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范文

时间:2023-05-29 08: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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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

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篇2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地质环境就成了人类生存的条件。地质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建设带来很大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在我国各个地区,不仅使人民群众受灾严重,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因此,正确认识地质灾害成因和发生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对地质灾害进行综合防治,成为国民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地质灾害的分类

要做好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必须先了解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的分类是比较复杂的。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自然变异引起的地质灾害,称为自然地质灾害;另一类是由人为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称为人为地质灾害。从地质环境或者地质破坏的速度上划分,可以分为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和缓慢性的地质灾害。突发性的地质灾害也是人们常说的狭义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缓慢性的地质灾害又称为环境地质灾害,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二、地质灾害的成因

1.由于资源开发和采掘的不规范性,部分开采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使他们在开采时,存在不合理或违规的开采现象,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导致人为不合理开采,对安全工作不予重视,预留的矿柱较少,长时间不规范开采造成应力失稳,形成采空区坍塌、山体开裂等,继而发生山体崩塌滑坡。

2.在河流断面上大量修建的水利工程、山区水库和拦水坝,使下游河段的水体发生了变化,当特殊原因诱发堤坝决堤时,会引起严重的地质灾害,如:泥石流、两侧山体滑坡等,造成地质灾害发生和水土流失,另外,拦水坝渗漏和水土流失,增加了土地的浸润和软化作用,也导致了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3.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逐渐稀缺,人们不断地开挖边坡和依山建房,政府大量修建公路,形成了人工高陡切坡,当应力失稳时,极易诱发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由于人们对环境的无节制破坏行为,导致地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量砍伐树木、放炮采石、破坏植被,从而严重破坏了稳定的生态环境,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造成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沙漠化速度加快,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三、关于地质灾害的治理措施

1.加强地质灾害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人们对于地质灾害的普遍认识,明确地质灾害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强化灾害意识,确保在地质灾害来临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应对灾害风险,不至于惊慌失措。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都要正确认识到地质灾害的不可预见性,强化地质灾害防范意识,使之能够在地质灾害来临时主动应对风险。例如:可以村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知识讲座、组织广播电视讲座等,对人们大力宣传地质灾害知识,培养全体人民的灾害意识,在不同的地方制作地质灾害教育宣传栏,从而保证做到在地质灾害来临前做好预防,在灾害中从容应对,在灾害发生后能够积极自救,提高生存能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对灾害能够更加重视,做到居安思危,增强防灾的意识。

2.建立有效科学的地质灾害提前预警系统。建立有效科学的预警系统,需要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通过对不同地区地质灾害情况的分析,建立起适合当地情况的完善的地质灾害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通过上传下达,层层落实,确保每个环节都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有关部门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及时对地质灾害进行适时监控,定期一些关于地质灾害的宏观变化信息,提高工作人员对地质灾害的把握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同时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起地质灾害防范的电子网络平台,这已经逐步成为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网络平台中,可以将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情况及时汇报到相关部门,从而为该地区提出有效地灾害防范措施,提高地质灾害防范的及时有效性。能够迅速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覆盖整个地区,全部聚集到这个监控空间中,并在地质灾害防范过程中实行动态监测,做好灾害防范措施,尽可能规避风险。

3.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必须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需要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完善而又规范的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必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预算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制度。(2)规范职能,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人员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和行使职能。此外,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掌握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内发生变化的规律,找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和危险区,并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配置与地质灾害管理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在政策上给下级部门创造条件,使地质灾害管理信息化建设得到更快的发展,使之方便管理,提高效率,。在管理中,对于地质灾害情况复杂的区域,要做到24小时监控,重点管理。

4.因地制宜加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过程中,除了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预测系统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因地制宜地加强综合防治工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和带动村民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保护好水土资源,尽量减少水土资源流失,矿产资源开采过程需要科学管理、整体规划、边采边治、杜绝盲目开采。另一方面,在建造水利工程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渠道渗漏和水土流失,减轻土地的浸润和软化作用,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地质灾害的发生。更主要的是,各地要依据实际情况,加大已有应急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作,从资金、技术、人才上予以重点扶持,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去安排,去规划,去治理,一切以围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优化为基本出发点,合理布局,综合整治。

四、结语

总之,通过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消除地质灾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灾难,保证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创造出和谐美丽的生存家园。

参考文献:

[1]杨文进. 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措施[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16:72-73.

篇3

中图分类号:TU757.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述

某边坡顶面标高约为187m,坡底面标高约为154m,坡高为33m。项目整体上为构造剥蚀丘陵地貌,地层岩性自上而下为第四系的粉质粘土含碎石。当施工至一级坡时,出现了一、二级边坡滑塌和三、四级边坡沿平行坡面方向的裂缝,同时开口线上方山体(距开口线)3m及5m左右分别出现两条裂缝,方向平行于边坡开口线,其中距离开口线3m左右的裂缝有5cm宽。

2、水文、气候情况

项目区域属中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量自东向西逐渐减少。场区内无大型河流通过。根据场区的地形地貌、含水介质、地下水成因及赋存条件,结合区域附近水文地质调查资料及现况已开挖边坡情况判断:场区内无第四系孔隙潜水及基岩裂隙水。

3、稳定坡面处理措施和治理措施

3.1回填土反压和裂缝封堵

3.1.1回填土反压坡面

为了迅速控制边坡的继续位移和滑塌,首先在滑体被动区回填土进行反压。回填土从一级坡坡底开始往上,直至二级坡顶。回填土坡面按照开挖前的坡面线分层回填,运载车辆自然碾压。

3.1.2裂缝封堵

坡顶的裂缝,采用黏土填缝,并用木夯人工夯实,填土距离坡顶面30cm处铺设一层防水土工布,在土工布上继续填充粘土至两侧山体坡面接顺;坡面裂缝采用喷射10cm 厚C20混凝土进行封闭,喷射混凝土内掺入速凝剂,保证混凝土迅速凝固。

3.1.3设置挡水埝

为防止裂缝以上山体汇水进入裂缝,降低土体的抗剪强度,在裂缝外侧设置一道L型挡水埝,顺裂缝汇往裂缝西侧的现况山沟,挡水埝采用浆砌片石结构,外露高0.3米。

上述工作完成后,巡视监测未发现裂缝显著扩张,地面未出现沉降;位移监测,坡体水平位移及沉降值<5‰H(H为监测点处坡高)。证明坡体基本稳定,即可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

3.2预应力锚索的施工

预应力锚索加固是通过锚固在坡体深部稳定岩体上的锚索将力传给钢筋混凝土格构梁框架,由框架对不稳定坡体施加一个预应力,将不稳定岩体挤压,使岩体之间的正压力和摩阻力大大提高,增大抗滑力,从而起到了加固边坡,稳定坡体的作用。

3.2.1本工程施工顺序:四级坡-三级坡-二级坡-一级坡+抗滑桩。对第四级边坡削坡前,首先填筑施工平台:外借土方,用四台挖掘机甩方堆土。堆土坡面为1:1.2,工作平台宽6米,长度以满足第四级坡面切坡需要为宜。

测量放线:准确放出坡顶开口线,根据设计图纸,边坡整体上呈现平缓弧形,开口线要实现平缓过渡,根据剖面图反推,保证每级坡比及相对位置。使用挖掘机按照设计坡比1:0.75进行削坡,然后人工自上而下进行坡面清理,防止个别松动岩石滑落出现安全事故。

钻孔:

①操作平台的搭设。采用Φ48×3.5mm钢管进行搭设,间距1.2×0.9×0.9m,上铺厚度为5cm的松木板,钻机所在位置适当减小钢管搭设步距。脚手架基础平整夯实,无软土和杂物,离地20cm处设置横向扫地杆。平台临空面设置不低于120cm的安全栏杆,外挂安全网。

②钻孔。各孔位准确放样,误差不超过±2cm,就位钻机。钻机采用非自行式中型潜孔钻,钻机底座前端和后端分别用钢管穿过,并用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以保证钻进过程中钻机不发生移位。调整钻机后腿高度,保证钻进角度满足设计要求。

钻机技术参数

工作时,推进调压机构使钻具连续推进,并使钻头始终与孔底岩石接触。回转机构使钻具连续回转。同时,装在钻杆前端的冲击器在压气的作用下,不断冲击钻头,钻头获得冲击后获得能量,潜入孔底,产生使岩石受挤压的冲击力。钻具回转避免了钻头重复打击在相同的凿痕上,并产生了对孔底岩石起刮削作用的剪切力,在冲击力和回转机构的剪切力作用下,岩石不断被压碎和剪碎。压气由气接头进入,经由中空钻杆直达孔底,把剪碎后的岩渣,从钻杆与孔壁之间的环形空间吹出孔外,从而形成炮孔。实际钻孔深度比设计孔深大30cm。

潜孔作业主要由推进调压机构、回转供气机构、冲击机构、提升机够、操纵机构和排粉机构等来完成。

③清孔。达到设计孔深后,钻机空转,并通过钻杆往孔底压气,气流从孔口喷出,再一次将残留在孔内的渣岩吹出孔外。

④锚索制作和安装。注浆型预应力锚索由杆体、锚固段、自由段、外露段和锚头组成。

首先在平整场地按设计长度准确截取钢绞线,误差不应超过50mm,每根钢绞线不得使用连接器连接。然后在锚索自由段涂抹防腐油脂,并套上专用PVC套管包裹,套管两端用胶带扎紧封闭,绑扎牢固。锚索前端设置Φ60×2.8mm的导向帽,在锚固段每隔1米间隔设置紧箍环和架线环,自由段每两米设一道架线环。检查锚索中每根钢绞线,确保顺直,不扭不叉,排列均匀,无死弯等,合格后将锚索安装至已成型的炮孔中。

3.2.2注浆

采用P.O42.5的水泥拌制水泥浆液,浆液搅拌均匀,随拌随用,并在浆液初凝前用完。注浆管的出浆口距孔底300~500mm,浆液自下而上连续压注,注浆泵压力不低于0.5MPa,浆液通过安装在锚索中间的注浆管压至孔底,直至从孔口溢出浆液为止。

3.3格构梁施工

准确放样格构梁位置,并在边坡上刻格构槽。

①钢筋安装和模板支设

在坡面上安装定位筋,定位筋采用Φ32的螺纹筋制作,在格构槽下方插入岩体1米,外露5~8cm,下面以一个格构单元格为单元来确定定位筋的数量。

由设计图纸可知,一个3m*3m格构单元格,混凝土数量1.36m3(取混凝土比重2500kg/m3,则自重为3400kg),钢筋自重245kg,则一个单元格自重合计3.65t。横梁底模和侧模采用厚度3cm的松木板,内贴竹胶板的形式,一个格构单元模板总重约0.12t。

横梁底模支架示意图

在定位筋上穿上钢管,钢管另一端紧固在支架上。假定一个格构单元共三个支撑,如下图布置所示

支撑示意图

假定荷载均布在三个支撑上,则每个支撑承受荷载为13.3kN。

钢筋的容许剪应力[τ]=0.6[σ]=0.6*335=201 MPa

定位筋的剪应力τ=Q/A=13.3/π(32/2)2=1.2 MPa

定位筋的挠度W=-QL3/3EI=-13.3*0.13/3*210*109*I=2.1*10-5 mm

I=πD4/32

所以采用Φ32的定位筋可满足要求。

A点处采用直角卡扣相连,假定AB杆水平,则A点承受13.3/2kN=6.65<扣件的允许抗滑力8.5kN,满足要求。

C点埋入Φ32的地锚,地锚外露3~5cm,由图计算易得钢管在C点的滑动力为4.0kN。远小于钢筋的容许剪应力,所以,地锚能抵抗钢管滑动。

钢筋绑扎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可以适当调整钢筋位置,从而保证锚索的位置准确。将坡面外露的锚索穿入一根波纹管中,固定好波纹管。

竖梁两侧打入Φ25的钢筋,背上木楔,用于竖梁侧模的固定;竖梁顶模用铁钉钉在侧模上,然后用一根Φ25的钢筋,紧贴顶模,将两侧预埋的Φ25钢筋点焊连接。竖梁顶模每隔1.5设置工作孔,混凝土从孔中注入,并振捣。

②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拌制混凝土的各种原材,检验合格。采用罐车运输至施工现场,泵车浇筑。混凝土施工严格遵守规范规定。

3.4预应力锚索的张拉

在框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后,可以进行锚索的张拉。张拉分级进行,按照设计张拉力15%-30%-110%的次序进行张拉,持荷10min后锁定锚索,用C25混凝土封闭锚头。

3.5监控量测

主要进行锚索拉力和锚固结构的变形两项监测。

锚索拉力的监测,采用液压式测力计,测力计安装后最初10天内,每天测定一次;第11~30天,每3天测定一次,以后每月测定一次。锚索拉力监测为12个月。监测过程中未发现锚头变形明显增大,锚索预应力值的变化未超过设计值的10%。经连续一年监测,坡面变形小于5‰H=165mm,满足要求。

4、结束语

篇4

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对部分企业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了从根本上实现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长此以往,环境污染问题相对比较严重,由于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经济损失也比较严重,甚至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等问题。所以,要对符合现实要求的措施进行合理利用,以此来实现水工环地质在地质灾害治理中的应用。水工环地质技术的运用,可实现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控制,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

1水工环地质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水工环技术逐渐被研发并广泛应用。该技术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地表下层地质结构的深入勘察,通过分析勘察结果,有利于提前做好一系列的预防,减少地质灾害问题的发生,实现对自然灾害事故的有效规避,避免对人们的经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随着技术的完善和优化,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水工环地质技术已经逐渐成为地质灾害治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地质灾害分类及特征

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发生率普遍提升,究其原因是由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同时没有提前做好防范。因此,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地质灾害治理成效的有效提升,掌握和应用各种不同类型地质灾害治理对策,需要对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地质灾害进行分类分析,对不同灾害的特征进行深入了解,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2.1地震

众所周知,地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地质[1]灾害,主要是由于受到地壳运动的影响而引起。地震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是因为地震灾害一旦发生,势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等,都给人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记忆。现如今,在地震灾害的预测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难度比较大,由于地震灾害本身不可控,在预防方面也会存在明显的偏差。目前,我国地质勘察水平有所提升,现有的勘测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但仍无法实现对地震灾害的有效监测,所以现阶段监测手段的可靠性仍有待提升。

2.2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同样非常严重。由于现有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对应的地质结构势必受到破坏,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引发地面塌陷等灾害事故。

2.3地面滑坡以及泥石流灾害

通过对目前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种类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地面塌陷以及滑坡、泥石流也是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这种地质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地质结构的变化。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工程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社会资源,同时没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和利用,最终引发灾害。

2.4地裂缝

地裂缝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类型。部分区域性断裂的情况也可以称之为地裂缝。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出现,通常情况下都是与地下水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关联[2]性。由于地下水在开采时,没有提前做好针对性的规划和方案,对地下水过度的抽取等,这些很容易导致部分地区的结构可靠性受到严重威胁,最终引发严重的地裂缝等灾害事故。

3地质灾害治理中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引进和利用

3.1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震灾害治理中的应用

众所周知,地震地质灾害带来的影响具有毁灭性,由于受到地壳运动的影响,导致地形地貌、建筑物甚至是人类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严重威胁和影响。地震灾害是由于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影响,自然环境出现失衡,地震发生时势必会引起火灾、水灾等。在针对地震地质灾害进行防治时,对水工环地质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应用,实现对灾害类型的深入了解,有利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3]策。地震灾害治理工作在具体开展中,对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应用,需要对地震灾害的预兆提前掌握,对各微观信号、宏观信号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准确获取,以此来提升整个治理水平。对宏观信号的观察和应用,有利于人们直接发现一些潜在的异常问题。比如,动物会出现的一些异常反应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而在微观信号方面,通常无法直接获取,所以通常会借助一些勘测仪器设备的应用,来达到良好的效果。这也是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体现,比如在针对地区磁场、重力变化等这些因素条件展开详细分析时,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该区域是否容易发生地震灾害等进行客观的判断,并提前做好预防、警示等工作,避免地震灾害带来更加严重的威胁和后果。

3.2水工环地质技术在滑坡以及泥石流治理中的应用

由于地面滑坡以及泥石流是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危害性普遍比较大,特别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很容易引起滑坡以及泥石流。因此,针对滑坡以及泥石流进行治理时,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预防工作,尽可能降低发生泥石流、滑坡灾害的概率。比如,在日常自然资源的开采以及挖掘中,应当提前做好相关的规划,避免随意开采造成对地质[4]的恶劣影响。尤其在林木的砍伐等方面,结合实际提前做好计划,避免出现乱砍滥伐,在砍伐之后要做好修复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滑坡以及泥石流灾害带来威胁。

3.3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面塌陷治理中的应用

地面塌陷治理工作在具体开展中,要将水工环地质技术作为其中的核心技术,实现地面塌陷治理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将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预见性特征充分发挥出来。由于地面塌陷主要是在岩溶地区,所以要加强对岩溶地区周边环境的地质勘查,对各区域范围内的地质变化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地面塌陷灾害发生率展开详细统计和分析。以此为基础总结地质结构的整个变化状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保证地面塌陷防治效果。

3.4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裂缝治理中的应用

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在地裂缝灾害事故的处理中可以实现合理应用。由于地裂缝灾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指区域性地质构造出现严重的断裂,针对这种现象,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对症下药能够起到良好的处理效果。比如,在地下水的具体应用中,给予实时有效的规划和控制,引导人们重视节约用水理念,改变思想认知,这样有利于带动人们自身的行为,避免地下水开采过度等情况发生,为各区域的稳定性提供保证。

4结语

在地质灾害治理中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应用水工环地质技术,有利于实现地震、滑坡以及泥石流等各种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合理的分析和处理,同时根据不同类型地质灾害的特征,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机制和对策,为各种灾害的治理效果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朱昱.水工环技术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应用策略浅析[J].世界有色金属,2020(13):157-158.

[2]伏勇强,姜倩倩.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建材与装饰,2020(11):216-217.

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篇6

一、绪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加工制造业以及其他高新行业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消耗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其中矿山地质灾害问题就是环境问题中的一种表现。本文就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常见的地质灾害进行论述,针对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改善人们的切身利益,从而不断推进可持续性发展。

二、矿山地质灾害的评估方法

矿山地质灾害形成的主要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主要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其中,人为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影响较大,使得地质环境不断恶化。随着地质灾害的不断加重,对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威胁,地质灾害对人类而言是非常可怕的,为了能够缓解地质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就必须对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原因做出具体的防治措施,使灾情得到有效缓解。针对矿山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过程中,必须对地质灾害进行评估[1]。矿山地质灾害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调查、分析、评估等。在评估矿山地质灾害严重程度过程中,首先要对矿山进行现场勘察,收集并有效利用先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留下的生产资料,利用有关的评估方法,结合相关的评估理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评估结果做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其次,在评估矿山地质灾害过程中,还需要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采用相关评估方法的时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矿上存在的不同地质灾害需要进行就地考察和分析,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根据矿区在评估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预先分析,并勘察矿区的地形、地质条件以及相关矿体分布和矿物质的性质,并对矿山的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调查,采用定性评估的方法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2]。

三、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

从环境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矿区地质灾害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从环境质量出发,环境质量一般是指在具体的环境范围内,总体环境和某些关键要素对人类生存发展和繁衍以及社会发展适宜程度的影响。在分析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过程中,首先要分析环境质量对人类生存发展适宜程度造成的影响,如果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改变了地质环境原本的适应力,就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就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而言,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对人类发展过程中造成的损失[3]。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地质环境较为复杂,气候多变,导致每年发生的地质灾害数量较多,造成的损失较大。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带来的影响表现在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间接影响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而言,地质灾害的产生会影响各生物的生存环境。地质灾害越严重,造成的危险越大,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也越严重[4]。

四、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

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发生的种类也较多,分布较广,造成的影响较大。其中,矿山地质灾害是我国较为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之一。发生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在开采和开发矿山过程中过分的开采、错误开采以及随意开采等导致。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容易造成当地的地质环境、自然环境严重破坏,从而引发一系列自然灾害,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凹陷以及水位变化等,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生产,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环境污染也是矿山灾害的一种重要表现,由于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没有对三废进行有效、科学处理,将三废未经允许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中,导致江河湖海受到污染,从而出现各种自然问题。同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还会造成水土流失,导致土地沙化、盐渍化,不利于地下水顺流,出现地下水断流等现象。其中最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表坍塌以及矿山地下水位发生变化等[5]。

(一)山体滑坡

从斜坡上的物质组成分析主要包括松散的土层、碎石土以及各种抗剪强度低容易产生下滑的岩土层。当这些岩土层在暴雨侵袭过后受到水的浸泡,降低了抗剪强度,容易导致这些松散的土层、碎石发生滑动现象从而造成山体滑坡现象。在矿山开采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挖掘过程中容易造成矿山表面碎石也较多,使得岩土层较为松散,从而容易造成矿山地质灾害,出现矿山山体滑坡现象[6]。

(二)泥石流

泥石流主要是山区或者山体中地形险峻的位置,由于长时间受到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山体发生滑坡现象,在山体出现滑坡现象过程中携带有大量的泥沙、碎石以及沿途,导致这些泥沙形成特殊的洪流,从而造成泥石流现象。形成泥石流的条件主要包括地形需要较为陡峭的地方,并堆积有大量的松散泥沙、土壤,并爆发较大的具有突发性、持续性的暴雨,在雨水的连续冲击下容易造成山体滑坡,从而出现泥石流现象。典型的泥石流主要是由各种粉砂、黏土形成的泥浆构成,当含水量较大时,这些泥浆在自身重力牵引下发生运动,形成泥石流。矿山泥石流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现象,爆发较为突然,来势猛烈,并伴随有矿块等,由于加速度较大,聚集的能量较大,所以具有极大的破坏力[7]。

(三)地表坍塌

地表坍塌是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地表坍塌主要与矿区在开采过程中保留的矿量不足、矿柱受到损伤,失去支撑力,从而导致矿山采空区发生塌陷情况。尤其是针对矿体掩藏较浅矿物质质地较为松散的矿山,例如煤矿等发生地表坍塌的现象更为明显。针对矿体埋藏较深的矿区,如果没有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当规模达到一定面积时就会出现地表塌陷的危险,另外由于矿区昼夜温差较大,季节变化也会加快矿山的岩石风化速度,在地表水的冲刷作用下会导致矿区的填充物出现软化裂痕等现象,从而造成地表坍塌现象发生。地表坍塌,不仅会造成巨大的危险情况发生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破坏耕地资源,使建筑物受到影响,破坏道路、水库等公共建设,甚至发生淹井事故,使得矿区停工停产[8]。

五、常见矿山地质灾害的相关治理措施

(一)防治山体滑坡

在治理山体滑坡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的综合治理原则。矿山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山体滑坡形成的因素和条件,在开采过程中就滑坡形成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进行综合考虑,设计相关的预防工程。在预防山体滑坡过程中,需考虑两个方面,要消除和减轻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山体的威胁。通过降低地表水地下水的压力,防止岩土发生软化和分解现象,并消除地表水地下水对岩体的冲击作用。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的边界修建水沟,在滑坡区内修建排水沟,并根据当地的地质结构和水文特点,设计地下水的排除工程,通过水平钻孔疏水法、竖井抽水法等对地下水进行排除,从而有效预防山体滑坡[9]。

(二)防治泥石流措施

泥石流是矿山地质灾害常见的一种灾害之一,在防治泥石流措施中需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需要消除或者将泥石流物质进行固化处理,第二是消除发生泥石流的条件。首先在消除泥石流物质过程中,需要及时将山体斜面的碎石、泥土、岩土的进行清理,避免出现大量的松散碎石、泥土堆积现象,如不能及时清理,需对这些泥土进行固化处理,例如利用水泥砂浆等对其进行固定。消除泥石流的诱发条件就必须确保水源得到有效控制。在容易发生泥石流的山体修建排水沟、排洪渠,使水能够有效排出,防止泥石流发生,同时还要做好绿化工作,通过种植植物等方式,有效预防水土流失。

(三)防治地表坍塌措施

在防治地表坍塌过程中,需要根据矿山的具体特点,合理设计回填参数和边坡参数,并加强对采空区的监测。为防止出现地表坍塌现象,需要加固矿柱,并做好稳固边坡工作,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出现开裂变形现象,就要立即停工,然后让专业的地质勘探队伍进行勘查,并针对开裂变形现象制定合理的措施,同时在坑道内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矿顶出现坍塌现象。

六、结语

综上所述,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表坍塌等,治理矿山地质灾害是一项重要、长期工程,矿山在开采和开发过程中,必须注意矿山地质灾害的相关治理和防治工作。在此过程中,通过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环保理念,重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通过采用科学防治的方式,使中国矿业得到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近中,李飞.四川广安高顶山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及治理恢复措施研究[J].资源信息与工程,2020,35(04):123-126.

[2]汤银锁.矿山地质灾害区的生态恢复治理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20.

[3]李欣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综合利用探讨[J].中国金属通报,2020(07):295-296.

[4]刘炎波.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及恢复治理方案改进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20(12):258-259.

[5]赵克锋,张阿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J].环境与发展,2020,32(01):244-245.

[6]李渊,刘双全,刘华驹.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方法分析与探索[J].住宅与房地产,2020(03):281.

[7]李聪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方法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20(02):161-162.

篇7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篇8

关键词:

滑坡;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质量控制

一旦发生滑坡地质灾害,必定对周围建筑物、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年来,地质灾害事件频繁发生,我国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滑坡工程及其质量控制,这就要求必须对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及其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整体项目施工安全。

1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要点

1.1锚索施工要点

(1)在选用锚索材料时,应尽量选择具备较高强度并且容易加工、安装的材料,以确保其满足项目施工需求。当材料通过地下水等地段时,需对材料自身的抗腐蚀性进行全面考虑,合格的施工材料的运用可有效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

(2)在钻孔过程中,对于钻孔的大小与深浅,必须经过专业审核之后才可施工。在固定钻孔脚手架时,必须确保其稳定性,可有效避免钻孔机不稳定而导致的钻孔偏差现象的发生,使施工顺利进行。

(3)在选用钻孔机时,一般可采用冲击钻、回旋式钻机、螺旋式钻机等机具,通过采用同高技术的机械设备,不仅能够有效减少施工钻孔操作的误差,还可确保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质量的提高。

(4)注浆施工控制要点为:①加工、搅拌注浆原材料,使其能够均匀混合。②将清洗干净的浆液导入浆液搅拌机中,在注浆过程中,应时刻保持管道的通畅,以保证管道内部能够内浆液完全填充。如果浆液溢出过多,应立刻停止注浆操作。如果管道底部存在未填充的部位,应补填浆液。

1.2抗滑桩施工要点

所谓抗滑桩(图1为抗滑桩受力),主要是指一种将桩插入滑动面(带)以下的稳定地层中,并采用稳定地层的锚固作用平衡滑坡推力、稳定滑坡的结构物。通过抗滑桩施工,也可对滑坡地质灾害进行有效的治理,主要采用灌注桩来提升施工质量。对于抗滑桩施工质量的控制,可通过控制桩位、桩孔开挖情况、混凝土灌注施工以及工程验收多方面进行。在桩位的选择位置必须准确无误。桩孔开挖涉及机械开挖与人工开挖,但在开挖之前,必须做好开挖深度与宽度的设计,然后先以机械挖掘,当挖掘到与设计挖掘底部距离10m处停止,之后再以人工深挖到适当位置,可有效避免槽底被挖掘机破坏,并且还能够避免由于多挖而破坏地下土层情况的发生。通过混凝土灌注施工,可提高钻孔牢固性,此时可采用导管进行灌注,但需确保混凝土振捣到位,以保证钻孔内部各部位混凝土均能够满足项目要求。在工程验收阶段,应对混凝土及其施工过程的合格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测,可以相关规范制度为参考依据,如果有必要,应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试验等作为检测方式,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合格率,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1.3回填护坡施工要点

(1)将回填表面的杂物全部清理干净,并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定位放线做好控制桩,然后选取碎石土回填碾压。

(2)在填方过程中,在采用两者不同透水性的填料进行分层填筑时,上层应当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应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对于填方基土表面,应做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宜用较小透水性的填料封闭。

(3)填方施工应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果设计没有要求,应依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地基情况及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通常不可超过填方高度的3%。

(4)在填方施工过程中,需确保边坡处理满足以下要求: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当依据项目设计要求。在采用机械进行填方作业时,应确保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

2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1施工之前的质量控制措施

(1)提升工程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并不断增强安全与质量意识。在项目正式开始之前,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明确质量的重要意义,将质量意识落实到自身工作中。

(2)合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并积极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合理调配项目现有劳动力。

(3)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将其真正落实于实际操作过程中,构建与项目经理部门为核心的QC领导小组,负责该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此外,各小组还应当制定自身管理目标,以制度来促进管理与检查工作的顺利执行。

2.2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1)在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必须严格控制进场原材料质量,实施材料“双控”措施,以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水泥、钢筋与钢绞线,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是质量检验报告,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还要进行现场验证或取样送检,合格之后才可投入使用。

(2)落实各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各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

(3)对于混凝土与砂浆配合比,必须现场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试配,然后确定适宜的配合比。对于现场混凝土与砂浆的搅拌操作,必须严格依据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投料拌和,要求搅拌均匀和易性良好。

(4)在进行抗滑桩桩身混凝土浇灌施工时,可采用串筒或溜槽进行,但需保证串筒或溜槽底部离桩底小于2m,避免混凝土离析现象的出现,并且应落实分层浇筑、分层捣实措施。对于分层厚度,应将其控制在0.3~0.5m范围内。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常用抗滑桩的基本形式如图2所示。

(5)在制作锚索之前,应做好钢绞线的除锈、防腐处理。锚固段锚索清污除锈,砂浆保护层厚度≥25mm。自由段锚索应采用双层防腐措施,具体措施为:首先,对杆体表面除锈;其次,二次涂抹油;然后缠绕塑料薄膜;之后在塑料薄膜上涂抹油;最后将其装入塑料管内。

(6)对于锚索施工,必须按照项目设计要求与现行国家施工规范要求进行,但必须先做好锚固段注浆施工。等到锚固段水泥砂浆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之后,才可锁定锚固张拉,然后再进行自由段的二次注浆施工,严禁一次性满孔注浆。

2.3施工质量后建立4条控制线

必须调动各管理者的积极性,将管理制度落实于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同时,还需在充分考虑企业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情况下,构建内业管理控制线、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线、材料供应控制线以及现场施工控制线4条质量控制线。此外,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人员还应定时和不定时地检查班组中的产品质量,并采取随机的方式,例如分成随机或整群随机的方式抽取样本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样本的随机性以及产品质量数据的有效性,为日后决策提供依据。

3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时,应掌握相关施工要点,并且还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以确保整体工程项目质量。对于所投入的人、财、物,应避免浪费,减少滑坡地质灾害对周围建筑与当地居民安全的威胁。

参考文献:

[1]朱家云.浅谈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质量控制[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4(2):102.

篇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依据《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编制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突出重点。各乡镇(街道)于每年底上报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由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综合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属地管理。各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四)分类处置。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和避让搬迁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落实;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治理和避让搬迁费用。

三、操作细则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地质灾害采取治理(工程治理、简易治理、应急排险)和避让搬迁两种方式。工程治理和简易治理列入年度计划,应急排险是突发地质灾害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排险的,根据发生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工程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勘查、设计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实施。政府投资的,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工前须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简易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治理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实施,政府投资治理的,由政府视治理资金额度通过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程度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或治理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有治理资质的单位施工进行治理。

(三)应急排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排险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确定有治理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上述三类工程竣工后,政府投资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县财政局负责治理资金审核和拨付。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参加,验收通过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避让搬迁。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避让搬迁采用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安置为主,无法集中安置的采用零星安置。

1.集中安置工作程序

(1)集中安置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等规定。

②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③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④集中安置地应尽可能方便搬迁住户的生产和生活。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编制避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和补助标准,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议,就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

(3)乡镇(街道)集中安置方案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搬迁前将集中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2.零星安置工作程序

(1)鼓励村民自行避让搬迁,特别是向中心村、集镇搬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村民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零星安置户汇总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避让搬迁资金审核和拨付。

对个别已列入避让搬迁方案后又拒不搬迁的群众,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依照《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资金纳入每年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同时各渠道补助资金实行合并捆绑安排使用,由县财政负责统筹安排。从2010年5月起由个人切坡建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治理、搬迁费用,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按照总量控制和轻重缓急相结合的要求负责共同制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方案。

(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简易治理、应急排险的直接工程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政策性赔偿等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县财政依据工程审计报告拨付资金。

(四)避让搬迁政策性补助资金,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核拨给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农户。政策性补助资金必须是农户原居住房拆平后,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方可申请县财政予以拨付。

(五)避让搬迁集中安置所需土地的征用价格和青苗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09〕4号)执行,其中集中安置所用林地的平整及配套按2万元/亩计算、耕地的平整及配套按1.5万元/亩计算;零星安置的土地征用和青苗补偿按照2万元/户计算(包括带征350平方米/户,参照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上述费用由县乡两级按6:4比例负责落实。

(六)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避让搬迁计划的,验收后每户奖励1.8万元;超额完成的验收后,按超额每户奖励2.8万元。奖励资金由给所属乡镇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地质灾害治理与避让搬迁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旅委、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防治工作。

篇10

采 地质灾害 治理

[中图分类号] F40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350-1

1采煤引发地质灾害问题

三街煤矿处于构造剥蚀中高山地貌区,山势陡峻,地形切割强烈,冲沟发育,沟谷多呈“V”字型,地形破碎,土地较贫瘠,受采煤的影响,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土地退化、荒芜、房屋裂缝、水源干枯等环境地质问题日益突出,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威胁。煤炭的开采造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采空区面积扩展,煤矸石堆积量增大;采空区塌陷引发大量地面裂缝、公路及便道路基陷落变形,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矿山多年井下开采,致使矿区内地下水位下降,泉水、沟水断流、干涸,致使矿区内人畜饮用水及农灌水困难等一系列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相继发生和出现。

1.1采空区塌陷

1.2滑坡

影响矿区地质环境的滑坡主要有7个,以小型为主,个别中型。主要危害是直接危及4户村民、农田200多亩、县乡公路、矿区公路自然生态环境。

1.3潜在不稳定边坡

矿区发育两个潜在不稳定边坡,两边坡后部紧邻滑坡,坡面较陡,土体松软,岩体质量较差,边坡变形破坏或滑动后,易诱使后部坡体随之变形破坏,严重影响后部滑坡的稳定,最终导致整个坡体的滑动破坏。边坡本身的变形或滑动主要危害对象是下方县乡公路,同时影响矿山生产、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对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1.4煤矸石堆放的潜在危害

2治理与恢复方案

2.1人畜饮水工程

2.2采空区治理

对三街煤矿采空区治理,目的是抑制和缓解采空区地表的开裂、塌陷及影响范围扩大,并不能从完全削除采空区塌陷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破坏。采取的治理措施有:采用井下废石和矸石及矸石场堆采取干式充填系统充填采空区,矸石量基本满足工程的需求,不足时从地表采掘碎块石进行充填;充填材料采用机械运输,运输系统充分利用矿山生产运输系统,不足时由矿山配备;地表裂缝采用筑填粘土进行封堵;塌陷影响比较严重的塌陷区进行土地复垦。

2.3煤矸石堆放场的治理

2.4地质灾害

对矿区的滑坡及潜在不稳定边坡进行专项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2.5污水处理及利用

矿山井下抽排水及矸石淋滤水易对周边土地及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各矿区硐外原有污水处理池处理能力不足,需在每个矿区增设日处理污水100―400m3的污水处理场五座,将矿井污水、矸石场污水集中处理后作综合利用,主要用于农田灌溉,以弥补矿山疏干引起的农灌水源不足。

通过上述治理工程,有效抑制地质灾害的发展,基本消除其危害性,对已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保护,对已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加固;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基本解决因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学校师生及部分村寨人畜饮用水困难问题;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基本恢复治理区地质环境,有效抑制治理区地质环境的恶化,有效保护治理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

3地质灾害的预防

煤炭开采所引发的地质灾害直接危害了矿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地质灾害的产生和延续,使人们无法安居乐业,治理灾害的工程量巨大,耗资不菲,工期较长。在煤炭开采之前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有可能产生的灾害应遵循“以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对于可能产生地面蹋陷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煤矿,可采取特殊的开采方法和顶板管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地面塌陷地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产生,对塌陷的地表随时进行综合治理,以恢复和进一步改善矿区环境质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炭开采会引发很多的地质灾害,严重影响了矿区所在地的环境和生活,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和治理。近年来,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法不断完善,煤炭开采技术日益进步,由于煤炭开采而引发的地质灾害将会逐渐减少,随着科技的进步,煤矸石亦可完全利用为充填开采或可再生资源,减少污染,促进我国煤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篇11

2002年,**在全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就已将**市列为地质灾害高发区。20**年,**市便开始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0**年,市委、市政府正式把地质灾害整治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一号工程,专门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亲自挂帅的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同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整治的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国土局、建规委、市政局、发改委等部门人员组成,并设立了工程项目组、工程技术组、项目资金组、房屋拆迁组、房源安置组、综合信息组等6个小组,按其职能分别开展工作。3个城区也相应成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实施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1、制定“6.8”灾害治理方案。“6·8”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国土局、建规委、市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等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探、设计、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市区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和勘测,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并编制了《**市区“6·8”灾害治理方案》,根据灾情及分布情况,按照“统筹安排、连片治理、方便工作”的原则,将210个地质灾害点列为急需治理的灾害点。该治理方案于20**年7月28日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210个灾害点的治理工程措施有2种,一是采取截水渠、重力挡土墙、锚杆挡墙、抗滑板桩、锚杆格构、挂网喷砼护坡等永久治理工程措施;二是采用绿化护坡、筑拦沙坝、建沉沙池、修排水渠等临时防护措施。所有治理工程项目均由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委托**3家有甲级地灾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和市内3家有地质灾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将项目分门别类,相对重大、危险的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负责,相对中型及小型工程项目由**市内设计单位分城区限时完成。

2、明确地质灾害治理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要求210个治理点必须赶在20**年汛期到来之前完成主体工程,以发挥防灾抗灾作用。在时间紧、任务重、施工难度大、不少治理点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市政府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使210个治理项目均落实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和具体工作目标,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问责制度,市委、市政府于20**年2月出台了《**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在整治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被问责,并规定了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积极筹集地质灾害整治项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该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面广量多,所需投资巨大。为解决整治资金不足的问题,**市除了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市政府自筹部分资金。同时,还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谁使用,谁治理”的整治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210个急需整治的灾害点中,有50个灾害点确定了整治责任单位,如公路局后山边坡,全部由公路局自筹资金实施整治;有38个灾害点由市直、区直、中直机关共56个部门单位捐助资金进行治理。由于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地灾治理工作,从而有效缓解了资金的压力,确保治理工作的推进。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资金的支付程序,每月下旬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主持召开资金调度会,审定各城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的资金支付额度,然后按规定代扣税金并经财务总监复核后,直接支付给施工队伍(业主),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又防止资金被积压、挪用。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

该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对治理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一方面从市内各设计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检查组对各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检查,尤其是在施工中不定期深入工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市地灾办,由市地灾办项目联系人加强督促落实。质量检查组经常同各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队伍及时沟通、协调,尽量在施工现场将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推进。另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及重庆市的做法,由市地灾办请示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市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了验收的资料,明确了各类地质灾害治理的验收标准、程序。并委托**两家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对各治理项目的关键工序如抗滑桩、锚杆、锚索、挡土墙等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经过检验,目前治理工程绝大部分项目都达到设计要求,对个别不达设计要求的,则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施工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充完善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二、有效整治地质灾害的几点思考

**市大规模整治地质灾害是近几年的新工作,没有更多经验可循。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市目前的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质灾害治理的责、权、利尚需进一步明确

**市“6.8”治理方案按“谁受益,谁治理,谁引发,谁治理,谁使用,谁治理”原则去实施。但由于历史原因,市区山多平地少,随着人口不断增多,居民建房不断自山脚向山顶扩展,房屋依山而建,且无规无序,造成大量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之房屋密集,边坡支护及排水设施不到位,每逢暴雨季节,山体经常崩塌塌坡而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周边房屋的安全,其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如“6·8”灾害是属自然因素造成还是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很难确定,因为很多都是七八十年代建设的房屋,完全认定由责任单位或房屋所有者承担治理责任难度大。另一方面,一些确需治理的边坡,在实施工程治理时必须拆除部分周边房屋,需要给予拆迁补偿,这部分资金若由责任单位或房屋所有者承担有难度,若由政府全部出资治理和补偿,又会使群众产生依赖心理,认为地质灾害治理是政府的责任。因此,目前**市规定,近几年房地产公司建设的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边坡治理责任,由这些房地产单位、部门承担;而私人住宅及原单位(部门)70~80年代建设项目和学校的边坡需进行地灾治理的都由政府实施治理。今后,必须进一步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居民房屋等所有受益者,应该有一份治理责任,也就是要担负一定比例的治理费用;对于需搬迁避让的,政府只给予经济补助,而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全额补足,也就是不能完全依赖政府。

(二)必须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市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受威胁人口多,且很多房屋建在山上,如何保证老百姓不被地质灾害威胁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全盘考虑,科学治理。一方面地质灾害的整治不能为治理而治理,应与城市旧城改造结合起来。如对石鼓冲、平民冲、冰泉冲等万秀区河东片80年代前建在山上的房屋实行搬迁,进行集中安置,并对河东片的土地进行城市建设,既可以进行旧城改造,又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彻底消除地质隐患,让居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地质灾害治理必须与城市景观改造相结合。**市属于一个山城,应利用山来点缀、装饰城市,使之更漂亮、美观。因此,工程措施必须结合山坡以及周边环境、建设物的特点,有些植被、建筑物和设施能保留的,应尽量保留,对景观有影响则在设计时就应考虑拆除,根据山坡的不同景观而采取不同治理措施,以达到既消除地灾隐患,又改善城市景观的效果。由于地灾点多且广,要全面彻底整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目前只是实施近期整治,而中期、远期整治必须严格按照《**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20年)全面分步实施。

(三)解决好治理经费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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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滑坡治理的方法

我国属于滑坡灾害危害较大的国家,每年用于治理滑坡灾害的经费固然相当惊人,山区道路的开挖、水库的修葺、工厂的建设等导致大量山坡形成新的滑坡。发生滑坡的原因是具有多样性的,是多种因素相结合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物理层面来说主要包括地质因素和岩土的力学性质;从岩性分析不同的岩石硬度、节理、断裂性质等各不相同,比如泥岩、页岩等硬度小且易水化,相对更容易引起滑坡;从人为因素判断主要包括地下水深度的变化、人工引发扰动的等方面的影响。结合滑坡形成的各方面因素,滑坡的治理方法也应是综合性的,需要考虑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以及滑坡类型等各方面影响来选择适宜的治理方法;当前常用的治理方法有:①进行加固工程:主要分为抗滑挡土墙、抗滑桩加固和预应力锚索加固。挡土墙在滑坡治理中应用较为广泛,主要有重力式、锚索式挡土墙,可以单独使用作为滑坡治理的措施,也可以与其他治理措施相结合。

抗滑桩加固的目的是将滑坡的推力转移到相对稳定的地层上,可以将其分为全埋式和半埋式两种抗滑桩,其缺点是造价较高;预应力锚索加固作用是施加发作用力来稳定滑坡,其优点是节约工程成本,适用范围是粘性较强的岩体滑坡。②采取排水工程:同时采取地下水和地表水排水工作,二者在施工前应进行精确的论证,并且要结合滑坡治理的总方案进行;地表水一般引至地表的河流或沟谷中,而滑坡体内部需要建立与滑坡方向一致的排水系统,增强滑坡的抗滑强度。③清除滑坡体或消方减压:对于坡度和破面较小的滑坡体,在无扩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清除滑坡体;而消方的目的是减少滑坡体的向下作用力,使其形成或达到新的稳定状态,这是一种最为经济且行之有效的滑坡治理措施。④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抗滑明洞、改善土壤方法、避开难以治理的大滑坡、柔性防护工程等方法。由上可知,滑坡的治理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可行性分析来选择相应的一种或多种治理方法,通常来说单一的治理方法往往不是最佳方案,多种治理方法相结合进行综合性的滑坡治理才是最佳选择。

二、滑坡治理存在的问题

各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资源的开采利用,人类活动诱发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对滑坡治理的重视程度日益增长,研究力度也逐渐加大,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及时地发现新问题解决旧问题才能使滑坡灾害的治理工作取得显著进步。目前滑坡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缺乏统一规划:尽管政府各部门对滑坡治理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说滑坡治理的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没有组织适时的滑坡地质灾害勘察,往往是在滑坡灾情发生后才采取临时治理措施;这种应急式的防治措施在地方政府屡见不鲜,实际上就是没有明确的规划统一,且防治责任不明确。②经费问题:滑坡灾害的治理经费主要由国家政府出资,而滑坡灾害治理的经费是巨大的,相对来说补助的经费是远远不足的,而各级政府也没有纳入专项的滑坡治理经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所以滑坡治理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目前只能在各级政府中临时预支。③管理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处理滑坡地质灾害的经验十分丰富,但是却没有相适应的规范或制度,而正是这种制度的缺乏导致管理体系不完善,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延工期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验收不合格等问题出现。④评估机制不健全:没有健全科学的滑坡治理工作评估机制,对于人为引发的滑坡治理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滑坡应该怎样分担责任,按何种适应的标准来进行评估,目前还尚未明确。⑤滑坡防治机构不健全:专业性的滑坡防治机构较少,高层次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力量也较为薄弱,滑坡治理工作得不得长足发展。

三、滑坡治理的一些建议

滑坡灾害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需加强对滑坡地段的严密监测,首先就应该要建立各级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站,对重点的滑坡地段要有技术人员常年监测、分析;对于其他存在滑坡的地段要进行定期的野外工作,查明滑坡的危害程度等各项工作;同时要与地方各级政府形成默契的配合,对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确实的做到最大化保护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应当建立完善的滑坡灾害处理机制,当滑坡地质灾害发生时,应该由地方政府在第一时间召集有关的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信息采集和处理专业性的地质问题,判断滑坡的危害程度以及后续初步拟定后期救援的主体方向,才能在根本上将滑坡的后期危害降到最低。应建立滑坡地质灾害科研防治及治理专项经费,这是开展滑坡地质和治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有充分发挥在灾害治理中的作用,虽然灾害治理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稳定的防治和治理经费是滑坡治理的首要条件。应完善滑坡地质灾害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应当建立相应的滑坡治理规范机制和制度,提升技术人员的滑坡治理能力。

结论:

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极大的危险,后期治理也会对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重视;滑坡治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地制宜地分析滑坡的类型、地质条件、发生原因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有效的滑坡治理方法。滑坡的治理也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但必须要有合理的监管才能够实现;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滑坡的防治及治理工作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从而实现各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冯翠娥.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上)[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16(8):21-22.

[2]朱清,余振国.地质灾害治理的产业化分析[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11,22(4):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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