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0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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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不论在文学、艺术、哲学、建筑还是在时尚、美食、电影等各个领域都在欧洲乃至世界引领潮流、享有盛誉。法国文化自她形成之始就影响着法国人的价值观,浸润到法国人的谈吐交际、行为习惯和思维决策中。中国人与法国人国际问交往最密切_的是在商务工作领域,而商务交往自然是语言交际当先,很多中国人最初感到困难的是法语,但随着商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语言交际背后的文化差异经常带来交际困惑,直接影响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了解法语语言交际的文化特性,提高文化交际能力,对顺利开展商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商务工作环境中法语交际的文化特性做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剖析。
一、重视法语交际地位和语体选择的合理性
法语和法国的民族历史同步,推动并见证法国历史缔造的进程,作为法兰西民族的共同语言,她具有意义非凡的地位。同时,法语作为法国文化的载体,承载并表现着法国千年灿烂的文化之美。因此,我们不难理解这样的结论——“法兰西民族是自豪的民族”:以自己的民族历史自豪,以自己的民族文化自豪。尽管在英语全球化影响深远的今天,在国际性事务交往空前密切的今天,法国人对法语的感情和重视程度仍然一如既往。在商务工作场合,虽然绝大部分的法国人都会英语,年轻一代白领阶层中,会两三门外语的不乏其数,但法国人坚持使用法语作为第一商务语言,只在不得已的场合才用英语。办公室内部同事之间的沟通~律使用法语,就算有外国同事在场,他们也被认为必须入乡随俗。国际间的商务交流和谈判,如果法方人员是作为“上帝”身份(即有主动权的客户方或受邀方)出席,法语自然是“上帝”首选的语言,那么对方则必须配备法语翻译。法语在法国人心目中具有无可争议的文化地位。
法语发展、演变到今天,产生了许多语体。不同的社会阶层在不同交际场,合针对不同交际对象选择不同的语体。按照交际功能划分有新闻法语、科技法语、经济法语、外交法语、商务法语等等。按照交际方式划分有典雅法语(1anguesoutenue)、标准法语《languecourante)和通俗法语(1anguefam-¨6re)。商务工作环境中通常用到的是前两者。典雅法语主要出现在商务文档资料、合同和日常商务信件往来中。具有既定的格式、专业术语、惯用的表达方式和客套语。标准法语又称通用法语。是一种规范的语言,大家都使用,上至总统、下至庶民百姓。经常在商务邮件、商务洽谈、日常办公谈话中应用。而通俗法语,包含俚语和俗语,属于不登大雅之堂的语言,不适合商务交际。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却经常使用,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口语性。商务人士应该认真辨别不同的语体,选择与交际场合相吻合的语言进行交际。例如,商务场合问候对方妻子不说“Commentvavotrefemme你老婆怎样?),femme“老婆”一词,太随便,而应该说“Commentvavotre6pouse?”.{您夫人身体可好?):口ll‘Ciao!”(意大利语借词)和“Salufl”都有“再见”的意思很随便、亲呢,不适合正式商务场合,应该说Aurevoid”或“A十表示下次见面时间的词语”。
二、重视交流信息和内容表述的逻辑条理性
法国人喜欢收集信息更喜欢交流信息。法国的报纸杂志不仅种类繁多,发行量大,晚上黄金8点钟电视新闻的收视率也总是居高不下。各种形式的图书馆包括流动图书馆、社区图书馆在法国人的文化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地铁、公交车站台看书、看报纸等车的人比比皆是。而露天咖啡馆的闲聊、不同话题的聚会,社区文化沙龙等等无不体现法国人喜爱信息交流的文化特征。办公室“咖啡文化”是商务工作环境中法语交际的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每天上午的10点钟和下午4点钟左右的“咖啡时间”,在员工休息室,行政办公室或是公共走道上,总有许多人一边喝咖啡、抽烟,放松紧张的工作压力,一边交流感兴趣的话题。后者重大意义便是兼有“情报站的功能。遇到某个员工生日、升迁、退休的日子,办公室同事经常会在这时间段准备咖啡、糕点举行小型聚会聊天。有趣的是,管理层也很认可这中文化。他们认为,这种工作文化有利于增进沟通,建设协作关系。
此外,法国人在商务谈判之前或是商务宴请席间,总喜欢闲聊些有关历史、文学、艺术或是哲学等方面的话题,既为了营造轻松高雅的交流氛围,也体现了法国人的天性使然。
咖啡文化、闲聊文化旨在信息交流,而进入正式的工作谈话或商务谈判阶段,法国人则非常重视语言内容陈述的条理性,观点表达的逻辑性。法语中的扮演“提出观点”、“证明观点”、“承上启下”、“归纳总结”关系的连词和副词短语在商务语言交际中频繁出现,如,白moRavis,iecroisque(我认为),d’apr色S(根据),enfaconde(依照),parrappo~(就…而言),parceque{因为),puisque(鉴于),donc{所以),dabord,premi色rement(首先,第一),ensuite(其次,第二)etpuis(此外,而且),finalement,enconclusion{总之,宗上所述)等等。特别强调的是,陈述理由通常要求建立在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不能靠主观论断,法国人做决策的过程也是建立在这样的逻辑系统上。了解了这种沟通特点,我们在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就要做到重视信息收集整理,语言组织表达条理流畅,以理服人,以事服人,才能获得有效的沟通效果。
三、讲究交际礼仪的措辞
交际礼仪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交际群体在所处交际环境中的文化特征。在法国,商务工作环境中的交际礼仪主要表现在语言交际和非语言交际两个方面。前者涉及言语交谈相关的招呼用语、说话语气、表达方式和禁忌用语等等,后者则与肢体语言、交际习俗、礼节相关。在这里我们就语言交际方面的礼仪措辞问题进行探讨。
1、称呼。法语中称呼对方可以大致分为四种情形:《1)称呼对方名字:适合熟人、亲友之间(2)直接称呼madame,monsieur.mademoiselle或madame+姓,monsieur+姓,适合初次见面或表示尊重。{3)madame+职务头衔,monsieur+职务头衔,适合正式社交场合对地位高贵,德高望重的人的尊称。(4)称呼tu或VOUS。法语
中用主语人称代词称呼对方有“tu”(你)、”和“VOUS”(您或您们)两种。TU用于单数人称,VOUS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人称。二者区别在于,使用tu称呼对方既表示关系亲近也可能表示敌对、轻视。熟人、家人、情侣之间,或对另1人不友善时用tu称呼。VOUS的称呼表示尊重也表示距离,适用于公共场合、商务洽谈、以及普通关系的人群。值得注意的是,商务工作环境中与牵刀欠见面只有双方建立熟悉、亲近的关系后才能用tu。以上四种称呼方式在商务交际中者哙遇到,需要区别场合,区别人群,采用恰当的称呼方式。
2、招呼语。法国的打招呼礼貌用语使用频繁。见面“Bonjour!(你好)不离口,告别不忘说“Aurevoir!”(再见)。日常商业经营场所,办公楼内,电梯、楼道上第一次碰面总要打招呼问好。企业文化融洽的法国人每天到公司上班从电梯间、楼道一路走到自己办公室,碰到人就说“Bonjour!”,或者加一句“Commentava?”(你好吗?)亲近的关系还要“embrasser”——拥抱并脸贴脸发出亲吻的声音,放下公文包首要事情是和本办公室的同事问好然后到相邻的各个办公室和同事逐一问好打招呼。其间客户拜访,或出去办事还要说许多次的“Bonjour!”。但同一天不对同一个人说两次“Bonjour!”。到了下班时间,不忘道别。道别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如“Aurevoir!”“Salut“Bonnesoir6e“Bonnejourn6e“demain”等,根据具体情形和对象选择合适的道别语。
3、语气。法语的命令式和条件式都具有请求、要求的意思,前者语气简洁,直接,生硬。虽然常和“S’ilVOUSplat.”搭配,表示“请”但仍然让人感到压力,不适合商务交际措辞;而条件式则显委婉、客气,常与表“能愿”的动词“vouloir”、“pouvoir”、“aimer”等搭配。并使用疑问句来表达请求或要求,使答复方感受缓和的对话语气,体现商务语言交际的礼仪,如:Pourriez—VOUSpr6senterunpeuvotreentreprise有时也使用直陈式表示相对委婉语气,如:Pou—vez—VOUSnouspr6senterunpeuvotreentrepriseo而命令式的“Pr6sentez—nousvotreentreprise”(介绍一下您公司的情况则现生硬。但是,答复方作肯定回答时可以使用命令时以显明确简洁。
综上所述,法国文化对法语语言交际的影响是多方位的。商务工作环境中的语言交际不仅体现法国人内部的交际文化,更是跨文化交际的重要平台。中法合作日益深入,我们在与法国的国际商务交流活动中,要多方面了解商务工作环境中法语交际的文化特性,知己知彼才能长久合作。因此,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商务人才,特别是培养具备跨文化法语交际能力的商务人才已成为时代之需。
参考文献:
交际教学法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在课堂上教师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特征创设出多种交际语境,并能够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学生通过体验、参与、实践和交流等能够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通过课堂讨论、对话、班级发言、复述等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互动意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的应用能力
众所周知,语言学习不仅仅只是词汇和语法的积累,更应该能够运用学到的这些词汇和语法进行交流。英语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会用英语进行交流。交际教学法正式符合这一目的,他强调以英语语言实际交流为教学目的,倡导课堂上学生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应该运用英语进行互动、交流,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地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3.改变了传统的英语教学中师生角色和单一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英语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听的角色。交际教学法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师生之间的角色,它强调语言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学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变为主体角色。同时,这种教学法也改变了过去以“语法-词汇”为教学方式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只是词汇和语法的教学,非语言表达的方式得到运用,比如说肢体动作、体态和表情等肢体语言。这些肢体语言的运用更有利于激发学生主动性和互动性。
二、交际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交际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作用显著,这就要求教师应该注重学生英语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在课堂上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征创设多种交际语境,并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在交际中培养学生的语言交流能力。英语教师应该明确学生学习英语的目的是什么,英语学习不单纯是词汇和语法的学习,更应该能够运用所学到的词汇和语法进行交流。这就要求教师把英语教学的重点放在如何“交际”上,即以语言交际教育为中心。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英语语言技能的掌握需要学生亲自体验,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能够积极参与到英语课堂教学活动中来。作为英语教师应该转变过去单纯的主体角色,应该把学生视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应该创设多种符合学生身心特征和兴趣的教学情境,合理引导学生参与其中,从而培养他们的英语语言交际能力。
二、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在法治社会中,是否知法懂法,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若对一些问题学生不加以管束,往往会产生问题成堆、积重难返等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学校法制教育所具有的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特有功能,奠定了它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教育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因此学校要全方位制定好法制教育的措施。
三、加强校园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针对技工院校学生厌学的特点
在学校教育的方法上,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课堂上提高上课时学生参与的热情,积极采用启发式、参与式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寓教于乐。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列举社会治安、学生违纪、青少年犯罪等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已学过的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教会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问题,剖析违法犯罪原因。同时,课堂教学还可结合演讲、小组讨论、辩论、知识竞赛等形式,多让学生参与,加强与实践的联系。
(二)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建立法制教育的实践基地。
一方面,学校应该在每学期新生入学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知识普及,使学生明确各种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并请少管所的犯罪少年现身说法,同时组织学生收看中央和地方电视台举办的法制专题节目,或者利用节假日走上街头进行环保宣传、维护交通秩序等,这些活动能使学生更直观、更形象地学习并加深对国家法律规范的理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提高教师队伍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教师的为人处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养,除了培养教师要有深厚的知识,还必须要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中带好头,引导学生走向正确的道路。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1.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
主要是指教师仍以中文授课为主,常规的课堂用语使用中文,仅在遇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以及重点词汇时使用英文辅助讲解。这种教学模式对教师以及学生的英文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双语课程容易开展,但是教学效果因为英文比例太低而受限。
2.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
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例行课堂讲授主要使用英文,仅在难点、重点、疑点处使用中文辅助讲解与说明。教学活动中,师生均使用英文教材,教师讲授及板书均使用英文,几乎为全英文授课。此种模式对师生的英语水平要求相对较高,优点在于双语教学效果明显,最能够实现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目的。劣势在于因对师生英文基础要求较高而难以开展双语教学。
3.简评从国家教高文件规定来看
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更符合国家对高校双语教学的要求,但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应当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双语教学方法,既保证国际经济法课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同时又切实可行与落实。然后循序渐进,逐步发展。根据对独立学院师生特点的分析,包括硬件以及软件原因,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稍加改变较为适合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价值有关
双语教学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观点,而且各抒己见:
(1)双语教学是外语教学的延伸,属于外语教学范畴;
(2)双语教学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只是在学科教学中使原来的单语讲授变为双语讲授,教学语言由单变双而已,而整个学科教学内容并没有变化……;
(3)双语教学虽然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但与外语教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外语课教学的语言知识和技能成果,得以在双语课堂上进行了实际运用而身临外语语境之中,使外语课堂上的语言教育转化成了双语课堂上教育语言的‘learningbydo⁃ing’等”。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课程性质定位决定教学方法的改革路径。首先,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是设置在法学院内的法学课程,而非外语课程,不是外语教学范畴。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应当强调其法学教学目的的优先性;其次,方能强调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目的。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是了更好地实现该门课程的法学课程教学目的,使该门课程达到最优化地与世界接轨的目标。切不可片面为了实现英语教学要求,而舍本逐末、本末倒置,夸大英语作用,过分将课时停留在英语环节,压缩法学实质内容深化的宝贵课时,弱化法律思维训练以及法学教学目的。所以核心价值必须坚守,这将为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准确定位。独立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改革应当结合独立学院的师资力量、学生特点。在坚持法学教育目的为首的基础之上,英文比重过高,教师和学生的负担过重,学生忙于英文学习而忽于法律思考;英文比重过低,双语教学留于言表,不能真正培养国际化的学生。
三、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特点以及解决路径
近几年全国独立学院面临教学方向定位的改革,这将决定独立学院发展的方向。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与其他非独立院校的双语教学方法不能等同,必须考虑其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讲授内容选择难度较大
1.课程内容的选择国际经济法体系、内容庞大
在短短一学期的48学时中将所有内容均讲授,具有相当难度。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要分支内容做概要介绍,平均分配课时,带领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框架知识。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有分支内容平均涉及,较为全面。但其缺点是“泛而不精”,即每一分支内容只能泛泛而谈,有种“貌似学了却又不知所云”的感受;另一种做法则是以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常用的分支内容为主,详细讲解,其他分支则讲授粗略线条,完善体系构建即可。这类做法弥补泛泛而谈的缺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内容略显微观和局部性。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侧重点不同。从笔者有限地观察经验来看,采用第二种做法的教师较为普遍。本人也主张采用第二种做法,与其蜻蜓点水,不如画龙点睛。首先,带领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中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细致讲解。国际经济法较明显的特点是“自学门槛高”。若缺乏一定经验教师的引导,国际经济法的自学难度非常高。第二种办法有助于学生入门学习国际经济法,通过对重点知识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由对国际经济法较感性的认识阶段,上升为理性的国际经济法固有的思维阶段。一旦学生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律思维方式,日后自学便有较好基础。其次,简要介绍其他分支的主要内容,实现体系完整化目的。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考研学生比例较高,每年硕士研究生考取比例在云南省排名前五位,这样的教学方法选择一方面有利于考研学生在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方面构建完整的框架体系并完成思维训练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为相当比例的选择司法考试的学生打好基础。因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重头戏”。因此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这些特点,第二种做法更具有现实意义性。
2.课程教材的选择课程教材选取方面存在难度
目前国内各类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教材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教材体系并不完整。本人建议选取国外的教材,但是这将产生额外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教材价格偏高,学生难以承受。因此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建议教师自行购买国外国际经济法原版英文教材,提高专业术语准确度,然后将专业术语以及基础理论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教学活动涉及的其他相关英文版法律文件,例如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案例等,大多可在国际组织网站上获取。
(二)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问题
在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不宜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因素的考量。第一,法学院大多数学生英语基础较弱,加之云南地区英语使用频率不如沿海城市高,导致学生本能地对双语教学产生排斥性抵触心理。针对这一特点,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应当适当增加一些趣味性;第二,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高。目前,云南省国际经济法案件数量有限,导致学生功利性地看重其他部门法,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边缘化的部门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程度;第三,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有限。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教师必须接受过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的训练,并追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发展情况,并能够流利、清晰、准确地用英文表达。这对教师是极大的挑战。根据目前的客观现实情况,如果独立学院英文比重过高,导致能够进行双语教学教师更加缺乏,无法落实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第四,对于英语基础较好、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因其具备一定的英文运用基础,稍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即能达到初级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目的。因此,根据上述独立学院的特殊情况,结合学生英文基础不同的情形,英文占整个课时的30%左右较为适宜(中文内容占比70%左右)。30%比例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分别为课堂上采用英文PPT、英文表述关键术语以及必要的基础表述,英文专业术语纳入考试考核方式当中,英文案例以及英文视频的采用等。
1.课堂上采用全英文PPT
课堂讲授采用中文为主、英文为辅的方法教师可用英文制作国际经济法的教学PPT,给学生营造英文用语环境,PPT的内容应精简并重点突出。讲授方法可采用渗透型的双语教学方法,即以中文为主、中英文并用的方式。学生一边对照英文PPT做笔记,一边强化对英文专业术语的记忆。如此,在课堂上学生随即能够将中文与英文的专业术语进行匹配。传授法律专业内容的同时,介绍英文专业术语,实现法律理论基础教学以及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的双重目的。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英文比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中应当不少于50%。经过实践经验的检验,在大多类似的独立学院中实现这一比例,难度较大,对教师与学生均是较大的挑战。而30%的比例对学生与教师来说,目前是一个比较可行的临界点。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授课过程中,在此基础之上,适当调整英文比例,增加或略微减少。
2.英文专业术语的要求纳入考试
考核当中将30%比重的英文分值融入考核标准中,即在各项考试考核标准中加入30%的英文分值比例。这无疑为促进学生提升国际经济法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考试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以及期末考核,教师可根据各不同独立学院的细微差别在30%分值比例基础之上调整英文考核在每一考核类别上的比例。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方法能够督促学生积极学习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词汇,具有较为现实的实际教学效果意义。
3.英文案例使用将随堂案例以及案例作业更换为英文案例
这将加大教师的备课力度,也增加教学难度,但若持之以恒,教师与学生均受益匪浅。英文案例增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实际运用机会,教师可引入“纯粹提示性教学”等方法训练学生思考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避免“纸上谈兵”。
4.英文视频的使用英文视频具有直观的冲击效果
可增加课程的趣味性与生动性。如今,大多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教师可适当加入视频播放。既可培养学生的兴趣,又可增加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实用性的认可度,改变学生功利性地认为国际经济法不如其他部门法重要,诸如民法、刑法等,从而边缘国际经济法的思想。
(三)教师的培养实现国际经济法
双语教学正常开展的基础核心是师资水平。对于独立学院,既可以引入英语水平较高的法学教师,也可以培养内部教师。引入师资力量成本高、代价大。而培养内部已有教师,一方面节省成本,另一方面安定人心,提高教师队伍稳定性。
1.提高教师的专业英语运用能力
教师的发展与进步程度决定教学水平的高低。这取决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是教师实现自我提升以及追求教学效果最优化的原动力,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则是学校、教育系统的支持与扶助。教育部每年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各类国内和国外进修以及课题申报机会,教师可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和申报。独立学院可根据自身财务情况积极增加教师的其他进修机会,促进教师英语水平的提升。平时关注国际相关网站,掌握精确的英语表达。教师的英语运用能力是国际经济法能否成功开展的基石。
2.学习科学的教学方法
教师应自觉学习各类经典教学方法,诸如赫尔巴特学派的经典“五段式”教学模式思想,包括预备、提示、联想、总结和应用的教学方法;杜威的问题导向型教学方法;自主性学习教学模式等。独立学院可邀请重点院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践教师为独立学院的教师进行定期培训。从教学内容与目的、教学方法与改革、教学效果的评估等角度给予相应指导。
3.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
教学终极目的是培养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教师的师德师风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教师身负知识以及品性培养的双重任务,应当提高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独立学院应当积极建设师生互敬的校园文化氛围。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有助于教师安心教学、认真教学、钻研教学,真正为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改革提供实战经验。
语文教学同中国其他艺术一样应该讲究“计白当黑,虚实相生”的留白技法。语文教师应该惜语如金,慎之又慎。不要急着把自己所谓高深的学问一古脑儿兜售给学生。语文教学要适当留一些空白让学生有发挥的余地。激起学生对已有知识的思考和对更新知识的渴求,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一、挖掘教材情趣,吸引学生情趣
相对地说,课内为“实”,课外为“虚”。语文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它需要学习者自己反复练习、体验才能掌握。吕叔湘先生说过:“在语文教学上主要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不能过分依赖教师的分析和讲解。因为运用语言是一种习惯,习惯的养成要通过反复的练习和实践。”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学生上课很专心,课后巩固也非常到位而语文就是学不好的关键之所在。因此,语文课上我们不应该只关心传授了多少知识、解决了多少问题,而更应关心我们能不能激发学生课外读的兴趣和写的兴趣。比如。在讲解如何写“求职信、应聘信”时,在网上找了一些应聘信的佳作,在课堂上读给同学们听,并让他们思考一下应聘应注意哪些问题,而且还通过情景模拟方法让同学们在班上进行模拟招聘。同学们的积极性一下子调动起来。为了在“招聘”时一显身手,纷纷开动脑筋、找资料、请教师和同学帮助修改、同学问试演等等,忙得不亦乐乎。这样,学生不仅学会了写一般的应聘信和求职信。还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学习或运用,学生的新知旧学、实践能力在无形中都得到了锻炼。一堂有质量的语文课应该看它是否引出了有趣、有益的问题,是否能够引导学生课外去读去写,而不能用帮助学生解决多少问题来衡量。所以,语文课堂教学必须为课外服务。语文的功夫的确在课外。引导可以从感性和理性两方面着手。著名语文教育家于漪老师的“情感与启发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就兼顾了这两方面。具体地说,一个优秀的语文老师首先必须是一个富有激情与感召力的人。他非常善于捕捉文学作品中情感的闪光点。并以他饱满的激情把它激发出来,表现出来,从而营造一种氛围。使学生深受感染,同时又能以合情合理、精辟简洁的分析启发学生思考,关键的时候点到为止,留有相当的空间让学生能够自由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事实证明。如果我们能满足学生的情感需求并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就一定能唤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旦培养起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和热情,我们的教学就成功了一大半。
二、进行拓展性教学,引导学生情趣
课内的引导还要注意少下结论、多讲方法。在课堂上,我们应该真正把中心转移到学生身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权利交给学生,让他们能够品尝到学习的乐趣,而教师更多的作用应该发挥在学习方法的引导上。比如在进行阅读教学时。可以多给学生介绍目前流行的整体法、解析法、语感法、比较法等方法和模式,以及如何筛选信息、如何从材料中提炼观点、如何评价、如何赏析、如何发现问题等等。比如讲郁达夫的《故都的秋》一文,以诵读、设疑、讨论为主线,培养学生的阅读和鉴赏能力,即根据认读——还原——移情——领悟的阅读认知过程,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学习。这样的处理,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适合学生的一般思维特点,透过现象了解本质。
同时,在引导的过程中,要努力培养学生带着研究的兴趣和态度来学习语文的良好习惯。优秀文学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是鲜明的,但又是“模糊”的,而它的魅力就在于它的这种未定性能够激发读者丰富的想象,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艺术的再创作。如上《项链》一课,分析人物形象,教师不要将教参的看法全盘灌输给学生,因为文学作品本身有多解性,没有固定现成的结论,对作品的评价存在不同争议、不同看法。若将教参的结论,全塞给学生。那无疑是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让学生一步步落入教师设好的圈套,结果肯定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教师要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分析玛蒂尔德的性格特征。鼓励学生大胆思索,不盲从权威,不迷信书本和教师,只要能自圆其说就行。学生们展开争论,交流看法,既注意到玛蒂尔德爱慕虚荣的一面,又看到她勇于改变自己生活的一面,看法辩证,不把人物一棍子打死。通过争辩,学生对人物形象有了自己的新见识、新理解,虽然有的理解有偏颇,甚至是对立的,但它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不再被教材、教师牵着鼻子走。在这样氛围中,思维活跃了,内容拓展了,教学开放了,学生学会了不断探索,思想精神的需求也得到满足。
教师要尊重学生主体,重视学生的思想和感受。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充分的材料,创造好的氛围,以触发学生的创造,点燃他们的思想火花。语文课堂要始终重视教学过程,而不是结果,有时甚至不作结论,整个教学过程是开放的,并激发学生课外去读、去思考、去研究的浓厚兴趣,把课内课外结合统一起来,为语文课开辟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真正把语文的外延扩展到生活中去。讲授舒婷《致橡树》,插入其另一代表作《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分析以舒婷为代表的朦胧派、朦胧派诗歌的艺术特色,以及其他诗人顾城、梁小斌、北岛等诗作,分析他们独特的风格。课后让学生阅读诗人的其它作品,并在课前三分钟演讲活动中,交流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感悟。这些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和深入,既打破时空的限制,开放学生思维。不拘泥于课本,又不脱离课本。这样,学生思想上得到熏陶,求知欲得到满足,反过来,又促进课堂教学的深入。只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相关文章、报刊、书籍,让他们自己阅读,自主创造,才能满足思想精神的需求。
一、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知识经济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知识的急剧膨胀和衰退周期加速。社会劳动者一生只接受一次教育,远不够终身享用,知识经济社会迫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观念。劳动者在一生中可能会从事多种不同的职业,只有不断地接受适应新工作的知识,迅速掌握新技术,才能在市场经济社会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取胜。
(二)提高社会适应性的需要
为提高社会适应性,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应确定为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上,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不断给劳动者以新的知识与技能,创造一个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这就要求继续教育的内容既要有深度又要有广度以要满足各阶层社会人员的需求。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的继续教育缺乏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主观能动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教育成本核算概念还没有形成、市场导向机制还没有建立,学校办学与市场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脱节现象。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化和规范化经济,主张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公平竞争,自主经营,效率优先。就举办继续教育而言,就是要建立市场营销的理念和市场开发的意识。
二、继续教育的现状
(一)对继续教育有了初步的认识
通过实践探索,我们对继续教育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工作目标;提出了建立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核及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的体系,确立了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培训原则。
(二)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格局
逐渐形成了以各行业、系统为主管,以高等院校为主体,以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群团体机构为主阵地的继续教育体制,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改革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不顺
目前,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继续教育体制尚未形成,行业或专门协会的参与度不高,企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缺乏有效合作,各行业也缺乏对继续教育的明确要求和政策导向、保障措施。这些都客观上造成了继续教育难以落到实处。
(二)部分领导对继续教育认识不足
企事业是继续教育的主体,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继续教育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缺乏应有的敏感性,更缺乏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足够重视,直接导致了继续教育工作的严重滞后。一些领导只重视届内政绩、届内工程,忽视了事业发展的持续性,特别是有的企业领导,为降低近期成本,采取撤并继续教育机构,挤占继续教育基地,压缩继续教育经费的违规行为来提高单位的短期效益,在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上,只注重人才量的积累,忽视人才质的升华;注重前期学历,轻视后期培训,造成一些人才长期的智力透支,以至于现有知识与能力无法满足事业发展所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对继续教育缺乏认识
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尚未真正树立终身教育、终生学习的观念,对单位安排的培训只是被动应付,存在为了培训而培训的心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下部观念还比较陈旧,接受继续教育仅仅是为完成组织培训或轮训任务,完成继续教育的规定学分,以便能评优晋级,他们大多数缺乏对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真学习,对继续教育重要性和本人应承担的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从主观上导致了继续教育流于形式、收获甚微的后果。
(四)许多人是受机构改革和评职称等外因的影响,并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
在这种因素的支配下,所学专业跟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现象非常严重,因而就出现了所学非学用。
(五)培训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瓶颈
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多渠道解决”。许多地区受财政收入的影响,通常情况F培训费用由单位承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甚至有的部门或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从而加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三、应对措施
(一)企业真正成为继续教育主体
企业是继续教育的主要阵地,是主战场。要围绕企业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展继续教育,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技术创新人才、高素质的营销人才,为企业服务;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决定着企业的成败。通过创造力和创造性思维的教育培训,促进观念创新、战略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要围绕企业再就业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再就业工程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继续教育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职工个人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积极推进企校结合
企校结合,产学研融合,这是国际继续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充分依靠大学科研条件也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捷径。企校结合、产学研协同发展,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进步,也可使高校在合作中得到发展。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攻关,做好重大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工作;培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突出高新技术和高技术产业;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使继续教育成为企业生产、科研、教育的结合点。要认真总结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经验,下大力气研究具体形式和途径,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三)确立继续教育是竞争手段思想
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使得当今世界各国间的竞争,演变为以人才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才开发利用的较量。经济竞争,说到底的人才、智力的竞争,学习的竞争。在国外,已把学习培训放在了在世界经济中保持竞争力的高度。在国内,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已成为国家兴旺发达,生产力高度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对个人来说,继续教育是使自己能够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动力,是适应竞争的学习竞赛。谁先学到,谁先掌握,谁就具有赢得胜利的可能,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站得住脚。
(四)加大投入
第二,从人才培养模式来看,很多高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涉及法律的内容较少,更缺乏课外培养模式,从而降低了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
第三,从教学理念来看,有些教师不能深刻地理解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深层含义。其实,它是为了让教师理解德育以及法制教育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很多教师的错误做法和不当理解使得学生轻视法律基础课,导致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较低。
第四,从教学内容设置来看,法律基础教学的内容设置非常不合理。首先,法律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只占了3章,而且涵盖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诸多部门法;其次,教材信息量较大,内容繁杂,但规定的课时非常少(只有36个课时),所以很多教师为了赶课时,只是简单地堆积知识点,不能很好地分析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现象。
二、提高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增加法律基础教育的学分高校可以制定强制性政策,大幅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学时和实践方式,保证这门课程的基础性地位,提高广大师生的重视程度。
2.强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第二课堂的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法律基础教育的教育和实践途径。如高校和各院系可以联系法律教研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定期开展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办法学讲座、法律研讨会、模拟法庭以及宣传法律的相关文艺活动演出等多种类型的法律文化活动。
3.深入社会实践教师要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活动,定期安排学生走出校门。如要求学生调查所在地区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相关需求状况以及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又如教师可以选择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学习和参观,了解法律运作的流程,巩固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修养。
4.为学生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考虑高校学生对法律的多种需要,教师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兼职、就业、实习、日常生活以及与人相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教师根据计算机课程进度,以及学生的掌握情况,演示确定的项目作品,在演示过程中务必要有一个良好的导入,以及精心详细的讲解和分析,从而引导学生进行认识掌握分析。
2.制定计划
在讲解完一个项目之后就要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项目,规定任务所需的资料、时间等,给学生一定的压力感。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将学生进行分组,小组规模在2-3人为佳。可按学生学习层次划分,让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自己的动手实验中完成不同层次的掌握和提高。当然也可按任务分组,选举组长然后确定组员,进而对任务进行分工明细。
3.实施项目
在明确任务和分组之后就要开始对任务项目进行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对老师的模仿完成任务。而老师则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点拨,有效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的思维活跃,熟练掌握学习情况。此外,老师还要在学生进行任务的过程中,进行各种情景预设,或者采取分组竞争的手段,使学生积极发现问题。
4.学习评价
中职计算机项目教学法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对学生进行评价。可以是任务的评价,可以是工作创新性的评价,也可以是小组合作情况的评价,讲求评价考核的多样性。同时在评价过程中也要带动学生参与讨论和辩论,从而分别让学生进行展示讲解,获得应得的成就感,再进行交流以拓展认识,开阔思路,以刺激不同层次学生的兴趣。最后教师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查漏补缺,针对部分难点和疑点进行剖析,使学生都能够在同一进度上。
二、项目教学法实施的策略
1.选择合适的项目
教师在运用项目教学法选取项目时,一定要注意项目的层次性。也就是在设计项目时,要根据学生的具体特点和知识的接受能力的差异,进而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不同的项目训练。同时还要注意项目的情境性,教师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选用一些能够引起学生注意的情境,使学生很快进入课堂项目。再者,还要注意项目的链接性,即教师所选用的项目与之前所学知识具有一定的联系,起到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让学生温故而知新。最后还要注重项目的参与性,也就是说教师能够通过所选的项目,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进而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和学习效率。
2.完善计算机课程的考核制度
中职计算机教育以往的考核制度只是单纯侧重于某一项技能的评价,这种单一的、终结性的评价方式忽略了学生学习的积累以及自我教育的培养,没有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此,项目考核制度的实施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十分具有必要性了,它应该被纳入中职计算机考核制度当中,考核的内容设计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方面,而且考核模式也要实现多元化,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
三、项目教学法的作用
现如今,计算机应用已经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在不断发展,在中职计算机教学中,积极采用项目教学法显然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它能够把生活和计算机的实际操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和掌握知识。同时项目教学法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有各自不同要求,特别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主要起到示范作用,并且针对学生在具体操作过程出现的难点进行讲解,使学生的计算机理论知识不断扎实,进而激发他们对计算机的兴趣,让学生在探索过程中进一步加深对计算机知识的理解,能够学会发现问题,并且能够自主独立地解决问题,逐渐提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通过项目教学法增进了学生之间的友谊,加强了他们的合作,发扬了团队协作精神,提高了社会活动能力。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1.使高职师范生的教学设计能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以及信息技术实践能力得到有效培养,使其更多理解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
2.让高职师范生学习到如何把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实际中,而不是纠结和关注某种信息技术的使用。
3.让高职师范生更多的加入到教学环节中去,在教学过程中构建以高职师范生为中心的学习情境,让其在互动活动中领悟如何学习。
4.使得课程成绩的评估手段多样化,改变以往将教师作为课程成绩评价的唯一主体,取而代之以高职师范生的自评和互评作为评价主体,教师进行评价审核。
二、整合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与教法课程的方法
1.现代教育技术课程课程内容的整体把握。整个内容分为理论与实践两大模块,其中理论部分包含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实践部分包括案例课程的分析与设计、素材获取、素材处理、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等。内容突显了以教学设计为主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2.现代教育技术课程课程具体课程的编排。为了适应高职师范生的学习特征,课程总体上采用“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参与式”的“活动”设计方法,“案例”分析式的教学手段。具体教学中将课程分解为7项基本任务:任务一:了解现代教育技术任务二:学习图像素材采集与处理任务三:学习视频素材采集与处理任务四:熟悉现代教学媒体系统环境任务五:教学设计、教学和评价任务六:利用网络资源任务七:回顾学习历程每个任务中以“课件制作或授课演练”为情境编排“活动”,各“活动”给出活动要求及“学习要点”,引导学生从“学习要点”的资料“案例”中探究、获取所需的理论与技术,在自主学习、教师指导下完成整个“活动”流程,达到“任务”要求并自主设计完成课件或整个授课过程。
具体活动流程以任务二(学习图像素材采集与处理)为例:活动1:学习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学习要点1: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活动2:讨论并分析信息技术如何与所在专业课程整合学习要点1: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活动3:小组为单位研讨《认识物体》课程并制订课件制作计划学习要点1:课程教师用书电子版学习要点2:计划提示活动4:了解数码相机的功能和基本操作规范,和教师一起学习,并利用说明书仔细熟悉学习要点1:数码相机的介绍学习要点2:数码相机的使用技能活动5: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拍照活动6:学生得到数码相片,用扫描仪扫描书中图片,利用Photoshop软件进行图片处理学习要点1:图像素材处理活动7:以小组为单位分工协作完成课件制作学习要点1:flash相关知识点讲解学习要点2:《认识物体》课件案例学习要点3:《认识物体》课件案例视频教学活动8:每个小组选派一名同学用所做课件进行试讲,小组其他同学作为学生进行配合。活动9:根据试讲修改完善课件。每个任务完成后学生会提交成果,教师给出评价,并组织学生互评讨论。
三、整合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与教法课程有利于高职师范生科学素养的提高
1.整合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与教法课程后,教学方法由原来的以“教”为主替换成以“导”为主,引导学生完善学习能力,提升科学素养。高速发展的社会对高职师范生的科学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高职师范生缺乏创新的意识、探索的精神,就无法适应这个社会。所以我们要改变单一的知识教授,以设计为中心,活动为引导,使学生走进实践进而走向社会。将以教师为主讲解和实践的方法,改变为在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分组合作,自主探究和学习。科学探究活动应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要用切实可行的活动引导学生积极进行科学探究,并激励学生通过动脑、动手自主学习知识,提高各方面能力。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和培养需要反复的练习和实践,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多创设探究性活动,多引导学生积极合作,开展小组学习和自我学习,完成探究性活动,不断提升完善自己的学习能力,提高自己的科学素养。
2.整合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与教法课程后,课程的案例中所需素材由原来的教师提供,改变为学生自主收集,提高了高职师范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学生在每个任务中都有一个活动进行素材的采集,有很多素材需要学生分组收集和处理,通过这样的设计,鼓励引导高职师范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资源,网络环境中搜索功能,解决素材缺乏的问题,还使高职师范生的学习自主性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实现,激发了学习兴趣,培养了高职师范生的收集处理信息能力。
一般而言,采用自我评估法测算过度教育时,根据其评估标准不同又可将该方法进一步分为两类:第一种方法以用人单位为标准来评价工作所需教育水平;第二种方法以个人为标准评价工作所需教育水平。使用课题组数据,我们分别测算了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下我国当前过度教育发生率(见表1)。从上表不难可以看出,在采用自我评估法测算过度教育发生率时,用第二种方法得到的测算结果高于第一种评估方法。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自我评估法个人主观性太强,可能使过度教育发生率的结果向上偏差。两种方法孰优孰劣,Stasz(1998)深入研究后认为,对于工作所需的技术水平评价,雇员能够比雇主更精确地判断他们自己的工作水平,因此,以雇员个人为标准评价工作所需教育水平更贴近现实[6]。鉴于前文所述,过度教育的主观、客观两个测度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因此为更加客观地反映出我国当前过度教育状况,下文采用了众数法分别从性别、职业、行业、所有制四个层次进一步对过度教育发生率进行了测算。
1.性别层次
在国外研究中,Santos,MendesOliveir和Kiker采用自我评估法测算出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28.8%,女性为40.0%,男性教育不足发生率为44.2%,女性为25.9%;Cohn和Kahn采用实际匹配法测算出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13%,男性教育不足发生率为12%;Groot采用同样的方法测算出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13%,女性为10%,男性教育不足发生率为10%,女性为8%[7]。Groot和Maasen(1997)等采用平均数加标准差法测得英国1991年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15%,女性为8%;Cohn和Ng(2000)采用同样的方法测得中国香港1986年至1991年间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38%,女性为31%,而男性教育不足发生率为28%,女性为25%[8]。在国内的研究中,武向荣和赖德胜(2010)利用2008年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状况调查数据采用自我评估法测算出男性过度教育发生率为51.23%,教育不足的发生率为5.30%,女性的过度教育发生率和教育不足发生率均大于男性,分别为53.68%和6.71%[9]。使用同样的数据源,本文采用众数法测算了我国当前性别间过度教育发生率,男性为56.70%,女性为55.77%(见表2)。从表中可以发现,女性在过度教育发生率和教育不足发生率均大于男性,在教育适度方面,女性小于男性,这些说明整体上我国当前女性劳动力在实际工作中不匹配的程度较之男性更为严重。
2.职业层次
教育、收人与职业间的关系很早之前就受到了智力界的关注,但在国外研究中鲜见专门测算不同职业间过度教育发生率的研究。在国内,隋国玉(2009)利用2002年针对城镇居民的调查数据采用标准差法估算了不同职业种类间的过度教育发生率和教育不足发生率,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过度教育发生率最低,男性为11.26%,女性为6.68%,在办事人员群体中,过度教育发生率最高,男性为19.87%,女性为25.44%[10]。武向荣和赖德胜(2010)利用2008年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状况调查数据采用自我评估法测算出非技术工人、办事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过度教育发生率依次为57.63%、55.62%和54.87%,非技术工人、商业和服务人员、技术工人的教育不足发生率分别为10.17%、8.09%和7.49%[11]。使用2008年北京市数据,采用众数法本文测算发现,商业服务人员、私营企业主、产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事人员的过度教育发生率最高,分别为65.26%、60.00%、56.25%、53.23%和50.30%,而私营企业主、产业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各类经理人员的教育不足发生率最高,分别为28.00%、26.04%、20.84%和16.46%(见表3)。而199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①,对于办事员和非技术工人而言,过度教育发生率较高,这个结果和当前相比,依旧没有什么变化。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言,教育不足发生率较高,这个结果与当前相比已有很大变化,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水平不但得到很大提升而且已经有过剩趋势。此外,行政管理人员、各类经理人员等教育不足现象凸显。
3.行业层次
测算结果显示,从行业层次看我国当前在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国家党政机会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的过度教育发生率很高,分别为77.23%、63%、55.56%、48.84%、48.39%;在批发零售及餐饮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制造业的教育不足发生率很高,分别为71.05%、69.70%、64.83%和64.03%(见表4)。而1995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国家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科研和技术服务、金融保险业、农林牧渔业、教育和文化艺术的过度教育发生率较高,分别为26.6%、20.4%、20.0%、15.6%和15.4%;在房地产和公共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建筑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的教育不足发生率较高,依次为27.9%、26.5%、25.9%、21.6%和21.2%。可见,1995年统计数据显示过度教育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当前依旧是过度教育凸显的行业,它们是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国家党政机会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尽管位序上稍有变动。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与以前相比,这些行业的过度教育发生率均有显著的上升,譬如国家党政机会和社会团体从27.9%上升至55.56%,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从15.4%上升至63.0%,金融保险业从20.0%上升至77.2%。另一方面,与以前相比,教育不足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有所改变,从1995年的房地产和公共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建筑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变动为当前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制造业,且上升幅度较为显著,譬如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教育不足发生率又21.2%上升至69.7%,这一变化过程体现了经济发展中“产业升级”的特性。
4.所有制层次
为进一步了解当前不同企业所有制类型间过度教育情况,本文测算了(中央、省)国有独资、(地方)国有独资、城镇集体所有制、城镇私营(包括合伙企业)、城镇个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他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的过度教育发生率和教育不足发生率(见表6),得出在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中央、省)国有独资、国家控股企业、(地方)国有独资过度教育发生率较高,分别为41.18%、40.83%、36.49%和29.26%,在(地方)国有独资、其他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私营(包括合伙企业)和(中央、省)国有独资等教育不足发生率较高,分别为55.85%、52.63%、47.44%和38.99%。199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央、省)国有企业、地方全民企业和国有制企业的过度教育发生率最高,这样当前情况基本一致,(中央、省)国有独资、国家控股企业、(地方)国有独资等过度教育发生率高暗示出,在这类型企业中储存了过多的教育资源,而实际当中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此外,统计结果还显示,在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教育不足的发生率最高,而当前在(地方)国有独资、其他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私营(包括合伙企业)和(中央、省)国有独资等教育不足发生率较高,说明不同所有制类型教育不足状况这些年发生变化和转移,但整体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等类型企业在过度教育和教育不足两方面表现出较高的发生率,说明在此类型企业中当前就业者的工作所需教育水平与实际所受教育水平间“不匹配”(mismatch)现象较严重,亟待引起重视。
过度教育发生率偏高的原因分析:劳动力市场分割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