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28 0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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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 [TL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核电工程科研工作是创建我国核电自主品牌、推进核电出口的重要战略,是核电“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充分体现了我国核电的核心竞争力,因而核电科研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攻克难关的彻底性尤为突出。

面对如此重要而迫切的形势,核电科研合同有着较常规合同不同的特点和以下难点:核电科研任务在研发过程中需求不断加深、任务要求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中,增加了签订合同的难度;核电科研合同签订的时间紧、任务重。

为确保核电科研合同签订的效率及质量,亟待确立适合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的进度管理方法。以下阐述了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的进度管理方法,并通过案例加以验证。

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

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合同签订的时间和节约时间,每个核电工程科研合同都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合同签订时间早晚将直接影响合同执行及后续科研工作,对整个核电工程项目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的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将从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的组织准备、控制流程及控制措施三个方面具体阐述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

1.1 组织准备

为做好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工作,需配备相应组织,包括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

内部组织:为工作配备相应的合同签订人员,为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分工明确,每个合同均有具体的合同负责人,规范成员职责权限,落实责任。

外部组织:邀请各部门参与科研合同签订全过程,提升进度管理的效率及质量,各部门需配合完成的工作如下表1:

表1各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

1.2 控制流程

有效进行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的关键是监控实际进度,并及时、定期地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同时采取纠偏措施[1]。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的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进度管理流程图

1.3 控制措施

1.3.1 编制进度计划

编制进度计划,就是确定某个时间阶段所做工作,或者合同签订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鉴于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涉及到诸多部门,且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包含不同的工作过程,因而核电工程科研合同应编制不同层次的进度计划,将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工作按照不同的责任部门进行层次化分解。按照这种结构对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工作进行划分,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可控性。这样的层次划分同时界定了科研合同签订的工作范围,使不同部门工作的范围管理贯穿整个合同签订进度管理过程,实现了进度管理与范围管理有机结合,实现进度管理与责任的层层落实[2]。

进度管理方法包括:甘特图法、S型曲线比较法、香蕉型曲线比较法、流水网络计划技术、搭接网络等[3]。甘特图,就是通常所说的横道图或条形图,因为其具有简单、明了、直观、易于编制等特点,主要应用于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的安排。它用线条标出各项作业和工序的起、止时间和延续时间。基于甘特图法的这些特点,可以将其运用于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中。

按照不同层次,将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计划按照收到立项审批表及技术任务书、潜在供应方资格审查、发出询价函至收到报价文件、谈判过程中技术内容确定、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共六个阶段进行划分。

1.3.2 实际记录

为了做好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实际记录工作,建立月报及存档制度。月报制度是从微观上对日常工作的记录,月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科研合同签订进展情况、重要活动和事项记录、文件往来记录、计划进度与实施进度对比等。举例来说重要活动和事项的记录内容,是对每个科研合同签订的实施步骤予以严格的日期记录,即什么时间做了什么。通过每月编制月报,并发送各部门审阅,一方面可以加强同各部门的沟通,使各部门了解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另一方面用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讨论总结,并报领导决策,为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存档制度对每个科研合同签订过程的六个阶段,即收到立项审批表及技术任务书、完成潜在供应方资格审查、发出询价函至收到报价文件、谈判过程中技术内容确定、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都予以归档,对每个科研合同每一节点的日期均予以明确记录。通过定期对所有合同签订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了各合同签订实际进展,也规范了合同人员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合同签订全过程。

1.3.3 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比较

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中,将各科研合同签订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考察每一项合同签订进展程度与计划的偏差,并调动资源对部分工作进行调整,达到对主要里程碑实现控制的目的。检查方法根据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而定,用横道图编制施工计划的,用横道图计划检查方法。通过对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六个节点时间进行数据统计,得出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工作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对比图。

原因分析

通过对各科研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分析,得出科研合同签订工作实际完成时间落后于计划完成时间原因共三方面:因核电工程科研项目的特殊性,需与潜在供应方经过多次磋商后才能最终确定技术任务内容;核电工程科研项目的合作方部分为高校及科研院所,因无法提供财务报表,导致资格预审延迟,使整体进度推迟;合同签订部门晚于计划时间收到立项审批表及技术任务书。

反馈及纠偏

通过反馈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风险预警及动态管理。如果合同签订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认为合同签订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相符合时,应立即通知承担科研部门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以确保合同签订按计划完成。在实际的进度动态管理中,采用3个月的滚动计划,在当月的进度计划基础上,对下2个月的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整体工期要求。

2.应用举例

图2是编制的某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横道图。该合同要求于2011年11月2日起开始立项及编制任务书工作,于2012年5月2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通过此图可以看出,合同签订人员通过严格控制流程,不仅保证了此合同签订按照计划进度,甚至提前于计划进度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图2 某科研合同签订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对比

3.结论

按照审议通过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随着核电站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核电科研的要求也提高到新的高度。核电科研合同签订进度控制是计划、记录、比较、分析与反馈调节的动态控制过程,其目标就是实现进度控制总目标。本文通过对进度控制流程、进度控制措施进行探讨,并以某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过程举例,提出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进度管理方法,以期在科研合同签订工作中,在合同签订的各阶段与各参与者做好协调和控制,通过对整个核电工程科研合同签订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2

1.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施工领域,使得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施工单位及专业越来越短。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项目存在履约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识别各种风险,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综合单价综合了工料消耗及费用报价,因其报价风险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业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单价的报价将最终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风险的总体分析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

2.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风险管理

2.1业主风险种类与对策

业主风险很广泛,有环境要素风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等。也可以分为不可抗力的风险、人为风险、政治风险。

在所有的风险中,产生于社会风险和自然条件的风险部是业主的最主要风险,而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对业主的威胁最大。

业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管理措施。包括给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留足够的时间,起草责任明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责任和风险分配,设置严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备的合同,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对承包商的责任和加强对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种保函、保留金、对承包商设备和材料进场后所有权的定义等。

2.2承包商合同风险与对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风险由以下几类:业主的信用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对合同风险应在对工程承包文本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针对具体的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减少或避免风险。对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2.2.1清单报价中。承包商应对风险不同的分项工程采取不同的报价,对于风险大的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报价工业主选择,还要充分考虑承包商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

2.2.2重视合同谈判。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目前还难以改变,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2.2.3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者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的履约信用差,经常拖欠工程款,将会影响到以后的工程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无利可图。

2.2.4通过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降低工程风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将使得在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签订中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视,更要有明确的约定。二对于施工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的约定,价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实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应加强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合同的签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有两类形式,及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其风险进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着手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3.1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地、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对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该清楚了解。

常见的合同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盖章,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么沟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甚至中了对方有意设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没有合适的利,即使丧失工程承包资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责权利不公平、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这应座位基本原则。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常常会犯以下这些错误:

3.2.1由于长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签订合同;

3.2.2初到一个地方,急于打开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签订合同;

3.2.3由于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这些情况很少有不失败的。所以,座位承包商应该确立宁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签订不理与自己、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用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

现在,无论在国际工程中还是在国内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标准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而且比较平衡;风险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工作条件。

(2)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自付给对方的代价平衡。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利还需承包商自己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利,盲目地、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受到损失,常常法律对他难以提供帮助和保护。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厉害相关,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也不能用他们来束缚自己。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事先商定好,用合同来约束。对各种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尽管从取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很短,承包商也应将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图纸、规范等弄清楚,斌详细地了解合同签订前的环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签订后再做这些工作,不能为将来合同实施留下麻烦和“后遗症”。这方面的失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②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要写入合同,或双方文字签署才算确定,不要相信“一诺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对在标签会议上和合同签订的澄清会议上的说明、允诺、解释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如签署附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写入合同中。这些书面文件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即是完成整个合同中规定任务的过程,也即从工程准备、施工、竣工、试运行直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时时间很长,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尽快开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4.1.1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施工队伍主要工作有:(1)挑选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2)选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2)落实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4)建立项目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1.2施工准备主要工作有:(1)接收现场、办理现场交接手续;(2)领取有关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表等);(3)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基地;(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进场、各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5)编制付款计划表;(6)提交现场管理机构及名单;(7)采购机械设备;(8)材料定货采购;(9)办理人员进场的有关手续等。

4.1.3办理保险、保函(若合同有规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2)选择保险机构,办理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1.4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与支出情况;(2)编制现金周围计划;(3)估算工程流动资金需要量;(4)多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如公司内部垫资、银行贷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2)建设现场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绍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职责:4.2.1业主的职责(1)选定业主代表、任命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完成通水、电、所、现场内道路等准备工作;(3)办理施工所需的种准建手续;(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对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复;(5)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各种款项;(6)及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7)对承包商的信函及时给予答复;(8)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9)主持解决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10)批准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有关报告等。4.2.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业主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部分或全部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工作。4.2.3承包商的职责(1)制订工程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动力;(3)按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4)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6)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办法;(7)按合同要求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查、安装、高度及试运行;(8)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有关的设计工作,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9)接受或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有关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风险来源及对策,包括来自业主、承包商自身及编制清单主体单位的风险,因为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会明确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说清单计价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额计价下要求更规范。比如工程量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可以直接根据单价,初步估算价差,这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另外本文还中电提出了针对承包方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在中国“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城中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保护买卖双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签订必须公正、严谨,合同的履约务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篇3

笔者主要从Y医院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来展开阐述Y医院目前经济合同审核及管理的现状。

(一)医院相关制度

1.在合同审核方面,纪监审室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制度里规定了审核经济合同内容时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但没有约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及权限。

2.在合同签署、归档管理方面,院办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规范办事程序,制度里规定了医院所有协议、合同原件必须交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凡属医院公务范围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副院长签字并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事实上,Y医院的合同散落在各经办部门,从没有进行统一归档处理。同时,有些科研类的合同科室主任未经院长的授权自己就与对方单位签署,其实这类合同是无效合同。

3.在物资采购方面,设备科于2013年拟定Y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制度里规定了无预算、无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逐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论证,合同签订金额大于10万元的预留质保金。Y医院在物资采购方面,除了有该项制度外,再无其他采购制度,比如自行采购的制度就比较欠缺,这样给合同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没有制度可依。

(二)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以设备采购为例)

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科室提出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及审批,通过后经办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中标方把合同送到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就把合同送到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到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分管院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院长审核,院长审核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最后,经办部门把合同拿到院办去盖章。

二、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发现Y医院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较笼统,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可操作性较差,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制度里没有明确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权限,有制度跟没制度一样,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很难把控资金的职责及权限,所以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送审环节不严密,审核信息未共享。Y医院所有的合同都是经办人员拿着合同到各个部门签字,其实各个相关部门都不知道最终经办人员送给院长签字的合同是不是曾审核过的合同,这样的审批流程潜在很大的风险。同时,审计部门的审核信息财务不知道,财务部门的审核信息审计部门也不知道,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不利于多方的信息共享,风险控制。

第三,合同未归口管理。Y医院的合同分散在各个经办部门,事实上各经办部门也未对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计管理,各经办部门也搞不清楚自己一年中到底签了多少分合同,更有甚者还会存在合同遗失的情况,由此可见Y医院的合同管理很混乱。

第四,合同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管理方式落后。Y医院的合同从开始审批到最终院长签字盖章最快需一个周,平均需两个周,而Y医院的合同都是手工签署,分管院长及院长经常不在医院,他们不在合同就签署不了,所以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Y医院合同审批耗时长。

第五,合同种类繁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Y医院目前的合同涉及到物资、设备、耗材、基建、科研、劳务、租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而审计部门加领导就3人,而且都是学会计、审计专业出身,人少且专业单一,遇到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比如基建类的合同,仅仅能把握商务条款,其他的专业条款审计人员确实也不懂,所以审核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管理合同的规范措施

鉴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对医院日后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因合同管理信息化目前很多医院都没开展,因此笔者将重点介绍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医院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医院应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医院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医院应当设定一个范围,比如100万及以上的合同就算重大经济合同,这类合同的话要法律顾问把关,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比如重大的投资决策,就应该医院领导班子共同决定。

第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制度里应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比如资金保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第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篇4

    上述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房地产公司也陆续向物业公司交付了物业管理房产及有关附属设施。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期间,向住户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承包金。房地产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A公司等13个业主组成的滨海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在1997年8月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投资公司只是滨海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B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物业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这个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要求B物业管理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分析]

篇5

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规范的合同,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经营和运行中合同运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定合同及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开展企业诚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良好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依法签订合同,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认真执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笔者在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公司系统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合同的签订进行严格审核,始终坚持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上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已连续十多年荣获运城市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守信企业称号。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

在洽谈合同阶段,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是屠宰企业的要有屠宰许可证;药品经营的,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等。否则,就会给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其次,对于重大合同,应该在签订前组建考察团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证。有必要时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担保或查封情况等等。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在签订合同时签的一方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样处理的条款。这样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因此在审理合同时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些标的是多类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具体确定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因此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标的物数量、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单价、总价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四)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注明明确的金额,这样,就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法院也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合同中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点,约定在对方,那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从对方交货地,就开始转移到己方,一旦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有可能要到对方法院去诉讼,异地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带来诉讼风险。因此,不论哪一方,都要争取在己方交货,从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风险。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长期承担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会使得卖方长期承担仓储、质量保证等义务,也增加了合同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六)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诉讼强调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则。当前,在我国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把管辖地点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但是一裁定终局,对于重大案件就没有回旋余地,所以风险太大,一般都不建议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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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疾控中心现状

1.中国疾控中心简介

中国疾控中心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使命是通过对疾病、残疾和伤害的预防控制,创造健康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人民健康,其宗旨是以科研为依托、以人才为根本、以疾控为中心。

2.中国疾控中心主要职能

中国疾控中心在卫生部领导下,发挥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职能,围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重点任务,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研究,做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以下是疾控中心主要职能:

(1)疾控中心为拟订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疾病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政策咨询。

(2)疾控中心指导建立国家公共卫生监测系统,对传染病、地方病、公害病、寄生虫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常见病、食源性疾病、老年卫生、口腔卫生、伤害、精神卫生、中毒等重大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3)疾控中心配合并参与国际组织对重大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和指导地方处理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国家重大疾病、中毒、卫生污染、救灾防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应急反应系统。

二、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特殊性

1.疾控专用设备比重大

疾控系统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固定资产的特殊性,疾控系统设备大多专用性的,公益性的。专用设备占比重最大,是中心资产核心,也是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的基本保障,专用设备管珲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因此做好专用设备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设备要求具有疾控中心验证

疾控中心系统把达到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准作为中心实验事建设的目标,因此中心资产管理体系既要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又要兼顾国家实验室认可准则对设备管理要求。

3.最大限度满足各种疾病控制需求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业务技术手段,做好环境食品卫生检测和各种病原体微生物检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的构成与管理

如何做好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是一项重要课题。疾控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研、教学、疾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物质基础。

1.固定资产基本构成

根据有关单位界定,疾控系统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管理和控制。疾控机构固定资产大致可分为六类:(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土地等资产;(2)一般设备,包括打字复印机、电脑设备、被服装具、家具、电教设备以及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3)图书及陈列品;(4)专用设备,包括检测分析设备、冷链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等;(5)交通工具;(6)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报批采购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组织工作,涉及疾控机构的基建部门、财务部门等,需要各个部门共同联手参与管理。在疾病控制事业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门科室预算,各业务科室的物资采购必须提前填报“物资采购申报单”,先报财务科审核是否能够安排预算资金,然后分别经业务分管领导和后勤分管领导审批,采购过程中融入互相牵制的制度,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防止导致资产流失等问题。

(2)固定资产维护

建立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档案和维护记录,财务科按一级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二级、三级分类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涉及的专用设备,例如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检查、维护、校验、修理记录,并请保管人员签字,如有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损坏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3)固定资产报废与报损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填制报废、报损单后经批准报废、报损,随同原设备卡片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办理销账。有关规定各部门对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回收的固定资产收入全部上交财务科入账,任何部门不得私分和设立小金库,留用违法资金。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制

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流失造成损失将远远超过一般的商品、存货等流动资产。因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同时,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应配备有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的专职人员,并且该人员需要落实责任制。

四、完善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1.贯彻

“预防为主”方针政策,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要建立起公共卫生事业财政落实的监督机制,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将各级疾控机构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一政策落实好。逐渐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形成具体规范,将经费的投入情况的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确保疾控机构可持续发展。

2.加强疾控系统的建设,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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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作签认证明,如计日工数量、索赔、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等工程价格调整依据的确认都是以各种形式的签证单来实现。

1、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

2、工程洽商记录:用于对工程方面的技术问题的核定,需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四家签认。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3、工程(现场)签证单:用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签证。工程签证单都是由承建商向工程师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对工程签证事实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帖子

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4、设计变更单: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的改变和修改。

5、设备材料价格认证单。

二、签证中遇到的问题

1是内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如某公司办公楼地板砖铺贴工程签证单约定:每平方米价格95元。因内容模糊不清,结算时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引起争执,一方说95元是地板砖成品价加部分辅助材料价,另一方则认为签证单约定的95元是铺贴完工的成活价,给结算造成了麻烦。

2签证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合同内项目重复。如某公司办公楼在施工中办理了一份关于电缆的签证单,签证单中一项大直径电缆是施工图中已包含的项目,其材料价格及安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而甲方项目负责人员因为该项目实际发生就办理了这份可能在结算中误导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重复计费的证明。

3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材料设备签证的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在科技水平日益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越来越倾向于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的办公、生活环境的今天,非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所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也越来越高。一般的固定合同价中对部分主要材料进行了约定为暂估价,实际结算由建设方购买提供;或者由承建方购买,建设方进行价格认定,而高于市场价格的认定会显著地增加造价。

5、事后补签,与实际情况不符。

6、变更签证责任不清,不能按合同约定让责任单位承担变更费用。

2006年,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3炉试运,造成同期建设的#4炉保温大面积损坏需重新安装。而发包方在该事件发生后,委托#4炉承建单位对#4炉保温和设备材料恢复安装,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炉定排排汽造成#4炉保温损坏责任在于设计单位,而甲方的签证既没有按合同约定向照管不力的施工单位索赔此项费用,也没有按约定向责任单位设计部门索赔,造成工程投资增加。

三、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签证中发包方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要认真审查有关索赔依据是否符合

合同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合理,落实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填写的签证内容应使不在现场的人员通过看签证单就能知道事件发生的具体内容,不会给别人造成模糊概念。

2、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费;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如能附图的尽可能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还是税后造价。

3、涉及费用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如果合同约定有结算方式,填列内容要与合同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原合同无相符的结算条款,应协议签上计价方式。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4、其他需要填列的内容。主要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工作内容、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者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5、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签证。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在厨房增加配电箱及相应增加电缆材料,由于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单,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时,既没有签证单,竣工图纸也根本不显示此处变更,电缆等材料所增加工程量因装修封闭也无从考证,造成变更增加费用无据可依,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6、因甲方原因改变走向或者位置需拆除重新安装的变更项目,按合同约定应增加造价的,应在签证单中注明拆除和重新安装的材料和工艺,以及是否对拆除的材料重复利用。

7、施工单位为了在结算中不漏算、少算,一般都会及时地找甲方管理人员办理变更增加项目签证单,而包含在合同价中因变更而无需再施工部分,甲方管理人员应做好向施工单位“索赔”的签证。否则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工程造价,给建设单位增加了多余的投资。

8、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签证。

9、材料与设备价格签证中必须注明采购及保管费归属,或者说明签证价格包含的内容。

四、加强签证管理的意义

加强施工中各类签证的管理,对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投资和收益水平意义重大。

1、工程实施阶段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变更,大多会直接影响到竣工结算的费用增减,加强签证管理,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安工程造价。

2、便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了造价纠纷。

3、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4、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5、为发承包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确定发承包价格的平台,有效地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

五、提高签证管理水平的措施

负责签证的发包方内部管理人员,因建设工程经验和造价管理知识匮乏,经常会显得力不从心,为增强他们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能力,从计价签证的范围、计价签证的内容及要求、计价签证的程序及计价签证价款的确认等方面对签证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有效控制各种签证费用,以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要把好签证关,发包方建设项目负责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签证核查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

2对重大设计变更、设备或者材料替代方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等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研究这些变更或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供决策层参考。

3、深入施工现场,如实掌握例如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等种类资料的积累。

4、及时正确地处理索赔和防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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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人的义务。

在无权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人在已经知道无权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买方),或被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对于无权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人对无权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了解到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而尚未履约时,被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A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股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 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行为人将被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人知悉无权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人在知道无权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场的商未经授权即为该商场购进一批新鲜蜜桃,于5月15日运抵商场。商场于6月10日致电供货商和商,称此批蜜桃购销合同为无权的合同,不予追认,要求将货物运回。该商场作为被人对合同的明示否认虽于一个月之内做出,但新鲜水果应属时令性商品,商场在该种商品品质保鲜时期过去之后方才对合同表示否认,使相对人难以对货物做出有效及时的处理。此时的明示否认应该认定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而无效,不能否认合同对商场的效力。

在本案,证券买卖当属行情特殊的交易,甲发现乙证券公司的无权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为及时。

义务之三:相对人履约后,被人占有合同标的物时的止损义务。在相对人为卖方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时,被人即实际占有了合同标的物。被人对合同予以否认的,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被人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相对人或无权人;一是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其接受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人赔偿(应该注意,此时并非被人履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而是其与无权人就处理合同标的和赔偿损失问题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在第一种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仍属于相对人或无权人(无权人代被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此时,被人即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其与相对人或无权人之间形成了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所有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义务以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时应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标的物免遭毁损灭失。否则,占有人须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方式,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示,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后者承担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前者则有义务对标的物善加维护,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双方尚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占有标的物的被人亦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上例,副食商场即使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及时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货商或商运回蜜桃,其亦有义务在蜜桃运回之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变质降低价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其当然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无权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即时出售蜜桃,尽量减少损失,对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商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以善意为限,即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措施适当的客观标准是,其不会损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其采取了适当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占有人尽了照看义务。

在本案,甲发现了乙证券公司为其账户购买A股票的无权行为之后,虽然及时表示了异议,向乙证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超过了购买价格。从甲帐户的股票价值看,乙证券公司无权行为的后果已经由亏损转为盈利。此时,甲既已停止向乙证券公司交涉,亦未将A股票售出以回笼资金。若对甲的行为做出判断,似可认为既然无权行为不仅没有给甲造成损失,相反实际上已经给甲带来了盈利,因此从甲不再与乙证券公司交涉赔偿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默示对无权行为予以追认,其愿意接受该行为的有利后果。但是,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的后果对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认合同的充要条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对合同予以否认在前,因行情上涨而推定其默示追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证券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标的,行情涨跌无常,颇难把握,股价上涨之后的盈利状况与此前的亏损状况一样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账户的资金未回笼的时候,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对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确定一个时间点,根据此时的股票价值(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权利主张已经明示否认合同、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间,A股票价格上涨,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损失的时候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不仅失去了赢利机会,反而使损失急剧扩大,是为重大过失。据此,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认定甲发现无权行为时A股票贬值的5万元为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行情上涨又急剧下跌,甲未履行及时出售股票的止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了的损失,其不得向乙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是以甲 发现无权行为的日期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时间点。一种是以股票价格上涨至消除亏损的水平之日为时间点,认定无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甲作为实际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弥补损失并获得赢利。但其既持股观望希冀行情继续上涨以获得暴利归于己,又存侥幸之心在股价下跌产生亏损时诿于人,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止损义务不仅包括了积极地防止标的物价值的减损,还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够获得的利益既可冲抵损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额大于或等于损失额的情况下,即可认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而不复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损义务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重大过错,构成本案150万元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

《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对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和利益。在无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对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做如此倾向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无权行为人作为引起了整个无权关系的产生重要当事人,担负着法定的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亦不能不考虑无权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般说来,无权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不稳定合同的产生,可能给被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失,将其置于被动地位承受责任固属当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时候被人自身亦有过错(如本案),此时,将无权行为人完全置于被动地位不甚公平。特别是,无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人、或对相对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在交易场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随时可能发生转化,而履行结果的盈亏决定于时机的掌握。在无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权利追认或否认合同,善意相对人亦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无权行为人却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损失的话。基于这样的利益格局,对合同履行盈亏时机最为关心的是无权行为人,至少,其关心程度决不低于被人或相对人。然而,后者尽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追认或否认或撤销合同,或催告对方及时表态使合同关系确定化;而终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对合同履行时机最为关心的无权行为人却只能被动而无助地消极等待,这是不甚公正的。无权行为人作为与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权行为人的权利应与相对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认、相对人亦未撤销的时候,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人最关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损失相对最小时及时得到撤销。因此,无权行为人的主要权利应为催告被人对合同表示态度,使合同关系及时得到稳定。但其既非合同当事人,即不应享有撤销权: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人或无权人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后果。法律没有就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作出规定,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缺乏诚实信用态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阙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置他人特别是无权行为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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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包人需获得的这些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中,发包人是否获得项目立项批准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发包人的缔约行为能力具有直接联系,如发包人在缔约前未取得这些许可证或民事权利,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因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上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由于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即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通常所称的违章建筑范围。因此,这类建设工程合同无论从发包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看,还是从合同标的违法性看,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发包人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时未曾依法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或取得相关民事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补办了这些行政许可或取得了相关的民事权利,甚至在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后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完善了这些手续,那么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作何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未能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审批手续的,则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学理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可以分为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和阻却生效要件。违反成立要件则合同未能成立,自然不存在效力问题。违反特别生效要件者,多为形式要件,可以补正。违反阻却要件者,则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显然,发包人补办行政许可和取得相应民事权利,属于缺乏特别生效要件可以补正的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外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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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理上对设立中公司的定义为:公司从发起设立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经过一段过程。公司发起人以成立公司为目的而组织人力、财力、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施等资源的这段过程称为设立中的公司。

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先公司合同公司免责情形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三条之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最高院用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发起人和相对人的合同责任划分。

第二,理论界一般认为在公司成立前,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该先公司合同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但是基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并非是为了公司利益,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签订合同,此时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公司可以据此提出抗辩从而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三、公司和相对人证明责任的划分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发起人和相对人证明责任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有所不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仍处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具体而言,民诉法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担证明责任的,但举证责任倒置的个别情形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这就意味着证明责任成了司法裁量权的范畴,法官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但是启动这种分配模式的条件是在具体特定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不能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找到具体可适用的规定。

(二)笔者对公司证明责任和相对人证明责任划分的建议

1、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启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时,案件审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具体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危险领域的控制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将某一证明责任分配给公司或相对人,或同时分配给双方将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法官必须以极为慎重的态度来公平、公正裁量证明责任的分配。若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划分裁量不当,不仅会极大的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关键的是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因而,对证明责任的划分,首先是要根据法律具体规定,在法律无具体规定时,法官方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也应按照设立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来具体确定证明责任。

2、公司成立后,公司对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如果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按理应对“发起人为自己利益”、“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相对人签订合同时是已知发起人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相对人与发起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证明责任问题时,如果相对人主张自己并无过错,要求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即以自己属于善意相对人抗辩时,则相对人此时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属于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当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善意相对人,就应当支持公司的抗辩理由。合同相对人对于自己属于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性的举证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考虑,一般只需要合同相对人能够证实其有理由相信发起人是经公司许可或者委托授权而签订的合同即可认定该相对人为善意合同相对人,此时如果公司仍主张其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则公司就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相对人是非善意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应当对自身提供的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承担举证责任,并有义务对公司提出的抗辩证据进行质证并针对该抗辩证据提出更有力的反证,否则法院可根据优势证据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裁定证据优势的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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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业务往来,这些环节都是依靠合同为链节,以达到规范双方约定及履责的目的。合同签订以后,便形成法律效应,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签订,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签订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如果企业未能重视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以科学、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市场改革以后,电力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电力企业业务往来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因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风险识别,并认真制定相应解决对策,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双方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意识、企业资质、企业履约能力等,都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签订风险,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方企业自身问题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主体资格欠缺,合同即使签订,一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将会被迫终止,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有的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为从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会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式是否正确,二是合同内条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如果一些合同形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立即终止签订,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其次,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认真阅读、研究合同内每一条款细则,检查条款内容有无纰漏,有无漏洞,有无存在歧义,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发现问题,立刻停止签订,要求对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以为事件,导致对方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责,如对方企业故意违反合同规定、对方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方企业突然失去履约能力,这些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合同履行时的日常管理力度,随时关注对方企业的经营变化,包括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发展状况等,时刻关注企业履约情况及发展走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重视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体制较晚的电力企业,提高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方式,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时,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其法律专业能力,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学会辩识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合理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构建合理的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合同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根基。合同签订对于企业良性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有必要健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设立核心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合同管理全面、统一、高效。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以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为基础,细化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项职责。

(三)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全面跟踪合同签订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法律风险辩识和规避工作,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普通非法律专业职员是无法胜任的,因此,为避免企业合同管理中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从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问题,到合同签订形式及签订时的条款拟定,再到最后的合同履行,全面跟踪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随处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产生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现代企业必须认清当前企业管理形势,重视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风险识别,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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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就是指平等地位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体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和伤害。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签订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合同的签订确定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最终需要确定某一种财务关系在变化的状态下得到财务方面的归属。当合同中签订的某一条款的权益出现了问题时,这时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逐渐开始出现了,因此,如何在合同的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在合同双方的签订资格以及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与形式带来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对合同签订者的另一方没有做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了解,就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将会导致合同签订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合同法律效力待定,企业与履行合同条款能力有限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会导致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内容形式准备的不齐全从而使得企业在签订时没有发现隐藏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要进行单独的制作一份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见到合同的附件等相关文件,合同中要求在签订时双方必须盖章,但是双方代表只是签字并没有盖章等等,这些隐藏的问题都会使得企业在合同签订的后期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在双方履行相对应的职责中发现了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能力或者是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条款时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违约的情况,如果对方违反了合同上的规定导致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该法律风险也包含了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过程当中因为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紧急事件或者是在投资方面发生了变化而有可能一方违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风险。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个表现则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双方可能产生纠纷时采取不当的手段而导致对方在以后的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对方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时,在货物或者财务方面出现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对方的名称和住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再仔细检查一下看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能力,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因此如果与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就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经济损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次合同签订无效,应该给予财务上的返回,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该及时的进行照价赔偿,哪一方存在错误应该及时赔偿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害,签订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后,要调查签订方的行业信誉度和履行合同的执行能力,或者找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合同在签订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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