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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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显著特征。对税收征管而言,现代信息技术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外贸法》出台后,对外贸易经营者数量迅猛增长,管理力量不足和落后的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扩大的出口退税规模,造成骗税现象有所抬头。在当前情况下,有种声音是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彻底的信息管税。本文从出口退税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针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一、出口退税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征、退税衔接不够,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缺乏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案。通过明确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在全面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纳税情况的同时,有效监控企业的出口情况,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真正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纳税服务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
当前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审批程序,轻实地核实”等问题,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案头工作的“就单审单上”,没有时间和精力下企业搞调查研究,也不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出口退税的税收管理员是联系税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牢固纽带,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可以规范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的程序和手段,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创造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落实预警和评估,打击出口骗税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前仆后继地试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仍然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在征收管理中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能够快速审核且提高审核效率,同时结合实际,科学地选取预警和评估指标,有效防止出口骗税。
二、当前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我国《征管法》作为法律虽然可以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制定依据,但内容上并没有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条款。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除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出口退税零星规定外,主要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立法层次很低。
(二)职责设置不尽合理
当前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不合理,并未真正实现“征退合一”,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与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脱节。某些地市现阶段生产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退(免)税申报的终审、纳税评估等工作归属市局退税部门,而退(免)税申报的预申报在基层分局受理,市局和基层局共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纳税服务。存在审批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了解不够,不容易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也不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处理。
(三)信息不对称现象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实时数据传输,因而无法有效地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虚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其它出口退税单证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往往只能从总局传递过来的信息中做简单查询,进行调函,不能对该被关注企业和采购企业一段时期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四)缺乏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只有在出口退(免)税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才了解和掌握这项业务,很多税务干部对此项业务不甚了解,成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缺陷。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监督缺乏有信服力的量化标准和激励措施。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税制,加快税收立法进程
应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将税收的立法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收管辖等内容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将出口退税相关法规上升为法律,使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执法活动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性质定位为行政执法活动。
(二)强化意识,调整税收管理员职责
强化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是加强征、退税管理的关键。建议对将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退(免)税认定、申报审核、函调协查等业务受理全部下放基层由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负责,建立起职责明确的管理机制,通过征退税管理合力筑立起防范骗税的严密屏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能。同时,建立和完善出口未退税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力争做到征退、税无缝衔接。
(三)先进管理,提高退税的准确性
建立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漏洞。同时建立与稽查相配合的机制,对评估中涉嫌偷骗税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为稽查处理提供依据。对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外贸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建议在审核系统中增设功能模块,采取机审、专家审核与个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双方企业的征税和出口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提供预警和评估的可靠依据。
(四)加强培训,配套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技能。同时明确奖惩,创新管理方式,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待遇。在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方面,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设立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类指标:对从事预警分析、退税评估的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性考核,要求该类管理员定期撰写专题报告,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和抽查来考核其工作的深入程度;对其他税收管理员以定量考核为主,将其工作内容与退税计划的完成和企业满意度结合起来,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同类别税收管理员设立奖惩标准,以此调动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代.如何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防范生产企业出口骗税[J].商
品与质量,2012(04).
[2] 韩玉红,韦俊祥.浅析税收岗位权力事项风险及防控对策[J].
广西经济,2013(02).
一、中国外贸企业分类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的主导型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由国家控股,企业具有一定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中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是改革开放之后快速发展的一些企业,据数据显示,现在我国中小型企业已经占我国企业数量的95%以上,这些企业经营贸易种类广泛,灵活性较强,但这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二、我国企业贸易融资面临的风险
风险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时刻都要应对的,企业贸易融资同样存在风险。无论是有着融资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在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都会面临融资风险。本文针对贸易融资经常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归类分析。
(一)交易风险
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具有一定风险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差池都会造成交易的中断或者改变,这种中断或者改变往往会带来风险性。例如,交易中出现单方面毁约、技术不过关、市场行情的变化、对方企业的资信低等,这些都是导致交易失败的因素。交易失败会对贸易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企业信用风险
从企业分类中可以了解到我国企业分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对企业信用较高,面临的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但占有我国企业数量95%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信用度较低。中小型企业虽然数量多,但是在质量上并不占优势,在市场激励的竞争下,很多中小型企业面临着经营亏损、业务量少、技术不过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信用风险,也是造成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因素。除了客观因素造成的信用风险,企业还存在着主观因素造成的信用风险,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有时候会通过违法的方式套取银行的贸易融资,这种行为带来的贸易融资风险更大。
(三)金融机构资信风险
在贸易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着资金提供者的角色,所以企业在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贸易融资时一定要了解其资信度。中国有权进行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一般是指银行,虽然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比私有的金融机构可信度更高,但资信风险同样存在。银行一定要选择具有可信度的海外银行,否则,资信度低的海外银行也会造成贸易融资风险。
(四)监管风险
中国的税务机构有权利监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有些区域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管不到位,当企业申请贸易融资时,银行无法全面真实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在一定程度会造成贸易融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对外贸易时双方国家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外交关系等都会成为风险项,只要有一方国家出现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危及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同时贸易融资的风险也随着而来。例如中国企业和非洲企业进行贸易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治状况,因为政治不稳定带来的战争也会成为交易失败的因素,一旦交易失败就有可能出现贸易融资风险。
三、加强我国企业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对策
(一)银行制度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后期管理制度
银行在贸易融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对贸易融资管理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贸易融资的安全。银行在处理企业融资申请时,一定要按严格的流程办理,而且在办理过程中做好调查和分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一定要拒绝。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徇私枉法,因为个人原因造成国家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银行对于通过企业贸易融资的企业要进行后期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在财务和资金流向方面出现问题,需要和银行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二)企业加强管理
企业是贸易融资中资金的申请者和接受者,所以企业有权利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外贸企业一定要选择可靠、有信用的合作单位,提供贸易融资时一定要谨慎,在了解合作伙伴的真实信息和真实的交易目的时才能进行贸易融资。一些企业有时候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会忽略一些重要的信息,这样很容易被合作方通过软条款的形式骗取融资资金,所以企业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把贸易风险度降和企业融资的风险度降到最低。
(三)税务机构
税务机构一定要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外贸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对其进行调查,并通知相关部门,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国家财产。
(四)创新贸易融资新业务,促进贸易融资多元化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更多的银行开展了贸易融资业务,而且银行之间为了完成任务进行激励的竞争,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能采用单一的贸易融资方式,应该根据银行、外贸企业和市场需求的相关情况创新更多的贸易融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而且还能为更多的优质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贸易融资的风险性。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随之,贸易融资也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贸易融资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当出现贸易融资风险时各部分一定要采用相应的政策进行控制。银行、企业、税务机构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贸易融风险体系,并且时刻要有贸易融资的风险意识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才有利于企业健康的发展和贸易融资的安全性,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
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单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农产品进口信息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
一、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成功运用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外贸发展几乎为零,对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微不足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推动我国外贸发展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应运而生,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外贸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不再由少数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而是中央地方并举,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后又扩大到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品也从配额管理到逐步放开。
2、出口退税从无到有,政策效应可谓四两拨千斤。过去进出口计划由中央集中控制,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导致进口获利大,出口亏损大,既影响出口创汇,又影响企业受益。改革开放以后为支持外贸发展,从出口免税到实行出口退税,从退税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又到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大头,地方财政负担小头,从75%比25%到92.5%比7.5%,这些都在改革不断深化中完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制度。
3、出口退税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完善。1980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产品,予以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平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直到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明确实行出口退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1月,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此相适应的是对我国外贸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出口部分退(免)税,从而实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使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力度,先后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今年以来由于世界经济进入衰退状况,又连续三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出口退税已成为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4、采取免税和免抵退税等不同政策,鼓励多种外贸出口方式共同开展,推动了我国外贸的做大做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积极鼓励“三来一补”,推动了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共同发展,在税收政策上采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对一般贸易出口先是实行先征后退,以后又改为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在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情况下,由于有征退税率之差,导致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从而鼓励了加工贸易的加快发展。
二、改革开放让**外贸实现跨越式发展
1、进出口贸易总额成倍增长。1978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仅4.3亿美元,到20xx年已达3496.7亿美元,增长817倍,年均递增26%,其中出口总额突破20xx亿美元,达到2037.3亿美元,增长485.9倍,年均递增23.8%;进口总额达到1459.4亿美元。实现年均39.7%的高增长。
2、**外贸占全国外贸比重加大,地位提高。1978年全省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为2.1%,到20xx年这一比重为16.1%,其中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提高到16.7%;进口比重由0.1%提高到15.3%;进出口总量由1978年位居全国第6位,升至20xx年的第二位,到目前为止,**进出口、出口、进口额已连续5年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成为全国外贸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我省已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大省和外贸大省。
3、出口退税推动外贸发展功不可没。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到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逐步完善,出口退税始终伴随外贸发展并逐步 加大力度。1994年全省外贸出口66.8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8.05亿元;1996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关口,达到11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77.02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0亿美元关口,达到257.7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13.8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300亿美元关口,达到384.7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60.1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500亿美元关口,达到59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60.9亿元;20xx年全身外贸出口突破800亿美元,达到875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637.81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229.8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510.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xx亿美元关口,达到2036.7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824.57亿元。从1994年开始算起,外贸出口突破100亿美元关口,用了3年时间,再到突破1000亿美元关口,用了12年时间,而从外贸出口1000亿美元到20xx亿美元,仅仅用了3年时间,从20xx年以来的4年,**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基数变大,增幅加快,20xx年前11个月外贸出口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出口额,达到2208.03亿美元,出口退税也已超过900亿元大关,对外贸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4、外贸市场由相对单一向多元化拓展。1978年**对外贸易进出口的国家(地区)不足30个,仅仅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到20xx年,已与世界220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逐步形成了以欧盟、美国、日本、香港、韩国、东盟为主,以周边国家(地区)以及非洲、拉丁美洲为辅的外贸市场格局,位居**出口额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依次为:美国、日本、香港、荷兰、德国、韩国、英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合计出口额约占全部出口额的68.3%。
对外开放以来,全省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取得了辉煌成绩。期间,全省对外贸易由全国排名第9位上升至第8位,年,对外贸易出口突破500亿美元。虽然全省对外贸易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出口依存度低、初级产品出口比重大、缺乏自主品牌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全省对外贸易的发展。
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的实施和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抓住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良好契机,建设对外贸易大省,将有利于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全省企业国际竞争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培养外向型人才;有利于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水平,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利用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实现全省外贸、外资、外经在更高层面上互动;坚持进出口增长与机制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努力用新机制、新体制、新方式助推全省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对外贸易大省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530亿美元,年均增长27.4%。其中,出口超过1350亿美元,年均增长27.6%。全省外贸依存度由年的28.3%提高到52.2%以上。进入全国出口前6强省份。
三、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出口结构。
1.加快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以挖掘机、起重机、盾构机、工程机械等为骨干,充分利用产业优势,打造重装备出口基地;以输变电装备、汽车零部件为突破口,通过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升出口产业优势。以船舶出口为基础,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船舶工业。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25%。
2.加快调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以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讯及网络产品、航空航天、光电一体化、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等产品出口为重点,培育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30%。
3.加快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通过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及出口加工企业产业集群建设,全力推进水海产品、禽肉、蔬菜水果制品、杂粮杂豆、干坚果5大类产品的出口。积极推进庄河、东港等水产品、农产品保税加工及交易中心建设。农产品出口年均增长超过25%。
4.推进加工贸易的升级。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链条高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以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为切入点,以长兴岛综合保税区为载体,申请设立全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实现“十二五”期间在全国率先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制定全省发展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推进服务贸易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提高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超过30%。积极搭建平台,推动软件、技术、文化、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以及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等新兴服务出口。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建立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着力引进总部、高端、离岸型服务外包企业,扩大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规模。支持大连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研发测试中心通过国家正式验收,并将这一模式在省内推广。抓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发挥大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作用和提升大连软交会的水平,加快推进沈阳进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步伐。
(三)着力培育出口基地和龙头企业。
1.培育一批出口基地。依托产业集群,通过政策扶持,在全省培育产业特色鲜明、示范效应明显、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出口基地。重点培育工业品出口基地127个、农产品出口基地53个、服务外包和现代物流出口基地14个。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工业品出口基地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以上,每个农产品出口基地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每个服务外包和现代物流园区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重点抓好134户出口超5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通过重点扶持、派联络员指导等方法,打造全省出口龙头企业。到“十二五”期末,打造年进出口额50亿美元以上企业10个(工业生产企业9个、流通企业1个);打造年进出口额20亿美元以上企业20个(工业生产企业16个、流通企业4个);打造年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50个(工业生产企业44个、流通企业6个);打造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10个。
3.培育出口新生力量。全省在“十二五”期间培育有资质、有业绩、有增长的出口新企业20000家,使其成长为扩大出口的新生力量。
(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1.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全省国际市场开拓指导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走出去抢占市场。在巩固日本、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全力开拓非洲、南美、东欧、中东、中亚等新兴市场。每年确保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100场,年参展企业达2000家,重点推进25个重点展会,使之成为企业欢迎、高效务实的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平台。
2.加强出口品牌培育。制定产业政策,为出口品牌成长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租品牌、买品牌、创品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商标的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PCT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专利注册,增加商标和专利的国际注册数量,维护企业海外商标权益。通过政策引导,每年商标境外注册100件。到“十二五”末期,争取境外商标注册达到1000件,境外商标注册企业达到600户。把品牌建设的重点放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上,尽快建立出口产品自主创新体系。
3.强化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建立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制定贸易摩擦应对预案。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碳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的体系建设。
(五)积极扩大进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进口贴息、进口信贷等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进口。积极扩大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进口;积极增加适用结构调整需要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增加满足群众需求的生活消费品及文化消费品的进口。
四、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对外贸易大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外经贸厅对各市采取分市承包责任制,落实发展目标,实施业务指导,开展目标考核。各市政府要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对外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实施严格考核。实行考核与奖惩挂钩,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省和各市相关部门要向重点出口企业派联络员,帮助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
1.要加大对外贸易发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在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对外贸易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并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加大投入。
2.加强税务、金融对外贸的支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扩大对风险国别和市场的承保范围,为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安全收汇保驾护航。
(三)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提高联网核查效率。海关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对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作业,实施分类审价和预审价制度,推行预先归类服务制度。实行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要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对诚信度较高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强口岸基础设施、海关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改善通关环境。外经贸、外事、公安等部门要简化对出口企业出国(境)手续,适当放宽全省开拓市场人员出访次数、天数和国家(地区)的审批条件;对推销出口产品的出国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对开拓国际市场的团组不受人数、时间和批次的限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出口企业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主向促进、服务、保障、监管转变。
(四)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省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全力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承接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基地。
现代经济学中对“国际税收”的定义为,它是几个贸易国家按照自己的政治制度,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收的税务,其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分配关系。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税收开始被人们所熟知,同时也成为了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一、掌握税收内涵是基础
从大的范围说,国际税收本质上还是税收的范畴,这种税收是在经济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形成的。由于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活动情况特殊,其与我国常规的税收行为又存在着较多的差异。掌握国际税收的内涵是提高优化国际税收的基础条件,可以为税收工作提供依据。
1.税收分支。若以经济学理论为划分依据,国际税收并非是新的经济名字,其也是税收的分支形式。但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在于,国内税收是在政治管辖范围内向纳税人征得税务;国际税收则是对纳税人跨国获得的财产征收的税务,最大特点就是纳税人性质不一样。
2.要素齐全。国内纳税的要素包括了:纳税人、纳税金额、纳税对象等,国际税收的各项要素都有。纳税人为跨国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纳税金额根据企业或个人的所得财产而定;纳税对象则是跨国经营得到的财产。尽管国际税收是小的分支,但其都具备了国内税收的各要素。
3.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不是国内税收中的企业或个人、国家两者之间的分配,而是国家、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因此,每个国家都不在对方的政治管辖范围内,所征得的税收金额必须要通过双方国家的谈判、商讨等过程,最终以协议的方式规定好的税额征收。
4.财政增收。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新“税种”,国际税收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同样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加,许多发达国家都将与中国建立贸易合作关系,国际税收额将迅速增长。相信几十年后,国际税收将成为财政的重要来源。
二、创建新型模式是保证
国际税收不仅当前增长趋势明显,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作用更为显著。当我国对外贸易达到一定水平后,国际税收将会为中国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国家需从长远利益考虑,创造新型的模式来调整国际税收工作,保证国际贸易畅通运行。在创建新的税收模式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平等互利。在我国对外合作中提出了“平等互利”原则,主张合作两国都能获得理想的经济利益。在制定国际税收制度时,我国需和贸易国展开深入沟通,就税收的相关问题全面协商,在税收金额、优惠政策等方面达成一致,创建友好贸易局面。
2.确定目标。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应该制定符合实际的目标,从税收中得到理想的经济利益是对外贸易的根本目标。我国的进口、出口贸易都必须对税收有所考虑,根据进出口总额来征收或缴纳税额。只有立足于实际情况才能让我国的国际税收“有利可途”。
3.掌握权力。政治权力是我国自始至终都要坚定的立场。在与其它国家交谈中,对在我国管辖内部进行经济活动的国家,应当在活动、纳税过程中掌握主动权,维护本国政治权利的独立性、自主性、统一性。如:坚决抵制其它国家干涉我国内政,不得干涉税收政策的制定。
4.科学指导。财务部门需对税收工作人员给予科学的指导,让大家熟悉这种新税收形式。指导税收工作时,财政领导需结合国内、国外经济发展趋势。全面分析国际税收形成的时代背景,为国际税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而税务工作者需严格执行国家的指示。
三、优化财务管理是手段
国际税收部门在对外税收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可以对征收到的税务金额详细记录,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出来以调整。优化财务管理是国际税收环节的主要手段,能为国际税收创造良好运行环境。
1.引进网络技术。税收部门可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国际税收采取自动化处理方法。如:税收额大小的计算等,自动化税务核算、征收可以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防止税收出现误差。
2.建立正确意识。把国际税收作为我国财政的重点收入,让税收人员体会到财务工作的意义。从而提高自己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让每比税收都能够及时到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依据。
3.市场信息调查。国家财务部门可安排调查员到市场上,以及世界各国开展贸易调查,掌握各国的贸易信息。收集其他国家的资料能为我国国际税收政策提供真实的市场资料。
4.强化队伍能力。整体办事效率的提高才能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才能优化国际税收工作效率。我国需加大对税收部门的投资,为税收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贸易全球化发展,国际税收成为了新的税收种类。国际税收虽是国家税收的一个分支,但两者在有些要素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优化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应该掌握国际税收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际税收计划,为我国财政赢得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江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问题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9,20(1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