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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发展为目标,统筹教育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面总结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果,查找存在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检查要求,重点抓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程度调查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水平,2014年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力争下阶段高标准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实现义务教育发展高位优质均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4月)
1.成立工作机构,制发工作方案。成立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印发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等;督促指导乡镇、区级有关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措施。
2.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并安排部署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工作,层层落实目标任务。4月下旬,创建办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情况,了解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出台相关措施等情况。
3.抓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迎接国家、省督导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营造创建的浓烈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4月—5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任务进行自查,总结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并认真落实整改。自查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
(三)接受检查阶段(2014年5月—8月)
1.2014年5月15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检查要求,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2.2014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接省、国家督导检查材料准备。汇总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各项迎检档案资料、报表,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编辑工作。形成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材料,完成专题片、展板、资料汇编、论文集制作。
3.市级复核。市对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全面复核。认真梳理市复核中指出的主要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区教育局做好跟踪指导,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4.查漏补缺,重点督查。
5.安排落实各项迎检工作,接受省、国家督导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8月—10月)
1.根据市、省、国家督导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向市、省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报告。
2.召开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期推进自查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要建立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要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达标。
2、登记五一学生去向登记表并于29号交至班主任。
3、安排值班安全员,并强调寝室财产安全问题。
4、假期期间应该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有什么情况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5、凡假期期间不留校的同学应到班主任那领请假条,假期结束到班主任处消假。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均衡发展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城乡共进、分类指导、县域均衡、整体提高”为原则,以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为重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和《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准绳,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认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确保顺利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并建立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标准化小学评估标注》和《标准化初中评估标准》,按照“校舍安全,功能完善,设施配套,性能达标,满足需要”原则,依托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新“六配套”工程的实施,加快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步伐,确保2013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建成标准化学校。
(二)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建设。按照“加强农村学校,优化城市学校”的工作思路,集中开展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攻坚行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薄弱校改造计划”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确保2013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城乡教育联盟,探索“城乡结对抱团、强帮弱、大托小”发展模式,继续实施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对口支援行动,健全完善城乡教师结对交流、城乡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定期挂职学习交流培训长效机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序流动和共享利用,促进薄弱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争当“八个模范”、“八个先锋”的“当模范”、“做先锋”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做有尊严的教师”讨论实践活动,“十佳师德标兵”评选活动,“正一风、远两桌、禁三乱、少四厅”师德专项教育活动,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严格教育人事编制标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的核编工作,合理设置教师岗位,根据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及特殊岗位人员的缺额现状,优先补充薄弱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逐步配备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安全保卫、心理咨询、卫生保健等“四类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以农村教师和薄弱学校教师培训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教师以“教育局为主导、以学校为单位、三年一轮回”的教师校本培训工程,形成以“国培计划”为导向,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以专题集训、省市调训、脱岗轮训等为补充的教师培训形式体系,使全县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并逐步达到小学教师学历专科化、初中教师学历本科化的教师配备发展性目标要求。要加强教育内部平衡调配,合理配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效解决中级以上职称限额不足、学科不配套和校际间不均衡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新上岗教师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深入实施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计划,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促进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均衡化发展。
(四)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和划片入学制度,落实控辍保学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严格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少年儿童、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确保中小学“四率”符合“两基”提高县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和重点、非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不得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继续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录取方式和高长生招录制度。
(五)加强以寄宿制为重点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学校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寄宿制学校管理研究,深入开展校园文化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保障校园民生推进行动”,进一步完善课余活动场所和少年宫为重点的课余活动服务平台,不断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的有效模式,切实提高寄宿学校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实施校车安全工程,落实好营养餐改善计划,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师生平安健康。
(六)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建立和完善学生德育教育长效机制,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积极探索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模式。严格课程管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开展中小学标准化心理咨询室创建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活动,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要聚焦有效课堂,强化课堂教学“链条式”和精细化管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多项规定。要强化教研引领作用,常态化开展教研活动,带动城乡教育联盟规模发展。要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加强学生特长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义务教学办学质量。
(七)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加强信息技术设施配备,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重视教师信息化技术教学培训,全面构建信息技术资源开放体系,提高师生对信息技术资源的利用,努力形成“网络全覆盖,媒体班班通,人人会应用”的局面。
(八)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义务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加大对农村教育和薄弱学校的投入倾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定投入规定,确保“三个增长”要求,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逐年提高,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提高。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投入和支出,成立教育核算中心,实行“校财局管”,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1日)
1.成立机构。成立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形成工作力量。
2.动员部署。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题会议,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全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与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学习宣传。编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手册》,以乡镇、部门为单位,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通过媒体宣传、学校宣传、社会宣传等途径,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项工作举措、发展动态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业务培训。由县教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举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业务培训班,对乡镇、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全面创建阶段(2013年4月1日-5月31日)
1.自查自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照《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及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弄清楚哪些方面达到了,哪些方面有差距,并向县均发办报送自查报告。
2.查缺补漏。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弥补工作欠账,强化薄弱环节,主动解决问题。
3.县级评估。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安排整改提高。
4.接受市政府复查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配合市上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30日)
1.督查整改。针对市政府复查验收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由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定点包挂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方式,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全面落实整改任务,确保25项评估指标全部达标。
2.完善提高。按照高标准通过评估认定的目标要求,选准焦点,创新亮点,塑造看点,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在夯实达标基础的同时,大力提高达标质量。
(四)接受“评估”阶段(2013年7月1日-2014年4月31日)
1.省级评估验收。全面落实迎评工作,接受省上的督导评估,确保2013年7月前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
2.国家评估认定。针对省上督导评估中提出的要求和反馈意见,进行再整改、再提高,确保2014年上半年顺利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职责。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是继“两基”高标准通过国家验收之后,全县教育发展又一项非常重大的政治任务。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落实“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重点实施,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乡镇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切实增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推动力。
【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一、引言
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
二、交易安全概述
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
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徐炳在其所著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用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点可称之为“概括安全说”。笔者认为,概括安全说试图用列举的阐明交易安全的概念,但其在界定上显得过为宽泛,以致扩大了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之“交易”应指物与物的交换行为,“安全”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法律给予保护而使之安全,组合起来,交易安全为法律给予物与物交换行为以保护而使之安全。从此点看,概括安全说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同样不准确。
3、认为交易安全与法律对善意无过失者的利益保护为同一概念。刘得宽先生在其文章《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中讲:“因此,在近代交易中,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在某种场合下,亦非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不可。斯乃以虚象替代实象,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①此观点可称之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笔者认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已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交易安全的创设乃使得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法律的特别保护,由此,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要求该交易当事人为善意,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一般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民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4、笔者对交易安全概念的认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何为善意?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三、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初见端倪,学者们有关其论述也随处可见。笔者在本文中也从物权法角度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特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其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保护物权变动第三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5条分别详细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对未登记的远洋轮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理论。它是法学家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但是,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并在立法上明确显现的仅有德国。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第929 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 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下文,笔者将就以上提出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 物权公示、公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原因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其作用在于明确物权的权属状况,以防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受损害。所谓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其作用在于,依据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确定公示公信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 物权是对世权,在效力上具有强大的排他性,物权人可据此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物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必须使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明确,这就要求物权必须公示。
第二、 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表明,才能兼顾保护物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其一,只有公示物上权属关系,才能使相对人明了物权人的权利和己之义务,物权人也才能向相对人主张物权不受侵害,否则,虽然物上请求权也可实现对物权人的保护,但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显然增加了社会成本。其二,动产的占有人可依公示产生其为物权人的外象,这有利于占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物上权利对抗危险,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 保护交易安全是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此原因也更为重要。因为交易高度发达,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可满足这样一种需要。
另外,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要价值。⑴维护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⑵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⑶明确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⑷有利于完善他物权制度,促进物尽其用。①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信力上。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方法的不同,公示的公信力分为占有的公信力和登记的公信力。
占有是对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占有的公信力不需要占有人证明其行使物之权利的正当性,对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的推定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利推定力是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之物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此权利推定力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占有人可凭占有之事实行使对占有物的权利对抗他人;另一方面,他人善意地信赖该占有人行使权利为正当,基于此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维护原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动产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仅凭占有事实而与占有人进行正常交易,无需查知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得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追及力,由此可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占有的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登记是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的公示方法,登记的公信力在于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人的信赖利益。登记的公信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登记薄上的记载虽不正当,但对受保护的善意取得人视为正当,其处分行为发生与登记薄上记载为真正之场合同一之效力。第二,对于善意取得人之外的他人也能产生一定效力。善意对于登记的权利人为给付的给付有效,免除其债务。第三,对于真正权利人,无论其善意恶意与否,有无过错,都将丧失登记不正当的物权。①
3、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梁慧星老师在其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②
综合上文的,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采纳此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③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
2、善意取得的概念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意思也就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领域。
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限定为动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提法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以梁慧星老师和孙宪忠老师为代表,他们分别认为“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至于不动产,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之”。 “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①而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也有很多(其观点,本文不再列举)。笔者也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原因有:
首先,在市场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针对梁慧星老师的观点:“不动产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理由不充分。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的公示,登记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上较为严谨,登记的权利易于和真实的权利保持一致,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可获知真实的权利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不动产的登记也会出现错误和疏漏,由此也会发生登记权利人无真正处分权的情形,这时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即发生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再次,针对孙宪忠老师的观点,“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理由同样不能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系采用实质登记主义,②此登记主义与德国、瑞士及我国地区的立法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将其范围扩大至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也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全可以采纳这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我国立法。
最后,就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中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应理解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以说,这条解释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有益尝试。
4、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善意取得制度
梁彗星老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梁老师仍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
王利明老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并且,该制度的确立已经有了实践的土壤,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对此予以显现。 (三)物权行为制度与交易安全
1、物权行为概述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的,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①由此,笔者得出物权行为即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已近两百年,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物权法》订立之初,有关我国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异常激烈。以孙宪忠老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反对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有偏激者宣称:“物权行为理论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外,已无他价值”。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项《德国民法典》沿用百年并几经修改仍然保留的制度,完全否认其存在价值并不是的态度。本文中,笔者虽认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
2、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析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最激烈之处,莫过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对物权行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均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②
笔者认为,此理由过于苛刻,之所以有所谓的“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之情形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原权人对所有物脱离了占有,所有人将所有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物并非所有人急需,也就是说对此物权利的丧失并不会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利益损害,而且所有人也可通过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获得同类之物或取得相当的物质赔偿。从这个角度看,说占有人将物转让的行为损害原权人利益的论断似乎牵强。况且,基于交易行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第三人,恰是对该物急需的人,这样可以使物尽其用,必将有利于社会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加社会财富。
笔者虽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笔者同意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相反,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3、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用主义角度,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然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非常紧密,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也较为完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晦涩及适用上的不便。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过人为的拟制而变得复杂,将一个行为从不同性质层面剥离成几个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算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来说,面对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由此,即使我国物权立法肯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似乎也无适用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学者基尔克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即批评说:“当民法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予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此种法律抽象所捏造的两种互为独立之契约不仅会混乱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亦会因极端之形式思考而受到妨害。”①
其二,德国学者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检讨,作了一些折衷的改进。刘得宽先生在其《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探讨》一文中提到:“德国最近也出现缓和无因性原理之新趋向”,“德国学说界亦想尽办法限制无因性原理。”②
其三,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同样饱受批评,似乎没有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该理论的可能。其产生近两百年,仅有德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便是显证。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四、结语
通过笔者对交易安全理论的详细阐述,以及对物权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几种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主题,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颁布,我们既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确立物权公信公示的原则和包含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抛弃物权行为理论。
:
[1]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第一辑,台湾三民书局。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第529页,第531—532页。
[3][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119页。
[5]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第81—83页,第91页。
[6]《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487页,第4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第363页。
[9]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74—475页,第827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全区现有小学37所,中学8所,小学在校生12274人,初中在校生5085人;小学专任教师829人,初中专任教师535人。要通过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高效配置,不断缩小城乡办学差距,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2014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全面完成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步伐,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全面落实,城区“小片区”管理模式实施到位,小学、初中教育资源均衡配置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分别控制在0.65和0.55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及以上,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规范,开齐开足省颁课程,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加大宣传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力度,让广大群众和学生家长理解、支持均衡办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确保2012年10月顺利通过省区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为创建“教育强区”打下坚实基础。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成立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自评工作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创建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顺利完成。
区政府办、教育局:负责收集、整理~2012年区政府关于支持、重视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区领导讲话等相关材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审核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申报材料。
区教育局:全面总结-2012年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全面完成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均衡办学,努力缩小小学、初中校际间的差异系数;拟订《区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并分项目进行自评,做好区级备查材料的汇总、整理和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利用电话彩铃、短信、宣传标语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区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区财政局:对-2012年区财政投入教育及涉及教育的财政经费管理(包括教师工资福利、“三个增长”、生均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本部门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公务员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紧缺学科教师配备,缓解教师队伍的结构性矛盾,做好-2012年支持教育部门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的资料收集整理,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公安分局:提供-2012学年6-14周岁全区适龄人口名册,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加强法制教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并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发改局:对教育发展计划、改善教育设施、教育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立项审批等工作情况及-2012年涉及教育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形成本部门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相关资料。
区司法局:以普法工作为重点,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为目标,做好-2012年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并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民政局:做好-2012年涉及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重点突出扶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等问题,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计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地税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残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及工作实际,提供-2012年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资料。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本地学生外出就读、外来生回原籍入学的取证工作,收集整理-2012年涉及教育的资料,完成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自评工作汇报材料,接受区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做好《基础数据统计表》的填写并送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及各项迎检工作。
各中小学: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本地学生外出就读、外来生回原籍入学的取证工作;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开齐开足课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拟定汇报材料,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及各项迎检工作。
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问责,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表扬,切实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落到实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月)
1、完善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机构,加强对全区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订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区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学校,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5月份召开全区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动员大会,对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4、各级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并将责任分解到人,形成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工作网络。
5、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及做法。通过网络、宣传栏、宣传材料、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12年月-8月)
各乡镇(街道)、各中小学要于6月20日前完成自评自查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接受区政府的督导评估。7月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我区创建工作进行初检,初检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存在问题。7月25日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汇报材料、《基础数据统计表》送交区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各项目组要根据《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和《关于印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说明的通知》要求,做好档案材料收集、整理。8月20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及分项目自评情况的撰写,确定自评分数,汇总《基础数据统计表》、评估表,编写资料目录,做好各类材料分类入盒。
第三阶段:申报验收(2012年8月-10月)
1.阅读案例,个人分析
教师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点燃学生追求知识的热情,这正是学生学习动力的来源。教师在教学中可以结合教材中的教学内容、学生学习的认知水平,选择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培养学生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提出相关问题讨论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择案例,要考虑到知识的难易程度、篇幅的长短等因素,判断其是否适合教学。在每一个案例最后,需要提出相关的讨论问题,这其中涉及教学目标中的知识点。问题的提出要具有针对性与指导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一步深化所学知识。
3.小组讨论
教师将学生分为多个不同的小组,分别对案例材料进行分析与研究,并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出判断,指定特定的小组在下一次课上进行讲解。
二、案例与情境教学法在病原生物与免疫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探究
1.课堂讨论
教师将学生分成多个小组,教学之前利用课前3~5分钟选择指定的小组代表,让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研究。针对提出的问题,教师可以利用课前的几分钟,让小组派出代表进行总结,其他小组进行补充与分析。在讨论与分析的过程中,时间最好可以控制在15~20分钟之内。教师最后需要进行适当的总结与分析,让学生的发言围绕着讨论主题继续进行下去。
2.课后总结
教师在课后需要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评估,搜集相关的教学资料,对自己的案例进行补充,通过对案例与教学方式的不断补充,提高教学质量。
3.教学效果
以改善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强化学校管理为关键,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教育改革,统筹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区域内学校的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基本均衡,促进城乡教育公平,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
三、建立迎评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接待组:
组长:
成员:
2.现场准备组:
组长:
成员:
3.申报材料组:
组长:
成员:
4.座谈问卷组:
组长:
成员:
四、实施步骤
迎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国家督导认定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计划、明确责任(3月1日—3月6日)
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实地督导规程》和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制定并实施《**迎接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制订迎评工作方案。成立迎评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职责,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日程,有序开展“迎评”准备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召开班子会、教师会,使全体教职员工深刻认识这次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形成开展迎评工作良好氛围和合力。
(二)准备材料、查找问题(3月7日-14日)
根据《督导规程》和2017年现状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材料。
(三)归类问题、分工协作、解决问题(3月15日-21日)
1.材料组依据评审标准,审核各校报送材料,查找并归类存在问题。
2.教育局各科室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会同相关学校共同解决存在问题。
(四)模拟检查排除问题(3月22日-3月25日)
1.依据《督导规程》,分学区模拟检查督导学校迎检准备工作。
2.根据模拟检查情况,再次梳理,解决问题。
3.材料组根据《督导规程》做好材料汇编工作。
4.学校做好材料汇编和实地迎检准备工作
(五)配合督导组做好督导认定工作(3月27日-3月底)
1.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完善迎评工作档案资料整理,查漏补缺,扎实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2.接受省督导评估团对我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中专商务英语教学的优点
1、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所学课程理论的理解,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准备。
中专学生一般在中专一年级上学期学习的内容仍旧与初中一样,以语文、数学、英语为主,计算机操作为辅。而到了第二学期开始逐步增加一些专业课程。例如对于中专商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商务英语一般是在有了一定的英语基础和商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训练初步利用英语进行沟通,并结合语言环境,充分巩固和理解之前所学过的关于国际贸易单证、报关报检以及国际物流中的一些专业知识。
2、能给学生创造一个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其得到分析和处理所面临问题的锻炼机会。
中专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现状决定了中转商务英语教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应该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该年龄段学生的学习特点。中专阶段的学生年龄大概在16-18岁,喜欢接受新事物,表现欲强烈,而案例教学法创设的案例环境、具体问题,能给学生机会去思考、解决,是学生难得的展现自我的舞台。
3、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还可让学员设身处地体验组织中各岗位的责任,学习运用“职权”去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角色扮演使严肃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学生不再是观众而是演员,他们可能是经理、进出口商、报检员或者是商等等,通过真实的角色扮演,可深入了解所学的知识背景,更扎实地掌握相关英语表达和专业术语,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作为辅助教学工具所包含的基本环节
1、案例准备:
中专商务英语教学主要涉及商务函电、外贸合同、外贸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信用证)的填写与制作等。教师应以这些作为案例背景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精选出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然后请学生自己设计场景具体内容,教师仅适当提供意见作为参考。 转贴于 2、分析与讨论:
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一般4-6个小组,每组4-5人),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辩论,督促每个学生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汲取他人的新观点。课堂上分析讨论时,通常是少数性格外向、英语水平好的学生居于主导地位。然而课堂时间有限,所以教师应鼓励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小组讨论结束后各小组最好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或认识,然后每个小组委派代表向全班对案例作一分析、阐述并作小结发言。教师应尽量给每位同学机会,并且不同的案例委派不同的代表,这样可将机会给予更多的学生。案例的分析、辩论必须注意自己的组词组句及语言表达的方式,教师应鼓励学生珍视难得的发言机会,大胆主动地表达自己对问题的见解,以锻炼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应变能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3、案例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所讨论案例的答案,况且很多案例并没有标准答案,而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的思路,讨论的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的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等等。
三、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商务英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 引导学生的讨论方向,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控;另外,案例教学耗时较多,因而案例教学的组织应该是师生合作进行,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并鼓励学生学会充分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先进学习资源;与此同时,学生一般都没有实践经验,教师不必担心讨论不起来,但一定要有理论知识作底衬,即案例教学一定要在学生完成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进行。
商务英语教学模式的调整不仅是教学活动或教学手段的转变,而且是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和技能的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一般的语言知识与技能还注重培养语言运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模式转变。教师应根据语言教学实际情况、中专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自己的教学经验,选择合适的教学手段来达到培养学生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只有这样,商务英语教学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培养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为了迎合在校大学生消费需求的攀升,再加上银行不再授信给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后,大学生群体的分期需求逐渐成为了网购分期平台的新机遇。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方便大学生购物,消费的网络分期平台。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增长点,分期业务不仅能有效地提高动卡率,同时分期业务还具有良好的收益效果,同时分期业务还具有信用额度大、无抵押担保、还款周期长等弊端,具有很高的风险。大学生作为分期业务的特殊客户群体,没有固定的收入和职业,在分期购物中,其交易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在新时期,如何降低大学生分期购物交易风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大学生分期购物的背景
自从2009年,银监会颁布分年龄段叫停银行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业务的信息后,大学生金融借贷市场中信用卡的身影越来越少,这就为大学生分期购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分期乐、趣分期等分期平台迅速进军大学校园,并呈现稳步上升的发展趋势。对于在校大学生,很难申请信用卡,即便申请到校园联名卡,其额度也比较小,难以满足大学生消费需求,同时当代大学生是社会消费需求最为旺盛的一个群体之一,特别是对电子数码产品的热爱,更是为分期购物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加上大学生这一群体相对封闭,分期购物交易风险相对比较小,这是使得越来越多的分期平台发展到大学校园訛譹。大学生在办理分期购物业务时,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储蓄卡、父母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过核实后,大学生就能在分期购物平台上拿到自己心仪的产品,大学生只需要付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首付即可,这种购物方式无疑让大学生欣喜不已,同时当大学生无力偿还余额时,可以向自己的父母求助,大学生父母逐步成为分期购物的隐性担保人。
二、大学生购物情况调查分析
在国家大力支持消费的背景下,分期购物以一种对消费者、销售者、银行三方有利的消费模式,逐步占领金融消费市场。对某学校的1000名大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有62%的大学生有过分期购物的经历,总体上大学生分期购物率比较高,这表明,对于分期购物,大学生持积极的态度,并且随着在校大学生数量的增长,大学生分期购物的规模也会逐渐扩大。调查发现,有16%的大学生分期购物是因为使用方便,有70%的大学生分期购物是因为没有钱一次性购买产品,还有14%的大学生分期购物是为了跟上时代潮流。在调查中还发现,有25%的大学生没有充分认识分期购物的规则及还款细则,有30%的大学生每三个月分期购物一次,还有45%的大学生只分期购物过一次。对于分期购物的还款,调查表明,有32%的大学生依靠勤工俭学、临时工进行还款,有56%的大学生靠父母替自己还款,还有12%的大学生靠助学金、奖学金还款訛譺。由此表明,大学生并没有对分期购物有详细的了解,对分期购物的细则还不太熟悉,同时大学生对分期购物使用也不是很频繁,大学生的父母则是他们分期还款的主要途径。
三、大学生分期购物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问题
安全性问题是大学生分期购物的最大问题,没有任何抵押担保的大学生群体,可能存在的违约问题引人关注。校园市场一直被低估是因为学生用户的消费能力有限,即使分期购物挖掘了校园消费的潜力,依然存在着消费能力的问题。一方面,以大部分学生的经济能力,大学期间高额消费的次数十分有限,更多新交易只能通过获取更多用户完成;另一方面,如果分期购物网站过度引导学生采用分期的形式购买更多产品,还会背上“道德”的压力。有的大学生在分期购物中,会使用其他人的证件办理分期,而填写的信息中担保人为父母和辅导员,在分期购物中大学生只是填写了担保人的姓名和电话,在事实上并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即便大学生出现违约行为,也与银行的黑名单不同訛譻。大学生分期购物交易安全性问题严重的影响到分期购物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是分期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期购物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售后服务、退货处理等。对于分期购物,世界各国都对这种交易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日本的《分期付款买卖法》、英国的《租购法案》等,在我国只是在《合同法》的第16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进行规范,仅凭这一条例很难为整个分期购物交易提供法律依据,这就对分期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一定影响訛譼。
(四)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青年群体,他们思想开放,接受新鲜事物快,钟情于市场上的新产品,分期购物业务的出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购物契机。但是在分期购物过程中,大学生经常会忽视自身隐私的保护,从而造成隐私泄露,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网络时代下,当大学生的隐私泄露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复制、窃取,从而造成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犯。
四、解决大学生分期购物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为保证大学生分期购物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对大学生分期购物进行正确的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分期购物意识,这样才能为大学分期购物的交易安全打下良好基础。分期购物平台在为大学生办理分期业务时,应该对大学生提供的各种证件、信息进行认真的鉴定,对于大学生分期还款的担保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才能为大学生办理分期业务。大学生在办理分期还款时,应该对售后、退货等服务有详细的了解,从而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此外,大学生还应该树立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隐私,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分期购物门槛
对于分期购物业务,不能随意的扩大客户群体,分期购物平台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大学生消费群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并结合大学生的信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的风险有多大?一直以来各方观点不一,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学生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在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没有任何抵押担保的大学生群体,可能存在的违约问题引人关注。目前大学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家庭,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收入,很容易出现违约情况。而且与一般贷款不同,购物平台属于消费贷款,很难产生投资收益,这更提高了还款难的风险。但一些平台看好大学生市场,建立了学籍认证、面签等风险控制程序;部分平台为了增加大学生还款能力,还会向学生推荐兼职工作,并在加强宣传的同时重点强调违约成本,以减少风险。分期购物平台应该加强与学校的合作,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对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信誉程度进行鉴别,并将其看做是分期购物的门槛,由于大学生是一个没有收入、没有工作的特殊群体,对此,在对大学生办理分期购物时,应该与大学生签订一份合约,从而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訛譽。
(三)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在大学生分期购物交易中,银行应该与分期购物平台之间相互明确,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问题,应该由大学生与分期购物平台进行洽谈,对于出现的争议,也应该由大学生与分期购物平台解决,银行与分期购物平台不存在、担保等关系,分期购物平台拥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而大学生则有定期还款的义务,只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为大学生分期购物交易安全提供保障訛譾。
建立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每学期集体学法不得少于两次,重点学习《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干部及学校年度考核。
二、深入开展教职工学法用法教育,增强主动性
继续开展教职工普法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重点学习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教师管理、学生安全管理等法律制度,做到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将学法纳入教师学习内容中,建立和完善教师学法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课本培训工作。
三、着力开展学生法制教育,提高自觉性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组织开展“与法同行”主题教育活动,继续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五个一”法制教育活动,即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的参观或观看一次VCD,举办一次法制知识演讲会,上好一堂法制知识教育课,举办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组织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好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继续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强与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参与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积极配合社区进行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四、落实法制教育宣传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1、履行职责
积极落实教育职责,每年将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在年末要听取教育工作汇报,并定期召开教育专题会,做到“教育必议,学校必到,教师必访”。县政府与乡政府、县教育局与学校、乡政府与村委会、学校与村小、学校与班级层层签订了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
2、普及程度
①学前三年教育阶段:2005年全乡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总人数207人,其中学前一年幼儿人数8之人,入园人数95人,学前三年入园率为85%。在学前班8工人,学前一年入园率98.8%。③初中教育阶段:2005年全乡共有12-14周岁的适龄少年171人,已入学169人,(其中初中就读人数124人,小学就读33人,初中毕业12人)适龄少年入学率79.5%(不含在小学就读的人数)。初中近三年招生数:本学年59人,前一年74人,前二年43人,合计176人。现在初中学生164人,其中初三年级45人,初中三年保留率为93.2%,初三年级巩固率为104.7%。
④辍学情况:小学辍学率为口,初中辍学6人,年辍学率为3.57%。
3、教师队伍:
①学校共有正、副校长3人,培训合格3人,持证上岗率为100%。③在职教师全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新的教育理念和课改精神,均持有继续教育证书,持证率100%。
④初中取得教师资格证人数16人。持证率94.1%。小学取得教师资格证人数为40人,持证率为l00%。
4、办学条件:②图书馆建设:学校图书室、阅览室齐备,面积达标。藏书6523册(教学点420册),生均册数达标。
③远程教育,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情况:现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室、计算机教室等。
④学校音、体、美器材教学仪器设备均按2000年部颁标准备足、备齐。达三类标准。
5、教育投入:
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做到“三个增长”预算内小学生均经费达40元以上,预算内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60元以上。
6、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情况:
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一所,有教室、图书、电视、放像机等设备,定期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做到:“有教材教案、有活动记录、有学员作业”。
7、学校安全:
成立了县、乡、学校各级领导安全机构,县、乡、学校班级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学校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学校对学生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建立食堂、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三、王要做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两基”工作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工程,为此,我乡十分重视,在“两基”的巩固提高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l、纳入规划,履行职责
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专干为成员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将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了政府与各行政村、政府与学校的双向责任制,管理上目标明确,奖惩分明。对教育工作情况常规性的督导检查。
2、提高认识,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种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精神。2003年以来,先后共刷写永久标语2口多条,播发宣传稿70篇,召开各种宣传会议土00余次,全乡上下形成了“人民教育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浓厚风气,营造了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3、强化措施,狠抓“控流”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条款,针对我乡“两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制定了“保学控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在动员辍学生返校复学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乡、村干部教师责任包干制度。定人员、定任务、限时间一包到底,从而大大降低了辍学率,巩固和发展了中、小学基础教育。
4、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
加强德育课程建设,中小学都要保证“两课”的师资和规定的课程,教学中做到“五有”:有教师、有教材、有教案、有作业、有考试,并要以思品课和政治课为主渠道,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等综合素质为目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考试,不搞分数排队,对学生成绩一律采取等级评估,不以分数高低为衡量教育工作业绩唯一标准,下力气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课业负担,坚决控制了中小学乱收费、乱补课的不良现象,使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5、科学设置教学网点,合理配置教学资源
2002 年,针对全乡教学网点分散,教学资源配置不平衡情况,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乡对全乡教学网点进行了全面调整,中小学合并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村小4、5、 6年级集中到中心读书。并撤掉了南山、土塘、西泉三个教学点,全部到中心读书。仅保留柏树教学点,。学校重新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这样一来,既减轻了农民负担和政府财政压力,又最大限度的发挥了教学资源的作用。学校利用学校师资和校舍创办了一所中心幼儿园,为爱民乡学前教育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6、注重科普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坚持以乡农民技术学校为中心,全面开展农民科学技术教育,由乡长为校长,由学校校长为副校长。2001年以来,先后聘请了专(兼)职教师工10人,开展特色种养技术方面的科技方面的科技培训班,讲座)18期,参加学习和培训达540余人次。
7、抓好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为加强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督导,乡政府专门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为中小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稳定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一是健全安全责任制,乡与学校,学校与班主任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二是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经常向学生宣传安全条例,从校舍安全、饮食安全、防火安全、防爆安全、交通安全、下河洗澡安全诸方面作好防范,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三是实施安全措施,要求学生不吃“三无”食品,不喝生水,各学校创造条件供应开水,严禁学生玩火;每学期乡、校领导对教室、寝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学生不到深水中游泳等。由于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多年来没有一所学校发生过安全事故。
四、几点体会
我乡之所以能在“两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几年来“两基”工作成果能够巩固提高,对我们来说,感受是深刻的。
第一、领导重视是根本。多年来,乡党委、政府始终把教育当做重中之重的工作抓,把发展爱民基础教育和振兴爱民的经济紧紧联系在一起,坚持“两全”的办学宗旨。始终把教育工作列入年度管理之中。专门分派得力领导抓教育,抓学校党支部的建设,开展紧张有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