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文

时间:2023-05-24 08: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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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

篇1

一、引言

2001年,美联储为抵御经济衰退而大幅度降息,宽松的贷款条件刺激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至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通过财富效应、金融加速器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造成实体经济的萧条,同时也给全球能源业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全球能源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罕见局面。

我们知道,电力产业与经济是鱼水关系。电力产业是整个经济的基础和支柱,电力产业向经济提供动力能源,保证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电力消费增减,会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电力产业发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作为电力产业的助推剂,经济实力强,就可以购置先进的电力设备,使电力产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电力在能源基础产业和国家能源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济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毋庸讳言。因此,正确认识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对我国电力建设,乃至能源、经济等政策的制定能提供可靠依据和科学决策。本文将从四大主要用电行业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

二、金融危机导致电力消费下降,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负增长

电力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电力行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直接导致电力消费减少,电力建设发展放缓。

我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为:黑金属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以及非金属矿制品,占全国电力消费比例依次为:12%,8%-9%,7%-8%和6%。08年7月,四大主要用电行业之一的化工业用电量出现同比下降,全社会月度电量同比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三季度,电量下滑趋势持续扩大。

2008年11月份,四大主要用电行业电力消费全部为负增长,工业电量消费同比降幅为14%,全国电力消费降幅为9%。导致工业用电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蔓延与深化,实际产业产量增速放缓,从而电力消费量下降。此外,奥运会期间,从8月开始,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的产能限制,也是导致电量下滑的因素之一。从而导致08年8月,北京、河北和天津地区先于全国其他地区,首次出现电力消费的负增长。

居民用电持续正增长。居民用电占我国电力消费量的11%-13%,用电量增速长期稳定在10%左右。我们认为居民用电维持稳定的原因有二:

1、居民对电价支出并不敏感。在我国,居民用电电价低于工业用电,历次上调销售电价,居民电价都维持稳定,目前,整体居民电价水平偏低。

2、居民电力消费弹性较工业用电弹性系数较小,居民用电量的变化主要源自于季节性波动。

2009年3月以来,获益于下游工业产品需求量的上升,非金属矿制品(水泥)行业率先实现电量的正增长。非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电量消费同比降幅开始逐步缩小,但化工行业电量增速仍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5月,单月电力消费量已经好于去年4季度单月电量,与去年9月电量基本持平。

三、我国电力行业消费市场发展趋势

2009年下半年,电量增速有望反弹。一方面,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创新高。2009年1-5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攀升,5月,至3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至29%。分行业看,四大主要用电行业,除化工行业外,其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维持稳定,逐步提升,对电力的需求增大。

前期旺盛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工业品需求量提升奠定基础,从而推动电力消费量增加。从工业品产量增速来看:5月份:除水泥行业产量增速处过去2年的较高水平(同比增长13.5%)外,其余工业品产量增速均处低位:生铁和合成氨产量同比增速分别为6%和3.7%,玻璃和粗钢产量仍未出现明显正增长。伴随投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启动相关建设、生产,我们认为这些工业品产量将伴随投资增速的上升而上升,电力消费随之上升。

篇2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201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4]唐友伟.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金融,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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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规制路径

由于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壮大,互联网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的强大极大的限制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逐渐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中坚力量。但是飞速发展的背后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产业也没能免俗。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被无限扩大,现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问题就是探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而规制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虽然互联网金融L险主要体现的现实领域里,但是风险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技术越是强硬对互联网的使用能力就越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线上的保护手段常常是设置防火墙,无法做出其他的保护措施,这就给网络罪犯以可乘之机,黑客们可以利用过硬的技术来破坏金融机构的防火墙,或者对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植入病毒木马,这样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破坏大批量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在我国,网络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技术还比较落后,很难抵御金融黑客的破坏,想要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还需要努力提升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征也给也是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传统金融行业中,交易双方要有足够的身份证明才能够达成交易,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交易双方很难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产生欺骗性的交易,以此,风险就比较大。除此之外,互联网环境中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有效实时的监管,许多不合格的企业就钻漏洞提高品质低下的金融产品,使消费者的财产产生巨大损失,直接导致消费者不信任互联网金融业。还有就是,一些新手金融消费者因为对行业不够了解,很容易盲目跟风选择质量低下的金融产品,而质量上乘的金融产品却被挤出市场,如此循环下去,会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畸形发展。

二、如何利用法律来规制风险

(一)注意提高行政监管质量

从行政方面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其一,要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对于还未进入市场的想要进入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对其资产状况、经营实力、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测,决不让不合格的企业混入互联网金融市场。对于已经在市场内的企业,也要对其资产状况、经营实力、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不达标的企业,要勒令其退出市场。其二,要根据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审核标准,依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一套符合实际和市场要求的,全面的市场准入审核准则。其三,设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联合体系,凡是通过市场准入审核的企业都要纳入体系中,这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企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利于对企业进行实时监测。

(二)利用民事责任体系规制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规制风险,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民事责任体系。通过民事责任体系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形式以及侵权的处罚行为都做出相应的规定。对危害互联网金融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才有利于规制风险。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要对投诉的权利加以保障,在危害互联网金融安全的事情发生时,消费者要能通过投诉渠道畅通无阻的反映情况,并且消费者的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回应处理。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学习他们的方式,建立必要的投诉管理机制,保障消费者投诉权力的正常使用。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从法律层面上来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仅是要建立民事责任体系和提升行政监管质量,更主要的是要发挥出法律的实际作用,不让法律成为摆设。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一旦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让违法的人员或者企业受到应得的惩罚,才能使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改正,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监管作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降低风险。在当今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对新产品进行盘查,根据新产品的特征来补充完善法律,避免新产品钻法律的漏洞,做到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每个产品、每种行为都有法律来进行管理。因此,每种违法行为都要相对应的罪名和不同的惩罚,不同的罪名惩罚力度也不同,从法律上来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对于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警告,对于危害性很大的违法行为,一应要进行刑事处罚,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最后,法律要严厉执行,但是也要注意“度”的问题,任何事情一旦过界就会受到反效果,在这里,法律过多的干预可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活力

三、结束语

总的言说,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做好风险规制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首先要认真探究分析互联网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点,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其次,也要注意发挥法律监管的作用,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文和民事责任体系,根据规定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要合理把握监管的“度”,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既受到了法律的监管,也不失活力地继续进行创新发展,这才是最好的风险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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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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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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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了金融行业界的高度重视。其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对金融交易渠道的拓展。网络的广泛运用,使得金融从业者能够采取网络进行金融交易,从事金融活动,如网络借贷、网络融资、第三方中介担保等形式,从而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交易方式。现在,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能够及时地获取信息,实现金融产品的交易。

2.金融产品营销网络革命。传统的营销需要营销员与潜在消费者面对面的介绍,展示产品的优势,对营销员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产品的营销也逐渐网络化,通过产品介绍信息的电子化,人们比较及时地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产品介绍。金融行业者通过推送等形式,将产品营销深入到更为广泛的潜在消费者。这种优势是此前其他的营销手段所不能达到的。

3.金融服务的个性化。网络背景下,人们的金融产品的选择无疑是多样化,在此基础上,就必然对自身金融产品需求产生更高的要求,符合自身的个性化的需求。实际上,诸多的金融从业者也及时地适应了这种需要,纷纷从产品的个性化角度来提升金融产品服务的针对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网络金融竞争市场的激烈化。在网络时代,市场的竞争显得更为直接和激烈。类似金融产品在网络推广和营销上,时常出现直接的交锋,纷纷拿出自身绝对优势来赢获更多的消费者。

5.网络与金融的整合创新空间巨大,潜力无穷。在新的业态下,互联网给金融带来的机遇是极大的,金融从业者可以立足网络技术的发展实现更大的创新,进一步细化金融产品、提升金融产品的服务,将金融产品通过网络技术与人们的生活发生更为密切的关联。

二、金融市场的新生态发展

随着网络与金融之间关系的密切,金融市场呈现出新的发展生态,这是当前以及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或特点。把握这些趋势,对于理解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中主要新生态有如下的几方面:

1.搭建并整合网络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模式从B2C到C2B变革。随着网络的开放性进一步的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生态必须实现新的变革。其中较为重要就是从B2C到C2B的转变。前者是传统的金融模式,就是金融行业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就是被动地接受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自身的地位逐渐提升,个性化的需求逐渐凸显,由此就使得消费者向金融企业定制金融产品的现象逐渐出现。但这需要金融企业搭建起相关的网络平台,消费者可以较为便利地通过网络提交金融的需求,而金融企业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反馈,并最终实现网络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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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全面检验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与日俱增,参与到金融市场中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普通民众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金融改革刚刚开始,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多。所以向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分析

英国自1999年启动金融监管改革计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英国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根据2001年实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FSA)为金融市场上的统一监管者。

(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

FSA在2001年6月启动金融消费者公平对待项目,要求推销金融产品的各金融机构都保证该产品高度透明,目的是让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能明确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被要求每年报告该项目的实施情况。FSA在2006年10月出台了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原则》,其中有11条涉及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中有5条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二)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

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要求,FSA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并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作为金融巡视员组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

独立的巡视员、统一的巡视员计划、快速简洁地解决争议是FOS的运作目标。争议处理程序具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FOS程序。纠纷发生时,应先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处理程序;在内部处理程序解决该争议或消费者不满意该解决方案时,才进入FOS程序。调查员做出的裁定为FOS的最终裁定。若消费者对裁定持有异议,仍可诉诸法律诉讼;除此之外,若FOS的最终裁定被消费者认可接受,金融机构也必须接受。这些规定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英国自FOS机制运行以来,已公正高效地解决了许多金融产品争议案件。FOS处理的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启动了司法复议程序,充分表明FOS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并以此取得了公众信任。与此同时法庭审判的金融争议案件大幅下降,这一结果也大大减轻了繁重的司法任务。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英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英国的《银行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一个自愿性的守则。基于自律的原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各银行遵守该规则。但是该《守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体现了行业组织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第一,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纳入保护规范中。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明确态度,对于提升本国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活力与稳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寻求合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替代机制。以英国的FOS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运作灵活、简便、高效的特征,即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难题。

第三,完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既包括行业内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又包括金融行业自律机构。通过规范的制定和机构的建立加强金融业内部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力和自我监督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闰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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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相对较晚,这些公司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普遍开设网站,有网络获客的渠道,所以传统汽车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发达,线上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很快,促进了汽车金融零售信贷的互联网化。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消费金融、P2P 网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种。

如果以汽车产业链作为划分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场景,可以看出,目前在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覆盖较多,而在上游汽车生产环节还鲜有涉及,但是存在业务开展的可能性。

首先,在汽车销售环节,对于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建融资、进口车融资等多个方面,都有互联网金融业态切入,如P2P网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在汽车售后环节,互联网保险大放异彩。2013年11月,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随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目前,众安保险和平安保险已经联合了国内首款专业互联网车险品牌――“保T车险”。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UBI(根据使用付费)、“一人一车一价”的先进保险理念得以成型,反过来也提高了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认同,促进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另外,在车商贷款、二手车众筹等诸多汽车售后市场领域,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最后,在汽车生产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的业务不多。一方面是汽车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一般会从传统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借款,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现阶段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客户。

不过,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上有了尝试,其发展更多的是对传统汽车金融的补充。但是,正如先进生产力将引导行业的变革,所谓的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也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的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下,汽车金融服务有望在更广阔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多方参与竞争格局

汽车与P2P网贷

目前,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汽车金融产品,主要面向车主(企业或个人)和车商,包含新车和二手车的金融服务,借款用途包括资金周转、购车垫资款、购车分期贷款等等,多数以车辆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作为风控措施。可以说汽车金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盈灿咨询数据统计发现,车贷业务在大多数平台的业务发展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主要由于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以车辆抵押贷款为首的抵押贷款发展更为容易、风控把握相对简单,占据着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地位。

汽车与消费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中,为方便消费者提前购车提供贷款服务。除了银行传统车贷业务和新型信用卡分期之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包括了汽车金融公司线上分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二手车电商金融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这种互联网分期模式具有速度快,手续办理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当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也加入了其中,促进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此外,汽车后市场争夺战日趋激烈,靠免费洗车、上门保养、发红包等引流方式已经不再吸引用户,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逐渐开始融合金融产品,让车主在生活场景中享受消费折扣、理财、增值等金融服务,达到优化车主资金安排,让车主享受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汽车与众筹

目前,汽车众筹市场份额95%以上为二手车众筹,在开展业务方面所实施的经营模式:众筹平台会与二手车商合作,二手车商在平台发起众筹,由平台审核车辆信息,再由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车辆的价值,并据此决定是否出资,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的资金后,二手车的所有权由平台代为持有,接着平台会根据意向客户的报价由所有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将其销售出去,赚取到的差价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投资人也兼有合伙人的角色。最后再将本金和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汽车众筹平台已累计成功筹资30.32亿元;汽车众筹行业累计投资人数达19.54万人,人均投资额达1.55万元。

风险和投资是相随相生的,针对二手车众筹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道德风险、二手车筛选及销售风险,以及由于监管方面没有对众筹行业的信息披露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存在的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汽车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性、自由开放性和以APP为主的应用服务的互动共享性大大提升了保险的无纸化和智能化运作,突破了营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效的加快了受理速度和理赔过程。因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辟了保险的移动互联渠道,通过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开发线上直销、移动APP应用等多途径试水移动互联网保险,这就推动了汽车与互联网保险的结合,在汽车市场上的玩家们开始从各个切入口尝试进入传统车险行业。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超过60家,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1、车险智能推荐、比价;2、协助理赔服务;3、自主定制类车险服务; 4、UBI 车险服务;5、其他业务服务,如交强险比价和车险消费分期、保养美容、理赔、违章、年审上门代办等增值服务。

现实中的不完美

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不断的涌现,但互联网汽车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汽车产业链金融服务开拓不足,服务模式单一。我国汽车产业链较长,因此汽车金融领域也比较广泛。从汽车生产阶段开始,到汽车的流通销售、消费和使用、维修养护、二手车交易和租赁等环节,都有大量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零售市场以及汽车后市场的金融服务拓展速度较慢。虽然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日益丰富多样,但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围绕汽车销售环节开展,如汽车消费借款、汽车分期消费、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较为单一。有些业务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拓展领域以及业务模式的雷同,也导致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监管不完善,存在政策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于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项监管办法也并没有涉及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目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仅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P2P 网贷、互联网保险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细则,但是众筹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没有出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再次,我国征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较多,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并且服务机构的规模偏小,提供的信用服务也比较单一。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多以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房贷、车贷等信息为主,对于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尚没有达成,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用垄断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困难。同国外相比,中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真正信用水平,贷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判断,从而导致信贷坏账率的提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信用消费业务的开展。

最后,行业面临来自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相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行业,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本身不但面临汽车金融领域的风险,还面临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互联网相关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等技术都直接关系到用户资金的安全,互联网开放式的特点更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汽车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服机构还要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例如,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汽车抵押业务来说,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竞争与成长相伴相生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增速放缓,市场参与者纷纷布局二手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汽车金融保险市场等利润较高的汽车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和汽车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生态将日益丰富,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

首先,互联网汽车金融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较低,相比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升空间很大。目前80后、90后已经成为新的汽车消费主体,他们更能接受汽车金融的消费理念,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更高,汽车金融的互联网化不但迎合了他们的消费习惯,对加快汽车产业转型以及刺激汽车消费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盈灿咨询测算,到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8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高达1.2万亿元,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消费增速仍然以中高速增长,未来后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美容,二手车金融等需求将增多,后市场服务提供商也将增多,为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金融服务,包括为二手车金融、融资租赁、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及零配件、汽车装潢美容、汽车运动等产业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并不高,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二手车市场以及融资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市场集中度比较分散,但整体发展速度较快。

此外,随着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现显著的提高。2015年以来,财政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在银监会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我国农村汽车金融市场比较广阔,未来可能是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占领的新高地。农村市场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最大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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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产品成发展方向

为提升消费金融产品的便捷性和改善客户体验,各消费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如中银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等银行类消费金融公司都有专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客户可在线申请贷款。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类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上具有先天优势。2016年上半年,南京银行的研究报告《中国消费金融市场――机遇与挑战》披露了互联网类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2015年末,电商消费金融占57.7%,网络分期平台占22.8%,P2P平台占17.9%。

在渠道、场景双向渗透方面,电商具有先天优势,而且还有海量客户、大数据风控等,不过只能做一些小额度的业务。马上消费金融最新调研报告显示,目前除银行外,很多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推出循环额度产品,即客户在最高限额内分次、循环使用贷款,到期后一并归还或提前分次归还。报告称,有94.21%的消费者愿意使用这种产品,而在没有信用卡的人群中,90后占52.79%,超过半数。这种产品类似虚拟信用卡,将对实体信用卡形成冲击。

市场分析认为,全线上、无纸化、快速审批、及时放款、随借随还、循环额度的产品将受到客户青睐,必须要推进,也是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这要求机构具有完善的风控技术,技术到位是基本前提,如果牺牲风控,即使流程再快,体验再好,也不能算是成功的模式。

产品同质化严重

任何行业的发展,总是遵循着相似的规律,即明星企业开辟市场,追随者进入市场共谋发展,沉淀之后,便是同质化竞争的存量市场。于是,除了垄断行业之外,同质化几乎成了所有行业的顽疾。

线上产品具有多种优势,可是大家都看到了这一点,于是纷纷相互借鉴,争相开发“近乎完美”的产品,这更加剧了消费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市场调研发现,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产品以信用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主,消费金融公司等则以现金贷(包括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抵押消费贷款)和消费分期为主,各家消费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总体来说,同质化现象颇为明显。

现金贷和消费分期是最常见的两种消费金融产品。现金贷额度最高达20万元,消费分期是指客户在消费金融机构合作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申请个人贷款、办理消费分期,由消费金融机构替客户将费用支付给商户,客户直接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产品。也有一些创新的产品,如消费信托、消费信用保险等,但占比很小。

虽然同质化严重,但各机构的消费金融产品依然有自己的机会和潜力,需要时间检验。从机构角度来看,要综合看客户体验、风险技术和盈利模式。可根据定价、额度、时效、便捷性、目标客群和宣传推广等因素分析和评价一款消费金融产品。总体来说,定价和便捷性是最主要的因素。

如何判定同|化成难点

本来,任何一个难题,只要边界清晰,便总有法子治。同质化之所以成为顽疾,也是因为边界的不清晰。产品之间究竟是不是同质化,只有用户说了算,而用户与用户之间存在差异,使得同质化与否的清晰界定成为不可能。举例来说,对于一些用户而言,饮料与水并没有太大差异;对另一些用户而言,饮料之间并没有太大差异;当然,还有一些用户,敏感性要高得多,对于他们,换个包装便是一种新体验。所以,对于一家饮料制造商,如何判断其产品的同质化竞争程度呢?这并没有清晰的边界,没有硬性的标准。

另外,虽然消费金融也具有互联网化特征,但并不存在类似社交产品的规模效应,所以也不会随着规模的发展形成自然垄断。毕竟规模再大,也依然要参与竞争。

消费金融产品的上述特征,使得行业更容易陷入同质化的泥潭。

只不过,在市场飞速发展的阶段,产品某种程度上供不应求,似乎不必在“售”前体验上花费太多功夫。尤其是很多针对次级用户群体的产品,这类客户还停留在产品可得性的阶段,能获得借款额度就已经很开心,还没到对产品体验“指手画脚”的阶段。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所谓的消费金融产品,年利率100%或50%以上,照样有很多人愿意买单。

消费金融既是蓝海也是红海

沈忱(化名)是一家正在布局消费金融3C市场公司的高管。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工作了近5年时间,对于消费金融他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我不看好现在布局3C市场,很多公司都在做,难度相当大,现在入局已经晚了。”在沈忱看来,现在布局3C场景的难点不在于如何寻找合作伙伴,而是在于一家线下门店接入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自家平台在众多接入平台中脱颖而出。

据调查,很多线下3C场景已经接入捷信、佰仟等多家消费金融机构。一位华为手机门店的负责人表示:“我们只接入了佰仟分期。”而随后该负责人又称:“其他平台的我们也可以做,不过没有佰仟便宜。”

“要想在线下的3C场景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让线下业务员跟门店‘搞好关系’。”沈忱认为3C场景的消费金融业务已经难以入局了。

近日的《中国消费金融创新报告》显示,中国当前消费金融市场规模接近6万亿元。而易观数据预计,今年中国整体的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将会增长到8933.3亿元。

“我认为,消费金融业务,既是蓝海,也是红海。”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从整体场景上看,消费借贷需求还未得到满足,从局部场景上看,参与者众,竞争激烈,新进入者已经没有太多机会。之所以大家不去拓展到其他领域,主要原因大概是其他的场景不够优质,业务发展的逻辑总是先吃容易吃到的,再去吃比较难的。”薛洪言直言。平台在不断地拓宽市场寻找新的场景。每当一个新的消费金融场景被发现,总会有大量的消费金融公司随之跟进。

优质客群成生存关键

看得见未来的人,才能走得更远。整体层面同质化红海的到来还有段时间,但局部市场或局部客群的同质化已经非常严重,尤其是大家都看重的优质客群。信用卡持卡群体就是典型的代表。他们有央行征信信贷记录,每个人都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所有的互金巨头都抢着给他们授信额度,去任何一家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都是秒批。

这个群体有多大呢?截至2015年末,有央行征信信贷记录的人数达到3.8亿人;截至2016年末,中国在用信用卡数量达到4.65亿张,人均持卡0.31张。面对这个优质群体,破局同质化便成为战略性布局,毕竟,失去了这类优质客群,任何消费金融业务都不可能做大。

而在当前的消费金融市场,不管是企业的发展模式、运营模式还是使用过程中的操作模式,基本都很相似。首先是基于场景。消费金融是典型的场景化金融,基于对场景的把控变相实现对消费金融产品的“垄断”行为成为可能。淘宝、苏宁等电商平台,背后的花呗、任性付都是这个路子。其他基于家装、教育、旅游、租房等场景的消费金融产品也是这个路子,只不过它们是与第三方场景合作,并不能做到独占罢了。

其次是基于费率。现金贷之类的产品脱离了消费场景本身的壁垒保护,各个产品只能赤膊上阵,此时最好的竞争武器便是费率。此外,还款的灵活性也是一个主要因素,但还款方式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提前还款可能带来的违约金问题。从费率水平上看,基本上银行的现金贷(非信用卡)最低,行业巨头的消费金融产品和银行信用卡次之,P2P和部分分期公司通常收费较高,市场上流传的“高利贷”指责,基本上便是针对此类产品。

再就是基于产品使用过程中的用户体验。就目前的申请体验看,除了银行还有部分产品需要线下申请外,消费金融企业基本实现了线上自助申请,用户体验的流程差异很小。但是从用户的期待心理来看,实行预授信额度策略的巨头们无疑占据了上风,他们会提前做好风控,在存量客户中筛选优质客户,让这部分优质客户只需进行实名认证便可提款;而实行用户申请策略,尤其是内嵌在消费过程中临时申请的消费金融产品,由于需要进行实时风控,用户需要额外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体验上便略逊一筹。

不过,以上三种情况并不是基于“差异化”策略的有意为之,更多地只是一种附带效果。比如场景,很多企业不过是有什么场景便做什么场景,想的并不是差异化;比如费率,更多地不过是基于覆盖成本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年化100%以上的高息产品,更是短视的一锤子买卖,甚至都称不上策略;再比如申请流程,也不过是在把握基本风控的前提下,互联网企业注重产品体验的惯性使然。

如何破解产品同质化

关于小米的快速崛起,雷军曾总结了经典的七字诀――“专注极致口碑快”。只是这两年风停了、猪死了,七字诀便也没人提了。其实,七字诀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创业型企业快速崛起的口诀指南,现下并未过时。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还在,用户的行为习惯也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反思很多所谓互联网思维创业企业的失败,恰恰是没有做到这七个字。对于消费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突围,苏宁金融研究院互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其实只要稍微修改一下,七字诀仍是适用的,那便是“生态低息口碑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使业务形成完整的生态体系。不要大而全,只要其中一个点,其他的都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完成。所谓生态,便是要强调多元化服务,产品线集体作战,而非靠消费金融产品本身取胜。

之所以强调生态,是因为消费金融产品本身已无太多进化的空间,要想差异化,唯有改变产品形态。就像当年苹果打败诺基亚,不在于苹果造出了更好的通话手机,而是造出了“能打电话的互联网终端”,此“手机”已非彼“手机”,产品形态有了本质变化。

同样,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产品虽然有很多槽点,但从产品本身看,已经是一款非常成熟的产品,唯有打造具有消费金融功能的一体化服务生态,才能在本质上实现差异化。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商平台将消费金融内嵌于购物场景,便可视作一种生态化探索,也正是靠着这种生态化竞争,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未来,可沿着类似的方向进行更多的探索,而不仅仅局限于场景。

低息,指的是一个相对低息的区间,不是“价格战”层面的一味降息,也不是利率越低越好,底线在于不能给市场留下“高息”的印象标签,毕竟费率是消费金融产品最核心的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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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17-03

消费金融对刺激居民消费、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总理在两会上提到: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成为下一个风口,众多企业纷纷向消费金融转型。消费金融市场变得异常火热,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运而生,如美利金融、腾讯微粒贷、京东白条这样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迅速兴起。消费金融广阔的市场蕴涵着巨大的创业创新机会,吸引了众多创业者加入其中。消费金融领域将成为未来5―1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机会,是最大的创业创新风口之一。

消费金融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消费贷款一般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专注于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贷款,具有小、快、灵和更低的获客成本与更高的风控效率的特点。 与传统P2P模式的网贷平台相比,消费金融则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蓝海,消费贷款正成为大部分人的主要消费方式,由于消费金融是依托消费场景,给借款客户实际提供的是“商品”(车、手机等)而非现金,风险要比传统P2P低得多。传统P2P借款动辄几十万、几百万,金额数量注定了其是一种风险较大的信贷产品,而个人消费金融单笔借款额更低、更分散。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投资者来说,消费金融更安全。

基于消费者购买行为,消费金融包括住房消费金融、汽车消费金融、信用卡以及其他消费品消费金融;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又分为短期消费贷款以及中长期消费贷款等形式;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POS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见表1。

(一)消费金融的主要产品

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是消费金融行业的核心业务类型,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生态的信贷消费场景也成为新的增长点,因其产品服务创新性强、目标客户更具普惠性。大数据显示,国内整体消费金融市场主流利率在6%―30%,略高于商业银行有抵押贷款;行业的坏账率在1%―10%,相比发达国家2.5%―7%波动更大,见表2。

(二)我国消费金融业务模式及格局

消费服务商是中国消费金融产业链的核心。中国消费金融服务商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和其他分期平台,见图1。

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金融行业以银行消费信贷为主,商业银行通过信用卡和消费贷款(含抵押消费贷款及信用消费贷款)两大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1981―198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6个省市的行、处、所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但业务量总体较小。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出现了经济下滑和通货紧缩的势头,为了解决通货紧缩问题,政府鼓励发展消费信贷。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为主题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展起来。

(二)非银行机构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

相比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的消费贷款在我国的起步较晚。2004年,HC(捷信)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从2007年12月起,捷信启动在中国广州/佛山消费信贷业务。

(三)消费金融试点范围扩大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效应迅速蔓延,对中国经济产生冲击。为扩大总需求,维持经济增长势头,2009年银监会下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我国正式启动消费金融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到2010年,我国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

2013年9月,银监会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包括重庆、武汉、西安、杭州、合肥在内的12个城市获得试点资格,但是仍坚持“一地一家”原则。2013年11月,银监会修订版《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取消消费金融公司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

2015年,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持续利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行业春天已至。我国在前期稳步试点、逐步放开的基础上,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从16个城市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在得到官方政策力挺后,消费金融的行业热度持续升温。各大银行、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纷纷进入消费金融市场。

(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未来5年复合增长率(CAGR)将保持20%

消费金融自2007年在广东地区试点开始,至2016年已近9年。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末,消费金融行业资产总计224.23亿元,贷款余额208.8亿元,实现净利润4.66亿元,累计为135万名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而消费贷款增长更为迅猛。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消费性贷款规模为10.44万亿元(统计口径不包含房贷,但包含装修、购车、耐用品消费等),2013年为12.98万亿元,2014年则达到15.38万亿元,消费贷款正以平均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从同比增长幅度来看,消费类信贷规模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4―2019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19.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9年将达到37.4万亿元,是2010年的5倍。

(五)银行是消费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从消费金融余额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依然是消费金融的核心参与主体,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当前扩大我国国内需求与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结构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费性贷款等产品。

(六)信用卡市场活跃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较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住房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对刺激消费、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高速发展具有实际意义的则是信用卡市场的活跃。截至2013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达到3.9亿张,人均信用卡持卡量已经增长至0.29张,是2007年4倍。与此同时,伴随着发卡量数据的迅速提升,2013年信用卡授信额度和期末应偿金额也呈现双升态势,分别达到4.6万亿和1.8万亿,信用卡使用率达到40.3%。

经济新常态下,消费金融市场变得异常火热,将成为未来5―1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机会,消费金融领域是最大的创业风口之一。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运而生,如美利金融、腾讯微粒贷、京东白条这样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迅速兴起。金融平台纷纷推出各自消费贷款产品。较早涉足消费金融的是以京东、阿里为首的电商系企业。2014年9月,京东抢先推出了行业内第一款信用支付产品“京东白条”,正式开启了其进军消费金融之路。

(一)对“美利金融”创业经营模式的分析

作为创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典型代表――“美利金融”,于2015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美利金融”是一个面向个人提供安全、可靠借款的平台。与电商系金融平台截然不同的是,“美利金融”在理财端和借款端都有涉足,因为这样能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服务。同时,“美利金融”便捷、透明、快速的理财产品,更令传统P2P望尘莫及。“美利金融”在11月5日更是宣布获得近一年来国内最大规模的A轮融资。

分析“美利金融”创业经营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对广大创业者来说,要在消费金融领域创业,不仅要有安全、可靠的产品,更要有先进的经营模式。“美利金融”一家平台拥有两个子公司,在理财端和借款端都涉足。要想控制好风险,企业必须对借款客户的开发、征信、审批、催收全流程介入,“美利金融”在这点上做得非常出色。

“美利金融”为创业者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快速借贷、便捷还款、透明服务正成为其新的标签,“美利金融”正代表着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方向。

(二)消费金融极大释放了居民的消费欲望,存在创业创新机会

从消费升级角度看, 消费金融极大释放了居民的消费欲望。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大约是7.7万亿元人民币,预计中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将于2018年增长至17.5万亿元。国内消费信贷份额只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20%,而发达国家超过60%,增长空间非常大;另外,“出口-投资”的经济增长方式随着出口红利的减弱而渐显疲态,政府也希望通过消费的方式带动消费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有很多创业创新机会,前景广阔。

(三)政策红利为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提供的创业创新机会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互联网+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后,我国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消费金融发展,如图2。

2016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措施。以上政策的出台,为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巨大创业机会。

1. 推动了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配套机制,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在各类消费集中场所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消费为主的特色网点。

2.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等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3.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首付款比例。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融资。

4.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通过金融债券发行、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改进支付服务,优化信用环境,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四)对消费金融的垂直细分领域存在的创业创新机会的分析

目前,整个国内的经济正处于国内拉动内需为主的消费型经济转型,而金融将会成为拉动消费的一个火车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化,80后、90后以及将来的消费主力军00后都将习惯于贷款型的消费,但国内的消费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某些细分领域消费金融市场甚至还都没有打开,消费金融的各个垂直细分领域对很多金融创业者来说存在一定的机会。

金融创业者只需要打造一个拥有强用户黏性的垂直消费场景,就可以在该场景之上很快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消费金融。例如,在数据公司、风控模型、风控信息化系统、反欺诈、资产处置、贷款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向都存在创业的可能性和市场空间。消费者、消费场景与风控体系的结合是需要创业者重点关注的。

互联网消费金融不再是泡沫,而是一个真正的机会,未来在消费金融领域将呈现一派全新的业态。创业者更要把握好机会,努力在消费金融领域大放光彩。

参考文献:

[1] 俞蓉.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策略初探[J].市场周刊,2016,(1).

[2] 周南.中国金融发展现状研究[J].商业周刊,2015,(3).

[3] 戴兵.经济贡献度攀升消费金融从幕后走到台前[J].数字商业时代,2013,(3).

篇11

从宏观看,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将从高速转向中速,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转向消费推动,固定资产投资从超常规转向稳健,高科技、新能源等产业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过去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将难以维系。从微观看,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元素。因此,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小企业、农村经济及特色产业的迅速崛起将成为未来银行业务发展的“蓝海”。

(一)客户需求多元化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一是客户需求多样化。经济转型升级使客户对银行业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人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保险、财富传承等都成为新的需求方向,企业客户也从简单的结算和资金需求方面向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跨境资金管理、企业综合理财等多方面转变。二是客户需求综合化。随着消费的转型升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从过去的单笔交易或某些产品向结算、理财、规划、顾问等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和全流程的金融支持转变。三是客户需求个性化。当前,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已经不再满足于标准化的服务模式,不同金融消费者对融资、结算、支付、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需求有强烈的个性化要求。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也将逼迫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寻求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二)同业竞争日趋充分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未来存款理财化、融资直接化、支付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银行业传统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步消失,赖以生存的存贷汇业务正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非银行金融等各方面强大挑战,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充分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细分,银行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已从资产数量延伸到客户数量,从物理网点延伸到虚拟网点,从公共服务延伸到个。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唯有加快服务和产品创新,打造专业性业务品牌,培育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路径选择:银行业应主动作为

“变则兴,不变则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必须突破同质性发展瓶颈,实施差异化战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一是找准定位,实现战略发展差异化。面对金融市场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银行业只有主动调整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才能抢占先机。大型银行应凭借其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巨大的客户资源和全方位的渠道,通过跨境、跨业、跨市场的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打造综合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银行。中型银行应发挥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力争在消费金融、城镇化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做出特色,努力打造精品银行、特色银行。小型银行要面向小微企业,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三农”,对接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打造社区银行。

二是突出特色,实现核心品牌差异化。核心品牌的培育是提升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经。在美国,富国银行一直致力于服务小微、服务社区,当下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纽约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居全球第一;运通银行专心从事银行卡业务,“运通”品牌成为全球最著名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我国,各家银行正试图寻求体制性突破,寻找差异化发展之路,如招商银行的零售银行战略、民生银行的小微金融战略等。打造核心业务品牌能够增强客户黏性,增强银行的市场渗透力。因此,银行业应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核心业务品牌,创造经营特色、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以品牌营销带动产品营销和客户营销,建立基于各自差异化特质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是大力创新,实现产品服务差异化。银行产品创新是基于客户需求变化和追求差异化的结果。在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从重视资产的规模经营,逐渐转向重视客户需求和客户体验。银行更加关注的对象将是服务客户群体的多少和大小,客户群体范围的扩大将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效益和更广阔的发展。因此,银行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从客户的角度来审视自身的业务和产品,开发的产品不仅要能给银行自身带来利润,也要能为客户创造价值。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提高产品与客户的关联性,真正地做到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实体经济,要从生产链到供应链再到消费链,全方位提供适应市场变化的各类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要打造 “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及“民生金融”等专业品种,并以此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实现差异化竞争和错位发展。

政策引导:监管部门需运筹帷幄

银行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不仅需要银行机构适应市场自觉转变,而且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引导,不断增强银行市场前瞻意识,提前进行战略布局。

篇12

在传统信贷增速放缓背景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电商等机构纷纷凭借各自的优势介入消费金融领域,消费的快速增长及需求升级与发展中的消费金融相互促进。但是相较后两者,银行距离市场远、重视晚、灵活度不足,如何披荆斩棘、破局成功,当下似乎仍没有特别完整可借鉴的模式。业务要做,但要怎么做?尤其是面对来自市场敢于刺刀见红的产业系、电商系和互金系的挑战,银行系消费金融该怎么破局?

好在日渐清晰的政策在释放积极的信号,从“校园贷”整顿、要求网贷公司银行存管到“现金贷”清理,银行的主动作为意识在被市场和监管放大。而经历三年多的野蛮生长,有观点认为,当下的消费金融正如前几年爆发的P2P迎来了发展窗口期,只是产品同质化、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如何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权衡好内外部关系,成为银行系破局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银行业内的消费数据近两年也在发生剧烈变化。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消费金融规模为5.92万亿元,同比增速23.8%,最近四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6.7%。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2016年末人均余额仅为美国的5%,不到日本的三分之一。

而不论是向内“活客”,还是向外“获客”,银行业已在纷纷“抢滩”消费金融。采访中,交通银行保守预计5年内,银行业消费金融余额将接近20万亿元。而杭州银行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是2010年的5倍以上。尽管测算角度和结果不同,但多家受访银行均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随着消费金融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决策层信心坚定,消费杠杆处于相对低位,中国消费金融市场都将是一个增量市场,而目前市场远远没有饱和,仍存在大量的发展空间。

持牌多为银行系

但市场辨识度有限

根据2016年年底的“中国消费金融口碑指数”显示,银行系消费金融品牌普遍持牌,但消费者对银行系的认知度和服务满意度目前比较有限,南京银行参股但以产业资本主导的苏宁消费金融排名第二,而较纯正银行系中,兴业、中银和招联三家做得相对较好。但是由于整体数据不全,多数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时间并不长,发展不一,无法从财务或数据上进行全面纵向、横向的比较判断,仅能从股东结构、资源禀赋、产品特点来一探究竟。

从银监会官网看,截至2017年6月底,监管层共计发放消费金融牌照21块,其中18家为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而除了苏宁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分别为本土的产业资本苏宁云商和重庆百货控股,南京银行和重庆银行仅以参股形式,其余均以银行控股为主。

与产业系寻求新业绩增长点,通过提供信贷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以降低本身及经销商的库存压力,并提升营业利润等意愿不同,业内认为,银行系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目的主要是完善自身消费信贷层次建设,扩大市场份额。例如2016年小额信贷余额占全行贷款总额83%的哈尔滨银行也在消费金融领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为什么单独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包银消费金融董事长刘鑫认为,虽然不同银行业务的侧重点不同,但估值差距不大,原因是不同特性的业务在一个大池子中没有体现出独立价值。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助于在银行把细分领域做细做优,并做大做强。

《投资者报》记者发现,已有持牌公司的控股银行里有着明显的分化:一类是全国性大银行,如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包括隐身在全资子公司永隆银行背后的招商银行;一类是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如张家口银行、长沙银行、中原银行、长安银行、晋商银行、包商银行、湖北银行、成都银行;还有一批先行上市的城商行,如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哈尔滨银行和盛京银行。

从开业速度来看,银行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队伍增速近两年也在扩大,从2010年的3家,到2014年新增1家,2015年新增6家,2016年新增5家,再到今年上半年新增3家。据了解,一方面,江苏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江苏吴江农商行等传统银行的消费金融公司仍在积极筹备中;另一方面,除了华夏银行未公布其他股东,海澜之家、携程旅游、海航旅游等紧贴消费场景的零售服务商也趁机参股进入消费金融行业。

“目前的情况是体量足够大的银行在积极尝试,急于占领市场,做市场的先行者,而互联网和电商企业拥有大量数据,也在往金融方向发展做渗透。此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牌照,可以突破旧有银行发展的诸多限制,对区域性的银行具有一定吸引力,但步子迈得太大也有风险,且股东合作、业务模式尚无成熟验证,多数银行还在观望,大家也是边走边看。”某位资深银行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做大消费金融业务

“获客”、“活客”两手抓

不过,不管是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目前的商业银行“@客”与“活客”两手抓,不论是向内巩固加强原有的业务实力,还是向外延展寻求合作共赢,皆为消费金融而来。

可以看到,随着房贷政策收紧、资金价格上涨,曾依赖房贷的银行开始转向消费信贷领域,抢占零售业务的新市场。而不论有无成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今年以来,不少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消费贷款产品升级,无抵押、无担保、极速放款成为标配,并积极培育新兴的信贷增长点。

在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全面叫停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校园贷”服务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推出“校园贷”产品,与此同时,兴业银行针对零售客户推出全流程线上自助信用消费贷“兴闪贷”;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也相继做好了“信用卡”重返校园的准备。

与现有互联网校园贷相比,建设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广东省分行“金蜜蜂校园快贷”主要根据贷款条件、费用透明程度、经营方式与其区别开,主打利率低、期限灵活、可全额提现、且随借随还按天计息,还将依托“金蜜蜂”校园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校园e银行,充分发挥校园e银行行长团队作用,培养校内金融专家,带动年轻客户在金融安全、防诈骗、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和征信风险方面提升财商。

而尽管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采访中的多家银行都表达了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和积极的准备。按照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思路,工商银行向记者介绍,早在2015年6月,公司已在银行卡业务部挂牌成立行业内首家个人信用消费金融中心,而今年1月推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品牌“工银融e借”不仅价格更低,期限更长,PC、手机端操作方便而且还款灵活。而交通银行答复本报称,在加快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目前主要有专项分期好享贷、无抵押无担保的天使贷和小额现金分期的产品。

“消费金融公司自设立之初就被定位为银行的补充,目的是为了促进银行尚没有动力发展,因此进程缓慢的C端消费金融业务。这种业务按定义来说,就是向借款人发放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上限为20万元的贷款,同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某种程度上,二者也有错位竞争。”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从业务模式看,消费金融公司提品和服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付模式,即与商户开展合作,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家,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并分期付款;二是现金借贷业务,即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现金借贷服务,资金直接发放到消费者账户。

采访中,除招联金融明确为纯线上模式,多数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表示,在重点打造线上渠道的同时,仍采取O2O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消费分期贷、综合消费贷以线下商业模式为主,线下引流、结合线上操作开展业务;数字微贷以线上商业模式为主,线上引流、结合系统自动化审批开展业务。”杭银消费金融方面表示。

摸索之路充满艰辛。2016年苏宁消费金融由于发展客户、提高品牌知名度阶段的加大促销推广投入支出而净亏损1.89亿元,亏损额同比增长207%。但付出总会有收获,据记者了解,随着用户黏性增加,使用场景丰富,大数据支撑营收有望在2017年形成初步反转。根据最新的半年报,今年上半年苏宁消费金融营业收入达1.02亿元,同比增长超136%;半年度利润总额4286.9万元,同比增长129.26%,拨备前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198%。

开放、共享、合作

场景化、数字化、移动化

有人f:消费金融领域,场景为王。18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多数由占据明确场景的公司作为重要股东,如中银消费金融中的百联集团、马上消费金融中的重庆百货和物美控股,苏宁消费金融中的苏宁云商,招联消费金融中的中国联通、兴业消费金融中的福建泉州市商业总公司,湖北消费金融中的TCL集团、武汉商联和鄂武商等。

但也有无绑定场景的公司,如包银消费金融,股东仅“三人成行”,分别是包商银行、深圳萨摩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百中恒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却无线上线下场景供应商。

不过包银消费金融董事长刘鑫对此较为乐观,“天然没场景也是特点,适用各种场景也是需要核心构建的能力。”在刘鑫看来,近年来线上线下场景转换迅速,背靠巨型线上线下企业固然能够获得核心信贷资源,但也可能遭到其他同业企业的合作屏障,而金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好自己的事,不在场景里,也可能获得与更多场景的合作机会。“一个电商涉足金融业务,其他电商不会和你合作,因为是竞争关系;所以电商做消费金融可能被限于自己的客户。但我们是独立第三方,业务视角和输出能力,与合作方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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