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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同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泰丰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泰丰公司赔偿;泰丰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履行合同,泰丰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大同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为此,泰丰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单方撕毁合同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约定出让的土地确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辩称:从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经无能力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泰丰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没收原告泰丰公司已经交纳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以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超过原告所付定金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丰公司所诉利息一节,因导致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节,因原告泰丰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张过权利,故据此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辩无据为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的,其对泰丰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让金依法是不予退还,而不是没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虽未明确规定在受让方违约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出让金,但也未规定应该退还;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定金和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泰丰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中,泰丰公司向我局提出过的要求是重新受让土地,始终未主张过退还出让金。泰丰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所述“原告主张权利”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我局与泰丰公司同为平等民事主体,泰丰公司主张权利只应向我局主张或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向别的人或上级单位主张。 泰丰公司答辩称: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请示报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同市土地局与泰丰公司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大同市土地局对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所依据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超越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故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称泰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泰丰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张权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门,故应视为与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张权利有同等效力,应认定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对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有效合同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所以说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原告泰丰公司在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泰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定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是正确的。
三、原告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退还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为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但该条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实际造成对于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而言,交的出让金越多,损失越大,即违约轻的惩罚重,违约重的处罚轻,该条规定不应适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还泰丰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还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__*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__*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__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团队是公司直接面对业主的第一阵营,其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也为公司项目的顺利执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如何做好海外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发挥其职能与作用,本人认为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合同分解、风险识别工作。
合同分解、风险识别是合同管理主要的工作之一。合同管理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上从项目的整体计划等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这样才不会忽视项目的整体进展和最终目标。然后要根据所生产的合同分解文件逐一识别每项工作的潜在风险。每项工作的风险都包括技术上的风险以及商务上的风险。技术和商务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因此,合同风险识别的工作应该由合同管理团队的组织下各相关团队共同协作完成。
2.做好日常监控、关键里程碑控制的工作。
项目执行是整个项目的核心部分。对于项目监控。第一个是日常监控工作要求在发现某一项工作发生偏离时,应及时主动的和相应专业团队沟通对偏离工作进行纠正。第二个是关键里程碑控制,关键里程碑的运用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用户在要求投标者必须根据里程碑的节点来安排执行项目计划。所以必须要做好对关键里程碑的管控,如果发现工作无法按照里程碑时间要求按时完成,那么将立即作为紧急情况汇报给项目管理层面,作为紧急任务立即解决。
3.做好联系业主、服务业主的工作。
在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也肩负着联系业主、服务业主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要求合同经理不仅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对项目合同掌握和熟悉,还要掌握业主对合同的理解和要求。总的来说,做好联系业主、服务业主的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原则,既要满足业主的要求,也要维护公司的利益;既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也要灵活处理好合同及合同以外业主提出的要求。
二、目前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在各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基本能够完成各自的职能工作,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制约和影响着海外合同管理团队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1.海外项目合同管理团队建设还不能满足做好海外业务工作的需要。
近些年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取得突破获得了大量的海外订单。这造成了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才需求的急剧增加,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合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公司海外项目管理团队建设还不能满足做好相关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团队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二是队伍相对较为年轻,在海外项目上的工作经验较少。
2.合同管理团队的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一是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二是对于合同管理团队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授权不够充分,很多时候为一些琐碎的事情影响工作效率和其他工作。
3.对合同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和有效。
团队成员经常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在用户现场长期工作。由于公司现在的待遇和制度还不能有效激励,让在现场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安心的长期在海外做好工作,故此,就需要定期对现场人员进行轮换,导致新的现场人员要重新了解和熟悉该区域所有的一切。
三、海外项目管理的工作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个人通过在负责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和与其他海外项目合同管理团队进行沟通,有如下建议。
1.加强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针对每一位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尽快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海外项目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增加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数量,这样不会因为某个人的临时原因需要其他人接管时,接替的人再短时间内无法上手。所以,保持团队一定的人数是十分必要的。
2.健全完善海外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团队在海外项目团队中的角色和定位应该更加明确。明确和细化合同管理团队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有利于合同管理团队更加高效的运作。同时应该不断完善在海外项目合同执行中的各种流程,包括合同变更的审批流程,补充协议的审批流程。这些事项对合同是否能顺利执行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