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2:0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额、补价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
从上面新旧准则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可以看出,在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只要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变,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这能较好地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旧准则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旧政策或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跟着变化,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二)交易损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不管是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情况下,新旧准则只要账面价值发生变化,交易损益随之发生变化。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不同。新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三)公允价值运用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只是作为换入多项资产时的一个分配标准。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限制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是看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给出了两个条件: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情况是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其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使非货币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因此,只有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双方不是关联方关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总之,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重要判断标准。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就是在房地产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再分类。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这样规定:在进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房地产转变成自用房地产后,必须将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当作转变完成后的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和原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的项目之中;当存货或者自用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按照转换完成后的当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账面价值大于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那么,其差额就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项目之中,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就记入到资本公积项目之中。(二)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计量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基础,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的差额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之中。(三)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转让、出售、报废或者损毁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该把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记入:请记住我站域名到当期损益之中,也就是说收入要计入到奇特业务收入之中,相对应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要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1.初始计量中的情况多元化。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分别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后续计量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既扩大又缩小了成本法适用范围。说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说缩小了适用范围,是因为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一律采用成本法,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成本法。
3.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例处理
兴业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该公司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
1.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房产和旧设备向振华公司投资(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占振华公司60%的股权,投资时振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4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该房产的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旧设备的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
2.接上面1,假如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房产和旧设备向振华公司投资(二者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占振华公司60%的股权。其余情况相同。
3.兴业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三和公司的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兴业公司和三和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兴业公司以自产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三和公司股权。兴业公司投出存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200万元,兴业公司占三和公司70%的股权。
4.接上面3,如果兴业公司与三和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占三和公司70%的股权,投资时三和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其余情况相同。
案例解析:1.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累计折旧52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8400万元(14000×60%)
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资本公积900万元。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14000×60%)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累计折旧52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7800(200+76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成本是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借:长期股权投资785万元(500+85+200)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注:新准则对于存货,例如库存商品、材料等税法上界定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不再按成本结转。
4.借: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1000×70%)资本公积85万元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科目,不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成本法下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业务1中,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7600-账面价值7300-减值准备200)+设备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200-账面价值200)=100(万元)。该笔业务产生财税差异10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
会计上所说的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成两大基木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方按被合并方账而价值确认取得的资产与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与负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合并对价账而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来说,比较常见的合并方法则为购买法。所谓购买法,即是指购入方以公平的价格将有效资产和负债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其他资产之和合并之后从被合并方整体购入的方式。而对所谓公平价格的评判标准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业界多趋向于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即在于合并方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反之,计入当期损益。
二、案例分析
以甲公司为例,假设普通股票面值1元,该公司将股票按每股7元,向另一公司(下文中成为乙公司)的原股东(下文中成为丙公司)增发普通股,最终以2 000万股,将乙公司合并。在合并期间,股票的发行为200万元。丙公司对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成本为6 000万元。乙公司财产、负债、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具体如下: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500万元;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特殊纳税处理是一种选择性纳税处理方法,只要企业合并时,满足特殊纳税处理条件,企业可以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一般的纳税处理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在处理时,必须保证前后一致的处理方法。
三、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根据CAS 20,在同一控制的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此,笔者觉得存在误区,严格上讲,实际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更应该与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二)新增投资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未发生改变即(Ⅱ)的情况;新增投资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仍是(Ⅲ)的情况新增投资后,按着追加投资时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内部权益易,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自子公司取得的新的股权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入账价值。[例4]甲公司2010年12月30日以30000万元取得乙公司70%股权,同日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与生产经营决策。2011年12月20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3750万元从乙公司的A股东购买10%的股份。2010年12月3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为35000万元;2011年12月2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7000万元,乙公司按着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9000万元。本例中甲公司、乙公司、乙公司A股东三者之间在发生相关交易前无任何关联关系。解析:2010年12月30日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投资初始成本为30000万;2011年12月20日新增投资,由于控股权未发生转变,实质是股东内部权益易。甲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继续以成本法核算;所以2011年12月20日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0000+3750=33750(万元)。
(三)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权益性投资仍是(Ⅰ)和(Ⅱ)情况;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仍是(Ⅲ)情况出售部分股权但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确认其相关损益,未处置部分按照其占处置前原股权比例和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乘积计量;对于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仍为(Ⅲ),所以其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比照上述处理。[例5]2011年10月20日甲公司以8500万元取得乙公司75%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一致为10000万元。2013年7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5%的股权出售给丙公司,取得价款2000万元。出售部分股权后,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及生产经营决策;假定甲、乙公司在购买日前无任何关联关系且不考虑先关税费。解析:2013年7月1日在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出售乙公司15%股权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8500×20%=300万元;剩余60%的股权的账面价值=8500×80%=6800万元。
二、持股比例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继续按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按着权益法核算包括两种情况:(Ⅰ)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Ⅱ)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1)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该类资产均在经济利益流入(如取得销售收入)时已计税,将来也可以全额税前抵扣。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资产陆金融资产。准则规定该项目初始取得时按成本计量,在各期期末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规定按成本计量,只有在处置时,才能将实际发生的损益额税前抵扣。两者的差额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
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上述公式中,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加,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减。
(3)应收票据。准则规定:带息票据的应收利息,在年末时应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带息票据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
账面价值=期末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应收利息
计税基金=账面价值-应收利息
(4)应收款项。这里特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初始计量,应按发生时应收未收的货款或其他款的实际金额入账,期末后续计量时按很可能收回的实际净额反映,即按原记金额减去估计坏账损失后的净额反映。税法规定:应收款项只有原记账面余额和按账面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抵扣,其他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会计确认坏账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确认坏账-税法确认坏账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税法确认坏账
[例1]A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5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坏账提存率5‰,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50=450(万元)
计税基础=450+50-500×5‰=497.5(万元)
或=500-500×5‰=497.5(万元)
(5)应收利息。该项目反映取得债权性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前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是一致的,在支付利息时和收到利息时都应税前抵扣;但后者税法规定在计提利息收入时并不计税,要到实际收到利息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取得债权投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未领利息+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6)应收股利。在我国,股利分配和利润分配都属于税后分配,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则: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7)存货。存货的初始入账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但对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规定则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估计存货跌价损失,并减少存货账面价值,而税法不承认估计的存货跌价损失,不准抵扣当期应税所得,存货在将来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仍是其入账成本。则: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入账成本应为账户余额加上或减去相关成本差异;零售商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应为库存商品账户余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额,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计税,公允价值变动应到出售时才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9)持有至到期投资。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和减值损失,利息应在投资到期实际收回时计税,减值损失应在投资到期时按实际损失给予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计利基础=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应计利息
(10)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的大部分内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其中的递延收益两者的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要求在将来收回时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在当期计税。则:
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递延收益金额
[例2]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合同价格568000元,分两年收款,目前市价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未发生其他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68000(元)
计税基础=568000-(568000-400000-68000)=468000(元)
(11)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经济内容也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其投资成本净额,对此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投资减值损失的规定不一致,税法不承认预计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投资减值准备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投资企业所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投资在以后能够以现金股利方式收回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即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投资在以后不能得到现金股利,只能通过转让方式收回投资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后续计量要求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和投资比例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及当期损益,而税法对此不准许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因被投资单位增加所有者权益而增加的投资额+投资减值准备
[例3]A公司2007年1月对D合营公司投资现金500万元占股30%,D公司当年获净利润200万元,A公司未提减值损失,假设D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2007年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200×30%=560万元
计税基础=560-200×30%=500万元
(12)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折旧与减值损失二者规定不一,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该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预计减值损失;而税法规定只有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计提的折旧才准许税前抵扣,不承认资产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初始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折旧-税法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例4]A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将一栋房屋用于出租,该房原值40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按10年折旧,年末时,计提减值损失60万元,税法规定20年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07年年末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400-400x10%-60=300(万元)
计税基础=300+(400×10%-400×5%)+60=380(万元)
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期末时会计准则要求反映其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额不能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则:
账面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初始成本-税法累计折旧额
(1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两者规定不同的是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要求应根据固定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预计其减值损失。税法规定只有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才能税前抵扣,不承认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会计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折旧-税法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1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其初始成本的规定是一致的,两者规定不同的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计提。会计准则要求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脉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前者按使用寿命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对后者不予摊销;对发生减值的无形资产应计提减值损失。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期限摊销,合同或法律未规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其摊销额允许税前抵扣,但不承认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摊销-税法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例5]A公司2005年1月1日向某科研所购买一项专利权,价款6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法律规定该专利的保护期10年,2007年公司发现类似专利技术产品已经面市,并影响本公司专利产品的销售,为此对该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2007年年末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600-600×3/6-50=250(万元)
计税基础=250+(600×3/6-600×3/10)+50=420(万元)
(15)研发支出。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在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付均记入“研发支出”账户,在期末时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转作当期费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付仍保留在该账户;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转作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以税前加计抵扣,即可以按当期实际发生研发支出额的1.5倍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研发开支的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原已税前抵扣金额=0
[例6]A公司某项专利技术发生在研究阶段的支出200万元,发生在开发阶段的支出500万元,其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00万元。该专利技术研发支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100=400(万元)
计税基础=400-(200+500)×1.5=0
(16)长期待摊费用。该费用会计准则要求按受益期限摊销,而税法规定一般可以在实际支付时全额税前抵扣,在未来不再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已税前抵扣金额=0
[例7]A公司租用一栋房屋做生产车间,2007年6月对房屋进行改造,支付改造费用240万元,租期2年,2007年年末时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240-240×6/24=180(万元)
计税基础=180-240=0
(17)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等项目。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
二、负债计税基础
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金额的差额。
(1)交易性金融负债。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确认时不能税前抵扣,在将来清偿时也不允许税前抵扣,或者说未来税前抵扣额为零。但对其公允价值变动两者的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负债按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将期末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不承认交易性金融负债在存续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税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有在负债清偿时才能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公允价值变动额
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
(2)应付票据。对商业汇票的面值,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带息商业汇票的应付利息,会计准则要求在期末时应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票据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付票据的面值+应计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计利息
[例8]A公司2007年9月30日因购买材料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面值50万元,票面利率8%。该公司2007年年末时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000+500000×8%×3/12=510000(元)
计税基础=510000-10000=500000(元)
(3)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支付职工薪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企业按实发职工薪酬金额分配计入成本费用,在该种方式下,每期应付职工薪酬等于实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期末余额为零。另一种是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每期以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如利润指标)为基础,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按职工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发放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余额为应付未付给职工的薪酬。无论哪种薪酬支付方式,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种薪酬支付方式下,我国现行税法实行计税薪酬制,即会计准则规定按当期实发薪酬列支成本费用;税法规定按当期计税薪酬标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额,只影响当期所得税,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4)应付利息。对企业融资利息,会计准则要求按期计提,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一般在未来实际付息时才允许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付利息账户的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付息时允许税前抵扣金额=0
[例9]A公司2007年6月30日向银行借入两年期借款100万元,利率8%,合同规定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各付息一次,到期还本。该公司2007年年未应付利息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企业虚列资产,会计报表不真实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接受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权人容易操纵利润
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
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重组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概念的应用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采用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会计事项计量基础。所谓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是指在重组日应收某项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事实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来抵偿、清算所欠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关的清算金额、计量基础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相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为结算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某些以应收债权换取其他资产等特殊情况以外,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大多数是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且都会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个别的还有可能是全额计提。
改进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恢复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引入资金时间价值观念
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笔者建议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使用“重组债权帐面余额”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一、有关概念
(一)“出租”指经营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闲置土地。
(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增值,如果这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服务的,所提供的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该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重大的,做为自用房地产。
(五)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的,出租方将出租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集团的自用房产。
二、确认与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方式: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一)成本模式。成本模式就是按实际成本计价,除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同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可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要相应的计提减值准备。
(二)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本准则主要要求的是市场价值模式。
采用公允模式计量,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它相关信息,能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07年12月31日,H公司建成一幢写字楼用于出租,在建成本为7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89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2007年12 月31 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700万元
贷:在建工程700万元
2008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90万元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 190万元
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做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变为成本模式。
三、转换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转换: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二)在成本模式下,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即成本――成本。
(三)公允模式下转换比较复杂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入账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J公司有一厂房出租给L公司,2007年8月31日收回,改为自用,该公司采用公允模式计量。2007年8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7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余额为借方1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9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万元
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入账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如,开明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于2008年8月31日将出租的厂房出售。该厂房的账面原值为1400万元,已提折旧900万元。出售收入1300万元收存银行,按5%交纳营业税,则出售时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3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3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65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9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1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00×5%) 65万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不论是成本模式计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取得的租金收入均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
(四)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2、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一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的计量。旧准则中,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都按公允价值入账,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还值得怀疑,这对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于是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修改。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因而不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公允价值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计量方法,只在债权人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时作为标准数使用。
二、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债务重组准则的几点主要变化看,新的准则将使投资者知悉质量更高的会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更真实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本身的债务重组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规范,着眼于改善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取代报表重组。但在新的准则中,仍然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1、虚列资产,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债务重组准则修改后,债务重组的范围扩大了,不再仅仅局限于债权人必须让步。但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绝大多数债权人都是作出了让步的,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是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则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的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价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若期末债权人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债务重组损失,而并非资产减值损失。把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资产减值损失中,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纯觯资雇蹲收呒氨ū硎褂谜叨云笠档牟莆褡纯鲈斐晌蠼狻?BR>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能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实际上是同一种会计业务,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3、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例如,债权人可能通过与债务人的协议,将正常的债务重组变为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它可能附带条件,要求债务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这样债权人不仅能够减少实际的让步损失,还能使减少的这部分损失正当的变为账面利润,而债务人也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了好处,达到双赢的目的。
4、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30000元,到期时甲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将债务金额减记至200000元,并延期两年,年利率为当时市场利率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甲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甲企业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230000元,则债权人乙企业实际上发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按准则规定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3、对新准则的建议
1、恢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主席理事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后来经过协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10月正式制定了这方面的准则。时至今日,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十几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好的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2、引入现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和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都强调了债权人作出让步,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笔者认为,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前面所举的例子,乙企业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发生了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这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在此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刘冬荣、吴炎太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研究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5)
(2)金静红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分析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11)(3)王竹泉对债务重组准则的一点建议财会月刊:2001(8)
(4)胡汇杰公允价值会计在相关准则中的应用浅析财会月刊:2001(12)
一、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争论
(一)公允价值饱受质疑
早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已有来自会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专家对引入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表示质疑。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导致国际金融界和会计界之间的激烈战争,在危机中损失惨重的金融巨头均纷纷将矛头指向公允价值会计,声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夸大了次债产品的损失、放大了次贷危机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因此要求完全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计量。
目前,针对公允价值计量会计的质疑主要存在3个方面:公允价值随市场波动而变动,且价值变动随意性较大,在低迷的市场中,公允价值计量时刻对金融资产重新计价,而账面价值大幅缩水,便会引起大规模恐慌,使危机不断恶化;公允价值已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但在证券市场价值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仍有金融机构持有资产且不打算低价出售,而依据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却又必须承担资产减值的损失;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已经失灵,大量持有此类证券的机构要想紧跟市场的价格显得十分困难,据其他方法确认公允价值又缺少实务指南,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几乎没有可能再确定一些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面临的挑战
与国际金融界意见相反,会计界辩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时、透明、公开地披露金融资产泡沫,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资产泡沫。许多专家认为,退回历史成本会计解决不了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公允价值才是所有金融工具唯一合适的计量方法。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面临一个关键性挑战,即必须改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框架,以加强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和标准制定机构已经开始行动,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行性强的应用指南,用来指导企业对公允价值的恰当运用和充分披露。在引入过程中,财政部、证监会、上市公司均采取谨慎态度;在披露时,强调有关公允价值的充分披露;在使用上,强调只有同时满足可取得公允信息和对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方可使用公允价值。
二、我国运用新会计准则的状况分析
(一)次贷危机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
在这场次贷危机中,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主要包括:关于证券化交易与交易主体的内容有《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0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财务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46号(修订)――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并》;关于信贷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内容有《SFAS5――或有事项会计》、《FIN45――担保方对担保(包括涉及其他债务的非直接担保)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场公告第94―6号特定风险和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有《SFAS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SFASI14――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SFASI15――特定债务和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SFASI57――公允价值计量》、《SFASI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二)我国针对公允价值准则的态度
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在所有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尽管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饱受责难,但我国始终对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抱持审慎、客观、积极的态度。针对新会计准则运行情况和公允价值使用状况,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给出相应的解释,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甚为慎重,当前大多数企业在计算资产价值时仍按历史成本计算,而并非按市值计算。以房产价值为例,据企业当初购买成本计价,即使如今房价涨了也不能计算利润,只有当企业将房子卖掉,买卖的差价才能算作利润。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极大影响,并以此避免企业“寅吃卯粮”,发生过度分配利润的现象。
(三)我国公允价值主要计量对象
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在金融工具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对投资分类做出调整,即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规定金融工具重新分类后的后续计量标准仍为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做出相应规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合并方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使企业在并购中获得更为公允的对价;在债务重组方面,新会计准则脱离了原有以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为权益的规定,而将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收益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在满换具备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项条件时,方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资本市场认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推出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明确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这一计量属性。此举使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实质性一步,而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也预示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逐渐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
正如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主席伯南克所说:“信贷市场之所以几乎陷入停滞,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投资者和银行互相不再相信对方的账目。而取消按市值计价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有可能进一步削弱投资者信心,它可能会让市场变得更糟。”所以,次贷危机由不良贷款且资本金不足,加上疏于监管所致,从会计准则上找原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场危机,所涉及的任何试图取消按市值计价的会计准则或弱化其影响的行为都忽视了华尔街金融风暴的本质和事实。所以说,采取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是未来一大趋势,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而实施新会计准则也有效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成本,更使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跻身国际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侯彩侠.次贷危机的概念与成因分析.中国科技术语,2008(5).
[2]徐蕴颉.次贷危机与公允价值计量.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3).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其后续计量则规定了两种计量模式,即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取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并且对两种模式的运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则不得从公允价值式转为成本模式。采用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对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必然对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不同的结果。
1 后续计量模式的会计选择
①成本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有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②公允价值模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采取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2 后续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
1 成本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例:2008年12月,A房地产公司购入办公楼一幢对外出租。12月15日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购买日起将这办公楼租给B公司,租期3年,每月由B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A房地产公司12月5日实际购入办公楼,支付价款1 2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2009年12月31日,这幢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为1000万元。A房地产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甲公司的帐务处理①A房地产公司购入办公楼。借:投资性房地产——办公楼1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②每月计提折旧。1200÷20÷12=5(万元)。借:其他业务成本5万元;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5万元。③确认租金。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④计提减值准备。1200-5×12-1000=140(万元)。借:资产减值准备140万元;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40万元。
2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例:A企业是一家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08年8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A企业开发的一栋新办公楼在开发完成时租赁给B企业使用,期限为10年,且B企业每月支付A企业租金8万美元。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办公楼成本1 800万元,由于该办公楼地处繁华地带,所在城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且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同类房地产的市场报价,A企业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此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2008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价值为2 0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
A企业的账务处理①200s年10月1日,开发完成办公楼并出租。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800万元;贷:开发产品1800万元。②确认租金。借:银行存款8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8万元。③200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万元。④2009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
3 后续计量模式的对比
1 相同点
①在两种后续计量模式下,企业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都是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账户。②在两种后续计量模式下,企业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
2 不同点
①采用成本模式,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账户,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账户。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需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减值测试。如果发现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等账户;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账户。
③成本模式下,企业只需调整折旧数额影响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既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进行调整,还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调整数额。同时,还要随着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应调整利润表纳税数额。总之,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及复杂性都比成本模式复杂。
④采用成本模式,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保持不变,因需要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甚至可能计提跌价准备,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减少,费用增加,进而使当期利润减少。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必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使得当期费用减少,相应增加了当期利润。此外,因近年来房地产大幅增值,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一方面会使资产账面价值增加,同时因将重估增值计人当期收益,此项收益虽无实际的现金流支撑,但却构成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因而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盈利数额。总体上看,在房地产大幅增值的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能够对财务报表产生有利的影响。