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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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单亲家庭 培养 学习习惯
社会变迁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离婚率大幅度上升,单亲家庭大批出现。据调查表明,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学生大多是学校中的双差生。由于不良的生活环境,他们的智力发展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父母离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打破了他们心理和感情上的平衡,他们难以经受得起父母离婚所带来的痛苦、挫折和失望。
(1)孤僻、自卑、缺乏学习自信
在农村,单亲家庭子女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与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他们早熟的心已经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单亲家庭的孩子,总觉得处处不如别人,比其它同学矮了许多,极度不自信。在学校里与小伙伴的接触中,单亲孩子会自然不自然地拿自己的情况与周围同学作比较,这使他们更容易产生自卑情绪和失落感,这种自卑情绪和失落感就如同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笼罩着他们。如果周围的小伙伴再流露出哪怕是不经意间的一点点歧视,都会给这些脆弱而敏感的心灵造成伤害,给他们带来性格和学业上的问题。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一句没有任何针对性的话,有的单亲家庭学生就以为老师是在针对自己。有的孩子上课从不敢举手回答问题,或者回答问题声音极小,别人根本听不见。
(2)散漫、冷淡、缺乏热情
有的单亲家庭子女对父母的离异充满憎恨,他们厌恶父母争吵,憎恨父母不顾他们的成长和感情,憎恨不提供抚养费的一方;或是站在其中的一方,憎恨另一方。这种憎恨久而久之会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不良的作用,进而扩展到对学校、对其他人,甚至对社会的不满,他们认为既然没有人关心我,我又何必去关心他人呢?对同学对集体缺乏热情,漠视公益事业,甚至还故意破坏纪律,损坏公物。由于缺乏管教,从小养成了骄横的习气,事事以自我为中心,法纪观念淡薄。有的则性情暴躁,易冲动,攻击性强,经常骂人打架。据调查显示,单亲家庭子女旷课、逃学、沉迷于游戏的比例远远高于正常家庭子女,在学习上确实处于劣势。
刚入学阶段,良好的学习习惯既容易建立,也容易巩固,不良的学习习惯若被发现,也容易及早纠正。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往往不是通过讲授,而是通过自己亲身的实践训练来体验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决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可以养成,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学生习惯的养成一般分为三个层次。最低层次:不自觉行为,它需要外部力量来强制;第二层次:较自觉的行为,不需要外部的监督,但还需要自己的意志力加以控制;最高层次:自觉性行为, 既不需要外部的监督,也不需要自己的意志努力,而是一种定型的行为,即习惯成自然。
在培养学习习惯上,教师和家长不能争于求成,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具体的教学情况,结合能力增长的需要,逐步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要求,使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循序渐进、持续稳定地得到发展。
小学阶段,并不只是知识的传授,而是习惯的培养。成功的教育从习惯养成开始,习惯能决定孩子的命运。习惯的力量是巨大的,人一旦养成了一个习惯,就会不自觉地在这个轨道上运行一辈子,如果是好习惯,那么这条轨道就通往成功,如果是不良习惯,那就会或多或少地阻碍人的发展。小学时期是培养孩子良好学习习惯的最佳时期,早期教育花费一公斤的力气要大于后期教育花费一吨的力气。良好的学习习惯可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养成自学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因此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是小学阶段教育教学的重中之重!
1、良好的阅读习惯
科学研究表明,孩子的阅读量要达到课本总阅读量的四五倍,才有可能形成语文能力;一个人拥有的词汇量和他的智商是成正比的。大量阅读是提高孩子能力,发展孩子智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创设良好的家庭读书条件。一个家庭有没有书,这与孩子是不是喜欢阅读有着很大关系。家长要把对孩子有益的书放在他每日见到的地方,天长日久,他每天所见的都是书,随意翻翻,慢慢就会对书籍产生兴趣。
其次家长要成为孩子读书的伙伴。身教重于言传,只有热爱读书的家长才能培养出喜爱读书的孩子。家长首先要爱阅读,懂阅读的方法,了解书籍的内容,这样才能指导孩子阅读,用自己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带动孩子阅读。培养子女养成阅读习惯的初期,最重要的是要多读文章给孩子听,这不仅可以延长孩子有意注意的时间,增加识字量,激发想象力,促进他们的情感发育,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他们读书的兴趣,从而使孩子自觉自愿地想去读书。孩子的读书兴趣上来了,热情高涨了,他们对读书的态度也就变成了“我要读”。
2、预习和复习的习惯
当孩子写完作业了,并不表示当天的作业就完成了。还需要家长培养孩子的预习习惯。每次完成作业后,就要求孩子学会预习。根据课程表,要求孩子预习课程,学会把不懂的内容做好标记。让孩子第二天到学校可以主动向老师提问,学习不懂的知识。
培养孩子课后一定要对所学的知识进行归纳复习,了解学的知识是不是真懂了,如果有不懂的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请教,补上没有学好的内容。复习时把该节知识,抓住知识点,搞懂重难点,理清头绪。对各科内容进行交换复习,合理安排好复习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3、细心检查的习惯
学生做作业时,一般都是整体知觉在发挥作用,有些只求速度,很少顾及到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写错字、看错运算符号、少做了一道题等。在孩子做完作业之后,我们应该引导学生及时从整体知觉调整到部分知觉,从细微处检查是否有疏漏之处。同时,老师和父母还应该教给孩子正确检查作业的方法,让他们逐渐养成做完作业后细心检查的良好习惯。
4、积极参与课堂的习惯
很多孩子在学校不认真学习,上课没有专心听讲,如何让孩子专心听讲?这需要家长和孩子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家长要鼓励孩子学习,用励志的故事讲给他们听,让孩子具有积极上进的心态,学会专心学习的习惯。在课堂上,还要鼓励孩子积极举手发言。举手发言能表现他好学、认真学的一面。当孩子在家时候,可以和孩子谈谈今天所学的知识,参与回答了什么问题,尽力鼓励他举手发言,说清楚举手发言的好处,有利于开拓思维,提高学习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5、讲求效率的习惯
学生在学校里的学习是有严格时间规定的,在家里家长也要要帮助孩子形成比较固定的学习时间。有关调查表明:学习效率高的孩子,一般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功课。让孩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能使他在一定时间内自然而然地产生学习的愿望和情绪,这种时间定向能很大程度上使准备时间减少到最低限度,很快地进入专心学习的状态。在规定的时间内专心致志、高效率地完成学习任务,培养孩子讲求学习效率的良好习惯。
6、迎难而进的习惯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7)02―0038―01
亲子关系作为中学生三大社会关系(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同伴关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及家庭教育学家的重视。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够有效地促进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相互的认识和理解,使成长中的孩子习得基本知识、技能、行为及价值观,促使其成功地发展各种社会人际关系。而不良的亲子关系则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并导致问题行为的出现,例如品行障碍、精神错乱、自杀及犯罪倾向等。因此,探究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对帮助青少年形成健全的心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父母方面
1. 尊重孩子人格。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应该是父母不仅爱子女,更应该尊重子女合理的要求,尊重其人格,满足其合理需要,这样子女才能真正爱父母,信任父母,尊重父母,听从父母的教导,相互间形成和谐的关系。对孩子指导而不支配、自由而不放纵,孩子更容易感到安全、有自信心。
2. 重视有效沟通。作为父母,自己要学会跟孩子沟通,还要引导孩子跟自己沟通,这也是父母的责任。亲子之间的良好沟通有助于父母观察子女的言行举止和情绪变化,分析他们的行为和内心活动,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和愿望。
3. 讲清道理,制订明确的行为标准。制订明确的行为标准是培养子女良好行为习惯的有效途径。家长在制订行为标准时应尽量使标准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考虑它的适宜性,不能超越孩子的接受范围。
二、学生方面
1. 学习一些青春期的心理卫生知识,认识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入青春期的中学生身体已基本发育成熟,但心理发育恰好是处在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迅速发展的阶段,思维的自我中心再度出现,常表现为过分的自我关注,不太关心别人,不善于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中学生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而父母仍把子女当作小孩来管理,从而导致了亲子之间的冲突激化。为此,多了解一些自己在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助于中学生更好地理解父母,减少亲子冲突。
2. 正确认识亲子关系的重要性,体谅父母的良苦用心,换位思考。亲子关系能让中学生体验到父母无私的爱和人间亲情,亲子关系是塑造和影响孩子个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中学生能够换位思考,孩子就更能够理解父母的苦心,能够理解父母的艰难。所以,不管父母的教育方式有多么地难以接受,多么地不认同,作为子女,只要想想父母的出发点是为自己好,那么就更能理解父母,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冲突。
3. 主动行动,促使父母改变不当做法。亲子之间发生冲突是正常现象,冲突本身未必不好,重要的是要敢于面对冲突,主动与双亲沟通,表现出妥善解决的诚意,说明双方产生意见的原因和背景。在冲突中,要注意避免人身攻击或不适当的言词和行为。
4. 培养尊敬长辈的美德。尊敬长辈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做一个善于倾听父母的教导,乐于和父母沟通,体谅父母和为父母设想的儿女是中学生应尽的责任,亲子关系的双方都有义务使家庭充满和谐、幸福、宁静的气氛。只要中学生能摆正态度,在实践中摸索和学会妥善处理冲突的技巧,就一定能够创造出一种和谐的亲子关系氛围,顺利渡过所谓的“亲子关系危机期”,使中学生走向成熟。
三、学校方面
1. 开设家长学校,优化家长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是双重的,既要“教W生”,又要“教家长”。家长学校主要应向家长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使家庭教育能真正具有调动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性,还要向家长通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措施,建立双方的反馈机制。
[中图分类号]G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10-0054-03
[作者简介]何凯黎(1974-),女,江苏南京人,鼓楼幼儿园副园长,小学高级教师。
1985年在日本召开的幼教峰会上,人们开始审视和反思早期教育中将学前儿童的发展等同于智力发展的倾向,呼吁教育从“智育中心”转向促进学前儿童富有个性的全面发展,特别是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目前,在许多国家新颁布的学前教育纲要和相关文件中,都将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和培养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儿童社会性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其中,社会适应性发展是儿童全面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培养儿童成为独立的社会成员的关键所在。
因此,在0岁~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引起了我们的高度关注。陈鹤琴先生说“儿童教育是幼稚园与家庭共同的责任”,因此,在0岁~3岁早期教育体系中,应重视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合力,以共同促进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
一、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与亲子关系
儿童的社会适应是指他们接受新环境、适应矛盾冲突情境的能力,包括初步形成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对陌生人的适应能力、对同伴交往的适应能力、独立地克服困难,处理社会中简单问题的能力,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是关系到他们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并与他人和睦相处的关键,同时又是婴幼儿个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有效促进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是0岁~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任务。
0岁~3岁是婴幼儿开始适应社会的关键期,他们开始逐步从家庭步入社会,学习如何适应周围的新环境、与身边的成人或同伴相处。儿童社会性的发展首先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环境直接影响着婴幼儿发展的质量,这种影响主要通过亲子关系的互动来实现。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需要父母的帮助和支持,需要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做支撑。因而,在0岁~3岁早期教育工作中,指导婴幼儿家庭建立和谐亲子关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才能有效地促进婴幼儿社会适应性的发展。
二、建立良好和谐亲子关系的原则与方法
在0岁~3岁早期教育工作中,我们十分重视亲职教育――为人父母的教育,帮助并指导年轻的父母运用多种方法建立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
(一)建立良好和谐亲子关系的原则
1.尊重与信任
作为婴幼儿的第一养育人,父母应将婴幼儿视作平等的自然人、社会人,充分尊重婴幼儿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父母应积极地为婴幼儿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条件和空间,理解并信任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个,同时也要避免过度放任。
2.关爱与满足
由于婴幼儿娇嫩稚气,他们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因此,父母应不断满足他们的身心发展的需要,让婴幼儿在愉悦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同时要避免过度溺爱。
3.支持与鼓励
婴幼儿具有好动、好奇、好模仿的特点,身为父母要支持并鼓励他们的探索行为,并积极为此创造条件,使婴幼儿在探索中获得经验和技能,同时要避免过度包办。
4.回应与要求
父母在教养孩子的过程中,一方面,应敏感地了解婴幼儿孩子的需求并予以回应;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需要,父母应对婴幼儿做出适度的要求,帮助他们建立一定的规则意识,同时要避免有求必应或粗暴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良好和谐亲子关系的方法
1.积极参与亲子游戏
亲子游戏是指父母与孩子共同进行的,具有情感交流和教育价值的游戏。研究证实,亲子游戏过程中呈现的愉快、平等、相互参与的互动,正是良好亲子关系所应具备的特征。游戏作为婴幼儿日常生活的主要活动,参与亲子游戏可以使父母更加了解孩子的喜好和个性,帮助他们能针对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宜的教育。
家长可以在家庭环境中与孩子一起进行不需要复杂材料或器械的亲子游戏,如手指游戏、膝上游戏、语言游戏等。在指导父母亲子游戏方法的同时,鼓励他们与婴幼儿共同游戏,并建议父母每天坚持与孩子进行亲子游戏以增进亲子关系。
2.注重日常的亲子沟通
亲子沟通是发生在父母与子女间能被知觉的所有沟通行为。良好的亲子沟通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重要保障。对于0岁~3岁的婴幼儿来说,父母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直接影响着他们安全性依恋的形成,而安全性依恋则是和谐亲子关系的基础。
因此,在0岁~3岁岁早期教育工作中,我们提倡父母重视在日常生活中与孩子进行积极的亲子沟通,如目光的对视、语言的交流、肢体的接触等等。对于年龄小的婴幼儿(0岁~1岁)来说,需要更多身体上的亲密接触,如四肢抚触、亲吻脸颊等,都有助于婴幼儿安全型依恋的建立。对于2岁~3岁的婴幼儿来说,父母应重视与孩子的语言交流,在有效促进孩子语言能力发展的同时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在沟通的过程中,父母应耐心地鼓励孩子进行表达,不论是咿呀之声,还是简单的词句,亦或是手舞足蹈,父母都应细心聆听和观察,真正了解孩子的想法和需求,以实现真正的沟通,从而建立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
3.满足孩子的活动空间
随着身体活动能力的增强,0岁~3岁的婴幼儿对活动空间的需求也会不断扩大。活动空间的变化为婴幼儿的社会化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在日常的早教工作中,增加了户外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如开展户外亲子体育活动、组织家庭到公园开展亲子活动等。同时还鼓励父母多带孩子到周边的自然环境中活动,帮助孩子在自然环境中充分感知事物、人物的变化,从而在愉悦身心的基础上增进亲子关系。
4.允许孩子的自由探索
婴幼儿对于周围环境充满了好奇心,尤其对于1岁~2岁的婴幼儿来说,随着行走能力和小手抓握能力的增强,他们对周围环境的探索也越来越多。因此,父母不仅应提供生活材料让婴幼儿进行自由探索,如生活中的水、米、纸、器皿等,还可以在家中创造情境鼓励婴幼儿的探索行为,如玩水游戏、舀米游戏、撕纸游戏、敲打器皿等。在婴幼儿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家长应尽可能的多陪伴孩子,有条件的还可以记录孩子的探索过程。探索过程中父母适时、适宜的指导,不仅可以促进亲子关系融洽,而且也为婴幼儿社会认知能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5.关注亲子的双向互动
艾里克森认为,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绝不可忽视儿童的主体作用。婴幼儿在新生儿期就已表现出独特的个性,不同类型的婴儿――容易型、困难型、迟缓型和混合型,受父母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婴幼儿家庭应给予不同的建议和指导,针对困难抚育型婴儿,建议父母避免粗暴和拒绝行为,多注重适宜的关爱和满足。
对于不同婴幼儿类型家庭的亲子互动,都应建立在了解孩子的基础上,重视婴幼儿的行为和表现,及时回应他们的反应和需求,给予足够的耐心和等待,不断调整教养的态度和行为,以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三、良好和谐亲子关系对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的意义
儿童社会适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别人,即儿童所接触的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二是对自己,指儿童在生活中学会对自己生活的自理能力,如吃饭、穿衣、梳洗、清洗自己的物品等行为技巧。三是对环境的适应,指儿童是否能在新环境中,不断调适自己以适应环境。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是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婴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自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在1岁~3岁阶段,婴幼儿的肢体活动能力逐渐增强,这也是他们自理能力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中,父母的信任、支持和鼓励,成为婴幼儿学习自理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婴幼儿自理能力的发展,也为孩子今后入园做好了准备。
对1岁~3岁的婴幼儿来说,发展独立自理能力的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也十分重要。在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中,父母可在提供生活自理机会的同时,通过多种亲子互动的方式,让婴幼儿初步了解身边哪些事物是有危险的,帮助孩子初步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二)社会交往能力和亲社会行为的发展
在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中,父母比较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这为婴幼儿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父母也能够为孩子提供多种与成人或同伴接触的机会,满足婴幼儿与人交往的需要,促进其社会交往能力发展。
奥力克认为儿童早期的亲社会行为是“任何与他人分享、帮助他人、亲昵地接触他人的身体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看为个体友善的开端,婴幼儿正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开始出现亲社会行为。另一方面,模仿父母行为是儿童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积极地榜样示范和鼓励,都能促进婴幼儿乐意分享、乐意帮助、关心或同情等亲社会行为的发展。
(三)积极的情绪情感和自信心的建立
在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中,父母所表现的积极态度对婴幼儿的影响也很大,父母的鼓励,如微笑、口头表扬等都能使婴幼儿获得满足,产生愉悦的情绪。特别是在学习生活自理的阶段,父母的积极鼓励与支持、所表现的信任态度都有助于婴幼儿自信心的建立。
同时,父母有意识地带孩子去不同的环境开展活动,不仅能提高婴幼儿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还可以让他们感受环境变化带来的新奇体验,在体验的过程中建立良好的情绪情感,增强自身对适应不同环境的自信心。
论文关键词:父母角色 功能转变 亲子关系 社会发展 社会制度 人类社会 社会关系 亲子交往
一、各阶段亲子关系的特点
婴儿期是儿童生理心理发育最迅速的时期,这一阶段儿童各方面的进步都极为明显。婴儿从出生那天起,就开始了与父母的交往。最初主要是父母对婴儿的各种本能反应作出应答性反应,随着认知能力的发展,与父母交往的增加,社会性相互作用开始产生。“大约在6个月以后,婴儿与父母建立了一种稳定的亲子关系,婴儿形成了依恋。”这种依恋对人的一生有着重要影响。“心理健康的关键是婴儿和年幼儿童应该与母亲建立一种温暖、亲密而持久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婴儿和年幼儿童既获得满足,也能感到愉悦。”③这一阶段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婴儿所发出的信号的敏感性和对婴儿是否关爱,从而建立起安全型的依恋关系。
少年期处于初中学习阶段,是人生中最关键而又有特色的时期之一,具有半幼稚半成熟的特点,表现出独立性和依赖性、闭锁性和开放性等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此期间,孩子与父母的交往中常出现疏远和冲突,是孩子依恋与独立两种倾向暂时对立的阶段。国外有学者称少年期为“亲子关系的危机期”。孩子进入少年期,对父母的依恋逐渐消失了,渴望摆脱管束而独立,但在有些方面仍需依赖父母。因为该阶段的特殊性,如何消除亲子间可能产生的隔阂,建立起民主、健康、稳定的亲子关系,成为少年期成功教育的重要问题之一。
青年后期又称成年初期,是由青年走向成人的时期。这一阶段中,青年的自我意识得到了迅速发展,自我同一性的确立促使人生观、价值观趋于稳固,客观地认识自我也成为可能。人的主要发展课题包括选择职业及为其准备、发展作为社会一员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态度、从精神上独立于父母或其他成人等内容。此时的青年对父母的感情有一个从反抗和温情的矛盾状态到明显的尊敬和感谢的过渡,要求父母有更大的包容度和开放的心态,能够给予高屋建瓴的指导,同时能够承受子女独立后自己面临的心理和生活压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每对父母都希望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让子女健康成长,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条件、自身素质等因素,一些亲子关系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集中表现为家庭教育的滞后特点和缺乏灵活性,在上述各主要阶段有不同的表现。
我国城市中,初为父母者的年龄大约在25岁~35岁之间,本身进入社会时间不长,事业刚刚起步,又突然承担新的人生角色,面临压力较大,易产生适应不良的情况。在和婴儿期的子女相处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经验不足,耐心不足,另一方面又在物质上给予过度补偿,时而严厉苛责,时而娇纵溺爱,往往无法与子女形成安全型的依恋,而是无意中充当了专制的或娇宠型的父母,导致回避或反抗型的亲子关系。
当孩子进入少年期,由于自我意识发展中的质变,原有儿童与环境间的关系被破坏,在少年的自我意识中增添了独特的新成分:渴望成为成人,反对周围人把自己仍归于儿童。但这时的许多父母并未就此做好准备,往往不理解子女的心理变化,不善于或不愿意使他们获得和自己平等的新地位。在与孩子的交往中,保持原来的模式,说教多,管得死,忽视他们的独立要求,从而引发激烈冲突,危及和谐的亲子关系和子女的进一步健康成长。
与以上两阶段不同,面对青年晚期子女的父母常常怀有一种矛盾的心态,既希望孩子能早日成材独立于社会,又害怕因为孩子成家立业和原家庭相对脱离带来的孤单失落。再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和好面子思想,一些父母在子女择业、婚姻等重大问题上管得过细,干涉过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自主决定,同时大量不恰当地给予物质援助又会分散已成年子女的自身责任。虽然因为年龄原因,这种亲子关系并不像少年期总引发争执,但对于该时期的子女最终完成自我同一性的确立、顺利成为合格的社会一员都是极其不利的。 转贴于
三、关于对策的一点思考
之所以在亲子关系中出现上述问题,首先是因为一些父母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人以为有了孩子自然而然“升格”为家长,却对如何承担这个角色甚至该角色到底有什么职责都没有一个清晰科学的认识。这样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沿袭家庭传统、社区文化关于亲子关系的模式,不能适应社会时代提出的新要求。这种理论知识的欠缺直接引起对孩子成长变化的严重忽视,家庭教育不能随之发展,呈现僵化滞后的特点。
万事万物都是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的,身处其中的人应始终关注变化,顺应变化,以及促成事情向好的方向转化。表现在家庭中,就是家长作为亲子关系的主导方,要非常重视发现孩子成长过程里身心各方面的变化,发掘其健康成长的潜能,“教育首先是关怀备至地、深思熟虑地、小心翼翼地触及幼小的心灵。在这里,谁有关心、耐心和细心,谁就会取得成功。”⑤在此基础上,积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育方法,提高自身素质,最终为子女的顺利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要强调的是,积极促成变化并不等于代替事物的发展,不等于凭主观愿望强制规定事物发展的轨迹。卢梭在《爱弥儿》里说:“什么是最好的教育?最好的教育就是毫无作为的教育!”毫无作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从有为到无为,从而无为而无不为。一些家长在对待亲子关系时的过度关注、揠苗助长并不是真正的顺应变化,反而恰恰犯了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主义错误。
具体说来,为了建立和谐发展、促进成长的亲子关系,父母要注意自己的角色行为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提出的新要求而不断转变。在婴儿期,要非常关心孩子的状态,对婴儿的信号保持高度敏感和正确理解,并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从而建立良好的安全型依恋关系。面对少年期的孩子,则要及时转变观念,扩展知识结构,充分了解青春期心理生理变化特点,坚持尊重的态度,作良好的倾听者,注重言语沟通和非言语沟通的平衡发展,从各个方面使子女体会到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又给予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当孩子进入青年后期,身为父母者最重要的是首先从自身作好分离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加强原有的夫妻关系,拥有独立的兴趣爱好、事业追求,以稳定幸福的个人生活状态为走入社会的子女作出榜样。同时,在充分尊重对方决定权的基础上,利用自己丰富的阅历提供宏观的建议,使他们渐渐成为能够负责、敢于负责的合格社会成员。
根据我国有关方面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孩子的聪明才智是世界闻名的,同时他们的心理素质之差也是出了名的”。这与儿童的早期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幼教工作的几年中,我对幼儿家庭教育做了初浅的调查和研究,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家长、孩子和教育者的重视。
一、父母自身因素
(一)作为亲子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父母自身的素质必定影响亲子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父母自身的因素包括父母的性格、文化程度、观念意识、身体状况、家庭传统、夫妻关系、道德品行等等。其中观念意识、文化程度、个性品质的影响尤为深刻。
(1)父母的观念意识中的儿童观、教育观是否正确对亲子关系影响很大。因为父母对儿童的基本看法决定了他们对子女的态度以及对父母角色的理解,当父母把孩子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有了各自不同的特征时,他们会尝试着去理解孩子、尊重孩子,因材施教,相反,如果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生出来的,我爱怎么样就怎么样,他们就会去控制孩子,要求孩子一切都要服从自己,这样势必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往往孩子做出的与家长想象的相反。
(2)父母的文化程度也会影响亲子关系,一般来说,父母文化程度高,就比较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富有时代气息,对孩子比较民主,能注意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容易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文化程度低,会较多的沿用传统的经验来教育孩子,对孩子要求高但缺乏方法,甚至个别家长认为树大自然直,忽略了对孩子的早期教育,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3)父母的性格特征各有不同,有的父母热情、开朗、民主、富有爱心,有的父母内向、专制、暴躁。不同的性格不仅会影响到父母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也同时会影响到子女的关系。一般来说,热情、有爱心的父母容易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专制暴躁的父母不易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作为父母要适当的、有意义的注意自己的性格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修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子女,这就是所为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父母协调亲子关系的能力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协调亲子关系能力强的学前儿童家长,会给孩子时间、空间上的自由,注意亲子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让孩子有自己做主处理事情的自由。如在家中为孩子开辟一个属于孩子自己的小天地,一些专门存放孩子的东西,放什么、如何放,有孩子自己做主,这样就可以避免亲子之间阴囊东西存放整理引发的冲突,也从小培养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坚定性、责任性。
(三)母亲的人格魅力对孩子的影响
在中国大多数家庭由母亲承当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的模式下,这个命题不无道理。一个家庭,哪怕穷的家徒四壁,只要有一个善良、节俭、乐观和整洁的女人在料理,这样的家庭仍是心灵的圣堂与快乐力量的源泉。
母亲的形象至始至终都会影响每一个人的人生,也许很多人不会认真地思考和承认这个问题,但是这确实是一个不能否认的真理!一个人从小到大,只要他(她)的母亲伴随着他们的成长里程,母亲的一切,包括母亲的形象;母亲的做人原则;母亲的思想......都会在不知不觉中始终影响他们的孩子,那些孩子就是生活中的你我他。
1.坚强的母亲教会孩子在困难面前不会怯懦
在人们的一些思维里都是把女人当作柔弱的代表,似乎只有男人才能配得上“坚强”二字。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地遇到困难,能够不惧艰难困苦,一直坚持下去的往往就是那些看起来比较软弱的女人,她们甚至在有些方面比男人显的还要坚强的执著。
2.善良的母亲让孩子懂得悲天悯人
人类社会最可怕的就是行为的残酷和精神的冷漠,可是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很多人好像无法躲避这两种悲惨的现实。虽然有时候这两种状况是一种“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人为的现象铸就的,那就是一些人从小就没有一个善良的母亲,从此他们的人格受到严重的扭曲。“悲天悯人”的情怀虽然有后天的修养与教育形成,但是它仍然是来源于孩子母亲的善良根基。
3.冷静镇定的母亲使孩子学会坚韧不拔
在很多文学作品中,或者是有形宣传影像中,我们大多是情况下看到的是遇到灾难时候的母亲,不是嚎啕大哭就是绝望的想到自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见到的在如今人们难以形容的场面上,一个母亲的镇定和冷静足以让人终生不能忘记。
4.有修养的母亲会铸就孩子的品质
母亲尊老爱幼,孩子自然就会上行下效;母亲节俭有度,孩子自然就会拒绝奢华;母亲彬彬有礼,孩子自然就会谦虚不傲……。
二、子女方面的因素
人之初,性本善。子女在幼小时,决定亲子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父母一方,随着子女的长大,他们的价值观、品德行为、文化修养对亲子关系的影响渐渐增大。有的子女思想境界高、人品好、知书答礼、对父母格外尊敬、处处能为父母着想、关心父母、努力报答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正如《孝亲敬老歌》中唱到的,“从小懂得孝父母,长大报国好儿郎” ,这样的子女在家庭中一定会有良好的亲子关系,使家庭和睦,生活愉快,更会使社会和谐。
而有些子女走上岗位有了经济来源后,认为不再需要靠父母了,就反过来视父母为包袱,产生厌恶的情绪,大大伤害了亲子情感,这与“羊跪乳,鸦反哺”有着鲜明的对照,这是我们社会所不允许的。
三、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指传统文化背景和时代风尚。传统文化背景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亲子关系,传统习惯和思想观念通过上一代传输下来,不可避免的影响着亲子关系,比如传统的亲子关系是子女要服从家长的控制。我国的亲子关系更偏重于家长要有权威和子女要听话,西方国家的亲子关系更强调彼此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不同文化传统背景造成的。
社会的风尚也能影响着亲子关系,社会发展,新思想、新观念会渗透到家庭里的亲子关系中,比如“以人为本,以儿童发展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潮的掀起,会改变以成人为中心的亲子关系,子女不再是父母的附属品,儿童获得人格上的平等地位,父母不能随意的打骂孩子,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子女身上,父母应该给子女更多的尊重、宽容,亲子关系中父母权威的方式、性质都会有所改变,亲子交流的形式也会与过去有所不同。
常言说:“宁静益智,和谐益智”,生活在宁静,和谐的环境中的孩子智商较高,而这种环境多数有家长所营造的,家庭和睦,气氛融洽,充满亲情之爱的家庭,孩子绝大多数是健康成长的;夫妻反目,争吵不休,孩子享受不到母爱和父爱,这种恶劣的家庭环境,致使孩子心情压抑、孤独,生长激素减少,使孩子早早的讨厌家庭,厌恶学习,对什么都没兴趣,甚至对父母都非常反感。
四、构建和谐亲子关系,促进良性发展的措施
在家庭教育的诸要素中,亲子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为了形成健康的亲子关系,父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
(2)信任与尊重孩子。
亲子互动也叫亲子沟通,指父母与子女在观念、情感和行为上的交流与沟通。具有血缘性、亲情性、长期性等特点。[1]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是小孩人生中最重要的启蒙教育老师。亲子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家庭教育对小孩的阶段性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孩子早期的社会认知、情感取向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过去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对于家庭教育的研究都主要是从父母对孩子的单向行为的影响出发,而很少关注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双向交流与沟通。本文将从父母与儿童和谐互动的双向角度来研究父母与孩子的交往,从而有利于突破传统研究的片面性。
一、家庭教育中亲子和谐互动的重要意义探究
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孩子与父母情感沟通的重要桥梁,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孩子与周围的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儿童在小的时候,其心理较为敏感,性格的稳定性较弱,亲子关系的和谐程度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儿童与周围人关系的建立。在亲子关系的互动中,如果儿童感受到的是自己被喜欢、被关爱、被认可,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表现出较为主动地与周围的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相反的,如果儿童在家庭教育的和谐互动中,儿童总是被排斥、被否定,那么他们就将很有可能进行自我封闭,不愿意信任别人,不愿与身边人(包括同龄小朋友、教师等)建立友好的关系。
2.有助于儿童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
自我认知主要是指对自我价值以及自我能力的一种看法。儿童在早期并没有明确的自我认知概念,其自我认知概念的形成基本上是在与他人的社会化交往中慢慢形成的。和谐互动的家庭教育有助于儿童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也有助于儿童在社会的交往中获得正面的肯定,促进其良好的自我认知的形成。[2]社会认知主要是指人对社会以及其相互关系的相关社会事件的认知。家庭教育中,亲子关系的和谐互动有助于儿童自信、积极主动性的培养,也有助于其形成正面的社会认知。
3.促进儿童健康心理的形成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5~6岁是一个人性格形成的最主要的阶段,在和谐的亲子关系中,儿童更容易健康成长。因为在和谐的关系中,儿童容易形成信赖他人、自信等性格,在不和谐的家庭关系中,儿童则会比较容易产生不安全感,容易对周围的人与事物产生抗拒之心,甚至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另外,和谐的互动关系也有助于塑造孩子健康的人格,日本学者诧摩武俊说:“不管你立足什么理论,在从婴儿期到儿童期、青春期的孩子的人格形成过程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构成因素。”可见,儿童时期是一个孩子人格形成的重要阶段。
二、家庭教育中亲子和谐互动的策略探讨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和谐的亲子关系对儿童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家庭教育中,要促进亲子关系的和谐互动,可以采取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父母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父母素养的高低是亲子和谐互动形成的重要前提。[3]父母是孩子人生中最重要的启蒙老师,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在长大之后能够成为有用之人,但是每个父母却找不到与孩子沟通的正确的方法。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教育中,很多的父母由于文化素养不高,因此,他们就片面地认为,只要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孩子就是为孩子好,却忽视了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不仅没有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反而引发了孩子的叛逆之心。
2.要为孩子的成长创设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家庭氛围既是进行家庭教育的前提条件,它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可见氛围的重要性。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家庭比较温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比较和谐的亲子之间的互动关系一般会呈现出比较良好的状态,相反,一个家庭当中,如果父母不和,同时父母又总是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的话,亲子之间的关系一般会呈现出比较紧张的状态,儿童的性格也会比较偏激。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家庭教育中,亲子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形成对儿童的性格、人格、心理健康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影响。在当代快节奏的生活当中,如何促进家庭教育中亲子关系的和谐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邓云辉.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误区与防治[J].大理学院学报,2011(5):76-79.
照性分析如何认定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关键词】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79—05
生殖即为生养繁殖后代,是生物繁殖进化的首要
条件,包括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种方式。前者由母体
直接产生后代,后者则由两性细胞(和卵子)结合
而成。人类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人类一直是按照这/!/
种传统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①然
而,一方面,在人类自身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育症却一
直困扰着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庭。另一方面,由于
人类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一部分人的生育能力也在
不断下降。有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有10%的夫妇有
不育症”、“当今男性中的平均含量只相当于
20世纪初的5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平均每10对
夫妇中就有1对不能正常生育,而其中25%~30%的患
者无法通过传统的医疗手段治愈。这些都为人t辅助
生殖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把生物基因工程用于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异体孕育等,从而取代了、
输卵管授精、自体子宫孕育的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
或全部。应该说.该技术不仅能给予不育者生理上的
补偿,而且能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满足,所以它给不育患
者带来了福音.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无限广阔的
前景。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生命科学越是向前发展,
伴随的生命社会关系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
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
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
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②
在这众多问题之中.笔者就不同类型的辅助生殖
技术所产生子女,探讨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 自然生殖状态下亲子关系的解构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
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
指的是子女。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
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的种类,是研究亲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我国
现行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
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除了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外,不能人
为解除。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
养而消灭。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依据父母是否有婚姻关
系而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
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
[作者简介]施烧玲(1973一),女,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审判员, rel:13862102255;e-mail:fy_shixia ng1@sina.corn
①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② :tin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__年,第177页。
· 280 ·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
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
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关系。此类亲子关系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也可以依
法因收养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消灭。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
虽然以上论述多种父母子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
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
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做出了
明确的定义。其第1591条和1592条规定:“子女的母
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
女出生时已与该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
身份的人;(3)其父亲身份依法为法院确认的人。”①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
事实加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
相对复杂。由于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不相符的
事实,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定。婚姻的目的是在于
确定社会性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属其次。
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具体规定上有
细节性的差异。日本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
女的推定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母亲是具有妻子身份
的人;其次,必须在婚姻期间怀胎。日本民法第772条
第2款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或自婚姻解
除或撤销之ft起300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
胎的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采取认领和准正制度。其与
母亲的关系,可以通过分娩的事实来确定。而父亲则必
须通过认领来确定。在美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
双方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父
母离婚或丈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的。如果子女在婚姻
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为10个月或300天).
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身份。我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
确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t授精、体外
受精和胚胎移植以及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一)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丈夫或供者的
注入到女性生殖道内,包括阴道内、宫颈内、宫腔内、输
卵管内等,以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获得妊娠的一种助孕
方法。③
按照的来源,人t授精的种类分为夫精人工
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
ination of husband,aih),顾名思义,即是使用丈夫的
对妻子进行授精使之受孕,故又称为同源人工授
精、同质人工授精或配偶问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donor,aid)就是使用捐赠者
的对妇女进行授精使之受孕的方法,也被称为异
源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间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
ivf—et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
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
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至女性子宫内着床,
发展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在体外的器皿中受
精,很像用试管做化学实验,所以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方
法生下的孩子称为“试管婴儿”,又因该技术费用高昂,
“试管婴儿”被昵称为“黄金宝宝”。但事实上.这种称谓
不太恰当,因为“in vitro”在拉丁语中是玻璃碟中的意
思, 因此ivf的意思指卵子和不是在试管中结
合,胎儿的全部生长过程亦并非置于试管内。
ivf—et技术因涉及卵子、乃至胚胎移植入的
子宫的提供者各有不同,情况非常复杂。下面以图示之
(见图1)。
(三)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类型有多种,在此重
点介绍有典型意义的代孕技术和核移植(克隆)术。
1.代孕(surragate):代孕是指妻子以外的第三方
女性以非自然生殖方式为他人孕育、分娩子女的行为。
根据精予、卵子的不同来源,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
况: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卵子,第三人代为
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卵
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
提供,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
孕” ④
①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 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巾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127页。
③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259页
④ 、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科技与法律》2oo1年第3期,第42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2.核移植与克隆技术:克隆(cloning)也称为核移
植(nuclear transfer),是指将成年供体细胞的核移入去
核的卵母或受精卵中获得一个克隆的胚胎。如果这个
胚胎被移入受体的子宫获得了后代,这一过程被称为
生殖性克隆(reproductive cloning);如果这个胚胎经过
培养获得了胚胎于细胞,具有分化为所有组织和器官
的能力,可以用来进行组织和器官移植治疗。这个过程
则被称为治疗性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①
三、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
如前所述.自然生殖状态下的亲子关系的确认,或
者考虑自然血亲的基因关系,或者依据有无法律确认。
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依据则有别于前,那么,如何
确认其法律地位呢?
(一)同质人工授女的法律地位
同质人一1二授精不仅技术操作简单,且在法律层面
上不涉及供精、供卵的问题,即无第三方参与的纠纷。
aih与自然生殖的惟一区别是促成精卵的结合的方式
不同,前者是以人工的方式提取后注射入官腔,后
者则是。从基因学角度来说.aih的子女的生物学
父亲、母亲与其社会学父亲、母亲都是吻合的。基于此,
该技术在法律上的问题较为单一。但随着冷冻技
术的成熟,aih适用的情形开始变得复杂。下面笔者就
不同情形分类论之。
: ≥⋯子宫
丈夫的
丈夫以
子的精
妻
代
妻
子
图1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檀(ivf—et)中、卵子、胚胎关系图
i.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明确同意进行aih
技术方式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形成亲子关系,由接
受该辅助生殖的夫妻承担法律责任,已形成共识。但
在aih技术中的同意以何种形式可以获得法定的效
力?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同意的形式可分
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可以为书面或者口头。默示
则是以行为的方式作为同意意思的表达。在aih技术
中困使用的是夫精,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操作需
要丈夫的配合,在笔者看来,无论何种形式的同意下进
· 281 ·
行的aih均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2.婚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同意进行aih,后
因某种原因,丈夫不再继续同意进行,但妻子仍坚持原
意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丈夫能否撤销曾做出的同
意?如果可以,何种形式最为恰当?这些问题目前尚未
得到法学界的关注。作者认为应分阶段考虑,其一,当
aih的操作过程已全部完成,并且妻子已成功受孕,从
保护母体和胎儿的角度考虑.丈夫是不能撤销原有的
同意。其二,夫妻双方虽有意向进行aih技术,但尚未
实施;或刚处于aih准备阶段(如已采集了,但未
受精),或实施完人工授精的全部步骤,但未能受孕等,
丈夫可以撤销曾做出的同意。此时撤销的形式应以书
面为佳。 通知的对象除妻子以外,还包括拟行人工授精
的医疗单位和技术人员。
3.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欺骗的
手段而采取人lt授精方式而生育子女的。绝大部分学
者认为无论丈夫是否知情.考虑自然血亲的因素,aih
生育的子女仍然是该夫妻的亲生子女。当然也有少部
分人从男性生育权的角度呼吁,认为对未经自己同意
生育的子女.丈夫可以对亲子关系予以否认,从而不承
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观点略显偏颇。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明确同意进行vih
技术而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而误用第三
人的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
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仍应认定为该夫妻的亲
生子女,即亲子关系存在。但和医疗单位之间的纠纷,
可通过诉讼或非诉的形式向医疗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5.丈夫死亡后出生的aih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
定?例如,丈夫死亡前怀孕,死亡后分娩的子女以及丈
夫死亡后.妻子根据生前意愿利用丈夫的冷冻受
孕而出生的子女,在基因学上,该子女系亲生子女。但
是,这种子女是否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婚生
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呢?这种棘手问题特别体现
在继承上.现行法律找不到这种子女有继承权的依据。
②各国继承法一般均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
时,而继承人则应是继承开始时就存在的人。
(二)异质人工授女的法律地位
aid与aih最本质的区别就是aid中使用的是
第三人的,而非夫精。故其带来的法律伦理问题较
为复杂。子女的生物学上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自
然会引起父子关系的确认问题。
参照自然生殖状态下的亲子关系的确认,aid子
①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307页。
②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母 靴甜
于\ \ /一卵孕子f /予以 / /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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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上,观点有分歧。一是将aid
子女视为生母及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二是认定aid子女是生母之夫的养子
女,适用有关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三是认定为生母之夫
的继子女;四是认定为一种新型的子女,不能比照任何
现有其他子女类型,应由法律做出特别规定。① 第一
种观点是是从当事人实施aid子女生育的目的出发
确定作为婚生子女最符合aid子女出生的本意 和其
他观点相比理由更为充足。
司法实践中,对aid子女的地位的确定也是一个
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国外,早期英美判例曾认为aid
子女为生母的非婚子女。至1948年1月美国纽约州
最高法院对斯坦德案件的判决中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1972年,美国《统一亲子法》规定:“在aid情形下,丈
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将丈夫
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aid的供精者不视为胎
儿的自然父亲。”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凡人工授精生育
的婴儿,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该婴儿的父母
在我国,婚姻法对此无明确规定。1991年4月8日,河
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原
告王zz(女)和被告杨__(男)经人介绍于1987年12
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育,就诊被确认为无精症。
双方协商后,王__于1989年2月实行异质人工授精
手术,同年11月生下一女,取名杨×。后夫妻双方因生
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感情恶化。1990年4月王__诉
至法院,要求与杨__离婚。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产生
了争议。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产生意见分歧。
最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请示了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请示了最高人
民法院。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
函》中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目前一致的观点是aid子女的生物学
父亲与aid子女无法律上亲子关系,而aid子女生母
之夫依据其所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与aid子女形成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三)‘‘试管婴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中所生子女法律地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的确认与人工授精的子女法律认定相比要远远复杂。
在aih和aid中,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主要需解决
“谁是父亲”的问题。而ivf—et技术情形复杂,因既可
能涉及供精,又可能涉及供卵(图1所示),所以“谁是
父亲.谁是母亲”的问题都要回答。
第一,丈夫的(夫精)和妻子的卵子(妻卵)在
体外受精后,胚胎移植入妻子的子宫。这种情形和aih
技术,甚至自然生殖在基因学的角度上来说是一致的,
只是操作的方式不同而已。婴儿遗传学上父母与法律
上的父母是相吻合的。
第二,捐献人的(供精)与妻卵的体外受精的
情形和aid相似,其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可借鉴
aid技术中的探讨。
第三.在夫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捐献人的卵
子(供卵)和夫精结合或者是供卵和供精的结合时,情
形更为复杂。此时生物学母亲和分娩母亲发生分离。如
何认定其亲子关系?我们理应基于采行ivf技术的初
衷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定位。也就是说,无论或卵子
的来源,采行ivf技术的妻子(分娩母亲)及其丈夫就
是该试管婴儿的母亲和父亲。
(四)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
不同情形的代孕产生了基因学母亲、分娩母亲和
法律母亲相分离的现象,从而在社会伦理、法律以及医
学等方面展开对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激烈争辩。
各国关于代孕的立法及判例不尽相同。我国的《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医
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比照一
些西方国家的法律,瑞典、荷兰、法国和德国则允许代
孕母亲.美国是由所在州决定,各州判例均不相同。其
中最著名的是新泽西州“baby m”案。1985年2月,威
廉姆·斯特恩(william sterm)先生与玛丽·怀特(marry
beth whitehead)夫人签署了一份生育合同。由于
斯特恩妻子伊丽莎白身患疾病,不能生育,通过“纽约
不孕症中心”的介绍,他们找到怀特夫人,她自愿为斯
特恩怀孕并生产。拟定的方法是人工授精:采集斯特恩
的,并给怀特夫人植入, 怀孕生产后再将孩子移交
给斯特恩夫妇。怀特夫人愿意放弃母亲权利。合同指
定斯特恩夫人为惟一监护人—— 如果斯特恩先生死亡
的话。斯特恩先生在收到孩子后将付10 000美元给怀
特夫人。在另一份合同中,斯特恩先生同时将付7 500
美元给“纽约不孕症中心”。1985年2月6日,斯特恩
与怀特夫人签署了生育合同。随后,中心协助将斯
( 许莉:《供精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论丛)》,1999年第4期,第33 34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特恩先生的植入怀特夫人体内,并使其成功怀孕。
婴儿米莉萨于1986年3月27日出生。但怀特夫人拒
绝按合同条款将孩子交给斯特恩夫妇,并将孩子带到
另~州隐居,斯特恩夫妇在3个月后找到了孩子。他们
向法院控告怀特希德非法占有自己的女儿。新泽西州
联邦法院法官哈维索科认为双方签订的生育合同有
效,应该执行并且按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将婴儿米莉
萨判给了斯特恩夫妇。
2o01年英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允许非商业性
有遗传关系的代母。①20__年3月11日,加拿大的参
议院批准了辅人类生殖法(ahra),其规定6种
被禁止的做法.其中最后一条为商业的代孕妇合同以
及、卵子和胚胎的售卖。
目前有4种确定代孕子女身份理论。(1)基因说。
此说依据基因关系认为提供卵子者为生物学上真正的
母亲,法律不能曲解自然的事实而为不同的认定。(2)
分娩说。罗马法中“谁分娩,谁为母亲”(mater semper
terra ist),即由分娩事实决定代母为代孕子女的母亲。
(3)契约说(或称为“人工生殖目的说”)。认为根据代
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辅助生殖的过程以前.已经同
意由代孕委托人成为婴儿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
人的自治决定。(4)子女最佳利益说。此说将辅助生殖
子女身份的认定视为类似一般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权归
属的争执,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上海复旦大学
硕士研究生的和博士研究生谢建平.在向社会科
学院研究所主办的上海市生命法学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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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主张以“契约说”与“子女最佳利益说”有益成分相结
合的“有条件契约说”作为认定原则。
但笔者则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满足不育者生育
愿望是辅助生殖存在的伦理基础,也即是代孕的出发
点和目的。传统的身份认定方式均无法实现这一要求,
然而以代孕契约为基础的“契约说”恰恰反映了辅助生
殖的宗旨。简而言之,如若代孕行为实现合法化,为保
障代孕行为顺利完成。也只有实行“契约说”,维护代孕
委托者的初衷和起码的利益.否则想实施代孕行为的
人因害怕亲子关系的认定的不确定而裹足不前。
正如某些医生所说:“代孕技术的难点不是在技术
层面.而是有待法律的完备。”代孕作为一项新的生物
技术,冲击着人们旧有的生育观念。对此,简单予以拒
绝、排斥是不可取的,法律对此不能无动于衷,只有发
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才能使代孕技术真正地造福
人类。
(五)克隆技术下的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
1996年“多利”羊的诞生预示着克隆技术的脚步
声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虽然2oo3年组织雷尔教派
的女科学家声称已克隆出人,但无法考证。目前各国立
法对生殖性克隆在人类的实施大多采取禁止的态度,
如澳大利亚《禁止克隆人法案(20__年)》第二部分第1
节中规定:“故意克隆人类胚胎即犯此罪:最高量刑15
因为家庭教育的关键在于家长与孩子之间能否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而家长与孩子之间能否有良好亲子关系的关键又在于家长与孩子能否进行良好的沟通,因此,我们课题组侧重对家长如何与孩子沟通进行培训,主要形式是开展“父母效能训练营”系列培训,目前已经举办三期30次培训,参训家长普遍反映获益匪浅,与孩子的沟通效果及亲子关系得到很大改善。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植入新观念,营建新关系
父母与孩子沟通乏力甚至无效,孩子对父母不尊敬、不孝顺的现象多数是源于父母的教育观念比较陈腐和落后,如“打是亲,骂是爱,孩子不打不成器”,“父母在孩子面前要有权威”,“孩子的成绩是父母的脸面”,“好父母就是把子女照顾得无微不至……” 殊不知这些观念往往会扼杀孩子的想象力与创造力,还会削弱孩子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严重伤害亲子关系。
因此,“父母效能训练营”在整个培训过程中给家长植入与孩子和谐相处的新观念,如“提升父母亲子沟通能力是人生最有价值的投资”;“用沟通滋养心灵,让真爱完善人格”;“孩子生来就具备无限的潜能”;“无条件的爱,让孩子获得安全感”;“别拿想象当标准要求孩子”;“温暖来自父母的尊重与关心”……这些新观念让家长改变自己的同时孩子也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
如一位参加过“父母效能训练营”的母亲在培训感想中说:“以前我奉行的是传统的教育观念,对孩子居高临下,觉得孩子就应该听从父母的安排去做,不然的话就是一顿训斥。但这样往往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自从参加了‘父母效能训练营’后,我学习到如何用孩子的心去看整个世界,如何了解孩子并鼓励他。如何发现孩子的长处,如何换位思考,处处为孩子着想。孩子也开始体谅、尊重我们,现在我们父母与孩子都能够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接受彼此。”
二、培训知行合一,注重实践体验
目前很多家长也能意识到教育理念与方法的重要性,也在通过学习一些有关书籍或听讲座等途径来改善自己的教育方式,但不少家长感觉零散而混杂的理念与方法常令自己困惑,在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意外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感觉所学的理念与方法很难执行到位而半途而废。因此“父母效能训练营”采用系统主题讲座与体验式感悟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通过学习—练习—反思—分享的过程来提高父母亲子沟通能力与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感觉这一培训模式很有实效。
如一位参训母亲在培训感想中说:“培训中,老师通过以阅读、讲课、讨论、自由参与角色扮演等方式对我们进行教学,让我们试着用学到的新理念与新方法和孩子交流。通过边学习边运用,我发现孩子的话渐渐多了,自信心增强了,学校里发生的大事、小事都乐于说给我听了,还有他的感受和评价。让我知道他平时在想些什么,对各种事物的看法等,使我及时掌握了他的所思所想,有针对性对他进行引导和提醒。通过学习,我知道了孩子的培养和教育不仅需要老师的教诲,孩子自身的努力,更加需要我们家长的积极配合与正确引导。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一种全新的、高效的沟通方式,在获得健康的亲子关系、让孩子进步的同时,也使自己得到心灵的成长。”
三、重视孩子的主体作用,促进亲子双向互动
父母是成熟的个体,是教育者、监护人,是社会价值观、信仰与社会行为的直接传播者和体现者,在亲子关系中负有重要责任,起主导作用。调适、建设良好亲子关系,关键在于提高父母的综合素质。然而,孩子的主体作用也不可忽视,因为亲子关系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亲子双方的各种态度和行为有着相互的影响。
我校除了对父母开办“父母效能训练营”系列培训课程,还对学生举办“搭建心的桥梁”等活动课与讲座,让学生懂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正确处理好亲子关系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内容,促使学生反省自己在处理父母关系时的不良习惯和行为,帮助学生改善与父母交往的方式、方法,增进对亲情的感受和体验,促进亲子关系。学生在讲座反馈中写道:
“我明白了应该与父母架起沟通的桥梁,当我们与父母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主动与父母沟通交流,承担自己的一半责任,这样才是积极、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经常与父母沟通,有时要站在父母的角度上去思考、理解父母,要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报答父母,要培养自觉性,不让父母为我们担忧。”“我们在与父母交流时,应注重自己的态度,使自己的语气较为平缓,不要过激,要和父母将心比心,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父母意见交换。”
为了进一步增进父母与孩子的情感,我们还邀请参训父母偕同孩子一起参加以“心心相映,携手共进”为主题的亲子活动。通过“蒙眼认亲”、“ 心有灵犀一点通”、“假如时光倒流”、“暴风骤雨我抵挡”等一系列需由家长与孩子协作才能完成的活动让家长与孩子互相支持、努力配合,达到最高的默契,从而理解对方所思所为,增进双方深层了解。家长与孩子普遍反映亲子沟通方式得以改善,心的距离得以拉近,亲子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指导家庭教育个案,推动家教良性发展
我们除了对家长和孩子通过培训、讲座、团体活动等方式进行亲子沟通指导,还对个别有需求的父母和孩子进行个案指导。我们在指导过程中发现,不少带着孩子来咨询的父母最初认为孩子出现问题只是孩子单方面的问题,想请老师劝导孩子或给父母支招改变孩子。有时候主动前来求助的孩子也以为问题只是自己的,但我们在咨询中发现孩子的问题往往源于父母的教育观念与方式,源于亲子沟通出现问题,所以我们在指导孩子的同时与家长联系,分析孩子问题的由来,或请家长前来参与咨询,指导家长调整教育方式,从根源上改善孩子的问题。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是儿童发展的榜样和指导者,也是儿童社会交往机会的提供者,亲子关系是儿童社会化和人格发展的核心和主要动因,对儿童的成长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从不同侧面对亲子关系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得出了许多富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我国的学者们大多借鉴西方的研究经验,从育儿态度、教养方式等方面入手对亲子关系进行考察,但是为什么父母会形成不同的教养方式等外显行为呢?俄罗斯的心理学家们将注意的焦点从教养方式等外显的、直接的影响因素转向寻求形成外显行为的内在心理影响因素上。他们从父母的价值取向入手,区分了父母意识中的两种相互对应相互矛盾的亲子观念,进而找到了亲子交往中影响孩子发展的深层内因。
一、亲子观念中的“个性原则”和“目标原则”
俄罗斯婴幼儿心理学的创始人、著名心理学家利西娜研究了婴儿出生后头一年中与成人的交往特征,并提出了“与成人的交往是儿童心理发展的起源”这一观点。她的学生――俄罗斯学前儿童心理研究室的负责人――斯米尔诺娃进一步发展了她的理论并提出,父母的亲子观念中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态度特征,即无条件的爱和严格的评价。事实上,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念不仅仅存在于亲子观念中,而是普遍地存在于所有的人际关系中。一方面,人们可以将他人视作无可复制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独立个体,充分尊重其主体性;另一方面,也会从外部的鉴定标准去评价他人,比如其拥有的物质资源,活动的成绩,掌握的技能等。这两种观念,斯米尔诺娃将其称之为“个性原则”和“目标原则”,它们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一种人际交往观念中。这两种不同的基本观念是人际交往态度中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也正是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念决定了人际交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们是在每一种相互关系中都存在着的两个方面,只是表现的程度不同,而具体的交往情境则决定着哪一种观念相对地占据着优势地位。这些便构成了每个家长和儿童之间的外显的教养行为,进而影响着亲子关系。
一方面,由于母子间先天的深厚的情感联结,母亲对儿童的情感和情绪状态具有强烈的敏感性,而这些是不能仅仅用“接受-拒绝”这样简单的词汇来描述的。这种强大的情感纽带使得父母能够全面地接纳自己的孩子,并表现出信任、保护和乐于沟通等积极的行为模式,这些都是交往观念中“个性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父母承担着传授社会规范的责任,使得父母对儿童产生有条件的评价和关注,监控儿童的行为活动,将儿童当作教育的对象和客体――这些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严厉的教育策略,甚至会实施必要的制裁,而所有这些要求、评价和监督等都是亲子观念中“目标原则”的体现。这两种基本的看似对立的观念在父母对待儿童的态度上都极其鲜明地存在着,并表现出强烈的矛盾性。
二、婴儿期亲子观念特征及其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
在婴儿期的亲子关系中,父母会将婴儿视为完整的、独特的、不可取代的个体,充分尊重其个性发展,对其无条件的积极关注,无评价地全面接纳。这些都体现了“个性原则”。同时这种与成人之间的情感联结也是儿童形成自我意识和进行积极活动的重要前提。而体现“目标原则”的亲子观念表现形式,比如控制、要求、训练某些品质或是期待某些行为等,在婴儿期还没有表现出来。婴儿出生后的头半年内,母婴之间交流的全部内容就是向对方展示自己的态度――完全是积极的、无私的态度。成人还不会想到要求孩子什么,也不评估他的优缺点,不教他学什么,仅仅是因为他的存在而快乐着。婴儿这个时候与母亲的交流几乎是全身心的。婴儿对成人的需要不是取决于成人拥有的任何客观属性,有何权限或特长,承担何种社会角色。婴儿对母亲的外表和她所拥有的物品丝毫不感兴趣。他关注的是整体的人而不是某种局部的客体特征。这种类型的交往被称为“个性化”的,这种交流会使婴儿与母亲产生强烈的情感联系,他会开始感到对自己的信任,感受到自己对别人的吸引力和重要性。这种自我感受已经成为婴儿内心的财富并逐渐形成他自我意识的基础。
接下来的第二个半年中,婴儿和成人的关系开始随着他对“物”的兴趣和操作活动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开始借助于物体或是客观活动。对待同一个人,开始将之视为有趣的客体。7~8个月的婴儿喜欢研究一切东西,他们通过摇晃、拉扯、撕咬来感知一切成人的东西,比如成人的头发、衣服、装饰品、眼镜,等等。并且对待成人的态度也随着交流内容而变化,婴儿开始区分他人的正面和负面的态度,对待熟悉亲近的人和对待陌生人的态度也开始发生分化。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儿童对自己和他人的认识中产生了“目标观念”的佐证。它同最初半年形成的“个性观念”一起,对儿童的客体积极性、自我感受以及同他人的亲密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有研究表明,早期和亲密成人的“个性化”交往的缺乏,会限制后来对待自我和周围环境的“目标观念”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三、亲子观念的动态发展趋势
随着儿童的身心发展和不可避免的与父母之间的分离,亲子关系特点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俄罗斯本土心理学有很多关于儿童心理发展的研究,包括维果茨基、艾利康宁、利西娜等人,都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各个时期的特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表明,儿童的世界观、主导活动、与父母或同伴的关系、与成人交往的形式和内容等都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转变的。因此,随着儿童的发展,亲子关系也会发生调整。目前在众多的亲子关系研究中,学者们都普遍倾向于将父母的教育风格和态度假定为稳定的,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出几种类型。但是俄罗斯心理学家斯米尔诺娃和她的伙伴们提出的假设是亲子关系中,影响父母的教育风格和态度的主要因素至少有两个:一个是父母本身的个性特征,另一个就是儿童的年龄。这也就是说,亲子关系的风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具体来说,在婴幼儿期的亲子关系中,父母的亲子观念多是“个性原则”导向的,父母都会无条件地接受自己的孩子,并与孩子形成紧密的积极的情感联系,这也是儿童心理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正是在成人的这种积极的反馈中儿童才逐步形成了自我意识,并主动发展出交往和一般的对象化活动。而诸如要求、控制、评价、期待等“目标原则”随着儿童年龄逐渐增长,父母对儿童的要求日益增多,期待儿童表现出符合社会赞许的行为和成就,才会逐步地在亲子观念中占据更多的优势地位。
四、亲子观念的实证研究
1.亲子观念与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
有研究表明,亲子观念中的“个性原则”和“目标原则”决定着父母对待儿童的行为风格,决定着父母会与儿童进行什么样的互动,影响着父母对儿童的评价及其作为父母对自身的评价。具体来说,持有更多个性观念的父母会对儿童表现出更多的同情和理解,更愿意提供帮助,更专注于儿童的心理安慰,也更能够尊重儿童的个性发展。同时,持有更多目标观念的父母则会对儿童提出更多的期望和要求,更注重培养儿童的品质和一切符合父母价值观念的技能或行为。
2.亲子观念与儿童心理发展的相关研究
斯米尔诺娃和她的同事对有交往障碍的儿童与其家长的交往活动和正常儿童与家长的交往特点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最显著的差异表现在,交往障碍儿童的家长更多地倾向于将儿童看成是被教育的客体,因此他们主要关注儿童的成绩,经常评价儿童行为的结果,把他们同其他儿童进行比较。表扬、责备和设置榜样是这类父母主要的教育方法。在这种教养方式影响下的儿童认为自己就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可能随时受到惩罚或奖励。他们努力成为听话的“好孩子”,他们自我价值的定位主要来自成人的评价。与此相对的,无交往障碍的正常儿童及其家长在交往中更多地体现“个性观念”,对于这些儿童来说,自信心和对他人评价的感知都不是其日常行为的主要动力,这使得他们可以摆脱自己的期待和评价来倾听和理解他人。同伴对他们来说并不是自己建立信心的中介,而是和自己一样,独立的完整的个体,是共同完成活动和交流的伙伴。无交往障碍的儿童不倾向于与别人进行比较,也不努力试图去超越别人和展示自己的优势。
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斯米尔诺娃主持了一系列关于学前儿童教育的研究,研制出一整套针对儿童发展和教育促进个性形成的创新课程,被学前教育机构广泛采用。
参考文献:
[1]叶一舵,白丽英.国内外关于亲子关系及其对儿童心理发展影响的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2]ЛИСИНА,М.И.“проблемы онтогенеза общения”.педагогика,1986.31-57.
关键词:
初中生物 渗透方法 亲子教育
一、学会理解父母
随着年龄增长,学生的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当强烈的独立意识与父母充满关爱的唠叨发生冲撞时,学生往往以自己的逆反行为表示自己长大了。理解是改善亲子关系的第一步。通过理解父母、体谅父母,正确看待父母的唠叨,从而改善亲子关系。生物教师要通过各种方法与学生建立较亲密的师生关系,获得学生的欣赏和信任,然后通过与孩子较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帮助孩子重新理解父母的言语及行为,并在这一重构的基础上,引导孩子学会用更积极合理的方式尝试改善亲子关系。同时,课下在和学生的交往中,老师要注意学生的心理特征,找准谈话的切入点,和学生做有效沟通,尽量做让学生喜欢的老师,对生物学科教学工作会有很大帮助。如在人的个体发育这节分析青春期心理的变化时说希望父母把自己当做成年人看待,理解自己,这时我及时给予肯定,鼓励学生发表想法,同时反问学生,生活中的父母,我们又理解多少呢?父母夜以继日地劳作,他们为我们流下辛酸的泪水,我们又知道多少呢?工作的压力与烦恼促使他们生活节奏随之改变了,我们又做过什么呢?通过一系列反问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学会理解父母,至少尝试理解父母。在与学生家长沟通的过程中,帮助家长从不同于一般理解方式的角度分析并解读孩子的行为,使家长对孩子的行为及原因有更深入的理解,这一理解可以帮助家长重新看待并采用新的方式处理与孩子的亲子关系。那么,总体上说,这个工作至少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做。
二、教会学生感恩
教会学生感恩,教师要做感恩的典范,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话表明了教师言传身教的重要性,要教会学生感恩,教师要身体力行,比如:我们在生活中热情回应每一个向你主动问好的学生,感谢他的友善和尊重;在课堂上表扬积极答问、课后认真作业的学生,感谢他们对教学工作的配合,当学生的付出得到老师的认可和谢意,他们学会感恩老师,尊重和欣赏他人;我们还可以时常向学生表达自己对社会、学校、父母、朋友的感恩之情,当我们常怀感恩之心,做懂得感恩的人,学生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感恩。生物教材中“人的生殖”一节内容,可以渗透感恩父母的教育。我是这样开展的,问学生是否知道自己是如何诞生的?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是母体内一受精卵发育而来的,而受精卵是和卵细胞经受精作用的结果,然后播放一段受精的视频,该视频讲述了几亿大军,是如何历经层层障碍,激烈竞争,最后只有一个与卵细胞成功结合的过程。学生看完视频后,都感慨万千,有的感慨旅程艰辛,有的感慨生命来之不易,接着我又播放了一段人类胚胎发育到母亲分娩过程的视频,看完视频后学生很感慨母亲十月怀胎的辛苦。接着我追问学生:“试想一下,你从一个受精卵发育成现在的个体,你们的父母究竟付出了多少心血?每个人是不是都要感谢父母呢?”同学们感人肺腑,频频点头。如此让学生有丰富的情感体验,在心灵上有震撼、有共鸣,学生才能学会感恩。
三、学会与父母沟通
沟通是心与心的交流。“沟”者渠也,“通”者连也,“沟通”本身的意思是借助某种渠道使双方能够通连。沟通是双方的交换交流,单方的只是沟没有通。有效沟通指有效地表达自己的信息,而对方的回应是我所祈望的。学生与家长在沟通上存在很大问题,轻的会产生不快心情,严重的导致离家出走,造成悲剧。关于学生与父母的沟通,据调查:有40.45%的家庭出现沟通障碍。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生物教师能为此做些什么呢?思来想去觉得应该利用生物学科的特点教给学生与父母沟通的方法,学会与父母沟通。我在“基因在亲子代间的传递”这节这样设计的,展示班上某位学生的一家三口的照片引起学生饶有兴趣地观察。接着提问:在这张照片中,①你看到了哪些性状?②性状是由什么控制的?学生会回答遗传与变异的知识,如学生发现该生的某一性状和父母一方相似,我借机对学生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与父母是一体的,平时应该经常和父母谈谈心,把自己的想法、做法告诉父母。沟通时注意自己的身份、态度、表情、口气等,一般来说,经过指导,学生都能尝到不同的成功喜悦。
四、总结
良好的亲子关系有利于孩子智力和人格健全发展,有助于学生个性和谐发展,有益于促进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通过生物教师的微薄之力帮助学生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使学生在融洽家庭气氛中健康成长。
作者:朱娟 单位:扬中市同德中学
那么,忙碌的父亲如何成为一个好父亲呢?作为一个有40余年教育经历的研究者,我试着给出如下五条建议:
第一, 多给妻子一些关爱和支持。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第一,亲子关系第二。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根基,亲子关系是家庭的枝叶,没有好的夫妻关系,不可能有完善的亲子关系。
一位美国母亲来到中国青岛工作,被青岛妇联评为优秀母亲。她回忆说,小时候,曾经问父亲什么是给她的最好的礼物,父亲沉思良久,说永远爱她的母亲。
第二,给孩子做好榜样。
孩子是看着父亲的背影长大的,从父亲身上,孩子观察什么是男人、什么是丈夫、什么是父亲,同时会思考什么是独立和勇敢。可以说,父亲是孩子的独立宣言,是孩子勇敢的教科书,是孩子走向世界的引路人。
我曾经问中科院院士、原北京大学校长陈佳洱:“你是如何走上了物理研究的道路的?”他说,他的父亲陈伯吹在雷雨天给童年恐慌的他做摩擦生电的游戏,使他开始迷上科学探索。陈伯吹是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却尊重孩子的科学兴趣,陪他看居里夫人、爱迪生等科学家的传记电影。
第三,陪孩子运动。
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婴儿从5个月起,就感受到爸爸妈妈的爱不一样。当爸爸抱他的时候,他已经开始惊奇于爸爸的力量,因为爸爸把他举得很高,让他四肢伸展。所以,父亲是孩子最好的运动教练。
第四,带孩子体验职业生活。
研究者建议,家庭教育的责任分工中,婴幼儿阶段以母亲为主,小学阶段父母的责任各半,中学阶段以父亲为主。中学时代是职业生涯教育的关键期,父亲的优势可能大于母亲,自然该多为孩子创造拓展性的体验机会,激发孩子的职业梦想,选择适合孩子的人生道路。
桂子妈妈:
您好!
有些家长嫌孩子太顽皮,有些家长却嫌孩子太老实,孩子的人格有一部分取决于孩子的天性,不要过于追求完美。良好的亲子教育是让孩子们拥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健康人格,并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
对于3岁半的儿童,过于听从或完全服从父母的教导,显然存在着问题。不加以干预,可能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社会交往。0~3岁是重要的服从期,在这个阶段,母亲充当了孩子的“权威人”角色,母亲提出的要求不应随意更改,因为“服从”是人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3岁之后,儿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协商期。他们开始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需要以一个“独立人”的姿态出现在家庭生活中。这时候,他们的角色是家庭成员,而不是“被照顾对象”。6岁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孩子的独立水平取决于6岁前的亲子教育,而3~6岁实际上是独立生活的预备期,父母应该在这一时期对孩子进行充分的社交训练与兴趣培养,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协商或商谈的交流形式
该如何与孩子进行对话呢?如果说3岁之前,我们更多采取的是命令与教育的口吻,那么,在3~6岁我们应该采取的是“协商”的口吻。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孩子们可以体会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家庭成员的权利,如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建议、倾听等。从本质上来说,商谈是以双方互相尊重与信任为基础的。
丰富亲子活动,分享感受
如果说3岁之前是建立亲子关系的时期,3~6岁则是维护亲子关系的关键期。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了幼儿园,就开始给自己放假了,这是不科学的。从儿童社会学的角度看,儿童在3~6岁期间,仍然将自己的父母视为最为重要的“权威人”,并且主动从亲子互动的过程中学习社会经验与生活经验。亲子互动形式包括亲子运动、亲子旅游、亲子阅读等,在活动之后,一定要进行经验与情感的分享,从而培养了孩子的独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