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内容范文

时间:2023-05-23 0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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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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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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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管理现状及意义

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有“工程宪法”之称,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方面,合同均有详尽的规定,是将工程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合同的管理。然而监理在抓“三控制”的时候,往往将合同文件束之高阁,忽视了合同及合同管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如何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三大”监控目标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如何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控制,已成为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1.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行业未来发展。

3.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4.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意义。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议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

3.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

3.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违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2.3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意识。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制度。通过合同的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建立必要的合同检查制度。

3.合同管理工作应同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

4.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施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第三章 施工监理阶段合同管理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3.2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监理合同也是随着监理工程对象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的,对监理合同的管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可以说:搞好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是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也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打下基础。

3.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就贯穿始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索赔问题。索赔工作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也应包括业主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索赔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关键。索赔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4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界限和实施阶段规范化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要有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2.工程进度的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的管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也是监理协调的依据,同时是判断非承包商责任影响工期顺延的依据。

3.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再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严格控制预付款、暂定金额、价格调整、保留金、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失控。

4.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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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监理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2)监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是否符合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GB/T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等的要求,是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3)监理大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4)监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等资源配置是否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特别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单位是否能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等资源。

篇4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0引言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开展项目管理,以实现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的目的。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下文首先介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举例分析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并不高,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1)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目前,大众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设企业中,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且对监理企业的管理项目极不信任;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应对项目质量负责,因此不重视对除质量以外的项目监理管理;部分业主把监理单位看作下属单位,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预监理单位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却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2)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尽管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等级,但业主却时常利用行政职权予以干预。而事实证明,工程一旦使用与施工标准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产生质量缺陷,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b.尽管监理单位具有审批工程计量的权利,但监理单位却无法预知业主何时支付工程款,同时也无能力干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时,施工单位便会以此为由无视监理单位的意见,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技术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单位。如此一来,工程施工现场难免会出现违规违章的操作行为,同时此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普遍不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施工过程的突发事件,从而使监理人员必须应对管理与技术方面引起的相关问题。4)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高。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严格审查所聘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人员流动性大,从而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b.部分监理单位采取挂靠的方式赢得招标资格,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却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c.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理工作混乱。总之,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且无论监理单位自身或施工单位或业主,均存在不利于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现结合某高速公路在监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工作:1)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监理业务的建设表现在以下方面:a.按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挑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干部组成专业的监理队伍;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具体学习项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要点及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办法等,并在会后组织监理人员参与综合能力的笔试。b.以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即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原则;坚持“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的原则。c.明确各项专业的目标任务,健全监理守则、考勤考核、监理程序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由此将监理工作与组织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此高速公路全长40.209km,沿线穿越崇山峻岭区域,且隧道与桥梁折算长度约占总长的55.7%。可见,此项工程的施工难度大,且技术性强。对此,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即全体参建人员及单位均参与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在隧道施工过程,考虑到公路沿线的山体地质条件较差,监理单位首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并及时将监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至总管理部门,由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根据现场调研资料制定方案,即对隧道出口采取“注浆加固充填滑塌体+封堵地表水下渗”的施工方案,以确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但因地表的注浆量较大,外加工程较为隐蔽,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全天候安排人员监管地表注浆的加固质量,同时根据混凝土罐车的称重单,严格计量,以保证注浆效果。3)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主张以制度规范来约束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以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五不准”原则,即未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准开工、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准实施未被批准的工艺、不准签认未经自检的文件资料及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继续开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专业分工,把好材料质量关、工序质量检查关、测量放样关、中间交验关及设计变更关,同时实行“三项”管理办法,即施工之前先备料、监理之前先自检、推广之前先抓样板。c.跟踪管理,即按月检查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施工质量分析会,以探讨监理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按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量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以激励全体参建人员均能积极参与工程监理。4)坚持质量进度两手抓。本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较紧,因此根据工程建设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任务期限的要求,监理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实施“高质量、高标准”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质量,一手抓进度,以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管理部门决定重新部署施工组织,即按旬、月、年分阶段落实责任制,以加强对施工计划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要求及检测项目,以使各项监理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3结语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一项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安全完工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深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还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茅杭川 单位:深圳市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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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3]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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