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时间:2023-05-30 08: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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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中高层收入者更是面临高收入、高税收的现状。在庞大的中国税法体系中,合法避税和各种税收优惠一样,都是我们在通胀时代应该掌握的生活技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合法避税原本就是一种维护权益的智慧。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也难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就谈谈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几种方法

一、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纳税人可以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的发现,这种发现不仅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纳税义务,而且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的。研究避税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1]

二、合理避税的几种方法

合理避税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合理利用好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细致入微,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中高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断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懂得合理避税,对于个人理财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合理避税不等于透水、逃税。

(一)利用税收筹划成本避税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理地投资理财合法避税,节税便是增收,绝不是偷税、漏税。

1.投资基金避税

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

2.妙用公积金避税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多不胜数,除了装修与买房之外,也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税务部门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多缴纳公积金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前提是你必须买了房,这样才能随时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作为生活开支。

3.投资国债避税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如果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记账式国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用来赚取差价。

4.购买保险

居民购买保险投资也有优惠。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为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策略

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合理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节税要领是将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恰当地把白色收入灰色化、福利化和保险化,巧妙地把收入实物化和资本化。[3]

2.个体工商户经营节税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节税。

3.劳务报酬节税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4.特许权使用费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投资建厂经营,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将此项收入包含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5.资产转让节税

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虽然在手续上相对麻烦些,还需要等一段时间,但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税收。节税要领是:成本扣除极大化,转让所得灰色化,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费用扣除极大化。

总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应该积极把握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做到不偷逃税款,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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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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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三)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球”的机会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应税项目的具体筹划

(一)筹划的思路。

根据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群体还是工薪阶层,主要从工资,福利等方面考虑.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不同方式的税收筹划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奖金,工资的分摊,如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等,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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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包含的课税对象共有11项个人收入:劳务报酬、工资、偶然所得等。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工资,其中又包含津贴、奖金、劳动分红、基本工资、补贴和年终奖等,不同的工资项目其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这些细微的差别为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原则

1.超前性原则

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2.综合效益原则

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统筹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其他成本。

3.灵活调整原则

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和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1.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员工所获得的其他项目奖金,如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和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例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也导致全年总纳税额增加了465元。

我们再看一下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调减到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2.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可以帮助员工实现避税的目的。

3.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要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2)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3)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规避。(4)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和家居,同时相应降低员工的月薪。

4.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会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法。5.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和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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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不断调高存贷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价节节攀升、车价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钱,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来,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条河流,财富好比是一座水库,花出去的钱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谓理财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库,开源节流。要想让水库中的水量不断增多,开源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节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税是家庭节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避税在家庭理财中的意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艰难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各国经济发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机最危急的时期基本过去,由此进入相对平衡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家庭犹如经济浪潮中的一叶扁舟,随时面临各种风险,轻则对家庭财产造成冲击,重则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财、善于合理避税,对于每个家庭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广州的一家报纸请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作为城市里的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可能要交100万元的税。

该案例假设一个人年薪15万,从25岁工作到60岁,这35年间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左右(已扣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国的习惯,这一生通常至少会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设是150万,至少需要缴纳2万多元契税和其他一些税。在建造这套房子时,按10%的税率保守计算,开发商要向国家交税15万。如果买一辆国产的20万元左右的车,其中含税至少七八万元。倘若是进口车,还要交得更多。如果给孩子买奶粉,购护肤品,有时在外请客吃饭,偶尔还买个iPad3什么的,平均每个月花费3 000元左右,则要缴纳的税为600元以上,到60岁时,为此交纳的税为25万元以上。以上各项税收加起来一共是1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约为52万元。这还不算在25岁之前和60岁之后的所有花费。

该例中,每个月约1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居然得出如此惊人的数字,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合理避税的含义和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更多的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一种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家庭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最大化的税后价值。

2.价值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税后价值或税后收益。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家庭税务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3.效益原则

家庭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家庭税负和谋求家庭的税后最大效益。因此,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充分考虑,选择总体税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风险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尽管可以为家庭提高税后收益,但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进行家庭税收筹划时,要尽力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三、家庭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误认为避税和理财是有钱人的事

很多人说,“我手里没啥钱,何须避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富积累,没有条件也无从谈起避税和理财。但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这一生中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税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发生的事,取得工资薪金时可能要纳税,投资获得收益时也要纳税。如果现在的收入并不多,每个月的个税也就百十块钱,似乎对自己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所缴纳的这百十块钱的个税,如果忽视了它,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百十块钱,更失去了理财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依法理财要趁早,合理避税要抓紧,这是每个家庭的理财箴言。

(二)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避税

家庭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税收筹划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和滞后的涉税行为;而逃税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误以为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虽然从短期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税收制度与法律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优化家庭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利于家庭整体盈利能力的不断增长;推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从长远来看,将会增加国家税收的整体收入,推动我国税务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避税策略

常言道“野蛮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在此,笔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财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税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节税也光荣

李凯是一名导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导游业务分淡旺季,所以李凯的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凯2011年9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进行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呢?

纳税分析: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李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10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11、12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凯合计纳税=645+645=1 29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将李凯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6 5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四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李凯在9—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见筹划后,李凯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1 290-360

=930(元)。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一年内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均衡,且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时,企业可根据对个人年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企业旺季少发一些工资、奖金,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补充发放。这样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二)年终奖细分析,巧发放个税减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 5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4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设工资还是5 5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3=28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女士9—12四个月共应纳税:2 390+285=2 675(元)。

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王女士的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9—12月每月平均发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9、10、11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应纳税额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95+645+1 045×3=3 875(元)。

通过对年终奖金税务筹划前后的比较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1 200(3 875 -2 675)元。

许多人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年终奖金不应一次性发放,而应该分解到几个月中去发放,以期达到避税的效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年终奖金发放方法,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巧用个税优惠政策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几十种情况作出免税或减税优惠,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保险赔款;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则王先生每月要缴纳7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 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45元,节省了5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税

公司员工的一些个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这样公司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公司总开支没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那些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也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五)劳务报酬的纳税策划

张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设计师,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张女士的收入如下: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女士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张女士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节省大量税款: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总计应纳税: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见,稍加筹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所以说,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财的避税策略远远不止这五种,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这五种策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结合使用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合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也光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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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M].新世界出版社,2009.

篇6

投资避税:选择相关投资

说到合理合法避税,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银行保险培训专家陆炯指出,个人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

投资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国债作为“金边债券”,不仅是各种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来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除了上述投资品种之外,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是可以避税的。随着央行两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水涨船高。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陆炯指出,从目前看,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此外,公积金和信托产品也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积金虽然可以避税,但是不能随意支取,资金的流动性并不强。信托产品所获的收益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和风险较高,不是大部分普通投资者都可投资的产品。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

陆炯指出,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篇7

股权激励最早开始于美国,并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全球得到迅速发展,股权激励是经过发达国家多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制度,自2005年股改实施以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纷纷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对本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随着股权激励制度的广泛运用,关于股票激励的税制问题成为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对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点、计算方法以及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激励实施的影响等进行了探讨,可见,研究股权激励实施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与国外相关政策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共同构成我国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总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3.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所得税税率,或者将股票期权进行分类,部分按资本利得征税。这样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吸引激励对象的偏好向股权激励转移,刺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

4、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股东以此避税。我国没有设置资本利得税,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日暂不征税,这样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激励的效用,而且容易被股东操纵以此来避税。因此,为防止这些不利影响,在股票出售日征税,设置相关限制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五、结论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简要分析,并与美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过早、税率过高、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种过于单一容易被人操控避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我国应当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时点,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或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增加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以及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置相关限制出售的条款,以此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股和防止股东以此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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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淑敏.股权激励中的个人股票期权收入纳税问题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4:24-25.

篇8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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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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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红萍,常树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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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经过第六次修订,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不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但仍然存在着以下缺陷。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负公平难以确保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于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标准,会导致月收入相同的两个纳税人因各自的所得属于不同项目而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款,这有违横向公平原则。此外,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特别是那些所得来源较多的高收入者,他们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手段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而所得来源少和收入相对集中的中低收入者却要缴纳更多税款,造成高收入者税负轻而中低收入者税负重的局面,这不符合纵向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完善,缺失人性化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新个人所得税法仍未打破全国执行统一的定额、定率税前扣除标准的局面,忽略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和从事的职业等基本情况的考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物价差异和通货膨胀因素,也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人性化和精细化严重缺失,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也与量能课税原则背道而驰。

3、税率设置存在缺陷,导致多重不利影响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依然较为复杂和繁琐,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足鼎立”,减免税额和加成征收并用,而加成征收又形成另一种特殊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既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2)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且差异较大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前者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后者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前者按月征收,而后者按次征收;前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般为3500元,而后者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否则为收入的20%。这不仅不能实现税负横向公平,甚至为那些“有能力”的纳税人提供更为广阔的避税空间。某些企业的高管兼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会选择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利用所得项目的可转换性,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合并计税,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且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项目。从整体层面来看,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的差异较大,导致各项所得的税负差异显著,尤其是劳动所得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税负。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有5个级距的税率不低于20%,适用范围也由修订前的5000元以上扩大到目前的4500元以上;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施差异化征税后,实际税率有可能降低至10%和5%。同时,就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来看,高收入者的收入多来源于资本所得,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多来源于劳动所得。这样的税率结构易导致税收非中性,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且适用范围由修订前的10万元以上扩大到现在的8万元以上。与世界各国相比,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若不考虑地方政府课税,2012年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36%,其中美国仅为35%,日本和韩国分别为40%和38%。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的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过高的税率将会导致税款流失,不利于维护本国利益。同时,高达45%的税率在现实中适用较少,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背上了高税率之名,打击了纳税人创收和纳税的积极性。

4、部分规定内外有别,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享受附加费用减除标准,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可按月扣除3500元之外,还可在此基础上附加扣除1300元。此外,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所得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外籍个人和外籍专家大多属于特定的专业人士,一般都有较高的收入,理应多缴税,但这些“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挫折感和不平衡感,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有助于外籍人员实现国际(双重)避税。

5、代扣代缴难以到位,自行申报尚存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法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制定并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但该办法仅针对5种情形,尚未全面铺开。由此可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更侧于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但不论是由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首先,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差别。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单位通过发放实物福利或购物卡、代金券等方式来增加职工的“隐利”,以帮助职工逃避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其次,由于现行税法并未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是否主动进行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仅为315万人,自行申报制度尚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措施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结合我国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取代现行的单一分类所得税制,形成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征收模式。将具有经营性和较强连续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计税;对于一次性取得和具有偶然性的所得仍按比例税率采用分类征收方法。

2、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避免“一刀切”的现行做法,提高精细化和人性化应成为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的重点。首先,费用扣除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分别制定,或以立法的形式允许地方在中央规定的统一扣除标准基础上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同时可以通过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防止地区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其次,费用扣除标准还应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逐步推行家庭联合申报的征税方式。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基本家庭状况,据此制定的费用扣除额更能反映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体现量能负担和税收公平的原则。此外,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推行税收指数化,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动对费用扣除标准择机调整,以减轻和消除通货膨胀、物价变动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3、精简税率结构

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特征,遵循“低税率少档次”的原则精简税率结构。对于综合课税的所得项目采用统一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现行的七级累进税率和五级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并将最低税率设置为3%,最高税率设定在35%到40%之间,适当拉大前两档税率的级距。这不仅能够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征管效率,还能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视同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分类课税的所得项目继续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为鼓励勤劳致富,抑制少数人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对偶然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

4、逐步取消内外有别的规定

首先,应当取消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内外一致。其次,逐步废止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内外公平,还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调查,打击国际避税。

5、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目的是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和监督,逐步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适用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指导和服务。另一方面,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信息要及时进行交叉比对,形成有效的交叉稽核体系,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三、结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必须要不断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加以完善和改进。尽管知易行难,但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一信:富人避税调查:私营老板年入100万只按月薪3000缴个税?[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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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和应税资金来源

(一)内涵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是指高校教师通过合法合理的工作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比例缴纳一定税款的现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现阶段国家财务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开始的7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亿元,增长了171倍,说明人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务。

(二)应税资金来源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缴纳一定的税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涉及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教师来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而且还涉及高校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获得的资金。

二、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现状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一)现状

虽然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已经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关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存在着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地区,相同税法和相同监管力度的前提下,会出现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师需要缴纳的税款却不相同的现象,甚至会差很多;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职的教师,由于职称、地位的差异会导致一些收入比较高的高校教师在缴纳相关的税款后获得的实际收入却低于其他收入比较低的教师的现象。这样一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所以,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涉及人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观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对于教师薪资发放的时间和发放的额度及频率不够科学合理。所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过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使其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够使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看,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对高校的个人投资、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筹划,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地对自己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而导致多缴纳税款现象的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种类和纳税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所以,笔者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工资薪酬税务筹划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补贴、科研奖金以及其他补贴费用。而高校教师的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说,高校教师在寒暑假时只能获得基本工资,而课时费也是根据某个学年的授课需要进行安排的,具有不稳定性,科研项目奖金又是一项历时相对比较长,而且也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对高校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此,高校教师工资薪酬可以改变年终统一发放的现状,采用逐月按时发放课酬岗贴补贴,各种临时性收入应汇总后平均到各月发放,这样能够有效地达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标。同时,避免收入过高突破税率临界点,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免费交通车、免费的培训机会、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等。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满足高校教师的物质需求,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二)年终奖税务筹划

随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文件的出台,对广大的高校教师来说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进行避税,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于此,关于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从合理利用适用税率临界点出发,在高校教师的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尽量地将高校教师的年终奖积累到年终进行统一的发放。而反之就可以将年终奖合理地分摊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高校教师合理避税,减轻其税务压力。

(三)劳务报酬税务筹划

据我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来看,对于高校教师根据自身合理合法的劳动诸如讲座、评审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对于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月进行纳税;对于支付间隔在一个月内的就需要合并当月各次的收入额加以计算。此看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每月发放高校教师劳务所得费用的额度和次数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四)稿酬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法规规定,高校教师通过出版相关的学术作品而获得的稿酬需要缴纳的税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由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减轻高校教师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资金和福利来补偿这部分税务支出。以说高校教师在签订相关的写作合同时,可以充分地考虑即将出版作品所需社会调研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一些成本费用,还要充分地考虑到相关部门的经费支出力度。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资金来源、纳税现状的研究和相关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可以发现,科学合理、实用性和适用性都比较强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促进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是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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