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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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

篇1

 

多丽丝莱辛(Doris Lessing,1919― )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关注社会现实和时代问题的作家。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创作中,莱辛一直致力于对时代生活与人的追问探索,她的作品题材广泛,涉及到种族矛盾、两性关系、原子战争、环境污染、科学危机等社会问题。2007年,她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时,瑞典皇家科学院在给这位关注女性体验的“史诗诗人”的颁奖词中就讲道:“她为改变我们的世界观做出了巨大贡献。她对普通大众几乎是寄予了无限的同情,对于每种形式的人类行为都不含偏见。她较早认识到全球环境威胁以及第三世界的贫困和腐败问题。” 莱辛在1999年发表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Mara and Dann, An Adventure)虚构了一万多年后的地球环境,在延续其对女性关注的同时,也反映了对现实环境恶化的关注。正如莱辛本人所说的那样,这部作品并非简单的是一本科幻小说。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出版后,她第一时间也是首次在线接受网友提问时就强调的“如果人们认为莱辛又转向什么科幻或空间小说了的话,那我会感到很遗憾”,并特意指出了这本科幻小说在环境和气候方面同现实的关联。

本文重点从生态女性主义视角解读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分析小说中父权制度瓦解下的男性女性形象和人把自然他者化后的环境问题,指明玛拉丹恩之旅其实就是男性与女性,人与自然二元对立模式的瓦解之旅,而旅途的终点就是和谐的精神家园。一、两性对立的瓦解

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是20世纪70年代晚期以来女权运动和生态运动结合而成的思潮。生态女性主义学者凯伦华伦指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终极意义上讲,对女性和自然的双重统治有着共同的文化根源,即:二元对立思维和价值等级制。人与自然、男人与女人之间不仅是对立关系,而且是上下等级关系。人类对自然的统治和男人对女人的统治就是建立在这种观念框架上的。因此,推翻父权制与拯救生态在观念层面上是交织在一起和彼此强化的。

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的生态关怀首先体现在对男权文化中心统治逻辑的否定上文学艺术论文,《玛拉和丹恩》对这种“父权制’世界观的消解是逐步进行的。首先, 传统的父权国度在小说一开始就被毁灭了,玛拉和丹恩的父亲从来都没有出现过。姐弟俩被带离王宫以后,就失去了父权制度给他们设定的身份,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忘记自己的真实姓名――那个代表着过去的父权制度的身份符号,从他们的心里被抹去了。在两人的整个历险过程中,他们完全忘记了曾经的身份,重新建立自己的性别身份和文化身份。丹恩作为男性世界的代表,从一开始就被一再地告知不许讲话,保持安静。对丹恩的命令“嘘,嘘,安静”仅在第一章前两页就重复了六次。丹恩从一开始就实际上已处于了文化失语的境地,男性权力话语消失了。而在此后的历险中,丹恩一直生活在恐惧中,两人也几次因丹恩的恐惧,惊慌而逃亡北上的历程倍加艰难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某种程度上,男性不再处于二元对立中的上级地位。

相反,玛拉的女性角色却显得异常地高大、勇敢和富于智慧。她对于知识有着无比的热情,如饥似渴,抓住任何机会吸纳学习远古文明,相比于文中大部分的男性角色,玛拉散发着耀眼的智慧光彩。女性在父权社会中往往被视为生育后代的工具。玛拉在她的历险中,一直都极力摆脱这种父权制的价值观。在石村时,玛拉因干旱而身体虚弱,暂时失去生育的能力时,她并未伤心,反而因此松了一口气,因为她明白自己摆脱了作为生育工具的命运。玛拉在途经各地之后发现,由于环境的恶化,男性的生殖力已经极度退化。男性权力的象征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权威。然而女性的生育能力依然是女性价值的最重要体现。玛拉遇到的第一男人,就想让她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玛拉拒绝了,离开安逸的生活,重新踏上旅程。而另一个男人想让她成为享受荣华富贵的王妃,为他生育后代,继承他的王位,因为他的原配不能生养孩子。玛拉意识到这样光鲜的地位,同样只是父权制度下的一个工具而已。有着独立思想的玛拉,为了追求自己理想的身份,再一次选择了离开。

当姐弟俩到达大陆的北方时,一对年老的本族夫妇希望玛拉和丹恩为了种族的延续而结合,从而延续从前的父权王国。玛拉坚持人性,说服了意志动摇的弟弟,战胜了邪恶的冲动,最终姐弟俩恢复了纯洁的亲情,各自与自己的爱人平静地生活在一起。这样文学艺术论文,男女两性的二元对立在此得到了消解,传统的男性逻各斯中心消失了,同时也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女性中心。

莱辛的小说告诉我们,要认识两性间平等互补的相互性,认识自己与他人的同生共存的命运,需要打破男性中心的意识,克服统治和支配的傲慢感觉,懂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关爱的伦理。这样才能建构亲密无间的人际关系;才能感受亲情,升华爱情;才能消除性别偏见,构建一个两性和谐的生态社会。

二,人与自然对立的瓦解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自然是他者,人类对自然开发利用是合理公正的。生态女性主义批判这种二元对立。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地球上的所有存在物就是一个有生命的统一体。大地、山川、花草、虫鱼、空气等都是大自然这个宇宙之链上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宇宙中一切生命体都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并且没有等级差别。大自然并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存在,人类只不过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中”(陈喜荣,2002)。大自然中各种生命体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了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人类作为大自然这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链条,其存在依赖于和其他生物的和谐关系上。而人类目前这种将自然他者化,认为自然只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存在的人类中心主义必导致对自然资源无限制地掠夺。这不仅会给大自然带来巨大破坏,而且会逐渐使整个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最终伤害到人类自己

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的生态关怀也同样体现在她试图消解这种人将自然看做对立面,看做他者的传统理念。小说一开始从不同的侧面向读者展示了未来恶劣的自然环境:干旱,沙漠化,冰川,洪水等等极端的自然灾难使未来人类的生存倍加艰难。莱辛通过展示未来的极端环境,引起人们对于自然与人关系的反思。小说中令人感触最深的一个意象是“渴”。小说一开始便呈现了大陆干涸的景象,“动物和植物都死光了。但拉斯塔充满了沙尘。他们说沙尘暴刮的昏天黑地,填满了房屋,掩埋了花园(P75)。”玛拉被囚禁在密不透风的石屋里,受到干渴的折磨。后来,在出逃的途中,他们遇到了洪水,便不顾生命安危,跳进水里嬉戏,因为在他们看来,水就是生命。当他们碰到一个小水泊的时候,用小桶挑着水,视为最宝贵的财富,时刻守卫着小小的两个小水桶。一旦遇到水源,“他们一个劲地喝着。两个人都在想,趁着还有水文学艺术论文,一定要喝个够(P101)。”干旱使大地颗粒无收,动物也渴死,人们食物短缺,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女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他们默默的承受着这一切,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到北方去,北方有水,有绿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环境如此恶劣,以为一直以来都是如此。然而,在旅程中,他们逐渐发现了原因,其实并非完全一直都是这样的干旱,这样的荒凉。在玛拉和丹恩到达中心,参观博物馆的时候,他们看到了这样的描述古人类行为的文字“这些人根本不关注他们行动造成的后患。他们杀绝了野兽;毒死了海洋里的鱼;对森林滥砍滥伐,使曾经遍地森林的国家一个个变成了沙漠,荒原。他们破坏一切可以触摸到的东西。他们的头脑可能出了问题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有很多历史学家认为这些古人确实应该受到冰纪的惩罚,他们罪有应得(P471)。”

在玛拉丹恩从南向北的旅程中,环境有了一些好转,有了河流,有了草地,甚至有了森林,虽然人们的生活依然艰难。干旱依然存在。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人与自然的对立在慢慢的缓和,从小河到大河,他们一直航行在水上,这对于曾经身处干旱的他们来说是很奇妙的事情,河流两边也出现了一些城镇和村庄,越朝北的地方,人类的生活越发原始,工业文明的痕迹几乎消失殆尽.这一切表明随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淡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慢慢趋于缓和。

莱辛认为正是人类对自然的肆无忌惮的破坏和利用,环境才发生着变化,森林消失了,河流消失了,沙漫天遍野到处都是,而人类也因此生存困难,只有消除掉这种传统的人与自然对立的模式,才能拯救生态,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和谐的精神家园

生态批评家先驱之一帕特里克墨菲(Patrick D.Murphy)曾指出“生态学和女性主义在保留差异的前提下联合起来…这样的整合能够产生一种新的对于人与世界之关系的认识,使之朝拆解男权/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向努力…”,这正是生态女性主义者所追寻的,也是莱辛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文末所描绘的精神家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文学艺术论文,男性女性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平等和谐。

玛拉丹恩在经历种种历险,客服各种困难最终来到了他们向往的精神家园,这里自然不再是干涸的大地,不再有饥渴。“前面是一望无际的蓝色,蓝色的海水和淡蓝色的天空交会到一起。蓝色中点缀着白色的,不断移动的浪峰。迎面吹来的是带着咸味的风,咸味就在他们的唇边(P491)。”自然以未受到任何压迫的面貌呈现在他们面前,而他们未来的家则与自然和谐的融为一体。“右侧是海,前面是一个长长的山丘,山坡上是一个低矮的红砖大房子,带着门廊,立柱。”

两性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的紧张、对立,而在这种精神家园里也变得和谐起来。玛拉丹恩各自相爱的人都在这个家园里等待着他们。“他们看到门廊上有两个人。丹恩跑过去喊道:基拉…呆呆地看着那个斜靠在躺椅上冲他微笑的年轻漂亮女人。”玛拉的爱人沙必斯“站在那里,微微的向前探着身子,冲着玛拉微笑着,似乎在等待…”

和谐,这是文字中传递出来的信息。莱辛在文末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美丽的人与自然和谐,男性与女性和谐相处的图画。这正是生态女性主义者致力达到的精神家园。正如莱辛文末极具含义的话语;“水融合到了水里”。人与自然的差异,男性与女性的差异最终都融合为一体。

莱辛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中倾注了她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注,在她不懈的、发人深省的对自然和性别这些生态女性主义者所关注的主体的探索中,给我们展示了拓展的、进化的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体现了解放女性与自然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天在科技发展所伴随的种种弊端中,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隔阂加剧的语境下,如何为人类找到摆脱痛苦、指明道路的灯塔、找到安身立命的家园,莱辛的小说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参考文献

[1]Jean Pickering.Understanding Doris Lessing[M]. Columbi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90.

[2]Warren, Karen J. EcofeministPhilosophy: A Western Perspective on What It I sand Why It Matters. 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0.

[3]Warren, Karen J. Ecological Feminism[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

[4]Zimmerman, Michael E., et.al,eds.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From Animal Rights to Radical Ecology[M].Engle-wood Clif,f NJ: Prentice-Hal,l 1993.

[5]Doris Lessing online chatabout Mara and Dann at Barnes and Noble[M]. Com, Wednesday, January 20, 1999 -7pm.<http: // dorislessing. org/interviews. html>.)

[6]Patrick D.Murphy,“Ecofeminist Dialogics”, inLaurence Coupe ed,Green Studies Reader: From Romanticism to Ecocriticism, Routledge, 2000,pp.193-194(韦清琦译)

[7]薇尔普鲁姆德马天杰等译,女性主义与对自然的主宰[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8]金莉.“生态女权主义”[J],《外国文学》5(2004): 57-64.

[9]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2.

[10][英]多丽丝莱辛.苗争芝等译.玛拉和丹恩历险记[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11]陈喜荣.生态女性主义述评[J].武汉大学学报,2002.

[12]谢鹏,生态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述论[J] .文学?艺术,2006(2).

[13]赵媛媛,王子彦.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述评[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4(10): 35-38.

篇2

《奇异的插曲》是“美国现代戏剧之父”尤金?奥尼尔中期最重要的剧作之一,“是标志着奥尼尔走向全面成熟的第一部剧作,奥尼尔对此剧所倾注的精力比对过去的任何剧作都多。”[1]剧本发表后立即成为全国的畅销书,奥尼尔因此第三次荣膺普利策奖。在这部被奥尼尔称为“我的女人剧”的剧作里,女主人公尼娜普遍被评论家称为是一个“狡诈地操纵她的男性崇拜者[2]”的“妖女”。笔者认为,尼娜是一位敢于追求自我实现、自身幸福的有强烈女性意识的现代女性,她对女性从属地位的大胆抗争及最后对男权中心文化的无奈屈从揭示了西方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困境。

1 抗争

年轻时的尼娜朝气蓬勃,勇敢坚强,是西方现代新女性的典型代表。她敢于突破传统思想的窼臼,大胆地去追求美好幸福的生活。她不受门第观念影响,不顾父亲利兹教授的反对,与出身贫穷但十分优秀的学生戈登相爱奥尼尔,憧憬着与他共同迈入幸福的婚姻殿堂。当父亲的暗中干涉使她未能如愿而抱憾终身时,尼娜便以一个敢于反抗男权的独立女性的姿态出现,指责父亲对自己人生幸福的破坏和扼杀,“我决定马上从这儿搬出去[3]”。这句话斩钉截铁地表明了尼娜冲出家庭牢笼、摆脱父权控制的渴望免费论文下载。在后方医院,尼娜将自己纯洁的身体献给伤兵,让他们快乐,为心中对死去的戈登怀有的负疚感而自我“奉献”、自我惩罚。虽说这是一种“道德沉沦”的表现,但却是对以利兹教授为代表的清教主义清规戒律的一种大胆的叛逆,是尼娜受其压抑而采取的抗争行为。

经历了失去爱人的痛苦,尼娜并没有像传统女性那样自怨自艾,反而以一种更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探索新的生活道路。她以自己的方式构建了一个“戈登神话”。为拥有一个孩子成为孩子的母亲,她选择跟自己不爱的萨姆结婚。这同传统的男性一直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完全相悖;尼娜要在满足自己的需求中完成男女两性角色的转换;当萨姆的家族病史阻止她成为母亲时,她又选择了达莱尔,就在达莱尔完成她做母亲的心愿的同时,尼娜从他那里找到了现实生活中情感的寄托。尼娜还使父亲的学生马斯登填充了父亲死后她所缺失的父亲角色的空白。丈夫萨姆、情人达莱尔、父亲的替身形象马斯登及儿子小戈登,是尼娜死去的心上人的四个分身和替补,是他们成就了尼娜不死的“戈登神话”,实现了她心目中所追求的作为女人最完美的境界,如她所言,“我应当是地球上最骄傲的女人!我应当是世界上最快活的女人!”[4]

作为剧本中唯一重要的女性角色,尼娜虽势单力孤,却依然不失为一个勇于把握自己命运、抗拒男权的女性形象。在为争取自己的独立与幸福、争取同男人平等生活的权利进行大胆抗争的同时,尼娜也在积极努力地寻找着自我、成就着自我,展现着一个同男性具有平等地位的普通女性的生存价值。

2 屈从

“19世纪的美国社会只为女人提供了一种得到社会尊重和接受的角色——贤妻良母奥尼尔,一种要求女性不断自我牺牲,一心满足他人的角色。这样一来,不论处于什么心理状态和知识层次的女人都不得不极力使自己符合这个规定的角色。有关生育的书籍、上流社会女性杂志、儿童文学也不无要求女性无私地放弃自己的理想,将自己的希望和能力托付给她们生活中的男人。”[5]剧中尼娜便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虽然她不甘于传统的束缚,大胆于命运进行抗争,可她毕竟是一个普通的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情人和母亲,“尼娜过着这些人的生活,戴着这些人的面具,扮演着这些人的角色。”[6]在男权中心文化的控制下,尼娜只是一个性别意义上的“女人”,只拥有性别层面上的身份定位,无法拥有男人们具备的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的缺失和男权中心文化在礼教文化等层面上对女性的种种约束制约了尼娜个性的发展,剥夺了她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她只能借助于男人寻求自我的实现,注定了她最终也只能无奈屈从于男权统治对自己命运的主宰。

在父亲面前,尼娜是女儿,除了经济上依靠他外,还有传统礼仪上的孝义亲情。纵使她深爱戈登,女儿的身份却使她不忍以伤害父亲的感情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她只能屈从于父亲的意志免费论文下载。尼娜同萨姆结婚本是想利用他满足自己成为母亲的愿望,可妻子的责任却促使她为了给有家族病史的丈夫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而和达莱尔通奸生下了小戈登。后来,萨姆事业的发达使尼娜在经济上无条件地听命于他,致使尼娜一步步放弃个性奥尼尔,成为了按丈夫意愿行事的女人。作为尼娜情感和精神上双重依赖,尼娜的情人兼精神病医生达莱尔给她开的走传统女性之路的处方将她的命运引向了情感和婚姻两分的尴尬境地。尼娜的一生自此陷入无休无止的精神折磨之中。儿子小戈登是尼娜情感上最大的依赖,尼娜曾试图跟儿子的心上人玛德琳争夺儿子的感情,却被达莱尔以精神病医生的身份宣布处于更年期的她精神不正常。尼娜抗争命运最后的努力也以失败而告终。身心俱疲的尼娜再也没有同命运抗争的勇气了,只求同那个父亲式的丈夫马斯登回到儿时的家里,在宁静中死去,以此来结束她人生的一段插曲。

结语

面对强大的男权统治,尼娜生活的角色只能围绕“女人”而定,生命也只能依赖男人而延续。无论她怎样抗争,都无法摆脱男性权威的束缚和禁锢,“她每一次的努力都绷紧了自己周身的羁绊[7]”.虽然尼娜的最终归宿再现了西方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困境,但她追求幸福、抗争命运的勇气却也呈现了普通女性寻求自我、成为自我的梦想。忠实于自己的梦想,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这正是尼娜代表的精神所在,也正是她的可贵之处。

参考文献:

[1]特拉维斯??博加德.尤金?奥尼尔的剧作[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

[2]Robinson,James A. The Middle Plays [C]. Michael Manheim.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Eugene O’Neil.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4]尤金?奥尼尔.奥尼尔剧作选.欧阳基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4.

[5]SmithRosenberg, Carroll. Disorderly Conduct: Vision of Gender in Victoria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篇3

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据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性别歧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1]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3]232。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歧视的现象相当突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根基。[3]234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妇女就业成本比男性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全国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约l300万人,2005年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需要就业人员约l100万人,两者相加,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多达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能够安排的只有1000多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几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样,对雇主而言,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间既不创造价值,却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资.这相应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间,原有的职位必须有其他人来填补,这既要付工资,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雇佣男性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所以,为避免成本增加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女的雇佣。[4]150-151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工作总结国家制定了很多专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还有《劳动法》和一些法规中关于“四期”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妇女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则是有关孕妇夜班和休息的规定。法律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对身体有难度的工作。妇女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支撑这些法律的原理认为,妇女不像男性那样在生理上那样适合同样的工作机会。于是,通过法律设防以阻止妇女进入传统上非妇女从事的职业。这些法律法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从政府统管一切走向了企业拥有很大的自。当企业在计算自己的成本的时候就会觉得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而且还要提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因此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把妇女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在经济和政治转型期,要求雇主给妇女提供特别照顾的责任转换成了雇主雇佣妇女的障碍,当对劳动力需要降低时,它又成为雇主裁减女雇员的诱因。更进一步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推行这些法律只会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时的负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虽然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但是进展十分缓慢,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有限,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较,同期生育保险参加的人数较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使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劳动就业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我们要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妇女遭受就业歧视的不良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转变立法思路,将对妇女的偏见置于一边,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在宪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其次还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抚养小孩、关心老人、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与家庭和孩子有关的福利不应只针对女性规定,而应同时针对两性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等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理所当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过法律形式把用人单位建立托儿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强加于女性。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带来的,自然就不愿意雇佣女性,女性成了这种保护性立法的牺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篇4

    一、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2009年6月12日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歧视:

    1.招聘歧视。指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招聘信息中“男性优先”“限招男生”是常见字眼,且其招聘职位并非属于国家政策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种。

    2.薪酬歧视。指从事相同或等值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以抽样调查所得数据为证,城乡在业女性的平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 .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 .可见,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任道而重远。

    3.晋升歧视。指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2%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仅为男性的一半 .

    4.怀孕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结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结婚、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欢饮。不少单位在招聘面试时提出以3年内不许结婚,5年内不许生孩子为女性录用条件。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20.9%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存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强迫女性调岗降薪情况,遭强迫解雇的占11.2% .

    5.职场性骚扰。指发生在工作场所,雇主、上司、同事、下属、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实施的不受对方欢饮、不被欲求的任何形式的带有性成分的言行,使对方受到胁迫、羞辱,处于难以忍受的敌意环境的行为 .我国职场性骚扰非常普遍。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大约每25个女性中就会有一名女性遭遇过强行性行为 .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

    历年来,政府为了禁止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为主要法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体系。

    1.禁止就业机会歧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规定确立了反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则。《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些规定使实现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有法可依。

    2.禁止就业待遇歧视。《宪法》第48条和《劳动法》第4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保障女性在等量劳动提前下获取等量报酬的权利,为实现女性就业待遇与男性等同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禁止因女性生理特征作出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从女性生理特征出发,禁止用人单位因家庭、生育因素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上述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状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找出目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缺乏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我国没有专门反就业歧视立法,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均为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且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的“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但对于究竟哪些是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导致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执行,同时出现女性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的现实局面。

    2.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等机构不明确。如侵权主体为国企,尚能找到其主管部门,如果侵权主体为私人企业或三资企业,实践中难以找到相应机构来执行反歧视法律,因此,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维权相当困难,其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3.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某些侵权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就业促进法》中的第八章对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中介者在工作中某些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未涉及违法后的具体惩罚措施。对侵权主体难以实现法律制裁,无法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4.生育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劳动法》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均有法定假期,且不得扣减其工资,同时企业还需承担生育保险费用。这“三座大山”加大了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多数企业更愿意雇用男性职工,还有某些企业采用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节省成本,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女性职工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等相关法律

    通过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有必要总结和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立法上使女性平等就业权得以真正实现。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概念,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曾对性别歧视作出界定,即“就业歧视是指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作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与岗位职责无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岗位劳动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排除某些群体劳动者的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就业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不相关的性别因素而排斥女性劳动者的行为。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合理和不合理情形。合理就业性别歧视,是指根据女性生理及心理特点,规定某些工种和岗位不得招用女性职工的情形,这是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被视为性别歧视。

    不合理歧视行为包括:(1)禁止招聘歧视。(2)禁止薪酬歧视。(3)禁止晋升歧视。(4)禁止怀孕歧视。(5)禁止职场性骚扰。

    下列情形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1)因职业特点和需要只录用某一性别的人;(2)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措施;(3)用人单位能证明客观上造成对某一性别对待的规则或做法有正当理由的。

    2.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为法官断案提供有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申诉人只对自己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进行举证,而由被诉方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即申诉人只需指出对方侵害自己的事实即可,由被诉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选择女性的理由。

    3.明确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标准、间接损失等计算方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对侵权主体执行法律制裁,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二)建立处理就业歧视投诉的专门机构

    我国目前没有受理就业性别歧视投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受歧视女性投诉无门,维权困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监督审查权。该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及内部人事规章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

    第二,受理、调查案件权。该机构有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起诉案件的权利,以及对指控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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