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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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论文

篇1

2加强兽药残留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建设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对兽药残留进行监控的基础就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制定的首要残留限量依据的是欧盟以及美国等国家的标准。然而,因为我国的兽药种类比较多,制定得这个标准并不能对我国兽禽养殖的实际情况。所以,我国需要对这个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另外,还要依据我国广大人民的饮食习惯建立并完善兽药残留风险评估体制,进而保障动物性食品的安全。

2.2加强建设兽药的休药期标准

现如今在对兽药的休药期进行完善的时候,还要加大力度研究以及制定新剂型和新兽药的休药期。在对新剂型以及新兽药进行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提供其休药期资料。兽药的休药期指的是从不给动物注射药物到许可这些动物屠宰或者制作动物产品(蛋和奶)的间隔时间。规定兽药的兽药期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供人类使用的动物性食品中有过量的兽药残留,保障食品的安全。在休药的这段时间,动物或者动物性食品当中存在毒理学的残留物能够得到逐渐消除,直到其残留量达到标准量。对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规定动物体内的消除规律制定的,兽药在动物的体内的消除规律是给动物注射最长用药量以及最大剂量给药,在停止用药之后在不一样的时间对其进行屠宰,并对其体内残留的兽药量进行检测,知道采集的动物的所有组织内都检测不到药物的存在。休药期是根据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动物、给药途径、制剂方式而变化的。因此,在对动物体内的残留药物的消除规律进行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检测限量小于药物的残留限量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检测方法。

2.3制定并完善兽药残留的检测标准

药物的检测技术直接影响着食品的安全水平。所以,每个国家都建立了药物检测机构。在2002年,我国出台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提出了100多种兽药在可使用动物组织的残留最高限量。然而,对这100多种兽药的残留检测标准却只有90多种,而且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现在我国对动物体内的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基本上都是高效液的相定量的检测方式,这种检测方法用时比较长、检测程序比较复杂,并不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所以,我国一定要加大对快速高效药物检测方法的研究。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快速筛选方法主要有基因芯片法、酶联免疫吸附法、PCR探针法、放射免疫法等,这些方法通常是在非实验室状况下对动物样品进行检测的方法,如果检验结果呈现的是阳性,就说明此动物的药物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是不允许这些产品上市的。当前还有许多的高效检测方法,它们属于定量检测方法,比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质谱联用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气相色谱法以及原子荧光光谱法等,这些检测方法需要使用很多大型的精密仪器。还有一类方法就是确认检测方法。这些方法在国内外贸易纠纷、政府检测等时间中使用频率比较高,这类方法一定要对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进行确认性的检测,该确认性检测主要是对其分子式、结构以及分子量的检测,这类检测方法是一般的实验室办不到的,只能在国家级的兽药安全评价中心进行。

篇2

《中国医药导刊》经新闻出版局批准,从2008年7月正式有双月刊变更为月刊。定价:23.00元/期。欢迎广大医务者、专家、读者、医药工作者积极订阅并向本刊投稿,提出宝贵意见。 

方针与任务

《中国医药导刊》集医学、药学及相关政策法规于一体,力争站在当今世界医药科技发展的最前沿,突出"前瞻性、实用性、指导性、科学性",积极协助我国临床医药工作者,及时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掌握国内外医药科技产品的最新发展和治疗学进展的最新动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理论素养和诊疗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水准医疗服务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促进我国医药科技事业的良性发展。 

受众读者群

读者对象为广大临床医生和临床药学工作者和其他医药卫生人员、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篇3

一、征文比赛主题

本次征文的主题是“加强评价预警,维护公众健康”。

二、参赛对象

药械安全性监测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从事药械安全性监测或研究的人员。

三、征文时间

征文截止至2011年11月底。

四、征文内容和要求

1.征文内容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分析评价研究;药械安全性监测信息分析评价的方法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预防和治疗;国内外药械安全性监测技术新进展;药械安全性监测在临床安全用药用械的作用及其应用;典型案例及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价及处置;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思路、经验和体会;其他与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有关的内容。

2.征文要求

(1)参赛论文应为参赛者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完成,参赛者不得抄袭他人文章;

(2)已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已投稿的论文不参与征文活动;

(3)研究性论文不超过6000字,经验介绍、工作体会类论文不超过3000字;

(4)参赛论文要包括中文摘要(150字左右)、英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作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所在单位等)。

五、征文评比

本次征文比赛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对获奖作者,将给予一定奖励。

六、工作安排

篇4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b)-087-01

所谓医药电子政务是医药行政部门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而进行的。它不仅意味着医药行政部门信息的进一步透明和公开化,还意味着医药行政部门通过网络来管理其所管辖的医药卫生公共事务[1]。面向企业开展医药电子政务包括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1 网上监管

医药企业网上监管主要是医药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网上监管,它贯穿于药品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

“3511”工程,依托现有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建立和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地)三级药品监管信息系统[2]。我国药品电子监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2007年对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措施,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实施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网络,对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 在线业务开展

2.1医药企业网上申请与在线审批

医药企业网上申请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工具将申请材料传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完成医药企业网上申请全过程。目前,医药电子政务可以提供的网上申请包括: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3]。

在线审批是企业通过网络进行项目申报后,政府部门(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项目审批进度定期在网上公布,并不是在网上进行项目审批。真正的审批过程,仍然在政府部门内部,借助纸质文档或者局域网上的审批业务系统进行。在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将审批的进展状况定期到政府网站上,提供给相关的企业查询,从而实现审批公开。

2.2 药品注册管理

2007年12月10日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版本号2.0)正式启用。医药企业进行新药注册须在政府网站上下载该软件,申请药品注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文件。

2.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再评价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面向国际、国内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网络,它将覆盖全国各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防疫等机构,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内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远程通信。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实施主体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临床评价机构(医院)、学术专业机构(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企业指药品生产商,是上市后再评价的主体,应时刻跟踪和评价本企业上市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医生和公众。

3 综合信息服务

政府利用网络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供各种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综合信息服务。

3.1 医药电子政务信息

政府将拥有的各种数据库信息对医药企业开放,方便医药企业查询利用。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库,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数据库,医药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等。

3.1.1 政府机构及职能查询通过网站的机构介绍及职能栏目医药企业可以了解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其职能,同时还能进入下属部门机构及其职能栏目或链接。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政网导航(网站地图)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3.1.2 政策法规查询通过网站法规文件及法规解读向医药企业提供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查地方性法规可登录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例如,企业通过点击SFDA的法规文件可以查询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局令、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等。

3.1.3 政府业务信息政府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办事指南、各种公开的业务报表和统计数据。例如,SFDA的政府业务信息包括:政府工作、办事指南、规划信息、人事信息、政策信息、最新动态、地方动态、公告通告、网站统计、药监统计、网上调查等。

3.2 医药信息咨询服务

医药信息咨询服务是我国医药电子政务从单向沟通开始向双向沟通过渡,通过医药信息咨询服务,可以全面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服务。

4 结论

本论文系统归纳了我国医药电子政务面向企业的业务模式类型:网上监管、在线业务开展、医药政务信息等。通过业务模式的归纳总结,对其现状进行了系统描述,为我国医药电子政务业务的开展与业务类型的丰富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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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网络消费正步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网购食品也成为人们采购生活必需品的一种便捷方式。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沟油”、“疯牛病”、“口蹄疫”等时有发生,一件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也让人们不禁对网购食品的质量安全感到担心。据了解,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也经常发生,案件比例约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20%。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销售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还有许多消费者购买到劣质或变质的食品后,虽然气愤,但因维权过程相对麻烦,举证困难,个人损失又不太大,因而没有选择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只好自认吃亏。由此可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2015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并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治理原则,并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新法规定由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对食品经营者入网资格的审查和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提醒,对于实际交易中商家销售食品的质量、食品生产源头管理、贮存及运输安全的实际管理也是力不从心的。

二、理论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及销售等)中,对食品及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起步相对较晚,目前还处于推动阶段。但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将食品溯源理论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将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方法,也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发展。

三、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

1.网购食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对实际商品质量无从知晓。待收到商品后时常发现有腐败变质、临近或超过保质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无食品”等现象。因为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一旦消费者投诉,商家便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只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2.假冒伪劣食品难以控制,损害正规企业利益

由于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法经营者获得准入资格后,就假冒正规食品企业经销商销售冒牌食品、伪造名牌企业商标冒充绿色或有机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价扰乱正规食品销售市场。他们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破坏了正规企业的声誉与品牌形象,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3.网络交易第三方监管困难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由于网络交易跨地域性和虚拟的特点,使食品企业经营条件审查困难,加上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偏低,相当一部分的网店是以家庭作坊为据点的网购食品生产商,很难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更令人堪忧,这些都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4.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跨地域性执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有共同监管的职责。但是,网络食品交易以网络为载体,有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特点,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存在职责划分与管辖问题。并且,网络交易中商家逃离了常态化的市场监管,使网络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固定证据难获取,而电子证据取证又很容易灭失,也是监管的一个难点。

四、构建网络交易中的食品溯源体系

1.建立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独立于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之外的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全面负责网销食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相关系统信息对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监管。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导入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公开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生产者、经营者等将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导入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要求食品供应链上各参与方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与监督。经信息监管平台审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实,并符合国家安全指标的,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合格标记。对标记后的商品,由信息监管平台提交给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其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该网上销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阻止了不合规企业经营者进入市场。同时信息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消费者在收到网购食品后可以通过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通过“查询正确”和“查询不符”两个按钮,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网络交易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决定是否付款,对问题产品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保证了食品从产至销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为支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溯源的内容与规范,明晰各级组织的职责与范围,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与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门应以实际案件为依据,查找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与隐患,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溯源领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难及网销食品监管复杂等问题,细化法律法规,建立起与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适应的、相匹配的、互相补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严肃性与强制力。

3.推行RFID技术的应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在国外建立的较早,特别是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虽然起步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开端。比如上海构建了“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北京市有蔬菜质量安全溯源系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在广州亚运会清真食品追踪溯源体系中运用RFID技术,实现了清真食品追踪溯源项目路径上供应链信息环节无缝对接。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与技术,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推广RFID技术应用,提供与食品供应链终端参与者对接的信息平台,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导入系统。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只需添置RFID识别设备,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输入,既方便快捷,又不会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电话等手段进行查询和信息检验。特别是物联网为这一应用得以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4.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本质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传递的连续性。在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方必须将与食品及其属性相关的各种有效信息进行标识后,及时传递给下一个参与方,且保证后者能够正常应用传递的数据信息。在此系统中,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关键。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各参与方导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据此建立各参与企业的信用档案。一方面,作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识别和追踪的基础信息来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发生,可以追溯和召回产品,及时阻断问题产品流向社会;另一方面,追溯食品“从源头到餐桌”过程中各环节全部信息,从而可以追究相应环节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将进一步加强各参与企业的自律性,为食品安全加码。

5.开放公众查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难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终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网络交易可以解决这个难题。消费者通过网络采购食品,他们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统中。通过信息对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也就保留了终端消费者的信息。并且消费者收到商品在确认收货之前,必须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中查询该食品的信息,与食品包装上标签信息和实物进行对照,信息无误且质量未发现问题,点击“查询正确”按钮,通过链接转至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向卖家付款。如果经对照发现该食品的实物信息与溯源系统中信息不符,或是发现质量问题则点击“查询不符”按钮中止付款,并将溯源信息截图与问题食品照片提交给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实消费者诉求信息,同时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查经营者生产及经营条件的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属于个别食品问题,则买家拒绝付款,并由卖家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条件不合格,则关停该企业,取消其生产与经营资格。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帮助消费者取得损害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督。同时,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开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公众和社会各单位、团体均可在注册后查询到食品产、供、销等完整信息,将此系统与同时将此信息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商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资源共享,将便于他们对食品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抽检、日常检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诚信记录等业务执行,拓宽了社会监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食品产业链数据信息,构建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可以使网络终端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周应恒,张蕾.溯源系统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农业质量标准,2008(1).

[2]高嵘.基于物联网的猪肉溯源及价格预警模型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篇6

哪些是小病?

目前认为,适合选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药疗的病症主要是一般病人能够判别的常见疾病和症状,也包括一些常见的复发性疾病及某些常见且病情平稳的慢性病,主要表现症状相对明显,但不重,病情相对平稳,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2周以内,慢性病一般不超过1个月),不需要进行专业的监测和调整剂量。此外,还包括日常营养补充类、某些中医调养类等。

常见非处方药的病症如:感冒、咳嗽、鼻炎、咽炎、扁桃体炎、消化不良、便秘、腹泻、失眠、头痛、偏头痛、关节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轻度小面积烫伤、浅表小创伤、痔疮、软组织扭伤、牙周炎、牙龈炎、口疮、视疲劳、白内障、外阴阴道炎、更年期综合征、痤疮、荨麻疹、湿疹、浅部真菌感染(癣)、蚊虫叮咬、痱子等。此外,营养类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补充、某些中医虚证、某些辅助治疗的病证等。

如需了解更多非处方药品的适应症信息,也可向药店药师咨询。

选用非处方药5注意

1.需寻找非处方药标识 非处方药包装盒及说明书中都有国家统一标识的椭圆形背景的OTC标识(甲类OTC背景是红色,乙类OTC背景是绿色,配图)。注意,没有OTC标识的是处方药。

2.仔细阅读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 在阅读药品说明书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信息:了解处方中有无自身过敏的成分?了解是否对症?了解是否属禁忌证或不宜使用的人群范围?了解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了解药物的相互作用情况?

3.用药过程中学会自我监护 按非处方药说明书用药,或在药师指导下用药。切记:不可禁忌证用药;不可超适应证服用;不可擅自改变用法;不可超剂量或长期服用。

4.知道何时需去医院就诊 如果发生不良反应或其他不适首先应停药观察,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如果出现原有症状加重、发展较快,或出现新的不适,以及说明书中标注需去医院就诊的其他情况,需及时去医院就诊。

5.保存好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使用非处方药需保存好药品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如果用药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或发现药品有其他问题,可按照包装或说明书中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企业联系。

篇7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篇8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永义、李静,泔水油、地沟油生产销售追踪调查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4年第16卷第5期。

[2]胡税根,翁列恩.预见性政府治理与社会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3]黎慈.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薄贵利.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唐娟.政府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篇9

于是,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个“时代”做出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具体而言,我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我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这四种理论模式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据此,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是,那种“现代化范式”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支配了中国法学的研究,甚至使中国法学的研究意识不到这种支配?或者说,“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误置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在本文中,我将以 “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为个案,对此做出比较具体的考察和说明。

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讨论具有相关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我们将看到,一方面,中国法学对于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日益突显的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围绕“消费者权利”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也都带有严重的“都市化趋向”和“部门法学科趋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条来“裁量”或“量度”中国“消费者权利”问题上的具体现实。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学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研究中,作为研究出发点和依凭所在、并赋予它以根本意义的“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要素,不知不觉中被消解掉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中国”因此而严重缺位。

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由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的各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各省市持续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以及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等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应有的关注。

但是与此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见收敛,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一如我们所知,卫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当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当年的造假案例。近来,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新闻,更是越来越直逼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藏着吊白块的米粉、饱含生长素的豆芽、劣质婴儿奶粉、氨水泡制的粉丝、敌敌畏浸泡的火腿、死猪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业冰醋酸的老陈醋、“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工业盐腌制的泡菜、用色素养出来的红心鸡蛋,乃至韭菜、香肠、肉丸、饺子、竹笋、酱油、瓜子、果丹皮、黄花菜、饮料、烟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质。

面对这种逆向发展的情势,亦即我所谓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我们必须做出直接且严肃的追问: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运动越来越“彻底”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却反而呈现出日益猖獗之势?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法律问题和中国法学问题,或者说,这既是一个极具中国性的“问题束”,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为从理论上讲,其间还隐含有至少这样几个我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乃是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冲击下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困境紧密相关的。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和强调而变得更加突显了。这些新的预期和希望以及这种强烈的贫困意识,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扩大财富以满足大众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导致广大民众竭力想摧毁或改革那些造成匮乏的现行经济结构以外,在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势下,还会转换成另外一种趋势,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日益猖獗,在我看来,主要有这样两大趋势:一是迎合中国“都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主要制售“假冒伪”的中高档时髦产品,二是抓住中国依旧是一个以农民和贫困人员为主要人口的社会而主要制售廉价的“劣”质产品,而其间则以食品和药品为重。必须承认,上述第二种趋势更是“中国”的,而且也是对消费者生命权利侵害更大的,因为我认为:

首先,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或机构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着明显的“都市化”趋向。因此,无论是在数据的统计上,还是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上,它们也主要是与中国的“都市化”相应和的。显而易见,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归根结底中国即是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

其次,与上述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劣”质食品和药品正在大规模地流向贫困的地区和农村。一如我们所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特征不仅是廉价,而且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往往不会马上表现出它们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们发现这些毒害结果时,已经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伤害。这里的要害之处在于: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不仅会极容易侵害到每个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药品的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会因其价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阶层,尤其是流向贫困的中国农民阶层。

第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监管和地方司法机构执法缺位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规模的恶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个环节的监管出了问题。在众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无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门对工业酒精销售监管的缺位: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致使工业酒精随便售卖,然后一兑水就变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装“白酒”。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活动往往是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下形成的;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也往往能够得到当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的“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三、地方政府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比如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14万件,案值18.86亿元,但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有191件),而这实际上是在与制假售假者进行“共谋”,纵容制假售假者在罚款的“制裁”下继续制假售假,甚至为地方部门或政府官员个人谋利益。

所有上述现象都表明,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

法学家们的“空中楼阁”

显而易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或者说,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乃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一种 “活的”、日常的、每时每刻都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关涉到中国在当下的特定时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个具有中国性的“问题束”。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法学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状况做一番分析和检讨。根据本文的论旨及结构安排,我选择分析和检讨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中所发表的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论文。

就CSSCI历年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录17种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又增加4种法学期刊,2000年再增加1种。至此,CSSCI共收录了22种中国法学期刊。

在对这22种中国法学期刊进行检索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法学期刊(其中的18种)在这个期间共发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讨论和研究“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仅有25篇。即使在这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笔者看来,还有6篇论文与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无甚关联,即《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国的教育消费市场》、《欧盟消费者销售法指令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一体化研究》和《论西方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等论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人时刻面临着的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那些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来看,我认为,它们主要是围绕着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其论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问题。因此,从这些论文讨论的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也可以认为:

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重合的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从本文所选择的这一具体个案来看,那些信奉“现代化范式”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利”当成了一个“同质”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把“消费者”视作一个“同质”的现代主体。因为无论是在案例的选择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等),他们都在很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实际是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这些法学论文大都出自部门法论者(尤其是民商法论者)之手,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不仅在较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中国法学在对待具体论题(比如说“消费者权利”)时往往具有的狭隘的“部门法学科趋向”(在这一方面,中国法学中的“法条主义”论者之所以研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其部门法所处理的问题;而类似于“权利本位论”的论者之所以不研究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属于部门法),而且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突显出了中国法学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淡漠。

再次,这些法学论文所关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消费者”概念的明确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恰性、在调整范围上的确定性、以及消费者权利在种类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更奢谈去研究和追问“消费者权利”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为什么总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这样的“问题束”了。

最后,这些法学论文基本上都以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对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活动,而根本意识不到制售“劣”质食品和药品要比制售“假冒伪”商品更是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恶”,对于广大只能消费廉价食品和药品的贫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篇10

今年6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提醒关注喜炎平注射液和脉络宁注射液引起严重过敏反应的问题。药监局建议医护人员用药前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特殊人群和过敏体质者应慎重使用。上述两个品种均属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问题突出且较为相似,严重不良反应中过敏反应占比较大。

据药监局数据显示,2011年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喜炎平注射液的病例报告共计1476例(其中单用喜炎平注射液病例报告971例,占65.79%),其中记录的不良反应主要为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心血管系统一般损害、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等。其中严重病例49例(单用喜炎平注射液病例报告32例,占65.31%),占整体报告3.32%。病例报告涉及14岁以下儿童患者较多。

同一监测时间段内,脉络宁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1500例,其中严重病例报告189例,主要为呼吸系统损害、全身性损害和心血管系统损害等,其中严重的过敏反应是其最突出的不良反应。

武进中医院儿科医生徐益民发表在《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第35卷第6期的医学论文证实,2006年9月,江苏常州市武进中医院在使用喜炎平时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了6起过敏反应,且有2例反应严重:该6例患儿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皮疹并伴瘙痒,最严重的住院患儿在静滴喜炎平后不久即出现精神萎靡、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轻度下降等类似休克症状。

仅2008年至今,刺五加注射液、茵栀黄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相继出现使用致死事件。加上几年前的鱼腥草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等中药注射剂事件,中药注射液已备受质疑。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认为,“已经统计的不良反应病例并不能代表全部,但可以说(这一)不良反应率还是很高的”。比如在2010年国家药监局的不良药物反应报告中,中成药的不良反应排名前20例中,注射剂就占了17个。

药监局建议,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不得超剂量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应谨慎考虑与此两种药品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而据《健康报》11月20日报道,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称,鉴于柴辛感冒注射液等11种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少、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不充分,现有标准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均一性,该局拟淘汰这11种中药注射剂。国家药监局拟淘汰的11种中药注射剂为:柴辛感冒注射液、穿山龙注射液、肝净注射液、肝欣泰注射液、田基黄注射液、勒马回注射液、汉肌松注射液、土贝母皂苷注射液、痛可宁注射液、乌头注射液和注射用脑心康(冻干)。

中药注射剂质疑者的理由

一直以来,业内有不少人对中药注射剂提出反对意见,随着这次药监局的通告,质疑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他们的依据和理由大体有下列几方面。

首先,中药注射剂,是一种建立在中药基础上的独特产物。众所周知,在现代医疗中,口服与注射是两种最为常见的给药方式。口服给药要经过人体内的肠胃屏障,一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不会被吸收,而是经肠道排出体外。注射给药则绕过了肠胃屏障,直接被组织吸收或进入血液。所以,注射是相对不安全的给药途径,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注射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也是最严格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注射剂必须成分清晰、药品纯净度高、疗效有充分证据、毒副作用明确。这是国际医学界的共识,也是最基本的原则,而中药注射液却似乎有违这些原则,比口服的中药更不安全。

其次,中药注射剂的理论基础是中医理论,但传统中医从未有过注射的概念,也从未有将药品直接注入人体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中医理论完全不能解释药物注射的机理。所以,中医用药的历史经验不能作为中药注射剂的疗效和安全性依据。而以现代医学的理论和标准衡量,中药注射剂则从根本上违反了注射剂的基本原则,将不明成分的复杂混合物注入人体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这类中国独有的药品既不符合传统中医的理论和经验,也违反了现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第三,中药注射剂不仅普遍缺乏可靠的疗效证据,同时也存在着成分复杂和未知的问题。注射给药方式会使有害成分直接进入人体甚至血液循环,往往导致过敏反应,严重时会危及生命。以清热解毒注射剂为例,处方组成为金银花、黄岑、连翘、龙胆、生石膏、知母、栀子、板蓝根、地黄、麦冬、甜地丁、玄参共12味药,所含化学成分可能多达数百种,但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只需测定一种化学成分。而生石膏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钙,直接注入人体显然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某些中药注射剂的处方组成除植物药材以外,还包括珍珠母(珍珠粉)、水牛角、山羊角、麝香、鹿茸、水蛭、没药(一种树脂)、地龙(一种环节动物)、明矾、斑蝥(一种昆虫)等,这些药材的提取物注入人体也是非常危险的。

第四,中药注射剂中的微粒问题也不容忽视。中药注射剂的制备工艺普遍处于简单粗糙的低级水平,大部分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的水煎醇沉法。老旧工艺的普遍应用直接带来的是注射剂中的杂质残留、微粒过多过大,使中药注射剂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微粒进入血管后可引起局部栓塞性损伤和坏死,如肉芽肿、微血管阻塞、炎症反应等。

第五,中药注射剂的疗效无法自证。有人认为,现在还没有一种中药注射剂有真实疗效的证据,没有一个能走出国门。因为如果按照现代医学和药物学的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作为原料提纯后制作注射剂,但前提是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中药注射剂不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的。医学上的疗效证据有严谨的规范、方法和分级,中药注射剂所谓的疗效基本上是这样来的:一是必须与西药同时使用;二是疾病的自限性,也就是一部分疾病无须治疗也可以自愈;三是安慰剂效应。

第六,中药注射剂被批准存在疑问。《中国药典》编委会执行委员周超凡指出:“中药注射剂的应用历史较短,有些不该研制、不该生产、不该销售、不该进入(市场)的药品,历经公关处理,都被批准生产了”。周超凡进一步指出:“研制、生产、销售中药注射剂的高回报率促使药企争相上马中药注射液生产线。以住院患者每天使用剂量为例,中药注射液较其他常规剂型的药品价格高出2至3倍。药企、医生、医院都能从中受益,这为中药注射液的推广、使用开了绿灯。”

最后,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管理尚存许多问题。据郭凡礼分析,“国内药企众多,但80%~90%都是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企业,质量难以保证;面对众多厂家生产的众多品种,药品质量监管存在很大缺口;另外,监管并未作到规范等原因,导致药品市场很混乱,当然其他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也存在这方面问题。”

药监局负责人和中医专家的结论

针对某些专家和公众的质疑,今年年中召开的2012年中药注射剂风险控制专题座谈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中医专家和中药企业代表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并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中药注射剂是高危品种吗?安全性再评价是否苛刻?临床使用如何保障其安全性?他们得出的核心结论是:

3年来,没发生过特别严重的质量事故,但安全性还不容乐观;

应制定合理、完善及渐进的产业政策,使中药注射剂能够逐步淘汰落后的品种,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过去中药注射液不良反应的80%甚至90%都是源于不合理使用。应该经常修订说明书,提醒临床医生注意合理使用。

中药注射剂安全吗?

2011年,全国共接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85万份,比2010年的69万份增长2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评价中心副主任杜晓曦分析说,约84%的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化学药,约15%是中药。相关报告里,化学药与中药连续3年都是这样的比例。注射剂在84%的化学药中占58%,在中药中占49%。总的来说,注射剂剂型比非注射剂剂型的风险要高。

杜晓曦说,2011年,收到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报告65000多份,增长了35%。其中严重报告增长34%,死亡报告基本持平,中药注射剂安全性不容乐观。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院士说,出现不良反应不可怕,需要认真分析其属于哪一类。例如,丹红注射液在俄罗斯做临床试验,说不良反应率达到20%。病人用药后打嗝儿,被说成是不良反应,其实病人打完嗝很舒服。患者脸发烧面红,这种药效作用带来的反应,完全是可知的、允许存在的,也被说是不良反应。

张伯礼说,“中药很多是类过敏反应,不是真正的过敏反应。类过敏反应能不能早期诊断?类过敏反应能不能预知?类过敏反应的(参与)物质是什么?类过敏反应体内的病体过程是什么?我们中药所将成立一个团队,专门针对中药注射剂的类过敏反应,真正把这个问题研究透。”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如何减少?

3年来,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注射剂开展的检查达3000多次,742个批准文号处于停产状态,基本上占总数的一半,一些无法控制风险的生产企业主动停止生产。

13个新的中药注射剂标准去年公布。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颜敏说,鱼腥草注射液标准近期。通过标准的全面提高,应该说中药注射剂品种的可控性和经济性都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

杜晓曦指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发生率和多种因素有关。中药中所含的成分过于复杂,单味中药材中化学成分从几十种到几百种不等,难以分离、提纯,仅依靠目前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还不能完全弄清其中的有益和有害成分。

专家表示,中药注射剂是几千年来中药剂型的突破性创新。应制定合理、完善及渐进的产业政策,使中药注射剂能够逐步淘汰落后的药物品种,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鼓励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中药现代化,增强中药国际竞争力。

临床使用中药注射剂,应如何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

中药注射剂含杂质较多,其引发的不良反应临床表现多样、轻重不一,主要包括过敏反应、消化道反应、输液反应等。有数据显示,在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中,合并用药的占25%。如何使用中药注射剂才能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发生呢?

“过去中药注射液不良反应的80%甚至90%都是源于不合理使用。”张伯礼说,现在不合理使用大大减少,但是在基层,特别在农村还有好几个药放在一起乱用的现象。真正合理用药后,不良反应率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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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药行业;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62

[中图分类号] G250;G2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33- 03

1 引 言

高职院校图书馆是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与网络信息等文献资源,为师生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为行业技能鉴定、继教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作为文献信息中心与图书情报中心,图书馆不仅是高职院校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是高职院校教学科研、行业企业培训鉴定的服务平台,更是全面提升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和深度对接行业、产业、企业的重要保障[1 ]。

当今时代是以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智能化、泛在化为特征的信息时代,高职院校师生和行业企业读者对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需求广泛迫切,伴随着3G、4G、云技术、大数据理念、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图书馆已衍变为集纸质图书、文献数据、特色资源库和职教特色服务为一体的数字资源中枢和网络服务平台[2 ]。作为湖南省唯一一所专门从事药品(食品)生产、质控、经管、服务及监督全产业链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行业高职院校,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图书馆依托行业优势,紧贴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建设,重点打造特色馆藏资源,进一步提升信息资源服务医药行业的水平。

2 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中规定:“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建设,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B续性,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学校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成为当地继续教育和文化传播的中心,搭建多样化学习平台,开放教育资源。”根据《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的要求:“各高职院校图书馆应依托本地区和学校特色学科专业或专题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根据教学科研的需求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专题特色资源建设。长期积累以形成专题特色文献资源优势。”

资源建设是图书馆开展服务的基础与保障,特色资源建设是图书馆面向学校、行业、企业信息服务的重点,也是体现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之一。高职院校主要为社会、为行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馆藏文献资源既要体现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又要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在经费缺乏、人才偏少、馆藏规模小、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建设“专而精”的特色馆藏已成为大多数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首选。其次,学科专业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高职院校图书馆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尤其是为重点、品牌、特色专业或专业群建设提供完备的文献信息服务,凸显学科专业优势,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再者,高职院校依托地方经济和行业产业,可以更好地保护优势资源和发扬地方特色,为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文献资源保障[3 ]。因此,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显得尤为关键、迫切。

3 建设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服务于医药行业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安以质为重、质以人为本。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事关药品质量安全,药品质量安全更关系着国民健康、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医药行业是一个多学科先进技术和手段高度融合的高科技产业群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相结合,集一、二、三产业为一体的产业。医药行业作为民生行业,素有“黄金行业”之称,是典型高产出、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名符其实的朝阳产业,是《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十大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之一,也是湖南省“十三五”时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大重点产业、长株潭核心产业之一[4 ]。

随着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图书馆的用户群体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有教师、学生及行政人员等校内用户,同时又有了与高职院校合作的行业企业员工以及社区居民等校外用户[5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作为湖南省一所依托医药行业的高职院校,在培养行业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学院图书馆更是教师学生读者和行业企业员工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继教培训的重要阵地及服务平台。因此,建设好服务于医药行业的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不仅能够为社会、为行业、为学校培养药学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更为产学研结合、校企对接融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这对于拓展高职院校图书馆的服务内涵和职能,提升面向医药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校企深度偶联与战略融合的共享服务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 服务于医药行业的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内容

4.1 CNKI职业技能资源在线平台

CNKI职业技能资源在线平台大规模集成、整合了职业技能教育资源,包含国家职业标准网络出版总库、职业技能培训视频资源库、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数据库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试题库。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图书馆依托该平台,在湖南省药学类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广泛共享这四大资源库[6 ]。图书馆业务馆员为每位学员注册、开通该平台的登录账号,学科馆员与学院专业教师共同按照平台中的国家职业标准与技能培训大纲,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详细方案,将各工种(岗位)的鉴定要素与执业药师的培训要点融入到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中,并利用该平台的教材、视频、试题等资源指导学员开展网络在线培训,这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学习方式极大激发了学员兴趣,培训效果显著提高。

4.2 《化学文摘》特色文献馆

《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CA)创刊于1907年,由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编辑出版,早期出版印刷型,自1987年起开始出版光盘数据库。CA报道了来自150多个国家用56种文字出版的16000多种期刊、科技报告、会议录、学位论文、图书、专利等文献。CA以收录化学化工文献为主,兼有生物、医学、药学等内容,每年报道的文献量约有50万篇。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图书馆为进一步推进特色馆藏资源建设,2013年从湖南医药化工研究所全套引进CA这一医药化工领域的权威文献,包括1907年~2001年的印刷版和2002年~2012年的光盘版,倾力打造“CA特色文献馆”,并以此为平台,契合药品制造与管理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建设,我馆学科馆员为我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读者全程提供CA的查询、检索、链接和获取服务,进一步加强了我馆特色资源与医药行业企业的融合共享。

4.3 中草药实用手册全文数据库

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中药专业是我院重点建设的特色品牌专业,2016年我院学生在全国和湖南省两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药传统技能比赛中实现三连冠,以此为契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图书馆全新引入的“中草药实用手册全文数据库”构建起专业化学习平台,业务馆员为我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读者注册并开通数据库的访问账户,学科馆员依托“中草药实用手册全文数据库”,针对中药性状鉴别、中药真伪鉴别、中药调剂和中药炮制四个竞赛项目,利用该数据库中的图片、案例、辑要、通则等为技能大赛指导老师提供完整、详实、准确、即时的备赛复习资源。同时,该数据库也为我省一些中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生a企业、科技公司、研究院所在校企融通、院校合作中提供了对接共享的特色资源平台。

4.4 “专业馆、课程馆、考证馆”服务平台

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核心工作。为我院能打造一批行业特色鲜明、对接产业紧密、校企深度融合的特色专业和专业群,构建一个适应行业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专业课程新体系,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推进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图书馆魅力搭建“专业馆、课程馆、考证馆”服务平台。“专业馆”为我院药学、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及食品营养与检测4大特色专业专属打造;“课程馆”为我院药物制剂技术、中药鉴定技术、医药市场营销及营养配餐理论与设计等12门精品课程量身定制;“考证馆”为我院师生读者和行业企业员工通过执业药师、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中药调剂员、食品检验工和医疗器械购销员等16项职业准入考试创新构建。我馆学科馆员全程提供三馆服务平台的引导、推荐、筛选和咨询服务,进一步推动了这一系列优质职教特色资源高效、精准、实时地服务于医药行业、产业、企业。

5 结 语

“服务行业、对接产业、校企合作、产教融通”发展模式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切入点,也是高职院校图书馆发展的核心理念。特色资源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服务于医药行业的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设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应紧抓时机、因地制宜、注重内涵,直接瞄准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彰显高职院校图书馆有异于普通高校图书馆的独特定位和鲜明特色,完成历史赋予高职院校图书馆服务于行业产业的职责重任与光荣使命。

主要参考文献

[1]潘伟男,邓水秀,舒展.导入6S管理理念构建高职院校图书馆优质服务平台[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4,26(8):165-168.

[2]潘伟男,邓水秀,舒展.慕课――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服务的新支点[J].情报探索,2015(3):118-120.

[3]殷新叶.专业群视角下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文献资源建设的思考[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25(5):38-40.

[4]潘伟男,邓水秀,吕毅,等.药学专业中高职衔接的职业能力标准体系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5(5):49-51.

[5]毕惠芳,陶姝成,董梅.面向产学研结合的高职院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库建设研究[J].浙江高校图书情报工作,2015(2):10-13.

[6]潘伟男,邓水秀,舒展,等.CNKI职业技能资源在线在校企合作中的实践研究[J].继续教育,2015, 29(9):51-52.

篇12

在信息时代,物质、能量和信息资源是构成社会发展的三大要素。信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各类信息的采集、传输、共享、分析、利用对社会发展起了如虎添翼的作用。药学信息(Pharmaceutical Information),也称药物信息或药品信息(Drug Information,DI),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广义的药学信息包括药学学科所有方面的信息,甚至还涉及大量的医学学科的信息[2,3]。药学信息包含药学领域所有知识数据,既包括与药物直接相关的药物信息,如药物作用机制、药动学、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经济学等,又包括与药物间接相关的信息、如疾病变化、耐药性、生理病理状态等,还包括药品流通信息、药政信息。药学研究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药学信息,药学信息贯穿于药学研究的全过程。随着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日趋丰富,电脑的普及和上网费用的下降,高校学生获取网上信息资源更加方便快捷和可行。我在此对高校学生如何利用互联网获取药学信息资源等问题加以探讨。

1.利用搜索引擎获取药学信息

1.1常用的医药学专业搜索引擎

1.1.1Medical Matrix(http://省略)。该引擎收录医学专业网站,提供分类检索和关键词检索两种查询方式。

1.1.2PharmWeb(http://省略)。这是Internet上第一个专门提供药学信息的搜索网站。PharmWeb将信息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包括药学最新动态、药学论坛、虚拟图书馆、病人信息、世界药物警告、药学院校、药学政府及管理机构、社会团体、新闻组、继续教育等。主页中还设有MEDLINE、Merck Manual(默克手册)、Internet常用搜索引擎等。

1.1.3中文医学专业型引擎。主要有中国医学生物信息网(http://cmbi.bjmu.省略)和复旦大学生物医学导航系统(http://202.120.76.227/mednav)。

1.2其他的搜索引擎

利用检索引擎,在不需要确切网址的情况下,可用关键词进行搜索,从中选择需要的信息,常用的检索引擎如下。

1.2.1雅虎(http://省略/)。一个非常优秀的Internet搜索工具。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具有中文版和英文版。

1.2.2Lycos(http://省略/)。全球最大的网络资源的索引数据库,也是一种有效而方便的Web搜寻工具,但更新速度较慢。

1.2.3谷歌(http://省略/)。具有强大的搜索功能,搜索的材料大量、全面。不足之处是条理性较差,逐项寻找有些繁琐。

1.2.4搜狐(http://省略/)。中国影响力最大的分类搜索引擎。可搜索网站、网页、类目、新闻、网址等信息。

1.2.5网易(http://省略/)。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国内首创网易开放式管理目录,提供网页搜索,分类搜索的网站。

1.2.6新浪(http://省略/)。面向全球华人的的互联网信息查询系统。拥有广大用户群,是被使用率最高的搜索引擎。

2.浏览网站和网页

网址是访问网站和网页的最基本途径,平时可根据自己的专业需求搜集药学信息网址,保存在浏览器的收藏夹中,下次再查询类似信息就很方便了。对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内容,如政策法规,专业相关资讯,实用软件可下载保存在硬盘上,类似于自己的专业资料库。并对这些信息整理加工,以便学习和研究之用。

2.1常用的中文药学网站

2.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http://sda.省略/)。提供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管理的重要新闻、政策法规、数据查询等权威信息。

2.1.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http://setcm.省略/)。内有大量关于我国内地中医药、港澳台中医药、民族医药及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还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2.1.3国家新药筛选中心(http://screen.省略)。“1035”计划(“九五”期间国家科技部推出了新药研究与开发产业化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分子药理学、分子生物学、药物化学、植物化学及计算机管理等多种学科,筛选范围基本覆盖了目前临床常见的主要疾病,初步形成了我国自主的药物筛选体系。

2.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http://ocd.省略/default.htm)。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了解到《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GUP)六个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药品认证公告)情况和国际间药品认证互认的情况。

2.1.5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http://省略.cn)。提供药品质量公告药学文献资料检索等信息。

2.1.6三九健康网(http://省略)。内容以保健、生活、医药、互动、综合五个板块为主体,为公众健康提供全面信息服务,打造理想生活空间,是一个通俗的医药健康网站。

2.1.7中国医药信息网(http://cpi.省略)。是具有权威性的科技信息、经贸信息、药品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容丰富,具有时效性

2.1.8中国中医药信息网(http://Cintcm.省略)。主要设置数据库、中医药刊物、中医药成果、中医药机构、中医药百科、各科疾病和艾滋病研究等栏目。

2.1.9中国医药经贸网(http://省略)。主要设置政策法规、行业管理、行业动态、医药市场、信息化建设、机构信息、商情信息、重要会议、企业改革和科技兴药等栏目。

2.2常用的国外药学网站

2.2.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http://Fda.gov)。提供生物制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2.2.2PharmWeb网(http://省略)。第一个在互联网上提供药学信息服务的网站,按字索引列出有关生物学、药学、化学、医学、制药公司及世界各国的药学网,出版物,药学院校等近百个相关网站,还可检索所需信息。

2.2.3WHO(http://who.int),可以找到大量的药学方面的信息。

3.药学专业相关论坛

以论坛的形式开展药学知识和信息交流,学术专题实时讨论,学生的学习和科研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解答等。主要有以下论坛。

3.1丁香园(http://省略/bbs/)

3.2中国生命科学论坛(http://bbs.省略/index.asp)

3.3中国色谱网论坛(http://省略/dvbbs/index.asp)

3.省略/bbs/)

4.常用的药学数据资源网站

4.省略/index.htm)。中国知识工程中心网站的栏目之一,有医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数据库。以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数据库为核心,共收录有1994年以后国内6600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以及3500种期刊的全文。每日更新,已经形成世界上最大的期刊文献数据库。题录摘要与“知网节”免费使用。使用全文收费:一般按下载量计费;订购包库服务的会员单位,个人可免费使用。有些高校若购买了该数据库,在校园网的范围内就可以免费下载全文。

4.省略/)。该数据库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是国内较早开发的数据库,包含科技信息系统,数字化期刊,企业服务系统、医药信息系统,内容丰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数字化期刊子系统收集了共八个类的近4000种核心期刊的全文,该库优势在于查找中文文献速度较快,操作简单,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学校如果购买了该数据库,就可以在校园网内免费下载全文。

4.3维普医药信息资源系统(http://vmis.省略/)。重庆维普资讯公司制作,提供医药行业内文献资料、相关产品资讯信息,相关政策法规,共收录了9000余种期刊。学校如果购买了该数据库,就可以在校园网内免费下载全文。

5.查询药学信息的作用

5.1药物查寻。如要查找某一药物的作用用途、剂量、价格、不良反应、禁忌症、中毒症状、药物相互作用、优缺点等资料,通过Google或Baidu网站输人药品名称即可查询到该药品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5.2药学文献查寻。它可以从题目、作者姓名、单位、杂志、化合物结构名称、药理作用等各方面进行检索。随着多媒体和网络的普及,医院药学的大量信息,通过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交流,药学人员可以更多更快地获取药学信息,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5.3批准文号查寻。要查寻某一药物的真伪即药品是否有国家的批准文号,可进入http://fsda.省略(国家食况药品监督管理局节点)或http://cp.省略(中国医药信息网节点),输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厂牌即可查到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互联网信息世界像大海,自由、开放、没有统一的组织和规划,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信息资源良莠不齐,因此我们在利用时要善于总结,要充分利用网络获取所需要的药学信息,为学习、科研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