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

时间:2023-05-17 1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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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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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篇3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命脉,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发展的关键[1]。为进一步做好互助县林木种苗工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对全县林木种苗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理清了今后发展方向。

1种苗基地建设现状

1.1育苗基地

全县现有苗圃214处,总面积334.2 hm2,其

4发展对策

种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现代林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分区突破战略,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搞好良种繁育,逐步实现生产区域化、苗木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形成种植、营销一体化的市场网络。

4.1积极调整育苗结构,培育适生树种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2],按科学规律办事,根据川、浅、脑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适当减少沙棘等当地树种的育苗面积,增大抗旱、速生、经济价值较高树种的育苗面积,如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和油松等。现调整的基本格局是:川水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新疆杨、山杏、油松和花灌木等速生、抗旱、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浅山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榆树、沙棘等造林树种;脑山地区和林区周边主要以发展常绿针叶树小苗和种源苗木及野生适用品种苗木为主。同时,完善种苗引种、驯化程序,结合县情实际,引进耐干旱、耐寒冷、耐瘠薄、无病虫种苗,经过苗圃苗期培育,上山造林后逐步成活成材、开花、结果,繁衍后代,最终取代退化树种。

4.2加强国有苗圃科技培训,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目前,互助县林业重点工程及城镇绿化建设相继启动实施,种苗供不应求,迫切需要采用新技术,建立稳定的育苗基地体系。因此,必须抓好国有苗圃建设,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一是重点在苗圃领导班子建设、技术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在苗木生产的树种、品种、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强化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培育出名、特、稀、优、新的市场急需的高质量苗木,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在苗木生产中,要与造林单位密切配合,制订种苗生产计划,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尤其是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四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实行科学育苗,采用先进的育苗技术,重点抓好容器育苗、大棚育苗、全光喷雾扦插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ggr生根粉,实行育苗全过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以提高育苗质量。五是积极做好国有贫困苗圃的解困工作,要尽快制订贫困苗圃脱贫方案,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适应和驾驭种苗市场的能力[3]。

4.3加强采种基地建设,提高种子利用率

良种繁育基地是林业工程的基础和出发点,要在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建设新的良种繁育基地,主要抓好优良资源的收集、繁殖和推广,提高采种技术,建立健全种子采收、分级、贮藏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林木结实预测预报体系,引进林木种子采集和调制的机械化研究成果,加大采种基础设施、种子贮藏冷库的建设力度。

4.4引导多方参与,实现多种方式的苗木产业化生产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种苗是主要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的开发和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木种苗建设的法律地位,统一税费、资金利用和投资等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目前互助县种苗结构状况看,国有、乡村和个体经营成分各占1/3,但从市场经营和投资渠道看,个体育苗更具活力,只要技术服务到位、引导有方,个体育苗可作为农村种苗产业的主体和骨干力量[4]。

4.5拓宽思路,多角度发展苗圃

小城镇是青海省城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园林绿化和新农村绿化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因此,抓住时机培育连翘、榆叶梅、丁香、旱柳等主要绿化树种,使苗圃从多角度发展,调整苗圃的经济运行机制。绿化树种以多样、层次分明,空气净化,环境优美方面,还要从常绿阔叶树种、秋花树种、彩叶树种等,实现县城周边绿化、美化、净化、香花、彩化等多方面的角度考虑。

4.6加大建设投资力度,实行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种苗工作是林业建设的基础,是影响林业建设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根本因素。因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林木种苗工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尽快实行林木良种补贴制度,鉴于林木良种和农业良种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林木良种基础投入大,生产成本高;二是林木良种推广面积不固定,单位面积内重复使用林木良种周期长,不像农业年年重植,年年收获,林业造林一定管“终生”;三是林业良种生产、使用、推广,需要经历“种子、苗子、林子”的“三子过程”,与农业相比,多了一个育苗环节,林木良种推广更多表现为良种苗木的销售与使用(相对苗木造林而言,种子直播造林比例小)。

建议实行林木良种补贴:一是对林木良种生产、选育基地进行补贴;二是对良种造林推广实行补贴。前者对良种生产者进行补贴,有利于林木良种基地的稳步发展和良种的稳定生产,后者对良种推广者进行补贴(即造林直补)可以促进良种使用率的提高,间接拉动良种销售与良种育苗。

4.7加强依法治种,强化种苗质量管理

要加强《种子法》的贯彻执行,尽快出台《互助县林木种苗管理办法》,保护和利用种子、苗木,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种苗执法力度,依法整顿种苗市场,严厉惩治经营伪劣种苗的行为,使互助县种苗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强化种苗质量监督,建立种苗质量抽查制度。目前,互助县林木种苗还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尤其是直播造林种子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效。因此,要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充分发挥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验检疫职能,加大种苗质量抽查力度,对生产、流通和使用中的林木种苗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5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现状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多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8,255,181,177,212人。当前福建省律师、公证队伍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还不切实际,农民存在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仅2010年通过人数就达到2341人,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证者并未从事律师职业。重视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贫困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薄弱

福建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援助服务等几个部分,它们在各地区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整体上不平衡、不统一。贫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往往选择依靠传统方式或者民间调解来处理矛盾纠纷。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导致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业务水平低,质量也令人堪忧。

(四)法治宣传和送法到贫困农村地区取得一定成效

在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福建省各地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采取行动,高度重视贫困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例如,宁德市政府编印了六千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此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和谐福建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维权意识。

二、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

(一)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填补了福建贫困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空白

我省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农村生存空间小,贫困农村地区更是无法带动高成本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城市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为满足农民的维权需要而产生,具有收费低,贴近农民的特点,可切实满足福建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和贫困农民的法律需求。对于法律资源贫瘠的贫困地区而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填补了福建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法治建设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法律意识

篇5

在安置帮教方面,顶山镇设立“安置帮教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泰山镇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联系,为生活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浦口街道推行“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单位支持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对有残疾或生活无着落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经济救济补偿。桥林镇为无房居住的“两劳”释放人员建房并联系安置工作。沿江镇同南钢、扬子等企业联系,为“两劳”释放人员设立过渡性安置基地。乌江镇每年召开二次帮教对象座谈会,五年来,该镇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

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

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司法所工作得到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

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

篇6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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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86-01

一、概述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农村改革从土地变革制度开始,取得不错成果,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却跟不上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缺陷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既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制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然而相关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却相当缓慢,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其融资行为,甚至缺乏对其主体法律地位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就已成立,但迄今仍没有相关法律对其性质、治理机构、行为等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致使我国农村信用社定性不明,日常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另外,一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比如贷款公司、资金合作社等究竟适用何种法,迄今也没有规定。对这些组织,若适用《商业银行法》则要求太高,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性,若不适用《商业银行法》则又没有法律规范对其调整,不利于金融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金融组织垄断经营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灵魂,失去竞争则农村金融市场就容易失去效率。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目前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等组成。由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涌向城市金融市场,而不愿向农村供给资金。

(三)政府的不当干预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变迁的,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方式有其优点,但缺陷也相当明显,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尽相同,政府统一管理则不能因地制宜,控制太严,不利于当地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组织主体进行改革,须经政府的批准,不利于其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在财政有限的情形下,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政策时会受到自身的影响,而不完全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着想,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方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在遵循立法原则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导,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立法层次低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关键。首先,立法明确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其次,将农村金融组织的运作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其行为,保障农村金融安全。最后,应根据不同金融组织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

(二)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条件

我国对农村金融管制所采取的措施过于严格,严格的审批制,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利率和业务范围的限制等,导致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竞争,进而导致金融资金不足、金融工具种类少等,最终影响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因此,应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适当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种资本流入,准予农村金融组织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进行自主创新,放宽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等,确认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资金不足、缺乏竞争活力等问题。

(三)改进对金融组织的管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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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湾农村水利未来的发展趋势

1)加快水利信息自动化化建设。加快龙湾区水利建设,以节水型社会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支撑,提升水利管理水平。

2)合理配置龙湾灌区水资源。以水调整产业结构、决定产业结构。用工业化的思维计划农业发展,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所承受的能力确定不同地区各自的发展方向以及功能定位,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加快促进发展节水型农业。

3)多管齐下,加大节水管理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农业节水综合技术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提高节水抗旱能力。大力推广田间节水技术,坚持常规节水与高新节水两者的相互结合,沿山灌区在抓好骨干工程更新改造的同时,改革原有的灌溉技术,加强井灌区的滴灌、喷灌等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改善自然条件,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领导,落实各级责任。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必须为现代化建设做好基础工作和提供基础保障,各级水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下功夫,认真贯彻水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水平,把水利管理的重点真正转移到管理上来,向管理要发展,向管理要效益。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感,建立责任到人,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为水利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5)依法治水,确保水利事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水法》,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各级水政监察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侵害水利工程安全、盗窃和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对一些重点典型案件,全力侦破,并进行公开审理,坚决刹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和整治侵占河道、破坏水资源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不法行为,维护良好水利运行秩序。

3对龙湾农村水利未来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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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政府坚持林业建设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加快森林培育,发展林业产业,加强资源保护,强化依法管理,深化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全乡林业用地面积12 937.8hm2,乔木林地面积160.9hm2,灌木林地183.6hm2,未成林造林地2 832.9hm2,森林覆盖率达1.9%。现就该乡林业工作现状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1取得的成效

1.1林业生态建设不断推进,为生态乡建设奠定了基础

红崖子沟乡林业建设始终突出生态建设这一主题,以生态工程建设为龙头,积极实施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战略,大力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使红崖子沟乡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1.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各工程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一是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积极做好林地征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服务、服从于红崖子沟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森林防火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更加重视森林防火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全方位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与各村、户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健全了森林防火指挥和扑救机制,成立了各村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并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森林防火必需的设施设备,做好后勤保障和应急准备。三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视后果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先后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森林资源。

2存在的问题

2.1对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与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尚有差距。一是林业发展规划滞后。多年来,林业发展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导,林业产业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导致林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而林业因为生产周期长,更加需要有科学长远的产业规划的指导。二是对林业总体上存在重取轻予现象,索取太多,反哺太少,投入明显不足。由于林业投入产出周期较长,所以社会资本对林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投入总量远远不足,导致林业总体产业化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林业粗放经营现象较普遍存在,集约化水平较低,总体效益不高。

2.2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一是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木材流通领域违法犯罪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影响森林安全的因素较多。森林火灾、气象灾害、森林病虫害等防不胜防,森林生态安全面临较大的威胁。三是林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加强林地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征占用林地的压力越来越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缺少有效衔接,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林地无序开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林地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3发展建议

3.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林业发展规划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审视当前林业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林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在生态乡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三是增加林业投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建设项目的扶持标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林业发展意识[1,2]。

3.2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推进森林生态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进一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增强其生态功能。二是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工程和村庄绿化,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3,4]。

3.3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是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地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严禁乱征、滥占林地以及毁林开垦的行为,防止林地资源无序流失。二是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加大倡导文明祭祖新风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扑救预案,确保森林火灾能得到高效、安全、有序扑救。

4参考文献

[1] 孙富.坚持科学发展 建设现代林业[J].内蒙古林业,2009(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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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惠农政策举不胜举,新农村崛起将是必然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是符合这个道理.由于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发展新农村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通过对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可行建议和措施,更好的发挥金融服务体系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076-02

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并维系社会运行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农村经济颇具突飞猛进之势,但发展农村经济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必须从金融着手.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薄弱,创新势在必行,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同时也证明了国家对新农村的重视.

1.1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由各具不同功能的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农村合作社金融三个层次的金融机构构成.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它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属于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要想发展新农村经济,需要从发展和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着手.

1.2 新农村建设中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背景

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资金需求量的增加要比过去的多的多,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按照过去的资金投入的比例是不够的;有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撤并现象,导致金融服务需求方式的减少,现有的金融服务满足不了农村的“胃口”.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经历过一段曲折路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1)金融体系的初步构建.改革开放以后,农户、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资金需求量的增加和需求方式的多元化,也无形之中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之后,农村金融机构改头换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农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产生也意味着计划经济的灭亡,激活了农村生产,适应了当时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树立一面旗帜,也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里程碑.(2)对分层次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深入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金融体系也发生相应的改动,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农业银行的主导地位发生改变,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合作金融基础代替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分工协作和之前的金融体系也有所不同.农农村金融体系的层次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农业银行逐渐离开了农村的视线,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自主发展.(3)“三足鼎立式”农村金融体系的尝试.20世纪末21世纪初,农村金融体系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农村金融市场里逐渐消失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便扛起发展农村金融的大旗.20世纪末,逐渐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此农村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三足鼎立式”正规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也成为当时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角.(4)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适应“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的总体要求,自身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农民、商业户和自由经济组织可以入股信用合作社,给地方金融机构职能上更明确的定位,把信用社和农民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更好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0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改革还在继续的深化和全面,农村信用社的完善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2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分析

2.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新农村建设提出以来,就要求农村金融体系要有一个质的变化,对其需求量和服务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较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滞后.

2.1.1 居民取款不方便,农村现金流量加大

随着商业银行的系列改革,他们关注的重点对象也发生改变,不仅没有对农村的更大投入,反而是对农村“弃之不理”,继续向着发达城市和大企业前进,对农村信贷和业务缩减职能等.可由于金融网点局限,农民存款很不方便,很难和新农村建设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保持一致.还有金融机构网点撤并,服务已经达不到现在农民的需求,这样会使农民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也给银行对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掌握带来不利影响.

2.1.2 现代化水平低,信用社吸纳资金能力不强,农村资金利用率下降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是基本的服务,缺乏一个发展的服务观念,以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服务步伐不一致,电子的货币在农村基本行不通.时代在发展,农村亦是如此,不能还是一沉不变,这才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所在,要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发展中的农村.

2.1.3 利率走高,服务区域相对缩小,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

如今的金融贷款定价机制还没有真正落实,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的差异,农村的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都是一样的,这样无法正常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对于困难户还本付息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贷款风险趋于集中.

2.1.4 农民了解金融政策途径有限

对于金融知识方面的不够了解,直接影响农民在金融方面的消费,这个也是农村金融消费不足的原因之一.

2.2 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要求

建设新农村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质量,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合新农村建设,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改变和创新是必要的.

2.2.1 资金需求量更加巨大

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少部分是公共财物提供的,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比例去投入农村,这个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肯定是不够的.

2.2.2 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

农民手里的资金多了,处理的样式就丰富了.而一些地区还存在金融机构的撤并现象,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没有什么俩样.资金的使用多样,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的品种丰富、手段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目前的金融服务还达不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2.2.3 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

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是为了协调东、中、西部的发展,中西部在政府的关注和自身的努力下经济也持续走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是迫在眉睫.

3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3.1 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地位及发展趋势

近年农村呈现银行运行良好、农村金融需要得到满足的现象,农村有了适度的竞争,市场逐渐被打开,农村金融正在向一个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过渡.虽然农村金融资源稀缺,但是覆盖率和服务的有效性还是获得普遍的认可和信任,有着广大的群众基础.随着农村金融服务知识的宣传和熏陶,高覆盖率的金融服务网点和基础服务将遍布全农村.农村金融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同于城市,如果风险得不到控制,农村金融服务将无法持续运行.加之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也会稳步发展.

3.2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3.2.1 制定专门法律,营造法治农村氛围

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通过立法使国家及地方的经济组织对于农村投入的负责,不再具有盲目性.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通过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吸取,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制定将是服务“三农”的长期有效措施.最后,制定农业保险法.只有保障农民的收入才能是新农村建设长期的进行.

3.2.2 发挥政府政策保护性作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和政策指引,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业务,增加对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更好的适应融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有效融入.

3.2.3 建立农村金融竞争体制及金融服务体系

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良性竞争.首先,要扩大农村多种金融的业务范围.其次,大力发展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第三,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得服务“三农”事业.

3.2.4 建立并完善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时创新和开发新的农业贷款损失补偿险种,再此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优惠政策.其次,设立补偿担保机制.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展贷款补偿担保组织,设立担保补偿基金,由财政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出资,达到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损失.

——————————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J].北京林毅夫学者主页,2006(2).

〔2〕钟德涛.农村金融体系研究改革[J].北方经济,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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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篇12

一、文登市基层社会管理中村规民约的实施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于各镇村中广泛试点实施村规民约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提高了基层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村规民约的制定:自下而上,人人都有发言权。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农村环境,村规民约的启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提供了保障。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各村也有村规民约,但是由镇村制订,内容也只有要求村民维护集体利益、不打架斗殴等几条,村民并不关心。而如今,我市在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改变了过去由镇村制定、村民遵守的方式,充分吸取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先是召开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酝酿起草新的村规民约;然后召开农村工作片议事会,每个片区的村支部书记再对草稿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后的版本送到镇上以后,镇党委组织公安、土地、财政等职能部门,再对内容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镇上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后,形成一份征求意见稿,发放到每家每户,村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签字认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结合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新修订完善,报镇村议事会通过。

由于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可以在初稿、征求意见稿、草案等多个环节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只要这些意见或建议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能代表大多数老百姓利益,就可以写进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了老百姓的意愿,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更高了,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如张家产镇安子泊村环境整治结束,村规民约重点对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官道西村西洋参种植户较多,村规民约特意加上了维护参农利益、尊重外来客商的条款……像这样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村规民约体现了全村群众的智慧,也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新变化。

(二)村规民约的实施:自治自管,条条都有约束力。

以往的村规民约,监督实施者往往是村干部,有的村民不服管,有抵触情绪。而如今,文登市在村规民约中充分发扬了民主,各家各户全都签字认可,因此村民大多能够自觉遵守。除了道德层面的约束外,有条件的镇村还把村规民约与经济利益挂钩。对于个别“不自觉的”,经评议认定违犯了村规民约的村民,就可以采取减少或取消福利待遇的方式进行处罚。

在实施村规民约过程中,各村由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了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建立了台账制度或村民档案,对村里的好人好事、不良行为记录留档,这些措施极大维护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在制定实施村规民约的同时,各乡镇还加强了对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同时,明确镇村负责人和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村规民约工作考核指标,从而有效延伸政府职能,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使村规民约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首道防线”的作用。

因村而宜、广纳民意、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不仅促进了村容村貌的改善、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提高了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理念,更加优化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其社会效果不可忽视。村规民约作用一种契约性的社会规范,在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变化。

二、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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