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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1-82 -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理财概念迅速走红,其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以实现财富保值与增值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断出现。目前,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余额宝,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主流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具有门槛低、收益高、操作简便等优点,很快得到广大互联网民的认可。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余额宝用户数达到2.6亿人,较2014年底增42%,蝉联全球单只基金的用户数冠军。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其他互联网企业也陆续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如腾讯的微信钱包、百度的百度理财等等,我国互联网理财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随着大量的闲置资金通过互联网理财产品进入基金公司,导致传统银行的传统储蓄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给我国银行也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迫使传统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不断地改进升级。
二、互联网理财的优势
(一)高收益
高收益率是互网理财吸引客户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互联网理财兴起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理财产品刚出现的时期,其理财收益达6%-12%之间。而普通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约0.3%左右。目前,随着互联网理财的收益率回归至正常范围,其平均收益率基本保持在6%左右。
(二)高灵活性
由于网购方便、起购点低、流动性好等特点,这也是消费者青睐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此外,互联网理财产品可以方便客户及时查看收益和投资赎回灵活便捷,体现出了互联网理财带给消费者的便捷性,与传统理财和基金相比,超强的流动性为其吸引了大量的客户。
(三)门槛低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具有较高的门槛,最低限额往往至少达到5万元,导致大量客户达不到银行理财金额要求而无法享受理财服务。而互联网理财产品相较于银行理财产品,起始金额降到了仅仅1元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与资金。投资门槛更加亲民,赢得了众多低资产群体的喜爱,吸引众多投资者和大量的闲散资金,出现单笔金额小,但总量庞大的特点。
三、互联网理财的风险
(一)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理财依托互联网理财平台开展业务,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理财的风险始终存在。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关键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数据安全性保密技术会直接影响理财平台的安全性。同时,用户自身的安全意识也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近年来,互联网理财账户被盗事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和假二维码等方式,盗取用户安全信息后盗刷资金。例如,余额宝产品上市以来,曾有用户反映余额宝账户资金被盗问题。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采用“T+0”的赎回模式,导致理财产品企业必须以自身资金垫付的方式来确保客户随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需求。对于开展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企业,其类活期类理财产品规模越大,势必需要准备越多的流动资金以应对用户赎回。一旦出现大量用户集中赎回,就会导致互联网理财的流动性短缺,基金规模也会大幅度降低。若企业无法承受流动资金的压力,其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动将会出现风险。
(三)市场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促进了其快速发展。但是,对于基金来说,利率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的市场风险。当宏观经济政策的改变,金融市场投资环境的逐渐改善而导致的大量赎回,从而带来收益亏损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法定资质上的问题。互联网理财很多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大部分互联网公司仅具有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资格,未取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此外,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可以购买基金没有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也尚未对各大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行为采取监管行动。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使得互联网理财产品业务在很多方面上尚未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总之,法定资质的缺失是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业务所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
四、互联网理财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完善网络信息技术风险防控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信息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硬件破坏及外部的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网络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很多金融机构的网络技术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但也存在可能出现的网络技术支持风险。因此,我们应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重视互联网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大力促进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以加强和巩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提高互联网信息的安全防御能力。同时,对投资者做好信息安全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只有如此,才能较好地防范和减少网络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和投资风险。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经营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相关货币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资金流动性控制,结合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特点,加强对货币的流动性控制和满足投资者赎回时的流动性控制,以及对资金动向的预判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做好相应风险的防范。互联网理财业务企业可透过控制债券回购期限和分散投资等方式以增强资产流动性,切实防控流动性风险。
(三)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与风险意识培养
投资者应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对于互联网公司宣传的产品,要有自己的判断力,对于过高收益的营销宣传要有正确的认识。投资者应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全面认识,仔细了解产品协议,明晰保障条款。此外,投资者应提升金融知识素养水平,认识到货币基金投资风险的存在,高收益并非一直维持。而对于互联网理财企业这一方来说,互联网企业要就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如实告知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者形成只赚不赔的错误预期。当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互联网理财企业要及时向投资者提出预警,并做好产品信息的公开。
(四)构建监管体系,加强法律监管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研究,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纳入其监管范围,全面规范互联网理财业务。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制度协调和协作,减少监管真空,共同促进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此外,加强规范互联网理财行业准入资格与退出机制,互联网理财平台应自觉接受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相应约束。完善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随着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发展,投资者的规模变得更为庞大,相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在互联网理财产品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时进行偿付,化解部分风险。
参考文献:
[1]刘红英. 我国互联网理财的发展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5,(08):59-63.
[2]刘再杰. 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本质、特征与防范[J].国际金融,2015,(03):66-70.
[3]王莹. 余额宝的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分析[J].中国商贸,2013,(35):64-66.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业正由单纯的支付业务拓展到融资、理财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规模和客户数均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仅数月就抢占了华夏基金雄踞七年之久的公募基金头把交椅。随后,现金宝、活期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货币基金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面市,同样受到热捧。互联网理财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竞争优势,成为普惠金融的一支新军。然而,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在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互联网理财发展现状
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新业态以意想不到的惊人速度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变得更为灵活多样,最新颖的金融投资消费理念不断被国民所认识和接受。
国内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控股集团很早之前就已借助互联网向用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与传统的理财服务无本质区别,因而并未受到太多关注。2013年横空出世的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既有和活期存款一样的灵活性,又具有“操作简单”、“支付便捷”、“收益较高”、“无资金限制门槛”等特点,正逐渐改变原来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业务模式,备受年轻人追捧。据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超过85%使用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访者年龄小于25岁的占比为47.9%,这一年轻群体乐于接受新事物,但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风险承受能力也较低。
互联网理财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闲散资金的收益,实践着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额宝得到市场充分认可后,更多的电商、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之间加强了合作,陆续推出了多款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详见下表),并拓展了余额宝的部分理财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国内部分互联网理财工具一览表
资料来源:基金公司网站和媒体材料。
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法律盲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互联网理财业务本身也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其过度扩张将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互联网理财与影子银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近期发生的理财平台用户资金被盗案中,某互联网企业要求客户先举证“不能归责于客户自身原因”方可“全额赔付”,导致客户索赔无门。
2.过度宣传风险。新发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往往采用过度宣传手段,对此需保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有些宣传放大产品收益性,而对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很容易对金融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某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达到多少,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实只是动态时点数,投资者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传不利于树立互联网理财产品良好的公众形象。
3.网络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通过外包模式实现科技保障,而自身对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与银行、直销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弱。就互联网理财而言,一旦用户信息泄漏或窃贼利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资金被盗,不仅举证困难,还存在侵权人难以找到的维权困境。因此,在缺乏严格有效技术标准的环境中,一味追求简洁、便利,忽视技术安全必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4.收益兑付和流动性风险。投资理财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是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互联网直销基金大多提供7×24小时交易服务,而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有的产品为保证流动性需要垫付自有资金。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收益兑付风险和垫付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财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尽快予以完善。目前针对互联网理财的金融监管规范规定,很少涉及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对不当销售行为仅有原则性且抽象的规定,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2.监管机构缺位。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主体和创新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余额宝”为例,该产品涉及基金销售及支付结算,应属证监会监管;同时它又是支付宝旗下的产品,而支付宝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往往导致被动的事后监管或无从监管。此外,对于互联网理财,还缺乏严禁变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及应用的要求及监管、产品宣传未充分揭示风险、禁止夸大收益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3.行业自律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分散,参与机构和类型不多,行业纪律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其发挥实质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缺少行业公认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业诚信积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有待建立。
三、加强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促进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互联网理财进行规范,是实现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的基础。为适应互联网理财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尽快填补法制空白,在密切关注信息技术、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出台风险预警提示,适时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建议增加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禁止投资劝诱行为等规定,同时引入金融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害金额推算机制等,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监管机构和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理财实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功能监管,严格规范资金运用、杜绝虚假宣传、遵守合规销售、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规定。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协商机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资源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金融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实现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有利于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氛围,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建议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指导,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市场监督机制中来,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方面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要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投资理财教育工作,采取多样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建议由人民银行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 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并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5).
[2]徐会志,刘建.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3]董安生,朴淑京.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理论界,2012,(9).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对经济、金融具有较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大众中被认可度的提升,为迎合市场需求,互联网与金融市场联合推出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入了大众视野,学习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财务管理,也成为大众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此,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进行适当研究非常必要。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优势及种类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优势相较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方便快捷、流动性相对好等优良特点。第一,相较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理财期限灵活度更高,理财产品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恰当投资期限,获得相对较高的回报率。第二,传统理财投资门槛(如股票、信托产品等)大多为几万元起步甚至几十万元起步,过高的起步门槛将多数理财人士进行了分割。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门槛,大众人群、小微企业均可以参与理财,投资门槛较低。第三,资金投向高度透明、方便快捷易操作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突出特性,理财产品使用者仅需联通网络登录手机浏览器或手机APP,就可以投资理财产品,或查看投资现状,无时间限制,便于及时把控风险,节约时间。第四,相较于传统理财产品(如银行定期存款等)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一次投出后可以按周期回款。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根据理财产品品种差异,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互联网贷款、网络证券类、互联网理财类、互联网货币支付类等几种类型。其中互联网贷款基金包括京东白条、蚂蚁借呗、蚂蚁花呗、平安易贷等几种类型;网络证券类特指经营炒股软件提供咨询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如平安证券等;互联网理财类包括余额宝、网易理财、京东金融等几种类型;互联网货币支付类包括财付通、支付宝、京东支付等几种类型。根据理财产品发行公司平台类型差异,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互联网平台类、基金直销类、银行类、电信运营商、其他类。其中互联网平台类又可划分为门户网站类(新浪微财富、网易现金宝等)、电商类(阿里巴巴余额宝、腾讯理财宝、京东小金库等)、搜索网站类(百度百赚、百发等);基金直销类主要是基于货币基金本质将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推广的基金产品,如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基金推行的活期通、汇添富基金全额宝等;银行类主要是由各大银行依托原有理财产品基础与基金公司、互联网进一步合作推出的银行系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薪金宝、平安银行平安盈、中国银行活期宝等);电信运营商主要是以激活手机用户预存话费沉淀资金为对象推出的财务余额自动理财类服务,如中国电信翼支付联合民生银行推出的“添益宝”等;其他类主要是经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传递的产物,如煜达投资城、陆金所等,其本质上为P2P产品,大多对应中小型、小微企业。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
(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特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者为强化社会层面效用、提升层次感而产生的使用欲望。比如,同事间均使用相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则其会有共同的聊天话题,甚至在获得没有使用对应类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人员的称赞、羡慕。进而提升自身优越感、自豪感,展现个体社会价值。依据Kelman关于社会影响的研究可知,社会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影响过程可以划分为Compliance(顺从)、Identification(认同)、Internalization(内化)三个环节。在个体期望获得奖励而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顺从,但并非一定改变个体态度。在个体产生与他人(或群体)建立、维持某种关系的意愿而主动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认同,尊重他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在个体因他人(或群体)价值观与自身相符合而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内化,进而实施对方行为。依据上述理论,信息性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情况)、规范性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关注度)、社会认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适用人群)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主要社会影响因素。其中信息性社会影响特指个体将他人信息作为判断事物证据的倾向,认为他人信息、知识对自身有利。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风险评估难度较大,使用者会根据其外部社会化信息进行判定,进而对潜在消费者产生产品质量信号。如互联网理财网站会提供购买对应理财产品人数、理财产品阶段销售情况数据,较大的购买人群、较高的销售额会给潜在投资者一个信号,即多数投资者均看好此产品,进而提升其对产品认知,产生使用对应理财产品意愿;而在规范性社会影响下,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会融入在线游戏、SNS、移动购物等领域开展宣传,通过关注、点赞,提高公众认知度,激发投资者使用对应理财产品积极性;在社会认同影响下,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接收与群体价值观趋同的产品。如中产人群大多使用起投点更高、年化收益较高的产品;而学生等人群倾向于风险较低、赎回期短、年化收益低的产品。
(二)情感因素情感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影响机制具有独特性,主要因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投资平台是投资者、借款方交易平台,投资方不具备募集资金最终用途、收益决定权,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情绪就在间接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造成了影响。特别是年轻群体,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不仅关注其功能价值,而且对其时尚感、新奇感、优越感均具有一定需求。只有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与消费者情感需求相适应,才可以激发其使用欲望,获得更多消费者青睐。目前来看,取巧心理、从众心理、品牌心理、谨慎心理均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具有影响。其中取巧心理、从众心理、品牌心理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存在正向影响,从众心理影响程度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收入、年龄在从众心理、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间无显著调节作用;而谨慎心理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具有负向影响。
(三)风险因素由“e租宝”(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可知,大众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不仅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在行业存在的风险,而且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机制以及网络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在行业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了经营模式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非法风险。其中行业经营模式风险主要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受信用风险控制,互联网仅为资金流量入口,包含“e租宝”在内的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均采取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线下审核模式,缺乏完善的制度性保障;而根据百度搜索引擎中显示的“e租宝”信息可看出,其披露内容多为所属公司、注册资金、产品类型、借款企业大致业务,缺乏担保、保理等详细核心信息;非法风险主要指因缺乏统一行业标准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提供平台资质、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极易出现非法发放贷款、非法金融租赁、非法资金拆借等其他《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另一方面,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期间常见风险。前者主要指我国当前缺乏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保障,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合法性始终存在争议,导致部分不法商家“钻空子”,出现违法行为,如“e租宝”在融360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网络贷款评级报告中就将其评为C-级,并指出无资金托管、自融、虚假标的等违法行为;后者主要是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隶属于互联网、金融交叉行业,其本质存在特殊性,无专门特定监管细则。而监管空白尴尬境地的存在,也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面临着诸多风险。此外,安全技术滞后、风险管理人员不足等,也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者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如小型互联网平台被黑客攻击后极易发生对借贷方贷款截取、敲诈勒索情况,造成大量资金损失。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长德, 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Davis F D. Perceived usefulness, perceived ease of use,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J]. MISquarterly, 1989: 319-340.
[3] Davis F D, Bagozzi R P, Warshaw P R. User acceptanceof computer technology: a comparison of two theoreticalmodels [J]. Management science, 1989, 35(8): 982-1003.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基本情况
目前国内互联网票据理财分为两大派系,一个是如苏宁、京东等电商系,另一个是如金银猫、陆金所等专业理财平台。票据理财平台主要采取质押票据的方式对需求方提供融资,票据质押方式可分为组合票据和单项票据质押两类。组合票据质押即将一系列票据打包成一个资产组合,票据理财平台形成一个资金需求池后,由投资人进行投资。单项票据质押是针对单个融资需求企业持有的票据进行质押融资,协议双方十分明朗,信息透明度较高。目前,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普遍在6%左右,专业平台可达8%~10%的超高收益。从投资期限来看,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60~160天,认购起点一般在1000元左右,最低的认购起点仅为1元。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风险点
票据理财平台宣称票据理财“零风险”,原因在于企业融资时的抵押物为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从理论上讲,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个人和平台都是安全的,因为即使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款项,银行也能够按照约定无条件兑付。但在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实际运营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
(一)质押票据未按规定保管或保管不善
大部分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在其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明,质押票据由银行或相关担保机构保管。然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存在质押票据并未专门保管或保管不善,从而出现一张票据多次质押融资的可能。2016年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被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在此事件中,核心问题就是农行员工将农行代保管的票据掉包,将其交给票据中介,票据中介将代保管的票据进行第二次转贴现,进行重复质押融资,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二)质押票据为变造票、克隆票
目前票据市场上的假票较多,而识别假票需要银行的专业人士才能鉴别,近年来票据造假的花样和手法日益翻新,票据造假的水平也更趋专业化,一些中小银行还曾在假票识别上栽过跟头。票据理财平台由于其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可能在验票、查票上把握不严而收到假票、变造票,抑或票据理财平台被伪造票据的不法分子利用而引入虚假票据,从而产生资金风险。
(三)大部分票据理财平台的信息披露不透明
据对市场份额较大的几家票据理财平台的调研,大多数票据理财平台都未披露质押票据实物、融资企业、融资协议等关键信息。如京东小银票产品,投资者无法看到投融资双方的协议书,而只有一个并非针对融资项目的《平台协议》,产品明细、融资双方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体现。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人仅能依靠市场口碑及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来选择理财项目,而对于理财平台是否掌握了真实票据,保管是否安全,票据是否真的被抵押,平台资质如何等,投资人都很难判断。在发生风险事件及经济纠纷时,也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四)部分票据理财平台资金存管不符合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票据理财平台业务本质属于P2P业务范畴,从两个制度办法看,监管意图是包括票据理财平台在内的P2P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而目前市场上很多P2P平台、票据理财平台均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托管体系,在资金存管方面可能不符合规定。
三、加强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管理的建议
(一)要求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加强信息服务能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包括票据理财平台在内的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因此,票据理财平台应加强信息服务能力。一方面,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应以适当方式披露票据实物、票据查询、票据托管银行的回执等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融资协议,融资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票据理财平台和融资企业的运作状况。另一方面,加强风险控制能力。票据理财平台应建立票据业务专业团队,与合作银行签订票据托管协议,通过合作银行查询票据情况,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培训,提升票据真伪辨别能力。
(二)建立票据交易平台,促进票据质押等信息可查
我国票据交易尚未像外汇交易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票据的签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仍处于割裂状态,不利于票据市场风险防控及票据相关利益者权益维护。建议由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票据交易平台,提供包括票据基础信息、票据交易、质押、丧失等信息及资金利率信息在内的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票据理财的利益相关人能有效获知票据流转、交易情况。
(三)督促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落实资金存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逐步的颠覆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紧密相连,并主要是对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进行投资,这使得其所获得利息明显高于传统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个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而传统金融理财通过银行办理业务,并进行储蓄理财来对资金进行管理,但互联网理财一方面为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也更丰富的提供了理财的种类,但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金融理财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选择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的时代特性的金融产品,对此,传统所具备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其中以互联网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天弘基金通过支付宝设立了账户的余额,而支付宝销售结算专户和天弘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所形成的基金直销都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还包括备付金的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监管。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是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对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支付宝具有违规的嫌疑,其存在着一些不能被监管的风险。
(二)货币市场风险
对于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实际上仍是属于货币基金,只是通过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相互合作,为客户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做增值服务。其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货币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旦具有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着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三)系统性的风险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的门槛条件低,出现很多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推出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以最为火热的余额宝来说,它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突破了5000亿,这个比例占据了全国总储蓄的百分之一。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之下的资金因为缺乏一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减损资金或者破产危机,最终容易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让理财客户忽略了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运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在注重其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出相应的知悉了解,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容易出现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建设。具体做法:应加快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应该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并在原来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补充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给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平台,形成有序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消息、保存电子交易凭证、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也随指有着很高的热情,但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快,人们对其金融知识的相关学习相对浅薄,缺乏一定的理财风险判断力,因此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具体保护措施首先是国家应该颁布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另外,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存在着主体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在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激烈发展的时期,如果出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极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监管主体通过钻空子导致的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非常不利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严格规范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题监管地位,并明确具体人员的监管职责的分配,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相关的具体操作要求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其发展也是变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针对互联网的金融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监管体系有着严重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不能与这种互联网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须建立关于互联网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发挥,来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并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因为恶性竞争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并通过定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深入的培训学习,增强其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五)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
一、前言
大学生是投资理财产品的特殊客户,因为目前大学生的资产有限,用于理财投资的资产也十分有限。大学生群体没有固定的资产收入,也没有安全合理的投资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对大学生的投资理财现状、需求以及风险偏好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投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二、大学生投资理财现状分析
(一)没有理财能力和规划头脑
许多学生每个月的生活费已经满足不了日常的消费,办理了信用卡,使用“花呗”和“借呗”来进行超前消费,满足购物需求,然后下一个月的生活费又用来还款以及二次借贷,恶性循环,雪球越滚越大,导致残局难以收拾。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了目前在校大学生没有一定的理财能力和财产规划头脑,自制力不强,很容易陷入到消费和贷款陷阱中。
(二)对于投资理财的认识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经济快速发展,房价居高不下,为了大学生能够在未来的社会中能够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依靠自己的能力在城市中扎下根来,基础的投资理财知识是必要的。而且现在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学习投资理财知识,获取投资理财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但是实际上在校大学生仅仅只有一半的人认为掌握投资理财知识是必要的,能为未来的生活带来帮助,由此可以说明目前许多高校的在校大学生缺伐投资理财知识,投资理财的概念也十分匮乏。
(三)资金来源单一,不能承担投资理财风险
在校大学生平时的资金来源非常集中,参考了专家对于大学生理财状况的调查,发现将近八成被调查的大学生没有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资金都来源于父母给的生活费,只有少部分学生的资金来源于努力学习获得的助学金、兼职或者基金投资等。综上所述,大学生的收入渠道和收入来源都较为单一。经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都没有参与投资理财活动,而是将所有的资金全部放入余额宝和理财通。三成大学生认为投资理财必须要保证本金,收益大于储蓄的利息很乐意购买;还有三成大学生认为可以接受收益可能少于储蓄的利息,但是本金必须要保住。还有四成大学生希望投资理财产品可以收益高一些,可以接受本金有少量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风险小、收益大的稳健型投资理财产品。
三、大学生理财产品种类研究及优劣势分析
在如今的理财市场上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渠道、风险不同等进行分类有多种理财产品可供选择,但是多种的理财产品都有不同的优劣势,对于刚刚进入投资理财领域的大学生而言简直是眼花缭乱。根据调查目前大学生比较倾向于购买网络理财产品比如支付宝上的理产产品专栏、基金定投、余额宝、花呗、借呗以及京东金融、理财通这些,风险较小,现在我们就以大学生为主体,依据大学生投资理财的倾向进行投资理财产品的研究。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优劣势分析
1.操作简便,风险较小。依据以往专家对网络金融产品选择倾向的研究调查数据分析可得四成多的大学生选择集支付、收益以及资金周转于一体的理财产品,比如余额宝和理财通。除此之外还有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可以提供理财产品,但是大学生使用的人数不多。目前大学生多数都是服饰和吃饭的花销,没有迫切的需要理财以便获得大量资金的需求,而且大学生现阶段资金少,时间有限,理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与其他的理财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和目的,所以大学生会选择功能齐全,操作简便,风险低的理财产品。2.消费者保护不足,收益逐渐降低。互联网理财产品虽然有着诸多便利之处,但是相较于传统的银行理财来说也有很大的劣势。比如说互联网理财产品只需要在网上进行交易,并非面对面交易,大学生对于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了解较少,比较容易引发信任危机。所以为了避免理财较大风险,大家大多都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和腾讯来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依托大平台,风险性较小。可是还是有一些网络理财平台比如说P2P理财会极大地增加大学生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信任危机。除此互联网理财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足,虽然方式灵活,但是相对于传统的理财规则,互联网理财风险较大,特别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出来,竞争也变大了。就拿余额宝来举例,余额宝运营初期收益率高达6%,一度导致银行储蓄大量流失,但是后面随着同类产品越来越多,收益率已经下降到了2%左右,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对互联网理财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银行理财产品优劣势分析
1.收益稳定安全性高。银行都必须受国家政府的管控,任何政策,银行都必须要无条件执行,因此公信力很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稳定,安全性也较高。这是理财产品最重要的特征属性和优势。为大学生提供的理财产品中收益虽然达不到很高的标准,但是本金稳定,风险低,收益也不算太差,这是银行理财产品特有的优势。2.产品起投点高,创新性不够。银行理财产品最大的缺点便是起投点过高,动辄几万几十万,对于资金较少的大学生来说完全不符合标准。虽然目前也有针对大学生的理财产品,而且给予了大学生一定的优惠,可是起投点仍然较高,在投资理财过程中给大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不想再体会第二次。而且银行的理财产品过于传统,没有创新性,不能很好地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来进行投资理财。
四、大学生投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根据上述对大学生投资理财心理的研究,对不同种的理财产品进行分析研究,对症下药研究出了适合大学生的投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以便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学生投资理财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难题。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1.恪守信用,进行产品组合。互联网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便是信任问题,大学生在进行投资理财产品购买过程中面临很大的信任,所以面对大学生的投资理财产品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这是面对大学生投资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中很重要的一点。除此之外必须要进行投资理财产品的创新,可以通过产品组合策略,让理财产品更具特点,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进行产品组合,不仅仅可以进行货币基金的投资理财,还可以做理财超市等,实现多样化销售渠道和大学生多方面支配,进而使得利率提高,风险降低,更能够吸引大学生客户群体。2.控制风险,提高销量。进行风险控制是互联网理财产品必要的事情,然而目前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站上我们只能够看到简单的理财产品介绍,没有足够的风险提示,或者风险提示一带而过,重点放在了高收益上面。而我们这次的营销客户是大学生,多数没有线下理财的经验,为了控制风险,提高销量,必须要进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标注,不要只是拿高收益来欺骗客户的感情。而且各大投资理财网站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投资理财风险知识介绍,给进入投资理财界面的潜在大学生客户一些理财知识的介绍。比如说市场上收益超过30%必须要提高警惕,对市场的收益波动也可以用数字化的方式表明,提高大学生群体对理财产品的信任,进而提高销量。
(二)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不仅理财渠道不断拓宽,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可以在琳琅满目的商场购买商品,打车不用现金,而改用微信理财通支付,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甚至每天看余额宝收益都成为一种不自觉的习惯。如此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改变大众的理财习惯。
在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当下,曾经保守的银行家们也开始学着用互联网思维审视行业的未来发展。而在余额宝们和银行存款规模的此消彼长中,利率市场化也在不断推进。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在余额宝的影响下,货币基金已经成为老百姓不可或缺的理财“底层账户”。
过去的一年,虽然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发展,但同时出现的事故也不在少数,P2P跑路、众筹平台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也是行业发展中很重要的一环。
对于很多人来讲,安全性依然是重中之重。大家对互联网金融从怀疑到认知,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现在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对于大众来说,互联网金融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理财习惯,更带来了无限选择和可能。
有监管层领导曾提出,互联网金融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知情权、个人信息等,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下面我们来看看论坛现场嘉宾的精彩观点。
张磊
天弘基金副总经理 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革命性的降低成本,我们会看到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大学生如果在一个电商的网站上多次交易买东西,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这就是信用卡门槛降低了。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才使货币基金从以前的1000块钱的门槛降低到现在的一块钱。大家知道,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是千分之三,一块钱的管理费是三厘钱。我们要投资管理,还要为客户服务,正是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的降低成本,使我们在校的学生,使我们的“丝”,使处于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门槛降低了。
窦云红
华夏银行总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 银行不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时代
银行的创新能力我们不担忧,但是我们还是比较担忧在座的各位的第三方机构,你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触动,真的是把老百姓的投资习惯给改变了。
虽然银行现在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风控体系,但任何金融背后都是服务,银行和在座的机构一样,要不断的跟着时代变化,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现在的需求是足不出户,可以体验到多种想要的产品,所以,银行照样不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时代,我们华夏银行从2013年开始,也一直在倡导我们要打造第二银行,也就是我们以互联网时代为主流做的相关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其它媒介的功能银行的革命。
周治翰
开鑫贷副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一定会让理财变得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以前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买什么理财产品,都需要到柜台排队,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的话,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面签,对一般的客户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行为。但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以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方便,越来越透明。
回想我们一开始设计开鑫贷这个产品的时候,也没有预料到在金融服务领域会做那么多的创新。现在有那么多层出不穷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场景,我们非常有信心。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领域一定会让理财变得简单,希望大家能够开心理财,开心生活。
何彬
宜信投米网总经理 希望2015年看到更多的P2P公司不兜底
我们希望在2015年会看到更多的公司是不兜底的,我们希望2015年信托公司也不兜底。我们都在教育市场,教育客户,教育小白投资者,理财也会有风险。
在2015和2016年,我相信P2P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每一个从业的公司来讲,如何平衡高速发展和风险控制是有很大的挑战。在创新方面,我不认为在底层的金融属性上可以做得很快,很大的革命性的创新,这是很难的。一般的平台也不会轻易尝试,更多的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和技术在运营,在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方面做更多的尝试。
蒋轩
搜易贷coo P2P平台还是保障一定的投资安全性
我们自己也思考这个问题,每个平台都不希望出现兜底这样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对自身平台有伤害。
我们感觉互联网有效率,让大家把比较复杂的交易简单化。如果还是线下的面签,风险测试在网上做,是不是更有效。我感觉应该是更简单的方式,限制一些投资额度,强制分散它的投资资产的种类,或者说自身的平台,通过更好的保障机构,起码在某一个额度内保障资金的安全,这是平台发展的方向。举个例子,好比说我去一个市场买东西,如果我买到了假货,我对这个东西判断不专业,我看不出来是假货,这就要求这个市场是否有足够多的措施,防范假货的发生。
袁成龙
向上金服 兜底是目前很多平台不得已的选择
兜底可以说是在早期阶段,大家为了获得客户的信任,为了在这个市场上,在业务上生存下来,做了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我们在这个行业里也看到,在早期阶段,有极个别的公司是不能提供这种担保,或者是不提供兜底的,但是发展得确实不是特别好。那么这个现象的存在,不是我们任何一家公司问题,而是现在所处的金融环境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来说,2015年更应该培养自己的风险意识,用审慎的态度挑选平台吧。我觉得2014年已经发生的大量“跑路”事件,应该让投资人在2015年在选择平台上更慎重一些。
张巍微
中瑞财富CEO 平台要做自己能控制的事情
我们要尊重客观现实,现在的监管环境是怎么样的,老百姓的思路是怎么样的,平台显示的状况又是怎么样的,要尊重这三个现实,作出自己的选择。要知道自己的能力在哪里,界定好自己能力的边界,做自己能控制的事情,我觉得很多事情看似矛盾,实际上不是矛盾。
主要是做供应链金融这块。首先我们选择一条可以做供应链金融的供应链,比如说像煤炭供应链,这是非常好的供应链,市场空间非常大,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需求大概有5000亿左右的规模,所以它是非常值得做的。第二个是这条供应链非常稳定,因为下游最终的还款方,我们可以界定为国有五大电厂,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五大电厂倒闭的可能性五年到十年未必能够看得到,这是非常好的供应链。
张志威
抱财网联合创始人 P2P本来就是高收益高风险
我认为是投资者教育的问题。在P2P行业,我个人认为一直有一个理解上的误区,很多平台讲的是高收益,低风险,但P2P本来就是高收益,高风险。我个人认为P2P就是风险高的产品,所以收益高。大家炒股不会闹事儿,P2P将来也会这样的,随着投资者越来越理性,越来越客观,他投的时候会认识到有可能会有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这些产品依托传统银行的框架,来做改善就可以了。传统的银行受制于体制的约束,或者是监管的约束,现在很多产品在银行内部都已经设计出来了,但是推出的时候受制于规则监管,推不开,我们拿过来直接用就可以了。这是我们的大的思路,就是贴近银行。
叶大清
融360CEO 未来垂直细分领域的机会较大
我认为学生分期这种细分市场是比较好的资产。你把钱借给学生,虽然他的收入能力没到这个层次,但是我们看好大学生有钱还,以后会很成功的,而你要借给一个企业,企业如果关门了,他就没有第二次生命。
我觉得深入细分垂直是很好的,像房子的抵押、汽车的抵押,这个市场规模还是比较大的,需求比较大。银行没有很好的服务这些企业,像众筹、P2P的模式,可以用好的风控手段,解决这些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尽可能的规避监管风险,我觉得还是很有机会的。
高竞
挖财信用服务事业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和意义一样
1911年的,让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此帝制不再。2014年互联网金融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也让很多原先自己与投资理财无缘的用户也可以理财,让大家知道自己也有理财的权利。但之前投资理财门槛多么高,大家比我还清楚。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年,这一年可以媲美的作用。更多的不是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多少便利,更多的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让很多人知道原来我也有理财的权利,我可以理财,我应该理财,我能够理财。这样是把权利的赋予深入人心,这才是互联网起到的最大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在效益上、渠道上、成本上的经营发挥的影响。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很重要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没有流动性,没有安全性,没有效益性,这个社会是不需要的。还有行为监管里的知情权,私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还有知悉权,在这上面进行行为监管,重要的一条就是关注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传统金融机构主体的信息披露,一定要进行产品的信息披露。在众筹平台上,它的产品已经非常复杂了,如果产品不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不了解产品,是无法投资的。用其它的方式做宣传来吸引投资者,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首先要做产品的信息披露。
1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2007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个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随后的三年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只有几十家,到了2011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开始呈现一个量上增长,、2012 年,支付宝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476.4 亿元, 至2013 年达到9057.5 亿元, 是2012 的19倍, 市场份额从2012 年的31.5%上升至74.3%。2014 年是互联网金融爆发增长的一年,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推出仅一年时间内, 用户规模达到6383 万, 网民使用率达10.1%①。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不仅改变网民理财行为,也使得理财观念深入人心,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网络调查显示,在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中有76.3%的人表示今后会把更多的银行存款转去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由此可见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从业务量还是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根据基金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种是货币基金,主要是以余额宝、微理财(腾讯)等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无需手续费可进行消费、支付和转出操作,同时承诺T+0 赎回, 实时提现的优点满足消费者对产品流动性的需求,同时具有支付、收益、资金周转功能;第二种是证券投资基金,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逐渐从以货币基金主打的现金管理转向定期管理,这种理财产品的出现为理财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第三种是公墓基金,这类理财产品是前两类的补充,风险和收益较高,主要靠吸引希望得到高回报的投资者。
2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优势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并且每年都呈现一定数量的增长。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果,得益于其突破传统的理财模式,不断的进行快速更新,以各种模式进行发展。
(一)创新金融产品模式
相比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理财的投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需客户进行繁琐的手续办理,客户的资格审核全部都在网上实行,快速便捷。银行理财产品大多利率较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大多利率较高,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在高收益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注重用户体验,创新营销模式
以用户为先是互联网金融的思维模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从产品思维向用户思维的转变。例如理财通、余额宝的设计就是将最简便的留给用户,用户只要进行两三步的简单操作,即可得到自己投资或提取现金的操作,然后它却把复杂的数据留给了后台工作人员。然而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因为风险控制等一些要求通常会以自我为中心,通常会让投资者做一些事情,而没有考虑到投资者的需求,从最大程度上给投资者带来便利。而互联网理财的作用,本质上是利用了资金的运作逻辑,规模越大,议价能力更强,同时满足了小众投资者的理财需要。虽然过程复杂,平台方和融资方之间的系统对接、资金匹配都事先通过流程设计确定,并满足资金兑现的最大峰值。但在面对理财者而言,这个过程是简单的,收益是明显的,赎回也是十分轻松的。也许这种收益简单、通俗易懂正是所谓的“互联网思维”。
(三)投资门槛的创新模式
传统的理财方式通常会设置一定的金额限制或者有一定的专业性,一些不懂得投资的人会不知道如何进行投资。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本着为用户考虑的思想,从而设计出明显移动的投资,通过利用手机、电脑、电话等各种渠道就可以实现投资,降低对于投资者的要求,并且一些产品允许投资者以少量的金额进行投资,总之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也就是降低投资的门槛,最大化的方便投资者。
(四)营销渠道创新
现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通常会用各种微信朋友圈的软文进行宣传,同时也会用赠送一些投资体检金的方式让用户去体验自己理财产品,从而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还会采用通过赠送一些推荐过新用户的老用户的方式,去增加自己的投资者,这些营销方式相比传统的理财产品来说都是创新的营销方式,像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在短时间内吸引那么多的投资者,在传统的理财产品中是不可能达到的。
3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策略
(一)选择合适自己的营销渠道
一个企业要想有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的很好,因此选择合适的营销渠道就销售自己的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通常互联网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种营销渠道: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淘宝等平台进行销售;借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建立自己的网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是能够增加自己与客户的粘合度并且能够建立自己的品牌增加自己的知名度,第三种见效快,借助第三方平台往往都是利用一些比较知名的平台,可以帮助经营者在短时间内获得效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这就需要经营者选择一种或几种适合自己的方式。
(二)定制符合大众需求的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市场上的理财产品随着客户的需求每年都在大量的增长,经营者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从整体上来看理财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还是会有区别,比如一些投资者可以承受高风险就可以将收益率设置的高些,有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就可以设置一些收益率适中的保本的理财产品,从而吸引不同的投资者。
(三)改革技术,方便用户
经营者应该加强技术方便的改革,给用户带来最大程度的方便,把复杂的留给自己,提高自己的服务效率。比如余额宝实现了现金赎回的T+0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实现,经营造可以优化流程实现这样的方式,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方便用户。同时在网站的设计上也可以进行优化,使用户能够在方方面面都体验到技术改进带来的益处。
(四)加强企业管理,控制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有一定的风险存在的,其实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最大化的便捷,把麻烦留给自己就容易出现一些由于审核等等各个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有一支过强过硬的风险控制队伍对每个环节进行把关,总之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控制住风险的发生,同时也要注重对于互联网的安全控制,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数量规模。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有着与传统理财产品大为不同的创新优势,其创新的模式、营销方式、较低的投资门槛都为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便利和益处,使得不懂金融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在未来相信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还会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当然投资者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红利的同时需要注意金融产品的世界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参考文献
[1]邱均平,杨强,郭丽琳.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研究[J]. 情报杂志,2015,01:179-184.
[2]郭亦涵. 投资者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