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时间:2023-05-25 1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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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

篇1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从1996年到2013年,法律硕士教育已经经历进入了第17个年头,招收法律硕士的学校已经由最开始的9所增长到了现在的118所,招生人数更是从起初的几百人人增加到了现在的过万人。2006年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本科宜废,法律硕士当立”的愿望仍没有实现,非但如此,现在的法律硕士教育已经进入的尴尬境地。与法学本科对比,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表现出其高层次的优势;与法学硕士相比,也没有表现出其职业化的一面。更有很多法院某些招聘职位明确标注只接收拥有法学本科背景的研究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莫大的讽刺。

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现实却是目标单位并不买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账。因此,在没有证实法律硕士教育是个好资源好选择的时候,使其泛滥化,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危险是我们在试图追求既理论又实践的同时,我们却一无所获。因而我们将会拥有这样一种——既不够理论,也不够实际的——法律硕士教育。有学者指出在美国,JD教育是绝对主导型的法学教育模式,但在中国,本科教育是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硕士教育只是一种辅的。虽然现在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实行,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色彩也不断加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硕士教育在教学方式等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可以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给法律硕士上课的老师同时也是给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授课的老师,在当代大学普遍重视科研的情况下,教师对科研的投入通常超过了对实务的参与与关注,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方式远没有美国的JD教育那样带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

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与不足

美国J.D.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教育特点突出,不开设非法学的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则体现了过于理论化,不够职业化的特点。我国教育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指导性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以学分制为导向(总75分),详细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社会实践课。其结果是学校自主发挥的空间变得很小。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已改为3年,实践中大部分法律硕士学生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就开始实习,然后为找工作做准备,真正的学习时间也就是研究生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半年的时间。再加上大部分学生有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因此课程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对时间紧凑度以及课程先后顺序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在分析课程设置顺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划分专业方向,因为它关系到课程设置的所设课程以及设置顺序。文章选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研究对象,前三所高校都是对法律硕士教育又细分了方向,以北大为例,北大法律硕士截止2011年,其细化方向达到了15个之多,包括国际公法、知识产权等。如此庞大的体系是建构在北大丰富的法学资源基础之上的,不是每一所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学校都可以企及的,但是其至少为其他高校提供借鉴。

2.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尽管我们选取了上面讲到的北大等四个样板高校,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关注了其他高校的基本情况,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这样实行大班教学、不划分专业方向的学校还是占到了绝大多数,比如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对于没有进行专业细分的高校,我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1级85名同学做了简单的毕业意向调查,其中有意向继续读博深造的同学仅仅1人,也就是绝大多数同学毕业后即步入社会。首当其冲,未来的工作就业问题成为大家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随着司法通过率的提高,水涨船高,工作招聘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司法考试几乎成为法学毕业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就业的必须条件,因此,课程设置向司法考试倾斜,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让路也无可厚非。

我们面对的很现实的问题是非法学同学大多都是参加研究生二年级上学期的这次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之前,学校仍然安排了很多课程,但效果其实并不好,一方面学生忙于应对司法考试无暇课程,另一方面老师也因为上课学生稀少而大为恼火,结果是老师费力讲课,学生并没有接收到应学习的知识。因此适当改变课程安排显得非常重要。

3.大、小课时制的现状与优劣。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大课时制,也就是说整个上午或者下午都是一个老师的课程,这种方式可以让老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一个专题,可以集中讲述某章节的内容,同时大课时制也减少了老师和同学们频繁更换教室的麻烦。

对于划分专业方向的高校,就北大、人大、华东政法而言,其研究生一年级课程设置就相对紧张,每天的课程基本都会安排满档,对于和司法考试相关的主干课基本上都会开设。而且其对英语教学尤其重视,在华东政法大学,学院根据学生入学英语成绩分不同班级,按照小班制进行法律英语的学习。华东政法大学沿用了大学期间小课时制,这一点不同于其他高校,尽管给老师和学生带来了不便(要协调好课程安排和奔波于不同教学楼),但是实践中却是延长了每天的课时时间,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法律硕士教育导师选择的现状与不足

1.各高校导师选择的基本现状。研究生实行导师责任制一直是业内经常讨论的话题,不管怎样,导师的选择到学生的学习成长尤为重要。对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而言,因为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导师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问题是在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导师与法学硕士都是一样的,学校并没有给予特殊考虑,再加上近年法律硕士招生的不多增加,学校对待导师选择问题更加有心无力了。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法律硕士的教育要体现其职业性,要安排具有法律实践的老师或者法官、律师参与教学。因为平时实际教学中缺乏职业教育,学校很少或者没有能力聘用校外具有法学实践的兼职教师,因此教学模式就雷同与法学硕士。同一个老师一个时间设计两套不同方案,这显然是不太科学的。我们宣传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二者并重,培养符合型人才的希冀很难达到,而且事实也是培养出的毕业生要实践没实践要学术没学术。

2.导师选择中的困境。在实践操作中,大部分高校都会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给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学习指导老师,而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再重新分配一次论文指导老师,即三年中会分别有两位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上和论文上的指导(也可能三年是一个导师,只是由学习指导老师转换为论文指导老师)。因为老师同时带有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的学生,因此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好的情形是导师不会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即以一套标准要求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这样做的优点是对法律硕士学生学术上高要求,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不好的方面是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的特性,不能有效培养其实践能力。另一种情形是导师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对法律硕士学生降低要求,但结果是学术上降低标准,实践上仍然没有太多改变。

课程设置的改进与完善

1.划分专业方向。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三所高校的经验看,细分专业方向优势非常明显。当然我们要看到划分专业方向背后需要的条件,像北京大学一样,每设置一个专业方向必须要有专门的研究中心或者学院作为基础或依附。要达到北京大学那样的规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有118所高校开设法律硕士教育,这其中大多数都是211工程院校,因此大部分高校还是相对有实力的,建立与自身法学院相协调的法律硕士专业方向是完全可行的。再者,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并不是很大,适当建立几个专业方向也是切实可操作的。尤其是那些实力相对强劲的高校,应当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行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

2.优化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根据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的特性,我们应该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做法,从教学安排上,“社科法硕”教学计划安排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把每一学年第二学期(也即当年考生司考复习的主要时间段)的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的主干科目,组织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生具有司法考试命题经验的老师主讲,既保证了教学效果,又提高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保证学生专心参见司法考试,“社科法硕”在不减少总课时量的前提下,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时间确定在当年司法考试结束之后的做法。

前文已经论述过三年研究生生活中主要的学习时间基本集中在研一和研二上,而研二上又有司法考试的压力。因此在学生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研究生一年级的课时,尽量把课安排满档是有必要的。与美国J.D.教育相比,我国课时数量要少得多,大多数学生还是相对自由的。笔者认为在学习紧张度上研究生教育应该与本科教育应该有所区别,适当的压力对学生的学习以及以后的职业发展都是有好处的。目前很多高校晚上是开课的,这样肯定会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但是付出总有回报,高强度的学习肯定会获得更大的知识。

3.其他问题的完善

(1)专业教材的使用。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阶段都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学知识,因此有必要辅以法律硕士专用教材来加强法律硕士的理论学习。这一点可以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两所高校都编制了专门的法律硕士专用教材。再者学生都习惯了本科阶段有教材的学习方式,突然的改变让很多学生无法适应,单纯靠记录笔记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条件的高校编制专业教材,没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选择使用其他高校学者编制的教材,即使老师讲课并不完全按照教材进行,但至少对教材的学习是一种基础性的保障。

(2)增加选修课比例。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的背景,很多高校选择直接给学生规定选修课的方式,即把选修课改成了必修课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学生基本没有自由选择课程的自由。法律硕士学生大都是因为对法学的喜爱,选择了此专业,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偏爱的方向,有的喜欢实体法,有的可能更喜欢学习程序法。加大选修课比例有助于法律硕士的自主学习,有利于其未来的职业定位,因此切实增加选修课比重是非常有必要的。

(3)调整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笔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做过简单统计,在法律实务课和理论课中,法律实务课的出勤率明显高于理论课,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追求热度还是高于对理论探索的。而且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本身职业性的特点,适当增加法律实务课的科目和课时是完全符合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因此调整法律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导师选择的改进

1.实行双导师制。高校通过聘请有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校外兼职教授,为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双导师:一位校内学术导师,以为校外兼职教授,实行双导师制,一方面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学习上不落后,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学实践,真正做到了学术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对未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区别对待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双导师制的情况下,导师区别对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常必要。这样对导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兼顾法律硕士学生的学术学习,更要加强对其进行职业化教育。加强导师责任制,发挥指导老师的积极作用,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中,给法律硕士学生最大帮助。

另外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学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在平时的学习指导中,导师应该有意识侧重职业素养的培养,给学生增加例如案例教学等的内容,保证对法律硕士学生进行复合型、实务性的培养。

结语

篇2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导师,校内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中精选出来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副导师,共同组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师型”导师团队,使学生同时获得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的指导。除了主、副导师外,指导小组中还应配置2~3名导师组成员,共同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构建在学科结构上要以本学科教师为主,以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为辅,综合考虑教师的学历结构、研究方向、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进行选择和组建。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篇3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84-0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展开需要法治的改革与配合,从实质上来讲,二者是互为影响,共同促进的。社会的需求是教育的动力和源泉,法律硕士教育的形成,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在法治建设中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它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这种内心的确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形成。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以下将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从而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一、我国法律硕士制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法律实务部门迫切需求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硕士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演进与发展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硕士是个舶来品,在美国,本科未设置法学专业,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在获得大学的学士学位后,再考入法学院就读,毕业后授予JM学位,即我国法律硕士的来源。

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目的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JM法律教育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另一方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①在法学中,经验的审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学识、经验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能在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是个新兴的教育领域,发展的时间较短,它是我国特色法律教育的一个探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特殊的作用力,它为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和完善等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基础之上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第一,普及法律教育,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促进了政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第三,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它并不十分成熟,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纯粹的填鸭式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其次,在的课程设置上,以本科法学主干课程为专题的讲授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学生普遍缺乏法律交流沟通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法律硕士再设置时的不完善,学生没有相应的导师指导及由此产生的学习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与对目标定位存在明显差距。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受,不注重逻辑归纳,然而在法学教育实践当中,基本以学术教育即理论教学为主导,当二者之间产生冲突,便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这是社会的共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②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是基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起点在大学本科阶段,四年的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基于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的目标,从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实际上,无论是在经验和阅历方面,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方面,要想有所作为和发挥,都要求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束缚,抛弃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而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三、中国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与目标定位的距离,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地制宜,吸收国外合理的理念,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建构和完善: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即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大方向要明确,正所谓“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因此,教育不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和习惯传统,更要注重人才的质量及人文素养的塑造。在前述基础上,最终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次,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法律院校培养为主,辅以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这种培养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做到扬长避短。例如人大的律师学院就是一个创举,一定程度促进了这种培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然后,科学合理设置教学课程。教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宗旨,在于安排结构合理、严谨、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要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③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思维与意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再次,加强法律硕士院校之间的互动交流。这有利于院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学生的学识和见识。比如定期在院校之间开展法律知识论坛,开展法庭辩论以及研讨会等。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其专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学识水准,其职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在此之外,应该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给学生授课,以给学生带来新鲜,缓解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和乏味。

综上所述,要走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我始终坚信“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②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EB/OL]..

③冯玉军.面对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EB/OL].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17993.

参考文献:

篇4

2知识产权课程应用诊所式教学法的基础

(一)知识产权的课程特点及优势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知识产权除了包涵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复杂的法律制度内容之外,又兼具其他学科知识背景(管理学、经济学、文献检索技术等)、学科体系扩展更新迅速以及国际化、现代化程度高的特点。知识产权课程相比其他理论学科,应用诊所式教学方法,具有自身的优势。知识产权学科内容的发展变化与其他学科相比要快的多,其对学生其他学科知识背景的要求要更高,而法学教科书的内容一般只停留在法学领域内,而对涉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内容是甚少提及的,所以这就要求学生应该在实践中培养如何结合案例扩展知识背景的能力。

(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学生职业需求

无论是法学硕士教育,还是法律硕士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其教育方式和教育目标上有共性。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学历教育和通识教育,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都注重能力的培养,只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教学上,区别于侧重理论和研究的学术型学位,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遵循培养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人才的要求,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来看,授课模式应该区别于侧重理论研究的法学学位,法律硕士以技能培养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执业活动的特殊性和法律职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法律硕士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等,其大部分是以诉讼律师职为业起点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教学内容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考虑学生的职业发展需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较之西方判例法国家的教学,我们现在的教科书更多是将结论性内容讲解给学生,不重视学生对法律内容的逻辑分析推理过程,这就导致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思维僵化,只知法律规定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

(三)法学本科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铺垫

诊所式法律教育自引入我国以来,在很多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中作为一门选修课广泛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评价。这为研究生开展诊所教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因为诊所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占有主动地位,所以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知识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法律硕士经历了本科学历教育后,有了较强的自学能力,所以可以让诊所教学模式的优势发挥更加充分。

篇5

法律硕士(J.M)学位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首先,它借鉴了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中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学术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以“本”为本,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主要是一种学术教育而不是实务教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为主。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性的学科,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一般会要求申请进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必须要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弥补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带来的理论思维的浅显和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从招考实践来看,法律硕士专业从创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报考研究生热门专业之前茅,最多的报考人数,最低的录取比例,法律硕士一时间成为考研招研的社会新宠,有些教学单位甚至提出要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与MBA一样的金牌学位的口号,这一切无疑都证明法律硕士的设立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其培养目标定位极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种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但是,这种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然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硕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培养模式之间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此结合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②]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1)目前我们在法学学位上实行的是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齐存的双轨制,对此有部分大学的法学院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试验,但究竟法律硕士如何进行培养,还没有多少经验和制度设计,许多法律硕士教育单位中仍然沿袭和简单复制原有法学硕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学习效果差,从而使得法硕教育和培养没有特色、缺乏应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教授的话说,就是:“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相对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其法律教育资源的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本来就十分有限,而面对研究生连年扩招的时代背景更是“捉襟见肘”,不仅使之在法硕招生收费和学生住宿安排等问题上屡遭质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硕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这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硕士制度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的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有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而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需求以及司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之间相互脱节,相对脱离法律实务,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较少,致使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无法体现,成为法律人就业市场中的“鸡肋”。尽管有很多人呼吁尽快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经有不少高校的法学院也为此进行了多项制度改革,将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看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养法律硕士的动机和方式均非为着满足实践部门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论性法学教育,培养研究性人才,加之学制较短,法学知识的传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上,同法学学士、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相比较,总处于劣势,形势不容乐观。在调查问卷中,当在读的律硕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业前景对作一个预期时,问卷一中5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乐观;而对报考法律硕士者的调查问卷即问卷二中则有76.3%的认为就业情况会一般。

(4)除了在培养应用性和高法律素质的法硕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宽口径和复合型这两项要求也还需进一步落实。尽管法律硕士学生分阶段涉猎了两种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普遍(58.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理应属于复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同法学硕士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对于如何将法硕阶段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原背景专业相结合的问题,回答说不知道如何结合的竟然占到53.8%.

显而易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的高热度与社会对法律硕士的满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间也绝非简单的数学公式。当前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按照法硕培养目标来建(重)构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改变法硕培养中的“本科化”局面,变单纯“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为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实务教育(法律硕士)并举,并形成按照两种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执行的两套可操作的培养方案,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平衡。

二、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结构合理、循序渐进、互为支撑的多门相关课程,实现法硕教育和教学的目标。课程设置的关键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和习得法律实务技术结合起来。

在过去的几年里,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这样一个学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⑤]人大法学院针对实践要求,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大胆改革,改进课程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使学习更具系统性。按照法硕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保持在45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的基本要求,在开设通行的法学必修课之外,注意做到:(1)系统开设多项程序法使之同实体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诉、刑诉、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2)对于各个实务性部门法,均安排相关案例法选修课(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诉案例分析、刑诉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课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实务人才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发挥两个积极性;(4)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如法律经济学专题研究、信托法、房地产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物证技术学等)。这样一来,尽管法硕招生数量和规模仍相对较大,但是通过面向法学实务,每学期滚动开设近30多门的任意选修课程,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需,方便选课,又确实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当然,围绕着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组织的其他环节也要与之紧密配合,一体改革。其中包括:(1)选任合格的、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主讲教师,合理安排指导老师,改变法律硕士学生没有导师的现状,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应该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制度的积极作用,如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还可以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等等;(2)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精干的法硕教育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深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执法人员参加)编写一套适合法硕培养需要的专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试与培训书籍相互配套;(3)鼓励法律硕士同学学以致用,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普法活动,还有就是由法学院统一组织以法律硕士同学为骨干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

针对学位论文问题,我认为按照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修满必要课程学分外,获得学位的最终环节不应以撰写毕业论文为唯一条件,也可以是某种调查报告(如案件调查、立法调查等)、毕业设计(如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甚至于某种特殊贡献(法医学鉴定成果、证据认证方案等)。而论文也不应强求多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一般要具体、应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进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硕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这个比例占到了69.2%,此外还有27.8%的人认为目前(2003年前)的培训方案很糟。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问题,有73.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我们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是非研究性专业,换句话说,它要培养的是法律实务人才,而不是理论家(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极少,暂不讨论)。所以,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应该突出其实践性和针对性。在这方面,法律硕士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问卷一中,在问及法律硕士相关教学方法的缺陷时,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用性不够,56%的认为针对性差,而在问及所钟爱或认为适合的教学方法(多选)时,案例教学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选择小规模教学,59.5%的人选择互动式分组讨论,54.2%的人选择情景模拟教学。同样,在被调查者的建议中,多数也反映教学没有针对性,教师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即各有特色的专业背景,而是“一视同仁”。

对此,我们要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更适合法律硕士的特点。这样的改进方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2)改变现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课制度,采取小规模教学模式;(3)法硕分班分组,在课前、课中、课后均进行互动式分组讨论;(4)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等等。

法硕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普遍感觉到,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对于这些抽象的法学(不仅是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法律制度,学完以后,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却依旧茫然不知所措。这时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的桥梁,它非常有利于培养法硕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学为例,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学生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学生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或邀请到的法学硕士),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人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全体学生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就会有非常大的长进。

四、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管理和评估体系

(一)从法律硕士的管理体制上讲,招生规模问题、学制问题以及收费问题至为关键。

首先,关于招生规模的问题。对此目前学生们的反映比较大。在问卷一中,有5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适当缩小规模,44.2%认为应该大规模削减,只有0.6%的人认为仍有扩大招生的余地。实践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学校盲目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把法律硕士视为“创收”的重要途径,法硕人数的激增必然导致听课效果的降低。尽管国家教育主管机关最近作出了继续扩大硕士招收的决策,但如前所述,考虑到目前各高校现有教室、教师等教学资源相对有限,捉襟见肘。因此,一味地扩大招生规模,只会进一步降低法硕培养水平,导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业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规模条件下,不再认为扩大,而是进一步改革挖潜,优化资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决法硕教学“座位紧,上课难”的具体问题。

其次,就法律硕士的学制问题,有6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用三年的时间读完该专业,只有13.8%对目前的两年制感到满意。在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两年的时间对于法律硕士是远远不够的。对此许多任课教师也是这样反映。法律硕士入校后,除去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学习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一点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这短短一年里,也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学习和研究。对此,我认为,应该改革法律硕士目前实行的两年学制为的弹性学制,一般毕业为2~3年,个别人提出延期答辩的还可以再行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针对法律硕士不同的背景,实行不同的或相对灵活的学制,平均下来,一名法硕学生在校修完50学分,应该花3年时间,其中优秀者,则可以提前申请答辩拿到学位。

最后,关于法硕收费的问题。有超过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收费偏高,10.1%的人认为适中,0.6%的人则认为收费偏低。尽管各高校的教学水平、所处地域、市场平价等具体情况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收费不一。但也应该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真讨论,关键是要做到培养费的收费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场的供求来决定最终的收费。

篇6

马啸坐在法学院图书馆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亲切地称这儿为“院图”,坐在同一层的,还有班上的其他几名同学。他一边翻书,一边敲着电脑写结课论文。这已经是本学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数课都结束了,除去之前已经完成的通过试卷方式考查的课程,马啸手头上只剩下两门课的论文。

等大家的论文都交了,课就正式结束了,而马啸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也将完满谢幕。其实,马啸所在的这个班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反贪硕士班”。

没有想过办“反贪硕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得知该消息后,媒体争相报道,网友的评论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开班仪式,更有来自《人民日报》、《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而那时,许多学生都还没听过这个班。

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争议。中央党校退休教授王贵秀曾公开批评,这像在往“没用的地方使劲”,对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有评论认为,有关反腐台历、廉政扑克、廉政手册、廉政公积金、做廉洁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来可谓是花样翻新,但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花拳绣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热闹,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败却有所疏漏”。

不论是媒体的关注,还是批评的声音,都给小小的30人的硕士生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于办学的初衷,作为班主任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说:“我们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想办一个反贪硕士班,更没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5月26日签署备忘录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30日专门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关于“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的自白》一文。“这本来是小事一桩,偏有好事者大讲。我在外讲学期间,仍有一些记者追访,我只好彻底关机。回来后听说有记者传我‘人间蒸发’了。我赶紧写了篇博文,也算是个交代。”言语间尽显无奈。

“我们的老师在不同的场合时反复说,这个班的叫法其实是媒体加上去的,我们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反贪,也包括反渎,这个概括其实不是太准确。”马啸向《方圆》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个班的发起的初衷十分“单纯”。 多年研究刑事侦查的何家弘认为,对比公安的成熟的侦查手法、稳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却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法律硕士制度发展至今,培养质量不高,许多学生到毕业时都找不到自己的关注方向,他希望在办学方式上能有所改变,让这些学生从一入学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产生了与最高检合作办学的想法,随即他将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同时,他也联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时认识的厅长,也就是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陈连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检政治部的领导,3人专门讨论后确定了合作方案。

这就是“反贪硕士班”的真实由来。何家弘说,“其实最初这只是我们学校的一个教学改革,想培养更能够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人才。”

“反贪硕士”及其导师们

“‘反贪硕士班’,后来叫多了也习惯了。”马啸说。

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学生组成,6名法学硕士和24名法律硕士。男女比例刚好一比一。这6名法学硕士的本科都是法学专业,而另外的24名法律硕士本科专业则来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金融、计算机、新闻,甚至动物医学。

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本科是法学,它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本科为非法学,入学后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注重实践和应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况,班里工作过的同学只有两三个,比如在IT软件公司工作过,没有检察官。”王立楠说。他是一名法律硕士,本科是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法学硕士为两年制,法律硕士为三年制。

不但学制不同,培养方案、课程、实习安排等也不一样,而这也是这个班面临的问题之一。何家弘告诉《方圆》记者,“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起培养难度比较大,包括安排实习、学年也不一样,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学硕士了,这样从人才培养、教学安排会比较好。”

首次办学、媒体的诸多关注加之老师们对他们的严格要求……除去这些特殊标签,这30个学生身上也有与其他学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们走在校园里很容易被认出来,因为他们戴着专门的班徵,上面写着一个“侦”字,字下一行小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与学生接触较多的刘品新告诉《方圆》记者,“他们对比其他法律硕士的同学,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他们本身素质比较高,很多时候不费力他就清楚你要说明的意思,有时甚至都不用语言就可以意会;另一个是组织纪律性强,有点介乎学生与部队之间,很有热情,干什么事都爱抱团;还有,他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长,可能与我们当时选拔有关,他们的本科背景比较杂。”

另外,吸引外界关注的还有这个班华丽的导师阵容。与其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同,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实行双导师制,他们的导师除了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副局长徐进辉、马海滨、孙忠诚、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北京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保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名字。

不过,这八名来自实务部门的导师的课下学期才开始,同学们尚未正式与这些导师交流。但是,“有机会也有交流”,何家弘说。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在北京召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同学都参加了。

“他们是专门过去参加那个论坛的,一方面是为了听听实务部门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让他们有机会见到实务部门的导师,因为平时见到这些导师也不容易,中间唯一的茶歇时我就看到学生们围着老师问问题问个不停。”何家弘说。

“反贪硕士班”上什么课?

“其实,这个班只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普通班,”该班的校方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告诉《方圆》,“对这个班的培养均与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样,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对此,马啸深有体会:“其实只是课程不一样,其他的,像学位证什么的都一样。”作为法学硕士,马啸有与其他法学硕士相同的基础课,包括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硕士的基础课也同其他法律硕士学生一样,必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一般来说,他们只有在上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时才坐在同一个课堂。

对于这一年的培养,何家弘表示,“应该来说是挺顺利的。”

正如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培养方案显示的,在过去的一学年中, 30名学生必须学六门该方向的专业课:第一学期的物证技术概论和犯罪心理学,第二学期的证据法学(职业犯罪侦查方向)、侦查学专题(职业犯罪侦查方向)、刑法学专题和检察学。

这些课程设置均由导师组讨论决定,“讨论同时报给学校和最高检两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后,一起确定的。”何家弘说。

另外,下学期将有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这两门课程,由来自检察机关的兼职教授讲授。“这是培养方案确定的,不会变动,且这些兼职教授早在去年开班时就已将此课程的备课、讲授纳入他们的工作计划。”李学军介绍道。

也就是说,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从课程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八门课程。

而这些课程讲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的,比如检察学。据王立楠说,检察学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奋飞进行组织教学的,先由李奋飞讲理论;除此之外,还不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老师来举办讲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检察官、检察长、学者、律师,让他们来讲授与检察实务有关的知识。“至少一半的课程由实务部门的老师讲,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说。

马啸也觉得这门课“挺有趣”,因为他们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实务和他们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课后互动时同学们都会提一些问题,集中在检察官的伦理、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如何来克服等,因为我们没有实践的经历,可能感受不深刻。”

对于不少学生好奇的“测谎”,王立楠表示,上课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体的操作,但并没有接触到测谎设备。另外,何家弘对《方圆》记者说,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学生们到反贪总局去参观一下,并且在这个学期结束之前,请实务部门的导师和学生做一个交流,“下个学期就该他们讲课了。”

在接下来的暑假,马啸将与其他5名法学硕士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学军说,“实际上,早在四月,我们即开始为这六名学生的实习与最高检及北京市检察机关联系,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实了具体的实习安排,只待这六名学生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后就前往。”

同时,“班上的不少同学都在准备九月份的司法考试。”王立楠告诉记者。

课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课程、实习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不同之外,“这个职务犯罪侦查的教育是蕴含在他们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说。

“长风吹起战斗的号角,反贪旗帜迎风招展,热血青年意气风发,豪迈出发在起跑线……”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的班歌。

“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有作词的特长,就写了这样一首歌。”王立楠说。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实早在开班的当天即开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开学典礼的最后与学生“约法三章”:第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给老师送礼,逢年过节只能以短信、电邮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贺;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请老师吃饭,如果师生共餐,一律由老师买单;第三,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成为遵纪守法和文明行为的典范。

何家弘还建议学生发起“戴徽章行动”,以便在校园内接受别人的监督。这个“戴徽章行动”是他们的班徽,王立楠说,“我们上课都会戴。刚开始时其他同学都好奇,都会问,后来就习惯了。”

“我们要求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人大法学院里面比较先进的代表,要以身作则,徽章是要戴的,让他们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教育。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但我觉得非常重要,反贪的人才要是品质和毅力不行的话,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贪人员。”何家弘对《方圆》说。

班主任刘品新则大加赞赏他们的读书会,虽然人大法学院其他学生也有读书会,但像他们这样能一直坚持下来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读书会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加之本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读书会也时有老师点评、对表现好的同学奖励,大家的参与度很高。

王立楠是读书会的组织者,他向《方圆》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读书会进行了十期,每两个星期一次,虽名为“读书会”,但会上讨论的主题不限于书本,包括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萨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何家弘《反腐败“六小理论”》及“痴人说梦”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国辛普森案、“两个证据规定”,甚至还有药家鑫案的讨论等。

除了读书会,刘品新也特别推荐这个班的“职务犯罪侦查论坛”。“我们会讨论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运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组织、事件、动态等等。”并且,班上的学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这对于他们自己更自觉、更有效率地进行课堂的学习很有帮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环境,新的动态、进展,上课可能就比较盲目。”刘品新说。

毕业后去哪儿?

反贪硕士班第一学年过去了。24名法律硕士还有两年的在校时间,而另外的6名法学硕士则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内,他们要实习、上课、完成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是,他们将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找工作。

对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和最高检签协议的时候,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政策也有变化。像中央的部门一般都不能直接从毕业生中录招,只能到基层,要看他们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没有同学进这个班的时候想着就能进最高检。”

篇7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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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各专业介绍:

1、学科教学语文)专业培养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高水平的从事中、小学语文学科教学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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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英国法律教育善于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地作出灵活调整,这样就使法律教育成为英国法制持久的巨大的推动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培养目标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有细微的区别,英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学家。任何想成为律师或是法官的人都必须经历三个阶段的学习,即法学理论学习阶段、法律职业培训阶段和法律职业实习阶段。通过学术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以及职业实习阶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真正合格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1.2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截止到现在,英国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法律学术型和法律实务型;前者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后者是培养职业律师。英国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模式与我过当前的培养模式相似,本科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三年制的硕士学位,英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属于法律实务型学位,一般不用写论文。英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体,在专业硕士学习的一年中,三分之四的时间在进行课程学习,有2—4门的法律职业核心课程,1—5门可供学生选择的法律专业领域之内的或者跨学科的课程。英国的法学硕士是两年制的,属于纯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才能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英国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是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教育中很注重法律案例的讨论,这样就使英国的法律教育呈现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以及办学的国际性等教育特色。

1.3英国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由于英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就开始了重点发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再注重研究和论文的撰写。英国法学院主要是注重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在实际教学中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因为法官裁决案件主要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这样使得案例教学法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一项基本教学法,也是英国高等法律教育较为成功的教学方法。其次,在英国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是导师带头教学方法,导师每周给他的学生上专业指导课,导师与学生讨论特定的课题,为学生开出下一周要看的书,并检查上周布置的专题作业。导师对学生关于专题的讨论,提出建议或者是尖锐的批评,这种讨论使学生学到读书和做学问的基本方法,养成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

2英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法律教育的分析。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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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背景

 

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使得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如此,必然要求有大量各行各业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期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640余所,在校生的总人数约为35万人。不同水平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招收大量法学本科生。就辽宁省而言,具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共计20所,在校生总量为1万余人。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注重对法律课程的学习,以掌握法学知识作为求职及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据2010年的全国硕士招生报名统计,法律硕士仍居报考人数最多的十个招生专业之列,位居第二。全国具有法律硕士授权点的院校有115所,大连海洋大学是我国北方地区唯一的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农、工、理、管、文、法、经、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在众多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中,我校要突出蓝色大学的特色,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为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梦,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培养高素质的涉海涉渔法律人才迫在眉睫。而“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创新发展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效果”,因此,明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及特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二、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特色发展的理念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与特色发展与一般综合类学校的发展有所不同,要在“蓝色海洋”学科背景下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发展,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因此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凝练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须遵循以下理念:

 

1.科学定位

 

罗伯特· 赫钦斯曾指出,“大学需要有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远景。如果没有远景就是无目标性,就导致大学的极端混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对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进行科学定位。要以科学的方法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所谓科学定位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明确目标、制定方案、优化资源、彰显特色。结合涉海涉渔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人才,制定法学教学计划,将涉海涉渔教育贯穿到培养计划中,按照宽口径、厚基础、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法律学是一门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适应社会各行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作为地方涉海高校,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我校自身办学的内在条件,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及特色体现在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

 

2.特色发展

 

我校明确指出,要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带动相关学科,坚持学科渗透,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突出学科中的海洋特色。因此,建设蓝色大学法学专业既符合我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也适应了国家发展海洋战略的整体要求。

 

3.全面提升

 

“法之立也,为民造福耳。”我校刚刚起步的法律硕士教育正在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结合我校建设“蓝色海洋大学”的目标,进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的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为法律硕士授予权的涉海高校,要着眼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海涉渔的法律专才。全面提升我校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蓝色大学法学特色发展的途径探究

 

1.夯基础——巩固法学本科教育,将已经取得的专业建设成绩为法律硕士教育奠定基础

 

“学术是支配大学的核心与根本,大学正是在学术这一本质特点上确定着自己存在的根据。”社会的发展使法学广泛渗透到生活的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化,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执法者,尽管很难掌握各行业全部的知识和技能,但作为法科毕业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是“应有的共同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法律的基本原理及价值理念仍是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通常分为三部分: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其中,基础理论课程是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和铺垫,专业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和重点,专业技能课程是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技巧。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积累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要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强化法学基础专题课,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专业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通过扮演角色来锻炼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2.抓机遇——以法律硕士授权点建设为突破口,以应用型为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实现法学本科、硕士教育特色一体化

 

大学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社会组织,若自我封闭将会导致发展的落后与停滞。

 

对外界环境的辩证吸收是保持其活力发展和优化进化的必要途径,在强化涉海涉渔特色课程、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优化专业核心课程,与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相适应不可缺少。要增加涉海涉渔法律实践性课程,如海事案件活用校内模拟法庭,增加校外海洋管理体验等环节。

 

3.筑特色——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坚持特色办学,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区别不同地区、科类和学校,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

 

理论方面,构建涉海涉渔特色课群体系,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突出“蓝色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特色;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最终为国家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为涉海涉渔管理机关培养管理人才,为涉海涉渔诉讼培养专业律师。

 

实践方面,邀请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毕业生代表共同研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讨论,特别是针对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养方面。随后,借鉴其他法学专业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制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

 

(1)结合海洋渔业法理论及实务,做好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等。选修课按我校专业特色,设置海洋法专题、渔业法专题、海事诉讼等专题。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海洋渔业管理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成立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设立开展法律涉海实践教育的平台

 

首先,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其次,“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选取人民法院在审的案件到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在校学生参加全程旁听,观摩庭审现场,以达到使学生切实了解人民法院真实审判活动目的。法学专家工作站和交叉任职是经学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即法学专业优秀的师资受聘大连海事法院人民调解员,同时,海事法院的法官经学校聘任担任在校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不仅为学校的优秀师资提供了接触实务,提供了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支持,也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共赢。

 

4.谋发展——突出蓝色大学法学教育的特色,全面提升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层次和社会知名度

 

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模拟示范庭、法学专家工作站、交叉任职等多种方式,保障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1.解决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特色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蓝色大学”具有涉海涉渔的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海涉渔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的特色。

 

2.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衔接

 

本项目研究法学专业定位,不仅强化扎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还认真安排涉海涉渔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

 

3.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接地气”

 

本课题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先参加法学专业专题教育阶段的学习,再有所侧重参加其他平台的某些特定涉海涉渔法律课程和实务环节,这样保证重点突出,能使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解决涉海涉渔法律问题能力相互促进。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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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根据兰州大学相关文件精神,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采用现场复试的形式进行。学院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小组,落实好各项防护措施,做好突况下的应急处置准备。

二、招生计划

1、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专业类别

招生计划总计

专业方向

招生计划

备注

法学

9

法律史

1

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含公安学)、法学理论专业接收调剂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

刑法学

经济法学

2

国际法学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

民商法学

1

诉讼法学

1

法学理论

1

 

 

 

 

 

2、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专业类别

招生计划

总计

分专业招生计划

备注

全日制(法学)

167(含少干3人、大学生士兵计划2人)

47((含少数骨干1人、大学生士兵1人)

接收调剂

全日制(非法学)

120(含少数骨干 2人、大学生士兵1人)

非全日制(法学、非法学)

40

40

接收调剂

 

二、调剂

具体调剂办法参看兰州大学法学院网站的《兰州大学法学院2021年法律硕士(非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兰州大学法学院2021年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三、复试

(一)复试对象

参加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第一志愿报考兰州大学法学院且符合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以及申请调剂兰州大学法学院,且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

(二)复试方式

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和评估,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拟采取现场复试的形式进行复试。复试由笔试、面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      部分组成。

1、笔试:学生笔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生在限定时间内作答。(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没有笔试环节),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笔试课程依据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进行设置。

2、面试:包括专业综合面试、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三)复试疫情防控安排

参加复试的考生按照《法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疫情安全防控指南》按时向学院提交个人信息,待复试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来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来校。

批准来校参加复试的考生应配合学院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应与学院保持联系,实时报告身体状况、交通状况、航班、车次等信息。

复试期间防疫要求按照国家与地方最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四) 复试安排——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地点:2021年3月24日下午14:00—18:00大学生活动中心二层平台

注:考生往返路费、复试期间食宿自理。

复试考试费:复试的考生应交纳复试考试费50元(不含体检费)。复试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复试考生提供复试前5天体温数据、行动轨迹;(见附表)

《准考证》原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应届考生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诚信复试承诺书;

有《学位证》的提交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

(以上材料需A4幅面纸复印)

“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以备查。

对于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在职考生,在复试报到时必须提供其在职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是否在职培养。(不提供模板须有单位盖章)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还须递交定向地区或工作单位同意定向培养书面证明。对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考生,由同意定向培养考生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对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供其报考专业对同等学力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享受照顾政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第一志愿报考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专业,且本科毕业4年(同等学力考生毕业6年)及以上)的考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经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兰州“四区”)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志愿去兰州“四区”工作的应届本科生,在复试时提供兰州“四区”管委会和具体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身份证明。

注:调剂学生还需上交硕士初试成绩证明。

(2)现场确认分组:

第一组:法学、法律(法学)、非全日制、专项计划复试考生

第二组:法律(非法学)复试考生

(3)现场确认流程:

按照现场工作指南和工作人员要求进行材料提交和领取思政面试号码牌,在现场确认后前往思政服务台领取思政面试号码牌,即领即走不做逗留。请妥善保管面试号码牌。

五、 复试安排——思政考核

(1)时间、地点:3月24日下午15:00—18:00;3月25日上午8:30—12:00齐云楼17楼,持《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表》(见附件),考生如实填写并签名,备考核使用。

(2)考生按思政考核安排时间段分批次到17楼等候,不要大声喧哗、随意交谈,思政考核结束后自行离开,不做逗留。

六、 复试安排——法律硕士笔试(含非全日制)

时间、地点:3月25日下午14:30—17:30兰州大学医学校区杏林楼(具体考场安排报到时查看)

七、复试安排—— 法学硕士面试

(1)时间、地点:3月25日下午2点兰州大学齐云楼17楼(具体安排报到时查看)

(2)等候考生请在齐云楼1723等候室等候,不要大声喧哗、随意交谈,面试结束不逗留并自行离开。(温馨提示:请戴好口罩)

八、复试安排——法律硕士面试(含非全日制)

(1)时间:3月26日—3月27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18:00

地点:兰州大学齐云楼17楼(具体分组安排报到时查看)

考生请在等候室等候,不要大声喧哗、随意交谈,面试结束不逗留并自行离开。

法律硕士面试注意事项:专业面试与英语面试交替进行,排名顺序哪个先到先参加哪个复试

七.复试成绩公布

时间:3月29日

方式:在学院信息栏及学院网站公布

四、录取办法

1.拟录取名单确定:各专业根据复试总成绩排名以及招生计划,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各专业招生拟录取名单。

法律硕士:复试总成绩=初试总分折合百分制成绩×50%+复试笔试成绩×20%+(专业面试成绩*80%+外语口语及听力成绩*20%)×30%。

法学硕士:复试总成绩=初试总分折合百分制成绩×60%+(专业面试成绩*80%+外语口语及听力成绩*20%)×40%。

2.不予录取情况说明

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及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注:在职拟录取考生请在复试成绩公布后到学院办公室1628签订三方协议。(截止时间:2021年4月1日)

五、信息公开及投诉渠道

1.学院申诉渠道

电话:0931—8915329

邮箱:jwhe@lzu.edu.cn

部门:兰州大学法学院党委

地址: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齐云楼1714室

邮编:730000

2.学校申诉渠道

电话:0931-8912440

信箱:yzb@lzu.edu.cn

部门: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地址: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贵勤楼B304室

邮编:730000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篇12

作者简介:郭艳利(1979-),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018-02

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指“研究生为了提高研究能力或满足社会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应用自己的知识基础和相应的外部条件,创造具有教育价值或社会价值新成果的能力”。[1]2003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了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在国外,欧洲大学委员会2007年发表的《高等教育中的创新能力》报告、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2007年的《研究生教育:美国竞争力和创新的支柱》报告、美国研究生教育面向未来委员会2010年4月的《前方的路: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未来》报告都明确提出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一、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作为一种文科领域的创新,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对社会现实的新总结与新探索;对现有资料的新分析与新资料的发掘考证;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新思维、新方法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影响。[2]但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既要体现法学学科的特性,体现科学研究的本质,也要凸显其必要的社会价值,但又不同于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学术性与研究性。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包括:第一,针对法学研究领域作出的科学总结与探索。体现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思维,通过自身的观察,以批判的精神审视法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包括经典名著、权威言论、既成事实等等;发挥想象的作用形成新的科学总结与认知。第二,以新方法指导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在实践中创新,关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活动,增强动手能力,倾力亲为,拓展自身工作能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第三,与时俱进,将法律现实与法学的发展有机统一,赋予法学应有的时代内涵。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首先是适应时展的、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创新,同时也是不断发展的、完善的创新,更是一种有所选择与舍弃的战略选择。第四,具备应有的创新素养,透过交流、协作与他人以及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为进一步的法律沟通奠定基础。并在沟通与协作的基础上养成一定的领导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五,以独立、灵活、主动、包容的人格探索法律研究与实践,具备对法律职业的价值认同感,养成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

虽然高校十分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硕士研究生,特别是文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却并不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被喻为“炒冷饭”,更多的是本科教育的重复,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境地。

1.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注重的是“趋同”,“求异”性稍显不足

创新的本质是求异,寻求发展的特色化与多样化,但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是基于人文社科专业的特性,更注重教学与学位的授予,加之“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生不多,更缺少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从1990年到2012年,中国知网中署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只有219篇,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64篇。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许多法学院校中,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3]研究生规模的扩张是几何式的增长。二是大规模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扩招带来的是资源的短缺以及对传统“精英式教育”的冲击,法科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面临严峻考验,其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保证教育质量前提下的次要选择。三是来自制度层的招录考试制度与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更多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需求。从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司法机关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比例越来越小,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同样也面临残酷的现实。而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其受众面都是宽泛的,更侧重于基本功的测试与选拔,并不能体现创新能力。因此,培养的法科硕士研究生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创新性略显不足。

2.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等同于的是借鉴性“继承”,缺乏实质性的超越与扬弃

重视法律职业教育是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了许多新形式,除招收在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2009年部分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还有就是中央政法委主导的、党政军一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生层次培养,采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形式。但这些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定位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同时,更多的是借鉴性地继承了国外法学教育的优点,缺乏结合自身实际的超越与扬弃,未形成符合学校特色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不能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机会相对较少;协助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并产生重要影响的鲜有发生;自我组织与创办的、有影响的法律学术刊物十分少见;主动参加的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实践性活动较少;团队创新能力的培养就更为不足,这与法律职业的特性本身是背离的。

3.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创新动力匮乏,不能使之真正改旧更新

就自主创新而言,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基于学科的局限、教育体制的影响与自我认知的偏差,法科硕士研究生对于创新的现时回报要求过高,缺乏内省与自修,不能正确认知创新能力基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创新需要外力的作用,否则很难实现自身的突破。事物“由于惯性,在适应之后,对新事物的敏锐性自然会降低,要‘创’就更难,因此,需要一定的外力促使其发展”。[4]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系中,首先,导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事实是,一方面部分导师自身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导师们将法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地集中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其次,国家、政府、高校对“研究生创新计划”的支持更多倾向于能实现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的学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科硕士研究生很少得到此类计划的青睐。最后,我国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缺少必要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特别是像法学这样的软科学门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相对困难。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三、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解构与重组

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和培养理念指导下,根据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社会需求,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某些典型特征且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和操作式样”。[5]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变目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发挥各要素应有的作用。

1.培养理念的扬弃与超越:教育的信仰在于创新,在于批判、继承层面上扬弃与超越

“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己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6]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导向和价值追求。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硕士学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教育创新的体现。

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应该摒弃“趋同”性的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的特质与法学学科的特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社会主义法律卓越人才,注重特色与个性的差异,凸显创新的本质。其次,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批判,扬弃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过于注重学术性或过于注重职业性的极端选择,实现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并重。最后,超越现有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汲取国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先进思想、理念,以培养基于未来发展需要的国际法律卓越人才为目标,在探索中求变。

2.培养目标的继承与扬弃: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

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来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总是摇摆于“学术型”与“应用型”之间,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庸俗化与非学术化的怪相,法律硕士的培养层次定位又过于偏低,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需要重新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19世纪德国“洪堡理念”开启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先河,科研与教学统一的教育理念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思想。时至今天,人们一直在延续这一思想。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同样不能背离这一主导思想。因此,应该首先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使法科硕士研究生能够针对法学研究领域进行科学总结与探索。

同时,适应社会发展与法律职业务实性的需求,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扬弃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对实践技能培养的忽略与弱化,或者将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演变为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注重其实践创新能力的养成。此外,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素养和创新人格的形成也离不开法律实践的现实土壤。

2012年5月国家正式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采取的重大举措,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其目的是要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应在此基础之上突出“卓越”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培养卓越的法律专门人才。

3.培养对象内动力的激发: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就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的主体性而言,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并不看重。同样地,即使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考试证书,而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他们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1887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7]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视。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但现在的大学生往往缺乏这种创新主动性,这与我国“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等不无关系,可能需要教育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发展规划的理念,增强创新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是服务于未来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只有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4.培养条件与方式的重组: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扬弃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外力的作用。这些外力是来自多方面的,既包括导师的引导力,也包括来自国家、政府、高校的动力支持,还包括来自社会监督的力量。

首先,导师的引导力在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是最直接的外作用力。导师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与创新人格是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形成的契机。所以,应该实行以导师创新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遴选制度,以导师创新促培养创新。打破导师聘用终身制,以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增长作为遴选的指标之一。

其次,国家、政府和高校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效与作用。201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开启了协同创新的新境界。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可抓住这一机遇,以高校联盟、行业联盟、校务(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联盟为基点,拓展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视野。政府则应在资金倾斜方面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项目为纽带,通过政府的支持保障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其中,在项目研发中提升自我创新能力;以团队建设为手段,引导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团队的建设,培养协同创新能力;以平台建设为基础,构建服务社会的法律平台,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的创新能力。高校作为直接培养单位,应该努力践行创新能力培养的求异性与超越性。其一,形成弹性的学位授予机制,解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有的放矢,促成学生全部或者某一方面创新品质的养成,并成为其学位授予的弹性标准,而不仅仅以科研能力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从而实现创新的“求异”性。其二,要有超越的眼光,审时度势,将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定位于战略发展的层次,不计眼前结果。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但量的积累必定会引起质的飞跃,要看到创新能力培养对未来学生发展以及高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最后,社会评价的监督作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体现最终要在实践中得以验证,需要社会的评价。因此,要建立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社会评价体系,接受来自法律专家的专业评价、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行业评价、导师的能力评价、团队的互相评价以及底层社会人的职业道德评价,综合考查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茂林,董泽芳.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基本特征[J].煤炭高等教育,2010,(6):81.

[2]黄宇辉.从文科研究生的特殊性看创新能力的培养[J].吉林教育科学,2000,(6):69.

[3]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75.

[4]董云川,张琪仁.再辩创新教育与教育创新[J].中国高校科技,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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