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0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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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分类
2.1病人或委托人
这种类型的客户关系包括病人和医生的关系、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等等。当涉及专业机构的买卖时,这种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是根据每位委托人的倍数而确定的。
2.2购买产品的客户
这类客户购买的是产品,当然也可以购买服务,不过服务是与产品相关的。
2.3接受服务的客户
这类客户购买的是服务,如饭店、理发店、美容院的顾客。接受服务的客户与第一类客户的区别在于接受服务的人与提供服务的人之间不存在同类的专业关系。
2.4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
这类客户比较特殊,他们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的客户。这类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与一般服务的客户不同,金融服务涉及金钱的转移,而金钱是任何客户特别关注的商品,他们之间的交易也可以利用大量的实证材料。
2.5购买产品并接受服务的客户
这类客户购买的是产品,但是交易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往往是客户满意与否的关键。
3客户类无形资产的出售方式
与其他可确认的无形资产一样,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出售方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出售,售出的仅仅是客户关系;二是与某些资产一起出售;三是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一部分出售。
4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通常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来分析。因为在我国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交易很少,在企业合并这样的整体交易中对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也较少确认。所以,这里只对客户类无形资产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作简单介绍。
4.1收益途径
从收益途径进行分析是对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方法,通过估算客户关系在预期剩余寿命年限内每年产生的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现值累加就可得出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在进行评估之前,评估人员要收集有关资料,包括所有客户关系的已有寿命;所有已终止的客户关系的寿命;每个客户关系的收益;每个客户关系的成本;在产生收入过程中消耗的其他资产的价值;净营运资本、资本性支出与客户收入的关系;与目标无形资产相关的资本成本;任何在目标无形资产经营中对前期本量利关系产生影响的计划的变更。根据上述资料,评估人员可统计3年-5年的历史数据,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出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年平均收益及增长率,进而估算出未来的预期收益。根据已终止的客户关系资料可分析出客户寿命周期规律,预测出现存的客户关系的收益期。折现率通常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选取,可以行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
4.2成本途径
从成本途径对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弄清成本构成。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取得目标客户的成本、维护现有客户的成本、建立客户档案的成本和机会成本。取得目标客户的成本是通过广告、走访、邮寄、招揽、广告等方式与潜在的客户沟通所需要的支出;维护现有客户的成本是在客户第一次成为客户之后发生的走访、应酬、为留住客户而支付的折扣或其他让利开支等支出;建立客户档案的成本是在保持客户关系期间,为建立客户信用成本、销售记录、应收账款记录等发生的有关记账和管理支出;机会成本是自行建立当前客户关系期间损失的收益,与购买的现成的客户关系所获取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5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评估原则
在对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5.1动态性原则
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动态发展的,在评估时要反映出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价值未来的的变化,要从动态的、发展的角度来确定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5.2独立性原则
由于影响企业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较多,为了凸显出客户关系的价值,在评估时,要将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减到最低限度,使客户关系的价值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5.3可比性和可测性原则
在评估时,评价指标要简单明了、普遍适用且可操作。评估对象所包括的时间空间范围、经济含义、评估方法和评估口径要保持一致,做到易于测量,易于比较分析。
5.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有很多变量不易量化,只能进行定性分析。分析时,可以将定性变量进行量化处理,以便反映出客户关系价值。
6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问题
6.1厘清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与商誉的关系
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在过去常常被当做是形成商誉的因素,价值被模糊化。现在从商誉中分离出来单独确认,就要厘清它与商誉的关系,以避免重复计价。对客户而言,商誉与未知的、不确定的、易变动的客户有关,分析时考虑的是能为卖方在一定时期内带来收益的回头客,不考虑单个的客户是谁、怎样与客户取得联系、与客户继续开展业务或扩大业务的激励措施、客户预期收益的剩余年限等。而从客户关系转变成无形资产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来看,分析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时要考虑上述每一个因素。例如,麦当劳连锁店每天都有数百万顾客,我们可认为麦当劳拥有商誉,但是麦当劳的这项业务并不表明它拥有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因为麦当劳公司虽然了解其顾客整体,但却不了解顾客个人,企业与客户之间不存在双向关系,麦当劳的顾客群不是其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
6.2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的确认
评估人员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条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客户关系类无形资产。随着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企业对其客户信息的记录越来越详细,分析得也越来越到位,从中可以了解客户的需求、消费习惯及消费倾向等。这些客户关系信息档案可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取更大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润,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并可单独进行市场交易。但是实务中,客户信息资料常常不被归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而是被作为信息数据库的一部分。但是严格来讲,把它归为客户类无形资产更恰当。在评估中,要注意这一点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党的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使国内的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缩小了我国与世界上科技先进国家的差距,为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引进的项目中无形资产为主的项目不足20%,我们应当更新投资观念,改变引进技术的结构,形成以无形资产投资为主的局面。同时,无论是企业界、科技界还是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力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无形资产提供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垄断性、交易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分离性等特点,决定了无形资产的投资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面存在一些风险。
一、无形资产的评估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作为市场评估中涉及种类和范围最广的资产无疑对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巨大,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依旧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着重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最简单、最有效的市场法进行研究,以独特的思路对无形资产中市场法的评估作深入的研究。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217号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定义无形资产: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上述定义的无形资产为广义的无形资产,并且更接近于经济学中的资产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定义比新准则颁布之前的无形资产的定义更为清晰和准确。
理解这一定义要注意从四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划定主题范围限定。特定主体进一步限定了无形资产的私有财产权,是对物权法的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第二,拥有和控制的状态规定。必须是达到拥有或者控制状态,而非其他使用或者租用等状态,从而进一步规定产权的归属。第三,不具有实物形态。这一点与之前的定义没有太多的新颖之处,这一要素规定了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特点。第四,必须具备资产的普通的特点。能为企业创造持续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也是称其为资产的原因。上述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无论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对无形资产的应用进行分析研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是究竟哪一种方法为研究的对象可以更具有普适性。成本法与收益法都存在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讨论哪一种方法最好已经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在对三种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和研究因此不分先后彼此,对每一种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就对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因此针对实际中应用广泛的市场法进行应用研究,以期对市场法进行研究和创新,更好的推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科学应用。
1、适用市场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限定
首先来对市场法的定义以及应用来进行限定:市场法,又名市场参照物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使用条件以及必须考虑的误差影响,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应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市价法适用于能够在现行市场上找到交易参照物的无形资产(张发树,1997)。
2、市场法对于无形资产评估需要注意的应用条件
对于应用条件要从市场法的应用条件和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两方面来进行思考,因此在分析时要注意两个角度的进一步比较。
首先,从市场法的使用条件来进行分析。在不考虑无形资产评估这一特定条件下,市场法的使用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要存在相关资产的活跃的公开市场。只有这一市场的存在,才能从市场中找到可靠和相关的资产评估资料,才能作为市场法应用的基础和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二,在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资产极其交易活动。如果不存在相关资产的公开市场,那么也就不存在合理的市场法的依据了。虽然有可能存在黑市等其他非公开的市场交易的存在,但是都与公开市场条件下公平交易的情况相比具有巨大的缺陷。在导致评估信息不具有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性的要求的同时,此条件的存在也是违法和政策不允许的。这一点也就限制了市场法不可能适用于一切资产,因此必须考虑其他相关资产评估方法。这些缺点同时也对无形资产评估同时具有明显的限制和局限作用。
其次,在考虑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应用的条件下必须要考虑到无形资产的相关的特殊性来分析。针对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殊性必须考虑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特别注意和提及的问题。第一,无形资产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唯一和独特的特点,那么市场法可能就不适用。比如商标权、着作权等等。第二,需要考虑无形资产与其他交易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要从时间、功能、市场发育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第三,要考虑对数据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比较。不同主体相同时间以及不同时间的交易信息的比较是否可行。这些都要进行实证分析,但目前遗憾的是国内尚未有学者做过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四,要考虑交易目的或者说动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都要考虑在内,才能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做客观科学的评估。不同的目的,比如转让、企业兼并、出售以及企业联营、清算以及担保等等都对市场法评估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每一次评估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差异,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评估的时间、地点、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资产评估当事人双方自身的状况以及资产自身的状态都有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巨大的差异。
3、对应用市场法缺陷的思考
评估价值虽不是事实上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应是最可能的市场交易价值,所以,从总体上讲,评估方法都应是市场法(陈守忠,2004)。从这一点上讲,市场法应该是代表广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但是如何才能克服和避免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上述缺陷呢?
从市场方面来讲,我国相关市场发育不完善,因此从某些客观因素上来讲有些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来考虑如何才能使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误差降到最小或者理想的水平才是我们研究的终极目的。评估方法一般都应该是市场法,它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参照物法或市场比较法以及收益能力法,而收益能力法应该成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陈守忠,2004)。从上述观点的分析我比较同意市场法作为其他方法的基础的观点,因为不论从何种方面来衡量市场法应该是反应无形资产市场价值最好的方法,并且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要求。 转贴于
但是某些唯一的、独特性的无形资产,并且没有相关市场交易信息,以及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如何避免自身市场条件 上的缺陷呢?
4、对无形资产评估应用市场法缺陷的修正
既然选择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来进行研究,那么应该从何种角度入手呢?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应与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目的和评估的方法相匹配(陈发树,1997)。这可以作为一种调节无形资产评估市场缺陷的折衷方法,但是如何从创新的角度来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应用中的缺陷呢?
单从某些客观方面的限制因素我们无法改变现状,因此我们必须突破常规思路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对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的纠正。思路关键就在于结合其他方法的优点来弥补市场法的缺陷。市场法中直接法的应用已经日益成熟,但是间接法的应用还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无非是理论上间接法需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市场标准,而目前相关的数据都无法从可靠、权威的机构得到,故上述方法应用举足不前。
三、对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经济学思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我们有必要从创新的角度入手来考虑如何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缺陷进行修正。
1、市场法的经济理论基础
无论是近代西方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无疑关注了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对商品价格以及市场均衡的影响。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评估时无论采用直接法还是间接法(同时也是其他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市场法的基本分类)都是在其他过去时点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这一价格包含三层含义:①供给:需求时,亦即市场平衡时的市场交易价格;②供给需求时,亦即处于卖方市场时的交易价格;⑧供给需求,亦即处于买方市场时的交易价格。从这一角度来出发思考无形资产评估我们往往就会发现无形资产的评估在供给和需求上绝大多数资产往往处处与市场不平衡的状态,即便因为市场法的种种优点,但也需要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注意是否参照物的评估价格是否是处于均衡状态下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单个评估资产的个别特点,从这一点上来讲无形资产市场法评估时参照物价格需要避免其独特时点以及单个资产特点的可比性。从这一角度来思考需要结合更多的资产的价格来做出评估,这也符合统计中大数定律的要求,无疑会促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同时也加大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平衡。
2、市场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形资产因为其独立性、收益性、期限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往往在应用市场法评估时出现诸多缺陷。
①无形资产因其独一无二的特点造成在相同性资产的参照上往往相关性不是很高或者说极低。并且无形资产市场金融证券化发展并未起步,这些都制约了相关或相似无形资产交易数据的不完善以及历史信息的不可比性。所以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弊端比比皆是。
②无形资产因其产生未来收益作为市场存在的经济学前提也产生了未来收益的计量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也需考虑其未来收益问题。从这个角度上来思考又不可避免的把思路转移到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的缺陷研究中来,因此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必须结合其他方法的优点弥补自身的缺陷才能科学的评估无形资产的价格。
③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权等等往往涉及到保护期限等问题,因此在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其期限保护问题。从这一角度来思考也是要对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思考时的关键点进行深入思考分析,才能避免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所容易出现的错误。
④存在的无形资产往往在市场上是独一无二的,以及纷繁复杂的独一无二的特点,这些都造成了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需要评估参照物与待评估无形资产的相似程度,这无疑又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
通过以上分析来看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价格从经济学供需角度来分析无疑需要对市场法的具体的直接法抑或间接法进行进一步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并需结合收益法、成本法以及数理统计等相关知识来综合考虑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力求达到待评估无形资产理想的评估价格。
虽然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接受,但无形资产的管理、计量、评估远远落后于人们对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评估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说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两个紧提供密相联的问题,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传统经济中发展而来的会计体系从稳健的角度出发,不倾向于将计量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只将外购获得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并按其经济寿命或一定期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将其开发费用在各期作为费用处理,即使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结果导致企业大量宝贵的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企业间购并现象较为普遍,尤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受到的抨击最大。有关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并以“在21世纪中采用20世纪30年代的财务报告模式”的评估,批判传统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忽视。
国外经济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3)无形资产的确认。
二、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知识产提供权与工业产权相统一的结晶,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据有关统计资料,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则达60%-70%。它不仅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最终将体现于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其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评估等。
2.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法律依据。从元形资产本身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相应的无形资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行政保护中,可依据《商标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并认定赔偿额,不仅有利于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定的无形资产除上面提到的还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而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其涉及评估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当中。虽然《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企业的股份提供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认识自己品牌的价值,有利于被消费者所认可,但对其他类无形资产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或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当今实践。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遵循此项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中注协拟定,财政部印发的规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9l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无形资产评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也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只能侧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评估、披露、使用是资产评估三个环节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难以适应目前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客观需要。体现到现实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无形提供资产评估准则》没提及如何使用,而这个问题在做具体评估项目时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强调和规范评估师的行为,更要考虑使用者的接受情况,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对于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在无形资产评估条款中很空泛,因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缺乏可操作性。4.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无形资产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是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影响——没有明确评估的目的,评估目的错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评估方法中的一些评估参数难以确定,而只好改用别的评估方法。其次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风险。
(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2)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
(3)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提供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现的总金额。收益法是把被评估无形资产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未来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新晨
三、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及措施
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实践到理论都发展较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这期间,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一经产生便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的发展当时我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从理论的高度对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假设以及评估要素等进行的规范总结,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立资产评估准则的任务,这期间,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的研讨会,并提出了准则制定的设想和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评估准则准备制定的过程中及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态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接连出现了无形资产价值虚假评估的事件,造成了国有资产价值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强烈重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增加,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于是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尚未出台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质量,维持了微观企业和宏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实践与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色,评估业务所遵循的操作规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整个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准则指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出来,这便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落后于资产评估实践,评估准则被评估实践推着走的局面。
(二)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的制定,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泡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由速发展的经济,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应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各大民间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同时得到了美国立法的认可,由此可见,美国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为解决我国自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因国有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争议而制定的。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滞后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应实践的发展而被动和强制制定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
(三)中美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汲取了当时美国金融行业不规范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经验教训,有大量的实践基础和针对目标,是以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为基础,因此USPAP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准则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体系,结构严密,专业水准高,在国际评估界是一部水平较高的评估准则。USPAP的理论框架体系涉及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关系、评估能力、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程式评估等几大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对现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则、允许偏差、客户评估目的的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用于指导评估实践,准则框架结构清晰,总体分为三个层次:前言(基本准则)、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外加一个非准则性的咨询意见。评估准则的说明十分灵活,因时代需求和经济发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证了USPAP的稳定性,同时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总体建设的历程来看,无形资产准则先于基本准则而制定,这样的发展顺序从一开始便显示出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的两项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5年)、《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10年)等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的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USPAP完备的理论框架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尚存在不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一些单项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已经制定的准则还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专业术语的解释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体条文需要细化用于指导评估实践,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准则框架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准则的趋同还有一段距离。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建议
(一)在准则导向上,向美国评估准则靠拢资产评估实践越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越高,同时,资产评估的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实践也就越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实践水平的标志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在目前世界各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可以称其为典范。USPAP最宝贵之处在于是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评估实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众多的评估协会在几十年间对评估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其评估准则的制定基于实践,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从一制定开始,便迅速受到了评估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很快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各评估专业团体和评估师广为接受和公认的评估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理论到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统一的、高质量、易于指导实践的、包含各类评估专业的评估准则,在准则的制定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准则,在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评估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准则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多家管理机构制定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业发展,有着美国评估师协会、估价师国际联合会等多家评估职业团体,共同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USPAP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在多头管理,多师并存的情况下,一直都致力于与公众、评估师监管机构、评估服务的提供方以及评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调一致,满足相关利益方对评估执业统一标准的需求。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结构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
(三)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单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整体资产)。美国资产评估事业初期的发展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与美国发达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比较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覆盖面相对广泛,既涉及无形资产和各种不动产等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业务,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要体现统一规范和分别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观点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因此,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对资产评估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例如有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前提假设、价值类型选择,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类型等的理论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或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理论先进成果及准则制定的实务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为准则制定打好理论基础。
(五)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作为共同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两个行业,会计和评估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开始,90多个国家要求或被允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我国财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号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种业务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不同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具有一定的估计性,这便涉及了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需要资产评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于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以积极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457204D-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一、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纳入有效的制度建设范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技术创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若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所侵蚀。任何忽视和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流失。自加入WTO以来,从DVD、彩电、摩托车、数码相机到MP3、芯片、汽车、电信的开发与研制,我国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使其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有些纠纷甚至对有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真实性。在我国最早实现股份制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现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也没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和外商的合作合资中,对商业信誉、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没有计价折股,使企业丧失了许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不规范。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顺应被评估单位需要作出的评估,也造成了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
(三)无形资产缺乏价值量化标准。目前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是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困难。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和自创商誉则费用化处理,使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地体现,影响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公正评价,进而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四)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有效地使用能增加其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缺乏无形资产增值的有利氛围,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在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举措
一、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纳入有效的制度建设范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技术创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若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所侵蚀。任何忽视和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流失。自加入WTO以来,从DVD、彩电、摩托车、数码相机到MP3、芯片、汽车、电信的开发与研制,我国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使其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有些纠纷甚至对有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真实性。在我国最早实现股份制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现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也没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和外商的合作合资中,对商业信誉、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没有计价折股,使企业丧失了许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不规范。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顺应被评估单位需要作出的评估,也造成了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
(三)无形资产缺乏价值量化标准。目前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是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困难。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和自创商誉则费用化处理,使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地体现,影响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公正评价,进而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四)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有效地使用能增加其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缺乏无形资产增值的有利氛围,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在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举措
首先,加强无形资产权益管理,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WTO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条约以及我国《商标法》均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我国企业要保护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必须及时准确把握和运用优先权原则,享受优先权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会《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在本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则在其他成员国注册也就不应被拒绝。因此企业要及时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企业商标,以防止国外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商标注册滞后于外国,因而在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发生因出口产品侵犯外国专利而遭索赔现象。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权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无形资产不受侵犯,同时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6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45-03
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保值和增值给予极大的关注。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发展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改变。
一、国外关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最早提出了无形资产的概念,他把那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或特权的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随后,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将无形资产表述为:“资产负债表中还有一类新资产。除了卡车或计算机这类有形项目外,企业还有无形的,但仍然有价值的资产,例如专利、商标或商誉。”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无形资产的内涵界定有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会计学方面
1、1983年,Davidson在其主编的《会计手册》一书中写到:“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他还在该书中引用了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它的原理与问题》中的一段话:“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这一表述并不十分恰当,但是除了列举其内容外,确实不容易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清楚。”
2、1986年,日本出版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认为:“无形固定资产是同有形固定资产相对立的概念,其定义不大明确。然而,作为一般会计惯例所承认的概念,无形固定资产可以说是具有下列三种属性的虚拟资产:(1)没有实体的资产;(2)有超过一般同行业企业收益能力的资产价值;(3)有偿取得。”
3、1994年,Sondhi和Fried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单列出来,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信誉和无形资产在剩余的方面购买中产生,代表不能分配到有形资产方面的购买价格的比例。
4、1995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讨论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1)企业持有的,能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劳务、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2)已取得或开发成功,预期在将来持续使用;(3)不准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
5、1997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该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且企业通过法定权利等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长期资产。”
6、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出如下描述:“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此概念描述,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的经济利益性等三个条件。
7、1999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7号――无形资产》,其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能认为是无形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国外资产评估界对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各国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准则中,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到目前为止,只有在2000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准则体系中第一次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规范。国际评估准对无形资产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二、国内无形资产的概念
较早的对无形资产进行研究的专著是杨汝梅于1926年1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虽然论文中未给出无形资产确切的概念界定,但是他对无形资产的几种性质分别作了分析:(1)无形资产者,乃财产之一部,其价值并不存在于可见可触可量可算之实物中,亦并无此种实物为其代表;(2)所谓无形资产值界限,甚模糊,不能依一定之标准为范围,此种资产,在继续经营之情形下,虽有正当之价值,然其价值之存在,不能分属于特定之资产上;(3)无形资产之价值乃属一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其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对其内涵做出一个精准的界定也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只有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无形资产,才能更好地去利用无形资产,让无形资产本身为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众多学者致力于无形资产研究多年,对其具体内涵的界定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会计学方面
1、1990年,学者于长春在《无形资产会计管理》一文中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界定:“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是有形固定资产的对称,指企业中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有权利和技术知识形态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尽管其价值形态缺乏横向比较的可能,但它的存在和应用,能使特定企业获取高于一般水平的赢利,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内为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服务。”
2、1992年,由吴申元等主编的《经济大辞典》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描述:“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的资产。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列为无形资产的有商标、商誉、版权、专利权、特许营业权等。”
3、1993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首次提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并将无形资产的概念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4、1996年,蔡吉祥在其著作《神气的财富: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无形固定资产的总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它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应用于企业,可以创造巨大的收益。”
5、2001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6、2006年,财政部再次全面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界定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1、1991年,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把无形资产列入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范围,认为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2、1998年,学者苏万贵在《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提及无形资产,他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同年,学者汤湘希在文章《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认为:“所谓的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3、2001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2009年7月1日,新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正式实施,新准则第二则指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资产评估学》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
三、正确界定无形资产内涵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讨论还是见仁见智,并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不外乎是从无形资产的控制主体、表现形式、发挥作用和收益性等这些实质性的内容来描述界定无形资产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
1、从控制主体上看,无形资产是由特定的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而这个特定的主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这一类经济组织或者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甚至还可以是一个国家。
2、从表现形式上看,无形资产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是一种隐性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实体作为载体来存在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无形资产的直接载体是专利证书、商标标记、注册商标、图纸材料、软盘等,而间接载体则是与此项无形资产相关的有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通过内容和价格来表现,其价值与间接物质载体不可分离的构成了物质的总体价值。同时,无形资产的形成基于其控制主体长期的发展和演进,其成熟程度、影响范围和获利能力总是随着控制主体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变化。
3、从发挥作用的程度上看,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时间明显有别于有形资产,它是在控制主体拥有或控制下通过长期的生产经营逐渐积累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程度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再变小的过程。一项无形资产在期初的研究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成本,此时其发挥作用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其成本,而经过不断的积累与演进,该无形资产日趋成熟,其(下转130页)(上接146页)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大,足以弥补其原先开发时所消耗的成本,但是随着新的无形资产的出现,该项无形资产将会被逐渐取代,从而其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直到被完全取代时作用也就不再明显。
4、从收益上看,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可以作为共同财富,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共享而不减少其有用性。也就是说,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主体所使用,其收益具有共益性。同时,无形资产能够为其拥有或控制者带来未来预期收益,而非现实收益,并且该收益能够用货币可靠计量。
综上可知,无形资产是指由国家、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于商品或劳务生产供应、出租或管理的,在长期经营中能为拥有或控制者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不具有具体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四、小结
21世纪是一个控制力经济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真正形成控制力的重要资源之一的就是无形资产。未来国家与国家的差异、企业与企业的差异就在于拥有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无形资产的经营能力。无形资产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日益显得重要,特别是对其内涵的界定,亟待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
参考文献:
[1] 吴申元.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德运.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7-0109-03
随着国内的经济结构不断的转型升级,生产要素的投入由资源要素投入推动型转变为科技创新推动型,是我国经济整体转型必由之路。企业越来越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力。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纷纷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做大做强企业的研发机构;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兼并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设计机构和知名品牌,迅速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些经济活动增加了企业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需求。
技术类无形资产相对于实物资产,更加难以确认、计量和评估。然来,由于对公司竞争优势、价值创造能力的重要性,这类资产需要得到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建立清晰的定义、计量规则和评估准则。
在这篇论文里,我们将会透过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本质来探讨适用于该类资产的评估方法。相比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模型更适用于评价企业潜在获利能力价值。技术类无形资产为企业提供在未来获得更高收益的机会。希望借助实物期权模型的思路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更多的思路。
1 绪论
当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授权其他企业许可使用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为税务部门核定无形资产应纳税额等情况,都首先需要评估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技术类无形资产能够为管理层确定投产经营决策提供灵活的选择权,选择权的价值体现在它能够帮助管理者避免无谓的损失。实物期权模型(Real Option Model)恰恰可以用来计算选择权。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是期权的两个分支,实物期权以实物为标的物、最初的实物期权主要用来解决石油开采问题。1985年,狄克西(Dixit)、平代克(Pindyck)这两位经济学家指出:当不确定性使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现金流的情况下,应用金融市场上石油期权所隐含的波动率去衡量一块有待勘探的油田的价值。这确实是一个迫不得已的行动,因为石油的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是我们无法预测的。我们将油田的开采权当成是期权来购买,这项权利允许我们在石油价格高于成本的时候,开采油田,反之则持观望态度。美国经济学家Amram.M在《如何评估企业增长机会》中指出,实物期权是项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用的一系列非金融选择权。这一定义除了考虑现金流时间价值为基础的项目价值外,它还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的时间价值和管理柔性价值以及减少不确定性的信息带来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完整地对投资项目的整体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实物期权是战略决策和金融分析相结合的框架模型。所以当评估带有期权性质的无形资产时,评估价值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无形资产固有的内在价值,另一部分是期权性质产生的期权价值。
2 技术类无形资产分类
技术类无形资产,指权利和技术使用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数据库、公式、设计、软件、流程和制作方法。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包括如下:
2.1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批准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任何人如果要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出售使用该项专利制造的产品,需要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支付其报酬。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定: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可转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核准、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专利权有法定的有效保护期限,一般不准续展。
2.2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在注册后,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商标权一般包括排他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商标属于工业产权,需要申请、审批、核准、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得到的条件是显著性、不重复性和不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限续展。
2.3著作权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者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又称为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是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术,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在对专有技术的评估之前,首先应当鉴定专有技术存在的客观性。一般来数,企业中的某些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之所以能作为专有技术存在,是根据以下特点判断的:
2.4.1实用性
专有技术只有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不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技术不能称之为专有技术。
2.4.2新颖性
专有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不同。专有技术并非必需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也决不能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技术。
2.4.3价值性
专有技术应当有价值,表现在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2.4.4保密性
这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因素。专有技术只有通过自我保护,避免泄漏和公开,才能称其为专有技术。
3 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
分析判断影响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相关因素时,应当对与各相关因素有关的以下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1)成本。自创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
2)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该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所失去的市场以及损失收益的大小。
3)效益因素。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了无形资所拥有的超额获利能力。一项无形资产,在社会、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越高。反之,获利能力越低,评估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或者收益能力很低,其评估值就很低。
4)使用期限。无形资产一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该无形资产先进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其无形损耗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法律保护年限和实际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期限孰短原则确定。
5)技术成熟度。技术成果都要经历“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成熟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评估值高低。开发程度越高,技术越成熟,运用该技术成果的风险性越小,评估值就会越高。
与会代表认为:某一项目是否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入对外报告的核算系统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三项判断标准。当前,应当积极并丰富无形资产的计量手段与计价方式,尽量适当引入未来预期现金流折现值以及可比公允价值;应当积极推进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价值链会计的转变。价值链会计框架体系的构建,应当紧紧围绕强化价值管理这一主线,分别沿横向和纵向拓展。
就企业家资本产权化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企业家资本的产权化是企业更好地发挥整合资源功能的有效途径,这种产权化需要一系列制度变革、观念变革和价值评估手段的创新等作为支撑。
就知识资本而言,与会代表提出:知识资本是由知识转化而成的,但只有那些回答“knowledge how”和“knowledge who”中最核心的部分才能转化为知识资本。知识资本是由具体知识资本和非具体知识资本构成的,不同类型的知识资本,其积累与补偿的是不同的。知识是企业整个资源体系中最有价值的战略性资源,这就决定了未来最成功的企业将是一种型组织。而学习型组织在获取知识这种新的生产要素时应如同购置原材料一样讲究会计核算和财务规则。只有学习收益大于学习成本时,学习型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才具有财务可行性。
就商誉这一特殊的无形资产而言,有代表认为:商誉的本质是企业单项资产的整合价值。这种价值的大小受到资产的组合方式、人的作用这两个因素的。也有代表提出:商誉产生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不完全契约。传统公司治理中商誉权益分享制度安排具有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并由共同治理者分享商誉权益。
二、无形资产运营与管理
关于无形资产运营与管理的研讨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无形资产的运营、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评价、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品牌战略等一系列问题。
与会代表提出:风险资本与传统资本的根本区别在于投资者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高度稀缺是造成风险资本市场上财务资本稀缺程度远高于传统资本市场的根本原因。风险资本的高额收益本质上来源于投资者的人力资本。风险资本是一种融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声誉资本为一体的复合型资本,其高额收益源于风险投资者的人力资本。
就无形资产的管理而言,与会代表提出:依存于一定的载体、能长期利用并为企业创造价值、带来收益的专有知识,均可认为是无形资产。针对无形资产管理的不和谐之音,即无形资产及其载体在价值计量上的相互独立性,以及无形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中与其载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这样的矛盾统一体,有必要将和谐管理理论到无形资产管理,构建无形资产的和谐管理模式。
三、无形资产会计与审计
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有代表论证了技术革新的模糊性特征如何产生无形资产的属性,从而有助于探讨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并指出会计原则与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之间不相匹配是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降低的原因。有代表提出,基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环境,应将实物期权列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范围,从而真实地衡量企业价值。
对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理论发展背景、会计计量单位、计量属性和估价以及准则的改进建议等议题提出了诸多独到的学术见解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不符合经济学价值计量要求的现行成本会计模式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而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的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等于精确性,更大程度上有赖于会计过程和方法的规范性、性和合理性;为了准确地衡量企业的价值,应将实物期权列入无形资产计量范围。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代表们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种方式方法,对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外购正商誉后续处理、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等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代表们提出了无形资产的多层次“彩色报告”构想,以加强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以采取构建商誉表的披露方式,以增强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在成本收益约束条件下,无形资产会计的对象应该小于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外延。
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与会代表认为,无形资产自身的获利能力与无形资产得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条件共同构成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是其潜在获利能力的全部转化,也可以是其潜在获利能力的部分转化,而且这个空间可能会很大,这就要求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不仅要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其潜在的获利能力,而且要准确地把握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外部条件以及它潜在获利能力可转化为现实获利能力的程度。
就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因素,与会代表提出,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价值,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收益因素、时间因素、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因素、成本因素、转让方式与转让次数、价格支付方式等。还有代表指出:单提无形资产这一概念过于笼统,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评估差异很大,因此,应当予以恰当地分类。无形资产可以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权、商誉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其中,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又可以分为:有标志性确认物的可确认无形资产和无标志性确认物的可确认无形资产。
商誉是不可确认无形资产,其评估极具特殊性。对商誉的评估需要建立在对可确认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商誉的基本涵义可以从学、学、评估学等三个方面去加以认识,它包含的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和界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内容;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并且在原有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等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会存在商誉;在资产评估中,可以通过以企业价值评估来代替对商誉的评估,从而解决确定企业产权变更中的成交。也有代表提出,若单独对商誉进行评估,在上则具有不可操作性和不合理性。只有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商誉才能在企业以购买法合并时予以确认,其实际价值取决于合并双方之间的讨价还价。
就管理层收购中的企业价值定价问题,我国多以每股净资产定价,国外多以折现现金流量法定价。代表们提出:企业价值既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也要考虑市场对企业的认同。我国较为理想的选择是采用市价折现法,将企业盈利水平与市场对企业的认同结合起来考虑企业定价。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近年来,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吉林省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举措,通过抢抓先机,深化改革,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培育形成了一大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发展呈现勃勃生机。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吉林省金融业加快了介入文化产业的步伐。
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一是量身定做适应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政策,将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列入支持类,在担保条件、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文化企业设置有别于工商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块,制定版权质押贷款指引和并购贷款指引等等,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通过创新信贷模式实现担保形式多样化。商业银行应结合文化企业运营方式和特点,弱化财务指标考核,转变以机器设备、厂房有形资产为抵押品的传统担保思路,积极试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电影制作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融资品种,解决文化产业普遍缺失抵(质)押物的问题。三是制定针对文化企业的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四是加强与产权交易、信托、证券等相关机构合作,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资金结算、机构理财、供应链融资、并购贷款、国际业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部分文化企业正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现实,建立相应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措施,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来源于/
完善文化产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
以完善文化产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为切入点,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应做好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培训、辅导和推介工作,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迅速成长。推动文化企业引进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境内外资本以BOT等形式参与文化项目建设;积极探索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以及文化产业项目未来收益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利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方式和空间,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