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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国家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 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090-02
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存在管理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及全程化管理等缺点。ERP系统实现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人资管理业务流程的一体化平台集成,其中,设备管理模块作为ERP集成系统中的一个功能子模块,主要涵盖了公司的设备主数据管理和所有维护工单管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管理、监控、跟踪设备等的维护成本费用,已是众多决策中的当务之急。
1 ERP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作用
(1)固定资产管理在ERP系统中实现的目标不仅反映账务的原值、净值、累计折旧等资金现状,而且与前端各业务模块实现集成,使得各项经营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从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全局管理和控制。
(2)ERP是一种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公司整合实时信息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一个强大的ERP系统能使财务的管理控制职能真正和业务部门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计划、预算、监控、分析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最末端,为企业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3)实现固定资产与设备的联动。设备使用部门通过在ERP系统创建设备卡片,进行设备台账管理,同时系统自动根据设备类型联动生成固定资产卡片,真正实现了设备与资产的一一对应。同时,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的查询功能,详细掌握每项资产所对应的具体设备。
(4)改进固定资产数据采集。经营活动是财务各类管理业务的源头,ERP系统基于业务事件不是基于会计核算所需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财务人员就能够根据管理的需要得到更完整、更有价值的信息;集成所有数据于一个数据库,实现实时获取信息、实时处理信息、实时报告信息的新流程,降低了业务处理和信息处理所必需的控制成本。
(5)实现了风险管理在线监控。借助ERP系统强化内控系统建设,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实现财务风险监控重点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从业务源头防范财务风险。例如ERP系统将固定资产管理与应付账款管理集成,将资产增加作为采购到支付过程的一部分来实现自动化,确保资本化资产的准确核算。将固定资产管理与项目管理集成,跟踪在建项目成本核算进度并通过系统最终实现自动转资。通过和其他业务高度集成,固定资产的全寿命周期管理及全过程在线监控成为可能。
(6)搭建了年度预算与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相给合、项目预算与固定资产支出相结合的立体管控体系。通过关注项目预算的实施情况、具体作业支出与标准成本定额的吻合度、现金流量预算的执行情况,实现了管控重点由预算执行结果到预算执行过程的初步过渡。
2 ERP系统在供电企业设备资产管理中的局限
(1)由于供电企业资产设备量庞大,变动频繁,特别是配网线路、设备,全市每天都在维护、抢修更换。所以要重视资产各个流程的管理。领用新设备的内部控制流程,淘汰老设备的回收流程,回收后废旧设备、物资的后续处理,目前只是在线下操作,流程缺乏严密性,财务无法控制前端业务,废旧物资回收价值与资产实物报废回收脱节。ERP系统需要完善设备报废回收流程,加强资产回收的内部控制。
(2)未实现无纸化办公,网上审批功能尚待开发。无纸化办公是指某些固定资产业务数据的网络传递、网络审批和数字签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许多管理业务流程,如报废、盘亏、转移等均需要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核和批复后才能进行。然而在现有的ERP系统下,实现的仅仅是申请被批复后的账务处理工作,而业务流程的上报、审核、批复、签章等功能则只能在线下实现,这无疑就增加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因而需要开发固定资产管理的网上审批、签章业务,实现无纸化办公。
(3)权限的划分要合理。ERP系统的权限划分问题,是一直困扰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权限的划分是否合理,关系着企业ERP实施的成败。ERP系统上线时,曾出现过泰州供电公司设备数据关联到江阴供电公司的主数据上,可采用以下划分方法:一是基层单位只有本单位数据的录入权限。企业总部只有数据的使用和查询权限,而没有修改基础数据的权限;二是减少数据操作端口,给不同身份的人员限制操作权限;三是用户在ERP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要严格管理,发生错误时,责任追究到个人;四是关键操作由企业总部审核后操作,特别是数据的关联。
(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固定资产发生资本化后续支出时,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但在电力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核算过程中,更新改造任务金额较大且改造时间长达数月的改造项目均未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也未停止计提折旧,更未在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寿命,从而造成经过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财务数据失真。
3 进一步加强ERP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功能的措施
(1)统一政策标准。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标准,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环节和各责任主体间的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价值细化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2)进一步完善业务集成。一是物资部门在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中,应按照固定资产目录确定明细资产和有关固定资产重要附属设备的交易价格,并按照资产目录的最底层对出入库物资进行明细管理。二是生产、基建部门应按照资产目录的最底层提供转资清单,作为转资的重要依据,提交财务部门确认增资,实现生产设备与固定资产管理的集成和联动。
(3)提高各资产管理部门员工的业务素质。ERP系统是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的操作由于各模块的联动而比原来的PMS系统复杂,由于在各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中,身兼数职的人员占很大比例,业务能力相对较差,因此,提高基层员工的业务素质问题要受到格外重视。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通过树立模范典型,激励员工之间的竞争意识,使员工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二是举办业务技能培训、业务学习交流活动;三是进行企业文化的熏陶,提高员工的业务责任心。
(4)加强资产动态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与运检、营销等其他业务系统集成对接,实时动态反映企业主要资产的运行状态、健康状况、检修记录、支出消耗等动态信息,为资产日常管理、编制项目预算等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协调推动工程概预算、物资设备招投标、生产设备运维等上游环节的精益化管理,为深化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
4 结 论
供电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在ERP系统的全面推进下,将逐步向数据密集型企业转变。针对供电企业的行业特点,ERP系统将彻底改变原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充分优化运营效益,有效控制成本效率,提高供电企业发展质量。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不断寻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使固定资产发挥最大的效能。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轨道交通公司承担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策划、建设、运营和资源开发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为了有效提高公司财务日常工作效率,保证财务核算的有效性,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具备较好的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系统数据交互、功能扩展的能力,必须加快推进公司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实施。
一、建立共用统一基础数据,为后续业务提供保障
轨道交通往往同时建设多条线路,但每条线路的建设模式不尽相同,还存在每条线路由独立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情况。无论是怎样的经营方式,轨道交通其自身的建设特点通常造成各条线路或各项目公司单独建立自己的账套,形成数据孤立又分散的情况,缺乏统一的对比与分析考核,管理层难以实时监测了解各分支的财务情况及工作进程。这时就需要着手建立共用的统一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的科目核算体系,把计算机的“事件驱动”概念引入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中,使财务数据与公司的后续业务融为一体。首先,可以选择软件公司来负责本公司的数据系统开发工作,实现各分支机构数据结构的统一,从而达到数据共享的效果。另外,要明确管理阶层的权限分配,提高管理效率,清晰设置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加强对会计科目及客商、概算单元、费用明细等辅助核算集团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伴随着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升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必然要进行培养提升,使之能够快速适应新型财务管理方式,保证各财务环节的财务数据在第一时间准确录入数据库中,有利于后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总账核算子系统,提高财务核算管理能力
建立总账核算子系统,利用计算机软件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能够使企业的总账工作与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体系中的总账模块除去会计核算的基本功能,还应该满足各业务分支对财务数据的需要,为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完整的信息。建立总账核算子系统首先要保证基本工作质量,明确会计人员权责问题,保证各自工作的完美完成。财务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等基本核算任务,再由总账系统进行后续账簿、报表等处理,实现完整的财务核算流程。实现多会计主体的集中核算处理,加强对多会计主体核算的实时监控,能提高会计核算效率。各会计主体可以设计自用的报表格式,通过取数公式从账簿中自行取数,提高财务数据的统计、分析效率。灵活设置合并抵消项目和抵消关系,支持自动和手工编制抵消分录,支持因会计制度差异造成的个别会计报表调整,保证数据的可用性与安全性。
三、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实现资产与总账相结合
轨道交通作为基础建设,其固定资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且使用的地点较为分散,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难度大。企业通常很难搞清每个固定资产所在的位置,也无法精细的记录每个位置上固定资产的价值及使用状况,导致固定资产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效益。因此,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成为轨道交通企业的必然选择。首先,通过编码、多重分类进行管理,将固定资产的位置、价值等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实现不同编码的资产按照不同的折旧期限、折旧方法自动在使用年限内逐月计提折旧;支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支持同一固定资产多部门使用时折旧自动分摊功能。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能够满足固定资产信息的调入、调出、大修、重置等增减变动核算。另外,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在满足对信息记录查询需要的同时,也能实现自动生成相应会计凭证的功能,真正实现资产与总账核算工作的紧密结合,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价值。
四、建立合同管理子系统,提供可靠付款结算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一个施工期限长、投资金额大、建设风险高且对社会影响大的复杂作业项目,涉及多工种,需要多专业技术的相互配合,这就必然要和多个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因此,有必要建立合同管理子系统,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按照项目的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定义细分合同类型,根据合同属性分类管理,并使合同受控于项目预算体系,避免超出项目预算。同时,也要扩大合同管理范围,做到对工程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合同、土地合同及其他合同也能进行日常管理。再有,要实现合同的修订功能,使合同能够有效保留修订痕迹,满足合同版本管理要求,同时合同金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能够实时反映到动态成本当中。建立合同管理子系统,真正做到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与合同台账,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对比评估,自动更新资料库,保证付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信息技术使用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企业只有更好的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各个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企业范围内的大数据共享与融合,才能让企业始终获得较好效益。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能够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安全性与准确性,是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