,美国版权制度在其保护范围、条件、标准、内容及措施等方面均与国际条约形成了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对接从而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样就版权制度而言,中国则是一个版权立法历史较短的国家。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中国版权保护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的程度,在版权立法、执法方面,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TRIPS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之间也存着不同程度上的距离。对此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在版权的性质方面,《著作权法》虽然也承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版权属性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必然影响到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因为,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当涉及版权交易行为时,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版权属性清晰的基础之上,否则,必然成为版权交易活动中的障碍。第二,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别是对版权的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产品等如何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国家的立法还处在不完善状态。例如,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时代,对数字、网络作品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保护,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使用人权利的确立和保护等均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国版权产业的贸易活动区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失去的是对一个特殊领域内产生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在版权保护内容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许多方面不尽协调。例如,就国民待遇而言,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尽管国务院在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修正,却又规定了自动保护仅适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在国民待遇问题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双重标准”不能不说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一大遗憾。第四,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著作权法》没有对数据库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按TRIPS协定的规定,有独创性的数据库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第五,在版权限制方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问题上没有明显的突破,与TRIPS协定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权利限制的内容上,《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强制许可范围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直接发生冲突;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上,《著作权法》没有对两者加以区别,而TRIPS协定对邻接权的限制明显比著作权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方面,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国内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一个主要区别,那就是它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作了许多重要而具体的规定,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这在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是少见的。[4](P233)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还不能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击盗版问题上,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可循的、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措施,这使中国在版权保护的执法方面,不得不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双重压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中国版权制度还不能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国际竞争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法律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四、启示——比较后的理性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256-02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发展。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过传统纸质期刊发表科技论文的程序,减少了科技的时间,使高校的科研人员学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动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识的快速传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应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络发表和共享平台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事物,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健全 [1],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科技络发表与共享平台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如何有效保护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作者的版权是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传统科技的版权比较
(一)网络科技论文与传统科技论文版权保护的复杂度
网络侵权与传统版权侵权相比,传统版权侵权是纸质为载体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网络侵权是通过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实施的,侵权完成的速度快,复制、下载、传输行为变得简单易行,同时侵权确认的难度大。与传统版权保护相比,网络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及地域性的范围加大。传统版权保护的主体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户。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下的版权保护主体包括科技论文拥有者、科技论文传播者、网络服务开发商以及科技络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版权保护就十分复杂。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权复杂程度比较。
(二)网络科技论文与传统科技论文著作权比较
1.发表权和修改权。发表权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是否发表,何时发表,在何刊物发表等。所有这些都应由作者自己来决定,任何他人未经作者授权或委托,都不得擅自决定。但是由于传统期刊需要经过投稿、审稿等漫长的过程,发表的周期很长。所有这些发表权版权人无法自己决定,一旦投稿就没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2]。而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下的科技论文可以随时发表。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权的其他人修改。
2.保护作品完整权。传统纸质期刊发表的论文,科技论文的完整性有时会被忽视,比如对于论文稿件,经专家审稿后,认为论文的内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会对论文进行大量的修改和删除,此种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然而相对于网络科技论文,由于作其发表的载体为网页没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时完全可以从其内容本身的完整性编排内容。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权利,保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权利是网络科技论文传播的一项重要权利。传统科技论文则没有此项权利。
二、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的版权侵权分析
1.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有些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未经版权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比如有些网络平台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网站上发表并予以共享,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科技论文作者权益侵权。科技络发表和共享使得复制、盗版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以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共享平台为例,作者发表的论文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有一定学术水平,符合其网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发表。科技论文在线允许文章在发表前,甚至审稿前首先在网上,科技论文在线采用的这种先公开,后评审的论文评价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载的作品没有经过授权或许可,通过科技论文在线进行传播就会存在很大的版权风险。
通过对广西某几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员调查发现,80% 的科研人员不愿意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访者认为如果网络上发表共享其论文,再次向正规期刊投稿难度会增加,甚至一些正规期刊不接受这样的投稿。20.7% 的认为将会导致盗版现象;7.3% 的认为可能会被用于商业目的;12%的认为可能会损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权;只有20% 的人考虑过将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网络平台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权纠纷的问题。所以说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共享应妥善处理好网络版权侵权。
三、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版权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科技络著作权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强高校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目前网络版权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树立高校科研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更为重要。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科技络发表的著作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很多作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任意转载、改编等方式使用科技论文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版权教育,增强版权自我保护意识。高校应加强版权保护这方面的宣传,在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上登载相关著作权保护知识,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传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2.采取技术措施。版权的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3]。目前,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对网络中的侵权现象,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复制设备、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等保护网络科技论文的版权。
(1)反复制设备(anti-cope devices);由于网络作品的复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权人一般采取反复制设备就是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统(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该系统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复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复制,避免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件被作为数字化主盘。(2)访问控制技术;即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如登录密码)。它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用户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3)数字水印、数字签名及数字指纹技术;为了防止网络作品的易修改,易盗版现象出现了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版权保护技术。数字水印是利用数字内嵌的方法隐藏在数字图像、声音、文档、图书、视频等数字产品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这种技术可以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并作为鉴定、非法侵权的证据。数字指纹是指同时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标识信,和数字水印技术相反,当某个用户将其拷贝非法的传播到外界,版权所有者就可以通过提取拷贝中的指纹来追踪非法用户。数字签名技术即进行身份认证的技术,防止伪造,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技术措施比如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CA)、追踪系统、标准系统、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
(二)完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在著作权的网络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涉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文件,为技术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实施的,对网络环境下的科技论文版权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府应加快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法律保护是一种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法律才能进行干预,一旦有版权侵权,高校科研人员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应增强维权意识,对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成果侵犯版权的行为予以严惩。以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为例,其网站上设有学术监督栏,对一些侵犯版权的作者取消已发表的论文,收回刊载证明,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上予以谴责,并禁止三年内在其网站上,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对于网站在保护版权方面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些复制、盗版其网站上的论文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发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则没有相关的政策。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应当充分重视作者的论文版权保护需求,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
高校科技络发表与共享版权保护要得到增强,首先要增强高校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其次则必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网络发表与共享平台的技术保护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提高科技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校科技论文的网络发表与共享。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据2014年7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比2012年增长31.25%,高达2540.35亿元人民币[1]。其中,数字化期刊实现逐年平稳增长,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传播,知网(CNKI)、万方、维普、龙源等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实现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有效平台。与此同时,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创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传播不仅仅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与传播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也引发了在信息时代有关于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论。毋庸置疑,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科研工作人员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传承思想,催生创新,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纸本时代还是数字化时代都是无法忽略的,相较纸本时代,数字化阅读对于阅读者更凸显方便快捷,科研人员能够通过特定搜索引擎在数据库中准确查找所需的学术资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倡导资源共享的自媒体时代,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并实现一定程度内的学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
1996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进入公众视野,数字化生存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理念,此书被誉为“20世纪信息技术及理念发展的圣经”[2]。数字化传播亦可称之为网络传播,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光盘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的建成以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之后,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的进度。当前,几乎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除了传统的传播途径外,都加入了数字化传播的行列中。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遭遇版权保护瓶颈
追根溯源,版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术语,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因此版权和著作权都是舶来品,如今,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步缩小,这也是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法律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版权和著作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得以体现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迄今为止,我国的《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但随着学术期刊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获取和传播资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在数字化期刊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瓶颈,现有的为适应网络环境指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体设定
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正规载体是学术期刊数据库,这里并不涉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百度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等,他们更容易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三类版权方[3]。其一是单篇学术论文的写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其二是出版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所有”以及第16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对期刊的设计、编排享有一定的演绎作品版权和汇编作品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30条、31条还专门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三是期刊数据库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编辑整理的数据库文献资源享有汇编作品版权。
(二)当前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瓶颈
1.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亟须进一步健全
对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复制权的规定上,事实上大量的网络复制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完全能够说明对于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护。此外,目前国内三大期刊数据库都是以收费形式运作的,通常是以下载页数作为单位计算来收取用户费用的,但论文创作者却被排除在经济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对于论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
2.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学术期刊五千多种,实现数字化传播的一半以上,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取想要的学术资源。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再次上传至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且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对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传播的是单篇论文而非整本杂志,因此没有太强的法律诉求。而对于论文创作者,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举证着实成为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3.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侵权隐患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不可获取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开放存储期刊(OpenAccessJournal,简称OAJ)作为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4]。“付费发表,免费阅读”是OA倡导的一种一个全新的、颠覆性的理念[5]。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发展较好的开放存储期刊平台。目前OA期刊的版权模式主要有三种:版权保留、版权分摊、部分版权转让[6]。由此而知,OA论文的使用也是视具体情况来使用的,并非笼统的全部免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全社会的尊重版权意识
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倡导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的极为重要的激励因素。版权侵权之所以在我国屡禁不止,在数字化时代更是频繁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会缺乏版权意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体公民默认的一种“习惯”。尽管,很多专家用“任重而道远”来形容培养公众版权意识的艰巨性,但唯有全社会尊重版权,整个社会才会进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拥有预设的尊严。
(二)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的私利救济方式,欧盟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7]技术保护措施无非两类,一是控制接触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从理论上讲,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到位,将会大大增强版权保护安全。但防止版权人的权利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著作权法》中版权期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就应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利益平衡,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网络服务商是数字化期刊侵权中无法绕开的话题,无论是百度文库、新浪爱问共享、豆丁网等知名网络服务商都曾无一例外被曝侵权,用户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文献资料广泛传播,而网络服务商不经审核一概准予,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难辞其咎。被社会认可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尚且如此,其他资质较低的网络服务商为了谋取利益,就更是对用户上传文献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规范其运行机制,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四)确立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1.1 多元化开发
国内学位论文数据库有两大类型,一是商业数据库,如CNKI学位论文数据库和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二是非营利性数据库,包括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自建的学位论文库和国家法定收藏单位以及民间共建共享组织建设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前者基本只面向单位内部开放,后者则面向参建单位开放,例如CALIS学位论文库。总的来看,这些数据库缺乏统一规划,呈现多元化局面,各数据库收全率不高且收录范围有交叉重复,不利于学位论文交流使用。
1.2 商业开发授权不规范
营利性学位论文数据库没有很好的解决版权授权问题,曾遭遇大规模博、硕士生提起的侵权诉讼。此后,开发商采取了应对措施,如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转授权获得论文使用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学者在2008年对百所高校的授权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授权书中学位论文版权归属不明晰、授权主体不适格、缺少权利行使的授权约定、授权范围不明晰等问题。可时至今日,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1.3 非商业开发发展受限
非营利性学位论文库因为开发实力有限,在数据库系统构架、数据采集以及版权管理等方面很难取得长足进展。而且,开发主体各自为政,数据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不能很好的实现数据共享,很难在统一平台上便利的获取全文,极大地限制了学位论文使用的便利性和数据库的可持续发展。
2 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出版的合理性
2.1 科研成果的公共性效用
学位论文作为高等教育制度下产生的科研成果,具备一定的公共效用。学位论文的广泛传播,对于实现促进知识进步和传播的使命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为学位论文的传播利用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不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学位论文,扩大作者学术影响力,提高学术成果可见度,还可提高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和影响力。
2.2 科研成果传播利用的经济效益
学位论文作为一种特殊的学术作品,其“作者”和“用户”两大群体及其所属机构有高度的重合性。有学生会同时担当“作者”和“用户”的双重身份。学位授予单位也同时担当了学位论文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双重身份。按照传统出版模式,作者和学位授予单位则需要向同一个数据库出版商支付“出版”与“使用”的双重费用。而且因为学位论文在提交前需要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通过论文答辩环节,由学科专家组对之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双重考核和把关,数据库出版商甚至可因此省略了审稿、编辑等流程和成本支出。因此,学位论文采用传统的出版方式对于个人用户和广大学位授予单位来说,都是极不经济的,开放存取的出版方式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选择。
3 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出版客观因素研究
在中国能否实现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出版,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方面主要调查学位论文相关利益主体对学位论文开放存取的认知度和认同度,确立用户需求。客观环境方面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3.1 政策环境因素
3.1.1 国家层面的政策
国家层面的开放存取政策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对国家范围内的开放存取活动所提出的战略、原则、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等系列规范文件,以促进由公共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实现最大化的获取、利用。美英等国家认为推进开放存取是政府的责任,认为“用纳税人的钱资助科研,就必须保证科研成果本身广泛可利用、可获取,使之迅速转换为社会生产力”。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国家开放存取政策,但签署过多个相关的国际开放存取宣言,如200年9月,中国签署了《开放存取萨尔瓦多宣言》,这体现了中国对开放存取的基本态度,并明确提出政府应将开放存取列人议事日程。
3.1.2 机构层面的政策
在国家开放存取政策尚未明确阶段,机构层面的开放存取政策往往先行一步,并为形成国家性政策提供重要实践基础。例如200年,美国国立健康研究所(NIH)颁布开放存取政策,请求接受NIH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研究人员,在12个月内将其研究成果的最终电子版提交到PMC,使公众可以免费获取。两年后这一政策调整为强制性,并具备了正式法律效力。
中国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机构开放存取政策是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开放存取政策声明:2014年5月1}日起,中科院所各类公共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全部或部分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论文,作者应在时把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所属机构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知识库,并于发表后12个月内实施开放获取。这些开拓性的活动也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参考。
3.1.3 关于学位论文的政策
从国家层面来说,目前已经实现的有澳大利亚数字学位论文项目、英国电子论文在线服务等项目。从机构层面来说,根据开放存取知识库强制性存储政策登记平台(ROARMAP)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全球有107家机构实施了关于学位论文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中国目前只有香港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在该平台登记了关于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政策并实施。而实践中,国内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发的机构知识库中也有涉及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例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机构知识库的内容政策中关于收录作品类型中都包括了学位论文,这些机构知识库还详细规定了相关的提交政策、使用政策、退出政策等内容。
3.2 经济利益因素
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实行的是作者付费、用户免费的策略,这是阻碍开放存取出版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现实障碍。而学位论文的产出机制不同于一般学术论文,其开放存取出版的经济利益影响因素也需区别分析。
3.2.1 开放存取资助出版模式
为了更好的实现开放存取出版,许多国家、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各种资助方式。第一是专项经费支持,即设立开放存取专项基金以资助机构成员以开放存取的形式,例如美国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都设立了开放存取出版基金。第二类是订购费用转换为开放存取出版费用,例如某机构若订购了英国皇家化学会(RSC)的指定期刊,则该机构作者在这些刊物上发表开放存取论文的费用可以从订购费中抵扣。Wiley , Springer等出版社近年来也同意了针对复合出版期刊中以开放存取方式出版的论文按比例减扣期刊订购费的办法。
3.2.2 国内资助现状
从出版社角度看,基于国内作者对于开放存取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国内实施开放存取的期刊出版社的经费来源目前主要是来自行政事业费用的支持,面向作者收取的费用并不高。从科研机构来看,有单位对自己机构人员选择开放存取出版实施了经费支持。例如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等都设置了经费支持,资助本机构科研人员在BMC等开放存取出版期刊上。
3.2.3 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出版资助模式
关于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资助,目前还没有过具体的实践经验,但可以充分借鉴期刊论文的开放存取资助模式,由国家学位管理相关机构或者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在没有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单位机构也可参考订购费用转化为开放存取出版费用的模式,与数据库出版商谈判,向之提供自己单位学位论文,实现开放存取,同时抵扣自己单位的数据库订购费用。
3.3 版权保护因素
3.3.1 版权归属情况复杂
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其主要原因是学位论文的产生过程不同于一般的学术论文,所以其版权归属比较复杂。按照中国版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但学位论文是毕业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并利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资源完成的,所以学位论文牵涉到的利益主体包括毕业生、导师、学位授予单位三方。如果论文选题出自导师或学校的相关课题,论文的版权可能牵涉到该课题资助机构,并受其相关规定的约束。如果是在职攻读研究生,并且其论文选题来自于工作单位,论文的版权或受制于毕业生与工作单位之间的约定。这些复杂因素,在实践中给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出版实践带来了难度。
3.3.2 出版意愿不一致
学位论文的创作初衷是为了获取学位,所以作者对于学位论文的出版意愿通常不一致,有些甚至不愿意出版。另外,同一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选题常有继承性,对于后期持续研发具有重要意义。一些阶段性成果还可能会申请专利,或者导师和毕业生期待在更高水平的期刊上发表。这些情况下,学位论文的出版意愿也不是那么强烈,甚至遭到排斥。这也对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实现的政策制定提出了挑战,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版权人的出版意愿,对开放时限做出区别对待。
3.3.3 版权保护不力
版权保护历来是中国的短板,而在学位论文的版权保护上还增加了其它因素。例如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毕业生离校时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一般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作为学位论文模板的一部分,毕业生在离校时必须签署。此时,即将离校的毕业生无暇兼顾自己的版权利益,也无力与以学校为代表的行政单位争取自己的版权利益。这些隐蔽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中避免,在考虑是否采取强制开放存取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版权人的意愿。
3.4 实施机构
纵观国外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其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政策制定主体,二是具体事务管理主体。
3.4.1 政策制定主体
目前中国尚未有国家层面的开放存取政策出台,仅有部分机构的开放存取政策,其中涉及学位论文。若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现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必须由政府机构主持制定中国的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出版政策,并充当学位论文开放存取运动的有力推动者。这个过程应该是逐渐深人的,政府机构需要从最初的宣传、资助逐步引导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深人人心,在条件成熟后,制定国家层面的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出版政策,并推动执行。
3.4.2 具体事务管理主体
2. 论文书写顺序: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所在城市;邮政编码;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英文标题;英文作者姓名;英文作者单位;城市邮编;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若论文为基金项目,请在正文之前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和编号。
3. 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应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中文摘要约200个汉字,英文摘要约300个字符。用词要客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修饰。关键词应反映论文主题概念,为3~6个的词或词组。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须对应。
4. 作者简介:在篇首页脚处依次注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学位、职务、职称、研究方向。文末请注明详细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5.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标全并注意引用最新文献,文中采用右上角注,以[1][2][3]……符号排序,并按先后次序列于文后。
6. 注释:如果有附加说明或发挥性论证的注释应列于参考文献之前,文中采用右上角注,以①②③……符号排序。
7. 投稿方式:本刊接收电子文档,稿件可通过E-mail提交编辑部,本刊投稿电子信箱为:或。
8. 期刊数字优先出版:本刊是签约同方知网(北京)“优先数字出版期刊”,凡本刊录用稿件均视为作者已授权本刊在“中国知网”进行优先数字出版。
9. 版权与稿酬:本刊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含“优先数字出版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重庆维普资讯网”、“台湾CEPS中文电子期刊服务”、“龙源期刊网”、“博看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及“我得杂志网”全文收录期刊。论文自发表之日起本刊就取得了出版权和独家使用与权。因此,向本刊投稿者则视同认可并授权本刊上述做法。作者著作权使用费将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
10. 保密要求:向本刊投稿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的统计数据、内部指示、企业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及专利秘密。
11. 本刊强调:作者应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文稿严禁抄袭和重复发表,凡发现载文有此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本刊将永不受理该作者任何稿件。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注重文章的理论性、学术性及创新性。
12. 联系方式: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1-0039-03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方面达到从未有的高度,目前已经出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高端技术水平。同时,相关的著作权矛盾也更加尖锐。实际中,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主体扩张到几乎所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从政府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渐转向多元化投入建设、混合化运行机制[1]。这些多角色、多性质特点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对于相应的版权策略有着迫切的新要求。著作权每一次与新技术的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的修改使得矛盾趋于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2]。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中图分类号:G2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1-0067-03
技术决定论者坚信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文化和社会秩序的深刻改变[1]。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正冲击着传统媒体的许多方面。作为传统媒体的一种,印刷版中国科技期刊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中国科技期刊发展在许多环节进行了各种积极尝试及措施以应对网络的深刻影响,并正在发生着各种发展转变。
一、对科技期刊传统稿件处理的冲击与发展转变
中国科技期刊在网络应用及普及前,对稿件的投稿、审稿、退修、编校等环节均在纸质稿件上进行,并通过邮局邮寄方式联系,费时费力。
而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后,网络的运用逐渐推广并在近十余年得到迅猛发展和普及,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科技学术期刊稿件的处理方式也悄然而不断发生改变。
在21世纪初,有期刊就开始尝试通过网络,利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作者、专家进行稿件的传送,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稿件的处理时程;之后,逐渐出现专业的开发软件公司,制作并推广使用期刊网络采编系统。
该系统借助互联网技术构建期刊门户网站和期刊采编业务集成化信息平台,将在线投稿、查询和在线审稿、流程监控等采编业务整合在一个系统平台上,以实现传统平面期刊的数字化存储、网络化传播和个性化利用的目标[2]。
目前采用稿件采编系统的期刊已较为普遍,这种方式易于实时查阅稿件处理进度,而且快捷、方便,提高了稿件采编流程的效率,有效缩短论文编审及发表时滞[3]。
二、对科技期刊编辑策略及传统印刷出版方式的冲击与发展转变
互联网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及方便快捷和可主动选择等优点,正在深刻影响着科研工作者查阅文献的方式,即不只是受限于传统印刷版科技期刊获取科研学术信息,而是充分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或各种专业数据库,主动检索并查阅所需内容。科技期刊编辑必须积极改进并提升编辑策略,以应对这种转变。如对网络检索频率较高的关键词、篇名及摘要等正投入更多精力,编修中不断提升其关注度,以便于科研工作者查找到相关单篇文献,提升论文的传播效果[4]。
同时,网络普及也促使中国科技期刊出版方式发生着深刻转变。由于网络的即时快捷,可避免传统印刷版科技期刊发排、印刷装订等过程延搁。为了使科研论文及时与传播,现今中国科技期刊出版方式正处于印刷版期刊与数字出版并存的阶段,并逐渐走向定量印刷或全部数字出版的未来。
目前,有些科技期刊在保存传统印刷版期刊的同时,自建期刊网站,应用网络即时论文,随后再按期印刷出版。2007年,我国上网期刊已有6000余种[5,6]。也有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网络数字化期刊或论文平台。自20世纪末以来,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这种全新的学术论文传播模式大规模兴起,促进了学术期刊的网络化发展,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取得长足发展[7-8]。如中国科研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即通过网络即时来自不同作者和不同领域的电子版论文,并逐渐开始尝试同时也出版纸质期刊。
此外,优先数字出版也是一种迅速发展并得到认可的科技期刊网络化数字出版模式。这是以印刷版期刊录用稿件为出版内容,先于印刷版期刊出版日期出版的数字期刊。目前大多数期刊选用的优先出版模式是录用并完成编修的经编辑定稿的稿件,一般以期或单篇论文为单位出版。目前,国际上许多著名学术期刊都有优先数字出版期刊,如Springer创办了“Online First”, Nature的“AOP”(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Science的“Express”, Elsevier的“InPress”;国内期刊大多采用中国知网平台进行优先出版。这种即时发行且灵活的出版方式,节省了等待期刊版面时间、排版印刷时间、邮发邮寄时间、图书馆编目上架时间,作品一般可以提前半年与读者见面[9-12]。这些不同的网络数字化出版方式,顺应了科研工作者在网络上查阅信息并阅读的现状,也便于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读者主动推荐、推送,有力促进了期刊论文影响力的提升。
三、科技期刊对数字出版版权争议及网络监督的发展转变
随着网络应用及对期刊出版方式的影响,逐渐出现了对数字出版版权争议及网络出版是否是正式出版以及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等方面的新问题,并进一步产生了大讨论和新的思考[13-17]。例如,互联网普及之前的硕博士学位论文,仅在答辩后收藏于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图书馆,学术期刊和司法界都将之视为未公开发表。因此,国内外学术期刊传统上并未将学位论文内容再次发表认定为重复发表。但近年来,随着网络出版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建立了硕博士学位论文库,读者可以检索并阅读全文,这一传统认识已受到挑战。张小强等[18]认为学位论文被收录进网络数据库属于正式出版——网络出版。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统一法规或规范,但中国科技期刊界的很多编辑工作者,已对其学位论文内容的研究论文投稿采取尺度不一的拒绝。很多科研工作者及硕博士研究生对此不能理解,或产生不满而抱怨甚至责问期刊编辑部,或者对毕业时学校要求上传电子版学位论文并网络产生抵触情绪,但为了顺利毕业而委曲求全并被动放弃投稿期刊。这些均对科研工作者的情绪、工作热情等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中国科技期刊及相关各方均急需重视并积极应对这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完善规范制度和机制,形成共识,达到有据可行,避免混乱;目前也并非所有高校都提供研究生毕业论文电子版全文,故是否应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如研究生只提供毕业论文摘要或应有自主决定权提供全文,或数据库按研究生论文下载支付给研究生费用等措施,以期达到互利共赢。这些均需进一步深思并转变。网络普及在提升中国科技期刊所刊发论文质量方面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9]。网络数据库检索的广泛性及文献不端检索软件的应用,均有效避免了刊发抄袭、文字复制等不端行为,保证期刊的原创性和首发性,提升了期刊论文质量和传播效果。
四、中国科技期刊利用网络不断提升国际传播和影响力并有望促进学术交流
利用网络的无地域、时间限制的优势,中国科技期刊特别是占主要份额的中文科技期刊走国际化之路并减少知识产权外流,是一个有利时机,必须积极利用互联网,寻求走出国门的方法和途径。
目前侨居海外的华裔科学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近三十年来迁往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新时期移民逐步增长,这一时期的移民大多具有高学历或为技术移民。因此,积极利用互联网,推进中国科技期刊(含中英文版)的国际化进程,可为遍布全球的华侨华人科研工作者提供方便查阅和了解中国科研成果的机会,也利于增进国际化传播。
中国知网数据库正在积极探索将中国科技期刊推介到世界各地,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此外,科技期刊也应进一步开拓各种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拓展更广泛的读者、作者和审稿专家。如高校科技期刊应充分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国际间校际交流和科研合作优势,将其科技期刊网站在对方院校或研究单位的互联网站上建立广泛链接;或借助海外科研工作者及编委等,在其名片、电子邮件末尾签名处或博客主页等,标注上相应中文科技期刊的网址等,通过其与其他科学家交流或参会等机会,便可以使中国科技期刊得到积极推介,并逐步扩大国际传播及影响力。截止到2006年,已有超过500家的大型海外机构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中文期刊,中国的传统期刊在通过互联网发行到世界各地。哈佛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等国外知名院校及皇后图书馆、多伦多公共图书馆等海外大型图书馆的借阅者们,可通过互联网阅读到了中国的科技期刊。而且,很多中国科技期刊也已拥有国际编委或审稿专家,正是利用了网络的便利,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也促进了期刊的国际化进程。
随着中国科技期刊通过互联网的这种广泛传播,也将对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研究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国内科技期刊以这种方式走出国门,特别对不容易收录入以英文为主的SCI等国际知名数据库的中文版期刊,通过利用网络的各种方式推介,将极大促进中国科研成果的传播,并为世界各地掌握汉语或以汉语为母语的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提供一个了解中国科研发展的窗口。在增进国际科研工作者了解中国科研成果及期刊发展的同时,也必将吸引更多海外华裔科学家将其科研成果以其熟悉的中文撰写,并投往中国科技期刊,从而形成科研成果共享与期刊发展共赢的良性循环。随着其在国外推广力度的加大和提升,对国内科技期刊发展将会有巨大的推动;而且也方便世界各地华裔或他国的科研工作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开辟并寻找更多与国内同行的相互合作与交流。
中文版科技期刊还应进一步重视并提升论文的英文摘要的编辑加工和规范,为不掌握汉语的国际科研工作者提供了解中国科研进展的窗口。相信科技期刊在传播科研成果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发挥其促进交流的作用,这也顺应中国制造业“走出去”到中国声音“走出去”的需要,避免科研领域购买国外试剂、仪器而将科研论文成果发表在国外英文期刊的“两头在外”的弊端。中国科学院院士金振民等知名学者建议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重视中国科技期刊发展,改革旧有的片面追求SCI评价体系的奖励和职称评定体系,对国内外期刊一视同仁,承认中国期刊和国际期刊的同等重要性,不采取双重标准。在中国科技期刊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深刻影响及积极应对转变的进程中,这些无疑又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要坚持世界一流和国家需求方向,要关注科学前沿和热点问题,妥善处理好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中国科技期刊是国际期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积极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并采取各种应对方式,不断转变思路和运营模式,建立自己的科技文献品牌体系及学术期刊评价的国际话语权。目前,利用网络平台,将以往小而散的期刊进行整合并实现集约化发展,也是目前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又一个趋势,并正在不断发展。这必将使中国科技期刊经历深远而有历史意义的发展阶段,更高效地发挥科研成果的传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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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0.7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又名机构库,是指学术机构为捕获并保存机构知识成果而建立起来的数字化资源仓库,它是伴随开放存取运动发展起来的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新模式。然而机构库建设中会碰到内容建设、资金来源、技术标准、组织管理等诸多问题,其中版权问题尤为关键,它贯穿于机构库资源获取、组织及其利用的各个阶段,如何避免版权纠纷,促进资源共享,成为机构库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机构知识库约有1 250余个,并逐年增加,拥有数量最多的国家是美国(320个)、英国(136个)和德国(129个)等。我国机构库建设起步不久,数量很少,收录资源不多,截至2008年10月,主要有13个机构库:香港城市大学知识库、香港科技大学知识库、香港大学学者中心、香港大学论文在线、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厦门大学知识库、浙江大学知识库、奇迹文库、台湾真理大学知识库、台湾成功大学知识库、台湾交通大学知识库、台湾中山大学知识库、台湾大学知识库。认真研究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界定资源类型及版权状态,重视侵权风险,借鉴别国经验提出版权对策,是推动我国机构知识库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1 机构知识库内容资源类型及版权状态
根据OpenDOAR网站的调查统计,截至2008年10月,全球范围内的1251个机构知识库内容资源类型分布情况见图1。可见全球机构知识库存储的资源类型主要包括论文(如: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研究报告等)、专著、多媒体资料、参考书目、软件专利等,其资源类型较为繁杂。如何界定好各类型资源的版权状态?笔者认为若从权利主体角度来分析,把内容资源分为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提交者拥有版权的资源和其他权利人拥有版权的资源三大类,有助于界定各类型内容资源的版权状态。
1.1 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
伯尔尼公约及多数国家版权法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如职务作品。国内外对职务作品版权归属有三种立法模式:①职务作品版权归作者享有,有合同约定也不例外,以法德为代表;②职务作品版权若无相反约定归雇主所有,以英美为代表;③职务作品版权在无约定时需分不同情况来确定其归属,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又可具体分为:一是法人作品,即由机构(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本机构意志创作,并由本机构承担责任的作品,本机构视为作者;二是一般职务作品,即机构成员为完成机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述特殊作品除外),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三是特殊职务作品,即机构成员利用机构物质技术条件,为完成机构工作任务所创作,并由机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机构享有的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机构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1.2 提交者拥有版权的资源
机构员工是机构资源的主要作者和提交者。对于提交者拥有版权的资源,机构知识库只要在收集资源的过程中获得了提交者的授权,就确保了资源存储和利用的合法性。机构知识库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只要遵守相应的版权授权协议,确保实现作者的保留权利如人身权等,就能避免侵权纠纷。
1.3 其他权利人拥有版权的资源
这类资源主要是指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的已发表作品,或者是由出版商再授权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作品,如汇编作品等。这是最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的资源类型,由于作者已经将全部或部分版权转让给了出版商,因此机构库若想合法存储和利用这类资源,应获得出版商授权许可,这就加大了资源收集成本,而且各出版商授权使用条件的复杂性、不统一性也导致机构库难以制定统一的政策来管理这类资源。
2 机构知识库版权侵权风险
2.1 机构库软件版权侵权风险
作为数字资源集合的机构知识库建设,毫无疑问需要技术平台支持,是选用成熟软件平台还是进行自主开发就成为首要问题。根据美国开放社会研究所定期的IR软件指南,较为成熟的IR软件有Dspace、Eprints、Archimede、ARNO、CDSware、Fedora、i-Tor、My―CoRe和OPUS等,上述软件都遵循最新OAI―PMH元数据收割协议,并能免费修改、升级及重新分发。采用免费IR软件时,只需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添加代表软件所有权的特定徽标和指向版权人网站的链接,无须承担任何使用费用和侵权责任。如果决定采用付费rR软件或另行委托开发IR软件,应与软件所有权人签订正式版权合同,以规避软件版权风险。
Dspace和Eprints是全世界机构库中应用最广泛的两个软件。Dspace是由M1T和惠普公司联合开发的免费开放源码软件,它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内容管理政策和资料提交过程,并提供数字资料保存的技术方法;Eprints是南安普顿大学开发的通用免费软件,它支持各种元数据标准,系统功能较为完善。就我国机构用户而言,考虑到这两款软件用户较多,通用性和稳定性较强,并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可定制性,因此直接采用这两款开放软件系统是较好选择。
2.2 机构库内容资源版权侵权风险
作品从被创作完成初稿到正式发表,依次经历三种出版形态演变:①评审前作品,指作者最初完成的未经同行评议的手稿;②评审后作品,指出版社决定出版的已经同行评议和编辑加工后的定稿;③已出版作品,指正式出版后用于发行和销售的版本(包括印刷版和电子版)。
上述三类作品所涉及的版权法律关系复杂性各不相同,隐藏了大小不一的侵权风险。对于评审前作品,其版权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版权完全属于作者享有,机构知识库只要与作者达成相应的授权许可协议,就能获得一项非专有使用权,且不影响作者复制、修改、发表作品等权利行使。对于评审后作品和已出版作品,由于商业出版者强势介入,作者版权受到很大限制,其版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机构库若不小心收录了版权争议作品,就会面临侵权风险。
各商业出版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作品存档政策,有的较为严格,有的迫于公众舆论压力,其政策日趋宽松。SHERPA/RoMEO网站对全球421家出版社出版政策的调查表明(见表1),随着开放存取运动不断深入人心,已有很大一部分出版社
同意作者将其在出版前已经完成的评审前或评审后作品的电子文档自行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但还是有相当部分出版社基于原稿可能对出版后作品的销售构成潜在威胁的考虑,不同意作者将原稿向机构库提交,已经提交的原稿被要求在作品正式出版后立即从库中删除。至于中国科学界、出版界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度就更小了,例如:截至2008年10月,DOAJ收录的中国大陆开放存取期刊只有11种(生态学报、植物分类学报、生物多样性杂志、中国肺癌杂志、中华医学杂志、中国临床医学杂志、国际设计杂志、重庆师范大学学报、世界胃肠病学杂志、动物学研究、Seienfia Magna)。显然,国外特别是我国出版商的版权政策,增加了资源甄别成本,加大了内容资源的版权侵权风险,给机构知识库的构建带来了巨大挑战。
3 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对策
如前所述,机构知识库版权侵权风险包括机构库软件版权侵权风险和内容资源版权侵权风险,而后者是机构库建设所面临的核心版权问题。如何解决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笔者认为,准确适用法律是前提,规范版权协议是关键,完善管理模式是保证。
3.1 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适用现行法律是解决机构库版权问题的根本前提,不管是制定合约化的版权协议,还是应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都需要以现行版权法及相关法律为前提,因此要熟悉法律、遵守法律,最大程度地利用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有相关条款涉及机构库版权问题。《著作权法》有关法人作品(第11条)和职务作品(第16条)的规定,为机构库拥有这类作品版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合同法》通过保护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力保障了机构库正常运行,并且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就可被默认接受该许可协议,倘若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协议,应由被许可人而不是机构库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的合理使用条款也为图书馆进行机构库建设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机构知识库收录的图书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只能在馆舍内传播;数字作品传播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在机构知识库的共享许可协议中应明确表明资源存储和利用的非营利性。
3.2 以规范版权协议为关键
由于现行法律的概括性和不完善性,版权法规无法对机构库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所有版权问题提供广泛细致的规定,这就使制定详细的合约化的版权协议成为破解版权难题的关键。机构知识库的版权转让协议涉及到三方主体:资源提交者、机构知识库、资源获取者,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机构库应依据版权法规和本机构资源收录政策,制定机构与资源提交者、机构与资源获取者的版权协议,合理配置三方权利义务,减少版权纠纷。
3.2.1 资源提交者的权利义务 资源提交者享有的权利有:①版权声明权。提交人声明拥有内容资源版权,或者已经获得作品版权拥有者(如:出版商或机构)的许可进行存储。②保留部分版权。大多数机构知识库只要求获得资源的永久的、非专有的、非商业性使用许可,这与版权转让和独占许可有着本质区别,能打消提交者的顾虑,鼓励作品提交。
资源提交者承担的义务有:①版权担保义务。提交人应妥善解决其作品所涉版权问题,保证提交的资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②遵守在先约定义务。提交人与第三方(如出版社)签署已提交作品版权的转让协议时,应事先告知第三方其与机构之间的在先约定内容,并遵守在先承诺。③通知义务。如已提交保存的作品版权被再次转让,提交人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机构知识库。④应诉义务。如提交的资源产生版权争议,应由提交人应诉答辩,并承担举证责任。⑤赔偿义务。由提交人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2.2 机构知识库的权利义务 机构知识库享有以下权利:①资源权。机构享有资源的非专有使用权,有权通过网络资源提交者提交的内容。②资源编辑权。机构有权存储、移动、复制、格式转换或重新排列内容资源,以利于资源长期保存。③资源删除权。机构有权删除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资源。④免费使用权。非商业性使用无须向版权权利人支付费用。⑤作品监护权。机构有权对因权利主体消失而变成无主财产的已保存资源进行监护。⑥保管免责权。机构对已尽了适当注意义务的数字资产的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构知识库承担如下义务:①隐私保护义务。保护提交者的个人隐私权,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基于公益或商业目的透露给任何人。②通知义务。应以合理方式通知用户注意提交人的数字资产的版权声明和使用限制。③协助义务。协助提交人处理有争议的数字资源,支持作者维权。④善意管理义务。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恰当管理数字资源。⑤非商业性使用义务。数字资源用于商业性使用,应事先获得版权所有人授权许可。
3.2.3 资源获取者的权利义务 资源获取者享有免费传播、复制、分发、下载和打印作品的权利,但要承担尊重作者署名权的义务,并且根据机构知识库所采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种类的不同,资源获取者可能会享有更多的权利或承担更多的义务。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主要有6种:“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绎”、“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以上6种协议依次按许可限制条件的严格到宽松的顺序排列。根据最严格的“署名一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他人除了要尊重作者署名权外,还要承担非商业性使用和禁止演绎的义务;依据最宽松的“署名”许可协议,只要标明作者姓名,他人就可享有基于商业目的发行、重新编排作品的权利。目前“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许可协议,即只要标注作者姓名,并在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新作品上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他人就可基于非商业目的对该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进行再创作。
3-3 以完善管理模式为保证
机构知识库的核心是资源管理,其管理模式涉及到服务模式选择、资源收集类型选择、内容质量控制、资源共享和使用机制等方面,加强资源管理,完善管理模式是破解机构库版权问题的重要保证。下面从内容资源的进入、利用和退出三大逻辑功能模块来进行具体分析。
3.3.1 优化内容资源进入通道
・选择合适的资源提交模式。资源提交模式主要有分布式、半分布式、集中式三种,各有优缺点,但从版权问题角度考虑,机构建设宜采用有管理者介入的半分布式、集中式模式,以控制资源质量,避免版权纠纷。
・应用知识共享版权许可协议。机构知识库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用何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以简化作品授权程序,降低机构运行成本,避免版权纠纷。
・制定版权许可协议的作者附录。国外一些机构制定了版权许可协议的作者附录,规定作者有权保留部分版权以便将已经出版的论文在开放机构库中,如Science CommonsSSPARC Addendum L~0。我国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依据版权法规政策制定作者附录,为收集更多更好作品创造条件。
3.3.2 构建资源分类利用制度 机构知识库资源既包括完全开放的资源,也有限制开放的资源,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资源利用的层次性,应建立数字版权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设置用户的利用权限。
・内容分类。知识的学科性决定了机构应建立专业性的子知识库,实行不同的文献类型政策,对知识内容采取不同的传播利用制度。对于具有普遍学科意义的资源,尽量采用完全开放存取方式传播;对于具有竞争意义的商业性资源可采取合理的利用保护措施,限制人们自由获取,如只免费提供相关元数据,全文则需要经权利人许可后方能提供;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源,应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
・时间分类。由于出版社限制或竞争性需要,对部分资源采取时间限制的方式来管理,如作品发表后一定期限再开放存取,或者先只开放文摘,一定期限后开放全文,或者先只在本机构开放,一定期限后在整个网络上开放。这个一定期限可由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如:6个月),也可能已由各出版商事先规定(从6个月到5年不等)。
・政策分类。国外有的机构把各出版商的版权政策综合起来,编制了版权政策指引库,使人们了解各出版商的版权立场及发表、使用作品的具体条件,如SHERPA/RoMEO网站对出版社自存档版权政策的归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组织编制我国出版商版权政策指引库,以开发版权政策元数据,保存权利信息,机构知识库以此为依据对资源进行分类管理,设置访问权限。
3.3.3 建立存缴资源退出机制 知识资源的产生、应用和老化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符合信息生命周期规律。机构知识库对于已经过时的、有版权争议的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资源,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实施主体。只有机构知识库管理者才有权决定该资源是否撤出机构库,如果作者想要撤出自己的作品,应向管理者提出申请后由机构一方负责删除,而不能由作者自行删除。对依机构政策规定存缴没有版权问题的作品,更应经管理者同意后方能撤出。
・撤出内容。对于已经过时、毫无利用价值的资源,应与作者协商并经专家鉴定后及时撤出;对于有版权争议的作品,应经管理者确认之后及时撤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资源,应立即撤出。
{3}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4}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依照该授权,1790年美国第一届国会以1710年英国《安娜法》为蓝本制定了该法。
{5}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6}杨丽娅:《中美版权产业与版权制度之比较》,《齐鲁艺苑》,2005年第4期。
{7}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8}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 H.R. 2215。
{9}梅术文:《数字时代的传播权制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47页。
{10}冯晓青:《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修改的最新状况及启示》,。
{11}例如,早在1917年,美国就通过联邦税法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美国政府还注重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州、各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还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对外国进口文化产品课以重税,外国文化产品要打入美国市场,只能采取直接投资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国国内较高的利润回报率,从而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投资美国版权产业。
{12}商务部《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已超过90%》,。
{13}戚骥:《细说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七症结》,《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3-21。
{14}《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5}{16}蒋志培:《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17}韩洁,等:《美国版权战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8}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9}柳斌杰:《以版权工作新突破推动文化大发展》,《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11-25.
目前,高校学位论文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档案馆单独管理,二是由图书馆和档案馆联合管理,三是由图书馆单独管理。另外还有少数高校把学位论文暂时保管在各系部。笔者认为图书馆对学位论文的管理有其自身优势:
1.图书馆有专门的采编人员,可以主动地收集、加工学位论文。
2.图书馆单独集中管理,遵照统一的标引和分类方法,有助于形成学位论文科学管理体系。
3.图书馆重收藏更重利用,能够真正使学位论文为教学、科研所用,为后续毕业生参考所用。
4.图书馆可以同时管理纸质和电子版学位论文,并提供书目式检索和网上多种检索方法。
二.图书馆管理学位论文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2.1重视学位论文的收藏、开发和利用
任何一项工作若要完成得好,首先要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落实。图书馆领导应该充分重视并协调各分院、系积极配合图书馆完成学位论文的收集、管理工作。
2.2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论文呈缴制度、论文加工规范、论文管理规范等。版权问题和涉密问题是管理规范的重点。考虑到版权的问题,学位论文(特别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进行全文阅读和部分复印;对于涉密的学位论文,规定不准复印,除作者和指导教师外,原则上一律不外漏。另外,还要在管理规范中说明纸质论文保管的年限。
2.3及时收集、加工,及时入藏
学位论文收集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在制定了学位论文呈缴制度的前提下,图书馆应掌握各院、系答辩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呈缴论文,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入藏。对于电子版论文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获取,如利用FTP、电子邮件业务等,但同时要保证论文的完整性。
另外,为方便馆藏号的确定和后续管理,在制作论文封皮时要求:
1)文理分开,即文、理科专业论文封皮颜色区别开来,便于后续加工和管理、利用。
2)书脊处要体现学位授予年、论文题名、著者名和导师名。
2.4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标准化著录
对学位论文进行标准化著录,一方面便于掌握学位论文的馆藏情况,另一方面便于用户检索和利用。但目前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学位论文标准著录格式,许多高校都自行选择著录方法。笔者赞同一些图书馆同行提出的在用CNMARC进行著录时,尽可能多地增加检索点,诸如论文题目、作者、导师、专业、分类、主题等等,实现多种途径揭示文献信息,供读者检索需要。
2.5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
为提高学位论文的利用率,建议图书馆设立专门的学位论文阅览室。考虑到数量过多的情况,可以改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或者将本科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分别开设阅览室。保证这部分文献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为科研和教学服务。但要注意对涉密论文的保护。
2.6注重电子版学位论文库的开发,实现网上多入口检索
与纸质论文相比,电子版论文具有节省存储空间、使用方便、检索快捷等多方面优势,因此对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收藏、整理和利用更符合实际需要,建立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中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要将Word文档转换成PDF格式,当前许多电子出版物都使用PDF作为标准格式;二是要建立全文检索系统,实现多入口检索。
三.学位论文馆藏号的选取
学位论文作为图书馆的一种特色馆藏文献,要有其不同于图书、期刊的专门馆藏号。便于管理和区分。以下就馆藏号的选取进行分析。
3.1可构成馆藏号的要素
1)分类号:采取与图书、期刊相同的分类体系,如中图法等,这样可以保证图书馆文献分类体系的一致性。
2)著者号:采用与姓名对应的学号来标识,并编制配套的著者索引。
3)学位授予年号:毕业年份,如:2010,能够反映出论文的新旧程度。
4)学科代码:按照学位论文作者所学的学科给出相应的号码,具体可参照教育部给出的学科代码表确定,或按学校自行编制的学科代码。
5)流水号:按照收藏的先后次序给出流水号,相当于图书的种次号。
6)培养单位代码:按学校分配的培养单位代码确定,不同于学科代码,前者范围更广。
7)导师代码:根据每名导师对应的校内代码确定。
3.2馆藏号的选取
3.2.1馆藏号选取的原则:
1)3.1中介绍的构成馆藏号的多个要素中,学位授予年号是必须的,因为它关系到学位论文的保存年限和替旧等业务流程,另外能够利用这一信息统计出当年毕业生人数。
2)为使馆藏号格式不过于复杂,可以不选用著者名和导师名,此信息在论文书脊处已经有体现。
3)各个要素之间可选择用“:”、“/”或“—”分隔。
3.2.2几种常用的馆藏号
1)分类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相同类别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而且排架习惯与图书、期刊的排架习惯相同,既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也符合读者的查找习惯。但分类处理需要专业人员,加工过程会比较长,时效性差。另外,如果采用著者号,则要实现按著者检索时还需查著者索引。如:G256—060401009:2010或G256:张小萌:2010。
2)学科代码+流水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同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反映每一学科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简单,加工过程短,时效性强,不需要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需要建立专门的学科号码对照索引。如:0809:17—060401009:2010。
3)培养单位代码+流水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以统计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也同样简单,时效性强,不需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当遇到培养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要做具体说明。如:03—22:2010。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完全有能力单独保存和管理学位论文,并且在某些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学位论文的收藏情况和读者使用情况灵活选择馆藏号,对学位论文进行科学加工、典藏和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
参考文献:
1.孙学文.浅谈上海水产大学图书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开发利用[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年第19卷第2期
2.张弦.高校图书馆学位论文管理方法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3期
3.张学宏.论高校图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的保存管理工作——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为例[J].图书馆情报工作2005年第49卷第5期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发展和成熟,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不仅仅是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工具,更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计算机已经和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就计算机本身的构造而言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硬件技术;二是软件技术。自计算机产生以来,其硬件技术都在不断的进步,不论是材质还是计算机的体积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发展。在今天决定计算机发展已经不在硬件技术,二是软件技术。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软件产业开始出现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壮大,时至今日计算机软件对人类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时至今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计算机软件已经影响乃至决定了我们的生活。尽管我们和计算机软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关于什么计算机软件的定义确实是我们不太熟悉的,乃至在学术界都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早在1978年颁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对软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认为软件由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辅助材料构成。从《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软件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只是从程序及与之相关的部分进行规定。随着软件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对于计算机软件也作出了越来越全面的解释。我国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计算机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则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这一定义和《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中的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软件的认识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认识。
《中国大百科全书》也对软件做出了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文件。程序是计算机运行的命令和基础,基于程序的作用和性质,又可以将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所谓源程序是“指用诸如C、Java等编程语言,按照一定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成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目标程序“则人类被无法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数字逻辑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理解和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用来计算机运行的语言编码。从这个角度出发,使得软件和硬件相比有着自身的独特的特征。
从以上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对硬件材料的需要不高。这种情况就使得计算机软件在制作的过程中具有低成本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当然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不仅仅这些,唐少文在其硕士论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总结,认为计算机软件主要有这样四个特征:1)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和作品性;2)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不可分割性;3)计算机软件功能价值的多样性;4)计算机软件的易侵权性等。并认为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极快同时有着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所以在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制作中,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很容易出现侵权现象。而且“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征是体现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而非运行的结果上,加上许多算法和设计方法又是软件人员熟知的,因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要提供侵权的证据较为困难。”这就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中的侵权行为和现象。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开展,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现象,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是一个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早就为人们重视的问题,可以说自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商品出现的同时,其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的同时,关于如何防止此种行为,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成为了人们讨论的话题。
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一定方法和模式。在众多的方法中,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最为普通,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措施。专利制度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着如下的优势:
1)由于有着悠久的历史,专利制度本身比较完善,这样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就可以避免那些因为制度本身缺陷而造成的弊端。同时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而这一特征正好符合计算机软件是知识成果的特征。
2)专利制度的独占性,在一定程度保护专利申请者的经济利益。计算机软件的巨额的经济效益,已经在今天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合乎现实需要的软件对生产生活而言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的独占性,可以保证软件的开发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享受软件的经济利益,提高其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是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软件的本质是程序,这就意味着程序不同软件也就是不同的,但是其运行的结果却可能是一致的。这就使得在进行专利保护的时候,很难对软件是否侵犯了其它的专利做出判断。所以,仅仅利用专利制度是难以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的。
利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保护措施。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由于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了运行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本身也是一种著作。基于这种认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措施。
最早是利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菲律宾,它在1972年就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后,这种形式就开始逐渐的为其他的国家所接受。在这种措施的推行中,美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直以来,美国都是计算机的强国,在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开发中引领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行业的发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美国于1978年在国会通过了修改的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力主其他的国家也采用这种形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主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中,也都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列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当中。基于这种理念,利用著作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也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
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计算机软件也能算作一种著作,但是它和传统的、严格意义的著作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计算机软件本身是一部著作的同时,也是一个工具。这种情形就意味着,我在软件的运行中,看到的只是结果,而看不到具体的运行和思想。那么在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时候,所能保护的主要是编写程序的代码,对其创作思想很难进行保护。不仅如此,软件最核心的价值是使用,出售其使用权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最主要的途径。版权保护并能禁止软件的非法使用,或者说是禁止不了使用者使用盗版的软件。同时在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极快,而软件的开发固然需要原创性,但也不能够闭门造车。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期限太长,同时源代码的不公开,都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创新。由此,可以看出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立法固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另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来进行保护。在历史的发展中,商业自身形成了健全的发展模式和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将其纳入到商业行为当中,利用相关的商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也是一种非常合适保护措施。为了保证软件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使用和窃取,我们可以采用商业机密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对于计算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至关重要。尽管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很多有效的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软件自身和开发的特殊性,使得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现象。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从一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各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在对其保护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因此造成技术的闭塞,进而阻碍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进步。
注释:
[1]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2]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3]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4]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5]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