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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风险点
(一)新税改产生的风险
新税改将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诸多挑战。首先,企业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方法是有差别的,“营改增”后,企业财务需要对相关项目的税收核算进行调整。其次,新税改会致使企业面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上升。再次,对企业财务报表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不能直接冲减企业实现的利润额,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二)发票管理风险
发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既有来自企业内部的,也有来自企业外部的,主要风险点有:其一,发票管理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虚设。其二,部门管理职能弱化,发票信息实时掌控困难。其三,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环节混乱供电企业基本未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总是身兼数职。其四,发票取得意识不强,审核不严由于宣传不到位,发票管理意识薄弱。其五,社会流通虚假发票,鉴别困难。
(三)重组风险
企业重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第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第三,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第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第五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第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设计
税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因而需要依据税务风险评估找出公司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一)主要税收风险点
根据前面的税务风险点,分析罗平锌电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缺乏税务会计专门核算部门,对于企业涉税经营活动的处理存在不准确、不合理等问题。
(2)缺乏税务专职管理人员及机构,不利于开展税务筹划、税务审查以及相关税务风险控制等活动,这体现了公司在组织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3)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受总经理主观意志影响较大,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基于风险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设计
从税务风险角度来完善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建立标准化内部控制流程,考虑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反馈五个要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税务审计制度和构建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关键词:
内部控制;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在经济的推动下,国内市场上涌现大批私营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渐扩大发展规模,投资需求日益提高,更多的企业想要利用IPO的方式首先企业融资。但是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并不简单,需要面对、财务、内控、税务等多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对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更加顺利的实现上市,最终实现企业融资目的。
一、概述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指的是公司自身的税务活动相关途径缺乏正确性,或是没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缴税,而导致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含有公司资金受损、名誉受损以及受到法律处罚等[1]。这一风险指的是公司在上市运营过程和税务活动使,因为内控以及外部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导致公司受损的可能性[2]。当今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上市公司所处发展形势非常严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一方面和税收政策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还和生产经营缺乏较强的稳定性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对其自身的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决策发挥直接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是公司管理层重点讨论的话题,也是上市公司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对税务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制定高效的防范措施。
二、上市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控制环节
首先,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风险控制交杂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没有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预测、防范、管理等相应的机制以及流程,也没有从整体进行合理的规划,相关工作无法切实落实到公司的日常生产活动中,缺乏高效的沟通机制。部分公司对税务风险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同时建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相关机制缺乏一定的执行性,最终流于形式,其税务风范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次,缺乏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确实安排了相应的税务工作者,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税务人员常常是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人员本职工作非常繁杂,难以分出充足的经历去应对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同时也无法有效把握税法的变更,尤其是现在我国税务改革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较为专业的税务工作能力。机构设置的缺失使得税务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2.没有建立高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现阶段,上市公司审计主要对象是财务以及经济责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较少涉猎。比如没有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日常税务防控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缺乏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重点、办法、频率结果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工作无从做起,规划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日常审计以及管理工作通常是由外部审计部门完成,但是外部审计部门无法系统、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审计缺乏较强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加之审计部门是在上市公司聘用下工作,常常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无法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审计,只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公司自身的税务风险无法得到全面体检,也难以获得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
3.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
首先在公司内部,部门和公司利益之间产生冲突。比如在企业没有构建税务风险管理原则时,各个部门均是从各自部门利益角度出发,在经营中实施各种手段从而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情况往往加重了公司的整体税负,使得公司的整体效益明显下降。其次,上市公司和税务部门二者因为税务利益出发点相对立,所以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不畅通的情况。比如,公司缺乏较强的纳税意识,对于税务机构的检查工作常常存在不配合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只进行被动的咨询,并不会积极主动的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指导等,常常出现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缴税申报漏洞,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三、内部控制框架下防范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的方法
1.创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控环境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自身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合理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安排特定的税务管理职务,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职责,给予工作以充分的权力,同时积极的组织培训教育加强税务人员的素养[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定相关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比如纳税申报程序、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等,与此同时,合理的梳理税务风险,建立对应的风险警示,完善操作手册等。其次,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三者形成一定的制约和平衡,规避管理层人员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不法手段降低公司税负,酿成公司的税务风险。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在进行企业自身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活动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考核。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机构间需要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涉及税务管理机构以及业务机构,确定各个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管理原则。最后,形成优异的企业文化,提高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思想,建立规范操作、税务价值的观念,从思想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2.健全税务审计制度
首先,合理行驶自身的审计委员会权限,在委员会内部安排专门的税务审计人员,定期对税务风险工作进行研究,同时对其进行防范进行部署,确保机构自身的绝对独立性,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其次,对公司内部税务审计范畴以及频率进行有效的规范。内部审计需要切实履行相关税法,积极的建立公司税务防控制度,促进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与此同时,需要采取各种手段促进其审计工作者能力的提升,结合公司需求,设置合理的审理范畴以及频率,保障内审作用的充分发挥。
3.建立系统、高效的信息沟通体系
首先,公司需要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保障公司财会处理,降低税务信息传递失误引起的税务风险。其次,要切实提升涉税机构及其高管、其他部门和企业同税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涉税部门必须具有绝对的税务风险敏感度,准确识别、评价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事务中的水无法风险,同时及时上报,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4]。部门之间同样需要强化联系和沟通,尤其是组织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求各个机构进行积极配合,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最后,强化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企业和税务机构的联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具有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因为认定差异形成的税务风险,积极的联系涉税机构,掌握纳税筹划方案,由此促进税务处罚风险的降低。
四、结束语
综上,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规模的壮大,其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公司想要借助IPO的形式实现融资目标。但是在为了取得更好的上市效益,我们需要切实了解上市之后公司面临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进而针对相关税务风险提出了合理的内控手段。
参考文献:
[1]张丽华.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J].新经济,2016,(18):90.
[2]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国务院在2011年10月26日提出从2012年开始,以上海市为服务业营改增第一个试点地区,采用“1+6”试点范围模式,在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服务业完成营改增,从原来适用税率5%分别改为6%税率,3%征收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17%税率,3%征收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推进营改增改革。
服务业实行增值税时,采用的事税款抵扣办法,结合产品或劳务销售所获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产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增值税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是对产品或劳务增值部分征收税款,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原则。营改增后,针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征收税款是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考虑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影响。本文基于对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比较分析,探寻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的影响,结合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的难点,给出税收筹划建议,为营改增推广和公司发展提供参考。
一、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前服务业上市公司缴纳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进行计算征收,购买设备、材料的发票不允许抵扣,面临税收征收的交叉计算,导致存在重复征税,给上市公司增加税收负担。营改增后,服务业外购的设备、材料、劳务承担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基础上,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扣减,避免与上游公司的重复征税,降低上市公司税收负担。这就需要明确“抵扣税额”这一变量,通过分析一般纳税人上市公司取得税收总收入、可抵扣收支比,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取得收入额不变,计算上市公司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交税费,明确平衡点。经过对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应交税费的计算,得出:可抵扣收支比为11.67%,营改增前后上市公司的税负是相同的;可抵扣收支比大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减税效应;可抵扣收支比小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税负负担。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应交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则变为3%的税率进行计征增值税,经过计算后增值税应交税费为3.09%。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是最大的受益者。
二、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
1.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员工福利成为部门支出的最大一部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员工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也得到很高的提升。但是,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在改革后并没有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内,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而言,限制了公司可抵扣范围,也影响到公司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因此,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增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盈利来源,也是公司税收筹划一大难题。
2.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可确指资产为存量资产,加之服务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多为桌椅、电脑仪器等长久耐用品,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低值易耗品,所以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应缴纳税额可抵扣额度较少。另外,服务业上市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影响力,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也有增加员工福利资金投入。但是,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不少存量资产,在营改增后很难抵扣相应款项,很难实现税收筹划效果。
3.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
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应交增值税,为公司创造避免重复征税的契机。现在我国服务业发展较快,上市公司所平摊到的数额相对较大一些。上市公司购货渠道是固定的,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缴纳额外的税负,但是有时上游公司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市公司在购货时,如果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难进行抵扣,缺失抵扣凭证,不能进行销项抵扣,限制上市公司税收筹划。
三、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
1.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可见因上市公司采购渠道的差异,可折扣比例也不同,实际承担的税负也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采购渠道主要有两大途径: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大于500万元;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小于500万元。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作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供货方所提供的应税产品或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标注增值税款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税法规定看,服务业上市公司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最大化利润,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公司产品或劳务的供应方,增加上市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上市公司税负。
2.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
按照我国税法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在资产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能够适当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公司创立初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可以被抵扣。也就是说,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增量资产也可以抵扣,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加速存量资产折旧,促进公司资产更新,获得增量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减轻上市公司税负。
3.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普通营业税发票时公司以自身营业收入全额为开具依据的,所以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对外提供服务形式时开具独有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是有很大差距的,对公司日常采购、劳务经营等活动产生进项税额影响,对外劳务提供的销项税额影响,继而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我国税制营改增改革后,税务部门职能从营业收入全额扩展到公司成本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复杂,如打印、开具、整理、报备等渠道的审查和管理更为复杂。服务业上市公司应制定严谨的税务管理制度,严格开立、审核、报销发票,并严格按照税务部门法律、政策操作管理。上市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营业税发票相比,将产品采购、制造、销售、消费各环节相连接,保持增值税税负连续性。上市公司所有环节的参与者都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增值税发票获得、开具、传递、管理、作废等各环节,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
四、结论
营改增的到来与实施,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很大影响,适用税率从原来的5%变为3%征率,应税款项也发生很大变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公司身份,审视营改增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的税负效应和影响,继而指出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三大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最后给出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途径,如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可见,应正确认识营改增背景下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环境的变化,从营改增视角让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更完善,进一步落实营改增税制,促进服务业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涉税审批、购票、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抵扣业务量大,有些涉税事项处理极为复杂,有时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公司税收筹划和生产经营决策影响较大,作为上市公司,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税务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工作。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在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的同时,构建一套适合上市公司的税务内控体系将对防范涉税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和公司内控体系中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
1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1.1 上市公司纳税风险的来源
纳税风险来源于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承担的各种风险,进一步讲则是纳税人因负担税款、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遵从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务征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因对有关纳税事项进行了错误的处理给企业带来的信誉危机和经济损失愈加严重,纳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急迫。
1.2 上市公司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
(1)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在经营发展中涉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手册,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务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2)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税务内控制度。实践一段时间后,企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内控进行优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也有助于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4)能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联系,便于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7 大类23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办税人员的计算付款。明确设置税务内控体系能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5)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税务内控体系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2.1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内控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专人专岗,收集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对其整理、分析并确定与企业相关的有效收集涉税业务信息;
(2)构建良好的财税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将各项信息传递至有关人员有关岗位;
(3)根据企业业务特征、所在行业税负特点、所在地区的税务环境以及有关税法规定等制定企业纳税规划或计划(年、季度、月);
(4)分析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做好采购、生产、销售、工资方法、费用报销、资产处理、利润分配等企业存在(或潜在)的各种纳税环节的分析,并根据税法加以控制;
(5)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金;
(6)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企税关系;
(7)建立涉税档案,保管好各类涉税资料、凭证;
(8)建立纳税应急措施;
(9)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自检,及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10)定期对有关领导、员工进行财税培训。
第二,按年度编制办税人员工作手册如表1所示。
第三,编制各税种流程图及风险控制矩阵,标注风险控制点,如上图所示,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税务审批程序。
(1)执行:它是整个办税工作体系正常运作的实际操作部分,主要指办税岗位上的办税人员依照税法和相关会计法规,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来处理税收相关工作。办税人员应当根据确立后的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来进行相关的办税工作,具体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统一购买账簿、凭证,负责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领购和管理,负责本单位各种应交税款的计算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办理减税、免税、退税事宜,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算、检查等。必要时还要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
(2)内部监督: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内部稽核制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税工作也离不开稽核,这样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建立一个监督体系来监督办税工作,全面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建立好税务内控体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税务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作用。
2.2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后对涉税风险的管理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建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文化和要求。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负责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部门从交易开始时参与。
(2)评估涉税风险:就是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涉及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考虑以下几步:理清企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分析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涉税风险;所有涉税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和这些涉税风险相关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等。
(3)制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设计控制措施。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税风险、保留涉税风险、降低涉税风险、利用涉税风险。上述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由企业涉税风险控制部门执行的。设计控制措施是指为完成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调整以及责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与上市公司的沟通互动既是个性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个性化服务的前提。上市公司对税法的高度认同和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也是影响其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过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沟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对税收政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认识和理解,交流双方感情、达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碍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所熟知。涉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
(5)监控实施效果:监控实施效果就是再检查涉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的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是一个过程,上述活动并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上述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企业保持对涉税风险连续的识别、分析、计量、控制及改进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日常经营行为中,以应对企业所处环境的快速变化。
3 结 论
[DOI]10.13939/ki.zgsc.2015.16.029
1 公司治理和税收筹划的内涵
1.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是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从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两个层次。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持有不同的看法。主流的有以下几种:吴敬琏(2001)、Gilson and Roe (1993)强调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作用,认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关键。只有公司内部之间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被建立起来。张维迎(2010)等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他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对应。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司中的个体形成最大激励。最终使得公司作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1.2 税收筹划
国内学者对于税务筹划内涵理解和界定的研究比较繁杂,争议较大,对税务筹划这一概念的提法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等,至今尚未就税务筹划的称谓、定义、行为性质等达成共识。盖地(2005)认为,“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遵循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还有一些理论研究是关于税务筹划的原则、目标等。张雅杰等(2008)提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遵循不违法、全员参与、成本效益、实事求是等原则。国内关于税务筹划的实证研究比较少,基本都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税负研究上。王延明(2003)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因素。谭康(2008)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与实际税率是正相关关系,而总资产收益率与实际税率是负相关关系。曹书军等(2008)应用随机效应模型,研究了影响实际所得税率的公司特征因素,并探讨了税收政策的变动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司规模、资产密度与实际所得税率没有显著性关系,财务杠杆与实际所得税率显著负相关,而盈利能力和股权结构对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默克(Morck,2003)认为,对于股利的双重征税可能会削弱金字塔形所有制结构的作用。菲斯(Friese etal..2006)研究发现,税法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或惩罚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以分派股利、重组等形式影响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结构又将影响税务筹划行为。我国将公司治理结构与税务筹划两大领域结合起来研究的文献不多,以理论研究为主,主要有蔡昌(2009)从公司治理、契约安排角度深入分析了税务筹划的治理机制与供给机制,提出了诱导性契约安排与激励相结合的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了履约成本最低化的契约安排模型;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是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单一方面,如股权结构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2 税收筹划下的委托分析
税务筹划是要在税收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理财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和影响。基于委托关系的公司治理模式,毫无疑问,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进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是通过税后收益最大化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体现着内在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推动着税收筹划的发展,并为税收筹划提供环境基础和潜在约束,因此税收筹划也必然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微小层面和基本要求。
从委托层面分析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行为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税务筹划行为本身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风险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一般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各种潜在因素的存在,有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或者为此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收益。由于筹划风险的存在,制约着税务筹划的效果,使税务筹划行为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为税务筹划行为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得到不好的甚至失败的效果,并因此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经理人的声誉将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遭到解雇。而相对于股东而言,税务筹划行为的失败对其影响则小得多,而且股东还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第二,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目标背离。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这就决定了并不是立即产生可见的收益,而要通过较长期间才能实现。但税务筹划行为的成本往往发生在当期,如企业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筹划时,需要向税务专家支付费用;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时,需要进行大量的企业内部或企业间的组织变革和协调工作,此时需要发生改建组织结构的成本、组织间的交流成本、制订计划的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和相关管理成本等。由此可见,税务筹划成本的即时性与收益的滞后性容易导致对筹划当期财务报表业绩的负面影响,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也有不利的一面。然而,从长远来看,有效的税务筹划行为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有利的。因此,股东有意愿进行长期性的税务筹划行为,而经理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将倾向于避免此类降低其短期绩效的行为,虽然在长期此类行为可提高股东利益。
第三,税务筹划行为加剧了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项综合的管理活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整个筹划的过程中,不管是在预测、规划还是决策方面,都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结合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制订出筹划方案并作出选择。因此,税务筹划行为的另一特点是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周密的规划和广博的知识。在经理人自身掌握或可从外界获取这些专业技术的情况下,一旦其意识到税务筹划失败后要承担潜在的风险或损失时,加之没有适当的激励措施,经理人可能会被动地汇报或干脆隐藏这些关键技术知识。这些被动及隐藏行为将会加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增加成本及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最终效果。
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诸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中央企业规范化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包括对于税法的遵从度、社会公众上市公司要接受的监督和检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制度等。
另一方面,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非常多元化,分子公司、三级四级的组织架构非常普遍,甚至中央企业规模更大的企业到了五六级,跨级次的结构对税务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同时,在面对市场经济和全球发展竞争中,中央企业出于自身跨领域经营发展的需求,也需要更加规范、更加合理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和税务打了二三十年交道的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会计师王丽静在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联合主办的“财智大讲堂:创新性税务管理”会议上分享其税务体会时表示,未来中央企业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税务管理建设:第一,提高中央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第二,提高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第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基于以上考虑,中航材从四个维度来实施税务管理实践:纳税遵从、税务安排、税务风险和税企关系。其中在税务安排这个层面,王丽静强调,中央企业在面对整合经济竞争时,首先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环境和税制改革。在她看来,如果不考虑各个国家的税收环境,那么在一开始的公司税务管控中,可能就会输在起跑线上。“中央企业的税收管理有其复杂性,国内和国际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会涉及。”王丽静强调。
在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中航材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加强企业领导层面对整个税务管理体制的建设,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负责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战略决策;第二,加强总会计师和税务总监的设置,负责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战术决策;第三,加强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的建设,使其在实际执行层面能够很好地开展工作;第四,在分子公司层面,加强项目公司税务专员设置,实施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双重矩阵管理,使各个层级、分子公司层级,集团本部层级,以及公司高管层级,都关注和考虑税务事项。
目前中航材设置总会计师,下面则设财务部总经理、税务经理。“未来我们会考虑设置税务总监模式。”王丽静称。
双维度治理
值得强调的是,税务风险和税务安排是中航材考虑税务管理的两个维度。据王丽静介绍,中航材从五个方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重大交易和决策税务风险控制。税务经理参与重大决策制定,决策前税务规划及风险评估分析。
第二,经营过程及供应链税务风险控制。在这个方面,中航材一般会要求税务人员事前参与合同的洽谈或者合同的商议阶段。而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由税务经理提出审核合同,建立合同税务风险提示制度,同时出具专项的税务审核意见。“建立让税务人员审核合同这一制度非常重要,这个过程同样也非常漫长。”王丽静表示,业务人员在制度建立初始时不太接受,经过多次在税务事件中的交流和碰撞才使其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的评估和财务报告反映,包括税负测算、纳税调整、递延税款和月度税务报告。事实上,在税收反映过程中加强月度税务报告的编制亦是税务管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企业各级税务人员能够给出一个月度的税务报告,那么就可以在很大范围内让所有税务事项得到及时的反映,同时也让各级税务管理者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更让企业的总会计师能够看到、听到和了解到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王丽静介绍道。
第四,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税务知识体系、文档编制及保管和申报缴纳信息化。
第五,税务争议和协商。外部咨询、技术分析和沟通与处置。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王丽静认为中央企业应该及时做好理论研究,把会计事务和税务差距找好。“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改正,如果在认识上有差异要及时说明。”她称。
在税务工作安排上,中航材会从集团本部和分子公司两个层面着重考虑税收筹划事项。在集团本部层面,中航材重点考虑投资税务安排、筹资税务安排、转移定价、并购重组税务安排和重大税收优惠筹划、利润分配税收安排以及其他重大税务安排。而在分子公司层面则会重点考虑采购的税务安排、生产中的税务安排、销售中的税务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安排。
王丽静通过介绍跨境投资税务安排案例来比较两种税收安排的优劣。爱尔兰因其低税率,吸引了众多的跨国企业。某央企拟在爱尔兰投资,其利润在爱尔兰当地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利润分回时还需要扣缴5%的预提所得税。但无论如何,最终分回中国的利润要补税到25%,那么这时应该如何安排以节税?
“通过境外具有经济实质的实体公司投资,全部税负12.5%。”王丽静进一步解释道,“在大陆企业投资香港,香港跟爱尔兰有税收协定,这个税收协定没有异地所得税的,所以带异地所得税就可以省掉5%和10%。另外在爱尔兰分回投资的时候,香港和爱尔兰税收决定方面都不征收各方相关的税,所以回到香港的时候,也不交使用税。如果这样,作为中资企业如果能够控股香港的企业,税负上是12.5%。”
■一、前言
税务风险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对的,无论公司规模如何、从事何种行业,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税务风险。而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有时候甚至跨多个地域和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税务风险的来源就更为复杂。并且由于集团公司在财务体系上的联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机构发生税务问题,就会波及整个集团,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因此,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将针对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展开分析,以期能够对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及成因
从风险的成因来看,税务风险大体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而内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
1、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内部原因
(1)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型集团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应涉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问题,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由多个分支机构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运转,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说,企业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体系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普遍缺乏完整的税务风险防控系统。
(2)人员素质难以满足风险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都设置了风险控制岗,有些还设置了专人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但是,由于从体系上对税务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税务风险评估人员对税收和相关财务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在具体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规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难以从根本上防控住税务风险。
2、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外部原因
(1)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税务风险
由于我们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政策上相对缺乏稳定性,税收政策调整十分频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总是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税务人员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极易在运用中发生偏差,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目前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彼此之间在执法上存在很多重叠和冲突之处。如在收入确认上,税收、会计准则和合同法三者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指标都会有所不同。企业一旦遇到这类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涉税业务调整,极易违反某一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税收风险防控对策和措施
1、提高集团公司税务风险评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业内外部环境,对各类影响要素进行准确细致的评估,以便有效的识别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其次,企业在某些特殊经营区间内,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如企业在新领域进行发展的时候,应就该领域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明晰企业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妥善的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再次,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多层次全方位的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从企业所处的政策税收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观和战略层面上的税务风险影响要素。而企业基层负责人则应从具体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方面来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通过这种多层次的风险评估和识别方法,能够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相关风险信息,以便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制度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一旦转行为现实危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股价下跌等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集团内部建立一整套风险预警制度。企业财务部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相关涉税部门应定期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指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从整体战略和决策上及时的规避和化解重大税务风险,以维护集团运营的稳定性。在预警报告的时间上,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予以区别,在政策变动较大的时期,可以一个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关的预警报告,而在政策和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则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预警报告。
3、完善税务风险应急措施
由于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无论如何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先进的控制手段也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遭遇税务风险,最为需要的还是一些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因此,集团公司有必要针对税务风险的特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出一些具体的应急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时企业的商誉损失,保全其声誉和维持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相对稳定。
4、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由于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十分复杂,财务人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适当借助一些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来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工作。专业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但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而且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们来进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能够作为外部监控人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另一方面,专业税收筹划机构能够行使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部分职责,更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务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税务风险来源
由于税法和会计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司的税务活动不规范,或者未根据最新变动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税,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税务工作的风险不良走向会影响公司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金受损甚至会受到法律处罚。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在“营改增”和“互联网+”的大h境下,税收政策日新月异;另一方面,公司业务活动不确定性给税务风险的控制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税务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一)缺乏专职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
大部分公司的税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负责,没有专门的税务机构,税法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性,会计人员的主要精力是企业的账务处理和许多繁杂事项,对于税法政策的变更的跟进不及时。除此之外,会计人员习惯性从账务处理角度看问题,缺乏税务观念,无法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由于办税人员的不稳定,企业的税收资料无法得到有效地保存,比如国税申报表资料、地税申报表资料,这些文件虽然不是要求企业必须纸质存档,但是对企业非常重要,但无专人管理非常容易丢失。
(二)没有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无内部审计部门,日常审计工作基本上是公司聘用外部审计部门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入驻企业时间不长,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难以让企业建立一个有效税务风险应对机制。采购部门开展业务对涉及的发票、请款单以及销售清单未经过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不利于规避虚假发票。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不少一般纳税人企业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后稽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监控将日趋严格。企业作为采购方或者劳务接收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进行抵扣。比如:供应商将押金开成了增值税专用票,在企业发票的勾选平台上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勾选,容易导致不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参与抵扣。
(三)企业账务工作有缺陷,存在漏洞
会计人员认为只要保证发票真实,记账工作无误,就能保证企业避免重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系统具有强大的预警功能,税务局的审点从核实虚假发票转向以“真实发票、虚假业务”作为突破口。会计人员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账务处理上进行技巧性的操作,比如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将五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这些账务处理未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将面对很大的税务风险。研发费的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同理解和应用,也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优化对策
(一)配备专职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
企业不仅需要在组织结构上设置税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税务人员,更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培养涉税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税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通过会议、宣传栏等途径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税务人员还有义务让企业人员明白税收产生的过程,并针对企业不同的涉税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帮助员工建立一定的税务常识。企业的税务资料应得到完整有效的保存,每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资料,比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务资料,每月应做好整理和存档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定期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监督,如有必要及时引进外审部门查漏补缺。同时,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比如授权审批的业务中约定谈业务和签订合同需要财务人员的审核与签字,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弊端。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组织结构、会计记录、授权审批等制度。采购部门开展业务对涉及的发票、请款单以及销售清单经过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利于规避虚假发票和合理的税收管理。
(三)减少企业账务处理缺陷降低税务风险
首先,从降低税务风险的的高度,经常性检查日常的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发现账务处理的漏洞,并及时更正和补充相应资料。比如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例,财务人员应当对财税政策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准备齐全的资料,同时资料须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在年度结账前自查公司的账务,还应自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否合规、是否真实,检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从而降低企业汇算清缴的风险。最后,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账务处理中涉税事项和碰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及时存档,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及时改进。
四、结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必须正面面对的一个话题,本文从涉税人员、内部控制、企业账务处理这三个方面分析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需主动更新知识储备,熟悉企业业务,从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中图分类号】 F27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2-0075-05
税收负担问题一直是财政、税收、经济等领域的传统研究课题,目前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敏感和尖锐的问题。宏观税收负担问题的研究相对成熟,由于统计数据的公开性和可得性,研究结论的获得相对容易;但微观税收负担问题的研究稍显不足,个人、部门税收负担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研究结论还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同一问题出现相反的结论,尤其是实证研究结论尤为突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应该是企业税收负担的测度方法与计量模型存在偏差或不足。
一、主要文献综述
Siegfried以公司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为度量指标,研究计算了1963年美国采矿和生产行业的年度平均ETR[ 1 ]。此后的经验研究基本上采用了ETR指标来研究公司ETR与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并作了实证检验。王P采用实际税率法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研究发现处于不同地区及行业的上市公司其税负是存在差异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6.07%,远低于当时的名义税率33%[ 2 ]。此后,王延明[ 3 ]、吴联生[ 4-5 ]、马化祥[ 6 ]、林丽花[ 7 ]等都采取实际税率法研究了企业税收负担与相关因素的关联关系。王韬、萧艳汾则采取增加值税负率度量模型,他们计算的企业税收负担率明显高于实际税率法的计算结果,并且行业差距巨大,同时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得出企业税收负担高低和轻重不能划等号[ 8 ]。实际税率和增加值税负率度量企业税收负担都存在一定偏颇。实际税率法仅考虑了所得税的负担问题,而忽略了其他税收的影响,可能低估企业的真实税收负担水平。增加值税负率没有很好地解决度量模型中分子项与分母项的匹配问题,可能高估企业的真实税收负担水平。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另外考虑国内外税制结构的差异,朴姬善采用企业综合税负率测度模型,使用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款作为分子项,使用年度营业收入为分母项,研究了吉林省上市公司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 9 ]。冯延超也采用相同的测度模型研究了中国民营企业政治关联与税收负担的关系[ 10 ]。其实,这些测度企业税收负担的度量模型都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将在后文中深入剖析。
实证研究大多从公司税收负担及其影响因素关系入手,但是,研究结论存在诸多分歧。Stickney和Mcgee研究表明,负债程度与平均ETR之间成正向关系,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和自然资源行业较为明显[ 11 ]。Zimmerman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规模和ETR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在石油行业尤为显著,企业规模使用销售收入指标来代表[ 12 ]。Gupta和Newberry[ 13 ],Wilkie[ 14 ]也认为实际税率与公司规模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Porcano[ 15 ]l现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Stickney和Mcgee没有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王延明研究发现,1998年以后规模大的公司平均ETR水平高于规模小的公司,以总资产为解释变量时最为显著。吴联生的研究也证明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规模大的公司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因而其实际税率较高。另外,还有诸多学者研究了公司实际税率与财务杠杆、资产结构、投资机会与获利能力、国有股比例等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企业税收负担度量的多维度分析
全面深入掌握企业的真实税收负担情况,需从多个维度分析[ 16 ],同时,还必须掌握企业税收负担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一)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
宏观税负多用于宏观经济分析,通常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Tax-to-GDP Ratio)为指标度量评价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现在已经形成了大、中、小三种口径的度量模型,分别用政府收入、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计算。宏观税负不仅包含企业税收收入,还包含了非企业部门的税收收入。鉴于此,很难从宏观税负直接分析企业税收负担[ 17 ]。宏观税负的统计结果主要用于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总体设计和安排的评价,微观税负主要以研究企业税收负担为主,度量方法多样,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采取微观税负方面的统计数据及信息。
(二)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名义税负通常以名义税率(Nominal Tax Rate)来反映,又称为法定税率(Statutory Tax Rate,STR)。名义税率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各种税法中以不同的计税依据征收税额的比例或者额度,反映的是征税的深度。名义税率概括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企业税收负担的大致状况,在跨地区税负的比较、吸引外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税务筹划等方面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实际税负通常以实际税率来反映,对于负税人而言,如果税法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及特殊规定,从理论上讲,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种税法通常都有优惠条款、减免措施或加重征收,纳税人也可以采取税负转嫁、税务筹划及避税等行为,使得其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实际税率才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税收负担水平。因此,名义税率只是研究企业税收负担优先使用的参考指标,实际税率才能够真正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个体差异,度量每个企业实际税负水平是有一定困难的。
(三)直接税负与间接税负
狭义的企业税收成本仅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费)之和,广义的企业税收成本则应该包括企业支付的各种税款(费)以及与纳税相关的所有支出[ 18 ]。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费)产生的显性税收成本形成直接税收负担,企业因为纳税行为而间接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或支出产生的隐性税收成本则形成间接税收负担。
1.直接税负
直接税收负担简称直接税负即显性税负。直接税负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国家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款(费)的总额。依据目前的税收实体法体系,企业在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缴纳的税款(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18 ]。
2.间接税负
间接税收负担简称间接税负即隐性税负。间接税负是指企业因为涉税事务而间接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或支出,主要包括税收风险成本、税收财务成本及税收服务成本。
姚爱科认为,税收风险成本主要是指企业有意或无意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所发生的价值耗费,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或者罚金等。税收财务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缴纳各种税款(费)而使资金流出企业发生的利息损失、银行手续费以及缴纳税款(费)资金的机会成本等价值耗费。税收服务成本主要是指企业为了完成纳税事宜而发生的办理费用和费用。相对于税收风险成本及税收服务成本,税收财务成本无法在账面上清晰地反映和核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经常被企业所忽视。因此,从完整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企业税收负担应该将间接税收负担纳入整体税收负担之中。
三、企业税收负担度量模型述评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税收负担度量模型主要有三种,即实际税率模型、增加值税负率模型及综合税负率模型。
(一)实际税率(ETR)模型
实际税率模型是目前研究企业税收负担及其影响因素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测度模型,可以以企业年度税费除以当年收益的比例为指标[ 19 ],更严格一点说,就是企业税收负担与税前经济收益的比值。但在实际应用中,分子项并不是企业全部的税收负担,而是以企业负担的所得税作为依据,分母项采用利润表中的税前利润或者息税前利润。基本模型为:
这两种模型属于实际税率测度模型中的基本模型,计算简单,应用便捷,需要的数据容易获得,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中都包括这些数据。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可知,利润表中反映的所得税费用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已有研究表明,多数企业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因此,以上述两种模型测度结果可能会高估企业实际税率。
对于模型ETR2,分母项使用息税前利润明显欠妥,因为企业的利息费用除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外,均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即利息费用并不承担所得税,模型ETR2可能会低估企业实际税率。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益及费用确认时间和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并不一致,如果需要比较准确地计算实际税率,就需要对基本模型进行调整。因此,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出现了多种调整以后的实际税率模型,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增加值负率模型
无论实际税率模型如何调整,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将所得税负担视作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不管采取那种模型进行度量,其结果都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水平。
为了使企业税收负担的测度具有较高的相关性,王韬、萧艳汾将税收负担定义为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应纳税额占该企业同期增加值的比率,提出了增加值税负率模型,用公式表示为:
遗憾的是在他们的研究成果中只有计算结果,并没有说明度量模型中的增加值包括哪些内容。尽管增值税与增加值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但其他流转税一般与销售收入具有相关性,所得税则与所得额(或税前利润)具有相关性,因此,这种度量结果高估了流转税税负而低估了所得税税负。另外,用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增加值的比重衡量增值税税负明显是不科学的,因为企业增值税税额中的绝大部分并不是企业自己承担的,前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但是,这个测度结果也基本反映了各行业税负的特点,例如烟草加工业76.92%的总体税负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达到了52.37%,主要是烟草加工业较高的消费税税率造成的。
(三)综合税负率模型
冯延超认为一些西方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可以以所得税实际税率(ETR)来衡量公司的实际税负。而我国增值税等流转税是主体税种,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行为税等税款远高于所得税,仅用所得税的公司实际税率并不能充分、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税负。因此,采取公司综合税负率来度量税收负担的高低,测度模型为:
其中:年度实际缴纳税款数据来自年度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内“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去“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来获取,该项指标包括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所得税、房产税等各项税收。
该模型的优势在于考虑了企业所有的直接税收负担而不是仅考虑所得税,但包含了不影响损益的增值税。另外,模型分母项不是采取税前会计利润而是年度营业收入,对直接税而言,与分子项是不匹配的,其计算结果很可能低估企业的综合税负率。
为了克服上述模型的部分缺陷,又有学者对其进行了修正和调整,调整模型为:
调整后的模型仍然没有完全克服分子项与分母项不相匹配的问题,也没有剔除不影响损益的增值税对计量结果产生的噪音。
四、企业税收负担度量的理论模型――基于税收负担完整性的理论模型
企业直接税收负担的测度是一项难度很大的课题,因为从税务会计实务来看,企业缴纳的间接税和直接税税额并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除了增值税税额之外,企业缴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计入了当期损益(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并且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从而产生抵税效应,但影响程度确实难以计量。所以,测度企业直接税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使用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款(费)总和数据,明显不合理,可能会高估企业税收负担比率;如果只选择企业所得税的数据,又不完整,可能会低估企业税收负担比率。
鉴于此,从税收负担完整性出发,本文将企业税收负担理论模型从内部管理及研究分析两个角度重新构建企业综合税收负担度量的模型。
(一)基于内部管理的企业综合税收负担度量模型
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企业应该全面利用核算数据对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准确计量。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有比较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与纳税有关的所有数据从核算体系中都能够获得,不存在数据获取的障碍,因此,税收负担计量模型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就是全面衡量企业税收负担高低的关键因素。
为了构建计量模型,笔者借鉴西方税收分类标准,以流转税、资源税为主体将货物和劳务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额归入间接税,这些税额通常情况下以销售额、营业额或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处理中一般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且税额具备转嫁条件;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将收益、财产或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额归入直接税,这些税额通常情况下以所得额、财产价值等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处理中一般记入“所得税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且税额不容易转嫁。直接税和间接税税额构成企业直接税收负担,其他与纳税活动相关的所有支出构成企业间接税收负担。构建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TTB1)模型如下:
其中:间接税净额是指企业一个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间接税总额扣除税费返还后的差额。直接税税额包括企业一个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船舶吨税等。
由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一般情况下直接计入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的购置成本中,烟叶税也计入收购烟叶的成本,这些税额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在持有期间后续计量中通过折旧或摊销得到了补偿。另外,在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一些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规定作转出处理,二是计入有关购置项目的成本。如果作转出处理,意味着既不增加增值税税额也不减少增值税税额;如果计入有关购置项目的成本,则通过折旧或摊销得到补偿。除此之外,从法理上讲,其他合法合规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全部转嫁给了下一环节,并不由企业自行负担,所以,要把增值税税额从间接税税额中剔除。
但是,TTB1模型还存在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缴纳的间接税中有多少作了转嫁以及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额对所得税的抵税对该模型的影响。由于企业可以采取前转、后转、混转、税收资本化等手段进行税负转嫁,但具体能够转嫁多少无法准确计量,也可能有些企业的定价政策受制于政府管制以及《反垄断法》的制约等原因,间接税无法转嫁,每个企业情况各异。因此,模型的前一部分存在高估分子项的可能。如前所述,所得税前扣除的各种税额的抵税效应又会使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即低估模型后一部分的分子项,所以,综合两个部分基本能够度量企业整体的综合税收负担比率。
(二)基于研究分析的企业综合税收负担度量模型
如果是基于研究分析的需要,TTB1模型的应用就要受到很大限制,最大的障碍是无法获取TTB1模型所要求的全部数据。作为外部的信息需求者,只能从企业公开的财务信息中获取自己研究分析所需要的数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收负担方面的数据主要披露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对较为充分,已有研究成果基本上采用的是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而研究对象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获取相关数据则更加困难。
依据目前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税收负担方面的数据分布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中比较分散。另外,企业发生的间接税收负担隐藏在多个项目中,无法获得准确数据,现有研究文献一般都不将其考虑在内。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从披露的年报数据中也无法直接获得,因为企业一个年度内缴纳的所有税款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内容下的“支付的各种税款”项目中,而当年已缴的增值税税额并不在利润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内容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缴纳的各种税额。基于上述困境,将TTB1模型进行调整,构建用于研究分析的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度量模型TTB2:
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利润表中列报的该项目金额,收到的税费返还即现金流量表中该项目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调整项目的金额来自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附注,营业总收入、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项目直接从利润表中获得。
企业缴纳的间接税基本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扣除收到的税费返还后,就是企业的间接税税额,同时,剔除了增值税的影响,再除以营业总收入就是模型TTB2第一部分计量的企业间接税负担率。模型TTB2的第二部分分子项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当期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分母项是税前会计利润,该部分计量企业的直接税负担率。不难看出,模型中直接税税额是不完整的,原因在于企业对其他直接税的核算基本上记录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在报表附注中对管理费用项目披露的详细程度不一,无法完整地获取相关数据。直接税中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的直接税金额不会太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程度很小,因此可以忽略。
使用模型TTB2可以^为全面完整地度量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情况,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分析企业税收负担在地区、行业、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为税收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等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所以,未来的研究方向就是利用模型TTB2,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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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EGFRIED J J.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effect of political influence: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federal corporation income tax program. Ph.D.dissertation[D].University of Wilconsin,1972.
[2] 王P.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收负担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1999(5):49-54.
[3] 王延明.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与规模、地区及行业关系[J].证券市场导报,2003(3):56-60.
[4] 吴联生,李辰.先征后返、公司税负与税收政策的有效性[J].中国社会科学,2007(4):61-73.
[5] 吴联生.国有股权、税收优惠与公司税负[J].经济研究,2009(10):109-120.
[6] 马化祥.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年度变化趋势: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学术研究,2007(6):63-68.
[7] 林丽花.公司实际税收负担的财务因素:基于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9-101.
[8] 王韬,萧艳汾.企业税收负担及其经济影响的测算分析[J].税务研究,2006(3):78-81.
[9] 朴姬善.对吉林省上市公司税收负担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东疆学刊,2005(10):110.
[10] 冯延超.中国民营企业政治关联与税收负担关系的研究[J].管理评论,2012(6):167-176.
[11] STICKNEY C P, MCGEE V E.Effective corporate tax rates:the effect of size,capital intensity,leverage and other factor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1982(2):125-152.
[12] ZIMMERMAN J L.Taxes and firm size[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83(5):119-149.
[13] GUPTA S, NEWBERRY K.Determinants of the variability in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evidence from longitudinal data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1997(16):1-34.
[14] WILKIE P J. Corporate average effective tax rates and inferences about relative tax preferences[J].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1988(10):75-88.
[15] PORCANO T M. Corporate tax rates:progressive, proportional,or regressive[J].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1986(7):17-31.
[16] OECD. Tax burdens:alternative measures[M].OECD Publishing,2000.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自2012年成立以来,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挂牌数量逐年增加。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现状
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现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截至2016年9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9073家,总股本520609亿股,流通股本196851亿股,占比3781%。挂牌公司总市值达3481354亿元,平均市盈率为2663倍。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数量23899亿股,成交金额123607亿元,日均成交额6905433万元。按照转让方式来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企业为7435家,占比8195%;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企业为1638家,占比1805%。按照市场分层来看,基础层企业8120家,占比8950%;创新层企业953家,占比1050%。[ZW(]数据来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ZW)]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三是制度设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投资者门槛较高等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更加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准入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本,融资并购以备案为主。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出台49条业务规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同。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ZW(]内容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ZW)]
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是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是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是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方式
“新三板”现有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转让方式下,做市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转让方式。
2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在收入和原值等确认方面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挂牌企业员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业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挂牌公司符合规定l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派发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市公司政策执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4挂牌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对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不征税,挂牌企业的个人股东目前不执行不征税政策。
3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31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和员工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311政策适用标准不统一
目前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股权激励主要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外),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致。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造成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
312政策规定不明确
目前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争议。从法理上看,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造成本人股本增加的应不征税,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不征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表述来看,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类型和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并不清晰。挂牌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政策存在争议。
313征管规定不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挂牌公司转增股本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但两个文件的单位仅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包括证监会。另外,并无文件规定转增股本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规定。据了解,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仅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情况,不包括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32完善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321统一各类政策适用
b于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交易方式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披露有待完善,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见下表)。建议对于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转增股本统一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与其他非上市公司税负公平;同时为鼓励非上市公司挂牌,引导企业治理机制规范化、股权结构清晰化,可设定一定条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比如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限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或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新三板与主板市场差异分析表
项目新三板主板
服务对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投资者群体机构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为主
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无盈利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上市公司公告
322明确资本公积转股的个税政策
建议完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规定。明确不征税的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类型、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等。一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股份制企业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二是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是否必须为公司上市后形成的;三是明确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可以不征税。从而明确挂牌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
323完善征管方式
由于挂牌公司统一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与证监会协调资本市场税收问题时也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整合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分配信息,统一计算、代收代缴,完善征管方式。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假设1: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问题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叶康涛,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为也会产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会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如果两种产品联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例如汽车和汽油,这两种产品即为互补品;如果两种产品均可独立发挥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叶与咖啡,这两种产品即为替代品。如果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分别理解为一种产品,那么由于这两种产品均可对非应税项损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互补效应。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的关系,特别地侧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盈余来规避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笔者通过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本文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差额来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为解释变量:EM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衡量;TAX为实际所得税率,其与盈余管理之间有负相关关系,不同税率的企业盈余管理时的动机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操作非应税项目损益的程度会不同;EM×TAX为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交叉变量,它考核了不同税率层次的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动机程度。
本文预计β2、β3的符号均为正,即随着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随之上升,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预计β4的符号将显著为正,即高税率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更有可能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此外,本文借鉴Mills和Newberry(2001)、叶康涛(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用DBET表示。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将面临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从而违反债务契约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规避违反债务契约的目的会倾向于虚增盈余。此外,本文还加入了外部审计是否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对数值作为控制变量,来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和规模效应对公司纳税申报的可能影响。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以沪、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亏损上市公司;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变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共筛选出1 061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会计利润、应计利润和实际所得税率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其余指标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开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原先执行高所得税率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2006年有意调低应税利润,并在以后年度调高应税所得,已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但是没有依据认为该现象会影响本文的研究假说。
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描述性统计来看,所得税率最高为25%,最低仅为1%,均值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样本的46.94%)的所得税率低于25%,表明即使财政部自2001年以来多次清理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仍然相当普遍。从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为0.0002,最高却达到0.4183,表明不同税率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由于动机的差异而导致操纵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给出了有关变量的相关矩阵。从相关矩阵来看,模型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不超过0.2,说明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且DBT与EM及TAX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税率的增加,公司明显存在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所得税负的动机。
五、实证分析结果
我们采用回归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与操控性非应税项目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1、2、3来看,EM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都会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强而增加,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不过回归系数也表明公司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是相当高的。另外,TAX的系数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与假设1一致。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则公司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税负。
在回归结果4中,将EM与TAX的交互变量纳入了回归模型,发现回归系数也显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EM与TAX之间存在互补效应。进一步又把样本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回归: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25%)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DEBT与SIZE变量在所有回归中得到了显著的结果,这表明上市公司进行操控是出于债务契约和公司规模的考虑。FIRST变量在大部分回归中达到了显著为正的结果,说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倾向通过操控相关损益规避税负。此外,外部审计对于公司操纵行为并无显著的影响。
六、结论
由于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因此,公司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所得税成本。本文证实了该结论: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即公司有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动机。此外,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随着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爆发,一些社会人士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可以从实证检验的结果中发现公司通过此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因此,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6(2):205-224.
[2]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3] 郑红霞,韩梅芳.基于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税收筹划行为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9):122-131.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126-07
一、引言
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旨在改革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是公司与其他管理人员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将管理人员薪酬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衡量经营公司努力程度的指标之上,协调公司与管理人员的利益。大多数薪酬计划建立在衡量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两种指标之上――净收益和股票价格。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年度里,净收益或股票价格所体现的业绩决定了管理人员奖金、股票、期权和其他薪金的发放数量,而且复合的努力程度衡量指标会提高合同的效率。
除了具有以业绩为导向的动机(股票期权计划与奖金计划)之外,首席财务官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面临锦标赛激励,也就是说晋升为最高管理层,诸如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晋升动机[1-3]。当晋升到更高职位时,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拥有更多的特权,与更高的声望。因此,管理层有动机去投入更多的努力去实现晋升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产出[2]。
Lazear and Rosen(1981)[1]根据企业管理中的管理层级差异提出锦标赛晋升理论,他们研究以个人产出水平为基础的能够代替薪酬激励的其他方式,发现组织内部的员工在通过不断的竞争向上获得晋升机会时,其竞争格局就如同正在进行的“不间断的淘汰赛”。特定情况下,如果奖金计划的设定来自于组织内部职位的排序,那么员工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期获得高概率的职位晋升。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投入的努力也就越大[1]。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来衡量锦标赛激励,已有文献表明,能够带来更好的业绩表现和公司价值的增加[2]。更进一步地,Kini and Williams (2012)[3]研究发现锦标赛激励越高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承担程度更大,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为增加晋升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可能性更愿意冒险。
首席财务官(CFO)更有可能直接参与和影响公司税收政策方面的决策并具体负责决策的执行。CFO是企业管理团队的重要成员,以追求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具有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决策等职能。研究表明,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公司行为,利益与风险并存[4]。避税的边际收益包括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会计盈余更高。而避税的风险则包括受到税务机关的怀疑而为避税所不得不支付的罚款与罚金。因此,首席财务官(CFO)须谨慎权衡不同的税收策略导致的收益与风险。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首席财务官的锦标赛动机,基于锦标赛激励考察CFO晋升对企业所采取的税收策略的影响,是否会促使企业选用更加激进的税收策略。
Kini and Williams(2012)[3]指出,参加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缺乏锦标赛激励状态下相比,愿意承担更大的项目风险并且选择能够与晋升相匹配的风险水平。因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首席财务官(CFO)追求的税收政策会更加激进,由此导致更高的业绩表现且伴随有更大的晋升可能性。
我们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的薪酬差距来度量以晋升为动机的锦标赛激励。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3]研究中提到的,这种度量方法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的变量,首席财务官(CFO)如果获得晋升锦标赛激励将会获得其作为高管薪酬的晋升。用整体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来度量风险避税的程度。经验证据表明首席财务官(CFO)锦标赛激励越高,企业呈现出更高的税收激进程度。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1.锦标赛激励
高级管理团队由首席执行官(CEO)与若干低层级的管理者(如高级管理者)组成。CEO与其他高管人员享有基于公司产出或者业绩方面的激励,诸如股票期权和奖金计划等[1-2]。高级管理者同样面临另一种激励,也就是基于晋升的锦标赛激励[2]。在分级别对待的锦标赛中,业绩表现最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晋升到更高的职位上(比如CEO职位),相伴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津贴、地位等[1-2]。输掉了比赛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屈居人后[2]。
Lazear and Rosen (1981)[1]研究表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而增加。因此,公司可以提高晋升奖励的规模,以此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努力程度,比如,增大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差距[3]。更进一步地,Kale et al. (2009)[2]通过度量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差距反映锦标赛激励,研究表明,锦标赛激励程度与公司业绩正相关。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锦标赛动机可以发挥类似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通过提供凸偿付增加管理层冒险的激励,CEO职位上的晋升近似于“实值期权”,具有期权特质的CEO职位晋升可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更大程度地冒险行为。
在研究高管的晋升激励机制时,国内学者多考察公司中作为政府官员的高管职位升降,杨瑞龙等(2013)主要研究影响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因素,刘青松和肖星(2013)主要考察公司业绩及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对高管变更的影响,张霖琳等(2015)主要考察国企高管职位晋升评价机制的执行效果。
2.公司税收激进
传统理论认为,企业的税收激进策略使得财富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公司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活动,收益与成本并存。收益主要表现在:管理层参与税收激进策略以此提高公司业绩[5-6],具体而言,税收激进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更高的财务会计盈余[6]。 Graham et al.(2014)[6]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愿意采用公司税收策略以此提高每股盈余。
公司税收激进行为也会导致一定的成本。首先,公司内部机构由于没有遵守税法的要求导致公司声誉的受损[6-7]。正如Bankman (2004)指出,参与避税的公司会被贴上“不合格的企业公民”的标签。支持此观点的Hanlon and Slemrod(2009)研究发现,公众对公司税收激进行为的评价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估。Graham et al.(2014)经过调查发现,公开上市的公司会将声誉顾虑作为他们不愿参与激进的税收策略的一个原因。其次,避税行为被税收征管部门发现所导致的货币性罚金的支付也会增加公司和管理层的成本。因此,企业的避税程度是成本和收益相权衡的结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委托理论研究企业的避税行为,Desai and Dharmapala(2006)研究发现,复杂的避税交易容易导致经理人采取盈余操纵、关联交易等C会主义行为。另外,税收激进活动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伍利娜和李蕙伶(2007)认为,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使得盈余质量降低。刘行和叶康涛(2012)研究会计盈余与高管薪酬敏感性的关系,经验证据表明税收激进程度越高,高管薪酬的“粘性”越大。金鑫和雷光勇(2011)研究发现审计发挥的监督与治理功能可以有效地制约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
(二)研究假设
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在晋升为CEO的锦标赛中,每一位管理层会承担风险更大的项目以此增加他晋升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的竞争者,承担的项目风险更大的高级管理人员越容易获得更高的产出,因此被晋升的可能性也就更大[3]。综上,相对于没有锦标赛的激励,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可能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增加。然而,有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税收结果并未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关注公司首席财务官(CFO)的锦标赛激励,CFO是代表所有者利益,全面负责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显然影响着公司税收政策。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据此产生明显正向的业绩结果,例如公司税收负担的降低、现金流的增加、公司报告期盈余的上升等。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说:
假说1:首席财务官(CFO)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
支付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激励高管,与业绩相联系的职工工资能激励职工努力工作(Lazear and Rosen,1981)。实际上,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国企高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大多具有政府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身份,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倾向性更为强烈。基于此,与作为职业经理人身份的高管不同,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高管具有追求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动机。由于具有“准官员”性质的国企高管天然地拥有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诉求,作为政治晋升中重要评判指标的业绩,自然也就成为国企高管普遍追求的目标。当前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薪酬管制与股权激励流于形式,晋升锦标赛于是成为激励国企高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刘青松等,2015)。因此,所有参与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没有锦标赛激励的情况下,他们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国有企业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刺激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说:
假说2: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CFO面临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时,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更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09-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上市公司年末所得税率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在具体的样本选择过程中,我们按照如下程序筛选样本:(1)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报表结构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2)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其所得税费用并不能反映避税行为,借鉴已有研究(吴联生,2009)的做法,我们剔除了税前利润为负的样本;(3)剔除了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薪酬差距为负的样本;(4)剔除了有关实证变量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值。经过上述筛选,我们共获得了5 444个公司―年观测值。同时,为了降低数据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我们对模型中的相关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
1.税收激进程度
以往研究多使用有效税率来度量公司税收计划的有效性,通常用所得税支出与税前利润的比值来计算。更进一步地,Wilson(2008)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来度量税收报告的激进性,Desai and Dharmapala(2006)分析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并以此度量税收激进程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在数值上等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
(2)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BTD),即[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年末所得税率]/上一年资产总额。
(3)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iscretionary 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DD_BTD),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BTD即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ACC是公司当年应计项目总额占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即(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上年末资产总额;μi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不随时间变化的固定特征部分;εi,t 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变动特征的部分;DD_BTD为μi与εi,t的二者之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越大,即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即DD_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政策越激进;然而,有效税率(ETR)越小,则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
本文的主要实证结果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指标来衡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在对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测试中,再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检验。
2.锦标赛激励
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契约是企业用来缓解委托冲突、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重要手段之一(Jensen et al.,1976)。本文采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薪酬差距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所解释的那样,薪酬差距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非常合理的替代变量,它简单明了地反映如果被提拔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上所带来的薪酬的增加。另外,本文所使用的薪酬数据均为货币薪酬。
3.其他变量
在控制变量上,借鉴已有研究(Rego and Wilson,2012;金鑫和雷光勇,2011),我们控制了以下因素的影响:公司规模SIZE;公司财务杠杆LEV;公司成长性TobinQ;使用修正的琼斯模型(modified Jones model)计算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Absda_mj;总资产报酬率(ROA);公司固定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PPE;公司无形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INTANG。另外,加入年度哑变量与行业哑变量,来控制年度与行业固定效应。变量定义情况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计
本文从两个层面考察锦标赛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一是基于全部样本检测锦标赛激励越大,即 CFO与CEO之间的薪酬差距越大是否会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二是对样本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薪酬差距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两个基本计量模型:
两个基本模型的因变量都为TAX,作为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基于稳健性的考虑,本文同时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度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为了弱化高管薪酬与公司税收政策之间内生性的影响,我们借鉴Kini and Williams (2012)的研究方法,使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滞后一期的薪酬差距(PayGap)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本文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两个税收激进度指标,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的均值分别为0074和0074,差别不大,说明作为度量公司税收政策激进性的替代变量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标准差分别为0064和0062,说明这两个指标在样本公司间并不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度量锦标赛激励的替代指标,PayGap的均值为12024,表明公司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平均薪酬差距为12024万元。此外,大约33%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二)相关性分析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左下角和右上角分别为Pearson与Spearman相关系数。两个度量税收激进程度指标的相关系数约为09,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这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薪酬差距PayGap与BTD及DD_BTD的相关系数均为正,且至少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时,CFO与CEO薪酬差距越大的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高,符合假说1的预期。
(三)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4的第1列暂未放入交互变量,列示了薪酬差距对税收激进程度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PayGap的系数显著为正(0029,p
从控制变量上看,公司财务杠杆LEV的系数显著为正,因为有息负债具有税盾效应,财务杠杆越高,节税效应越明显,故LEV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奖励计划将诱导出公司管理层采用增加盈余的会计政策,那么管理层将有动机通过诸如递延收入、加速资产减值等手段,来进一步降低利润,即所谓的“洗大澡”(take a big bath),这种策略将有助于提高来年的利润从而更容易达到给付奖金的约定水平。因此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公司的税收政策越激进,Absda_mj的系数显著为正。公司的成长性越高,对资金需求越强烈,避税动机就越强,因此公司成L性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TobinQ的系数显著为正。无形资产比例越高,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越多,可以更好的避税,因此INTANG的系数显著为正。
综上,在控制其他因素后,薪酬差距与税收激进程度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锦标赛激励的提高,税收激进程度增加。假说1得到支持。
表4第2列加入了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显示,PayGap×STATE的系数显著为正(0030,p
五、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进行了如下检验: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作为度量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重新检验本文假说。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避税行为越激进。我们对模型(1)和模型(2)采用新的税收激进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六、研究结论
如何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已有的经验证据表明锦标赛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加冒险的行为以最大的概率实现职位的晋升。本文检验了首席财务官(CFO)的晋升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证据表明,CFO被给予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越大。进一步地,本文对上市公司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锦标赛激励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经验证据表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对税收激进程度关联效应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Lazear, E.P., Rosen, S. Rank-order tournaments as optimum labor contract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1,89:841-864.
[2] Kale, J.R., Reis, E., Venkateswaran, A.Rank-order tournaments and incentive alignment: the effect on firm performa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9,64:1479-1512.
[3] Kini, O., Williams, R. Tournament incentives, firm risk, and corporate polici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2,103(2):350-376.
[4] Chyz, J., Leung, W., Li, O., et al. Labor unions and tax aggress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3,108:675-698.
[5] Desai, M. A., Dharmapala, 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High-powered Incentiv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 79(1):145-179.
[6] Graham, J., Hanlon, M., Shevlin, T., et al. Incentives for tax planning and avoidance: evidence from the field[J].The Accounting Review,2014,89: 991-1023.
[7] Landolf, U. Tax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J].International Tax Review,2006,29: 6-9.
Research on CFO Tournament Incentives and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
MA Xiao-min, QI Huai-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