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与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24 0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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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与管理

篇1

(一)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主要是指外部风险因素。外部风险因素其主要是指产生于税务部门外部的风险也可称之为税收征管外部风险。外部因素使得税收征管偏离预期目标,导致税收损失发生。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依据的实操性与规范性风险因素、社会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高低的风险因素及征收过程中不同区域的风俗习惯等。

(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与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不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是税收部门内部风险因素。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可结合具体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把控。主要包括:

1.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制度与现实脱节,将会影响征税工作的效率。

税收管理员制度。国家虽然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但该制度是税源管理的权宜之计。整个制度中对管理员职责的设计过于理想化,很多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职责根本没有抓手,无法操作执行,导致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潜在税收管理成本有所加大。

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有待提高。现行纳税评估体系以实际征税管理中企业申报的纳税信息数据为依据,评估指标是理想化企业运行中缴税行为,往往与实际脱节。因为在现实经济中,从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到大型股份或合资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虚假虚报的情况,这就使得纳税评估体系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有违必要的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

2.税收部门专业分工体系有待提高。我国税收部门先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强调分工,按照税收分工条线的职责开展部门工作。专业化分工可以实现专业高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过分强调分工,对于税收职责交叉部分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不同分工部门间信息对称性较差,综合协调运营成本高。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往往权限混淆、职责不明晰、以部门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较低。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改进。税源监管不到位。税源监管的作用是使税收实现“应收尽收”,防止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对税源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同时,人员风险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重点因素。对实际税收征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管制度与机制不健全,形成实际操作风险。

4.技术风险因素。征收软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同的环节按照实际需求使用不同的运行软件。从每一环节来看,效率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环节来看,软件并不兼容,自成体系,为整体汇总、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数据采集质量较低。主要表现为数据采集质量较低,数据并不精准。有的数据甚至是伪造的,缺乏真实性。这有技术人员原因,也有企业虚报会计数据信息的原因。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及监管力度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施修改修订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及时的将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对策编入制度,只有积极做到与时俱进,制度能够反映现实情况并涵盖现实可能发生的情况,才能实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内部监管,外部检查的多种有效手段,切实查找问题并积极解决。

(二)统一软件运转系统

要实现整个税收系统数据完整、横纵向间可传递,就必须统一运行软件的标准。统一软件运行系统,在大的运行系统中通过不同模块的设计,来实现不同部门不同运转功能的实现,当然,各子模块之间、子模块与大系统之间不能存在冲突,要彼此兼容有序。对数据的录入及采集标准进行相应规定,提高实际分析的能力。只有数据科学、软件分析系统可共享,才能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作出分析及信息共享的贡献。

(三)强化整体税收征管管理的工作原则

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要实现对整个税收征管风险防范的一致高度共识,明确风险防范的意义、目标,从思想上加强未来行动的执行力。风险管理要常抓不懈,实现风险全流程管理,将风险控制作为税收征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要时刻关注风险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同时,也要积极化解潜在的风险事件和风险因素。

(四)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

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保证。根据实际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专门应对。同时,要设置风险管理岗位人员,通过不同条线、不同部门风险岗位人员的设置,开展风险信息对接、风险应对经验对策交流借鉴工作,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防范。

(五)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

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这是符合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原则的。风险管理一定要做好事前的预估评估工作,通过事前调查给出预判,并形成相应的解决预案。一旦风险发生,可通过前期的评估的准备开展相应工作,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控。

(六)设计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

篇2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3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另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大量未登记注册的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私人家教机构。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第一,非学历教育实施教育或培训的时间周期短,办学机动灵活;第二,教育培训对象不受限制,培训内容依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而定;第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极不稳定;第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由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一次性学校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构建“人生一次性和阶段性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多次性和连续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休闲教育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对于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符合学习者的意愿和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提升工作、生活质量,人们自觉地利用各种业余时间,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且越发达地区,父母对子女课外教育的投入力度也越大。

根据政府、财政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各类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如村官、公务员面试培训班的收费则根据学员的笔试成绩收费,同时还会根据学员是否参加笔试培训分别收费,也有包考试过关和不包考试过关的区别收费,标准悬殊较大。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

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

(二)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

许多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少数单位一套人马开办多个单位,多个单位之间存在借用发票情况。

(三)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营业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目错误,有些将教育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交税,从而造成多缴税款;现金收入不入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那些未经批准开办的家教班,根本没有纳税意念。

(四)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35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处取得收入的教师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淡薄,年底未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将一处收入“化整为零”或是通过关联企业多头列支、或是虚列人数,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白条入账问题;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不合要求;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存在先分收入后缴企业所得税行为。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些非学历教育机构都是挂靠某学校,培训机构所用房产大多数是租用机关、学校的房屋,由于机关、学校属于房产税免税单位,按政策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部分纳税人与房主是挂钩关系,不交租金,也没有按政策缴纳房产税。

三、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

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寻求支持。同时,加强同教育、民政、物价、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通过同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收入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联系工作。

(三)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重点做好规模大、影响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临时办班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分析其变化趋势,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并登记备案,加强税收征管。对未经批准私自办班的要与有关部门联合,促其规范。

(四)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对各级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引起征纳矛盾。

篇4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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