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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是否充分认识到了通胀问题的严重性?政府将CPI目标由历年来的3%调高至4%是明确信号,抛开具体数字及统计方法等等不谈,调高CPI目标本身说明决策者已开始直面中国真正的通胀问题,而不再表现出一种漫不经心或者说对此游刃有余的态度。毋庸讳言,2010年的宏观政策,在调控物价方面的应对措施层级明显偏低,决策者一直没有把预防通胀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通胀的凶猛程度,致使政府的宏观调控重心在2011开年之际急速转移。
在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2011年的六项任务中,第一项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中,对于抑制通胀有明确的要求――“把稳定物价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目标也是直指通胀管理;第二项任务“推进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也表明中央决心从粮食价格稳定这一源头着力解决物价问题;另外,除关注供给环节的根本加强外,还对物价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流通环节的建设予以规范和巩固,提出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这一切部署表明“抑通胀”已成为决策者当前的核心目标。2010年底央行的二度加息毫无争议地被视为决策者2011年的“抑通胀”宣言,一些有政策背景的声音也在强化这一信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室副主任陈昌盛表示:“2011年总的判断是,保增长不会有大问题。物价问题会进一步凸现,但不会出现恶性通胀。”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认为,在控通胀、调结构、稳增长三大目标之中,由于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是客观事实,稳增长不需要特意提出来,调结构是一个长期目标,不是2011年就能完成的,所以对于2011年而言,控通胀是核心任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没有“控制通胀水平”的直接表述,而用了“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总水平”的间接表述。张汉亚认为,其中隐含着深刻的含义。稳定物价总水平,并不是控制通胀的代名词,而只是其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或者说,控制通胀是通过物价总水平的形式直接地反映出来。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原则)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条(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对称。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市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成数据传送。
第九条(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相关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取得。
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相关业务部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维护)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分别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信息维护规范进行维护。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共享数据库和有关业务数据库。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的限制)
共享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
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信息服务办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设备安全)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定、检测的安全产品,并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安全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
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数据的,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获取共享信息时,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措施。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
第十六条(个人数据安全)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22-0000-01
.Net Components and Design of Web Services Combination Applications in the Power System Equipment Failur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Zhang Huiyong
(Jilin Academ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hangchun 130021,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ower industry,and gradually expand the scale of the system,C/S mode,the power failure extens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has brought great difficulty to maintain and investment increase dramaticall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odern Internet Web technology applied to power system equipment failur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pproach:the use of framework components and Web Service technology to build a Web-based Distribute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power failure.The hardware structure of the whole system flexible,scalable,better economy,software systems easy to deploy,program development effort is small,with good interaction and a certain degree of safety performance,better power failure to meet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eeds.
Keywords:Power system equipment failures;Information systems;.Net component technology;Web Services
一、引言
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扩大,电力网结构复杂程度和负载种类的增多,用户对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雷电、短路、接地,以及大容量负载的投切和不可预测因素总是导致电网出现各种故障,这些故障的频繁发生会危及到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对电网故障与保护动作行为的分析显得越来越重要。电力系统现有的设备故障信息管理系统是基于传统的C/S局域网方式,这一模式下的电力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存在工作效率低、管理不完善、维护困难和费用高等问题。随着Internet/Intranet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其在电力系统中己得到广泛的使用。
二、系统关键技术框架
(一)Web Service在电力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1.Web Service概述。XMLWeb Service是在Intemet上进行分布式计算的基本构造块。它透过Web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开放式标准(例如HTllP、XML及SOAP等)来为其它的应用程序提供服务。其体系结构的主要优点之一是:允许在不同平台上、以不同语言编写的各种程序以基于标准的方式相互通信,这就为架构于不同系统平台上的、不同结构的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2.Web Service的体系结构。Web Service体系结构基于以下三者的交互:服务的提供者,服务注册中心和服务请求者。它们之间的交互包括服务的,描述和消息传递等。
(二).Net组件的应用与意义。概述。平台的基本思想是:侧重点从连接到互联网的单-网站或设备上,转移到计算机、设备和服务群组上,使其通力合作,提供更广泛更丰富的解决方案。用户将能够控制信息的传送方式、时间和内容。将开创互联网的新局面,基于HTML的显示信息将通过可编程的基于XML的信息得到增强。XML是经“万维网联盟”定义的受到广泛支持的行业标准,Web浏览器标准也是由该组织创建的。微软公司为开发它投入了大量精力,但它并不是Microsoft的专有技术。平台带来的重要意义。对于电力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人员而言,的策略是将互联网本身作为构建新一代操作系统的基础,对互联网和操作系统的设计思想进行合理延伸。
三、系统具体设计
(一)系统设计应该达到的性能。1.网络物理结构应满足灵活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从物理结构上来说,我们新构建的信息系统应该相对独立于现有的企业局域网,不受管理体制的限制,不受企业局域网内MIS管理系统变化的影响,这也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不受管理关系变化的要求。2.软件实现应具有交互性、可扩展性和足够的安全性能。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的最初流向是从发电厂(站)或变电站(所)区域调度中心国网调度中心,但为了便整个系统具有数据交互性,便于以后的扩展应用,至少发电厂(站)或变电站(所)应该对外提供获取数据的方法。Browser方式在信息上具有开发快、使用简单的优点,但其交互性和可扩展应用性能往往受Web服务器开发的影响,Web Service则不同,它以组件对象的形式,以标准接口的方法向网络打开了内部访问的大门,完善的Web Service组件集合具有较强的数据交互能力,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是解决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系统详细设计。根据前面对.Net组件与Web Service的应用分析,由于需求不同,共设计A、B两级数据结构。A、B对象有不同的数据结构,且B级对象数据库是众多A级对象数据表子集的全集。A级对象电气设备综合信息表:考虑到电气设备种类较多,信息内容也较丰富,如果按设备类型单独建立数据表,并上传到B级对象数据库,是必会增大B级对象数据库维护量,同时也不便于后期管理软件的开发,因此,我们将不同的电所设备的综合信息归纳汇总,与同一个表的形式进行定义,并且允许数据为空。对设备信息的提取则由数据库查询语句逻辑来实现。B级对象数据库设计:其是一个A级对象数据表的全集。
四、结论
本系统是结合目前技术前沿――.Net组件技术与Web Service技术在电力故障信息管理与的一个实际应用。通过系统设计,实现了故障数据在电力系统中的网络分析与,能为用户提供初步韵远程故障分析资料。本系统模块能够方便地通过网络故障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能为查询用户提供一个稳定、直观的查询终端,为电力系统数据网络的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劳社厅函〔1999〕1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促进国际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我国传统的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现对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原来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三、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涉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照片处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应将上一季度换发证书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并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特征说明
一、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证书内页第2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
三、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红印刷。
四、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底边采用LDBZH浮雕印刷。
xx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xx)
同志们,现在咱们开会。今天,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局xx在我市x局长的陪同下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仁的到来!此次x局长一行来我局考察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县公车改革、资产管理、公务接待、机关事务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希望我们的工作人员借此机会认真与各位同行进行交流探讨,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希望刘局长和x局长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今天的座谈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我局汇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二是xx市管理局x局长及其他各位领导讲话,三是x局长讲话,最后进行交流探讨。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市及我局参加这次座谈会的领导和同志。
市局各位领导和同志有:
市管理局副局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后勤科副科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房产科副科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资产科副主任科员xx同志。
我局各位领导和同志有:
我局副局长xx同志;
我局副局长xx同志;
我局工会主席xx同志;
我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xx同志;
我局公车服务中心主任xx同志;
以及两名办公室工作人员。
下面,让我局副局长xxx向各位汇报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接下来,我们请全局长讲话,大家欢迎。
(请全局长看其他各位领导有补充讲话的没?)
下面,请我市管理局x局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最后,请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了做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工作,经研究,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有关工作,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办理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时,个人提出申请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镇)劳动科按规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审批时,要严格进行审查,以存档前或失业前的档案明确记载为准,后补的材料无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一、农村财务“三代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都积极实行财务代管制度,财务代管制度是指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所有会计业务由乡镇进行,使分散管理、各自核算的财务管理转变为集中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当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代管内容也不尽相同。笔者所在地山东莒南县财务代管可分为三部分:资金、账务、合同,也就是在基于“三不变”的基础上村集体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账务、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等由乡镇相关部门管理。农村财务“三代管”在为村集体提供会计服务的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提供核算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笔者注意到,财务三代管制度在实际运行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资金代管不规范
部分村居在集体账务代管后,资金却未代管或未完全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但有的村集体却无视这些规定,有的村干部怕花钱不自由、受限制,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按规定办,集体的收入不及时足额地交与乡镇代管机构代管,而是直接用一些支出单据抵顶,边收款边开支,造成较为严重的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现象,更有甚者,把取得的现金收入挪作它用,或者公款私存,套取利息收入。
2.账务代管不及时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定,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账务应及时,当期业务不得拖至后期。报账员在家做好每日的现金日记账后,到月底按时到代管机构报账。但一些村居还是老习惯,总是平时不记账,到年底才进行一次大的财务清理,有些收支单据都是跨好几个月甚至好几个年度,经办人、事由等模糊不清,由此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财务管理混乱,不能真正反映出村集体当期内的收支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管理核算依据更是无从谈起。
3.合同未完全代管
村居签订的合同大部分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包括四园、机动地、荒山荒岭、水面等承包、租赁合同。按照党委政府规定,村居在对这些集体资产进行发包时,应履行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议事,公开招标竞标,然后和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需由相应的鉴证机关鉴证,然后交与代管中心代管。但部分村居村干部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发包时有的根本就不签订合同,有的是口头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标的不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等,发生纠纷时容易分不清责任从而引起混乱。有的是好几年前承包,也签了合同,但村干部换届频繁,移交时未作交代,所以承包期限是否到期,承包费是否已经交清,无从追究。还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承包过程中,还存在“人情”承包、“以权”承包、暗箱操作等,签订合同时明显偏向承包方,损公肥私,引起集体资产流失,给集体带来损失。个别村甚至因为没签订合同而瞒报发包收入,成为其私设“小金库”的主要收入来源,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二、强化农村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收入报告制度、财务开支事前审批制度、预决算制度、代管资金监管制度、合同签订鉴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狠抓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的落实。村集体在收到任何一笔收入时,应由报账员及时到镇机构入账代管。村居开支时,应事前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报镇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到代管中心支取代管资金进行开支,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开支单据一律不得入账,其支出由相关经办人私人承担。代管中心在开出任何一笔收入单据时应确保开出的收入都及时入账,若发现有收入单据开出而收入未入账,应及时查清原因,将收入上交代管或收回原开出单据并作废处理,以防止村居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对于村集体进行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有相应部门单位的预决算书,实行事前预算,事后决算制度,坚决杜绝部分村干部利用工程项目浑水摸鱼,虚增开支,中饱私囊。同时还应建立专项审计制度,代管中心建立审计规范,抓好对村每月报账事项的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好群众敏感、热点、难点经济事项的审计,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对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2.深化财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身清白
为达到财务公开的预期目的,应将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完善规范。规范公开内容,应细化到每笔业务收支,本期收入多少,收入什么项目,支出多少,支出什么项目这些应做到一目了然,清晰明了。规范公开时间,规定每月的公开日期,在规定地点到期必须公开,公开必须保证一定时间长度,不得少于几天等。规范公开方式,通过一定的公开形式,使公开内容通俗易懂。规范公开程序,公开的财务内容,事先经民主理财小组理财通过,书记签字报代管中心审批记账再经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通过后才能公开。
3.加强合同管理
对合同未代管或代管不完全的村居要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收入项目,审查机动地、四荒等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是否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到代管中心备案,有无村干部、行为,若发现有上述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代管中心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由专业技术棒、政治素质高的人员为村居的各种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鉴证、检查、监督合同履行和调解合同纠纷等提供全方面服务,这样既能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资源的效益又能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总之,目前看来,在农村实行财务三代管制度,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推进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民主建设,促进广大农民快速奔小康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投入了4万亿人民币以应对金融海啸,部分投入到基础建设;结合我国政府每年对基础建设这一领域的投入,每年基本建设资金超过千亿以上。在巨额国家资金投入基础建设这一领域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应参照执行财政部下发的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文件,以便于管理好、使用好国家投入的资金。但在当前很多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却不太乐观。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比如:账务管理不规范,资金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等等的情况。如何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我们需要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账务管理不规范
1、建立账薄不规范。
有适用财建[2002]394号文件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独立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薄,而是在企事业单位账簿中统一进行核算。这样是不能清楚的、分类别地反映中央资金、市(省)级资金、区(县)级资金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也不能清楚的、分类别地反映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2、账务处理不准确。
比如:没有准确的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也没有准确的核算待摊投资二级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更没有准确核算“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下的三级科目。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例,其下级科目“差旅费”有的核算到“待摊投资”二级科目,有的直接将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而未分清是否属于工程成本。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将上级资金来源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等等。这样的财务处理是不正确的,会造成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不真实,不完整。
3、工程成本归集不及时。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项目成本核算不及时造成建设成本在账务上反映不完整。比如:有的签订了设计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拿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放在办公室,或工程部门;有时一个工程结束了,设计合同还在其他部门,造成财务部门不能及时体现一个工程项目成本的全貌。有时,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条款上面标明,合同收费金额按工程结算价款的百分比进行收费。而一个大型工程要1年以上才能竣工,工程结算价款不可能在当年就体现完全,而工程结算价款有的还需要第三方进行审计后才能确定,这就会造成工程成本归集不及时。在实践中,有的工程价款支付金额还超过了最后结算价格的金额,也就是说支付的款项还支付多了。这也会造成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不真实,不完整。
(二)资金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在银行开设专户。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没有独立开设银行专户,多是在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账户中一并核算。这样的情况,不但是不能清楚地反映建设期间存款利息收入,也不能反映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的情况,而且还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预付工程款不符合规定。
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以借款的形式预付工程款,在支付手续上是以现金支票支付给施工单位个人而没有相关的合法认定手续。为什么要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个人现金支票而不是以转账方式直接转账给施工单位(当然,这里要区别因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这样的特别情况)。为什么在转账给施工单位后不及时获取建筑安装发票,这是很容易造成税源流失和税款收缴的延后。为什么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比例累计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95%,同时在账务处理上也未有支付金额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任何说明。有的情况是还没有预留工程质保金。
3、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按比率进行计算管理费总额,进行总额控制。有的建设单位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标准的,且超标准的比率很高和超标准的金额还很多。有的建设单位是费用报销手续不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是需报列支。有的建设单位还在使用白条抵账的方式。等等。
(三)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
在实务中,由于有的作为业主方的建设单位,以往极少有建设项目,但近年来建设项目日渐增多;内部控制管理上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有,但是与现行的法律规范、工作流程、现代项目管理已经不能对接或是不再适用。有的建设单位有着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流于形式而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进行有效管理。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领域的内部控制感到陌生,不知道该如何规范相关流程,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常见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账务管理
1、规范账薄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独立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薄,以便于清楚地反映资金的分类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2、规范账务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准确处理好科目的分类、核算,以便准确的反映科目金额。
3、及时归集成本。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财务部门有必要参与并提出相应的财务方面的专业意见。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把相关合同的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再配合应用其它措施以避免在工程完工后也不能及时、真实反映工程成本的情况。
(二)规范资金管理
1、按规定开设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开设专户。以便于清楚反映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存款利息冲减工程成本的情况。
2、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工程款的预付款,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账结算起点为5000元;所以5000元以上的工程价款支付应进行转账并按合同上的施工单位名称转账。在支付工程款之后,及时获取金额相当的建筑安装发票。工程未结算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比例并预留足够的工程质保金。这样使得资金流向更加清晰,财务处理更加规范的同时税源不流失、税款收缴不延后,合同执行更加有效率,还可约束施工单位在工程质保期内保证工程质量。
3、按规定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总额。如有特别项目,超标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提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完善费用报销手续,杜绝使用不规范的报销凭据。不得需列支出,更不得使用白条报账。
(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由于时代的发展,对有的单位旧有的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已经不适应建设项目工作的推进,对这样的内控制度应进行修改;对没有的、需要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建立健全。对有的单位虽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执行情况不到位的,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和执行力度。对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的情况。
(四)、加强会计人才的培养。
对建设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激励他们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基本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同时,使财务工作人员了解施工项目的建设内容、流程、设施设备。再通过其它措施以便于更好的核算项目成本,真实反应工程成本。
建设单位应在加强财务管理的情况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对于内部,建设单位的领导层,应关注和强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账务管理与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流程的各个方面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合符规范。对于外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从监督的结果上促进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严格执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一般下列情形下,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条件中建筑行业应该属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但建筑企业一般经营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建设周期长,多为夸年度施工等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一般都是上亿,收入更是上亿以上,有些建筑集团企业年收入达到上佰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话,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带来方便,方便企业更好控制成本核算,但国家流失的税收风险更大。对这种状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并解决。
一、核定征收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因素
营改增下我国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多大的变化,还是实行工程项目经理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都是老板(项目经理)自己联系工程项目,再挂靠符合工程项目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种运作模式的账务处理是,建筑企业承担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包括财务税务风险,施工企业以收管理费扣除企业费用后作为企业的利润,这种账务处理利润是薄利的,根本就不能用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一般都在15%--30%左右来算,因为建筑企业收的管理费一般是合同价的0.5%-1.5%点数,最终可想而知企业利润非常低,在这种模式下,建筑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应该都在项目经理的收益里,而建筑企业最终把这部分收益放入工程成本,于是企业便想方设法增加工程合同费用特别是成本费用的支出,虚增费用、加大成本,使利润控制在管理费下扣除公司费用、税金及附加费后的金额,因此上缴所得税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建筑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是先确定合同毛利,再由合同收入减去合同毛利倒算出合同成本。而合同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科目结转而来。在合同成本结算中,绝大部分未取得发票,仅以收据入账,只有少量原材料入库取得货物销售发票,绝大部分金额未取得发票以入账。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却也存在弊端,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便放松对成本费用发票审查,甚至没有检查,导致建筑企业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便以大量的收据入账,致使一些材料供应商不开发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占收入一半以上,如果这些提供材料的供应商都不开发票,那流失的税收金额不是核定征收这点所得税能相比的。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表面看好像达到了加强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税收环节来看,恰恰是因小失大,导致大量材料、人工劳务应交税款流失。所以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节流税款流失。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企业把项目经理收益部份放入建筑企业成本中,隐藏了个人收益,更是漏缴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定期审核发票管理账务
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防止企业所得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对预征税款,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但应该定期审查成本费用的发票,防止材料供应商销售环节税款的流失,定期进行税务审计。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建筑工程的个人所得所得税实行预征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用项目经理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多为个人,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项目经理的合同收益,按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确认收益所得实行预征。
(三)加强税务检查,定期下单位普及发票管理
一般企业账务处理都是以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但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别,加上项目经理普片认为付了管理费就完成合同任务,发票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跟本就不重要,只看眼前利益,这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的风险。所以应当加强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意识,建筑企业也要加强项目经理的发票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我国建筑行业单位必须转变现有的财务管理观念,结合营改增的新形势新方法,对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略性改进,切实降低企业所得税财务风险,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加大对企业成本控制力度,推动企业管理型转变,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存货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施工企业在通用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 “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周转材料”、“工程结算”等科目,而且针对每一项增设的科目都进行了内容上的设计、优化,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并且规定了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来进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则通过“工程结算” 科目进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一、建造合同存货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购进的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根据材料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有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应于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在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二)实际发生合同成本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核算对象的费用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机械作业”等科目;发生的不能区分归属对象的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科目。
(三)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科目;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科目。
(四)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五)合同预计损失的账务处理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前提下,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率)-以前预计损失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科目;在工程完工时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六)工程全部完工,办理移交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一)“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笔者认为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列示在“存货”项目下不一定合理,因为这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笔者建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那么将其差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性质,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放入“应收账款”较好。
(二)建造合同预计亏损作为存货跌价准备核算,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可能出现负数问题
按照资产负债表填报要求,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在“存货”项目下列示,如果“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存货”项目反映的是负数,这与存货作为资产不符,所以 “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不一定在“存货”项目下列示。笔者建议将建造合同亏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进行处理。按预计建造合同亏损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预计负债”,工程全部完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因此它不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出现负数。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不合理
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这样规定不合理,理由是: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而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中不一定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预计损失[2]。同时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一来,就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笔者建议:将合同预计损失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或计入“预计负债”科目,使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与或有事项下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存货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要实行全过程的存货核算,在具体的核算中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一、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的产生背景及主要问题
(一)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的产生背景
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是近年顺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依托住院患者数量和需求、以专门向住院患者推介专职临床生活护理和家庭陪护人员为主要业务的新兴企业。这类企业能够充分缓解患者及家属需求多元化与我国现存护理人员配置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我国已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物质文化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优质化发展趋势。但是,生活和工作压力、环境污染以及职业病等因素,导致住院病人数量明显增多,其中需专人陪护的病患比例也在不断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病患陪护服务既有需要,又有条件承担。因此,推介业务方兴未艾,具备较强的有效需求支撑。
(二)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的主要问题
1.从业人员构成问题
在我国,陪护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80%以上为外地农民工,文化程度和专业素养不足、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良莠不齐、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日常管理难度高,是诱发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加剧财务风险上升的重要因素。
2.经营管理规范问题
现阶段,由于此行业产生时间不久,缺乏行业规范引导和管理经验累积,致使企业经营形式多样、账务处理方式多变,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理、风险控制不力,易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
3.民事纠纷多发问题
目前,民事纠纷多发是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管理不规范、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进而引发财务风险,并且其后果和成本是难以预见和测算的。
诸多问题导致的相同结果,即引发企业的财务风险上升、经营状况恶化。因而,关注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是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财务风险是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的主要风险
当前我国陪护业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在缺乏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下,企业的经营运转资金完全依靠收入的实现,收支平衡是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保证,因此财务风险通常居于首要地位。
在引发企业财务风险的诸多因素中,后果最严重、影响最恶劣、事发最突然的当属民事纠纷引发的资金风险。
(一)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收入减少风险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收入风险,可能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直接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动摇企业持续经营的根本。
(二)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支出扩大风险
面对日益严峻的赔付形势,以及民事诉讼较长时期性的影响,企业的财务收支在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会加重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这些小规模企业甚至会影响其正常运转,直接濒临破产。
以一家集体所有制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为例,2008年至2010年,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如表1:
其中,2010年发生一笔39万余元赔偿款于当年5月执行完毕,自患者提讼至法院判决执行完成,历时半年有余。判决执行完毕当期期末,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仅为17万余元,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财务风险骤增。
(三)民事纠纷引发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
1.风险意识淡薄,事前控制缺失
企业在推介行为发生之前,缺乏有效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未表明企业自身第三方身份的地位与义务,一旦雇佣方与被雇佣方产生民事纠纷,企业往往被作为陪护服务的主体与赔偿主体提讼,进而引发财务风险。
2.账务处理不当,事中控制薄弱
企业收入来源主要是按陪护员劳务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推介服务费。在账务处理和结算方式上,企业通常作法是将预收患者的陪护员劳务费和企业的推介服务费全部纳入营业收入进行核算,按月以工资形式结算陪护员劳务费,计入营业成本。
(1)患方预付陪护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推介费收入
――陪护费收入
(2)按月结算陪护员劳务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陪护费收入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述账务处理和结算方式导致雇佣方认定陪护服务的全部费用均为企业收入,造成视企业为陪护服务的实施主体、陪护员为企业员工的误解,一旦雇佣方与被雇佣方产生民事纠纷,企业收入尚不确定,但是在账面上已全部确认为收入,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并且企业也因此被作为陪护服务的主体与赔偿主体提讼,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风险控制不力,事后控制匮乏
因陪护服务满意度主观性较高,加之从业人员能力与素质的局限性影响,企业在推介服务行为发生之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预警机制,一旦产生民事纠纷,不能保证资金安全,甚至引发财务收支在较长时期内不能达到平衡,严重威胁企业的生存能力。
三、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防范化解财务风险的对策
防范化解此类企业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管单位、企业自身的多方参与,共同解决。但是现阶段,由于新兴产业的经营形式多样,短期内形成明确细化的规划和政策也不现实,为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尤其是民事纠纷引发的财务风险,企业最有力、最直接的方式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力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风险防范机制。
(一)订立三方合同(事前控制)
合同或协议的订立,能促使企业形成有效和完善的防护性机制,使企业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法律责任。
1.居间服务合同
本合同应由甲方(居间人),即病患陪护服务推介企业,与乙方(委托人),即陪护从业人员双方共同签订。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甲方为乙方报告需求信息并提供媒介服务,由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委托甲方收取陪护费用并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等。
居间合同旨在向接受陪护服务的一方明确甲方在推介服务过程中的第三方身份,与乙方非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此规避由于陪护服务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发生劳务纠纷时甲方即企业的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收款协议
本协议是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前提下订立,应由委托人(即陪护从业人员)与受托人(即企业)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应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收接受陪护服务的一方应支付给委托人的陪护费。
(2)委托期限:与本协议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起止时间相一致。
本协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非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规避企业的连带赔偿责任。
3.住院陪护合同
本合同应由陪护服务推介企业为合同的甲方(接受陪护服务的患方),与乙方(陪护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甲方与乙方在陪护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陪护费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和因本合同所引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本合同旨在明确陪护服务的责任主体,规避因身份误解而导致企业作为赔偿主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优化结算方式(事中控制)
企业的事前控制,已充分表明企业作为中介的第三方身份与地位,与此相应,在账务处理上也需要改进和优化结算方式,以预收保证金的形式实行陪护费预付款制。
企业财务账面应在“预收账款”科目下设“预收保证金”二级明细科目,将住院陪护合同中乙方委托企业收取和结算的应由甲方支付的陪护费全部纳入该科目进行核算。
1.患方预付陪护费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保证金
2.陪护服务终止,结算陪护员劳务费及企业推介服务费时:
借:预收账款――预收保证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推介费收入
现金(陪护费)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发生预付款退款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预收保证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企业按上述结算方式及流程进行账务处理,可以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第三方的作用,即形成陪护费在企业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作用。既可以防止患方在不满意陪护服务情况下资金的损失,又可以避免陪护方服务完成后不能得到回报的风险,进而可以防范因患方和陪护方双方发生纠纷时企业收入不确定的风险。
(三)计提风险基金(事后控制)
企业支出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通过计提风险基金来规避,加固企业的自我防护机制,保证资金安全。企业可以借鉴新《医院会计制度》“医疗风险基金”的作用和计提方法,即在预算资金内留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专款专用,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收支风险。
1.企业按当期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时:
借:经营费用――风险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风险基金
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达到企业测算的最高限额时,不再计提。
2.实际发生陪护纠纷赔偿或民事诉讼赔偿时:
借:其他应付款――风险基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所提取的风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不足支付时,按照超出部分的金额补提,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风险基金)。
我国“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指出病患陪护服务是国家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点之一,并且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安置农村闲散劳动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不断出台各项“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风险基金”的作用在企业的落实,需要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与扶持。建议从政策层面明确企业“风险基金”的作用、计提比例和核算方法,以推动我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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