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范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30 08: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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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管理

篇1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 方(购房人):

有效证件::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 写字楼 其他 合同编号:

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执行《物业管理条理》并根据有关政府对商业区的管理规定,及实际发生进行各项管理及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公共健身场地及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协助管理小区及周边公共秩序、消防、治安防范等事项;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对物业使用的禁止实施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

(八)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缴费用事项;

(九)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行业规定与双方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条 乙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时以开发企业规定的入住日期起向甲方一次纳一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商户应于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到期前1个月的20日之内,按时履行向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度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乙方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应将其约定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商铺除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应及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商铺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消防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商铺设置店招、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小区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设有中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并有专人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及修缮工作。乙方应在每年供冷季(11月15日)之前一次纳全年(供暖、供冷)的费用,收费标准为74元/建筑平米/供暖、制冷季,商户应由产权人交纳,租户由使用人交纳,其中房屋的租金中均不含供暖、制冷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手册》履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产生的装修、办公、生活垃圾自产自消,自行清运,严禁乱弃乱放;如不便清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按3元/平方米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壮,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界限及范围,根据所管辖的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界限: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安全、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损坏(如:下水堵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营业,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经营中与小区内住户产生矛盾,或因某项规定出现扰民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由于安全隐患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毗邻部位抢险,乙方给予配合,经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破门而入,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作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服务不到位,乙方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部分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及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四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截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甲 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篇2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1.1合同的制定不符合合约规范化管理

在现在的阶段,有关工程项目在制定合同的时候,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不了解有关的知识。有的施工工程企业还会出现对合同文本管理不合理的现象。对于合同签订的内容,不够系统的规范,对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如果违反了合同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甚至严重的合同还会存在对合作双方不公平的现象,合同文本失去了公平,造成了合同的不合理。有的合同存在对于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等要求的比较少,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另外,还存在一些工程项目,施工双方对于合同文本中的风险问题认识不足,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有关说明。因为没有很清晰的认识到风险问题,所以工程项目企业就没有办法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与有关控制。

1.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不完善

对于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必须要交给相应的管理机构来进行有关管理,如果合同管理机构不完善,势必就会造成对于合同的管理、审查、监察等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有关工作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得不到顺利的进行。在目前这个阶段,对于合同管理机构存在的一些缺点和结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管理体系不全面、有关合同管理人员不足、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岗位职责不明确、对于整个工程的分级管理以及责任体质不健全等等各个方面,种种问题都会导致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影响合同的规范化管理,造成合同管理力度不足,比较难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体系。

1.3工程施工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比较复杂,因此对于管理人员要有一定的有关要求,比如有关的知识性了解、提高相关性意识、对于合同管理体系涉及到的有关经济、法律、财务等都要有一定的知识性了解,除了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工程技术问题。目前很多工程项目管理,都比较缺乏这样的综合性人才,在制定合同的时候缺乏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造成合同的不规范,比较容易忽视一些问题,造成合同的不规范管理,以及日后有关责任的不明确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2合同合约规范化管理的一些措施

由于建设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笔者就从这几年的实际经验分析看出,认为对工程的合同管理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要重视文本的拟订

在合同文本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分析,在合同中由于格式上存在问题,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所以,当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更加紧密,不能出现因为一些细节或是语言表达不清楚而造成事后产生利益的损失。所以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保证使用各种合同样本。尽量不要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同时,也可以利用有关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和控制,有利于解除纠纷,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在制定合同内容时,要保证有关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细致分析,有一定的认识。避免出现一些歧义,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

2.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做好有关合同的交流

为了更加规范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进行中可以有一定的规范模板。由于工程周期一般都比较长,相对比较复杂,投资风险比较高,因此施工合同合约化管理是一项要求比较高的工程。为了保证合同制定更加的规范化,就需要有关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合同管理制度是通过合同管理活动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所在。工程企业只有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机构与制度,供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的参考和了解,才可以将工程工作进行的更加完善。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审查管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为了保证有关合同制定更加合理和更加规范,一定要建立完整的管理机构与制度。

2.3规范合作双方的各方关系

在工程合同制定的过程中,有关合作双方的关系也影响到了工程的进程,和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投资。因此,应该规范合作双方的关系。解决部分矛盾,严格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工程进行中,通过规范各方的有关责任和程序,是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有关合同没有进行相关的权利认定,造成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就会导致工程的延期以及质量不达标,工程的工期无法控制等等现象。规范各方的工作程序是合同中严格规定的,也是工程建设必须需要的。按照各项程序进行各方的工作,规范合作关系,确保最大利益。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进行有关的配合,以及一些沟通,通过不断的沟通,保证工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如果一方责任人没有进行到有关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好三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2.4规范争端解决方式

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虽然各方的权利和有关责任都进行了一定的确定,但是由于各方理解程度的不同,还会造成在工程的处理过程中,当涉及到经济问题时,会发生一些争端。如果发生一些争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协调、调节和沟通。首先需要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正确理解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内容,查明争端原因,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有关工程的进行,最大限度的保证合同的规定标准和更加规范,降低损失,保证最大的经济利润。

2.5加强管理和制定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加强管理,确保管理职责,总分结合,职责明晰,形成合同档案管理机构,保证各个单位都要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投资和质量控制,所以在监理的过程中,一定要落实相应的工作。同时,为了加大工程合同的作用,对于制定的一些条例,为了加强管理制度,还可以适度的增加一些违约责任。从不同方面增强合同的作用,保证制定的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其功能。因为制定的合同就是在保证双方公平的条件下制定的,所以对于工程双方违约责任也一定要保持公平原则,根据工程项目违约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惩罚力度,违约严重的可以进行刑事责任。通过对合同的加强管理,可以使得合同制度更加完善,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一些惩罚措施,可以使得施工人员的意识提高,加强了工作中的责任,工程人员也有了一定的动力和参考模板,保证了合同的最大效果,使得工程更加规范化。

3合同合约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的核心工程,工程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过程都要根据合同管理的模板进行一定的参考。工程合同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是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合同规范化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讲究方法、策论以及相应的管理技巧。因此,要加强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重视,对于合同的加强管理,要深刻了解其处于的地位。工程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规范化管理,可以不断的增强工程项目的质量。通过合同的制定,合作双方达到了一致,在保证双方都公平的条件下,可以对整个工程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加强了有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相关性知识性了解,在无形中,提高了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通过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在一些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条件下,可以根据相关合同将责任追究到个人,不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部分工程的实践中,不断的探索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都促使了合同各方要自觉履行有关的责任,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工程市场的风险,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制度不断的完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健全。因此,有关工程项目合同一定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保证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责任和义务。公平、公正的处理一些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才可以保证工程能够按时、按量的完成。

作者:冯建梁 单位: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 水利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contract;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86-02

0 引言

我国水利事业发展迅速,水利工程建设备受关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诸多合同来保障承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所讲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项目招投标、合同议定、签署、履行、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违约索赔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确定。水利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行为贯穿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呈现出多元性,就建设管理方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进行、按时完工,同时控制整体预算,实现完成工程建设的目标。建设管理方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所担任的任务主要有建立项目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等制度。

1 水利建设合同规范化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水利工程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是水利建设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问题的增加。鉴于水利建设工程量巨大,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环境多变以及诸多例如温度、降雨等不可准确预期的因素影响,通常会导致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施工难度增加。难以完全按照原定合同进行履行,常常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1.1 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 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但是仍然存在招标方内部人员泄漏竞标信息以谋取个人利益,招标过程形式化等问题。另外,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相对建筑、市政行业来讲仍数量偏少,易出现围标、串标的情况,也出现投标单位罔顾工程质量、贿赂招标人员等行为,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以及市场秩序。

1.2 合同制定与签署不规范 在合同制定以及签署过程中规范意识薄弱,导致合同中存在不规范条款甚至违法条款,造成合同实际意义上的不合法。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规范文本及格式进行合同制定,合同内容审核不过关,存在模糊条款或内容不严谨条款,导致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签署合同所用的合同章管理也十分散漫,严重影响了水利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此外,一些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冒用其他公司名义以及承接本公司业务资质以外的工程等,都给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极大危害。

1.3 履行合同不规范 在水利工程合同签订后的执行期内,承发包商双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随意更改,同时还存在诸多违约现象。就发包商而言,不及时按照合同进行款项结算,恶意拖欠尾款,而承包商则在建设期间私自更换供货商或者降低建材标准以减少投入,工程施工进度缓慢,不能如期交付等。

2 贯泾港水源生态湿地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对策

贯泾港水厂水源生态湿地工程(以下简称湿地工程)是着眼于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的民生工程,工程建设总面积为3737亩,概算投资2.25亿元。工程主要由湿地土方开挖、湿地根孔系统及水生植物工程、水闸泵站等控制性建筑物工程组成。按工程内容和区域划分为23个标段实施。

2.1 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健全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的管理体系建设。首先是合理控制招标控制价,由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委托项目全程跟踪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同时与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对照,确保预算的正确性,预算下浮约10%(按工程内容决定)作为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不超概算;其次是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详细的设计、付款办法等进行详尽说明,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闪烁其词,招标文件由招标方合同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初审后,递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避免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再次是做好开标工作,开标过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专家从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监管部门对工程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进行监管。

2.2 合同文本的规范化管理 湿地工程标段多、工程量大,涉及到各专业的多个承包商,因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文本的使用与合同内容制定时,借鉴国际合同管理办法,尽可能的使用合同范本。目前常用的有《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FIDIC合同文本,同时也参考国际建设合同文本(FIDIC、JET、NEC、RIBA、ICE、JCT以及AIA等)相关合同条件。以ICE条件为例,该合同条件主要为项目单价管理的合同,而JCT合同条件则主要适用于整体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合同的实施等。另外,考虑到水利工程易发生腐败、安全问题,湿地工程合同文本中增加了两个附属合同,分别是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

2.3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所谓合同的签订,是指承发包商双方对已订立的合同条款的认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此后合同开始生效。在签订合同的程序中,包括发包商的要约以及承包商的承诺两部分,一旦合同签订,对双方同时产生约束力。湿地工程合同签订在招标完成后30日内完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湿地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合同中规定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支付工程款,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工。

2.4 合同修改、违约及索赔的规范化管理 在湿地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发生过工程施工进度拖沓、施工质量低下以及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等承包商违约行为,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及时严格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及索赔的条款与承包商进行沟通并执行合同。同时湿地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临时修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在这些情况下,及时与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沟通,并对合同涉及到的施工进度以及预算进行相应的修改。

2.5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管理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少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支撑。业务素质过硬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规范化档案管理的前提。湿地建设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体系,每年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招投标管理、合同范本学习、造价知识学习等不少于2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管理单位还开展对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深入研究,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

3 结语

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涉及到承包方、发包方等多个方面,跨多个行业,合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量大,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进行支撑。对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来讲,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成本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据可依,保障工程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贾庆丰,牟洪涛,朱卫平等.刍议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02).

篇4

(一)合同签订主体混乱,缺乏合同管理机构

高校合同管理涉及的多个部门,如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牵涉到基建处与后勤管理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牵涉到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低价易耗品的定期采购牵涉到资产设备处;教材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牵涉到图书馆;合作办学牵涉到招生就业管理处;教科研的横向课题牵涉到教科处;校企合作牵涉到各系部等等,造成谁都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合同,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谁都不承担责任,谁都负不起责任,最后由学校承担责任,同时多部门对外签合同,往往给合同的收集、归档管理造成了难度,给学校财务管理带来了风险和损失。如我校仅中国移动的捐赠合同就分别与学工处、团委、招就处、后勤与产业处、信息中心签订六个不同内容的合同,十分混乱,缺乏合同管理的主体,给学校的利益带来了损失。

(二)合同缺乏流程管理,内部牵制不到位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合同的管理分为制度、流程、表格、文本、档案几个方面的管理,流程管理又分为合同准备阶段管理、合同签约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履约后管理。合同从订立前常出现对对方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审查不够;合同签署中出现合同没有经过承办部门、财务、基建审计等部门联合会签,重大金额没有经过律师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等;合同签订后出现没有部门能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合同是否按时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是否有合同纠纷发生等;合同履行结束后,没有主管部门将合同全部收集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的正本、副本、往来函件、谈判记录、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等等,结果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以及法律纠纷等。

(三)合同文本混乱,缺乏规范化的格式文本

很多高校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主体机构,合同大多由各合同承办部门签订,合同的格式五花八门,专业性差,往往忽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导致最终给学校带来利益损失。如有些合同仅限于口头搞“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即使是书面合同,也不注意合同中的一些主要条款的约定及违约处理的约定;更有甚者为了便于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对于同一个项目,往往还要签订 “正规合同” 和“私下合同”两份,“正规合同”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并不真正履行, “私下合同”在形式上不完备,实际上属于不平等合同,会给高校的利益带来很大损失,并容易造成合同纠纷。

二、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法制观念,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

1、高校领导应充分重视学校的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强化全校教职工的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举办关于《合同法》、《专利法》、《科技合同法》、《商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讲座,使教职员工能够熟练地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这样就能支持和理解合同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2、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因此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显得尤为的重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通过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技巧,培养其职业素养,促使高校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合同的签订质量。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对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内部合同管理的基本准则。在制度中对合同管理的机构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变更、纠纷、责任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对于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规范签订主体,严禁以职能部门或院系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要建立与合同管理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除有了合同管理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运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定,使每个步骤的开展都有据可依,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资信调查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基础事物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台账登记、合同档案管理等。

(三)建立全过程流程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

1、合同准备阶段。首先签约前要对初次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所有合同在签订前需要重点调查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了解其资质、履约能力、既往的履约信誉等。重大合同在签订前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行详细的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其次对有过合作关系的单位,平时要建立履约、信用档案,建立不良记录的信息管理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应限制其参与学校的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合同签署阶段。合同签订中首先规范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其次规范合同审批流程。每项合同的签订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合同承办部门应就合同主要条款、可行性及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合同的审批流程分别经过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学院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合同的相关条款,建立合同会签制。重大合同还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主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实行合同会签审批流程,对每份合同的签订,层层把关,责任到位。再次规范法人授权委托制度。高校对外签订合同, 应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校长或其委托人进行。未经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约,杜绝职能部门或二级院系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3、合同履行阶段。对合同实施动态化全程监控。首先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次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抓好执行环节的财务控制,财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合同结算关,杜绝违反合同规定超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

4、合同履行后阶段。首先做好合同基础事物管理,进行日常的合同台账登记和合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并及时进行合同评价分析。合同签署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资料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的正本、副本、往来函件、谈判记录、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实现合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同时适时引进合同的软件化管理、使其能进行网络化审核,规范化的管理,也便于合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处理、分析和使用。其次纪检监督部门要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对合同进行年检,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分析寻找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

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实际上是把经济监督关口前移,用合同管理的方式去规范、约束经济行为,避免了经济活动中由于缺乏法制观念给学校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全方位的参与,形成了监督的机制,增强了经济活动的透明度,有效地抑制了腐败行为,加强了党的廉政建设。学校应当把依法治校与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竞争力和维护学校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是高校完善合同管理,依法治校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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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是施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国外工程领域非常重视合同的执行,而现阶段,我国工程实践应用中,很多项目因为对于招标阶段的不规范操作和执行力度不强的关系,使得合同管理成为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一项比较薄弱的一环。合同管理效率低下,成为我们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者应深思的一个问题,在影响合同管理效率的最关键因素往往出现在招标阶段,且很多都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例如:人员操作不规范),因此,本文围绕招标阶段工作,提出具体的针对招标工作的一些对策,从而确保提升和加强建筑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效率。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问题

1、项目法人对招投标掌握力度不够影响建筑工程合同文件质量

由于很多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主观项目的人员素质不高,对于建筑工程当前不断推出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合同管理知识了解和掌握不够, 难以有效的胜任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从而极大的影响着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和起到主导作用的关键因素。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进行有效的落实,项目法人致使招投标工作不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出现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从而极大制约和影响工程项目全周期的合同管理工作。

由于,建筑项目具有的“公益性”背景,一般而言,这些项目均会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财政进行资金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由于很多地方财政进行自筹资金, 当地政府组织成立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进行建设管理,只能实行事业法人责任制。通常这些项目法人原则上都是由原管理单位担任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因此,新成立的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机构,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责、权、利的明确,因此,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2、招标文件的编制很多由招标机构承担, 而承包合同管理则由监理单位承担,会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

由于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很多监理工程师并未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因此对于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很快的进入监理角色,很多针对工程合同的细则要通过一边学习一边实施监理。其次,由于建筑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 这些招标机构通常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这些招标机构中的很多人员未必具有具体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因此会造成对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而一旦出现工程合同不精确和缺陷,就会给监理工程师施行合同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合同作为工程实施管理的依据,如果合同不完善,执行过程就会造成随意性大的影响,也会给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较大的隐患。由于前期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编制的不完善导致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的招标文件合同已经大相径庭,严重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从而严重的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较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从而影响评标效率。

当前由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综合评分的这种评标方法,由于该方法只看重于经济标得分,而对于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的审查,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主体机制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很多涉及到项目的各方主体对于信用观念淡薄,缺乏一定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因此,加剧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成本,很多针对项目信用约束和惩罚机制缺失和不完善,施行综合评分法在过程中使得很多企业过于注重经济表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从而加剧竞争和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从而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本人通过实践中发现,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择后的中标单位往往不是报价合理、实力较强的一些施工企业,反而经常是一些实力不强并且报价较高的施工企业。这是当前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工作的主要的问题,由于中标单位的高报价和非专业性往往导致项目后期随意进行合同变更的时间常有发生,从而加大了招标单位的项目成本,从而给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带来最直接的影响。

二、完善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提升合同管理效率的对策

1、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 解决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

推行代建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以及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且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从而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

代建制最大的优点就是,一,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并且能够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职权,从而非常有利于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施行中的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二,能够避免和克服人为的影响因素,杜绝非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和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等现象的发生;三,在政府主导的监督机构下,有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从而根本上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将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进行接合管理

让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进行结合, 使得监理工程师可以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由于,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由于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 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因此,项目法人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从而确保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能够有一个整体的控制,大大降低了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造成合同执行中风险的发生概率。

3、施行更加优选的招投标评标方法

不同的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有不同的评标方法。招投标的核心规则就是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因为合适的评标方法事关整个招投标结果,好的评标方法在评标中是“择优”,相反,不合理的评标方法往往是“择差”。对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招投标来说,从它的行业特质来说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是比较适宜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考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但是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就上述方法就不是最合适的,因为它只看经济标得分,而对于技术标得分只是作为合格性审查而已。总之对于施工特别复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该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量化后, 进行加权,计算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对于招投标工作中,能够选择出专业和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就会给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带来便利,也会大大的降低和减轻给业主和监理工作带来的压力。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会相对较为轻松,从而为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以及工期进度控制都会打下好的基础。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不断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和制度和体系进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正在逐渐走向规范化。但是,基于对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处于改革和深入发展过程中,因此,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进行完善。

篇6

随着市场主体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市场交易行为日趋规范,合同档案数量与日俱增,在不同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笔者所在单位每年新增合同近3万件,累计已达26万余件,在合同档案管理的探索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细节问题。下面以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为例,从三个方面对合同档案管理的做法进行梳理、探讨。

1 合同档案的收集

1.1 收集时间:合同档案有其自身的形成和运动规律,有的合同在几天或几周内即可履行完约定事项,比如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有的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比如重大建设项目类合同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合同档案的收集时间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能等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再归档。为确保一个归档年度内的合同档案齐全完整,且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笔者所在单位采取了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定期收集上季度履行完毕的合同;二是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分阶段收集履行周期较长的重要合同,将合同原件在合同签订年度及时归档,提供复制件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三是随时收集在签约仪式上签订的合同以及承办合同量较小的部门签订的合同,避免丢失损毁。

1.2 收集内容:合同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合同审批、招投标、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材料,不能局限于合同本身,应做到齐全完整、不重不漏。[1]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2.1 合同审批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招投标文件、审批文件、审签单等。[2]

1.2.2 合同签订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仪式声像材料、廉洁自律承诺书、公证书、合同书等。由于合同正本和副本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法律效力相同,但合同正本的签字、盖章必须是原件,合同副本则不一定,因此,合同归档时应以正本为准,只有在正本因某种原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将副本归档,不应当将正本和副本同时归档保存。

1.2.3 合同履行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法律诉讼、备忘录、项目验收等。

1.3 收集方式:合同档案的收集方式由合同档案的内容、性质、管理模式等所决定,但应从源头、过程进行管控,确保合同的收集齐全、完整。[3]

1.3.1 系统内合同的收集:对于通过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审签的合同,笔者所在单位为确保合同及时归档,在合同审签流程中增加了档案部门管控环节,没有档案人员的归档确认信息,合同无法进入履行环节和合同款的结算,为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提供了切实有效的管控手段。

1.3.2 系统外合同的收集:对于通过传统方式签订的系统外合同,在合同签字盖章环节由负责合同印章管理的人员牵头收集,如果本单位先加盖合同章,经办人应登记合同信息,并签字承诺待合同他方签字盖章后负责移交归档;如果本单位后盖章,直接在加盖合同章时留存一份归档。

2 合同档案的整理

2.1 合同档案的分类。现行档案分类方案没有将合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的一级类目进行管理,但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单位在合同档案分类方面的做法却千差万别,有的将合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门类,并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合同档案模块,有的将合同档案归入不同的类目中。笔者认为,合同档案管理应遵循现行档案分类大纲,按问题或机构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目,不宜单独作为一个独立门类进行管理,以维护现有分类方案的严整性,避免出现“平行类目交叉、上下类目互不从属”[4]的现象。同时,为便于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可借鉴文书档案中的发文汇集管理模式,将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材料按所属类别归档,并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按照合同流水号排列,进行独立管理。这样既不改变现行档案分类体系,又便于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统计和利用,同时保证了工程、科研、设备等档案的完整性和成套性。

2.2 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确定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以合同本身的价值为依据,并兼顾其他因素。首先,属于不同档案类型的合同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同,比如文书档案是永久、30年、15年,科技档案是永久、长期、短期。其次,合同的履行期限是重要参考指标,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划分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重要依据之一。再次,合同标的涉及设备、土地等使用年限应作为考量因素。最后,考虑合同续签优惠条件等因素,根据设备的更新换代情况适当延长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比如,再次采购同类型设备或其升级换代产品,可给予合同总价15%的优惠。避免片面夸大合同的重要性,将合同不分主次一律列为永久保管,也不应当有完全按照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满即销毁的极端做法。可见,尽管鉴定合同价值并无具体标准可循,但只要善于综合各方面信息,运用全面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看问题,就有助于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趋于准确合理。

2.3 合同档案的排序。合同档案整理时,无论按机构还是按问题分类,无论归入哪种档案类型和类目,合同档案的排序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将与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终止等相关的文件材料集中排列,不宜分散到不同的案卷或件进行整理。其次,按照结论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文件在后的原则排序,不宜简单机械地按文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最后,合同审签单上记载的信息反映了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形成过程,相当于正式公文的定稿,应将其附在合同的后面,而不是合同的前面。遵循上述原则以确保合同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主次分明、条理清晰。

2.4 变更、续签合同的归属。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时,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文书档案中合同归档时一般以年度为单位,对于跨年度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不宜集中存放。原因如下:一是跨年度混放不便于档案的统计;二是原有档案有统一的编号,插入文件时将造成编号的混乱;三是增加新归档合同需要调整档案盒甚至档案柜的位置;四是不便于合同档案的检索利用,例如,在2012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放到2009年度归档,可能造成检索失误。但按年度似乎又割裂了合同间的必然联系,正确处理方法是在合同备考表中注明相互关联合同档号及存放位置。

2.5 合同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填写

2.5.1 文件编号。不同单位的合同签订都有自己独立的合同审批流程和合同号的编制规则,填写文件编号时,应以本单位的合同号为准,而不是合同他方编制的合同号。

2.5.2 责任者。因合同的订立方为双方或多方,所以合同档案的法定责任者为两个或以上,且必有一方是本单位,归档工作中为了目录格式的美观和检索方便,合同档案的责任者应填写合同他方,便于查询和管理。

2.5.3 成文日期。合同成文日期的确定类似于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合法签订人签署的日期为准,因为只有合同各方全部签字盖章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3. 合同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3.1 合同管理系统中电子印章的技术处理方法。一些合同量较大的单位都建设了合同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签合同有利于严格控制流程,公开、透明、提高效率,但由于合同签订各方可能一方没有使用系统,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系统,不太可能使用同一系统进行同一合同的审签,合同签署环节加盖双方电子印章在目前管理格局下难以实现,应通过不同方式履行完合同各方的审批流程后手工加盖合同章,将签字盖章页扫描后插入合同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合同正本中,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流程,并形成完整的电子合同版本。

3.2 档案管理系统中合同档案的模块设置。根据前面分析,尽管我们不赞成将合同作为单独门类进行管理,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设置独立的合同档案模块便于合同档案管理。因为文书、科技等类型档案的著录项目不能完全涵盖合同档案的著录和检索信息,如,合同金额、合同类型、授权签约代表、合同对方等。但在编制档号时,仍然按照所归入的门类正常编号,并在备考表注明参见号。

3.3 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即利用OCR、存储、数据库等技术手段,通过数据交换、转存、扫描等方式,将不同载体形式的合同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主要途径如下:

3.3.1 搭建系统桥梁。信息化水平较高、合同量较大的单位,一般都建设了网络版合同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联网的系统间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已办结合同数据自动转换、存储到档案管理系统,直接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3.3.2 下载转存数据。对于因经济、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系统间数据交换接口的情况,可以将电子合同下载后,通过原文管理的方式转存到档案管理系统,以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3.3.3 扫描挂接数据。通过扫描、拍摄等方式,将纸质载体的合同转化为电子合同,并进行技术加工和处理,通过批量数据挂接方式,实现合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结语:SOX(萨班斯)内控检查和内部审计越来越严格,对境内外上市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研究合同档案管理模式,强化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袁俊玲.关于合同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山东档案,2000(4):4~5.

[2]张耘.合同档案的特点及其管理[J].山西档案,2000(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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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慧丽(1974-),女,蒙古族,辽宁锦州人,内蒙古包头达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工程师。(内蒙古 包头 0145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16-02

现阶段,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版本仍然是1997年制定的统一文本,那时在制定文本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但是在1997年之后的两年内,新的《合同法》进一步得到了实施,当时在1997年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就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过去的供用电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上的规定时的处罚涉及内容较少,并对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时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因为各种因素未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没有规定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完善的合同文本使得旗县地区供电企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从事合同签订的人员素质较低

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委托的人员素质不高。现阶段,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着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淡薄等问题,很多供电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在我国《电力法》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就能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也能够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企业内部对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合同的签订也相当于废纸一张。

2.所签合同内容不完善,欠规范

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后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且合同也具备着较强的法律效力。当合同生效之后只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不过,目前的供用电合同中却存在着很多产权不明、缴费时间不明确、用电详细地址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供用电合同隐藏着较多矛盾纠纷事件。

3.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相关条例显示,供用电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供电企业在供电时所使用的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另外,也较少地涉及到了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违约事件所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多项空缺,所涉及到的内容范围较狭隘,很多方面的内容都是点到即止,未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很多条款内容不明确,很容易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各种纠纷和风险。

4.较低的供用电合同签约率

目前很多用电客户与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签约率偏低。很多用电客户对合同根本不重视,觉得签订合同就是多此一举,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他们未能够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部分客户因为自身在经营中或者内部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倒闭的,他们拿倒闭或者破产无法支付电费和各种理由作为不支付的借口进行推脱。

二、供用电合同纠纷类型

1.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电费缴纳和结算问题是当前供用电合同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因为很多用电户在用电之后往往会因为各种自身经营问题或者内部资金周转问题等而拒绝缴纳电费,部分企业受到行政干预而无法缴纳电费等,种种因素都使得电力企业在行使权力时显得无奈,也只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

2.电价条款的纠纷

当供用电双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在按照合同来操作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电价条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部分是因为核算与政府部门加价等因素而出现纠纷等。

3.停限电条款纠纷

近年来,因为旗县地区供电企业的停电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供电企业因为紧急抢险、供电不足、电力事故等因素不得不进行停电处理。但是停电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或者损失,所以双方之间因为停电引发的纠纷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旗县地区电力企业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条款,尽量让企业能够避免这些纠纷的存在。

4.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秩序是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经济迈向正轨的指明灯,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着有序的秩序。供用电双方要想减少纠纷、稳步发展,尚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办事,但是现实中有很多损坏配电设备、偷电、窃电等一系列破坏用电秩序的事情。这些现象都应该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处理措施

1.有效解决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第一,制订担保合同。大型用电企业在用电之前应该实施抵押制度,如质押、留质和定金等,避免双方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各种电费结算纠纷。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特权能够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39条的问题进行补充,让供电企业在停电之际向公众告示,避免损失的出现造成纠纷。第三,申请支付令。这里所说的支付令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中债权人收回自己资金的最有效手段和举措,这种方式被供电企业经常运用。虽然具有易操作性,但是在操作时还需要注意其操作方法和技巧。第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当用电客户将自己的财产通过较低价格进行变卖以此来躲避电费的缴纳时,供电企业能够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第五,。当用电客户在供电方再三催促下仍不缴纳电费的,旗县地区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用电客户缴纳电费。需要注意,诉讼时务必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这一环节,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徒劳。

2.着重解决电价条款的纠纷

首先,应做好对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民众更加了解现阶段的供用电法律法规制度,并能够积极、自觉地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其次,在供用电合同中,一定要将电价写清道明,不能够只写上各省市统一电价,这些会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当由于某些因素使得电力性质发生变化,务必要依照法律程序来依法变更,再发出变更通知。最后,注重用电管理,对于输配电设备质量审查要做到严谨、慎重,提升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完善供电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严厉打击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对用电客户乱收费现象。

3.巧妙解决停限电条款纠纷

(1)完善停电管理制度。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中的生产、技术、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供用电企业的设备检查、维修工作,一切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和操作。倘若由于某种因素不得不停电,则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停电前的7~24小时内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时间为客户发送停电通知,让用电客户做好相关准备,避免给用电客户带来损失。

(2)停电通知要规范、正式。对于停电通知的书写一定要规范,格式统一。发送停电通知的形式较多,有电子邮件、文本、电话等,这些都需要有所记录和保留,以防纠纷发生时无证明可查。

4.依法解决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一方面,不断完善供电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工作服,在执行用电稽查任务时不能单独行动,需要2名工作人员随同前往,不为不法行为留作案空间和余地。另一方面,当民众发现部分人群在从事一些偷电、窃电、损毁设备等行为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人员应对此进行依法查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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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加强了对发包人要求的约束

1.约束了发包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

在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承包方需要对因发包方的造成的清单不准确负责,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这一条款被修订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条作为强制条款,极易与合同条款冲突。

2.约束了招标文件的效力

基于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某些招标条款中业主会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部分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条款互相冲突。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的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极大的规范了合同的制定过程,限制了招标文件的效力。

3.约束了固定价格合同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不允许因为物价原因的调价。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约束,明确指出“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以上条款都对发包人的不合理利益进行了约束与控制,这些方面在合同管理时应当受到重视。

4.约束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措施费包干的条款

发包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得调整”等条款,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关于措施费的约束条款还在第9.3.2条、第9.5.2条、第9.6.2条以及第9.6.3条中指出,这些条款的存在极大的约束了发包方的不合理的要求。

5.约束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条款

2013版清单对招标控制价依据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条款下的八条依据进行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违反了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第6.1.3条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2013新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6.约束了赶工补偿不公平的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时会要求赶工补偿,在补偿中,往往费用不合理,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二.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在调整合同价款的变革

1.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强化了“合同价款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了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清楚的注写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新清单体现出了对等的风险分担原则,并积极综合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分担。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了风险的划分。

2.根据风险将调价因素进行了划分,再通过细化,明确了可以调价的类目。法律法规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而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要求、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项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工程量的偏差在合同管理中是需要承包双方共同约定承担的风险因素。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还规定了其他调价的事项。

(1)索赔类

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2)签证类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

(3)计日工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与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相比,不同点为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约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围以外。

三.结语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更需要我们做好新清单下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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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建设的历史新阶段。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是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核心环节。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国家统一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问题没有列入日常议程,导致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非规范状态运行。针对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在新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际,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相关事项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

1.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

电力企业系统内部众所周知,电力企业从各自为战走向区域并网,直至现在的国家电网运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为时还不长,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刚刚起步。就笔者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的工作实践情况看,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规范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需进一步健全

按照现行体制,电力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配置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日常合同管理与审核工作人员是由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兼任。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应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和一支较高业务水平的合同管理队伍。

1.2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内部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效率低下

在电力企业系统内部现行的合同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中,在每一份合同的最终签定之前,都要经过电力企业内部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专职、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局长的签章,按照这样的会签工作流程,一份合同会签完毕至少一整天,快则三、五天,慢则不可预计。如果遇到某个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外出开会、出差、病事假等特殊情况,甚至几个月还无法会签完毕。在此产生一个规范与效率的极大矛盾。

1.3 电力企业合同规范性文本类型不全,适用文本严重欠缺

目前可供基层电力企业选用的电力企业系统合同文本有国家和地方电力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适用的示范文本,还有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合同文本。现有的电力企业合同文本,仅局限在电力企业主产品为核心的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的产、供、销等环节。而电力企业资产社会化服务经营(如房地产租赁)、电力企业职工福利后勤保障供给(如劳保服务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示范性文本严重欠缺。此外,现有可供选用的强制适用示范文本中,存在很多不需要或不适用的条款,显得过于繁琐,不符合经济合同简洁明确的表述要求。

1.4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缺乏科学设计

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实际做法而言,普遍存在各自为战、自以为是的严重问题。既没有对各类合同分类设定编码,也没有对合同设定系统编码规则,这给电力企业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和混乱。

2.电力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形成的基本原因分析

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客观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而言是电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但就其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形成这些问题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很多原因。笔者认为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问题的形成基本原因为:

2.1 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仅仅作为电力企业内部一般的日常事务来设计安排,没有将合同管理工作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枢纽来科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使得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长期处于非规范状态,就最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而言,也尚未将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与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出专门要求,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很难快速完成。

2.2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性制度不健全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长期来都处于探索与不断修正与完善过程中,至今尚未形成专门的成熟的科学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纲要,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还得再继续探索中前行。

2.3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专业力量严重不足

在电力企业内部绝大部份职能科室都有一定量的合同承办或会签业务,但承办合同起草、审核、会签、登记管理的人员几乎没有合同管理专业人员配置,这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忽视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的结果。没有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将成为纸上谈兵。

2.4 电力企业系统“政企合一”的现行模式制约

在电力企业系统,名义上已经列入国家电网公司的现代企业模式运作,但实际上还处于行政管理电力企业。因而,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仅仅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工具,而并非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作为核心枢纽来建设。

3.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从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出发,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非常艰巨,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但是,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发展必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尽早尽快地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笔者认为,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主要有:

3.1 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各项制度

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标准合同文本、会签工作流程、合同分类编码规则、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息传递与保密原则,至规范化工作机制与效率的关系协调方法各环节的具体制度,科学的制度是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基础。

3.2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专门工作体系

从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种类繁多,合同数量巨大,客观要求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足配好合同管理的专业专职人员,建立一支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依法治企要求相适应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专业队伍。健全的工作体系是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组织保证。

3.3 科学建立电力企业合同编码规则

合同编码规则是合同签订后有效管理和信息传递利用不可或缺的前提。合同编码规则设计时,应充分体现电力企业的区域、网级及合同的年份、类别、属性、序位等因素,便于对电力企业合同的信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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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大小企业随处可见,但其中有多少个企业是合理管理健康发展的,我们不得而知。身处法制社会,企业就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介于大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薄弱,在合同的制定管理,内控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合理应用内控理论,加强企业对合同的管理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1.监督管理合同时的问题

其一,管理合同的单位一般权责分配不明确,出现问题时一般会互相推卸责任,单位之间一般都没有沟通,掌握合同的整体情况非常困难;其二,合同的格式与要求的不符,有的合同是书面方式,有的合同却是简单的传真件,在合同中,要素的表达不清楚,不分重点,某些重点条款有时还可能被简化;其三,许多企业只在合同签订前表现的很好,合同签订后态度就有所改变,有的甚至拿合同当作一张白纸,不履行合同上的相关规定;其四,合同签订后,大多数企业都会放任其自由发展,不会再跟踪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当然也不会发现合同履行时的不足而加以改正了。

2.风险辨识

2.1企业监督管理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2.1.1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并未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合同上签约,未经过清楚的调查就签订合同,合同的对方可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上的内容并不详细,重要规定被疏漏,甚至有欺诈可能,都有可能使企业受到侵害,将要承担重大损失。

2.1.2合同签订之后,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合理,都可能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困难。

2.1.3合同签订后,双方遇到纠纷时,处理不当,既浪费企业方的精力,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2.2管理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2.2.1在准备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包括合同内容的预定,双方情况的调查,双方的邀约、谈判,共同起草合同内容等程序中都存在风险。

2.2.2双方签署合同时,包括征求律师的意见,在相关部门审核,之后会签,最后双方签署纸质合同的过程中。

2.2.3签订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包括对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的监督、跟踪,可能出现的变化,或者终止合同,甚至引起纠纷的过程中。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注意之后的追踪监督管理,防止双方态度向不利于合同进行的方向发展,及时的总结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双方顺利的履行合同。

2.2.4合同履行后的总结阶段,在合同顺利履行后,应做好对此次履行合同的评价,风险评估,记录档案等程序;再建立有关的奖惩制度,对顺利履行合同的一方进行奖励,惩罚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以上做法都有利于今后合同的更全面管理监督。

2.3用内控理论管理合同时的风险

2.3.1内部控制理论的局限性

在审计环境的影响下,大多数企业所理解的内控的主要内容都是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对于内部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在运营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合同问题。

2.3.2内部控制理论流程上的局限性

大部分企业只是注意到了合同流程中所需花费的成本,以为这样不仅没什么作用,还为企业增加了预算,殊不知合同监督管理不当所带来的风险有多大。

2.3.3企业内部法人制度不规范

大部分企业都只是空有法人名头,却没有达到其应有的作用,权衡利弊。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只是空壳,实施过程中困难多。有的企业甚至用空制度来违规犯法。

3.风险防控

3.1企业内控理论

企业内控理论一直在发展的过程中完善着,发展的过程大致是由内部牵制到内控制度到内控结构再到内控整体框架这几个大的阶段。上世纪内控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了审计和制度设计两方面。

3.2内控五要素

3.2.1环境要素。每个企业的结构其实都大致相同,无非是企业中的人和人做的活动,其中人是主导因素,是组成企业结构的重要因素。所以提高企业人对内控理论的认识,有利于内控理论在企业中的更好实施,也有助于企业人之间的团结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3.2.2风险要素。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潜在着各种风险,所以企业一定要有可以辨认、评估风险的机制,对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随时的跟踪、评估和控制。

3.2.3信息、沟通要素。随着合同管理时环境的变化,应及时对应当时的信息进行整理和沟通,以便于合同管理随时适应环境,这不仅对合同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可以使企业内控理论越来越完善。

3.2.4内部监督要素。在适当的效益和成本原则下,企业内部要对合同的管理实行适当的监控,并考核,对于违规现象要加以改正。

3.3合同管理时的风险防控

3.3.1准备阶段。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合格的,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之一。如果主体不合格,那结果就是合同被撤销或是宣布无效。

3.3.2谈判阶段。谈判时合同签订的双方一定是在公平、自愿、平等的条件下,互相协商合同中的内容,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3.3起草阶段。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是表示合同双方意思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3.4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前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会审。这是合同签订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违反法律,合同内容可能模糊不清,双方权利责任可能不明确,合同内容可能未根据审查结果改正等。

3.3.5生效阶段。合同在被授权人或法人签署,加盖双方企业公章后立即生效。在此阶段可能出现签署人越权签署合同,委托签署的制度不完善,合同的印章管理不当,合同内容被随意篡改等风险。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完善合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已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被篡改。

3.3.6履行阶段。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这阶段中可能出现双方未履行合同内容的风险。

3.3.7变更、解除阶段。签订合同后,双方因意见不统一无法继续,而要变更合同,出现变更合同时手续不规范等风险。

3.3.8争议阶段。签订合同后因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时产生的争议,此时面临合同被终止的风险。应尽量使双方和解,和平的解决问题,避免诉讼。如和解不成,则交由法院仲裁。

3.3.9终止阶段。因一些法律原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双方终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应终止,但售后服务和质保金将会继续履行。

3.3.10后评价阶段。履行合同的最后阶段,此阶段中要对整个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评估和总结发现过程中的不足和经验,不足的要加以改正,好的经验要加以学习。最后还要将合同妥善保管。

4.结语

合同是企业管理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应。在利用内控规范管理合同和防控风险的过程中,要做到对制度的完善,防止一些单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不断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0).

[2]胡自普.谈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J].中州煤炭,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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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2.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3.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3.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措施

4.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4.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4.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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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8-0056-02

1 管理目标描述

1.1 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确保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锦州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问题,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加强沟通解释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形势下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实际状况,锦州供电公司明确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建立起了一个参与人员涵盖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三个层面,包含多专业、多岗位,实施过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调动、培养、淘汰、使用等多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建立了一个具有科学方案、精细流程、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专业用工体系,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在“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体系的实施中,公司为真正落实对工作岗位的“定岗,定时,定量”,对员工提高技能素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服务岗位最终实现业务外包的方案,注重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训水平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相结合,引入了同业对标指标、培训指标和岗位指标三大类指标。

2 主要管理做法

2.1 “三定,三提,一外包”建设实施方案

“三定,三提,一外包”是以规范岗位和员工管理为核心、以最终实现对服务岗位的业务外包为目标的渐进式、周期型的实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说明

首先,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辅、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严格界定和锦州供电公司现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以“定岗,定时,定量”的“三定”政策为主导,以提高员工技能素质、积极性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有力保证,以业务外包为最终目标形成初步实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实施方案,向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将实施方案交给公司领导审核考查。

其次,在公司内部召开全员大会,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增加等一系列影响,让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并在公司内部形成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对于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取消其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服务类的辅助岗位,应该逐步减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处理情况和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定。

2.3 关键方案说明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此外,还要使时间在临时性岗位上做到严格按照修正案中六个月的期限执行,做到定时。在用工数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数比例情况,做到定量。

第二,由培训中心细化“三三一”标准,着重避免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混岗的情况,明确“三提”中对于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着力点,激发全体员工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和技能岗位,涉及服务岗位的例如后勤、司机组等依据罗列出的关键岗位素质,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明确每个关键岗位素质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三定”的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混岗作业,对于不能混岗的,应该通过有区别的岗位职责,不同的绩效考核,特别是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解决一些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问题。

第四,对于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采取技能岗位即生产一线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成长的要求,又能更好发挥人才长处,增强员工的相对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第五,进一步开发业务外包模式,经过几年消化,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全部转岗以后,用业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成本低廉,可以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

2.4 保证流程运转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了确保管理新机制的顺利进行,确保用工规范计划精确实施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鉴于此项工作存在跨专业、跨部门等特点,公司将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法,最终达到完善机制、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由公司机关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实施“三三一”的开展和运行。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内部明确分工,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针对公司现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全面掌握各类人员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3 评估与改进

锦州供电公司“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模式的实践,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挥了对所有员工的激励作用

通过对所有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统一有效的激励制度,避免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3.2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在对不同岗位合理的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形成了良性循环。

3.3 提高了基础管理工作的扎实性

通过整体的用工策略,对不同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用工风险、管理模式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基于以上问题所在,锦州供电公司计划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积极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流动,同时重视正式员工的培训机制,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快辞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进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续,简化复杂流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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