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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files of heat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a true record of the process of pipeline network, boilers and other heating construction of heating enterprises, which play supervision and verification o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heating enterprise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heating enterprises; file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27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是供热企业在管网、锅炉等供热工程前期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对工程质量起着监督和验证的作用。
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点多面广,资料分散,收集填写及整编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科学地进行档案管理,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向供热企业和社会提供可利用资料,是实现供热工程建设档案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供热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特点
一般供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所形成的档案有以下特点: 一是档案资料数量大、种类多。供热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项目立项、核准到开工、建设和项目竣工,周期较长,期间所产生的文件包括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网敷设等资料,形成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供热工程建设档案。二是档案资料综合性强。供热工程建设涉及牵涉到水、电、消防、市政、生态环境、土木工程及土地征用等各个方面,使形成的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综合性高、专业性强。三是档案资料保存价值高。供热工程建设档案产生于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涉及到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日常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依据,也是在工程建成后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期间不可缺少的参考资料。
二、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档案管理的意识不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当前,由于企业及施工各方对档案意识相当薄弱,档案管理人员对形成的原始资料不注意及时存档,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参建单位工程档案整理情况,致使工程完工后资料短缺。而且,由于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实施细则未及时跟上,缺乏完善的约束机制,造成执行不到位,而供热工程建设一般牵扯多方,且各自相互独立,容易出现档案管理工作相互推诿、搪塞以及不愿配合、不予支持等不良现象。
2、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不高
档案管理的前提是人才管理,要想提高工程档案质量,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而一些小型供热企业和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供热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对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不重视,配备的档案人员少,而且从事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抽调、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他们身兼数职、不稳定,又不了解其专业知识、工作程序、行业标准,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环节不规范、不标准,使档案不能真正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移交上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档案归档不及时且质量不高
有的供热工程建设长达数年, 其中征地、环境保护批复等重要文件办理周期较长,而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又具有持续性、阶段性和成套性,部分供热企业对重点供热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未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能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定期整理归档,远远滞后于工程建设的进度。一些锅炉、管网等工程项目的竣工图归档不完整,修改不到位,造成竣工图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数据误差时有发生,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署时经常漏缺不全,有些工程图纸编制不规范、标识不统一,极易导致竣工图出现误差和失实。等到工程项目完工后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又重新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突击补充档案资料,而此时由于周期过长,致使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对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建议
1、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档案意识
为了实现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的有序管理,增强企业档案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宣传培训,将相关制度、归档文件范围、分类标准、整理流程到各个参建单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答疑,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提高他们做好供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及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并送交专门档案管理人员,避免档案的丢失,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
2、强化管理、完善标准,不断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是供热工程档案完整规范的重要保证,为此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热工程建设情况,不断建立科学、合理、适用、可操作性强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组织体系、职责、考核以及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范围、分类、整理、移交等流程,都做出明确规定,实现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有章可循。同时应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目标管理, 并将其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责任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工程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搜集档案
为实现工程档案及时归档和案卷的真实性、准确性,需做好工程档案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把关工作,使其渗透于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中。档案人员或兼职档案人员主动到现场询问和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信息,跟踪提供业务指导,确保工程竣工后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材料及施工期间的工程档案资料准确齐全,严格把好施工中形成的所有工程资料的质量关,尤其是工程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必须给予适时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工作。
(一)区内供热工程
区内供热工程是指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工程,包括小区内庭院供热管网、室内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建设。小区内供热工程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办理开工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1、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供热工程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1)市供热工程设计意见书;
(2)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设计图纸;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其他材料。
2、供热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在施工的同时填写相关表项,收集整理供热施工档案资料。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供热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热公司等进行验收。
5、供热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供热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供热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供热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区外供热工程
区外供热工程是指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供热设施建设,包括市政供热主管网、分支管网及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等建设工程。
1、每年10月底前,供热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局提报次年的供热工程建设计划,市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供热企业下达供热工程建设计划。
供热企业依据供热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纸,编制供热工程预算,经市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工程完工后,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对工程进行验收。
2、供热企业在供热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供热工程开工手续,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道路破挖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1)供热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市供热工程设计意见书;
(3)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施工设计图纸;
(6)规划证明文件;
(7)其他材料。
3、供热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在施工的同时填写相关的表项,收集整理供热施工档案资料。
4、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供热企业组织供热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6、供热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供热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7、供热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供热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供热计量设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 TN7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集中供暖是国家大力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其是一种以热水或水蒸气为热源,通过构建好的供热网络向特定区域供热的一种方式。西宁市城北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总供热面积为110平方公里,总供热量为120兆瓦。主要建设内容是“煤改气”,调整城北区“煤改气”治理改造任务为6家8台33.5蒸吨。截至目前,已完成朝阳商城2台20蒸吨“煤改气”治理改造任务。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科技,增加了DCS分散控制系统和换热站SCADA系统。实现了整个供热工程的分散控制和集中管理,为西宁市城北区供热单位实现高效率、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且大大减少了人工劳动量,有效的降低了成本。
1.DCS系统概述
DCS系统全称:Distrbuted Control System,所谓DCS分散控制系统,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管理、监测和分散控制的技术,其组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为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控制系统、执行系统。
西宁城北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均是选择的工艺流程先进、高性能低消耗,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先进产品,采用的是先进的DCS分散控制系统,用以实现分散控制能很好的控制每一个控制对象,并以集中的监视和简单的操作完成控制全局的目的,其系统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准确性和扩展性。DCS均采用双总线网络拓扑结构,形成了一个先进可靠的工业自动化控制和管理网络。其最大优点就是,工作中,如果有一个一般部件出现问题,另一个备用部件就会立刻运行,来替换掉问题部件,这极大的降低了系统出现故障的概率。整个运行过程都是通过微机监控,科学规范的进行,把机器的失调率降到最低,能做到节能13%左右。
2.锅炉控制系统的选择
为了达到热源厂高效有序的控制水平,提高运行效率,在供热单位均采用计算机DCS集散控制系统。主要负责整个单位的生产运营协调管理,制定运营计划、调度管理、统计数据、分析经济效益等,保证供热单位在安全、有效的状况下运行。同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存储、检索、计算、显示等操作,实现生产信息的第一时间传达,力求节省人力资源,降低能源消耗,为以后减少供热厂的运行费用提供了保障。
3.锅炉燃煤系统对变频器的要求
集中供热中锅炉燃煤系统是产生热源的基本系统,然而一个锅炉燃煤系统运行的好坏,很大程度上由变频器决定。因此变频器的质量和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该系统能否正常运行。所以,一个合格的变频器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谐波的全面控制
传统的锅炉燃煤系统中包含很多传感器、变送器和其他种类繁多的测控仪表,包括DCS控制器。在现实运行中,如果变频器的总容量相对与电网来说较大时,而大功率的变频器又选型不当,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电磁干扰和谐波干扰,对设备的危害是很大的,其重点表现为:造成其他设备、测量仪表产生误差;变压器和其他用电设备升温较快,使一些绝缘设施老化,引发安全隐患;设备运行噪音加大等问题。所以,选用大功率变频器一定要满足工业场合下对谐波的控制要求,将谐波控制在安规定范围内,来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PE公司的SD700系列变频器采用内置的交流进线电抗器,并置有EMC滤波器、dv/dt滤波器,通过内置的滤波器有效的抑制了谐波和电磁波的干扰,符合国家标准中工业场合的EMC要求。
(2)效率和节能
一般风机类电机的电容量都是按最大电容量设计,留有一定的余量,而实际运行时,大多数负载比较轻,而变频器在调速过程中是保持磁通量恒定的,这样就能保证在负荷比较低的时候,变频器和电机的效率也比较低。SD700系类变频器对工业场合设有一个磁通量优化功能,可以使电机在低负荷运转时,进行适当调整,使电机噪音和损耗都降到最低,达到节能增益的目的。
(3)售后服务,维护简单
锅炉燃煤集中供热系统关系到整个市区冬日里的生活,因此质量保证和维护系统是必不可少的。PE公司提供3年的质保服务,为设备以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SD700系列变频器是采用同一种控制板、电源板和驱动板,结构设计比较简单,一般技术人员就可以实现更换与维护工作。
4.DCS控制系统的现状
结合西宁集中供热项目特点,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念,用周期性热量作为依据实现热网平衡调节的理论方法。本项目中,热力网的改建有6个供热站,新建有4个供热站,总共热面积为110平方公里,供热面积最大的站是25平方公里,最小的供热面积为3.6平方公里。针对多个热力站,采用周期性供热能有效的维持供热的规律运行,在不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供热过程就是一个以天为周期的渐进过程。因此,热力网的热力平衡就能达到可靠的稳定。同时,我们还可以用各站同一周期单位面积的供热量的对比性,调控系统用户的热力平衡,不仅兼备了设备的差异性,热力管网络的不同等带来的影响,也使流量平衡、温度平衡、热量平衡三个平衡有机的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系统产热量与耗热量基本平衡,达到节能的目的。
本工程中所有的热力站均采用DCS分散控制系统,管网采用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系统,在每个热力站都设有一个远程控制单元RTU,并在热力单位设有与DCS系统网络相连接的RTU采集器,同时设置热网的上位监控管理站,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建立起热力站与热力单位之间信息通道,实现各个热力站的运转情况能实时准确的传达到热力单位,在热力站发生异常状况时,能保证第一时间传达到热力单位,从而进行紧急操作修复。在负荷分配上发挥出DCS系统的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特点,建立数学模型并讲计算出的结果快速传达到各个热力站,将其作为PID控制回路的设定值,从而达到最优控制,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
结语
通过对西宁城北区DCS控制系统在城区供热系统中的研究,我们认识到现行DCS分散系统的应用广泛,但主要还是应用在供热厂以及锅炉厂等,其中还有许多功能的优化和改进需要我们去发现,相信以后的DCS控制系统会更加完善与实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集中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区、县人民政府为区域供热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供热和供热稳定,供热工程协调、用户间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在规划建设新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房地产开发单位要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预留供热站及管线位置,并无偿提供供热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集中供热热交换站位置属规划预留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热交换站要严格按照供热规划和供热规定建设,由用热单位无偿提供,其土地所有权不变。提供交换站用地的小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小区、单位收取费用;几个小区合用的交换站,由各小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签定协议后建站。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供热能力发展新用户,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强行接通或擅自施工的用户(小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计量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计量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达到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后,方可实施热计量收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
第十七条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原锅炉房占地如需用于热交换站或其他集中供热公用设施建设,可由供热部门无偿占用(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第十八条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庭院管网是指自小区换热站至用户入户阀门之间的供热管网,包括小区楼前管网及楼内立管。
第十九条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月15日至次年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侯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在月30日前做好冬季供热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六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用户对测温用计量器具有异议时,可申请仲裁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5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正常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用户有特殊要求,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办理。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量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测,也可委托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申请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测温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每低1摄氏度退当日热费的10%;室温低于10摄氏度的,全额退还当日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热用户建筑围护结构不达标(50%节能标准),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零下8℃)的;
(六)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
第二十八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新用户必须在当年度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月31日前办理完毕供用热手续,签订集中供热《用热协议》,月1日前完成庭院管网施工及验收,逾期供热单位将无法保证当年供热。
新建居民小区供暖入住率未达到60%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的,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协议,方可供热。
第三十条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六)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七)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第三十二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坑、掘土、打桩;
(二)爆破作业;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三十三条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第三十五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第三十七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缴费。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验收,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三十九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确定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并由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实施。
第四十一条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热用户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热费,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交清本采暖期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按实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二条新建筑第一年并入集中供热系统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收缴。凡交由供热经营单位收费及管理的,移交单位须负责组织住户办理《供用热合同》等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由移交单位负责向供热经营单位交纳取暖费。
第四十三条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直接拨付给供热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实现超高收费。即:房屋建筑层高以3米(含3米)为基本标准计收。层高在3—4米(含4米)的,加价30%,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用热单位或个人凡有搬迁、更名、扩建房屋、账号变更及房屋产权转移等变化时,须提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取暖费由现用户承担。
无供热单位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户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核实后,变更或终止供用热合同。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用热面积收取热费;
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热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逾期不予办理,取暖费正常交纳。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六)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七)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第五十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无故拒绝配合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