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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0 . 020
[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0- 0033- 02
1 引 言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一个处于供应链管理协作和金融交叉的全新的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供应链金融利用供应链间业务往来频发的优势可以有效突破借方与贷方的信息不对称藩篱,日益受到学术界和管理实践的推崇。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为高效整合供应链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降低供应链整体财务成本而提供的系统性金融解决方案。其中,资金流是交易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也是供应链得以运转的“血液”。企业外部环境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顾客、供应商、竞争对手、资本市场等因素,它们既影响公司治理系统,又影响企业管理系统,还构成公司治理系统的一部分。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能支持企业内外的有效决策和有效行动,它是公司治理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和赖以有效运作的共同基础。由于资金流与物质流、人才流、信息流之间的关系,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治理机制,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
然而,目前国内金融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供应链金融中信息整合技术含量偏低。由于供应链的信息量庞杂,在供应链金融中又加入了其他监管机构对资金流的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服务,并且由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银行与制造商的成本函数相互具有不对称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对特定供应链结构均衡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而金融信息化已经成为引领金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不但在建设方便、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且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国内金融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得供应链金融中信息技术的含量偏低。作为一项高操作成本的业务,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与操作成本节约高度相关。目前在单证、文件传递、出账、赎货、应收账款确认等环节的劳动密集型特征,是对供应链融资业务经济性损害最大的问题,同时也是风险的额外来源。虽然,电子商务手段有助于增强贸易背景可视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国内商业银行普遍没有将供应链金融有机整合到这类平台之中,由此带来贸易环节和融资环节额外的割裂成本[1]。因此,SCF 管理机构必须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流信息沟通桥梁,从而能够最终实现 SCF 模式中信息流通状态的Pareto 改进[2]。
目前,国内外大部分学者倾向于研究供应链金融中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协调发展以及对资金流的控制等方面。其中,Xiang Min[3]分析了基于Stackelberg主从博弈论,对分散型供应链的信息化建设融资进行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的融资模式。李广明[4] 针对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系统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的需求、普通技术在服务提供和选择方面缺少灵活性等问题,提出了基于SOA架构的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系统模型,并对实现该架构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林飞 等[5]论述了第三方物流作为供应链融资中控制风险的关键要素,较好地解决了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向荣[6]构造出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的整合分析模型,该模型包含企业外部环境系统、公司治理系统、企业管理系统、企业信息系统四部分。
2 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
2.1 构建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
基于系统科学与知识科学理论,“整合”一词的内涵不仅仅是“综合”,而且包含系统多方面要素的整理、协同、综合、系统化、集成、融合等含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信息的存量和流量显著增加,因此,信息流整合将是指组织不同来源、不同载体、不同内容、不同形态的信息,按照其本身所具有的规律通过新的排列组合、交叉和创造,实现信息的应用、传递、创新和共享的过程[7]。
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如图1所示,该平台主要整合银行的资金流管理系统与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的资金流系统,建立三类目标客户体系: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和银行(既是目标客户又是供应链金融信息流整合平台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通过Internet技术进行整合,突破信息壁垒,达到使各层级信息流能够在目标客户群中畅通无阻、透明地获取、传递、转化、应用和创新。同时,供应链中所有企业的资金流在“资金流整合平台”中集成或流转,资金流由银行进行管控,传递发生在核心企业和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中。
2.2 整合模式
市场竞争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而是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各行业利润率趋向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前提下,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逐步由外延式的规模扩张向内敛式的精益管理发展,在行业利润率趋同的趋势下,如何提高实物与货币的周转率成为决定企业利润率的关键。而精益管理的核心是提高四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效率,体现在企业财务指标上就是:资本(规模)×行业平均毛利率×周转率(实物、货币)。而信息不对称则是造成目前资金流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零售行业中,零售企业和上游供应商为了保证不断货,都要设定安全库存,无形中形成了两个安全库存量,商品实物的周转率大大降低。
因此,核心大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供应商及银行之间需要及时的信息沟通,从而提高资金流的使用效率,最终在资本(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实物与货币的周转率,为参与各方带来更大的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创建的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集成了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以及银行等各个主体,在这个系统中,企业不仅可以向上游节点企业提交订单,还能对下游节点企业的业务请求做出及时的反应[8]。并且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在供应链融资中控制风险的关键要素中能够较好地解决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使参与各方获益:
(1)优化业务结构,降低对存、贷款利差收入的依赖性。在为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一系列综合服务的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2)优化客户结构,协助银行发展大量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降低由于客户结构不合理带来的经营风险。
(3)通过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参与交易的相关企业在简化操作流程、减少失误的同时,各环节的停顿时间也大幅度降低,生产周期、存货周期得以缩短,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利润率将大大提高。
(4)大量、实时的资金流信息,为银行贷款评估提供依据,降低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
(5)提高银行货币的持有数量和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减少占用资金,提供更多的可用来放贷的货币。
(6)银行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增强与企业的黏合度,摆脱低层次竞争,形成核心竞争力,为银行开发更多的,更加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提供了机会、平台。
(7)简化资金流程通道,提高资金流效率,提升上下游中小供应商、合作伙伴管理水平,信息技术的应用,降低核心企业的管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核心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3 实证研究
本文以A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并且实证此资金流整合平台能够在供应链金融中控制风险的关键要素,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A银行与某大型钢铁生产企业BG合作构建了供应链金融信息流整合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BG的总产值规模达到1 000 000万元,比2010年增长了21%,产值比2010年增长了58%。通过建立BG供应链信息整合平台,提高了供应链上企业的效益,对于库存及库存周转率:
每年库存周转次数提高1次
总产值 ¥100 000
库存成本-25% 25 000
库存投资-每年周转2次 12 500
库存投资-每年周转3次 8 333
库存降低 1 250
库存管理费用-25% × 0.25
节约库存投资 ¥3 125
利润和现金将是: 提高的利润=¥3 125
增加的现金=¥12 500
4 结 论
供应链金融资金流整合平台将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以及银行信息系统进行模块化整合研究,集成了中小企业、核心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以及银行等各个主体。在此平台上,企业不仅可以向上游节点企业提交订单,还能对下游节点企业的业务请求做出及时的反应。有物流、融资需求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该系统向物流公司和银行发出业务请求。通过该平台,银行能够清楚地掌握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交易信息,从而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授信。通过这个平台,参与交易的相关企业在简化操作流程、减少失误的同时,各环节间的停顿时间也大幅度降低,生产周期、存货周期得以缩短,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利润率将大大提高。此外,银行对交易信息的了解也大幅降低其贷款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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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广明. 基于SOA的柔性化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系统研究[J]. 安徽农业科学, 2010(25):14129-14131.
[5]林飞,闫景民. 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第三方物流消解信息不对称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2010(11):13-16.
EMC始于20世纪70 年代的美国节能市场。国外对EMC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对EMC的合同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以及对各国EMC和节能服务的发展过程、 现状和经验教训作总结和归纳[2-4]。由于国情的差异, 国外的相关理论很难在国内得到应用。目前国内EMC尚处于起步阶段, 关于EMC的研究较少, 主要是集中在总结分析欧美发达国家EMC行业发展状况[5-6], 以及调研和总结分析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现状和EMC发展障碍[7-8]两个方面, 而对影响EMC发展最为关键的投融资问题的研究涉及很少[9-10]。由于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企业普遍处于发展早期, 用能企业不愿为EMCo提供反担保, 金融机构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及EMC模式投资回收期长等原因, 造成目前EMCo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内源性直接债务融资不可行[11]。目前文献提出的外部驱动融资方式主要有第三方担保、 融资租赁和风险基金3种方式[11]。但是这3种融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较高要求[12], 并不能适用所有的节能服务企业, 因此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解决部分节能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 与我国节能服务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不匹配, 无法撬动整个EMC行业的发展。本文首次把政府引导基金框架引入EMC模式中, 提出了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 以期较大范围地解决EMC行业发展的投融资难题, 对决策者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健康、 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基本框架
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在我国创业投资领域发展较为普遍, 其基本模式是政府出一部分钱, 商业机构出一部分钱, 共组一个基金, 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和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目前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已经成为了中国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力量, 是地方政府调控经济、 扶持优势产业、 调整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13]。结合EMC模式的特点及其发展现状, 我们在EMC中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模式, 提出了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融资模式, 见下图:
1. 基本架构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拟由3方发起设立, 包括政府、 节能服务企业和风险资本。政府作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的推动者, 有义务, 也有积极性参与EMC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同时, 由于EMC行业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产业, 政府资金的介入有利于政府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 有利于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有利于EMC业务的拓展, 是基金设立和成功运营的基石。同时由于EMC合同周期长, 回报低的特点,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必须有较大的规模, 较长的存续期(大于EMC合同期)。因此, 参与的节能服务企业和风险基金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2. 运作模式
基金以EMC项目运营为主营业务。EMC运营基金与客户签订EMC合同, 运营基金通过购买节能服务企业的服务和节能设备企业的设备实现系统集成并进行节能项目运营, 与用能企业分享节能效益。运营基金模式一方面可彻底解决了节能服务企业的生产与资金回收不匹配问题, 保证其资金链安全; 另一方面鉴于基金的性质和规模, 运营基金不需要融资或融资难度较低, 解决了EMC项目的投融资难题。同时, EMC运营基金也可以为节能服务企业的EMC项目提供直接投资、 第三方担保及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服务。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能够较大范围地解决EMC项目资金难题, 推动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三、 各主体特点及重点关注问题分析
1. 政府的参与突出了政府引导性
传统的EMC模式中的资金提供方是规模相对较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方面, 由于EMC模式的长周期性, 企业未来收益不能在当期体现; 另一方面, 随着EMC业务的扩展, 节能服务企业势必面临现金流问题。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消除了上述问题, 由于第三方提供资金, 可以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实现资金回收, 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全面解决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的资金矛盾问题, 切实做到帮助产业发展。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是将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应用于EMC领域, 将形成政府与市场战略合作的“双赢模式”, 政府层面的介入, 可间接提高基金收益, 增加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 增加项目来源,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节能产业, 解决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2. 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提供技术保障
节能服务企业考虑到其EMC业务的发展及融资需求也会积极投入到EMC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为基金提供EMC运营和节能专业技术方面的保障。目前, EMC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定的EMC项目成功案例有助于客户了解和接受EMC模式, 成功的EMC合同设计、 能源审计及项目运营经验对于EMC项目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 同时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为基金提供节能专业技术的保障。除了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之外, 由于节能服务项目涉及面广, 工艺流程多样, 需要多领域的技术支撑, 参与的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EMC项目成功案例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3. 风险资本的参与可提供资金及资本运作保障
风险资本是由专业投资者投入到创新的、 高成长的、 核心能力强的企业中的一种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股权性资本, 是投资于新兴产业最重要的社会商业资本。风险资本普遍被认为是EMC行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 政府资金的参与降低了投资风险, 再加上运营模式有稳定的收益, 风险资本参与基金建设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EMC周期长, 收益低的特点决定了参与的风险资本必须有较大规模, 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证EMC运营基金的运营; 同时参与的风险资本也需要具有丰富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经验, 为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资本运作提供保障。
4. 与其他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的合作
节能技术涉及规划、 建筑、 土木、 设备、 机电、 材料、 环境、 热能、 电子、 信息、 生态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EMC涉及工业高低压变频器、 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工业锅炉, 建筑、 配电系统、 LED路灯系统等多种领域。因此,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有必要与一些专业的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作为业务和技术上的补充。一方面, 对于自有的大型的EMC项目, 合作的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可作为上游为EMC项目提供服务和设备; 另一方面, 基金也可为这些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的EMC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扩大基金受益。从服务和设备提供商的角度来说, 参与合作的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核心技术或产品;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 参与合作的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具有自我拓展EMC项目的能力。
5. 客户最关心节能效率及其分享比例
在EMC模式中, 客户前期无需投入, 在参与节能效益分享的同时, 还可实现设备升级, 降低运行成本。EMC模式中客户最关心的是节能效率及其分享比例。其中, 节能效率和EMCo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相关; 分享比例以确保EMCo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为前提, 由EMC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特点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每一年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一般并不固定。
从欧美EMC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 在EMC发展初期, 主要的市场是在建筑和公共设施领域。然而, 鉴于我国能源压力重, 能耗水平高的基本能源国情, 工业节能也将快速发展。因此EMC的目标客户主要包括政府机关、 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及工业企业等用能企事业单位。
6. 主要关注问题
对于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EMC行业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产业, 目前我国EMC行业政府专项支持政策不足, 目前国家出台的奖励、 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由于地方细则未出和流程长且滞后等原因还未落实,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持续发展急需相关支持制度和政策的出台、 落实; 2)我国EMC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还不健全和规范, 因此考虑到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健康、 持续的发展, 有必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及健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鉴于政府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领域暴露出来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不成熟的问题, 以及考虑到节能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运营管理团队应该具备足够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才能针对具体EMC项目做出科学决策。
四、 结论与展望
1.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引入了政府引导资金, 以EMC项目运营和EMC项目投融资服务为业务单元, 能够极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是一种可行、 有效的EMC融资方式, 有望大范围的解决EMC行业的投融资难题。
2. 国家政策的支持, 相关行业标准的规范以及专业团队的管理是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健康、 持续发展的关键。
3.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作为新的EMC融资模式, 牵涉主体较多, 有必要下一步从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时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也需要在实践中发展、 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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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以后,美国政府作出的最大一项改革就是控制了大型银行金融机构的致癌物规模和存款规模。学术界也对此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对大型金融机构体系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反思。关于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机构规模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本文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
二、模型的构建
(一)家庭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在家庭部门的模型构建中,选取2H个连续的家庭来作为主体,每一期都会有H个新的家庭来取代H个旧的家庭。在这个模型中,每一个家庭都有标准的世代叠加结构。家庭的生命周期可以划分为年轻阶段和年老阶段。在年轻阶段中,每一各家庭没有任何的资产,但是拥有相应的劳动力。在家庭在年老阶段的时候,依靠年轻阶段的储蓄来消费。在这2H各连续的家庭中,每一个家庭都有相应的消费偏好。在家庭的储蓄资产中,会用一部分来购买金融资产。由此可知,在经济体系中,劳动力的供给是没有弹性的。根据相关的计算得出,家庭的最优储蓄率是有折现因子来决定的。因此,本文研究的最优储蓄率是不变的。
(二)生产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将生产部门视为企业组成,生产部门是由G个连续的企业构成的,G足够大,但是小于H,其生产是由单个企业独立完成的,企业在经营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劳动力和资本,在研究中,假设所有的资金都是完全折旧的。各个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也是不一致的。各个企业之间拥有不同的劳动力和资本,在金融市场筹集资本,在劳动力市场雇佣劳动者,完成企业的生产,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金融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涉及的进入部门是由Nt家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所构成的。进入机构是有市场量内生决定的,其主要作用是集中所有家庭部门的储蓄金,将家庭的储蓄金提供给企业部门进行生产。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成本,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也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自由的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根据相关专业的分析,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异同,因此,各个企业的金融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的种类和树立越多,就会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性。就一般情况而言,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其边际报酬也就会越少。由此得知,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低,金融机构的生产边际就越高。
三、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的问题,是业界一直以来讨论的重点。社会管理部门能否通过对市场中金融机构数量的调整,通过有效的优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实现金融部门总产出的增加。本文从金融机构的竞争市场来分析该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局部垄断
在研究中,根据相关的假设和预算可以推理出,但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在金融机构逐渐增加时,增加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减少家庭部门中每个家庭投资资金的比数,不会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也不会产生专业化的经济。但是金融市场新增了一定的金融机构以后,必然会增加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的消耗。同理可以推算出,如果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成本。简单的来说,就是金融市场中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增加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减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数量,就会节约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
根据资金平衡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在家庭部门总储蓄量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消耗的总成本越好,必然就会使得生产部门融得的总资金减少。因此,当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过量的;社会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数量过多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数量,通过有效的调整,可以提高金融部门的效率,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总成本。
(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相互竞争
为了更好的分析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把Q作为金融部门为企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金和分析金融机构需要消耗的总成本来判断。在分析中,如果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可以减少金融部门所消耗的总成本,使其达到最小,那么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就是有效的。在金融市场中,如果新增一家金融机构,就会分去原有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比数,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也会得到提高,从而实现专业化的生产,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也会减小。其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
图2-1 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变动趋势及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关系图
在图2-1中MTFC指的是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nt指的是有效金融机构的数量。根据上图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得出,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新增的金融机构的数量,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消耗的资金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大于金融市场中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当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应该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的数量,通过对金融机构数量的控制,可以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的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小于有效金融机构数量的。当当-MTFC=MTFC时,不管社会管理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增加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减少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都是有效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数量是否有效的分析得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管理部门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因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是否有效,都是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社会管理部门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立强.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第七条 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 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3.分行与其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 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 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分行实行交易员、资金科长、主管处长三级签字制度,处长的单笔审批权限为0.5亿元,超过此审批权限的业务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须是货币市场正式认可的方式,根据货币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书面合同或以成交单作为合同的方式。书面合同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详见附件),具体交易时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补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业务的分行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的其他管理规定,总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对其的融资授权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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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名 称: |拆|名 称: |
|出|开户银行: |入|开户银行: |
|单|账 号: |单|账 号: |
|位|电 话: |位|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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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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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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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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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盖章) 拆入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说明:
1.本表各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必须是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下限。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满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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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权重 | 计 分 标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