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范文

时间:2023-05-17 1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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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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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篇3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命脉,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发展的关键[1]。为进一步做好互助县林木种苗工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对全县林木种苗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理清了今后发展方向。

1种苗基地建设现状

1.1育苗基地

全县现有苗圃214处,总面积334.2 hm2,其

4发展对策

种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现代林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分区突破战略,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搞好良种繁育,逐步实现生产区域化、苗木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形成种植、营销一体化的市场网络。

4.1积极调整育苗结构,培育适生树种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2],按科学规律办事,根据川、浅、脑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适当减少沙棘等当地树种的育苗面积,增大抗旱、速生、经济价值较高树种的育苗面积,如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和油松等。现调整的基本格局是:川水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新疆杨、山杏、油松和花灌木等速生、抗旱、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浅山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榆树、沙棘等造林树种;脑山地区和林区周边主要以发展常绿针叶树小苗和种源苗木及野生适用品种苗木为主。同时,完善种苗引种、驯化程序,结合县情实际,引进耐干旱、耐寒冷、耐瘠薄、无病虫种苗,经过苗圃苗期培育,上山造林后逐步成活成材、开花、结果,繁衍后代,最终取代退化树种。

4.2加强国有苗圃科技培训,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目前,互助县林业重点工程及城镇绿化建设相继启动实施,种苗供不应求,迫切需要采用新技术,建立稳定的育苗基地体系。因此,必须抓好国有苗圃建设,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一是重点在苗圃领导班子建设、技术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在苗木生产的树种、品种、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强化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培育出名、特、稀、优、新的市场急需的高质量苗木,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在苗木生产中,要与造林单位密切配合,制订种苗生产计划,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尤其是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四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实行科学育苗,采用先进的育苗技术,重点抓好容器育苗、大棚育苗、全光喷雾扦插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ggr生根粉,实行育苗全过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以提高育苗质量。五是积极做好国有贫困苗圃的解困工作,要尽快制订贫困苗圃脱贫方案,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适应和驾驭种苗市场的能力[3]。

4.3加强采种基地建设,提高种子利用率

良种繁育基地是林业工程的基础和出发点,要在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建设新的良种繁育基地,主要抓好优良资源的收集、繁殖和推广,提高采种技术,建立健全种子采收、分级、贮藏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林木结实预测预报体系,引进林木种子采集和调制的机械化研究成果,加大采种基础设施、种子贮藏冷库的建设力度。

4.4引导多方参与,实现多种方式的苗木产业化生产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种苗是主要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的开发和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木种苗建设的法律地位,统一税费、资金利用和投资等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目前互助县种苗结构状况看,国有、乡村和个体经营成分各占1/3,但从市场经营和投资渠道看,个体育苗更具活力,只要技术服务到位、引导有方,个体育苗可作为农村种苗产业的主体和骨干力量[4]。

4.5拓宽思路,多角度发展苗圃

小城镇是青海省城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园林绿化和新农村绿化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因此,抓住时机培育连翘、榆叶梅、丁香、旱柳等主要绿化树种,使苗圃从多角度发展,调整苗圃的经济运行机制。绿化树种以多样、层次分明,空气净化,环境优美方面,还要从常绿阔叶树种、秋花树种、彩叶树种等,实现县城周边绿化、美化、净化、香花、彩化等多方面的角度考虑。

4.6加大建设投资力度,实行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种苗工作是林业建设的基础,是影响林业建设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根本因素。因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林木种苗工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尽快实行林木良种补贴制度,鉴于林木良种和农业良种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林木良种基础投入大,生产成本高;二是林木良种推广面积不固定,单位面积内重复使用林木良种周期长,不像农业年年重植,年年收获,林业造林一定管“终生”;三是林业良种生产、使用、推广,需要经历“种子、苗子、林子”的“三子过程”,与农业相比,多了一个育苗环节,林木良种推广更多表现为良种苗木的销售与使用(相对苗木造林而言,种子直播造林比例小)。

建议实行林木良种补贴:一是对林木良种生产、选育基地进行补贴;二是对良种造林推广实行补贴。前者对良种生产者进行补贴,有利于林木良种基地的稳步发展和良种的稳定生产,后者对良种推广者进行补贴(即造林直补)可以促进良种使用率的提高,间接拉动良种销售与良种育苗。

4.7加强依法治种,强化种苗质量管理

要加强《种子法》的贯彻执行,尽快出台《互助县林木种苗管理办法》,保护和利用种子、苗木,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种苗执法力度,依法整顿种苗市场,严厉惩治经营伪劣种苗的行为,使互助县种苗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强化种苗质量监督,建立种苗质量抽查制度。目前,互助县林木种苗还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尤其是直播造林种子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效。因此,要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充分发挥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验检疫职能,加大种苗质量抽查力度,对生产、流通和使用中的林木种苗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5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现状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多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8,255,181,177,212人。当前福建省律师、公证队伍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还不切实际,农民存在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仅2010年通过人数就达到2341人,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证者并未从事律师职业。重视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贫困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薄弱

福建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援助服务等几个部分,它们在各地区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整体上不平衡、不统一。贫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往往选择依靠传统方式或者民间调解来处理矛盾纠纷。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导致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业务水平低,质量也令人堪忧。

(四)法治宣传和送法到贫困农村地区取得一定成效

在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福建省各地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采取行动,高度重视贫困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例如,宁德市政府编印了六千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此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和谐福建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维权意识。

二、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

(一)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填补了福建贫困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空白

我省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农村生存空间小,贫困农村地区更是无法带动高成本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城市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为满足农民的维权需要而产生,具有收费低,贴近农民的特点,可切实满足福建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和贫困农民的法律需求。对于法律资源贫瘠的贫困地区而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填补了福建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法治建设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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