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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
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
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
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 以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积极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审理案件的要求来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审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办案方法的研究,总结推广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办案方法研究作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结合办案方法研究,自觉地培养符合职业特点的思维方式,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规定、政治智慧、生活经验、社情民意融汇贯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在注重其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其程序性权利。要处理好方便法院审理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关系,注重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认真落实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充分体谅当事人的难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诉讼氛围。对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从严,对待当事人要宽松一些,如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法定审限等。要对现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规定加以改进,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节省。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事实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高校重要的办学理念。特别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确立高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快速、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宏观层面,国家机关以高校为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微观层面,从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从内部对学校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主要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广义的“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法”的范畴,还应该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法治校”既应依据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又应依据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高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这些目标细化开来,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理顺涉及高校的法律关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逐步实现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健全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第五,高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
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三、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设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如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都在制度的范畴之内。“制度”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结合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对于“制度”的理解,我们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规则体系,人们依靠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处理事务。在此基础上。高校的规章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法规、规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各项规定。
制度与法律有着内生的相关关系:人们普遍认可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区别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高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内容和执行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创设,并且都应该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高校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发展水平。从大学发展的历程来看,大学发展的每一次质的飞跃和突破性进展。无一不是以大学制度的局部或者整体性变革为前提。现代大学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展,最直接的动力就是大学制度结构的变迁。那些举世闻名的大学之所以能够大师云集、学术精进、英才辈出、长盛不衰,无不得益于积极的制度建设和合理的机制创新。
在依法治校的总体环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建立与健全高等学校的制度体系。使学校的每项事务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或处理,真正做到正确配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彰显大学的本质和理念,从而达到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转贴于
目前,许多大学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种类型的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或者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障实施。二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同时也阻碍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学校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的重视。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当更新观念,提高对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设的认识:
依法治校是我们高校进行管理的一个理念,而制度建设是在这个理念倡导之下的具体实践。作为高校管理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对于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高校发展的战略意义上予以认真对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规范、合法:
规范的高校制度制定过程一般包括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由学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决定着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前,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按期编制计划。经过深入地调研和论证,只有那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才可以给予批准并列入计划,之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中。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其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阶段,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当涉及重大或疑难问题时,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给予咨询论证。再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议和决定阶段,草案必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还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保障规章制度真正得以实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来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经确定了适用范围。但是随着高教事业的发展,高校在具体管理事务中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给这些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另外。高校在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规范适用范围时,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一些特殊的适用范围也应当给予规范:新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的规定等等。
第四,高校还应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5)02-0054-04
依法治校是高等学校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题中之意,同时也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自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我国高校治理在依法治校的理念指引下步步推进。作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基本依据的校园规章则必然会在今后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我国高校内部规章长期以来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顺应时代变革、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落实依法治校的关键一步。
一、我国高校内部规章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事实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各部门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因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高校内部规章实际上是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控制,目前的高校内部规章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相对混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制定主体相对混乱。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涉及方方面面,但是哪些规章应当由学校制定,哪些又应该由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往往缺乏一个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制定主体的混乱。例如,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四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其学校开除学籍,而学校所依据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只是该校教务部门所制定的一份规章文件。在开除学生学籍如此严肃的问题上,该文件的权威性、合法性自然会受到很大的质疑。
其次,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在制定与实施的程序上存在着缺失。就制定程序来看,绝大多数高校规章的起草都缺乏一个整体的统筹规划,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只是根据自己的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从而难免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同时,我国高校目前在规章制定的过程中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听证、表决、审查、备案等程序,使得不少规章制度完全沦为了校方甚至于个别校领导拍脑袋决策的产物,从而导致了其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完全背离了学生的诉求与权益。
最后,我国目前的高校规章在内容上难以保证合法性与合理性。正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混乱与程序的缺失,从而难以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少高校的规章制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与人伦常理相冲突,例如有学校规定学生情侣禁止在校园内过分亲昵,否则将受到处罚;晚上在宿舍玩游戏看电影将被罚款;白天没事“宅”在寝室还得面临处分……当校规沦为所谓的“笑规”时,其实所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当我们高校看似威风八面地制定出一个又一个内容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规章制度时,其实也就埋下了越来越多矛盾的隐患。
所有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存在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与进步,特别是学生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其危害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一是对于高等学校的学生而言,某些规章制度根本无法保证其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动辄得咎在有的大学校园之中也绝非危言耸听。高校规章其本来目的在于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学生可以有一个相对自由、和谐的环境进行学习,但是就现状而言,有的高校规章已经与之初衷相背甚远,甚至直接侵犯到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于高等学校本身而言,规章的不规范一方面有损其本身的权威,使得校园日常管理活动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给其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与纠纷。自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开始,高等学校逐渐成了行政诉讼的常客,这其中还不乏北京大学等著名学府。应当来说,从高校越来越多地被推上被告席这一现象中可以看到社会法治的进步,但同时更应该注意到我国高等学校与这种进步之间的脱节。盲目地以管理者心态自居,不受任何约束地制定、修改各项规章制度,无视学生诉求,漠视学生权益,必然会给高校带来更多诉讼的纠缠。
三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高等学校规章如果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必将严重影响法治化发展。高等学校作为一国培养最高层次人才的平台,不仅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更应当肩负起先进理念、公民意识、民主法治精神传播的使命。然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高校在制定规章时本身就忽视法治化的要求,那么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其不仅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高校内部规章合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我国高校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目前面对如此之多的合法性问题,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其主要可分析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高校自逐渐为法律与社会认可。但是在行政化、官僚化依然严重的背景下,空谈自,不仅不能够给高校带来自由的学术氛围、独立的学术品格,相反成了无视法治精神、漠视学生权益的遮羞布。事实证明,许多高校的管理者并不具备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依然固步自封地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匮乏,法治观念、人文关怀与教育常识匮乏。这反映在校园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上就是随意性,任一部门只要认为出于管理需要就可以出台规章,不需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民主表决……学生在其面前完全是渺小、被动接受管理的对象。
第二,大学是研究、传播智慧和学问的场所,应让学术专家单独解决知识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其应是一个自治性团体,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及如何讲授知识、分配学校的教育资源,决定学位获取的条件……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自主制定管理规章的权力。而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特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事项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之”。根据该原则,所有的高校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出处,特别是对学生的处分绝对不能任意设定。
“法律保留”是法治社会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是,高等学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教育场所,其所肩负的不仅仅是传播知识的责任,更应当重视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与健全人格的培养,正所谓“教书育人”。而法律是不会设置道德的标杆更不会惩戒道德的,因此高校的规章制度没必要也不应该与上位法保持严格的一致,被国家的法律规范完全束缚住手脚。那么“高校自治”与“法律保留”的界限在哪里,看似相互矛盾的二者该如何平衡和把握呢?这正是我国高校所面临的难题,而在摸索过程中所制定出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三,我国法律未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给予明确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了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权、颁发证书权、管理设施和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和其他权利,表明了高校在法律上享有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我国2005年9月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高校应当根据该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上述权力的行使、实施,行政机关授权高校制定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加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赋予了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
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校的规章制度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的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制定实施主体、对象、程序等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模糊状态,有待细化与明确。而这种模糊也就为高校某些部门规章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留足了空间。
三、高校规章法治化可能的路径与方法
从以上分析的原因出发,要真正解决好当下高校规章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有必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当今注册的公司越来越多,不但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上市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不论什么企业,他都需要会计,每月不仅定时上交财务报表缴纳税费,还需要为企业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会计做账相关的财务软件也层出不穷,如金蝶、用友、小蜜蜂、管家婆之类,依据企业的经营性质的不同,又出现各种专业性极强的软件,如购销货、成本等。所以,不断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而会计实训就是最重要的培训之一。
一、会计实训的作用
(一)通过会计实训,可以有效检测学生是否掌握会计核算知识
会计实训属于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的主要课程,会计实训课程的开设也主要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岗位的需要。通过会计实训,可以让学生全面的学习会计知识并掌握会计的各项专业技能,根据自己所学的相关会计知识熟练的处理各种会计业务并巩固自己所学的会计知识,以此来对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否能够全面掌握进行相关的测验来提高会计专业教学的质量。
(二)通过会计实训,可以扩宽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
会计在书本上的知识只是体现了会计工作的一部分内容,而且书本上的内容也不能完全通过课程教学表达出来,尤其是应用能力部分,必须让学生将《基础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等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训过程中,获取更专业的会计知识,如开设的一些专业性极强的实训课程:会计岗位模拟、会计综合模拟、ERP沙盘等等,可以不断扩宽学生的会计专业知识面。
(三)通过会计实训,可以创造会计岗位的实践环境
会计实训都是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场景创造的实践环境,学生可以身临其境的感受会计工作的相关工作内容。会计岗位有很多,如成本核算、税务、预算、现金银行等,熟悉每个岗位知识是会计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通过会计实训,不仅可以让学生了解每个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还能让学生亲自操作练习,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观察能力。
二、发挥会计实训室使用价值的有效措施
1.制定可行的实训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我们经常看到在有些大学,虽然学校提供了优越的设备条件让学生亲自体验并操作相关的会计软件,进行相关的会计操作培训,但是学生并没有珍惜学校的教学设备,在实训室里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在设备上进行涂抹乱画,甚至擅自动用教学设施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不便,我们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罚款责任制,加强会计模拟实训室的管理,提高实训室的使用效率。
2.配备专业老师进行教学引导
在教学过程中,有很多老师只是擅长照着书本来指导学生练习,但在学生实践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在书本上没有提到过的问题,使他们无法面对。我们的实训课程不仅要求老师具备大量的专业知识储备,还需要对老师的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和教课能力进行相关的考核,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实训课程是有效的。
3.会计实训室与企业相结合,使用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教学
校企合作是当今大学教学的一种常用的教学模式。学校可下设社团与一些会计事务所进行合作,并在学校内部建立会计事务所的分所。一方面,学校可以提供充足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学校低廉的劳动成本优势,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经济效益。学校对表现优秀的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提供相关的推荐信到校企合作的事务所进行实习,并给学生提供大量就业的机会。
4.开设多种实训课程,让学生全面了解会计的专业操作知识
会计工作不只是简单的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应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设较全面的会计实训课程。比如:ERP的应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会计岗位模拟课程、会计电算化课程、多媒体会计与计算机审计等等。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会计专业知识,并让学生进行分组练习,分岗位练习,采用不同的方式真正让学生能真枪实弹的进行会计工作,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很快的适应会计工作岗位,并能独挡一面的开展会计的相关工作。
5.建立高标准的会计模拟实训室
当前很多学校都有开设会计相关的专业,但也有很多学校只要学会死记硬背就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很多专业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毕业即失业就不难理解。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我们应该为会计实训教学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做好软硬件的及时更新,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增强会计实训形式的仿真能力,这样才能营造出职业场景的实训环境,使学生在毕业后能更加适应企业的经营模式,成为一个企业人,相反,也能解决学校就业率较低下的问题。
三、小结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理论知识,还应该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会计实训课程对培养会计应用性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在巩固学生专业知识,让学生熟练掌握会计核算的操作技能的基础上,他们也相应的获取了相关的工作经验,弥补了学生在校外实习不足的缺陷,缩短了毕业后适应会计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因此我们应该大力重视会计实训工作的开展,根据各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室管理制度,对实训老师进行严格考核,多多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训机会,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全面的提高会计实践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会计实训室的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骆秋光.浅谈职业院校会计实训的有效途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7).
[2]姚辉东.高校会计校内实训模式多样化探讨[J].职教论坛,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