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时间:2023-05-29 08: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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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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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份额,管理运作投资者资金,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对投资所得收益进行分配的间接投资方式。投资者之间“利益共存、风险共担”,基金管理公司按比例对基金资产收费,为持有人创造业绩回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比通常委托关系更复杂的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还存在另一重委托关系。

2.双重关系引发的问题

双重的委托关系造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及公司股东三方的经营战略目标不一致。投资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人和受益权人,选择投资基金并缴纳申购费、管理费、赎回费、托管费,是信任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分析、信息处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借“理财专家”之力获取更稳定丰厚的投资回报。基金管理公司依赖收费进行公司运营,运作管理基金资产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良好的投资收益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基金资产规模扩张能带来更多的费用收入,为达到该目标,基金公司要对宏观经济形势作分析、制定投资战略,并不断根据行情变动进行市场操作。基金公司的股东作为股权所有人,按比例享受管理费收入等带来的利润分红、股权溢价。从根源上看,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三方利益是统一的:优秀的投资业绩使投资者获得满意收益,基金管理公司赢得口碑和信誉,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不断提高,公司价值增加,股东得到更多分红。这个皆大欢喜的利益关系倒过来意义就会有所差异:基金公司股东为得到更大收益———来自于公司分红或者股权溢价———董事会可能更欢迎使基金公司迅速扩张的经营规划,虽然这可能不利于投资者。在投资管理、人才储备、风险控制、监管制度不匹配的情况下,快速膨胀的基金规模和拉长的产品线对投资者、对公司股东都极其危险。根据WIND数据,市场现有的51只QDII基金,复权后净值高于1元的仅有10只,最低的嘉实海外中国股票目前净值在0.55左右。嘉实基金在2007年“QDII”概念正热时推出了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成立规模为297.5亿份。根据最新规模数据分析,成立四年来约有106.7亿元投资份额已认赔立场,若从成立起持有至今,不但没有一分投资收益,本金损失为45%。嘉实海外中国并不是偶然的例子,股东利益最大化和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是“两难选择”,虽然制度体系和监管原则强调“持有人利益高于一切”,但难以避免的,基金公司股东可能做出牺牲基金持有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决策。双重关系造成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管理层隔离,管理层不直接对投资者负责,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掌握着管理层的升杀大权。虽然在形式上每只基金都存在具有最高权利的持有人大会,但实践情况是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化及流动性,基金持有人大会多流于形式,并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层不直接面对投资者压力,亦不会产生“持有人利益高于一切”的动力,投资者只能被动的用脚投票———采用份额赎回表达意见。

3.缺乏长期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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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人的认定

新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为了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的现象,这样会出现不利于私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疑问。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无须设置单独的基金托管人,这能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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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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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适应了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在发达市场很流行,并不是可以人为制造或取消的。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像公募基金那样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存在私募基金却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

首先是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如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资金管理等。实际上,集合的投资计划、理财计划就是基金,非公开募集就是私募。由于国内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避免跨业经营嫌疑,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只能巧立名目,不称萁为私募基金。这部分私募基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也处在监管之中,监管机构想方设法让其存在、促其发展。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金信信托乳制品计划不能按期兑现的风波,提示我们正视私募基金正名并完善规范的问题。

其次是民间的私募基金,由一些财务、投资、咨询公司,甚至是个人的理财工作室在管理,数目与金额不断增大,质量上参差不齐,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其在为证券市场提供巨额资金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部分私募基金急需规范,但短期内国家尚不会为其专门立法,因此需要主动按现行已有法制规范,争取早日取得确定的法律地位。有人建议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民间信托,但要注意,根据我国信托法,营业信托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承担,民间信托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收成本除外)。有的实践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中介形式,在私募完成后将基金交由金融机构管理,这也应遵守委托或居间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单独制定规范,政府也正加紧相关工作。但目前这方面立法进程中,并未特别照顾到民间私募基金。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与实践基础的问题,也有认识与理论的问题,金融市场中的很多事情不发展到一定阶段就立法反而会变得很被动。民间私募基金可能会在规范与不规范之间较长期存在,但要自觉遵照执行相关规范,寻求合法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不得触犯法律。要严格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划清界限,特别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带头大哥这样的假冒私募基金的欺诈行为。

私募基金在发达市场是个成熟事物,但在我国,有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是应该深入探讨,以统一认识,为规范制定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如基金的性质,不论是公募或私募,公司式或契约式,基金都应该具有信托性质。与日本将基金作为财团法人不同,在中国,基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机构,是个虚的东西,基金管理人才是实体。所以基金规范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又如管理人的资质问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及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已无问题,其资格规范即将明确;而民间的、非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也要有准入规则,以防止鱼目混珠,不给欺诈者钻空子。

还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问题,现在投资者比较混乱,很多私募基金的门槛是很低,谁都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当然问题出在管理人身上,这也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的小投资者是不能投资私募基金的,小投资者应投资公募基金;只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才投资私募基金,这样就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才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基金本身的安全。现在金融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已将投资门槛大大提高,这是趋势。其他私募基金也应按此办理。

灰色地带的阳光化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目前并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公司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的间接法律支撑,一些专家也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范了公募基金,但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禁止私募基金的规定存在,所以不能说私募基金是违法的或非法的。但是必须承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灰色地带”,实际中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均无法律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准生证”,处于地下的半公开状态。因此抓紧研究适合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并尽快出台是当务之急,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使信托成为目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随着《合伙企业法》实施,有限合伙也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渠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应当维护和保障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基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确保使其在自有规律的路径内发展,有利于其固有功能价值的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1、其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比较简单,委托链短,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和紧密利益关系;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而不是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开放。

这些特点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价值所在,相应的监管立法和实践别要注意几点:1、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普通投资者吸纳资金,仅允许其向资金实力雄厚、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销售;2、为了更好地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法律概念,获得市场的认可;3、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充分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

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需辨析下列几组关系。

私募基金不是“私人的基金”或是“私有的基金”,私募基金只是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联系。将私募基金看做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它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

私募基金不是“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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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诸多新鲜事物都属舶来品,资本市场的若干专业术语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业发达国家,而对于完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国外官方和大辞典中并没有出现过。我们从美国关于私募型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和一些建议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没有找到更贴近的说法。然而“Private”只是为了强调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区别。虽然没有相互匹配的术语,但是国外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类型的基金具有国人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子。例如,对冲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货基金和期权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属对冲基金,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兴风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现阶段国内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缺乏统一口径,并且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名词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对此,笔者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

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律对投资者资格有明确的限定,只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圈子小,门槛高,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都是拥有资产较多的机构或富裕的个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开,譬如,在美国禁止通过任何传播媒介(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但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与特定少数投资者直接协商设立,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非公开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者人数,而投资者人数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国外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要求一般较低,且各国证监会对其监管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较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灵活,深受一些投资者的欢迎,是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重要投资参与方式。总而言之,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社会公众排除在外,而给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间。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历程,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不健全,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差距较大。虽然目前我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无论从规模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来看,都越发值得关注,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3年~1995年):这一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平均规模约为5000万元。[1]此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传统的经纪业务转向了承销业务,各大证券公司纷纷开始拉拢大客户组建属于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多数证券公司与部分大客户之间形成了不正规的信托关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存在许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从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价格会大幅提升,这使得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不仅收益高而且风险小,故证券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了一级市场,这些隐蔽的“一级市场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阶段(1996年~1998年):此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规模大约为1亿元,最大规模不超过10亿元。[1]这一时期的初级市场十分活跃,公司一经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笔的初始资本,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资本富裕,于是全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理财工作室、咨询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他们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由上市公司从股市募集来的富裕款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阶段逐步形成。

盲目发展阶段(1999年~2000年):中等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5亿元,基金总规模约3000~4000亿元。[1]这期间证券市场出现两方面关键因素的改变,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急速膨胀与繁荣。一方面,证券市场出现了历时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诱使企业和富裕个人把更多的钱(包括违规资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投资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综合类的大券商可以经营资产管理的业务,但公募基金在具体的运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较低,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导致券商中很多业界精英纷纷转投私募。由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要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人才都得到了拓宽和补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爆棚式的混乱发展。

深度调整阶段(2001年~2013年):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司长夏斌所做的调查研究,我国已经存在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中央财大私募基金课题小组做的调查问卷显示,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全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的比例约为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超过了公募基金;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亿~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私募排排网(中国私募基金第一门户网站)做出的2009年度报告中显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1.1万亿元左右。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在逐年扩大,并且目前的规模已经到了我们不可忽略的程度。从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国股市的持续萧条,让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的收益难以兑现,同时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前结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堪重负纷纷关门大吉,能够坚持运作下去的已是寥寥无几,市场的优胜劣汰使得现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更加规范。随着我国股市各项规制措施的出台,各种违法资金运作和违规操作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国家开始加大力度查处违规挪用资金、老鼠仓、恶意坐庄等违法行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趋于理性,通过找漏洞钻空子获取巨额投资回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同时,国家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地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历了一番深度调整后开始逐渐浮出水面,阳光私募便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这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发展阶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才结束了长达半年的监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自身的市场地位。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开始开展私募机构的登记和私募产品的备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产品。证监会7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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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肖风与媒体举行了一场见面会,邀请函中提到,“鉴于近来媒体对博时基金肖风总经理的动向比较关注,甚至不断有其辞职传闻报道,为交流沟通相关情况,增进媒体对博时运作的了解”。而令许多媒体意外的是,这场看似以辟谣为主题的见面会,却最终证实了外界的传言。

在会上,肖风承认他将离任总经理一职,不过近期他将继续留在博时基金,从7月28日起,在新任总经理到岗前公司总经理职务,今后将继续担任副董事长。

就在前一天,博时基金举行了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其间进行了公司经营管理班子的换届选举,肖风申请退居二线,只担任董事、副董事长,不再续任新一届公司总经理。

据业界揣测,与股东不和是肖风离职的主要原因之一。

疑与大股东不和

肖风,广东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89年后曾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作,1993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1998年4月起,肖风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博时基金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007年底,招商证券以63.2亿元买入博时基金48%的股权,持股达73%,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目前,经过股权转让,招商证券、长城资产持股比例分别为49%、25%,另外还有5家小股东。如今,招商证券总经理杨A任董事长,博时基金董事会的5个非独董席位中,招商证券占据三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知情人士分析:“肖风属于典型的强势硬汉做派,和大股东招商证券有些许的不愉快。而且博时近年来业绩平平,并不具备明显的大基金公司的能力,因此,股东对其并不满意。”

此言让人想到今年年初辞别公募基金的李全。李全和肖风在业内是一对黄金搭档,他也一直是肖风的左膀右臂。然而,去年李全参与了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的公开海选。失意后的李全决绝地离开公募基金界,转投新华资产管理公司任总裁。

一军之帅堪为将。公募基金中真正赴一线带兵打仗的就是基金经理,然而,博时基金近年来却屡次痛失爱将。一位位投研经验丰富、业绩扎实的骨干人员陆续出走,或奔赴私募,或转战其他公募公司。

今年4月13日,博时基金公司公告,宣布数量组投资总监、基金裕泽和博时特许价值的基金经理陈亮辞任。不到半个月,博时基金再度发出公告,宣布博时超大盘ETF的基金经理张晓军离任。博时超大盘成立于去年年底,张晓军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尚不足半年。在短短的半月之内,陈亮和张晓军辞去了5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博时基金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用人荒。

回忆2006年年底,、归江、高阳、詹凌蔚、刘纯亮等人陆续离开,该公司上演了骨干人员离职潮,这些老将的离去使得博时基金的投资实力大为削弱。曾经带领博时价值增长一举夺冠,成为当年业绩最好的基金。归江成为国泰基金的投资总监后,国泰基金的整体业绩出现了提升。

但肖风否认了与股东不和的说法,他称,招商证券曾一直对他进行挽留,否则去年他提出同时提拔5个副总经理的建议也不会被采纳。

去年8月,肖风曾同时提拔了5位副总经理,加上此前的副总经理王德英,博时基金目前共有6位副总。一次提拔5位副总,这在业界并不多见,此次任命之后,6位副总的数量也明显高于同等水平的基金公司。但这次提拔,遭致业界不少非议。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肖风辞别博时,那么这5位新上任的副总经理中很有可能会诞生肖风的接班人。

大将挂冠而去,小将上阵补缺。据博时基金的公告,2011年5月4日,余洋离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由共同管理基金的基金经理马乐接任。而马乐是在2011年4月12日刚刚被提为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仅为5年。

同样,周力于2011年7月15日离任,他管理的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裕阳证券投资基金都已更换基金经理,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王燕、张勇共同管理,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由王燕单独管理。而王燕是在2011年2月28日开始任裕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其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仅为7年。一位知情人士说:“眼下,博时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每况愈下。”这样的窘境可能会随着肖风离职愈演愈烈。

博时基金沦陷

近年来,博时基金在业绩和规模增长上始终没有让股东满意的“亮点”,且在肖风离职传闻最盛的2010年,该公司业绩排名几乎在行业中垫底。2010年,该公司旗下偏股型基金出现大幅亏损,亏损总额高达84.91亿元,居全行业亏损第一。如此巨大的反差,使得不少博时基金持有人在该公司2011年一季度于北京召开的投资交流会上言辞激烈地进行问责。

去年,基金市场走出了一波小牛行情,但博时基金整体表现依然暗淡,实现净值翻倍的基金中并无博时的身影。博时基金阵营中,表现最好的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实现了88.61%的净值收益率,而主动投资的偏股型基金中,没有一只收益在80%以上。

今年以来,博时基金的业绩表现更是让市场人士大跌眼镜。截至6月2日,博时旗下基金集体沦陷,更有基金的净值跌幅在20%以上,指数型基金的跌幅则直逼30%。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成立于2005年年初的博时主题行业今年以来净值已经缩水了23.62%,去年年底成立的博时超大盘 ETF的净值更是急转直下近30%。

博时旗下基金的集体沦陷与看错市场、踏错节拍不无关系。去年年底,博时基金一直“呼吁”风格转换,旗下纷纷加仓大盘蓝筹,然后一季度中小盘个股节节高升,博时基金大肆重仓的大盘蓝筹时运不济,直至红5月结束,金融股、汽车股、地产股等股票的一路下跌杀得博时基金措手不及。

事实上,业绩的下降背后折射出投研能力的欠缺。投研骨干纷纷出走,现任基金经理们整体呈现出年轻化,实战操盘经验不足。据业内人士透露,为博时旗下千亿资金“保驾护航”的研究队伍只有大约40人。而据本刊记者了解,华夏基金的研究人员多达百人,和博时基金规模相当的南方基金的研究人员也有80多人。

公募基金行业之惑

随着肖风的离职,基金业内在位超过10年的总经理只剩“老十家”基金公司中的华夏基金范勇宏及南方基金高良玉,以及同属行业巨头的嘉实基金赵学军和易方达基金叶俊英。

在基金行业内,个人职位的上升空间和股权激励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此之前,并没有如此多的基金公司总经理离职。越来越让人看不清方向的行业现状,或是如此多的大佬集中离开行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尽管许多新老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在面对媒体时集体表现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看好,但依旧无法改变当前的一个事实:公募基金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连续数年下滑,在市场中的话语权也逐渐式微。银行等渠道的收费逐渐上升,各家基金公司不断扩大投研等团队的规模,各项成本也在逐渐攀升……

更重要的则是对基金行业发展方向的一种困惑。

监管层降低基金行业的门槛,对行业内各项业务的束缚也在逐渐减少,譬如,基金的审批通道越来越多,对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等业务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同时试图放开大量渠道促进销售。在这种监管环境下,公募基金逐渐成为一个各种业务都能做,却找不到特色的行业。

有在职的公募基金人员认为,公募基金的光环已经褪去,基金行业对高级管理人才的吸引力,正在逐渐减弱。与公募基金的冷清和边缘化相比,私募股权基金(PE)投资热度不断上升。在很多基金人士看来,二级市场的收益远远低于一级市场。“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公募基金经理去私募基金,因为他们会炒股票;基金公司高管去PE,因为他们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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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设立运作,应该说已经存在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为什么仍会陷入信任危机?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解释。法律的存在,使投资者建立了初步的信心,将自己的钱交出去。一旦将钱交出去,单个投资者就很难控制或影响资金的运用,他们不了解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不了解管理者是否在尽心尽力管理,难以监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者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就可能营私舞弊,为个人图利而不是为全体投资者谋利。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同样面临如何监督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因此,如何鼓励、利用投资者积极性参与监督是我们目前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同样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私募投资基金的壮大反过来说明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民间私募投资基金往往是亲戚、朋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募集的,或者是有实力的私人资本,其有能力对管理者的水平进行考察;其次,民间声誉机制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如果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发起者没有真正的高水平,那么他将很难得到认同,也不可能顺利募集到资金。这一点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经理只是拥有了从业资格,但是否有“真才实学”则难以考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如果管理失败,将会身败名裂。这种约束可能比法律约束更严厉。当正规的法律机制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力时,民间声誉成为更有效的约束机制,所谓“礼失求诸于野”。

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可以说是规模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其规模可能已达到数万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但令人遗憾的是,如此规模庞大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唯一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2003年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际上是关于证券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的规章。但是对于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却没有规定,造成我国基金法律的重大空白。

但存在即合理。私募投资基金生于市场,是在投资者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而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能够非法律化存在:

一是通过专家理财,实现节约交易费用和规模效应。目前许多人手中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但资金量又不是很大,有投资增值的需要,但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渠道和经验。如果他们每个人自己进行投资,就需要抽出时间,学习研究投资知识。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机会成本的,也就是,这样做可能减少了他们本来可以从事本行的时间和精力,可能降低了在本行本专业的收益。而且资金拥有者分别从事投资,其收集、分析信息、进行交易的成本都会很高。如果这些资金拥有者把他们的资金集中在一起,资金总量很大,然后交给专业投资者管理运作,就会最大程度地节省交易成本(比如降低佣金比例,减少重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实现规模效益。而资金拥有者则可腾出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本业。

二是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性非制度化的民间信誉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公募投资基金在运行中会产生种种道德风险,这恰恰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存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首先应当对基于市场产生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认可,应当容许大多数的私募投资基金从灰色地带转到阳光地带,放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限制,让市场竞争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投资者也是最大的保护。由于基金投资人与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权利义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双方之间的投资理财协议加以约束的,基金投资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尽可能详细地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权利范围,限定私募投资基金的义务。

同时,一定要规避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当然,必要时也可加入利益捆绑条款,即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资金在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份额,做到防止利益主体的缺位。尤其是熟人之间,更应签署书面、完备、有效的协议,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及资金的损失。此外,基金投资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无论如何规避,也无法避免其自身存在的内在性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前应尽可能多的获得有关该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经理的信息,并选择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严密、专业诚信、业绩优秀的私募投资基金。

篇8

过去一年,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基金法》配套规章陆续出台;“新国九条”的,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为充分激发市场和市场主体活力创造了宽松条件。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旗帜鲜明地提出监管转型九大任务。近日,证监会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过去一年,我们欣喜地看到行业创新发展的亮点。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稳步,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公募基金管理人94家,管理规模合计5.4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从无到有,新设立的67家子公司规模达到1.6万亿。此外,券商资管规模也达到6万亿。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集中登记备案基本完成。截至6月12日,已经有4503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办结登记3491家,管理基金5220只,管理规模1.96万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1009家,管理基金1885只,管理规模2579亿元;股权基金管理机构2043家,管理基金2666只,管理规模14794亿元;创投基金管理机构413家,管理基金613只,管理规模1792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机构26家,管理基金56只,管理规模400亿元。上述16万亿资产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激励取得突破。私募基金混合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为资产管理业提供了新鲜经验。整体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四是基金管理人多元化取得进展,拓宽了行业发展的疆界。电商控股基金公司获得批准,证券公司直接取得公募基金牌照,保险公司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

五是移动互联网与基金密切合作,增加了公募基金一亿多客户,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增长前所未有。

六是国有资产、养老资金、保险资金交由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大幅增长,大大提高了资金的收益率和使用效率。

篇9

笔者在过去的文章中曾指出,A股市场运行的实证表明,基金规模与市场稳定性存在着重要的相关关系。基金规模越大,市场稳定性越差。而基金资产净值与流通市值的比重也验证了这一结论。2009年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同比出现小幅下降,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比重下降,市场稳定性随之回升。尽管我们并不认为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主观上需要承担稳定市场的责任,但是在客观上标榜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基金应当起到平滑市场非理性波动的作用,事实却非如此。

因此,“一基独大”导致市场稳定性下降,也是市场暴涨暴跌的根源。

首先,基金投资理念和策略雷同,交叉持股现象较为严重,羊群效应容易引发对股价的助涨助跌。

其次,由于基金与券商保持着较好的业务关系,基金往往会尽可能增加交易量。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大笔买卖会导致股价波动加剧。

第三,在相对收益理念的指导下,基金经理追求短期业绩排名的做法,会影响其理念的坚持,增加投机性操作。季度末基金之间的互相砸盘行为,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干扰股价运行。

第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制度性设计令基金被动增减仓位导致涨时助涨、跌时助跌。

第五,股指期货推出之前,市场缺乏对冲工具,当基金不看好大势的时候,只能采取被动减仓行为,加大市场的波动。

“一基独大”催生新股发行泡沫风险

“一基独大”另一个负面效应是导致新股发行价格严重偏高。

当前主板市场发行新股市盈率高达50-60倍的比比皆是,创业板更是“高烧”得厉害,这种现象不利于A股市场健康发展,新股市盈率越发越高的现象也引发了业界人士深层次的思考。而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主流机构询价越询越高,直接助推了新股发行泡沫。

业内人士指出,承销商与询价机构互相通气、询价机构报价草率,导致新股定价屡创新高。

媒体报道称,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参与新股网下配售的主要力量之一,但是目前基金公司参与新股询价只是“走走过场”。如果有新股发行,基金公司负责该行业的研究员出席推介会并报价。多数情况下,报价由研究员自行决定,基金公司内部缺乏讨论,更没有深入研究公司的价值。研究员确定价格的方法也十分简单,只是参考承销商提供的卖方报告。

有业内人士指出,参与询价的各家机构做出每一次新股报价,都直接影响IPO公司资产的定价的合理性,并影响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和经济利益。新股询价,责任重大,但是无理报价、关系报价、人情报价还是经常出现。究其本质原因,还是“一基独大”的恶果。

“一基独大”不利于多元化投资理念

我们认为,“一基独大”对于证券市场稳定的最大负面效应在于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理念。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倡导价值投资理念,但事实上基金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这是因为从基金的投资目标来看,都是追求超越基准指数的相对投资收益而并非绝对收益。然而,事实上,当“一基独大”的格局形成后,虽然单只基金从个体上存在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但基金整体收益必然趋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很难取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

而对于基金投资者而言,持有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战胜通胀,而非获取超额收益。这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我们认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应当包容多元化的投资理念,而这绝非是证券投资基金一类投资主体所能够承担的。尽管近年来基金产品创新不断,分级基金、量化基金不绝于耳,但真正运作之后,投资者会发现,他们仍以获取超额收益为目标。只有打破“一基独大”的局面,市场才会迎来真正的投资理念多元化的时代。

我们注意到,与证券投资基金追求相对收益不同,以追求绝对收益为主要目标的阳光私募基金在过去的两年间取得了不错的投资收益。2009年,排名居首的阳光私募基金广东新价值,其2009年收益率高达190%,远远超过公募基金冠军华夏大盘增长基金的投资收益。而在2008年熊市中,排名居首的阳光私募基金金中和取得了20%的正回报,也超过了全部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

当然,阳光私募业绩分化比较严重,存在一些表现较差的管理人。但整体而言,追求绝对收益的私募基金已经在实战中体现出一定的优势,从而赢得了高端投资人的信任与尊重。

对策:发展阳光私募、打破公募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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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除了在银行渠道直接发行的专户理财产品外,基金公司还存在另一类产品,通过信托公司渠道进行发行,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其模式与信托型阳光私募完全相同。而此类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进行了一定的信息披露。

表1 为部分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表现。数据显示,各产品之间的业绩差异较大。其中,表瑚最好的长城富利07年1期产品今年以来的收益率高达9212%(截至2010年4月2日),而表现较差的金牛1号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为-6.39%(截至2010年4月9日)。

表2 为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今年以来的表现,整体收益较公募专户产品更差。尤其是中金公司管理的产品,在全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排名垫底。

对比公募专户理财产品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之问的业绩分化则更为明显。表3列举了今年以来投资收益率最高的10只阳光私募产品,收益率分别在20.62%―44%之间,远远超过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表现。而表4中列举的今年以来投资收益率最低的10只阳光私募产品,收益率分别在-11.39%到-22.89%之间,也低于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表现。

但就整体而言,信托型阳光私募产品的业绩还是优于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表现。可以说在今年的公募专户理财、券商集合理财与阳光私募的对决中,阳光私募小胜了第一阵。

那么,为什么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户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表现不如阳光私募、甚至也不如其管理的公募产品呢?

篇11

 

此《通知》一发,再次引起媒体和众多pe机构的关注,pe到底由谁监管的话题再次受到热议。

发改委《通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下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被众媒体解读为“规则互相冲突”、“pe机构左右为难”,多家受访的pe机构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那么,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不是互相冲突?pe的监管权是否还呈多头监管格局?对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企业是否真的无所适从?通过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暂行规定》和发改委的《通知》,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上问题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谁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注册,并由新《基金法》监管。

 

新《基金法》通过后,专家和媒体们对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监管并无异议。但对私募未明确纳入到新《基金法》中监管却大加评论,并认为这是各部门争权的结果,才导致新《基金法》未监管私募基金。虽然新《基金法》未规定私募基金的监管条款,但却明确了监管机构,是由证监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根据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共18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暂行规定》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除此以外,证监会2013年还在酝酿放开“专业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准备)递交申请。

 

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向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敞开了大门。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这事实上,是证监会按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将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获准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时间节点。

 

而近日发改委的《通知》则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个要求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发改委的《通知》还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改委是有权对公私募业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现在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并无不妥。而根据新《基金法》实施日期,则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证监会对公私募基金机构进行核准注册和监督管理。

 

备案和注册不冲突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下称“1595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的2864号文,强制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864号文对备案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发改委在2012年下发的1595号文则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备案,记者查询了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对1595号文件的备案时间做了延迟,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备案。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这条规定则是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有核准注册的资格。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备案,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则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准业务资格。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监管形式上来讲,《通知》和《暂行规定》并不冲突。

篇12

记者:近日,一家投资研究机构报告显示,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增长,在当前资本市场影响下,对PE形成怎样一种机会?

曹昱:其实PE在国内的发展刚刚起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看未来发展:第一,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好企业将不断涌现,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也将逐步成长为“巨人”,发现这些企业,利用金融手段,合理地整合资源,帮助这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PE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第二,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层次不完善,在债务市场与主板、二板股票市场之间缺失很多层次,VC、PE的存在实际上是在填补这些层次的空缺,是金融体系完善的内在要求,市场前景巨大。第三,在长期趋势下,短期的经济波动与政策周期也为PE的发展提供了当前快速发展的机会。这体现在可以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投资于优质企业,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帮助好的企业以更快的速度脱颖而出等。

记者:去年6月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国内本土私募投资基金解除了制度上的瓶颈。有人说,今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将会迎来一个巨大的发展机会。但也有人说,新《合伙企业法》对此界定仍不清楚,尚未有司法解释证明私募基金可以适用于该法律。反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非法性。所以,目前还是以在《信托法》之下进行私募。而在《信托法》之下,私募基金从一开始就是阳光的。您如何看这两种说法?

曹昱:首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投向证券市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没有界定,导致许多私募证券基金借助信托的平台运作,也就是“阳光化”。而后者则主要是进行股权等产业投资。

其次,私募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其区别在于非公开发行,要求投资者具有门槛,如有一定的财富基础,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等,在数量上也有限制,如美国有50人或400人的限制。私募基金,可以以公司形式存在,以信托(契约)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在我国,这三种形式都有,但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确实有法律风险,以信托形式存在肯定是合法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投资人的限制实际上已将信托公司向私募方向发展。近期,银监会也将针对信托开展PE业务指引。在新合伙企业法通过后,私募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也已具有合法性,这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私募证券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也是毋庸置疑的。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形式与有限合伙形式都将有大的发展。

记者:在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下,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巨头凯雷旗下的凯雷资本公司也未免其难,正遭遇清盘危机,在这种形式下,会不会对中国本土私募基金形成影响?

曹昱: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倒闭的金融机构历次都有,但行业不会消亡。如1997年金融危机时,长银倒闭,但对冲基金的发展依然如火如荼,这次依然如此,行业内机构会洗牌,行业前景依然向好。尤其是中国的本土私募基金刚刚开始起步,受外界的影响不大。

要避免清盘危机,关键是企业要有正确的战略,合理的定位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记者:今年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波动巨大,此前活跃的、并与公募基金“对决”的股权类基金似乎已销声匿迹,对此,您如何看?

曹昱:与公募基金“对决”的是私募证券基金,不是PE(私募股权基金)。如前所述,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证券市场,这些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对冲基金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他们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面向的投资者不同。目前的劣势在于没有公募基金这样强大的投研团队,基本是靠明星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国外的私募基金规模不亚于公募,其投研能力也不弱于公募,这需要一个过程),管理的资金规模也较小,优势在于不会像公募基金那样随时面临赎回的压力,一般锁定期较长,便于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进行资产配置,且也没有公募基金那样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同时,不需要过于分散的投资,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进行相对集中投资。

从另一方面来讲,私募与公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募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理财通道,私募为高端投资者提供了理财选择。目前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都只能说是起步阶段,现在做单纯的比较没有太多意义。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资产管理行业将不断发展。中间经历波折,洗牌是很正常的事。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但这不会影响主流。

记者:您怎样看目前PE的政策环境?

曹昱:新《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信托业的新两规,以及银监会即将出台的信托PE指引等都为PE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这只是起步,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如目前只有证券基金法,没有产业基金法,对于私募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且目前信托开展PE业务还存在障碍,证监会认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不支持信托开展PE业务,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解决。

记者:那么创业板的呼之欲出对PE将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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