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安全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31 0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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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安全管理

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篇2

第二条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评定,由县交安委组织实施,坚持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检查二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条乡镇(街道)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5分)

各乡镇(街道)应行文成立以安监站为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抓人员,明确一名安全管理信息员,并做到职责具体清楚。

每年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5分,否则扣15分。文件中人员或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3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1、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2、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3、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4、辖区内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基础工作落实情况(45分)

㈠切实搞好“一个站”建设(5分)。

1、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有站长、交警协管员和农机管理员等3人以上专抓人员的记1.5分,每缺少一个岗位人员扣0.5分;

2、安监站有办公场地的记1分,否则扣1分;

3、对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实行电脑化管理的记2.5分,否则扣2.5分;

㈡搞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一张表”管理工作(25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机关单位及常住人口拥有的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按季更新表内信息,并及时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0.1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2分;

3、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0.5分;

4、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2分;

5、表格缺少一季更新信息,扣1分。

㈢搞好道路“一张图”管理工作(10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的道路绘制成管理示意图,图上要标明国、省、县、乡、村、组道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位置(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还应另外制作管理档案),并按季更新图内信息,然后将更新信息资料按季及时报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条道路,扣1分;

2、每漏登一处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判定标准由交警或交通、公路部门提供),扣1分;

3、每缺少一份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档案(档案式样由交警部门提供),扣0.5分;

4、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两端缺少警示标牌的,扣0.5分;

5、对不能通行道路没有采取封路措施的,扣1分;

6、每缺少一季更新图内信息资料的,扣1分。

㈣搞好“一本监管记录”工作(5分)。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路面监管,特别是遇乡镇(街道)逢场日(华塘和新城街道办事处以民安街道办事处逢场日为逢场日)、特别防护期及冰雪恶劣天气应加大落实道路监管工作力度,并作好记录备查。

各乡镇(街道)应按季将监管记录送交警部门备查,每缺送一次扣1分,每发现一次应落实道路监管而缺少记录,扣0.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㈠有两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2分,每缺少一处扣1分;

㈡“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两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2分,每缺少一条扣0.5分;

㈢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的扣5分;

㈣年内发送1次宣传资料的记1分,没有发送的扣1分。

第四条县直单位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0分)。

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0分,否则扣10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㈠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㈡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㈢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㈣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落实情况(50分)。

县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聘用人员拥有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1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5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1分;

㈣一次在城区违法停车、闯红灯、闯单行道,扣0.5分;

㈤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㈥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第五条职能部门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20分)

职能部门除参与县直单位系列考核(100分)外,还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进行考核(20分)。

一、公安局职能考核(20分)

㈠服从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确保及时派出警力和车辆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及时调集警力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堵塞国省道等或涉车涉路违法犯罪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或打击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扣10分;

二、安监局职能考核(20分)

㈠组织协调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的记10分,因组织协调不力或失误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全年组织一次以上乡镇(街道)及县直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记10分,未开展扣10分。

三、交警大队职能考核(20分)

㈠搞好“五个一”道路安全管理指导及汇总和上报工作的记10分:

1、按季汇总和更新全县机动车及驾驶人表格的记2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扣0.5分;

2、按季汇总更新全县道路管理示意图并及时上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记1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或上报扣0.5分;

3、每月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驾驶人发送两条以上安全服务及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手机短信息的记2分,缺少一条扣0.2分。

㈡搞好过境车辆管理的记5分,发生一起过境车辆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㈢搞好全县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记5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记5分:

1、有2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1分,每缺一处扣0.5分;

2、“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2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1分,每缺少一条扣0.25分;

3、全年开展1次以上安全培训活动的记1分,未开展的扣1分;

4、全年在电视台对交通安全进行4次以上宣传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5、年内发送4次以上宣传资料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四、交通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客运车辆(以发放线路牌为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5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送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记一辆客运车辆或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保险或未年检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驾驶证驾驶客运车辆,扣1分;

4、客运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对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1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1分。

㈢年内启动不少于3个乡镇开通乡至村组的农村客运线路试点工作的记5分,否则扣5分。

五、公路局职能考核(20分)

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2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10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

六、教育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校车、接送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10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贴有校车或接送幼儿专用车辆标记、未保险或未年检校车、接送幼儿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扣1分;

4、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每学期中小学教学内容的记5分,缺少一学期扣2.5分;

㈢全年在中小学开展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扣5分。

七、农机局职能考核(20分)

将全县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20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拖拉机或驾驶人,扣0.5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拖拉机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拖拉机,扣0.1分;

㈣拖拉机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㈤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八、城管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城区出租车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表格由交警提供)记10分,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交交安委办公室管理。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城区出租车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出租车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出租车,扣1分;

4、出租车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㈡搞好城区出租车稳定工作的记5分,因管理或服务问题造成1次出租车驾驶人到州以上集体上访的扣2分。

㈢确保城区长沙路、民族路、新建路、朝阳路和城东路无占道(含非机动车道)经营的记5分,发现有连续超过一月以上占道经营行为的,按每条街道分别扣1分。

第六条奖惩

一、考核分为三等,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一类单位,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单位,6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

篇3

矿井通风系统,是指向矿井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式和通风控制设施的总称。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合理与否对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具有长期而重要的影响。影响通风安全的因素也有很多。

影响矿井通风安全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 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人的因素

人是物的能动的承受者,也是物的能动的役使者。过程控制必须从人开始,由人控制,到人结束。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创建学习型企业。以提高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强化自保、互保观念。人的因素是过程控制的主导,主要包括安全意识、通风安全操作能力和员工培训等环节。

二 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物质因素

物是过程控制管理的依据。通防隐患的存在和事故的发生,从本质上说是由于矿井中存在过量能量 ( 机械能、电能、化学能、热能等)和危险物质 ( 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过量能量和危险物质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过量能量和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就可能引起事故。因此物的状态是过程控制管理的依据,其核心是通过多种手段弄清物的状态,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

三 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环境因素

l 、隐患治理。隐患就是潜在的事故,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质就是超前识别隐患,进而排查和治理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要从隐患确认,隐患级别的危险性估算、隐患排查、隐患预测、隐患类别分析、隐患治理和考核等几个方面进行强化。由于矿井通防系统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系统,因此隐患分析必须是连续和系统的,必须贯穿于 “ 一通三防”的整个过程。

2 、大气监测。通防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不安全条件的存在,它直接引起通防事故。危险的大气状态是触发通防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必须强化对危险大气状态的监测。具体来说,要对瓦斯浓度变化、粉尘飞扬和堆积状态、烟雾蒸汽征兆、风流稳定情况等进行动态检测和分析,重点是对测点的密度、监测的强度、各参数的危险值、测试人员的责任、处理及汇报程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 、环境监测。硬环境是通风安全工作的特质手段和条件,从许多事故看,灾难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硬环境的缺陷,因此必须加强对硬环境的监测,确保设备设施的灵敏可靠及工作场所的适宜。尽可能地减少能量和危险物质造成的危害;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构筑避灾硐

室,使用不同种类灾害的避灾路线撤离等各种防范措施、装备和手段保护井下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护措施等,这就要求软环境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笔者认为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是整个煤矿安全中的中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矿井的稳产高产、防灾抗灾能力和矿工的生命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由多个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彼此又相互影响。为了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应采取如下措施 :

一、要有稳定的通风网络结构保证风流稳定

1、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2、在布置通风系统时要尽量避免和减少角联风道,特别是采煤工作面不允许布置在角联风道上,以保证风流的稳定。对存在角联通风的巷道必须采取有效的风流稳定控制措施。3、矿井不应多水平阿时开采。机电硐室应独立通风,且风量符合要求。井下火药库应有单独的进风道, 回风必须直接引入矿井主要回风道或独立回风,且保证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

二、要有足够的通风能力,保证有效通风

1、矿井应有足够的通风能力,满足各个用风地点的风量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按规定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预测风量分配和阻力分布。合理进行通风机的选型。3、经常检查矿井供风量、漏风量大小及其漏风分布情况,使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均控蒂 0 在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4、在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 自然风压的影响, 并根据气候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节主要通风机工况, 以保证主要通风机高效运行。5、生产布局合理, 加强回风巷维护和通风构筑物保护措施, 减少通风阻力, 使通风系统处于最佳状态。

三、要有可靠的通风设施和装备, 保证正常通风时期有效控制风流并符合抗灾救灾能力的要求

1、根据矿井通风网络的布置与结构,合理布置通风设施和通风构筑物,且尽量做到数量少位置正确和质量可靠。2、矿井要有完善的反风装置。3、风硐必须按规定安装防爆门。

四、要有合理的通风网络. 以保证巷道的阻力分布能够满足备用风地点的通风需求

为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满足用风地点的通风需求。必须对全矿井通风网络进行全面调查和阻力测定,在关键分支上进行降阻,降低通风阻力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法:1、扩大巷道断面; 2、降低巷道局部阻力3、开掘新井巷, 缩短通风长度4、增加并联风路 5、调整采掘布局,实现均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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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1.5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巨大作用也日益突显。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正在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各城市也都不同程度着力于发展轨道交通,与此同时,一些大型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也日益增多。目前来看,火车站、地铁及公交联合的综合交通枢纽比较常见,比如天津东站枢纽,集合地铁、轻轨、火车站、公交、出租等为一体,可以轻松实现地铁、轻轨、铁路与公交的相互换乘。由于大型的综合交通枢纽,是人流集散的重要场所,其空间较大、区域及功能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以保证综合交通枢纽的正常运营。

一、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特性分析

综合交通枢纽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复杂开放系统,它既包含了多种交通类型,又与其外部环境所依托,具有结构复杂、功能全面的特点。另外,综合交通枢纽通常服务的人群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所处环境也较为复杂,运行期间往往会面临着许多的安全威胁,其运营安全管理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复杂程度高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复杂程度高,运营安全保障技术要求高。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集成性,在运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机率会相对增大,从而对安全运营的技术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革新进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会越来越多的运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技术等,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对新系统的认识不够全面,不能很好的掌握技术要点,从而容易出现一些安全隐患,提高了运营安全管理的难度。

(二)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支持要求高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在运营过程中,集成了多种交通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子系统与综合交通枢纽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而各子系统的正常运营,必须依赖于供电、供水、通信、电梯等多个系统的支持,因此,在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管理中,不仅要关注系统自身的运行状况,还需要关注各支持系统的状况,做好安全备份、安全冗余的准备。

(三)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协调难度大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涵盖多个子系统,存在着各子系统之间的耦合界面、与外部环境系统的接合界面以及设备支持系统的集成界面。每个子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相互协调的必然性,其匹配程度要求非常高。因此,综合交通枢纽运营期间,其各系统与技术环节的协调程度,接合界面的处理情况,将直接影响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状况。

(四)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风险程度高

综合交通枢纽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治安状况、配套设施乃至自然灾害都会对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运营带来影响,使其面临着更高的运营安全风险。

二、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构建对策

(一)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1、全面安全管理的原则: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首先需要针对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特点来加以构建。考虑综合交通枢纽各系统的安全缺陷、安全漏洞以及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并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事故的所有致因进行分析,进而全面实施管理对策。另外,虽然综合交通枢纽各种安全事故的原因和机理不同,但它们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由单一事故向复合事故转化的可能性。因此,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模式,必须针对各种安全事故的机理因素与转化特性,制定出统一的、全面的安全战略、安全预案、安全组织计划及资源调配与支持系统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对策。

2、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原则: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管理必须是整体的、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大循环,主要表现在事故前,对系统的自身缺陷和外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严密的关注和防御;在事故发生时,对系统的失效程度、引发的危害程度以及系统的自我维持能力等,进行全面关注,以提高系统安全应急保障管理的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还应该关注系统的恢复能力,事故的处理能力等危机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个从事前预防、减少,到事故中抵抗、自我维护,再到事故后恢复与救援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3、整合安全管理的原则:整合的安全管理模式主要强调综合交通枢纽的各个子系统、各相关单位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协同保障。比如地铁与铁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安全意见交换等。在这个管理模式构建体系中,我们应该同时关注到政府、水力、电力、公众、通信、公安、消防等不同的安全保障群体,并进行全面的组织整合、信息整合和资源整合等,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分工协作、利益共享、责任共担。通过多层次与多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来保证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实现全面整合的管理模式。

(二)科学划分管理界面

对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科学的界面划分,处理好与枢纽相关的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安全管理范围与权限问题。对于综合性较强的交通枢纽,其安全管理界面的划分,可根据物理划界或者管理的便利性来划分。根据物理界面的划分可以根据自然建筑等红线界面来划分,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于相关的管理细则需要在接口协调内容中加以明确,通常可以将站厅、站台层、屏蔽门等分界面作为分界方案;根据管理的便利性来划分,主要是在自然建筑红线划分不够清晰的情况下,而提出的另一种划分方式,这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商来确定,如果部分界面划分不明确,可进行委托管理的方法来落实安全管理权限。总之对于整个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界面划分,必须在无死角、无纠纷的前提下充分明确。

(三)合理设计安全标识

综合交通枢纽空间的安全标识具有非常关键的安全规避、逃生及提示等功能,并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来表达出通用的安全信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综合交通枢纽空间标识的设计应该本着内容清晰、位置合理、图形辨识度高的原则。由于综合交通枢纽中连接的空间级别非常多,出口方向也较多,因此安全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对各项信息进行科学的甄选,做好信息分类,根据安全级别来确定信息的重要性,同时明确安全信息的出现频率、出现位置以及提醒方式。综合交通枢纽安全标识设计,其根本任务就在于建立起一套符合系统安全要求的,符合视觉导向要求的标识系统。可以通过可视化文字、图形符号、灯箱等多种标识形式的组合,来达到安全提示、保障出行的目的。

(四)科学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在综合交通枢纽内的重要位置科学设置监控系统,是保证枢纽安全性的一项重要手段。目前国内外对于监控系统的研究非常重视,从整体来说,在一些特定的位置,不同的时间不同情况下,安全隐患各有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应用场所监控系统的设置方式和手段也不同。安全触点是综合交通枢纽内安全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能够全面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在事故发生前,监控系统有着提前预警的功能;在突发事故时,监控系统能够起到合理疏散人员的关键性作用;而在事故发生后,监控系统能够起到有效控制现场、防止安全事件扩大的作用。因此,综合交通枢纽监控系统的设置必须从角度、容量、位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从而提高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结论

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安全影响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能力。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信息沟通机制与安全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营。

文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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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为仓储管理自动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当前已有的系统其功能一般比较单一。如防盗系统只管防盗;仓储管理系统只负责仓库物品的数据处理;控制系统只完成简单的环境控制功能(如开关门、开关灯、通风等)。将这些功能彼此独立的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既能完成管理,又能实现实时监控的一体化自动管理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所设计的这套仓库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把门禁系统(IC卡开门)、环境监控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警控制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控制手段。它既能通过音频、视频以及红外线、雷达、震动等传感器实时监控对所有分库的开门、取物、检修等操作,又能对防区内的警报信号立即处理或自动上报;它还是一个仓库的数据中心,能完成人员、仓储信息处理以及自动报时、鸣号、熄灯、开关高压电网、布撤防等控制。另外,该系统还与财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集成在一起构成一个安全、主动和综合的仓库管理系统。

二、系统的基本要求

目前的仓库管理系统一般技术比较落后、性能较差且很不完备,有的甚至没有安全防盗功能。即使有安全防盗功能其性能一般也不太理想,人工干涉多,操作使用不方便,有的还故障率高而不实用。随着社会信息交流的日益加强和信息量的集聚增加,再加上盗窃活动的团伙化、智能化和高技术化等特点,仓储管理部门越来越需要一套低成本、高性能、方便使用、功能完善的综合仓库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它具有立即捕捉警情并提供警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如地图、位置、类型、程度、平面图、地形图、结构图以及警情发生地的仓储情况等),计算机系统马上对警情做出反应,迅速通知值班人员和仓库管理员(通过声光等信号形式),可能的话还可立即对警情发生地实施控制(如接通高压电网、自动封闭门窗、拉响警笛、打开探照灯等)。对重要的警情要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内部电话自动交换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要求系统能完整记录从发生警情到上报,进而做出处理的全过程,以便于事后分析处理。

仓库大门的钥匙管理和开门方法应采用较科学的电子识别手段(如磁卡、IC卡)进行控制,仓库内外的温度和湿度用温湿度传感器自动测量和记录。发现越限时报警通知管理员,以便于管理员及时采取通风降温和除湿等方法,确保仓储物品的安全。除此之外,系统还可以对仓储物品的出入库、物品订购合同、财务信息以及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提高办公自动化的程度。

三、系统功能描述

1. 定时自动测量和记录湿度和温度,并能够触发越界报警;

2. 可挂接多种类型的防区,每个防区可以是震动、雷达、红外线等类型的一种;

3. 系统对每个警情立即反应,指出地点、位置等,给出警情所在地的结构图,并能自动启动警号、灯光等报警设备,必要时可立即自动拨号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双IC卡开门,并自动记录开门时间,持卡者身份等信息;

5. 对钥匙统一管理,记录取钥匙的时间,人员等信息;

6. 可以进行人员管理、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7. 自动记录管理员交接班日志,对仓库的操作也均有记录;

8. 可根据综合条件检索历史记录,并可打印输出。

9. 对人员的情况、密码(管理员)、防区所接传感器参数均可随时更新。

综上所述,系统所完成的功能是比较全面的。其中以处理警情的优先级最高,一旦发生警报,应立即停止其它事务性处理工作,转为响应处理警报。由于这种系统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对仓储信息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四、系统的设计结构

系统实现采用结构化和面向对象的设计技术,硬件结合了单板机廉价、稳定的优点和PC机大容量、高速度、界面友好的特点,将整个系统分成功能相对独立的若干子模块,使系统结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极易于维护和使用。由于系统采用结构化设计,自顶向下逐步分解精化而成,由多个模块组成,因此可按散件组装法则根据现场实际需求,灵活取舍组合系统各组成部件。对于一些特殊要求也可以采用模块化形式方便地实现其功能的扩展,从而形成由低成本、简单功能到高投入、复杂功能不同层次的系列产品,但无论怎样组合均不会降低系统整体性能。系统的逻辑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系统功能逻辑结构图(图略)

五、操作使用简介

系统运行于WINDOWS环境,其界面同时具有字符、图形、动画、菜单命令等各种输入输出格式,友好且直观形象,再加上采用了WINDOWS所特有的联机提示和后援帮助作辅助手段,使系统的使用简单易学,非常便于普及推广。整个操作可分为四大部分:

1.利用按钮完成各种控制功能;

2.图形操作界面,利用鼠标代替键盘输入,快速直观,一学就会;

3.对记录的数据进行综合条件的检索,查询并打印输出,可用鼠标选择查询条件;

篇6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153-01

一、领导垂范,全员发动,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有岗必有责,上岗必担责,履职必尽责,失职必追责”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层层分解责任,量化考核指标,自上而下形成“领导责任承包、行业垂直指导、区域主任监督、基层日常管理、员工岗位自律” “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HSE监管机制。

一是以责任区承包为示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社区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带头抓安全,带头查隐患。坚持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到安全承包点进行检查督导,严格填写检查记录。三级领导班子至少每周一次深入到所承包班组检查,严格执行必查必检与抽查抽检相结合,查改隐患与风险防范相结合,措施落实与改进提升相结合,做到检查、建议、要求、反馈和管理提升相并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整改进度,有效推进安全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是以行业管理监督为重点,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化”安全监管责任原t,社区地面工程建设、生产物业、消防安全等6个分专业HSE委员会,每月要深入现场开展行业系统检查指导。针对专业化公司多个队伍在小区施工的实际,加大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三是以区域安全为己任,安全主任监督靠上抓。社区在各管辖区域设立安全管理主任监督岗位,负责辖区内物业、学前、医疗、老年等各单位日常HSE“监管、检查、督导、考核”一体化管理。区域安全主任监督的加入,不仅充实安监力量、极大提高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的力度,还能有效提升安全监管质量,缩小基层管理差距。

四是以强化基础管理为目标,基层班组自觉抓。在安全管理上,社区上下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理念,做到安全与日常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安全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范,不定期开展电梯、高层消防、民用燃气、交通安全、雨季汛期等专项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账,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实现隐患管理“发现-记录-整改-监督-销号”的闭环管理模式。

五是以查隐患扫雷区为手段,立足自身岗位人人抓。通过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班前安全提示、警示案例教育、安全经验分享等活动,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作业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技能的培训演炼,努力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实现岗位安全。通过“征集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全隐患随手拍”、“安全隐患随时找”等手段,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员参与“防范和查找安全隐患”,除“陷阱”、清“障碍”、扫“雷区”、防“坠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标准化带动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安全管理提质升级

以社区开展的“标准化建设”活动为总抓手,把标准化建设融入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实现从现场标准化逐步到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标准化、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民用燃气安全管理标准化、HSE资料管理标准化等全方位安全管理标准化。

一是推行标准化服务,实行“三化”管理。

“重点部位标识化”,即对泵房、化粪池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标识化管理,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警示牌,让员工和小区居民能够引起重视,自觉防范。“设施管理数字化”,即对小区雨污排检查井、路灯等公共设施,实行设施的数字化管理,统一编号并绘制电子平面图,并将责任落实到了单位和个人。“管道走向可视化”,即对地下所有雨排和污排管道的走向,区分颜色,标注走向指示箭头,实现地下管道的可视化管理。

二是推行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标准化。针对高空作业、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应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直接作业环节审批程序,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审批人及监护人持证上岗;作业前进行JSA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现场有监护人。二是通过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培训和演练,使员工熟练掌握触电、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做好直接作业现场安全警示工作,确保小区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是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随着电梯保有量逐年增加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梯“一梯一档”基础资料,严格执行电梯十五项制度。采取专人管理、定期维保、持证员工每日巡查、公司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电梯运行不留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四是推行民用燃气安全管理标准化。针对社区直管户多,居住分散,入户检查难度大等问题,推广实施“民用燃气安全监管员”机制。以小区为监管单元,打破直管户所在单位界限,由监管员对与其居住在同一小区的直管户进行入户燃气检查,真正把民用燃气“两全管理法”落到实处。民用燃气安全监管员配置的优势在于,检查时间上不受限制 ,交通便利,邻里熟知,检查方式灵活,有效地提高入户检查率、覆盖率、问题跟踪整改完成率和宣传教育到位率,实现安全使用燃气的目标。

五是推行HSE资料管理标准化。结合社区物业服务系统安全管理的实际现状,推行HSE资料标准化。将HSE资料分为基础管理、工伤事故、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电梯管理、检查考核与隐患治理、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职业健康管理、危化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民用燃气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其他等十三大类,在此十三大类的基础上再细分为八十二小类,使基层员工对所干工作有哪些资料需要录入,怎样录入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三、营造氛围,提升素质,厚植文化,筑牢社区和谐文明稳定发展的绿色安全屏障

从提高全员意识、增强全员素质、培育全员文化三个方面入手,努力提升安全管理的本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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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不断的发生创新与变革,交通工具已由最初的步行交通,逐步转向汽车交通乃至智能交通时代。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行业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随着时展的浪潮而逐渐发展壮大。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管理中,安全问题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首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问题将存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威胁,接踵而来的,不仅仅是施工企业的命运,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人员的生命以及国家、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的质量及加强其管理措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要点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标线、防撞护栏、隔离栅及交通标志四部分,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交通标线

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施工质量控制重在对标线流畅性及其与公路线性一致性的控制,同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的温度对标线的质量能产生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中标线涂料能很好的附着在路面上,作业温度要在6℃~30℃进行,并从使用者目的、路面特性和车流等因素来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同时,还要选择路面附着力良好的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优质涂料,使其能够承受车辆磨损和雨淋日晒,加强对交通标线的保养,延长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使用寿命。

(二)防撞护栏

目前,交通安全设施中,我国高速公路防撞护栏普遍采用波形梁钢板护栏,这种护栏通过利用立柱、横梁、土基的变形来缓冲车辆的碰撞,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并迫使事故车辆改变方向,从而防止车辆冲出护栏,并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在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要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立柱的入土深度、外露长度和桩距等,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且要注意防撞护栏的美观度和整齐度,突出交通安全设施中防防撞护栏对美观道路环境的作用。

(三)隔离栅

交通安全设施中,隔离栅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人或动物随意进入公路而对行驶车辆造成横向干扰,保障公路交通的通达性。在设置交通安全隔离栅之前,要提前平整地面,将杂草杂物清除出去,用推土机修平起伏较大的地面,交通安全隔离栅的高度、位置等设置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对于损毁的隔离栅要及时修整添加。同时还要注意隔离栅设置的美观流畅、统一整齐,增加司乘人员的舒适度,使其在具有美感的隔离栅中保持愉悦的心情。

(四)交通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中,关于交通设施中标志的相关问题,安全设施如果处在立交区需注意附近的光缆,电缆,尽量不要损坏;保持基坑的良好排水功能;边坡比例不协调时,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对地面进行修正;混凝土基础里的预埋地脚螺栓,基地法兰盘里的门架和悬臂标志预埋件的位置需准确;同时标志面板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的按照规范规定执行。

二、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策略探讨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实行交通安全工作阶梯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按部门做到细致划分,纵向实现层层管理,层层把关,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将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多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工作的培训,通过考试以及安全演习等形式,交叉测评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并与工资、绩效挂钩,提高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兴趣,从而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各部门、各岗位设立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各专业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培训工作,对于特殊岗位要保证人员经国家认可的正规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上岗证书,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其他施工人员,要对三级安全、工种变更安全和转场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教育。对于全体人员,均要进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等条例的学习,使全员了解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内容。同时,确保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工程期间安全预防工作做的好的,以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做安全认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提升,保证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分为了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等,在这里将会注重的分析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管理,通过对以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及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的分析,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

1.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关键部分,所以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该与进货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做好沟通,在其供货的过程中也应该不定期的进行质量的检验和制作程序的检查,进而确保原材料产品满足规范标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在之前进行检验,那么只能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过程中才会慢慢出现相应的问题,其结果只会拖延施工的工程,严重的还会产生安全事故。所以,要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才能有效的控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提高交通工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个完善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且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交通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急需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再提高教育。施工人员是交通工程中的关键,只有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施工水平,才能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重视对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对于工程的顺序要求非常严格,对工程的监管和控制也是必然的,因为一旦工程的某一个环节的某一个工序发生了错误,那么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来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拖延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进度还会加大工程的施工难度,同时也会造成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要重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流程的控制及管理,保证整个交通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行车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二次事故的出现,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交通安全设施作用的发挥,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服务质量。因此,应通过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工序流程控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爱国,王素梅,徐伟.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管理分析[J].交通标准化,2013,0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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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2-0027-01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在各行各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医院同样面临信息时代的挑战。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中型医院大都装配了中型机或小型机和微机。他们对医院信息化管理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开发出了一大批应用软件。在实践中他们认识到了单机应用的局限性。对一个信息源十分分散而共享要求很高的医院系统,单机应用很难发挥出计算机的潜在优势,很难实现“最小录入,最大共享”的系统设计原则。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微机作为服务器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系统引入中国,网络技术从根本上克服了单机系统的缺点:局限性和不方便性。网络系统使医院内各部门虽然地域分散,却从信息处理角度连成一个整体,从而实现了真正的资源共享。医院信息管理和安全维护越来越得到重视也逐步完善起来。

1 医院信息系统的结构和组成

医院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医疗信息、财务核算、管理信息和决策分析、统计信息的收集、存贮、处理、提取和数据通讯,并能满足所有授权用户对信息的各种需求[1]。将门诊管理、住院管理、医技管理、职能科室管理等各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有机集成在一起的先进管理模式,提高医院信息利用率和医院整体运行效率,建立以院长为中心的医院信息的全面网络化管理和决策,同时为医院的管理、医疗、科研、社保、医保、司法等提供完整、高效且实用的定量化依据[2]。

软件系统划分成大厅查询、挂号管理、医生处方、划价收费、门诊药房管理、门诊部管理、入院管理、医嘱管理、住院药房、药库管理、出院结算、检验管理、医技科管理、医保管理、医疗管理、药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物价管理、职能科室管理、病人查询、院长管理、系统维护、病员动态管理系统、检验系统等子系统。子系统之间既相对独立便于实现各自的功能,又互有联系便于实现网络运行时资源共享的特点。系统平台方面,服务器使用HP,操作系统为Windows2003Server,以及HIS5.0软件和Oracle9i数据库。

2 医院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在内容上覆盖了医院全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在组成上又包含软件、硬件、网络等子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十分重要而又艰巨,包括服务器的维护、数据的备份、用户的管理以及网络的安全和维护。

2.1 服务器的维护

2.1.1 服务器的维护:服务器的维护重点在于软件维护。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内存监控、磁盘空间监控,安全访问监控,计算机病毒检查等。系统运行一定时间后,为了不降低系统性能,影响速度,将历史数据定期从在线服务器中移到磁带或光盘上,并妥善保管好磁介质。

2.1.2 服务器的应用:基于对网络安全性特设计出双机热备方案。即:两台服务器,一台共享磁盘阵列(rose),其中一台服务器处在激活工作状态(称为主机)并控制磁盘柜,另一台服务器为备用状态(称为备用机)。主机的数据同步传送到备用机,时刻让备用机和主机的数据同步。当主机因为主动原因或被动原因(出现故障),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时,备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代替主机的服务,在共享磁盘柜上建立的数据库也会自动由备机接管,继续提供服务,从而达到不停机的服务。双机备份技术之所以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基本不停机,是因为它采用两台服务器以及相关技术对集群系统的控制。两台服务器通过一根称为“心跳线”的网线相连。“心跳线”能够互相监测运行情况,一旦运行正常的备机发现主机出现死机,则马上接管“死机”的运行任务。

2.2 数据备份:目前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还可以采用磁盘阵列等设备来提高系统的容错能力。这些技术改善了系统的可靠性,然而无法保证系统安全万无一失,它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少了由于介质故障带来的损失[3]。定期进行数据库备份是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在发生网络故障时,可用备份数据来恢复。我院采用的备份方案:由于用的双机热备,备用机时刻保持着当前最新数据与主机同步。每天在零点进行一次全新备份,备在主服务器硬盘上。每周做一次磁带备份。每月清理当月磁盘数据备份,同时将当月的每日及每周数据备份到固定PC机上并刻成光盘及移动硬盘备份。定期将数据磁盘送往档案室保管,这样即使发生事故,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

2.3 用户管理:HIS系统站点多且分散,涉及医师、护士、医技、财务、物资、药剂等,对收费系统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要求高。提供了统一的用户管理手段,使每个用户在系统中有唯一的账号、密码,且给予不同级别的权限,使之只能操作自己的程序和调用相关的数据,不能随便调阅不需知道的数据、文件。同时,我们还设有用户监控程序。通过这些措施可有效地防止非法用户侵入网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2.4 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维护

2.4.1 网络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①网络资源的共享性。资源共享是计算机网络应用的主要目的,但这为系统安全的攻击者利用共享的资源进行破坏提供了机会。随着联网需求的日益增长,外部服务请求不可能做到完全隔离,攻击者利用服务请求的机会很容易获取网络数据包。

②网络的开放性。网上的任何一个用户很方便访问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从而很容易获取到一个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敏感性信息。

③网络操作系统的漏洞。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协议和网络服务得以实现的最终载体之一,它不仅负责网络硬件设备的接口封装,同时还提供网络通信所需要的各种协议和服务的程序实现。由于网络协议实现的复杂性,决定了操作系统必然存在各种实现过程所带来的缺陷和漏洞。

④网络系统设计的缺陷。网络设计是指拓扑结构的设计和各种网络设备的选择等。网络设备、网络协议、网络操作系统等都会直接带来安全隐患。合理的网络设计在节约资源的情况下,还可以提供较好的安全性。不合理的网络设计则会成为网络的安全威胁。

⑤恶意攻击。就是人们常见的黑客攻击及网络病毒,是最难防范的网络安全威胁。随着电脑教育的大众化,这类攻击也是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4]

2.4.2 网络安全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限制非法用户通过网络远程访问和破坏系统数据,窃取传输线路中的数据。②确保对网络设备的安全配置。对网络来说,首先要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配置,保证非授权用户不能访问任意一台计算机、路由器和防火墙。③网络通讯线路安全可靠,抗干扰。屏蔽性能好,防止电磁泄露,减少信号衰减。④防止那些为网络通讯提供频繁服务的设备泄露电磁信号,可以在该设备上增加信号干扰器,对泄露的电磁信号进行干扰,以防他人顺利接收到泄露的电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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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和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唐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应急指挥机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和搜救工作。

港口、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应当具有相应的有效技术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配备保证船舶安全的持证适任船员。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五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

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的,应当提前一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并在规定的频道内保持连续守听,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依法可以定期签证。

第九条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及系泊点、装卸站时,按照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将引航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下列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的;

(二)从事超大型、笨重拖带的;

(三)根据港口实际情况有必要护航的。

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护航申请后,经审查需要护航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具备护航能力的船舶护航。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三)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措施避让;

(四)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当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驶入航道的,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船舶在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时,应当将吊杆、舷梯、输送带等属具收回舷内。

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作业结束后,应当清除安全隐患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拆修主机、锚机、舵机、锅炉、电台的;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六)校正磁罗经;

(七)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人或者港口运输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安排船舶停泊,并提前十二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锚泊、靠离码头和移泊计划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船舶应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

船舶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不得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和禁锚区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抛锚的,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500总吨以上(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在港停泊期间,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十八条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和载重线的要求。船舶需要在甲板载货时,应当符合积载要求。

第十九条除海难救助外,从事海上拖带的船舶和被拖带的船舶和设施,应当持有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拖航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拖带手续、航行警(通)告。

第二十条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港口依法被扣押、滞留,暂停营运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船舶安全和通航秩序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钻井平台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声光信号、标志牌及安全靠泊设施,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海事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设置安全警戒船只,维护通航及施工秩序。

施工作业单位在通航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结束后,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应当保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通管制措施: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

(五)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港口有关单位应当保持航道及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通畅。

第二十七条客运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保证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港口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航道、掉头区、港池、泊位的水深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水深图纸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航道、掉头区、港池、泊位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扫测;投入使用后至少每年扫测一次;

(二)港口水域内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时发生擦、搁(座)浅事故或者经过较大风暴潮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测量的情况。

第三十条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

导标通视区内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对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航道上失控或者有沉没危险的,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

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的,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沉没在港区水域的,应当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设置标志。

前款规定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设置标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遇险和安全频道进行与遇险和安全呼叫无关的通话。

船舶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设置渔网、网箱及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禁止在航道、港池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

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赛、训练、娱乐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五条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设施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匿报或者谎报行为进行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载检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港口、码头应当进行防污染应急能力评估,配备相应清污器材和设备。

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码头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并具有船舶洗舱水接收能力。

从事船舶油污水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港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对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洗舱水接收能力的码头,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条件下,采取禁止船舶靠泊等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四十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港作船舶、港内工程船舶、三十日以上不驶离渤海湾的其他船舶机舱污水排放系统实行铅封制度。

第四十三条船舶、码头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同时利用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搜救、打捞、清除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船舶、设施等遇险时应当发出求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救助,并立即向搜救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搜救机构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报告后,应当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单位、船舶,接到搜救机构的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十六条在沿海水域内出现风、雾、冰冻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注意接收搜救机构的有关通知,并根据实际状况制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措施,服从搜救机构的调度。

第四十七条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障碍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打捞清除,相关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相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造成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船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其停止船舶靠离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减该水域通航水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组织或个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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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汽车消费潜力不断释放,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3亿辆,其中汽车1.7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35亿人。全国有42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重庆等1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00万辆。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高校教师购置车辆的数量也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社会车辆和人员进校数量也不断增加,开放式管理的高校校园交通事故发案率呈上升趋势。2010年10月,李刚之子李启铭酒后在河北大学内飞车接女友,将两名女生撞飞致一死一重伤,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据报道,2013年10月8日,鲁东大学也发生一起校内交通事故,该校北校区院内一交叉路口处,市民于某驾驶出租车与王某驾驶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失控,撞倒正在路边步行的鲁东大学三位女生,致三人受伤。面对社会交通环境和校园交通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目前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突出的校园交通矛盾。笔者认为高校应当从规范校园道路规划、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等方面着手,提升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现状

(1)校园道路规划不科学,交通设施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于没有明确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法范畴内的“道路”,高校校园交通规划没有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也没有纳入公安部门的管理范围。高校校园大多存在道路狭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一条道路上混行的情况。在对成都、西安、太原、昆明等20个高校的调查中发现,校园主干道大多6-10米,建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离设施的仅有37%。校园交通设施也是学校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进行设置。部分学校对于学生集中出行频率高的路段,没有采用人车分流手段,对于道路狭窄的路段,没有设置单线行驶标志,在急转弯处没有凸面镜,在下坡路段没有装置减速带,十字路口没有装置必要的监控摄像头。随着近年来高校的扩招,学生数量增加,出入校园车辆的骤增,交通安全隐患日益显现。(2)高校管理权限和管理人员素质与实际需求有差距。目前,我国公安交警并没有参与管理高校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只有在学校承办大型活动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警才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和处理事故,日常管理一直以学校的保卫部门为主。高校大多没有设置交通管理科室,或交通管理专干,而交通管理需要一定的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素质。从2004年内保制度出台后,高校不再具有执法权,对于在校内超速行驶、乱停乱靠的车辆,保卫部门只能进行劝告,规章制度很难落实到位,面对日益严峻的校园交通矛盾,学校保卫部门显得力不从心。(3)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高校校园以学生群体为主,学生刚刚离开父母的双翼,社会经验不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了解,道路交通知识匮乏。部分高校学生认为,学校就像是自己的家,道路环境熟悉,不用特别在意过往车辆。也有的学生认为校园道路就是给学生步行的,车辆过路应当主动避让。还有的学生在校内溜旱冰、骑双人自行车,随意穿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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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link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but also the whol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system of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oncept of safety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ontent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mmunication;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通信施工和维护的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作为通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施工和维护在通信安全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们铁路施工企业,在新线建设和老线改建中,十分重视通信工程质量,从而保证通信工作的安全可靠。如何做好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地分析一下。

一、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概论

(一)通信安全管理的含义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主要针对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中生产安全问题进行管理,主要就是活动的主体对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对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然而通信工程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管理则是:工程的设计部门生产安全的管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以及工程的监督部门对施工方的监督与检测等等。

(二)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进行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工程施工和维护的安全放到首位,施工单位要按时按点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现场的消防措施、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是否按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等等。

2、施工方要有自己的安全生产模式,构建完善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施工方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认真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要求施工程序。严格制定工程承包合同,将施工人员的利益放在首位,更要注意的是要对施工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确定无误才可以聘用员工,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使工程达到良好的施工效率。

例如:一般安全须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规,施工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技术、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并纵向延伸至全体作业人员。

(1)现场安全: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制订预防措施。

(2)作业场地标志:在工作地点或其附近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在白天可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必要时应设围栏,或用绳索围起;但在铁路或桥梁和机场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应使用符合市政部门规定的标志。

(3)砍伐树木:因工程原因需砍伐树木时,在砍伐之前,应与绿化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主管部门同意且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4)消防设备:光(电)缆进线室、机房、施工驻地和材料库等处,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龙等防火用具。

(5)用电安全及其他注意事项: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现场工作,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及设备情况,对存在的用电隐患,应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然后有秩序的进行工作。

二、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对于形成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可以使安全管理的理念渗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从而形成完善的施工企业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单位进行安全监督以及政府进行安全监管的有效体系,实现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对于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由政府进行的安全监管、由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治、由监理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理。这样既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又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实现监理单位对通信工程的时时监督和处处管理,这样可以改变政府以往的安全被动检查模式,实现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通信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出现,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其基本原则为加强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安全管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的参与是实现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监理人员必须懂得工程技术、法律以及经济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够及时发现通信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以及消除的意见,这样才能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保证国家的公共安全。

(四)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的投资效益

对通信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可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从而提高了通信工程的质量,加快了施工的进度,这样能够保证正常收回投资,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

三、通信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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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电力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是变电运行的主要任务,分析变电系统运行特点如下,一是,在维护大量的设备过程中,容易出现异常和障碍;二是,人员思想上的松懈往往是由于工作繁琐乏味;三是,对于人员难以进行有效集中管理。其也和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做好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其防范工作,对于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1]。只有在安全运行的变电厂正常工作下,企业和用户才能得到安全合格的电能,这其中,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稳定运行和经济运行的则是每个值班员的责任和义务。

1、存在问题的分析

1.1 变电操作失误

在变电操作的执行过程中,操作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的错误的判断而引发错误操作称为变电操作失误,也就是通过错误的设备的维护管理而造成的设备误动或拒动,在这样情况下,危及电网、人身、设备的安全就有可能发生,也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变电系统运行安全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变电操作失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往往存在于变电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技术不过关或者是精神不集中等方面。

1.2 对安全器具的使用和质量意识淡薄

在使用安全器具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对于工器具的质量管理较为混乱。应该严格要求对于在供电营业所登高作业器具,还包括相关的小型的起重器材的检测质量的合格率,对于不合格的器具坚决不允许使用。目前,对于这起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测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相应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安全生产惯例制度都在大部分的供电企业中进行相关规定,但是有些单位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和不过是走形式,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并不到位。

1.3 变电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根据现代的安全管理学,系统的安全管理的不到位或不完善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所在,因此应该尽量制定科学性的系统管理,控制好整个系统。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变电事故发生的原因,这也是变电事故分析的基础原因。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认为仅仅依靠技术上的进步来预防事故和解决安全问题,这是完全不可行的。只有具备完善的管理工作,才能真诚解决变电管理的安全问题。对于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少员工安全培训;二是设备管理不到位;三是管理决策失误;四是管理者能力不足;五是管理制度不科学。

1.4 谐波对电力设备危害

电网的电气设备形成额外损耗是由于巨大的谐波作用,这种谐波功率一方面会对于设备的效率有所降低,另外,还严重影响到了变电设备的正常工作[3,4]。比如,变压器的铁损和铜损在谐波存在情况下明显增大,使得变压器的有效出力有所降低,变压器也同时容易出现局部严重过热、过大的噪声等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变电系统的电力电容器端来说,在谐波的影响,损耗增加,电压升高,这样就缩短设备的使用寿命,加速了设备的老化。另外,电缆等一系列设备过热也是由于谐波的影响,容易出现电机产生机械式振动等故障,使得变质、老化的现象出现在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甚至会引起损坏设备。在谐波的影响下,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的误动或拒动往往是由于其对于感应继电器、电磁式继电器元件具有较大的干扰作用,这样系统的稳定以及安全运行就无从谈起。电气测量仪表的测量在谐波环境下也容易出现失准的现象,造成计量上的错误与混乱,这样带给供电部门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对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报警以及楼宇的自动化、通信等设备来说,静电感应、电磁感应以及传导方式等会把谐波耦合上述系统中去,这样就很容易干扰到相应的弱电系统,会直接影响并刺激人体的细胞,严重时会出现直接对人体的大脑与心脏造成影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2、加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不断提高变电系统操作员的素质

第一,要让变电运行操作职工具有一定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这不仅仅是依靠政策的规定,而是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意识,从各个方面激发职工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提升职工的自身综合素质,能够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为了不断提高变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对于变电运行人员来说,首先应该了解变电所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各种电气事故的处理能力进行熟练掌握,使得自身的变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能够对于事故处理做到尽可能短的高效处理。

2.2 强化设备管理

变电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为了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管理。

第一,设备基建时期的管理应该加强,选用性能优良的电气设备,从认真做好设备选型工作开始;为确保设备各项功能全面、实用,应重视对设备的监造和出厂试验;严格把好验收关,加强对安装调试质量的监督检查,杜绝施工质量或者设备本身接线错误引起的事故。

第二,为了定期消除设备隐患,修试计划应该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设备修试后的质量验收应该特别注意,重点检查保护接线、操作机构、整定值、压板位置等等,防止相关的修试不当引起的设备事故。

第三,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应该重点加强;通过认真分析监控设备出现的异常现象,巡查电气设备异常时所出现的温度、振动、气味、声音等状况;对于设备的特殊巡视和正常巡视间隔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对于存在缺陷的设备应该重点进行巡视,并增加巡视的次数。

2.3 加强变电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

变电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做到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思路应该贯穿于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始终。加大力度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安全操作的培训再次加强,使得安全操作的习惯自然养成。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事故应该在安全教育中重点体现,通过相关的安全教育的活动举办,让所有人积极参与,并结合自身的工作进行变电安全运行的发言,这样能够有效增加值班人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2.4 遏制谐波对变电系统的影响

分开易产生谐波设备和敏感的用电设备而进行供电操作。在一定措施下,非线性的用电设备用户,谐波电流应该尽量进行限制以及拟制。第一,对于三相四线系统来说,为了有效进行谐波消弱,可以采用D-Yn11接法的连接的变压器;第二,为了拟制的电容器来对抗和削弱高次谐波,串联电抗器可以通过电容器的回路实现;第三,降低火灾隐患是通过在气体放电的供电系统中加大中性线截面来实现的;第四,为了阻断高次谐波对变电设备的影响,应该采用隔离式变压器。

3、结语

变电运行随着各种新技术的产生和运用而也发生这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变电运行管理也正在提出一定的挑战。所以,我们应该为了保障变电运行的顺利,从各个方面去加强变电运行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海滨.变电安全运行危险点的控制[J].煤炭技术,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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