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05-23 08:51:2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公司经营相关法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

篇1

>> 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探析 浅析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试论对“假按揭”的法律防范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信用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制度 产业结构调整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 论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评析及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兼议 老挝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运作分析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思潮对美国性暴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快递验视制度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银保合作相关法律制度 澳洲铀矿开发利用相关法律制度概说 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相关法律制度探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访问时间:2013-10-10.老挝南湃电力有限公司暂定注册资本为6360万美元,其中誉星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持有85%的股权,老挝电力公司持有15%股权比例。老挝南湃水电站位于老挝万象省北部满普恩区,将建成“大库容、小流量、高水头、长引水”引水式水利枢纽工程,以发电为主,兼有旅游、渔业等综合效益,预计建成之后,南湃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86MW,年发电小时数 4878h。项目总投资2.12亿美元。南湃电力有限公司自筹6360万美元,其他剩余部分通过债务性融资解决。电站建设总工期为42个月,特许经营期为25年。公司预计,南湃水电站建成后,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2年,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2011年4月11日,中国水电股份公司与老挝政府在老挝首都万象签订了南乌江水电项目开发的特许经营框架协议。这是中资公司首次在老挝境内获得整条流域开发权的项目。南乌江全长475公里,是老挝境内湄公河最大的一条支流,流经丰沙里省和琅勃拉邦省。该流域共分7个梯级进行开发,总装机容量达115.6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50千瓦时,总投资预计20多亿美元,发电电量将出售给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南乌江流域梯级电站的建成,将为老挝北部和老挝电网提供稳定优质的电源,同时将极大改善整个丰沙里省、朗勃拉邦省等整个南乌江流域地区的交通条件,促进流域地区的旅游业和工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2013年2月21日,由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承建的广西电网首个老挝境内电力项目――老挝沙耶武里省农村电气化工程全面启动运行。http:///E_ReadNews.asp?NewsID=29273,访问时间:2013.1015.该项目惠及69个自然村8000多户家庭5.1万人。该项目是广西电网公司在老挝境内实施的第一个电力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1094万美元,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中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工程新建了4条22千伏线路约265公里、400伏线路约117公里,安装变压器54台、变电容量4330千伏安。工程建成投产对老挝沙耶武里省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 老挝电力业相关法律制度

1997年4月12日,老挝第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这部法律施行至今,仍然是老挝调整电力投资、贸易、经营、施工等与电力相关的各种活动的行为规范。该法共12章56条,对老挝电力的生产、输送、销售及管理体制、电力进出口业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P384)

(一) 电力的投资经营制度

1.电力资源的所有权及投资贸易政策

老挝电力法规定,电力是指由电源、电流、电压等形式构成的一种能源,并且由可产生电能的物质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煤炭、燃油经过转换而形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可产生电能的物质资源属于老挝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进行管理、保护以便于国家长期高效利用。老挝鼓励一切市场主体投资于电力生产领域,以便满足城乡各族人民的用电需求,也可把电力资源作为出口商品出口创汇。 老挝政府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电力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

老挝电力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电力开发经营活动,从勘查、设计到建设和电力输送的全过程都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同时在立项前要评估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防止因项目的开发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老挝中央政府依照《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关于电力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电力的经营开发的相关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3.电力企业的设立

在老挝,电力企业是指从事电力考察、电力信息、电力设计、电力建设安装、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及其他从事电力的开发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设立电力企业,必须进行审批。 按照装机容量划分为4 种规模,分别由不同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以上的,由中央政府提交国会审批;装机容量在2000~50000千瓦之间的,由中央政府审批;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由省、市、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的建议做出决定。[1](P385)

4.电力企业的经营

在老挝投资电力业,可以采用老挝国家独资、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国内集体或私人投资等三种形式。在经营方式上,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建设-经营-当业主-移交方式(BOOT)、建设-移交-财务关联方式(BTF)和其他经营方式。

5.电力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在电力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或电力开发领域开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需要在经过项目调研、项目评估、数据勘查、投资建议、审批投资申请、签订协议、起草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特许经营权审批的程序后,再按照工业手工业部规定的程序完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参与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查。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30年(建设时间包含在内)。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获得特许经营权者必须把整个企业无偿移交给中央政府。特许经营权可以由中央政府决定延期,但不得超过15年,特许经营权的延期申请必须在期满的5年前提出。

6.电力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电力企业的权利是:在电力企业经营期间,有权租赁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土地,但对于该租赁土地地面上已有的其他资源,在使用前必须征得中央政府的同意;通过行使特许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正当合法利益;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得到中央政府在有关电力科学技术方面的支持;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在中央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转让或继承电力企业。电力企业的义务是:所建立的电力企业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存入规定的保证金;外国投资者应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方式汇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指定银行;保护环境;按企业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开立企业账户;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当发生对环境、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或需要移民异地搬迁时,承担相关损失费;对企业雇佣的老挝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并在福利方面给予保证;按规定记录并报告特许经营权行使情况,包括各项详细开支情况;按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修好电力设备;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当发生特许经营权获得者不再继续经营电力企业的情形时,应把项目以及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其他文件无偿地归还老挝中央政府;电力企业在转让给老挝中央政府之前,电力企业经营者必须先清偿所有债务。[1](P387)

(二)输电售电制度

1.电力输送

电力输送是指通过输变电系统把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再输送到用户或国外。输电线路的安装、建设必须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进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己居住范围内的电杆、电线及其他电力设备。发电厂必须把所生产的电力输送到国家电力输送系统。

2.电力销售

是指把电力从电力输送系统或从发电机输送到用户供用户使用,用户支付电费的交易活动。即通常所说的由高、中或低压系统组成的配电网进行送电并收费的行为。

电力销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持续、不间断的正常供电原则; 保障电力供应,节约用电原则;安全用电原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原则。电价的制定必须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电价划分成以下几类:进出口电价;国内工农业生产服务用电电价;偏远山区农村消费用电电价;其他电价。各个时期的各类电价标准由中央政府制定。

(三)电力进出口制度

为了提供足够的电力以保障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把电力规定为出口商品之一,鼓励电力开发、出口。如果认为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必要,在中央政府做出的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国外进口电力。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决定,电力可以从一个国家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境内向其他国家输送。通过老挝境内向他国进行的电力输送必须通过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并支付费用,除非老挝国家电力输送体系不具备相应功能。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将临时批准电力输送者通过自己建设的电力输送体系送电,但必须处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

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输送体系向他国输送电力必须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必须支付通过老挝境内的电力过境费和其他服务费,并补偿由于修建上述电力输送体系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允许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上述电力输送体系。

(四)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开发制度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资源开发是指小型水力发电、燃油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或其他能源发电等,把某一个地区的电力并入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或专门的电力输送系统的活动。为了保证偏僻农村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老挝政府鼓励地方和农村开展电力资源的开发。由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省长、市长或特区行政长官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设立地方电力企业。县工业手工业办公室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的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县长根据省、市或特区工业手工业厅提供的技术方面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之内批准设立农村电力企业。[1](P392)

为帮助地方和农村开发电力资源,开展电力设施的建设、安装工作,中央政府建立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发展基金。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发展基金来源于以下途径:中央政府预算;政府筹资、社会融资;其他企业提供;个人出资;国际援助。此外,中央政府在用于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开发的机械设备、设施的进口及建设、开发工作等方面给予减免税、提供信贷等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米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in Laos

and Its Related Legal System

MI Liang

篇2

快递转让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邮政法》等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充分发展业务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的合同经营范围和协作经营方式签订本合同。

一、协作经营范围:甲方划定 区域为乙方的协作经营范围,并从事经营快件活动。乙方不得超区域经营,否则产生的后果对方负责。

二、乙方在协作经营期内每天按公司规定操作并领取所协作经营区域内所有快件,并按相关公司要求12:00前送达 ,22:00前送达 。如确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当日移交至甲方带回公司处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遗失、短灭而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 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延误、遗失、短灭造成的信誉下降的相关处罚。乙方必须按照《邮政法》的部分相关法律组织派送、揽收业务,必须服从上海总公司及相关部门 的法律规章,服从甲方上级xxxx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风险保证金及协作经营费、其他核算方式:

风险:由于快件存在延误、遗失等相关风险,乙方与鉴定合同时主动自愿交纳 元为其承担风险。合同期结束,不再续约凭相关收据一次性退回。

协作经营费:甲方按 元/月向乙方征收其快件运输管理等相关费用,并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内协作经营费用不予加收,次年协作费用则按上年度增长率同步递增并适当修改。

发票由公司统一代开、代购。严禁购买、使用违规票据,否则违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责任。协作经营区提供各种支出票据上缴公司做账的开据同等票额的按 %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的按 %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四、乙方相关的相关责任

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客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协作期间,任何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产生的劳动纠纷、人身安全等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篇3

一、财务总监和CFO的职能比较

1.财务总监的职能与传统的总会计师职能大体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职能上作出了调整,在某些环节上放宽并深化了权限,其表现在:

⑴财务总监制度实行与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联签制度,共同审核与联签批准诸多涉及财务领域的成果、方案与决策。⑵在参与拟订公司各领域的计划与方案时,财务总监职责开始全方位的渗入公司运营的各个领域。⑶财务总监发挥监督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所在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汇报企业所发生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业务事项。

2.CFO则与其职责有着明显差别,其职责已不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更体现了对企业各个领域的渗透,更具全局性和战略性。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⑴设计合理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资人传递有用的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⑶沟通各个部门,从整体上为公司创造更多利润。⑷现金流管理,支配筹融资活动。⑸把握经济的全球化,进行财务理论与操作系统创新,创建先进的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系统。⑹立足于全球范围的竞争,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

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财务总监的功能定位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监督职能,其实质是所有者的监督代表,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设立财务总监来体现所有者的要求,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上突出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这虽然如实反映了两权分离体制下现代企业产权管理的本质要求,但也说明,财务总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观机制上,财务总监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仍不具备系统完善的法律条款。同时,在财务总监自身所需的法律条例也仍然欠缺,其设置、职能、权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统明确的规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职能与运作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

3.在微观运行上,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中职能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种种限制。由于宏观机制的模糊,中国企业仍未摆脱总经理“一手遮天”的境况,位置不够明朗的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履行职能时也必然受制于诸多来自人事阶层的制约因素。而西方企业中的CFO制度更为系统完善,更具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其职责与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国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与西方CFO制度存在着诸多产生背景、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以及职能履行、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两种制度及两种职位之间各具特色,不能简单加以等同。中国欲在此领域与国际接轨,进而成功完成国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辨清差异,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对CFO制度进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对成熟与完善,并以实现向战略层面的转型,这对我国企业进行研究借鉴提供极好的素材。这种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养体系、选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体系以及其职责、权利、义务、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还包括实施CFO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激励和监督机制等。

2.明确界定我国财务总监职责。我国企业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司其职,从而使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受到肢解。而财务总监目前大都仍扮演着传统总会计师的角色,未能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其职能与权责不够清晰,对企业各部门的沟通与渗透不够深入,从而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应借鉴西方CFO制度的职能界定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能与权责,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3.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实,财务总监与CFO虽然名称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实质便是把握了这一职务的根本。我国应借鉴西方CFO制度,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及其制度的实际情况,修订《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规范CFO的行业准入、培养教育及资格认证,明确其设置、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等,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财务总监制度顺利而有效的实施。

4.加快行业建设,走职业化、市场化道路。我国加入WTO后,对财务总监的需求将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加快其培养教育,逐渐形成一支职业人员队伍。目前,应充分发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更大的发挥其在资格认证、行业准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养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财务总监资格认证制,使财务总监制度走上职业化、市场化道路。

参考文献:

[1]Tomas Walther,Henry Johasson,John Dunleavy,Elizabeth Hjelm. Reinvent-ing the CFO [M].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7

篇4

2WTO框架下新公司法的时代局限

2.1新公司法规范的体系统一性新公司法还保有一部分“双轨制”的特点,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容易形成区别对待的现象,容易形成实质上的“歧视”和“保护”,这与WTO框架强调的“透明度”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不符。

2.2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间结合不良新公司法与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外汇管理法、外资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和联动机制。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或垄断。

2.3新公司法缺乏新的激励机制现代公司制度需要制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激励制度是重要的手段,由于新公司法缺乏激励机制的表述和规范,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进而导致资产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出现利益上的损失。

2.4新公司法缺乏可行的实现机制首先,对于大型国企公司来说,当前的新公司法存在着实施上的障碍,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以及在何种程度承担该项任务的问题上面临两难。其次,新公司法还面临和可诉,司法救济问题不能在新公司法力得以完善和体现,这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欲望。最后,复合责任追究上的障碍,没有复合责任追究将会导致公司对公益以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漠视而滥用经济优势,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利益的保护。

3新公司法的机制突破

3.1真正统一内外资的法律地位彻底改变内外资立法“双轨制”模式,实现我国外资法与公司法的明确分工是公司法变革的体系性选择,也是加入WTO后如何平衡国内外投资者利益问题的必然途径。

3.2协调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关系建立一整套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力体系,处理好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联度、协调性问题,实现经济类法律真正实现互动,这是新公司法活力和生命力的关键。

3.3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新公司法应当在规范公司治理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的双层激励机制。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正向鼓励要提高层次,在完善薪酬组合,确立长期激励制度的同时,规范精神鼓励和控制权激励。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中应当明确确立激励机制的反向约束理念,突出扣降薪酬以及解雇的功能压力,以保证公司经营者在履行善管义务的同时革除懈怠心理,依据市场经济的进化机制,最大程度地扩大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

篇5

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家政公司既然已预收了杨会燕950元现金,就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不能因为中小学生上下学时间不统一为由而不履行约定,既然家政公司人员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那么杨会燕要求解除合同时,家政公司就应退回预付款。

相关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故事二 美容院法人变更,卡作废

在省直单位上班的王芳女士于2005年初以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单位附近一家美容院的会员金卡。双方约定,王芳女士可持会员金卡在美容院免费做皮肤护理、美容美发等多项服务。刚开始还不错,可到第三个月时,该美容院停业了,进行整体装修。一个月后王芳再去美容院,被告知会员金卡已作废,王芳便找老板理论,老板说我是新承包的,与以前的美容院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营业执照也是新办的。王芳认为再怎么着我也是付了钱的呀,便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要求退回金卡中剩余的款。经省消协投诉站调查,原美容院已于2005年3月停业,被诉方已不复存在,消协无法履行调解职能。

点评:由于原来为王芳女士办会员金卡的美容院已于今年3月停业,已不存在,而新装修的美容院法人已换,新来的业主自己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原美容院老板没有任何的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美容院老板与前任美容院老板没有债权承继关系,因此不能为王芳的会员金卡退款,由此王芳的会员金卡只能作废。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新的经营者与前任经营者没有债权承继关系的,不能承担以前经营者欠下的债务。

故事3 办卡店无下落,总店应履行承诺

2005年2月初,白小慧在石家庄市桥西一连锁店擦鞋时,交了80元现金办理了一张会员优惠卡,店员说拿此会员优惠卡可在市内所有的10余家擦鞋连锁店享受统一优惠服务。5月底,由于城区改造,给白小慧办卡的店因拆迁不知搬到哪里了。白小慧就到了其他连锁店擦鞋,而别的店却以卡不是在我们这个店办的拒绝使用。卡上明明写着此卡在任何连锁店内均可使用,连锁店就是不承认。白小慧找到市消协投诉,要求擦鞋店退掉优惠卡。经消协与总店调解,白小慧的优惠卡可在其他连锁店使用。

点评:擦鞋店在预收了白小慧的钱款后并做出了约定,因此,必须按承诺履行。虽然给白女士办卡的店已拆迁不知去向,但这个擦鞋店是连锁机构,分店下落不明总店应承担相应承诺,也就是说白小慧可以找总店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故事4 玩具出租店搬家,退卡不应扣钱

2005年5月,杨女士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一玩具出租店花18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8月份,玩具出租店因房子合同到期而搬家了。考虑到每次借玩具乘车不便,杨女士便找到玩具出租店要求将会员卡上剩余的150元钱退掉。经营者称,退卡可以但要扣手续费,要不就别退。杨女士认为这很不合理便找消协,经消协调解,最终玩具出租店无条件退还了杨女士150元余款。

点评:玩具出租店退卡收手续费是完全不合理的。由于玩具出租店搬家,造成杨女士借玩具时不方便,店家想通过收取退卡费而妨碍杨女士退卡,这是毫无道理的。不管玩具出租店出于什么原因搬家,也就是说玩具出租店已更改了双方当时约定的条款,杨女士因此才要求退卡的。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和《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其中一方更改合同条款后,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强制交易等行为。

故事5 健身卡售出概不退换,有失公平

2005年9月份,刚休完产假就上班的韦欣,想锻练一下身体减减肥,就选择了离单位较近的一家健身馆。当时韦欣办卡是看中了健身馆晚上6点至7点的健身操培训班比较适合自己,就一次了60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按照卡上的时间约定,韦欣持卡可在每天晚6点至7点参加健身馆举办的健身操训练。11月初,韦欣发现健身馆擅自将原定时间改为下午5点至6点了,这与自己的工作时间发生冲突。她提出退卡,而健身馆以卡上明确注明此卡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卡。后来韦欣又提出将此卡转让给已经在该健身馆健身的同事,健身馆工作人员也不允许。无奈,韦欣找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健身馆同意退返剩余的服务费给韦欣。

篇6

一、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现状

目前, 我国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法律制度体系为普惠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做出指导,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对相关机构做出业务运行规定,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另外在有关鼓励其发展方面也有不少相关法律法规, 如《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 普惠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获得政策支持的同时必须受到规制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普惠金融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风险, 但是目前的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 因此无法对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却相对混乱, 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不仅来自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还来自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较广, 金融服务多样化, 但是法律制度没能对应相关的业务范围以及风险程度做出明确的约束。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健全, 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 出现的结果就是职能混乱, 甚至出现职责重叠或者监管疏漏, 更严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不力不利对普惠金融的推进有制约作用, 还为其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 小贷公司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尴尬。小贷公司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在业务方面属于金融机构, 但是该身份在法律层面却没有得到承认, 小贷公司还是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受到的监管并不适用于小贷公司, 因此在监管时难免出现监管不力或者监管混乱的状况。其次, 小贷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 发展过程中应受到政策优待, 但是对于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却并没有给予其发展优势, 一般工商企业的税率为25%, 金融机构的税率为15%,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小贷公司在这方面并无发展优势, 因此在推进金融业务时动力不足, 为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相关服务存在成本压力。

(二) 征信体制不健全

征信体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贷者的信用情况, 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 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积极推进征信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落后, 体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为配套的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规的约束, 当前法律体系的约束力相对薄弱, 约束范围也不够广, 不能完全支撑普惠金融的发展。如图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统下自然人信用档案数与有贷款记录的人数相差甚远, 目前的征信系统还未能将完善的征信信息纳入系统, 征信体系亟需健全, 相关法律也有待扩充。

(三) 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2008 年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该意见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途径。小贷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是按照《公司法》实施, 但是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 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对比银行业的发展, 2015 年我国银行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削弱了机构破产对存款人造成的风险, 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类似制度约束, 因此其运营过程存在风险, 目前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对该种情况的退出做出明确指导。

另一方面,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在数量上不足小觑, 在改造成村镇银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烦,如何跟进监管便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 由于小贷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在受到的监管约束方面与金融机构不同, 在转制为村镇银行之后, 其监管主体出现变化, 数量庞大的小贷公司在规模上对监管当局造成困扰, 监管资源难以分配得当, 监管格局也将发生变化。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设概况

国外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基本上有较为先进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综合理论研究以立法实践而成。从理论角度来看, 从1960 年开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雏形农村金融法制化逐渐成为金融学和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 农村地域的金融弱质性、低效率化以及风险的控制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普惠金融的推进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角度来分析, 无论是实行大陆法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普通法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实行民商统一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发达国家, 基本上都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法、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农业保险法(见表1) 等较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来充实培育该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为指引,给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带来发展的资本, 最终达到建立完善融资渠道便捷的农村金融市场。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鼓励合作性金融的发展壮大, 正好符合地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这不但有利于降低双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双方交易的效率; 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发生, 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 减少损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

现阶段关于普惠金融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阻碍, 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规划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但是未来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时, 更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监管不到位, 农村地区的监管相对混乱, 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首先,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体系, 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来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其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应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和内容。另外, 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具有多样性, 监管当局必须应对不同业务、不同风险, 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 使得农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体系。

在有关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还有待认可。小贷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更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也为监管活动减轻负担。另外, 小贷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服务, 法律地位的认可有助于其业务范围的拓宽, 其融资成本也可进一步降低, 降低税收和运营压力, 为小贷服务的进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 促进征信体制建设

普惠金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等金融弱势群体, 而征信体制的建设有助于改善地区信用条件, 为普惠金融的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推进, 征信机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进行。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两者共同推进, 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较窄, 私营的征信机构的渠道较广。目前, 从法律上优化征信体制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普惠金融在推进过程中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优惠政策, 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在该过程中有所体现。根据信用评级来制定有关信贷准入及其额度的法律体系, 对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农户,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资可得性; 对于失信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相关惩罚措施。

2. 加强对于征信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机构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体系的渠道更广, 但是也因此带来问题。有关征信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 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是否会损害个人的利益, 征信机构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证, 目前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相关法律还需推进。

(三)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做出了规范, 规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贷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准金融机构, 其经营活动中存在风险, 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退出条例似乎并不完全适合小贷公司。目前对于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区先行, 如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后实际注册资本的限额。股东难以撤资是小贷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相关法律也并未对其做出规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的实行文件, 对此作出改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进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如此民间资本便对小贷公司失去了控制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推动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应因考虑保留其民间资本的控制权, 相关法律制度也需对此做出改善。

篇7

关于批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

工信部电管函[2010]536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互联网业务发展中产生纠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的服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平息争议,坚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对两公司通报批评,并对两公司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令两公司自本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

二、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加强沟通协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三、我部将依据职权,会同相关部门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责令两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四、责令两公司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五、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引以为戒,遵守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尊重用户权益,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张意轩)对于此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波及甚广的“3Q大战”,工业和信息化部20日作出正式表态并给出初步处理意见。

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批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对奇虎和腾讯两公司提出严厉批评,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同时也责令两公司自该通报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

工信部同时也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通报指出,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业务中产生纠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的服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工信部表示,事件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平息争议,坚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经各方共同努力,目前事件处置已取得初步效果。

工信部表示,为有效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工信部已明确要求两公司以用户合法权益为重,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两公司侵犯用户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在通报中,工信部责令两公司自该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加强沟通协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责令两公司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篇8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在校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普遍希望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毕业后走上创业之路。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建立创业园或者创业基地,开设了一系列创业指导课程,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这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意义重大。进而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研究也成为了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创业能力是一种多元化的综合能力,不单包括自我管理能力、工作胜任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社交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还包括学生自我认知、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择业心理素质、就业法律知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能力。近些年来关于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的研究十分活跃,很多学者从多角度结合大学学校教育的特点提出若干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大学生创业实际问题的具体对策,为高校学生创业能力的提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在创业能力上的体现研究也成为其中主要的研究方向。

在创业前大学生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创设保障其发展的有利环境。要通过开展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依法创业。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因此大学创业的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创业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指导学生在校期间规避风险,也可以对学生真正走入社会后的独立创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是事实上大学生基本法律素质的现状并不乐观,大部分在校学生对一般法律问题有比较正确的看法,同时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的意愿,但是大学生普遍对法律诉求的信心不足、法律意识本位思想严重、认识与行动上存在偏差的现象也很突出,学生创业所涉及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教育亟待加强。应立足现有法律基础教育,进一步探讨法律教育的创新性改革,更好的迎合创业教育的需要,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努力使学生创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那么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在创业能力上的良好体现呢?

首先课堂教学应该是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的主阵地。

课堂作为教师与学生交流的主途径,可以在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利用课堂教学对在校大学生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十分必要。

其次校园网建设是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的良好途径。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大学生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同时网络的负面作用也影响着在校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网络时代学校更要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但是,但是我们看到仅仅依靠课堂学习是不够的,校园网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教师可以利用校园网这个开放的平台,加强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再次,结合创业实践进行实践参与型引导也是较好的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水平的良好途径。

网络信息大爆炸是我们共同面临的现实,网络信息浩如烟海,学生鉴于自身法律素质水平的限制,无法从深层次理解和剖析事件的真实性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轻信网络谣言、不负责任的散布虚假信息、不正当的交友活动,参与网络诈骗,进而导致校园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参与教师引导下的网络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提高认识水平,加快其法律素质水平的提高。

最后结合大学生创业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对症下药,实现法律素质教育与创业实践的深度

结合。

第一,创业初始阶段的资金、人员场地和工商注册相关法律问题。加大对《民法通则》、《劳动法》、《公司法》、《担保法》培训,指导学生多寻求行政干预和支持,引导其享受政府针对高校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大学生创业存在的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等问题。同时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创业经营过程中,具体的经营活动与多种法律密切相关,《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应该是指导的重点。还有《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很重要的。

篇9

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过对公司投入资金而获得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在不同的法律中均对股东及其权益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比如在《公司法》中,认为股东依据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而享有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活动。在《公司治理理论》中认为通过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后,享有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等权益。

一、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司的发展,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但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就这类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1.现有的公司决策模式使得中小股东没有决策权

现阶段,我国公司的重大事件决策活动都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而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大部分的中小股东受到时间、空间等的限制并不能有效参与到股东大会中来。所以,对于公司的很多经营策略和方案,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或者由于所占股东较少的原因,其意见很难得到公司决策者的重视而影响公司管理决策。

2.中小股东的经营收益权和诉讼权很难保证

在很多公司中,大股东凭借其资源优势,相互间信息充分对称,通过非法担保、挪用公款、转移资产等方式更大限度获得公司收益,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再加上受到现有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使得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即使发现问题在哪儿,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以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收益权。

(二)中小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管理模式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有些中小股东会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来谋取公司经营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最为常见的是发生在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即当公司现有的投入资金不足以维持公司的基本经营活动时,需要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来解决,一般分为内源性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三种。除了内源性融资是在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的范围内进行,其他两种都需要新的股东加入,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原有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三)职业管理者对于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公司是以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职业管理者则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职业管理者的收入与公司效益成正比,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出现矛盾之时,公司的职业管理者会以牺牲公司收益的最大化来满足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比如给自己或者有关系的员工高于正常的工资标准;利用自身的权利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谋取私利等等,给公司股东的权益带了较大损害。

二、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的策略

(一)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活动的约束力度

1.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股权结构改革

首先,将中小股东纳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体系中来,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积极推行银行持股政策。使得银行与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改变公司决策由大股东说了算的现状。

2.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需要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信息的全面流通、对称,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可以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1.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

对于涉及股东自身权益的经营管理决策问题,决策者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考虑自身收益情况,有时会放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来避免因为主观因素而造成部分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经营收益分配不均的情况。

2.促进信息充分对称

现如今,很多不当竞争和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均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以要促进信息充分对称,为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打好基础。主要方法就是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管机制,促使公司财务数据的及时、有效、准确,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鼓励各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管

通过媒体报道、社区走访宣传等途径,积极动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体系中来,尽可能减少公司决策不当、违规违法操作经营管理,有损公司股东权益的问题。

(三)完善对职业管理者的制约和管理

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美国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所采用的“五道防线”这一策略,这是经过了时间检验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约束职业管理者的权利,避免因为主观因素和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而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问题。具体来说,比如可以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施行与公司股东收益息息相关的机制,迫使职业管理者在做出决策前充分考虑到股东权益;再如通过对职业管理者施行长期的奖励制度,可以防止受短期利益驱使而做出有损股东权益决策的问题。

三、小结

公司治理的存在意义就是要权衡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职业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之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促进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针对现存的这些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需要从政策法规、监管机制的建立、公司结构改革等方面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篇10

相关法律问题一:大学生创业选择组织形式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能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首先,不同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出资人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本案中,李某等人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形式。

篇11

网络约租车是“互联网 + ”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服务更多地依赖于互联网进行运作,这也给网约车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立法已经明确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但是在网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试的过程中,也逐渐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如何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网约车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网络约租车快速发展的关键。

网约车发展态势迅猛

网约车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所青睐的打车方式之一,它所具备的快速、高效率、低价等优点使其在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看,随着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出行受阻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上下班高峰期,尤其是在一些一线城市中,出行高峰期往往出现“打车难”的问题。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出行方式常常“人满为患”,传统的出行方式表现出“等车久”、“坐车挤”、“打车难”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使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日渐紧密,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例子便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开发专业的购物软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搭建出一个稳定、安全、快速、高效的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在短时间内兴起并不断发展。网约车服务行业的产生与网络购物一样,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网约车服务产生的前提条件。除了互联网这一核心技术支持之外,市场客观环境也是推动网约车服务产生的重要因素。

网约车服务在产生之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则要归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饱受出行困扰的人们第一次使用这种新奇的出行方式,能够迅速地达到目的地,而且价格相对合理,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次良好的“消费体验”。经过网约车经营公司的公关宣传和消费者的讨论传播,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发展态势迅猛。网约车服务极强的竞争力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密切相关的。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来说,网约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减少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在价格上,网约车服务一般较之于传统出租车更低。这些特点都是网约车服务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网约车立法现状及问题

自从网约车服务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如火如荼地开展以来,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一直紧密关注和有序指导这一市场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网约车服务在其经营过程当中,时常被报道出一些价格欺诈、司机不合法经营甚至暴力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制定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的任务刻不容缓,其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网约车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和促进出租车服务的转型和升级。任何一种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即做到十全十美,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亦是如此。只有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才能不断健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以求日臻完备。

当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相关立法缺位,法规出台迟滞。我国网约车服务过较长时间的“任性”发展,直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才匆忙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则是在2016年才制定出来。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出现“空白”的这一时间段,网约车服务游走于“灰色边缘”,类似打球。法规出台速度的迟滞,使得网约车服务行业秩序较为混乱,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后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实践中发现,立法只是大体上具备了框架,网约车服务仍存在着一些为法律法规所忽视的方面。由于这些立法缺位问题,使得网约车服务的法律法规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投诉机制施行不到位。投诉机制是监督和鞭策网约车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目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的消费者投诉机制,但其具体实施效果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投诉机制相关法律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约车服务公司也并未公开对于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以至投诉机制的具体施行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健全网约车服务审批法律机制

对于网约车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辩证地进行看待。目前网约车服务市场,主要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口碑较好的大型网约车服务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约车总体的运行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甚至一些暴力违法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事后进行追责时,却发现相关网约车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使得追责工作陷入僵局。究其原因,仍是目前相关的网约车审批程序存在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政府部门需要严格规定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资格,同时建立一种“线上线下,联合管理”的模式。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但是对于驾驶员的审查仍是政府网约车服务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看到,网约服务平台公司存在着一些驾驶员资料审批不严格的现象,导致审批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

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对每一位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进行资料审查,将每一位驾驶员的资料整合在相应数据库中,并对其信息变动进行实时记录,以确保每一位驾驶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实现网约车监管服务的透明度,杜绝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健全网约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促进网约车服务进步的重要因素。同理,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也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在网约车投诉机制建立之前,应该鼓励消费者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类似于网络购物一样,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反馈能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

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于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网约车服务法律进行修订和健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应该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资料记录,给以其相应处罚,以鞭策网约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在服务投诉机制当中,对于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也要进行细致考察,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等级是一个较好的衡量评价真实性的方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约租车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篇12

一、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企业在披露时一般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山东省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的披露方式有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重大事项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当前并无占绝对优势的披露方式。山东省上市公司每年的披露方式都会有小幅波动,原因是部分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不固定,即便是同一家公司在一年内也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多轨并行,缺乏规范性与持续性。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相对较少且比较单调。公司出于对自己形象的考虑披露信息时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受到的环境处罚等不利信息则鲜少披露,严重影响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对未来的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则未进行披露。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存在较大差异,披露的信息是企业随机选择的结果,每一家企业每一年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导致披露内容零散且不连续,影响了环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不科学

山东省上市公司主要选择定性、定量和量性结合的三种形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定量披露形式为最重要的披露形式,它可以更为直观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但在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占的比例不足40%;定性形式披露的多为文字内容,对信息使用者的帮助不大;量性结合形式主要披露不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信息,量性结合的披露形式是对定量形式和定性形式的重要补充,但所占比例不足20%,不科学的披露形式直接影响了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意识不高

企业设立的目标是盈利,企业在争取经营利润时会不自觉的淡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忽略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在错误的经营理念下,企业不重视相关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在业务核算时往往会忽略相关工作技巧的运用,无法起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有的作用。企业过度重视经济利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意识尚无法得到较大提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反映出来的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重视,最终导致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质量较低。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不够健全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息息相关。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程度还未达到较高层次,未有完善的法规和准则对企业提出硬性要求,山东省上市公司在选择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时随意性较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连续性不高,可比性较差。当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包括《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其中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多限于指导性意见,缺少相应的强制性要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足

对环境会计信息的社会监督主要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山东省环境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未达到较高水平,没有对环境会计展开独立审计,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也未达到执业要求。对环境会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并在企业的整体审计之中进行,未对环境会计信息形成一个专门重点的审计,或因为环境会计的披露比例较小则直接忽略不计,造成环境会计信息社会审计方面的一大漏洞。

三、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

根治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让管理层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甚至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命运。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不仅可以规避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类环保风险和经营风险,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员工责任意识的同时逐步实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化,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建设

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减少相关违法行为的产生。完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明确的要求,提升环境会计准则的明晰性,加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对其它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善奖励机制,对合理有效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进行奖励,形成带头作用。

(三)加强第三方审计

环境会计信息审计有别于一般的财务审计,对执业人员有一定的专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提高其出具的环境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环保委员会和国家环保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指导,将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融入到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中去,促进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进步,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紧跟社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刘丽波.化工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25).

[2]秦蕾.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批露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例[J].财会通讯,2012,(36).

[3]田翔宇,贺贝贝.煤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批露-以山西省煤炭上市公司为例[J].会计之友,2014,(0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