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26 16: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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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论文

篇1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产业政策法、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引导促进的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对维持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宏观调控法是必须的。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与标准化法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竞争是避免不了的,而竞争就会导致优胜劣汰。所以,有竞争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这些都严重地妨害了市场竞争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稳定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虽然不能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对就是经济法主体,但当他们实际上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经济法主题,这时经济法肯定要对其做出许多规定以规范其行为。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国家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使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也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要使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实施,社会保障法当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就必须制定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障法也应该纳入经济法体系中。

二、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更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并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虽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但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以前所未有的胆识和气魄向前迈进,为经济的繁荣和昌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摘要]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体现在国家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均是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法律规范概念

篇2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网址:)。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网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篇3

1.市场定位不准。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思想受到严重束缚,视野不开阔,认识不到体育与经济的关系,造成二者严重脱节。多年来只强调国家投入,不注重自身的商业开发。国家队出国参加大型比赛拉赞助,从来都回避创收的动机,并没有把体育定位在一种商业活动的格局上;对体育的消费也仅停留在福利型的低层次消费上,而没有将其引向货币化、市场化的高层次消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进一步解放思想,人们虽逐步认识到体育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但在摸索发展体育产业的同时,常常不能完全脱离十几年的惯性思维,以开阔的眼界迈开步子大胆干。另一方面,亦或是经验不足、缺乏理论的指导,在中国的产业结构需要大调整的时候,大部分企业家还有点跟不上形势。

2.传统体制制肘。我国体育赛事以前一直都是由国家体委包办,形成一种法定的计划运转。在改革过程中,才尝试性地使体育从政府行为向企业行为转变。这一举动虽然带有相当浓重的市场经济成分,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企业在与体育部门联合办体育的过程中,往往不能获得足够的自。另外,在赢利后,企业得到的往往占少数,许多赛事的投入越来越多,而效益好的却寥寥无几。长此以往,打消了欲投资体育的企业的积极性。

3.市场竞争乏力。我国全球知名企业少,众多企业与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资本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很多国际性的重大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的冠名权、指定性产品等的商业竞争中往往难以占有一席之地。

4.政策扶植乏力。在美、英等体育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为扶植本国体育经济的发展,都相应地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组织接受的捐赠和体育场馆的经营收入,不同程度地减免税收;企业出资赞助体育比赛,可以记入企业生产成本或作广告支出;修建体育场馆可以享受土地征用的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扶植力度远远不够,同教育、文化等事业相比、体育产业在政策优惠方面受到“冷遇”。

5.相关服务不完善。体育产业和所有其他产业一样需要一系列完善的产前、产后服务措施,服务措施跟不上必将会阻碍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一味地强调体育产品的生产、销售,却不注重体育产品的消费咨询、培训和指导,没有及时地为消费者提供体育指导员,体育中介公司亦严重匮乏。这些因素都延滞了体育经济的发展。就拿曾经火爆一时的健身器材市场来说,对于如今出现的令人费解的市场萎缩现象众说纷纭。但究其主要原因,则是由于针对健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的指导从没热过,有些产品根本没有使用方法说明,或者有,也只是极其简单的寥寥数语,根本起不到作用。消费者没有科学的“健身计划”,没有合理的运动指导。

6.缺乏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国内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盲从倾向,哪种体育运动获利较高时,众商家便都往一条道上挤,造成了重复建设、规划不科学、盲目攀比建设规模的不良现象;同时,由于现有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大都是退役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待业下岗人员,他们一般只熟悉体育工作,而缺乏对市场运作及其规律的了解,体育产业经营管理水平了亟待提高。

二、我国体育经济发展出路

1.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体育改革力度。我国体育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完全依赖国家预算,吃“皇粮”。这种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将逐步消失,体育也处于改革的大潮中。体育部门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企业联手办体育,同时删减分流行政人员: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逐步实现政体(即体育企业)分开,真正按市场规律发展体育经济。如上海市为举办八运会兴建的具有国际标准的场馆耗资56亿元,没要国家一分钱,完全用市场方法运作,堪称气势恢弘的大手笔。我们企业家的思维也应从工业经济的圈子延伸到体育经济领域,考察国外极富商业价值的体育产业,结合我国国情、开拓中国市场。

2.大力推进体育产业化经营。

篇4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篇5

1关于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具体概述

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是经过两种知识体系发展而来,即统计学知识体系以及经济学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的相互融合,并遵循宏观经济理论,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能够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得出科学的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发展过程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三个非常大的发展阶段:第一大阶段主要将其重心归纳为国民经济,并将统计指标划为关键点,以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情况为依据,对经济进行分析探讨;第二阶段为国家经济审核体系完善期,核心经济指标确定,宏观经济分析中的科学统计得到优化;第三阶段为宏观统计与微观统计相辅相成阶段,形成新局面。上述内容在宏观经济统计分析中分别占有地位,其职能依次为分析过程的关键内容与重要基础、对研究问题做出定性认识以及统计局在年初做好上一年度的经济统计分析。以上三个工作内容能够解释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矛盾,并科学预测经济发展态势,针对经济制度或者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建立。

2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方法逐渐增多,在促进经济预测准确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2.1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因素导致缺乏创新思维

受到工作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分析过程中,其缺乏统计过程的创新思维,统计分析方式较落后,在分析时不能很好的遵循统计原则,使得统计分析结果存在误差。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统计分析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但实际运行时,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局限性无法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特征,导致构建出的经济统计分析模型无法准确预测经济趋势。

2.2市场机制被弱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步入到了高收入的阶段,实行投资补息、国债技改等政策,扩大了投资规模。但与此同时投资需求的增长速度没有上升的迹象,经济增长速度呈现一种下滑的趋势,使得市场机制本身的推动力被弱化。

2.3出口难以为经济增长起到大的作用

自从2012年以后,净出口已经没有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实际贡献率,相关文献显示净出口不仅没有带来增长甚至还出现负贡献率得现象。分析其原因发现是由于出口量以及进口量减弱,且都出现衰退迹象。在这种条件形式下,经济增长更多的是靠内需,只是从当前来看,投资消费的增长速度跟以往的年份比起来明显放慢了步伐,影响着出口、跨过企业的积极性。

2.4消费需求低迷且国民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很多居民收入主要是用来消费可增长平缓,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民收入悬殊较大、资源分配非常不合理,其收入增长跟政府收入增长比较起来要慢,所以消费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是很协调,因此供需矛盾突出。

3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建议

3.1深化中小型企业生产模式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存在一定的劣势,其主要劣势为融资困难,在贷款项目上存在较大阻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经过简化银行贷款手续流程及降低银行贷款门槛,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与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度体系为中小型企业出台科学的发展优惠政策。帮助中小型企业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方案,不断推进其发展,引导其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

深化中小型企业生产模式改革不仅助于企业的发展还是为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融合多种统计方式提升工作效率

基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传统的统计方式已经无法准确把握大数据的特征的发展趋势,因此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顺应时展潮流,对经济信息进行多方面的分析。通过融合多种统计方式,进一步加深政府部门对宏观经济的掌握和了解程度,提升统计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更加及时地预测经济发展态势。

篇6

走循环经济之路,构建循环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当前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也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影响

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要点是:以生态思维作经济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设计,使经济活动向生态系统那样,自我调节控制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做到综合、反复利用资源,变以往末端治理污染为源头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保护自然环境,从而产生最大社会效益。

循环经济要求遵循“3R”原则: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即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少的输入自然资源;产品的再使用(Reuse)原则,即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多种场合使用;废弃物的再循环(Recycle)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力争作到排放无害化,实现资源再循环。

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污物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项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发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物和废物大量的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式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的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枯竭,并酿成了灾难性环境污染后果。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只产生少量或不产生废弃物。只有防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物的低排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到目前为止,已有一定基础,但仅仅是开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1)对循环经济的概念、作用了解不够,知之不多;(2)对我国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式认识不足,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缺乏认识;(3)对经济发展和环境间的关系和矛盾了解不够,或不够关心。因此,对循环经济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2、缺乏总体上的规划和宏观指导

目前,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国家还没有制定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指导和引导不够。由于资源利用的统计核算体系不健全,制定综合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的指标还存在很大困难。而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下统筹规划,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则十分迫切。

3、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已有的相关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尚不清晰,已有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够协调、有关的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机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效评估机制。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合理的费用机制。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与相关法规衔接不够、执行成本高、缺乏执行基础。一些政策不能落到实处,还存在执行走样的问题。

5、缺乏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

目前我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某些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明显滞后,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能力开发出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的技术;同时也缺乏了解、掌握相关技术信息的渠道。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做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但是我国当前循环经济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同其在经济实践中的推行乃至效应的发挥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时滞。

三、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循环经济涉及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每个企业、每个地区乃至整个民族。我国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应当结合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阶段的特点,用发展的思路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1、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宣传活动、培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把“节约资源”同“控制人口”一样,并列为基本国策,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要求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推进。将节约型社会的内容纳入学生教材,进行普及深入教育。

2、发挥政府导向作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布局,通过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应积极引导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组织编制规划,加强宏观引导;用循环经济的概念指导区域布局,建构各个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合理调整我国经济的区域布局,建构区域循环经济体系。政府还应逐步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产业政策应强调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保护,以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在投资方向的鼓励和限制上,应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方向倾斜。此外,国家还应该对一些发展循环经济必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3、加强立法工作

根据国外经验,循环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动产生,必须加快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借助立法手段来改变企业的短期行为和避免急功近利。应确立立法框架,研究形成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门法构成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研究尽快出台《循环经济法》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以经济的手段减轻污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制定科学的生产规程,规范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从源头把关,预防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利用经济手段,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逐步实施严格的“污染者付费”政策,对于使用了其他企业废弃物的企业,要由原来的向使用者索收费用,转变为由废物产生者对使用者进行资金补助,使综合利用企业有利可图。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明晰资源的产权,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效益,使资源的损失浪费降到最低限度。通过有效的价格体系的设立引导居民节水、节电。税收政策应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有所体现:要对资源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真正的落到实处;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提高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建设一个完备通畅的信息共享体系,保证不同产业和企业间技术、物质交换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5、加大对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加大创新力度,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将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计划。确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原则及工具、方法,包括产品生态设计原则与方法、物质流分析方法和供应链管理的原理和技术,提高生态效率的经济、技术效益分析原理与方法等;研究开发一批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和环境污染少的平台性技术;研究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之间的链接技术以及生态产业园区的优化设计技术,建立企业共生网络和生态工业集成系统的技术,链接工业、农业和社区的物流和能流;确保获得最合适的资源、能源利用率的技术等。积极推进新的清洁生产,并且把着眼点从单个企业扩大到生态工业园,通过试点示范,建立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形成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光晨,关于地方政府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11)

2、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解振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J].求实,2003(13)

篇7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服务;市场经济

一、地方高校图书馆必须适应读者信息服务的变化

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促使图书馆的各个方面发生新的变化,图书馆职能侧重点的转移、馆藏资源载体的转型、读者求知要求的提高、教学科研内容的拓展等,都极大地冲击着图书馆传统的服务模式,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和工作手段。那种静态的、被动的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时展需要,取而代之的是以“快、新、准”为特点的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直接性的信息化服务。由于传统的图书馆受不同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制约,在发展过程中与社会的接触是受限制的,可谓自我封闭的内向型,形成“小而全”、“大而全”、“备而不用”、“万事不求人”的自我封闭的图书馆服务模式,每个图书馆都试图建立自己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因此,研究信息化服务是当前图书馆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是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向的需要。传统的管理思想提供规范化,新的管理思想追求时效性。以往我们评价一个图书馆总是以藏书量为标准,要求小而全、大而全;新的管理思想以能否高速、快捷有效地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评价图书馆的依据。为此,必须认真分析各层次读者的需求,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信息流。

二是实体资料和虚拟资料并存的需要。在信息社会,衡量一个图书馆的实力,不再是馆舍的大小和馆藏图书的多少,而是看它的虚拟化程度。因此,图书馆数字化是图书馆历史上一场最深刻、最彻底的革命。目前,地方高校系统图书馆的馆藏,大多还是以馆藏图书为主。这样一方面造成馆舍不够;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传递落后,使馆藏文献快速老化作废。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图书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服务功能以及读者需求,科学建设馆藏信息资源。在文献资料建设上应坚持“以用定藏”的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馆藏信息资源的建设要更加注意特色化,突出馆藏重点,保证其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只有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才能有利于馆际之间和网上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共存互补,才能充分发挥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整体效应。

三是保存职能向传递职能转变的需要。在信息化的今天,地方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保存职能已不再是评价其质量的首要条件。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文献信息的传递职能,即如何通过有效的服务方式充分利用本馆及他馆馆藏为读者提供最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重藏轻用”的传统的、封闭的静态服务方式,以新的、开放的、先进的服务方式,广泛、准确、及时地实现文献信息的收集、开发与传递,使图书馆这一有序的知识整体更为主动、高效地为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图书馆要注重从硬件建设到软件提升的发展,而软件提升就是图书馆管理的提升。不同图书馆的管理特色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最基本的体现是管理者的管理艺术和管理水平。它应当表现在:一是图书馆要形成自己的文化。这种“文化”体现在服务礼仪、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艺术等方面,让读者在获得热情周到服务的同时感受到文化的亲和力。建设一个与自己学校的特色、品牌相得益彰的知名图书馆,它必然也会形成自己一套与众不同的图书馆文化,这种“图书馆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学校的一个特色;二是图书馆馆藏发展特色化。图书馆的馆藏发展要始终把握时代奋进的号角,始终与先进的文化样式相融合,图书馆的馆藏发展必须与教育的特色相一致。图书馆的目标确定、战略建立、计划制订,必须与学校的性质、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学校品牌等步调一致,成为学校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创特色、树品牌的助推力;三是图书馆管理形式要民主化,决策程序要科学化。读者的智慧和经验,是图书馆管理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力量源泉。讲科学、顺读者心、重读者意才能实现图书馆的管理创新。在“藏为用”的宗旨下,让读者参与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图书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最优化。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形势不断变化,信息快速更新,管理者更需要集思广益才能提高创新决策的效率。

二、地方高校图书馆要加强信息职务职能

1、增强信息观念和信息意识。在信息观念方面,图书馆要认清自身的社会功能,更要看到信息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时代,图书馆的核心能力不是其所拥有的文献资源而在于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图书馆各种要素的综合体,它以信息资源等为基础,以现代信息处理技术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人员的智力资源为核心和灵魂。

所谓信息意识,是在对信息价值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有价值的信息内容具有特别的敏感和感受的一种主体意识,这种意识是作为一个信息服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重要业务素养。信息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图书馆信息服务职能的发挥。因为信息服务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开拓,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信息有密切关系。一些看起来极为普通的文献资料,经过具有强烈信息意识的人分析、判断和提炼,很可能从中挖掘出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了该文献资料的价值和作用。

2、不断开发文献信息存量资源,提供增值的信息服务。图书馆除了提供必要的原始文献外,还要借助自身对馆藏文献的熟悉以及为读者服务的技能,有目的地对文献资料进行鉴别、筛选和重组,使文献信息有序化、浓缩化,提高原创性知识信息的水平,以期信息的增值。这类经过加工整理的信息资料针对性强、信息量大、参考利用价值高,对教学和科研课题的攻关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因此,要注重资料搜集的系统性、连续性、全面性和规范化。

3、加强图书馆队伍建设。面对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服务环境的迅速发展,图书馆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在观念、能力、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馆员的综合素质,实现馆员的角色转换,是做好信息资源建设工作的最根本保证。因此,要求信息时代的图书馆员要系统地掌握信息资源建设理论,进一步深化已有的专业知识和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外语水平及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具有对各种载体信息的评价能力、获取能力和深层次加工能力。为此,一方面图书馆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善馆员的知识结构,引进所需专业人才,也可以从业务基础好又有志于从事信息服务事业的教研人员中物色人选,还可以大力吸收教学科研人员业余参加信息服务工作,组成专兼结合、力量雄厚的信息服务队伍;另一方面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紧迫感,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以适应现代馆藏资源建设发展要求。

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馆员团队,实行明管理的领导模式,建立优服务的激励机制,创建书香人和的和谐环境,以此来提升图书馆自身的服务管理水平。综上所述,在新时期,图书馆要争取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就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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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针,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国现代化各项事业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背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断调整完善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早期的经济政策作出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但由于国内外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还是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这些问题更加突出,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残缺。经济利润是经济机构追寻的主要目标,很多领导者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经济利益上,而很少能够顾及到管理体制的制定问题。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将造成资金非法运作,出现资金浪费、不明流失等等,这些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巨大的阻碍。

2.利益失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现。而在企业进行利益划分的过程中,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现象,个人主义、极端主义、拜金主义等现象导致的利益划分严重失衡,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很不利。

3.资金失调。建筑、贸易等是当前经济事业的重点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项事业的资金调控并没有完全结合,综合经营模式还没有达到理想状况。若市场经济出现异常变动,则会导致经济一时无法正常协调运行。

4.观念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很多企业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经济发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当部分企业不能跟着现代市场走,依旧保留着传统的经济观念,对于企业风险、经济价值、成本预算等实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认识。

二、经济法促进经济效益增收

经济发展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中的重要来源,其发展趋势对于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有着很大的影响。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科学的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法”对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

1.经济效益增收。经济法律是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其发展状况受到了国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经济法律涉及到了各种经济行业的规章准则,管辖范围十分广泛。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经济增长创造了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

2.优化体制改革。经济是一个国家长久生存的物质保证,而法律则是整个经济行业改革的重要准则。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只有在经济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对内部经济实施改革调整,确保了我国三大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有助于实现产业优化升级。

3.提高国际地位。除了国内积极重视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外,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也将经济法律建设作为日常事务的重要内容。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带动经济发律的全球化,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而言,完善法律体系是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为中国经济在世界市场竞争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4.维护经济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程的深入开展,为我国构建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蓝图提供了帮助。但在现代化工程中,必须要国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法律政策,这样就能为现代社会经济提供律法保证,让市场经济能在法律准则下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策略

经济立法工作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国家及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出经济立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完善市场法律体系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日常监督。在进行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促使经济立法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实际化”道路,以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积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时,应该做好企业调查情况,在弄清实际情况下编制法律条例。

2.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革新使其运用功能得到了显著的扩大,其运用领域也逐渐深入到了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合理运用信息技术能够积极法律编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误,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

3.转变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种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立法机关应该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的运营情况来及时更新经济立法策略,对于内部资金的收支实行严格的控制,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出更多有利条件。

4.制定法律目标。经济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完善调整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制定一个科学的法律目标,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法律的价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构建出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理想的模式发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证,我们在制定市场经济发展策略时必须要把完善法律体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我国经济才会经久不衰。

参考文献:

[1]翁佳霞.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经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2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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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成效最卓著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其5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其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世界展示了一个具有欧洲特色的经济合作模式,在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区从欧洲模式中寻找经济合作的经验和灵感,通过分析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特点来分析欧洲模式,以期对现实有所指导意义。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欧洲经济一体化以“舒曼计划”为起点,启动了从煤、钢、原子能领域到共同农业政策领域,乃至货币联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机构也经理了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洲共同体,乃至欧洲联盟的一个过程。站在历史的角度,这一发展进程明显的分为四个阶段。

1.共同体建立到1968年关税同盟的建成以及1969年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一个阶段。1958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在意大利的罗马签订《罗马条约》,决定将他们之间的合作扩大到原子能和其他经济领域,决定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这样欧洲经济一体化就由一个领域扩展到多个领域,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机构也出现三个共同体共存的现象。特别是《罗马条约》规定了下一步一体化的新目标:建立关税同盟和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从而经济一体化进程有约可依,按照条约规定的日程进行。到1968年,关税同盟提前一年半实现,共同农业政策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2.自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到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二个阶段。进入70年代,由于国际形势的恶化,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共同农业政策执行难以为继。第四次中东战争、阿拉伯石油国石油禁运带来的能源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使得欧共体国家纷纷采取自保的政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欧洲市场分割严重。在七十年代,欧共体国家提出的稳定货币汇率的经济货币联盟计划也最终流产。只是到了70年代中后期国际形势相对缓和时,欧共体才建立起稳定货币汇率的欧洲货币体系。

3.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期,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发动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第三个阶段。进入八十年代后,欧共体国家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加上世界经济区域化浪潮的推动,欧洲在次走在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前列。1987年签署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规划了欧共体到1993年实现成员国之间在商品、劳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通为特征的欧洲统一大市场。与此同时,为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作做准备,在欧共体执行委员会主席德洛尔的主导下,开始了实现欧洲单一货币的准备工作。可以说,在这个阶段欧共体变成了一个具有经济联盟性质的共同市场。

4.以90年代初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和统一的欧洲货币—欧元的启动为标志,欧洲经济一体化走进其发展的第四阶段。冷战的骤然结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欧洲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特别是剧变后的中东欧开始了一个申请加入欧盟的“回归欧洲”的过程和统一后德国在欧洲地位的变化。最终欧共体国家选择了更深层次的一体化。1991年12月的《马约》是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表现,它确立了欧洲一体化的三根支柱,并以第一根支柱——经济与货币联盟作为其发展的重心。此后经过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2001年的《尼斯条约》和2011年的《欧盟宪法条约》,欧洲经济合作向一个完全经济体化的经济联盟更加接近。

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特点 尽管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体化或者迅速发展、或者徘徊不前、或者硕果累累、或者成就难觅,但是最终欧洲一体化还是得以顺利的进行,体现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独特的进程特点。

1.一体化过程的渐进性。无论是合作的范围、领域,还是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一体化程度的发展本身,都体现了一个渐进性的发展历程。而且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6国煤钢领域的一体化发展到现在27国开始走向经济和货币联盟,每前进一步都是欧盟成员国反复协商、谨慎考虑后的结果。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给成员国一定的准备和过渡时间。

2.一体化过程的协调性和妥协性。欧盟是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体化 集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分歧和矛盾,甚至是激烈的争执乃至对抗,但欧盟各国最终都能认识到一体化集团是他们获得发展的最快、最好的经济组织形式。成员国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互相协商和互相配合,通过实施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原则来消除矛盾。这些原则包括:民主平等原则、共同受益原则、核心欧洲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

3.组织运作机制的超国家性和均衡性。为保证一体化顺利进行,欧盟设立了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协调机制。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分配上不但强调每个成员国参与,而且强调各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超越各成员国政府的权力,以及各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凸现出欧盟独特的组织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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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定位不准。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思想受到严重束缚,视野不开阔,认识不到体育与经济的关系,造成二者严重脱节。多年来只强调国家投入,不注重自身的商业开发。国家队出国参加大型比赛拉赞助,从来都回避创收的动机,并没有把体育定位在一种商业活动的格局上;对体育的消费也仅停留在福利型的低层次消费上,而没有将其引向货币化、市场化的高层次消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进一步解放思想,人们虽逐步认识到体育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但在摸索发展体育产业的同时,常常不能完全脱离十几年的惯性思维,以开阔的眼界迈开步子大胆干。另一方面,亦或是经验不足、缺乏理论的指导,在中国的产业结构需要大调整的时候,大部分企业家还有点跟不上形势。

2.传统体制制肘。我国体育赛事以前一直都是由国家体委包办,形成一种法定的计划运转。在改革过程中,才尝试性地使体育从政府行为向企业行为转变。这一举动虽然带有相当浓重的市场经济成分,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企业在与体育部门联合办体育的过程中,往往不能获得足够的自。另外,在赢利后,企业得到的往往占少数,许多赛事的投入越来越多,而效益好的却寥寥无几。长此以往,打消了欲投资体育的企业的积极性。

3.市场竞争乏力。我国全球知名企业少,众多企业与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资本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很多国际性的重大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的冠名权、指定性产品等的商业竞争中往往难以占有一席之地。

4.政策扶植乏力。在美、英等体育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为扶植本国体育经济的发展,都相应地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组织接受的捐赠和体育场馆的经营收入,不同程度地减免税收;企业出资赞助体育比赛,可以记入企业生产成本或作广告支出;修建体育场馆可以享受土地征用的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扶植力度远远不够,同教育、文化等事业相比、体育产业在政策优惠方面受到“冷遇”。

5.相关服务不完善。体育产业和所有其他产业一样需要一系列完善的产前、产后服务措施,服务措施跟不上必将会阻碍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一味地强调体育产品的生产、销售,却不注重体育产品的消费咨询、培训和指导,没有及时地为消费者提供体育指导员,体育中介公司亦严重匮乏。这些因素都延滞了体育经济的发展。就拿曾经火爆一时的健身器材市场来说,对于如今出现的令人费解的市场萎缩现象众说纷纭。但究其主要原因,则是由于针对健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的指导从没热过,有些产品根本没有使用方法说明,或者有,也只是极其简单的寥寥数语,根本起不到作用。消费者没有科学的“健身计划”,没有合理的运动指导。

6.缺乏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国内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盲从倾向,哪种体育运动获利较高时,众商家便都往一条道上挤,造成了重复建设、规划不科学、盲目攀比建设规模的不良现象;同时,由于现有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大都是退役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待业下岗人员,他们一般只熟悉体育工作,而缺乏对市场运作及其规律的了解,体育产业经营管理水平了亟待提高。

二、我国体育经济发展出路

1.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体育改革力度。我国体育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完全依赖国家预算,吃“皇粮”。这种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将逐步消失,体育也处于改革的大潮中。体育部门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企业联手办体育,同时删减分流行政人员: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逐步实现政体(即体育企业)分开,真正按市场规律发展体育经济。如上海市为举办八运会兴建的具有国际标准的场馆耗资56亿元,没要国家一分钱,完全用市场方法运作,堪称气势恢弘的大手笔。我们企业家的思维也应从工业经济的圈子延伸到体育经济领域,考察国外极富商业价值的体育产业,结合我国国情、开拓中国市场。

2.大力推进体育产业化经营。

(1)发展体育品牌经营。①体育用品品牌经营。就是将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的服饰、饮料等实行品牌经营。中国体育用品有李宁、青岛双星等名品。但挡不住耐克、彪马等国外品牌的强大攻势。国内市场难以守住,在进攻国际市场时实力又远远不及。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举国上下正在兴起的“全民健身运动”,为体育界提供了无限商机,但又不乏挑战。面对硝烟弥漫的体育用品市场,各商家应认清市场形势,主动进行企业的产品、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主动调整,去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在体育用品的材料、功能上不断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着力发展自己的品牌,在守住国内市场的同时,闯出去占领国际市场。②体育赛事品牌经营。在中国体育日渐步入社会化、产业化发展轨道的大背景下,把一个体育赛事经营成名牌赛和把一个体育产品经营成品牌产品一样,同样可以获得品牌效应。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最有影响的国际田径赛事,并被列入世界十大A级马拉松赛的行列。

(2)实行体育设施多种经营。很多体育馆由于经营不善,偌大的场地闲置,体育馆也入不敷出。体育馆可以以体为主,按市场经济规律全力开发体育市场,走出一条全新的体育产业化道路。譬如,开放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厅等场馆,服务全民健身;以良好的硬件建设和优质服务争取体育竞技活动、展览会、学术交流会在场馆举办;开办体育俱乐部,并配合体育活动开办餐饮、住宿、小摊亭等其他经营活动。趁着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热潮,实行多种经营,让闲置设施活起来,变单调用途为多用途,以馆养馆,反哺体育。

(3)依托体育进行借光经营。借光经营就是借一些体坛名人、名物、名事的影响力来扩大产品、企业的知名度,进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具体运作方式有如下几种:①与体坛名人联合办学,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后继人才。②“出口”优秀的选手和教练。我国在乒乓球、跳水、羽毛球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将我国优秀选手和教练“输出”到有需求的国家,既可开展两国体育交流,又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③借体育赛事在本国举行之机,推进国内旅游、博览等业的发展,推动经贸合作。

(4)推进协会实体化。协会实体化是体育改革的发展方向,中国足球协会较快、较成功地走完了脱胎换骨的历程。国家每年300万元的经费只是足协家底儿的1/20,足协目前每年已能从社会上赚回6000万元。中国篮球协会一年有3000万元入账。国家体育总局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11个中心一年可赢利1000万元。国家体育总局一年从社会上拿到4亿元,已不亚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5)注重体育的商业策划与管理。体育在国内、国外均拥有许许多多的爱好者,体育的商业策划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能否扩大知名度、打开市场等重要问题。1997年令世人瞩目的柯受良飞越黄河令柯受良本人及其广告策划人身价百倍,但遗憾的是赞助柯受良飞越黄河的内蒙古彩虹电视机生产厂却鲜为人知,有人遗憾地将其喻为“买了鞭炮给人家放”。这是企业不注重体育商业策划的一个惨痛教训:耗费大量资金,却没有将自己推向市场。与之相比,1998年夏季在法国举办的世界杯足球赛的成功可谓登峰造极。它不仅是一项体育赛事,更是一次颇具规模的商业活动。精明的法国人借此良机,充分开发“足球经济”。具体做法包括:独立拉赞助、实行经营性票务,出售电视转播权和赛场广告权,全力开发纪念品,推进国际经贸合作等。众人感叹:“世界杯开动了印钞机”。

3.组建中国体育产业的“航空母舰”。中国体育经济要步入国际体育经济的大循环,并最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扭转“分散经营、规模狭小”的格局,组建自身的“航空母舰”。即以产权为纽带,以提高体育企业经济效益为核心,组建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体育产业集团。这样既可以有效缓解体育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又有利于增强体育企业市场竞争力。如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上市成功,筹集到2.8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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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困境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区域内部的不均衡性,导致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呈现极大的差异性。在我国有些地区,农业的发展水平提高飞快,农业技术信息充分得到利用,现代农业的发展效益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但还有一些地区,非农产业发展缓慢、竞争力薄弱。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中将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量原先从事于农业的劳动力需要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然而农村经济社会内部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相当有限。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在产业选择、资源利用、企业标准、市场准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乡镇企业发展的起点和标准更高,对依靠传统的资源支撑发展战略的企业提出新的挑战。而入世以后,国内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注重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这给那些规模小、技术装备和工艺比较落后、管理方式粗放的乡镇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2 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战略对策

2.1大力提高农业科技的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继续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针对农业生产的迫切需要,加快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加强种质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2.2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应进一步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强化科技对农业结构升级的引领作用。要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规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着力提高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者。

2.3以强农惠农、改革创新为主要手段促进农民增收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要求政府为全体公众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村经济领域,财政应加大对农业水利建设的投资,逐渐使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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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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